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8a0141
卷6
彰化縣(道光二年刊)
戶口人丁項下
原額:人丁三十五丁,每丁徵銀四錢七分六釐,共徵銀一十六兩六錢六分。內除雍正九年奉文撥歸淡防廳人丁一十一丁共徵銀五兩二錢三分六釐,實在人丁二十四丁,共徵銀一十一兩四錢二分四釐。續於乾隆元年「欽奉上諭事」案內,奉旨:『臺灣人丁悉照內地之例,每丁徵銀二錢,以乾隆元年為始,永為定例。欽遵』;飭行遵照在案。今每丁徵銀二錢,減免銀六兩六錢二分四釐,實徵銀四兩八錢。外又「為據實陳奏等事」,乾隆十二年五月初九日奉准部咨行,令將臺屬通郡之丁銀勻入通郡之田畝等因;今按該縣實在丁銀、田園數目通勻科算,應加徵勻丁銀一千一百三十三兩四錢五分六釐:二共徵勻丁銀一千一百三十八兩二錢五分六釐,遵照部行勻入田園內徵收在案。內於「謹報彰邑被水偏災情形等事」案內,乾隆十三年被水沖陷沙堆田園豁除粟石,應免無徵勻丁銀七兩一分;又於「欽奉上諭事」案內,乾隆十五年被水沖陷田園,奉文自十八年為始,豁免勻徵人丁無徵銀一十八兩六錢三分二釐外:實徵丁口銀一千一百一十二兩六錢一分四釐。
民田地畝項下
原額:下則園一百四十甲一分五釐二毫五絲三纖,每甲徵粟二石四斗,共徵粟三百三十六石三斗六升六合。
外康熙四十一、五十二、五十五、五十六、五十八並雍正元、七、九、十、十一等年召募首墾田園一萬三千二十八甲八分八釐七毫三絲二忽一微七纖,又田園二十六頃一十九畝五分八釐七毫一絲五忽九微三纖七沙四塵一埃六秒三漠,內首改田一頃五十七畝二分九釐二毫一絲五忽九微三纖七沙四塵一埃六秒三漠,共徵粟四萬四千七百八十三石一斗五升三合八勺。內據該縣陳同善詳稱:各里民首報田園按數核算,計多開粟一百四十八石一斗五升二合一勺,隨經前縣查明,緣係以園訛田錯報科徵,詳請具題改正外,實徵粟四萬四千六百三十五石一合七勺。內除雍正七年禁革生番地界園並雍正九年撥歸淡防廳管轄田園及乾隆二年缺額水沖共田園五百九甲七分二釐九絲九忽九微九纖,又新墾田園一百五十三頃四十五畝四分五釐五毫六絲三忽,每田園一十一畝折一甲,共折舊額田園一千三百九十五甲四釐一毫四絲二忽九纖九塵九秒一漠,共無徵粟四千八十九石七斗九升二合;乾隆十三年被水沖陷沙堆田園七十九甲四分七釐八毫三絲六微,共無徵粟一百四十一石七斗八升四合一勺;又乾隆十五年被水沖陷新陞下則園一百九十六甲
五釐四毫八忽,共無徵粟三百三十六石五斗四升八合六勺:實田園一萬八百四十八甲五分九釐二毫五絲一忽四微八纖九沙九埃九漠,又田園二十六頃一十九畝五分八釐七毫一絲五忽九微三纖七沙四塵一埃六秒三漠,共徵粟四萬六十六石八斗七升七合。
又雍正九、十一、十二、十三、乾隆十二、十五等年里民報墾、勸墾、首墾,應於乾隆四、五、七、八、九、十二、十五等年起科田園一百七十六頃八十七畝六分九釐七纖(每畝徵粟不等),共徵粟二千七百九十石四斗四升六合五勺。
又雍正元年嘉義縣報墾,應於雍正十年起科下則園二十甲,每甲徵粟二石四斗,續經截歸彰化縣徵收,共徵粟四十八石。
又乾隆二十二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柳澍楠充公中則田一百六十九甲六分,每甲折一十一畝,共一十八頃六十五畝六分,每畝徵銀六分五釐八毫八絲四忽,共徵銀一百二十二兩九錢一分三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三百四十一石四斗二升五合五勺。每畝徵秋米三合八抄七撮,共徵米五石七斗五升九合一勺;每一米二粟折算,共徵秋米粟一十一石五斗一升八合二勺。又中則園五甲六分,每甲折一十一畝,共六十一畝六分,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三兩五錢四分五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九石八斗四升七合五勺。
又乾隆二十四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二百三十八頃四十六畝六分五釐六
絲五忽四微六纖六沙八塵八埃三秒四漠,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一千三百七十二兩三錢七分五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三千八百一十二石一斗五升二合一勺。
又乾隆二十四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四十六頃二畝四分四釐一毫六絲,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二百五十八兩五錢六分五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粟七百一十八石三斗二升六合六勺。
