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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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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總 論

  第一節 土地開墾之沿革

   第一 稟 呈

  稟營務處夏。敬稟者:竊蒙憲臺札,據中路招墾委員何鑾稟稱:內山荒地,磽沃不等,就易開平原及目前米價而論,每開田一甲,約須人力一百工,每工約銀一錢二分;至於磽瘠之處,應頒因地制宜,以須遞增。飭即查明南路開墾工本是否相仿稟覆,等因。奉此,卑職遵查南路荒地易開之處皆已開闢;就易開者而言,計其人力每甲亦不過一百工可以開成,似與中路相仿;然論天時、地勢、人情,抑各有不同。南路自枋以南,冬、春烈風磅礡;夏、秋大雨淋漓,通計每年可以工作之日不過三分之一,多亦不過半年左右。平原至多之處,不過車城至馬鞍山十餘里,其地俱已成熟。其餘均有山崙砂石,溪坑錯綜間隔,而地亦不甚多,內皆逼近蕃社。各蕃雖不敢顯然阻推,而馴良百姓畏其生事,則檳榔併酒之費,應猶或未免,是在地方官與委員互相商議,妥為處置。恆春土著居民,綜計男婦大小僅六、七千人,以之耕種成熟之田,尚慮胼胝不暇,則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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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荒地,勢必招致外地農民。而外地之人,有身家者安土重遷,概有畏難觀望之風;遊手好閑之徒,不能勤苦,益且慮其遁逸。以故招勇則易,招農則難。況現時薪、米、蔬菜一切,無不加倍昂貴,非工資略加優厚,則誠實耐勞者終慮不至。凡此情形皆與中路互異。卑職奉到憲頒屯政章程,即與恆春縣黃令出示曉諭。現在欲領承墾者雖不乏人,而求的實保承殊為難得,察看情形,尚宜隨時斟酌,量為變通。除俟會同黃令悉心查訪,按段蹈勘分別情形,詳細開列清摺,再行稟乞批示飭遵外,蒙札前因,理合先行稟覆大人察核。肅此具稟,恭請勛安,伏祈垂鑒。卑職謹稟。

  稟遵札查覆南路開墾荒地情形由。

  光緒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委員周、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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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稟 呈

  正稟道憲、副稟府憲雙銜,為據情轉稟,請示飭遵事。現據楓港莊總理林廷儀、林慶等稟稱:遵示領墾,乞恩減租,以恤農艱。竊儀等現查有涼傘埔溪起,至牛條溪止,南北共二百丈,其內可開田園約十甲;惟水道未通,難耕作,請先開圳路以便灌田,方能開墾。該圳約需工本八、九十元,至完納租項,三年後奉定三七呈收。但該處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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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猛烈,耕作甚難,如完租三成,則佃存無幾,懇乞轉求大人恩施格外,如開成後,每年完租十分之二。如蒙恩准,儀等情願不領口糧,自開報效;惟牛種、農具以及草厝在所必需,應給多少,乞恩發給,俾得起蓋開墾,深感德便。為此,上呈察核施行等情。據此,卑職有基當即馳赴屢勘。查涼傘埔莊楓港之南至柴城港,均約十五里;埔東至山,西至海,共一百丈;南由本埔溪,北至牛條溪,共二百丈,約可開水田十餘甲。埔後有溪,水源甚大,須由埔頂築埤,開圳至埔上出水處,約計三百餘丈。當與民人林桂等言明包開此圳,放水到埔,工食共銀八十元。可否准給領開,伏乞示遵。惟據林廷儀等稟請:開成後,每年租項以十分之二完納。查與憲定章程不符;但據稟:情願不領口糧,自開報效,似應別諭。伏讀憲札,有須變通者,隨時斟酌稟明辦理等因。可否准如所請,謹附開請摺,呈請大人察核,批示飭遵。候奉准後,再行移縣填照給領,合併聲明。除稟道憲外,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驗施行,須至正稟者。

   計呈請摺一稿

  一、稟本道憲夏、府憲孫,敘為據情轉稟,請示飭遵事。現據林廷儀、林慶等稟請領墾涼傘埔地,情願不領口糧,自開報效,求恩減租穀,開成後,每年請以十分之二完納等情緣由,除錄正稟外,理合繕具副稟,伏乞憲臺察核,批示飭遵。為此,備由具申,伏乞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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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稟本道憲夏辦理南路招撫局委員,謹將林廷儀等稟領開墾涼傘埔,擬請給農具等項銀元,開具清摺,呈請憲臺察核,須至摺者。

   計開:

  一、奉准十佃給牛四隻、農具四副。擬買水牛四隻,共約估銀一百元;農椇四副,約銀二十元,共銀一百二十元,分十佃,每佃應領銀十二元。可否給銀,由各佃自置,請示飭遵?

  一、涼傘埔該處並無碉堡,可住草,奉准由官支理。茲擬每佃一名,給銀六元,由其自行搭蓋。

  一、穀種一項,本未奉有明文准發,准該民等不領口糧,可否加恩,每佃一名,給其種子銀二元,以示體恤?

  一、各佃雖不領口糧,而請給農具、牛隻等項,每名仍令開田一甲,以符定章。

  一、涼傘埔水圳擬包與民人林桂等領開,工費銀八十元,可否准給領辦?

  一、擬先給佃十名;此外如有餘地,再行招佃別開。所有各佃丁姓名,俟奉准後再行造報。其牛隻、器椇、起厝等項銀元,可否請先發給,以便佃人興工?

  一、據林廷儀等請開涼傘埔,如蒙准墾,各佃必須結厝為莊,擬名曰「起鳳」。

  光緒二年九月二十日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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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員周、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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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之一 撫墾規則

    酌擬撫番開山善後章程二十一條:

  一、各社生番,名為歸化,而未經薙髮者尚多,宜勒令於一月內一律薙髮,並由官酌給粗布上、下衣各一件,引之使入範圍。其從前歸化,而未經薙髮者,亦勒限於一月內一律薙髮,以免反覆。仍由官置辦剃刀,分給各社頭目領回,勒令每月各剃一次,並隨時訪查,以防其日久仍行蓄髮。

  一、各社歸化之番,應分別社分,將丁口造冊通報,以憑察核。其有遷移亡故,以及新增丁口,均行一律詳明。

  一、歸化各番社,宜設立頭目,作為鄉長,每月酌給薪水十元、八元,以示為縻。嗣後,如再有伏殺兵民之事,即就該社長勒令綑送真兇,不准存匿;違者嚴辦。亦不得波及無辜,致令向隅。

  一、各番社田地毘連,宜飭派委員,酌選誠實通事,帶同番目,分投各處,為之嚴定界址,不准鄰社恃強侵佔。亦不許該社番目同佔他人土地,以杜爭端。

  一、除近海官山及各番耕種力所不能及者,聽民開墾外,其餘附社山田樹木,應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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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歸各營,不准地方民人,將該番所有佔為己業;違者嚴辦。

  一、嚴諭各社番目,隨時約束番民不准生事。倘來往商民及貿易之番,有在界內被劫失事者,即惟該處民番是問,不准推卸他人。果係外社各番越界滋事,准該處頭目立即綑送公局,解官究懲,以專責成。

  一、凡准番民交易之處,無論城鎮墟市,應專設公局,就近選舉公正紳士為之;倘遇番務,即為隨時處斷。嚴飭商民人等,不得任意欺凌;如有殺害生番及搶奪生番物件,並侵佔生番地基者,准該番來局投訴,局紳即為稟官,分別秉公追辦究抵,不得稍分畛域,使該番有冤無伸,以致激成變故;違者參辦。該局紳如能辦有成效,奏請獎勵。

  一、凡與生番交易物件,宜酌定畫一章程,不准番割經手,以免把持,而昭公允。

  一、民番如有忿爭,均令赴局投明,不准私相報復;違者加等嚴辦。

  一、來往社番,既經歸化,凡赴市鎮,不准持銃帶刀,亦不准在市行沽,以免醉後行兇,致釀鬥殺。

  一、所有市鎮,誠恐營中兵勇,並不法莠民,及生番親戚,暗中有與該番販賣軍火等事,應責成該處局紳、官辦等嚴密稽查;倘能查獲,接濟實據,辦兵即日拔補,員紳記功獎勵。本處不能查出,而被別處發覺者,分別加等參辦。所獲軍火,繳官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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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海口及市鎮,人煙稠密,易於接濟軍火之處,概不准番私往交易;違者嚴辦,並將引路之人查究,以杜歲奸官紳。不能覺察者,分別參懲。

  一、鳳山縣政務較繁於番務力難兼顧,應另派妥員,督同局紳,會同地方官,專辦鳳、恆一帶撫番善後事宜,以專責成。如有成效,專摺奏保;倘係敷衍,從嚴參撤。

  一、生番最忌出痘,名為出珠。擬於前後山各設醫局,疾病則為之醫藥,並設牛痘醫生,為之傳種,以全生命。

  一、新開之路,如有草樹蒙茸燔薙猶未淨盡者,應由員紳分定地段,飭令本屆歸化之番,將新路左右相距百十丈之處所有木樹,一律砍伐摧燒,以杜兇番藏匿;若樹木係有主者,應歸原主砍伐,以示體恤。其鳳、恆一帶,凡遇過渡無橋、無筏之處,責成地方官於一月內趕造齊全,經費准其核實報銷。

  一、靠山民番,除種植薯芋、小米自給外,膏腴之土,裁種無多,以致終身貧苦,應選派就地頭人及妥當通事,帶同善於種植之人,分投各社,教以栽種之法,令其擇避風坡山,種植茶葉、棉花、桐樹、檀木以及麻荳、咖啡之屬,俾有餘利可圖,不復以游獵為事,庶幾漸底馴良。所有各項種子,由員紳赴郡局領結,俟收成後,將成本按年繳還,以示體恤。其某處種植某項若干?次年生發若干?收成若干?責令該員紳稽查冊報,分別有無成效,以定賞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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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前、後山各處曠土正多,應即舉設招墾局,即日由營務處選派委員,前往汕頭、廈門、香港等處招工前來開墾。所有開墾章程,另文擬辦。

  一、各番社溪澗支流,凡有可以灌溉新墾田園者,應嚴諭該處頭目,不准堵截水源;違者重懲。

  一、附近番社市鎮,均宜廣設義學,選擇善於勸導之塾師,隨時為之講說禮義,導以尊親,化其頑梗。其各番社頭目,尤應勸令多送子弟入學,以資化導。現已奏請番童准進庠序,將來番童如有讀書明理者,准其應試上進,庶冀懷我好音。仍隨時派員,分頭稽察課程,考核塾師優劣,分別賞罰,以儆怠惰。仍於朔望,宣講聖諭二次。

  一、生番亦是人類,各處官吏兵民,不得稍分畛域,任肆欺凌。庶幾日就範圍,免致為叢驅雀,使入岐途。

  一、薙髮歸化之番,除軍火嚴禁外,其餘一體准與平民交易;其未經薙髮之番,即鹽、米等事,均不准接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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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之二 札 飭

  特調臺灣府正堂、卓異候陞加八級隨帶加一級紀錄二次張,為遵札轉飭事。案蒙撫憲丁札開,照得本部院擬定撫番善後章程二十一條,除札發各廳、縣,暨中路招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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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路招撫局委員查照章程,認真辦理,不得有名無實,仍將如何分條實在辦理情形,於一月內縷晰詳復,並咨臺灣鎮及各統鎮轉行所轄各營一體遵辦外,合行札飭。札到該府,即便一體移行查照,認真辦理,仍將如何分條實在辦理情形,於一月內縷晰詳復。毋違,此札。計發章程一份。又蒙總理營務處臬道憲夏行同前因,並奉硃標,此係奉撫憲專札,務須實力認真辦理,各該廳、縣委員如有應辦事件,均限於半月內稟復,以憑彙核詳辦,毋得視為具文,懸擱不辦,切切,各等因。蒙此,除分別移行外,令就轉飭。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憲檄章程及硃標所指,迅速辦理,依限稟復。火速,火速,此札。

   計粘抄章程一份。

  光緒三年四月十二日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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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札 飭

  欽命布政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督辦全臺海防支應局務夏,為札飭事。照得南路恆春以達卑南,開墾事務前委周令有基,設局備理。並據守備郭占鰲招有民人,分段開墾,即經本道點驗,按照前議章程,散給銀米,飭令郭守備帶往安置。並籌撥經費銀二千兩,給交周令查收在案。並查發給口糧,購買耕牛、農具等項,需款應用,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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稟前給銀兩現存無幾,合再在於海防經費項下,提出庫平銀二千五百兩,內以二千兩發交周令,以五百兩發交郭守備,分別濟應,據實造報。除郭守備庫平銀五百兩已由局發交,並分別呈報移行外,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令即便遵照,立將營弁解到庫平銀二千兩,交周令有基查收,此札。

  光緒三年十一月初二日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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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稟 呈

  辦理南路招撫局委員、同知銜、候補知縣周,為遵札造報,並請委員勘丈事。案奉憲臺、鎮憲、營務處憲札開,照得臺灣後山南路之卑南、中路之秀姑巒、北路之岐萊及前山南路恆春所轄地方並中路埔裡六社等處,前因曠地甚多,未經開墾,而土質肥美,不便久蕪。光緒四年正月間,前總理營務處、臺澎道夏,以臺灣開闢後山招墾一事,最關緊要,經夏前道籌議招墾章程二十條,由臺所招墾民,俱可按照辦理。嗣方道以墾民有自隔省招徠者,擬稍從寬變通,以期踴躍從事,俟將來墾務稍有就緒,再行斟酌損益,定為劃一章程,詳請具奏。夏道及方道所擬章程,俱分開清摺,詳送督憲、撫憲、暨船政大臣察核,並請每月派撥輪船,赴汕頭兩次接,詳奏各大憲核准批行。所擬章程宜如何斟酌損益核辦之處,照抄移送備查等由到本鎮。准此,本鎮、道查前營務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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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澎道夏所擬臺灣招墾章程,內開由臺地所招墾民,俟到地開墾起,前六個月,每名每日給銀八分、米一升;其什長每日加銀二分;百長月給銀八兩、米三斗。後六個月,田地漸次開闢,應減為每名每日給銀四分、米半升;一年後概行停止。開墾之地,總以成熟三年後升科,其所領口糧、牛隻、農具等項,或於田畝成熟三年,繳官歸還成本;或不能完繳,即於正供之外,另交官租若干?均由各該處招墾局體察情形辦理。並查方道擬由內地招募農民渡臺開墾,議請變通招墾章程,內開墾民到臺之日起,前一年,每日每人給銀八分、米一升;什長加銀四分;百長月給銀九兩、米三斗;尾後半年,什長、墾丁每名日減銀三分,予限一年半為期,田園具備,種熟有收,銀米概行截支。開墾之地,總以三年後,委員復勘升科。其前領過口糧、農具、牛隻、耔種等項資本銀兩,分作十成,開耕五年以後,田地概行成熟,每年攤完二成,期限五年繳清成本。或俟三年升科後,於正供之外,另交官租若干?經由開墾委員體察情形辦理各等語,業經前臺灣營務處、臺澎道夏飭由各處招撫局委員兼辦具報在案。本鎮、道曾查得各處墾民,有來自粵省者,有就臺招僱者,其應領銀米亦有定於期限一年及一年半以後概行停止者。自光緒四年春季間辦起,至現在止,所有前項上糧,或據稟報停給,或查年限將滿,應照章一律停支,其原領口糧以及農具、牛種一切雜項,並各局支發用過銀兩若干?各該處墾民除陸續逃亡病故外,實存人數若干?開墾水田、埔園田畝若干?亦應由各局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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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具四柱清冊,呈請核勘,以憑分別報銷。自此次限滿截止口糧之後,所有各處墾民已開田畝,雖不能全為成熟,然已略有收穫,足資衣食,仍准由該墾民自行僱人,以為民招民墾、民收民食。所墾之地,永為民業。似此設法變通,各處墾民自必能盡力隴畝,不敢怠惰自安,較之官給銀米,尤為得力。如該墾民中偶有界址混淆、口角相爭者,亦准其隨時稟由就近地方官查辦判斷。其餘未墾之地,如有內地富民願來耕作者,准其自備工資,稟官領照認墾;惟不許附搭洋股,以杜流弊。倘續有外省新來墾民,而備口糧耕作者,仍准其稟由就近地方官防營核明,查照實到名數,按丁酌給種耔、農具,並為指明地段,聽其開墾,俟成熟後察酌情形,一律勘丈升科,毋須官給口糧,以期節省。仍於試辦一年後,察看有無成效,分別作輟,以示限制。嗣後,前山埔裡六社墾務,歸鹿港理番同知管理;南路墾務,責成恆春縣管理;後山卑南墾務,歸臺防同知管理;璞石閣墾務,即責成就近之水尾防營營官兼理;岐萊墾務,歸花蓮港防營營官兼理,所有原設招墾各局,應即一概裁撤。仍每路酌派熟悉丈量田畝弓手一名,分赴卑南、鹿港、恆春各廳縣,並璞石閣、花蓮港、水尾各營營次,聽候派撥官弁,將各該處已開田畝,會同丈量具報。統俟各田園成熟後,再由地方官體察情形,復丈升科,以昭核實。本鎮道實為因時制宜,節省經費起見,除分別呈咨移行,俟奉批示另飭遵照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令即便查照札指遵辦,毋違,特札,等因。蒙此,遵查卑局經理南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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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山巴郎衛等處墾民,所有給過各該墾民人等口糧、銀米,並新開地畝數目,經先後報明憲鑒在案。茲奉札飭前因,遵即查明卑局自光緒三年九月起,至本年十月止,先後共領過銀一萬兩,另由恆春縣蔡令移交王元等墾本,並收回成明店米價等項,共銀一百六十四兩九錢一分四釐一毫,連上合共領收銀一萬零一百六十四兩九錢一分四釐一毫;共支給各墾民口糧,並置辦農具、耕牛、穀種,郭守備薪水勇糧,醫生工食,民人郭鑽等借領開墾資本等項,總共銀九千七百零八兩五錢五分四釐六毫二絲外,實應存銀四百五十六兩三錢五分九釐四毫八絲。謹將支用各款,並各處墾民實存人數、已開田地數目,分別彙造清冊,呈請憲臺察核,俯准報銷;並請委員帶同熟悉弓手,勘丈所墾之地,實為公便。再郭守備占鰲前在卑局先後領過經費銀四百五十兩,置辦何物?未准移知,應請飭由該守備造報。又前恆春縣黃故令發給各墾民食米數目,已由黃故令報明在案,緣此項米糧價值若干,未奉行知。再各處墾民,除逃亡病故外,查朱勞來墾民古阿昂等,現存四十三名;巴郎衛廖文彬等二十四名;牡丹灣郭洋長、郭占魁等二十名;八灣林國、林輝等二十二名;高士佛港墾民謝阿二,於九月二十四日病故除外,現在張連升、潘連紀等二十一名;八公所後頭人溫金配因病請假回家醫治,現在實存什長墾民賴福來、鄭何富等三十名;新化社楊福棉等三十一名;茶山陳資生等二名;□牡丹灣、八灣等各處客籍墾民往來不定,其有回莊者未計,合併稟明。為此備文同冊具申,伏乞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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稟施行。除稟支應局憲、臺澎鎮憲外,須至正稟者。

   計呈清冊五本:

  一、正副稟:營勞處憲張、支應局憲張、臺澎鎮憲吳、本府憲周。

  光緒五年十月初四日。

  委員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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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 札 飭

  欽命統領後山各軍、福建臺澎水陸掛印總鎮誠勇巴圖魯吳;鹽運使司銜、署理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總理營務處張,為飭遵事。案准藩司移開,奉督憲何批,據貴道會同統領後山各軍臺灣吳鎮軍稟:臺灣墾務分歸各廳縣管理,並將原設招墾各局一概裁撤緣由一案,奉批:察核來文,係為因地制宜,節省經費起見,應准照行,仰福建布政司即速移飭遵辦,繳文抄發等因。奉此,查臺灣後山各處招民開墾田園,僅據卑南招撫局委員袁聞析、璞石閣委員鍾國華、南路委員周有基,按月辦理情形,雖陸續造冊送司,其中或因數目舛錯;或未造送齊全,仍屬無從查核,業經分飭查催在案。此外,前山埔里六社、岐萊等處,原委何員督辦?招募墾民若干?開成田畝若干?收穫稻穀、雜糧各若干?同現在墾務分歸各廳縣及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管理,均未准移司具報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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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來田園成熟,照例升科,無從核辦,亟應分別移查辦理,俾資稽核。奉批前因,除分別移行辦理外,移請希即查照,一體飭遵辦理,並即查案分晰移覆,一面飭令原辦墾務各委員經手收支銀米經費各項冊籍,剋日分飭查明造冊,通送核辦,仍將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兼管墾務,係何員名?移覆查考。案關奏咨要件,未便含混等由。准此,除分別移行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令即便遵照,毋違,此札。

  光緒五年十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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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札 飭

  福建遇缺儘先候補道、前臺灣府知府、調補福寧府知府、代理臺灣府正堂周,為轉行事。案蒙藩憲慶札開,奉督憲何批,據統領後山各軍臺灣吳鎮軍、總理營務處臺灣張署道會稟:臺灣墾務分歸各廳縣管理,並將原設招撫各局一概裁撤緣由一案,奉批:察核來文,係為因地制宜,節省經費起見,應准照行,仰福建布政司即速移飭遵辦,繳文抄發等因。奉此,查臺灣後山各處招民開墾田園,僅據卑南招撫局委員袁聞析、璞石閣委員鍾國華、南路委員周有基,按月辦理情形,雖陸續造冊送司,其中或因數目舛錯;或未造送齊全,仍屬無從查核,業經分飭查催在案。此外,前山埔裏六社、岐萊等處,原委何員督辦?招募墾民若干?開成田畝若干?收穫稻穀、雜糧各若干?同現在墾務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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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各廳縣及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管理,均未准移司具報有案,將來田園成熟,照例升科,無從核辦,亟應分別稽查辦理,俾資稽核。奉批前因,除分別移行辦理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府立即遵照,一體飭遵辦理,並即查案分晰具覆,一面飭令原辦墾務各委員經手收支銀米經費各項冊籍,剋日分飭查明造冊,通送核辦,仍將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兼管墾務,係何員名?具報查考。案關奏咨要件,毋稍含混干咎,速速,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轉行。為此,札仰該委員立即遵照憲檄指飭事理,迅將經手收支銀米經費各項冊籍,剋日分款查明,造冊通送核辦,並報本府查考。火速,毋違,此札。

  光緒五年十二月 日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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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 稟 呈

  辦理南路招撫局委員、同知銜、候補知縣周有基,為稟覆事。本年十二月十九日,奉憲臺札開,案蒙藩憲慶札開,奉督憲何批,據統領後山各軍臺灣吳鎮軍、總理營務處臺灣張署道會稟:臺灣墾務分歸各廳縣管理,並將原設招墾各局一概裁撤緣由一案,奉批:察核來文,係為因地制宜,節省經費起見,應准照行,仰福建布政司即速移飭遵辦,繳文抄發等因。奉此,查臺灣後山各處招民開墾田園,僅據卑南招撫局委員袁聞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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璞石閣委員鍾國華、南路委員周有基,按月辦理情形,雖陸續造冊送司,其中或因數目舛錯;或未造送齊全,仍屬無從查核,業經分飭查催在案。此外,前山埔裏六社、岐萊等處,原委何員督辦?招募墾民若干?開成田畝若干?收穫稻穀、雜糧各若干?同現在墾務分歸各廳縣及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管理,均未准移司具報有案,將來田園成熟,照例升科,無從核辦,亟應分別移查辦理,俾資稽核。奉批前因,除分別移行辦理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府立即遵照,一體飭遵辦理,並即查案分晰具覆,一面飭令原辦墾務各委員經手收支銀米經費各項冊籍,剋日分飭查明造冊,通送核辦,仍將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兼管墾務,係何員名?具報查考。案關奏咨要件,毋稍含混干咎,速速,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轉行。為此,札仰該委員立即遵照憲檄指飭事理,迅將經手收支銀米經費各項冊籍,剋日分款查明,造冊通送核辦,並報本府查考,火速,毋違,此札,等因。並奉藩憲札同前因,遵查卑職經理南路後山巴郎衛等處墾務,所有領收支發各處墾民口糧銀米,置辦農具、牛隻等項,並各墾民收穫稻穀、雜糧及現在墾所各墾民數目,已於本年十月初六、二十,十二月二十一等日,分別造具總細各冊,稟呈憲鑒,並呈送藩憲各在案。奉札前因,理合稟覆憲臺察核。再卑職已於本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卸辦,合併聲明。為此,備文具申,伏乞照稟施行,須至正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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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正稟:本府憲周。

  光緒五年十二月十九日。

  委員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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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 稟 呈

  辦理南路招撫局委員、同知銜、候補知縣周有基,為遵飭交卸事。本年十二月十二日,奉臺灣鎮憲吳、臺灣道憲張會札開,案准藩司移開,奉督憲何批,據貴道會同統領後山各軍臺灣吳領軍稟:臺灣墾務分歸各廳縣管理,並將原設招墾各局一概裁撤緣由一案,奉批:察核來文,係為因地制宜,節省經費起見,應准照行,仰福建布政使即速移飭遵辦,繳文抄發等因。奉此,查臺灣後山各處招民開墾田園,僅據卑南招撫局委員袁聞析、璞石閣委員鍾國華、南路委員周有基,按月辦理情形,雖陸續造冊送司,其中或因數目舛錯,或未造送齊全,仍屬無從查核,經分飭查催在案。此外,前山埔裏六社、岐萊等處,原委何員督辦?招墾民若干?開成田畝若干?收穫稻穀、雜糧各若干?同現在墾務分歸各廳縣及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管理,均未准移司具報有案,將來田園成熟,照例升科,無從核辦,准應分別移查辦理,俾資稽核。奉批前因,除分別移行辦理外,移請希即查照,一體飭遵辦理,並即查案分晰移覆,一面飭令原辦墾務各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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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手收支銀米經費各項冊籍,剋日分飭查明造冊,通送核辦,仍將水尾、花蓮港等處防營各官兼管墾務,係何員名?移覆查考。案關奏咨要件,未便含混等由。准此,除分別移行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令即便遵照,毋違,此札,等因。蒙此,遵查卑職經理臺灣南路後山巴郎衛等處墾務,所有領收支發各墾民口糧銀米並農具、牛隻等項數目,已於本年十月二十日,分別造具總細各冊,稟呈憲鑒在案。奉札前因,遵將查明各處墾民收穫稻穀、雜糧等項並各墾民現在墾所實存數目,理合造具花名清冊,呈送憲臺察核。再,卑局事丁書並萬里得、八灣兩處馹站書夫人等薪水、工食等項,均截至本年十二月二十日止,所有卑局原奉頒發臺南招撫局委員水質鈐記一顆並存局卷宗、農具、椅棹等件,於本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一併移交署恆春縣蔡令接收管理,卑職即於是日卸辦局務,理合稟明憲鑒。為此,備文同冊具申,伏乞照稟施行。除稟某憲外,須至正稟者。

   計呈花名冊一本、清冊一本。

  一、正付稟:督憲何、撫憲勒、船政大臣黎、藩憲慶、善辦局憲、鎮憲吳、營務處憲張、支應局憲、本府憲周。

  光緒五年十二月九日。

  委員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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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0 移交冊

  欽加同知銜、辦理臺南招撫局委員、即補縣正堂周,為移交事。茲將敝局所存各物並收發各墾民農具、牛隻等項,開造四柱總冊,移交貴縣,請煩查收,須至冊者。

   計開:

  舊管各件項下:

  一、銀牌七十面;一、紅羽毛馬褂一十六件;一、涼帽胎二十頂;一、帽纓一十六枝;一、帽二十個;一、頂子九個;一、布鞋二雙;一、布八十二雙;一、藍布褲二十九件;一、剃刀五百五十一把;一、斧頭三百八十一把;一、草刀四百六十七把;一、鐵鋸三十六把;一、柴刀一十二把;一、腰刀八十把;一、鍋鐵一十三簍;一、腰牌五百個;一、火鏟一枝;一、用印門牌五百張(又印板一塊);一、麻袋九千一百九十五雙;一、木圓棹一張;一、木方棹二張;一、木半棹一張;一、木板棹一張;一、竹校椅四張;一、竹茶几二張;一、竹床三張(已爛);一、水桶一擔;一、粗碗八個;一、大小鐵鍋各一口;一、中號木紅方棹六張;一、木紅四仙方棹六張;一、白木方棹四張(內已爛二張);一、竹校椅一十九張(內壞三張);一、竹茶几八張;一、竹方椅二十三張(內已爛五張);一、竹床九張(內已爛七張);一、木架大床二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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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木架小床二張(另床架三張,並無床板,俱已壞爛);一、八仙棹一張;一、書架二個;一、箱架三個;一、炕床一張;一、面盤架四個:以上共四十五條。

   新收項下:

  農具各件項下:

  一、收郡城元和號大尖犁頭、大雙南壁各一百二十個,共二百四十個,計一百二十副;又收郡城元和等號犁頭壁二十五副,每副二件;一、收郡城元和號雙割鈀刀六十副,每副一十七片,共一千零二十片;又收郡城元和號割鈀刀五副,每副一十七片;一、收郡城元和號代辦媽技司鐵齒鈀六十張;一、收郡城永安號鐵齒鈀二十張;一、收郡城永安號鐵鋤頭二十張;一、收恆城鐵匠田司等鐵鋤頭二十張;一、收撥河工鋤頭三十三張;一、收恆城鐵匠文司等砍樹刀六十張;一、收恆城司砍樹刀七把;一、收恆城司灣刀六十把;一、收恆城司灣刀二十二把;一、收由廣東買熟鐵木鍬一百張;一、收木金邦板一百張,鐵金邦口一百個,合共計金邦一百張;一、收月金邦五十張;一、收木犁七張。

  軍裝各件項下:

  一、收洋鎗二十四枝,又鉛子二十斤;一、收線鎗六枝,又火藥一埕。

  新收耕牛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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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收買來耕牛共一十七隻。

  開除項下:

  一、沾出麻袋五千六百七十隻,價已稟繳;一、賞給隨同拏獲要犯王馬守之勇丁周慶升等三十名,每名銀牌一個,共三十個;一、賞給紅頭嶼番罪等剃刀二百把;一、賞給刺桐腳、枋兩處義學番童,並紅頭嶼番罪等藍布褲二十九條;一、賞通事張生布鞋一雙,又白布四雙;一、牡丹灣站遞夫潘阿順等三名並工匠潘江一名,均在後山巴郎衛及楓港路口等處被生番伏殺,失去洋鎗四枚。

  移交枋招撫局及刺桐腳、枋兩處義學椅棹等件項下:

  一、交紅木棹六張;一、交竹校椅四張;一、交書架一個;一、交斗方竹椅九張;一、交面盤架一個;一、交架床二張;一、移交靖字營陳參將斧頭三十把,又灣刀六十把(經稟報在案);一、移交枋、刺桐腳兩處義學竹床四張(係交枋招撫局收,理合登明);一、爛去竹茶几四張;一、爛去竹床八張;一、爛去箱架二個。

  開除農具項下:

  一、給過八灣墾民林國等鐵齒鈀一十五張;一、給過八灣墾民林國等鐵割鈀八副,每副一十七片;又給過林國等鐵犁頭、犁壁四十一副,每副二件;一、給過牡丹灣墾民郭泮長等鐵鈀十張;又給過郭泮長等鐵割鈀刀一十三副,每副一十七片;又給過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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泮長等鐵犁頭、犁壁二十六副,每副二件;一、給過巴郎衛墾民廖文彬、鄒富傳等鐵齒鈀十張;又給過廖文彬等鐵割鈀刀十副,每副一十七片;又給過廖文彬等鐵犁頭、犁壁二十六副,每副二件;一、給過朱勞東港口墾民古阿昂等鐵鈀八張;又給過古阿昂等鐵割砍刀四副,每副一十七片;又給過古阿昂等鐵犁頭、犁壁八副,每副二件;又給過古阿昂等砍樹刀三十三把;又給過古阿昂等新灣刀一十二把;又給過古阿昂等鋤頭六張;一、給過八灣內公所後墾民溫金配、朱阿最、賴福來、鄭阿富等,除繳回不合用各件外,實給鐵齒鈀八張;又實給溫金配、朱阿最等鐵割鈀六副,每副一十七片;又實給溫金配、朱阿最等鐵犁頭、犁壁一十一副,每副二件;又實給溫金配、朱阿最等鋤頭三十張;又實給鋤頭灣刀二十五把;又實給木犁二張;一、給過新化社墾民番丁楊福棉等,除繳回不合用各件外,實給鐵齒鈀九張;右實給鐵割鈀九副,每副一十七片;又實給犁頭、犁壁九副,每副二件;又實給鋤頭一十四張;又實給砍樹刀二十六把;又實給灣刀三十把;又補給鋤頭一十六張;一、給高士佛港仔莊灣墾民張連升、潘紀等,除繳回不合用各件外,實給鐵齒鈀四張;又實給鐵割鈀刀四副,每副一十七片;又實給犁頭壁四副,每副二件;又實給砍樹刀一十四把;又實給鋤頭二張;又實給灣刀八把;又實給斧頭二把;一、給茶山墾民陳資生等,除繳回不合用各件外,實給鋤頭五張;又實給犁頭壁一副,每副二件;又實給鐵齒鈀一張:連上總共給過鐵齒鈀六十五張;鐵割鈀五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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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每副一十七片;犁頭壁一百二十六副,每副二件;砍樹刀六十七張;新灣刀八十一張;鋤頭七十三張;斧頭二張。以上所給,均係實數,理合登明。

  築壩撥用農具開除項下:

  一、木鐵金邦用爛一十六張;一、熟鐵禾鍬用爛三張;一、月金邦用爛三張;一、用爛鐵割鈀二片。

  開除耕牛項下:

  一、給八公所後墾民溫金配、朱阿最、賴福來、鄭阿富等耕牛六隻;一、給新化社,即高士佛社下溪墾民番丁楊福棉等耕牛六隻;一、給高士佛灣墾民張連升、潘連紀等耕牛四隻;一、給茶山墾民陳資生等耕牛一隻:以上共給過耕牛一十七隻。

  實在項下:

  一、存銀牌四十面;一、存紅羽毛馬褂一十六件;一、存涼帽胎二十頂;一、存帽纓一十六枝;一、存帽二十個,俱壞爛;一、存頂子九個;一、存布鞋一雙;一存布七十八雙;一、存剃刀三百五十一把(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大進收管);一、存斧頭三百四十九把(內現交一百二十八把、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二百二十一把,可用斧頭五十六枝);一、存草刀四百零八把(內現交四十四把、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一百六十四把);一、存鐵鋸三十六把(內現交三十三把,爛斷鐵鋸十張不能用,交存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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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腳莊總理陳文進三把);一、存柴刀一十二把(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收管);一、存腰刀八把(內現交二把,壞無柄刀二枚不能用,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六把);一、存鍋鐵一十三簍(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收管);一、存火鏟一枝;一、存用印門牌五百張(人印板一塊,俱壞爛);一、存麻袋三千五百二十五隻(交存刺桐腳莊總理陳文進收管);一、存面盤架三個;一、存書架一個;一、存箱架三個;一、存炕床一張;一、存大、小鐵鍋各一口;一、存大、小木棹一十五張(內現交八張,借黃遊府七張);一、存竹校椅一十九張(內現交一十七張,壞爛七張,借恆春營黃遊府二張);一、存竹茶几六張;一、存水桶一擔(散壞去,不能用);一、存粗碗八個;一、存犁頭壁一十九副,每副二件;一、存雙鐵割鈀一十副零一十五片,每副一十七片,計共一百八十五片;一、存鐵齒鈀一十五張;一、存廣東熟鐵禾鍬九十七張;一、存木鐵金邦八十四張;一、存月金邦四十七張;一、存木犁五張;一、存帽頂螺絲二十四個,一、存線鎗六枝;一、存洋鎗二十枝;一、炕搭机一副,計三件(係自置借黃遊府用);一、存炕机一張(係自置借黃遊府用);一、存炕腳踏撥二張(係自置借遊府用);一、存鉛子二十斤;一、存火藥一埕,重二十六斤。

  光緒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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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 札 飭

  統領後山各軍、福建臺澎水陸掛印總鎮、誠勇巴圖魯吳;總理營務處、署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張,為札飭事。照得臺灣後山南路之卑南、中路之秀姑巒、北路之岐萊及前山南路恆春所轄地方並中路埔裏六社等處,前因曠地甚多,未經開墾,而土質肥美,不便久蕪。光緒四年正月間,前總理營務處、臺澎道夏,以臺灣開闢後山招墾一事,最關緊要,經夏前道籌議招墾章程二十條,由臺所招墾民,俱可按照辦理。嗣方道以墾民有自隔省招徠者,擬稍從寬變通,以期踴躍從事,俟將來墾務稍有就緒,再行斟酌損益,定為劃一章程,詳請具奏。夏道及方道所擬章程,俱分開清摺,詳送督憲、撫憲,暨船政大臣察核,並請每月派撥輪船,赴汕頭兩次接,詳奉各大憲核准批行。所擬章程宜如何斟酌損益核辦之處,照抄移送備查等由到本鎮。准此,本鎮道查前營務處、臺澎道夏所擬臺灣招墾章程,內開由臺地所招墾民,俟到地開墾起,前六個月,每名每日給銀八分、米一升;其什長每日加銀二分;百長月給銀八兩、米三斗。後六個月,田地漸次開闢,應減為每名每日給銀四分、米半升;一年後概行停止。開墾之地,總以成熟三年後陞科,其所領口糧、牛隻、農具等項,或於田畝成熟三年,繳官歸還成本;或不能完繳,即於正供之外,另交官租若干?均由各該處招墾局體察情形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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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查方道擬由內地招募農民渡臺開墾,議請變通招墾章程,內開墾民到臺之日起,前一年,每日每人給銀八分、米一升;什長加銀四分;百長月給銀九兩、米三斗;尾後半年,什長、墾丁每名日減銀三分,予限一年半為期,田園具備,種熟有收,銀米概行截支。開墾之地,總以三年後,委員復勘陞科。其前領過口糧、農具、牛隻、耔種等項資本銀兩,分作十成,開耕五年以後,田地概行成熟,每年攤完二成,期限五年繳清成本。或俟三年陞科後,於正供之外,另交官租若干?經由開墾委員體察情形辦理各等語,業經前臺灣營務處、臺澎道夏飭由各處招撫局委員兼辦具報在案。本鎮、道會查得各處墾民,有來自粵省者,有就臺招僱者,其應領銀米亦有定,予期限一年及一年半以後概行停止者。自光緒四年春季開辦起,至現在止,所有前項口糧,或據稟報停給,或查年限將滿,應照章一律停支,其原領口糧以及農具、牛種一切雜項,並各局支發用過銀兩若干?各該處墾民除陸續逃亡病故外,實存人數若干?開墾山田、埔圍田畝若干?亦應由各局委員造具四柱清冊,呈請核勘,以憑分別報銷。自此次限滿截止口糧之後,所有各處墾民已開田畝,雖不能全為成熟,然已略有收穫,足資衣食,仍准由該墾民自行僱人,以為民招民墾、民收民食。所墾之地,永為民業。似此設法變通,各該處墾民自必能盡力隴畝,不敢怠惰自安,較之官給銀米,尤為得力。如該墾民中偶有界址混淆、口角相爭者,亦准其隨時稟由就近地方官查辦判斷。其餘未墾之地,如有內地富民願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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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作者,准其自備工資,稟官領照認墾;惟不許附搭洋股,以杜流弊。倘續有外省新來墾民,而自備口糧耕作者,仍准其稟由就近地方官防營核明,查點實到名數,按丁酌給種耔、農具,並為指明地段,聽其開墾,俟成熟後察酌情形,一律勘丈陞科,毋須官給口糧,以期節省。仍於試辦一年後,察看有無成效,分別作輟,以示限制。嗣後,前山埔裡六社墾務,歸鹿港理番同知管理;南路墾務,責成恆春縣管理;後山卑南墾務,歸臺防同知管理;璞石閣墾務,即責成就近之水尾防營營官兼理;岐萊墾務,歸花蓮港防營營官兼理,所有原設招墾各局,應即一概裁撤。仍每路酌派熟悉丈量田畝弓手一名,分赴卑南、鹿港、恆春各廳縣,並璞石閣、花蓮港、水尾各營營次,聽候派撥官弁,將各該處已開田畝,會同丈量具報。統俟各田園成熟後,再由地方官體察情形,復丈陞科,以昭核實。本鎮、道實為因時制宜,節省經費起見,除分別呈咨移行,俟奉批示另飭遵照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令即便查照札指遵辦,毋違,特札。

  光緒五年九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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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二 稟 呈

  辦理南路招撫局委員、同知銜候補知縣周,為請示事。竊卑職前稟因病懇請先行交卸局務,回郡就醫緣由,奉憲臺批:據稟已悉,該令承辦墾務,由本處會同臺灣鎮、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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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統領吳,稟請擬歸恆春縣蔡令兼理。應俟奉到憲批,另檄飭遵,據請先行卸辦,難照准。另稟謂患病請假就醫,自屬可行,仰即知照等因。蒙此,卑職自應蒙照,聽候飭知交卸。因現奉藩憲慶札開,為札飭事,奉督憲何批:據統領後山各軍、臺灣吳鎮軍;總理營務處、臺灣張署道會稟:臺灣墾務,分歸各廳縣管理,並將原設招墾各局一概裁撤緣由一案,奉批:察核來文,係為因地制宜,節省經費起見,應准照行,仰福建布政司即速移飭遵辦,繳文抄發等因。奉此,查臺灣後山各處,招民開墾田園,僅據卑南招撫局委員袁聞析、璞石閣委員鍾國華、南路委員周有基按月辦理情形,雖陸續造冊送司,其中或因數目舛錯,或未造送齊全,仍屬無從查核,業經飭分查催在案。此外,前山埔裏六社、岐萊等處,原委何員督辦,招募墾民若干?開成田畝若干?收穫稻穀、雜糧各若干?同現在墾務分歸各廳縣及水尾、花蓮等處防營各官管理,均未准移司具報有案,將來田園成熟,照例陞科,無從核辦,亟應分別移查辦理,俾資稽核。奉批前因,除分別移行辦理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員立即遵照,迅將原辦南路墾務,自開局起,至奉文裁撤之日止,經手支發銀米經費各項冊籍,剋日分晰,趕造通送查核。案關奉咨要件,毋稍含混干咎,速速,此札,等因。又蒙此,查卑職經辦墾務,所有收領支發各項銀兩數目,已於本年十月初六、二十等日,造具總細各冊,稟送憲鑒,並稟呈藩憲各在案。除遵札稟明呈覆藩憲外,所有卑局公事應如何辦理?謹具稟請憲臺察奪,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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飭遵。為此,備文具申,伏乞照稟施行。除稟鎮憲外,須至正稟者。

