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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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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章 倒 號

   第一 寬期懇章字

  扶危持顛,功同覆載;撲燎鑿井,事值艱難。敝號當在拮据之時,雖欲極力維持,無如手長袖短,幸諸君念疇曩之交情,寬舒不迫,海量包涵,真啣感無已,首謝靡窮矣!今也有懷,欲白敬陳無語,伏祈鑒原。以敝號所負諸君款項,非不欲迅速壁返邯鄲,然被人所負者多,鳩收難執,今以所負諸君之項按期分返。言出必逮,幸勿疑慮,伏乞原情俯諾,則五衷銘德矣!

  敝號所該寶號等,欲蒙諸君寬恩,金猶限為五期清還,情感五中。茲舊項列左,祈諸君於寶號額下蓋印,不勝鳴謝。期限本年十月十五日交首期,加二送還;光緒三十二年舊曆六月十五日送第二期,加二;十月十五日送還第三期,加二;光緒三十三年照期找清。另當叩謝。

                          臺北 吳東川

  發記     厝稅在龍銀六百五十元;

  陳掃記    在龍銀一千一百六十五元;

  陳天來    在龍銀一千二百二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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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福隆    在龍銀五百零五元四角八分;

   (以下四十號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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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寬期懇章字

  立懇章字人,臺南市街下橫前街陳本然,茲因振作金洽發商業以來,希望生理為綿遠之計;豈知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不幸緣於本舊曆三月中旬竟遭回祿之災,禍及本店,一切焚為烏有,實屬慘傷,予即核算掛欠諸客號賬項,計有一萬圓。但資本既然虧損,而生理焉能旋轉,予無力奉償,再四圖維,無計可施,是以請出公人為首周旋,令予懇求諸客號許我所欠新舊債項,約定於光緒三十年十二月終起期,至光緒四十年十二月終止,就十年期間,按每年至十二月間陸續攤還。叨蒙諸客號恩涵似海,德廣如山,互相許諾,准本然重振商務。此係蒙諸客號俱各甘願格外栽培,日後不得藉言翻異,抑勒滋事生端。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懇章字一紙,蒙祈諸客號各署名捺印,以憑後日存據。

  謹將諸客號名於左:

                臺南市街頂看西街 德記號 方慶佐

                同    北勢街 吉春號 陳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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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  做針街      張文選

                   (以下九號略之)

                      為公親人 蔡景秫 盧德清

                           佘君屏 龔知母

                           許煥章

                     立懇章字人 金洽發

                           陳本然

  光緒二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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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寬期懇章字

  立懇章字人,臺南市武館街戊九一一番地懋昌隆號。竊以:年久貿易交通當念故情,日際困難提拔不忘巨力,敝號生理開業,迄今四十有餘年,蒙諸君顧愛,所有交關歷年無異。緣因光緒三十二年,臺南市街改易,店屋被拆,一月未終,連拆兩號,重新建築,生理停止四個餘月,又逢是歲生理困難,意外之虞,實出不測,是以掛欠諸君賬項,安頓未能周到。現經協議增出資本,重整營業,惟是杯水恐難救車薪之火,茲蒙諸君格外關照,許諾寬期,荷望克振舊業。今幸水客諸君重念交情,海量重諾,許作四年八期攤還;每年六月一期,十二月一期,自戊申年六月首期還起,十二月再期,逐年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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攤還,至辛亥年終止。如舊交易,一賜之恩,十分感戴,此後生理若得復興,當念諸君之功德於萬一也。爰列芳號,祈各捺印,以昭誠信是荷!此佈。

  光緒三十四年舊曆十二月 日

                       立懇章字人 懋昌隆 李波

                             葉芷生

  合成行丙午年終結在來七五金二‧五三六七八(千元)(未年十二月,經請面商,念其年久交關之情,願折作實金八百圓也)。

  楚山號    結在來七五金五‧五九五五(百元);

  元順隆號   結在來七五金四‧一二六七四(百元);

   (下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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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寬期懇章字

