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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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續修臺灣府志卷四

 賦 役(一)

  土田 租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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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禹貢」三壤、「周官」九賦,凡以民生攸繫而國儲出焉.臺屬閩之海東郡,昔患土滿、今患人滿,地不加闢、賦不加增,所入恆至不敷.軍需歲靡帑金十數萬,取之內郡.此臺民生計無日不上廑宸慮也.夫納總、納秸,不責於要荒;而一易、再易,酌輕於磽瘠:古治尚矣.我皇上仁恩優渥,加意懷柔,履畝區方,爰照輕則,以定章程;更嚴經界,以御強暴.雜稅既酌其平,養廉獨處其厚.海外臣民,胥安衽席;抑何幸歟!志賦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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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土 田

    (臺地田園,十分曰一甲.每甲東西南北四至各二十五戈,每戈長一丈二尺五寸.其坵段之方圓、曲直、寬狹不等,則計尺寸折算.雍正九年定:凡七年以後,新墾田園援照同安下沙則例,化甲為畝.每甲折內地弓步,計一十一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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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府

  舊額田園,實在共一萬八千四百五十三甲八分六釐零;田七千五百三十四甲五分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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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零(內上則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八分零、中則一千九百零一甲九分九釐五毫零、下則二千九百五十三甲七分七釐零),園一萬零九百一十九甲二分八釐零(內上則二千五百六十五甲四分零、中則三千三百四十七甲二分九釐零、下則五千零六甲五分九釐零).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止,增墾田園共三萬四千四百零八甲六分一釐零.連前通府合計,舊額、新墾田園共五萬二千八百六十二甲四分七釐零;田一萬四千七百七十四甲零一釐零(上則二千九百五十二甲八分八釐、中則二千二百九十八甲九分四釐零、下則九千五百二十二甲一分九釐零),園三萬八千零八十八甲四分五釐零(上則三千一百四十一甲一分三釐零、中則四千零七十二甲四分六釐、下則三萬零八百七十四甲八分六釐零).

  乾隆五年起、至九年止,增墾田園二千八百五十甲零一分八釐三毫零;田八百四十甲九分四釐六毫零(下則),園二千零九甲二分三釐七毫零(下則).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水災崩陷田園一百六十甲四分二釐零;田中則九分、下則一甲,園上則二甲四分二釐零、中則一十六甲八分、下則一百三十七甲三分.

  康熙六十一年,禁革生番地界新墾下則園二十一甲.

  雍正五年,豁免水沖沙壓田園三百二十二甲七分七釐零;田上則四十一甲六分九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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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中則一十九甲一分三釐零、下則一百零九甲六分九釐零,園上則二十七甲零一釐零、中則三十八甲六分六釐零、下則八十六甲五分五釐四毫零.

  雍正八年,豁免水沖圮陷田園五十五甲三分九釐零;田上則四分三釐、中則一甲六分一釐零、下則二十一甲五分三釐零,園上則一甲八分六釐零、中則二甲三釐零、下則二十七甲九分零.

  乾隆二年,豁免水沖沙壓田園一千七百八十五甲四分七釐零;田上則一十四甲五分三釐零、中則二十五甲二分六釐零、下則四百六十二甲零三釐零,園上則七甲六分、中則一十一甲八分、下則一千二百六十四甲二分三釐零.

  乾隆九年,豁免圮陷田園二百八十九甲六分一釐零;田四十二甲一分一釐零(上則八甲零七釐、中則一十五甲七分三釐、下則一十八甲六分一釐零),園二百四十七甲一分零(上則五甲三分一釐、中則一十八甲四分二釐零、下則二百二十三甲四分六釐零).

  通府合計,實在田園共五萬三千一百八十四甲九分六釐零;田一萬四千八百七十四甲八分一釐零(上則二千八百八十八甲一分四釐七毫、中則二千二百三十六甲二分九釐七毫、下則九千七百五十甲零二分五釐七毫),園三萬八千三百一十甲零一分五釐零(上則三千一百零二甲六分一釐五毫八絲四忽九微、中則四千零三甲一分五釐四毫二絲六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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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微、下則三萬一千二百三十四甲三分八釐).

  又,澎湖地種三百八十石零一斗零三合零.

    (按以上乾隆十年「舊志」.考臺灣府舊額田園共一萬八千四百五十甲二分六釐零,遞年增墾至雍正六年止,新墾田園共一萬二千一百六十五甲七分二釐零.雍正七年起奉文化甲為畝,至乾隆二十六年止,續墾田園共三千二百九十三頃五十四畝七分三釐零.通府合計,實在田園共三萬零六百一十九甲九分八釐零、又三千二百九十三頃五十四畝七分二釐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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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縣

  舊額田園,實在共八千五百六十一甲八分二釐零;田三千八百八十五甲六分四釐零(內上則八百五十七甲二分一釐零、中則七百八十七甲五分九釐零、下則二千二百四十甲八分三釐零),園四千六百七十六甲一分七釐零(內上則二百零五甲三分五釐零、中則一千三百六十七甲八分二釐零、下則三千一百零二甲九分九釐零).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共四百一十八甲二分一釐零;田三百三十八甲六分六釐零(內上則一百零一甲五分四釐零、中則一百二十二甲三分六釐、下則一百一十四甲七分六釐零),園七十九甲五分四釐零(內上則一十九甲六分三釐、中則二十五甲三分、下則三十四甲六分一釐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一十六甲二分八釐零;田一十五甲三分五釐零(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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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則三分五釐零、中則二甲五分一釐零、下則一十二甲四分八釐零),園一百零一甲零三釐零(內上則一甲五分零、中則一十四甲九分零、下則八十四甲六分二釐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共三百三十二甲零四釐零;田三十七甲零三釐零(內中則三甲零八釐零、下則三十三甲九分五釐零),園二百九十五甲零一釐零(內上則三甲七分二釐零、中則三十六甲四分八釐、下則二百五十四甲八分一釐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共九十六甲九分三釐零;田二十六甲九分四釐零(內上則一分五釐、中則二甲四分、下則二十四甲三分九釐零),園六十九甲九分九釐(內中則一十三甲五分五釐零、下則五十六甲四分三釐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一十一甲八分三釐零;田一十二甲二分八釐零(內中則六分三釐零、下則一十一甲六分五釐零),園一百九十九甲五分五釐零(內上則七分、中則一十六甲五分七釐零、下則一百八十二甲二分七釐零).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共八十七甲八分三釐零;田五甲六分一釐零(內上則五分一釐、中則八分四釐零、下則四甲二分五釐零),園八十二甲二分一釐零(內上則三甲八分、中則一十甲零九分一釐零、下則六十七甲五分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九十甲一分三釐零;田五甲二分五釐零(內中則二分四釐零、下則五甲一釐零),園一百八十四甲八分七釐零(內中則四甲四分一釐、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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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一百八十甲四分六釐零).又各里自實新墾田園共三百零三甲三分四釐零;田一十甲五分(俱下則),園二百九十二甲八分四釐零(內中則二十五甲八分五釐零、下則二百六十六甲九分八釐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田園共二十六甲三分零;田一甲二分五釐(俱下則),園二十五甲零五釐零(俱下則).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三十三甲七分一釐;田九甲九分二釐(俱下則),園二十三甲七分九釐(俱下則).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田園共一百零四甲一分六釐零;田八甲九分三釐(俱下則),園九十五甲二分三釐零(內中則二分、下則九十五甲零三釐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共一十一甲一分四釐;田三分(下則),園一十甲八分四釐(俱下則).

  康熙四十年,新墾田園共九甲九分六釐;田三分(下則),園九甲七分六釐(俱下則).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田園共一十三甲七分;田二分(下則),園一十三甲五分(內中則二甲、下則一十一甲五分).

  康熙四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七甲六分;田一甲七分(俱下則),園五甲九分(俱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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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

  康熙四十六年,新墾下則園三甲五分五釐.

  康熙四十七年,新墾下則園二十八甲八分零.

  康熙四十八年,新墾下則園一甲一分三釐.