  一、正副稟營務處憲張、鎮憲吳銜。為請示事,除將卑局具稟所有卑局公事應如何辦理?稟請憲臺批示飭遵緣由,全錄正稟外,謹摘具簡由,呈請察核示遵。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稟施行。除稟鎮憲外,須至副稟者。

  光緒五年十二月初五日。

  委員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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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 移 文

  署理恆春營副總府兼帶屯軍隘勇等營談,為移請給照事。據牡丹灣汛效用古阿戇稟稱:竊效用奉憲臺諭飭察勘內山等處地勢,廣為開墾,以充賦稅一案,效用抵任之初,先經查悉牡丹外灣平埔一所,尚為寬廣,堪以墾闢,擬於秋間招集客民數十名,前往開闢各情形,業經具文稟報憲鑒,並懇俯准移鄉給照各在案。茲查附近八灣,土名漁藤纜荒壩一所,亦有水源灌通該處,上年客民開闢成埔,嗣因死徙逃亡,荒廢日久,又成壩地,誠為可惜。現與客民商定,於九月初間動工墾闢牡丹外灣平埔,一面續行分班墾闢漁藤纜,以為廣開田畝,地無荒蕪;第查該處亦已有人墾闢於先,自應稟請移縣立案給照,以免墾成之後,奸徒藉詞爭執。除俟奉到墾照,動工日期再行稟報外,理合將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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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漁藤纜一所,具文稟請。為此,備由具稟,伏乞憲臺察核,俯賜轉移恆春縣立案,給照開墾施行等情。據此,理合備文移請。為此移請貴縣,請煩查照立案給照,以便開墾。望切望切,須至移者。

  右移恆春縣正堂宋。

  光緒十六年九月初八日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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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四 諭 示

  署恆春縣正堂宋,為出示曉諭事。案准恆春營談遊府移,據代防牡丹灣汛效用古阿昂稟稱:奉飭開墾內山一帶荒地,以充賦稅等因,遵將開墾牡丹灣外灣地方情形,稟蒙移縣立案,給照墾闢在案。茲查附近八灣之漁藤纜地方,有水源可以引灌,從前曾經客民開墾埔地,嗣因遷徙逃亡,日久仍成荒蕪,現擬接續墾闢,理合稟請移縣立案給照,以免奸徒藉詞爭執等情,移請立案等由。准此,查該處地方從前究竟何人承墾,縣中無案可稽,莫從查考,既據該效用古阿昂稟請開墾前來,應查明來歷,以免日後爭端,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閤邑閩、粵籍人等知悉:爾等如果曾在該處開闢,因事遷徙,以致拋荒,現在情願出首復墾者,限十日內赴縣報明界址,給照復墾,照例試墾三年,報丈陞科;倘於限內並不赴案報明,迨經他人墾復,始行出首控爭者,一概立案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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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縣為爾等工本起見,慎毋因循自誤,各宜懍遵,毋違,特示。

  一、出示

  光緒十六年九月十三日。

  正堂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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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五 移 文

  署福建臺灣恆春營遊府兼帶屯軍隘勇等營談,為移請給照事。據牡丹灣汛效用古阿昂稟稱:竊效用奉憲臺檄,委代防牡丹灣汛務,並飭察勘附近地勢,廣為開墾,以充賦稅等因。蒙此,效用到防後,悉心籌議招墾事宜,先行勘得內灣、外灣平埔二處,地勢寬廣,堪以墾闢。惟內灣一所,係番人出沒之地,當經邀同該社社長、頭人、妥頭人妥商,據云:內灣迫近牡丹番社,誠恐墾成之後,耕種日久,不無滋擾情事,是內灣一所,唯得漸從緩議。其外灣平埔一所,較內灣寬廣加倍,上年曾經客民開闢成田,嗣被生番滋擾,或因遷徙逃亡,荒廢日久,仍成壩岸,茲擬邀集客民數十名,俟八、九月秋深之後,將外灣地方動工墾闢。第查該處既已有人開墾於先,若不稟請移縣立案給照,恐將來墾成之後,難保奸徒不藉詞爭執。理合瀝情稟請,伏乞察核,俯賜轉移恆春縣立案給照開墾等情。據此,合就備文移請。為此移請貴縣,請煩查照立案給照,望切望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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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至移者。

  右移恆春縣正堂宋。

  光緒十六年八月十九日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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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六 諭 示

  欽命記名提督、統領臺灣後山中、南、北三路各軍、辦理開山撫番事務、鎮守臺灣等處地方掛印總鎮誠勇巴圖魯吳,為諭飭遵照事。本年十二月十二日,據針塱莊墾首鄭玉華稟稱:為墾給墾約,以垂久遠事。竊華世居彰化葫蘆墩九間厝,緣光緒四年正月間,蒙招墾委員朱日陞諭飭,充當墾首,招集素業農務民人,開闢璞石閣金瑯莊荒地。自墾闢以來,收成頗豐;惟荒郊寬亙,開闢難周。光緒五年八月,曾在飛虎左營吳協臺處,稟假出山,招農民入夥,以冀人力足而開地方多。惟華自充墾以來,未奉憲臺發給墾據,誠恐將來墾務有成,致開爭釁,即欲多招農人,亦恐無憑,人難取信;況後山打馬園羅阿兆等墾首,俱皆奉給墾約執據。合無仰懇給發墾約一紙,俾得取信於人,招徠方易,而杜爭端之處。伏乞恩典,實叩德便等情。據此,查該墾首稟給墾約,以憑執照,免貽日後爭端,此亦深思遠慮之意;惟該墾首源開金塱等處,業已日久,究竟開有田畝若干?有無指分界限?是否實力墾耕?應由飛虎左營吳協即行查明,親到該處地段,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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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查勘清楚,立定界限,方准給予字約,俾可執字。亦毋得射影多佔,寬陷地界,阻別墾,是為至要。所稟添招墾民一事,如係實在,准即自理。除札飭飛虎左營吳協遵照查勘,給約領執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墾首即便遵照,剋即前赴水尾營次聽候查明,親勘地段,立界給約領執,以為憑信,勿得虛應故事,有墾闢。切切,特諭。

  右諭,仰針塱莊墾首鄭玉華准此。

  光緒五年十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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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 諭 示

  前統領臺灣後山各軍記名提督、鎮守臺灣水陸等處地方掛印總鎮誠勇巴圖魯吳,為諭飭事。照得案據該墾首稟稱:招股在於璞石閣針塱莊興工開有水圳,張廖生等突然阻止霸佔等情前來。當經本鎮批示,並札飭飛虎左營廖營官遵照,就近查明,秉公勘斷在案。該墾首自應前赴後山,聽候廖營官勘斷,而免爭佔,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墾首即便遵照,迅即前赴後山聽候勘斷,毋違,特諭。

  右諭,仰墾首鄭玉華准此。

  光緒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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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八 諭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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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欽加恭府銜總帶飛虎左營福建補用副總府廖,為諭飭遵事。照得現據金塱莊墾首黃連元等前來稟稱:在該莊聚集佃戶二十餘家,築室駐紮,耕種為生,現在所闢田園,均係自開管,惟恐日後被鄰爭佔,懇請給發諭飭,以免爭論等因。據此,查該墾首係與佃戶等實力耕種,合給諭飭。為此,諭仰該墾首黃連元等務須約束各佃戶勤力開闢,各管各墾,毋得滋事;倘將來丈量升科,然後照例徵納,再行給發執照。

  右諭,仰金塱莊墾首黃連元等准此。

  光緒九年正月初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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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九 諭 示

  欽賜藍翎五品頂戴、辦理臺東秀姑鑾撫墾局候補儒學正堂劉,為諭給墾照事。案據該墾首邱霖送稟稱:竊查針塱莊左近有草埔一塊,土名頂平莊,其界:東至溪河,南至招坑。西至山腳,北至針塱下莊;四至明白。霖送擬在該處地方,自備農器、牛種,招人耕作,以資生聚。懇乞給發諭單,執為管業等情到局。據此,查本局所轄地方,四抵遼闊,隙地甚多,既據稟請給諭開墾,自應准如所請,以盡地利,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墾首即便遵照,務須查明四抵內有無民番已開之田;如與民番無,方可認地插標,量力開墾;將來墾闢成熟,仍須報丈給單,按則升科,以杜爭競,而憑管業。切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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毋違,此諭。

  右諭,仰頂平莊墾首邱霖送准此。

  光緒十八年四月十五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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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0 批 示

  欽加恭府銜、總帶飛虎左營福建補用副總府廖,批鄭玉華稟陳:潘經私搬蕭定所遺農具及串佔田畝等由。

  據稟已悉。查墾首蕭定逃走外方,所遺農具物件,係招墾局所發領;而潘經膽敢私將農具搬運入城,以為己物,殊屬不法,應飭令就近防營查明追繳。至所稱借項,現在人已逃亡,毫無確據,其所開成之田多寡?何人接耕?務須會同鄭玉華,將田畝種數,列成一冊,報繳前來,以得核辦,方為有據。此繳。

  七月初八日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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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一 合同字

  立合同字人平埔劉文觀、吳添觀、潘三枝、趙順來等,因本年十月間,招墾眾佃戶移徙致居大埔莊,經向埤南新街張義春號當堂面議,日後開墾成田園,萬年永遠,眾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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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每年每季穀、麥、麻、豆、地瓜,付墾首張義春號一九抽收。其錢糧正供、番租,該眾佃戶願備完納,與墾首無干。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合同字二紙,付執為炤。

  一、議者:高山八社平埔番人往來,眾佃戶應抵當,此據。

  一、議者:遇眾墾民風水不調,棺槨衣衿之費十二兩五錢,應墾首抵當,此據。

  一、議者:每年五穀欲有出糶者,盡付墾首收,不許他人採糴,此據。

  光緒十九年歲次癸巳陽月 日。

                 立合同字人 張義春號墾戶 潘三枝

                              劉文觀

                              吳添觀

                              趙順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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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二 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陳諧云、杜再元、杜四孟、杜可四人,合夥明買過丹番土草地一所,坐落在後山秀姑鑾,土名丹埔。東至崙頂,西至溪,南至溪,北至拔埔;四至界址明白為界。一所草地銀一百元,交付丹番土人收入,隨時草地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招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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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墾成業,逐年抽收稅粟做五份:係元應得一份;云、孟、可三人應得四份。誠恐年久月深,各安生業,生齒日多,爭長競短,致傷和氣。恐口無憑,同立各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炤。

  道光二十五年五月 日。

                          代筆人 林啟祥

                        同立合約人 陳諧云

                              杜再元

                              杜四孟

                              杜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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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三 稟 呈

  臺灣府為詳報事。竊照全臺新舊田園,奉憲臺、爵撫憲劉奏明一律清丈,業經將卑府所屬各縣設局,並臺、鳳兩縣開丈日期,稟報鈞鑒在案。伏查臺灣田園,志書所載舊額者,乃鄭家所遺,逕納供粟賦甚重,而無大小租也;此項惟臺、鳳、嘉三縣有之。所載所墾者,乃入版圖以後,康熙二十四年至乾隆年間報丈陞科,彰、淡、新所轄最多;嘉、鳳次之;臺邑甚少,此即小租納大租,由大租戶完正供,賦則較輕也。乾隆以後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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墾者,鮮有陞科沖塌者,亦少豁除。此外,內山界內之地,謂之番埔;沿溪新長之地,謂之沙埔;沿海新長之地,謂之海埔,均有開成田園,肥磽不一,此次勘丈,非選派公正紳士,協同下鄉委員,亦難於辨別。本月初四日,設立臺南清丈總局,督同臺灣縣沈令,邀集在籍內閣中書施士浩、廣東候補知府陳望曾、戶部主事蔡霞潭、分部主事張紹芬、浙江補用同知陳尚惠、候選同知徐元焯、舉人曾雲峰、曾登洲、王藍玉、盧宗烈、許廷崙、陳楷、蔡國琳、許南英、林鳳藻、五品職員吳敦追等到局,復將憲頒條款,並節奏札文詳為宣示。僉稱從前隱匿,既免追求;沖塌之田,又准除賦,先分上、中、下三則,丈竣咨部,均平定賦,白契繳驗,暫免投稅。仰見憲臺、爵撫憲洞燭民隱,纖悉無遺,該紳等皆允出為襄辦。初八日,成隨卑府暨沈令前往田隴開丈,較準量算各法;次日,即派陳紳尚惠、曾紳登洲、王紳藍玉、盧紳宗烈四人,與原委各員,下鄉分班勘丈;其紳士中置有外縣田產者,由各紳函知管事及佃戶,指引各縣員紳丈報。此時臺南秋雨較多,田間溝澮皆盈,多派員紳,費縻而不能多丈;現有員紳十人,分班就高處先丈,俟九、十月之交,禾蔗漸次登場,清丈較便,再行添派員紳,分投並舉,費省功倍,易於蕆役。下鄉紳士即於開丈之日,照章支給,以免賠累;其在局各紳,素有鄉望,此次踴躍從公,並不計及需費,但遇事訂期邀集商議,或隨時入局辦事,餐飯轎價自應由局款待備應。嘉、彰應延紳士,已由羅、蔡二令舉報;鳳山業戶多在郡城幫辦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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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就地延繳,抑需郡城派往,已飭張令查覆,再行酌辦。合將諭派各紳公同辦理清丈緣由,具文詳請憲臺察核。除詳某憲外,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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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節 物權之物體

   第一 稟 呈

  代理臺灣府恆春縣,為詳請示遵事。竊照琅軿各番,向號一十八社,迄今生息漸蕃,統計大小已有二十餘處,節經卑職諭飭通事,入社開導,均各就撫在案。查各社番山場田畝,自來各歸各社,照界管業,現既歸化,所有山場可否准其照舊自行墾種;其已墾成熟田園,並准一律免輸供賦,由縣令其開出田園界址報明,復查繪圖,造冊備案;仍分立社名界限,嚴禁奸徒越佔,以杜爭執。有其界內山場,該番無力耕作,自願課與民人承佃開墾者,並准報明存案,聽其自便;如有拖欠,一律追究,以示體恤。理合具詳懇請憲臺察核,俯賜批示飭遵。為此備由具申,伏乞照詳施行,須至詳者。

  一、詳本道憲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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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札 飭

  札恆春縣。

  欽命布政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總理營務處夏,為錄批行知。本年九月初十日,奉撫憲批:本道詳據該令具詳,各社番山場田畝,自行墾種,一律免輸供賦各緣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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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奉批;據詳已悉。琅軿各番墾熟田園,在歸化以前者,各歸各社,照舊管業,並免陞科,尚屬可行;惟該番無力耕作之山場,縣議租與民人承佃,恐啟日後侵佔之漸,必應另籌妥辦。又全臺均係官地,除留歸社番贍眷外,作何劃界招墾,並應妥定辦法,俾期民番相安,仰即核明飭遵具覆繳等因。奉此,合就錄批行知。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再行查議,妥定辦法,務期民番相安,是為至要。切切,毋違,此札。

  光緒元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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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碑 文

  奉憲封禁古令埔碑

  特調福建臺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又一等軍功紀錄二次汪,為特行曉諭永禁事。

  照得鳳屬屯佃首伍和裕,即楊茂具控:粵莊職員鍾麟江等拓墾古令埔,黨眾焚槍,及粵人前無生路,後無退門,呈請禁墾一案。經本府訊明,古令埔係無主荒地,雖不准閩人開墾,應聽熟番自行墾耕,斷令鍾麟江將伍和裕所用工本,減半繳還銀五百員,該處荒埔即歸該番耕種。詳蒙縣道憲糜批:既據訊明古令埔係屬無主荒地,斷令鍾麟江將伍和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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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用工本,減半措繳番銀五百員,給還伍和裕承領,地歸該社熟番自行墾耕,洵為妥協。現據五品職銜鍾麟江、廩生黃觀光、黃鑑川、職員李連輝、謝儲賢、賴啟傑、武生李瓊林、管事鍾泮東等具稟,已遵斷繳銀具結,聯名墾請示禁:將古令埔山腳一帶,不許圍莊,唯許社番自行栽種,閩、粵人不得佔墾,亦不許屯辦、通事、土目按地私抽等情,亦屬杜絕爭佔之道,仰即查明給示,勒石永禁,仍將鍾麟江所繳番銀給還伍和裕承領,並飭行鳳山縣勒石永禁外,合行曉諭。為此,示仰闔邑人等知悉:該處古令埔永禁開墾,准社番自行墾耕,不許屯辦、通土按地抽租,亦不許圍莊,閩、粵人等亦不得侵佔滋事;如敢故違,定即拏究不貸。各宜懍遵,毋違,特示。

  嘉慶二十年五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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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札 飭

  特調臺灣府正堂、卓異候陞、加八級隨帶加一級、紀錄二次張,為恭錄諭旨行知事。本年四月二十九日,奉縣道憲夏札開:本年四月二十一日,奉撫憲丁抄,案為照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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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於光緒三年四月十三日,准兵部火票,遞到軍機大臣字寄,光緒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內閣奉上諭:丁日昌奏,臺灣府屬各項雜餉征收苦累,開單懇恩豁除一摺;福建臺灣府屬各項雜餉,征收日久,弊竇滋多,小民苦累情形殊堪軫念,所有臺灣府屬廳縣港潭等項雜餉,共五千二百二十三兩零,著自光緒三年起,永遠一律蠲除。該督撫即按照單開各項,及額征數目,刊刻謄黃,行曉諭;務使實惠及民,毋任吏胥中飽,用副朝廷嘉惠閭閻主意。餘著照所議辦理,該部知道,單併發,欽此。遵旨寄信前來,承准此,合就恭錄行知。為此,仰道官吏即便轉行欽遵查照,仍由司刊刻謄黃,移道轉發,行曉諭,毋違,等因,到道。奉此,查此案先奉撫憲抄摺行知,當經通飭遵辦,並通頒曉諭札發在案,茲奉前因,除摺稿先經發,毋庸重錄外,合就恭錄行知。為此,札該府即便轉行欽遵,並將發到告示,行曉諭,毋違,此札,等因。蒙此,查此案先奉抄摺行知,並領示到府,業經轉行在案,茲蒙前因,除分別移行外,合就行知。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欽遵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三年五月 日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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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諭 示

  欽差督辦臺灣防務、頭品頂戴、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剴切曉諭事。照得現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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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臺田園舉辦丈量,前經按照淡水縣志,載定弓尺制度,每戈一丈二尺五寸為准,分頒各屬應用在案。現據宜蘭、新竹兩縣先後稟稱:該二邑丈量田畝,向以一丈三尺五寸為一戈,與現頒之戈互相比較,每戈多加一尺之額,紳民曉曉置辨不休,請示遵辦等語前來。查臺灣核算田畝,有所謂每戈、每甲等名目,皆係鄭氏一時權宜。雍正九年,特奉廷旨,臺灣田園變甲為畝,係以戈數核為弓數,其弓定制六尺,積二百四十弓為一畝;載在誌乘,遵行已久,現在舉辦丈量,猶用戈、甲目者,不過因其舊俗以計總數,為將來積算之端。至於量即陞科,仍應遵照定章,以弓計畝。如以一丈二尺五寸之戈,就一甲之田化弓計畝,有十一畝三分有奇;如以一丈三尺五寸之戈,就一甲化弓計畝,有十三畝一分八釐有奇。長一尺之戈,每甲即多一畝八分八釐之賦,並無便宜。該二邑以弓小一尺,藉詞爭執,難保不誤執戈大賦輕、戈小賦重之成見,亟應剴切曉諭,以昭定制,而釋群疑。為此,示仰各屬紳民人等一體知悉:臺灣田園化甲為畝,係奉旨遵行定章,斷不能仍復論戈納賦。現在所用舊弓,尚是五弓,迨清丈之後,仍應以戈伸尺,按六尺為一弦尺,積二百四十弓為一畝,計畝陞科。爾民將來供賦,不定於戈尺之短長,而定於弓數之多寡。其戈長者既不能有所取巧;戈短者亦決不至多完。爾紳民務當曉然朝廷治賦經邦,一秉大公,毫無偏抑,毋得藉詞爭執,致干未便。其各稟遵,毋違,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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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十二年八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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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 諭 示

  署恆春縣正堂程,為曉諭事。照得臺地田園,向以戈、甲計算。恭查雍正九年,特奉廷旨,臺灣田園變甲為畝,係以戈數核為弓數。現在全臺舉辦清丈,迭奉大憲頒發告示,剴切曉諭在案。惟查臺地民俗均知計甲,而不知計畝,是以臺、鳳各邑清丈田園,仍以戈、甲積算。恆邑民間開墾田園,從未升科定糧,現在清丈,自應計畝核算,業經前縣稟奉各大憲批准遵辦。查臺俗用戈、甲者:五尺為弓,二弓半為戈,積方六百二十五戈為甲。現在化甲為畝,按弓六尺,積方二百四十弓為畝。如就一甲之田化弓計畝,有十一畝三分有零。恐民間不盡周知,合行給示曉諭。為此,示仰閤邑軍民諸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化甲為畝,係奉旨遵行定章,將來升科納糧,均應按畝定則。戈、甲與畝名目雖不相同,田園賦稅征數自有一定之則,爾民人等務當曉然朝廷治賦經邦,一秉大公,毫無偏抑,勿得懷疑,藉詞爭執,致干未便。其各懍遵,毋違,特示。

  一、告示各莊。

  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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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諭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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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頭品頂戴、督辦臺灣防務、福建臺灣巡撫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諭事。照得全臺田畝,前經出示,奏明清丈,已據各縣陸續報丈清楚。查臺灣自隸版圖以來,田園未經切實丈量,供賦輕重南北懸殊,如:臺灣、鳳山、嘉義三縣所徵供粟,係沿鄭氏所取之數,賦額極重;續開之彰化、淡水、驩瑪蘭各廳、縣,均照同安下沙則折徵供粟,賦額較輕,不能劃一。自道光初年之後,續墾田園相率欺隱,又有番租、隘租各項名目,影射吞慝,均未報升。此次清丈竣事,額溢數倍,若仍照舊章開徵,輕重不一,小民苦累不堪,自非通籌全局,別議賦則不可。已將現丈田園,無論新舊,悉照同安下沙成例,分別等則,化甲為畝,以一甲作為十一畝。彷一條鞭辦法,刪去各項名目,凡地丁糧米耗羨等款,一併在內;並化折征穀價,提充正賦。本爵部院係照臺屬各縣最輕之賦,有減無增。此外沿山各處及墾荒未熟田園,暫予剔歸未入額,從緩升科,分別完納正耗。並查錢糧正供之外,向有隨收補水平餘,臺地通用者番銀,今賦則改照內地,應需紋銀。補水每兩隨收一錢外,擬酌定平餘銀一錢五分,為升科各縣辦公之需;其不能升科之恆春、臺東、埔裏社各缺,仍須由外別籌津貼。此係仿照內地浮收病民情形,期於力除積弊,當經本爵部院具奏,請旨飭部核議覆准在案。茲奏到戶,查各屬田畝之瘠腴,為賦則之增減,並刪去各項名目,一律開徵實銀,係為裕國便民,實事求是,自應詰准如所奏辦理。至聲稱臺地通用番銀,應需紋銀補水,每兩隨收一錢,並酌定平餘一錢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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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升科各屬辦公之需;所請雖與定例未符,惟酌度情形,亦係實在需用之款。該撫期於官民兩便,力杜浮收,不為無見,亦應照准。茲奉飭旨下:臺灣巡撫遵照部議辦理。至於錢糧科則及隨收補水平餘各數,刊刻出示,遍貼曉諭,務使閭里咸知,以免額外浮收之弊等因,核准到院。除飭行遵辦外,合將奉部核准等則、每畝徵收正供數目,分別列單,剴切出示曉諭。為此,示仰閤屬業戶人等一體知悉:爾等須知朝廷恩膏下逮,務當踴躍輸將,自此次定錢糧科則,並隨收補水平餘,以後作為永遠定額完納正供;如有胥役額外私加浮收等弊,惟予赴縣指稟嚴辦;倘該業戶等有不遵定章完納,此亦即一體懲辦不貸。各宜懍遵,毋違,切切,特示。

   計開:

  上田每畝,應征正耗銀二錢二分四釐四毛零八忽,隨收加一補水銀二分二釐四毛四絲零八微,一五平餘銀三分三釐六毛六絲一忽二微:總共征銀二錢八分零五毛一絲。

  計每甲實征銀三兩零八分五釐六毛一絲。

  中田每畝,應徵正耗銀一錢八分三釐五毛二絲八忽,隨收加一補水一分八釐三毛五絲二忽八微,一五平餘銀二分七釐五毛二絲九忽二微:總共徵銀二錢二分九釐四毛一絲。

  計每甲實徵銀二兩五錢二分三釐五毛一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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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田每畝,應徵正耗銀一錢五分一釐三毛一絲二忽,隨收加一補水銀一分五釐一毛三絲一忽二微,一五平餘銀二分二釐六毛九絲六忽八微:總共徵銀一錢八分九釐一毛四絲。

  計每甲實徵銀二兩零八分零五毛四絲。

  下下田每畝,應徵正耗銀一錢二分一釐零四絲九忽六微,隨收加一補水銀一分二釐一毛零四忽九微六纖,一五平餘銀一分八釐一毛五絲七忽四微四纖:總共徵銀一錢五分一釐三毛一絲二忽。

  計每甲實征銀一兩六錢六分四釐四毛三絲二忽。

  上園徵數與中田同。

  中園徵數與下田同。

  下園徵數與下下田同。

  下下園徵數與下下減二成田同。

  下下減二成田每畝,應征正耗銀九分六釐八毛三絲九忽六微,隨收加一補水銀九釐六毛八絲三忽九微六纖,一五平餘銀一分四釐五毛二絲五微五纖:總共應徵銀一錢二分一釐零四絲九忽。

  計每甲實徵銀一兩三錢三分一釐五毛三絲九忽。右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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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十三年十二月 日給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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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 諭 示

  欽差督辦臺灣防務、頭品頂戴、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諭事。照得臺灣地方,自乾隆五十三年續丈之後,至今開闢田園數倍於前,久未報丈升科。從前海宇昇平,朝廷視臺灣一島不足重輕,期無內患,不慮外侮,於賦稅一項,屢奉恩詔格外從寬,以示綏遠安邊之意。現在海上多事,臺灣係海疆重地,久為外人所窺伺,朝廷特設巡撫以資控制,本爵部院參膺斯土,應為地方遠大之謀,故招撫生番以清內患;籌辦海防以御外侮;清查田畝以裕餉需;不憚勞怨,慘淡經營,一時並舉,以為長治久安之計。爾百姓等當知隔海遷來,創業不易,亦須為子孫立百世之業,官民一德一心,共保巖疆,同享樂土。查臺灣素稱沃壤,近年開闢日多,舊糧轉形虧短,皆由業戶變遷,無定糧額,向不推收,故絕逃亡,莫從究詰。或由田園冊籍失毀,無從戶、無確名,疆界混淆,土豪得以隱慝霸佔,奸民從中包攬控爭;或藉防番抽收隘稅;或稱究糧自收大租。強者有田無賦;弱者有賦無田;更有近溪田地水沖沙壓,小民從力報豁,田去糧存:種種弊端,有國計民生,若不及早清查,貽害伊於胡底!現經本爵部院奏明清丈全臺田畝,委派南、北二府,設立總局,剋日舉辦。爾等田園一經清丈,編立字號;某字某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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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為某處某人之業,糧戶何名,冊籍照然;遇有買賣田產,立即過戶推收,可免侵佔冒爭,永杜構訟之葛藤。其水沖沖壓之地,亦可隨時稟報,頓釋積累之重負。將來清丈之後,分省分治,糧額既添,文武學額亦必奏請加廣,是於國計民生兩有裨益,合行剴切曉諭。為此,示仰各屬紳民一體知悉:自示之後,各屬一律辦理清丈,無論官莊、叛產、營田,一體丈量。從前隱慝之咎,寬其既往不追,以後如再有劣紳土豪從中把持逆抗,或包攬隱慝,或造謗阻撓,即行拿獲究辦。本爵部院言出法隨,決不寬貸。所有清丈章程另列榜示,其各懍遵,毋違,特示。

   計開:

  一、清丈之時,委員會同縣於三日前出示曉諭:定於某日清丈某保、某甲、幾戶,諭令該業戶將歷有契據查帶到莊,守候委員丈量。其對契據中填明界址畝數者,不許委員藉口刁難訛索;違者,准業主指名稟控。

  一、清丈後,須發三聯票單:一歸清丈總局;一存本縣;一歸業主收執。另立清冊兩部:一存局;一存縣。目前清丈,只查畝數界址,至於該田地應完糧多少?統俟清丈事竣,再行奏請部議。

  一、清丈田地須分上、中、下三則:以長流灌溉者為上;資坡塘水者為中;其山田與靠天雨者為下;惟園地向無分別等則,即在聯單上註明。如有業主賄託委員紳士,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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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報少,以上則報中、下則,無論何時查出,該田產充公,委員紳士從重究辦。如係業主朧混隱慝,一經鄰舍稟控,或經官查出,即將該田產一半充公,以一半賞給指控之人,委員照失察例究辦。

  一、此次清賦,已經奉旨在事,官紳照異常芳蹟請獎。該官紳等所查何保戶,須在聯單上註明係何官紳清丈業戶。如丈量出力,清查最多,准予優獎;如有掛名官紳,先不幫同清丈,或懶惰偷安,不能耐勞,隨意敷衍,即由地方官撤委,不准列獎,以示懲警。

  一、清丈時,官紳俱由總局發給薪水,不准在民間稍有需索;如有陽奉陰違,一經查出,總局並同事委員未曾先行稟明,總辦照失察例議,同事俱不准請獎。

  光緒十二年六月八日給照抄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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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 諭 示

  署恆春縣正堂高,為諭飭遵辦事。照得恆邑田園,業經本縣稟准上則改為中則,以次遞減,分別升科完糧,所有應收丈費,迭奉各大憲特札嚴催,勒限六月後清完等因。現查興文里之車城、田中央等處,除繳完外,尚有林姓、以及各業戶應繳丈費,約共二百餘元;為數有限,不難趕速措繳。乃疊飭該總理林得勝催令各戶繳完;而林姓竟未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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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破白,屢次飭傳該總理諭話,復抗不到案。查委員清丈該處田畝,均係該總理帶同丈量,即有舛錯,亦不難挨戶查明更正,似此玩要公,抗傳不到,顯係有意把持,言之深堪痛恨!自應將該總理印名先行革退,另行詳辦;惟丈費有關報解,難延緩。查該紳辦事認真,輿情甚洽,所有車城、田中央一帶林姓以及各業戶等已丈田園,茲將坵畝、坐址及應繳丈費銀數,另開草單,應即責成該紳就近傳知各業戶分領核對;如有舛錯,許即報明更正,一俟草單核對明白,該紳並即飭令各業戶將應完丈費,即日措足,繳由該紳彙齊送縣,以便填發司單,轉給各業戶執憑管業。除報明道、府憲外,合丞諭飭。為此,諭仰該紳立即遵照,迅將發去車城、田中央等處各業戶已丈田園草單,按照另開業戶花名清單,挨戶飭領,核對清訖,剋日催齊丈費,彙繳赴縣,以憑填換司單,發給各業戶永遠管業。此係奉憲催辦要件,該紳為一鄉之望,務須破除情面,妥速辦理,勿稍玩延,致干未便。至該鄉如有誠實可靠、辦事謹慎之人願充總理者,准由該紳具保舉充,並即知照,毋違,切切,特諭。

  計粘業戶清單一紙;又各業戶已丈田園坵畝及應繳丈費銀數清單共一紙。

  一、諭車城莊紳士董安成。

  光緒十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正堂高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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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0 執 照

    執照

      補用清軍府調署彰化縣正堂李,為徵收事。

      據布嶼堡張瑞隆,完光緒十三年分丁銀一兩二錢正。驗訖憑

      光緒十三年三月 日給。

        縣 憑              樂字十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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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 執 照

    執照

      補用清軍府調署彰化縣正堂李,為徵收事。

      據布嶼堡張進昌,完光緒十三年分丁銀一兩二錢五分三釐二毫。

      光緒十三年三月驗訖憑日給。

        縣 憑               樂字二十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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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二 執 照

  納戶張進昌完十三年八錢正。

    執照

      補用清軍府調署彰化縣正堂,為徵收事。

      據貓兒干社張進昌,完光緒十三年分番丁銀八錢正。

      光緒十三年彰化縣印九月驗訖憑日給。

        縣 憑               隨字第五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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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 奏 摺

  臺灣巡撫劉銘傳,會同福建總督楊昌俊,清賦臺灣奏議曰:奏為丈量田畝、清查賦稅、申明賞罰、以求實濟、恭摺仰祈聖鑒事。竊照臺灣糧課,自入版圖以來,循鄭氏之舊,每丁歲徵銀四錢八分六釐。乾隆元年,欽奉恩諭:「臺灣丁糧,著照內地份中減則,每丁徵銀二錢,以紓民力」;計徵銀三千七百六十餘兩。逮十二年,乃議均入田園徵收;其番眾所耕田地概不完賦,仍照舊就丁納糧。至道光年間,通計全臺墾熟田園三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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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千一百餘甲,又三千六百二十一頃五十餘畝,各種折地一千四百三十餘畝,年徵粟二十五萬五千六百餘石,餘租番銀一萬八千七百餘元。至今數十年,墾熟田園較前多至數倍,統計全臺額徵額銀一萬五千七百四十六兩,洋銀一萬八千六百六十九元,又穀十九萬八千五十七石,久無報丈升科。我朝輕徭薄賦,亙古所無,於臺灣一島尤為寬厚。雍乾年間,屢奉恩諭:「臺灣賦稅不准議加」。其時海宇澄清,昇平無事,朝廷視臺灣一隅,無足輕重;現在海上多事,臺灣為海疆要隘,奉旨改設行省,經費浩繁。今昔情形不同,臣忝膺斯土,目時艱,值此財用匱乏之際,百廢待舉之時,不能不就此籌劃,於三、五年後,能照部議,以臺灣自有之財,供臺灣之用,應可自成一省,永保岩疆。況迭次欽奉諭旨:「開源節流,以額定之賦,應所有之稅」,乃部庫歲入之常,國家經久之至計,舍而不計,徒求濟於鄰省,雖舌破唇焦,緩急仍不足恃。臣渡臺以來,查悉民間賦稅,較之內地毫不輕減;詢之,全係紳民包攬。如某處有田若干可墾,先由墾首遞稟承攬包墾,然後分給墾戶;墾首不費一錢,僅遞一稟,墾熟之後,墾首年抽租一成,名曰大租。又有隘租各項名目,而糧課正供毫無續報陞科,如臺北、淡水田園三百餘里,僅徵糧一萬三千餘石,私升隱慝,不可勝計。臣現由內地選調廳、縣佐雜三十人,分派南、北各縣,由各縣選派公正紳士數人,會同先行編查保甲,就戶問糧,一俟田畝查明,再行逐戶清丈。委派臺灣府程起鶚、臺北府知府雷其達,各設清賦總局,督率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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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至於賦稅輕重,應俟丈量之後,再請旨飭部覆議。惟臺灣民風強悍,一言不合,拔刀相向,聚眾挾官,視為常事,有言林爽文之變,係因陞科逼迫,委員下鄉清查,視為畏途,且萬山叢雜,道路崎嶇,若非勤實耐勞之員協同公正紳士切實清查,不惟無裨實濟,且恐蕆事無期,惟有嚴定賞罰,以期成效。如各地方官、委員、紳士等辦理妥速、清查認真,可否准由臣請照尋常勞績,從優奉獎,以示鼓勵;倘有賄託隱匿等事,抑或畏難延,即行參革。庶期實力奉行,為朝廷經久之謀,除地方吞匿之弊,裕國便民,實於臺灣大局有裨。謹將丈量田畝、清查賦稅緣由,會同督臣楊昌俊,恭摺由驛五百里具陳,是否有當,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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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四 執 照

    執照

      特授埔裏社分府潘,為徵收錢糧事。今據埔西社花戶潘阿敦、潘阿桂戶,完納光緒十九年分地丁銀二十八分六錢正,合行給照,須至執照者。

      光緒十九年十月 日給。

                       敏字第八百六十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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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五 奏 摺

  福建巡撫丁日昌奏:臺灣、鳳、嘉三縣開闢較先,所徵稅則皆沿鄭成功之舊;而彰、淡蘭新闢之地,則由朝廷新定科則,故賦稅較輕,民皆樂業。議者或慮畸輕畸重,然有田而後有糧,百姓勉事耕耘,尚不致缺虧正額,其尤為民累者,則莫如雜餉。查雜餉名目繁多,內如歸化生番,不植稻麥,無區畝可計,無田糧可科,僅知捕鹿、種麥,按數納餉,即以鹿皮、小米為名。至所謂餉者,則徵於蓄魚之所;所謂蔗車、糖者,同業異名,係各就田園設廠,雇工營作,按作則徵餉。如此之類,雖為苛細,然因其稍有贏利,酌取一二,以益正供,不過如四川之有碾搾稅;直隸之有榛栗稅,於民尚無大損。他如海水支流曰港、窪深積水曰潭,凡可養魚之所,即與餉一律徵收,日久地勢變易,或填成田畝,稅項仍不能減。若有水道可通處,無論竹筏、小船運載貨物,即按照抽資。又如草厝、瓦厝,即市廛建屋之基,牛磨即磨麵之場,旁及瓦、菜園、檳榔、番檨莫不徵餉。其徵諸漁戶者,則曰罟、曰罾、曰、曰縺、曰滾、曰箔、曰網、曰滬、曰烏魚旗。更有採捕小船亦徵稅餉。析及秋毫,吏役藉此勒索橫徵,窮民苦累實甚;且所徵雜餉,傭戶、漁民皆去來無定,官役不能盡悉底蘊,則必需熟悉情形之土豪出為包攬,先須於地方官預納承充之費,然後壟斷浮收,糖及米,輸於官者十,取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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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百。臣到臺後,查悉各弊,即擬稍為釐剔;而各項名目太為瑣碎,影射牽連,非盡斷葛籐,終難絕其弊竇。除番社所輸鹿皮、小米猶有任土作貢遺意,暨民間餉、蔗車、糖,其弊尚易釐剔,應仍其舊外,所有港、潭等項雜餉,統計各屬共有五千二百二十三兩九錢六分五釐,均應豁免,以除民累。其港、潭有浮變成田者,另行勘明升科。飭據臺灣道夏獻綸、轉據臺灣府知府張夢元查覆,開單具詳請奏前來,伏查臺灣府所屬臺、鳳、嘉三縣正供穀,徵收既重,而雜餉名目尤繁,小民終歲勤動,所得幾何,而一經胥吏隳突叫囂,遂有枷棒在戶,雞犬無聲之嘆;民困何由而蘇,元氣何由而復乎!此項徵收名目,本屬鄭成功開端,向為內地所無之舉,若逢聖主至仁如天,與民休息,雖江、浙數百萬漕糧,猶蒙裁減,況臺地此起雜餉,每年所徵合計不過數千餘兩,且各項皆係就地徵納支發,歸入奏銷。臺灣近年出產茶葉、樟腦等項,釐金關稅均屬新徵,較之此起雜餉,多至數倍;而臺北現議籌開礦務,則地利更可橫興,前項雜餉為數無多,謹即查列清單,恭呈御覽,合無仰懇天恩俯准將單開徵收雜餉各款,自光緒三年起,永遠一律蠲除。如蒙特旨允准,即當敬謹謄黃,宣示恩德,務令僻壤周知,以杜吏役藉詞需索規費,庶幾實惠及民。至各廳、縣有應支之款,當飭該道府另籌撥補,亦不至有所窒礙。所有請豁臺灣雜餉緣由,謹會同閩、浙督臣何璟,恭摺具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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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六 諭 示

  署福建臺灣府鳳山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吳,為課餉慘賠等事。據府轅兵書吳旺、即吳登旺稟稱:承祖父遺下鳳邑觀音里湖仔內等莊課業,年帶納吳天祐、吳狀等戶餉銀二十兩零;又加納馬料粟五十四石零,正供八石二斗零;又納丁銀,印串炳據,一業五賦,業瘠賦重,賠墊難堪。旺祖父在日,設立糖,買備器,交付各佃逐年修繕補備,輪流研硤芒蔗,抽收租糖稅,以納課餉;其餘別田額外園蔗,欲赴研硤,另當照蔗多少,抽的糖觔,貼納業主完課,歷久無異,約字確據。無如玩佃刁狡網利,不但不肯照約將蔗份之園插蔗徵餉,反將別田額外插蔗,到混硤,又不遵抽的稅,疊諭不理,恃強混研,課餉無著。伏思臺例每張全完納餉銀五兩零,惟旺承管乃半,反多配納餉銀二十兩零,逐年賠墊已慘。旺無奈,於上年九月二十六日,抄粘約字呈叩,蒙批:據稱半之額,何故多配納餉銀二十兩零,著曾祥查明稟覆。抄約附鈞批明慎。無如該承作何延案弊稟,以致現冬被佃影藉混硤,不遵抽的,虧旺課餉受賠無休。泣思課由租稅所出,稅由佃征,佃既抗違,則課餉何以征?非蒙給示諭押各佃完納稅糖觔,課餉必兩懸矣!不已,瀝情催叩,伏乞電察憐念,課餉關重,逐年賠墊萬慘,恩准給示諭押各佃照示完納,下書閤家戴德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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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仰該處佃民人等知悉:爾等如有赴該部研硤糖觔,應貼稅循規貼納,以完課項;如敢抗違,許即稟縣拘追,該業主亦不得事外多致干查,特示。

