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8a0112
卷1
弁 言
這本「臺灣海防檔」,係就中國近代史資料彙編「海防檔」(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編)選輯而成。所謂「海防檔」,即為清季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暨外務部謄清之「海防」檔案。原檔分為(甲)購買船、(乙)福州船廠、(丙)機器局、(丁)電線、(戊)鐵路、(己)礦務六部分,經由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將(甲)(乙)(丙)(丁)(戊)五部分影印而成為「海防檔」一書(據謂(己)礦務部分數量甚少,將來擬併入「各省礦務檔」印行)。本書乃就其(甲)(乙)(丁)(戊)四部分有關臺灣者錄出九十九項檔案,並加標點分段,編印為臺灣文獻叢刊第一一0種。至(丙)機器局部分,除其所附「機器局大事年表」中載有『光緒十一年(乙酉)六月劉銘傳設立機器局於臺灣臺北府』及『光緒十二年(丙戌)二月臺灣機器局廠房竣工』二事外,並未見有涉及臺灣之檔案,故無所取(按上述二事,另見臺灣文獻叢刊第二七種「劉壯肅公奏議」「設防略」中「奏報造機器局軍械所並未成大機器廠摺」)。
本書所錄九十九項檔案,在「海防檔」全書將近五千項文件中,所佔比例僅及百分之二左右。就卷帙浩繁之巨集選輯一書,其間取捨至費斟酌。凡與臺灣直接有關之檔案,一概收錄;其「事關通案」或非直接關係而旁涉臺灣之件,除酌採必需者數項以外,
餘均從略。並就各部分錄出文件,再依時間順序混合編列,藉見各事之先後。茲將本書內容分為船政、電線、鐵路三類(「購買船」及「福州船廠」兩部分所錄各案,中有相互關聯,因統為「船政」一類論),分別撮述如下:
(一)船政一類,較為廣泛。舉其要者,有涉及閩臺買受租僱洋船章程,有派官輪赴臺渡送官兵文報及順搭客貨之案,並有福州船廠養船經費與臺防經費之關涉事件等項。除上列有關「船政」本身者以外,且間見有同治十三年日兵侵臺事件發生後船政大臣沈葆楨及光緒三年吳贊誠渡臺巡視防務之零星報道。
(二)電線,約可分為三段落:一為因同治十三年臺防事起,籌設福廈電線及與丹商大北電報公司間之交涉諸事;二為分省之初,劉銘傳購辦安設臺北(基隆、滬尾)、安平陸線及安平、澎湖、廈門海線各案;三為日據以後,關於讓售閩臺海線涉外事件。此外,光緒七年五月間北洋大臣李鴻章批准丹商大北公司擬議之中丹海線聯繫辦法,中有涉及臺灣,因亦錄入。
(三)鐵路,主要自屬建省時期劉銘傳籌建基隆臺南鐵路、興辦商務之件;其次,則為光緒十六年以後修建蘆漢鐵路臺灣攤籌經費一案。
至於每項檔案之前,原未標出案題或事由。經參考「海防檔」原有目錄及影印本增編目錄,分別冠以標題;且另編目,以便檢索。又各案所有收發日期,全屬陰曆;並經
查對陽曆,另加括弧註明。例如同治四年閏五月二十一日,即加註(一八六五、七、一三)是。
影印本編撰有大事年表,附於每一部分檔案之後。本書亦參照編一有關臺灣部分之年表,附載書末。表中所記大事,一如影印本所編,以見於檔案者為限,未另增補。不過本書所附年表,有若干事項未見選錄文件中者,均見於上述「事關通案」或非直接關係而旁涉臺灣之件;原案雖未採編,正可藉以補其不足。
再,影印本「例言」後並附一浮簽,其文曰:『本檔內有關批評外人字句,均係當時當事者之主觀見解。此項史料之刊行,旨在便利學者研究,務求存真,並非編者同意此種見解』。茲亦轉錄如上,用示所見相同。(吳幅員)
臺灣海防檔(上)
同治四年(一八六五)
閩浙總督左宗棠咨送議擬華商買受租僱洋船章程
閏五月二十一日(七、一三),收閩浙總督左宗棠文稱:
據省會總局司道詳稱:『案奉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准英國威公使照會,以中國欲買洋船或僱洋船,外國均無所禁;礙難照依來文飭領事官代為經理等情。當查洋人將船賣給華商,英國既無所禁,自應由中國立定章程,嗣後各口遇有中國商民僱買輪船暨外國洋船,應如何稟明地方官辦理;不得私相授受,以杜匪徒假冒之弊?其船歸華民後,如何請地方官發給船牌,以便稽查?迅即議定章程咨覆核辦;仍將每年買僱洋船各若干?於年終彙報查考,行閩議覆」等因;當經由局移飭通商局委員妥議去後。茲經辦理通商事務衙門前署督糧道周立瀛議覆:以洋船向止火輪、夾板兩項,大小不等。如其為華商所用,除僱、買以外,尚有租之一法。買者由華商備價置買,改換中國船牌。僱者華商暫僱洋船裝貨搭人,仍用外國船牌旗號。租則又與僱、買不同,立有年限租約;租
定後,亦用外國船牌、旗號,自行攬載,限滿歸還。以上三項船隻,凡進出口岸,均不能照內地商船聽守口文武員弁一律查驗。現在閩省通商各口,雖有福州、廈門及臺灣之淡水三處,而華商資本無多,向洋商僱用洋船者事所或有,租者已覺稀少,其買者近更無聞;似可不致遽生弊竇。惟華商欲價買及租僱洋船既為外國所不禁,自不可不嚴定分別稽查之法,以杜流弊;並籌議章程七條等因。伏查周道所議章程內開:通商係福、廈、淡三口,華商受買洋船,准在福州府及廈、淡換照等語。查臺灣府通商正口在滬尾、外口在雞籠、打狗二處。滬尾、雞籠皆淡水所轄,自可歸淡水廳辦理;打狗則在鳳山,離淡水甚遠,所有該口華商買船換照,應就近歸臺灣府經理。又,所議置買洋船者另換旗號、船牌改徵華稅一節,現經奉准閩海關將軍咨覆:「查本關徵收貨稅,如有洋船裝貨者,不論是否華商租僱,總以貨在洋船概徵洋稅,以杜避重就輕情弊。茲華商置買洋船,既以吊銷外國船牌、另換中國旗號船牌,即與內地商船無異;議徵華稅,尚屬情理」等因;自應遵辦。此外所議各條,由局確核,均無窒礙。第案係總理衙門行令議定章程咨覆核辦,自應詳咨總理衙門暨欽差通商大臣李鴻章核覆遵辦,俾昭妥協。合就抄呈周道議擬章程,詳候察核主稿,會咨總理衙門暨欽差大臣李鴻章核覆行閩,以便遵照』等情,到本爵部堂(將軍、部院)。據此,除詳批示外,相應會咨。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察照核覆,通飭遵辦施行。
再,本爵部堂現在軍營,未及會印。合併聲明。
照錄粘單
謹將華商向洋商買受及租雇火輪、夾板各船酌擬稽查章程,呈送核示覆施行。計開:
一、華商向洋商置買火輪、夾板各船,應先令洋商報明該口本管領事官查明無異,即將原船主所領外國船牌吊銷。一面照會地方官立傳承買華商,取具就地行店保結,並飭繳賣契呈驗用印,仍送領事官會立印信移還後,另換中國船牌;同賣契一併發給,並令該華商於船上另換中國旗號。如未經領事官吊銷船牌、照會地方官取給驗契會印換給船牌而成交者,即以私相授受論。一經查明,立提該華商承訊有無別項情弊,分別懲辦;仍均將船隻入官,其賣主亦應由領事官一體究治。
一、閩省通商口岸,計有福州、廈門及臺灣之淡水三處。凡華商向洋商在各該口買受火輪、夾板各船,如必令該華商赴籍縣請換船牌,未免多費周折;應准就近在福州府及廈防、淡水二廳分別請換。仍照內地商船之式,屆滿一年更換一次,以歸簡便而資考核。
一、華商向洋商租用火輪、夾板各船,亦應令洋商於議租後,報明該口本管領事官
照會地方官,立傳承租華商,取具內地稅行或殷實行家保結立案,並將租約繳驗無異,立即發還;仍照覆領事官存記。俟限滿,由該華商稟明銷案。其暫時僱者,亦應經稅行或行家之手,由該行逐細登簿;違者,察出究罰。
一、華商買受及租僱洋商火輪、夾板各船,在於何處裝貨、搭人?應投入該處內地行家為之攬。所有人、貨由該行逐細登簿,不得選由洋行經理;亦不准向客民自行成交。如違,一併究罰。
一、華商於買受及租僱洋商火輪、夾板各船之後,如駛往別處為匪不法,應惟當時結保及經手行店是問。其所裝客貨或有夾帶違禁物件及搭客中有奸宄混跡者,亦應惟該處原攬之行家是問,以期各有責成。
一、洋商既將火輪或夾板各船賣給華商並另換中國船牌、旗號,即與內地商船無異;自應照章完納華稅。其進出口岸,亦應由守口文武員弁掛驗放行。倘有不遵,截留究辦。至租僱之火輪、夾板各船,向均仍用外國船牌、旗號,非守口員弁所能查驗;然其裝貨、搭人既經責成內地行家攬,則來歷可稽,似亦足以杜流弊。
一、每屆年終,除華商暫時僱仍係外國船隻不計外,所有該口洋商是年賣給、租給華商火輪、夾板各船,共有若干號?係中國何處何號行家經手?應由各該口、各領事官查明開具細單抄覆,以憑吊集行家簿據檢對。即全年並無售賣、出租,亦於文內聲明
。該地方官即於次年春季詳報督、撫衙門,並咨呈總理衙門查考。
(--見「海防檔」「甲、購買船」(下)五四九(八二一頁))
同治九年(一八七0)
閩浙總督英桂咨報購買「五雲車」輪船改名「海東雲」赴臺巡緝
四月十五日(五、一五),閩浙總督英桂文稱:
據閩省善後局司道詳稱:『竊照臺灣孤懸海外,離省遼遠;往來文報,每因風靡常,易致沉擱。近年臺郡南北各口通商,遇有中外交涉事件,文報應行迅速馳遞;且洋面巡防,亦關緊要。署臺灣黎道兆棠由省赴任時,查有「五雲車」輪船一隻,洋商情願出售。隨往勘驗,船身堅固、機器宏大,並無損壞;惟火爐略舊,尚堪配用。到臺後,即在臺灣釐金項下提撥價銀,遴委候補縣丞饒書升管帶來省購買;就近駕赴中岐船廠,將船板修整、架、旗幟製配齊全。所有管輪、升火、舵水等項,均係中國民人。並奉總理船政大臣沈將該船改名「海東雲」,委令都司銜劉國泰管駕赴臺巡緝應用;業經先後詳報、移行在案。並查購買外國輪船,應行詳咨立案。所有臺灣現購前項輪船,自應照案辦理,以資稽考。合就詳請察核,咨明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暨欽差辦理通商大臣兩江督部堂馬查照』等情到本部堂(院)。據此,除詳批示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見「海防檔」「甲、購買船」(下)五一0(七四二頁))
閩浙總督英桂函覆臺灣樟腦章程、英船登岸操演、法國難民逃至臺灣並
沈葆楨丁憂等事
十月初八日(一0、三一),閩浙總督英桂函稱:
前奉閩字六十一號公函並錄示略節函稿,因威使所稱彼國師船,從前時常登岸操演一節,應行飭查;未即肅覆。茲又奉到閩字六十二號英翰,謹悉津案已有頭緒。仰賴宏謨深遠、碩畫周詳,以約相繩、以理相折,如古之樽俎折衝,足使遠人懾服。遙計此事了結,定在指顧之間。逖聽好音,不勝快慰!
閩中遵旨籌防,固未敢顯示以形,並不敢虛事以應;均係密為布置,求實際而圖自強。臺灣樟腦章程已定之四條,試辦後洋人有無異言?能否一律遵守?尚未據臺灣道稟覆。其英國兵船,從前有無登岸操演?奉示後,即經密函飛飭沿海道員確查;統俟覆到,另行詳細馳達。此次另示法國避難民人逃至臺灣地方乙節,並未據臺灣文武具報有案;詢之文將軍,亦無具奏撫卹之事,似屬訛傳。惟事關中外交涉,誠如緘指,均應慎密。業經密飭臺灣道暨滬尾口委員遵照逐細訪查,並俟查覆縷陳。
總理船政沈大臣現丁父憂,所有船政事宜,暫令提調道員夏獻綸、吳大廷妥辦。昨日會同文將軍由驛馳奏,並請旨諭令沈大臣於守制百日後,即出任事。以船政正在喫緊
之時,非沈大臣一手經理,竊慮功敗垂成,於自強之道,大有關繫也;摺內曾剴切陳之。倘沈大臣奉命後引經據義,尚欲固辭;惟有再請溫諭,敕令祗遵,始終其事。蓋斯局所關,不徒一時一地之計;必如沈大臣之處事精密、體國公忠,方克成此遠謨,實未可易人而理。想鈞意定以為然。
至六十二號之函,查驗文封、內封均有拆動痕跡,顯係驛站偷拆。此後仍乞嚴密釘封發遞,以免宣洩為禱!
肅此,敬請勛安。英桂謹肅(閩字第五十八號)。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上)一七四(二五九頁))
同治十二年(一八七三)
船政大臣沈葆楨咨呈管駕「福星」輪船楊永年在洋救護英國洋船出力懇
請獎勵片稿
八月十二日(一0、三),船政大臣沈葆楨文稱:竊照本大臣於同治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在福州府中岐工次,會同陝甘總督左□□、福州將軍文□、閩浙總督李□□、福建巡撫王□□具奏續陳輪船工程並練船經歷南北洋情形一摺,又附奏「管駕福星輪船楊永年在洋救護英國洋船出力懇請獎勵」一片;相應抄錄摺片稿咨呈。為此,咨呈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照錄摺片(摺略)
再,臣接據臺灣滬尾通商委員佐領劉青藜申稱:『准稅務司好博遜照會:本年五月二十日,有英國夾板船一名「吞頓」、一名「絲馬兒」,均泊雞籠口。忽西南風大作,該兩船拖椗而行,人力難施,去礁不遠;幸「福星」輪船亦泊雞籠,起錨飛駛而來,將該兩船護帶進港,賴以無虞。管駕官楊永年恤艱情殷、睦鄰誼重,希為轉稟;並准副領事貝德祿到關面謝等因。臣竊維有生之倫,無非聖人覆幬所及。當日兩船中外商賈性命,
均在吸呼之間;該管駕見義必為,實能仰體朝廷德意。可否將管駕「福星」輪船五品軍功楊永年,以千總留閩儘先補用之處?出自逾格天恩。臣為激厲人才起見,謹合詞附片陳明。是否有當?伏乞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上)二九八(四六六頁))
同治十三年(一八七四)
船政大臣沈葆楨咨呈閩廠輪船不敷調遣應行添造片稿
八月初一日(九、一一),船政大臣沈葆楨文稱:『竊照本大臣於同治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在臺灣府行館,會列福州將軍文□、閩浙總督李□□、福建巡撫王□□、幫辦臺灣事宜福建布政使潘□前銜,暨列欽差大臣協辦大學士一等恪靖伯陝甘總督左□□後銜,附片具奏「官廠輪船不敷調遣應行添造」一片;相應抄錄片稿咨呈。為此,咨呈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察照施行』(詳見本月初二日軍機處交片)。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上)三四0(五二五頁))
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沈葆楨等會奏閩廠輪船不敷調遣應行添造抄片
八月初二日(九、一二),軍機處交出沈葆楨等抄片稱:
再,閩廠計成輪船十有五號,除「鎮海」一號駐天津、「湄雲」一號駐牛莊、「海鏡」一號歸招商局駕駛外,祗餘十有二船。辰下海防喫緊,「揚武」、「飛雲」、「安瀾」、「靖遠」、「振威」、「伏波」皆兵船也;前囑日意格向赫德借海關之「凌風」輪船已到,臣擬派此六號常駐澎湖,隨之練習合操陣式。「福星」一號駐臺北;「萬年清」一號
擬駐廈門、「濟安」一號擬駐福州,以固門戶,尚嫌單薄。「永保」、「琛航」、「大雅」三船,本商船也;現派迎淮軍,並裝運械軍火,往來南北,殊少曠時。此閩局諸船分派之情形也。而滬船之到閩者,現祗「測海」一船,僅供閩、滬遞通消息。臺灣遠隔內地,防務文書刻不容緩,就眼前輪船計之,實覺不敷周轉。
臣計現在廠中百五十匹馬力之輪機、水缸已成兩副,所運外洋木料聞亦陸續歸來;因未奉諭旨,不敢擅自興工。匠人等祗領製造備用器具,並修理舊船;若為省費起見,尚須酌量遣撤。惟該工匠等學習多時,造輪之法已皆諳悉;聚之數年、散之一旦,不免另圖生計。他日重新招募,殊恐生疏;而已成之水缸機器、已購之木料,將俱置諸無用之區。實則暗中糜費,似不如仍此成局,接續興工。在匠作等駕輕就熟,當易告成。而廠中多造一船,即愈精一船之功;海防多得一船,即多收一船之效。況由熟生巧、由舊悟新,即鐵甲船之法,亦可由此肇端。購致者權操於人,何如製造者權操諸己!除出洋學習一節,仍候會議覆奏,請旨遵行外,合懇天恩,准將閩廠輪船續行興造,以利海防。
臣等愚昧之見,是否有當?謹會同協辦大學士陝甘總督臣左宗棠,附片陳明;伏乞皇上聖鑒,訓示遵行。謹奏。
同治十三年八月初二日,奉硃批:…………。欽此。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上)三四一(五二六頁))
致俄國公使布策函覆因辦理臺防擬自設福州至閩江口電線並未准外國舉辦
八月初三日(九、一三),致俄國公使布策函稱:
七月十九日,接貴大臣函稱:『查得近日外國公局照貴國所准,自福州至閩江口泊船地方,業經設立電線』等因前來。案查中國現因辦理臺灣緊要事件,是以自福州至閩江口設立電線,專為往來便捷,均由中國官為經理;一切費用亦由中國官發給,並未准外國舉辦。至此事前經貴國把、倭兩大臣屢向本處商辦,本王大臣曾將各處礙難開辦電
線情形,詳細函述在案;誠如貴大臣此次來函所稱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上)一0三(一二三頁))
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沈葆楨等擬將閩廠養船經費併入臺防項下各船薪糧
亦歸入臺防項下支銷片
十二月二十二日(一八七五、一、二九),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沈葆楨等片稱:
再,前者海防方亟,所有閩廠輪船除「鎮海」一船駐天津、「湄雲」一船駐牛莊外,餘均調到臺灣差遣;或駐澎湖扼紮操演,或赴天津、上海飛遞文報。其間添募勇、積儲煤炭、修整機器繩纜等項,為費甚繁。中除「飛雲」一船始終由山東領餉外,餘皆仰給於養船經費一款,萬分不敷。若侵用船政月款,則於造船大有窒礙。且此後臺防應辦之事,非可以歲月計;竊思各船為臺防而集,所有經費宜向臺灣領支。茲擬將自本年四月十六日起,將前撥養船經費併入臺防項下;其各輪船薪糧,亦歸入臺防項下統報統支,以免歧出。伏乞聖鑒,訓示遵行。謹奏。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軍機大臣奉旨:『該衙門知道。欽此』。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上)三四六(五三0頁))
光緒元年(一八七五)
船政大臣沈葆楨函陳福廈電線應購歸官辦並臺灣獅頭社情形
三月初二日(四、七),船政大臣沈葆楨函稱:
本月初十日展輪之次,適奉船字五十九號諭函,以福、廈電線一事深係藎懷。循誦再三,苦心若揭。所云「作事未能慎之於始,更當善之於終」;信金石之論也。丹國公司素極狡獪,局員率爾與立合同,尤出意料之外。有合同可據,則彼為有詞,何怪將軍、巡撫斡旋之費手乎!葆楨歲暮晉省,與巡撫晤談及於此事;葆楨意以購歸官辦方有結局,巡撫深以為然。茲拉使既自願歸之中國,則其機至順,不致另生葛藤。臨行時得巡撫函,商以購費歸海防支銷,葆楨當即照復。想此事已有眉目,可慰垂矣。
葆楨十三日抵臺,詢訪獅頭社情形,頑抗如故;殆運會至此,迫我以不得不開。法立然後知恩,用威良非得已。總之,毋欲速、毋貪功,進一步是一步;數節而後,自當迎刃而解也。顓蒙之見,尚冀指迷為幸。
祗叩鈞安。
(--見「海防檔」「丁、電線」(上)一四八(一五二頁))
閩浙總督李鶴年函陳通商局員並未與丹商簽訂合同
五月初二日(六、五),閩浙總督李鶴年函稱:
本年三月二十八日,接奉貴署閩字百四十三號函開:『俄國布公使面遞閩省辦理電線會商條款,內載「立此議約兩紙,由司事恆寧臣並通商總局畫押蓋印,分別存執」等語;丹國拉公使亦稱有陸道所議合同為據。近接幼丹信有云:「丹國公使素極狡猾,局員率爾與立合同,尤出意料之外」。足見俄、丹兩使所稱,尚非虛無』等因。承准此,當即轉飭通商局司道查明此項合同,閩省是否實有其事?並曾否向其互易?據實稟覆去後。茲於四月初一日,據該局司道稟覆前來,謹將原稟鈔呈尊覽。
查布使此次所遞,係當時局員擬給閱看議約底稿,因議未成,旋作罷論;並非如尋常交涉事件已寫成華洋文字,用印簽押,互相交執,作為憑據合同也。本年正月據該局抄錄此案全卷,將局員所致戴領事之信並此項議約底稿登入其中,呈送貴署有案。茲蒙函示,在布、拉兩使期事速成,遂以議約之底稿引為合同之左證,固屬意存影射;即幼丹函內所示,亦屬臆度之詞。現在丹國既未能交出簽押用印實據,通商局司道又復言之鑿鑿,屢經鶴年面詢,均無異詞;則其事之有無,自在洞鑒之中。除飭委員妥速籌議買歸官辦外,緣承准前因,理合將飭局查復當時局員實未立有合同各由,先肅馳陳。
敬請鈞安!伏惟鑒察。
敬再肅者:前閱署蚶江通判張倅重颺家信,以謠傳臺灣淡水有洋輪船十二號在彼停泊,將復有所覬覦各情。雖明知事難憑信,緣既有所聞,故以順陳尊聽;一面委員赴臺查探去後。茲張倅復有家信,以前情實出謠言,並無其事等語。恐俟委員臺回,有稽時日;用先肅此附陳,以釋藎。
再請鈞安!
照錄清摺
謹將通商局司道來稟,錄呈鈞覽。
敬稟者:本年三月二十九日,奉憲臺密札內開:『承准總理衙門函開:「俄國布公使面遞閩省辦理電線會商條款,內載「立此議約兩紙,由司事恆寧臣並通商總局畫押蓋印,分別存執」等語;丹國拉公使亦稱有陸道所立合同為據。近接幼丹信有云:「丹國公司素極狡猾,局員率爾與立合同,尤出意料之外。足見俄、丹兩使所稱,尚非虛無」等因。承准此,查此項合同閩省是否實有其事?並曾否向其互易?飭即據實查明稟覆』等因。奉此,遵查本案上年六月合眾國戴領事為丹國電線公司請由福州至廈門設立電報,
陸道因其交來議約底稿多有不合,當即另擬一紙抄給閱看;並致函戴領事,必須兩邊議定用印簽字立案後,詳咨總理衙門查考在案。
伏查華洋交涉事件,應立合同者,必須繕寫華洋文字,用印簽押,互相交執,方能作為憑據。此次丹公使所稱電線合同者,僅止議約底稿一紙,當時係由局中抄給閱看;旋因委員查勘,諸多窒礙,即經中止,並未與之會議及用印簽字、亦未與之互易,即不得指為合同之憑據。所有丹國公使聲稱陸道立有合同一說,現查實無其事。奉札前因,理合查案稟覆憲臺察核,批示祗遵。恭肅具稟,伏乞垂鑒。本司道吉、士杰、亨、天民、駿章謹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上)一六0(一七一頁))
南洋通商大臣沈葆楨函陳閩省收買福廈電線及羅星塔電線並平撫臺灣獅頭社情形
六月十二日(七、一四),南洋通商大臣沈葆楨函稱:
奉到船字六十六號諭函,辱蒙慰誨種種,盥薇三復,感何可言!電線價值昂貴,誠如尊諭所云,但彼有挾而求,較諸尋常議購議辦工程,自難一律。續得丁守來信,羅星塔電線從前議價四千元,今忽索七千餘元。詰以何以前後歧異?則云前謂福、廈電線可
由外國辦理,故羅星塔一節情願減價相讓;今則兩處俱購歸中國,無可生發,不能不索足原價。其鄙詐,殊非人情。而局員與之反復辯論,舌敝唇焦,牢不可破。然所爭之數,亦復無多。惟福、廈電線造成後,需局費每年三萬元,三年方能傳授清楚;則未免過於離奇。已函囑丁守:船政中張令斯桂、張倅斯栒兄弟頗熟電學,可邀與商酌。如能收回自造,所費不及半;即須伊教導,亦當不至三年。看丁守復書如何,再當馳聞,以憑核奪。
獅頭社破後,各社酋泥首營門,旦夕不絕。仰體朝廷好生之心,訓而撫之;群酋惕息之餘,繼以鼓舞,南路可無後患矣。惟兵困於疫,死者又二百餘人;張提督光亮、王提督德成與文案二人,竟先後歿於營次。將士思歸綦切,謹許為謀內疲,以慰其心;尚須與王巡撫商調他營以填紮之。
葆楨渥荷天恩,簡授江督。自慚非分,彌切悚惶。聞命以來,夜不成寐;不得不具疏自陳,實內顧斷非力之所能勝,非敢有所趨避也。
臺灣城圖一分、安平海門圖一分,係前學堂藝生按西法量繪者。其形勢、道里尺寸,據西人云均無舛誤。謹以呈電。
肅此,祗叩鈞安!附達下忱。伏惟霽鑒。葆楨謹上。
(--見「海防檔」「丁、電線」(上)一六九(一八三頁))
軍機處交出工科給事中陳奏陳閩省電線辦理舛謬情形籲懇停止摺
九月初二日(九、三0),軍機處交出工科給事中陳奏稱:
為陸路電線萬不可行,謹縷陳閩省辦理舛謬情形, 籲請停止,以免內憂而杜外事。
竊維電線一事,可以用於外洋,不可用於中國。近年與洋人議定,准在海路安設,不准上岸;具見中外諸大臣顯示和睦,隱分界限,實堪欽佩。乃今年夏、秋間,忽聞福建有陸路安設電線,幾致民變之謠。臣祖籍該省,訪詢顛末,不敢不為朝廷陳之。
先是,沈葆楨辦臺灣事務,欲通隔海消息,有自立電線之請:此一事也。洋人久有設立電線之意,我國總以「定章不准」與之相距;一聞沈葆楨之議,遂爾興工:此又一事也。閩省百姓一聞此事,水深火熱,大眾齊心折毀;因而洋人亦知公憤可畏,議以已設未壞之線賣與中國,聽中國自辦:此又一事也。總理衙門於外國所請,可從則從;又以沈葆楨原有自辦電線之議,行文該省,令其買回自辦:此又一事也。夫買回則洋人無折本之患而不起端,自辦則不復關涉洋人;儘可察看地方情形,徐為斟酌。乃該省通商局員藉「官辦」二字,轉復延請外國公司洋匠代造;既非沈葆楨試辦之初意,又不體總理衙門行令買回自辦之深心:此臣所謂舛謬者也。目下該省人心震動,紛紛籲請,迫
切萬分。語云:「鋌而走險,急何能擇」;今閩人之情可急矣。至於華洋交涉,事關重大;往往中外互相諮議,積日累年。此次延請洋匠,既非大吏定議,亦未奉到總理明文,聞始終皆局員陸心源、丁嘉瑋等為之。如此辦理洋務,何異為虎傅翼?兼聞丁嘉瑋係曾經參革「永不敘用」之員,未知確否?惟有籲請飭下該省督、撫查明。倘臣言不妄,先將陸心源、丁嘉瑋等嚴參懲處,一面停辦電線。其延到洋匠,或優與廩餼,或資遣回國。已設之線本議買回,仍如原議,亦不令洋人觖望。庶前此不准上岸定章永守勿替,不為他族藉口搖動;而閩省之民,亦得長享無事之福。
事關大局,臣不敢知而不言。是否有當?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謹奏。
(--見「海防檔」「丁、電線」(上)一八0(二一一頁))
軍機處交出福州將軍文煜等會奏福廈電線議定合同條約買回自辦情形抄摺
十一月初十日(一二、七),軍機處交出福州將軍文煜等抄摺稱:
奏為福州、廈門電線議定合同條約、買回自辦大概情形,恭摺仰祈聖鑒事。
竊照總理衙門具奏閩省設立電線一摺,於光緒元年正月二十三日奉旨:『依議。欽此』;函行欽遵到閩。查閩省因上年日本搆兵臺灣生番,重洋遠隔,文報需時,經臣葆楨奏准於臺海設立電線。而丹國電報公司蒂禮也因議請由馬尾至南臺設立水線、由南臺
至廈門設立陸線;馬尾之線當經安設,通廈一線以道路阻長,應由地方官經理。反覆商議,滯礙頗多,日久相持未決。嗣承准總理衙門咨飭辦理,始於本年四月十七日定立合同,共價銀十五萬四千五百圓;馬尾電線,並允一例買歸中國。正在核實飭議間,旋接總理衙門來函:買回之後,其權總當歸中國主持。即經飭局申明前約,照會該公司及美國領事戴蘭那與之定議:廈門電報,由該公司代中國造辦;工竣之後,逐段點交中國驗收管理。於安設電線[地方,自行分別委員照料。其馬尾電線],仍依原議給價四千圓,一併賣歸中國。暨在南臺、番船浦兩線歸併處所,設立大電報局一所,約數月乃可竣工;因並議將馬尾一線,暫交公司恆寧臣經理,以五個月為期,津貼用費一千五百圓。電線如有損壞,歸其修理;所得往來信資,歸中國承收。統俟廈門電線工竣,另行擇派經理。合計廈門電線六百里、馬尾電線五十里,兩次合同開載洋里及電線名目、機器件數、洋館更寮間數,由通商局司道開摺詳請奏咨,並聲明此案曾經郭嵩燾與該公司往復函商合議等情前來;臣等覆核無異。
除將清摺分送總理衙門及南、北洋通商大臣查照外,謹會同兩江督臣沈葆楨合詞恭摺具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光緒元年十一月初九日,軍機大臣奉旨:『該衙門知道。欽此』。
(--見「海防檔」「丁、電線」(上)一八六(二一六頁))
船政大臣丁日昌咨呈養船經費不敷請旨飭地方官設籌支應摺稿
十二月二十一日(一八七六、一、一七),船政大臣前江蘇巡撫部院丁日昌文稱:
竊照本大臣於光緒元年十二月初四日在福州府中岐工次,會列欽差大臣兩江總督沈□□前銜,暨列欽差大臣陝甘閣爵督左□□、福州將軍文□、閩浙總督李□□後銜,恭摺由輪船交上海縣發驛四百里具奏「養船經費不敷,請旨飭地方官設籌支應,以全大局」一摺,相應抄錄摺稿咨呈。為此,咨呈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照錄原奏
奏為養船經費不敷,請旨飭歸地方官設籌支應,以全大局;恭摺仰祈聖鑒事。
竊照前因閩廠新造輪船先後下水,年需養船經費,無可動撥;經前撫臣卞[寶第]會摺奏請將同治七年三月以後,閩省續徵洋藥票稅之款撥作養船經費,奉部議准。臣葆[楨]去年奉命巡臺,當以閩廠輪船因海防緊要,均調臺灣差遣;此後臺防應辦之事非可以歲月計,所有經費,宜向臺防領支。奏請自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將所撥養船經費,併入臺防項下;其各船薪糧,亦歸入臺防項下支銷。奉旨:『該衙門知道。欽此』。計自去年四月十六日起、截至現在止,僅據稅釐局先後批解船政衙門洋藥票稅正項銀九萬八千二十九兩零;而各船之調供臺灣差使者,除「飛雲」、「伏波」仍歸各該省支給外,其「萬年清」等船截至去年底止,已由船政衙門支銷番銀九萬七千八百五十兩零。此外,尚有「建威」練船、鎮海水師營、出洋學生贍養、各船煤費修費為數甚鉅,尚未並計在內。前此因臺防經費有解存船政衙門者,挹彼注茲,猶堪敷衍;現在臺防本款,涓滴無存。在工各船並鎮海水師月應支銀一萬三千六百七十三兩零,出洋遊歷並赴臺繪圖學生贍養月應支銀一百六十九兩零,臺灣臺洋匠、「揚武」洋教習並日意格等薪水月應支銀四千五百四十一兩零;祗此三款,年共銀二十二萬六百一十六兩零。核計洋藥票稅歷年徵數,同治八、九兩年尚七、八萬兩,十年以後則祗六萬兩左右;比較支銷之數,不敷二倍有零。製船經費,自今年六月起、至十二月止,共欠解三十五萬兩;即使
掃數解清,而應辦之料、應還之款正多,何能兼顧及此?臺灣開路、建城一切工程尚未竣事,各輪船之運木石、糧餉、軍火者絡繹不絕,又未能將各輪船分撥各省,致臺事有所掣肘。再四思維,惟有仰懇天恩,俯准將養船項下應銷各款,統歸地方官設籌支應;庶製船與養船之款,不致並逼一處。臣日[昌]將以專督製造,無顧此失彼之慮。微臣幸甚,大局幸甚!