  康熙五十一年,新墾下則園一甲五分.

  雍正三年,諸邑撥歸本邑管轄下則園七甲.

  雍正六年,新墾田園共一百零六甲三分一釐零;田一百甲零七分五釐零(俱下則),園五甲五分六釐零(俱下則).

  雍正七年,里民報墾田園共六十四甲二分八釐零;田三甲八分(俱下則),園六十甲四分八釐零(俱下則).

  雍正八年,里民報墾田園共四十七甲六分三釐零;田二十八甲三分五釐零(俱下則),園一十九甲二分八釐零(俱下則).

  雍正九年,鳳邑撥歸本邑管轄田園共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釐零;田一百六十六甲四分八釐零(內上則五十三甲八分零、中則三十二甲六分零、下則八十甲零七釐零),園六百一十五甲八分三釐零(內上則六十甲零六分四釐零、中則六十四甲六分三釐零、下則四百九十甲零五分五釐零).又新墾下則園二甲四分四釐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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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九年,諸邑撥歸本邑管轄田園共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釐零;田二百七十二甲零七釐零(內中則二百五十六甲一分五釐零、下則一十五甲九分二釐零),園九百七十甲三分七釐零(內上則三百零四甲二分三釐零、中則九十甲零七分九釐零、下則五百六十四甲五分八釐零).又新墾下則園八甲七分六釐零.

  雍正十一年,新墾下則田二甲七分五釐零.

  雍正十二年,續墾下則園七甲三分.

  乾隆五年,陞科下則田園五十甲八分零;田一十九甲二分九釐零,園三十一甲五分一釐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五年止,新墾並撥歸田園共四千三百一十一甲五分一釐零;田一千零六十七甲五分七釐零(內上則一百五十六甲二分六釐零、中則四百二十甲零八分四釐零、下則四百九十甲零四分七釐零),園三千二百四十三甲八分三釐零(內上則三百九十四甲一分四釐零、中則三百零五甲六分二釐零、下則二千五百四十四甲零七釐零).連前共計,舊額、新墾田園一萬二千八百七十三甲四分三釐零;田四千九百五十三甲三分一釐零(內上則一千零一十三甲五分八釐零、中則一千二百零八甲四分三釐零、下則二千七百三十一甲三分零),園七千九百二十甲零一分零(內上則五百九十九甲五分九釐零、中則一千六百七十三甲四分五釐零、下則五千六百四十七甲零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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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零).

  雍正五年,豁免水沖沙壓田園三百二十二甲七分七釐零.

  雍正八年,豁免圮陷田園五十五甲三分九釐零.

  雍正九年,撥歸鳳邑管轄田園七十八甲三分一釐零.

  乾隆二年,豁免圮陷田園一百二十一甲八分二釐零.

  乾隆九年,豁免圮陷田園九十一甲四分五釐.

  以上共豁免並撥歸,共上、中、下則田園六百六十九甲七分五釐零;田三百零七甲七分九釐零(內上則六十三甲零二釐零、中則五十二甲八分三釐零、下則一百九十一甲九分二釐零),園三百六十一甲九分五釐零(內上則四十一甲七分九釐零、中則六十三甲三分七釐零、下則二百五十六甲七分八釐零).

  通縣合計,除豁免、撥歸外,實在田園共一萬二千二百零三甲六分七釐零;田四千六百四十三甲五分九釐零(內上則九百五十甲零五分四釐零、中則一千一百五十五甲五分九釐零、下則二千五百三十七甲四分九釐零),園七千五百五十八甲一分(「舊志」作七千三百六十一甲九分零,誤)六釐零(內上則五百五十七甲八分零.中則一千六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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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十甲七釐零.下則五千三百九十甲二分八釐零).

  乾隆十九年,新墾下則田一甲六分五釐零,下則園五分五釐零.

  乾隆二十年,新墾下則田一甲五分六釐零,下則園一十二甲一分七釐零.

  以上乾隆十九、二十兩年新墾田園共一十五甲九分三釐零(內田三甲二分一釐零,俱下則;園一十二甲七分二釐零,俱下則).

  連前共計:舊額新墾田園一萬二千二百二十一甲七分一釐零;內田四千六百五十甲八分二釐零(內上則九百五十甲五分四釐零、中則一千一百五十五甲五分九釐零、下則二千五百四十四甲六分八釐零),園七千五百七十甲八分八釐零(內上則五百五十七甲八分零、中則一千六百一十甲七釐零、下則五千四百零三甲).

  乾隆十八年,豁免崩陷田園二百二十七甲四分一釐;田一百五十七甲五分三釐(內上則六十五甲三分九釐六毫、中則四十五甲一分四釐四毫、下則四十六甲九分九釐),園六十九甲八分八釐(內上則一十九甲八分五釐、中則一十四甲八分九釐、下則二十九甲五分四釐、又新墾下則六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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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縣合計,除陞豁外,實在田園一萬一千九百九十四甲三分零;內田四千四百九十三甲二分九釐零(內上則八百八十五甲一分四釐四毫零、中則一千一百一十甲四分四釐六毫零、下則二千四百九十七甲六分九釐零),園七千五百零一甲零(內上則五百三十八甲三分五釐零、中則一千五百九十五甲一分八釐零、下則五千三百六十七甲四分六釐零).

  舊有澎湖地種一百五十九石三斗五升七合八勺,雍正五年撥歸澎湖通判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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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鳳山縣

  舊額田園,實在共五千零四十八甲六分零;田二千六百七十八甲四分九釐零(內上則一千八百零四甲三分八釐零、中則一百八十七甲二分二釐零、下則六百八十六甲八分八釐零),園二千三百六十九甲七分一釐零(內上則七百三十八甲五分一釐零、中則二百二十九甲二分一釐零、下則一千四百零一甲九分八釐零).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共五百二十五甲五分六釐零;田二百六十六甲五分六釐零(內上則八十三甲九分七釐、中則九十甲零五分二釐、下則九十二甲零七釐零),園二百五十九甲零(內上則九十一甲一分六釐、中則七十六甲五分、下則九十一甲三分四釐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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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七十甲八分九釐零;田三十九甲六分(內上則九甲二分、中則七甲三分、下則二十三甲一分),園一百三十一甲二分九釐零(內上則四十甲零九分一釐、中則二十九甲二分、下則六十一甲一分八釐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共一百八十六甲八分八釐零;田八十五甲零六釐七毫零(內上則一十三甲、中則三十八甲六分、下則三十三甲四分六釐七毫零),園一百零一甲八分一釐零(內上則五甲、中則一十六甲、下則八十甲零八分一釐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七十七甲八分二釐零;田三十三甲九分五釐(俱下則),園二百四十三甲八分七釐零(內中則五甲、下則二百三十八甲八分七釐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共四百六十三甲三分三釐;田一百三十六甲三分(俱下則),園三百二十七甲零三釐(內中則一甲、下則三百二十六甲零三釐).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共一百零四甲零四釐;田八甲(俱下則),園九十六甲零四釐(俱下則).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九十五甲六分五釐;田一十六甲四分九釐(俱下則),園一百七十九甲一分六釐(俱下則).又新墾田園共二百五十甲三分三釐零;田六十二甲七分三釐零(俱下則),園一百八十七甲五分九釐零(俱下則).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田園共二十六甲四分五釐;田四分(下則),園二十六甲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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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俱下則).

  康熙三十三年,新墾田園共四十一甲二分二釐;田七甲四分二釐(俱下則),園三十三甲八分(俱下則).

  康熙三十四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一十甲九分三釐零;田五甲二分(俱下則),園一百零五甲七分三釐零(俱下則).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二百八十五甲八分七釐零;田二十三甲六分五釐(俱下則),園二百六十二甲二分二釐零(俱下則).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五十三甲五分;田七十九甲二分(俱下則),園七十四甲三分零(俱下則).

  康熙三十七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二十六甲一分九釐;田七分三釐(下則),園一百二十五甲四分六釐(俱下則).