  嘉慶二十年九月十五日給,發貼觀音里湖仔內等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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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 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鍾信美,鬮份內有水田二段,址在三角店公厝前,界址俱各踏明,併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又帶厝地一處,與陳聯旺起築居住耕種,又帶菜園禾埕一應在內。美收過佃人無利磧地佛錢一百三十大元正,每年該納大、小租早粟一百一十四石正。又收過有利磧地佛錢三百五十大元正,扣抵利穀四十二石正,仍有大、小租穀七十二石正,每年六月在埕經風晒精燥完納清楚。年清年穀,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倘或少欠,即將磧地銀扣還清楚,將田併厝地、禾埕、菜園一概起耕。其田限自光緒丁亥年冬起,至庚寅年冬止,共三年為限。限滿之日,聽美送還磧地,另招別佃。此係兩相歡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收過無利磧地佛銀一百三十大元正,足訖,照。即日又收過有利磧地佛銀三百五十大元正。

  再批明:田唇田壆所種有樹木等項,俱係業主請工自種,耕人要修理顧守,不得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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伐,立批。

  光緒丁亥十三年十月 日。

                        代筆 男樞明

                     立招耕字人 鍾信美即賜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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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八 杜賣盡根竹木字

  立杜賣盡根竹木字人,燕霧上堡口莊第百十六番戶莊註,因原田主張旺之田,新丈四分七釐三毫四絲,址在口莊洋,於光緒二十九年四月間,出賣於彰化觀音亭街楊克熾兄弟等。但此田東、南、北田岸竹木,係原栽種;惟西畔田岸竹三十餘株,又有想思樹十餘株,乃註所栽。今因原主出賣此田,註亦將此竹木托出中人潘師古,向與原買主楊克熾兄弟等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杜賣盡根竹木價龍銀一十五大元,即日同中交收足訖。自此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竹木係註所栽之物,亦無重張字紙以及來歷不明等情為;如有不明等情,註自出首抵當,不干買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竹木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竹木字內龍銀一十五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九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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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中兼代筆人 潘師古

                    立杜賣盡根竹木字人 莊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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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九 杜賣字

  同立杜賣字人嚴奇諒,侄若仲、新美、得琳等同有承祖父遺下旱宅一所,內抽出窨坎一穴,坐西向東,址在崩崁山頂,東至崁界;西至後橫路石記界;南至竹欉石記界;北至路石記界;四至界址明白,併帶竹木、子在內。今因修理祖乏銀費用,叔、侄、兄弟相商,願將此窨坎出賣,先盡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林開陽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此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為業。四至界址任從開劈造葬,不敢異言阻擋,後日價值千金,亦不敢找贖增添滋事。保此係諒等同承祖父遺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不明等情為;如有等情,諒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同立杜賣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杜賣字內銀八大元正完足,再炤。

  批明:內有龍眼乙欉,與買主無干,賣主不得砍伐;如有風打枯枝,賣主收回,批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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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 日。

                        代筆人 侄 若仲親筆

                        為中人 族叔國俊

                              莊可

                        知見人 嫂 李氏

                              劉氏

                      同立杜賣字人 嚴奇諒

                            侄 若仲

                              新美

                              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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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0 再添典契字

  同立再添典契字人新港社番二延首劉意暨眾二延等,有承掌二延公山埔園一所,坐落土名新化南里紅毛莊,併竹木、子、雜物在內;其東西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為界。道光十五年,因二延公乏銀費用,先盡問眾人等不能承受,將此物業託中引就再向原銀主車港一、三面言議,出頭承典,著時價再找出「六八」三百十五大元四角,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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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契面銀三百四十大元,合共契面銀六百五十五大元四角正。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收訖;其山埔園併竹木、子、雜物隨時仍舊交付銀主再掌管耕作,收成納課,雜物聽銀主砍除。其界內聽銀主取栽剪做墓;其銀主有起蓋茅屋以及瓦厝,贖契之日聽公人理取銀若干照坐;或有栽種檳榔樹,每欉願貼工資銀二錢。其界內竹木、子,均係銀主用力栽種培養,贖契之時每欉願貼工資銀二錢。其界內竹木、子,均同限至十四年終為滿,聽業主備足契面銀並工資銀一齊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取贖,仍依銀主掌管,業主不敢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物業係是意承管二延公山埔園,與別莊番親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意及二延番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再添典找契字一紙,併繳連上手契六紙,又帶失契憑準字一紙,合共八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再添典找契面銀三百十五大元四角,連前典契面銀三百四十大元,二合共契面銀六百五十五大元四角正完足,再炤。

  乾隆元年十月 日。

                       知見人 老番 李清水

                           二延 機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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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立再添典契字人新港社番 二延首劉意

                    代書人並中人 二延 劉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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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一 招耕約字

  同立招耕約字人業主創垂堂,佃人楊語、楊前。緣業主有承管李友義祀業一所,地在石碇堡奎隆嶺腳港仔內柯楒腳莊,其山場水田物業,分作內外兩段,其南畔外段出,四至界地面踏明白。因佃人乏田耕種,自備牛隻、工本、農具、種子,併無利蹟地銀三十六大元正。其銀即日交付業主收訖,言約每年的小租穀二十八石,分作早季應納十七石,晚季應納十一石,不論豐歉年冬,當備好粟,曝乾經風煽淨,不得濕冇抵額。其大租口糧及莊中科派諸費,係佃人自理。言約耕作不拘年限,若要換佃退耕,各訂八月半內先送定銀為憑,俟晚季收成之日,佃人大、小租粟清楚,業主備出無利蹟地銀交還佃人收回,聽其起耕換佃,各不得刁難;佃人如是拖欠大、小租粟,願將磧地銀扣抵,田付起耕換佃,不敢異言滋事。口恐無憑,同立招耕約字二紙一樣,各執存炤。

  一、批明:此業係存為禋祀之租粟,編作七股,高記、明記、悠記、久記、來記輪流祭祀,週而復始。每年冬至之日,佃人須當到值祭之家,與七股主度接,歷年不得混收租粟,亦不得以租粟私行出借,批明,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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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批明:其埔園,佃人如有自備工本新開成田,訂約十四年為限;限滿之日,按四六的租,業主得四,佃人得六。如要換佃退耕,免坐工本,批明,炤。

  一、批明:山場內佃人如要栽竹木、松柏,成林之日,如全林砍伐出賣,業主得三,佃人得七。其初栽小欉付佃人照顧,不得糊混砍伐,批明,炤。

  一、批明:田、厝宅有栽竹木作風圍者,如換砍退耕,不得砍伐損壞,批明,炤。

  一、批明:其山場內佃人如有自備工本栽種茶欉,開山算起,三年為限;限滿訂約,一萬欉的山稅銀四元,年款年清,不得拖欠。言約二十八年為終限,舊茶欉送還業主,免坐工本;如要再,業佃相商,依時的稅,批明,炤。

  一、批明:山場內有存好地尚未栽竹木、雜物,其地留存;如要栽竹木,可先問業主相商,不得擅自糊混雜插。佃人如無栽茶,聽業主備工本栽茶收利,其佃人不得轉售他人,其山場內亦不得混葬風水,聲明,炤。

  一、批明:其招坰耕約字,交厚記收存,聲明,炤。

  一、佃人不得拖欠租穀山稅以及為非賭博;如有違者,不得藉稱年限未滿,其山場所栽種雜物等項以及厝宅,依時估值價銀相坐,聽其起耕換佃,批炤。

  一、批明:其大陂水涵如要修理工本,佃人先備出,與業主相商,登記在數,退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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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日,應當坐還佃人,批炤。

  一、批明:山場內有出煤炭、土塗,聽其業主開取,聲明,炤。

  光緒八年十一月初一日,業主、佃人當場公同言議,從此每年加伸佃人小租穀四石,再約招年限:自壬午年冬起,至己丑年冬止;限滿之日,或原佃、或辭耕,共商妥議,俱無違約。其所耕山場界內,各不得開挖煤炭,永固地脈,聲明,再炤。

  光緒三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許承恩

                          認耕人 許士九

                  團(來記)、開春(博記)、本(高記)、

                  春安(久記)、文色(厚記)、

                  孝烈(明記)、怡項(悠記)。

                  同立招耕約字人 業主 劉垂堂

                           佃人 楊語、楊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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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二 批給山場水田墾契字

  立批給山場水田墾契字人墾戶黃安邦,有遵憲開闢海山堡永福莊,貫在土地公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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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名高橋。按東至崙脊分水,直透崙尾,到溝漕為界;西至石崙,直透小坑為界;南至大坑為界;北至頂湖大崙脊,與曾家毗連分水流落為界。內抽出厝地一所,付林家建屋居住,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自帶本坑泉水通流灌溉,歷年應納地租銀一元正。今因佃友傅祖蔭托中引向公館,批給此處山場水田,當日同中三面議定墾底佛面銀四十九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隨即同中踏明四至界址,內一切交付傅祖蔭前去掌管,任從開田耕作,栽種茶欉以及雜等件,永為己業。界內栽茶,落地三年,每千欉每年應納山地租銀六角正,訂於春、夏向公館交納清楚,割單執憑,至期毋許藉端拖欠分毫,俟後日成田之時,酌納大租,依眾佃規例。此係二比兩悅,各無異言,今欲有憑,立批給山場水田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墾契字內佛面銀四十九大元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人傑由於地靈,界內如有煤炭,不准開堀,以傷龍脈;如敢故違,定即傳眾公誅,再炤。

  一、批明:界內茶每千欉帶山地租銀六角,係是大租隘糧一角,地租五角,計共六角,炤。

  光緒二年丙子十一月 日。

                           代筆人 周鍾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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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中人 陳添記

                           場見人 黃石等

                 立批給山場水田墾契字人墾戶 黃安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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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三 招耕合約字

  同立招耕合約字人業主杜進添、佃人顏要等,緣有承祖父自置遺下山場一所,址在草山莊,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力耕作,適有佃人顏要乏山耕種,爰是托中向業主杜進添出山場一所,東至深澳大崙分水為界;西至厝前小坑合水為界;南至豎崙直落至坑為界;北至草山豎路至崙為界;四至界址同中踏明,付佃人顏要自備工本前去栽種茶欉一萬,並配地蓋屋茅埔在內。時同中三面議定,一萬欉每年應納山稅銀五大元,佃人先備出無利磧地銀五大元正,付業主收入,約至二十三年為限:自乙未冬起,至戊戌年冬上。此三年內言約無山稅,至己亥年應納山稅銀四大元,以下每年每萬欉應納山稅銀五大元,年款年清,就將界內種滿點算茶欉,照數多寡納稅。迨至二十三年限滿之日,佃人若是不欲耕作,將物業送還,業主須備出無利磧地銀五大元,付佃人收回,茅屋依時估座,各不得刁難;如是佃人欲再耕作,依時議稅,各無異言,此界內前山稅銀每年三大元,歷年完納。此係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招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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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同中業主杜進添親收過字內無利磧地銀五大元正,交收足訖,聲明,再炤。

  一、批明:耕界內若有開創煤硐,佃人不敢阻擋;倘有損壞茶欉,每欉貼銀五點,聲明,再炤。

  光緒二十一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劉元音

                          為中人 杜元

                          認耕人 顏買

                  同立招合約字人 業主 杜進添

                           佃人 顏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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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四 執 照

  欽加同知銜、署理宜蘭縣正堂沈,為給照管耕事。本年三月二十日,據戶糧總書陳高田、黃隆等稟稱:緣蒙示諭招耕,案據張飛文即張阿歹,與生員黃秋華互控七結莊混佔埔地一案,業經蕭前縣提集覆訊,斷令浮溢之地一併充公,以作書院經費,兩造遵依具結完案,併諭飭覆丈具稟各在案。茲據佃人盧宮成自備資本、農器、牛工、種子,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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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認充公埔地耕作,懇請給照永耕;其逐年每甲地應納租穀若干?下書:仿照原底充公書院租額完納。細查充公書院,每甲地定納租穀八石。從前舊章以一三五戈丈量,其甲較大,又將甲半為一甲;今照新章以一二五戈丈量,其甲較小,又從實地定租,似應讓減,該埔地實係瘠劣,酌定每甲每年議納租穀六石。該佃盧宮成認七字四十九號地四甲三分零六毫一絲四忽四微,東至崁並中路,西至九股,南至楊家並呂家,北至陳家並諶家,各為界,共應納書院租穀二十五石八斗三升六合八勺六抄,至期務要按照上下忙,赴櫃掃數完納,不敢短欠絲毫;倘或短欠,該佃人願甘坐咎,其新章錢糧,仍照章歸管完納;若日後該地被水沖崩,照例懇准佃人退耕。合將認情形並夾繳字稟請,伏乞察奪施行,恩准給照,以憑佃人永遠管耕;並懇飭差到地踏明四至,交付新佃耕作,沾切上叩等情,計繳字一紙。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給照。為此照給佃人盧宮成遵照後開甲數四至界址管耕,遞年租穀務須照數完納清款,截串執憑,不得越界侵佔,懍之,毋違,此照。

   計開:

  佃人盧宮成承耕七結莊書院充公浮溢埔地四甲三分零六毫一絲四忽四微,東至崁並中路,西至九股,南至楊家並呂家,北至陳家並諶家,各為界。

  右照給佃人盧宮成准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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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十六年四月十三日給。

  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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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五 札 飭

  頭品頂戴、督辦臺灣防務、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札發事。照得現在全臺田園舉辦丈量,昨據宜蘭、新竹二縣具稟:以現頒弓尺與該邑向用弓尺不符,該紳民嘵嘵置辨,請示遵辦等情前來。茲擬申明前奉廷旨定章告示,合行札發。札到該縣,即將發來告示實貼曉諭,仍將貼過處所具文報查,毋違,此札。

  計發告示三道。

  右札,仰恆春縣准此。

  光緒十二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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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六 札 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為行知事。光緒十二年八月二十三日,奉爵撫憲劉札開:照得現在全臺田園舉辦丈量,昨據宜蘭、新竹二縣具稟:以現頒弓尺與該邑向用稟尺不符,該紳民嘵嘵置辨,請示遵辦情形前來。茲擬申明前奉廷旨定章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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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逕發臺南、北各廳、縣實貼曉諭外,合併札行。札到該府,即便一體移行遵辦,毋違,此札等因。計發告示一道到府。奉此,除分別移行外,合就轉行。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爵撫憲逕發告示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十二年九月初二日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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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七 賣盡根杜絕園契字

  立賣盡根杜絕園契字人大坵田西堡港墘厝莊王財觀,有承祖父明買鹽埔園一坵,受種地瓜二萬五千籐,地坐落土名蚵港底,東至蔡家園,西至黃家鹽園,南至本家園,北至本家園,四至明白為界,年帶業主大租二八抽的。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埔園出賣,托中引就與族親王天來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佛頭銀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園踏明界址,付與天來掌管開耕,永為己業,不敢生端異言。保此園是財承祖父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併無拖欠舊租,交加來歷不明;如有滋事不明,財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園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賣杜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其上手大契帶在別業,難以開折,批明,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頭銀四十大元完足,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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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二十九年正月 日。

                        知見人 業主蔡龍江

                        為中人   蔡軒明

                      立賣杜盡根契人 王財觀

                        代書人   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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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八 賣盡杜根契字

  立賣盡杜根契字人彰化縣海豐港保衷勢厝莊黃旋叔,有承祖父鬮分應份物業一坵,受種地瓜三萬籐,地坐落土石在副瀨莊後,東至黃家園,西至黃家園,南至李家園,北至溪;四至明白為界,年帶業主大租二八抽的。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副瀨莊黃傳、黃寧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頭銀八十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將園隨即踏明界址,付與傳、寧前去起耕掌管,收稅納租,不敢阻擋;永為己業,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園係是黃旋承父鬮分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併無拖欠舊租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黃旋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園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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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敢言贖。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根契一紙,付執為炤。

  其上手大契連帶別業,難以開折,批明,再炤。

  即日同中親過契面六八佛頭銀八十八大元完足,再炤。

  光緒七月二月 日。

                              黃允觀

                         知見人 姪黃神智

                              黃河觀

                          為中人 林等老

                     立賣盡根園契字人 黃旋

                          代筆人 黃春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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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九 諭 示

  為出示曉諭事。照得臺灣各屬清丈田園早經先後報竣,自應即行升科,啟徵新糧,以重正賦。前經通飭各廳、縣限至本年六月止,將丈單一律核給完竣,趕緊升科;如延,參懲在案。現尚未據報竣。查定例:州縣征收錢糧,上忙限二月開徵,五月完半;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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忙八月接征,十一月全完;其六、七兩月,如民戶自願完納,仍聽自封投櫃各等語。臺灣清丈告竣,本年六月內必須一律升科;惟現屆六月,已逾上忙期限,所有本年正賦應以六月起徵收上忙,十月起徵收下忙,如有單未發清之處,應即一面給單,一面升科,俾免遲。全案除具奏並通飭各屬遵辦外,合先出示曉諭。為此,示仰閤屬大小租戶、軍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錢糧為國家維正之供,各須踴躍輸將,依限早完,毋稍觀望遲延,自貽伊戚;倘有未經領過丈單之戶,亦即趕緊請領遵完,以免遲差催,其各懍遵,毋違,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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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0 札 飭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福建臺灣臺南府正堂吳,為轉飭事。本年六月二十七日,蒙臺藩憲沈札開:照得各屬清丈給單陸續報竣,征收新賦自應隨時解司,難任壓延。茲據署臺南府吳守,以該屬距北窵遠,節節溪河險阻,該府屬新糧可否均令解存府庫候撥請示前來。查各屬徵收正雜錢糧,無論距省遠近,均應解儲司庫;若閩省之汀、漳兩府屬,距省有隔至千餘里者,亦係一律解司。據請臺南各屬新糧解府候撥之處,難核准。惟臺地先因給單未竣,新糧莫從徵收,現在十四年上、下忙並徵,接續徵收十五年上忙,臺南之鳳、嘉兩屬糧額較多,長途運解未免喫重,亦屬實情,現擬暫予變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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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所屬之安平、鳳山、嘉義、恆春四屬,將起運新糧按照司領砝碼,彈兌準確,並不得攙雜低色洋銀,逐一粘貼印花,暫行寄儲臺南支應局,以備便輪提解,並撥兌局款,一面仍由縣按批照例通報。其臺灣府屬均在中路,仍應按批逕解司庫,不准藉延。除詳明宮保爵撫憲,並分別移行外,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遵照辦理,毋違,此札等因。蒙此,除分行外,合就轉飭。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十五年七月初八日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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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一 札 飭

  代理臺南府正堂、本任埔裏撫民分府、隨帶加三級紀錄十次方,為轉飭事。案查接管卷內,蒙縣道憲唐札開,奉宮保爵撫憲劉案行,光緒十六年正月十八日,准兵部火票遞到戶部咨,福建司案呈:查本部則例內開,州、縣倉庫錢糧每三月申報一次,由該管道府查覆,加結送司,轉呈督撫隨時抽查;如有虧空,嚴參治罪等語。又光緒十年八月間,本部奏定整頓交代章程案內,擬令嗣後各省、州、縣倉庫錢糧,概令遵照定例,按三個月申報一次,兼令於每年上、下忙徵完後一月內,該管道親赴直隸州,府州親赴各屬縣,即將各屬庫核對盤驗,並出具有無未解銀兩甘結,由藩司加結;上忙限於當年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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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下忙限於次年五月,送部查核。每屆年終,令督撫將通省有無虧缺及徵存未解款項,開單專案具奏,等因。奏准:通行遵照。光緒十三年七月間,本部由該省藩司、道府並不遵照例章出具盤查印結送部,以致福清縣八十四虧挪鉅款,將藩司暨該管道府一併奏參議處,併令嗣後務須遵照例章,將每年上、下忙後應送各上司盤查印結,依限送部。經此次擇尤懲處後,若再不依結報,定當全行奏參,以挽積弊,等因。奏准:行知遵照。嗣因該省光緒十三年上、下忙後,各上司盤查印結,久不送部,亦無隻字聲復,復於光緒十三年六月並十四年二月間,兩次專案飛咨該督,嚴飭藩司暨各道府速將光緒十年上忙後應送各項印結,限接到部文一月內,趕緊送部查核;其自十年下忙起,至十二年下忙止應送各項印結,亦即陸續補送,飛催各在案。迄今相近兩年,仍未送部。此乃奏定章程,該省竟不飭催,任其延宕,實屬非是。至臺灣各屬應送前項各結,自定章以來總未送部,該省清丈田畝,更定賦則,每年新賦約有七十萬兩左右,較往昔糧額增益甚多;且啟徵依始,尤當認真整飭,豈容稍存因循。所有該省自光緒十四年六月啟徵新賦起,每年上、下忙地方官徵收錢糧後,該管道府直隸州親赴屬章盤驗稽查,應送印加各結,未便任令久稽,亟應併案飭催送部,以重考核。相應飛咨閩、浙總督兼管福建巡撫,暨臺灣巡撫嚴飭福建藩司,即將內地光緒十年上忙起,至十四年下忙止;並令臺灣藩司將光緒十四年上、下兩忙應送印加各結,趕緊彙齊,限於接到此次部文一月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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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行送部。至本年上忙應送各結,現已屆限,應令即遵新章,依限送部核辦。至該二省後每年上、下忙應送印加各結,即由該督撫嚴飭各該藩司,即自光緒十五年下忙起,務當照章依限送部,不得稍有遲逾。經此次本部飭知後,該二省倘再仍前延宕,本部定將該藩司等照章奏參,以示懲儆可也,等因,到本爵部院。准此,合就札行。為此,仰該道即便轉行各府州遵照辦理,毋遲須案,等因。奉此,除分飭外,合就札飭。札到該府,立即遵照辦理,並即轉行所屬查照,毋稍違延,切切,此札,等因。又蒙札同前因,各到府。蒙此,除分別移行遵照辦理外,合就轉飭。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十六年閏二月十三日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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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二 札 飭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署臺南府正堂軍功一級紀錄三次吳,為轉飭事。本年二月十四日,蒙臺藩憲沈札開,奉宮保爵撫憲劉案行,光緒十六年正月十八日,准兵部火票遞到戶部咨,福建司案呈:查本部則例內開,州、縣倉庫錢糧每三月申報一次,由該管道府查核,加結送司,轉呈督撫隨時抽查;如有虧空,嚴參治罪等語。又光緒十年八月間,本部奏定整頓交代章程案內,擬令嗣後各省、州、縣倉庫錢糧,概令遵照定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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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三個月申報一次,兼令於每年上、下忙徵完後一月內,該管道親赴直隸州,府州親赴各縣屬,即將各屬庫核對盤驗,並出具有無未解銀兩甘結,由藩司加結;上忙限於當年十一月,下忙限於次年五月,送部查核。每屆年終,令督撫將通省有無虧欠及徵存未解款項,開單專案具奏,等因。奏准:通行遵照。光緒十三年七月間,本部因該省藩司、道府並不遵照例章出具盤查印結送部,以致福清縣八十四虧挪鉅款,將藩司暨該管道府一併奏參議處,併令嗣後務須遵照例章,將每年上、下忙後應送各上司盤查印結,依限送部。經此次擇尤懲處後,若再不依限結報,定當全行奏參,以挽積弊,等因。奏准:行知遵照。嗣因該省光緒十三年上、下忙後,各上司盤查印結,久不送部,亦無隻字聲覆。復於光緒十三年六月並十四年二月間,兩次專案飛咨該督,嚴飭藩司暨各道府速將光緒十年上忙後應送各項印結,限接到部文一月內,趕緊送部查核;其自光緒十年下忙起,至十二年下忙止應送各項印結,亦即陸續補送,飛催各在案。迄今相近兩年,仍未送部。此乃奏定章程,該督竟不飭催,任其延宕,是屬非是。至臺灣各屬應送前項各結,自定章以來總未送部,該省清丈田畝,更定賦則,每年新賦約有七十萬兩左右,較往昔糧額增益甚多;且啟徵依始,尤當認真整飭,豈容稍存因循。所有該省自光緒十四年六月啟徵新賦起,每年上、下忙地方官徵收錢糧後,該管道府直隸州親赴屬庫盤驗稽查,應送印加各結,未便任令久稽,亟應併案飭催送部,以重考核。相應飛咨閩、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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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兼管福建巡撫,暨臺灣巡撫嚴飭福建藩司,即將內地自光緒十年上忙起,至十四年下忙止;並令臺灣藩司將光緒十四年上、下兩忙應送印加各結,趕緊彙齊,限於接到此次部文一月內,補行送部。至本年上忙應送各結,現已屆限,應令即遵新章,依限送部核辦。至該二省嗣後每年上、下忙應送印加各結,即由該督撫嚴飭各該藩司,即自光緒十五年下忙起,務當照章依限送部,不得稍有遲逾。經此次本部飭知後,該二省倘再仍前玩延,本部定將該藩司等照章奏參,以示懲儆可也,等因,到院行司,即便轉行各府、州遵照辦理,並移福建藩司、臺灣道查照,毋遲,等因,到司。奉此,除移行遵辦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府立即遵照部行事理,趕緊轉飭遵辦,毋稍遲延干咎,速速,此札,等因。蒙此,除分飭遵辦外,合就轉飭。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部行事理,趕緊依限遵辦,毋得稍延,切切,此札。

  光緒十六年二月二十九日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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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三 札 飭

  頭品頂戴、署理臺灣布政使司、布政使沈,為札飭事。照得臺省自光緒十四年起,各屬啟徵新糧,隨徵加一補水,並一五平餘,無論起運存留,均應照算平餘,備給津貼。由縣隨時備文具領,作為一領一解;如有餘存,專款解司。其隨徵補水,除由縣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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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款免提外,其起運及存留應行解司各款,均應加一補水,隨正解司,不得專解正款,聲明補水別行領抵,致滋糾纏。至各營米折,自十六年起,由司隨餉給發,無庸飭縣撥支;十四、五兩年米折,係飭縣撥支,其補水免予提解。除通飭遵辦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十六年閏二月 日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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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四 札 飭

  賞換花翎陞授基隆撫民府、代理臺南府正堂隨帶加三級方,為飛札催解事。本年正月初一日,蒙藩憲沈札開:照得各屬應完光緒十六年分上忙三分錢糧,已據臺灣、臺北兩府屬解完足數;惟該府安、鳳、嘉、恆四縣應完錢糧,均係解交臺南支應局轉解司庫,現在上忙奏期已逾,立等造報,茲飛捷輪前往臺南之便,應將各該縣解存錢糧照數提齊,交輪轉解到司,以付造報,合再儘札飛催。為此,札仰該府立即遵照,轉飭各縣迅將應完本年上忙三分錢糧,即日照數解局,交輪轉解赴司,立等入冊註完造報。此催如再延,即行照例詳參,懍之,火速,此札,等因。蒙此,查本府屬各該縣應解光緒十六年分上忙三分錢糧,核計報解之數,祗有嘉義縣已照三分解足,此外該縣及安、鳳三縣均尚短解,業經嚴催征完解在案。茲蒙前因,除移請臺南支應局將各該縣解存光緒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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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年分上忙錢糧照數提齊,交飛捷輪船解赴藩憲庫完收造報,一面由府分飭趕解外,合亟開單飛催。為此,札仰該縣迅即查照粘單內開應解短解光緒十六年分上忙三分錢糧,漏夜派丁押解赴支應局,立等交飛捷輪船彙解。輪船開駛在即,毋稍稽延干參,懍之,火速,此札。

  計粘單一紙。

  光緒十七年正月初五日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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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五 札 飭

  欽命二品銜、署福建臺灣等處承宣布政使司、布政使臺澎兵備道霍伽春巴圖魯唐,為札催事。案照臺灣改設行省,自光緒十四年起,各屬經徵正雜各款,統行解司,所有應用布廣連單號批,先期備價赴司請領,以資按款填解,經前司通飭在案。臺灣、臺北兩屬歷經遵照辦理;惟臺南各屬未據請領,殊違定章,合再札催。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辦理,剋日備價具領,派差來轅請領,以資填用,懍之,速速,此札。

  光緒十七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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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六 諭 示

  即補分府代理宜蘭縣正堂蕭,為特再諭飭協催完納事。案據各保糧差葉源稟: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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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勢各社化番抗納新舊錢糧,一令協差趕催各番丁自光緒十四年起應完錢糧,務須掃數完清,以重糧賦,迨今猶是任意不納,實屬有心抗欠。茲據各保糧差復以番眾自耕之田地,無論膏劣,概配不入則之例納糧,比較漢人輕賦數倍,徵冊內僅有番丁花名,並無姓名,相同甚多,無從詢起,任源等催趕莫何。伏思充當頭目者,其漢人每年有應番化番田糧,皆歸收給,而眾番遞年應納錢糧亦應責成協收等情,具稟前來,除批示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東勢婆羅辛仔遠下番田糧差,按社趕催各番戶將應完本年分新糧,務要掃數赴柜完清,再行帶徵節年舊糧;倘有番戶敢再任意抗納,准該番頭目按名指稟赴縣,以憑究追。知諭該頭目有意推諉,別行嚴懲,毋得玩延干咎,切切,特諭。

  光緒十七年九月二十一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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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七 稟 呈

  署理臺灣府恆春縣,為稟請委員勘丈陞科,以順輿情事。本年十二月初五日,據卑轄各在紳士董國安、總理陳怡隆等稟稱:竊照辦等則以定賦額,昭王政之大經;勤耕種以納稅糧,守農民之本業。定例開墾田地,水田限以六年,旱田限以十年,即應報明勘丈陞科,恆邑自設縣至今已十餘年,尚未完賦。安等感皇仁之浩蕩,報初民之愚誠,是以本年四月奉爵撫憲奏奉諭旨,全臺辦理清丈,頒發告示到縣,先因夏間雨水積潦,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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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前憲轉詳暫緩;迨至秋間,又值交卸,幸逢仁主下車,興利除弊,百廢俱舉;奈收成在即,即未敢上瀆。現在稻穀登場,正可及時履勘;惟尚有委曲下情,不得不瀝情者。緣恆地從前未曾設官,生番時出戕殺,是以莊民開墾田地,按畝酌量,納以租穀,交給頭人,以免生番擾害。今各番均已薙髮歸順,同為朝廷赤子,且社長、頭目均有月支口糧,應請將此項番租轉詳上憲,頒發示諭永免,以蘇民困。至恆邑田地因水利未興,收成歉薄,往往雨暘失時,僅收一次,今蒙詳請築陂,倘荷上憲矜憐,發款興工,將來或可豐收。刻下已開之田,收成分數莫定,農民終歲勤苦,刈穫無幾,可否轉詳上憲,將恆邑賦額量予減輕,或照同安下沙之例完納,則一經清丈陞科,小民定可踴躍輸將,爭先恐後,無敢抗違。伏思安等食毛踐土,何敢妄有干求,第地瘠民貧,實有難為之勢,用是轉輾思維,惟有仰懇俯念民艱,婉陳憲鑒,庶不致拮据掣肘之嘆。除將各莊田畝趕緊開報外,理合稟請恩賜,詳請委員來恆,於農隙之時,丈量冊報,從輕科賦,永免番租,感激切稟,等情。據此,查:卑邑清丈田地一案,前經稟請委員勘丈,奉憲臺、爵撫憲批示:俟臺、淡兩縣丈竣再辦,等因,轉行下縣遵照在案。茲據該紳耆、總理等具稟前情,查:刻農隙之時,丈量較易,若俟明年臺、淡兩縣辦竣,恐在春、夏多雨之際,積水霖潦之間,履勘為難,所稟亦屬實情,合亟據情稟請憲臺察核,迅賜委員下縣,並飭臺灣縣選派算繪書弓丈手三數名,隨同委員來恆,以便乘時趕辦,實為公便。除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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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憲外,為此備由具稟,須至正付稟者。

  一、稟撫、道、糧臺府各憲。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正堂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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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八 諭 示

  光緒三年三月二十五日,內閣奉上諭:丁日昌奏,臺灣府屬各項雜餉,徵收苦累,開單懇恩豁除一摺;福建臺灣府屬各項雜餉,徵收日久,弊竇滋多,小民苦累情形殊堪軫念,所有臺灣府屬廳縣港潭等項雜餉,共五千二百二十三兩零,著自光緒三年起,永遠一律蠲除。該督撫即按照單開各項,及額徵數目,刊刻謄黃,遍行曉諭,務使實惠及民,毋任使胥肥飽,則副朝廷嘉惠閭閻至意,餘著照所議辦理,該部知道,單併發,欽此。

   計開:

  臺灣縣

  港潭七所,共徵銀四百五十三兩九錢八分;

  小船二百八十九隻,共載樑頭七千六百七十六擔,共徵銀五百九十一兩零五分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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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

  杉板頭船九十七隻,共徵銀四十兩七錢四分;

  尖艚五隻,共徵銀四兩二錢;

  罟六張,共徵銀七十兩零五錢六分;

  繒一張,共徵銀一十二兩六錢;

  三張,共徵銀一十七兩六錢四分;

  縺九條,共徵銀五十二兩九錢二分;

  蠔九條,共徵銀五十二兩九錢二分;

  澎湖大網一十六張,共徵銀五十六兩;

  箔網二張,共徵銀二兩五錢二分;

  大滬二口,共徵銀一兩六錢八分;

  小滬十口,共徵銀八兩四錢;

  樑頭餉稅溢額銀五十四兩五錢八分九釐;

  牛磨三十首,共徵銀一百六十八兩;

  瓦店厝二千八百二十五間,共徵銀八百五十八兩二錢三分五釐;

  草店厝一千八百八十間,共征銀四百零七兩九錢六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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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路花園番檨一宅,徵銀七十兩:

  以上,共徵雜銀二千九百二十三兩九錢九分六釐。

  鳳山縣

  港四所,共徵銀一百八十九兩六錢七分四釐;

  安平鎮渡船三十四隻,載樑頭九百八十九擔,共徵銀七十六兩一錢五分三釐;

  採捕小船一百二十四隻,載樑頭二千四百四十擔,共徵銀一百八十七兩九錢二釐;

  罟九張,共徵銀一百零五兩八錢四分;

  繒二張,共徵銀八兩四錢;

  一條,共徵銀五兩八錢八分;

  縺八條,共徵銀四十七兩四分;

  蠔八條,共徵銀四十七兩四分;

  箔二條,共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採捕船給旂九十二枝,共徵銀九十六兩六錢;

  樑頭餉稅溢額銀一十一兩七錢七分九釐:

  以上,共徵雜餉銀七百八十八兩零六分八釐。

  嘉義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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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港五所,共徵銀三百五十一兩四錢五分九釐;

  船四十隻,共載樑頭九百三十八石,共徵銀七十二兩二錢二分五釐;

  繒二張,共徵銀八兩四錢;

  一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

  縺五條,共徵銀二十九兩四錢;

  觩二條,共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蠔八條,共徵銀四十七兩零四分;

  蕭檳榔二十四宅,共徵銀六十兩;

  笨港店四百一十間,共徵銀二百兩零五錢;

  另瓦石彧五座,共徵銀一十二兩五錢;

  菜園一所,徵銀三兩;

  樑頭餉稅溢額銀一百五十四兩四錢四分三釐:

  以上共徵雜餉銀九百五十六兩六錢零八釐。

  彰化縣

  港四所,共徵銀三十八兩七錢三分八釐;

  小一百三十五隻,共徵銀一百五十五兩九錢二分五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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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里港一所,徵銀三兩;

  番仔橋港大突溝港共徵銀二兩八錢;

  一條,徵銀五兩八錢八分;

  牛磨四首,共徵銀二十二兩四錢:

  以上,共徵雜餉銀二百二十八兩七錢四分三釐。

  淡水廳

  罟一張,徵銀一十一兩七錢六分;

  車磨一張,徵銀五兩六錢:

  以上,共徵雜餉銀一十七兩三錢六分。

  澎湖廳

  小杉板船一百五十三隻,共徵銀六十四兩二錢六分;

  又溢額小杉板船二百零七隻,共徵銀八十六兩九錢四分;

  又溢額尖艚船二十七隻,共徵銀二十二兩六錢八分;

  大網八口,共徵銀二十八兩;

  小網三十七口,共徵銀六十三兩八錢四分;

  小繒十五口,共徵銀十二兩六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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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溢額小罟繒十張,共徵銀八兩四錢;

  小滬一十九口半,共徵銀八兩一錢九分;

  又溢額小滬三十四口,共徵銀一十四兩二錢八分;

  以上,共徵雜餉銀三百零九兩一錢九分。

  以上四縣二廳,統共徵雜餉銀五千二百三十三兩九錢六分五釐。

                    閩浙總督臣 何璟

                    福建巡撫臣 丁日昌

                   福建布政使臣 葆亨

                  署福建按察使臣 定保

                            敬謹謄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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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九 札 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在任候選道加三級隨帶加四級周,為遵札行知事。光緒元年九月二十日,蒙臬道憲夏札開:本年九月初五日,准藩司、省會善後總局移開,竊照各屬庫存銀兩無論正雜款項,非關報解,即應儲備,照例不准擅自挪用者,所以杜侵虧之漸也。近來各府、州、廳、縣每有藉詞地方公事,並不先期稟明,擅將公款虧挪,事後率以不應請銷之款,含混抵塞,若不申明舊制,嚴行禁止,何以重庫款而儆效尤。除呈明兩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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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並通飭各屬嗣後不得再行擅挪外,合就飛移,請煩通飭所屬遵照:凡有庫存公款,此後如非稟奉核准撥用者,無論何項急需,均不准擅自挪用;倘敢仍蹈故轍,不論應否堪以動用,均勒限賠補,並干參辦。仍令將奉文日期,具文分報司道本局查考,遇有交替,專移後任知照,望切施行等由到道。准此,合就札飭。札到該府,立即移飭各廳、縣一體遵照,毋違,此札,等因。蒙此,查此案先蒙憲檄,業經移行在案,茲蒙前因,合再飭知。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辦理,毋違,切切,此札。

  光緒元年十一月初三日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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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0 找盡斷根契字

  親立找盡斷根契字人郡城下橫街陳光瑤,有鬮分承祖父陳啟善明買過葉牛郎新港東田一宗,計參所,受種共三甲六分,帶崎埤水分三甲六分灌注,年帶嘉邑下茄苳保管事黃翻興戶內馬料粟八石四斗;又帶林榮机戶下馬料粟四石四斗。其田三所,坵段坐落,四至載明契後明白為據。以上田三所,受種三甲六分,於道光八年十月間,典與郡城石榮記,典價佛銀八百大元,將田現付掌管,收成納租。今因乏銀別用,願將以上田三所盡根斷賣,先除至親不承受,外托中再懇原典主石宅承買,三面言議再找盡斷根賣價佛銀五十大元,連前原典主共契價佛銀八百五十大元。其找盡銀元即日同中收訖,而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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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付石榮記永遠掌管,應納馬料粟帶付完納。聽其買主推收入戶,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不敢再言找贖,亦不敢藉言價值未足,別滋事端。保此田果瑤承祖父明買物業,係瑤鬮分應得之額,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交加不明為;如有不明等情,瑤自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兩願,並無抑勒,口恐無憑,合親立盡根賣契字一紙,並繳承買葉牛郎賣契一宗,送付收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找盡賣價佛銀五十大元,連原典契價共佛銀八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十四年十月 日。

                         場見  長男廷仕

                             次男廷榜

                         知見人 母 鄭氏

                  親立找盡斷根賣契字人  陳光瑤

                         為中人  楊西池

   計開:田三所,坐址四至列明於後。

  一、田一所,大小八坵,受種一甲二分,坐落新港東後洋下埤仔墘北畔,東、西原至葉家宅田,南至下埤仔墘,北至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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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田一所,大小十坵,受種一甲六分,坐落新港東厝後洋下埤南畔,東、西原至李家田,南原至方宅田,北至埤。

  一、田一所,大小六坵,受種八分,坐落新港東後洋橫路上,東原至林家宅田,西原至黃宅田,南至圳,北至深田。以上田三所,共帶馬料租粟一十二石八斗正,列明契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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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一 賣盡根田契字

  同立賣盡根田契人兄弟葉文欽、葉文錄、葉文鐖、葉文鋤等,有承祖父明買水田二處:其一處坐落火燒莊洋,土名榕樹角,大小坵額不計其數,經丈一甲一分七釐半,帶陂水灌溉,東至車路,西至楊家田,南至車路,北至抄封田,年納馬料大租穀五石四升。又一處坐落土名火燒莊頭圳洋,經丈一甲,年納馬料大租穀四石二斗九升,帶大陂水灌溉,東至自己田;西至蔡家田;南至圳;北至圳。兩處界址俱各界限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兄弟願將此兩處之田出賣,先盡問房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何義記出首承買,同中議定時價銀七百五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田隨踏付銀主掌管,起耕易佃,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自此一賣終休,日後兄弟及子孫不敢異言滋端,亦無找洗之理。保此田係欽等兄弟承祖父物業,與別房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拖欠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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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欽兄弟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今欲有憑,同立賣盡根田契一紙,併帶上手印契二紙,共三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七百五十元完足,再炤。

  道光九年三月 日。

                          為中人 王田

                              何朝桂

                         在場知見 媽親鍾氏

                      同立賣盡根契人 葉文錄

                              葉文欽

                              葉文鐖

                              葉文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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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二 杜絕盡賣田契字