又乾隆二十八年里民報墾,應於本年起科廣福寮充公中則田四百五十二甲九分二釐,每甲折一十一畝,共四十九頃八十二畝一分二釐,每畝徵銀六分五釐八毫八絲四忽,共徵銀三百二十八兩二錢四分二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九百一十一石七斗八升三合三勺。每畝徵秋米三合八抄七撮,共徵米一十五石三斗七升九合八勺;每一米二粟折算,共徵秋米粟三十石七斗五升九合六勺。又下則田六十六甲八分七釐七毫八忽,每甲折一十一畝,共七頃三十五畝六分四釐七毫八絲八忽,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四十二兩三錢三分七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一百一十七石六斗一合五勺。又中則園一百七十甲二分三釐,每甲折一十一畝,共一十八頃七十二畝五分三釐,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一百七兩七錢六分四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二百九十九石三斗四升四合七勺。又下則園三百七十甲八分九釐九
絲二忽,每甲折一十一畝,共四十頃七十九畝八分一絲二忽,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二百二十九兩二錢三分;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六百三十六石六斗七升五合五勺。
又乾隆二十八年里民首墾下則園六十五畝九分八釐二毫四絲,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三兩七錢七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一十石二斗九升六合九勺。
又乾隆三十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三十六頃六十九畝五分二釐七毫九絲八忽三微,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二百一十一兩一錢八分一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五百八十六石六斗一升四合八勺。又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萬斗六充公下則田一百四十二甲二分三釐八毫五絲,每甲折一十一畝,共一十五頃六十四畝九分二釐三毫五絲,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九十兩四分四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二百五十石一斗二升二合五勺。
又乾隆三十一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一頃五十畝五分八釐七毫三絲六忽,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八兩六錢六分六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二十四石七升三合一勺。又下則園三頃五十畝七分八釐一毫二絲,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一十九兩七錢七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五十四石
七斗四升一合三勺。
又乾隆三十一年首報,應於本年為始,豁除二十八年廣福寮充公田園除豁免外,尚存剩奉文改則內,中則田三十四甲九分一釐,每甲折一十一畝,共折田三頃八十四畝一釐,每畝徵銀六分五釐八毫八絲四忽,共無徵銀二十五兩三錢;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無徵粟七十石二斗七升八合一勺。每畝無徵秋米三合八抄七撮,共無徵秋米一石一斗八升五合四勺;每一米二粟折算,共無徵秋米粟二石三斗七升九勺。又中則園二十五甲八分九釐,每甲折一十一畝,共折園二頃八十四畝七分九釐,每畝無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無徵銀一十六兩三錢九分;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無徵粟四十五石五斗二升六合八勺。
又乾隆三十二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八頃一十九畝三分九釐,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四十七兩一錢五分六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一百三十石九斗八升八合六勺。又下則園三頃四十七畝六分,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一十九兩五錢二分八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五十四石二斗四升四合九勺。
