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8a0135
卷2
弁 言
清初谷應泰(豐潤人)著有「明史紀事本末」八十卷,起自「太祖起兵」、終於「甲申殉難」,記有明一代大事;其卷七十六「鄭芝龍受撫」,前已採入「文叢」第三五種「靖海志」,作為「附錄」之一。這本倪在田輯的「續明紀事本末」,仿谷氏之書,專記南明史事,因有「續編」之稱。倪氏江都人,其生卒年代一時未能檢獲。閱本書「凡例」,此書撰在徐鼒(彝舟)「小腆紀年」之後;而其版本,題為「光緒癸卯仲夏育英學社印行」:可知本書當成於清同、光年間(「小腆紀年」成於咸豐末年,癸卯為光緒二十九年),與徐氏同記南明史事的「小腆紀年」與「小腆紀傳」兩書,均為比較晚出之史書。史體有三:曰「編年」、曰「紀傳」、曰「紀事本末」;本書合以徐氏兩書(均已編入「文叢」,「紀年」列於第一三四種、「紀傳」列於第一三八種),則晚明史書,各體稱備。
本書原書為排印本,誤多。即如鄭成功(本書作朱成功)所設二十八宿營(見一八七~一八八頁),其星名二十八字卻誤其二(「胃」誤作「冒」、「昴」誤作「昂」);他如地名、人名上下兩字之倒置,紀年分注年次彼此之不符等,不一而足。除儘予訂正之外,恐錯處仍不在少。這是應請讀者特別注意的。(伯琴)
凡 例
一、谷氏原書筆勢高簡,持論允核;「續編」絕不能逮,而隸事尤繁。永曆十餘年,採擇至難。鄙意:西南文獻凌逸久矣,存之以俟通人之去取,非敢云善本也。
一、「廟號」皆準朱子書我太祖皇帝之例,仗鉞親王,其始並稱,封爵後則省之,以符史例,亦不蹈沈氏「別裁」、「詩選」之失。其書降臣、降將,亦謹遵「貳臣傳」及「聖武記」、「小腆紀年」之義例。惟洪承疇、吳三桂既叛其君、更絕其祚,趙之龍、鄭芝龍、陳邦傅、劉承允必死其君,田雄、馬得功、張國柱、高得捷躬為叛逆,或生執其世子妃嬪,罪尤難貰;故特書叛臣、叛將以殛之。
一、「春秋」內諱,而乾時之敗據事直書;我朝永平、岳州之兵,上諭亦責親王、大臣之覆績,不以自私而見小。故「續編」於渡江後勝負之狀,不為謎語;亦不敢抑揚附會,自取罪戾。
一、福藩之立,稗政固難枚舉;稗史瑣談,亦多難信。故特以兵事為綱,而間及昏亂之狀,庶幾較嚴於例爾。
一、閩、浙之兵雖相附麗,然張魯、鄭唐,其實終別;故浙以張終、閩以鄭附,以昭劃一。其鄖西諸軍,凡與魯王周旋者,皆識於浙而略於閩,並非亂例。
一、永曆之時,東南更亂,區畫良難;故準張氏「三藩紀事」之例,各即其省治分之。惟張氏原本頗有未備之處,「續編」隸事稍多,故所分亦較眾:其湖南北、廣東西、陝西、甘肅,或並二省為一卷、或以附書,以事多首尾不宜割裂;陝、甘事又較少,不復能自為卷也。
一、紀年之法,在宏光者用大書。閩、浙、粵則以我朝年號冠之,而分注其改元於下,亦不用「僭」、「偽」等字;謹遵欽定「通鑑」、「綱目」、「輯覽」之例,以昭為下不倍之義。其臺灣稱奉年號,久乃去之,亮其志也;若西山之賊雖奉明號,實亂人也,故不之與。
一、前史於周赧、漢獻並稱王、帝,不沒其實;「宋史」末書祥興帝,其例尤善。蓋既見其不終,亦不儕諸僭亂。茲編於宏光諸帝並以是書,不敢蹈前人之失。
一、明末變端紛起,事實不能盡確。故五指之使、臺灣之薨並存其說,以守「傳疑」之訓。而赧王真偽及太子之讞出入尤甚,故特識之「論」中。
一、有明之末,固圉矢死之臣,忠節爛然。從前拘於忌諱,或加以惡詞;恭讀高宗純皇帝聖諭及專諡、通諡之贈,如天之度褒及殷遺,豈前代所能比其萬一。故「續編」得以導揚聖美,據事直書,一洗從前之陋。其不書楊維垣輩,既有「傳疑」之言,不敢率也。
一、起兵之人,谷氏舊無此目;其忠義又不可沒,爰仿「江南義師始末」而書之。然或負罪重大、或不久降附、或其心實非為明,則削之。如宋權、李鑑、黎玉田及天津巡撫總兵官之於北直隸,李建泰、姜瓖於山西,潘士良、張鳳翔、盧、謝陞、趙繼鼎於山東,李沾、劉孔昭、周謙、趙麟趾於南直隸,田仰、柏襄甫、顧虎臣於浙江,張啟祥、鄧雲龍、曹志、汪文生、朱議滃、王祐、彭坤、陳九思於江西,羅南生、許志遠、曾度於福建,鄧希明、楊繼棟於四川,襲遂於廣西,雖列其事,然義兵之名則不之予,昭其別也。又如史夏隆、江鎮鼎、連城璧為死、為降不能臆斷,亦本「傳疑」之訓而不之予。其皭然於亡滅之後者,如孫夏峰、顧寧人、黃黎洲、徐世名、沈光文若爾人,則亟錄之;亦前史書邴原、王保保之例也,然亦不敢濫云。又如山東之滿家洞,閩、粵、湘、楚、川、黔、滇、桂亂民盜種託名揭竿,苗寨土司乘機嘯亂,本非故主之思,奚容猥列乎!其有孤身一旅輾轉於干戈島寨之中,百折不回,姓氏已逸,則述無可述,蓋書闕有間矣。
一、抗節之人,專紀南渡者,紹谷氏也。書法:以省統府、以府統州縣衛所。其一役而死節特多,則挈其節烈最著者為綱,而附以同類;不得已,乃以官秩為次。其或府州並無其人,則即其縣衛而特書之。不如此,恐致冗逸。其去取多本「明通鑑」、「小腆紀年」諸書;欲窺全豹,自有專紀殉節之編在。
一、張、李皆亡明之賊;然弒君之罪,李大於張。李定國擁張之遺,推戴永曆至死不變,故次以「李孫之兵」,而殿「自成遺亂」於末。其序張、李而起武昌鹽亭者,前此谷氏有紀也。惟通城之死、雅布蘭之功,谷氏書之少誤;不得已,略正之。
一、近賢之紀明事者,大都搜羅考訂,各極其長;間有訛誤,亦不害其全體。故「續編」有所取法。其或少有同異,不復合於諸說,亦頗費考核。然在田儉人也,讀書不多、才識尤昧,遺誤舛繆必不能無,或更憋於前人。所望海內君子惠我瑤篇,匡其不逮,則幸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