  立杜絕盡賣田契觀音山里中沖崎莊陳東使,有明買水田一所,坐落滾水社前,丈明三分實業,大小共八坵,其東、西四至界址,俱開明在契後。年帶納官掌事馬料租,共粟一石三斗五升。今因欲銀費用,將此實業三分之田出賣,先盡問叔兄弟姪房親戚族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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願承買,外托中引就與姚輝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下得時價銀一百二十大元,折重八十七兩六錢。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即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其課粟,乾隆三十六年止,以上係是東完納,不干銀主之事。保此田係是東明買實業,與叔兄弟侄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東自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贖貼洗,亦不敢異言生端。此係二比甘願,並非抑勒,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絕盡田契一紙,並上手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銀一百二十大元正,折重八十七兩六錢完足,再炤。

  乾隆三十七年四月 日。

                        為中人   尹粟老

                        知見人 胞弟陳猜老

                        代書人   朱自南

                    立杜絕盡根賣田契人 陳東使

  其田四坵,東至黃家田,西至本家田,南至溝,北至本家田。又其田四坵,東至楊家田,西至黃家園,南至本家,北至楊家田,四至明白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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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三 杜賣絕盡根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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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立杜賣絕盡根契字人觀音里赤山仔莊方好、方江,有承祖父自墾水田一所,坐落土名在本莊面前社腳,受種七分五厘,年納正供租粟三石三斗二升,又帶馬料粟四石五斗;東至大路,西至林家田,南至林家田,北至本家田。又帶園一坵,坐落土名在本莊等店頭,年帶納施候租粟一石;東至大路,西至圳,南至本家園,北至林家園,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賣本莊黃追出頭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一百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園隨付銀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拖欠舊租,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是好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賣杜絕盡根契一紙,併繳上手典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炤。

  咸豐六年二月 日。

                         為中人  許阿強

                         知見人 母親陳氏

                   同立賣杜絕盡根契人  方好

                              方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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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書人  李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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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四 賣斷契字

  立賣斷契人觀音里仁武莊沈禮、沈皇、沈厭等,有承父明買水田一所,一甲五分,坐落土名在總督埤口亟口,年配總督埤水灌溉,納馬料粟一十二石。坵段載在上手,共十埒,東至郭家田,西至載家田,南至圳,北至崩溝,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與盧家炳觀出頭承買,三面言議的價佛頭銀四百大元。銀即日同中交訖,田並埤水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納,永為己業,不敢阻擋,後來子孫不敢言貼言贖。保此田係皇承父明買田業,與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拖欠租項,來歷不明為;如有不明,皇等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斷契一紙,並繳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百大元完足,再炤。

  嘉慶四年五月 日。

                         知見人 嫂王氏

                         為中人 許烈

                             王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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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書人 沈禮

                        賣斷契人 沈禮

                             沈皇

                             沈厭

                         知見人 二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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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五 賣盡杜絕田契字

  立賣盡杜絕田契字人大竹里頂橫街城內李再添,有承祖父明買過崗山仔莊莫迎生水田一所,年帶納馬料租銀一兩,土名坐落在崗仔莊面前洋,水田五分,東至謝家田,西至陳家田,南至大路,北至大圳墘,東西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願將此田向與崗山仔莊陳新居出首承買,三面言議,出時價六八佛銀一百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田隨踏付銀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不敢阻擋。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洗貼贖。保此田再添有承祖父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拖欠舊租,交加來歷不明為;如有不明等情,添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契四紙,共五紙,付執為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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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緒十五年四月 日。

                         知見人 老母許氏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  李再添

                         為中人  楊立觀

                         代書人  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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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六 杜絕盡根契字

  立杜絕盡根契人大坵田堡馬椆後莊顏國粧等,有自置份園一段,坐落土名中車路北園東畔,受種南北十二,東至本家園,西至顏家園,南至車路,北至溝,四至明白為界。年納課穀一斗,又帶餉銀一分正。今因乏銀回唐,願將所置之園出賣,托中與本族武孫叔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依著時價契面銀九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將園踏付與銀主前去掌管起耕,收稅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及貼贖找洗諸事。保此園係粧自置物業,與房親戚人等無干,亦無重典他人,併無拖欠舊課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如有不明等情,粧一力出頭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立盡根絕契一紙,付執為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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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同中收過佛頭契內銀九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其上手契與別業相連,難以分拆,不得並繳,合批明,再炤。

  嘉慶十四年二月 日。

                          為中人 陳媽瑗

                          知見人 顏國會

                      立杜絕盡根契人 顏國粧

                          代筆人 顏右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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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七 找絕根契字

  立找絕根契人蕭天生,有承曾祖父明買過蔡廷草地一所,坐落頭橋塗樓、北勢學老厝下洋等莊,帶田園、荒埔、壙地、埤堀、水圳、山、糖等業。東至白灰墓,西至大路,南至溪底水邊,北至山腳圳溝,四至明白為界。此草地莊業鬮分四股,生承祖父應得一股,年該帶正供粟一十九石四斗三升七合,又帶丁銀八錢二分四釐九毛三絲,併帶下洋莊餉銀一兩四錢,配補粟一斗一升三合二勺五抄。緣前年兄沛光憑中立契,經典何元英價銀九百五十七元,將莊業踏付收掌,十餘年無異。茲生窮乏,無力備銀贖回原契,將此應份莊業租粟額數,先盡問至親叔兄弟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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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英墾找杜賣莊業等項,時值價銀八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願將應份等處草地莊業,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日後子孫不得生端言找言贖等情。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找絕根契一紙,附鬮書佃字司單印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找契內銀八十大元足訖,再炤。

  嘉慶元年十二月 日

                         在場人 堂叔捷元

                         為中人  陳承業

                              翁成魁

                         知見人 嬸祖母吳氏

                         代書人  陳宗敬

                     立杜找絕根契人  蕭天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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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八 諭 示

  會辦給單收費事務委員、前任邵武縣正堂丁;欽加同知銜、署理臺南府臺灣縣正堂、記大功四次加十級紀錄十次范,為出示曉諭事。照得臺邑效忠里外武定里楠仔仙溪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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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均係沿海沙埔,及內山沿溪草埔墾成田園,祗能栽種雜糧,收成徵箔,若照新章下下則田園定賦,小民未免苦累;惟既已開墾田園,亦箔有種植,若剔歸舊未入額,從緩升科,似覺亦未允協。茲本縣委員再四商榷,惟有仿照同安沿海田地之式,酌量變通,以磽箔未甚者田,每甲年徵銀四錢四分;尤甚者田,每甲年徵銀三錢三分;園照田各遞減二成,以紓民力,而示體恤。經會稟府憲請示在案。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該處業戶人等一體知悉:爾等須知該處田園雖然瘠箔,現經本縣委員稟請府憲,仿照同安沿海地畝之式,酌量變通,徵完新糧,較之原定新章賦則減輕不少,務各激發天良,趕緊赴局承領丈單,並將應納糧銀備齊納清,領串安業,均毋觀望挨延,致干差追,切切,特示。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給。

             貼楠仔仙溪西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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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節 物權之得失

   第一 歸管壙地字

  立歸管壙地字人竹塹社番土目廖安邦暨眾社番等,緣因光緒二年間建造眾番公館,不敷銀元費用,於光緒三年丁丑歲,土目廖安邦、通事錢玉來暨眾番等向得漢人手內,借過銀元,以為建造公館費用,立有借字炳據。其銀母利概係錢玉來先行津出賠墊足訖;但玉來墊出此銀,無所抵制。邦爰是邀齊眾番相議,願將公館前曠地一處,東至車路為界,西至義民嘗田毗連為界,南至陳家田毗連為界,北至公館前水溝壢為界,又帶有車路面埤塘坵曠地一所,東至洪家田毗連為界,西至公館前出稅之屋滴水為界,南至埤壆為界,北至洪家田毗連為界,各至界址俱各分明。其壙地當日憑中併眾番等當面議定,願將此曠地歸就於錢玉來,以抵上年賠墊建造公館不敷銀項,俱各歡允。即日同中沿界踏明,即將此曠地交付錢玉來前去掌管,出稅他人,或開闢成田出收租,永為己業,日後眾番不能與玉來爭較此曠地之事;而玉來亦不能與眾番向討公館不敷之銀。此乃銀字兩訖,並無交加上手來歷不明等弊;如有不明等情,係邦及中人、場見人等一力抵擋,不管玉來之事。此係二比歡允,各無異言反悔,口筆有憑,立歸管壙地字一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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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永炤。

  即日批明:建造公館,係正身三間;其落廒橫屋四間,係玉來自己建造,批炤。

  再批明:邦等收過錢玉來佛銀一百八十大元,抵還漢人張陳妹、黃香記二人借項銀一百八十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十七年四月 日。

                         中人屯目 衛清雲

                         在場房長 廖逢時

                              潘捷隆

                         知見屯丁 廖仁智

                          代筆人 李其元

                    立歸管曠地字人土目 廖安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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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歸管字

  同立歸管字人線西堡荷岸莊林信記、林恭記、林儉記,即篤振、衍豬、衍灶等,有共承祖父鬮分應得明買過黃送叔侄等水田連竹圍地一所,址在莿桐腳莊浮頭西勢番仔溝墘,其東西四至界址以及帶納課租穀,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其田原丈一甲三分,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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爵撫清丈一甲八分一釐六毛二絲,信記應得一半,九分零八毛一絲;恭、儉二記應得一半,九分零八毛一絲正。今因乏銀別費,叔侄相議,願將此田託中引就與宗親林衍溪官出首承管,時價銀二百一十大元,庫平一百四十七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不敢阻擋,永為己業。自此歸管之後,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亦不得言找言贖。保此業係信記三人等共承祖父鬮分應得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如有不明等情,信記等自當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歸管字一紙,盡根契字一字,併繳上手買契連印契共三紙,丈單三紙,合共八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歸管字內佛銀二百一十大元,庫平一百四十七兩正完足,再炤。

  光緒十七年十月 日。

                          為中人 蕭能

                          知見人 林衍厚

                          林信記 篤振

                   同立歸管字人 林恭記即衍豬

                          林儉記 衍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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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筆人 林衍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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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杜賣盡根歸管水田山場字

  立杜賣盡根歸管水田山場字人徐德添,同侄阿順,情因分有二、三、四房鬮分水田山場共一處,坐落土名蛭仔湖水尾,東至龍崗倒水為界,西至龍岡倒水為界,南至徐昌德、徐德祿二人田尾伯公面前毗連為界,北至長房底大址田唇直透東西為界,原帶圳水通流灌蔭,奉憲按甲丈明八分二毫四絲,又帶番租六成三斗二升正,即日同中面踏分明。今因別創,乏銀應用,願將此水田山場出賣於人,親自托中引就於胞侄阿賢承領,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極價佛銀四百大元正,即日銀字兩交明白,並無準拆短少等情,將此業交於賢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保此業委係添、順叔侄鬮分之業,並無包賣重復典當與人;倘有來歷不明,不干賢之事,係添與侄順一力抵擋。日後子孫人等不得言找,亦不得言贖。一賣千休,永斷葛根,界內寸土不留。此乃情甘意願,兩無逼勒,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歸管水田山場字一紙,又印契一紙,分鬮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添與侄阿順實收到字內山場水田極價佛銀四百大元正,親收足訖,立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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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十六年歲次庚寅十月。

                          說合人 侄鼎傳

                         依口代筆 余聯樞

                          在場人 立傳

                              昌德

                              金賢

                         同收銀男 清賢

                              昂古

                立杜賣盡根歸管水田山場字人 侄阿順

                              徐德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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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歸管字

  立歸管字人李水交,有承父遺下鬮分應份田園一段,址在隘崁腳東畔埒,東至長房慶雲侄田橫岸界,西至阿救兄弟田橫岸界,南至溪界,北至大路界,四至界址明白。經丈瘠則田六分七厘六毛八絲正,逐年配納錢糧共銀五錢五分八釐四毛正。今因乏銀別創,托中引就,願將此田付與第三胞兄春波出首承管,當日三面議定時值七兌銀一百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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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田園隨時踏明界址,交與第三胞兄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自此一歸終休,異日雖值千金,交及子孫不得找贖滋事。保此田園係交承父鬮分應份物業,與房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交出首一力抵擋,不干承管主之事。此係兩願,併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歸管一紙,併帶鬮書二紙,丈單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交同中見收過歸管字內七兌銀一百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一年歲次乙未正月 日。

                        代筆人 族侄重三

                        為中人 族兄進發

                      在場知見人 妻何氏

                       歸管字人 李水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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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歸管水田屋宇契字

  立歸管水田屋宇契字胞弟阿勝兄弟,鬮分有水田一所,三股應得一股,坐落土名中崙莊。其田原帶大坡兩口坡水,三股應得一股;又帶正屋透南片落廒一槓,菜園、禾埕、風圍、竹木等項,一應在內,每年大租照莊例抽的。今因乏銀別創,託中歸就與胞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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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旺掌管為業,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價銀四百大元正。其銀即日經中交與勝弟親收足訖,其田即日踏明界址,交付旺兄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遠為業。此係兄弟歡悅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歸管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勝弟實收到字內佛銀四百大元正足訖,批炤。

  再批明:其承買印契並字內合約,悉係胞兄阿生手內收存,立批,再炤。

  同治十二年十一月 日。

                        為中 胞弟阿坤

                        在場 胞弟阿進

                        代筆 胞兄阿生

                 立歸管水田屋宇契字 胞弟阿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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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 歸就字

  立歸就字兄徐慶榮、徐慶貴,有先年合向業主黃燕禮給出地基埔園一所,址在桃澗堡西尾莊,其界址:東至坡尾橫過為界,西至江河門首小圳為界,南至江家水田小圳為界,北至車路為界,四至界址,依原墾內面踏分明。自給墾之後,兄弟合力墾闢成田,每年配納業主大租穀三斗正;其水係上流下接,俱在墾內載明,嗣後兄弟將界內埔地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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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風圍、樹木、土壆、竹圍以及架造茅瓦房、門窗、戶扇、菜地、禾埕等項,一應在內。今因乏銀別創,不得已,兄弟再行商酌,榮、貴二人份下願將先年合向業主給墾之業,概行歸就於弟慶道份下承頂,即日三面議定,道備出佛銀四十大元,經中交於兄榮、貴二人收入,其界內建置物業概歸道份下管耕納課,永為己業,不敢異言。一歸千休,寸土不留,後日榮、貴及子孫人等永不敢藉言另生枝節以及找贖等弊。此係兄弟二比甘願,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歸就字一紙,併帶合給地基墾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榮、貴二人實收到字內佛銀四十大元正足訖,批炤。

  光緒七年六月 日。

                          為中人 徐添田

                         在場房族 興成

                              水生

                              阿琳

            業主             知見 弟阿讓

                           代書 曾如蘭

                        立歸就字兄 徐慶榮

                              徐慶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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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歸就字

  立歸就字姜李火,情因有承祖父遺下三房鬮分之業,係與長兄阿兵二人共得一股,四界原載在前二房鬮約註明,火自己應份一半。今因乏銀應用,欲將自己一半出賣與人,請得堂弟阿相為中,引到堂弟阿信及長兄阿兵出首承歸,三面言定時值價銀一百三十八大元正,即日同中色現交于李火親收足訖,併無貨債抵塞。火即將與長兄共得一股,火將自己一半盡行歸於後,同中踏明界址,交付承歸堂兄阿信及長兄阿兵二人前來掌管,收租納課。自歸於後,不敢言贖,亦不敢言贈。此歸於後,永斷葛籐,寸土無留,不敢異言等情,立歸就字一紙,併上三房分管鬮分一紙,共兩紙,又併於上年納錢糧串單,俱在阿兵收存。

  即日批明:此業水額、圳路、坡塘及錢糧六成大租,亦係載在前鬮約註明,概交承歸人掌管支理,批炤。

  再批明:火實收過字內佛銀一百三十八大元足訖,批炤。

  即日批明:火實收過字內佛銀一百三十八大元足訖,批炤。

  再批明:阿兵、阿信歸就李火照舊坡草魚蝦,概合盡歸阿兵、阿信掌管;唯有上兩口大公坡,李火原舊六股,應得一股,自歸堂兄於後,仍將此一股坡草,信等歸還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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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用;如李火收用不著,仍歸阿信、阿兵收管,批炤。

  光緒戊戌年 月 日。

                           叔祖 添賜

                       在場知見 叔 阿北

                           母舅 張國榮

                        為中代筆弟 阿相

                          知見弟 阿南

                        立歸就字人 姜李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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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 歸就字

  立歸就盡根水田字人劉玉連,同胞侄俊軒、進興、阿華等,茲因承父遺創水田一處,坐落土名大茅埔慶,東至山腳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張家田為界,北至胞伯田為界。又帶三板橋下三坵,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遞年共載有額租穀十八石正,內除控大租隘穀共三石三斗,原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情因家內乏銀應用,託中願歸就於胞伯衍芝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芝備出時值水田價銀一百二十五大元正,今同中面交連叔侄母子親收足訖,並無債貨準折短少等情,亦無典當他人財物;其二處水田即踏交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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胞伯衍芝前去過耕掌管,永為己業。保此係連承父自創之業,與房親、伯叔、兄弟人等並無干涉,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賣人一力抵擋,不干承買人之事。一賣千休,界內寸土不留,永斷葛藤,日後不敢言增、言贖、找洗等情。此係伯侄二比甘願,信義交關,兩無相迫,今欲有憑,立歸就盡根水田銀字一紙,又付上老約四紙,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連叔侄等實到字內水田價銀一百二十五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炤。

  咸豐辛酉十一年正月。

                        說合中人 衍葉

                             衍達

                         代筆人 叔祖慶有

                         在場人 叔衍敏

                             叔衍蓬

                         知見人 叔衍茶

                             叔衍花

                         在場見 叔阿論

                             叔砌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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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收  胞侄俊軒

                             胞侄進興

                             胞侄阿華

                             母黃氏

                   立歸就盡根水田字人 劉玉連

  外批明:咸豐十一年六月,立杜賣盡水租字人易應淑,承父遺管有吳二兄分上、下崁四分二釐大水租,因上年承典既盡,今又找洗去銀六大元正,交於淑親收足訖。自找之後,上、下崁大水租一石六斗,子孫人等永不敢異言生端,租免納外,批炤。

                          批筆 易應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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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 盡根歸就契字

  同立盡根歸就契字人胞侄燦、章等,緣有承父鬮分應得水田一段,原配埤水灌足,連菜園、地、草埕在內,址在抵美簡莊東,東西四至及份數俱載單契字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業概行歸就,爰託中招得胞叔蔡牛出首承買,時三面議定,值時價銀二百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胞叔牛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寸土不留,日後價值千金,俱係胞叔洪福,燦兄弟及子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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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不敢言找言贖。保此業係燦兄弟承父鬮分應得之業,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燦兄弟出首抵擋,不干胞叔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盡根歸就契字一紙,併帶上手印契連司單二紙,又印契連司單一紙,新陞丈單一紙,新給丈單一紙,共六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歸就契字內番銀二百四十大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十八年二月 日。

                          代筆人 王及春

                          為中人 林維新

                              李科

                         知見侄孫 慶和

                         場見母親 陳氏

                   同立盡根歸就字人胞侄 蔡燦

                              蔡榮

                              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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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0 歸就盡根水田契字

  立歸就盡根水田契字人何連正,有應得鬮業水田一段,址在芝蘭一堡內湖莊雷公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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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至本田寮稻埕邊並張家田界,西至官田界,南至大路界,北至圳溝界,四至界址明白。帶大坡水一分八釐三絲;又帶分納大租穀三石三斗三升正;並應分得田寮、茅屋、竹圍、稻埕、菜園等項,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應得水田並應分得田寮一概出賣,爰託中人堂弟德英引向歸就與堂姪益輝掌管,時同堂議定依時值盡根價銀四百五十大元正。即日輝備足佛銀四百五十大元正,同中交正親收足訖,隨即同中踏明界址,交付堂姪益輝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不敢異言生端,日後正及子孫人等不敢找贖滋事。保此水田並田寮等項係正應得田寮,與別房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質借財物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等弊,正一力支理,不干堂姪之事。此係同堂甘願,並無抑勒,不敢反悔,今欲有憑,立歸就盡根水田契字一紙,並繳鬮分合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正親收過字內盡根田價銀四百五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字內帶繳鬮分合約字一紙,倘有要用時取出公閱,亦不得推諉,批明,再炤。

  光緒十一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邱靜山

                         為中堂弟 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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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見母親 尤氏

                        在場三胞兄 連英

                   立歸就盡根水田契字人 何連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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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 歸就杜賣盡根水田山埔契字

  立歸就杜賣盡根水田山埔契字人劉嘉輝,先年自己有抽出合約字內水田山埔一所,坐落土名桃澗堡南崁陳屋坑,東至小坑,直透山頂為界,西至牛路崗,直透路面大坪崁墘黃家毗連為界,南至大圳為界,北至崗頂路面大坪崗墘鍾家毗連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原帶大租穀三斗正。今因乏銀應用,先問至親人等,俱各不欲,託中引於劉永富出首承買,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價佛銀一百一十大元正,即日銀契經中兩交清白。自賣之後,隨即踏明界址,交與富等耕管,永遠為業。並無虛折等情,其田委係自己抽出,與他人無干,又無來歷不明;如有不明,係輝等一力抵擋。一賣千休,永不得言贖言增。此係二比甘願,兩無逼勒,口恐無憑,立歸就杜賣契字一紙,並帶抽合約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批明:實收到契內佛銀一百一十大元正足訖,批炤。

  道光八年十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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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場兄 嘉瑚

                          為中人 黃景春

                          代筆侄 大三

               立歸就杜賣盡根水田山埔契字人 劉嘉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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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二 歸依字

  立歸依字人陳禮官,因昔時與陳願官相依,同買竹圍並便厝等一所,坐落土名大霞佃莊,東至黃家,西至本家,南至車路,北至李家,東西四至界限明白。今禮欲外出別創,乏銀費用,託中邀與陳願官歸倚其銀十七元。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竹圍內由陳願官重新起蓋,亦隨其所命,禮不敢異言阻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日後不敢言貼,亦不敢言贖,恐口無憑,立歸依字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完足,再炤。

  另註官一字,又改界一字。

  乾隆十五年月 日。

                          作中人 侄沛然

                        立歸依字人 陳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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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書知見人 弟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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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 墾田約字

  同立墾田約字圳主潘涵源、業主許光盛等。竊謂開疆拓土,宜資溝澮之功;闢地成阡,當藉水源之利。緣源備本僱工,自赤土窟白石溪開築大圳,透出枋山莊引灌田畝,盛見其水源浩大,欲此埔地易水。爰是託中邀同圳主相議,願將明買枋山莊何、張兩家田業山埔全段,踏出半段,東至大崙分水王家毗連界,西至坑舊田界,南至頂上無尾崙透橫路界,北至蔡家湖底田頭橫路界,四址明中踏明,立字分管,隨將埔地半段,交付涵記掌管,開闢成田,收租納課,永為己業。圳主亦將圳水分付盛記,永灌田畝,庶幾因水利而共利之,指日成良田萬頃,無使諸山荒而久荒也,終年收香稻千倉。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墾田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炤。

    清賦驗訖

  即日同中光盛明踏埔地半段,交付涵記掌管,任從開闢成田,弗敢阻撓,聲明,批炤。

  一、批明:涵記圳水付盛記灌蔭自己田畝,水尾仍歸圳主收回,不得私漏,聲明,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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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稻千倉。

  光緒六年九月 日。

                           代筆 劉吉人

                           為中 蔡文和

                     同立墾田約字圳主 潘涵源

                           業主 許光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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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四 對換園約字

  同立對換園約字鄭埤忠、鄭同、鄭開陽、鄭仕瑤兄弟姪等,均有承祖父鬮書之園業,其四至各載鬮書內明白。迄今埤欲新插竹園,栽種柑欉,因園遼跳,爰是邀同族親相議,將埤應得買契內踏出半埒之園,在東勢第二埒,換得同、開、瑤兄弟侄等承祖父鬮書內半埒之地,在北勢第三埒;二比園界,俱各踏明,兩相對換歸管。自今而後,一換千休,永無翻異生端滋事。此乃公同議定,俱各悅服,永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對換園契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存炤。

  批明:前鬮書內園界,原自北勢算起,第三係是大房同、開、瑤兄弟姪等應得半埒;金俊、和枝、嶺泉、金印等應得半埒,兩房合為一埒,願與埤忠東勢算起園第二埒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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埒對換,各自掌管,日後永無反悔異言,聲明,炤。

  批明:應得換東畔園半埒,至鄭平園為界,聲明,炤。

  光緒二十五年十二月 日。

                          代筆人 長其新

                          知見人 許氏

                              金唱

                          在場人 母葉氏

                              陳氏

                     同立對換園約字人 鄭埤忠

                              鄭榮同

                              鄭開陽

                              鄭仕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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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五 互易水田約字

  同立互易水田約字人江民昌、謝阿柔等。緣昌上年間有向謝球買出水田二段,計三分三釐零,址在東勢紅水溝堡八寶莊界內。其首田在東畔:東至江慶朝田,西至謝阿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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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南至謝阿柔田,北至大溝。又次段田在西畔:東至謝阿番田,西至謝阿獅田,南至謝阿番田,北至大溝。各自為界明白。柔前年亦有向房親謝長清買出水田一段,三分九釐零,址在東勢仁水溝堡八寶莊界內,東至鄒老屋田,西至江民昌竹園,南至小溝,北至自園並茅埔,各自為界明白。但因二比水田各不相連繫,爰是相商,邀請公親到家,三面妥議,各願以水田互相換易,立字為憑。所以昌隨將買過謝球之田二段,三分三釐零,在柔祖邊,踏明四至界址,交付與柔掌管為業;柔亦將以買過謝長清之田一段,三分九釐零,在昌厝下,踏明四至界址,交付與昌掌管為業。雖田分廣狹而異肥磽,然以二人互易水田各屬歡心,永無翻異。自此立約以後,各業各掌,不得爭長競短,致傷和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抑勒,口恐無憑,字實有據,理宜同立互易水田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即日同公見人,昌、柔等同立過互易水田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是實,再炤。

  光緒二十六年二月 日。

                          代筆人 ○○○

                          在場人 ○○○

                          知見人 ○○○

                    同立互易水田約字人 江民昌

                              謝阿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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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六 交換店約字

  立交換店約字人永邑祠首事江有章、胡廷弼、謝松超等,昔年間祠內有買過李九本城南街東畔瓦屋店連地全坎一進,戶名係永邑聖母祠,即當時首事江學成、謝根超、胡連慶、徐萬秀等名字,東至林家厝牆園,西至街路,南至林培店地,北至林國翰店,四至界址明白。年配城隍廟仰山書院香燈及各料價銀,備載契字內明白。適因與七邑族正林國翰官住店比鄰,託中聞眾情願將伊明買本城黃合義,即黃世亮、黃天本、黃世部等中街東畔瓦店建地全坎三進,與祀內人等交換,其東西四至座址,併各料銀價,亦載契字內明白。時經祀眾公議,併為踏明妥貼,俱各喜悅。保此南街之店係永邑祀內明買之業,與他籍外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以及交加來歷不明情弊;如有此弊,係祀內之人出首抵擋,不干換主之事。從此換後,其南街之店連地基永歸林國翰官掌管,任從更改再行建造,祀內之人永無異議。此係二比喜悅甘願,並非抑勒,口恐無憑,特立交換約字一紙,店契連司單一紙,老契二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當眾明立交換約字一紙是實,再炤。

  光緒十三年六月丈城字第三十六號。

  咸豐十年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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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交換約字人 各首事胡廷弼

                              江有章

                              謝松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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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 抽出公園對換約字

  立抽出公園對換約字人李光切,侄文仕,李光英,侄文學等,有公園一坵,在北勢寮莊舊後,東至車路,西至竹圍腳林、沈二宅,南至舊地,北至本宅園,四至明白為界。茲因廖章廷兄弟等託中懇求此園地起蓋厝屋,即將承買一甲六分內,抽出園一坵,在北勢寮莊,與李宅對換,尚不足抵厝地園額,即貼李宅佛銀二十大元。其園隨即踏界,東至廖家本園,西至林家園、王家園,南至廖家本園、王家田,北至顏家園,四至明白為界,交與李宅掌管佃,耕作收稅。至於配納馬料租,廖章廷兄弟等,以及日後子孫仍按舊契內自行完納清楚,如有完納不清,廖宅等一力抵擋,與李宅無干。此係俱各甘願,日後不得反悔異言,藉端生事。恐口無憑,合立約字一紙,付執為炤。

  一、批明:帶厝地一所,東至路,西至王家田,南至路,北至林池,批明,再炤。

  道光十七年正月 日。

                          為中人 李媽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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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約字人侄文仕

                              李光切

                              李光英

                             侄文學

                          代筆人 李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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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八 願換遜贖田契字

  立願換遜贖田契字人溫碧德、溫碧旺兄弟,先年有向聰生饒親叔侄買得東莊二十分頭青埔仔水田一處,帶單分仔埔頭田三坵二處,四至界址,各載明原契,共原價銀三百三十元正。又有金生饒親叔侄先年向德堂伯溫仲賢買得二十分雙分仔水田一處,四至界址及原價銀三百六十元正,均載明原契。茲德兄弟與金生饒親兄弟互念各田俱承祖父置遺鬮內,價值相近,土地相若,二比相邀,請到各原中證見,即日面定,除溫姓賣出之田同日經金生已另立約,遜還溫姓收贖外,其聰生饒賣出與德兄弟之田,係金生兄弟等祖父鬮內之業,德願收還原價銀三百三十元,又收還稅契銀三十元,共三百六十元正,即將契遜回與金生饒親叔侄等還管,其田即任金生饒親等永遠管耕收租,德等兄弟永不異言找贖反悔及日後子孫並房門人等亦不得藉言找贖,滋生事端;如有滋端,係德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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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力抵擋。此係二比甘願,互相換遜收贖,價清契明,兩無迫勒,今欲有憑,立願換遜贖田契字一紙,並投稅過原契一紙,及上手鬮單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實領到字內收贖原價並稅契費銀共三百六十元正足訖,批照。

  嘉慶八年十一月 日。

                          原中人 饒俊旺

                          親族  鍾勇麟

                              陳歷生

                              鍾坤讓

                         場見叔伯 陳宏山

                              陳丙妹

                              陳球昌

                          代筆兄 碧龍

                    立願換遜贖田契字人 溫碧德

                              溫碧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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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九 杜易盡根契字

  立杜易盡根契字水社莊化番意力,有承先父自己開耕水田一段,址在水社海邊,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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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海界,西至黃保田界,南至溝界,北至石天來田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力移居在松崙,路途遠涉,願將此田出易,先盡問番親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向與水社街莊管出首,將貓嶺腳水田一段對易,三面議定,莊管願貼力之田粟四石四斗,折銀四元四角正。其粟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莊管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自此一易千休,葛籐永斷,日後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係力自己物業,與別番無干,亦無重張易過他人財物。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易盡根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易盡根契字內粟四石四斗,折銀四大元四角正完足,再炤。

  批明:又帶水圳在黃保田頭通流,批炤。

  光緒十二年十一月。

                        代筆人   黃朝昌

                        為中人化番 紅肉里

                        知見人化番 陳飽

                              武巷

                    立杜易盡根契字化番 意力

                              妻黑賁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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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批明:阿籠代開草埔,經已開成田業,管備出工資銀四大元、淺布五尺、酒一矺,交付與阿籠為工資,願收,炤。

                           化番 阿籠

                           化番 意力

                           化番 火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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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0 對換契字

  立對換契人龍蛟潭堡新店莊李喜、李椪、李等,有承祖父遺下埔田一埒,坐落在本莊南勢,土名珊瑚樹尾,年帶黃頭家就田收成一九現抽租,其東西四至,俱各載在上手契內。抽出水頭坵仔一坵,東至柯家田,西至蔡家田,南至李家田,北至圳溝,四至明白為界。今因父親仙逝,無地可葬,爰託宗親代求本族芽叔鬮分應份園中,抽出穴場一所,以為仙父窀穸之所,兄弟同堂相議,願將此水頭坵田一坵,與本族芽叔前去對換,掌管耕作,永作己業,不敢阻擋。自此一換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及取贖找洗,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果係是椪等承父祖遺下之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別換他人財物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椪等自出首抵擋,不干芽叔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對換契一紙,付執為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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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同宗親收過對換風水地契一紙,批明,再炤。

  同治十三年十二月 日。

                        知見人族長 李義合

                        立對換契人 李

                              李喜

                              李椪

                        代書人宗族 李光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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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一 換園契字

  立換園契字人鹽水港堡下田寮莊林劍,有鬮分應份承買康式金、呂大祐等埒尾園一半,年帶頭家就園晚季二八抽租,在本莊西勢,東西南北俱載在鬮書內,契面銀六十大元。其園,兄弟相議,欲自相連,將此園付胞兄楊耕作收成,永為己業;而楊有將鬮分應得溪湖園一段,前年向麻荳社林勝興號借出母利銀一百五十大元,劍備銀坐還清楚,將溪湖園付胞弟劍耕作,收成納租,永為己業。將園截長補短,兩相對換,各自相連明白,日後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各自立換園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其大契帶在別房,難以分析,不得繳連,批明,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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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

                          知見人 母親邱氏

                        換園契字人 林金劍

                          代書人 自筆

                          公親人 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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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二 換盡根契字

  立換盡根契字人張來生,自己有茅店一座,透後二間,坐址在恆春縣城內,土名大石埔武役邊,坐東向西,東至河溝為界,西至街路埕為界,南至楊明春為界,北至豐美為界,四至明白。今因欲銀應用,願將此店對換,先盡問至親兄弟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招出郭榮,三面言議,願收兼帖來佛銀二十大元,秤重十三兩六錢正。其銀即日親收足訖,其店隨交榮掌管居住或收稅,不敢阻執。一換終休,日後子孫不敢生端反悔,亦不敢告討言找取贖。此店的係生自有,與別房人等無干,並無上手來歷不明及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等情;如有此情,生自理,亦不干榮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立換盡根契字一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內銀二十大元,每元銀重六錢八分正完足,再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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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六年五月 日。

                          為中人 陳硃司

                          知見人 張栖

                          代書人 陳捷陞

                      立換盡根契字人 張來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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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三 永遠抽出屋宇菜園字

  立永遠抽出屋宇、菜園字人謝阿接,緣因自己鬮得田業屋宇一所,坐落土名營盤下後莊仔莊,其業四至界址,載在契約註明。茲因宗族相依,經族言定,抽出古家屋上片屋宇、菜園一處,東至沈家墳外土壆為界,西至古家毗連為界,南至古家小溝為界,北至車路,與周家毗連為界。此四界內屋宇、菜園等項,永遠抽出,交與謝阿意前來掌管,永為己業,與他房人等毫無干涉,日後永不敢反悔。口恐無憑,立有抽屋宇、菜園字一紙,付執為炤,行。

  批明:此業契券約字,係謝阿接收存,要用不得刁難,批炤,行。

  光緒二十三年丁酉歲十月。

                         在場宗兄 阿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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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筆人 何翼雲

                  立永遠抽出屋宇菜地字人 謝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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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四 遜讓山林埔地契字

  立遜讓山林埔地契字人陳清華,情因承墾戶陳長順給出有山埔一所,坐落土名蛭仔堀莊,東至伯公龍大路為界,西至山頂天水流內為界,南至澗頭由上崁眉為界,北至蟶仔堀窩崁眉透下雙合水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本族陳阿為人可欽,欲將此業餽送與伊,乃邀場見人等踏定界址,喜交陳阿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任從耕種振作,架造房屋,皆係及子孫之鴻福;而喜備花紅銀二大元,經場見交清華親收足訖。保此業委係清華自向墾戶給出之業,與別房人等無涉,並無來歷不明;如有不明,係清華一力抵擋,日後華及子孫永遠不敢反悔等情。此乃與不傷惠,受不傷廉者也。口恐無憑,立遜讓山林埔地契字一紙,付執永照,行。

  即日批明:華實收到字內花紅銀二大元足訖,批炤,行。

  再批明:每年應納業主大租銀五角,批炤,行。

  再批明:光緒二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此字內之業,東至圳溝為界,西至謝家山水流內為界,南至竹頭由龍崀至張家小龍分水,透至大圳為界,北至吳、曹自己山埔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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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為界,歸還於吳、曹兩家掌管,立批炤,行。

  咸豐二年十月 日。

                            代筆 陳阿二

                            場見 陳阿庚

                    立遜讓山林埔地契字人 陳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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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五 永遠杜送地基契字

  立永遠杜送地基契字人游永佃,有承先祖遺下佃鬮分應得水田一處,址在東勢歪莊,東西四至俱載單契明白。茲因李春波官欲起蓋屋宅,憑中相商,佃願就該田劃出地段,東至周家田,西至自田,南至崁下自田,北至自田,明丈實地四分二釐,付與李春波官為地基之用。當日李春波官亦願備出佛面銀一百六十八大元正,以酬地價。其銀即日同中交佃親收足訖,隨將此劃出地段四分二釐,踏明界址,交付李春波前去掌管,任從起蓋屋宅,併開鑿水井,栽種竹圍、菜園、子、雜物等件。至原配口糧每分地遞年納穀四斗,按照地額完納,永遠為業,日後價值數倍,佃及子孫永不敢翻異執討滋事。保此田係佃鬮分應得之業,與別房無干,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佃一力抵擋,不干李春波官之事。此係兩相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永遠杜送地基契字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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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佃親收過永遠杜送地基契字內佛面銀一百六十八大元正足訖,再炤。

  一、批明:先祖游道維承買東勢歪莊陳永成、陳永順兄弟之業,印契字所帶丈單內,有給陳栖東字第六十七號一紙,載地二甲七分五釐一毛二絲。茲佃劃付李春波官地段四分二釐,係此單內東畔之額,祗因此丈單併印契難以分拆,經就單契批明四至地額付管,該單契仍交佃收存,日後如有應用,當取出公閱,不敢刁難。

  光緒三年八月 日。

                          代筆人 邱如壎

                          為中人 朱天培

                         知見堂兄 永傳

                            姪 安常

                         在場嫡姪 安家

                           嫡母 簡氏

                           母親 林氏

                   立永遠杜送地基契字人 游永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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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六 喜獻祠地及地租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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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喜獻祠地及地租業主郭宗嘏,有憑官給戳開墾成地一所,址在興直堡中港厝莊;自莊頭起,至莊尾止,逐年應得地租銀八兩二錢正。併欲立租館地一所,坐西向東,橫四丈八尺,直三十六丈,東至消溝為界,南至路為界,北至□□□□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與本莊董事李三省、莊耆余光曠議立福德祠,而少其地,願將此欲立租館之地獻為祠地;又恐有祠無業,香祀不給,更願將此地租獻為春秋二祭之資。庶神欣其禋祀,民享其土利焉!即日將地及地租踏明界址,交付董事、莊耆人等起蓋祠堂,掌管地租,以垂永久。保此業係宗嘏自己開墾之地,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宗嘏一力擔承,不干福德祠之事。口恐無憑,合立喜獻地及地租字一紙,送交福德祠立碑為照。

  批明:即日將地租佃戶名簿一併交付,再照。

  乾隆二十二年 月 日。

                          代書人 李伸

                    喜獻祠地及地租業主 郭宗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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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七 再喜獻地租字

  立再喜獻地租業主郭宗嘏,有憑官給戳開墾成地一所,址在興直堡七坎仔莊;自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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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仔起,至莊尾止,逐年應得地租銀六兩八錢正。茲因前有獻出中港厝莊地租,為福德祠歷年祭祠之資,尚多不足,願再將此七坎仔莊地租,一併喜獻。即日將此地租地踏明界址,交付福德祠爐主前去執掌,用備蒸嘗。保此業係宗嘏自己開墾之地,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宗嘏一力抵擋,不干福德祠之事。今欲有憑,合立再喜獻地租字一紙,送交福德祠立碑存炤。

  即日將七坎仔莊地租佃戶名簿,一併交付,再炤。

  乾隆二十七年月 日。

                          代筆人 羅先

                     立再喜獻地租業主 郭宗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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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八 願充祀典田契字

  立願充祀典田契人賴英、賴宗、賴進兄弟等,有承父遺下水田四段,址在燕霧下堡犁頭厝莊;其一段,東至大圳岸,西至李家田,南至自己田,北至賴家田各為界。又南連一段,東至大岸,西至蔡家田,南至曹家田,北至自己田各為界。二段經丈一甲二分七釐零正。又一段,東至賴家田,西至大路,南至蔡家田,北至黃、賴二家田,又帶園二小坵各為界,經丈一甲三分正。合上三段,共田二甲五分七釐零,配納大租應完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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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又田一段,東至大路,西至水溝,南至自己田,北至賴家田各為界,經丈六分正,年配大租應完業主白沙書院。總合四段,計共三甲一分七釐零。此田前被族惡霸佔,宗因懇求興賢書院掌事邱耀榮等諸同人出為請官追還,是以宗兄弟願將此田盡付書院掌管,出收租,每年納課外,分一半粟租充入書院,以為祀典,宗兄弟向書院掌事收支一半。保此田係宗兄弟應管物業,與內外人等無涉,甘願將此田盡付書院收租,永遠充為祀典,並無迫勒,日後不得反悔,言及取回之事。今欲有憑,合立願充田契一紙,並上手契繳連付執為照。

  批明:此田租粟每年除納課外,宗唯得向書院掌事領收一半,所批是實,再照。

  批明:同治十二年,宗兄弟因乏銀費用,抽出此契內每年應收一半田租,甘願根賣於超然社,批照。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 日給

                       願充祀田契人 賴英

                              賴宗

                              賴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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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九 託掌管埔園字

  立付託掌管埔園字人施東,自墾耕埔園一所,坐落新寮莊大坪頂,並帶厝地基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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竹木等項在內,四至界址明白,每年配納大租銀二錢五分三釐正。茲因無男子掌管此業,又兼東前年有將此埔園胎借過陳洋觀佛銀三十大元正,其銀並無可還。竊思後日禋祀將至無傳,不得已,爰是邀請外甥陳光萬等到家相議,懇託代備銀元送還陳洋觀,贖回埔墾字。萬即願代備銀元向陳洋觀贖回埔墾字,東隨即埔園界址踏明,付託與外甥陳光萬前來掌管,永遠為業,歷年耕種收利,並代施家春秋年節忌辰祭祀,日後施家親疏人等不得爭佔。保此園業係是東自己墾耕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倘有來歷不明,係東一力抵擋,不干受託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付託埔園字一紙,並付託墾批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一、批明:外甥光萬自備出佛銀三十大元,向陳洋觀贖回字據。東自思無男子掌管,邀請房親莊耆當堂相議,隨將埔園字據付託外甥陳光萬永遠為業,以為春秋祭祀,再照。