十一二年於請申勸墾等事案內彙無徵八毫中洲仔崩被水沖崩下則園一百三十八分三分一釐一毫七絲六忽每甲折共無徵一畝共一十四頃三十三畝四分三合抄七九毫三絲六忽
每畝無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勻每徵銀八十兩五錢三分每銀三錢共無徵折粟一石又中則園一粟二百二十三石六斗九升四合畝共無徵釐五三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原錢九福寮陞科中則田除豁免外尚存共無徵又被水沖陷徵下則田三十四甲九分一釐每三釐一十一畝共折田三頃八十四畝頃一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二十二兩絲共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每銀粟六十一石三斗八升八合三勺共無徵三年於請申勸墾等事案內彙三錢應於本年為始豁除廣福寮被水共折徵中則田五甲二分二釐每甲折一
又乾隆三十畝共折田五十七畝四分二釐每畝題勘實銀六分五釐八絲四忽共無徵銀三兩七錢十甲三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一十粟一十石五斗八合五勺每畝無徵秋米二釐八撮共無徵秋米一斗七升七合二共無一米二粟折算六分秋米粟三斗五升四合四勺共無徵十九甲七分四釐每甲折一十一六勺折園二頃一十七畝一分四釐每畝
又乾隆三十銀五分七毫五絲共無徵銀一十二兩四報廣分六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剩奉粟三十四石七斗一升二合二勺文改並沙壓下則旱園二十八甲九分甲折七毫每甲折一十一畝共折園三一釐十八九畝三分七毫每畝無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一錢無徵銀一十七兩八錢八分二釐共折徵三錢六分折粟一石
又乾隆三十粟四十九石六斗七升三合五勺
又乾隆三十六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四頃三十七畝三釐,每畝徵銀五分
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二十五兩一錢五分一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六十九石八斗六升四合一勺。
又乾隆三十七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三頃三十畝,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一十八兩九錢九分二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五十二石七斗五升四合二勺。
又乾隆三十七年於「請申勸墾等事」案內,彙題勘實豁免被水沖崩中則田四十七甲九釐二毫一絲三忽六微,每甲折一十一畝,共田五頃一十八畝一釐三毫四絲九忽六微,每畝無徵銀六分五釐八毫八絲四忽,共無徵銀三十四兩一錢二分九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無徵粟九十四石八斗二合三勺。每畝無徵秋米三合八抄七撮,共秋米一石五斗九升九合一勺;每米一石折粟二石,共無徵秋米折粟三石一斗九升八合二勺。又中則園二十甲二分四釐六毫一絲七忽六微,每甲折一十一畝,共園二頃二十二畝七分七毫九絲三忽六微,每畝無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無徵銀一十二兩八錢一分七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無徵粟三十五石六斗二合三勺。又下則田二十八甲八分二釐四毫二絲三忽八微,每甲折一十一畝,共田三頃一十七畝六釐六毫六絲一忽八微,每畝無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無徵銀一十八兩二錢四分七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無徵粟五十石六斗八升六合六勺。
又乾隆四十一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充公官莊下則園一頃六十一畝三分七釐,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九兩六分六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二十五石一斗八升二合七勺。