  立限還賬項字人楊泮林,有營業雜貨商生理,開張楊裕源號。茲因邇來商況不佳,生理虧本,負欠諸商號債項甚多,以致賬項不能至期接濟完還。茲是楊泮林邀出保認人李吉良、楊根旺、李烏甜、楊月行等四人,同向諸債主寬限賬項,按期完還,諸債主等均皆喜悅聽從。所有負欠諸商賬項,各號計若干?另逐條批明登載於左。其項按作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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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還清楚,議定:第一期上半期份,明治四十二年舊曆十月初五日及第一期下半期份,十二月十五日;又第二期明治四十三年舊曆正月十五日及第三期四月十五日;第四期八月十五日;第五期十二月十五日;第六期明治四十四年舊曆四月十五日及第七期八月十五日;第八期十二月十五日;第九期明治四十五年舊曆四月十五日及第十期八月十五日。每一期每千圓債項各硬還金百圓,不得減少。屆期之日,當依諸商號債項,照數交納,各不得刁難遲延滯納;如有遲延滯納,楊泮林不論所有貨物、賬項及業產,聽諸債主向法院申請強制競賣執行,將賣價金攤還諸商號債項,如是不敷,保認人等當支理補還足數,不得推諉刁難,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仁義交接,雙方協議,俱皆喜悅,各無反悔。但恐口說無憑,惟筆則有據,今欲有憑,立限還債項字一樣二紙,併保證人及諸商聯名捺印,各執一紙存據。炤。

  一、議定:第一期上半期份,明治四十二年舊曆十月初五日及第一期下半期,十二月十五日;又第二期分明治四十三年舊曆一月十五日;計二期份,係議歸李吉良、李烏甜等二人保認之額;倘至期如有遲延滯納,李吉良、李烏甜等須當賠償足數,不得異議。批明。再炤。

  一、議定:第三期明治四十三年舊曆四月十五日及第四期八月十五日;第五期十二月十五日;第六期明治四十四年舊曆四月十五日:計四期份,係議歸楊根旺保認之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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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至期如是有遲延滯納,楊根旺須當賠償足數,不得異議。批明。炤。

  一、議定:第七期明治四十四年舊曆八月十五日及第八期十二月十五日;第九期明治四十五年舊曆四月十五日及第十期八月十五日:計四期份,係議歸楊用行保認之額;倘至期如是有遲延滯納,用行須當賠償足數,不得異議。批明。再炤。

  一、批明:諸號所在之賬項如有差錯,另日會算實數為憑。批明。再炤。

  茲將所有負欠諸商號債項逐條列明於左,芳名不以先後為序:

  一、易牙齋  在金六圓十錢;

  一、裕美號  在金六圓八十九錢四厘;

  一、怡美號  在金七圓四十錢;

  一、成興號  在金六圓九十一錢六厘;

  一、東源隆號 在金三百二十四圓三十八錢八厘;

  一、時春號  在金一百三十七圓;

  一、日春號  在金四十九圓十五錢;

  一、美隆號  在金一百六十圓十七錢;

   (以下四十六號略之)

  明治四十二年陰曆八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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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加蚋堡大稻埕中北街二十一番戶 退還賬項人 楊泮林

       大加蚋堡大稻埕中北街十六番戶    保認人 李吉良

       芝蘭二堡和尚洲樓仔厝莊五十二番戶  保認人 李烏甜

       大加蚋堡大稻埕怡和巷街十番戶    保認人 楊根旺

       大加蚋堡大稻埕中北街二十番戶    保認人 楊用行

       大加蚋堡大稻埕九間仔後街三十三番戶 代書人 鄭祖志

  諸商號總代東源隆行外七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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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寬期懇章字

  具懇章書人,彰化廳燕霧下堡員林街第三六一番地鼎謙德號張添亮。竊以:濟弱扶傾,君子願有成人之美;而振基復業,吾人豈無奮發之心。此所以狂瀾雖傾,賴有作砥柱於中流;喬木雖枯,還望能萌芽於三春也。茲者:添亮因商業傾頹,負欠各銀主及諸寶號債項四千七百餘圓,就中惟陳培甲君二千百二十圓為最多者。致於去年舊十二月二十七日,被其向本廳民事調停官請出差押及強制執行諸事訟紛紛之下,爰託公人向與陳培甲君及諸銀主寶號相商,懇祈陳培甲君開一生路,將原貨底再發添亮營業,除先撥還外,所該若干?即另立約還單據。至諸銀主債項從此止利,與各寶號結在之數均按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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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年間攤還,每年各還一成,自本年六月起逐年二次:六月終還半成,十二月終還半成,就各人所結所在之額均攤,不得增減;倘添亮商業如得從振興者,諸債亦不得過荷索,而添亮亦應感諸債主寬容之恩,不敢翻異。斯乃雙方許諾,各無違背,謹具懇章書一枚,並列諸債主芳名數目於左,祈各蓋印為荷!此懇。

  光緒三十三年三月 日

                        具懇章人 張添亮

                       立會公親人 謝斐然

                       同     王英三

                         秉筆者 李潤書

  遵將諸債主芳名、寶號、結在數目列左:

  一、賴文章在借項金三百圓也;