理合會同大學士陝甘總督臣左[宗棠]、福州將軍臣文[煜]、閩浙總督臣李鶴年,恭摺附輪船到滬交上海縣由驛四百里馳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再,此摺係臣日[昌]主稿,合併聲明。謹奏。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四一二(六四六頁))
軍機處交出南洋大臣沈葆楨奏養船經費不敷請旨飭地方官設籌支應抄摺
十二月二十三日(一八七六、一、一九),軍機處抄交南洋通商大臣沈葆楨摺稱:
奏為養船經費不敷,請旨飭歸地方官設籌支應,以全大局;恭摺仰祈聖鑒事。
竊照前因閩廠新造輪船先後下水,年需養船經費,無可動撥;經前撫臣卞寶第會摺奏請將同治七年三月以後,閩省續徵洋藥票稅之款撥作養船經費,奉部議准。經臣葆楨去年奉命巡臺,當以閩廠輪船因海防緊要,均調臺灣差遣;此後臺防應辦之事非可以歲
月計,所有經費宜向臺防領支。奏請自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將所撥養船經費,併入臺防項下;其各船薪糧,亦歸入臺防項下支銷。奉旨:『該衙門知道。欽此』。計自去年四月十六日起、截至現在止,僅據稅釐局先後批解船政衙門洋藥票稅正項銀九萬八千二十九兩零;而各船之調供臺灣差使者,除「飛雲」、「伏波」仍歸各該省支領外,其「萬年清」等船截至去年底止,已由船政衙門支銷番銀九萬七千八百五十兩零。此外,尚有「建威」練船、鎮海水師營、出洋學生瞻養、各船煤費修費為數甚鉅,尚未併計在內。前此因臺防經費有解存船政衙門者,挹彼注茲,猶可敷衍;現在臺防本款,涓滴無存。在工各船並鎮海水師月應支銀一萬三千六百七十三兩零,出洋遊歷並赴臺繪圖學生瞻養月應支銀一百六十九兩零,臺灣臺洋匠、「揚武」洋教習並日意格等薪水月應支銀四千五百四十一兩零;祗此三款,年共銀二十二萬六百一十六兩零。核計洋藥票稅歷年徵數,同治八、九兩年尚七、八萬兩,十年以後則祗六萬兩左右;比較支銷之數,不敷二倍有零。製船經費,自今年六月起、至十二月止,共欠解三十五萬兩;即使掃數解清,而應辦之料、應還之款正多,何能兼顧及此?臺灣開路、建城一切工程尚未竣事,各輪船之運木石、糧餉、軍火者絡繹不絕,又未能將各輪船分撥各省,致臺事有所掣肘。再四思維,惟有仰懇天恩,俯准將養船項下應銷各款,統歸地方官設籌支應;庶製船與養船之款,不致並逼一處。臣日昌得以專督製造,無顧此失彼之慮。微臣幸甚,大局
幸甚!
理合會同大學士陝甘總督臣左宗棠、福州將軍臣文煜、閩浙總督臣李鶴年,恭摺附輪船到滬交上海縣由驛四百里馳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再,此摺係臣丁日昌主稿,合併聲明。謹奏。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四一六(六五四頁))
光緒二年(一八七六)
軍機處交出南洋大臣沈葆楨等會奏遵旨擬保船政替人恭候簡派摺
二月十二日(三、七),軍機處交出沈葆楨等奏稱:
奏為遵旨擬保船政替人,恭候簡派;仰祈聖鑒事。
竊臣等奉上諭:『地方與船政事難兼顧,自係實在情形。即著丁日昌會同沈葆楨酌保一、二員奏請簡派。欽此』等因;仰荷聖慈體卹周志,臣日昌無任感激涕零。伏查船政事宜,不特與海防相為維繫,而且尤與臺灣相為表裏;船政若稍有掣肘,則臺灣諸事不能順手。臣葆楨與臣日昌往返函商,皆以為無逾於二品頂戴順天府尹吳贊誠、布政使銜直隸津海關道黎兆棠者。查吳贊誠深諳算學,曾在直隸督臣李鴻章處管理機器廠數年,功歸實用、費不虛糜,李鴻章稱以為能。其前署廣東惠潮道時,臣日昌正丁憂在籍,深悉其惠政及民,操守不苟。黎兆棠熟悉洋務,前署臺灣道,張弛得宜,民懷吏畏。前年臣葆楨經營臺事,調充營務處,籌度軍情,悉中肯綮。以上二員,其才識皆遠過臣等。可否於該二員中簡派一員來閩接辦船政事宜,於時局必大有裨益?如蒙俞允,並籲懇天恩,飭該員乘坐輪船迅速前來閩廠接手,以免曠誤。
至船政提調二品銜候選道員吳仲翔,辦事結實,長於理財,足膺地方之任。臣日昌到省接巡撫印後,所有船政款項並日行事件,仍交吳仲翔一手經理;緊要事件,由臣自辦。省城距工次不遠,新任未到之前,臣仍當不時親自赴工督商,期臻妥洽。
所有遵旨酌保船政替人緣由,謹會同福州將軍臣文煜、閩浙總督臣李鶴年合詞恭摺由閩省例送會試士子北上輪船之便,交天津縣發驛五百里馳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再,此摺係臣日昌主稿,合併聲明。謹奏。
光緒二年二月十一日,軍機大臣奉旨:『………』。欽此。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四二六(六七一頁))
署閩浙總督文煜咨報「凌風」、「飛虎」兩船運臺械價銀由福建善後
局劃撥
十月二十五日(一二、一0),署閩浙總督文[煜]文稱:
據福建善後局司道呈詳:『奉欽命總理船政大臣吳照會:「案據全臺支應局臺灣道夏獻綸詳:奉准兩江督部堂沈咨:據船政提調吳道呈稱:赫德稅司請發「凌風」、「飛虎」兩船運交械價銀,船政衙門無案可查;呈請察核飭遵等情。查此項械,係本大臣前在臺灣時因海防需用,由日監督定購;既經「凌風」、「飛虎」兩船分起運交,所有價銀,
自應照給。咨會查照,轉飭臺灣夏道如數照給等因,飭道查明給領等因。又奉札開:查此項械,乃沈大臣在臺灣購,本衙門並未支給價銀;其價值若干,本衙門無案可稽。惟前准辦公所譯送赫總稅司來椷內稱:四十磅四尊,每尊價銀五百磅;二十磅四尊,每尊價銀三百五十鎊。八尊共計價銀三千四百英鎊,照時價折算,應合關平銀一萬兩有奇。緣該前經用過三、四年,不能照新價錢發售,酌減至關平銀一萬兩等語。經提調吳道開摺具報在案。茲准兩江督部堂咨:據船政提調吳道呈稱:赫總稅司請發「凌風」、「飛虎」兩船運交械價銀,船政衙門無案可查;理合開摺呈請飭遵等情前來。查此項械,係本大臣前在臺灣時因海防需用,由日監督定購;既經「凌風」、「飛虎」兩船分起運交,所有價銀,自應照給。除札提調吳道知照外,咨會查照轉飭如數照給等因,轉飭查照辦理」各到局。奉此,查安蒙士郎前膛螺絲四十磅鋼四尊、安蒙士郎後膛螺絲二十磅鋼四尊,均係赫總稅司代辦,由「飛虎」、「凌風」輪船先後運臺,歸安平臺配用。該價值若干?已否發給?局中無案可稽。嗣准日監督來函,以此項價清單,轉飭繙譯官日意傑檢查呈送,共計三千四百英鎊,折合洋銀若干兩;並請轉飭辦公所按照時價核明,暨此項價銀已否付清,行局遵照。即經開摺呈送。茲奉前因,復查前項位八尊,既准赫總稅司來椷,內稱四0磅每尊價銀五百鎊、二十磅每尊價銀三百五十鎊;緣該前經用過三、四年,酌減至關平銀一萬兩,自應照數給發。惟臺防經
費係由善後局撥解,相應備文詳請查核,飭局在於應解臺防經費項下劃撥關平銀一萬兩,申合庫平銀一萬一千一百兩,呈交轉給歸款,以免解運之煩等由。據此,查此項價屢經請領,往返咨詢,已稽時日。既經兩江督部堂咨准照給,復據臺灣道詳就省局應解臺防經費項下劃撥歸款;相應照局如數解應」等因。奉此,相應由局在於局存應解臺防經費項內劃出庫平番銀一萬一千一百兩,填批委員試用縣丞蔡信華解赴船政衙門呈繳察收轉給歸款』等情到本兼署部堂、部院。據此,除詳批示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四六八(七0六頁))
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吳贊誠奏請飭福州將軍督撫儘先撥解造船養船兩款片
十二月十三日(一八七七、一、二六),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吳贊誠片稱:
再,閩廠造船經費,向由閩海關於六成洋稅項下,按月解銀五萬兩。嗣文煜以六成洋稅不敷撥解,奏奉飭部議覆:『請自光緒二年正月為始,所有船政經費,由閩海關六成內月撥銀三萬兩、四成內月撥銀二萬兩,仍令先儘批解』等因;奉旨:『依議。欽此』。養船經費,向在閩省續徵洋藥票稅項下撥解支給。同治十三年,沈葆楨奉命巡臺,閩廠輪船均調赴臺差遣;奏請將原撥養船經費,併入臺防項下支銷。丁日昌到工後,因臺
防本款無存,洋藥票稅徵數年來短絀,奏請將養船項下應銷各款,統歸地方官設籌支應;奉上諭:『著文煜、沈葆楨、李鶴年、丁日昌斟酌情形,妥議章程,奏明辦理』等因,欽此;欽遵各在案。
核計閩海關應解光緒元年分之款,截至二年三月,陸續解過銀四十萬兩;按數扣算,僅解足八個月而止。其二年分月款,六月以前,均照五萬之數解清;七、八、九、十等月,因六成無銀,僅撥四成項下銀八萬兩。統計新舊欠解,共三十二萬兩。養船各款,自丁日昌請由地方官籌支,去年十二月起、至本年十月底止,先後據稅釐局批解番銀十二萬六千餘兩,仍歸船政衙門臺防項下作收。而在工輪船、鎮海水師薪糧、出洋遊歷、赴臺繪圖各學生贍銀、「揚武」洋教習、臺灣臺洋匠薪費以及子銅帽價銀等款,共支發番銀二十三萬六千餘兩。計不敷番銀一十一萬餘兩,均造船本款暫為挪墊;各船修理之費、煤炭之費,尚不與焉。伏查船政月款祗有此數,購買料件出其中、華洋匠食出其中、學生贍養員役薪工亦出其中;遇有採辦大宗,尚須設法騰挪,將嬴補絀。乃一年之中,海關欠解十餘萬、代墊養船又須十餘萬,應籌之工、應辦之料,勢必因此耽延。署督臣文煜、撫臣丁日昌皆公忠在抱,顧全大局;丁日昌曾任船政,深知此中為難,斷不致視同隔膜。祗緣今歲閩省慘遭水患,商情彫敝,釐稅短收,加以部撥之款增多,以致入不敷出。惟船政為海防根本,關係東南大局。辰下正在趕辦鐵脅及康邦機器,所
需木料銅鐵,均須分途購運來工,不容因所費不貲,遂爾中輟;即在船將士,席風濤責其操防,尤未便令其枵腹。臣渥荷天恩,畀以船工重任,亟思力求撙節,以期工歸實濟。惟是經費必須充裕,遇物料價賤時,方可預為儲積;免致零星購買,轉被居奇。急之則抬價,既須受虧;緩之則曠工,又滋糜費。譬如大賈巨富,經營必有厚利;窮民小販,貿易必少盈餘:豈智不足、識不逮哉?蓋本厚則利權可自我而操,本薄則盈絀皆由人而定也。今船政東挪西貸、右絀左支,料價賤則無款可籌、料價昂而解款始到,欲圖節費而為費更增,欲速竣工而延工更甚。臣焦思輾轉,悚惕彌深。惟有仰懇天恩,飭下福州將軍、督、撫臣遵先儘船政之旨,將造船、養船兩款儘先撥解,源源接濟。其欠解之款隨時解清,俾無顧此失彼之慮。大局幸甚,微臣幸甚。
理合附片馳陳,伏乞聖鑒訓示。謹奏。
光緒二年十二月初十日,軍機大臣奉旨:『………。欽此』。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四七八(七一四頁))
光緒三年(一八七七)
俄股抄付船政大臣吳贊誠奏部署船政事宜定期渡臺並請飭閩海關清撥船
政經費摺稿
五月十三日(六、二三),俄股抄付船政大臣奏稿稱:
邇來船工製造日求其新,而經費日見其絀。上年七月間起造鐵脅及康邦輪機,洋匠半係新招、工徒皆非素習,考究規摹、變通增減,稍一大意,往往既成復毀,工料虛糜;不似前此專造舊式之易循成軌也。出洋監督道員李鳳苞暨日意格西行時,臣曾囑一抵法都,即校定一千七百匹馬力巡海快船圖式及應配料件,開單趕寄。現接電報,該監督及學生等於三月二十四日抵法之馬塞海口,前項圖式、清單計日可到,當即起手仿製。唯籌工必先籌費,而海關月款元年欠解二十萬兩、二年欠解十八萬兩;本年自正月迄今,六成項下又新欠十二萬兩。雖四成項下按月撥解二萬兩,杯水車薪,立見其涸。第一號鐵脅船竭力趲工,始克依期下水。第二號鐵板、銅管各料已由外洋購到者,價腳未能給清;船應用之楢木,因費不應手,尚未購辦。度支如此其難,雖使聰明才力十倍於臣者處此,亦不免有無米為炊之慮。況臣之闇昧,尤恐顧此遺彼,欲速反遲。總監工道員葉廷眷因母病未克來工,廠中一切事件,僅恃提調道員吳仲翔襄理;該員熟練工務,
任事實心,深資臂助。惟當此工繁費拙,措手殊難。倘臺防稍鬆,臣仍暫回工次,往來照料;以期慎密。
李鴻章以所購三十八噸鐵船二號,日內可到;囑臣俟該船抵閩,將教習洋人分別去留,並配募兵、核定章程,歸併「龍驤」、「虎威」等船一處操練。屆時臣若未能遽回,應飭吳仲翔就近稟商督、撫臣代為酌奪。撫臣丁日昌素抱公忠,力維大局;臺事正有起色,若病勢稍減,必仍一手經理,以收未竟之功。
臣現將廠事略為部署,即日帶船政關防渡臺。應如何籌畫布置?當謹遵諭旨,隨時咨商督、撫臣妥籌辦理。船政尋常公事,暫交提調吳仲翔代拆代行;緊要事件,包封遞臺,由臣親自酌辦。至製船經費,為目前急需。並懇天恩,飭下閩海關按月照數撥解;並新舊欠款陸續解清,以濟要工而全大局。
除俟抵臺後察看情形隨時馳報外,所有微臣赴臺並將船政事宜布置緣由,理合恭摺附輪船遞交上海縣四百里馳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四九九(七三四頁))
俄股抄付船政大臣吳贊誠函陳接辦臺防籌餉購器並船政經費支絀情形
五月十三日(六、二三),俄股抄付船政大臣吳贊誠函稱:
敬肅者:贊誠忝司船政,將屆一年;未報涓埃,時虞隕越。月前曾赴澎湖校閱各船操練,適雨生中丞來澎曾晤,察其病體難支,遂與同舟旋省,協同小宋制軍商籌臺營月餉及購辦外洋船、軍火各事宜,尚未就緒。欽奉寄諭,飭贊誠暫往接辦臺防。聞命之下,無任惶悚。
竊維臺防關係東南大局,雨生中丞以全力經營、苦心規畫,大端雖以畢舉,成效尚待徐收。自顧菲材,何能勝此鉅任。伏念朝廷垂海防,為臣子者敢不勉竭駑駘,冀酬高厚!現將廠事略為部署,擬於二十五日坐「海鏡」輪船東渡。應如何籌畫布置,容到臺察看後,隨時續陳,藉紓藎注。至籌防以裕餉為要、練兵以利器為先,計現在臺防不下三十營,需餉甚鉅;各兵勇被榛莽、冒炎瘴,口食所需皆致自遠處,時虞不給。故口糧斷難懇欠,槍、水雷實防御所必需。若不預為購儲,設一旦有事,外國皆守公法不肯運售、或且以下貨居寄;器既務取精良,則價亦難概從減省。刻下籌商截留備用各款已有眉目,另行會奏請旨。
惟船政邇來製造日求其新,而經費日形其絀;顧此失彼,貽誤可虞。如臺防稍鬆,贊誠似仍當暫時回工,往來照料。上年七月間起造鐵脅及康邦輪機,洋匠半係新招、工徒皆非素習,稍一大意,往往既成復毀,工料虛靡。船工今已十稔,僅計百餘匹之兵船,不能製千餘匹之巨艦,法獨未備也。當出洋監督李道鳳苞暨日意格西行時,贊誠曾囑
一抵法都,即校定一千七百匹馬力巡海快船圖式及應配料件,開單趕寄。現接電報,該監督及學生等於三月二十四日抵法之馬塞海口,前項圖式、清單計日可到,校勘後擬即起手仿製。惟籌工必先籌費,而海關月款元年欠解二十萬兩、二年欠解十八萬兩;本年自正月迄今,六成項下又新欠十二萬兩。雖四成項下按月撥解二萬兩,杯水車薪,立見其涸;為之奈何?第一號鐵脅船竭力趲工,始克依期下水。第二號所需鐵板、銅管各料已由外洋購到者,價腳未能給清;船應用之楢木,因費不應手,未遑辦購。且養船經費欠解十餘萬金,按月各船薪糧,尚須在於製船項下設法挹注。度支如此其絀、工務如此其繁,贊誠所以須不時回工籌畫一切也。
緣系藎,合肅上達;虔請鈞安!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五00(七三六頁))
上諭日本阻梗琉球貢物由出使大臣何如璋妥辦並船政經費應速撥解
五月十四日(六、二四),奉上諭:
何璟、丁日昌奏「日本阻梗琉球貢物,請旨辦理」;吳贊誠奏「遵旨赴臺,並布置船政事宜」各一摺。琉球此次所貢方物為日本所阻,該國王遣陪臣等前赴福州投遞密啟,懇給憑赴部瀝陳琉球世守藩服,歲修職貢;日本何以無故梗阻?是否藉端生事,抑係
另有別情?著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即傳知出使日本大臣何如璋等,俟到日本後,相機妥籌辦理。至琉球使臣暨通事人等,即著何璟、丁日昌飭令統行回國,毋庸在閩等候。
吳贊誠現在前赴臺灣,該處一切事宜,經丁日昌實力經營,粗有頭緒;應如何籌畫布置?著吳贊誠隨時咨商何璟、丁日昌次第施行,勿稍鬆勁!丁日昌假期將滿,一俟病體稍痊,仍著馳赴臺灣,以副委任。吳贊誠渡臺後,省中船政事宜,即著責成道員吳仲翔妥為籌畫。至購辦船隻為目前要務,經費支拙,措手為難,閩海關欠解款項甚多,亟應速行籌解。著何璟於該關應解之款,按月照數撥解;並將新舊欠解陸續解清,以濟要工而維大局。欽此。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五0一(七三七頁))
船政大臣吳贊誠奏遵旨赴臺並將船政事宜布置情形摺
五月十四日(六、二四),船政大臣吳贊誠摺稱:
奏為微臣遵旨赴臺,並將船政事宜布置情形恭摺馳陳,仰祈聖鑒事。
竊臣承准軍機大臣字寄,光緒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奉上諭:『丁日昌奏請假一月回省調理各摺片,該撫病體未痊,著賞假一月,回省調理。所有臺灣防務,即著吳贊誠暫行接辦。應如何籌畫布置?著與何璟、丁日昌籌商妥協,次第舉行』等因,欽此。聞命之
下,惶恐難名。臣前因校閱各船操練,親赴澎湖;與丁日昌會晤,見其病體難支,臣亦以廠工正緊,偕同回省籌商。業經附片奏明在案。臣回工後,連日晉省與督、撫臣會商籌撥臺營月餉及購辦外洋船、軍火事宜,粗有端緒;仰蒙聖慈垂念臺防緊要,諭飭微臣暫往接辦,臣自應遵旨東渡。
伏念臣才識庸迂,未諳時務;自辦船政將屆一年,未報涓埃,方深悚惕。臺防關係東南大局,丁日昌以全力經營、苦心規畫,大端雖已畢舉,成效尚待徐收,更非臣菲材所能稍裨萬一。且邇來船工製造日求其新,而經費日見其絀。上年七月間起造鐵脅及康邦輪機,洋匠半係新招、工徒皆非素習,考究規摹、變通增減,稍一大意,往往既成復毀,工料虛糜;不似前此專造舊式之易循成軌也。出洋監督道員李鳳苞暨日意格西行時,臣曾囑一抵法都,即校定一千七百匹馬力巡海快船圖式及應配料件,開單趕寄。現接電報,該監督及學生等於三月二十四日抵法之馬塞海口,前項圖式、清單計日可到,當即起手仿製。唯籌工必先籌費,而海關月款元年欠解二十萬兩、二年欠解十八萬兩;本年自正月迄今,六成項下又新欠十二萬兩。雖四成項下按月撥解二萬兩,杯水車薪,立見其涸。第一號鐵脅船竭力趲工,始克依期下水。第二號所需鐵板、銅管各件已由外洋購到,價腳未能給清;船應用之楢木,因費不應手,尚未購辦。度支如此其難,雖使聰明才力十倍於臣者處此,亦未免有無米為炊之慮。況臣之闇昧,尤恐顧此遺彼,欲速
反遲。總監工道員葉廷眷因母病未克來工,廠中一切事件,僅恃提調道吳仲翔襄理;該員熟練工務,任事實心,深資臂助。唯當此工繁費絀,措手殊難。倘臺防稍鬆,臣仍暫回工次,往來照料,以期慎密。
李鴻章以所購三十八噸鐵船二號,日內可到;囑臣俟該船抵閩,將教習洋人分別去留,並配募兵、核定章程,歸併「龍驤」、「虎威」等船一處操練。屆時臣若未能遽回,應飭吳仲翔就近稟商督、撫臣代為酌奪。撫臣丁日昌素抱公忠,力維大局;臺事正有起色,若病勢稍減,必仍一手經理,以收未竟之功。
臣現將廠事略為部署,即日帶船政關防渡臺。應如何籌畫布置?當謹遵諭旨,隨時咨商督、撫臣妥籌辦理。船政尋常公事,暫交提調吳仲翔代拆代行;緊要事件,包封遞臺,由臣親自酌辦。至製船經費,為目前急需。並懇天恩,飭下閩海關按月照數撥解;並將新舊欠款陸續解清,以濟要工而全大局。
除俟抵臺後察看情形隨時馳報外,所有微臣赴臺並將船政事宜布置緣由,理合恭摺附輪船遞交上海縣由驛四百里馳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五0二(七三八頁))
光緒四年(一八七八)
船政大臣吳贊誠函陳船政經費支絀及擬造巡海快船並出洋學生入學等情形
正月初九日(二、一0),船政大臣吳贊誠函稱:
敬肅者:竊贊誠閩廠督工,將瞬兩載。遠叨鈞誨,藉獲遵循;私衷時深感佩!