又乾隆四十二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五頃五畝六分七釐,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二十九兩一錢一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八十石八斗三升七合。又原報地改成水田六頃六十畝,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三十七兩九錢八分三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一百五石五斗八合三勺。
又乾隆四十三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園六頃一十四畝九分八釐八毫,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三十四兩五錢五分;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九十五石九斗七升二合三勺。
又乾隆四十四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三頃四十四畝五分一釐七毫九絲三忽二微,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一十九兩八錢二分七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五十五石七升五合。又下則園七頃八十畝一釐三毫二絲一忽二微,每畝徵銀五分六釐一毫八絲,共徵銀四十三兩八錢二分一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一百二十一石七斗二升五合四勺。
又嘉慶九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三百六甲一分六釐七毫六絲四忽六微,
每甲折一十一畝,共該田三十三頃六十七畝八分四釐四毫一絲六微,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一百九十三兩八錢一分九釐;每銀三錢六分折粟一石,共折徵粟五百三十八石三斗八升七合三勺。
乾隆二十二、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五、五十、五十二、五十九等各年里民首報墾復額外溢出各則田園共一百六十九頃一十九畝六分四釐一絲八微七纖,共徵粟三千七十三石三斗七升九合。又里民呈報水沖沙陷各則田園共三十二甲三分一釐五毫二絲一忽五微三纖八沙,共無徵銀四百五十八石六斗二升三合。
以上總共田園一萬六百三十五甲二分五釐八毫四絲八忽九微八纖一沙九埃九漠,又田園九百三十八頃二十七畝二分四釐三毫二絲一忽六微四纖四沙二塵九埃九秒七漠,共徵粟五萬四千四百四十二石二斗四升八合三勺。內除於「抄摺行知事,題報乾隆五十七年地震」案內被水沖失田園共一百三十八甲三分二釐一絲六忽八微,共豁免粟一百六十二石七斗八升五合四勺外,實田園一萬四百九十六甲九分三釐八毫三絲二忽一微八纖一沙九埃九漠,又田園九百三十八頃二十七畝二分四釐三毫二絲一忽六微四纖四沙二塵九埃九秒七漠,實徵粟五萬四千二百七十九石四斗六升二合九勺。內除雍正七、九兩年里民首墾田園,奉文以雍正九年為始,准照同安縣則例化甲為畝徵輸,計少徵粟二萬七百四十九石六斗五升七合二勺外,實應徵粟三萬三千五百二十九石八斗五合七勺。
附徵雜項餉稅項下
番社一十八社,共徵銀四百六十三兩六錢。
蔗車七十五張,共徵銀四百二十兩。
牛磨四首,共徵銀二十二兩四錢。
港四所,共徵銀三十八兩七錢三分八釐。
巴荖遠等五社土番認輸鹿皮折價銀四兩三錢二分。
乾隆三十二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為始起科,屋鏊等十一社年獻鹿皮四十四張,每張變價銀二錢四分,共徵銀一十兩五錢六分。
乾隆三十二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為始起科,屋鏊等十一社年獻小米四十四石,每石變價銀六錢,共徵銀二十六兩四錢。
水里港一所,徵銀三兩。
一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
番仔橋港、大突溝港,共稅銀二兩八錢。
小船一百三十五隻,共徵銀一百五十五兩九錢二分五釐。
糖四十張,共徵銀二百二十四兩。
乾隆三十六年里民首報,應於本年起科,豎立糖三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一十六兩八錢。
乾隆四十四年里民首報,應於本年起科,豎立糖三張,每張徵銀五兩六錢,共徵銀一十六兩八錢。