  道光二十三年十一月 日。

                        代筆錢士醒、林振龍

                          錢士信、黃士粘

                          蘇大章、張士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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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莊耆林有才、許士旺

                          林世宗、陳士釵

                    立付託掌管埔園字人 施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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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0 送管山田契字

  立送管山田契字蔡文標,緣標親自置買林柑福興寮山田及倒寮湖草山,承管多年,其坵數、住址界限俱已載明承買契內,並登記業主租額。因戴逆亂時,印契遭失,致被別姓踞霸,屢控莫何!承業師顏助官致力代為購尋,贖回原失契印,並較控追還田山,正標欲報無地。況承代出贖契及承差狀費各項銀元亦未清還,是以父子商議,即將此田山契字送與顏助官執掌管業。至此田山係標親置,經官訊驗,並無交加不明及帶缺大租情弊。但既經標父子甘願送管,非託空言,合立送管田山契字一紙,並繳送原買印契司單一紙、上手字佃批二紙,付執永為炤。

  即日送過立字禮銀六大元,併先代出贖契及承差狀費銀六十六大元,共七十二大元,合批明,炳炤。

  同治九年十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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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見 男蔡亮

                      立送管田山契字 蔡文標

                           代筆 顏定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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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一 給山埔地墾字

  立給山埔地墾字錫口社番如來,承祖遺下有山埔地一所,址在樟樹灣番婆坑莊,東至赤土崎嶺頭分水直透南畔大路下小坑為界,西至坑底石門圳頭為界,南至崙中張家山分水為界,北至崙中李家山分水為界,其東西四至界址明白。年納山租銀四錢,口糧租穀四斗正。今因缺公頃乏銀費用,願將此山埔地欲行出賣與人,先問房親社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漢人陳連招身上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十二大元正。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山埔地踏明四至界址,隨時與陳連招前去耕種,開築成田,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保此山埔地係是如來承祖遺下,與別社番親無干,亦無典掛他人不明情弊;如有不明為,如來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山埔墾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如來親收過字內銀一十二大元完足,再炤。批明內改「圳」一字,添注「是」一字,聲明,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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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四十七年正月 日。

                        依口代筆人 吳清海

                         在場甲頭 力稷

                              力九喃

                          知見番 阿陵

                      立給山埔墾字番 如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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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二 給佃批字

  立給佃批字業戶陳公興,有承買鳳邑金京潭林仔邊莊劉復建課園一所,年帶林逢泰正供二十五石六斗八升,又帶陳成蔡、陳榮斌戶下餉二張,銀十一兩二錢。緣該莊於乾隆年間被水沖崩,各佃流亡離散,續於嘉慶四、五等年漸次浮復,劉復建招佃開墾,共得園地六十三甲,計與餉總不敷額,積欠供餉無力征完,託中引賣與興,並代墊舊課。正冀再行補墾缺額,以輸公賦,詎料十一年,佃戶黃聖音與黃協爭佔,園底致豁,佃戶廖義窺伺謀出蔡日升並六十四份等射影佔霸,經興呈控列憲。於十八年,奉本府憲汪提訊堂斷,將廖義所佔興四十三甲發還,十八份歸興管業;興仰體憲意,委曲從斷,以完久案。又本莊南邊一帶,被李媽葵佃戶混佔耕收,今亦分界淡薄撥還。除將北邊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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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所還之園一十八份給與黃王成,即黃聖准耕種抽租;南邊李媽葵撥還之園,仍補給被佔園一甲二分,又給三甲三分,尚存佔燼伯園五分,共五甲,付黃聖音耕作,其餘邀集佃眾,共同丈量,分別新舊,各佃議定上、中、下三等:上等每甲貼園底銀六元,中等每甲貼園底銀四元,下等每甲貼園底銀三元。現給付黃協上等園一甲五分,貼銀九元,交興抵費,應照丈量甲數,四至填明批字,給付執管;其園栽種雜糧,均聽業戶十分抽二;若種芒蔗,應歸本研硤,不得私人別。每蔗汁二十四桶為一日水,聽業戶抽淨糖二百五十斤。自此以後,各管各業,踴躍從公,不得覬覦併佔,擾害租課,致干稟究,合給批,付執為照,行。

  計開佃黃協開墾溪園甲數界址:上等園一甲五分,東至小溪墘,西及黃杯園,南至林日園,北至十九份園。

  嘉慶十九年 月 日立給佃批字陳公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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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三 出耕字

  立出耕字人族姪款,承父鬮分應份有水田一甲五分,坐址在龍目井莊洋,土名犁頭尖,東至大路界,西至犁頭尖界,南至自耕田界,北至溝界,四至界址明白。帶泉水、圳水灌溉通流,年配納王業主大租粟十二石滿正,又小租穀六十三石(九三斗)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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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車工水銀。今因欲銀使用,願將此田出,並逐年小租在內,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託中問到屬叔飄出首承受耕,三面議定照時值價銀二百七十大元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付耕人前去自作,收租納課。此田係款自己份下產業,與叔侄兄弟人等無干,亦無典掛他人財物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出人自當理明,不干承銀主之事。其田限五年:甲午年春起,至戊申冬止。到限之日,備足銀元同中送還贖回出字,兩無生端反悔;若是無銀清還,照舊耕作,亦不得言長語短。此乃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立出耕字一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收過耕字內銀二百七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四年十一月 日。

                         為中人 堂叔挾扶

                         代筆人 堂叔檻

                       在場知見人 胞叔熅

                      立出耕字人 族姪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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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四 耕契字

  立耕契字大甲西社番巧傳宗,有承父兄巧麗水遺下水田一所,址在北汕莊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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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至頭番田,西至巧連枝田,南至溪,北至車路,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原帶大安溪陂水通流灌溉充足,歷年配納番主大租粟五斗正。今因乏銀別用,先問房親不欲承受,託中引就向與陳丁財出首承耕,三面言定時值耕佛銀一百二十大元正。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管掌耕作,收租抵利,不得刁難。其田自光緒七年春起,至光緒十四年冬止,限滿之日,聽業主備齊耕字內佛銀完足,贖回原字;如若無銀,依然丁財管掌耕作,不得異言生端。保此田係是傳宗明承麗水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併無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為;如有不明,傳宗一力抵擋,不干丁財之事。此乃番漢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耕字,併繳上手耕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耕字內佛銀一百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六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鄭迪徐

                          為中人 黃長官

                          場見人 曾來官

               立耕字大甲西社番巧傳宗,承麗水四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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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五 招耕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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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招耕字人江振彬,有承祖父遺下鬮分應份,址在後莊仔莊,水田二甲五分,配大甲坡水份通流灌溉,又帶田中央竹圍內茅厝一座十一間。今因自己不能耕作,憑中招得族叔大夏前來耕作,面踏付交,收過佃人無利磧地銀一百三十六元,平重九十一兩,議全年除納業主大租水穀以外,實納田主小租粟一百六十石道斗正,分作早、晚兩季完納,不得濕冇抵塞,亦不得少欠升合;如有少欠升合,就磧地銀扣抵起耕,另招別佃。其田限耕自癸酉年春起,至戊寅年冬止,共六全年為滿;限滿之日,備齊磧地銀送還佃人,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仁義交關,各無迫勒,今欲有憑,合立招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憑中收過招耕字內無利磧地銀一百三十六元,平重九十一兩正足訖,照。

  批明:八月中先過定銀一十六元,至犁秧地交還磧地銀六十六元,其餘候晚季收成後,納租之日交清,批照。

  同治十一年歲次壬申十二月 日。

                        代筆人親叔 大川

                         為中族叔 大嬰

                         在場堂伯 大烈

                         知見母親 張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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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招耕字人 江振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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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六 耕字

  立耕字人陳貓戇,今因乏田耕作,爰是託中向與梧棲街楊同記過大肚堡九張犁莊水田半張,厝一坐,併門窗戶扇及竹圍、子、樹叢、花木等件齊備。當日同中向田主交訖,併約定每年應納小租粟一百二十石,又應納大租粟一十九石九斗四升六合。其大租每年早季完納;而小租分作兩季完納;早季應納八十四石,晚季應納三十六石;及其車工水銀,戇俱各支理明白。其歷年應完租穀,絲粒不敢拖欠;倘有侵欠大小租穀以及混用冇粟,不拘年限,聽田主起耕別他人,不敢求耕。其田厝自光緒十年春起居耕,至光緒十九年冬止,計十年。限滿之日,如欲再耕,必須再換耕字,方有定約。口恐無憑,合立耕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九年九月 日。

                          代筆人 何釗中

                          為中人 紀戇久

                          認耕人 陳媽見

                              陳新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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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佃批字人 陳貓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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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七之一 呈及批

  具稟孀婦陳許氏,年四十一歲,同姪陳木柳為請領地價,候給無期,懇恩迅發,以恤孤寡事。竊氏同姪木柳共承先人遺管水田一段,攤作二份均分,緣去年十一月間,蒙築軍裝局,氏疊稟懇給,經蒙淡憲飭書丈量清楚,統計一千三百七十丈零二尺五寸。該書繪圖稟覆,氏即同姪再叩稟明,以便迅給地價。復蒙淡憲批:應詳請各憲批示遵辦。豈料遲延至此,慘不勝言!無如氏夫早故,命蹇孀寡,姪父早亡,幼孤何託!茲際局屋完竣已久,餘地荒蕪,租稅無歸,其耕佃疊次理較,催迫磧地銀甚急。伏思仁明在上,但凡城內官蓋基址,至富者尚有給發地價,而況氏之貧寒孤寡,全賴此租度日;似此租無債迫,慘難言狀。然大人惠澤黎庶,救氏一線之命,恤氏六尺之孤,總不忍寡婦孤孩餓死於溝壑之中,惟有邀恩迅給,俾寡者能以節育其幼子,孤者亦能贍養其家慈。勢亟瀝情,哀哀上乞藩憲大人一筆陽春,恩准迅發,俯憐孤寡,幽冥均感,公侯萬代,切叩。

  頭品頂戴署理福建臺灣布政使司布政使沈:據稟用過地基,丈尺是否相符?仰臺北府查明,報由善後局撥款給領可也。稟發,仍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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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十六年六月二十二日。    具稟孀婦陳許氏,六月二十七日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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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七之二 領銀狀

  具領銀狀大加蚋堡城內孀婦陳許氏,同姪陳木柳。今當府憲大人臺前,領得軍裝局地價銀,經蒙飭書覆丈,前後相符,統計積方一千三百七十丈零二尺五寸,每丈積方應給銀六角,統計地基一千三百七十丈零二尺五寸,應領銀計共八百二十二元一角五瓣正。合具領銀狀是實。

  准領附卷印。

  光緒十六年七月初五日。         具領銀狀孀婦陳許氏手摹。

                            木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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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七之三 稟 呈

  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臺北府知府,為申繳事。案奉憲臺批:據孀婦陳許氏等稟請給領小南門內軍械所地基價銀一案,奉批:據稟用過地基,丈尺是否相符?仰臺北府查明,報由善後局撥款給領可也。稟發,仍繳,等因。奉此,遵查此案先據陳許氏赴府具稟,並奉善後局憲札府查覆,即經卑府具覆,並由局提銀發府轉給該氏承領在案。茲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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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因,合將奉發原稟,具文申繳憲臺察核。為此備由,申乞照驗施行,須至申者。

  計:申繳奉發陳許氏原稟一紙。

  一、申臺藩憲沈。

  光緒十六年七月二十四 日。               承工總

  府正堂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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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七之四 呈及批

  具稟孀婦陳許氏、姪木柳,為田奉建局,大租未減,稟呈印契,懇批控印發給還管業事。竊氏等所掌田業,於去年冬遵奉爵撫憲擇建軍械局完竣,經氏稟蒙李縣主勘量用地,計積丈方一千三百七十丈,繪圖詳報,暨蒙憲恩委勘相符,照每丈價銀六角,給洋八百二十二元在案。然契載田額二甲四分八釐,歷年完納業戶洪長益大租穀九石九斗二升正,茲軍械局用地核甲得田一甲四分零二毫八絲八忽,照契每甲四石,應請自光緒十六年春為始,每年控減大租穀五石六斗一升一合五勺二抄,餘存田地一甲零七釐七毫一絲二忽,年仍帶納業戶大租穀四石三斗零八合四勺八抄。收大租,關國課,城內多係洪長益名下管收,顆粒向難短擱;如缺,則每季加二利。氏因子姪尚幼,孀守女流,不諳事理,尚未請恩批契控減,現在業戶催不減收,惟稱非照武廟地周平縣署地程泉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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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憲批印給數目,不得擅便等語。理合披情,謹將印契呈送,伏乞府憲大人發政施仁,恤孤憐寡,恩准控租批契印給發還管業,蟻民戴德,切叩。

  計稟呈:城內田未丈量,何來司單?印契一紙,司單賃借債項,銀主揭留。

  府正堂雷批:已就契批明,蓋印發還矣!

  光緒十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具稟孀婦 陳許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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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七之五 批

  臺北府正堂雷批:據業主陳許氏、陳木柳起劃出地積方一千三百七十丈,賣歸官起建軍械所,領過價銀八百二十二元一角五瓣,按丈計算,應除田一甲四分零二毛八絲八忽,年應控減大租穀五石六斗一升一合五勺。照契載甲數計算,尚餘田一甲零七釐七毛一絲二忽,仍歸該氏等管業,年應帶納大租穀四石三斗零八合五勺。就契批明,付執,此據。

  一、批契

  光緒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承工總

  府正堂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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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八 永佃批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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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給永佃批大圭籠社老番己力武荖,有自己承祖遺下林埔一所,坐落土名蠔殼港口,東至大港,西至山頂分水為界,南至敦何成園,北至大坑,四至明白為界。今因自己無力墾,爰是告明通土,情願出給永佃。茲有賴卦、張爵觀等前來,承給永佃墾耕,當日三面言議,出時值埔底銀五十大元正。銀即日同通土交收足訖,其林埔依照四至踏明界址,隨付卦、爵觀等前去自備工本墾耕掌管,永為己業,不敢阻擋。如界內倘能開築些少成田,及園中所有栽種雜物,遞年俱至冬成,勿論豐歉,聽本社通土一九五抽的大租,仍帶納口糧租粟一石二斗,冬成交納,俱不得刁難攤缺升合。此業一給千休,力日後以及子孫不敢言及找洗貼贖,異言滋事。保此埔地委係力自己承祖物業,與叔兄弟姪及番親人等無涉,並無重張出給他人,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力自出首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給永佃批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通土收過永佃批內埔底銀五十大元完足,再照。

  此契內之山埔田業,割出一段,已於庚寅年經本分府買為建造衙署地基,其四至:東至衙署墻壁水溝為界,西至劉家田溝為界,南至海水,北至山腳,四至分明。除建署應用餘地外,所有山場餘地,概歸原業主掌管,錢糧酌減,按年仍完銀四錢,此批。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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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五十五年十月 日。

                       代筆人 總社記蔡記標

                           印

                      在見通士    印

                           印

                       為中人 伙長 許希元

                   立給永佃批老番 己力武老

                        知見 男武荖屢毛氏

                           己力武荖手摹

    清賦驗訖

   原契字

  批明:此契內東至基隆支廳水溝,西至山口祐三郎所有地,南至大路,北至鐵路下基隆支廳北裏手水溝直線為界。抽出一千坪五合,光緒二十二年七月十六日,賣過高瀨富三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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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九之一 執 照

    執照

      欽加同知銜、特授安平縣正堂記大功四次加十級紀錄十次范,為給照事。照得郡西門外水仙宮邊蔡九旭辛在等,膽敢肆無忌憚,開場聚賭,以致釀成人命,業經詣驗通報,並將該賭屋標封,計一十二間,即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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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示招變,並詳明鎮道府憲將價充作造橋以及開銷冬防經費在案。茲據該記以願買所封各賭屋,並備銀一千元稟繳,懇請給照承管等情前來,除批示並出示曉諭外,合行給照。為此,照給該記即便遵照後開間數、住址、方向四至各賭屋,迅速承管。此係當官明買物業,並無後患,各屋主契券概作廢紙;倘或有人出頭爭執,許即指名稟究,須至給照者。

      計開:

      一、蔡永順賭屋一座,厝主蔡戇美、王大雹,座東向西,內前進一廳二房、一灶、下一天井;後進一廳一房、東至墻,西至路,南北俱至自己壁。

      右照給董藎記收執。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初十日。

      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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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九之二 諭 示

  欽加同知銜、特授安平縣正堂記大功四次加十級紀錄十次范,為出示曉諭事。竊照郡城五方雜處,良莠不齊,地闊民稀,荒埔不一,賊匪易干溷跡、宵小不時竊發,故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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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不容稍鬆,歷屆冬防,巡緝更須嚴密。本縣差役無多,責司催科,似難再僱巡防,均皆由縣僱勇巡查。上年陳前縣辦理冬防,已蒙前府憲方籌給經費銀六百元舉辦有案,本年冬防雖將僱勇辦理,一切情形隨時回明各憲在案。經費支出無從籌給,正在籌畫間,據董藎記稟稱:所封水仙宮邊蔡九旭等各賭屋計有一十二間,願備價一千元為冬防以及地方需用經費,乞請給照歸管等情,具稟前來。查大西門外水仙宮邊,前有不法之徒開場聚賭,以致釀成人命,即經簽查差拏,一面提集簽保人等訊明,指出蔡九旭等開場賭屋,逐一標封;一面出示招變在案。茲據稟繳前情,查本年冬防經費既無款可籌,自應將該屋變價開銷;地方之業變價為地方之用。維冬防僱勇巡查,各段簽首酒席及製造旂幟,並刻刷門戶牌等項為數無多,僅五百元,尚有五百元現在興修大西門外副營邊大橋,除條石回奉臬道憲准由軍功廠內配造外,所需石灰、生鐵工料等,尚須五百餘元,應將此款為修造石橋之需,業將所用各款詳明道、鎮、府憲各在案。除稟批示,並給照歸管及比差嚴拏各賭棍懲辦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該處諸邑人等知悉:爾等應知所封各房屋已提簽保,逐一詢明,真正賭屋始行標封招變。今董藎記係屬當官明買物業,以價充作地方應用經費,自示之後,倘有何項人等執契混爭,概作廢紙,不得為憑;如敢故違,許董藎記指稟,以憑拏辦,決不姑寬,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給貼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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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0 票 飭

  特授臺北府淡水縣調署鳳山縣正堂李,為飭令備繳事。照得阿公店莊回,先因吞缺叛產租銀,經鳳屬抄封委員鄭移縣,請將該民住屋標封變抵,並稟奉前府憲札同前因,業經飭差將該民住屋標封出示召變在案。旋准鄭委員函稱:該住屋已商妥府城業戶林協記,願出銀二百二十元五角八瓣八尖,承受代繳缺款,懇請給照起封等由,即經飭差召匠勘估,一面傳諭該民如能措繳清款准予起封管業;倘一時力不能繳,即將原屋變抵。嗣據該差以莊回實在家貧無力,現有該街林近願備洋銀四百元承買此屋,據莊回聲稱,已託人往向鄭委員求准照數繳交,經蒙允諾等情稟覆。復經移請查復去後,茲准鄭委員移覆:莊回自缺繳租項之後,躲避不回,始終並無託人求情,移請飭令林近備銀繳納等由。准此,合行票飭。為此,票仰原差葉勝、倪吉、蕭佛立往該處,協同總保傳諭林近,如願承買此業,迅即措備銀元,具稟赴縣,以憑察核給照管業,該差毋稍違延,於此,速速,須票。

  右仰准此。

  光緒十七年十月二十一日給。

  承糧房。

  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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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一 諭 示

  諭飭事。照得現據彰屬潘言斗、潘程等稟稱:緣族親潘投,在彰化邑內觀音亭街開張合利號茶舖,有侵隆恩銀項五百四十八元,致蒙照縣封店在案。但此店係言斗等族中公店,現蒙憲臺面諭,著言斗等出銀賠補,即將該店給憑付管抵息等因。言斗遵諭,繳銀四百四十元,潘程繳銀一百四十元,合共五百八十元,賠補已清款,所有合利號店屋應歸言斗等掌管抵息,但恐無憑,致生禍端,理合遵諭稟請,伏乞恩迅給發印照,付言斗等執憑,至於案卷並墾照,縣註銷沾感等情。據此,查此案前經彰化縣凌令差拘潘投到案押追,茲據潘投等已將前項銀元交繳清楚,所封合利號店屋應准起封,照舊歸管,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潘言斗、潘程等,即合利號店屋照舊管掌,毋違,特諭。

     鎮守福建臺

  同治二年 九 月十六日。

     灣總兵官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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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二 札 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為轉飭遵照事。本年七月二十一日,准臺北府正堂雷移開:案奉爵撫憲面諭,現在清理田賦,一律開辦丈量,各業戶應帶契據呈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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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對界址畝數相符,照給聯單,契仍發還,已經出示在案。查民間積弊,白契管業在所不免,或有年久契據遺失者;或有開墾無契者,若不稍示通融,難期迅速。所有白契准其呈驗,即刻發還,事後再令補稅;其有遺失契據並開墾無契之戶,亦准其先行丈量,再由該戶取具田鄰切結,給予印單,不許書役藉端勒索。飭即由府出示曉諭等因到府。蒙此,除出示分行外,移請轉飭各縣一體遵照,出示曉諭等由,計粘抄示稿一紙。准此,除由府刊刷示諭,另行分發,並分別移行外,合亟轉飭。為此,札仰該縣先行一體遵照,出示曉諭,毋違,此札。

  計照抄告示一紙。

  光緒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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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三 執 照

  欽加同知銜、署理宜蘭縣正堂沈,為給照管業事。本年六月十八日,據本城民人石復興等呈稱:伊於光緒五年十一月間,備出價銀二百八十元,憑中李建明承買李昌旺田一段,坐落西勢荖蔚莊,經丈四分九釐零。其田東至李天泰田,西至水溝,南至朱春合田,北至土圍水溝各為界。寫立杜賣一紙,並帶丈單暨上手契共五紙,契經投稅,年納中則租賦;因前年間忽遭回祿之災,居室單契焚燬無存,叩乞給照,以憑管業等情。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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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當經飭查去後,茲據該對保糧差簡正查明稟覆,以各項核對相符,並取各切結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付管,為此照給小租戶石復興即便遵照後開四至界址分數段落管業,不許越界侵佔他人地段,致滋事端,毋違,須照。

   計開:

  一、照給小租戶石復興掌管西勢荖蔚莊田一段四分九釐零,東至李天泰田,西至水溝,南至朱春合田,北至土圍水溝各為界。

  右照給小租戶石復興准此。

  光緒十四年十月二十九日換給司單一紙。

  光緒十四年十月二十三日給。

  縣行。

  對訖。光緒十三年十月丈,吧字第二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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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四 諭 示

  候補府正堂、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袁,為稟請蓋印,俾便還管事。據林安然稟稱:陳媽球借欠然銀一百五十元,將承買胡延求田業印稅契券付然執憑,因賊反亂,印契被搶失落,今陳媽球再向賣主胡延求補寫賣契,交然代請蓋印等情。據此,查陳媽球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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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是否投稅現在無案可稽;但陳媽球既向胡延求補立賣契,足為管業憑據,准其存案,毋庸蓋印,合飭領回。為此,諭仰林安然知悉,而便備具領狀繳案,將陳媽球所交之契,仍行領回還陳媽球管業可也,特諭。

  右諭准此。

  乾隆五十四年八月三十日給。

  府正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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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五 補給墾批字

  立補給墾批字人里族莊業主林成祖,自開闢以來,有建立觀音佛祖,給去廟宇,並及田園與渡舟頭一小處,坐落土名石壁潭,東至石壁為界,西至塚埔橫路透港為界,南至大港為界,北至林家厝後為界,四至明白,迄今歷管無異。茲因墾字及廟宇與渡舟頭,自咸豐三年間被分數失落毀壞,當日安茂等再向業主給出墾批。祖念佛祖之業,願將此四至界內,聽其耕作,歷年園稅與田租遂付觀音佛祖收入,永為香燈之資,日後不敢異言滋事。口恐無憑,立補墾批字一紙,送執為炤。

  光緒三年八月 日。          立補給墾批字人林成祖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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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六 甘願退管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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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甘願退管字人鄭光惜,父親在日,有對簡宗典過旱園一所,址在南投番社後南勢崙,界址俱載明白。自典以後,歷管無異。茲因父親身故,母親不能守,以致鬮書、典契、借字共三紙俱各失落,無可為憑,雖欲掌耕,究難見眾。爰託公親張琚瑯出首理處,踏出典契底銀五十五大元,付鄭光惜收回。其銀即日同公親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送還簡宗掌管,永遠為業。自此一退千休,日後如或搜出鬮書、典契,不堪行用,妄為生端滋事。此係理處甘願,自無反悔,恐口無憑,立退管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公親收過退管字佛銀五十五大元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五年十月 日。

                          公親人 張琚瑯

                          代筆人 鄭應崑

                          在場人 媽鄭張氏

                              母鄭王氏

                       立退管園字人 鄭光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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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七 收回銀字

  立收回銀字人吳澄秋,緣金德叔祖有借過吳填明銀項,原帶墾照,今憑公親當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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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吳填明各房下願收佛面銀一百二十大元,除潘水贖回墾照外,其填明各房應攤收銀元,俱交公親吳澄秋親收,以給各房支領清楚。但當日所立借銀字,年深日久,未知交落吳填明下何房收存,一時未能檢出,今因銀項、墾照經已交還金德清白,惟恐日後吳填明房內之人藉端執出借字,滋生事端;如有此情,惟吳澄秋一力擔當,不干金德之事。口恐無憑,理合當場立收回銀字一紙,付金德收執為炤。

  即日收回銀字內佛面銀一百二十大元正足訖,再炤。

  一、再批明:該此段田園字據,嗣因借字遺失,故內帶字紙難以稽查,今者同場明除贖潘家吳熟戶名照單一紙而已。倘日後吳安八房等再有取出此業,界內不論有吳熟、吳藍等戶名丈單,抑或照單,該公親自當追出,仍交還吳金德收回;如有等弊,該吳安等自應支理,不干吳金德之事。再為批明,此炤。

  光緒十一年八月 日。

                          代書人 吳紹唐

                              母□□

                              番□□

                              榮盛

                              壬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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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壬癸

                        吳填明房下 吳清

                              吳安

                              吳養

                         公見族長 吳炳文

                       立收回銀字人 吳澄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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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八 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蘇青山、張德源等,山有承祖父鬮分約字內份下分管物業水田山場埔地一所,貫在石碇堡碇內莊,土名粗坑口柚仔腳。水田山場地併帶圳水流通灌溉,其四至界址,登載鬮分約字內明白。因前年缺銀費用,將柚仔腳水田賣與張德源觀出首承買,茲付蘇清山自己抽起陂仔湖山場一垵以及陂仔湖內雜物等項,東至自己厝後崙脊分水為界,西至周茂利山崙脊,直透崙頭盡水崙脊水流內為界,南至崙頭水流內為界,北至稻埕尾透圳為界,其四至界址內付青山抽起陂湖一垵為業。因鬮分大約簿及約字一盡繳帶買主張德源觀收存,恐其日後若要用之時,借山公看明白,依舊送還買主收存為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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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批明:北畔崙尾付青山抽起風水一穴,剪做方圓,炤。

  再批明:粗坑口小坑內崙脊蔭堆一穴,坐南向北,付山做方圓,再炤。

  再批明:蘇青山收約義字號,存炤。

  光緒四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許炳河

                          為中人 顏斗猛

                       同立合約字人 蘇青山

                              張德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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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九 贖回字

  立出贖回字人小竹下里港仔嘴莊吳清滔,有因前蔣七房德三、裕觀、文難、臣龜、嬌觀、逃難、粣觀掛欠六八銀二百八十元,交來蔣八房公園契一宗,土名坐在下林仔邊莊尾,東西四至俱載在上手印契內明白為界。今因清滔乏銀費用,願將此契先問叔侄弟兄無力承受,外託中引就與菜園莊蔣慶振號出首贖回,三面言議值價銀二百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憑中交訖,而契隨付與銀主贖回掌管,不得刁難,日後子孫亦不得異言生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出贖回字一紙,並繳連蔣八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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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契一紙,丈單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贖回銀二百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八年十二月 日。

                          為中人 黃萬得

                       立出贖回字人 吳清滔

                          代書人 黃省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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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0 抽回茶園埔地字

  立抽回茶園埔地字人周義玉,於本年冬承買鄒增生田業一段,四界載明買契炳據,其鬮書即日交義玉收執掌管。但鬮書內鄒增生向有菜園埔地一段,係在墾契內,東界車路面,至二湖林家埔毗連立石,直透上山眉為界,西至車路,直透與張家毗連為界,南至山眉石界橫過為界,北至春福茶園毗連為界,四至分明。委因鬮書繳交義玉收執,而鄒增生並無留存字據,即日當場公議,將東界車路面之茶園埔地抽回,係歸鄒增生自行耕種,永遠掌管。該此茶園埔業,原係鄒增生承父應得鬮業,與他人無干涉。此乃二比仁義相交,口恐無憑,立抽回茶園埔地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其鬮書一紙係義玉收執,日後要用,即當取出公照,不得隱匿,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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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 日。

                          代筆人 王步鰲

                          知見人 鄒春福

                          在場人 周義五

                    立抽回茶園埔地字人 周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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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一 約 字

  同立約字人陳允觀、陳宇觀,於乾隆六十年十二月間,有同買栗子崙莊楊突老園共四坵,厝地一所,年載頭家荳租四石,其銀一百二十一大元。今厝地一所係允觀鬮分得,至園四坵亦各均分拈鬮為定,開列於後。所有楊突老前立之契券,現有議約歸允觀收執,其所分之業宜安分管耕納租,不得爭長短,致失和氣;而收契之人亦不得以契既付所收,而起貪圖之心,致生禍端。今欲有憑,同立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炤。

  其荳租四石,允觀納二石,宇觀納二石,不得推諉,理合批明。

  一、光緒二十八年五月同公面議,印契轉交字派下順收執,再明炤。

  嘉慶元年十月 日。

                        知見人族親 陳邦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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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立約字人 陳允觀

                              陳宇觀

  允觀分得東勢園,東至圳溝,西南至宇觀園,北至車路。又分得西勢園,東至宇觀園,西南至埔,北至山。又分得山仔前園,東至本莊厝,西至采觀厝後,南至洋,北至自己園。又分得山仔前厝地一所。

  宇觀分得西勢園,東至允觀園,西至轉伯園,南至山。又分得東勢園,東至本莊厝;西至莊家園,南至車路,北至山。

  一、批明:同治七年,因前年大契內有抽出陳針之園,出典本莊林通,今再轉典與楊塗、陳盾,合應批明存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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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二 收盡工本銀字

  同立收盡工本銀字人張迺出、迺鎖、迺毛兄弟等,緣出等有承祖父遺下埔地一所,後用工本開築水田,迨光緒三年間忽遭事故,將此水田歸管成段,在內貫在霧裡薛內湖過港,土名待老坑,段數不計。其水田一段,東至建成田界,西至坑界,南至大坑界,北至聰明田各為界。又過炕田一段,東至建成田界,西至陳忠恕田界,南至建番田各為界,北至坑界。又配得萬春墓後秧跡田一所,四至明踏。合共三段,東西四至沿踏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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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配坑水源及圳路、牛路,通行流灌充足,遞年配納公租粟五斗,歷管多年,各無異議。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承祖父及歸管鎮、毛水田一盡賣管於人,先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就與族叔建論出首歸就,時同中見約收盡根工本佛面銀一百七十五大元正。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隨將此水田三段亦同中踏明東西四至,一盡悉付銀主起耕別佃,收租納課,管掌為業,不敢阻擋。保此三段水田明係出等及歸就兄弟之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不明;如有不明,出及兄弟等出首協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田約限十年:自庚辰年冬起,至辛卯年止,有銀取贖聽便;如無取贖,日後子孫不敢極思異言找貼,生端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收盡工本銀字一紙,併繳上手公佃批字一紙,計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工本銀字內佛面銀一百七十五大元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其上手歸管契據應當併繳,有載帶木柵田業,倘日後若有要用,聽其取出,不得刁難,再炤。

  再批明:限十年:自庚辰年起,至辛卯年止。若要取贖之日,約八月中先送定銀為憑,至冬節前備齊字內銀,取贖文字,不難付足,完炤。

  光緒六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族姪相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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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場見人 族姪迺涼

                              福興

                        為中人 族姪迺扁

                             鄭士水

                        知見人 母 陳氏

                 同立收盡根工本銀字人 族姪迺鎖

                              迺出

                              迺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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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三 託孤字

  立託孤字人岳母陳范氏,有承先夫自置水田一所,在下油車莊,四至界址載在印契內分明。今因先夫於前年間經已棄世,停柩在堂,未有男子,至於光緒十八年間,女子名差、女婿李清秋官,代為承買陳庵火之子,年登十二歲。自承買以後,女婿即請師擇地,然後代辦岳父安葬明白。及至本年,氏近於七月間稍有染病,與母親相議,天有不測風雲,人有旦夕禍福,富自來以後,不遵教訓,目無尊長,恐日後不能守己安分。即請親戚面議,即將下油車莊契券交付與女子、女婿收存掌管,氏與母親在堂自己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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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年以後,將此田每年抽出小租穀二十石,與女子差作為費用;其餘尚剩三十石,亦交與女子婿掌管。每年控納錢糧大租以外,存作年節祭祀之費,照顧祖宗煙祀以及修理墓。此業係是先夫自置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氏若得平安,上天庇佑;恐其不幸,全望女婿代為設法家中之事。日後富不得向他取出契券,私行典借;倘有要用之日,自當取出公看。現在母親年紀七十餘歲,無力教訓,富如敢侮慢尊長,聽其女婿教督,應當遵命,日後子孫不得異言藉端滋事。此皆氏同母親喜悅,口恐無憑,同立託孤字一紙,付與女子婿收存為據。

  光緒十九年七月 日。

                          代筆人 張贊源

                         在場母舅 范水

                          知見男 陳金富

                         在場岳母 陳戴氏

                       立託孤字岳母 陳范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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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四 當水田契字

  立當水田契人武西堡曾厝崙莊許月,有承祖父、母應鬮書內抽出其中水田一處,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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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鎮平圳,西至小溝,南至葉家田,北至葉家田,四至界址明白。奉丈一分五釐,年納業戶大租穀一石五斗,道車工照配。今因乏銀湊用,願將此田出當,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侄人等不受,外託中引至本莊張春祈祖公嘗出首承當,即日憑中三面言約,時值出得當銀價三十大元正。限當四年為滿:癸卯年春起,至丙午年終,田主備足備銀取贖原契,其銀主不敢刁難;至期無銀取贖,銀主再將此田掌管,其田主不敢異言。保此田業明係月兄弟鬮書應分之自業,與他人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亦無少缺業戶大租,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係月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有當契一紙、上手鬮書一紙,共二紙,完單繳連,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交收過當契佛銀三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批明:中金銀一元,取贖之日備還。

  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 日。

                         親筆人  許月

                         為中人 兄許見明

                        在場見人 母親謝氏

                      立當水田契人  許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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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五 杜賣盡根水田收定頭銀字

  立許杜賣盡根水田收定頭銀字人頂店莊巧勝材,有自置買王鵠水田一所,址在中莊,經土地調查,丈明七九番田二甲二分二釐二毫五絲;又八十番田一甲七分八釐九毫,其四至界址水份,俱各登載上手買契字內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水田許賣盡根,先盡問房親至戚人等,俱不欲承受,外託中引向與大甲街梁比美觀出首承受定買,當場議定此水田時值杜賣盡根價銀二千五百五十大元正。今梁比美觀先備出定頭銀五十大元,即日同中材親收足訖,其餘尚剩田價銀二千五百元,訂限本年舊曆十月十五日。材自當再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併繳謄本暨全宗契券及起耕,交付買主梁比美觀;而梁比美觀應將田價銀照數湊付材足訖,兩不得刁難,度外逾期。至於有收前佃耕磧地銀,材自己理還,不干買主之事;若有上手不明等事,材自理明,以待至期交賣。此係仁義交關,二比喜悅,各無反悔翻異,恐口無憑,理合立許杜賣盡根水田收定頭字一紙,付執為據,此炤。即日同中材親收過字內定頭銀五十大元正足訖,又炤。

  光緒三十年甲辰歲舊曆九月 日。

                          代書人 何某

                          為中人 何某

               立許杜賣盡根水田收定頭銀字人 巧勝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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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六 收過頭銀字

  同立收過頭銀字人廖萬慶、張石蓮、陳士頭等,有各置山場埔地物業,連成一所,貫在石碇堡,土名八份寮莊。前因業界份歷久糊混,茲請公親到地調處,訂作六份均分:廖家應得三份,張家應得二份,陳家應得一份,俱各歡然聽從。爰是公同抽出山埔地一所,東至立石,西至溪墘,南至立石,北至立石。此段物業喜送廖文水、廖清林、張安等,以為公親禮之業。其餘山場埔地物業,東至大崙分水為界,西至公親業毗連立石及小坑大溪各為界,南頂至分水透下坑墘與陳業毗連為界,北至小坑透大湖與陳省業毗連為界,四至載明,帶食大小坑水,圳路引接,通流灌溉,並帶棕、茶、竹、木、子雜物等項一應在內。今因乏銀別用,和同妥議,願將此四至內山場埔地雜物等項,公同共賣,即託中引就與廖泰山、陳士看、陳神祐等同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言議估值價銀一百六十大元正。即日當場萬慶、石蓮、陳頭等同收過定頭銀一十二大元正,約至丙戌年八月終,買主再備業價銀一百四十八大元正,到時銀契兩清,俱各聽便,不得生端滋事。此係各各甘願,永無反覆,口恐無憑,今欲有據,同立收過定頭銀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當場萬慶、石蓮、陳頭等同收過定頭字內佛面銀一十二大元正完足,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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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炤。

  一、批明:賣立如有現在安葬風水,到時任從抽起,聲明並炤。

  再批明:張家靈堆一穴,廖家靈堆一穴,批明,再炤。

  光緒十一年十二月 日。

                          代筆人 廖清林

                          為中人 廖文水

                        在場知見人 陳喜

                              廖珍

                              張安

                    同立收過定頭銀字人 張石蓮

                              廖萬慶

                              陳士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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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七 找洗字

  立找洗字人吳光寶,緣去年十一月冬間,有承祖父遺下沙園一段,址在武營埔,東西南北四至界址,載在丈單買契字內詳明。憑中引向游番出首承買,經已立杜賣盡根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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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字,報據當日時值園價銀,三面議定,隨時備足,銀字兩相交收足訖。自此園一賣千休,並無留存價銀找贖之理;祗因宜蘭俗:一賣議出,一找之事,是日同中明議,游番甘願備出找洗銀五元,以循俗例。即日同中將此找洗銀項五元,吳光寶親收足訖,立出找洗字一紙,付交游番存炤,以後子子孫孫永不敢言找贖之事。此乃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筆乃有據,合立找洗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寶同中親收找洗字內洋銀五元足訖,再炤。

  光緒十八年二月 日。

                        代筆人   吳碧山

                        為中保人  陳賜成

                        知見  媳婦吳楊氏

                        在場人 長孫春榮

                        立找洗字人 吳光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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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八 執 照

  鳳字第四十六號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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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租戶執照

       特授淡水縣調署鳳山縣正堂李,為給發執照事。

       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准,一律清丈定章,就田問賦,歸小租戶領單承糧;其有大租戶情願仍舊承糧者,自應另給執照,以憑管業。今據觀音內里姑婆寮莊大租戶許協繼,自向小租戶查開戶名對明司單,計田三百五十四甲五分一釐三毫九絲;園四百零五甲一分九釐八毫六絲,呈請立案,應准由縣給發印照,執憑管業。為此,仰該大租戶遵照,須至執照者。

       右仰觀音內里姑婆寮莊大租許協繼准此。

       光緒十七年十月二十日給。

        縣

  計開大租戶許協繼戶下田園甲則並核定賦額:

  一、原丈中則田一百五十甲五釐三絲,核減二則,照下下則田,應完糧銀一百九十九兩八錢六分七釐。

  又原丈下則田一百七十二甲二分三釐三毫一絲,核減一則,照下下則田,應完糧銀二百二十九兩四錢一分四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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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原丈下下則田三十一甲八分九釐一毫五絲,核減一則,照不入則田,應完糧銀一十四兩三分二釐。

  又原丈不入則田三分三釐九毫,應完糧銀一錢四分九釐。

  又原丈中則園三十二甲九分五釐三毫二絲,核減二則,照下下則園,應完糧銀三十五兩一錢五釐。

  又原丈下則園九十六甲一分六釐,核減二則,照不入則園,應完糧銀三十一兩七錢三分三釐。

  又原丈下下則園一百七甲七分六釐二毫,核減一則,照不入則園,應完糧銀三十五兩五錢四分三釐。

  又原丈不入則園一百六十八甲三分二釐三毫四絲,應完糧銀五十五兩五錢四分七釐。

  統共應完糧銀六百一兩三錢九分,內除光緒十六年被水沖崩案內錢糧銀三十五兩三錢二分外,實應完錢糧銀五百六十兩七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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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九 莊規禁約

  淡水廳同知婁雲,頒給莊規禁約曰:『禁各戶應納大租、小租,依限完納,不得抗缺;違者,投訴總董、莊正副(各莊向設總理董事、莊正、莊副,官給札諭戳記)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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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令清還;如再不遵,即稟官究追;仍不得因其缺租,私自擄搶,致滋事端。如因兩造控爭,租穀無從完納者,將穀租赴廳倉暫貯,聽候審斷。不得因其互爭,藉詞侵吞;違者,惟總董人等是問。借缺錢債,亦照此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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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0 丈 單