  康熙三十八年,新墾田園共四百一十二甲一分一釐零;田一十九甲八分二釐零(俱下則),園三百九十二甲二分八釐零(俱下則).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七十甲四分九釐零;田二甲六分四釐(俱下則),園二百六十七甲八分五釐零(俱下則).

  康熙四十年,新墾下則園六十甲零五分二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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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下則園一十二甲三分.

  康熙四十三年,新墾下則園六甲五分.

  康熙六十一年,新墾下則園一十四甲八分八釐.又新墾下則園七十六甲四分.

  雍正元年,新墾下則旱園六甲八分零.

  雍正五年,新墾下則旱園二十三甲一分六釐零.

  雍正六年,新墾田園九百九十六甲一分四釐零;田六甲八分四釐零(俱下則),園九百八十九甲三分零(俱下則).

  雍正七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七甲六分五釐零;田四甲零三釐零(俱下則),園二百三甲六分一釐零(俱下則).

  雍正八年,新墾田園共一千五百四十六甲五分八釐零;田二百二十四甲五分四釐零(俱下則),園一千三百二十二甲四釐零(俱下則).又新墾下則園三十甲七分六釐零,又新墾下則園一十四甲六分,又新墾下則園三十一甲三分二釐.

  雍正九年,臺灣縣撥歸鳳邑新、舊墾田園七十八甲三分一釐零;田二十三甲三分一釐零(內中則三甲六分六釐零、下則一十九甲六分四釐零),園四十三甲七分九釐零(俱下則).新墾下則園一十一甲二分.

  雍正十年,新墾下則園三甲三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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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十二年,新墾田園三十甲三分七釐;田一十三甲五分(俱下則),園一十六甲八分七釐(俱下則).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二年止,新墾並收臺邑田園共六千七百四十甲九分一釐零;田共一千六十甲零(上則一百六甲一分七釐、中則一百四十四甲一分二釐零、下則八百九甲七分一釐零),園共五千六百八十甲九分一釐零(上則一百三十七甲七釐、中則一百二十七甲七分、下則五千四百一十六甲一分四釐零).連前通計,共田園一萬一千七百八十九甲五分二釐零.

  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舊額、新墾田園七百八十四甲七分六釐零(舊額上則田五十三甲八分零、中則田三十二甲六分零、下則田八十甲七釐零、上則園六十甲六分四釐零、中則園六十四甲六分三釐零、下則園四百九十甲五分五釐零,新墾下則園二甲四分四釐零).

  乾隆三年,豁免崩陷田園六十甲四分七釐零(上則田一甲七分、中則田一甲三分、下則田二甲四分五釐、中則園七分、下則園五十四甲三分二釐零).

  乾隆五年,新墾下則田五甲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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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九年,新墾下則園一十甲零四分二釐.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一萬零九百六十甲零四分零;田共三千五百七十二甲一分六釐零(內上則一千八百五十五甲五釐零、中則二百九十七甲四分四釐零、下則一千四百一十九甲六分六釐零),園共七千三百八十八甲一分三釐零(上則八百一十五甲三分二釐零、中則二百九十一甲五分七釐零、下則六千二百八十一甲二分二釐零).

  乾隆十四年,新墾下則園一甲一分三釐零.

  乾隆十五年,新墾下則田五十八甲六釐零.

  乾隆十七年,新墾下則田一甲七毫.

  乾隆二十年,新墾下則園一十甲五分三釐零.

  乾隆二十年,新墾下則田園三十三甲一分六釐零;內田三十甲六釐零(俱下則),園三甲一分零(俱下則).

  乾隆二十三年,新墾下則田七畝二分零.

  乾隆二十四年,新墾下則田園一百二十五頃零一畝九分零;內田四十五頃七十三畝

一分零(俱下則),園七十九頃二十八畝八分零(俱下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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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乾隆十四年起、至二十四年止,新墾田園共一百零三甲八分八釐、又一萬二千五百零九畝一分.

  乾隆十八年,豁免崩陷田園九十九甲五釐零.

  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崩陷園九甲七分八釐零.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一萬九百五十五甲四分五釐、又一百二十九頃七十八畝一分零;內田共三千六百四十九甲一分七釐零、又四十五頃八十畝三分零,園共七千三百五甲二分九釐零、又七十九頃二十八畝八分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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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諸羅縣

  舊額田園四千八百四十三甲八分二釐零;田九百七十甲四分三釐零(內上則一十七甲二分零、中則九百二十七甲一分七釐零、下則二十六甲五釐零),園三千八百七十三甲三分八釐零(內上則一千六百二十一甲五分二釐零、中則一千七百五十甲二分四釐零、下則五百零一甲六分一釐零).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共一千六百二十四甲四分三釐零;田二百甲六分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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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上則六十五甲三分四釐零、中則七十三甲五分六釐、下則六十一甲七分零),園一千四百二十甲零八分二釐零(內上則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七釐、中則三百零四甲三分八釐零、下則七百四十五甲七分六釐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九十三甲九分七釐;田二十甲四分八釐(內中則一十二甲零一釐、下則八甲四分七釐),園二百七十三甲四分九釐(內上則二十一甲八分三釐、中則六十二甲一分三釐、下則一百八十九甲五分三釐).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五十七甲三分九釐零;田四十九甲八分七釐零(內中則四甲八分四釐零、下則四十五甲零三釐),園二百零七甲五分二釐零(內上則一十甲二分、中則六甲一分五釐、下則一百九十一甲一分七釐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共三百一十一甲六分九釐零;田六十九甲四分(內中則二十六甲、下則十三甲四分),園二百四十二甲二分九釐零(內中則九甲六分零、下則二百三十二甲六分八釐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共二百九十三甲九分四釐;田九甲二分(內中則六甲二分、下則三甲),園二百八十四甲七分四釐(內上則一甲二分、中則一十一甲、下則二百七十二甲六分四釐).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釐零;田三甲一分八釐(內中則一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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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分、下則一甲三分八釐),園一百九十三甲五分零(內上則二甲五分、中則五甲五分、下則一百八十五甲五分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共四百一十六甲七分五釐零;田四甲八分(俱下則),園四百一十一甲九分五釐零(內上則一甲、中則五甲五分、下則四百零五甲四分五釐零).各里新墾園五百二十五甲五分九釐零(俱下則).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園一百四甲六分八釐零(俱下則).

  康熙三十三年,新墾園一十一甲六分三釐(俱下則).

  康熙三十四年,新墾田園共一十五甲七分五釐;田一甲六分(俱下則),園一十四甲一分五釐(俱下則).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一十六甲五分二釐;田五甲三分(俱下則),園一百一十一甲二分二釐(俱下則).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下則園一百八十三甲九分一釐.

  康熙三十七年,新墾下則園一百八十七甲.

  康熙三十八年,新墾田園共三百二十五甲五分零;田五分四釐(俱下則),園三百二十四甲九分六釐零(俱下則).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共四百一十八甲四分五釐零;田二分五釐(下則),園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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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一十八甲二分零(俱下則).

  康熙四十年,新墾園三百三十一甲五分九釐(內上則二甲、中則三甲、下則三百二十六甲五分九釐).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園七十六甲五分五釐(內中則四十甲、下則三十六甲五分五釐).

  康熙四十二年,新墾下則園二十二甲九分五釐.

  康熙四十三年,新墾下則園一十三甲五分四釐.

  康熙四十四年,新墾下則園四十一甲五分.

  康熙四十五年,新墾下則園四十九甲八分五釐.

  康熙四十六年,新墾下則園四十九甲四分二釐.

  康熙四十七年,新墾下則園三十二甲九分.

  康熙四十八年,新墾下則園五十八甲五分.

  康熙四十九年,新墾下則園一十九甲七分二釐.

  康熙五十一年,新墾下則園一十九甲三分.

  康熙五十二年,新墾下則園九十三甲一分九釐零.

  康熙五十三年,新墾田園共三十一甲三分;田三甲五分(俱下則),園二十七甲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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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俱下則).

  康熙五十四年,新墾下則園一十二甲五分.

  康熙五十五年,新墾下則園一百零二甲六分二釐.