本年鐵脅船成雖止一號,而各船接續大修,工費頗繁。緣廠中成船既多,閱歲已久,雖當日工料堅實,而多經風浪,難免損傷。自臺防事起,各船輪流轉運,曾不少停。臺洋急溜東趨,風浪最惡,且少泊船口岸。南北兩路行駛已艱,而後山洶湧倍於前山;謹慎十分,亦難免時有損舵失錨之事。而船身簸盪,尤易受傷。修船之費日增、養船之款又絀,東西挪墊,周轉殊難;製造工程,因之牽掣。閩中督、撫、藩司未嘗不思顧全大局,無如稅釐日減、部撥加多,實有無可籌挪之勢。海關六成一項短絀過多,即令旺徵,亦難足額。惟查四成一項間有贏餘,擬請嗣後應解製船經費,每結六成不足,即儘四成贏餘劃解。業已具疏上陳,籲求恩准;疏稿另牘咨呈照在案。
擬造二千六百匹馬力巡海快船,洋監督日意格已令學生在外洋繪算圖表。現因學生送入官學,繪算尚未完妥;又送地中海洋廠校正確準,方可寄回摹製。而監督李鳳苞近
日來書又稱:英國格拉司哥廠所創每點鐘能行二十五英里之快船,尤為精利;惟製法秘奧,須先派學生入廠學習,而後能按圖仿造。已函囑其先購總圖寄回,再為察酌辦理。
學生在英國考入格令尼次官學者六人、入琴士大官學者一人,上狄分司等鐵甲船者三人、上伯里洛分等兵船者三人,在法國入削浦官學者四人,其餘尚在地中海等處民學、民廠內學習。惟第二年出洋經費,僅海關解到銀一萬六千餘兩。其閩省稅釐局應解之三萬三千餘兩,現尚無款撥解;船政認出之一萬六千餘兩,亦因費絀,無從湊匯,尚須設法另籌。
「揚武」兵船又需大修,估價頗鉅,開春即當趲辦。
閩中冬節後,陰雨連旬,嚴寒特甚;糧價驟漲,民食多難。幸地方洋面,均甚平靖。知系藎,合併附及。
肅泐,敬請勛安。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五0九(七五三頁))
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吳贊誠奏遵旨籌撥輪船由滬赴津轉運糧米摺
三月初六日(四、八),軍機處交出吳贊誠奏稱:
奏為遵旨籌撥輪船由滬赴津轉運糧米,恭摺仰祈聖鑒事。
竊臣承准軍機大臣字寄,光緒三年十二月十七日奉上諭:『給事中郭從矩奏稱晉、豫兩省待賑孔殷』等因,欽此;仰見聖主軫念災黎之至意。臣前准直隸督臣李鴻章咨,直境各屬災歉,委員赴奉購糧,開河必需趕運,商由閩廠酌撥輪船,二月間來津轉運;並路過上海,詢商招商局如有採辦米石,順便裝運赴津。正在籌撥間,欽奉寄諭,飭臣等籌商酌辦。臣查晉、豫賑務方急,各省招徠糧販,自以上海為匯集之區。雖各能僱搭洋輪夾板,並招商局船載赴津沽;得官辦輪船周轉無間,更資捷易。李鴻章本有順載滬米運津之議,自應察酌辦理。
臣綜計閩廠輪船現共十八隻,除分撥奉天、直隸、山東、江、浙各省外,在閩省十二隻。八十匹馬力以下之船,艙位過狹,不能裝米。百五十匹馬力以上者八隻,內「威遠」練船現派學生駕駛,赴南洋一帶練習;「揚武」兵船前出外洋,久經風浪,去冬由澎湖調回,察驗機鑪多已損蝕,現需上大修;「萬年清」、「飛雲」、「濟安」三隻均係兵船,或派巡廈門、或赴臺灣南北路差遣,均難抽調。惟「永保」、「海鏡」、「琛航」三船係仿商船造法,艙位較寬。臣與李鴻章、沈葆楨函商,調派該三船先後駛往上海,飭署蘇松太道劉瑞芬、招商局總辦道員徐潤查有商販運到糧米待船裝運,即交該船順便運津;抵津後,或撥赴奉省轉運、或仍赴上海輪裝,均由李鴻章酌核分遣。各船口糧由關給發,沿途添置煤炭由津領價。現在先將「永保」略加修整,已飭於二月十二日開行;
「海鏡」甫自臺灣回,亦須換配帆纜,二十日前後續當展輪。「琛航」裝運軍米,尚在臺灣後山;臣已飭從速駁卸內渡,儘月底駛滬應差。其派駐江寧之「登瀛洲」兵船,先經沈葆楨委運鐵路赴臺;現准咨商,該船差竣,仍當旋滬候遣赴津,業於二月初九日開駛回滬。
所有籌撥輪船赴津轉運糧米情形,理合會同兩江總督臣沈葆楨、福州將軍臣慶春、閩浙總督臣何璟、署理福建巡撫臣葆亨,恭摺由驛四百里馳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光緒四年三月初五日,軍機大臣奉旨:『知道了。欽此』。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五一九(七六二頁))
船政大臣吳贊誠咨呈「福星」輪船擱淺已拖回修理片稿
六月十七日(七、一六),船政大臣吳贊誠文稱:
本大臣於光緒四年五月二十八日在福州府中岐工次,會同兩江總督沈□□、福州將軍慶□、閩浙總督何□、署福建巡撫葆□,恭摺由驛四百里馳奏「第二號鐵輪船下水並廠務情形」一摺,又附奏「福星」輪船擱淺,現已拖回修理」一片;相應抄錄摺片稿咨呈。為此,咨呈總理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照錄摺稿(摺略)
再,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臺灣北路颱為災,「福星」輪船轉運軍米前往後山,正泊蘇澳,因風勢猛烈,折斷錨鍊、尾柁,隨浪捲土沙灘。經臣附片陳明,並飭該船管駕都司楊永年極力救護各在案。
楊永年督飭水手挖沙作,以冀潮水漲時推移而下;無如地險勢惡,風浪動輒經旬,以致船旁沙石施挖旋積。八月間經飭「永和」輪船駛赴拖帶,該船屹然不動。隨派差弁、工匠帶巨纜鐵鍊等件,幫同布置;向內山斫伐硬木,環釘樁,障以木板,藉御風湧。一面趕挖淤塞,乘月望大潮,用磨盤引繩,併力推絞,船只移下七尺有零。十月中旬,添派「振威」輪船協同「永保」復拖下二丈有零。詎天色驟變,風雨大作,該船復被推上七丈有零;時值北風司令,驟難圖功。臣當飭楊永年將水手裁撤,只留三十四員名在船照料;候今春天氣暄和,再行設法。直至四月風色稍定,以「威遠」輪船馬力較巨,當飭往拖。五月初六日,始將該船乘潮拖下;隨即帶同內渡,初十日安抵工次。臣查看「福星」船身尚屬完好,惟灰全鬆,尾後龍骨及方柱鬥鯨等處多已脫落,輪機、水缺不無鏽蝕,帆索、舢板則均形爛朽;尚須上槽勘明,由廠分別大修,以期妥固。
所有「福星」輪船擱淺,現經拖回情形,理合會同兩江總督臣沈葆楨、福州將軍臣
慶春、閩浙總督臣何璟、署理福建巡撫臣葆亨,附片陳明,伏乞聖鑒。謹奏。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五二0(七六四頁))
光緒五年(一八七九)
軍機處交出閩浙總督何璟奏委員暫行代辦船政事宜摺
正月二十五日(二、一五),軍機處交出閩浙總督何璟摺稱:
為委員暫行代辦船政事宜,恭摺馳陳;仰祈聖鑒事。
竊查光祿寺卿督辦船政臣吳贊誠體本結實,因兩次渡臺,歷前後山染受瘴毒,積而未發。此次該京卿帶病親往後山籌辦勦撫事宜,並履勘番地,安插布置,備極勞頓;後由淡水、彰化、嘉義而至郡城,沿途詢察百姓疾苦、簡閱兵勇,忘其身在病中,事竣方始內渡。中途驟遇大風,輪船顛簸,又復數日不食;回工後勉強撐持,已形委頓。十二月二十三日由工次來省,初到臣璟處商辦洋務、臺務;旋到臣日昌寓所,甫談公事數語,即云左手麻木。扶至榻中,左手右足皆不能動;神氣忽清忽迷,口中喃喃,皆係措置臺事。醫云:由積受風濕煙瘴過深,必須調理順手,方可望有轉機。臣等時往看視並照料醫藥,見該京卿病勢甚重,工次相隔六、七十里,未可遽爾移動,恐致再受風邪,故商囑仍在臣日昌寓所調理。而歲暮工次多事,亦不可無人照料。查船政提調道員吳仲翔熟悉工程,已檄飭暫行代辦,以免曠廢。一俟病勢稍痊,再由該京卿自行陳奏。
所有委員代辦船政緣由,謹恭摺馳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光緒五年正月二十四日,軍機大臣奉旨:『知道了。欽此』。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五二八(七七七頁))
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吳贊誠奏製船養船經費更形支絀懇飭閩省籌解抄摺
二月初八日(二、二八),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吳贊誠抄摺稱:
為製船、養船經費更形支絀,籲懇天恩,俯念海防緊要,飭下閩海關及督、撫臣設法籌解,以濟要工而固大局;恭摺仰祈聖鑒事。
竊臣於光緒三年十二月間,奏請將閩海關欠解三年分六成項下一十二萬兩,於四成項下照數湊撥;養船經費,懇飭督、撫臣設法多籌。奉旨飭據戶部會同總理衙門議奏:『閩海關四成洋稅,除月撥船政經費二萬兩外,自光緒三年七月為始,以一半批解部庫、一半分批北洋大臣及福建巡撫兌收,係屬奏定章程。應請飭下福州將軍、閩浙總督、福建巡撫將三年分欠解船政銀兩,仍於六成項下趕緊撥解。嗣後製船經費,應於六成、四成項下按月籌解,不准再有蒂欠;養船亦令寬為籌費,其積欠之款陸續解清。惟海防要務,如實因支絀,萬分為難,請飭船政大臣咨明南北洋大臣,於海防經費項下籌商酌濟,不得藉口餉需短絀,停誤要工』等因。奉旨:『依議。欽此』;欽遵在案。仰見聖主
肅海綏邊、力圖自強之至意。
臣維船政與海防相表裏,海防持久而不敝,船政亦宜日起而有功。同治十三年,臺灣事興,護送兵勇、轉運軍裝、接濟糧食,均由輪船直達重洋,剋期而集。後山浪湧,倍於前山。洎各軍深入,陸行則山道艱難,舟行則商艘畏憚。總兵孫開華、吳光亮諸軍,前年克阿棉納納、去年克加禮宛等社,濟師窮域,舍輪船無以應徵調之機。從前南北各洋盜艇出沒,自牛莊、天津、江寧、寧波及閩省之福寧、海壇、廈門、臺灣,南北分派「湄雲」、「鎮海」等船駐紮梭巡,疊獲巨盜;海氛稍戢,商旅便之。去年晉、豫旱災待賑孔亟,臣派「海鏡」、「永保」、「琛航」三船會同招商局各艘,分赴金陵、上海、牛莊接裝米麥,大幫賑務得以應手。近年省、廈洋面華商遇險,無不派船拖帶。即外洋船隻遭風擱淺者,亦往往倉卒乞援,臣立飭拔椗前往,或拯其人口;僉以化險為夷,具函致謝。是不特杜藉端需索之口,且上示朝廷柔遠之仁。凡此數端,皆海防、船政相輔而行者。現在內地匠徒放手自造,均有端緒。尤宜力求擴充,俾臻精密。無如製船經費項下,元、二、三等年共欠解銀五十萬兩,四年分六成應撥者又欠銀一十八萬兩;養船項下,自三年四月起、截至四年十二月底止,由製船經費墊發薪糧,約銀二十八萬餘兩。既左支而右絀,復挹彼而注茲;無論難為展拓之圖,即循守成規,已屬竭蹶萬分。閩省頻年水患,釐稅短絀,撥款日增。臣深知度支為難,如其稍可撐持,自當酌盈劑虛,何
敢再三瀆請;實因積欠較多,甚有懸釜待款之慮。去年經將工匠極力裁汰,目下留工者皆不可少之人、應備者皆不可緩之料;使釜斤中輟,殊負十餘年締造苦心。且匠徒遣散後各自營生,再集良非易易。至應修之船,幾無間斷。亟予整治,則舊質可生新;任令拋停,則擱廢亦殊可惜。況駕駛將弁,效力海上,席風濤,額領薪糧亦應按月籌支,未忍令其枵腹。竊維海防之機宜,以船政為關鍵。既蒙聖慈准照部臣所議,由海防經費項下籌商移撥,以濟萬難;所有閩海關欠解四年分六成銀一十八萬兩,合無仰懇天恩逾格,飭下閩海關將軍就於四成應解南北洋海防經費項下照數撥補;嗣後六成如不及額,一律就於四成應解海防銀內劃解。其養船經費,並請飭令督、撫臣設法多籌。從前欠解之款,均欽遵前奉諭旨,隨時分別解清,以重舟師而全大局。
理合由驛四百里馳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光緒五年二月初七日,軍機大臣奉旨:『戶部速議具奏。欽此』。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五三0(七七八頁))
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吳贊誠奏驟患急症籲請賞假一月調理抄片
二月初八日(二、二八),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吳贊誠抄片稱:
驟患急症,醫治已有轉機,籲懇天恩賞假一月調理;恭摺仰祈聖鑒事。
竊臣上年兩次渡臺,並往後山周歷人蹟不到之地,上霧下濕,積受瘴毒,時發時痊;臣自覺身體尚屬結實,總未認真調理。十二月二十三日,來省與督臣何璟商辦公務。後往前撫臣丁日昌寓所,甫談數語,左手猝覺麻木,身漸發顫;強起將歸,右足亦後蹇滯。丁日昌見臣不支,扶就榻上,當時似睡似醒,雖心胸了了,意終不達於言。經進以袪風解瘴之藥,日復一日,神識漸清;惟尚未能披閱公牘,左手右足亦尚痿痺不能運動。丁日昌本在病中,醫藥較便,督、撫臣亦時來看視;均因臣此次驟得急症,病勢甚深,未可移動、亦未可過用心思,已先會委提調吳仲翔代辦一切。現據醫云,積受風寒瘴濕過深,必須靜養,方可復元。合無仰懇天恩,賞假一個月,俾臣靜心調理;工次公事,仍由提調道員吳仲翔代拆代行,暫為經理,以免延誤。臣一俟稍可支持,即當勉竭駑駘,以圖報效。
所有微臣因病請假緣由,謹專摺附驛陳明,伏乞聖鑒訓示。謹奏。
光緒五年二月初七日,軍機大臣奉旨:『吳贊誠著賞假一個月。欽此』。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五三二(七八二頁))
船政大臣吳贊誠咨呈臺灣道夏獻綸及選用道吳仲翔材勝錄用片稿
閏三月初三日(四、二三),船政大臣吳贊誠文稱:
竊照本大臣於光緒五年三月十八日,在福州府中岐工次具奏「病未就痊請開船政差使」一摺,附奏「夏、吳兩道材勝錄用」一片;相應抄錄摺片稿咨呈。為此,咨呈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原摺詳見閏三月初四日軍機處交摺(略))
照錄附片
再,臣自入閩以來,深念海疆緊要,在在需材;每遇稽核工程、講求防務,於僚屬中隨時留心考察,以冀得人而理。渡臺時,見布政使銜臺灣道夏獻綸精明敏銳,能任煩勞;在工時,見二品銜選用道吳仲翔精細安詳,實事求是。查該二員留心時務,自船政開辦之始,同勷厥事,先後派充提調。同治九年間,沈葆楨丁憂離工,夏獻綸代理三年,遇事認真,於廠務備知關鍵;及任臺灣道篆,凡開山、撫番之要,臣每與商榷,識力鎮定,悉協機宜。吳仲翔始終在局歷十三年之久,沈葆楨赴臺辦防,一切船工責成經理。丁日昌移任巡撫及臣渡臺,疊次奏明代辦,多藉其力;遇談防務,亦能曉悉邊情。該二員均為李鴻章、沈葆楨所知,曾經列諸薦剡。臣為時艱用人起見,與該二員共事既久,素稔其才,不敢不敬舉所知,上備朝廷采擇。應否存記量材錄用之處?出自聖裁。理合附片陳明,伏乞聖鑒訓示。謹奏。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五四三(七九三頁))
戶部咨行援案核覆閩省製造輪船經費查照成案截清年月開單請銷抄摺
十一月初六日(一二、一八),戶部文稱:
福建司案呈,本部「援案核覆閩省製造輪船經費,查照成案截清年月開單請銷」一摺,於光緒五年十一月初六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抄錄原奏、恭錄諭旨,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可也。
照錄粘單
戶部謹奏:為援案核覆閩省製造輪船經費支銷各款,恭摺仰祈聖鑒事。
軍機處交出督辦船政吳贊誠奏「閩廠製造輪船經費,查照成案截清年月開單核實報銷」一摺;光緒五年七月二十二日,軍機大臣奉旨:『該衙門知道。單併發』。又清單內奉旨:『覽。欽此』。由軍機處交出到部。
查原奏內稱:『閩省廠製船各款,自同治五年十一月間起、截至十三年六月止,動支閩海關暨福建稅釐銀兩,經沈葆楨彙數分款開單,於光緒元年正月間,奏奉戶部核覆准銷在案。查閩廠自洋匠遣散以後,華工各出所學,悉心仿造,輒見有成。迨鐵脅輪船之役興,事既效其新奇、費自形其增鉅。今核製造經費,自同治十三年七月接造起、截至光緒三年十二月止,上屆報銷案內存銀三千六百四十兩二錢八分九釐八毫九絲七忽九
微;閩海關每月應解銀五萬兩,自同治十三年七月起、至光緒元年十二月止計十八個月,內除欠解外,計收六成銀三十萬兩、四成銀四十萬兩;又四成洋稅,自光緒二年正月起,月奉撥銀二萬兩,截至三年十二月止,連閏計二十五個月,共收銀五十萬兩;又六成洋稅,自光緒二年正月起,月奉撥銀三萬兩,截至三年十二月止,連閏二十五個月,內除欠解外,實收銀四十五萬兩;又收前屆報銷案內存賸銅、鐵、木、煤各料價腳銀一萬六千一百九十兩六錢八分八釐九毫,又存銅價腳銀一萬四千三百二十五兩四錢五分八毫;又收同治十三年間臺灣辦理海防案內撥用「安瀾」輪船鋼價腳銀九千六百四十四兩一錢六分四釐二毫。核計管收共銀一百六十九萬三千八百兩五錢九分三釐七毫九絲七忽九微。內除造船、購器、蓋廠、贍工等項支用銀一百三十八萬四千四百四十兩五錢七釐九毫九絲七忽九微,又墊支光緒三年四月起、至十二月止各輪船薪糧銀十二萬三千三百八十五兩一錢九分四釐三毫,又墊支光緒元年十月起、至三年十二月止各輪船煤炭價腳銀六萬三百六十四兩六錢六分七釐九毫,又墊支修理輪船工料銀六萬五千三百四十二兩四錢九分一毫;統共支銷銀一百六十三萬三千五百三十二兩八錢六分二毫九絲七忽九微,實存銀五萬二千一百四十二兩二錢七分九釐五毫,又存鋼價腳銀八千一百二十五兩四錢五分四釐,共應存銀六萬二百六十七兩七錢三分三釐五毫。查輪船薪糧、煤價、修費三款,上屆報銷係另歸養船項下開報。沈葆楨巡臺時,奏明自同治十三年四月間
起,將所撥養船經費併入臺防項下;其各船薪糧,亦歸臺防項下支銷。現核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六日起,薪糧一項截至光緒三年三月止、煤價修費兩項截至元年九月止,業就臺防項下支收,應歸臺防另案造銷外,其自三年四月起墊支薪糧、元年十月起墊支煤價修費,截至三年底止,共銀二十四萬九千餘兩,臺防本款無存,莫從劃還;自應援照成案,將墊支前項養船銀兩歸入本案開銷。謹援照前屆成案,將製船經費截清年月,據實開具簡明清單,墾准開銷』等語。臣等伏查閩省製造輪船事屬創始,所有支用各款,自同治五年十一月開局之日起、截至十三年六月底止,據前船政大臣沈葆楨援照天津製造機器成案開單請銷,當經臣部核與天津機器局用過經費開單准銷成案相同。所有製船經費共請銷銀五百一十六萬四千四百八十九兩二錢五分七釐,核算數目相符,於光緒元年十一月間奏請准其開銷,奉旨允准在案。今據船政大臣吳贊誠奏,製船經費自同治十三年七月接造起、截至光緒三年十二月止收支各款數目,開具簡明清單,奏請核銷。查單開舊管同治十三年六月止,流存銀三千六百四十兩二錢八分九釐八毫九絲七忽九微,臣部核與前次報銷實存銀數相符;新收閩海關四成、六成洋稅共銀一百六十五萬兩,核與奏撥閩海關支解輪船經費數目符合;又收臺防案內旗後臺撥用「安瀾」輪船鋼價腳銀九千六百四十兩一錢六分四釐二毫,應俟臺防經費報銷到日查核。至所收前屆報銷案內存賸銅、鐵、木、煤各料價腳銀一萬六千一百九十兩六錢八分八釐九毫,又存鋼價
腳銀一萬四千三百二十五兩四錢五分八毫,查與前屆單開數目雖屬相符,惟此二款上屆報銷既列入開除項下作銷,此次又列入新收,殊屬轇轕。所有此款既係存賸未用,應列入此次舊管流存項下,以清款目。核計管收共銀一百六十九萬三千八百兩五錢九分三釐七毫九絲七忽九微,開除造船、購器、蓋廠、贍工等項銀一百三十八萬四千四百四十兩五錢七釐九毫九絲七忽九微,按照清單逐款核算,亦屬符合。既經前屆奏明開單准銷有案,擬請查照成案,懇恩准其開銷:仍令將製船經費,補造清冊送部備查。至單開墊支光緒三年四月起、至十二月底止各輪船薪糧銀一十二萬三千三百八十五兩一錢九分四釐三毫,又墊支光緒元年十月起、至三年十二月底止各輪船煤炭價腳銀六萬三百六十四兩六錢七分七釐九毫,又墊支修理輪船工料銀六萬五千三百四十二兩四錢九分一毫,請將前項養船銀兩歸入本案作正開銷之處,查養船經費,前於同治八年六月間,經臣部奏撥閩省續徵洋藥票稅,行令該督、撫會同船政大臣按年核實奏報;嗣經沈葆楨奏明,自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四日起,將所撥養船經費歸入臺防項下支銷。所有此項養船經費,自同治六年八月起、至十三年四月十五日止,經臣部准銷銀六十二萬一千八百三十一兩零。此後併入臺防案內報銷之項,並未據該督、撫造冊報部;所有此次單開製船項下墊支養船薪糧、煤價、修費等項共銀二十四萬九千零九十二兩三錢五分二釐三毫,亦未據查照上屆已銷成案造送簡明清冊,礙難籠統越次核銷。惟既據該船政大臣原奏聲稱「臺防本
款無存,莫從劃還」,自應准其將前項墊支養船經費銀兩,先行開支;仍令該督、撫會同船政大臣將臺防案內應銷養船經費,接續上屆成案,將此次墊支之項歸入收款,造具簡明清冊送部請銷,毋得稽延,以杜牽混。所有實存銀五萬二千一百四十二兩二錢七分九釐五毫並存賸鋼價腳銀八千一百二十五兩四錢五分四釐,應令該臣歸入光緒四年正月起續辦工程動用開報。
再,閩廠製造輪船,原為國家自強之計。現又興造鐵脅輪船,自製作日漸擴充,用款亦日形繁鉅;朝廷不惜數百萬帑金創此新圖,既無成法可循,又無定例可守,必須經理得人,核實動支,方不至虛糜帑項。相應請旨飭下接辦船政大臣督飭提調各員,實事求是,以成遠大之規。所有應支各款,雖難縷析而條分,亦應提綱而挈領;毋得恃有開單准銷成案,任令局員有浮開冒銷之弊,以重款項。
所有臣等援案核覆閩省製造輪船經費緣由,理合恭摺具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謹奏。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五六八(八三五頁))
光緒六年(一八八0)
軍機處交出閩浙總督何璟奏供職將屆三年籲請陛見摺
正月初五日(二、一四),軍機處交出閩浙總督何璟摺稱:
奏為微臣供職將屆三年,籲請陛見;恭摺仰祈聖鑒事。
竊臣於光緒二年蒙恩簡授總督,三年二月初一日到任;迄今將屆三年,例應陳請述職。伏念臣才識庸愚,忝膺重寄。蒞任之後,適省城再被水災,小民薄析難居;其時臺灣番情,又復不靖。幸賴宸謨廣運,得所稟承。比年中稔頻占,民困藉以蘇息。而後山生番,自阿綿納納及加禮宛等社痛加懲辦後,該番亦即漸就範圍。論目前情形,臺、內均稱安謐。惟閩海防務,有關全局。臺北尤為吃重,業經臣奏調署福建陸路提督孫開華率領擢勝練營東渡扼紮,基隆臺亦已籌款修築。閩廠兵輪船督操一事,復與水師提臣彭楚漢酌議,於臺北、澎湖三處輪練赴操,周而復始。其內地沿海口岸,亦均密飭各鎮道慎簡軍實,妥為布置,期於緩急有濟。一切海防事宜,現亦漸有眉目。本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撫臣勒方錡抵任。凡地方應辦各事,臣與互相商榷;間嘗規劃臺灣形勢,亦能洞悉機宜。閩省係通商要岸,時有中外交涉事件。綜理船政臣黎兆棠,從前曾辦閩省
通商局務,僉稱為能,現聞將於明春二月到工;新任福州將軍臣穆圖善,今臘、明正亦可到閩。惟是微臣違侍天顏,為日已久;而閩省幅員遼闊、政務殷繁,每有思慮所不能及、奏章所未能詳者。必得親詣闕廷,跪聆聖訓;庶幾遵循有自,且稍慰就瞻天日之忱。如蒙俞允,一俟奉到批旨,即行起程北上。所有閩浙總督篆務,應否交福州將軍臣穆圖善或福建巡撫臣勒方錡兼署之處?恭候命下遵行。謹繕摺具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光緒六年正月初四日,軍機大臣奉旨:『著毋庸來見。閩省應辦各事宜正關緊要,即著認真經理,以期緩急足恃。欽此』。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五六九(八四五頁))
光緒七年(一八八一)
北洋通商大臣李鴻章咨送批准與丹國大北電報公司議定電線聯繫辦法
五月十五日(六、一一),北洋通商大臣李鴻章文稱:
光緒六年八月,本大臣奏請由天津至上海設立旱線電報,以通軍報而重防務;奉上諭:『係為因時制宜起見,即著妥速籌辦』等因,欽此。當經派員設局購料,酌定章程;並令現辦上海至外洋之丹國大北電報公司代雇洋師教習學生,代購機器、電線一切應用物料,均尚妥速省儉,較由別家購用者合算。將來津、滬電報設成,必須與該公司聯絡一氣,呼應乃能靈通。茲據該公司來津稟商嗣後彼此電報交涉事宜,本大臣參考各國辦理電報公法,與之反覆籌酌定議,由該公司擬呈六條,稟請批准立案等情。查丹國大北公司在滬設立海線,通行外洋已十餘年,向無中國官憲允准之案。所擬第一、二條:自此次奉准之日起,以二十年為限,不准他國公司於中國地界內另立海線;即該公司再添海線,必請中國官允行方可。中國若添設海線、旱線與該公司無礙者,可自設立。是於權宜之中,稍有限制。第四條:以後總理衙門、南北洋大臣、各國出使大臣及總領事等往來電報,凡從大北公司電線寄發者,該公司情願奉讓,二十年限內均不取費;但出
他國公使接遞之費,各署須將電號蓋印送交,以為憑信。自應分別咨行照辦。
除稟批准並將附呈洋文一樣兩紙一蓋印發還、一存案外,相應照錄原稟咨送。為此,合咨貴衙門,謹請查核立案。
照錄清摺
照錄丹國電報大北公司稟
敬稟者:中國現創設電報,所有與敝公司電報交涉事宜,理應預為議明。謹擬六條,仰求中國國家恩准照辦。敝公司既得保護之益,亦可不失中國自有之權利。且敝公司尚有所稟一節,去年敝公司奉中國總理衙門、南北洋各處送交代發電報大概字數,計送往俄國一萬字、送往他國各處六千字,二共一萬六千字;收到所來外洋覆信電報共八千字,通往來二萬四千字。按照以上字數核算,共須報費洋銀五萬二千八百元。如果第四條內辦法能於去年議定,則中國所出報費,往來俄國者祗七千五百元、往來他國各處者祗一萬二千元,共須報費一萬九千五百元。凡屬敝公司者,早可奉讓;是中國可省報費三萬三千元之數也。即此可知彼此議定辦法,互相情讓,兩有裨益。如蒙批准施行,敝公司以後必竭力誠心報效中國。
專肅謹稟,祗請勛安。
一、大北公司之海線,現已經設立在中國地面者,中國國家允可獨享其利;倘大北公司再添設海線,必請中國國家允准方可。自此次奉准之日起,此海線以二十年為限,不准他國及他處公司於中國地界內另立海線。在此年限之內,凡中國租界及臺灣等處亦不准他國設立海線。
二、以二十年為限,中國國家欲造海線或旱線,凡大北公司已經設立之處有與相礙者,中國官商不便設立。其無礙於大北公司者,儘可自行設立。
三、凡以後中國欲再設電線,如大北公司所索之價較他人便宜,中國國家准其包辦。
四、中國總理衙門、南北洋大臣、出使大臣及總領事往來之電報,在中國、日本、泰西等處,凡從大北公司自家電線寄發者,大北公司情願奉讓,二十年限內均不取費。設有大北公司電線不到之處,須勞他國公司電線轉寄,仍應出他國公司費用若干。惟所有往來之電報,必須各署蓋印送去,以為憑信,大北公司方能免費。
五、大北公司之海線,由香港與泰西相連者曰南線,由日本與俄國相連者曰北線。日後中國電線設成,凡中西商民之在中國者寄電信前往外洋,從中國電線交大北公司轉寄。倘其電報內不指明從南線寄往外洋,大北公司從北線轉寄,較為迅速。
六、嗣後如有爭辯之處,以中國文字為憑。
(--見「海防檔」「丁、電線」(上)二二五(二六七頁))
美國公使何天爵照詢與大北公司定立合同有妨中美權益是否經諭旨批准
十月十七日(一二、八),美國公使何天爵照會稱:
案照貴國設立電線一事,李中堂曾與大北公司定立合同。其中大意,內有在二十年限內,中國不惟於地界內不准別人安設電線,即各口洋人租界及臺灣等處地方,均不准別人安設等因;經安大臣於本年六月間與貴衙門曾有往來文件,當已轉報本國。茲准本國來文,所有安大臣議論此事各節,已奉本國批准。並以此事所立合同,不惟於本國之利益有妨,且於貴國之實益有損。據看如此辦法,直係將此事之權及各等生意均歸一人包攬,於國家官商均為不宜也。囑本署大臣即向貴署聲明等因前來;相應照會貴親王查照。所有李中堂與大北公司定立合同一事,是否經貴國諭旨批准?務請即用印文照復可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上)二四二(二九一頁))
福建巡撫岑毓英咨呈擬派輪船二號輪流渡往基隆、滬尾渡送來往官兵及
省臺文報片稿
十月十二日(一二、三),福建巡撫岑毓英文稱:
案准部咨:『嗣後無論何項奏事,一面具奏,一面鈔錄摺稿咨送備查』等因;茲本撫院會同福州將軍穆□□、閩浙總督何□、船政大臣黎□□,附片具奏「擬派輪船二號輪流渡往基隆、滬尾渡送來往官兵及省臺文報」一件;相應鈔錄片奏稿呈送。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六0一(八九四頁))
軍機處交出福州將軍穆圖善奏「琛航」、「永保」二輪渡臺順搭民商別號
輪船不得援例抄片
十月十五日(一二、六),軍機處交出穆圖善鈔片稱:
再,前准南洋大臣咨,承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開:『中國官兵輪船進出江口、海口,不准夾帶貨物,毋庸經新關洋人之手咨飭派員查驗』等因;當由臣穆圖善分別委員駐紮各海口稽察在案。
查福建輪船,除兵船分防各海口外,僅有「琛航」、「永保」、「海鏡」三號輪船為渡送來往官兵之用。臣等前會奏商籌臺灣防務,擬用輪船自五虎口徑渡基隆;業經奉旨:『知道了。欽此』;欽遵辦理。嗣臣毓英至基隆查看,由此海道渡臺,實屬便捷;不論無風、有風,皆可停泊。又附近基隆之滬尾海口,前因水淺,輪船必須候潮始能進口。
本年閏七月初一、二等日風鼓浪,將海口淤沙推出;海口之水較前加深數尺,輪船進口必(不?)須候潮,已成緊要之區。復咨商臣穆圖善、臣何璟、臣黎兆棠,即用「琛航」、「永保」二號輪船輪流渡往基隆、滬尾;凡往來官兵及省、臺文報,均由輪船渡送,以免遲誤機宜。惟官兵、文報多寡難定,而輪船所需煤炭、薪工則未能短少,不得不籌款添補。擬遇有民人渡臺暨商民販運貨物均准隨時搭船,仿照招商局章程,酌減水腳收支輪船炭工等項,亦屬兩便。所有應納關稅,仍由閩海關委員經收;其應納釐金,另由釐金總局委員收解,不容隱漏。該二號輪船雖順搭民商,究係渡送官兵、文報;一與尋常輪船不同,毋容經新關洋人之手。其餘別號官兵輪船,仍照定章辦理,不得援以為例。臣等悉心商酌,意見相同,並行據善後局司道核議具詳前來;除批示遵辦外,謹會同附片具陳,伏乞聖鑒訓示。謹奏。
光緒七年十月十五日,軍機大臣奉旨:『知道了。欽此』。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六0二(八九五頁))
總稅務司赫德函請閩省官輪渡臺順搭客貨宜另訂章程
十月二十五日(一二、一六),總稅務司赫德函稱:
竊據閩海關稅務司、署淡水關稅務司先後呈稱:現經福建撫部院岑派撥官廠輪船兩
號,由福州渡臺灣基隆,按五日連環往來,准予搭客,且准裝運貨物;已於閏七月間開行搭運,並奉軍憲批示等因,鈔呈具詳前來。准此,總稅務司查同治六年、同治十二年歷奉劄行,轉飭各口稅務司:華商夾板、火輪各項船隻來往起下客貨、完納稅鈔、發領牌照等事訂准章程,祗准於通商口岸往來,均按洋商稅則一體辦理。又曾奉光緒六年劄文,以官輪、兵輪船隻毋庸由新關經理稽查,另有地方官委員稽察等語。竊維華商火輪船隻一切查驗稅徵牌照,悉照洋商一體由新關會辦;原所以重稅課,以嚴偷漏。其官輪、兵輪船隻毋庸由新關經理,另有地方官委員稽察;亦所以存體制而恐誤公。以故同一輪船,而一則不歸新關稽查、一則必歸洋商一律辦理;歷經奉辦有年,所以示區別也。乃現在以官輪而既准搭客、且准運貨,固儼然與商船無異。若僅照官船,未免藉公而帶私貨、託官而為商旅;既有礙於稅餉、亦不便於商情,即前此之章程,亦莫識所從。公私莫能分別、訂章致有參差,久之通商各口爭相效尤,實於商稅兩端大有窒礙。總稅務司竊以此等船隻,不若另訂章程,或不准其搭裝貨客;或者准其搭運貨客,即以華商輪船一體相視,仍依前奉之訂章,按華商以洋船貿易,悉照洋商則例,歸新關一律辦理,以歸劃一。若不准其貿易,此即係造辦此等船之本意,即以官廠船式亦屬相符,衡以國家之兵輪亦覺冠冕。若准其貿易,則飭其赴新關按通行章起下貨物、完納稅鈔。此固非特意刻,祗不過恪守要章;與該船無損,而與他商既無所為偏枯、亦無所妨害也。除將
原申一件附呈察閱外,合即備文申請核奪示覆施行可也。
附署理淡水關稅務司原申譯漢一件。
照錄原申
四品銜、署理淡水關稅務司副稅務司賀壁理為申呈事:竊查本年閏七月十八日,福建巡撫部院岑渡臺督辦防務,商准船政大臣黎派撥官廠輪船兩號,由福州專渡臺灣基隆;按五日往返,連環開行,准予附搭客商、運載貨物。其船載水腳,按照招商局章程酌減二成。旋於閏七月二十四日,船政「永保」輪船由福州抵基;該船即有搭客數十名,並果有照收水腳銀兩之事。以此,署稅司當於八月初四日函致滬尾關監督,函內聲敘閏七月二十四日查有船政「永保」輪船由福州駛至基隆,附搭客商數十名,照收水腳銀兩;並聞將來且准運載貨物等情。據此,案查同治十二年三月初一日總理衙門將華商夾板、火輪各項船隻置買造辦並來往起下納稅章程,劄行總稅務司赫,飭為辦劄各口稅務司遵辦。該章內註明此等船隻,止准通商各口往來,稟請監督發領船牌,由該口稅務司註填後,在口時起下貨物、完納稅鈔一節,均須赴各關稅務司呈繳牌照;除裝運漕糧准免二成貨稅外,其餘悉憑洋商稅則,按照該口章程辦理。查此,敝稅司竊以前船政輪船係因公務往來臺北,自應遵官輪、兵輪成案,免派驗丁到船稽查,致誤國家要務;刻該輪
船既有附載客商攜帶行李,並將來且准裝載運貨物,實與商船無異;與官輪船隻大有區別,似不宜仍同一體相視,應照商船進出口章程援辦。即無載貨、雖止搭客,行李亦由敝關查驗,以昭劃一而防弊竇。但現在此等輪船尚未發領牌照,亦無赴關掛號驗;敝稅司誠恐將來或有不妥之處,不得不先事預防以防此。合應函請據情轉稟福州將軍查照,早賜批示遵辦等由在案。
並查八月初六日,滬尾街道貼有福建省會善後總局司道告示一道;內敘:『案奉太子少保、頭品頂戴巡撫部院岑憲牌:此次奉旨渡臺督辦防務,商准船政衙門派撥官廠輪船兩號,由省門五虎口專渡臺灣基隆,按五日往返,連環開行。凡官民商貨,均准往來附搭運。所需水腳銀兩,現經本總局議照招商局章程,酌減二成兌收,以恤商艱。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諭各官民商賈人等知悉:此後如有人貨附搭官廠輪船由省渡臺、或由臺來省者,准赴南臺華稅局及基隆滬尾局起票,照招商局章程酌減二成水腳。該船迅速穩妥,毋稍疑慮觀望!特示』等由。另臺北府陳、淡水縣顧,亦有告示貼在艋舺街衢,大意與善後總局告示相同;惟准運貨物內,加有「出產茶葉」一項而已。
又於九月十九日,准滬尾關監督函覆:『經將貴稅司前函各由,稟請軍憲察核;然未奉批示之先,於八月十四日奉到軍憲札知:「官輪往來福州、基隆運貨物,應收正稅;現據省會善後總局司道議詳,應歸閩海關徵收。本將軍現議歸於常稅辦理,進出口
均由南臺口驗徵;至基隆口僅准查驗給單放行,毋庸由臺收稅。飭即遵照辦理」等因。奉此,日昨復奉軍憲批,敝關前稟貴稅司函囑請示前由;奉批:「查前准南洋大臣咨准總理衙門咨:中國官輪、兵輪往來,如有進出江口、海口,無庸經新關稽查,咨飭各關自行派員認真查驗等因。該委員所稟,未便准如所請辦理。現在此案尚未奏咨,除照行善後總局司道會同通商、稅釐二局逐一確核通詳辦理並咨督部院、撫部院查照外,合併飭遵」等因。奉此,相應遵札先行函復貴稅司查照辦理』等因。准此,惟現在福州將軍仍援官輪、兵輪之案,毋庸新關查驗批覆;但載貨、搭客比之官輪奉公往來,甚為懸殊,當視同華商貿易洋式船隻一體辦理,應完稅鈔,照章概歸各口稅務司管理。而此次復以洋式船隻所載貨物歸入常稅徵收,事屬新創;且船政此等輪船,無論何處口岸,均可前往,倘或間有載運貨物駛赴不通商口岸,更與條例相違。
署稅司因再四籌思,誠恐將來或有未妥之處,不敢壅於憲聽。理合具文備申,為此申請憲臺鑒核,商請總理衙門酌奪施行。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六0四(八九七頁))
戶部咨行福州將軍穆圖善奏「琛航」、「永保」二輪渡臺順搭民商一片諭旨
十一月初七日(一二、二七),戶部文稱:
福建司案呈軍機處交出福州將軍穆圖善等片奏『「琛航」、「永保」二號輪船輪流渡送省臺官兵、文報,遇有民商販運貨物均准隨時搭船,仿照招商局章程收支輪船炭工等項,所有應納關稅釐金仍由閩海關、釐金總局委員收解,不經新關洋人之手;其餘輪船,不得援以為例』附片一件;光緒七年十月十五日,軍機大臣奉旨:『知道了。欽此』。欽遵交出到部。相應恭錄諭旨,行文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可也。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六0五(九0一頁))
兵部咨行「琛航」、「永和」二輪渡臺順搭客貨作何收支腳價應令聲復
十一月十八日(一八八二、一、七),兵部文稱:
車駕司案呈光緒七年十月十七日據當月司付軍機處片交福州將軍穆圖善等奏『擬派「琛航」、「永保」輪船二號輪流渡往基隆、滬尾渡送來往官兵及省、臺文報』一片,光緒七年十月十五日,軍機大臣奉旨:『知道了。欽此』;欽遵交出到部。相應恭錄諭旨,由驛行文福州將軍、閩浙總督、福建巡撫、船政大臣一體遵照。至原奏聲稱官兵文報多寡難定,而輪船所需煤炭、薪工則未能短少,不得不籌款添補;擬遇有民人渡臺暨商民販運貨物均准隨時搭船,仿照招商局章程,酌減水腳,收支輪船、炭工等語。惟搭坐商民以及貨物作何收支輪船腳價,原奏並未敘及;應令逐細聲復報部,並將招商局酌減水
腳章程抄錄送部查核,並將前二號輪船係若干匹馬力、管駕員名、月需薪工數目,一併隨文報部備查。相應知照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可也。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六0六(九0二頁))
閩省官輪渡臺順搭客貨須赴新關完稅候查片
十二月初五日(一八八二、一、二四),本衙門片奏稱:
再,福州將軍穆圖善等會奏「擬派輪船二號輪往基隆、滬尾渡送來往官兵及省、臺文報」等因一片,於光緒七年十月十五日奉旨:『知道了。欽此』;並准軍機處鈔交原奏前來。查原奏內稱:『擬用「琛航」、「永保」二號輪流渡往基隆、滬尾,凡來往官兵及省、臺文報均由輪船渡送,以免遲誤。遇有民人渡臺暨商民販貨,均准隨時搭船,酌減水腳;應納關稅,仍由閩海關委員經收,無庸經新關洋人之手。別號輪船,不得援以為例』等語。臣等查官輪、兵輪船隻,毋庸由新關稽察;曾於光緒六年十一日間札行總稅務司遵照辦理,原所以存體制而免誤公。至華商輪船及夾板各項船隻,往來通商口岸起下客貨、完納稅鈔等事,均按洋商一律辦理;亦經同治年間劄行總稅務司照辦在案。現據該將軍等奏請派撥官輪渡送官兵、文報,係為慎重防務起見;應如所奏辦理。惟據稱『官兵、文報多寡難定,而輪船煤炭、薪工須籌款添補,擬准商民販運貨物,隨時搭
船』等情;即與貿易商船無異。若照官輪、兵輪不由新關稽查,於向辦章程既屬兩歧,易滋流弊。擬請飭下該將軍等察照情形,此項輪船如專渡送官兵、文報,自無庸由新關查驗:倘須搭裝客貨,應於進出口時飭赴新關照章完納稅鈔,聽候稽查,以昭畫一。理合附片陳明,伏乞聖鑒。謹奏。
十二月初五日奉旨:『依議。欽此』。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六0七(九0三頁))
給總稅務司赫德劄覆准閩省官輪渡臺順搭客貨應赴新關完稅候查
十二月十一日(一八八二、一、三0),給總稅務司赫德劄稱:
光緒七年十月二十五日,據總稅務司申稱:『據淡水關、閩海關稅務司先後呈稱,現經福建巡撫部院派撥輪船渡臺,准予搭客裝貨等因;抄呈具詳。總稅務司以官輪既准搭客、且准運貨,似宜另定章程』等因,申請核奪示復前來。當經本衙門於十二月初五日,奏請飭下福州將軍等察酌情形:此項輪船如專渡送官兵、文報,自無庸由新關查驗;倘須搭裝客貨,應於進出口時飭赴新關照章完納稅鈔,聽候稽查,以昭畫一等因。奉旨:『依議。欽此』。除分咨查照外,相應札復總稅務司轉飭該關稅務司遵照辦理可也。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六0八(九0四頁))
咨行戶部等奏准閩省官輪渡臺順搭客貨應赴新關完稅候查
十二月十一日(一八八二、一、三0),行戶部文稱:
本衙門於光緒七年十二月初五日附奏福州將軍等會奏「擬派輪船二號往基隆、滬尾渡送來往官兵及省、臺文報」等因一片,同日軍機大臣奉旨:『依議。欽此』。相應恭錄諭旨、抄錄原奏,咨行貴部遵照辦理可也(同日行兵部文、福州將軍穆圖善文、閩浙總督何璟文、福建巡撫岑毓英文,均同上)。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六0九(九0四頁))
光緒八年(一八八二)
福州將軍穆圖善等咨覆「琛航」、「永保」二輪渡臺順搭客貨須赴新關完
稅候查已遵照辦理
四月十三日(五、二九),福州將軍穆圖善等文稱:
本年正月初四日,承准欽命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開:『本衙門光緒七年十二月初五日附奏福州將軍等會奏「擬派輪船二號往基隆、滬尾渡送來往官兵及省、臺文報」等因一片,同日軍機大臣奉旨:「依議。欽此」。相應恭錄諭旨、抄錄原奏,咨行遵照辦理可也』等因;即經咨行遵照,並飭善後局司道察酌情形議覆詳辦去後。茲據善後局司道咨呈:『奉憲行「琛航」、「永保」二號輪船輪流渡往基隆、滬尾渡送來往官兵及往來文報一案,承准總理衙門來咨,附片奏請飭下察酌情形:如專送官兵、文報,自毋庸由新關查驗;倘須搭裝客貨,應於進出口時飭赴新關照章完納稅鈔,聽候稽查。奉旨:「依議。欽此」。恭錄咨閩欽遵等因。本司道遵查派撥「琛航」、「永保」二船來往省、臺,因官兵文報多寡難定,而輪船所需煤炭、薪工則未能短少,不得不籌款添補。是以擬將民人渡臺暨商民販運貨物,均准隨時搭船,仿照招商局章程,酌減水腳,收支輪船炭工等
項;應納關稅,仍由閩海關委員經手、釐金另由釐金總局委員收解。並以該二船雖係順搭民商,究係渡送官兵、文報,與尋常輪船不同,毋庸經新關之手;其餘別號官、兵輪,仍然照定章辦理,不得援以為例。先奉奏明在案。今既經總理衙門議奏:如專送官兵、文報,毋庸由新關查驗;倘須搭裝客貨,應於進出口時飭赴新關照章完納稅鈔,聽候稽查。自應遵照辦理。合就呈請主稿覈咨飭遵』等情,到本將軍等。據此,查總理衙門所奏:如專送官兵、文報,毋庸由新關查驗;倘須搭裝客貨,應於進出口時飭赴新關完納稅鈔,聽候稽查兩層,極為明晰。應即遵照辦理。
除札南臺、滬尾、羅星塔、基隆各口委員及稅務司遵辦外,相應咨覆。為此,咨呈總理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六一八(九二0頁))
軍機處交出船政大臣黎兆棠奏學生游學詩留臺差遣片
十二月二十四日(一八八三、二、一),軍機處交出黎兆棠片稱:
再,學堂製造學生候選縣丞游學詩,前經督辦寧古塔等處事宜大臣吳大澂奏請調赴吉林差委,當奉諭旨准調在案。臣經恭錄,札飭該學生欽遵前往。適該學生兩目昏翳,乞假醫理;臣委員驗明屬實,咨商吳大澂寬展限期,俾安心醫痊赴吉。嗣該學生病痊銷
假,臣即飭赴吉林候遣。正在啟程北行間,據臺灣道劉璈稟:『臺北煤礦整頓需人,惟該學生熟悉情形,堪以勝任。且臺灣海防緊要,與東省無殊,亦惟該學生最熟,請將該學生留臺遣用』;並據閩浙督臣、福建撫臣同咨前因。臣當咨商吳大澂,據覆由臣奏明。謹將學生游學詩留臺差遣情由,附片具陳;可否之處?伏乞聖鑒訓示遵行。謹奏。
光緒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軍機大臣奉旨:『知道了。欽此』。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六三八九(九四0頁))
光緒九年(一八八三)
戶部片行查明閩省派赴各口查驗官兵輪船員弁應否酌給薪水
三月初七日(四、一二),戶部片文稱:
據福州將軍穆□□咨:『前准總理衙門咨:「中國兵輪、官輪往來各省進出江口、海口,無庸經新關洋人之手稽查,咨飭各關自行派員認真查驗」等因。當經本將軍飭委水師旗營佐領黨恩錄前往福州羅星塔地方駐紮,會同委員陳代盛、彭丙熙查驗。其廈門鼓浪嶼地方,遴委試用主簿蔣聯珠會同委員林逢年辦理。至臺灣滬尾一口,並飭令該口關員佐領兜欽會同委員李彤恩就近稽查。又旗後一口,即令該口關員佐領恩漣會同委員華廷錫就近稽查。基隆一口,派委副將銜參將洪永安會同基隆通判徐廷灝稽查。安平一口,派補用同知彭志偉會同程吉階稽查。均經咨明戶部查照在案。所有本將軍委辦之福州羅星塔口佐領黃恩錄、廈門之鼓浪嶼口試用主簿蔣聯珠二員,均係候補試用人員,駐紮地方相距南、廈各關較遠,應准支給薪水等款。其滬尾、旗後二處,輪船均可停泊關前,係派該口委員就近兼理,自毋庸開支薪水等項,以節縻費。至基隆、安戶二處,係屬滬尾、旗後二口分卡,必須專派委員認真查驗。該二員洪永安、彭志偉亦係候補試用人
員,均經本將軍核實酌定,分別在於六成洋稅項下動支薪水等銀,以資辦公』等因。開單:羅星塔驗輪委員一員,自光緒七年二月初一日起,月支薪水銀二十四兩;清書一名,月支飯食銀五兩;巡丁四名,每名月支飯食銀三兩;水手八名,每名月支飯食銀三兩;扦手二名,每月支飯食銀四兩;紙張月支銀一兩,油火月支銀二兩。廈門鼓浪嶼驗輪委員一員,自光緒七年四月初一日起,月支薪水銀十六兩;清書一名,月支飯食銀五兩;巡丁二名,每名月支飯食銀三兩;水手四名,每名月支飯食銀三兩;扦手一名,月支飯食銀三兩;紙張月支銀一兩,油火月支銀二兩;房租月支銀二兩,船租月支銀二兩。基隆口驗輪委員一員,自光緒七年閏七月初一日起,月支薪水銀二十四兩。安平口驗輪委員一員,自光緒七年八月初一日起,月支薪水銀二十四兩各等情前來。查前據福州將軍穆□□等咨稱:『據福建通商總局司道詳稱:「准南洋通商大臣轉准總理衙門咨:中國兵輪、官輪往來各省進出江口、海口,無庸經新關洋人之手稽查,應由各關自行派員認真查驗」等因;當經酌派各員赴各處查驗,擬定章程咨報在案。今據咨報,該委員黃恩錄等均係候補人員,應准支給薪水銀兩,在於六成洋稅項下動支』等因;查此案,係由總理衙門行知該將軍辦理。今據咨稱前因,相應片行貴衙門查明單開該委員等薪水,是否應行酌核給與之處?即希片復過部,以憑辦理可也。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六四二(九四九頁))
戶部咨行閩省派赴各口查驗官兵輪船員弁准領薪水
四月初八日(五、一四),戶部文稱:
貴州司案呈,據福州將軍穆咨:『前准總理衙門咨:「中國兵輪、官輪往來各省進出江口、海口,無庸經新關洋人之手稽查;咨飭各關自行派員認真查驗」等因;當經本將軍飭委水師旗營佐領黃恩錄前往福州羅星塔地方駐紮,會同委員陳代盛、彭丙熙查驗。其廈門鼓浪嶼地方,遴委試用主簿蔣聯珠會同委員林逢年辦理。至臺灣滬尾一口,並飭令該口關員佐領兜欽會同委員李彤恩就近稽查。又旗後一口,即令該口關員佐領恩漣會同委員華廷錫就近稽查。基隆一口,派委副將銜參將洪永安會同基隆通判徐廷灝稽查。安平一口,派補用同知彭志偉會同程吉階稽查。均經咨明戶部查照在案。所有本將軍委辦之福州羅星塔口佐領黃恩錄、廈門之鼓浪嶼口試用主簿蔣聯珠二員,均係候補試用人員,駐紮地方相距南、廈各關較遠,應准支給薪水等款。其滬尾、旗後二處,輪船均可停泊關前,係派該口委員就近兼理;自毋庸開支薪水等項,以節糜費。至基隆、安平二處係屬滬尾、旗後二口分卡,必須專派委員認真查驗;該二員洪永安、彭志偉亦係候補試用人員,均經本將軍核實酌定,分別在於六成洋稅項下動支薪水,以資辦公』等因。單開羅星塔驗輪委員一員,自光緒七年二月初一日起,月支薪水銀二十四兩;清書一名
,月支飯食銀五兩;巡丁四名,每名月支飯食銀三兩;水手八名,每名月支飯食銀三兩;扦手二名,每月支飯[食]銀四兩;紙張月支銀一兩,油火月支銀二兩。廈門鼓浪嶼驗輪委員一員,自光緒七年四月初一日起,月支薪水銀十六兩;清書一名,月支飯食銀五兩;巡丁二名,每名月支飯食銀三兩;水手四名,每名月支飯食銀三兩;扦手一名,月支飯食銀三兩;紙張月支銀一兩,油火月支銀二兩;房租月支銀二兩,船租月支銀二兩。基隆口驗輪船委員一員,自光緒七年閏七月初一日起,月支薪水銀二十四兩。安平口驗輪委員一員,自光緒七年八月初一日起,月支薪水銀二十四兩各等情前來。當經本部片行總理衙門查核去後。旋准片覆:『查此案係本衙門核准,於光緒六年十一月間,咨行南北洋大臣轉飭各關遵照。嗣准福州將軍於七年七月,曾將擬議稽查章程五條並委員銜名咨行本衙門有案。至委員薪水在六成洋稅項下動支一節,應由戶部酌核辦理』等因。查福州將軍咨稱:『查驗輪船委員酌給薪水等銀,既准總理衙門片覆,於七年七月曾將擬議章程、委員銜名咨報有案;並據該關聲敘,該委員等均係候補人員,自應准其支領薪水等款,由六成洋稅項下動用,以資辦公』。相應咨覆福州將軍,即將動用前項薪水等銀,按年入於洋稅奏銷案內報部查核暨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查照可也。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六四六(九五二頁))
臺灣海防檔(下)
光緒十二年(一八八六)
南洋大臣曾國荃咨呈「威利」等商船改為官輪擬請另給官用牌照
二月初九日(三、一四),南洋大臣曾國荃文稱:
據江海關道邵友濂詳稱:『竊於本年十一月初十日接新關稅務司好博遜函稱,以接道函:「招商局「富有」、「美富」兩船已奉福州大憲給價收買,作為官用,原領船牌並未送銷;又「威利」輪船奉劉爵撫憲出價收買,赴臺聽差,於十月二十五日換挂龍旗」。查該船改作官船之後,雖已懸挂龍旗,並無另發之據,實係不成款樣;且在船水手人等,俱係商船出身,走私一切是其慣技,與在營兵丁充當水手循分守業者迥不相侔。倘此項船隻日見其多,若不設法區別,何以立防範而袪弊端?現由本稅務司詳細酌核,擬就官用船牌式[樣]一紙,送請察核轉詳等因。職道伏查商輪改作官船,並無發給船牌專照定章;現因所用在船水手人等向經行駛各口,難免走私弊混。好稅務司擬將此等船隻由監督另給官用船牌,係為防弊起見;似可俯如所請。惟事屬創辦,職道未敢擅專。理
合照錄擬給牌示,具文詳請;是否有當?仰祈察核批示祗遵!如蒙俯允,並請咨明總理各國事務衙門通行各國一律照辦,實為公便』等情;並船牌式樣一紙到本爵大臣。據此,除批:『據詳已悉。查此項商輪改為官輪,既與兵輪有別;在船水手人等又係商輪出身,行駛通商各口,自應有所稽察,方免流弊。現經稅司請由監督另給官用船牌,察核所擬,尚屬妥協。仰候照錄船牌式樣咨請總理衙門核定通行遵辦,以昭周妥。繳印發』外,相應鈔錄船牌式樣咨呈。為此,咨呈貴總理衙門,謹請查核辦理施行。
(--見「海防檔」「甲、購買船」(下)六二二(九九三頁))
福建巡撫劉銘傳咨報「威利」官輪順搭客貨請援照「永保」、「琛航」
兩船成案免由洋關查驗
二月十八日(三、二三),福建巡撫劉銘傳文稱:
本年四月初七日,據會辦通商委員、已革浙江補用知府李彤恩詳稱:『案奉憲批:「威利」輪船現已由官購定,往來各口運軍裝;仍准附搭客商,照收腳。飭由卑局發給船票,以專責成』等因。奉此,伏查官輪船附搭客商、照收水腳,似宜援案通知洋關稅務司知照,方為正辦。當即錄批,函致滬尾關稅務司法來格知照去後。旋准函復:『官輪船既收客商腳及棺柩運費,即係貿易之船;照章自應由關節制,按例完納稅鈔
。況商人只知圖利,其行李多有藏匿私貨;雖委員稽查周密,而本關分當遵章派撥扦子手查驗,未便稍事因循』等由。復經卑局以『該船僅收客商腳,並未奉准裝運貨物,未便作為貿易之船;仍遵憲定章程,援照「永保」等船成案辦理』函復去後。詎法稅司拘於成例,堅請如前。伏查光緒七年間前撫憲岑任內,議將船政之「永保」、「琛航」兩號輪船專在臺北、福州,按五天往返,連環開行。所有官民商貨均准搭船,照招商局章程酌收水腳,由稅釐委員監收,另款存儲,即以開支兩船薪水等項;既可常通文報,又可節省經費。行令省會通商、稅釐兩局司道,詳奉前軍憲行知滬尾海關。經前稅司賀壁理來函,援引同治十二年總理衙門章程,以兩船即無貨、雖止搭客行李,核與商船無異;亦應由關查驗,以昭畫一等情。經由海關委員稟奉前軍憲穆批:『前准總署咨:中國官輪、兵輪往來各省,無庸經新關洋人之手稽查;飭由各關自行派員認真查驗等因。今賀稅司函請前情,自未便俯如所請。現在此案尚未奏咨,業經照行善後通商、稅釐各局司道確核通詳:官輪船附搭商販貨物應收官稅銀兩,仍循舊章由海關查照常稅懲辦。此次賀稅司請照商輪進出口章程,歸該稅司查驗;核與總署前咨未符,所請毋庸置議。詳請行知遵辦』等因,行知到關;經兜委員照會稅務司知照在案。此次「威利」輪船僅准附搭客商、柩棺照收腳費,以之津貼船中月費,實為節省經費、慎重稅務起見;核與「永保」、「琛航」兩船並准貨、照收關稅情形更有區別,自宜援照成案,毋庸洋關
查驗。第既准法稅司兩次函復堅請如前,未便徒由卑局與其爭論。相應據情詳請憲臺察奪,可否援照「永保」、「琛航」兩船成案,咨明總理衙門轉行赫總稅司知照,並咨督、軍憲轉行各關局一體遵行,以昭妥協;一面由卑局將該船搭客收緣由分移臺北各衙門,並隨時發給招帖,先行試辦,以廣招徠』?並據另稟:『查「威利」輪船准搭客商、照收腳一案,兩准法稅司來函,堅請照章由關查驗等語;茲將原信恭呈憲鑒。至「永保」、「琛航」兩船前年議貨物照收水腳一案,茲將原案要鍵十件檢出,一併呈請鈞察。伏查「永保」等船原議准貨物作為商船,尚歸海關常稅徵收、不歸洋稅項下造報;茲「威利」輪船僅准搭客商棺柩、收些腳,並無攬貨物應完關稅,核與「永保」等船情形又有不同;更無庸由關稅務司派丁查驗。但官輪搭客收,似宜咨明總署劄行總稅司轉飭各口稅務司遵照,以免藉口;並咨軍、督憲轉行各局司道一體知照,方為正辦』各等情。計呈送札十件、信二件到本爵部院。
據此,除批『據詳另單均悉。查「威利」輪船往來上海、臺北等處,僅准附搭客商、帶運棺柩,酌收腳津貼船中月費,與「永保」、「琛航」二船准商貨情形相同;自應援照成案,毋庸由洋關稅務司派人查驗。如恐搭客行李防有夾帶私貨情弊,當由海關委員認真查驗。候咨明總理衙門暨將軍、督部堂轉行各關局一體遵照。一面即由該委員於「威利」輪船進出口時,將搭客行李逐名查驗;如有夾帶貨物、希圖漏稅,無論官弁