  一、蕭正紅在借項金三百圓也;

  一、游思敬在借項金二百五十圓也;(以下九號略之)

  批明:右張添亮所該諸債主金額,此經向諸債主懇祈,悅許按作十年間攤還,此後張添亮如有再與債主交涉或賣買者,債主不得將其要買金額扣留,亦不得強取非還期之金。如諸債主中有何人背約者,我同人應共為添亮出力追討,毋使一人取足而眾人受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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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此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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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 寬限懇章字

  立懇章字人,彰化廳馬芝堡鹿港街土名新興第六五三番地馨錦號戶主陳錦璇。竊薛人負債,孟猶有焚券之風,璇雖不敏,深念諸君之恩焉!蓋璇有承亡父陳燦遺下雜品商業,號曰馨錦,財本既微,侵欠亦多,荷蒙諸號不棄,得賜交易已歷年歲。豈知近來商務不振,兼之口腹多累,入艱供出,由來暫矣。自念生理衰頹至此,實難支持,於是將新、舊賬項核算,總計負欠諸號貨銀三千七百二十八圓。爰即本年十月二十日,宴請諸債主會議,將所存現龍銀二百二十圓,又貨底、家器及被人欠賬,合計應得虛銀九百三十圓,付諸債主交去估價變賣,將實銀分收;其餘不敷銀額,懇恩蠲免。幸蒙諸債主寬量大度,格外體恤,許將債賬一齊抹銷,以作全部清楚。茲具懇章,呈乞諸債主各捺印章,以昭大信,使璇舉家載德靡涯也。

  謹將諸債主名號列左:

  新賬諸號:

  同人號  謙泰號  洽吉號  連昌號  泉合號  協隆號  陶謙號

亨裕號  瑞興號 (以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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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舊賬諸號:

  合和號  東和號  瑞興號  裕泰號  慶隆號  振成號  發順號

活泉號  懋勝號 (以下略)

  光緒三十二年十二月 日

  舊曆丙午十一月 日立懇章

  批明:某某不幸因生理虧本,某某被欠賬項願作折三收回完賬,後日決不復言取討,生端滋事。

    月 日

  批明:該項尚在二百元,因生理不就,經公親理處,面攤四折八十元,以作完款。此炤。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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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寬限懇章字

  立契約字人,米商合益號戶主葉錦漢暨諸兄弟等,於前年開設合益號米商並各色豆穀營業,經已有年。因為邇來商況不振,圖謀維艱,兼諸凡多不順遂,銀根因之弗能旋轉;且欠人者多,人欠者少,措手無從,雖欲極力籌謀,無奈一杯之水難救一車之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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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勢日下,一木難持握。至本月十二日,即新曆七月二十八日,又屆期數之期,遵照商規應該計額分還,怎奈妙手空空,債臺層層,曾經各處張羅,無如氣數限人,毫無所得。值此窮極之秋,不得已遂於是日倒閉,乃即檢點餘爐,計所存米豆等貨及未收被欠之數款,共合僅值數千員,而已檢欠人賬項總共尚須一萬五千餘圓,對除以外,不敷之額頗多。乃於翌朝敦請各位銀主會議,深荷列位厚誼體念從前交關之情,且憐漢等致有今日者,亦非浪費之故,乃營謀不振,不得已而已。為此,今經蒙諸君俯從俞允,遂議定就將全數賬項欠款之額,降為四折攤還。其歸還日期係契約分作四期,每期先交一折,其第一期訂於宣統元年間,新曆八月終;而第二期同年新曆十二月終;其第三期及第四期則訂於來二年度同六月終及同十二月終。首尾合共四期,計湊還四折足數。經蒙陳任君及外五人出為擔保,務於各期照所契約四折之額,逐期攤出一折備足,屆期清還,以成全款所約折數,不敢短欠分毫,及逾過期限等情。此係彼此喜從成約,曾經三面議定,立成契約,保日後各無違悔;及如有違約逾期以及不足折數等情,該保證人等願照契約訂期限,備足契約全數銀額代還足數。於各銀主及諸保證人等倘有違背契約者,亦情願聽銀主執行,均不得藉端推托等情。此乃各人甘願造成契約,因恐口說無憑,故特立契約書,並將各號在款等件合載紙部一冊,付銀主中推選代表人收執為證。此炤。

       臺北廳大加蚋堡大稻埕中北街十六番地 保證人 李吉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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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 廳同  堡同    街十七番地 保證人 張瑞麒