  康熙五十六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二十九甲二分三釐;田四十二甲九分(俱下則),園八十六甲三分三釐(俱下則).

  康熙五十七年,新墾下則園四甲五分五釐.

  康熙五十八年,新墾下則園二十八甲四分.

  雍正元年,新墾下則園二十甲.

  雍正二年,新墾田園共一百五十六甲四分一釐零;田六十二甲零八釐零(俱下則),園九十四甲三分二釐零(俱下則).

  雍正五年,新墾下則園一百零六甲八分三釐.

  雍正六年,新墾下則園九百四十五甲五分六釐零.又新墾下則園三千一百五十一甲一分九釐零.又新墾下則園八百五十五甲八分.

  雍正七年,新墾下則田七甲七分.又新墾下則田五百五十一甲九分九釐零.

  雍正八年,新墾下則園六十七甲四分一釐零.

  雍正九年,新墾下則園一十甲二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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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九年止,新墾田園共一萬二千二百七十一甲零五分二釐零;田共一千零三十三甲三分八釐零(內上則六十三甲三分四釐零、中則一百二十四甲四分一釐零、下則八百四十三甲六分三釐零),園共一萬一千二百三十八甲一分三釐零(內上則四百零九甲三分、中則四百四十七甲二分七釐零、下則一萬零三百八十一甲五分六釐零).通縣合計,舊額、新墾田園共一萬七千一百一十五甲三分四釐零;田共二千零三甲八分二釐零(內上則八十二甲五分五釐零、中則一千零五十一甲五分八釐零、下則八百六十九甲六分八釐零),園共一萬五千一百一十一甲五分二釐零(內上則二千零三十甲八分二釐零、中則二千一百九十七甲五分二釐零、下則一萬八百八十三甲一分七釐零).

  康熙三十七年,水災崩陷田園一百六十甲四分二釐零;田一甲九分(內中則九分、下則一甲),園一百五十八甲五分二釐零(內上則二甲四分二釐五毫、中則一十六甲八分、下則一百三十七甲三分).

  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管轄舊額下則園一百四十甲零一分五釐零、新墾上中下則園二百五十一甲五分四釐零,康熙六十一年禁墾生番地界下則園二十一甲,實撥歸園三百七十甲六分九釐零(內上則二甲九分七釐、中則一十甲五分四釐、下則三百五十七甲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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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八釐零).

  雍正三年,撥歸臺邑管轄下則園七甲.

  雍正九年,撥歸臺邑管轄田園一千二百四十二甲四分五釐零;田二百七十二甲零七釐零(內中則二百五十六甲一分五釐零、下則一十五甲九分二釐零),園九百七十甲零三分七釐零(內上則三百零四甲二分三釐零、中則九十甲七分九釐零、下則五百六十六甲五分八釐零).又新墾下則園八甲七分六釐零.

  乾隆二年,豁除水沖崩陷田園二百零四甲八分三釐;田九十甲六分七釐(內中則一十一甲二分七釐、下則七十九甲四分),園一百一十四甲一分六釐(俱下則).

  以上撥歸並豁免田園共二千六甲四分零;田三百六十四甲六分四釐零(內中則二百六十八甲三分二釐零、下則九十六甲三分二釐零),園一千六百二十甲七分五釐零(內上則三百零九甲六分二釐零、中則一百一十八甲一分三釐零、下則一千一百六十四甲二分三釐零).新墾下則園二十八甲七分六釐零.

  乾隆六年,新墾下則園五甲五分九釐零.

  乾隆九年,新墾下則園一百二十二甲零三釐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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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九年,豁免崩陷田園一百九十八甲一分六釐零;田一甲八分九釐零(下則),園一百九十六甲二分七釐零(內中則六甲八分五釐零、下則一百八十九甲四分一釐零).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一萬五千零三十八甲四分七釐零;田一千六百三十七甲二分八釐零(內上則八十二甲五分五釐零、中則七百八十三甲二分五釐零、下則七百七十一甲四分七釐零),園一萬三千四百零一甲二分零(內上則一千七百二十一甲一分九釐零、中則二千零七十二甲六分三釐零、下則九千六百零七甲三分八釐零).

  乾隆十二年,新墾田園四十五甲一分五釐零;內田四甲八分五釐(俱下則),園四十甲三分(俱下則).

  乾隆十五年,新墾園九甲二分(俱下則).

  乾隆十九年,新墾園三百零八甲八釐零(俱下則).

  乾隆二十年,新墾園四十二甲四分七釐零(俱下則).

  以上自乾隆十二年,起至二十年止,共新墾田園四百零四甲九分;內田四甲八分五釐,園四百甲零五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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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連前共計,舊額、新墾田園一萬五千四百四十三甲三分七釐零;內田一千六百四十二甲一分三釐(內上則八十二甲五分五釐零、中則七百八十三甲二分五釐、下則七百七十六甲三分二釐零),園一萬三千八百零一甲二分五釐零(內上則一千七百二十一甲一分九釐零、中則二千零七十二甲六分三釐、下則一萬零七甲四分三釐零).

  乾隆十八年,豁免被水沖陷田園九十一甲一分三釐;田三十二甲(俱下則),園五十九甲一分三釐(俱下則).

  通縣合計,除陞豁外,實在田園一萬五千三百五十二甲二分四釐零;內田一千六百一十甲一分二釐零(內上則八十二甲五分五釐零、中則七百八十三甲二分五釐零、下則七百四十四甲二分二釐零),園一萬三千七百四十二甲一分二釐零(內上則一千七百二十一甲一分九釐零、中則二千七十二甲六分三釐零、下則九千九百四十八甲三分八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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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縣

  舊額下則園一百四十甲零,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新墾上中下則園二百五十一甲五分四釐零,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內除康熙六十一年禁墾生番地界下則園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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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實二百三十甲五分四釐零.以上實撥歸舊額、新墾園共三百七十甲零六分九釐零(內上則二甲九分七釐、中則一十甲零五分四釐、下則三百五十七甲一分八釐零).

  雍正六年,報墾田園共一萬零二百八十三甲三分三釐零;田二千三百七十四甲三分一釐零(俱下則),園七千九百零九甲零九毫零(俱下則).

  雍正七年,報墾田園共二千五百一十九甲一分零;田一千七百九十四甲三分一釐零,園七百二十四甲七分八釐零.

  雍正九年,報墾田園共五十八甲一分八釐零;田五甲三分二釐零(俱下則),園五十二甲八分六釐零(俱下則).

  雍正九年,報墾田八甲九分七釐零.

  雍正十年,報墾田三甲四分(下則).

  雍正十一年,報墾田一百六十三甲三分六釐(下則).

  雍正十二年,報墾田一百四十一甲四分五釐(下則).

  以上自雍正六年起、至十二年止,新墾田園共一萬三千一百七十七甲七分九釐零.連前撥歸新墾田園共一萬三千五百四十八甲四分九釐零.

  雍正九年,大甲溪以北撥歸淡防廳管轄舊額、新墾田園共四百八十五甲四分二釐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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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一百四十九甲二分九釐(俱下則),園三百三十六甲一分三釐零(俱下則).

  雍正九年,豁免水沖沙壓舊額、新墾田園共一千三百九十八甲三分四釐零;田三百五十五甲八分六釐零(俱下則),園一千零四十二甲四分七釐零(俱下則).

  乾隆五年,新陞下則田三百七十六甲二分零.

  乾隆七年,新陞下則園二百一十五甲六分三釐零.

  乾隆八年,新陞下則園一百六十七甲一分.

  乾隆九年,新陞下則園三百五十六甲三分六釐零.又新陞下則田園二百五十甲零三分零;下則田一百五十三甲五分四釐零,下則園九十六甲七分六釐零.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一萬三千零三十甲零三分一釐零;田四千五百一十五甲七分二釐零,園八千五百一十四甲五分九釐零(內上則二甲九分七釐、中則一十甲零五分四釐、下則八千五百零一甲零八釐零).

  乾隆十五年,新陞下則田五十甲.