     丈單

       臺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陞科,今□□縣丈報□字第□□,此給單 號,業田番主□□□,坐落□□里堡□□莊,□□則田園□□甲□分□釐□毫□絲□忽,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右給□縣□主□□收執。

       光緒□□年□□月□□日給。

       臺灣布政使司。

       □□字第□□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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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一 丈 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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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單

       臺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陞科,今宜蘭縣丈報城字第□□號業田番主天后宮,坐落本城里堡南門街莊□則田園□□甲□分□釐□毫□絲□忽□微,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右給宜蘭縣田主天后宮收執。

       東至:

       西至:

       南至:

       北至:

       光緒十五年四月 日給。

       臺灣布政使司。

         宜□□字第二萬一千九百九十二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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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二之一 易知丈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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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易知丈單

       委辦府正堂楊,為給發丈單事。照得噶瑪蘭界外荒埔,先年漳、泉、廣三籍民人陸續到地墾成田園,今奉旨收入版圖。本府現奉督部堂方,檄派親臨該地勘丈,造具田園清冊,詳送核辦陞科等因。除飭弓丈手按佃逐段查丈造冊外,合丈單知照。為此,單給何處佃戶何某,即照現丈實田園□甲□分□釐□毫□絲□忽□微,每甲遞年征納租穀六石,早季收成後照數運赴官倉,經風搧淨,用官斛平量交納,割給完單執憑,不得以濕穀搪塞交倉。仍遵照後開四至界址管業,不得侵越爭競,毋違,須單。

        計開:

       佃人何某田園,東至□,西至□,南至□,北至□。

       又未墾荒埔□甲□分□釐□毫□絲。

       嘉慶十五年九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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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二之二 易知丈單

  候補府正堂、淡防分府袁,為給發丈單執照事。照得奉憲勘丈淡屬界外田園埔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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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別原報丈溢續墾,歸省歸屯等因。除丈明造冊通報定案外,合給丈單執照。為此,單給桃澗堡霄裡社山仔頂莊人陳仕貴名下現丈田三甲五分九釐七毫六絲□忽,除原報田二甲三分五釐七毫□絲□忽外,溢田一甲二分四釐□毫六絲□忽,勘係五等,每甲征屯租十石,計征屯租穀一十二石四斗□升六合□勺□抄。毋論時價低昂,每石折佛銀一元,遞年照數交納該通事、業戶收齊彙繳,出單憑執,毋得抗缺致干,另馴佃永耕,毋違,須單。

  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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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二之三 易知丈單

  特授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六級紀錄十次宋,為遵旨定議具奏事。案照本邑界外沿山一帶田園埔地,經奉大憲奏明清釐,檄委理番分憲黃親詣勘丈,分別民番墾業,應陞應免;未墾埔地酌給屯番辦丁,勻分耕種;丈溢及續墾田園定等科租,責成該管佃首通土收繳,撥充屯餉,詳奉憲檄飭縣遵照辦理等因。除頒發租冊,諭飭該管佃首通土按佃征收,並出示曉諭外,所有經丈各佃現耕田園甲數,合給丈單執照。為此,單給該佃戶即便查照後開經丈田園,按年將本名下應完屯租穀石,遵照憲議,每石折佛頭銀一元,照數向該管佃首張標松交收彙繳,取具收單執照安業,仍將應給隘口糧照舊交納;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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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棍徒藉端爭佔,許丈單呈告赴縣,以憑拏究;該佃戶抗缺租穀,定將現耕田園起出歸官,從嚴究治不貸,須至丈單者。

   計開:

  貓霧堡車籠埔莊佃戶林燕龍,現丈續墾園四甲二分八釐四毛八絲,除原額園甲仍歸該社番照舊征租外,實丈溢五等園四甲二分八釐四毛八絲,該納屯租穀一十二石八斗五升四合四勺。

  右照給佃戶林燕龍准此。

  乾隆五十五年八月初九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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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二之四 易知丈單

  特授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六級紀錄十次吳,為遵旨覆勘事。照得通臺屯業,經奉總督部堂方,奏准清釐原溢有無水沖瀉復續墾田園甲數,以盈補絀,而垂永遠。當經前分憲薛,丈明造冊詳咨。續據莊佃呈請減則,又經奉委勘詳,准各減一等在案。茲據東勢角屯佃簽請納前來,除具詳出示給冊外,合行給單,散付該佃執照。為此,單給廣興莊佃何福興戶下吳文妹執憑,務須遵照後開田園甲數,照甲□納。收成之期,由地方官徵收,不得短少;如有強暴混爭田業,許即執單赴縣首稟,以憑拏究。該佃抗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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穀,定將現耕田園起出歸官,從嚴究知不貸,須至丈單者。

   計開:

  東堡東勢角廣興莊佃戶何福興、吳文妹,現丈科田溢額歸屯田二甲□分一釐九毫五絲五忽二微,年應納屯租穀一十六石一斗五升六合五勺。此戶田甲,遵照原造印冊內全數屯合併登明。

  右照給佃戶吳文妹准此。

  嘉慶二十五年七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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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三 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潘和以、潘烏番叔侄,有鬮分字內各應得水田,址在珍仔滿力莊界內。該和以應得田,經丈八分二釐零;該烏番兄弟應得田,四分一釐零。又和以兄弟三房半公厝地基三分四釐零,前各登明在鬮分字內,各業各掌。緣因光緒十三年間清丈領單,將此數段田一甲二分零,合領為一紙;又與陳金鑾單內抽出三分三釐零,約照一紙,計單約內共一甲五分八釐零。和以等思及田地又有增減之分,單約又難分拆,於是叔姪相商,邀同房親同堂妥議,但單約無分拆之理,所以再立約字為憑,各為管業,若要用之時,自當取出公照,各不得刁難。自此分約,各業各管,恐口無憑,同立合約字二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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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樣,各執一紙為炤。

  即日同公見立合約字二紙一樣,各分執一紙是實,再炤。

  一、批明:和以應得之額:水田二段,共八分二釐零,東西四至俱在各鬮分字內明白。並帶頂房鬮分字一紙,印契連司單一紙,自己鬮分字一紙,分管字一紙,新給丈單一紙,陳金鑾單內合約一紙,又頂三房合約字一紙,合約字一紙,共八紙,批炤。

  一、批明:烏番、文通應得之額:水田二段,共肆分一釐零,東西四至俱在鬮分字內明白。並帶分管字一紙,鬮分字一紙,合約字一紙,共三紙,批炤。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親弟振芳

                        公親人 親兄長清

                            胞兄吉利

                     同立合約字人  潘和以

                            侄 烏番

                              文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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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四 合約字

  同立合約字人張四合、顏宗輝等,緣輝有承先父遺下鬮分應得水田二段,分為兩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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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址在頭圍堡白石腳莊;其一段在東畔,東至林初田,西至小港,南至呂家田,北至石永記田,四至明白,經丈七分五釐。其一段在西畔,東至林初田,西至小港,南至石永記田,北至石永記田,四至明白,經丈六分四釐三毫三絲一忽。此田業,輝先父與吳家合夥分拆應得之額,分管約字可據,歷掌無異。因於光緒十四年間,爵撫部院劉奉旨清丈,將此兩段水田聯出為丈單一紙,一甲三分九釐零,戶名係胡顏合。因輝兄弟乏銀別用,抽出東畔水田一段,杜賣過與張四合掌管,永為己業,帶執新丈單一紙,上手石青陽、吳懷康合約字一紙,吳本三、顏宗輝合管約字一紙;輝帶執舊丈單一紙,自己鬮書一紙。其二比所執丈單字據各有相關,或有要用之時,各宜取出公閱比照,不得刁難。自此立約以後,各界各掌,各課各完,不得爭長競短,致傷雅意。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立合約字一樣二紙,各執一紙,永遠存炤。

  即日四合、宗輝合立合約字一樣二紙是實,再炤。

    長發其祥。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林貞福

                          場見人 胡炳南

                              胡火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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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立合約字人 張四合

                              顏宗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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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五 丈 單

     丈單

       臺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陞科,今恆春縣丈報宣字第三十六號業主潘來升,坐落宣化里一圖一區堡,土名山腳莊下下則園六畝八分八釐□毫□絲,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倘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業主古炮典與潘來升,日後古炮贖田,應將單費補還,此批。右給恆春縣業主潘來升收執,光緒十四年九月十四日給。

       臺灣布政使司

         宣字第四百七十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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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六 丈 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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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丈單

       臺灣布政使司,為掣給丈單事。照得全臺田園,奉爵撫部院劉奏明清丈陞科,今恆春縣丈報宣字第一十五號業主陳福傳,坐落宣化區四圖一區,土名林投尾莊中則園五十七畝三分四釐□毫□絲,其四至並賦則由縣編造圖冊外,合行掣給丈單,永遠管業,嗣後有典賣,應將丈單隨契流交推收過割,須單。

       此單係典主李朽中承領,日後陳福傳贖田,應將單費補還,此批。右給恆春縣業主陳福傳收執。

       光緒十四年九月初四日給

       臺灣布政使司

         宣字第四百十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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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七 執 照

  欽命按察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等處兵備道夏,為給照承墾事。照得臺灣南、北、中路現均一律開闢,亟應招佃耕墾,以免曠廢而裕民生。今據彰化縣民番陳眉生呈請在眉裡社地方,坐落西港坑處勘有荒埔一段,東至大山腳為界,西至西港社竹圍邊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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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至湳仔城為界,北至山腳為界。出具保結,情願承領試墾成熟,報請勘丈定則陞科前來,應准填給墾照收執,須至執照者。

  右給屯番陳眉生收執。

  光緒三年九月 日給。

  十四年十二月賣過曾君定。

  臺灣兵備道

    開字第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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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八 執 照

  代理埔裏社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為給照承墾事。案據乃三進呈稱:於光緒元年間,向史港坑番李九汪、李奇清兄弟,並眉社草地主老麼等買得荒埔一所,址在竹仔林連赤崁頂坪,東至赤崁溝,西至油車坑底,南至眉溪,北至水蛙堀崙頂橫路,立墾炳據,現已開成田園,計粘繪圖一紙,請給墾照等情。當經批示,應候查明頒給在案。復據乃三進呈,催飭據差查稟覆,以乃三進向李九汪等墾過竹仔林等處,先後開成田園,均係屬實,並無與人糾轕等情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承墾。為此,照仰該墾戶即便遵照,如有墾內未闢之處,趕緊興工開成田園,報明丈量升科,以垂久遠,切切,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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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右照給墾戶乃三進子乃宏元准此。

  光緒十三年正月 日給。

  分府  限□□日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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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九 墾 諭

  總、會辦臺北大科崁撫墾總局謝湯,為發給墾諭事。九月十三日,據南河馬學社莊墾首鍾維英、溫阿景、鍾元慶稟稱:英等自光緒十四年八月初九日,蒙前局憲陸俞先行發給諭單,付英收執,招募佃丁五十名,即日進紮馬學社一帶地方,開闢荒山作種,蓋造房屋,力抵凶番,不避奸險,漸開成業,於去年間,亦經吳委員丈量升科在案。今已開成,東至大橫龍田北片小龍透下獅頭山山薉東,與葉家毗連分水為界,西至梯子木庚,由西片小龍下伯公樹下透落大坑,與鍾增祿毗連為界,南至大橫龍透柏木塞南片大龍,由三嵯崠下馬丹吧曰社龍下落坑對上李仔崠下雙哇龍田南片坡頭坪,與鍾增祿毗連分水為界,北至獅頭山山薉東田小龍透油楻山薉東及至梯子木庚,與黃家毗連為界,四至界內均已開成田業,併無越界混爭情事,稟請換給印諭收執等情到本總局。據此,查該墾首既開成田,應准將舊諭調銷,換給印諭,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墾首即行收執,此諭。

                      右仰馬學社墾首 溫阿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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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鍾維英

                              鍾元慶

  光緒十六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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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0 墾 諭

  總、會大嵙崁撫墾總局謝蕭,為給諭墾單事。照得據獅里興社土目絲大尾稟稱:土目自歸化以來,即督率合社番眾學習耕作,迄今歷有數年,所開出竹腳成田一段,東至南莊腳大圳為界,西至小崁直透為界,南至陰溝為界,北至橫路石岸為界;四至界址分明,與鄰墾毫無牽涉。特恐人心難測,日久暗佔明爭,有越界址,懇乞給發墾單,以便執業,而杜侵佔等情到本總局。據此,查該土目歸化有年,能諳耕作,督率番丁開有成田,深堪嘉尚,既據聲稱四至界址並無與鄰墾牽涉,應准給墾單,以憑執業,俟後丈量,應一律定則升科,除立案存檔外,合行給諭。為此諭,仰該土目絲大尾即便收執管業,此諭。

  右諭仰土目絲大尾准此。

  光緒十八年十月十一日諭。

  開字第五四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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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開墾成功之證:

  臺北縣新竹支廳管下竹北一堡南莊腳,竹北一堡獅里興社一下田八分□□絲。此租額二元五十六錢,付一元七十五錢七釐。

  右證開墾成功。

  光緒二十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臺北縣新竹支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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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一 墾 照

     墾照

       欽加五品銜、請補鳳山縣署理宜蘭縣正堂俞,為給發墾照事。照得二快堡一帶有新闢開成之地,業經本縣會同委員親臨復丈,限年陞科。其未墾埔地,目前尚覺不少,將來變遷難定,或從此而逐漸擴充;或藉照而視為世業,爭端終屬未息,亟應定以年半為限,俾可稍示區別。始能限內開成田園,可以攜照赴縣呈開,聽便丈量陞科;倘無工本,墾而復輟,一逾年半之限,即將此照作為廢紙,以杜影射冒混之弊。合先給照,為此,照仰墾戶李興即便收執,剋日遵照前指辦理,毋稍因循自誤,須至墾照者。

        計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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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墾戶李興認墾全圍埔地一塊,二十四甲。

     東至三洽成埔,西至自埔,南至紅柴林莊,北至三洽成埔。

     右照給墾戶李興收執。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三十日給。

     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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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二 墾照說略

  一、查此種印證主旨,即墾照一體,係諸羅縣許可之證也。當清代康熙二十四年,彼時臺灣初歸清國版籍,僅得兩載虛期,政令風化初開,百事未備,凡開疆正宜闢土,墾耕事務豈可稍緩乎!為此,縣官出示招民開墾,冀以擴張疆界,而充益國課。無如臺島地廣人稀,阡陌之利未開,賦政之源未出,故凡有赴官衙請墾者,不問貴賤,悉行照准,祗以速成為效。官將原稟照抄,批示許可,字據蓋用縣印,給付墾戶執憑,聽其備咨招佃興工開墾,三年之後,照例稟報成科,配納供課。至開墾之初,先則指明地段四至界址,繼則養佃陸續開墾,故無立定期限;或因許可之地,該墾戶墾成之田園未及半數,中間生變而中止;或財力不繼,而轉給他人墾耕,雖情狀不同,而其接續之權,必有另立契約,而無請官登記。此清代開墾之慣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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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昔時諸羅縣衙門建設在佳里興堡佳里興莊,距開墾地有五十六里之遙;但稟內指鹿野草地名,及武驤將軍之管地等詞。且鹿野草即現在之鹿仔草堡地界,即鄭氏時代武驤將軍管地,即鄭氏成功偏將屯兵之地也。然諸羅縣,至康熙四十三年移住諸羅山社,即現今嘉義城地方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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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三 執 照

  署臺灣府嘉義縣正堂加五級紀錄十次唐,為給照管業事。案查新化里哆囉嘓堡埤仔頭莊劉暹,即劉篤稟稱:於乾隆四十六年二月間,用花邊銀六十四大元,憑中張寬良承典蘇回觀課田七分,土名埤仔頭西勢三的堀,大小共八坵,分為四段:一段二坵,東、北俱至洪芳田,西、南俱至王友田。一段二坵,東、西、南俱至詹家田,北至洪芳田。又一段三坵,東至王友田,西、南俱至詹三田,北至莊家田。又一段一坵,東至王友田,西、南俱至詹家田。年納正供穀二石八斗,又完馬料租穀二石二斗。因林爽文倡亂奔難,契券遺失等情,並粘繳田僯管事甘結到縣。據此,合行給照。為此,照給劉篤即便遵照前開界限管業,毋得影混侵越干咎,此照。

  右照給劉篤准此。

  乾隆五十四年十一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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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四 執 照

     執照

       欽加同知銜、補用直隸州、署理雲林縣正堂程,為給照事。案據本城內童生林紹伍呈稱:伊遭火災,延燒店屋契據,叩乞給照承管等情。當經批飭取結送候核辦。茲據取具鄰佑甘結呈送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為此,照仰該童生即便遵照單內承管;如遇與人爭執,仍檢齊近來糧串,連同此照,呈候訊斷,毋得影射生事,致干查究,此照。計粘單一紙

       右照給童生林紹伍准此。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十七日給。

       縣行

         承積案總

  一、光緒八年八月間,承父林朝貴明買過本街吳婦店地二座毗連,址在縣街邊北畔朝西,共五進,東至社寮埕,西至街路中,南至縣衙,北至葉家,逐年配納柴裡社番租銀六錢正,時值價六八平七十六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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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五 契 尾

     契尾

       福建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為遵旨議奏事。乾隆十五年正月二十四日,奉准戶部咨,河南司案呈:所有本部議覆河南布政使富明條奏,買賣田產,將契尾粘連用印存貯,申送府州藩司查驗等因一摺,於本年十二月十二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抄錄原奏,並頒發格式,行文福建巡撫欽遵辦理可也。計粘單一紙,格式一張,內開:該臣等查得該布政使富明奏稱,部議多頒契尾以後,巧取病民,緣業戶契尾例不與照根同申土司查驗,不肖有司其與給民契尾,則按數登填;而於存官照根,或將價銀刪改。請嗣後州縣於業戶納稅時,將契尾粘連用印存貯,每遇十號,申送知府直隸州查對,如姓名銀數相符,即將應給業戶之契尾,並州縣備案之照根,於騎縫處截發,分別給存。其應申藩司照根,於季報時,府州彙送至知府直隸州經收,稅契照州縣申送府州之例,逕送藩司等語。查雜稅與正賦均由州縣造報,該管府州核轉,完納正賦填寫三聯串票,從未議將花戶收執串票,與申繳上司底串並送府州查驗。誠以花戶照票一繳府州,則給領無時,弊端易生,今稅契雜項契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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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照根並送查發,是雜項更嚴於正賦,殊與政體未協;況契尾一項經一衙門,即多一衙門之停擱;由一吏胥,即多一吏胥之索求,甚至夤緣為奸,藉勒驗查,以致業戶經年累月求一執照寧家而不可得,勢必多方打點,需索之費數倍於前,將來視投稅為畏途,觀望延挨,寧匿白契而不辭,於國課轉無裨益。應將該布政使奏請州縣經收稅銀,將契尾粘連存貯,十號申送府州查發,並知府直隸州照州縣例,逕送藩司之處,均毋庸議。至於貪吏以大報小,奸民爭執訐訟,實緣法久弊生,不可不量為變通。臣等酌議:請嗣後布政使頒發給民契尾格式編列號碼,及前半幅照常細書業戶等姓名,買賣田房數目,價稅銀若干;後半幅於空白處預鈐司印,以備投稅時將契價稅銀數目大字填寫鈐印之處,合業戶看明當面騎字截開,前幅給業戶收執,後幅同季冊彙送布政使查核。此係一行筆跡,平分為二,大小數目委難改換,其從前州縣布政使備查各契尾應行停止,以省繁文。庶契尾無停擱之虞,而契價無參差之弊;於民無累、於稅無虧;侵蝕可杜,而爭訟可息矣!如蒙俞允,俟命下之日,臣部頒發格式,通行直省督撫一體欽遵辦理可也,等因,咨院。行司奉此。

       計開:一、業戶曾芳源,買李至溪店,坐艋舺水仙宮前,用價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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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一十七兩五錢,納稅銀一十五兩五錢二分五釐。

       布字二千五百十一號,右給淡防廳業主戶曾芳源准此。

       道光七年 月 日。

  淡防廳民曾芳源,買店價銀五百一十七兩五錢,稅銀一十五兩五錢二分五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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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六 契尾後附之規定

  凡置買田地房屋價銀,每兩納稅三分,州縣官於原契後黏給司頒契尾,編列號數;於前幅細書業戶姓名及田房價銀、契稅各數;於後幅司印處大書契價稅銀數目。如契價在千兩以下者,令業戶看明當面騎字截開,前幅給業戶收執,後幅同季冊彙送布政司查核。契價在一千兩以上者,各州縣將所填契尾,黏連業戶原契,按月申送知府直隸州查驗;直隸州申送該管道員查驗;該上司驗明契尾,截裁兩半,定限十日,發還州縣,一給業戶收領,一存俟彙送藩司稽核。倘州縣不按月申送,或道府直隸州查驗不力及逾限不給,或已給而州縣不即發交業戶收執者,均分別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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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七 諭 示

  恆春縣正堂陳,為出示曉諭事。照得田園產業,買賣皆以過戶投稅完糧為憑,茲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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邑自光緒十五年清丈陞科、給發丈單以後,越年已久,各業戶轉輾售賣,並不遵例過戶,以致業是人非,有糧無田、有田無糧。本縣照冊啟徵,而該糧差等按戶催收,稽查根究,實屬為難。本應將現管業戶按律罰辦,姑念榛莽初開,理寬辦理,除諭飭各莊總理頭人查明稟辦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各業戶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如有現管田園未經過戶者,無論承買年分遠近,統限於八月底止,執持丈單,來縣稟請給照,以憑執業。每契價十元,隨繳照費銀二角;如逾限不來請照,一經查出,或被指控,定行按律著落,現管業戶分別罰辦,以為隱匿契稅者戒。此係本縣格外體恤,爾等務須激發天良,依限稟請給照,以免日後糾葛。至於八月以後典買田園,以及房屋等並無丈單隨交者,所立新契均仍照常過戶投稅,完納次年糧賦,均弗得稍有隱漏,致干究罰,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九年七月初四日。

  正堂陳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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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八 札 飭

  欽加鹽運使銜補用道、署理臺灣府正堂軍功隨帶加三級朱,為札飭遵辦事。本年七月二十四日,蒙臺藩憲唐批,據署恆春縣陳令文緯詳請:卑邑田園產業,買賣過戶投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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緣由,奉批:案奉撫憲批司,已由司詳覆,另檄飭知矣!仰臺南府轉飭遵照辦理,仍候臬道批示,繳等因。同日並蒙臺藩憲唐札,奉臺撫部院邵批,據恆春縣詳:該邑田園產業,買賣過戶投稅緣由,奉批:該縣買賣田園,並不遵例過戶,糧稅攸關,自應妥籌辦法,惟所詳示諭置田園業戶,執持丈單赴縣給照,每契價十元,隨繳筆費二角,是否可行?仰布政司核覆飭遵,繳等因,並據該縣具詳前情,各到司。奉據此,查民間買賣田園產業,例應成交後契赴縣投稅,粘給司單執憑,一面過戶承糧,以清賦額。今恆春縣以各業戶輾轉售賣,並不遵例過戶,業是人非,按戶催收,跟究為難,請自光緒十九年以前置買田園,執持丈單,赴縣給照管業,每契價十元,隨繳紙筆費銀二角等語,核之例案,尚無如此辦法。且臺地清丈甫經數年,即有輾轉買賣,契不投稅,糧不過割,該縣自應隨案查明,照例分別究罰,乃竟請由縣治照,此端一開,難保民間不互相觀望,圖省稅銀,冀免投稅,於稅課不無窒,所請立案,斷難准行,應仍飭該縣申明律例,剴切曉諭,凡有從前未稅各契,勒限補稅,並將戶糧收割清楚,免予究罰,現在置買業契,隨買隨稅,隨時過割,以符定制,而安民業。除詳覆撫憲並詳批示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遵照辦理,毋任違延,切速,此札,等因,各到府。蒙此,合就札飭。為此,仰縣官吏立即遵照憲檄,指飭辦理,毋違,此札。

  光緒二十年八月初十日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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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九 轉 行

  代理臺南府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包,為轉行事。本年十月初七日,蒙署臺藩憲唐札開:案查各屬徵收稅契,填用契尾,由司編發,近來各屬來司請領,多未將前領契尾截存契根,並徵收稅銀解繳赴司,竟行請發填用,實屬有違定章。凡請領契尾,照章應繳上次一半契根,批解稅銀,方准編給。近來閩省新章,又必須稅銀契根解繳清楚,絲毫無欠,始將契尾給發。除通飭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遵照:嗣後請領無欠,務將前領契尾截存契根,檢同紅簿,造具花名細冊,連同所徵稅銀應繳冊資,一併解繳,毋再違延,切切,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就轉行。為此,行縣官吏立即遵照憲檄指飭辦理,毋延,此行。

  光緒十七年十月 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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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0 札 飭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福建臺灣臺南府正堂吳,為提解事。案蒙臺藩憲沈札開:案查各屬征收稅契銀兩有關報撥之款,自應隨徵隨解,並將根簿繳查。茲查全臺各廳縣應解稅契銀兩,僅據新竹、宜蘭兩縣陸續報解到司,其餘各廳縣均無解完,除鳳山、嘉義兩縣現辦覆丈,另行飭查提解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遵照,迅即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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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所屬征收稅契,剋日提解司庫,一面仍飭將根簿繳查,毋任壓延,切切,特札,等因。蒙此,合就札提。為此,仰縣官吏立即遵照,將徵收稅契銀兩迅速批解臺藩憲收庫,並將根簿繳查,毋稍壓延,切速,此札。

  光緒十五年七月二十四日札。

  光緒十五年八月初一日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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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一 札 飭

  欽命二品銜、署福建臺灣等處承宜布政使司布政使臺灣道顧,為札飭事。案查各屬征收稅契,填用契尾,例應由司編發。從前所領,填用過半,即可備具料價,赴司請領,接續填用,以免曠誤。近來各屬來司請領,多未將前項契尾截存契根,並收稅銀解繳赴司,竟行請發填用,實屬有違定章。凡請領契尾,照舊章應繳上次一半契根,批解稅銀,方准編給。近年閩省新章,又必須稅銀契根解繳清楚,絲毫無欠,始將契尾給發。除通飭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查明前領司單,如已填用將竣,趕即赴司請領;一面將截存契根,檢同紅簿,造具花戶細冊,連同所徵稅銀應繳冊費,一併解繳清款,毋稍違延,切切,此札。

  光緒二十年十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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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二 札 飭

  欽加鹽運使銜、補用道署理臺南府正堂軍功隨帶加三級宋,為轉飭事。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初三日,蒙臺藩憲顧札開:案查各屬徵收稅契,填用契尾,例應由司編發。從前所領,填用過半,即可備具料價,赴司請領,接續填用,以免曠誤。近來各屬來司請領,多未將前項契尾截存契根,並徵收稅銀解繳赴司,竟行請發填用,實屬有違定章。凡請領契尾,照舊章應繳上次一半契根,批解稅銀,方准編發。近年閩省新章,又必須稅銀契根解繳清楚,絲毫無欠,始將契尾給發。除通飭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遵照,查明前項司單,如已填用將竣,趕即赴司請領,一面將截存契根,檢同紅簿,造具花戶細冊,連同所徵稅銀應繳冊費,一併解繳清款,毋任違延,切切,等因。蒙此,除分飭外,合就轉飭。為此,仰縣官吏即便遵照,查明前項司單,如已填用將竣,應即備文赴府,以憑轉請編發;一面將截存契根,檢同紅簿,造具花戶細冊,連同所徵稅銀應繳冊費,一併解繳清款,均毋違延,切切,此札。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十一日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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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三 諭 示

  一件光緒十五年二月十八日,彰化縣羅,為出示曉諭稅契事。照得民間置買田園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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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以及承墾番業,巧寫永耕契字,並限滿典契,均應一律投稅;倘有隱匿不稅,或向稅差私相授受,甘花貼費;或買業時與賣主串通,一業兩契,種種弊竇,難以枚舉,一經察出,照例罰半充公,例載功令何等森嚴。況置買田園產業,推收入戶,完納稅契,係杜絕賣主找價以及重賣情弊,是則契已投稅,名曰紅契,管業誰敢霸佔,非徒目前無事,且無累於子孫,此乃該業主等切己良圖,何須本縣三令五申。無如該業主等賢愚不等,間有知理不明者,置買各項契據,每多吝惜小費,匿不投稅,不自知為要緊,因是盜賣找價之案層見疊出。為此,諭仰合邑紳耆士庶人等知悉:所有舊存白契,以及新置產業契據,並承買番業,巧寫承耕契字,暨限滿典契,一概檢出,來縣投稅,俾免賣主找價以及重賣盜賣情事,不但目前無事,且能杜絕子孫後患,竟何樂而不為。自示之後,如敢故違,或被稅差稟究,一經察出,定即照例罰半充公,以杜隱匿。印契未發,該稅差等不得先向稅戶私借釐餘,並不得藉詞需索得規色弊,自干各戾,各宜凜遵,無貽後患,毋違,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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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四 執 照

     業戶過戶印單執照

       府縣正堂□,今將業戶潘復興於□□□年□□月間,向潘蘇寶堂典下則田一坵,坐落埔社廳西關堡莊,土名阿里史股地方,東至圳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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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潘鳴口卜六龜甲為界,南至圳為界,北至潘口卜六四老龜甲為界,計□丈一分□六毛八絲,魚鱗冊坐編元字第一□三十三號,年應配完□□□,合給印單付執,嗣後該業戶典賣,應將此單隨契繳至莊書處推收過戶,另換新印單付執;如無此單,雖自立契據,不作為憑,此照。

       右照付業戶潘復興隨契收執。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日給。

         埔字第二千三百二十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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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物 權

  第一節 業主權

   第一款 業主權之沿革

    第一項 田園之業主權

   第一 墾 單

  臺灣府鳳山縣正堂紀錄八次署諸羅縣事宋,為懇給單示,以便墾荒裕課事。據陳賴章稟稱:『「竊照臺灣荒地,現奉憲行勸墾章,查上淡水大佳臘地方有荒埔一所,東至雷厘、秀朗,西至八里分干脰外,南至興直山腳內,北至大浪泵溝,四至並無妨礙民番地界,現在招佃開墾,合情稟叩金批准給單示,以便報墾陞科」等情,業經批:「准行」,著該社社商、通事土官查勘確覆去後,茲據社商楊永祚,夥長許總、林周,土官尾帙斗謹等覆稱:「祚等遵依會同夥長、土官,踏勘陳賴章所請四至內高下不等,約開有田園五十餘甲,並無妨礙,合就據實具覆」』,各等情,到縣。據此,合給單示付墾。為此,示給墾戶陳賴章即便招佃前往上淡水大佳臘地方,照四至內開荒墾耕,報課陞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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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社棍閑雜人等騷擾混爭;如有此等故違,許該墾戶指名具稟赴縣,以憑拿究。該墾戶務須力行募佃開墾,毋得開多報少,致干未便,各宜凜遵,毋忽,特示。

  康熙四十八年七月二十一日。給發淡水社大佳臘地方張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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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佃 批

    接廣第二號佃人林子欽執照

  立佃批淡水擺接新莊業主林成祖有課一所,莊名擺接,東至秀朗溪,西至擺接溪,南至擺突突,北至武勞灣。今有佃丁林子欽前來認佃,經撥犁分半張,實開二甲五分,前去自耕引水灌溉成田,每甲照臺例納粟八石,不論豐歉,不得增多減少。粟務須車到公館,經風搧淨,照數交納,以資輸課急公,不得短少升合。本佃須當安分守業,不許聚賭窩奸,牽牛擾番眾打架滋生事端,干犯憲禁;如有等情,聽業主鳴官究逐,招別佃頂耕。如本佃要將田佃轉賣他人務須報知業管查明果係誠實之人,方許頂耕。今欲有憑,合給佃批,付執為炤。

   別買陳王田二分四厘三毫二絲,計水田二甲七分四厘三毫二絲納租。

   乾隆十七年四月□日給

    業主 擺接新莊業主林成祖圖章  管主 擺接莊管事林元高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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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佃 批

  立給佃批業主劉振業,緣本宅南港仔莊尾原界內,開墾未透曠地一所,今有謝茂開前來承佃,認墾犁分半張,明議定丈篙一丈四尺五寸為一篙,每張犁分並屋場、菜園、禾埕、圳路在內,以六甲為準,其租首二、三年,照臺例一九五抽的,供納社番口糧粟。至供成水田日,按甲納租粟八石,無論年情豐歉,業佃不得加減。其租務要晒乾風淨,早季完明,送至業主公館交納上倉;若其佃人欲退賣下手,先報明業主清完租粟之後聽佃退賣,業主不得阻難。再議明:開築大埤圳三年之內,工資費用銀兩四六均出,業四佃六,三年之後係佃自理。口恐無憑,立給佃批,付執為炤。

  業主何某。

  乾隆三十二年十月□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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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諭 示

  頭品頂戴、督辦臺灣防務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諭事。照得臺灣清丈各屬田園,所有各業戶所執契據,或與現丈田甲不符,或有田無契,准於清丈後由藩司一律刊發新單,以資永遠管業;並將應抽丈單經費,別候核定數目,按甲抽收,不准地方官及委員胥役私索分文,歷經本爵部院出示曉諭。現查臺南、北各處田畝陸續丈竣,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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須刊換丈單,次第給發,以免躐等。本爵部院業將按照等則,抽費給單章程奏明辦理在案。茲特明定章程十條,列單出示曉諭,以便闔屬咸知遵照。為此,示仰該業戶等一體知悉:爾等務須遵照後開章程,依限帶契赴局驗明數目,查照現丈甲數,填給新單收執,以憑永遠管業;並各遵照現定等則,一面照繳丈單經費,一面立時領單,以免遲延壓擱。至此次給單,係奏明由官抽收丈費;如有員紳胥役人等私自需索分文,准該業戶即行指名,稟請查究;如該業戶有不遵此次定章,定即一併照章查辦追繳,各宜凜遵,毋得觀望自誤,切切,特示。

   計開:

  一、田園無論新舊,此次換發新單,分上、中、下則定價收費:上則每甲收通用番銀二元五角;中則每甲收二元;下則每甲收一元五角;下下則每甲收一元。園上則照中則;中則照下則;下則照下下則遞減;不入下下則者,每甲抽收五角。所有茶園每甲概收一元。

  一、所丈田園分上、中、下定則,恐有舛錯,是以設委派員紳,驗對小租契據,並填給新單,以便永遠納糧管業。

  一、驗對契據,頂立限期:距城二十里以內者,不得過三日;二十里至五十里者,不得過五日;六十里至百數十里者,不得過十日。該小租戶等務當依限帶契到局,聽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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驗明填單,一面照章取費,一面領單,以免差催擾累。其有契在內地者,務須先赴局報明,定限四十日帶契呈驗;如不報明,及任意玩延者,查出,一半契價充公。

  一、新收錢糧,歸小租戶完納;惟既歸小租戶完納,則大租戶所收大租穀石,自當照現定章程,將應完錢糧數扣出,撥還小租戶,以照公允。其大租戶既將錢糧扣交小租戶代納,所有應收大租穀,除扣外尚餘若干,仍准大租戶報官立業,由官另給單照執憑,以杜小租戶拖欠。

  一、無論紅契、白契,經局驗明給單取費後,立即將契發還,斷不准借端扣留。應收單費外並不准諸役人等私索分文;如有此情,許該業主稟請查究。

  一、驗契無論紅白,必須各有上手老契,並行徵驗,以杜假冒。

  一、民間契據,或胎押別處,或暫典他人,須令田主與受主同來,方免爭競。其無契而實有業者,非有田鄰及本租主連環保甲,不得給單。

  一、一業兩爭、已控在官者,應暫剔出,俟地方官訊斷定案,再行核給紅單。

  一、配納番租之田園,亦應歸小租戶完納錢糧;惟查番租向有漢人包辦,其中開銷名目甚多,若不分別剔除,則小租戶未免向隅獨抱。茲定於十四年,所有番丁公私口糧應令各社公舉正派頭目,每社一人,由縣點充給戮,按年向小租戶以此口糧租穀,散給番丁,不准包辦之人經手。其書院膏伙、育才辛金等項,即分別應留、應減、應裁,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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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各縣各就地方情形,悉心體察,稟明示遵。至漢人包辦番租,本屬違例,姑念相沿已久,除小租戶完糧及應納口糧各項外,如有盈餘租穀,由小租戶酌量貼補;倘無盈餘,則不必貼補,以昭公允。

  一、近山隘田,亦應一律升科,給單收費,錢糧亦應統照現定章程,歸小租戶完納,就小租戶額定隘租項下扣出完錢糧外,餘租概免,以示體恤。

  光緒十三年十二月三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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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諭 示

  頭品頂戴、督辦臺灣防務、福建臺灣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諭事。照得臺屬田園課賦,民間向有大、小租戶承糧納賦之分,此次清丈全臺賦額,從前所徵銀米各款名目悉行刪除後,歸一條鞭辦法,業經通行示諭在案。現據淡水縣知縣汪興褘祥稱:各鄉驗契給單將竣,應行啟徵新賦。遵查淡屬向有大、小租戶承糧名目,亟須分別辦理,現給契單歸小租戶領執,糧亦改歸小租戶完納,理合就田問賦之義;唯大租戶既不納糧,若照舊額收租,未免太甚便宜。伏查卑邑官民收租者九款,除叛產及通土經手口糧兩款,由府縣剔除積弊,妥議章程,另行詳辦外,所有隆恩官莊學租、拳和官莊正耗,以及漢業戶、番業戶、番丁私口糧,屯丁養贍租七款名目,請自光緒十四年起,按照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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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收額租作為十成,以四成貼給小租戶完糧,實收六成,即向小租戶收完;仍令小租戶轉向佃人,將大、小各租一並全收,以昭公允。惟丈單、錢糧俱歸小租戶經手,大租戶無可執憑,將來時遠年湮,恐無稽考,易啟爭端,仍准大租戶隨時照章開明田糧租額,報縣立案,由官核明,另給印單為憑,以昭信守等情,詳請批示前來。查淡轄各項田業,既小租戶承糧,該縣議令大租戶貼給四成,事屬公允,除詳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大小各租戶知悉:爾等務須遵照此次定章,統以大租四成貼歸小租戶完糧,不得絲毫爭執;如敢抗違,定行究辦。其抄封叛產及通土經手口糧兩款,由府縣剔除積弊,另議章程並示,毋得以此藉口,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五月十八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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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 諭 示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出示曉諭事。照得全臺清賦改徵錢糧,業奉爵撫憲劉出示通行曉諭在案。現在即須開徵所有新糧,歸小租戶完納,其大租戶往年應收租一百石者,自本年起應貼小租戶四十石,作為完糧之需。小租戶應行包完錢糧,一候開徵之日,即應分作上、下兩忙勻完;或上忙掃數照額全完亦可,均不准絲毫蒂欠。現當收租開徵之時,誠恐各戶尚未盡知,未免觀望延欠,合行出示曉諭。為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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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示仰合邑大小租業、佃及番租業戶人等一體遵照,分別納租完糧,勿得故意抗租欠糧,致干追究。此外,十四年分隘租、屯租、供穀、雜餉均免再徵,其各稟遵,勿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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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諭 示

  欽加總鎮銜、署福建臺灣城守等處地方參府候補協鎮胡,抄奉頭品頂戴、督辦臺灣防務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諭事。照得全臺舉辦清丈,所有新舊田園,或偏於賦重,或匿不承糧,業經本爵部院詳核各縣現在折徵數目,從輕照同安則,酌議田園上、中、下及下下則應徵銀數,專摺奏請敕部核議施行。此次清丈以後,各業戶所執契據,或與現丈甲數不符,或有田無契,應由藩司一律刊發丈單,以資執憑,永遠管業,並將按照等則抽費給單章程,奏明辦理各在案。茲查臺南、北各屬陸續具報丈竣,亟須開發丈單,次第查填給領,一俟奉准部覆,將來即照新定賦則啟徵,從此賦重之戶輕減數倍,永無糧累之虞;無賦之田均各配糧,免罹欺隱之罪,實於國計民生兩有裨益,合亟列單出示曉諭。為此,示仰闔屬官紳、殷富及業戶、農民人等一體知悉:務須遵照後開章程,依限赴局,報領丈單收執,永遠管業,並遵照核定等則照繳丈費。此係奏明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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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收費;如有員紳、胥役人等私自需索分文,准該業戶等即行指明稟究。倘該業戶等有不遵此次定章,違延抗繳,亦立即一併究辦不貸。各宜凜遵,無違,切切,特示。

  計黏章程六條。

  光緒十四年六月□日給。

   計開:

  一、田園無論新舊,此次發給丈單,南北一律,每甲上田收費洋二元五角,中田收費洋二元,下田收費洋一元五角,下下田收費洋一元。上園視中田,中園視下田,下園視下下田,下下園收費洋五角。每洋銀一元概定七錢二分,此外,不准絲毫多收。前項丈費祗收一次,並非按年之款,以後永不再收。

  一、臺地遇有地方正事,紳民中踴躍急公者固多,取巧推延者亦有。此項丈費係奏明抽收,事在必行,與胥吏之私收者迥別。官紳殷富為庶民所仰望,如武職官莊田園、府徵叛產、生息產、書院膏伙產、縣徵官莊及零星充公產,各歸各繳,其紳富大戶當踴躍先繳,以次遞及中戶、小戶,以免諉延觀望。

  一、各屬所丈田園,有遵上年示諭分定上、中、下各則者,有尚未分定者,此次核給丈單,其已經分定者,如與原丈填報等則及甲數相符,即行給單;其間實有未符,准其繳契驗對,確查更正。倘各業戶故意指為不符,或藉詞緩延,或逞刁軌抗,一經查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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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即究罰。此外,尚未分定者,即由委員驗契,秉公核定填報,亦不容再事懸宕。