商民兵勇,立即稟明照章罰辦,毋稍瞻徇。切切!原信二件、札十件,發還備查。此繳印發』暨咨行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貴衙門,請煩查照轉行赫總稅務司援照「永保」、「琛航」兩船成案辦理,望切施行。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六八五(一0一三頁))
咨復福建巡撫劉銘傳奏准「威利」官輪順搭客貨仍應驗關完稅
二月二十四日(三、二九),行福建巡撫劉銘傳文稱:
光緒十二年二月十八日,接准咨開:『據通商委員李彤恩詳稱:「威利」輪船往來各口運載軍裝,擬附搭客商,照收水腳,當經知照洋關稅務司去後。迭經函復:官輪既收客商水腳及棺柩運費,即係貿易之船,照章由關查驗納稅等語。伏查光緒七年,前撫憲岑議將「永保」、「琛航」兩輪搭運客貨,奉准總理衙門咨:中國官輪、兵輪往來各省,無庸經新關洋人之手稽查;飭由各關自行派員稽查等因在案。此次「威利」輪船附搭客商、柩棺,照收腳費以之津貼船中月費,擬援照「永保」、「琛航」兩船成案,無庸洋關查驗,咨明總署轉飭總稅司通行遵照』等因前來。本衙門查各省官輪、兵輪開行各處,不由洋人經理,歷經辦理有案。光緒七年穆圖善片奏:『「琛航」、「永保」兩輪渡送官兵、文報,順搭商民貨物,毋庸經新關洋人之手經理;別號輪船,不得援以為例』等語
,嗣經本衙門復奏:以此項官輪如專渡送官兵文報,自毋庸由新關查驗;倘須搭裝客貨,應於進出口時飭赴新關照章完納稅鈔、聽候稽查,以照畫一。奉旨:『依議。欽此』;通行在案。再查九年北洋大臣咨稱:「海鏡」輪船往來煙臺附搭客貨,亦援「永保」、「琛航」成案,照章稽查完稅亦在案。是官輪開行,新關洋人不得干預;而既搭載客商,即須由關查驗。定章具在,辦理未便兩歧。本衙門礙難劄飭總稅司遵辦,致涉紛更。相應咨復貴撫轉飭該局員仍照成案辦理,以符定章可也。
(--見「海防檔」「乙、福州船廠」(下)六八六(一0一五頁))
福建巡撫劉銘傳咨報委由德商李德代辦器材安設基隆滬尾至安平間
陸路電線
六月十七日(七、一八),福建巡撫劉銘傳文稱:
據會辦臺北通商委員李彤恩稟稱:『竊彤恩面奉憲諭:「臺北孤懸海外,而南北袤長千餘里。倘無輪船之便,信息經旬莫通;水路電線,亟應剋日舉辦。適有上海德國泰來洋行李德到臺,面呈陸路電線所需機器料件價銀清摺,願代承辦。飭與該洋人妥商議定,先將陸線趕辦,以速郵政」等因。奉此,彤恩即邀該洋人李德到局,將其所呈清摺逐一查考;適臺南電報局委員、船政學生、候選縣丞蘇汝灼請假來北,並邀會同估計。細
核摺內所開臺地由北至南一千五百里,需銀三萬二千八百兩,每里合銀三十七兩五錢一節,數目多有不符。詰據李德聲稱:「摺內僅開機器價銀數目,其運腳、保險一切不在其內」。彤恩復詰設電事宜尚有應需各項機器物件,摺內漏開甚多,自應逐一開明添入;令其補辦,以免缺乏。又打電局所擬設五處,每局需機器一切,亦應詳細開列;一併辦齊,以備足用。該洋人深以為是。伏查此次設立陸路電線,應以基隆、滬尾兩海口起,互通至臺北府城,由府城直達臺灣府安平口止,約計長七百餘里。所辦線條各項,有八百里足可敷用。至沿途溪河,倘難安插木桿;應令預備水線,以免臨時周章。惟所開價銀三萬二千八百兩。係照一千五百里而算;茲僅用八百里,則價銀自應核減。第摺內所開應用機器等項,有不能短少者,自宜照數購備;惟七號電線一項按里而計,應可減少。查該洋人所開電線需銀一萬三千零九兩,計除七百里應除銀六千一百一十二兩,若照原開總數三萬二千八百兩除銀六千一十二兩外,僅應給銀二萬六千六百八十八兩。此外,加給蘇汝灼所開添補各器共銀一千六百五十兩。核計僅應給銀二萬八千三百三十八兩,彤恩擬照此數發給承辦。據該洋人聲稱:此次代辦電器,原屬急公效勞,非敢希圖中飽。堅以運費、保險一切尚須數千元,萬難賠墊;固執至再、至三,未能定議。彤恩茲擬增給運費、保險一切一千六百餘兩,合共給其規平洋銀三萬兩。以八百里計,每里適合三十七兩五錢;與該洋人原議亦屬相符,該洋人始肯應允。請定合同之日,在於福
州給交銀一萬兩;餘俟六個月電線、機器運到之日,再行找給二萬兩。所有事宜均列合同之內,是否有當?理合開摺呈請察奪。如蒙俞允,俟奉批示,再與該洋人畫押定議。至應用木料工作一切需費若干?俯容再行核估請示辦理』等情,到本爵部院。據此,除批『據稟已悉。陸路設電需用物件,既經該委員與洋商李德分款議定價目,應即畫押立據,仰候分別咨行查照。此繳印發』併分別咨行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照錄粘抄合同
立合同,臺北通商委員前浙江補用[知]府李彤恩、德國上海泰來洋行李德。同奉欽差福建臺灣爵撫憲劉諭,將臺北由滬尾、基隆兩處海口起至臺北府城,又由府城至臺灣府安平止,設立陸路電線,以通信息。茲李德願出承辦電線機器一切,計由滬尾、基隆兩海口至安平以華里八百里為率,中設電局五處,共需價銀規平三萬兩。立約之日,先交給一萬兩;電線到齊,找還銀二萬兩。所有應辦物件細數,另列清單之內。惟電桿所用木料及安電工作,一切概由中國自辦。自立合同之日起,限六個月將電線物件包運至滬尾口交卸。所有運費、保險一切,均由李德發給。若機器物件照約依期運到中國,不得退還異說。倘李德不照合同,有遲誤、短少致中國難以應期興工,李德願罰銀二千兩
。彼此當立漢、洋合同各一紙,各執為據。
一、約明用雙條十七號電線,以華里八百八十里為率,中設電局五處。所有沿途電線及局中應用機器物件,另列清單之內。以上共需價銀規平三萬兩物件到齊,應將外國所買發票原單呈請查核。
一、約明應需木料並工作一切不在合同之內,由中國自理。倘將來興工要用洋匠幫同工作,李德當選派精熟電務洋匠一名到臺;每月另給薪水、火食銀二百兩,轎價在外。
一、約明自立合同之日起,限六個月內將電線、機器一切全數包運到滬尾口交卸。船到滬時,除風雨不計外,限二十四點鐘耽擱起卸物件;倘過二十四點鐘外,每天應貼船銀二百元。
一、約明所有價銀,共計規平銀三萬兩。立約之日,議由福州先交三分之一,應規平銀一萬兩;尚餘規平銀二萬兩,約俟電線、機器到齊之日,仍由福州再行找清,不得遲延。
一、約明所辦電線、機器物具一切自到臺安設之日起,保固一年為限;如限內原有損壞,李德願賠修。倘所辦物件有不合適用,應准中國剔換退還;李德當另行補齊應用,不敢異議。
一、電線機器到日,倘有以李德所辦之物不合於用,彼此議論不一;應請中國電線局選派熟悉之人秉公議估,不可刁難受累。至機器到臺,所有應完關稅暨駁船銀,均由中國自理。
一、由滬尾、基隆至安平所用電線,中有隔溪應用水線若干里?此時殊難懸揣。應由李德預備若干購運到臺,以便足敷安設。
一、此次議設陸路電線為國家有益起見,所有議價一切,均由欽差爵撫憲與李德當面議定。所有局中繙繹、通事、丁胥人等,不敢勒索花紅規例。
一、李德此次承辦臺灣陸路電線原為效勞出力起見,約明價銀三萬兩。倘在英國採辦價值勿須三萬兩,李德願按照外國發價原單數目繳還中國,以表報效之忱。
一、約明電線、機器一到香港,十天以前即須通知臺北電報總局,以便預備駁船聽候盤運,庶免臨時周章。
光緒十二年五月二十五日(英一千八百八十六年六月二十六號),立合同李彤恩、李德。
謹將沿途電線應需各物,開列於左。計開:
巴明行第七號雙條電線,華里八百八十里長。
巴明行第十六號電線,三墩。
達挪依單鉤碗鉤,一萬五千副。
雙鉤碗鉤,五千副。
鐵挺鉤,五百磅。
鹽強水,三百四十磅。
接桌螺絲,十五打。
接七號線螺絲,十五打。
粗樹膠線,二千碼。
細樹膠線,二千碼。
碗鑽,八打。
小本絞關,十根。
鐵練,八條。
大搖車,六付。
修水線器具,二付。
理線拑,十付。
小轆車纜,十四付。
手鋸,十把。
螺絲郎頭,八個。
大拑,三打。
小拑,三打。
蟹剪,八把。
途用機器,三付。
角挫,二打。
大角挫,三打。
--以上係泰來洋行原開數目物件。
加大搖線,一付(二十四元)。
指南針,二架(每架四元)。
淨鉛,一百磅。
白鉛,一百磅。
淨錫,三百磅。
銅號頭,十個。
寒暑表,三枝。
布帶尺,二匣。
開地鑽,一十二把(每把十八元)。
銲,十個。
風爐,五架。
測遠機,一架。
測高機,一架。
鐵連尺,一條(計二十英尺)。
白漆,三百磅。
紅漆,三百磅。
各色鑢,六打(每打四元)。
石油,三百磅(每磅一角二尖)。
黃銅銲,三百磅(每磅二角五尖)。
--以上係中國添辦物件,核計需銀一千六百餘兩。
謹將五所電局應需各物開列於左。計開:
西門機器,十二付。
莫耳斯紙條,一萬盤。
四線檔電機,五付。
二線檔電機,二付。
愛庚冷電池,八百全付。
湯生驗電表,三付。
切線表,六尺。
四線分電匙,六付。
六線分電匙,六付。
八線分電匙,六付。
五線轉電板,六付。
馬掌吸鐵石,五塊。
藍油紙,一千張。
機器墨水,一千小瓶。
機器油,二千瓶。
頂好電報鐘,十二付(每付二十元)。
腦沙(上等),一千三百磅(每磅一角四尖)。
小電表,六只。
--以上係泰來洋行原開數目物件。
煤精,五百磅(每磅五尖)。
卑好樂西門加呢,五百磅(每磅一角一尖)。
水銀,六十磅(每磅一元一角)。
大銅板,六塊(長五尺、闊三.五尺、厚二分,係英尺)。
紫銅線,五十磅(每磅七角)。
黃銅線,一百磅。
天王鐘,五架(每架二十元)。
--以上係中國添辦數目物件。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八三八(一三0三頁))
軍機處交出福建巡撫劉銘傳奏臺灣購辦水路電線以速郵政抄摺
九月十五日(一0、一二),軍機處交出劉銘傳抄摺稱:
為臺灣購辦水路電線,以速郵政,恭摺仰祈聖鑒事。
竊臺灣一島孤懸海外,來往文報風濤阻滯;每至匝月兼旬,音信不通。水路電報實
為目前急務,必不可緩之圖。查同治十三年,經前江督沈葆楨奏請設立臺地水路電報,奉旨允准在案。曾同上海大東北公司議明價值,業已粗定合同;因沈葆楨調任兩江,議遂中止。臣於上年法兵解嚴之交,經營辦理,固慮經費難籌,亦因水線價值昂貴,非考實精微利鈍,不敢猛浪從事。自春至秋,洋商多有來臺承辦此項電線。臣因旱線損斷容易修理,水線損斷無船可修;中國只大東北公司修理電線輪船一隻,若仍照沈葆楨前議歸大東北公司承辦,以後修理較易。特派已革浙江候補知府李彤恩馳赴與該公司面議,據開水程由廈門至澎湖以達安平約共五百里,索價銀十五萬五千兩;包修三年,需費銀三萬兩;以後遇有損斷,雇令該輪船修理,每日需費銀五百兩。與沈葆楨原定合同大略相同,均須交付現銀。李彤恩因該公司開價過多,置不與議;會同已革廣東試用道張鴻祿諮訪各洋行,令其各開價值,約同各洋商一併來臺,與臣面議。然修理無船,水線萬不能辦。據瑞生洋行條陳:自造鋼四鐵葉輪船一隻,由外洋裝線運至中國,並自購修理機器一副,長三百二十英尺、闊三十二英尺,可以安六尊;俟電線安妥後,平時可以載貨、裝兵巡洋,遇有電線損斷隨時自行修理。一舉而數善備,以免大東北公司居奇。臣稔籌熟商,事屬可行。臺灣四面皆海,多一船即得一船之用。當令洋商各開實價,擇其廉者與其成交。旋據地亞士等七行開單,內惟怡和、泰來、瑞生三行開價較廉:電線價銀十萬兩,輪船價銀九萬兩,修理電線機器價銀一萬兩,測量機器一副、三局電報
機器之具並包運、包放工價、包險等費,共銀二萬兩。總共價銀二十二萬兩,絲毫不能再減。臺灣經費支絀,一時難籌鉅款。臣當同該商人等面議,如能三年歸還,即可成交。泰來、瑞生皆不承應,惟怡和願辦。當飭張鴻祿、李彤恩與其詳議條款,先給定銀四萬兩,其餘分三年歸清,不給息銀。現據李彤恩等詳送條款合同並船圖、電線樣式前來。臣伏查沈葆楨前立合同估價有三:一由福州至淡水之白沙墩、再由臺灣府至澎湖,議價洋二十四萬二千五百餘元;一由臺灣徑至廈門,議價洋十七萬六千八百餘元;一由安平至澎湖、至廈門,議價洋二十一萬二千九百餘元。三項中,惟末一項與此次所辦道理相同。其估價合成銀數計之,須十五萬三千二百餘兩。且所議頭等電線,近岸只八噸重者八十五里,其餘皆一噸三分四重。此次所訂電線,議定頭等近岸十噸重者一百里,其餘皆二噸重;不獨價值便宜,線料亦大相徑庭。且查瓊州水程不足六十里,據大東北公司開送從前包辦海線價銀二萬餘兩;若以臺灣線價比較,更屬廉平。至添購修理電線輪船一項,按照合同所開機器馬力,價亦並不昂貴。臣於經費萬分支絀之際,勉力籌辦急要之務;若不切實打算,給價稍多,不惟不能節省,且見笑於洋人。旱線由基隆滬尾合至淡水、由淡水至臺灣府城來往兩道,議定八百里。除木料之外,其餘皆由泰來承辦,其價銀三萬兩,訂於明年正月安設;水線定於明年六月安設。臣尤慮者,安設水線費款十萬;一旦有事,或被敵人割斷,不獨無補於緩急,且白棄鉅款,殊為可惜。今自造一
船,可以自行隨時撈取,便益甚大。
惟此項經費無著,臣同沈應奎反復籌議,只有百貨釐金項下可以抵撥。但本年六月甫經一律開辦,每月收銀不足四千兩;三年能否如數相償,尚無把握。臺地安設電報,於茶商最為得益。李彤恩現與商人議定,如三年內釐金收數不敷電價,由該商人等竭力捐助,以成要舉。
除將合同、船圖咨送海軍並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查考外,謹將臺灣購辦水、陸電線各緣由,繕摺具陳,伏祈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光緒十二年九月十四日,軍機大臣奉旨:『該衙門知道。欽此』。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八五0(一三二五頁))
福建巡撫劉銘傳咨呈臺灣購辦水陸電線摺稿並船圖合同
九月十八日(一0、一五),福建巡撫劉銘傳文稱:
竊照本爵部院於光緒十二年八月二十八日,在臺北行營恭摺具奏「臺灣購辦水陸電線以速郵政」一案;相應抄錄摺稿並將船圖、合同呈送。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照錄合同
立合同,會辦臺北通商稅務委員前浙江補用知府李彤恩、上海怡和洋行英商施本思。同奉欽差福建臺灣巡撫部院一等男劉諭辦臺灣達於廈門水路電線,分別每英里十噸重三十英里、每英里二噸重一百二十英里,以速郵傳。又置造四鐵葉暗輪鋼輪船一隻,由英運水線到臺安放之後,由中國改作巡船;常時既可巡查各口水線設斷,亦可鑲配機器撈收修理,一舉而數善備。現蒙爵撫憲面許怡和行承辦,議定以上兩項,共給價銀規平二十二萬兩;立約之日先交四萬兩,餘俟輪船水線到臺安放沈妥,再交六萬兩。尚有十二萬兩,自水線安妥之日起,分作兩年勻還,不貼利息。茲將議定條款飭彤恩、本思會立漢、英文字合同各三紙,送請滬尾口英國領事官翟蓋印,各執為據。彼此倘不照約,應照後列章程辦理。
一、怡和行約明在英國定造四葉暗輪鋼身火輪船一隻,其船身大小、噸位、式樣做法,另列清單粘附於後。
二、約明立約之日起,限十個月包運至臺灣;水線放妥,交付中國管理。所有十個月內保險並僱請船主大副、二副、三副、管輪及水手等,由怡和行僱用,自行發給薪水等項。
三、約明海線一到臺灣,立即安放妥貼。放線時,船中薪費一切由怡和行發給;惟煤炭,請爵撫憲撥用。電線一經安放沉妥,以後交船之日所有船中費用,應由中國自備
。倘要留船主人等,均聽中國鈞便;如不留用,仍由怡和行資送回國。
四、由安平至澎湖轉達廈門計共英海里一百五十里,內安平近岸海道計七英海里上下,應用粗線每英里重十噸;至澎湖近岸海道計十英里上下、廈門近岸海道計十三英里上下,每英里亦俱用十噸重之粗線。其餘深海,應用細線每英里重二噸。以上共用十噸重粗線三十英里、二噸重細線一百二十六英里;如須改用五噸重水線為之連接,由工師酌量添辦,不另給價。
五、此項水線安放海底,不能用勁牽直,應須曲折安排,方期隱固。倘所需不止一百五十英里,應由怡和行多備十餘里或二十餘里之水線,以免臨時缺需貽誤。此項不另給價。
六、約明承辦英國上等海線,其線心用七條紫銅斤,每英里重一百三十磅;外用三重吉潘印度膠包固,每英里應重一百三十磅。再合麻及最結實之小帶紮緊,再紮以極堅固之鐵線,又紮以麻加巴麻油漆成。共計包固五層,俱用新料新造,不得以舊料壞物抵塞。
七、此項水線,現蒙爵撫憲發出線樣一條為式,怡和行自當遵照原式製造。限四個月內,怡和行當將新造線式寄來呈請查驗;倘將來水線運到,驗與所送原樣不符,怡和行情願認罰。
八、在安平、澎湖、廈門三處,應設電報局三所。其局所應由中國自行建造,即局中應需床舖、椅棹傢伙一切亦由爵撫憲自備。惟所需打電電具、電池要雙付及各等機器,由怡和行代辦足備足用;共需若干件,要與廈門大北電報公司所用物件一律,不得短少。
九、另備測量機器一付,以備將來海線損斷,庶學生可以測量遠近,易於撈收修理。
十、安平、澎湖、廈門三處線端應由何處起岸?應否添用陸路旱線或暗埋地?須俟將來外國工師到臺,會同委員勘明應用若干,用行議價。此項,怡和行自當公道代辦。
十一、將來電線、機器到華,由怡和行僱用司理放線工師三、二人到華包放水線。每月應給薪水及工竣資送回國,統由怡和行給發。惟應留工師一人在臺三年,令其教習學生修線之事;每月薪水如何議給,怡和行願為居中說合,必可從廉訂定。
十二、約明代辦將來海線損斷應行撈收修理接線之機器一付,並預備十噸、二噸海線若干及隨時留備之線一切銅線、硬印度膠、麻繩、巴麻油、鐵線等項,以備隨時足用。
十三、約明驗看海線一事,如在英國察驗,即由中國駐紮英京大臣派員查驗;如在中國查驗,或由爵撫憲派員、或由各省電報局派員考驗,亦無不可。
十四、約明以上輪船並各項海線、機器物件等,統共上海規平銀二十二萬兩正,不折不扣。立約之日先付銀四萬兩,輪船海線到華放妥再付銀六萬兩;尚有十二萬兩,自輪船海線放妥之日起算,分作兩年交還。所有兩年之中,利息毋庸算給。
十五、約明頭批銀四萬兩、二批銀六萬兩並以後分交之十二萬兩,或在福州付給、或在上海交付,均候鈞便。如兌付庫平銀核對上海規平銀平色如何申法,查照交易向章辦理。
十六、此次議買輪船、海線,原由怡和行與爵撫憲當面議定價銀,無折無扣。中國局員、丁胥人等如有勒索受賄,查出與受均應科罰。
再將承辦運海線輪船一隻大小式樣、噸位、尺寸、做法開列於後:
一、四葉暗輪鋼身火輪船一隻,船身均是鋼片做成。自水線以下應用七分半厚,其餘自五分厚起、至七分半止。約明一切俱用新物新做,不用舊料,要頭號保險。倘不照約,立將原船送還。
二、船身長二百二十英尺、寬三十二英尺、高二十英尺,噸位一千噸,吃水深十三尺。
三、桅兩枝,均是鋼片做成。橫側木杆,用金山松木。
四、單煙通鍋爐二座。
五、省煤快力機器,用新式三隻汽缸。其馬力名一百五十匹,實八百匹。此機器用煤極省,現在外洋兵船所用者一式。
六、每點鐘行走十二諾,合華里四十三里。二十四點鐘,用煤十五噸。
七、舵盤機器前後二付,起錨汽機在前一付,起重汽機在後一付。
八、此船本意為安放修理海線之用,惟無事之時兼可巡查各口,應於船頭、船尾各置六寸口徑阿姆斯脫郎後膛各一尊。該兩處船身須與兵船一式堅固,兩旁亦應開有門闊六十度,以備中國將來隨時安置小。由臺灣自備。
九、船後艙面應設客座一間,傢伙俱照半洋、半華式。外有臥房一間,留有床榻地位。艙下有客廳一大間,兩旁各有客房數間。均照圖式,不得參差。
十、艙底有鐵桶二、三隻,以備放海線所用。或係活動可移、或係不能移動、或一二個活動而有一個不活動者,均由海線工師看定再配。
十一、船上應用應備大小呂宋繩、上等帆篷,一切俱全。
十二、船上行船應用應備大小機器、料件傢伙並船表、量天尺、量水程地圖,一概俱全。
十三、船中鑲配銅鐵物件並官艙、客艙、各艙床榻、椅棹、鐘表、應配坐褥、櫥櫃
,一概齊全。
十四、船中官艙、客艙、各艙門簾、地毯並廚房爐、盤杯、刀叉等件粗細傢伙,一切俱全。
十五、所有鐵練、鐵椗大小幾個,應照英國海部章程預備。杉板用楢木十掌一隻、八掌一隻、六掌二隻,船上傢伙一切俱全。
十六、以上各項數目,應須分款約明:輪船並水線約銀一十九萬兩,修理水線機器一萬兩,三局機器並測量機器及保險、水腳共二萬兩。
附船圖式一紙、水線圖式一紙。
大清光緒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立合同臺北通商委員李彤恩;大英一千八百八十六年九月二十日,立合同上海怡和英商施本思。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八五一(一三二八頁))
戶部咨行臺灣購辦水陸電線應令詳擬商民電信定價章程
九月二十七日(一0、二四),戶部文:
福建司案呈軍機處交出臺灣巡撫劉銘傳奏「臺灣購辦水路電線以速郵政」一摺,光緒十二年九月十四日軍機大臣奉旨:『該衙門知道。欽此』。欽遵抄出到部。相應恭錄
諭旨,移咨閩浙總督兼福建巡撫、臺灣巡撫遵照,併令該撫速飭經手各員將安設水陸電線一切事宜,趕緊酌定章程,先行奏咨報部立案。
至此項購辦電線價值,據稱在於百貨釐金項下分作三年動撥;不敷之項,由茶商捐補。其百貨釐金自本年六月甫經一律開辦,每月收銀不足四千兩等語。查本年五月間,據該撫奏明臺灣船貨釐金自本年四月初一日停止,改抽百貨釐金等因;此次奏稱百貨釐金自本年六月開辦,核與前奏開辦日期不符。應令該撫查明登覆,並令遵照本部前行,將設局處所、委員銜名籍貫暨月支薪水若干?先行專案報部。嗣後該釐局收放銀數,務須照章按半年奏報一次,仍照冊送部稽核;毋許違延。再查該處所安電線係為速郵政起見,既稱於茶商最為得益,自係包電商信。凡商民電信定價若干?亦即詳擬章程報部辦理;均毋宕延可也,暨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查照可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八五二(一三三三頁))
光緒十三年(一八八七)
閩浙總督楊昌濬咨呈光緒十二年冬季電奏電信清摺
三月初七日(三、三一),閩浙總督楊昌濬文稱:
竊照本部堂於光緒十三年正月二十七日附片具奏上年冬季分接奉電旨並電奏電信錄摺分咨一片;相應抄錄片奏稿並錄具清摺一扣,備文呈送。為此咨呈總理衙門,謹請察照核辦施行。
照錄清摺
謹將光緒十二年冬季分來往電信開具清摺,呈送鑒核。計開:
(略)
十二月十四日,寄鈞處電:昨接日本徐大臣來電云:『據倭外部文稱:由法新造之「畝傍」兵輪日久未到,現派兩兵艦來閩、廈、臺灣各港口訪尋;祈轉飭地方官勿視為商船,並飛咨臺撫』等語。經電復已知照臺撫,閩、廈未聞到有日本兵輪,應請照復外部。鄙意新造巨艦開赴東洋,必有定期定向,不比纖芥,何須到處尋訪;其言難信。查崎案現尚未了,恐地方驚疑,借端生事;請鈞處電囑徐大臣轉致外部,無須派輪來閩。
如該輪到時,當即電聞,並祈示復。濬叩。寒。
十二月十七日,寄鈞處電:徐星使續電:『倭只欲我免徵該二船鈔稅,即臺灣亦只通商之口』等語。該外部語仍支離,已緩致代辦領事,如船來不必入口。是否?乞電復。濬叩。洽。
十二月十九日,寄鈞處電:頃代辦日本領事知照:『「畝傍」兵輪已查明於冬月初八由新嘉坡開行,至臺灣洋面之東邊失事沉沒;所派「明治」、「長門」兩艦不到閩、臺訪尋』等語。謹電聞。濬叩。效。
照錄清摺
謹將光緒十二年冬季分電旨電奏開具清摺,呈送鑒核。計開:
十二月十五日,接北洋轉電鈞處來電:本日奉旨:『張之洞電稱:接徐承祖電,倭外部因購法艦未到,擬派船至各港訪尋等語;南洋接閩電相同。目下崎案未定,華民積憤;如倭有兵輪入口,難保不別滋事端。此事該外部語涉支離,徐承祖既不先事力阻,且未電告總署及南北洋大臣,輒為轉電閩、粵,殊屬輕率。著傳旨申飭,彼船如未成行仍應向其阻止,並即電聞。欽此』。即轉電徐大臣、南洋、粵督、閩督云。鴻。咸戌。
(略)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八七九(一三七六頁))
海軍衙門咨行議覆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事宜抄摺
閏四月初二日(五、二四),海軍衙門文稱:
本衙門於光緒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具奏「議覆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事宜」一摺,本日欽奉慈禧端佑康頤昭豫莊誠皇太后懿旨:『依議。欽此』。相應恭錄並抄原奏,咨行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欽遵查照可也。
照錄粘單
奏為議覆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事宜,仰祈慈鑒事。
光緒十三年四月初十日,欽奉慈禧端佑康頤昭豫莊誠皇太后懿旨:『劉銘傳奏「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暨懇飭林維源督辦」各摺片,著總理海軍事務衙門議奏。單併發。欽此』。伏查臺灣孤懸海外,物產藩盛。非興商務,不足以開利源;非造鐵路,不足以興商務。該島南北相距千里,海口紛歧,兵力、餉力斷難處處設守。若修成鐵路,調兵靈捷,無虞敵人窺犯,尤屬海防百世之利。是以前福建撫臣丁日昌規畫臺防摺內,曾建議須修鐵路;因經費無措,迄未果行。今劉銘傳招致新嘉坡、西貢各島閩商回籍合辦商務,又勸令由商承修鐵路;所需工本銀一百萬兩,將來即於鐵路取償,於公款無關出入,洵為裕國便民起見。摺內所陳三大利,均係實在情形。既稱該處商民樂從,紳士亦
無異議,應請旨准其開辦,以裨臺防大局。臣等細核單開章程,如臺南、北應用鐵路地價,由官籌發,並由官派勇幫同工作,官輪代運木料免算水腳,經過城池街鎮停車之處由官修造車房,火車應用收票司事人等官給薪水,統計商人省費已屬不少;與津沽現辦鐵路全由公司承認者,稍有不同。至於工本銀一百萬兩,分七年歸還,週年六釐利息;內有鋼條、火車、鐵橋等項約需銀六十餘萬兩,由商在洋廠訂購,其價亦分年歸還,與該廠議立合同由官蓋印,由商於鐵路造成後提腳價九成償還本利,另以一成並搭客票費一成作為鐵路用度各等語。該撫自必與中外商人妥議辦法。另片又慮該商以多報少、任意吞匿,恐七年內尚難清償工本,並以內山番地招民開墾,均須得人經理;請令內閣侍讀學士林維源督辦臺灣鐵路商務,仍兼辦撫墾事宜,以收實濟而專責成。查林維源籍隸臺北,鄉望素孚。擬請旨准如該撫所奏,令該學士查照現議規條,督飭承辦商人委員認真照辦,不准稍有滋弊失信之處。凡遇鐵路商務應奏事件,應仍由臺灣巡撫領銜會同林維源具奏,庶收和衷共濟之效。
所有遵旨議覆緣由,是否有當?謹恭摺具陳,伏乞皇太后慈鑒。謹奏。
(--見「海防檔」「戊、鐵路」六(二0頁))
臺灣巡撫劉銘傳咨呈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摺片並海軍衙門議覆一摺抄件
五月十八日(七、八),臺灣巡撫劉銘傳文稱:
竊照本爵部院於光緒十三年三月二十日,在臺北府城恭摺由驛具奏「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以興地方而固海防,請旨遵行」一摺,又附奏「臺灣修造車路,懇恩飭令內閣侍讀學士林維源督辦鐵路、商務」一片,於光緒十三年閏四月初六日准兵部火票遞到四月初十日軍機大臣字寄:『本日貴撫具奏摺片單各一件,奉旨:「留中。欽此」。為此知會』等因。承准此,又於光緒十三年閏四月二十日,准欽差北洋大臣、直隸閣爵督部堂李啟:『據海軍衙門文案抄呈,海軍衙門於四月二十八日「議覆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事宜」一摺,欽奉懿旨:「依議。欽此」。除分行外,相應抄粘咨會查照』等因,到本爵部院。准此,除分別行知外,相應恭錄並粘抄原摺片暨抄粘咨呈。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察照欽遵施行。
照錄清摺
奏為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以興地方而固海防,請旨遵行;恭摺仰祈聖鑒事。
竊臣據商務委員已革道員張鴻祿、候補知府李彤恩等稟稱:『上年奉委招致南洋各島貿易閩人來臺合辦商務,以興地方;當即專函往招。現有南洋新嘉坡、西貢等島閩商陳新泰、王廣餘等復信,僉稱俱願回籍在臺灣合辦商務。革道等現已集股訂購輪船二隻,先行開辦。惟臺灣一島孤懸海外,當此分省伊始,亟宜講求生聚,以廣招徠。現在貿
易未開,內山貨物難以出運;非造鐵路,不足以繁興商務。查安平、旗後兩口限於海湧,自春至秋不便泊船;滬尾一口日漸淤淺,輪船來往候潮耽擱時日。只基隆一口無須候潮,便於泊船;因距淡水旱路六十里,不便運貨。所有各商,不得已於滬尾遷就往來。若能就基隆開修車路以達臺南,不獨全臺商務繁興,且與海防有裨甚大。現在公款支絀,革道等議集商股承修,約需工本銀一百萬兩,將來即取償於鐵路,無庸動用公款。擬具章程數條,陳請酌核辦理』等情前來。臣查臺灣一島孤立海外,現在設立省會,為南洋之屏蔽。必須開濬利源,經費堪以自給;南北防勇,徵調可以靈通:方能永保巖疆,自成一省。現在辦防、清賦以及安設水陸電報,本年內外均可次第竣事。惟於鐵路一事,臣知其利,因經費無出,躊躇未敢猝議舉辦。現據該委員等稟請由商人承修,於公款無關出入;將來坐收厚利,實於臺灣大局有裨。所有鐵路利益,除便於驛務、墾物、商務不計外,目前之大利有三,請為我皇太后、皇上陳之。
臺灣四面皆海,除後山無須辦防外,其餘防不勝防。基、滬、安、旗四口現已購築臺,可資守御;其餘新竹、彰化一帶海口紛歧,萬無此兵力處處設守。臣已於奏辦臺灣善後摺內,陳明在案。如遇海疆有事,敵船以旱隊猝然登岸,隔絕南北聲氣;內外夾攻,立見危迫。若修鐵路,調兵靈便;何處有警,瞬息即至,無虞敵兵由中路登岸。此有裨於海防者一也。
臺灣既經分省,須由中路建設省城,以便控制南北。查彰化橋孜圖地方,曾經前任撫臣岑毓英察看地形,可以建省。臣於上年九月,復親往察看。該處地勢平衍、氣局開展,襟山帶海,控制全臺,實堪建立省城。惟地近內山,不通水道;不獨建造衙署、廟宇運料艱難,且恐建省之後商賈寥寥。雖有城垣,空無人居。若修車路,商務立見繁盛;於建造各項工程轉運之費,節省尤多。此有裨於建立省城者二也。
臺北至臺南六百里,中隔大溪三道。春夏之處,山水漲漫,行人隔絕。大甲、房裏兩溪,每年必淹斃數十人。急須造橋,以便行旅。查大甲、房裏、曾文三溪,或寬十里、八里;其次小溪二十餘道,或寬百餘丈、數十丈不等。大甲溪經前任撫臣岑毓英督修石壩以阻漫流,並未修橋,已費洋三十餘萬元;數月之後,為水沖刷淨盡。臣現由上游窄處議修,統計大小溪橋工必需銀三十餘萬兩。今該商等承辦車路,此項橋工二十餘處一律興修。暫勿論車路之利,公家先省橋工銀數十萬兩。此有裨於臺灣工程者三也。
臣於光緒六年曾經條陳具奏鐵路之利,其時風氣未開,不無異議;現在開平業經辦有榜樣,可釋群疑。且臺灣與內地情形不同,興修鐵路,商民固多樂從,紳士亦無異議。如蒙天恩俯准開辦,有裨於臺灣大局實非淺鮮。臣無任惶悚待命之至。
除將商人議立章程另行開單恭呈御覽外,謹將臺灣擬修車路、創辦商務,請旨遵行各緣由,恭摺由驛具陳,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謹將商辦臺灣鐵路章程各條,恭呈御覽。計開:
一、基隆至臺灣府城,擬修車路六百餘里。所有鋼質鐵路並火車客車、貨車以及一路橋樑,統歸商人承辦。議定工本價銀一百萬兩,分七年歸還,利息按照週年六釐。每年歸還數目,使辦成後,核量鐵路腳價進款數目,再行定議。
一、臺北至臺南沿途所過地方,土沃民富;應用鐵路地基若由商買,民間勢必居奇。所有地價,請由官發。其修築工價,由商自給。
一、基隆至淡水、貓裏街至大甲,中隔山嶺數重。臺灣人工過貴,必須由官派勇幫同工作,以期迅速。
一、車路所用枕木為數過多,現在商船訂購未到。須請先派官輪代運,免算水腳。
一、車路造成之後,由官督辦、由商經理。鐵路火車一切用度,皆歸商人自行開支。所收腳價,官收九成償還鐵路本利;商得一成並於搭客另收票費一成,以作鐵路用度。除火車應用收票司事人等由官發給薪水外,其餘不能支銷公費。
一、鐵路經過城池街鎮如須停車之處,由官修造車房。所有站房、碼頭,均由商自行修造。
一、此項鐵路現雖商人承辦,將來即係官物。所用鋼質鐵條每碼須三十六磅,沿途橋樑必須工堅料實,由官派員督同修造。
一、此項鐵路,計需工本銀一百萬兩。內有鋼條、火車、鐵橋等項約需銀六十萬兩,商人或在德廠、或在英廠訂購,其價亦須分年歸還。如奉旨准辦,再與該廠議立合同,由官驗明蓋印。以後由商自行歸還,官不過問。如商人另做別項生意,不能以鐵路作抵,另借洋款。
再,臣查鐵路之利,不獨目前有裨於海防、建省、橋工三事,將來亦可添一大宗入款,以充海防經費。臺灣地面窄小,不能如內地利息之厚;該商人等請以七年歸還本利,似可有盈無絀。惟經理必須得人;若無廉實大員查察會計,將來商人以多報少、任意吞匿,不獨無利可餘,且恐七年之內鐵路工本尚難清償。查臺北府城市面日興,內山番地土曠人稀,閩、廣窮民多有願來開墾;因輪船水腳過貴,無力渡臺。若商務辦理起色,即就商局輪船往來香港、廈門之便運載墾民渡臺,由官薄給船資;十餘年後,全臺均成沃壤,永無番患。惟近年內地招商集股歷被欺騙,虧折太多;現在商人搭股,不無疑慮。查內閣侍讀學士臣林維源端謹忠實,為商人所欽信;自奉旨回籍幫辦臺北撫墾以來,不獨撫墾得力,如清賦、抽釐等事均資臂助。其於理財一道,尤為精實。如蒙朝廷主持要政,俯准臺灣修造車路,可否仰懇天恩,飭令學士臣林維源督辦臺灣鐵路商務,仍兼辦臺北撫墾事務;凡遇鐵路商務,准由該學士專摺奏事,以收實濟而專責成之處?出
自逾格鴻慈。臣為慎重經費、興盛地方起見,是否有當?謹附片具陳,伏乞聖鑒訓示。謹奏。
奏為議復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事宜,仰祈慈鑒事。光緒十三年四月初十日,欽奉慈禧端佑康頤昭豫莊誠皇太后懿旨:『劉□□奏「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暨懇飭林維源督辦」各摺片,著總理海軍事務衙門議奏。單併發,欽此』。伏查臺灣孤懸海外,物產蕃盛。非興商務,不足以開利源;非造鐵路,不足以興商務。該島南北相距千里,海口紛歧,兵力、餉力斷難處處設守。若修成鐵路,調兵靈捷,無虞敵人窺犯,尤屬海防萬世之利。是以前福建撫臣丁日昌規畫臺防摺內,曾建議須修鐵路;因經費無措,迄未果行。今劉招致新嘉坡、西貢各島閩商回籍合辦商務,又勸令由商承修鐵路,所需工本銀一百萬兩將來即於鐵路取償,於公款無關出入,洵為裕國便民起見。摺內所陳三大利,均係實在情形。既稱該處商民樂從,紳士亦無異議;應請旨准其開辦,以裨臺防大局。臣等細核單開章程,如臺南、北應用鐵路地價由官籌撥,並由官派勇幫同工作,官輪代運木料免算水腳,經過城池街鎮停車之處由官修造車房,火車應用收票司事人等官給薪水,統計商人省費已屬不少;與津沽現辦鐵路全由公司承認者,稍有不同。至其工本銀一百萬兩,分七年歸還,週年六釐利息;內有鋼條、火車、鐵橋等項約需六十餘
萬兩,由商在洋廠訂購,其價亦分年歸還,與該廠議立合同由官蓋印,由商於鐵路造成後提腳價九成償還本利,另有一成並搭客票費一成作為鐵路用度各等語。該撫自必與中外商人妥議辦法。另片又慮該商以多報少、任意吞匿,恐七年內尚難清償工本,並以內山番地招民開墾,均須得人經理,請令內閣侍讀學士林維源督辦臺灣鐵路商務,仍兼撫墾事宜,以收實濟而專責成。查林維源籍隸臺北,鄉望素孚。擬請旨准如該撫所奏,令該學士查照現議規條,督飭承辦商人委員認真照辦,不准稍有滋弊失信之處。凡遇鐵路商務應奏事件,應仍由臺灣巡撫領銜會同林維源具奏,庶收和衷共濟之效。
所有遵旨議復緣由,是否有當?謹恭摺具陳,伏乞皇太后慈鑒。謹奏。
為咨行事,本衙門於光緒十三年四月二十八日具奏「議覆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事宜」一摺,本日欽奉慈禧端佑康頤昭豫莊誠皇太后懿旨:『依議。欽此』。相應恭錄並抄原奏,咨行臺灣巡撫、閩浙總督、總理衙門、戶部欽遵查照可也。
(--見「海防檔」「戊、鐵路」七(二二頁))
臺灣巡撫劉銘傳咨呈奏請改派楊宗瀚總辦臺省鐵路商務林維源專辦撫墾片稿
五月十八日(七、八),臺灣巡撫劉銘傳文稱:
竊照本爵部院於光緒十三年閏四月二十一日,在臺北府城附片由驛具奏「臺北墾務亟須清丈分界,請旨開去林維源鐵路商務差使,俾其一意幫辦撫墾;並派道員楊宗瀚總辦鐵路商務」一片,除俟奉到硃批另行恭錄咨呈並分別行知外,相應抄片咨呈貴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照錄片稿
再,臺灣擬修鐵路、創辦商務,曾經臣附片奏請內閣侍讀學士臣林維源督辦。因該學士取與不苟,將來車路腳價期於涓滴歸公,不虞中飽。連日據林維源面稱:『所辦臺北沿山墾務新開田園,俱定於本年秋冬清丈,逐段分界,以便將來陸續升科。宜蘭現又有新墾、舊墾爭產械鬥情事,即宜前往督同官紳清丈;地方寬闊,一時不能竣事。商務、墾務,彼此不能兼顧;商請奏銷鐵路商務差使。以免遺誤』等情。臣查林維源所辦臺北墾務,亟須清丈。宜蘭八里沙地方,本年三月經林維源督同官紳議開河道,該處可墾田園萬畝,全係平陽膏腴之地;新墾、舊墾爭佔地界,不時械鬥,亟須林維源前往督同官紳清丈分界,以免滋事。所稱兩據不能兼顧,亦係實在情形。鐵路商務,現經海軍衙門議准,奉懿旨『依議。欽此』;咨行欽遵前來。據商務委員已革道員張鴻祿、浙江候補知府李彤恩等稟稱:『現由英、德兩廠先行訂購鐵路鋼條三百三十里、鐵橋二道、火
車客車七十具,定於年內到齊;股分銀兩陸續招集,所欠無幾。先由基隆造至彰化,再行接續前進。工程浩大,必須二、三年後方能完工。並請派道員楊宗瀚總辦鐵路商務,以便商情』等因。臣查鹽運使銜新班先選用道楊宗瀚,以知縣於同治元年投效大學士臣李鴻章軍營辦理文案,隨營歷保道員,留於河南補用;於光緒十一年,報捐海防先選用。其器局開展,辦事精實,志趣遠大。平時家居,每以「中國之大,不能富強」為恨。經臣函招來臺總辦商務,實稱其選。惟據楊宗瀚稟稱:現屆輪選到班,理應赴部投供。合無仰懇天恩,俯念臺灣分省伊始,事事興創,需才佐理;飭部註冊,准將鹽運使銜新班先選用道楊宗瀚留於臺灣差遣,差次遇缺即選。俟選缺後,再行送部引見。至鐵路抽收腳價為期尚早,現由外洋開來鐵路腳價章程簡當詳明,絲毫不能舞弊。屆時再由臣妥籌辦理。相應請旨開去林維源鐵路商務差使,俾其一意幫辦撫墾,以專責成而收實效。是否有當?出自逾格鴻慈。謹附片具陳,伏乞聖鑒訓示。謹奏。
(--見「海防檔」「戊、鐵路」八(二九頁))
光緒十四年(一八八八)
臺灣巡撫劉銘傳咨呈奏請臺灣鐵路改歸官辦以卹商情而免中止摺稿
十一月初四日(一二、六),臺灣巡撫劉銘傳文稱:
光緒十四年十月十六日,在臺北府城恭摺具奏「臺灣鐵路改歸官辦,以卹商情而免中止」一案,相應鈔錄摺稿呈送。為此咨呈貴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見「海防檔」「戊、鐵路」一0(三六頁))
軍機處交出臺灣巡撫劉銘傳奏臺灣鐵路改歸官辦以卹商情而免中止抄摺
十一月初六日(一二、八),軍機處交出劉銘傳鈔摺稱:
為臺灣鐵路改歸官辦,以卹商情而免中止;恭摺仰祈聖鑒事。
竊照臺灣興造鐵路,前經海軍衙門議准,奏奉懿旨『依議。欽此』欽遵。經飭據商務委員已革道員張鴻祿、浙江候補知府李彤恩訂由英、德兩廠購辦鐵路鋼條三百三十里、大小鐵路橋一道、火車客車七十具,先自基隆造及淡水,再行接續前進;由臣改派道員楊宗瀚總辦,議定地價,車房、碼頭歸官承辦,並撥營勇代做工程,於光緒十三年閏
四月奏明在案。
當時勘定臺南、北六百餘里,除地價、車房、碼頭、土工外,估價銀一百萬兩。惟淡水至基隆山河夾雜,須挖山洞九十餘丈、大小橋樑一百二十餘座;穿山渡水,挖高填低,工程浩大。各軍因修築臺、勦番勦匪,無暇代修,均由商局僱夫興辦。現將基隆六十里修造平坦,舖成鐵條三十里,年外可以完工;共計夫價橋樑,已費銀十九萬兩。查李彤恩等招集商股一百萬,其時創議皆以鐵路利厚,兩月之間即招股七十萬,收到現銀三十餘萬;復經各商議購快船兩隻價銀三十六萬兩,以輔鐵路之不足。自工師到後,細勘工程,統計土工需銀三十餘萬兩;營兵無暇代修,各商觀望。需用經費,經李彤恩稟請,由臣挪用,陸續借支銀二十萬兩。所有鐵條、火車、鐵橋,均經臣議立合同,由外洋購辦,分年歸還;本年頭批已給銀十萬兩。李彤恩勇於任事,商民信服;擬俟基隆六十里最大工程告竣後,再行招集股分。不料李彤恩於九月病故,楊宗瀚因病假歸,經臣委員督修。據各商稟請歸官自辦,已繳現銀三十餘萬願留快船兩隻作抵等情。臣查臺灣鐵路辦成,不獨利商便民,且於海防大局有裨;故臣費盡經營,創議興辦。今商股既已觀望不前,承辦委員或死、或病;若聽其中止,不獨已費公款無所著落,且購到鐵條、鐵橋、車輛、木料,棄置可惜。臣飭工師詳細勘估,究竟需用經費若干?據稱:通盤核算,基隆至彰化每里合銀三千兩,彰化至臺南每里合銀二千五百兩,計地價、土工、
車房、碼頭四項需銀六十餘萬兩,核之原估百萬數目相符;較之開平鐵路,工倍而價廉。現在基隆至淡水山路六十里不日完工,其餘除大甲溪之外,別無大工。臣擬儘購到鐵條辦至彰化,然後再行量力進止。惟經費無出,臣同藩司邵友濂籌商至再,惟有自本年秋季以後,閩省每年協濟銀四十四萬兩,計至十七年春季止,尚存未解銀一百零四萬兩;此項本擬節存,備充建省分治經費。現在分治雖然在急,工程浩大,尚非一時所能猝辦,擬請暫將此款挪抵車路應用。俟竣工後,所收腳價即行陸續歸還成本,辦理分治。官項固不致絲毫落空,商股有快船取利,亦未受累。將來不獨有裨於海防,即建省分治工程,有鐵路運載木石、磚瓦,省費甚多,竣工亦速。
所有臺灣鐵路收歸官辦緣由,是否有當?理合恭摺具奏,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初五日,奉硃批:『著照所請。該衙門知道。欽此』。
(--見「海防檔」「戊、鐵路」一一(三七頁))
光緒十五年(一八八九)
臺灣巡撫劉銘傳咨報駐英參贊李經方自英赴臺與怡和、旗昌洋行校對購
辦船帳目
二月二十八日(三、二九),福建臺灣巡撫劉銘傳文稱:
據駐英二等參贊官、分省補用知府李經方稟稱:『竊卑府於光緒十四年九月二十八日奉出使大臣劉札開:「准臺灣爵撫部院劉咨:怡和、旗昌兩洋行承辦臺灣大快船,現據該兩行呈到帳目,多有未符。據稱係駐英參贊李守經方經辦等情,應請貴大臣飭令該員暫行回華,與該兩行當面校對,俾易清結;一俟事竣,仍令赴英供差。咨請轉飭遵辦等因。札飭將經手事件料理清楚,即行束裝起程,早日回署銷差;仍將起程日期報查」等因。奉此,卑府遵將駐英使署經手事件,逐一清釐;茲於十二月二十日自英起程,附搭輪船前赴臺灣。除將抵臺日期另行稟報外,理合具稟;伏乞鑒核,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查考』等情到本爵部院。據此,除稟批示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見「海防檔」「甲、購買船」(下)五三六(七九七頁))
臺灣巡撫劉銘傳咨報李經方校對船帳目完畢並准其請假入都會試
二月二十八日(三、二九),福建臺灣巡撫劉銘傳文稱:
據駐英二等參贊官、分省補用知府李經方稟稱:『竊卑府前奉出使大臣劉札飭,赴臺灣聽候與怡和、旗昌兩洋行結算前購船帳目等因。當經將駐英使署經手事件,逐一清釐;於光緒十四年十二月二十日自英起程,十五年二月初一日馳抵臺灣,遵奉示諭與該兩行校對船帳目。現在該兩行帳目均已結算無,理應即回英國使署供差。惟卑府係安徽省廬州府合肥縣人,於光緒八年壬午科應江南鄉試,中式第三十八名舉人;現值會試之年,考期在即。刻下既因公奉差到臺,擬請賞假兩個月,俾得入都應試。一俟會試事畢,謹即束裝起程回英銷差。理合具稟,伏乞鑒核,賞給咨文,以便於二月二十一日自臺灣起程,航海入都,親至禮部呈驗應試。並祈咨呈總理衙門查考』等情到本爵部院。據此,查怡和、旗昌兩行船帳目既據該員結算清楚,應准給假咨送會試。除稟批示並給咨會試暨分咨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總理衙門,謹請查照施行。
(--見「海防檔」「甲、購買船」(下)五三七(七九八頁))
光緒十六年(一八九0)
戶部發臺灣巡撫電詢前令另籌鐵路經費曾否籌妥
七月初四日(八、一九),發臺灣巡撫電:
鐵路經費,前令另籌;曾否籌妥?速電覆!戶部。
(--見「海防檔」「戊、鐵路」二七(七五頁))
光緒十七年(一八九一)
戶部咨行臺灣找解光緒十七年鐵路經費半數已由地糧項下匯解北洋前由
百貨釐金先解半數亦在地糧內提取歸款
十一月初八日(一二、八),戶部文稱:福建司案呈軍機處交出臺灣巡撫沈奏「臺灣找解光緒十七年分一半鐵路經費銀二萬五千兩連同匯費,一併在於地糧項下提支,發交協和信號商匯解天津北洋大臣衙門投納」附片一件,光緒十七年十月二十二日奉硃批:『該衙門知道。欽此』;欽遵交出到部。相應恭錄硃批,移咨臺灣巡撫遵照。
再,該省此次找解本年一半鐵路經費銀二萬五千兩,現在該省遵照部行,改於本年地糧項下提解;其前在百貨釐金項下籌補十六年分並先解本年一半共銀七萬五千兩,亦在地糧項下提還歸款,核與本部核覆原案相符。應令該撫即將動支前項銀兩連同匯費,造入該年地糧造銷案內,報部查核。至此項經費,該省原請在於百貨釐金項下撥解;嗣據該撫咨稱釐金向徵番銀,並無隨收補水,兌解前項經費,請每百兩另支補水銀十兩。當經本部行令改在地糧項下撥解,原以地糧有隨徵補水,無須另款開支;該省自應遵照
辦理。此次原奏僅稱補水隨款核補,究竟是否即在地糧隨徵補水項下核給,並未詳敘,殊欠核實。應令轉飭遵照本部前行,將前項補水銀兩即在於地糧隨徵補水項下開支,不得另動正款,以免駁斥。至該省應解鐵路經費已經改撥地糧,所有光緒十七年七月以後騰出百貨釐金銀兩,既經該撫奏明解歸海防經費項下列收造報,應令將前項銀兩歸於何年海防善後案內列收之處?先行查明報部,以憑備案;並抄錄附片,移咨直隸總督兼北洋大臣暨咨呈總理衙門查照可也。
(--見「海防檔」「戊、鐵路」五三(一一0頁))
同文館譯上海德國新報載臺撫邵友濂由基隆赴臺北火車險遭出軌等訊
十一月二十九日(一二、二九),同文館譯德國新聞紙「上海德國新報」云:
(略)
(略)
臺灣基隆地方,鐵路與臺北府相連。向有洋人數名受僱在車站應役,久為閩廠華員、華役所嫉。前經該軍器局員役等具稟呈遞署臺撫某,請將車站洋人全行遣退,改用閩廠管機器華匠行車應役。該署撫未經批准,華人愈行忿恨,遇事益相齟齬。本年西十一月二十三日,新任臺撫邵由基隆赴臺北乘坐火車,華匠暗於必經之路施弄詭計,冀引
火車出轍,以洩私忿。幸管車頭機器洋人早經留心,見轍底鐵釘掘去數處、轍鐵浮起一段,立飭停車,故不致失事云。
(--見「海防檔」「戊、鐵路」五六(一一三頁))
光緒十八年(一八九二)
臺灣巡撫邵友濂函請發交各國條約及電報密本
六月初一日(六、二四),臺灣巡撫邵友濂文稱:
接准公函,以臺灣請領各國條約十部,先寄二部,餘俟摺差領取等因;謹已聆悉。除將寄到條約二部存檔備查外,茲乘摺差之便,奉懇飭將存餘各國條約八部並檢貴衙門刊刻電報密本兩本發交領回臺分給應用。瀆神之處,感泐無既。
復謝並懇,敬請勛安。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九八四(一四九四頁))
同文館譯上海德文新報載臺灣鐵路基隆臺北段通車並向南接造等訊
八月二十一日(一0、一一),同文館譯新報。
照錄新報
譯上海德文新報(八月二十一日):
(略)
臺灣鐵路,自基隆至臺北府計約十八英里,早經造成。現又向南接造,年內約可造成三十中里。因近來華人往來稱便,附搭火車者日多;每日售出車票,約可五萬餘張。
(略)
(略)
(略)
(--見「海防檔」「戊、鐵路」七六(一四六頁))
福州將軍希元咨報臺灣鐵路經費改由閩關四成洋稅項下撥解光緒十八年
款已解天津
九月二十四日(一一、一三),福州將軍希元文稱:
竊本爵將軍接准戶部咨:『本部具奏臺灣巡撫邵奏「臺灣經費入不敷出,奉撥鐵路經費暨藥釐湊還洋款銀兩,請自本年為始,不再撥解」一摺,光緒十八年三月十一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鈔摺內開:『查鐵路經費一款,臺灣甫經報解二年;現在臺款既入不敷出,自宜將此項銀五萬兩免其撥解,改歸閩海關於今年省出協臺銀二十萬兩內撥銀五萬兩,以供鐵路經費之用。仍令福州將軍自本年起,按年掃數籌解天津交收,毋稍延欠等因,咨行遵照』前來。並准北洋大臣咨:『臺灣應解鐵路經費每年銀五
萬兩,既經戶部議奏改由閩海關撥解,所有本年應解銀兩,迅速照數匯解天津鐵軌官路總局兌收,以濟需要』等因。本爵將軍查閩海關四成洋稅項下今年省出協臺銀兩,業將第一百二十五、二十六兩結期內徵存銀十萬兩,提湊上半年京餉,兌交號商領解戶部投納,恭摺奏明在案。茲謹就第一百二十七結四成洋稅項下提出銀五萬兩,遵照部咨撥解鐵路經費之用;填具文批,發交號商源豐潤、蔚泰厚承領,定於八月二十七日由省起程解到天津,前赴天津鐵軌官路投納。
除附片奏報並分咨查照外,相應專文咨報。為此合咨總理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見「海防檔」「戊、鐵路」七七(一四七頁))
福州將軍希元咨呈奏報閩關匯解光緒十八年鐵路經費銀兩片稿
九月二十四日(一一、一三),福州將軍希元文稱:
竊照本爵將軍於光緒十八年八月二十七日,附片奏報「閩海關第一百二十七結四成洋稅撥解光緒十八年分鐵路經費銀兩」一片所有片稿,相應抄錄咨會。為此合咨總理衙門,請煩查照施行。
照錄粘單
再,奴才接准戶部咨:『本部具奏臺灣巡撫邵友濂奏「臺灣經費入不敷出,奉撥鐵路經費暨藥釐湊還洋款銀兩,請自本年為始,不再撥解」一摺,光緒十八年三月十一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鈔摺內開:『鐵路經費一款,臺灣甫經報解二年;現在臺款既入不敷出,自宜將此項銀五萬兩免其撥解,改歸閩海關於今年省出協臺銀二十萬兩內撥銀五萬兩,以供鐵路經費之用。仍令福州將軍自本年起,按年掃數籌解天津交收,毋稍延欠等因。咨行遵照』前來。並准北洋大臣李鴻章咨:『臺灣應解鐵路經費每年銀五萬兩,既經戶部議奏改由閩海關撥解,所有本年應解銀兩,迅速照數匯解天津鐵軌官路總局兌收,以濟要需』等因。奴才伏查閩海關四成洋稅項下今年省出協臺銀兩,業將第一百二十五、二十六兩結期內徵存銀十萬兩提湊上半年京餉,兌交號商領解戶部投納,恭摺奏明在案。謹就第一百二十七結四成洋稅項下提出銀五萬兩,遵照部咨撥解鐵路經費之用;填具文批,發交號商源豐潤等承領,定於八月二十七日由省起程,解到天津鐵軌官路總局兌收清款。
除咨戶部暨北洋大臣查照外,合將閩海關四成洋稅提解十八年分鐵路經費銀兩緣由,謹附片陳明,伏乞聖鑒。謹奏。
(--見「海防檔」「戊、鐵路」七八(一四八頁))
光緒十九年(一八九三)
軍機處抄交福州將軍希元奏報匯解閩關光緒十九年鐵路經費
八月初五日(九、一四),軍機處抄交希元片稱:
再,上年接准戶部咨稱:『本部具奏臺灣巡撫奏「臺灣經費入不敷出」一摺,鈔摺內開:「查鐵路經費一款,臺灣甫經報解二年;現既入不敷出,自宜將此項銀五萬兩免其撥解,改歸閩海關於今年省出協臺銀二十萬兩內撥銀五萬兩,以供鐵路經費之用。仍令自本年起,按年掃數籌解天津交收,毋稍延欠」』等因。當經奴才在於第一百二十七結四成洋稅項下提銀五萬兩,遵照部咨撥解十八年分鐵路經費清款,分別奏咨在案。嗣於本年正月十一日接准戶部:『本部議覆「閩海關籌解各款不敷開報」一摺,抄錄原奏內開:「查該協臺餉銀,向在四成洋稅項下每年提支銀二十萬兩;除行令劃撥鐵路經費銀五萬兩外,計尚存銀十五萬兩,悉數提歸六成稅洋項下列收,庶該關得此可藉資周轉」』等因;自應遵照辦理。業將第一百二十九、一百三十兩結期內徵存銀十萬兩提歸六成稅項下,以備湊解京協各餉之需,按結列單奏報亦在案。茲准北洋大臣李鴻章咨催十九年分鐵路經費提前報解等因前來;謹就第一百三十一結四成洋稅項下提銀五萬兩,照
案全數撥解十九年分鐵路經費之用;填具文批,發文號商源豐潤等承領,定於七月十四日由省起程,解赴天津鐵軌官路總局兌收清款。
除咨戶部暨北洋大臣查照外,謹附片陳明,伏乞聖鑒。謹奏。
光緒十九年八月初五日奉硃批:『該衙門知道。欽此』。
(--見「海防檔」「戊、鐵路」九二(一七七頁))
光緒二十一年(一八九五)
日本公使林董照知派船修理淡水、福州海線
八月二十九日(一0、一七),日本國公使林□照會稱:
刻接外務大臣電開:現因淡水接續福州之電線斷絕不通,我政府為修理起見,暫租大北公司輪船;咨請總署迅速電飭福州地方官,俾其順便從事等因前來。相應照譯來電照會貴王大臣,並請迅速轉電查照可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0七二(一五八二頁))
給津海關道盛宣懷劄飭查明福州海線何處斷絕如何修接並預籌兩國電局
接線辦法
九月初四日(一0、二一),給津海關道劄稱:
光緒二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准日本林使照稱:『刻接外務大臣電開,現因淡水接續福州之電線斷絕不通,我政府為修理起見,暫租大北公司輪船;咨請總署迅速電飭福州地方官,俾其順便從事』等因。本衙門查交接臺灣憑單內開:『一、臺灣至福建海線
應如何辦理之處?俟兩國政府隨後商定』等語;現在此條海線應如何辦理?兩國尚未商定。茲日本既急欲修理,自應將如何修接工程、以後兩國電局辦法,預籌妥定,以保利權。相應劄行該道,迅速查明此條海線何處斷絕?舊線能否堪用?並一切修接情形,即日逕覆本衙門,以憑核辦可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0七五(一五八四頁))
給日本公使林董照復已飭電局查明福州海線何處斷絕如何修接
九月初四日(一0、二一),給日本公使林□照會稱:
光緒二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准照稱:『刻接外部大臣電開,現因淡水接續福州之電線斷絕不通,我政府為修理起見,暫租大北公司輪船;咨請總署迅速電飭福州地方官,俾其順便從事』等因。本衙門查交接臺灣憑單內開:『一、臺灣至福建海線應如何辦理之處?俟兩國政府隨後商定』等語;現在此條海線應如何辦理?兩國尚未商定。既經貴大臣轉准貴國政府電稱欲往修理,本衙門即日札飭電局總辦迅速查明福州海線何處斷絕?如何接修?俟復到再行知照外,相應先行照復貴大臣查照可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0七六(一五八五頁))
津海關道盛宣懷呈擬福州至臺北及安平至澎湖海線應議辦法節略
九月初五日(一0、二二),津海關道盛宣懷遞節略稱:
謹擬福州府至臺北府海線及安平至澎湖海線應議辦法,繕呈節略,恭候憲核。
一、海線係中國物產,於交臺與日本條約內,並無「水線並交」字樣。查條約第二款僅載「交與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至水線原設在海中,應不在內。
一、中國與日本商訂章程,可特指明此水線仍係中國物業;如需修理,應歸中國自行修理。
一、此海線在福州之一端,應歸中國福州電局經理;在臺北一端,應歸日本管理。
一、報費應訂明中國每字可試收二佛郎克(約英洋五角)。
一、過路報費,可照中國與俄、英、法等國成案辦理。尚有核算交繳報費年期及一切另款,均由中國電報局與日本援照成案訂定。
一、安平至澎湖馬宮海線,計長一百五十二華里。按兩國所訂和約,此海線不在和約之內;如日本欲將該海線留為自用,應當償還價值。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0七九(一五八六頁))
津海關道盛宣懷電稟臺灣海線應歸中國辦法
津海關盛道宣懷來電(八月二十八日):
前議臺灣水線應歸中國,據閩局陳同書稟:須作為官已售與商電局,方好由公司出面爭論。惟福州至臺灣水線中斷,應由電局往修,乃可認為我產。查「飛捷」修線輪船在滬裝煤,兩三天回閩;如以為然,請由總署電邊帥,准將「飛捷」及船上修線物料暫歸電局派用。否則,此線若聽日本修好,則難收回矣。乞示遵!宣稟。勘。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0八0(一五八七頁))
津海關道盛宣懷電稟大北公司即派船往修臺灣海線意在否認我為物主
津海關盛道宣懷來電(八月二十八日):
臺灣電線,據閩局電稟,大北恒寧生電致福州大東公司,兩日內即派修水線船前往修理,意在不認我為物主矣。前電可勿議。宣稟。豔子。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0八一(一五八七頁))
李中堂鴻章面遞盛道擬具臺澎海線辦法節略
九月初五日(一0、二二),收李中堂節略一件。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0八二(一五八八頁))
津海關道盛宣懷函稟爭修臺閩海線情形並擬呈應議辦法
九月十二日(一0、二九),津海關道函稱:
光緒二十一年九月初四日,奉憲札內開:『光緒二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准日本林使照稱:「刻接外務大臣電開,現因淡水接續福州之電線斷絕不通,我政府為修理起見,暫租大北公司輪船;咨請總署迅速電飭福州地方官,俾其順便從事」等因。本衙門查交接臺灣憑單內開:「一、臺灣至福建海線,應如何辦理之處?俟兩國政府隨後商定」等語;現在此條海線應如何辦理?兩國尚未商定。茲日本既亟欲修理,自應將如何修接工程、以後兩國電局辦法,預籌妥定,以保利權。相應札行該道,迅速查明此條海線何處斷絕?舊線能否堪用?並一切修接情形,即日逕復本衙門,以憑核辦可也』等因。奉此,伏查福州至臺灣水線,於八月二十五日中斷。職道因現在爭修電線,即為將來收回關鍵;曾經職道電告日本電線督辦,聲言中國電局即派輪船前往修理。九月初一日,接其復電內開:『電示敬悉,感甚。臺灣修線甚為緊要,敝處已設法趕緊往修。此事已由本國駐京大臣轉致總理衙門矣。尊處請毋庸派船』等語。查該處電線,九月初一日已可通報。其損斷處距福州之川石山水線房約一百五十里,係在水深處;日本已雇大北水線輪船將壞處割修,當可復用。所有臺灣修理水線「飛捷」輪船現歸福州經管,以電局未
能立時調往修理。現在日本已經雇用大北輪船往修,祗可將來認還彼處修費。至於此條海線,照條約第二款,不應在交割之內。謹擬辦法六條,以備會商時採擇。如能聲明此線係中國電報公司之物,更易措詞。除抄送出使日本裕大臣查照外,肅此稟復。
恭叩鈞安,伏祈垂鑒。職道宣懷謹稟。
照錄清摺
謹擬福州府至臺北府海線及安平至澎湖海線應議辦法,繕呈節略,恭候憲核。
一、海線係中國物產,於交臺與日本條約內,並無「水線並交」字樣。查條約第二款僅載「交與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至水線原設在海中,應不在內。
一、中國與日本商訂章程,可特指明此水線仍係中國物業;如需修理,應歸中國自行修理。
一、此海線在福州之一端,應歸中國福州電局經管;在臺北一端,應歸日本管理。
一、報費應訂明中國每字可試收二佛郎克(約英洋五角)。
一、過路報費,可照中國與俄、英、法等國成案辦理。尚有核算交繳報費年期及一切另款,均由中國電報局與日本援照成案訂定。
一、安平至澎湖馬宮海線,計長一百五十二華里。按兩國所訂和約,此海線不在和
約之內;如日本欲將該海線留為自用,應當償還價值。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0八七(一五八九頁))
給日本公使林董照知代修臺閩海線斷線中國可認還修費
九月十六日(一二、二),給日本公使林□照會稱:
閩、臺水線中斷一事,前准貴大臣照會,曾經劄飭電局總辦亟籌接修並照復貴大臣在案。茲據電局總辦稟稱:『福州至臺灣水線於八月二十五日中斷,正擬調派「飛捷」輪船前往修理,並一面電告日本電線督辦;九月初一日接到復電內開:「臺灣修線甚為緊要,敝處已設法住修;尊處請毋庸派船」等語。查該處水線已由日本僱用大北公司輪船將壞處割修,九月初一日已可通報』等因。復准駐紮貴國出使裕大臣電,轉述貴國外務大臣云:此條水線本已聲明彼此另議,不在交接臺灣之內;現因斷線,亟須修接,是以託大北公司修整,係屬暫時之計。將來中線、日線如何交接,尚須妥為計議。應由貴大臣在京與總署籌商等語。本衙門查閩、臺海線應如何辦理之處?本於交接臺灣憑單內聲明「隨後商定」;刻暫因線斷,既經貴國僱用輪船代修完好,中國自應認還修費。至於此條海線尚須計議之處,既准貴外務大臣請貴大臣與本衙門籌商,其應如何訂立章程,即希知復,以憑商辦可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0九0(一五九二頁))
北洋大臣王文韶函呈閩臺海線原案
九月二十七日(一一、一三),北洋大臣王文韶函稱:
九月十九日,奉鈞署皓電內開:『頃日使來議閩、臺海線,云係臺撫撥款所設,應歸日本。署中告以論公法,海中之物不能歸日本;且為商物,更不能歸日本。彼欲分認,本署未允,因索憑據。請飭盛道速查臺線原案,函送本署,以備辯論』等因。當即面詢盛道並查檔冊,此項水線係光緒十三年省三中丞墊款開辦,嗣於光緒十五年因招商局退回「駕時」、「斯美」兩快船歸於公用,即以水線抵還招商局所招商股銀二十二萬兩。即經該局稟明,將水線作為電報局產業,由電局陸續歸還商局股銀二十二萬兩。該兩局同屬盛道一人督辦,故其時通融批准。今將原案三件,抄呈台鑒。肅復,敬請鈞安。
再肅者,臺灣初設電線,係十二年臺撫派員與怡和訂立合同包造,價銀二十二萬;奏明有案。原訂合同一件,抄呈台核。現與林董辯論,鈞署既已答為商物,經盛道查明:十五年曾奉臺撫招集商股三十三萬購買「駕時」、「斯美」兩船,原議林紳招十一萬、盛道招二十二萬;其時雖未招足,亦為人所共曉。嗣將兩船歸公,亦有奏案;即以臺、澎水線作為電報公司產業抵還船價,事屬有因。彼欲分認,如可堅持商物,從前法於越
南曾賠還招商局地產價值,照公法固無異辭。惟澎湖至安平水線,只好歸與日本,酌量給價;至福州至臺灣水線,似可議由電報局與彼另立合同辦理。統乞卓裁。再請鈞安。
照錄清單
立合同,會辦臺北通商稅務委員前浙江補用知府李彤恩、上海怡和洋行英商施本思。同奉欽差福建臺灣巡撫部院一等男劉諭辦臺灣達於廈門水路電線,分別每英里十噸重三十英里、每英里二噸重一百二十英里,以速郵傳。又置造四鐵葉暗輪鋼輪船一隻,由英運載水線到臺安放之後,由中國改為巡船;常時既可巡查各口水線設斷,亦可鑲配機器撈收修理,一舉而數善備。現蒙爵撫憲面許怡和行承辦,議定以上兩項,共給價銀規平二十二萬兩;立約之日,先交四萬兩,餘俟輪船水線到臺安妥之日起,分作兩年勻還,不貼利息。茲將議定條款,飭彤恩、本思會立漢、英文字合同各三紙,送請滬尾口英國領事官翟蓋印,各執為據。彼此倘不照約,應照後列章程辦理。
一、怡和行約明在英國定造四葉暗輪鋼身火輪船一隻,其船身大小、噸位、式樣、做法另列清單,粘附於後。
二、約明立約之日起,限十個月包運至臺灣;水線放妥,交付中國管理。所有十個月內保險並雇請船主、大副、二副、三副、管輪及水手等由怡和行雇用,自行發給薪水
等項。
三、約明海線一到臺灣,立即安放妥貼。放線時,船中薪費一切由怡和行發給;惟煤炭請爵撫憲撥用。電線一經安放沉妥以後,交船之日所有船中費用,應由中國自備。倘要留船主人等,均聽中國鈞便;如不留用,仍由怡和行資送回國。
四、由安平至澎湖轉達廈門,計共英海里一百五十里。內安平近岸海道計七英海里上下,應用粗線每英里重十噸;至澎湖近岸海道計十英里上下、廈門近岸海道計十三英里上下,每英里亦俱用十噸重之粗線。其餘深海,應用細線每英里重二噸以上。共用十噸重粗線三十英里、二噸重細線一百二十英里;如須改用五噸重水線為之連接,由工師酌量添辦,不另給價。
五、此項水線安放海底,不能用勁牽直;應須曲折安排,方期穩固。倘所需不止一百五十英里,應由怡和行多備十餘里或二十餘里之水線,以免臨時缺需貽誤。此項不另給價。
六、約明承辦英國上等海線及線心用七條紫銅斤,每英里重一百三十磅;外用三重吉潘印度膠包固,每英里應重一百三十磅。再合麻及最結實之小帶紮緊,再紮以極堅固之鐵線、又紮以麻,加巴麻油漆成。共計包固五層,俱用新料新造,不得以舊料壞物抵塞。
七、此項水線,現蒙爵撫憲發出線樣一條為式,怡和行當將新造線式寄來呈請查驗。倘將來水線運到驗與所送原樣不符,怡和行情願認罰。
八、在安平、澎湖、廈門三處,應設電報局三所。其局所,應由中國建造。至局中應需床舖、椅棹、傢伙一切,亦由爵撫憲自備。惟所需打電電具、電池要雙付及各等機器,由怡和行代辦足備足用;共需若干件,要與廈門大北電報公司所用物件一律,不得短少。
九、另備測量機器一付,一備將來海線損斷,庶學生可以測量遠近,易於撈收修理。
十、安平、澎湖、廈門三處線端應由何處起岸,應否添用陸路旱線或暗埋地窨須俟將來外國工師到臺,會同委員勘明應用若干?再行議價;此項怡和行自當公道代辦。
十一、將來電線機器到華,由怡和行雇用司理放線工師三、二人到華包放水線;每月應給薪水及工竣資送回國,統由怡和行給發。惟應留工師一人在臺三年令其教習學生修線之事,每月薪水如何議給?怡和行願為居中說合,必可從廉訂定。
十二、約明代辦將來海線損斷應行撈收修理接線之機器一付並預備十噸、二噸海線若干及隨時留備之線一切銅線、硬印度膠、麻繩、巴麻油、鐵線等項,以備隨時足用。
十三、約明驗看海線一事,如在英國驗,即由中國駐紮英京大臣派員查驗;如在
中國驗,或由爵撫憲派員、或由各省電報局派員考驗亦無不可。
十四、約明以上輪船並各項海線、機器物件等,統共上海規平銀二十二萬兩正,不折不扣。立約之日,先付銀四萬兩;海線到華放妥,再付銀六萬兩。尚有十二萬兩,自輪船海線放妥之日起算,分作兩年交還。所有兩年之中利息,毋庸算給。
十五、約明頭批銀四萬兩、二批銀六萬兩並以後分交之十二萬兩,或在福州付給、或在上海交付,均候鈞便。如兌付庫平銀核對上海規平銀,平色如何申法,查照交易向章辦理。
十六、此次議買輪船、海線,原由怡和行與爵撫憲當面議定,價銀無折無扣;中國局員、丁胥人等如有勒索受賄,查出與受均應科罰。
再將承辦運海線輪船一隻大小式樣、噸位、尺寸、做法,開列於後:
一、四葉暗輪鋼身火輪船一隻,船身均是鋼片做成。自水線以下,應用七分半厚;其餘自五分厚起、至七分半止。約明一切俱用新物新做,不用舊料,要頭號保險。倘不照約,立即原船退還。
二、船身長二百二十英尺、寬三十二英尺、高二十英尺,噸位一千噸,吃水深十三尺。
三、桅兩枝,均是鋼片做成。橫測木杆,用金山松木。
四、單煙通鍋爐二座。
五、省煤快力機器用新式三隻汽缸,其馬力各一百五十匹(實八百匹)。此機器用煤極省,現在外洋兵船所用者一式。
六、每點鐘行走十二諾,合華里四十三里。二十四點鐘,用煤十五噸。
七、舵盤機器前後二付,起錨汽機在前一付、起重汽機在後一付。
八、此船本意為安放修理海線之用,惟無事之時兼可巡查各口,應於船頭、船尾各置六寸口徑阿姆斯脫郎後膛各一尊。該兩處船身,須與兵船一式堅固;兩旁亦應開有門闊六十度,以備中國將來隨時安置小(由臺灣自備)。
九、船後艙面應設客座一間,傢伙俱照半洋、半華式。外有臥房一間,留有床榻地位。艙下客廳一大間,兩旁各有客房數間。均照圖式,不得參差。
十、艙底有鐵桶二、三隻,以備放海線所用。或係活動可移、或係不能移動、或一二個活動而有一個不活動者,均由海線工師看定再配。
十一、船上應用應備大小呂宋繩、上等帆蓬,一切俱全。
十二、船上行船應用應備大小機器、料件、傢伙並船表、量天尺、量水程地圖,一概俱全。
十三、船中鑲配鋼鐵物件並官艙、客艙各艙床榻、[椅]棹、鐘表、應配坐褥、櫥櫃,一概俱全。
十四、船中官艙、客艙、各艙門簾、地毯並廚房爐、盤杯、刀叉等件粗細傢伙,一切俱全。
十五、所有鐵練、鐵錠大小幾個,應照英國海部章程預備。杉板用楢木,十掌一隻、八掌一隻、六掌二隻。船上傢伙,一切俱全。
十六、以上各項數目,應須分款約明:輪船並水線約銀一十九萬兩,修理水線機器一萬兩,三局機器並測量機器及保險水腳共二萬兩。
附船圖式一紙、水線圖式一紙。
大清光緒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立合同臺北通商委員李彤恩;大英一千八百八十六年九月二十日,立合同上海怡和英商施本思。
照錄清單
光緒十五年五月初八日,臺灣撫院咨北洋大臣:
為咨明事:案查臺灣商務局前經招集商股銀三十三萬兩,係臺灣林紳認招三分之一(計銀十一萬兩)、招商局盛道認招三分之二(計銀二十二萬兩),購造「斯美」、「駕時」
快輪船兩號,於光緒十四年發交上海招商局代為攬;臺灣商局一切由林紳代為籌畫、上海即由盛道等派人照料,與招商局外合內分。而招商局代辦期內,實計虧折銀一萬八百四十兩左右。據商務司稟明本部院:「駕時」、「斯美」兩快船應作臺灣官輪船,由臺灣籌款修養;林紳所集股分銀十一萬兩暫存不動,盛道所籌股分銀二十二萬兩,臺灣實無現款籌還。查有臺灣至福州水線一條、安平至澎湖水線一條,又「飛捷」輪船機器等,共計原價二十二萬兩,數日適相符合;該道督辦電線,應將此項水線抵還前欠商股。以後福州、臺灣電線,悉照商定章程辦理。相應咨明貴閣爵部堂查照轉飭是荷。須至咨者。
光緒十五年六月,招商局稟北洋大臣:
敬稟者,竊職道於光緒十四年二月,奉臺灣爵撫部院劉飭令設立臺灣商務局,廣興商務,購買「駕時」、「斯美」快輪船兩號,計價銀三十三萬兩;臺灣林紳招集三分之一(計銀十一萬兩)、該道總理招商局等局可即代招三分之二(計銀二十二萬兩)。臺灣即由林紳代為籌畫、上海等處即由盛道派員照料,與招商局外合內分。職道遵照籌墊商本銀二十二萬兩。詎料代辦期內,官利全無;實計虧折銀一萬八百四十兩左右。已稟明臺灣劉撫部院,將此兩船奏明改作官輪船,由公中籌款修養。惟職道籌墊商本,亟應歸還
;現因臺灣無款可籌,即將海線原值價銀二十二萬兩抵還輪船商本。其海線歸併電報公司,即作為電局產業;其銀即由電局陸續交還。至於「駕時」、「斯美」兩船已退還臺灣自行收管,以後盈虧與招商局無涉。理合稟明憲臺,俯賜咨明臺灣撫部院立案施行,實為公便。
光緒十五年六月,電報商局詳北洋大臣:
為詳報事,光緒十五年五月,奉臺灣爵撫部院劉札開:『案查臺灣商務局前經招集商股銀三十三萬兩,係臺灣林紳認招三分之一(計銀十一萬兩)、招商局盛道認招三分之二(計銀二十二萬兩),購造「斯美」、「駕時」快輪船兩號,於光緒十四年發交上海招商局代為攬;臺灣商局一切由林紳代為籌畫、上海即由盛道等派人照料,與招商局外合內分。而招商局代辦期內,實計虧折銀一萬八百四十兩左右。據商務局稟明本部院:「駕時」、「斯美」兩快輪應作臺灣官輪船,由臺灣籌款修養;林紳所集股分銀十一萬兩暫存不動。盛道所籌股分銀二十二萬兩,臺灣實無現款籌還。查有臺灣至福州水線一條、安平至澎湖水線一條,又「飛捷」輪船機器等,共計原價二十二萬兩,數目適相符合;該道督辦電線,應將此項水線抵還前欠商股,以後福州、臺灣電線悉照商定章程辦理。除咨北洋大臣爵閣督部堂李查照轉飭外,合行札飭。札到,該道即便查照』等因。
奉此,伏查福州至臺灣水線一條、又安平至澎湖水線一條及「飛捷」輪船一號原值銀二十二萬兩,現已抵作職道所招「駕時」、「斯美」輪船之華商股分;而招商局不能承管水線,自應歸入電報商局作為華商產業。惟此水線本重利輕,所有抵作商股銀兩,應分年陸續歸還。其「飛捷」輪船,臺灣借用時仍應核算租價,以恤商情。除稟復外,理合詳請憲臺俯賜查核,咨明臺灣爵撫部院查照,實為公便。須至詳者。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0九七(一五九八頁))
致日本公使林董函送臺閩海線係商線原案
九月三十日(一一、一六),致日本國公使林□函稱:
九月十九日,貴大臣來署商議閩、臺海線一事,經本大臣等辨明係屬商線、並非官物;按之公法,應歸中國管理。貴大臣謂若果係商線須查出憑據,方可商議等語;當經本衙門電咨北洋大臣轉飭電局查復去後。茲准北洋大臣復稱:『臺灣初設電線在光緒十二年,原係臺灣巡撫派員與怡和洋行訂立合同包造,價銀二十二萬兩。嗣於十五年間臺撫招集商股三十三萬兩,購買「駕時」、「斯美」兩船,內有管理招商、電報各局道員盛宣懷招股二十二萬兩;嗣將「駕時」、「斯美」兩船歸於公用,即以水線作為電報公司產業,抵還船價。業由電報局陸續歸還招商局股銀二十二萬兩,稟經北洋大臣批准有案。
此為臺線歸入商局之根據』。並將原案三件抄送前來。本衙門查福州至臺灣水電線,初則官為創設,嗣經抵還「駕時」、「斯美」兩船商本,即屬電報商局產業。現在貴國電局如欲籌商接電辦法,中國電局與各國接電均有成式,可由電局彼此互商妥訂。相應照錄原案三件,函達貴大臣查照見復;並祈轉達貴國政府可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0九八(一六0八頁))
日本公使林董函復閩臺海線果係商線可從長計議
十月初七日(一一、二三),日本國公使林□函稱:
本月十六日,接准函稱:『九月十九日商議閩、臺海線一事,經本大臣等辨明係屬商線,並非官物』云云等因。溯查當日貴大臣等曾云臺灣境內以及從安平至澎湖水陸之線,自應照約讓與。其至福州一條,原係大政府亦支經費而設,應歸中國管理等語;是以本大臣當請查出大政府亦支經費之據,即與來函所稱稍不相符。特此聲明究竟。該線果係商線,猶可從長計議,似可無庸論境內外。
再者,二十日又准函稱:『前書十五年,究屬筆誤』等因,業已閱悉矣。併復。順頌時祉。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一0一(一六一0頁))
光緒二十四年(一八九八)
盛宣懷函擬將臺北至川石山海線售讓日本
十月十九日(一二、二),盛宣懷函稱:
敬肅者,臺灣淡水口至福州川石山海線,於光緒二十一年九月稟復鈞署並呈擬辦法六條,聲明此線係中國電報公司之物;如須修理,應歸中國自行經理。在福州一端,應由中國福州電局經管;在臺北一端,應歸日本管理。乃事隔三年,屢議未妥。該水線已由日本修過三次,並不預先知會。此三年內,應得海線轉報之費屢請日本結付,亦不應允。其視此海線已為日本之物,置之不理。因思此事若再請由鈞署與日本公使商議,勢必仍前拖宕了之;必以修換之費,足抵舊線之費為詞。且福州電局代其海線轉報,亦屬一無所有。目前時局,又不能拒其水線不在福州。宣愈屢執前擬六款商辦,彼堅持不允。
本年六月間駐滬日本領事小田切回國,由電報總局給與照會,諄託其設法結束。該領事前月返滬函稱:『該海線屢次損壞,不能打電;本國三次修換,共計日本金十一萬八千元。近來該海線又壞,必須修理,至省約費八、九萬元;若不修理,勢必置之無用之地。況該海線既屬臺界,中國若不趁此時售出,日後猶恐多費唇舌。若蒙采納,以十
萬元交價』等語。及面議數次,語甚決絕。竊思此項海線,原係劉省三中丞經手設造。嗣因臺灣設立商務局,需款置造「駕時」、「斯美」輪船,經省三中丞函商,借用公司商款置船;即以此項臺北至川石山海線一條抵與電報公司,經北洋大臣咨明鈞署在案。現在日本報明三次修線已費日本金十一萬八千餘元,目前又需修費八、九萬元;據電局商董集議,商力甚窘。無論日本未必允我公司贖回自辦,即使懇求政府向彼爭回,商人亦難籌此鉅款。中國勢力亦安能禁止日本另設海線,莫若將此舊水線售讓,援照電局與大東公司所立福州合同,立一約章,庶有羈勒。且張家口至恰克圖電線工程浩大,所集商股六十萬元不敷甚鉅,又不敢請領公款,勢將中輟;得此售價十萬元稍資挹注,可期趕緊造成,以符俄約。宣懷審度再四,所議尚屬允當。茲由日本領事擬送章程前來,又經悉心覆核增改函送前來;聲明商董雖已允洽,仍應請示鈞署,俟核准電復到日,方能畫押。
謹抄呈電報局照會及該領事復函一摺、又往來信函一摺、又原擬合同及增改合同一摺、又大東公司福州海線章程一摺,是否可行?統乞俯賜核定電示,遵照辦理。
肅此,恭請鈞安。
照錄清單
錄日本駐滬總領事小田切來函(十月初四日):
敬啟者,昨晚趨抵尊求謁,閣下於行李倥之中,撥冗接見,獲聆清教,鄙人感激無既矣。臺、閩電線一節,業經擬立合同。茲將底稿送至台端查閱,即祈酌正是荷。
竊查此案若候總署覆到簽字恐要多日,切請閣下即於此地簽定,另付章約,再行稟請兩國上憲核定施行,庶幾免耽延矣。是否照辦之處?出自鴻裁!鄙人即日五點鐘躬詣台端,面述一切。
致日本駐滬總領事小田切函(十月初五日):
敬復者,兩接惠函,並擬立臺、閩電線合同底稿,具悉一切。此線雖屬電報公司,然讓售之權應歸總理衙門核准。茲就貴總領事所擬條款,加增「川石山至福州之南臺電價」一條,係照中英公司光緒十年九月二十九日所訂福州電線合同第六款辦理。又於「線價十萬元」之下,聲明日本政府修換三次之價,與中國總局無涉。以上必須增入之語,再此約本大臣應俟接到總理衙門核准文憑,方有畫押之權;是以於結尾處,照面商辦法酌改,另繕清稿函復。即請貴總領事查照,先行電復為荷。
此復,敬請勛安。
謹錄六月十四日致日本總領事小田切萬壽之助照會:
為照會事,照得福州府至臺北府海中電線一條,係中國電報公司之物業。查交臺條約第二款,僅載「交與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並無「公司物業並交」字樣。福州至臺北屬電報公司之海線,與安平至澎湖屬國家之海線不同;本公司於光緒二十一年九月,呈請總理衙門核辦在案。
茲查交賠各案均已清楚,惟閩、臺海線係電報公司之物,尚未議定接線、過線章程,實未可再事延緩。屢經電報公司商董稟請議章,本督辦之意只有兩層辦法:一應將福州、臺北海線兩端歸中國電報公司管理,可照中國與英、俄、丹、法等國成案,訂定過線報費年期一切;一或將福州至臺北海線一條售與日本電報局:皆可公道辦理。茲聞貴署總領事回國,應請轉商貴國郵電部大臣,迅速派員到滬訂立條款,以敦兩國睦誼,並使華商共信公正辦法;是不僅本公司感佩已也。須至照會者。
謹錄九月初七日日本總領事小田切萬壽之助來函:
敬啟者,照得閩、臺海線一節,前准貴督辦光緒二十四年六月十四日照稱:此案只有兩層辦法:一應將閩、臺海線兩端歸中國電報公司管理,一或將該海線售與日本電報局,皆可公道辦理等因。本署總領事回國後,即將所有一切情形面稟郵電部大臣核奪,
並力請作速辦結,以副雅屬。旋於出京之時,曾奉面諭:當該海線創設之初需費二十二萬兩,約合日本金二十八萬七千五百元;距今已歷十載,線料自不如新,應減價三分之一,值價至多不過十四萬六千六百兩,合日本金十九萬一千七百二十一元十三錢。然此係指該海線完固無損,並無礙打電而論;奈比年以來,該海線屢次損壞,不能打電。本國政府曾囑大北公司於明治二十八年冬間修理截換一次,計長十六海里餘,支費日本金三萬七千四十七元;又於二十九年六月截換一次,計長八海里餘,支費日本金一萬七千三百四十九元;又於今年二月修換一次,計長三十一海里餘,支費六萬三千七百四十五元。以上三次所需修換費,共計日本金十一萬八千一百四十一元。此次本國政府議將海線應按前計之價十四萬六千六百兩之中,扣除修換費日本金十一萬八千一百四十一元,所剩七萬三千五百八十元十三錢,方係本國政府願交閩、臺海線公平之價。本署總領事奉諭後,即於前日回任;昨已踵謁台階,面聆一是。貴督辦極望交價規銀十萬兩,本署總領事實有不能為力之處。緣該海線修舊不如更新,估計更新之價只須二十萬元。若就已經修換之價與尊意應交十萬兩之價并計,反與更新之價較多,本國政府斷難允准。且近來該海線又有損壞,必須派輪前往修理,至省約費八、九萬元;若不修理。勢必置之無用之地;況該海線既屬臺界,中國若不趁此時售出,日後猶恐不免多費唇舌。所以鄙意甚望貴督辦減價售出,彼此交益;不但中國電局獲利匪淺,即本國亦與有裨益。若蒙
采納芻言以十萬元交價,本署總領事尚可電稟本國政府核議奪覆。特此照請貴督辦。智珠在握,即速示復,以便電詢;為要、為盼。
錄中國電報總局、英國大東公使會議福州電線合同章程:
一、中國電報局因大東公司所設川石山躉船時有颶風,商請福建大憲委派大員查勘該島四面皆海,船泊不穩,允即稟明福建大憲咨明總理衙門,准大東水線頭引至川石山海岸為止;並准在川石山租小屋一所及水線房安置線頭,以傳海線電報,仍不准在岸上設立電桿。其水線以川石山為止,並不能再引進川石山之口內,以清界線。
二、大東海線引到川石山,其地線經過安置川石山之地,無論官地民地,須納稅納租。
三、中國電報局本有南臺旱線通至長門,大東因川石山送報至長門路遠不便,中國允將長門電線展至川石山,並將長門電局移至川石山,但不能與大東海線頭相接。大東川石山海線所收電報,應由大東交到川石山分局接收,轉寄南臺速交大東南臺經理人查收;大東在南臺所收海線電報,亦須交到中國南臺分局轉遞川石山分局速交大東川石山經理人查收。
四、中國倘有水線通至新嘉坡或檳榔嶼,大東亦當盡其力量稟請英國藩部大臣及諸
執事大臣代中國水線辦理,照中國代大東在福州水線一樣辦法。
五、大東公司如願分遣英國經理人董各一名前往南臺及川石山中國電局內,只能稽察代寄大東之電報有無錯誤遲延;如果經理人有意錯誤遲延,准其告知大東總辦,向中國委員代為查理。此外中國電報之事,大東之人仍不得越俎干預。