  乾隆二十年,新陞下則園三十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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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二十二年,新陞下則田園一千三百六十甲一釐零;內田三百五十一甲四分七釐零,園一千零八甲五分四釐八毫零.

  乾隆二十四年,新陞下則田園一百六十三甲二分三釐零;內田二十六甲六分四釐零,園一百三十六甲五分九釐零.又新陞下則田園三十四甲二分七釐零;內田三十二甲,園二甲二分七釐.又新陞下則田園二千三百零二甲七分九釐零;內田二千零七十九甲八釐,園二百二十三甲七分七毫零.又新陞下則田園八十五甲九分八釐零;內田三十甲一分二釐、園五十五甲八分六釐零.

  以上自乾隆十五年起、至二十四年止,共新墾田園四千二十六甲二分八釐零;內田二千五百六十九甲三分一釐零,園一千四百五十六甲九分七釐零.

  連前共計,舊額、新墾田園一萬九千六十四甲七分五釐零;內田四千二百零六甲五分九釐,園一萬四千八百五十七甲一分七釐.

  乾隆十三年,豁免水沖沙陷下則田園七十九甲四分七釐零(此條田園據奏銷各冊,未經分晰).

  乾隆十八年,豁免水沖沙陷下則園一百九十一甲五釐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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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縣合計,除陞豁外,實在田園一萬八千七百九十四甲二分三釐零;內田四千□百□十□甲□分零(內上則□□□甲□分零、中則□□□甲□分零、下則□百□十□甲□分□零),園一萬四千□百□十□甲□分零(內上則□千□百□十□甲□分□釐零、中則□千□百□十□甲□分□釐、下則□千□百□十□甲□分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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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淡水廳

  舊額下則園共五十三甲一分二釐零,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又撥歸田園四十九頃一十七畝零;內下則田一十七頃八十九畝五分九釐零,下則園三十一頃二十七畝四分一釐零.

  雍正十三年,報墾下則田六頃五畝.

  乾隆五年,新陞下則園三頃六十九畝八分.又新陞下則田三十一頃四十九畝三分.

  乾隆九年,新陞下則園一百零一頃二十一畝一分;內除二十四年劃出界外田園三頃三十畝,今實九十七頃九十一畝一分.

  乾隆十二年,報墾下則田園一十五頃二十四畝六分;內田六頃二十七畝,園八頃十七畝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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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十四年,報墾下則田園四頃零七畝三分零;內田三頃一十三畝七分零,園九十三畝五分零.又十四年報墾下則園二頃三十四畝三分零.

  乾隆十六年,報墾下則田一十一頃二十二畝.

  乾隆十八年,報墾下則園四頃零四畝二分零.

  乾隆二十二年,新墾田園九十二頃零二畝一分零;內除二十四年劃出界外田園三十一頃八十一畝九分,今實六十頃二十畝一分零.內田三頃九十三畝一分零,園五十六頃二十七畝零.又新陞田園七十八頃九十三畝八分零;內除二十四年勘詳崩陷田園二十七頃一十九畝四分零,今實五十一頃七十四畝三分零.內田三十五頃一十八畝九分零,園一十六頃五十五畝三分零.

  乾隆二十四年,新陞田園五十九頃九十二畝一分零.內田四十七頃三十六畝二分零,園二十頃五十五畝八分零.

  乾隆二十六年,新陞田園五頃六十六畝二分零;內田二頃三十三畝四分零,園三頃三十二畝八分零.

  乾隆二十七年,新陞田園一百二十六頃八十六畝六分零;內田一百零七頃八十一畝六分零,園一十九頃零五畝四釐零.

  通淡水合計,實在田園共五百二十九頃五十五畝二分九釐零;內田共二百七十二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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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十畝一分四釐零,園共二百五十六頃八十五畝一分五釐零.又另原撥歸園五十三甲一分二釐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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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湖廳

  舊額地種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零(雍正五年臺灣縣撥歸管轄).

  雍正六年,報墾地種二十七石五斗八升六合零.

  雍正七年,報墾地種一十一石三斗五升.

  乾隆二年,報墾地種三十五石九斗八升.

  乾隆四年,報墾地種一十四石四斗六升.

  乾隆九年,新陞地種一百三十一石四斗六升(折畝共九百八十二畝七分三釐零).

  以上雍正六年起、至乾隆九年止,共新墾地種二百二十石零八斗四升六合零.

  通澎湖合計,實在地種三百八十石零一斗零三合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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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租 賦

    <font size=-1 color=#5b0012>臺、鳳、諸、彰四縣及淡水廳徵粟,惟澎湖廳地種徵銀.舊額,通臺賦役規則:上則田每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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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粟八石八斗,園每甲徵粟五石;中則田每甲徵粟七石四斗,園每甲徵粟四石;下則田每甲徵粟五石五斗,園每甲徵粟二石四斗.乾隆九年,奉上諭:『臺灣七年以後陞墾田園,欽奉皇考諭旨:「照同安則例陞科」;後經部議:以同安科則過輕,應將臺地新墾之田園按照臺灣舊額輸納.朕念臺民遠隔海洋,應加薄賦之恩,以昭優恤.除從前開墾田園照依舊額毋庸減則外,其雍正七年以後報墾之地,仍遵雍正九年奉旨之案辦理.其已照同安下則徵收者,亦不必再議加賦.至嗣後墾闢田園,令地方官確勘肥瘠,酌量實在科則,照同安則例分別上、中、下定額徵收,俾臺民輸納寬舒,以昭朕加意邊方之至意』.

    上則田:照同安民米例,每畝徵銀八分五釐三毫四絲,另徵秋米六合九抄五撮.以一米、二穀折算.

    中則田:照同安鹽米例,每畝徵銀六分五釐八毫八絲四忽,另徵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穀折算.

    下則田:照同安官米例,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不徵秋米.

    上則園:照中田鹽米例,每畝徵銀六分五釐八毫八絲四忽,另徵秋米三合八抄七撮.以一米、二穀折算.

    中則園:照下田官米例,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不徵秋米.

    下則園:照同安鹽米不徵鹽折例,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不徵秋米.</fo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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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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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舊額田園,實徵粟共九萬二千一百二十七石九斗八升七合零.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新墾田園,起科粟八萬零七十五石九斗六升九合零.

  乾隆五年陞科田園,實徵粟一百四十三石六斗八升零.又新陞田,徵粟一千一百七十四石八斗五升一合零.

  乾隆六年新陞園,徵粟九石六斗一升零.

  乾隆七年新陞園,徵粟三百七十石零一斗六升三合零.

  乾隆八年新陞園,徵粟二百八十六石八斗四升五合零.

  乾隆九年新陞田園,徵粟二千五百零六石五斗九升七合零.

  連前舊額,共徵粟一十七萬六千六百九十五石七斗一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圮陷田園無徵粟四百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

  康熙六十一年,開除禁革生番地界新墾園粟五十石四斗.

  雍正五年,豁免水沖沙壓田園無徵粟一千六百零九石三斗九升八合零.

  雍正八年,豁免圮陷田園無徵粟二百一十八石六斗六升二合零.

  乾隆三年,豁免圮陷田園無徵粟三千九百二十四石三斗六升八合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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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九年,豁免圮陷田園無徵粟九百二十六石三斗六升二合零.

  以上共豁免粟七千一百五十四石九斗八升六合零.

  通府合計實在田園,共徵粟一十萬零五千一百五十四石七斗二升七合零.

  又澎湖地畝,實徵銀一百五十九兩六錢一分.

  又番社實徵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零(原額徵糯米二十三石.乾隆二年,豁免一十五石三斗三升三合零).