  一、繳驗契據,無論已稅未稅,驗明給單繳費,立即將契發還,不准藉端控留需索。單費之外,不准絲毫多取:如有此情,許該業戶等稟請查究。至繳驗契據限期:距城二十里內三日;五十里內五日;一百里及百餘里內者十日;契在內地者,限四十日赴局呈驗;玩延者,限半契價充公;間有胎押與人及與人合典者,合邀受主同夥齊來驗對;一業兩爭,已控在官者,斷結後,再行給單。

  一、臺地大租戶有每甲向小租戶收穀八石零、七石零、五石零者,謂之額租;有每甲不論荒歉,收穀二、三石者,謂之定租;又有大租戶祗知此段田園年可向小租戶分收租縠多少石,不知有若干甲數者。此次應發丈單,僅給大租戶,不給小租戶,則小租戶無從管業;各給一單,則字號、田甲、坐落地名均同,惟有單內業主、田主兩字分別,日久難保不無牽混。現在丈單之外,由縣另行發給印照,如賦歸大租戶完納,則大租戶承領丈單,小租戶承領印照;歸小租戶納賦,則丈單歸小租戶,印照歸大租戶;只繳丈單費,印照無須,以便各有憑執。至大租戶或願照舊歸其完糧;或願減應收大租,改歸小租戶完糧,准各順輿情,期無偏抑,妥為辦理。

  一、配納番租、隘租、屯租各田園,統歸小租戶按則領單,繳費承糧。其相沿支給番丁口糧,僱養防隘壯丁,如完賦之外有餘,各聽民間自收自辦。屯辦辛俸屯餉,本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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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給,毋庸別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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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 諭 示

  欽加提舉銜、特授淡水縣調署鳳山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李,批候飭差協同查抄完糧事。緣本縣下車伊始,章程未定,大小租戶應完錢糧互相推延,是以議立加三章程,示諭遵完,原屬一時權宜之計,並未通盤籌議,茲經訪悉輿情,若不論租數多寡、田畝肥瘠,一概照此貼納,雖於大租戶無虧,卻與小租戶有礙,似應變通另議,以免偏抑。每田一甲,如小租戶完納大租二、三石至五、六石者,似照加三貼納;若每甲完租穀至七石以上者,即著各小租戶邀同會議,酌量貼納,總須兩得其平,大租戶不致吃虧,小租戶亦不有致有礙,方昭公允;倘大租戶藉端刁難,小租戶恃頑抗欠,均干提究。爾迅將應完十六年錢糧,先行按數清完,掣串呈驗,毋得推諉干咎。抄此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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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 諭 示

  會辦給單收費事務委員、前任邵武縣正堂丁;欽加同知銜、署理臺灣縣正堂記大功四次加十級紀錄十次范,為出示曉諭事。照得本年啟徵新糧,所有民番田園大小租戶應完新糧章程,節經示諭在案,恐尚未能家喻戶曉,合再出示曉諭。為此,示仰闔邑糧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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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等知悉:爾等應完新糧,務各遵照後開章程完納,毋稍違延,切切,特示。

   計開:

  一、民田、民園大小租向係三七抽收者,歸大租戶領單承糧。凡向完重供,此次改為輕賦,其中僅有便宜,譬如從前每年應完正供十元,現在新糧只完七元,計便宜銀三元,應照三七租數,由大租戶貼出七成便宜銀二元一角,歸小租戶收回;又有向完正供,不及新糧之數者,其中不無吃虧,譬如從前每年僅完正供五元,現在新糧應完十元,除去向完五元外,尚應五元,亦照三七租數,由大租戶出一元五角,再由小租戶貼出三元五角,併歸大租戶完納。四六對半分收者,照此類推。

  一、民田、民園大租戶,向係二八抽收者,歸小租戶領單承糧。譬如從前每年大租戶應完正供十元,現歸小租戶完納七元,應由大租戶貼歸小租戶完納,尚便宜銀三元,應照二八租數,由大租戶貼出八成銀二元四角,歸小租戶收回。又如從前每年大租戶僅完正供五元,現歸小租戶完納十元,除向完之五元由大租戶貼歸小租戶完納外,尚少五元,亦照二八租數,由大租戶貼出一元,再由小租戶出四元,歸小租戶完納。一九分收者,照此類推。

  一、屯田向係官佃收租,現應改為賦,按則升科。如有大小租者,亦照民田、民園分勻完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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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隘田向係隘丁墾種,配完屯租,現應一律按則領單完糧。如有大小租者,亦照民田、民園分勻完繳。

  一、大平等莊近山一帶番埔,原給番人耕種,續典於民,向納番人埔底租,每穀數十石中,約抽一、二斗,或折錢一、二百文,此次清丈,一律陞科,應由典主按則領單完糧。如有大小租者,亦照民田、民園分勻完繳。

  一、楠仔仙大溪西東番田、番園,向由社總通事等抽收租穀,名為撫番租,每穀十石,約抽一石及七、八、九斗不等,此次清丈,一律陞科,應由墾戶領單完糧。如有大小租者,亦照民田、民園分勻完繳。其原納社總通事等撫番租,永遠革除。

  一、民屯番隘各田園,如無大小租者,祗一承糧業戶,掣給司印丈單,不給縣照;有大小租者,如歸大租戶承糧,則大租戶領司印丈單,而小租戶另給縣印執照;如歸小租戶承糧,則小租戶領司印丈單,而大租戶另給縣印執照。

  光緒十四年十二月初一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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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0 札 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為轉飭事。本年七月十一日,奉爵撫憲劉札開:照得全臺田畝舉辦清丈,業經本爵部院奏明嚴定賞罰。現查各縣僅淡水、彰化兩處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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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辦理,其次或徘徊觀望,或畏難苟安,應妥立章程,限定時日,以期迅速;否則不特蕆事無期,且恐經費不濟。除札飭臺南、北各廳縣立即查照條開各節,妥速辦理,如有現任地方官公事紛繁,不能分身,抑或不能耐勞,即行稟請委員會辦,以免延誤。倘仍因循觀望,三個月之後不見辦有頭緒,即行撤委,決不寬貸,切切,合併札行。札到該府,即便一體移行遵辦,並飭經理清丈各委員遵照,毋違,此札,等因,計粘單一紙到府。奉此,除分別移行外,合亟轉飭。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轉飭各委員紳一體遵照憲檄指飭,妥速辦理,毋稍違延,致干未便,火速火速,此札。

  計粘單一紙。

  光緒十二年七月二十四日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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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 札 飭

  署理臺北府候補府正堂軍功隨帶加二級紀錄五次雷,為札發用事。本年八月十三日,奉爵撫憲劉札開,據代理恆春縣知縣武令稟稱:奉札開,照得全臺田畝舉辦清丈,業經本爵部院奏明嚴定賞罰。現查各縣僅淡水、彰化兩處極力辦理,其次或徘徊觀望,或畏難苟安,應妥立章程,限定時日,以期迅速;否則不獨蕆事無期,且恐經費不濟。札飭查照條開各節,妥速辦理,如有現任地方官公事紛繁,不能分身,抑或不能耐勞,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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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稟請委員會辦,以免延誤。倘仍因循觀望,三個月之後不見辦有頭緒,即行撤委,等因。查此案,先奉憲臺札,由本府轉飭辦理清丈,當以卑邑夏、秋多雨,溪水泛漲,道路瀰漫,委員到鄉,徒多周折,擬請先行出示,令各番民將所墾田園,開明甲數四至報縣,再行委員清丈,較為妥便,稟奉本府批准遵辦在案。茲奉前因,自應遵照速辦;惟淡水縣所用量繩寬長若干?必須查明,一律照辦。又卑邑係新闢縣分,並無弓書,除移淡水縣查復,並稟請本府轉飭鄰縣選派弓書四名暨先委幹員四名,一俟到齊,即行執明開辦外,理合稟復察核。再卑職年富力強,除日行公事辦理外,尚覺結實耐勞,擬較遠者派委員丈量,卑職仍不時訪查;附近者親身督量,一可以省經費,二可以免弊竇也。愚昧之見,是否有當,伏乞批示祗遵等情,到本爵部院。據此,除批據稟已悉,查該縣已因案經本爵部院飭道撤任察看,一切清丈事宜,即著移交後任何亟接手,妥為辦理。所請量繩弓尺,仰候飭臺北府照淡水縣章程,頒發式樣,以照一律。此繳印發外,合行札飭。札到該府,即便將量繩弓尺,查照淡水縣章程,頒發式樣承領,並移臺灣府知照,毋違,此札,等因,到府。奉此,除移臺灣府知照外,相應查照淡水縣章程,備就量繩弓尺式樣一條,發給承領。為此行縣即便遵照,迅將發去量繩弓式查收備用,仍將收到日期具報查考,毋違,此行。

  計發量繩弓尺式樣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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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十二年八月二十一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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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二 札 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為札飭遵辦事。光緒十二年八月十九日,蒙本道憲陳批,據前代理縣武令具稟:移查量繩,並請飭派弓書委員,趕辦丈量,及親身督丈各情形緣由,蒙批:既據逕稟,仰臺灣府飭候爵撫憲批示繳,等因。正在轉行間,即准臺北府雷移開,本年八月十三日奉爵撫憲劉札開,據代理恆春縣知縣武令稟稱:奉札開,照得全臺田畝舉辦清丈,業經本爵部院奏明嚴定賞罰。現查各縣僅淡水、彰化兩處極力辦理,其次或徘徊觀望,或畏難苟安,應妥立章程,限定時日,以期迅速;否則不獨蕆事無期,且恐經費不濟。札飭查照條開各節,妥速辦理,如有現任地方官公事紛繁,不能分身,抑或不能耐勞,即行稟請妥員會辦,以免延誤。倘仍因循觀望,三個月之後不見辦有頭緒,即行撤委,等因。查此案,先奉憲臺札,由本府轉飭辦理清丈,當以卑邑夏、秋多雨,溪水泛漲,道路瀰漫,委員到鄉,徒多周折,擬請先行出示,令各番民將所墾田園,開明甲數、四至報縣,再行委員清丈較為妥便,稟奉本府批准遵辦在案。茲奉前因,自應遵照速辦;惟淡水縣所用量繩實長若干?必須查明,一律照辦。又卑邑係新闢縣分,並無弓書,除淡水縣查復,並稟請本府轉飭鄰縣選派弓書四名暨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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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幹員四名,一俟到齊,即行報明開辦外,理合稟復察核。再本職年富力強,除日行公事辦理外,尚覺結實耐勞,擬較遠者,派委員丈量,卑職仍不時訪查;附近者,親身督量,一可以省經費,二可以免弊竇也。愚昧之見,是否有當,伏乞批示祗遵等情,到本爵部院。據此,除批據稟已悉,查該縣現已因案經本爵部院飭道撤任察看,一切清丈事宜,即著移交後任何亟接手,妥為辦理。所請量繩弓尺,仰候飭臺北府照淡水縣章程,頒發式樣,以照一律。此繳印發外,合行札飭。札到該府,即便將量繩弓尺,查照淡水縣章程,頒發式樣承領,並移臺灣府知照,毋違,此札,等因,到府。奉此,除查照淡水縣章程,備就量繩弓尺式樣,發縣查收應用外,合就移知。為此移請,請煩查照辦理,望切望切,須至移者,等因。准此,並據稟到府,查武令現已因案撤任,除將所稟委員暨弓書另札飭遵外,合飭接辦。為此,札仰該縣官吏遵照,速將清丈田園一案,趕緊查報妥辦,毋稍挨延,切切,此札。

  光緒十二年九月初六日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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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 札 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為札飭議覆事。案據前代理縣武令稟稱:本年七月十七日,奉爵撫憲劉札開,照得全書田畝舉辦清丈,業經本爵部院奏明嚴定賞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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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查各縣僅淡水、彰化兩處極力辦理,其次或徘徊觀望,或畏難苟安,應妥立章程,限定時日,以期迅速;否則不獨蕆事無期,且恐經費不濟。為此札飭,札到該縣,立即查照條開各節,妥速辦理,如有現任地方官公事紛繁,不能分身,抑或不能耐勞,即行稟請委員會辦,以免延誤。倘仍因循觀望,三個月之後不見辦有頭緒,即行撤委,決不寬貸,切切,此札。計粘抄一紙,等因。查此案,先奉爵撫憲劉札,由憲臺轉飭辦理清丈,當以卑邑夏、秋多雨,溪水泛漲,道路瀰漫,委員到鄉,徒多周折,擬請先行出示,令各番民將所墾田園,開明甲數、四至報縣,再行委員清丈,較為妥便,稟奉憲臺批准遵辦一案。茲奉前因,自應遵照速辦;惟淡水縣所用量繩實長若干?必須查明,一律照辦。又卑邑係新闢縣分,並無弓書,應請憲臺轉飭臺、鳳兩縣各派弓書二名,到恆應役,並請遴委幹員四名,幫同辦理,一俟到齊,即行報明開辦。再卑職年富力強,除日行公事辦理外,尚覺結實耐勞,擬較遠者,派委員丈量,卑職仍不時訪查;附近者,親身督量,一可以省經費,二可以免弊竇也。愚昧之見,是否有當,伏乞批示祗遵,實為公便。又據別稟:辦理清丈,必須耐勞幹練之員方為得力。查明試用縣丞馮廷桂、留閩補用從九品滕久嵩、指閩試用從九品柳繼慈、儘先千總蔡大慶堪以委用;可否,仰懇加札,以資臂助,稟請示遵。再馮廷桂現署枋寮巡檢,有與枋寮附近之楓港、莿桐腳、南勢湖一帶皆可就近丈量,等情。據此,查武令現已因案撤任,所舉四員是不堪以幫同清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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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飭查議。為此,札仰該縣遵照,剋日確查議覆。其弓手算書,就近之臺灣、鳳山兩縣堪否派撥應用,並候札查覆到飭遵,此札。

  光緒十二年九月初六日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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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四 稟 呈

  敬再稟者:竊照清丈一事,現已遵辦具稟;惟卑邑尚有為難下情,敬為我仁憲縷晰陳之。查戶部則例內開:臺灣東界內,丈出已墾埔地一萬一千餘甲,內民人租之地,同番社田畝,一體免其升科;其業經賣斷與民者,照同安縣下沙科則,按畝徵銀,免其納粟。至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狼軿等處私墾田畝,亦照民買番地之例,一體升科,仍立碑為界;如五十三年奏准清查後,有越界私墾,從重治罪等語。又查臺灣熟番九十三社,乾隆五十三年,蒙協辦大學士將軍總督公福會同前憲臺、撫憲徐,奏明挑募番丁四千名,於南北兩路分設大小十二屯,共給埔地五千六十九甲零,令各番自行開墾,免其納賦,禁止民人典賣;尚剩六百二十一甲零,召墾成熟,按則科租,以充屯務公用。其已經墾熟,復行丈出,民人侵耕番地三千七百三十五甲零,按則升科,官為徵收,以之撥給近山隘丁口糧,佃首辛勞,並支給屯辦屯丁俸餉,及興修水利紅白賞恤,一切屯務之用,等因,在案。查從前臺北裁廳改府之時,設局舉辦清賦,各紳民執以番地無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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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例,抗不遵辦,經前臺北府陳守、前臺北府憲陳,於淡水廳任內,以番地番耕,固屬無糧,番地而歸民耕,自應完賦,剴切開導,始據陸續呈報。此次憲臺、爵撫憲奏准舉辦清丈,所有番地應否丈量,未奉明文。第查通臺各縣均在前山,自無量至番地之勢;而卑縣情形與他邑迥異。卑縣地方原係番社,自建城設縣而後,招商集市,募民墾闢,十數年來,已成都邑,然其中番民參半,錯雜而居。若番地不丈,則民間藉為口實,必以同是朝廷赤子,何分軒輊,無以示大公至正之心;倘與民田一律勘量,則該番必以向沐皇仁,久免升科納賦,今忽一旦改絃,恐致未撫者阻其向化之誠,已撫者復起更端之念。且番性浮動,居無定所,耕無定方,聞番耕種山地,以三年一換,因而番地荒熟不常,莫從驗等則之高下;番人作輟靡定,不能知田主之姓名。究應如何另籌妥善章程,以期允協之處,卑職檮昧淺識,未敢妄議,合將卑縣番田應否一體丈量緣由,據實附陳,仰祈憲臺察鑒,迅賜訓示遵行,實為公便。肅具寸稟,恭請勛安,伏乞鈞鑒,卑職□□謹再稟。

  光緒十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正堂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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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五 札 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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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五級紀錄七次程,為飭知事。案蒙爵撫憲劉札開:照得臺南、北兩府所屬,現在辦理清賦,恆春縣新設地方究竟能否一律舉辦,應即委補恆春縣知縣李時英前往查勘情形,再行酌辦。除札該員遵照,剋日馳往詳細察看,據實稟覆,聽候察奪,毋稍遷延切切外,合併札行。札到該府,即便查照,此札,等因。奉此,令就飭知。為此,札仰該縣即便知照,此札。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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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六 札 飭

  欽命布政使銜、署理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提督學政斐凌阿巴圖魯隨帶加二級陳,為札飭事。本年正月十九日,據准補恆春縣李時英詳稱:案奉爵撫憲劉札開,照得臺南、北兩府所屬,現在辦理清賦,恆春縣新設地方,究竟能否一律舉辦,應即委令該員前往查看情形,再行酌辦,合行札飭。札到該令,立即遵照,剋日馳往詳細察看,據實稟覆,聽候察奪,毋稍遷延,切切,此札,等因。奉此,卑職叩辭時,經奉爵撫憲面諭,將奉札緣由,詳請憲臺札飭現代恆春縣何令會同查看,稟覆察奪。除分別詳請本府外,理合具文詳請察核,實為公便,等由,到道。據此,合就札飭。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會同查看,稟覆核辦,毋延,此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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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十三年正月二十一日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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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 札 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六級紀錄九次程,為行知事。案奉爵撫憲劉札開:照得臺灣現在舉辦清賦,所有南北各屬丈量田畝,稽核勤惰,繪造圖冊,事務繁重;將來丈量完竣,酌量損益,按則科賦,以及裁併屯租、番租等項雜款歸入正供,頭緒繁多,必須綜核精詳,絲絲入控,非設立全臺清賦總局,遴派總辦大員,提綱絜領,不足以歸一律,而專責成。查有全臺總糧臺沈前藩司、臺灣陳前署道堪以委令,會同總辦全臺清賦總局,除分批飭遵外,合行札飭。札到該府,即便通飭所屬一體知照,毋延,此札,等因。奉此,除移行外,合就行知。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毋違,此札。

  光緒十三年六月 日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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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八 諭 示

  頭品頂戴、督辦臺灣防務福建臺灣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諭事。照復全臺田畝,歷查各縣新舊荒熟墾地混淆隱匿,是以奏明清丈,以重國課。現在南北兩屬,將次丈量完竣,查該業戶等從前所執契據,或曾經投稅,或空執白契,或現丈與該業戶內前執田契不符,以及新墾溢田,暨從前有田無契者,統不劃一,此次清丈後,應由藩司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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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刊發丈單,該業戶即可永遠作為契據管業。其原有紅契固可照執為據,即使紅契與現丈田甲不符者,亦准照給丈單。所有應收丈量單費,當候本爵部院出示曉諭,定明數目,按甲抽收,不准地方官及委員胥吏私索分文。除通飭各縣遵照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該業戶一體知悉:嗣後如有此等情弊,即行指名稟追,本爵部院現在訪聞各縣委員內有私索丈費之事,倘或已被索付者,准即來轅指稟查追抵繳,決不寬貸,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三年九月 日給。

  告示實貼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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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九 札 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六級紀錄九次程,為轉飭事。本年五月二十七日,蒙本道憲唐札開,准臺藩司移,奉臺藩司移,奉總督部堂楊憲劄,光緒十四年二月初二日,准戶部咨,福建司案呈,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兼福建巡撫楊等奏:臺灣辦理清賦,所需清丈經費無從籌劃,擬仿照江蘇等省舉辦清丈,就田抽收丈費,除撥還清賦經費外,其餘撥歸鐵路、地價、車房等項,應俟收齊,再同支銷數目另行分別歸案造報,附片一件。光緒十三年十一月十六日,奉硃批:該衙門知道,欽此欽遵。抄出到部,相應恭錄諭旨,移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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閩、浙總督兼福建巡撫、暨臺灣巡撫遵照,並令俟前項丈費收齊時,將某則田園若干?共收丈量費若干?撥給清賦經費若干?撥歸鐵路、地價、車房等項若干?以及支銷細數,迅速逐一分晰報部查核,毋稍遲延可也,等因,到本部堂。准此,合就行司即便遵照辦理,等因,到司。奉此,合就移知,請煩查照轉飭施行,等由。准此,除分行外,合就行知。札到該府,即便轉飭所屬查照,毋違,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外,合亟轉飭。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部行辦理,即將收支丈費細數,逐一分晰造報,毋違,此札。

  光緒十四年七月初二日札。

  光緒十四年七月初七日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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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0 札 飭

  特授臺灣府正堂加六級紀錄九次程,為轉飭事。本年五月二十九日,蒙臺藩憲邵札開,據該府詳稱:案奉憲札,飭將各屬清丈經費核實具報等因,業經分飭遵照;並據各廳、縣按月造冊到府,又經轉送;並將卑府局用款,造冊報銷在案。茲查卑府屬清丈,現已於本年二月底一律完竣,應即截數,查造總冊具報。計自開辦清丈起,至竣事止,支給清丈各款共銀九萬一千六百四十三兩一錢八分六釐三毫四絲四忽,內除臺北府在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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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賦捐收款內,移解銀七千兩外,尚挪動徵存戴案等叛租銀八萬四千六百四十三兩一錢八分六釐三毫四絲四忽,理合造具四柱總冊,具文詳送察核,批示祗遵,實為公便。再嘉義、鳳山、彰化、恆春縣查造八筐魚鱗冊,俱未申送;惟嘉義僅將員薪書伙造報,即經彙轉。至鳳山、彰化、恆春三縣造冊用款,俱未請銷,將來送到,附入給單收費案內造報,合並聲明等由,到司。據此,除各屬所報用款,由局另行核辦外,惟清丈經費應在徵收丈費內核實支銷,所有該府屬挪動戴案等叛產銀八萬四千六百四十三兩零,應按各屬原挪銀數,在於收完單費內隨時由府催提,撥還戴案等叛租,解儲司庫,備給加餉等項之需,以清款項。除呈報爵撫憲,並移請賦局查照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府即便遵照提補具報,毋違,此札,等因。蒙此,除移行遵辦外,合就轉飭。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將該縣領用清丈各款銀兩,在於收完單費內隨時提撥解府,以憑歸還挪動叛租款項,解司備給加餉,毋違,此札。

  光緒十四年七月十二日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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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一 札 飭

  欽加鹽運使銜、任候補道憲臺南府正堂軍功一級紀錄二次吳,為照抄札發事。本年九月二十九日,蒙臺藩憲沈札開:照得臺地田園清丈給單將次報竣,如有原丈遺漏,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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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領單田園,應准首報補丈,現經由司出示曉諭,以杜隱漏,合行札發。為此,札仰該府立即照抄轉發所屬,分別抄寫多張,粘貼曉諭,毋延,切切,此札。計發告示一道,等因。蒙此,合行照抄札發。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將發來告示照抄多張,分別粘貼曉諭,仍將收到日期,並貼過處所具報藩憲,並報府查考,毋違,切切,此札。

  計發照抄告示一道。

  光緒十五年十月初六日札。

  光緒十五年十月 日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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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二 諭 示

  奏委署理福建臺灣布政使司布政使加十級紀錄十次沈,為示諭事。照得臺地此次清丈,填給丈單,原為各戶執業承糧之據。現在各屬給單陸續辦竣,如有原丈遺漏,未經領單田園,准於□日內報明帶領補丈;倘逾延不報,一經察出,田園入官,並究以欺隱之罪;其本人不報不認,經田鄰或鄉族首報引丈者,將田園截半充賞,給單承糧,以一半撥充公用,先由縣召佃收租承糧,以杜隱匿,合亟示諭。為此,示仰各屬糧戶人等一體知悉:自此次示諭之後,果有隱匿別經發覺者,定即分別究辦,決不姑寬,毋貽後悔,凜之,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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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十五年九月二十三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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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三 執 照

  代理埔里社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為給發墾照事。案據墾戶曾如從稟請:竊從上年間墾闢鹿撾莊前後山林埔園一所,東至大崙分水界,西至大崙分水界,南至路牌小溪界,北至大崙分水界,四至界址分明。前經於去年五月初一日稟請在案,但未蒙恩懇分執,未免有糊混之虞;若蒙准賜給發墾照,庶可再興工開闢,待耕成請丈,分別課納,永遠掌耕。理合瀝情稟請,叩乞電施行等情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永墾。為此,照仰該墾戶即便遵照開成田園報丈升科,以杜爭端,切切,須照。

  拑享第二十一號。右照給墾戶曹如從准此。

  光緒十三年十月十一日給。

  分府  限□□日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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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四 執 照

  臺灣府彰化縣談,為懇給執照,以便募民招墾事。據薄昇澯具稟:請墾布嶼稟堡荒蕪青埔草地一所,東至大坪,西至海,南至虎尾溪,北至海豐港為界。查明四至無礙,合就單付墾戶薄昇澯前往呈請界內,募佃墾耕,隨墾隨報,照例陞科,毋得欺隱,給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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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照。

  右單給墾戶薄昇澯執照。

  雍正二年十二月 日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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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五 墾 單

  特簡州正堂管彰化縣正堂張,為請墾荒埔,以裕國課事。據貢生楊道弘具稟前來,詞稱:農為民事之本,產乃國用之源,弘查興直埔有荒地一所,東至港,西至八里坌山腳,南至海山山尾,北至干荳山,堪以開墾。此地原來荒蕪,既與番民無礙,又無請墾在先,茲弘願挈借資本,備辦農具,募佃開墾。爺臺愛民廣土,恤土裕國,恩准給墾單告示,弘得招佃開荒,隨墾陞科,以裕國課等情。據此,飭行鄉保通事查明取結外,合就給墾。為此,單給貢生楊道弘即便照所請墾界,招佃墾耕,務便番民相安,隨墾隨報,以憑轉報計畝陞科,供納課粟,不得遺漏,以及欺隱侵佔番界,致生事端,凜之,慎之。須至墾單者。

  右單給貢生楊道弘准此。

  雍正五年二月初八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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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六 執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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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照

      特派臺灣噶瑪蘭管理民番糧捕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徐,為懇恩給墾等事。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初三日,據大里簡隘民壯首吳安祥稟稱:祥蒙恩憲暨前憲准允大里簡隘民壯首小心督夥,防御兇番,巡護行人,未常有誤。因隘寮前後有砂石瘠地,於嘉慶十七年,祥父吳宋起赴翟前憲報墾,續於同任內報陞,尚有寮後左右附近崎山未能一併墾透,叩乞給照招墾等情。計粘山圖一紙,業經飭差查勘在案。茲據該差稟復前來,除分別批示外,合行給照招墾。為此,照給大里簡隘民壯首吳安祥即便遵照後開給墾山地四至界址,招佃開墾,限年報陞,毋許籍照越界侵佔,致干查究,無違,須照。

      計開:

      墾戶吳安祥給墾山地,東至海自界為界,西至崙頂擴仔寮及水為界,南至大溪福德祠地為界,北至石圍汛革嶺頂遠望坑隘界地為界。

      右照給墾戶吳安祥准此。

      道光二十三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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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七 執 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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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照

      福建臺灣等處承宣布政使司,為請定報墾給照之例等事。乾隆十八年五月十三日,奉准戶部咨,廣東司案呈,本部議覆浙江按察使同德條奏:報墾荒地,令布政司刊發執照,給業戶收執一案,請嗣後民間報墾荒地,令布政司刊刻執照,鈐蓋司印,預行頒發各州縣,俟墾戶呈報勘明,即將業戶姓名、畝分數目及四至,填明照內,給發業戶收執;所有給過司照數目,及業戶姓名、畝分、四至,歲底造開彙報藩司查核。其開墾成熟者,於應行起徵之年,照例催徵;其認墾之後,或因丁壯消亡,或因地土磽薄,實在墾不成熟者,准令呈明該地方官勘明銷繳。如業戶不請司照,即以私墾治罪;地方官查勘不實,擅行濫給,亦即嚴行查參。庶豪強不得兼併,官吏無從欺隱,而貧民業開墾之利矣!於乾隆八年四月初七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相應通行各該督撫遵照可也,等因,咨院行司。奉此,合行給照。為此,照給該墾戶即便查照收執,須至執照者。

      今開:

      宜蘭縣墾戶林隆報墾不入則田一分九厘二毫,坐落內外石空莊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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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至山崙處,西至山崙處,北至坑底處,實係自墾田地,應以光緒二十年起科。

      右照給宜蘭縣墾戶林隆准此。

      光緒二十年九月 日給。

      布政使司  布字四百十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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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八 墾 照

  按司道墾照

      欽命二品銜、福建分巡臺澎兵備道兼按察使銜霍伽春巴圖魯唐,為給照管業完租事。照得軍功廠一帶海埔,前奉總督部堂趙、巡撫部院孫准予給照召佃,墾築田園魚,徵收租息,以為修港之資。此次清丈,經委員勘丈,分別報升填單,酌議定章,歸廠納賦。除出示曉諭外,合行給照。為此,照給墾戶張福成即便收執,將所管安屬內武定里田園魚後開坵甲,照章按甲完租,每年統於冬季交由管事赴轅繳納租銀,以為提完正供修港之款;敢有藉端缺租,勻混匿報等弊,察出定拏該墾戶照例重究,將業充公,毋違,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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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開:

      一、墾戶□□,承耕下園□坵,計丈□□□;又下下園□□坵,計丈□□□;又鹽園□坵,計丈□□□,又中一口,計丈三十五甲七分三釐九毫七絲六忽正;又下一十二口,計丈一十一甲九分九釐九分毫四絲一忽六微正。

      右照給墾戶張福成收執。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 日。  新字第四百二十九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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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九 執 照

  (前文略)給照成墾事。案據吳永興稟稱:承父遺下墾管木屐、長寮兩處地方,東至木屐大山,西至長寮大山,南至□□□,北至珠仔山嶺腳,四至界址明白。內荒埔較多,成田尚少,逐年配納番租四十五石,又帶茄道坑園地一所,東至溪頭,西至火空,南至木屐山,北至西魯榻崙,四至界址明白。該處地方俱未領墾,叩乞准予給照等情,業經票差查勘在案,旋據該差具覆界址相符,並無轇轕等情,據此,合行給照。為此,照仰該業戶吳永興即便遵照所有荒地,限一年內趕緊招佃開透,報丈升科;如逾二年,仍舊拋荒,另有別人開闢,該業戶不得藉口相爭,切切,勿違,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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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右照給業戶吳永興准此。

  一、批明:永興、振成兄弟,於光緒十三年十二月間分爨,凡所承物業,照兩大房均分。茲因墾照難以開折,其二比房份應得界址,俱載鬮書合同字內明白,批明為炤。

  光緒十三年六月 日給。

  一、批明:內抽出外加道坑草地荒埔一所,付佃人吳德坤前去開創,批炤。

  一、批明:內抽出水井湖、鹽塗坑兩處草地荒埔二所,付佃人吳萬豐官前去招佃闢創,批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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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0 墾 單

  欽命二品頂戴、辦理中路營務處、中路撫墾事務、統領棟字等營、遇缺儘先前選用道兼龍騎都尉勁勇巴圖魯林,為給發墾單事。照得本處奉爵撫院劉委辦中路撫墾事宜,業於大湖、東勢角等處設立撫墾局,並經將稟定墾務章程出示曉諭招墾在案。茲據臺灣府彰化縣太平莊人,赴東勢角稟明承墾彰化縣轄境頭、汴坑各處地方曠地一處,東至酒桶山橫龍直透茄冬坑水倒北止,計□弓,西至猴洞埔溪冬瓜山、頂埔腳豬哥湖山止,計□弓,南至竹仔坑扁擔山龍水流南止,計□弓,北至石館湖仔坑中坑,直透內城大潭山隆虎頭山腳止,計□弓,經委員勘明四至界址,丈量弓數,並取具殷戶保結,合給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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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以便開闢。該墾戶林鳳鳴務須遵照稟定章程,限定一年期內,將承墾之地盡成田園,分上、中、下三則抽租;上者三成作官租,七成歸墾民;中者二成作官租,八成歸墾民;三年成熟之後,按則升科,即將此墾單繳還,換給縣印墾照,永遠收執。倘限滿未墾,即追回墾單,另行招墾,該墾戶不得抗違干究,切切,須至單者。

  右仰墾戶林鳳鳴收執。

  光緒十四年三月初一日給。

  中華營務處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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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一 開墾佃耕字

  立出開墾佃耕字人臺邑郡城內大東門業戶林道記,有承祖父明買過山業一宗,業在新豐里。其業一所,座落土名石梯內,付與佃人林賜開墾耕作,應額掌管,不得混界。每年訂納稅銀一元五角,不論年豐歲歉,清楚明白,不能拖缺稅銀;如有拖缺稅銀者,聽林道記起耕加稅;若無拖缺,永遠世代子孫不得起耕,亦不得加稅。保此山業果係是林道記承祖父明買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恐畏日後子孫典出他人,亦不得加稅,從上年收給憑單,聲明存炤。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開墾佃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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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治二年十二月 日。

                           代書 楊國瑞

                      立出開墾佃耕人 林道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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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二 墾 字

  立給墾字業主陳廷溥,有承祖給墾茄藤社草地一所,坐落土名南岸,用本開墾埔園一片,東至洪宅園,西至車路,南至水溝,北至洪宅,四至明白,經丈明載一甲。今佃人洪振老托中向求園底,三面議估,即日收過先年開墾工本及園底銀項番銀一百大元。銀即日同中收訖明白,其園亦與振老前去備牛隻耕種,永為己業。年配納業主租粟三石滿,於收冬之日,應辦經風扇淨乾粟,車運到館完納,不得少欠,如振老不合意耕作,租粟清明聽其轉退下付。保此園係承祖先年用本開墾熟園,與房親叔兄弟侄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業主抵擋,不干振老之事。今欲有憑,立給墾字,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墾字內番銀一百大元。

  乾隆三十九年正月 日。

                         立給墾字 業主陳

                          作中人 陳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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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洪心官

                          知見人 陳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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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三 墾 字

  立出墾字人業主葉,於本草地內,坐落土名下南勢風吹洋有畬宅一段,東至大山崁腳,西至石岸齊,南至大坑,北至竹圍外崁墘,四至明白為界。茲因佃人陳大、陳願、陳是、陳由同前來認佃墾耕,遞年配納大租粟二石滿正,冬收之日,不論豐歉,風煽乾淨,運到公館倉口交納,不得少欠升合;如是少欠,任從業主換佃別耕,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日後墾成,按畝增租,恐口無憑,合立出墾字一紙,付執存照。

  道光三年六月 日給。

                          管事 陳魁

                             正珍

                         列向字第七十號

                         代書人 王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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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四 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業主蕭志振,因前年有劉家退佃水田一埒,坐落鎮平莊南勢,東至劉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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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為界,西至曾厝崙大圳岸為界,南至范家田為界,北至蕭坤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經丈一甲二分二釐半正,遞年配納大租粟十二石二斗五升,莊例帶車工水銀。今因要銀完課,情願出,托中就與巫德興父子前來出首承領,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價銀三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踏付與銀主前去耕作納租,永為己業。保此田果係劉天賜等退佃之田,並無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等,業主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招耕字一紙,並帶上手退佃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三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六年十一月 日。

                              為中人 邱國賢

                          立招耕字人業主 蕭志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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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五 招佃字

  立招佃字人業主王本館,有二重湳莊佃黃宗淑積欠大租車工水銀,已將自己鬮分應分水田,坐址二抱竹洋田業二甲三分正,東至蘇家田為界,西至伊侄田為界,南至圳岸為界,北至大路為界,四至明白,退歸本館變賣抵價,永無贖還矣!茲因欲銀費用,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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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田業托中招到鄭教觀前來承受為佃,三面言議,願收田價佛銀七十大元正,即日收清足訖,其田即付鄭教觀前去管業,輸納本館大租穀一十八石四斗正,其車水銀照例貼納,不許欠缺租項。此係本館退歸田業,甘願招佃前來耕種,永為己業。口欲有憑,立招佃字一紙,並上手退耕字,共二紙,付執為照。

  業主王

  嘉慶三年十二月 日。

                          為中人 黃章程

                              巫紹開

                        立招佃字人 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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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六 招佃墾字

  立招佃墾字武西堡水漆林莊業主吳義記,因承莊佃退耕田底二甲九分,坐落東勢洋,東至水溝為界,西至沙溝為界,南至曾家田為界,北至本家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田土荒瘠,恐累國課,托中招出陳繩武出首前來墾耕,即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墾價銀七百一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底隨踏明界址,付與繩武前去耕作,永為子孫己業。每甲田年應納本業主大租粟館栳八石正,其粟車運到館交,不得濕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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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車工圳費悉依莊例完納。保此田係是承佃退耕,並無來歷不明等弊;如有不明等弊,本業主一力抵擋,不干墾佃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生端滋事,口恐無憑,立招佃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墾價銀七百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上手退耕字係是總契,不得開折,繳連,再照。

  再批明:應配牛埔牧牛圳水灌溉,上流下接,批明再照。

  業主吳。

  道光四年十一月 日。

                          知見人表叔 李思省

                            為中人 邱克家

                        立招耕字人業主 吳義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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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七之一 退還園底字

  立退還園底字人吳佑、吳意、吳等,有承祖父吳提向前業主鄭興統、鄭光顏認墾蔗份園二埒,共牛掛一隻,內份器九掛得一;年該納現業主林頭家大租糖五石川,方頭家大租糖五石川,杜頭家大租二石川:共一十二石川。一埒址在大崗山埤仔尾社後,毗連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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坵,計二甲七分五釐,東至山坪,西至方田,南、北俱至吳園。一埒址在崗山頭燕仔石沙仔園,四坵毗連,計一甲二分五釐,東至山坪,西至吳園,南至車路溝,北至許典陳園,四至明白為界。今因積欠林業主大租糖,自道光二年起,至十三年止,共六十石川,無力清還,願將此園底退還林業主,以抵清完。託中言明,蒙林業主許允,即日將園收管,併積欠伊份內之大租,一概給意等完單收執,以憑洗清。意等一退千休,異日此園或留或棄,自當聽林業主之便,意等不得言找贖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合立退佃字一紙,併繳約字一紙,共二紙,執為炤。

  批明:方、杜二頭家之大租糖,道光十五年以前,係意等逐年完納無欠;道光十六年以後,林業主自應理完,合再炤。

  道光十六年 月 日。

                          為中人 吳育

                       立退園底字人 吳佑

                              吳意

                              吳

                          代筆  許玉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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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七之二 賣盡園底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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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賣盡園底契字人林張氏,有承佃退還蔗份園二埒,共牛掛一隻,份器九掛得一;年該納氏大租糖五,方頭家五,杜頭家二:共十二,折青糖十二擔。一埒址大崗山碑仔尾社後,毗連四坵,計二甲七分五釐,東至山坪,西至方田,南、北俱至吳園。又一埒址崗山頭燕仔石沙仔園,四坵毗連,計一甲二分五釐,東至山坪,西至吳園,南至車路溝,北至許典陳園,四至明白為界。今先姑棄世多年,尚未歸土,茲欲擇日安葬,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賣,先盡問房親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吳祿記出頭承買,三面言議,定時價銀六百二十大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園隨時踏界,交付銀主掌管,收稅完租,永為己業。氏一賣千休,異日不敢言找贖滋事。保此園果係氏承佃返還物業,與他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氏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口恐無憑,合立賣盡契一紙,併繳退還字一紙,原約字一紙,共三紙,送執為炤。

  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六百二十大元完足,再炤。

  二月二十日。

  光緒十五年正月初四日。

  驗契三紙填給司單。

  道光十六年十二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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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見人男  林注在號

                             林啟東號

                         為中人 胡葵號

                     立賣盡園底契人 林張氏號

                         批筆人 林啟東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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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八 再承永耕字

  立再承永耕人吳阿添,茲因上年承有馬六子孫連德遺下水田一處,土名大中窠口二重河唇,東至蘆來田為界,西至邱少基田為界,南至張念田為界,北至自己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遞年租穀一石八斗,又帶磧底銀二元。先年被洪水沖崩,添自備工本開闢成田,德茲因乏銀湊用,願將此田退於吳添兄永耕管業,添再備出田底銀六大元,又備出磧底銀二元。當日銀交番主連德親收足訖,此田自戊子冬起,至丙辰冬止,限滿之日,再行轉約。自立字之後,若有另生枝節,係德一力出身抵擋,不干承耕人之事。此係人番甘願,恐口難憑,立合約字二紙,各執一紙為據,照。

  即日批明:添再備出田底銀六元,又備出磧底銀二元,批照。

  光緒戊子十四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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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見 鍾下骨

                           在場 楊孔雲

                           代筆 林瑞廷

                       立再承永耕字 吳阿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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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九 奏 議