以上雜餉,共徵銀一千四百一十一兩二錢二分三釐。內除乾隆四十二年於「請申勸墾等事」案內彙題,原報地一張改成水田另徵供粟外,其原徵餉銀五兩六錢,應於乾隆四十三年為始豁除。以上雜項餉稅,實徵銀一千四百五兩六錢二分三釐。內於「抄摺行知事,題報乾隆五十七年地震」案內被水沖失園,應豁除餉銀一錢七分九釐外,實應徵雜項餉稅銀一千四百五兩四錢四分四釐。
外應徵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七勺。
以上通縣應徵人丁、田園正雜餉稅截至嘉慶二十四年分奏銷止,總共額徵粟三萬三千五百二十九石八斗五合七勺,共徵銀二千五百一十八兩五分八釐。內坐編:
應支存留各款項下
一、應支經費項下銀一千二百八十兩六錢一分三釐。內:
彰化縣知縣俸銀四十五兩。門子二名、皂隸一十六名、馬快八名、轎傘扇夫七名、禁卒八名、庫子四名、斗級四名、民壯四十四名,共九十三名:工食銀五百七十六兩六錢。
添設南投社縣丞一員,俸銀四十兩。添設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民壯八名,共一十四名:應支工食銀八十六兩八錢。
乾隆五十四年奉文,新莊巡檢改設縣丞,續經移駐艋舺縣丞一員,俸銀四十兩。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民壯八名,共一十四名:工食銀八十六兩八錢。
典史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門子一名、皂隸四名、馬夫一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
新編彰化縣儒學教諭、訓導二員,原俸並加品俸銀八十兩。齋夫三名、門子三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膳夫二名,工食銀一十三兩三錢三分三釐。
添設貓霧巡檢一員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皂隸二名,工食銀一十二兩四錢;添設民壯四名,工食銀二十四兩八錢。
鹿仔港移駐大甲溪巡檢一員,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皂隸二名,工食銀一十二兩四錢;民壯四名,工食銀二十四兩八錢;
竹塹巡檢一員,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皂隸二名、民壯四名,共六名:工食銀
三十七兩二錢。
新莊巡檢俸銀三十一兩五錢二分。皂隸二名、民壯四名,共六名:工食銀三十七兩二錢(共銀六十八兩七錢二分。查本縣巡檢於乾隆五十四年奉文改設縣丞,續經移駐艋舺。縣丞所有原編前項官役俸食銀兩,均應裁除。理合登明)。
一、應支支發項下銀九百一十二兩四錢四分二釐。內:
本縣聖廟香燈銀二兩五錢二分。
春秋二祭啟聖公文廟、山川社稷邑厲等壇祠銀一百二十三兩二錢。又加關帝廟祭品銀一十八兩。嘉慶七年,奉文添給文昌祠祭品銀一十二兩。
鄉飲二次銀六兩。
習儀、拜賀、救護香燭銀六錢。
祈晴、禱雨、謝神香燭銀一兩二錢。
修理文廟、城隍社稷無祀等壇祠銀一十一兩三錢五分七釐。
存恤孤貧衣布、月糧銀二百兩四錢八分八釐。內衣布,奉文自乾隆十九年為始,均勻派給。比照原額之數應減少衣布銀四十七兩九錢一分八釐,實給銀一百五十二兩五錢七分。又加給孤貧口糧,除扣支該年小建外,實加給銀四十九兩一錢六分八釐。
囚犯月糧銀二十兩。
貓霧巡檢司弓兵共一十八名,工食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鹿仔港移駐大甲溪巡檢司弓兵共一十八名,工食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竹塹巡檢司弓兵共十八名,工食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
新莊巡檢司弓兵共十八名,工食銀三十二兩八錢六分(查本縣巡檢於乾隆五十四年奉文改設縣丞,續經移駐艋舺。縣丞所有原編前項官役俸食銀兩,均應裁除。理合登明)。
嘉義縣裁歸本縣界西螺、小崗、大武郡、半線、大肚溪等五舖司兵共一十五名,工食銀一百六兩二分。
本縣沙轆、大甲、貓盂、吞霄、後、中港、竹塹、南崁、淡水、圭柔、金包裏、雞籠城等共一十二舖司兵三十三名,工食銀二百三十三兩二錢四分四釐。
新中舉人花幣旗匾銀一兩三錢三分三釐。
會試舉人盤纏銀三十兩。
進士花幣旗匾銀二兩。
縣學歲貢生旗匾銀一兩二錢五分。
彰化縣學廩生一十名,廩糧銀二十八兩九錢三分三釐。
嘉慶十六年,奉文添設彰化縣學廩生五名,應支廩糧銀一十四兩四錢六分七釐。
以上總共額編應支存留各款銀二千一百九十三兩五分五釐。
應徵起運項下
實徵人丁、田園正雜餉稅共銀三百二十五兩三釐。
實徵粟三萬三千五百二十九石八斗五合七勺。
外實徵糯米七石六斗六升六合七勺。
外官莊田園應徵糖、粟銀四百七十三兩三錢六分六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