    (按以上乾隆十年「舊志」.乾隆二十六年冊載:臺灣府田園,除陞豁外,雍正七年前原額新收田園共三萬零六百一十九甲九分八釐零,共徵粟一十二萬六千五百零八石五斗八升四合零.雍正七年後續墾化甲為畝,田園共三千二百九十三頃五十四畝七分三釐零,共徵粟五萬四千六百六十一石四斗一升三合零.通府合計實在共徵粟一十八萬一千一百六十九石九斗九升八合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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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縣

  舊額田園,實徵粟三萬九千六百四十一石五斗五升七合零.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七百一十二石六斗九升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六年起科徵粟三百六十石六斗三升六合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八年起科粟九百八十五石六斗三升七合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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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九年起科粟三百四十二石八斗九升九合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年起科粟五百七十六石零四升八合零.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五十八石八斗一升九合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四百八十石一斗四升三合零.又報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八百零一石九斗三升五合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七石零一合零.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一石六斗五升六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七十七石九斗九升一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年起科粟二十七石六斗六升六合.

  康熙四十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一年起科粟二十四石五斗二升四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二年起科粟三十六石七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六年起科粟二十三石五斗一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七年起科粟八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八年起科粟六十九石一斗四升三合零.

  康熙四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九年起科粟二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五十二年起科粟三石六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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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三年諸羅縣撥歸本縣管轄下則園七甲,粟一十六石八斗.

  雍正六年報墾田園,應於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六石七斗二升七合零.

  雍正七年報墾田園,應於本年起科粟一百一十石五斗一升一合零.

  雍正八年新墾田園,應於本年起科粟八十二石九斗六升三合零.

  雍正九年鳳邑撥歸本邑管轄田園,該徵粟二千八百九十八石四斗六升零.

  雍正九年諸邑撥歸本邑管轄田園,該徵粟五千二百四十二石三斗三升四合零.

  雍正十一年報墾田,應於十年陞科粟四石八斗四升七合零.

  雍正十二年報墾園,應於十三年起科粟一十二石五斗三升一合零.

  雍正十三年報墾田園,應於乾隆九年起科粟八十八石零二升五合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雍正十三年止新墾並收鳳、諸二縣田園,起科共徵粟一萬五千八百一十五石零三升六合零.連前通計,共徵粟五萬五千四百五十六石五斗九升四合零.

  雍正五年,豁免圮陷田園無徵粟一千六百九石三斗九升八合零.

  雍正八年,豁免圮陷田園無徵粟二百一十八石六斗六升二合零.

  雍正九年,撥歸鳳邑管轄田園該徵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二升三合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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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三年,豁免圮陷田園無徵粟五百四十一石四斗八升三合零.

  乾隆九年,豁免圮陷田園無徵粟四百三十三石九斗二升八合.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徵本色粟五萬二千三百九十七石二斗六升六合零.

  乾隆十九年報墾田園,應於十九年起科粟三石八斗五升四合.

  乾隆二十年報墾田園,應於二十年起科粟二十三石六斗三升一合.

  以上乾隆十九、二十兩年新墾田園,起科共徵粟二十七石四斗八升五合.連前通計,共徵粟五萬二千四百二十四石七斗五升一合.

  乾隆十八年,豁免圮陷田園無徵粟一千四百零六石零六合零.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徵本色粟五萬一千零一十八石七斗四升五合零.

    (舊有澎湖地種一百五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零,徵銀六十六兩八錢八分八釐.雍正五年,撥歸澎通判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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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鳳山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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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舊額田園,實徵粟二萬九千零一十八石一斗二升二合零.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五年起科粟二千八百九十六石一斗九升九合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三十石零二斗三升一合零.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六十七石零六升八合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石零一升七合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年起科粟一千五百三十六石一斗二升二合.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一年起科粟二百七十四石四斗九升六合.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五百二十石六斗七升九合.

  康熙三十二年報墾田園,於本年起科粟七百九十五石二斗八升六合零.又報墾田園,應於三十三年起科粟六十四石七斗二升.

  康熙三十三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四年起科粟一百二十一石九斗三升.

  康熙三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五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二石三斗五升七合零.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六年起科粟七百五十九石四斗零九合零.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七年起科粟六百一十三石九斗二升零.

  康熙三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八年起科粟三百零五石一斗一升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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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熙三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九年起科粟一千零五十石五斗二升八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年起科粟六百五十七石三斗八升零.

  康熙四十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一年起科粟一百四十五石二斗四升八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二年起科粟二十九石五斗二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四年起科粟一十五石六斗.

  康熙六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六十一年起科粟三十五石七斗一升二合.

  康熙六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雍正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六升.

  雍正元年新墾旱園,應於雍正十年起科粟一十六石三斗二升一合零.

  雍正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乾隆元年起科粟三十九石七斗七升二合零.

  雍正六年新墾田園,應於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七百一十石二斗七升五合零.

  雍正七年報墾田園,應於雍正七年起科粟三百五十七石九斗三升一合零.

  雍正八年新墾田園,應於雍正九年起科粟二千六百六十四石二斗八升零.又報墾田園,應於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八斗一升五合零.又新墾田園,應於雍正八年起科粟二十五石六升二合零.

  雍正九年臺灣縣撥歸新舊田園,徵粟二百五十九石五斗三升三合零.

  雍正十年陞科園,於雍正八年起科粟五十三石七斗六升四合零.又新墾園,於本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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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科粟五石六斗六升四合零.

  雍正十二年報墾田園,應於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二石六斗九升八合零.

  乾隆五年陞科田,應徵粟九石八斗四升七合零.

  乾隆九年陞科園,應徵粟一十七石八斗八升七合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墾報陞及收臺邑撥交田園,起科徵粟共一萬七千九百三十石零七斗六升一合零.連前通計,共徵粟四萬六千九百四十八石八斗八升五合零.

  雍正九年,撥歸臺灣縣新舊墾田園減徵粟二千八百九十八石四斗六升零.

  乾隆二年,豁免崩陷田園減徵粟一百七十一石二斗四升二合零.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徵本色粟四萬三千八百七十九石一斗八升三合零.

  乾隆十四年報墾下則園,應於十四年起科粟一石九斗三升九合七勺零.

  乾隆十五年報墾下則田,應於十五年起科粟一百零二石一斗一升三合七勺零.

  乾隆十七年報墾下則園,應於十七年起科粟一石七斗二升八合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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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二十年報墾下則園,應於二十一年起科粟一十八石八升一合零.

  乾隆二十年報墾下則田園,應於二十一年起科粟五十八石一斗八升四合零.

  乾隆二十三年報墾下則田,應於二十三年起科粟三十一石五斗三升九合零.

  乾隆二十四年報墾下則田園,應於二十四年起科粟一千九百六十八石四斗三合四勺零.

  以上乾隆十四年起、至二十四年止新墾田園,起科共徵粟二千一百八十一石九斗八升九合四勺零.連前通計,共徵粟四萬六千六十一石一斗七升二合四勺零.

  乾隆二十四年,豁免圮陷田園無徵粟二十三石四斗七升六合三勺零.

  乾隆十八年,豁免崩陷田園無徵粟二百三十八石一斗七升六合一勺零.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徵本色粟四萬五千八百四十五石二斗二升五合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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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諸羅縣

  舊額田額,共徵粟二萬三千四百六十八石三斗零七合零.

  國朝康熙二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五年起科粟六千三百一十九石四斗九升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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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

  康熙二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六年起科粟九百四十八石一合.

  康熙二十七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八年起科粟八百一十七石九斗一升一合零.

  康熙二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二十九年起科粟一千二十七石九斗七升三合零.

  康熙二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年起科粟七百六十六石二斗一升六合.

  康熙三十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一年起科粟五百石六斗一升四合零.

  康熙三十一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一千零二十六石四斗九升六合零.

  康熙三十二年報墾田園,於本年起科粟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三升二合零.

  康熙三十二年新墾園,應於三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五十一石二斗三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三年新墾園,應於三十四年起科粟二十七石九斗一升二合.

  康熙三十四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五年起科粟四十二石七斗六升.

  康熙三十五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六年起科粟二百九十六石七升八合.

  康熙三十六年新墾園,應於三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一石三斗八升四合.

  康熙三十七年新墾園,應於三十八年起科粟四百四十八石八斗.

  康熙三十八年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九年起科粟七百八十二石八斗八升三合零.

  康熙三十九年新墾田園,應於四十年起科粟一千零五石六升二合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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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熙四十年新墾園,應於四十一年起科粟八百零五石八斗一升六合.