       同 廳同  堡大稻埕普願街二十番地 保證人 張通煥

       同 廳同  堡大龍峒街四百0九番地 保證人 王石生

       同 廳同  堡同  街    番地 保證人 陳任

       桃園廳竹北二保楊梅壢街一二三番地  保證人 葉海

  宣統元年 月 日

   字外再批明:保證人每人擔保一千圓正。再炤。

  三井洋行 金二千九百六十九圓二十四錢也,的攤四折,該金一千一百八十七圓六

       十八錢也;

  田中商行 金一千三百七十六圓也,的攤四折,該金五百五十圓四十錢也;

  米倉商行 金七百五十圓也,的攤四折,該金三百圓也;

  津商行 金二百五十圓也,的攤四折,該金一百圓也;

  宮副商行 金三百九十一圓二十錢也,的攤四折,該金一百五十六圓四十八錢也;

  三益   金一千七百六十七圓八十五錢也,的攤四折,該金七百七十圓也;

  建順   金七百七十二圓五十六錢也,的攤四折,該金三百九圓也;

  元春   金五百九圓三十錢也,的攤四折,該金二百三圓七十二錢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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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隆順   金三百二十九圓九十四錢也,的攤四折,該金一百三十一圓九十八錢也;

        (以下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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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 寬限懇章字

  蓋聞:生理成敗,關乎氣運,雖然亦人事扶持不力,店費浩繁,所以耗消迄盡耳。我老德利號商業,近因事務不整,營業貨物利短費長,因此負債頗多,通盤扯算,已明不敷巨額顯見之事。爰托公親孫吉祥出首懇求調停,凡屬與敝號交關者,不論何人均按以三折攤還,一律辦理。即將此簿據捺印示允,以便重照,日後永無翻異。自此許允之後,凡我老德利所有新舊被人欠賬項以及貨底,概歸敝店自行辦理,各債主不得異議,亦與諸人無涉。伏乞各寶號並大君子等豪情爽往,曲體商情,助以為感。此啟。

  宣統元年五月 日

                         公親人 孫吉祥

  和隆號 在金八‧四二二0七(百元),三折實二‧五二六(百元);

  永和號 在金一‧八0(百元),  三折實五‧四(十元);

  廣兆昌 在金三‧五二(百元),  三折實一‧0五六(百元);

   (以下九號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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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 寬限懇章字

  立懇章人,臺南南勢街合義號,薉敢店生理,因世景不佳,生理失利,致欠債項計一千元。拜托友人周旋,賣絕貨底家司等件,按攤折數,經蒙爐主憐憫,許准集議按作三折清還。望列位諸公海涵允准,各蓋圖章為憑,情當後報。此啟。

  光緒三十三年三月十六日

                        立懇章人 合義號

  爐主○○號欠五百元;○○號欠二百元;○○號欠一百元;○○號欠一百元;○○號欠六十元;○○號欠四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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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 收折完賬蓋印簿

  宣統元年舊曆己酉二月立折賬簿,同立賬項收折完賬蓋印簿。但因泉泰號生理不就,無力維持,進退為難,莫奈,懇向與行郊眾債主等公同相議賬項。今債主等體念泉泰號生理交關之情,是以眾債主等喜悅降心相從,愿收所在賬項以五折領收完濟賬項清楚。所有債主賬項無論多寡,應照五折領收完賬,抹消債項。此係眾債主等喜悅,日後不得爭較長短,亦不得再行取討。此係照簿所行蓋印為準,其折限至宣統元年舊曆己酉四月終備還清楚,不得拖欠。如領收折項之期,債主要領收證在簿。口恐無憑,今欲有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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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立賬項收折完賬蓋印簿,付執為炤。

  振源號 在二百元      五折 金一百元;

  美隆號 在一百五十六元   五折 金七十八元;

  泰源號 在一百四十二元五角 五折 金七十一元二角五分;

        (以下略之)

   領收證:

  一、金四十六元,五折實收金二十三圓也。

   右正領收候也。

  宣統元年六月十八日

   領收證:

  一、金七‧九五八九(十元),五折實收金三十九圓七角九點。

   右正領收候也。

  宣統元年六月十八日

   領收證:

  一、金七‧0七(十元),五折實收金三十五圓,又鈸三角五點。

  宣統元年六月十八日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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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 點貨簿

    貨底:

  六‧五元  花旂絨   一疋,         銀六‧五元;

  五角    藍綾綢   二札,一‧一七(十丈), 銀五‧八五元;

  五角    天綾綢   五‧0札,一‧三(十丈),銀六‧五元;

  一‧七五角 古辨朱羽  一‧四丈,       銀二‧四五元;

  一‧七五角 古辨桃羽  一‧三丈,       銀二‧二七五元;