六、川石山及南臺報價,中國電報局定價每字收英洋四分。現因中、英兩公司交誼,減半收取,每字收英洋二分。悉照電報原單及兩公司帳簿核算,在福州按月一結,作為常例。
七、此合同年限,與上海所訂之合同同日停止。其年限係二十年,以光緒九年四月初一日(即西曆一千八百八十三年五月初七日)為起。惟試行一年之後,中、英兩公司如各因所識損益之處遇有酌擬變通者,應由兩公司會同和衷詳為酌辦,庶使兩局均獲其便;但須兩面熟商允洽,方能更改。
八、中國及各國或福州口岸,遇有海口封禁不測之事以及合同所未及詳載之事,彼此均照萬國公法辦理。
九、以上所議合同各條,中、英兩公司已各允洽;應由中國電報局稟請福建大憲咨明總理衙門核准之後,方能簽字。蓋印之人,為中國電報局督辦盛、大東公司特派總辦滕恩。
大清光緒十年□月二十九日(西曆一千八百八十四年□月十七日)。大清欽命總辦電報事宜直隸津海關道盛、大清北洋大臣洋務委員道□□銜伍、大英欽派駐紮中國天津領事官達、大英大東電報公司特派總辦滕。
錄日本原擬合同:
為立約事,大清國福建省福州府至大日本國臺灣淡水口海中電線原係中國電報公司創設,比年以來,因該線一端屬在臺界,屢經兩國商議,未臻妥洽。此項電線已由日本政府修換三次,現又損壞經半歲之久,不能打電,與兩國殊無利益。茲本督辦與本署總領事議定,將該電線讓與日本政府,以免轇轕,而昭睦誼。所有議定條款,開列於左:
一、所有淡水口至福州省川石山頭海中電線一條,自立此約之後,永歸日本政府作為自有之業。所有該電線修理及截換等事,總由日本政府自行設法辦理,中國不得阻撓。
一、該海中電線價,議定英洋十萬圓。准於立約之後一月內,由日本駐滬總領事署交付中國電報總局收清,不得遲延。
一、中國電報總局與英國大東公司於光緒十年九月二十九日(西曆一千八百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立有福州電線合同章程;此次所議淡水口至川石山頭海中電線應辦事
宜,均照該章程辦理,不得違誤。
以上議立章程,俟兩國政府批准後照議施行。
大清國光緒二十四年十月,大清督辦電報事宜頭品頂戴大理寺少堂盛、大日本欽命駐滬署理總領事小田切。
錄電報局增改合同:
第一款:所有臺灣淡水口至福建省川石山頭海中電線一條,自立此約之後,即歸日本政府作為自有之業。所有該電線修理及截換等事,總由日本政府自行設法辦理。嗣該電線照中國電報總局、英國大東公司會議福州電線合同章程第一款,惟求水線頭引至川石山海岸為止;並准在川石山租小房一所及水線房安置線頭,以傳海線電報,仍不准在岸上設立電桿。其水線以川石山為止,並不能再引進川石山之口內,以清界限。
第二款:該海中電線價,議定英洋十萬圓。准於立約之後一月內,由日本駐滬總領事署交付中國電報總局收清,不得遲延。並議定此項前經日本政府修換三次之價,均與中國電報總局無涉。
第三款:中國電報總局與英國大東公司於光緒十年九月二十九日(西曆一千八百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立有福州電線合同章程,此次所議淡水口至川石山頭海中電線應
辦事宜,均照該章程辦理,不得違誤。
第四款:未訂此約之前所有往來電價,日本政府允於一月內如數結付清楚。自訂此約之後,川石山及南臺報價,應照中國電報總局與英國大東公司所訂福州電線合同每字收英洋二分;悉照電報原單及兩公司帳簿核算,在福州按月一結,作為常例。
以上議立章程,本督辦與本署總領事已奉兩國政府核准照議辦理。特立合同兩分,畫押蓋印,各執一分為憑;並由大清國總理衙門與大日本國駐京彼此照會施行。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四七三(一九八0頁))
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知臺閩海線合同已奉兩國政府核准
十一月十八日(一二、三0),日國公使矢野□□照會稱:
明治三十一年十二月初七日,即光緒二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小田切署總領事與盛大臣特立之臺閩電線合同,已奉兩國政府核准。相應照會貴王大臣施行,並請見復可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四八一(一九九六頁))
給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復臺閩海線合同業經查核准行
十一月二十一日(一八九九、一、二),給日本國公使矢野□□照會稱:
光緒二十四年十一月十八日准照稱:『明治三十一年十二月初七日,即光緒二十四年四月二十四日,小田切署總領事與盛大臣特立之臺閩電線合同,已奉兩國政府核准。特此照會,並請見復』等因。本衙門查盛大臣與小田切署總領事所訂之臺閩電線合同業經查核,自可准行。相應照復貴大臣查照可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四八六(二00一頁))
俄國公使格爾思函請臺閩海線售與日本如何設法保全大北公司利益
十一月二十八日(一八九九、一、九),俄國公使格爾思函稱:
茲悉中國電報局與日本定立合同,將臺灣、福州海線賣與日本。查此出售,於中國交涉、理財之利權首有大礙。蓋以交涉而論,此項海線仍在中國手內,殊甚所欲之事;若以理財而論,將來日本臺灣以海線直與美歐相連,則因數成電報,即中國電報亦所不免改由此新路傳遞,於專經中國通商口各線,中國所收電費,至於大有減落。此不能不請貴王大臣在意也。然顧守中國利權,其專責在貴國政府。惟獨目下此事,於海線二公司光緒二十二年由本處經手與貴國立有合同之利權能有大礙。是以煩請貴署留意:凡該兩公司利益,亦應一體兼顧。出賣之時,若不將臺灣海線亦應按照海線公司與中國政府
於光緒二十二年所立合同一體辦理註明,則該公司能受大虧。為此遵照本國之諭,煩請貴署將設有何法?以保大北海線公司之利益見復可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四九0(一00五頁))
致俄國公使格爾思函復臺閱海線售與日本後已飭酌定辦法保全大北
公司利益
十月初三日(一八九九、一、一四),致俄國公使格□□函稱:
昨接函稱:『茲悉中國電報局與日本訂立合同,將臺灣、福州海線賣與日本。目下此事,於海線二公司光緒二十二年由本處經手與貴國立有合同之利權能有大礙。是以煩請貴署留意:凡該兩公司利益亦應一體兼顧,將設有何法以保大北海線公司之利益見復』等因。本衙門查中國電報多係商線,向歸盛大臣督辦。其如何保全大北海線公司利益之處?應由盛大臣酌定辦法,除已電致盛大臣,俟復到再行知照外,為此先行函復貴大臣查照可也。
此復。順頌日祉。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四九二(二00七頁))
俄國公使格爾思函請將來對保全大北公司利益之答復應視為中國
政府之復言
十二月初五日(一八九九、一、一六),俄國公使格爾思函稱:
福州、臺灣海線賣與日本,設以何法,不使大北公司因之受虧?前經函詢。施據復稱:中國電報多係商線,向歸盛大臣督辦。其如何保全大北海線公司利益之處?應由該大臣酌定。來函且稱:業已電致該大臣;俟復到,再行知照等因前來。本大臣自當候復。惟因此事係奉本國政府之諭而詢,是以將來復言,亦應視為中國政府之復言,而不能視為向無直行往來之盛大人之復信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四九三(二00七頁))
大理寺少卿盛宣懷咨呈臺閩海線讓售日本合同
十二月十六日(一八九九、一、二七),大理寺少堂盛□□文稱:
竊照臺灣淡水至福州川石山海線,於光緒二十一年九月稟復貴衙門,並呈擬辦法六條在案。乃事隔三年,屢議未妥。該水線已由日本修過三次,據其單開共費日本金十一萬八千餘元;前據稱,又需修費八、九萬元。無論電局殊難籌此鉅款,即使賠其修費贖回自辦,亦安能禁止日本不另設海線。是以於光緒二十四年十月初六日函商貴衙門:莫如將此舊水線允其售讓,援照電局與大東公司所立福州水線合同,祗准水線頭引至川石山海岸為止;不准在岸上設立電桿、不准引進川石山口內,庶有羈勒。且電局前奉飭
造張家口至恰克圖電線工程浩大,所集商股六十萬元,不敷甚鉅,勢將中輟;得此售價十萬元稍資挹注,可期趕緊造成,以符俄約。謹將所擬合同條款,先行呈請核定。本年十月二十二日,奉貴衙門養電:『臺閩海線售讓日本,所籌甚妥。即照辦』等因。適日本總領事小田切在鄂,遵將原擬及增改條款悉心覆核,繕立合同兩分,於光緒二十四年十月二十四日在鐵路漢局彼此畫押蓋印,各執一分為憑。理合將此項合同照錄一分,咨呈貴衙門,謹請查照備案。如日本駐使照會來詢此事,並祈照復施行。
照錄清摺
立約事,照得大清國福建省福州府至大日本國臺灣淡水口海中電線,原係中國電報公司創設;比年以來,因該線一端屬在臺界,屢經兩國商議,未臻妥洽。此項電線已由日本政府修換三次,現又損壞經半歲之久,不能打電,與兩國殊無利益。茲本督辦與本署總領事議定,將該電線讓與日本政府,以免轇轕,而昭睦誼。所有議定條款,開列於左:
第一款:所有臺灣淡水口至福州省川石山頭海中電線一條,自立此約之後,即歸日本政府作為自有之業。所有該電線修理及截換等事,總由日本政府自行設法辦理。嗣後該電線照中國電報總局、英國大東公司會議福州電線合同章程第一款,惟准水線頭引至川石山海岸為止:並准在川石山租小屋一所及水線房安置線頭,以傳海線電報,仍不准
在岸上設立電桿。其水線以川石山為止,並不能再引進川石山之口內,以清界限。
第二款:該海中電線價,議定英洋十萬圓。准於立約之後一月內,由日本駐滬總領事署交付中國電報總局收清,不得遲延。並議定此線前經日本政府修換三次之價,均與中國電報總局無涉。
第三款:中國電報總局與英國大東公司於光緒十年九月二十九日(西曆一千八百八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立有福州電線合同章程,此次所議淡水口至川石山頭海中電線應辦事宜,均照該章程辦理,不得違誤。
第四款:未訂此約之前所有往來電價,日本政府允於一月內如數給付清楚。自訂此約之後,川石山及南臺報價,應照中國電報總局與英國大東公司所訂福州電線合同每字收英洋二分;悉照電報原單及兩公司帳簿核算,在福州按月一結,作為常例。
以上議立章程,本督辦與本署總領事已奉兩國政府核准照議辦理。特立合同兩分,畫押蓋印,各執一分為憑。並由大清國總理衙門與大日本國駐京大臣彼此照會施行。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四九八(二0一一頁))
大理寺少卿盛宣懷咨請照會日使臺閩海線僅能傳遞臺灣電報不得減價爭利
十二月十七日(一八九九、一、二八),大理寺少堂盛□□文稱:
光緒二十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將電報總局與日本總領事訂定臺灣淡水至福州川石山海線售讓日本合同呈送貴衙門查核在案。
嗣據俄國兼丹國前署巴使來鄂述及日本電局與大北公司另有合同,內有「日本不得造線至中國地界,有礙大北海線利權」之語;故須由中國與日本電局商明不可跌價與大北爭利。當即派令電局華參贊朱守寶奎面商日本駐滬總領事小田切萬壽之助去後。旋接該領事函稱:此事與英國大東關係稍重,業已商妥,必無力爭之理。丹商大北所慮者,有由敝國到外國之電報皆由閩臺水線轉達一事;雖然是大誤也,本國臺灣之電報實為紛繁,電到每遲,且多誤字。是以臺灣總督府極盼閩臺水線修理速成,將來由臺到敝國之電報多由該水線打到上海,由上海大北水線轉到敝國;而由敝國到外國之電報,仍由大北電線轉去。是以水線修理完工,與大北公司亦有利益,未必因此生爭。總之,此次辦理,實與兩國大有裨益,而大東、大北亦均無受虧之處。仍請執事燭照情形,電請總理衙門從速照會施行,是所切望等因。十一月二十四日,復據大北、大東公司總辦恒寧生電請咨明貴衙門照會日本公使:大意謂臺閩水線雖歸日本,祗能照原議傳遞臺灣與各處往返電報;若傳他項電報,須先由中國電局與兩公司核准,以符中國前與他國所訂約章等語。是大東、大北公司總辦恒寧生所請一節,似恐日本由此海線減價爭利起見。如果日本由此海線減價爭利,於中國電局亦有所損,自應預為聲明。除照會日本駐滬領
事轉告日本電局外,理合據情咨呈貴衙門,謹請查核照會日本矢使轉致日本電局查照辦理。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五00(二0一四頁))
給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知臺閩海線僅能傳遞臺灣電報不得減價爭利
十二月二十三日(一八九九、二、三),給日本公使矢野文雄照會稱:
光緒二十四年十二月十七日,准督辦電報盛大臣咨稱:『本年十一月十七日,將電報總局與日本領事訂定臺灣淡水至福州川石山海線售讓日本合同呈送查核在案。嗣據俄國兼丹國前署巴使來鄂述及日本電局與大北公司另有合同,內有「日本不得造線至中國地界,有礙大北海線利權」之語;須由中國與日本電局商明,不可跌價與大北爭利。當即派令電局委員面商日本駐滬總領事小田切萬壽之助去後。旋接該領事函稱:此事與英商大東關係稍重,業已商妥,必無力爭之理。大北所慮者,有由敝國到外國之電報皆由閩臺水線轉達一事。然本國臺灣電報紛繁,每多遲誤。是以極盼閩臺水線速成,將來由臺到敝國電報多由該水線打到上海,由上海大北水線轉到敝國;而由敝國到外國電報,仍由大北電線轉去。是水線修理完工,與大北公司亦有利益,未必因此生爭。總之,此次辦法實與兩國有益,大東、大北亦均無受虧之處。十一月二十四日,復據大北、大東
公司總辦恒寧生電稱:臺閩水線雖歸日本,祗能照原議傳遞臺灣與各處往返電報;若傳他項電報,須先由中國電局與兩公司核准,以符中國前與他國所訂約章各等語。該公司總辦所請一節,似恐日本由此海線減價爭利起見。如日本由此海線減價爭利,於中國電局亦有所損,自應預為聲明。除照會日本駐滬總領事轉告日本電局外,應請查核轉達』等因前來。相應照會貴大臣轉致貴國電局查照辦理可也。
(--見「海防檔」「丁、電線」(中)一五0三(二0一九頁))
光緒二十五年(一八九九)
督辦電報京卿盛宣懷咨報日允臺閩海線於一八八二年憑書期限內(即
至一九一二年)不傳遞他項電報
二月十二日(三、二三),督辦電報京卿盛□□文稱:
竊於光緒二十五年正月十五日,據日本駐滬署總領事官小田切照復稱:『照得臺灣淡水至福州川石山海線一節,本年一月中浣貴處參贊朱守寶奎來署面交貴督辦電報內開:「昨總署接俄使函稱:臺閩海線售與日本,若不按照二十二年中、俄所立合同一體辦理,則大北公司必受大虧。應請設法,以保該公司利益等語。臺閩水線雖歸貴國,祗能照原議傳遞臺灣與各處來往電報」等因。又於本月上浣接准貴督辦光緒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照稱:「據大北、大東公司總辦恒寧生電請咨明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照會貴國駐京大臣:大意謂臺閩水線雖歸貴國,祗能照原議傳遞臺灣與各處往返電報;若傳他項電報,須先由中國電局與兩公司商議,以符中國與他國所訂約章」等語。是大東、大北公司總辦恒寧生所請一節,似恐貴國由此海線減價爭利起見。如果由此海線減價爭利,於中國電局亦有所損;自當預為聲明」等因。准此,本署總領事當即將前開各節,稟請
外部大臣核示遵辦。現奉札開:「接准郵電部大臣咨開:前於明治二十九年十月本部通信局總辦照復大北公司,稱明西曆一千八百八十二年所付憑書內定期限未滿之間,即至西曆一千九百十二年十二月,臺閩水線只行傳遞臺、澎與各處往返電報,斷不傳遞他項電報等語;所有臺閩水線雖歸本國政府之業,該憑書所載期限未滿之間,仍照原議只行傳遞臺、澎與各處往返電報,並不傳遞他項電報。惟本國至上海之間大北水線有事不通之時,即不得援以為例等因。為此,札飭駐滬署總領事。札到該署總領事,即應照會督辦電報事宜盛查照」等因。奉此,相應照復貴督辦,煩為查照可也』等情。據此,相應備文咨呈。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查核備案施行。
(--見「海防檔」「丁、電線」(下)一五二二(二0五四頁))
督辦電報京卿盛宣懷咨呈與大北公司訂立增改保護權益密約合同
二月十二日(三、二三),京卿盛宣懷文稱:
竊查電報總局與大北水線公司於光緒二十三年四月十二日(即西曆一千八百九十七年五月十三號)訂立電報合同,呈送貴衙門鑒核在案。光緒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接奉貴衙門豔電開:『頃俄使函稱:臺閩海線售與日本,若不按照二十三年中、俄所立合同一律辦理註明,則大北海線公司必受大虧。應設何法以保該公司利益?請見復等語。
應如何設法?希查酌電復』等因;遵即派令電報總局華參贊直隸候補知府朱寶奎與大北公司駐滬總辦恒寧生商辦去後。即據恒寧生擬訂密約總綱,經本京堂再四磋磨,其約中大意,謂合同期內,一概不准他人在中國沿海一帶地方或在中國洲島各處安設電報水線,引登岸上;或將該水線與中國電線相接、或另設法傳遞各報,以致與中國電報局暨水線公司現在所有電線爭奪生意利權。惟前中國國家內地各處置設水線非與訂約各造爭利者,不在此例。而福州、臺灣水線既歸日本,自不應阻其臺灣與各處來往電報。此外所有電報,非經中國電報局與大北公司允准,該水線不得傳遞。此續條所議,應由貴衙門、俄、丹國駐京大臣核准等語。即於光緒二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摘錄全稿,電請貴衙門核示。十二月初二日奉電諭:『恒寧生訂約事,酌定』等因。即於十二月十八日,彼此簽字。正在呈送合同,乃據恒寧生接俄使電稱:應添入「旅順可與不論何處俄線相接」;似係暗指東三省鐵路陸線。經本京堂不允所請,由恒寧生與俄使再四電商,改添「中國電報局、大北公司亦不得以此例,此擋由旅順口安設水線與俄電線相接」字樣。據恒寧生聲稱,似此祗准由旅順通水線至琿春,工本較重,未必能成;且俄如必要設此水線,中國亦難阻擋,自可允其列入,究有限制。所添字句,英、丹合約內不入,可勿慮他國援引等語。正月十五日,詳晰電請貴衙門鈞示。奉電諭:『酌量妥辦』等因。現經恒寧生催促簽約,以免他國阻撓;當於正月二十五日將所訂續約三分,在上海電報總
局會同畫押,分送核准各執。茲謹照繕漢文合同清摺一扣,呈請貴衙門俯賜鑒核,密存備案。除咨送北洋大臣外,須至咨者。
照錄合同
謹將光緒二十五年正月二十五日電報局與大北公司續訂電報合同章程一條,錄呈鈞鑒。
前於一千八百九十七年五月十三號,中國電報局與大北水線公司曾經會訂電報合同。茲互相續議後開章程一條,彼此允照辦理。中國電報局由督辦盛主政,大北水線公司由駐中國、日本總辦恒寧生主政,授有全權。所議續條列下:
茲為保護中國電報局與大北水線公司利益起見,除中國電報局與大北水線公司允准外,自訂合同日起、至一千九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號止,期內一概不准他人在中國沿海一帶地方或在中國洲島各處安設電報水線,引登岸上;或將該水線與中國電線相接、或另設法傳遞各報,以致與中國電報局暨水線公司現在所有電線爭奪生意利權。惟若中國國家內地各處置設水線非與訂約各造爭利者,不在此例;中國電報局、大北公司亦不得以此例阻擋由旅順口安設水線與俄電線相接,專傳俄國與旅順口往返電報。至福州、臺灣水線既歸日本,自不應阻其臺灣與各處來往電報。此外所有電報,非經中國電報局
與水線公司允准,該水線不得傳遞。此續條所議,應由總理各國事衙門、俄、丹國駐京大臣核准。
光緒二十五年正月二十五日(即西曆一千八百九十九年三月六號),在上海繕就華、英兩國文字各三分,核對無誤。
(--見「海防檔」「丁、電線」(下)一五二四(二0五六頁))
督辦電報京卿盛宣懷咨呈與大東、大北公司訂立保護權益密約合同
二月十二日(三、二三),督辦電報京卿盛宣懷文稱:
竊查電報總局與英、丹兩國大東、大北水線公司於光緒二十二年六月初一日(即西曆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七月十一號)訂立電報合同,呈送貴衙門鑒核在案。光緒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接奉貴衙門豔電開:『頃俄使函稱:臺閩海線售與日本,若不按照二十二年中俄所立合同一律辦理註明,則大北海線公司必受大虧。應設何法以保該公司利益?請見復等語。應如何設法?希查酌電復』等因。查東、北水線兩公司所慮美國現得檀香山、小呂宋,恐其另造水線至東方,由日本以通中國,奪其利益。而在電報總局亦深慮他國專設水線至中國沿海口岸,尤為中國大患。正可乘此俄、英、丹三國願保其海線利益訂立密約,藉圖牽制。因即派令電報總局華參贊直隸候補知府朱寶奎與大東、
北公司駐滬總辦恒寧生商辦去後。即據恒寧生擬訂密約總綱,經本京堂再四磋磨,其約中大意,謂合同期內,一概不准他人在中國沿海一帶地方或在中國洲島各處安設電報水線,引登岸上;或將該水線與中國電線相接、或另設法傳遞各報,以致與中國電報局暨水線公司現在所有電線爭奪生意利權。惟前中國國家內地各處置設水線非與訂約各造爭利者,不在此例。而福州、臺灣水線既歸日本,自不應阻其臺灣與各處來往電報。此外所有電報,非經中國電報局與大東、北公司允准,該水線不得傳遞。此續條所議,應由貴衙門、英、俄、丹國駐京大臣核准等語。即於光緒二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摘錄全稿,電請貴衙門查核。十二月初二日奉電諭:『恒寧生訂約事,酌定』等因。復經恒寧生催促簽約,以免他國阻撓;當於十二月十八日將所訂續約三分,會同畫押,分送核准各執。茲謹照繕漢文合同清摺一扣,呈請貴衙門俯賜鑒核,密存備案。除咨送北洋大臣外,須至咨呈者。
照錄清摺
謹將光緒二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電報局與大東、北兩水線公司續訂電報合同章程一條,錄呈鈞鑒。
前於一千八百九十六年七月十一號,中國電報局與大東、北兩水線公司曾經會訂電
報合同。茲互相續議後開章程一條,彼此允照辦理。中國電報局由督辦盛主政,大東、北兩水線公司由駐中國、日本總辦恒寧生主政,授有全權。所議續條列下:
茲為保護中國電報局與大東、北兩水線公司起見,除中國電報局與大東、北兩水線公司允准外,自訂合同日起、至一千九百一十年十二月三十一號止,期內一概不准他人在中國沿海一帶地方或在中國洲島各處安設電報水線,引登岸上;或將該水線與中國電線相接、或另設法傳遞各報,以致與中國電報局暨大東、北兩水線公司現在所有電線爭奪生意利權。惟若中國國家內地各處置設水線非與訂約各造爭利者,不在此例。而福州、臺灣水線既歸日本,自不應阻其臺灣與各處來往電報。此外所有電報,非經中國電報局與大東、北兩水線公司允准,該水線不得傳遞。此續條所議,應由總理各國事務衙門、俄、英、丹國駐京大臣核准。
光緒二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即西曆一千八百九十九年正月二十九號),在上海繕就華、英兩國文字各三分,核對無誤。
(--見「海防檔」「丁、電線」(下)一五二五(二0五八頁))
俄國公使格爾思函詢電局與大北公司所訂保全利益續定合同簽押時間
四月初五日(五、一四),俄國公使格爾思函稱:
福州、臺灣海線因賣與日本,大北海線公司如何保以不受其虧之處?曾於上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函詢在案。旋於十二月初三日接准函復:『中國電線向歸盛大臣督辦,其如何保全該公司利益?應由該大臣酌定。除已咨行該大臣,俟復到再行知照』等因。自彼時該大臣與大北公司總辦何泥生在滬已簽合同,係為該公司於光緒二十三年經本處與中國所定合同之續合同也。此合同之文,自必早經盛大臣移送貴署矣。以本人臣所見,速行該合同甚要。蓋此合同既保全大北海線公司利益,而於中國論政策、論財力,亦有裨益。自欲終行此合同,僅須貴處與本大臣以代辦丹國事務大臣簽押。是以煩請貴王大臣將此合同按照光緒二十三年同類合同成案,擬於何時簽押之處?即希見復是望。
此佈。順頌日祉。
(--見「海防檔」「丁、電線」(下)一五四六(二0七九頁))
致俄國公使格爾思函復電局與大北公司所訂保全利益合同無須再行畫押
即希送署蓋印
四月十一日(五、二0),致俄國公使格□□函稱:
前准函稱:『臺灣海線賣與日本,大北海線公司如何保不受虧之處?盛大臣已與該公司總辦在滬簽定合同,煩請將此合同定期畫押等因。又准貴館柯繙譯送來盛大臣與大
北水線公司訂立合同一本;據云尚有二分,俟本衙門定有畫押之期,一併送來等語。查此次合同,既經盛大臣與大北水線公司總辦會訂簽押,本衙門已核明照准,無須再行畫押。即希將貴館所存合同二分送至本署,當與前送之一分一併蓋印可也。
此泐。順頌日祉。
(--見「海防檔」「丁、電線」(下)一五五0(二0八六頁))
俄國公使格爾思函送電局與大北公司所訂保全利益續定合同請蓋印為憑
四月十四日(五、二三),俄國公使格爾思函稱:
本月十一日接准來函內稱:『盛大臣與大北海線公司總辦續立合同,既經該大臣總辦簽押,本衙門亦核明照准,無庸再行畫押。即希將貴館所存合同二分送至本署,與前送之一分一併蓋印』等因前來。貴署於盛大人與總辦恒寧生在上海簽押續定合同照准之言,業已備悉。茲將該合同二分如示函送,以便蓋印為憑可也。
順頌日祉。
(--見「海防檔」「丁、電線」(下)一五五四(二0八九頁))
光緒二十六年(一九00)
京卿盛宣懷函復日使索閱前定水線章程俟與大行公司商妥後摘刪呈送
二月十三日(三、一三),京卿盛宣懷函稱:
兩奉惠函,敬悉一一。中國電局與大北公司所定水線章程,前經大北切囑勿使各國閱看。日前日本使署楢原來寓索閱,弟以行篋未帶復之。昨日奉示後,即已電商大北公司如何摘錄給閱?尚無復電。頃又電催,一俟復到,即當摘刪妥協,呈送鈞署轉給可也。
肅復。敬請勛安不一。
(--見「海防檔」「丁、電線」(下)一六四九(二一七九頁))
京卿盛宣懷函陳日使索閱水線章程已請就近向恒寧生取閱
二月十四日(三、一四),京卿盛宣懷函稱:
昨復寸函,計登籤掌。今日輶原陳政來晤,弟已告知中國與大北所訂合同,鈞署並無底本;日前署中來函轉索,敝處現已電令上海取寄。惟此合同,從前丹國說明不能給
他人閱看;如要取閱,須彼此知會。目下大北總辦恒寧生現駐日本,應請西大臣電復貴國,就近向恒寧生取閱,最為妥速等語。謹特奉聞,如前途再赴尊處索看,請即推至敝處可也。
專布。敬請台安。
(--見「海防檔」「丁、電線」(下)一六五0(二一七九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