  康熙四十一年新墾園,應於四十二年起科粟二百四十七石七斗二升.

  康熙四十二年新墾園,應於四十三年起科粟五十五石零八升.

  康熙四十三年新墾園,應於四十四年起科粟三十二石四斗九升六合.

  康熙四十四年新墾園,應於四十五年起科粟九十九石六斗.

  康熙四十五年新墾園,應於四十六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九石六斗四升.

  康熙四十六年新墾園,應於四十七年起科粟一百一十八石六斗零八合.

  康熙四十七年新墾園,應於四十八年起科粟七十八石九斗六升.

  康熙四十八年新墾園,應於四十九年起科粟一百四十石四斗.

  康熙四十九年新墾園,應於五十年起科粟四十七石三斗二升八合.

  康熙五十一年新墾園,應於五十二年起科粟四十六石三斗二升.

  康熙五十二年新墾園,應於五十三年起科粟二百二十三石六斗七升零.

  康熙五十三年新墾田園,應於五十四年起科粟八十五石九斗七升.

  康熙五十四年新墾園,應於五十五年起科粟三十石.

  康熙五十五年新墾園,應於五十六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六石二斗八升八合.

  康熙五十六年新墾田園,應於五十七年起科粟四百四十三石一斗四升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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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熙五十七年新墾園,應於五十八年起科粟一十石零九斗二升.

  康熙五十八年新墾園,應於五十九年起科粟六十八石一斗六升.

  雍正二年報墾田園,於本年起科粟五百六十七石八斗五升一合零.

  雍正五年報墾園,於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八升五合零.

  雍正六年報墾園,於雍正七年起科粟一千六百二十三石一斗七升三合零.又報墾園,於雍正九年起科粟五千三百九十四石三斗二升七合零.

  雍正七年起科田,徵粟一十三石五斗四升零.又雍正七年起科田園,粟五千零八十九石七斗六升零五合零.

  雍正八年報墾園,應於十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五石七斗三升六合零.

  雍正九年報墾園,應於十年起科粟一十七石五斗零九合零

  乾隆六年陞科園,應徵粟九石六斗一升零.

  乾隆九年陞科園,應徵粟二百零九石四斗九升三合零.

  以上自康熙二十四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墾,起科粟三萬二千零八十八石七斗五升二合零.連前舊額,通共粟五萬五千五百五十七石零五升七合零.

  康熙三十七年,豁免崩陷田園粟四百二十五石七斗九升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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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二年,撥歸彰化縣舊額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零、新墾園粟五百二十九石八斗八升九合零.又撥歸臺邑額粟一十六石八斗.

  雍正九年,撥歸臺邑額粟五千二百四十二石三斗三升四合零.

  乾隆三年,豁免圮陷田園粟七百九十四石零八升二合.

  乾隆九年,豁免圮陷田園粟四百九十二石四斗三升四合零.

  以上撥歸並豁免,共粟七千八百三十七石七斗零.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徵本色粟四萬七千七百一十九石三斗五升七合零.

  乾隆十二年報墾下則田園,起科粟三石七斗六升八合一勺零.又下則田起科粟五石二斗七升五合四勺.

  乾隆十二年報墾下則園,應於乾隆十五年起科粟六十八石六斗六升四合四勺零;內除撥補陳林源缺額穀五石六斗四升外,實徵陞科粟六十四石二升四合四勺零.

  乾隆十五年報墾下則園,應於乾隆二十年起科粟一十五石七斗九升二合八勺零.

  乾隆十九年報墾園,應起科粟五百二十八石八斗六升七合四勺零.

  乾隆二十年報墾園,應起科粟七十二石九斗四合四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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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自乾隆十二年起、至二十七年止新墾田園,起科共徵粟六百八十九石六斗三升二合五勺零.連前通計,共徵粟四萬八千四百零八石九斗八升八合五勺零.

  乾隆十八年,豁免崩陷田園無徵粟三百一十七石九斗一升二合.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徵本色粟四萬八千零九十六石三斗七升八合五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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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彰化縣

  舊額園,徵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零,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新墾園,徵粟五百七十七石八斗八升九合零,雍正二年諸羅縣撥歸管轄.以上撥歸新、舊墾園,實徵粟九百一十四石二斗五升五合零.

  雍正六年新墾田園,於七年起科粟一萬七千七百五十石零四斗九升三合零.

  雍正七年新墾田園,於七年起科粟四千三百九十九石四斗四升二合零.

  雍正九年新墾田園,於九年起科粟一百石零八升七合零.

  雍正九年新墾田,於乾隆元年起科粟一十五石七斗八升八合零.

  雍正十年新墾田,於乾隆二年起科粟五石九斗七升八合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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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雍正十一年新墾田,於乾隆三年起科粟二百八十七石二斗六升四合零.

  雍正十二年新墾田,於乾隆四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八石七斗三升五合零.

  乾隆五年陞科園,徵粟八十七石三斗七升五合零.又陞科田,徵粟六百六十一石五斗五升三合零.

  乾隆六年陞科園,徵粟三百七十石一斗六升三合零.

  乾隆八年陞科園,徵粟二百八十六石八斗四升五合零.

  乾隆九年陞科園,徵粟六百一十一石七斗三升七合零.又報墾下則田園,徵粟四百三十六石一斗一升零.

  以上自雍正六年起、至乾隆九年止新墾田園,起科粟二萬五千二百六十一石五斗七升二合零.連前截歸新墾田園通計,共徵粟二萬六千一百七十五石八斗二升七合零.

  雍正九年,撥歸淡防廳管轄新舊墾田園粟八百七十五石八斗三升零.

  乾隆二年,豁免水沖沙壓新舊墾田園粟二千四百一十七石五斗六升零.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徵本色粟二萬二千八百八十二石四斗三升七合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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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十五年陞科下則田,徵粟八十七石九斗二升三合零.

  乾隆二十年陞科下則園,徵粟五十一石四斗九升八合零.

  乾隆二十二年陞科下則田,徵粟六百一十八石零五升二合零.又陞科下則園,徵粟一千七百三十一石二斗八升四合零.

  乾隆二十四年陞科下則田園,共徵粟二百八十一石三斗二升四合零.又陞科下則田園,共徵粟六十石一斗七升二合零.又陞科下則田園,共徵粟四千零四十石零三升五合零.又陞科下則田園,共徵粟一百四十八石八斗五升六合零.

  以上自乾隆十五年起、至二十四年止新墾田園,起科共徵粟七千一十九石一斗四升四合零.連前通計,共徵粟二萬九千九百零一石五斗八升一合零.

  乾隆十三年,豁免水沖沙壓田園共減徵粟一百四十一石七斗八升四合零.

  乾隆十八年,豁免水沖沙壓下則園共減徵粟三百三十六石五斗四升八合零.

  通縣合計實在田園,共徵本色粟二萬九千四百二十三石二斗四升九合零.又水沙連社徵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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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淡水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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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舊額下則園五十三甲一分二釐零(照舊則徵輸),共徵粟一百二十七石四斗八升九合零,雍正九年彰化縣撥歸管轄.又撥歸田園四十九頃十七畝零(照同安則例陞科),合徵粟七百七十四石一斗三升五合零.

  雍正十三年新墾田,於十三年起科粟九十六石七斗一升五合零.

  乾隆五年陞科園,徵粟五十六石三斗四合零.又陞科田,徵粟五百零三石四斗五升零.

  乾隆九年陞科園,徵粟一千五百七十九石四斗五升三合零,內除二十四年劃出界外田園減徵粟五十一石四斗九升八合零,今實徵粟一千五百二十七石九斗五升五合零.

  乾隆十二年陞科,徵粟二百四十石三斗零八合零.

  乾隆十四年陞科,徵粟六十四石七斗五升八合零.又陞科園,徵粟三十六石五斗七升一合零.

  乾隆十六年陞科,徵粟一百七十九石三斗六升四合零.

  乾隆十八年報墾,於二十七年陞科徵粟六十三石八升二合零.