   (中略)

  一‧八角  古辨黃羽  一‧00丈,      銀一‧八元;

  一‧四五(十)時莊藍羽  一疋,         銀一‧四五(十元);

  八‧00角 朱花洋緞  二札,四‧五丈,    銀三‧六元;

  四‧五角  千代織布  二‧一丈,       銀九‧四五角;

  一‧一0角 烏○○綿  一‧四五丈,      銀二‧四元;

  一‧00角 時金黃羽  一丈,         銀一‧00元,五‧二0七(十元)。

   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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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 貨底簿

  茲將源成貨底逐條列於左:

  二‧四(元) 一、一‧五(十也) 四方格絨 一疋     銀二‧四(元);

  五‧九(元) 一、三‧六(十也) 朱都京呢 一疋     銀五‧九(元);

  一(元)   一、四二     夏口呢  三十也    銀三十(元);

  四‧二尖  一、洽成莊    諸羅花  五‧七(十丈) 銀二‧三九四(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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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五尖   一、裕昌莊     馬羅水  七十丈    銀二‧四五(十元);

  一‧0六(元) 一、三‧二丈淡莊  人烏   一‧四(十丈) 銀一‧四八四(十元);

  八‧三(角)  一、三‧二丈淡莊  金源   一‧二(十丈) 銀九‧九六(元);

  九‧0尖   一、恭記      大田糊水 三‧0(丈)  銀二‧九(元);

  四‧五(元)  一、色油      苧札   二‧0(疋)  銀九‧0(元);

  九‧五尖   一、恭記      大田糊水 四‧0(丈)  銀三‧八(元);

  三‧二(元)  一、美人三折    蛋永   一.0(疋)  銀三‧三(元);

  三‧0(元)  一、美人三折    雪永   半疋     銀一‧五(元);

    (下略)

  通計估銀三千十八圓五十六錢三厘;三‧0一八五六三(千元)。

  紅廚         三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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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烏廚         一座;

  大櫃         三個;

   (下略)

   計共價九‧0(十元),實五折四‧五(十元)。

  謹將諸埔頭所該賬項列左:

  益發該銀九‧二九五(十元);

  志成該銀三‧五五五(十元);

  協泰該銀六‧九五七(十元);

   (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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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 攤折單

   甲午年春

  店口染房貨底    九折實六八銀 四‧八四四三三(百元);

  店口染房家司    四折實六八銀 八‧八0八(十元);

  現金 二‧六四元  折六八銀   二‧九一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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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現錢 二‧五八二千 折六八銀   一‧七七九(0)。

    共 六八銀 四‧六九一(元)。

  上等賬 一‧二(十條) 計共六八銀 五‧五九八七(十元);

  中等賬 七‧0(十條) 五折實六八銀七‧七九四(十元);

  下等賬 六‧0(十條) 一折實六八銀四‧二三三二(十元)。

    共計 六八銀 七‧五三四六三(百元)。

  薪金集  計共       六八銀 二‧四六(十元);

  店稅  計         六八銀 四‧二(十元);

  白米集 計         六八銀 五‧三七六(十元);

  大柴集 計         六八銀 四‧八三二(十元);

  攤折公費          六八銀 二‧三六八二(十元)。

    共計 六八銀 一‧九二三六三(百元)。

  對除外,剩得利五百六十一元一角。

  爐主○○○結來 貨項 六八銀 一‧五四五二三(百元),

               二折 實收 六八銀 三‧0九0五六(百元);

    ○○○結來 貨項 六八銀 五‧二二六(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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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折 實收 六八銀 一‧0四五二(百元);

    ○○○結來 貨項 六八銀 三‧二七二(百元),

               二折 實收 六八銀 六‧五四四(十元);

    ○○○結來 貨項 六八銀 九‧八二九三(十元),

               二折 實收 六八銀 一‧九六五九六(十元);

    ○○○結來 貨項 六八銀 九‧三七一七(十元),

               二折 實收 六八銀 一‧八七四三四(十元);

    ○○○結來 貨項 六八銀 六‧二八六(十元),

               二折 實收 六八銀 一‧二五七二(十元);

    ○○○結來 貨項 六八銀 二‧三六(十元),

               二折 實收 六八銀 四‧七二(十元);

    ○○○結來 會項 六八銀 九‧0(十元),

               二折 實收 六八銀 一‧八(十元);

    ○○○結來 會項 六八銀 四‧二(十元),

               二折 實收 六八銀 八‧四(元)。

     共計二千八百五元五角。    折收銀共計五百六十一元一角正。

第十三攤折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