  乾隆二十二年陞科田園,徵粟一千四百三十八石三斗五升六合零;內除二十四年劃出界外田園減徵粟四百九十七石三斗八升一合零,今實徵粟九百四十石九斗七升五合零.又新科充公田園,徵粟一千二百五十一石六斗七升七合零;內除二十四年勘詳崩陷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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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減徵粟四百三十石七斗九升八合零,今實徵粟八百二十石八斗七升九合零.

  乾隆二十四年陞科,徵粟九百五十三石一斗二升八合零.

  乾隆二十六年陞科,徵粟八十九石二斗五升七合零.

  乾隆二十七年陞科,徵粟二千零二十石八斗五升八合零.

  以上合計廳屬實在田園,供粟共八千三百六十七石七斗四升六合零.又原撥下則園五十三甲一分二釐零,另徵粟一百二十七石四斗八升九合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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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湖廳

  舊額地種,徵銀六十六兩八錢八分八釐零(雍正五年臺灣縣撥歸管轄).

  雍正六年新報墾地種,徵銀一十一兩五錢八分六釐零.

  雍正七年新墾地種,徵銀四兩七錢六分七釐.

  乾隆二年新墾地種,徵銀一十五兩一錢一分一釐零.

  乾隆九年新墾地種,徵銀六兩零四分八釐.

  乾隆九年新墾地種,徵銀五十五兩二錢一分零.

  通澎湖合計舊額、新墾,共徵銀一百五十九兩六錢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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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考

    <font size=-1 color=#5b0012>臺灣田賦,與中土異者三:中土止有田,而臺灣兼有園(有陂塘貯水者為田、旱種者為園);中土俱納米,而臺灣止納穀;中土有改折,而臺灣止納本色.蓋自紅夷至臺,就中土遺民令之耕田輸租;以受種十畝之地名為一甲,分別上、中、下則徵粟.其陂塘堤圳修築之費、耕牛、農具、耔種,皆紅夷資給.故名曰「王田」;亦猶中土之人受田耕種而納租於田主之義,非民自世其業而按畝輸稅也.及鄭氏攻取其地,向之王田皆為「官田」;耕田之人,皆為官佃.輸租之法,一如其舊;即「偽冊」所謂官佃田園也.鄭氏宗黨及文武偽官與士庶之有力者招佃耕墾,自收其租而納課於官,名曰「私田」;即「偽冊」所謂文武官田也.其法,亦分上、中、下則.所用官斗,較中土倉斛每斗僅八升.且土性浮鬆,三年後則力薄收少,人多棄其舊業,另耕他地.故三年一丈量,蠲其所棄而增其新墾,以為定法.其餘鎮營之兵,就所駐之地自耕自給,名曰「營盤」,及歸命後,官私田園悉為民業,酌減舊額按則勻徵.既以偽產歸之於民而復減其額,以便輸將,誠聖朝寬大之恩也(「諸羅雜識」).

    內地之田論畝,二百四十弓為一畝,六尺為一弓.臺郡之田論甲,每甲東西南北各二十五戈,每戈長一丈二尺五寸.計一甲,約內地十一畝三分一釐零.內地上則田一畝,各縣輸法不一,約徵折色自五、六分至一錢一、二分而止.一甲為地十一畝三分零,不過徵至一兩三錢零.今上則徵八石八斗,即穀最賤每石三錢,已至二兩六錢四分零;況又有貴於此者.而民不以為病,地力有餘,上者無憂不足、中者絕長補短,猶可借漏卮以支應.若履畝勘丈,便難仍舊貫矣(「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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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筆談」).

    雍正九年定:自七年開墾及自首陞科者,改照同安則例,化一甲為十一畝三分零(田甲戈數另載「田園」),計畝徵銀,仍代納以粟.上田每畝徵銀八分五釐三毫四絲(以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米六合九抄五撮(一米納二粟),合計每甲輸粟二石七斗四升有奇;中田每畝徵銀六分五釐八毫八絲四忽、米三合八抄七撮,合計每甲輸粟二石八升有奇;下田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不徵秋米),合計每甲輸粟一石七斗五升有奇;上園照中田,中園照下田;下園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合計每甲輸粟一石七斗一升有奇,照下田少差.新則較輕舊則不啻數倍,統計歲徵正供額粟一十六萬九千二百六十六石九斗九升零(例係十月開徵).每粟一石徵耗粟一斗,折納銀五分.其正供額粟,支給全臺十五營兵米四萬四千八百五十一石八斗,折粟八萬九千七百三十石六斗.又例運福、興、泉、漳四府平糶額粟並兵眷金、廈兵米一十六萬六千五百石,又例運督標兵米折粟一萬五千五百七十石.計臺郡徵收粟數不敷起運,每年將運糶四府粟價發臺分給四縣糶補足額.其耗粟所折之銀與人丁、餉稅、官莊各耗羡暨併封戥頭,皆解充各衙門養廉及津貼船工公費.以上六項銀粟,惟綜核現在之數,併統計兩廳四縣之額.至或多或寡,各屬之因地制宜有定規焉(「臺灣志略」).

    撥運督標兵米:臺灣縣年撥運粟五千一百九十石、鳳山縣年撥運粟五千一百九十石、諸羅縣年撥運粟五千一百九十石:以上共運督標兵米粟一萬五千五百七十石.每石原給腳費銀一錢二分八釐,今核減一分二釐.乾隆二十八年查,照原額.

    撥運金、廈兵米:臺灣縣年運粟七千九百八十四石三斗二升;乾隆二十八年查,照原額.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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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縣年運粟七千九百八十四石三斗二升,諸羅縣年運粟七千九百八十四石三斗二升;乾隆二十八年查,現運八千一百八十五石五斗六升.彰化縣年運粟□千□百□十□石□斗□升□.以上共運金廈兵米粟□萬□千□百□十□石□斗□升.每石給海船腳費銀八分.其鳳、諸、彰三邑南北各港運粟至郡城,每石給小船戶腳費三分;於大船腳費八分內扣給小船一分三釐三毫,又於存縣採買盈餘內給一分六釐六毫零.

    撥運內地各營兵米:臺灣縣年運閩安、雲霄等營粟二千九百八十石一斗五升六合.鳳山縣年運烽火、南澳等營粟□千□百□十□石□斗□升.諸羅縣年運閩安、錫山等營粟四千七百九十三石九斗六升.彰化縣年運烽火、漳鎮等營粟□千□百□十□石□斗□升.以上共運各營兵米粟□萬□千□百□十□石斗□升.支給腳費與金、廈兵米同.

    撥運班兵眷米:臺灣縣年運粟四千九百零九石八升;乾隆二十八年查,現運四千二百八十一石.鳳山縣年運粟六千一百五十三石一斗一升;乾隆二十八年查,現運一千四百四十五石六斗.諸羅縣年運粟七千七百八十三石九斗一升;乾隆二十八年查,現運一萬一千二百二十三石一斗三升八合.彰化縣年運粟三千四百一十三石九斗;乾隆二十八年查,現運五千九百二十八石八斗八升.以上共運班兵眷米粟二萬三千七十八石六斗一升八合.腳費與運金、廈兵米同.

    撥運福、興、泉、漳四府平糶米(原額):臺灣縣原運粟二萬四千三百八十六石六斗七升零,後改運一萬四千一百零六石二升零;今停.鳳山縣原運粟三萬二千一百三十四石二斗一升零,後改運一萬八千七百零六石五斗一升零;今停,諸羅縣原運粟四萬一千五百二十八石五斗五升零,後改運二萬四千二百四十二石零五升零;今停.彰化縣原運粟二萬二千二百三十七石六斗,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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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運一萬三千二百三十二石四斗四升零;今停.以上四縣原運四府平糶粟一十二萬二百八十七石零,嗣於乾隆六年奏准改運七萬二百八十七石零.每石原發價銀四錢,乾隆九年奏准每石加增銀五分.乾隆二十年,俱停.

    又澎湖廳原支給兵米九百石,乾隆二十四年奉文改米易穀,年撥運粟一千八百石.每石給海船腳費銀□分零六毫五絲.</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