  雍正五年七月初八日,浙閩總督臣高其倬謹奏,為奏聞臺灣人民搬眷情節事。竊查臺灣各處居住人民,多係隻身在彼,向皆不許攜帶婦女,其意為臺地遠隔重洋,形勢險要,人民眾多,則良姦不一,恐為地方之害。近來閩省之人,及曾經任閩各員條陳議論,多謂人民居彼,既無家室,則無父母妻子之繫、久遠安居之心,所以敢於為非;若令搬眷成家,則人人守其田廬,顧其父母妻子,不敢妄為,實安靜臺境之一策。臣因其說甚近情理,隨反覆詳細詢訪籌思,查得臺灣府所屬縣之中臺灣一縣,皆係老本住臺之人,原有妻眷;其諸羅、鳳山、彰化三縣皆新住之民,全無妻子,此種之人不但心無繫戀,敢於為非,且聚二、三十人或三、四十人同搭屋寮,共居一處,農田之時,尚有耕耘之事;及田收之後,頗有所得,任意花費,又終日無事,惟有相聚賭飲,飲酣賭輸,遂致共謀竊劫。若令各有妻子,則內外有分,不至雜沓紛紜,且各顧養贍妻子,則賭飲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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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之事自滅;各顧保守家室,則搶奪剽竊之志自消,實為形格勢禁之要務。就臣愚昧之見,以為全不搬眷固非長策;而一概搬眷亦非長策。請嗣後住臺人民若欲搬眷住臺,其貿易、雇工、及無業之人,全無田地,原非安土之輩,概不准搬外;其開墾田土,實在耕食之人,欲行搬眷者,俱令呈明地方官詳細確查,實有墾種之田滿一甲,並有房廬者,即行給照,移明該管地方官令其搬住,仍查明安插,務期明晰。至佃戶之中有佃田滿一甲,住臺經五年,而業主又肯具狀保係誠實不多事之人,如有妄為,甘與同罪者,亦准其呈明給照,撥眷前往,查明著落,業戶保領安插;其佃田不及一甲,住臺未滿五年;及雖佃田滿一甲,住及五年,而業戶不肯具保者,一概不准。如此辦理,似搬眷而往者皆將來耕田安人之家;而就此一番確查,又可以其田產多少之概,並係何人下之佃戶,設有犯法,責有所歸,查拏亦易,似為有益。至現今甫往臺灣,求田耕種之人,即係誠實,現無田業,亦應一概不准帶眷前往,以防生事。此臣愚見所籌,未敢遽行,謹將情節繕摺奏聞,伏乞皇上睿裁,謹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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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0 墾批字

  立給墾批字海山莊業主張,茲本衙莊界內,座在橫坑莊,從前未曾批給與人,茲有莊佃陳緣到館自稱:此山從前混承他人,向來未經配納大租,自行請配。即日踏明界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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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自山頂小溝為界,西至陳歲山為界,南至簡家山分水為界,北至陳歲山為界,四至界址分明,給付該佃陳緣掌管為業,每年配納大租粟六斗正,至期到館交納,取出完單為照。自給之後,該佃務須照界掌管,不得越侵過界,聽其蓋屋居住,耕種度食,亦不得窩藏匪類,為非作歹,致生事端;如有此情,聽業主革逐出莊,不得異言;倘欲別圖轉手他人,任從其便。今欲有憑,合立墾批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收過盤儀銀完足,再照。

  業主張。

  道光四年十二月 日補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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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一 退佃田底字

  立退佃田底字人朱盛美,有開墾過業主吳分下水田一段,經丈三甲,坐落水漆林,東至圳溝,西至自已厝後牛埔,南至曾恆達田為界,北至徐思佩田為界。又分下田一段,經丈九分,東至自己厝前界為界,西至出水溝為界,南至曾恆達田為界,北至劉敬臣田為界。並茅厝一座四間,牛欄二間,仍帶竹圍菜園一段,四至明白。今因缺租,情願將田底、茅厝退還業主吳,三面言議,出得貼工資銀八十五兩番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田厝即付業主前去掌管耕作輸納。保此田厝果係盛美自己開墾之業,與叔侄兄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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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係是盛美一力抵擋,不干業主之事。此係二家甘願,日後不得言貼言贖,恐口無憑,立退佃田底字一紙,送為執照。

  即日收過契內番銀八十五兩廣完訖,再照。

  雍正十三年十一月 日。

                          代書人 弟名達

                          為中人 林志欽

                       立退佃田底人 朱盛美

                          知見人 汪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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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二 退佃田底字

  立退佃田底字人邱道,有承先人開墾濫田四甲六分正,坐落大武郡水漆林莊,年帶吳頭家大租粟三十六石八斗正,車工圳費照例配納,圳水通流灌溉。今因積缺大租粟二百零石,又新舊車工圳費銀三十九元零,願此業抽出一半田二甲三分,退耕抵還所缺大租粟及車圳銀一半,面會折番銀七十元;餘缺一半大租粟及車圳銀,仍帶在餘一半田二甲三分之額。先問房親叔侄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業主吳郡山出首承坐,三面議定著下時價番七十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訖,抵還大租;其抽出一半田,隨踏明退歸郡山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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掌管輸課,日後不敢再言找贖。保此田二甲三分果係道承先人開墾之業,與房親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道自出頭抵擋,不干郡山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退佃田底字一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來契內銀元,抵還大租完足,再照。

  乾隆四十九年十一月 日。

                          為中人 邱養

                          知見人 邱達

                      立退佃田底字人 邱道

                          代書人 林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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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三 退盡佃字

  立退盡佃字大崙莊陳外,有承父及伯等田底共七分三釐,址在吳厝莊東勢洋,坵數不等。因積欠大租一百七十五石無力完納,而業主公項嚴切,願將此田底踏明界址,退盡歸還業主抵完公項。自此退還以後,業主或給他人,或付別耕,俱聽主裁,日後外以及子孫等不敢異言生端。此係甘願。各無抑勒,恐口無憑,立退盡佃字一紙,付執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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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六年十二月 日。

                          為中人 曾承捷

                       立退盡佃字人 陳外

                          代筆人 洪騰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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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四 退佃字

  同立退佃字人崙仔莊陳德興兄弟等,有承祖父坐落牛椆仔莊水田一段,東至黃家田為界,西至水溝為界,南至自己田為界,北至莊家田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帶納陳業主大租穀三石五斗正。自道光十五年,至道光二十年,大租穀數百餘石,業主累次究討,兄弟商議,願將田業立字退佃,托中送歸本業主陳榮德堂掌管。即日同中踏明界址,交付本業主掌管,田耕種,後日兄弟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係是陳德興兄弟承祖父自置物業,與外人及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為礙。此是二比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退佃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將田同立退字一紙,送歸本業主耕,收抵正供,再照。

  道光二十五年三月 日。

                          代筆人 陳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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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中人 黃再松

                       同立退佃字人 陳德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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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五 退耕歸管字

  同立退耕歸管字人胡耀宗、王進布、張士路、王忠助等,先年各人等承祖父兄有向高煥觀認山林山埔一所,址在南港仔六坑內灰坑西勢,東至坑底,西至大崙背,南至大尖角;北至石門外二小崙仔,各為界。前來開闢耕種,於今多年,其山地又瘦,況宗等夥記人等各遷移他處,爰是宗等夥記相邀,托中向山主高煥觀之親高胡觀身上懇出工本銀十四大元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將認山田原界,同中踏明四至,歸還高胡觀歸一掌管。自今退還,日後宗等及子孫永不敢異言再來耕種生端。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甘願退耕歸管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工本銀十四大元正完足,再照。

  道光二十九年二月 日。

                          為中人 王忠起

                        在場知見人 張神助

                        知見人執筆 胡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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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見人 張萬祥

                     同立退耕歸管字人 王忠助

                              王進布

                              張士路

                              胡耀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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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六 佃 批

  本業主吳,有水漆林莊,土名羅厝莊崙仔腳前荒田一所,原屬本戶下佃丁劉思、劉道明、黃可暢、黃烈南等田額,被水浸濬,不堪耕種,該佃等逋負穀致累,本業主賠徵課餉多年,茲有郭盛宗前來承認給佃,就該處底下荒田一所、魚池大小三口,憑定南北照大口池岸直透至東福興莊竹仔腳出水溝為界。其荒田一所,不許將田開鑿魚池等項,年定輸納本業主大租銀八大元。嘉慶五年始,逐年租銀至十一月清完,給單執照;倘有至期拖欠租銀,以及防礙滋事,聽本業主另招佃宗,不得藉給滋蔓、混侵界限等情。給佃批一紙,付宗執照。

  嘉慶五年三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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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七 佃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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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衙管下睦宜莊,有添亨田六甲八分,因積欠大租縠無力完納,將田底退為本衙管掌為業。茲據陳永萃亨到館求給此田底,其田六甲八分,坐在睦宜莊前,坵數不等,東至金、陳宅,西至葉宅田,南至大圳,北至陳宅為界,四至明白,三面議定銀價六十四大元。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底聽永萃亨前去掌管耕種,永為己業。年該納大租穀五十四石四斗正,照莊例自備乾淨好粟,車運到本衙鹿港倉交納,不得短欠升合;如有短欠,聽業主吊起別耕。今欲有憑,立給批一紙,付執為照,行。

  嘉慶五年七月 日。

                           中人 黃為玉

                          立給托 施伯慎

  批明:陳英觀、陳鶴觀、陳珠明同買過田六甲八分,作三分均分,每份分田二甲,珠明二分六釐六絲,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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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八 開墾田契字

  立開墾田契字業主王福記,有海埔地一處,址在大肚西沙轆堡三塊厝莊下海埔,東至本佃楊清冬兄弟公田界,西至橫溝界,南至本佃楊清冬兄弟公田界,北至大溝界。今據佃人楊定觀前來認墾,築旱田一分,年配大租粟二斗,併配大肚溪圳水通流灌溉,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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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收過佃人楊定觀來墾禮銀二大元,隨將此業交付楊定觀永遠掌管。口恐無憑,立開墾田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墾字內墾禮銀二大元正完足,再照。

  再批明:另借洋銀二元,即將每年大租付銀主扣抵利息,逐年免納,再照。

  業主王。

  光緒十年十月 日。

                     立開墾田契字業主 王福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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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九 杜賣盡根大租契字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詹捷三,因先年有自置歸管詹繼昌莊佃大租粟,址在大加蚋堡新南莊,土名三重埔莊,抽出二佃戶闕月騫、闕光春歷年原應納大租粟二石五斗正,光緒十四年間扣四成,尚剩六成,年該納大租粟一石五斗正。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二佃之租額出賣與人,先問房親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同向與佃戶闕永成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盡根價銀二十四大元正。其銀字即日同中兩相交訖,其此租粟隨即同中交付買主闕永成取收,永為自己之租額,以至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大租委係是捷三自置之租額,與別房人等無干,在先亦無典借他人財物交加不明為礙;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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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弊,捷三自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捷三親收過契字內銀二十四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其承買契約佃冊,有帶別佃,不能繳帶;或要用之日聽便取出,不得刁難,聲明再照。

  光緒十六年十一月 日。

                          為中人 詹盛發

                          知見人 弟在源

                          在場人 男清溪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 詹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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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0 撥莊業佃租質借銀字

  立撥莊業佃租質借銀字業戶林明註,即林光註,同侄林國榮等,有承祖父遺下管收里族莊莊業佃租,歷掌收租,照完供採無異。今因乏銀別創,情願將此莊業佃租為質,托中引向林安邦借過番銀四百大元,三面言議,全年願納銀主租利大租穀三十六石。其銀四百元,即日同中交光註叔侄親收足訖;其遞年應納銀主租利穀三十六石,即就里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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莊屬佃林安邦之現耕,遞年分作早晚二季,對半交納,早季六月內交納早穀一十八石,晚季十月內交納晚穀一十八石。其穀務要晒乾搧淨,按年按季照數交納,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混用濕冇之穀抵塞各等弊;如有此弊,光註叔侄自願補足交納,不敢異言。借約三年為限,自道光癸巳年冬起,至丙申年冬至前止,如遞年照納銀主租利穀外,聽光註叔侄備足原借番銀四百元,贖回莊業佃租借字;若無備銀取贖,仍應聽林按年就伊現耕控抵租穀三十六石,不得異言。此係現銀明借,出自甘願,並無抑勒,不得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撥莊業佃租質借銀字一紙,並繳贖回林得三典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質借銀字內番銀四百元足訖,再照。內添註「安邦」二字。

  道光十三年十一月 日。

                         為中保人 林居觀

           立撥莊業佃租質借銀字業戶林明註,即林光註親筆

                           同侄 林國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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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一之一 鬮分字

  同立鬮分字人郭振岳、姜勝本,緣於雍正十三年,向老密氏等合給大溪墘榔林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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埔一處,東至高山頂,西至海涯,南至大溪,北至大堀溪,四址明白。協同招佃墾闢,陸續成田,報陞在案。因乏溪流灌蔭,乃是旱田,不堪奉文丈甲,依年冬豐歉,一九五抽的,業主得一五,佃人得八五,收租供課無異;祗以佃戶日多,事務日繁,合理之難免維艱,曷若分收之較為方便。爰是鳩集佃戶酌議,隨其美惡,品搭勻稱,踏明界址,課業對半均分,立鬮拈定,至公無私。焚香告神,拈著者永為己業,分戶各管,稟蒙廳憲王立碑定界址,勝本拈著東畔,振岳拈著西畔。自今以後,各管各業,各完己課,世世子孫永不得侵佔翻異滋端。此係仁義合夥,各憑公道,兩無迫勒,但恐日久口說難憑,合立鬮分字二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批明(略)。

  乾隆九年 月 日。

                            代書人 某

                            在場人 某

                            佃戶  某

                            業戶  某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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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一之二 找絕杜賣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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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找絕杜賣契人張鳳華,弟觀華、會華,偕侄錫泰、姪孫潤番等,有同承父祖鬮分莊業二所,坐落貓東堡。其一原載土名岸裡社西勢尾,東至岸社冒仔達等埔溝為界,西至山坪頂為界,南至大車路為界;北至溪崁為界。又一土名阿和巴莊,東至搭連莊溝,與廖盛草地石碑為界,南至水堀頭張承祖草地石碑為界,北至敦仔等草地為界。兩處界址,俱各明白。前因積欠公項,就界內抽出大租,於乾隆三十六年間,向江九榮官典借銀三千六百元。又就界內抽出同莊等處十分之三租業,並配供粟番租,於乾隆三十七年正月間典與廖時濟官價銀二千二百元。又就界內抽出田四十甲四分,年帶正供粟七十五石零斗,係華叔姪留存自管。其餘界內各莊租業,帶納番租供粟採買等,於乾隆三十六年、三十七年併四十一年間,先後之契四紙,向楊振文官典契價共銀一萬八千一百二十六大元正。茲典年限未滿,又因積欠府憲鹽課,差追莫措,叔姪相議,願將各典找價賣絕,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向原典主楊振文官議找承買,三面言定連江宅、廖宅所典之業在內,值時價銀二萬五千一百二十六元,除原收各契典價銀二萬三千九百二十六元,再找賣價銀一千二百元,合共價銀二萬五千一百二十六元,折紋重一萬六千五百八十三兩一錢六分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原典莊業照前契內所載坐址租額,付與銀主楊振文官永遠管掌為業,仍帶納番租供採丁耕等項。其前年所典江宅、廖宅之業,亦即對明付與楊振文官前去備價贖回,歸一掌管,永為己業。其應納番租供粟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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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前原典額所行,華等一賣千休,不敢異言生端,日後子孫亦不敢言找言贖。保此莊業俱係華等同承父祖鬮分界內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華等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永杜絕賣契一紙併連上手印契司單抄白番契,及原典找各契,共九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找賣價銀一千二百大員,合前年先後典找,併典江、廖二家各契典價銀共二萬五千一百二十六員,折紋重一萬六千五百八十三兩一錢六分足,再照。

  批明:華叔姪原留祖業,配納供粟七十五石零,茲再撥出供粟二十石零八斗四升五合九勺,配帶楊振文官完納。四十三年止,以前華叔姪等之事;四十四年起,後係楊宅之事。其丁耗照供配納,再照。

  批明:水堀頭下公館議約墻圍內正屋帶兩廊倉,此後歸楊振文官掌管為業,墻外兩邊護屋,仍歸華掌管,外帶北莊倉廒一坐,併歸楊宅,再照。

  批明:此業原帶朴仔籬口上下埤圳通流灌溉,及各莊牧牛壙埔一併歸付銀主楊宅掌管,再照。

  乾隆四十三年八月 日。

                          在場母 潘氏

                              潘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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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姪孫 潤瓊

                              潤番

                              潤奎

                              潤玉

                          知見兄 仁揖

                            叔 澄瑞

                          為中  謝大木

                              石媽慎

                              楊振翰

                            姪 錫泰

                          秉筆姪 雲川

                      立找絕杜賣契張 觀華

                              鳳華

                              會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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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二之一 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張元,有承父鬮分應分大武新莊魏媽光應分,每年該納大租糖三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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觔,折天平三百五十五觔。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借過何諒觀佛面銀四十大元,願將魏媽光大租糖三百觔付與銀主收抵利息,面限四年為滿,聽元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字,不得刁難。其銀如至期未便,仍付銀主收管,不得阻擋,亦不敢異言生端。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元自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合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四十大元完足,再炤。其上手大契係與別房相連,難以分拆,不得交付,批明再炤。

  嘉慶五年三月 日。

                          為中人 張士傑

                        立典契字人 張元

                          代書人 自己

  批明:嘉慶八年再加來佛銀十六元,批明又炤。

                         代書長男 大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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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二之二 胎借字

  立胎借字人張元,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郡城何諒兄借出佛銀四十大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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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新莊大租糖三百觔對佃與銀主以抵利息。限不限時,備足母銀清還,取回原借字;如無銀清還,聽銀主掌管,或要與他人,聽從其便,元不敢異言生端阻擋。保此園係元自置,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為礙。但上手契遭匪亂失落,故無繳連,日後尋出,不堪為用。口恐無憑,合立借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佛銀四十元完足,再炤。

  批明:嘉慶十七年十一月,再借過佛銀十八元,又炤。

  嘉慶十年三月 日。

                          為中人 張永達

                        胎借銀字人 張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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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二之三 轉胎借字

  親立轉胎借字人何高陞,今因乏銀費用,托中引就,向郡城嶺後街徐府合記借出六八重銀餅四十一元半,將新莊大租糖三百觔對佃付與銀主以抵利息。限八年為滿,聽陞備足母銀清還,取回原借字;如至期無銀清還,聽銀主掌管,或要典與他人,任從其便,不敢異言生端阻擋。保此園果係陞承父在日,將銀借與張元,經元將園付掌之業,與房親叔兄弟侄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為礙,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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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陞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但上手契因張家遭匪擾亂失落,故無繳連,日後如張家尋出,不堪為用。口恐無憑,合親立轉胎借字一紙,並繳張元原借字一紙,共二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重銀餅四十一元半完足,再炤。

  同治四年六月,再借徐合記來六八銀一十元,每月願貼利息銀二角正,限至贖業之日,母利一齊清還明白,不敢短欠,何高陞親筆,批明再炤。

  咸豐十年十月 日。

                          知見人 妻陳氏

                      親立轉胎借字人 何高陞

                          執筆人 自己

                        為中人董事 黃光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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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三 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郡城內油行尾陳鉗,有承祖父明買盡根大租,在吧哖楠梓仙溪西里鹿陶洋界內。至於光緒十年間,父親陳高陞乏銀費用,抽出大租穀九十五石,向過嶺後街徐合記徐天賞承典佛銀五百大元,其業隨即交付前去掌管收成。今因乏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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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此大租穀九十五石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再托中引就,向過徐合記徐江漢三面言議,找買盡根佛銀五百大元六八正,合前計共一千大元。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找言贖。保此業係是鉗等承祖父之業,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或來歷不明;如有不明等情,鉗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實是二比兩願,各無反悔異言生端諸事,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找盡根契字一紙,並連上手契字十二紙,合共十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六八佛銀五百大元,連前典契面銀共一千大元,再炤。

  光緒十三年二月 日。

                          為中人 洪安官

                          知見人 陳火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 陳鉗

                          代書人 林德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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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四 賣盡契字

  親立賣盡契字人郡城內陳火,有承祖遺下明買大租草地二宗兩所,坐落土名東西;又一所坐落土名內茄茇;其東、西、南、北四至,俱各載上手契內明白為界。此界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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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年應抽大租穀共一百九十二石。因自光緒甲申年六月間,先父在日,將此界內大租抽出九十五石,典過徐合記,上手契內經已批明,火所收歷年尚存九十七石之額。今因乏銀別置,情願將此額大租草地出賣,先問房親等人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嚴清池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四百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草地大租隨即踏界對佃,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得言及找贖滋事。保此業果係是火承祖遺下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火自當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兩願,口恐無憑,合親立賣盡契字一紙,並上手契四紙,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百大元,再炤。

  光緒丁酉年八月 日

                          知見人 妻李氏

                      親立賣盡契字人 陳火

                          為中人 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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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五 鬮書字

  同立鬮書字人嚴樟港、嚴清池、嚴江淮等,有公置大租粟一宗,大租戶在鹿陶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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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西等處。今因人口浩繁,同請公親相議,將此大租粟石踏作四份均分,其樟港、清池、江淮等每人各應得一份,餘尚伸一份,公同妥議,交付樟港歷年掌收,以為祭祀諸費。此係二比甘願,日後不敢異言滋事,口恐無憑,同立鬮書合約字一樣三紙,每人各執一紙收執為炤。

  計開各房應份大租粟石列明於左:

  一、議:嚴樟港大租粟控除完糧外,應分江全若干石,江察若干石,張登若干石,江心如若干,江錦成若干石,江寬裕若干石,江光記若干斗,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抽付嚴樟港掌管,聲明炤。

  一、議:嚴清池大租粟控除完糧外,應分田府元帥若干石,江長若干石,江界若干石,江淇泉若干石,江光取、江光先、江月、江路四人公若干石,江額女冘若干斗,江興若干斗,江稅若干斗,徐玉升若干斗,江張若干斗,江再生若干石,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抽付嚴清池掌管,聲明炤。

  一、議:嚴江淮大租粟控除完糧外,應分江長記若干石,江賀自己若干斗,公需若干石,四條若干斗,江寅若干石,江再生若干石,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抽付嚴江淮掌管,聲明炤。

  一、議:存公需大租粟控除完糧外,江知若干石,江端若干石,江旺若干斗,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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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干斗,江匏若干斗,順德若干斗,江彪若干斗,江光取若干斗,江貴若干斗,江道若干斗,江都、江貴四人公若干斗,江鳥、江元、江泰若干斗,江蚊若干斗,徐阿茂若干斗,朱懊能若干斗,江番慈若干斗,江深山若干斗,江文邑若干斗,江天字若干斗,江阿留若干斗,江見共若干斗,張鐵若干斗,以上共道十九石之左,並抽戶名嚴先進、益隆所收租稅店稅,一切交樟港掌收,以為祭祠諸費,聲明炤。

  同治三十三年十月 日。

                          知見人 女冘母江氏

                       同立鬮書字人 嚴清池

                              嚴樟港

                              嚴江淮

                         為公親人 林美

                          代書人 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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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六 杜賣盡根大租契字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武西堡關帝廳莊第三十三番戶邱詩朝,有鬮分應份大租田,原丈二十甲零,內抽出原丈一十五甲五分三釐零四毫正,址在本堡新舊館莊、新竹圍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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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溝尾莊,每甲原前徵收大租粟八石,今留四成大租粟三石二斗,交佃完納地租,尚收六成大租粟四石八斗滿正,水銀每甲貼粟六斗滿正,車工每甲貼粟四斗滿正,係佃自運到館,按作早晚兩季對半完納,經風煽淨,年配納十五莊水分二釐,併帶收埔圳水通流灌溉。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大租出賣,先間房親叔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堡舊館莊第一番戶李晉興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訂時值盡根契價銀四百六十五元九角一釐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大租田甲聲等項載明,隨即對佃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租抵息,完納水分,永為己業。契明價足,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及找洗滋事。保此大租田係朝鬮受應份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等情,係朝出頭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特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手收過盡根契面佛銀四百六十五元九角一釐正,平三百二十六兩一錢三分七釐正完足,再炤。

  批明:鬮書大契尚有餘業,不得繳連,批炤。

  光緒二十七年一月 日。

                          代書人 邱啟南

                          為中人 邱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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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場見人 邱萬宗

                   立杜賣盡根大租契字人 邱詩朝

   計開佃戶:

  吳德昌原田三甲三;    徐教對、徐文對原田二甲五分三釐一;

  徐日章原田三分;     吳文理原田二釐二毫五;

  吳立記原田八分八釐一毫六;徐紅毛原田一甲二分零七毫;

  吳石才漁池九釐;     蔡長流宅四釐二絲五;

  吳貫世原田一甲四分一;  徐文開原田二分六釐三;

  吳乞食原田八釐;     邱獻廷原田三分二釐二;

  吳惠慶原田五分;     李清潔原田一甲九分六;

  吳和尚原田二釐二毫五;  邱禮興原田三分二釐二;

  邱禮皮原田三分二釐二;  錢祐原田二分;

  錢自在宅一分;      錢錄原田二分;

  詹禮水原田五分四;    詹心原田二分;

  詹老三原田二分;     詹業原田一分四;

  詹戇原田二分四;     盧興露原田五釐四毫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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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七 杜賣盡根大租粟字

  立杜賣盡根大租粟字人業主藍清固,緣光緒十年六月間,林西美頂買林淺水田一段,址在內新莊北勢,土名小坌,計共八坵,經丈五分,全年應納藍大租粟四石正。今因乏銀別創,願抽出二石出賣,托中引得,林西美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時值大租價銀十二元正。銀即日交收足訖,隨立字將此二石大租粟付與林西美永遠收掌,以後逐年尚賸納二石正。保此租係固承祖父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今欲有憑,立賣盡根大租粟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大租粟字內佛銀十二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年六月 日。

                          代筆人 廖必捷

                          為中人 林萬安

                 立杜賣盡根大租粟字人業主 藍清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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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八 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郡內莊雅橋吳昌記,緣昌記於道光四年閏七月間,承買陳錦官等大租產業,併退佃田底,及東西南北山坪溝漕抽的田園大小租業一宗,址在安邑羅漢外門田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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窟莊、梨仔坑莊、白樹林、浸水寮莊,舌仔尾莊、頂莊、頭崩崁莊、猴坪莊、紅花園莊、頭社莊、茅埔莊、金瓜寮莊、頂公館莊、九屎坑莊、王爺崙莊、牛寮莊、石門坑莊、芋匏莊、柑仔林莊,東至頭崩崁分水崙,西至石門坑山分水崙,南至梨仔坑土地公廟,北至枕頭山腳,四至明白為界。此次清丈,除小租由昌記給領丈單,自行完糧收租外,所有大租,當經與小租戶商議定妥,由小租戶領執丈單,本館則就小租戶帶納大租額徵,以十成抽出二成,貼歸小租戶承完錢糧;以八成照納本館所有大租錢糧,貼歸小租戶永遠照樣議承納,與本館無干。定議之後,所有十四、十五兩年小租戶應納大租,均以八成照完,本館亦照數承收,分別給付完單,各無翻異。緣昌記因從前積欠府轅公款,為數甚鉅,奉憲催追,乏項繳案,願將田螺窟、錦豐大小租館出典,先儘問房親人等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向郡內下橫街蔡自記,即蔡福謙堂出頭承典,三面言議,定時價六八契面銀三千二百元。其銀即日同中見收訖,其田螺窟等莊大租業、併退佃田底小租、及東西南北山坪溝漕抽的田園、並公館一庭,一盡踏明界址,逐照額徵,對佃交付銀主前去掌管,分別收租納課。其業限至於十五年為滿,聽昌記備足契面銀取贖;如至期無銀取贖,仍聽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保此業果係昌記承買陳錦官等之業,與房親伯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如有不明等情,昌記自當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亦無抑勒,口恐無憑,合立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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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一紙,並繳連上手契一紙,印照一紙,約字一紙,小租丈單七紙,串單七紙,共一十八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面銀三千二百大元足,再照。

  一、批明:公館原有損壞,應行翻蓋,估值須工料銀一百二十元,將來贖契之日照估數承坐,不得藉端推諉。

  一、批明:此典契應行投稅,將來贖契之日,自當照數坐還典主。

  一、批明:館中存有家器等件,點交典主收用,登記在簿,贖契之日,由典主交還;如有損壞,應毋庸議。

  光緒十六年五月初一日。

                          為中人 吳仲楊

                              陳岳生

                          知見人 敦達

                              敦追

                        立典契字人 吳昌記

                          代書人 林一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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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九 合支分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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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合支分人叔元登、侄阿大,先年同借有工本銀前來承退陳光禮、唐九生二家田分共一處,坐落土名武鹿溝坡下,奉丈四甲二分七釐,遞年完納頭家租粟二十六石三斗一升。其田請到家長叔侄同議:其田登坐六分;大坐四分。又帶房屋、家貨、禾埕、牛隻、菜園,係二家均分,日後叔侄不得生端異言。此係二家甘願,今欲有憑,特立合支分一紙,執為照。

                          家長叔 儒珍

                          房長叔 元德

                              仁財

                              仁亮

                              仁萬

  內批:水田水分四六均分,大坐四分,不得混爭。

  頭家租粟,係登納六分,大納四分。其屋,登坐左張,大坐右張。

  乾隆七年十二月 日。

                         代筆見人 林永瑞

                         立合支分 叔元登

                              侄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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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0 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

  立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人謝世安,先年兄弟三房分業,有鬮得水田一處,坐落土名大溪石磊仔。今將鬮內應得田業,截出一節,其業東至屈曲田塍石釘,與安自己田業毗連為界,西至田尾石釘,與房內阿福埔業毗連為界,南至車路,直下屋門首圳溝為界,北至圳屋門首圳溝為界,四至界址面踏明白。原帶長陂仔水田圳透落波池一口水,作六股均分,此業應得一股,以及魚蝦陂草,各照水額配分。又帶陂下圳路一條,其水由圳到田灌溉,並帶分納下則田四甲一分七釐二毫四絲正。至於六成大租,係安自己上節田業,每年包納清訖。今因乏銀別創,願將鬮內田業截出一節,先問至親不欲承典,托中引就廖麟雙出首承典,當日憑中三面言定,四至界址及界內所有之物時值起耕典田價銀三百二十五大元正。其銀色經中交與安父子親收足訖,並無短少,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之業;倘有上手交加來歷不明,係典主一力抵擋,不干承典人之事。即日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收租抵利。此田典期係不拘年限,贖回之日,銀還字還,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一紙,帶鬮分一紙,紅單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批明:謝世安實收到起耕典契字內佛銀三百二十五大元正,批照。

  批明:帶茅屋間數,及禾埕、菜地、風圍、竹木,三股安應得一股,俱帶交承典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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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掌管。其帶屋等件,係與廖家換水約界內,批照。

  批明:安上節田頭要開水圳路一條,透落起耕典業內通流灌溉,批照。

  批明:無利紅花銀四元,現時係銀主備出,到贖田之日,典主自當備還,批照。

  再批明:安田東南片開出小溝一條透落通流灌溉,批照。

  批明:至辛卯年,安父子再託原中,向得承典之人廖雙手內,加領到佛銀五十大元正,合上年典契字內佛銀,計共三百七十五大元正,言定每年租,不拘加減,係承典之人應得之額,安不能再向領租,批照。

  光緒十六年庚寅歲次十月 日。

                          為中弟 阿雲

                          代筆人 阿拈

                          在場男 阿引

                            姪 阿昌

                  立截節起耕典水田契字人 謝世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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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一 換田合約字

  同立換田合約字人何北海、吳泮水等,有自置過賴家水田一段,址在後仔莊東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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瓦前,清丈計二甲五分五釐四毫八絲,內抽出田一甲五分六釐九毫三絲,帶契四紙,丈單一張,永換與何北海掌管,配納糧銀。其田東至玄壇爺田界,西至小路外賴家田界,南至自己抽出田界,北至大路界,四至界址踏明。餘伸田九分八釐五毫五絲之糧銀,並契內所帶大租,仍歸水掌管,納糧完租。又海有承先祖父遺下水田一段,址在外新莊仔東門口,四至界址契內載明,原納折六成大租二石八斗八升,清丈田一甲五分六釐九毫三絲,帶印契一紙,又丈單一張,永換與吳泮水掌管,逐年安糧納租。此係二比兩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同立換田合約字二紙一式,各執一紙,永遠執照,行。

  光緒辛卯十七年十二月 日。

                          代筆人 何海乾

                          為中人 林元昌

                     同立換田合約字人 何北海

                              吳泮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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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二 杜賣盡根大租莊業契字

  立杜賣盡根大租莊業契字人林會友、胞弟林會坤等,有共承祖父林光邦、林呈輝遺下鬮業,應得林成祖大租莊業,地在擺接堡員林莊,佃戶呂君用現管業,呂水德每年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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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會友等大租穀原二十石零七斗,依舊章程加一五伸折兩平斗二十三石八斗零五合。於乾隆年間,祖父林成祖之子林海等向此小租戶田主借出佛銀一百零三元五角,將此大租付田主扣利以外,每年原應納大租銀十元零三角五點,奉劉巡撫清丈,扣四成歸小租戶田主完糧,大租粟實收六成,折兩平斗大租穀十四石二斗八升三合,折實銀六元二角一點,每年親帶到會友家納清給單,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創,兄弟相商,情願將此大租穀銀出賣於人,托中引向宗弟林益岳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大租價龍銀六十大元正。即日立字,其銀經中交會友等親收足訖,隨將此佃大租穀銀六元二角一點正,歸付林益岳管收。自用圖章掣給完單,該佃應照舊章程帶到林益岳家,年款年清,不得拖欠,宜照舊章就小租戶田主跟究,逐季加利,不得異言保。此大租穀銀果係會友等承祖父遺下遺業,應得之額,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如有此情弊,會友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仁義交接,現銀明買,出於兩願,各無反悔。自此一賣千休,日後會友等子孫不敢言及找贖,妄生覬覦滋事。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大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會友等親收過杜賣盡根大租莊業契字內龍銀六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友先祖以水租大租掛借銀項,字載聽贖,今議歸買主,不拘時價向贖,友等決無爽約,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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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二十八年壬寅十月。

                     小租戶田主認佃人 呂水德

                          代筆人 呂登波

                        為中人族親 林道綸

                       在場見人母親 陳墨

                 立杜賣盡根大租莊業契字人 林會友

                           胞弟 林會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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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三 杜賣盡根園契字

  立杜賣盡根園契字人郭循理,即郭正記,有明買過林毛氏園一宗,分為三段,址在八獎溪後莊。其一段,東至羅家園,西至黃家園,南至車路,北至羅家園崁。又一段東至張、羅二家園,西至黃家園,南至黃家園,北至溪。又一段,東至自己園,西至路,南至黃家園,北至溪。共三段,年配納林業主大租糖二百五十觔,又大租糖三百觔,大租穀六石,其東西四至俱明白為界。今因不合意,願將此園三段概行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黃信記出首承買,三面議定價銀三百五十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該園三段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銀主前去掌管,任從起佃招耕,收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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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租,永為己業,不敢異言滋事。自此一賣千休,日後不敢言找贖之論。保此業係記明買物業,與他人無干,中間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亦無來歷不明、積缺大租等情;如有等情,記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杜賣盡根園契字一紙,繳連縣給印照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契字內價銀三百五十元正完足,再炤。

  同治四年五月 日。

                          代書人 林克修

                          為中人 李日陞

                          知見人 郭士記

                    立杜賣盡根園契字人 郭正記

  業主林宏記批:該業原配租粟、租糖,議定每年每石折定完銀一元,每百觔折定完銀二元正,此炤。

  光緒四年五月黃信記批:此業原係林毛氏賣與郭循理,嗣理又賣與黃信記,氏偵知,向記懇贖。記念世誼,願將此業歸林毛氏贖回掌管,日後子孫不得翻言滋事。理合批明,存炤。

  光緒十四年二月批明:此宗之業係四大房輪流掌收,永遠為林家香祀之業,各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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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將此宗契據私行胎借典賣;倘有不肖子孫欲廢此業,望銀主切勿承受,姑存香祀,則陰冥感恩不淺;若貪圖此業,致廢香祀,定招陰譴。雖買此業絕人禋祀,買主亦必自絕禋祀,特此批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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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四 墾 單

  付單業主徐本定,於乾隆十八年間,承買汪淇楚,即戶名汪仰詹,土名眩被埔、迭船港、蠔港、大溪墘等處一半莊業,經洪仰詹報官勘明陞科在案。並據佃戶花殿安到來認墾伯公壢大窩莊青埔地一所,當即親具認耕領字,按年照例輸納租穀一九五抽的,明約租穀車運至倉,風扇乾淨交納,不得抗頑;如有怠惰頑延,拖缺誤公,及越分犯規,聽從業主呈官究治,起耕招佃,此單付照。

  批明:承給大溪墘伯公壢大窩莊,東至古水田尾伯公壢車路為界,西至山頂水流落透南溪灣崁為界,南至古水尾田尾透山溝溪為界,北至陂尾水流落分水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並帶伯公壢東界車路西一百六十止陂塘池一口。其界址內限至三年開闢,以後之大租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此埔地限至三年開不透,餘埔交還業主另招別佃,再照。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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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五 墾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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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莊有埔地一所,座落芝葩里,土名大崙對面埔頂。茲佃與黃改、陳炎、陳水犁分一張,前去出本鑿築埤圳,墾成田園,逐年收成粟粒、荳、雜子。未成水田,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業主得一五,佃耕得八五,不許未抽先糶,盜車別莊。若成水田,奉文丈甲,每甲納租八石,經風淨乾好粟,運到本港船頭下船;如不下船,車到倉口,上倉交足,不得少缺升合,及窩匪開賭等情;如有此事,併參年後開墾未遍,致荒誤課,其埔地不論已墾未墾,送還業主別行招墾,此批不堪行用。若欲回唐轉退下手,與下手之人同來印認佃約,不許私退私頂,妄退匪人,致滋多事。今欲有憑,給批一紙,付執為炤。

  其埔地一所,東至清波尾橫山仔,西至李端老坡上,南至小溝,與官廷德田界毗連,北至崙頂;四至明白為界,不得越界混墾,批炤。

  乾隆三十五年正月初二日給。             業主 郭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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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六 定額大租字

  立結定額大租字芝葩里業主郭際郎、郭天赦,緣該管莊內佃戶陳樹,即陳金鑾,有承管水田、埔園、壙地一處,原無長流大溪圳水通蔭田禾,每年供納大租穀係隨年豐歉,照依莊例一九五抽的。前因遞年來光景豐歉不一,未免有言多說寡之嫌,恐失業佃相依之誼,爰是妥商,按就三年所徵租額拘攤,以中平之年為準。即將該佃業管契內四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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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址,結定租額,即日當同言約承買陳鹽官田業四至內,每年結定課租穀三十六石正。從今以後,其界內所有田園埔地,不論已墾未墾,任從佃人開闢耕種,業主不得再議抽的;倘年辰不順,佃人亦不得藉口歉歲,短納滋端。至所結定額課租穀,該佃人每年應就早季收成之日,收足乾淨租穀,運至本館,經風扇淨,交納明白,給單付炤,不得異議。今欲有憑,立結租字一紙付執為炤。

  咸豐元年七月 日。

            立結定額大租字    業主郭尚,即郭際郎圖記

                       業主樽鄭,即郭王振圖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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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七 永遠定額大租單

  立結永遠定額大租單業主吳松記,有承祖父置墾芝葩里四莊等處租業,歷年照例抵佃抽收納課。緣目下凶豐不一,抽的維艱,是以眾佃戶邀集到館,永結永遠定額大租完納,使免抽的生端;本業主體恤佃情,爰從其便。茲據於卓厝莊佃戶來求結得承買宋勝坤水田、埔地共二段,其土名臣,及東、西、南、北四至列明於後。即日踏勘界址,內田額歷年該配納大租粟五石四斗正,俟早季收場曝乾之際,該現佃自當車運到館,聽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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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主經風扇淨,過租斗明量足額,完納清楚,割單執憑,不得少欠升合,亦不得濕冇抵塞。其界址內若有餘埔未墾,任從該佃戶開闢成田,本業主不得抽斤斗。至於凶豐之年,業佃兩無增多減少。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結定大租單一紙,付執永遠存炤。

  批明:其東西四至各載在墾契鬮書內註明,炤。

  同治十三年九月十六日業主給。

                   業主 業主來記,即吳松記為憑

                      業主吳振判,即泰記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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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八 永遠定例向佃取銀抵結額租字

  立給永遠定例向佃取銀抵結額租字業戶曾國興,情因本年缺乏公項應用,托中前去向得佃戶王來初,將去歲與黃曉辰合夥承買姜枝任、姜枝梅、姜枝娘兄弟等水田、埔地、屋宇、物業一所,座落土名蠣港後莊,東至樹梅坑崁頭立石為界,西至往上榔後莊車路立石為界,南至大坑透出後莊圳,至路、車路為界,北至崁墘繞崁圳透坡任、娘等厝前坡,壆由梅屋前園基田塍立石,直透出至後莊車路為界,並帶坡塘、水圳、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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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項,悉載夥買契約內註明。但此業原係旱瘠之地,務必佃人自備工本,勤勞開圳,築陂堵水,墾闢成田,方足灌銛蔭。早季收成,聽從業主照莊例抽的;而年辰有豐歉,業佃抽的有爭多較少之嫌,未免有失相好之誼。是以業佃相商,二比言定,佃戶王來初合夥承買契內應得一半田園、埔地、物業,暨墾屋宇、雜件等項一應在內,每年結定供納大租穀二十三石六斗二升五合,年辰豐歉,不得加減,永遠定例。即日佃戶王來初自己一半,備出佛銀一百八十六元二角五點正,經中、場見色現交於業戶曾國興等親收足訖,遞年控起,結減納大租粟一十八石六斗二升五合正,以抵銀利。自今向佃取銀結減供納,以後該佃戶王來初夥買契內應得一半四至界址田園、埔地、雜業等項,無論既成未成,永遠定例,每年足額供納大租五石,風扇精淨,自運到館,交納業戶,給單付照。此乃業佃商議,二比允悅,永無反悔,嗣後佃戶王來初亦不得向業戶取討銀項;其業戶曾國興以及子孫人等亦永不得翻異找贖。將此佃戶王來初夥買契應得一半田園、埔地、物業等項,按甲陞科租;倘日後如有奉文陞科租,係業戶曾國興等自行支理,不干佃戶王來初之事。口恐無憑,立給永遠定例向佃取銀抵結額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業戶曾國興等經中、場見實親收到結減額租字內佛銀一百八十六元二角五點足訖,此照。

  光緒七年十二月 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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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九 定額租約字

  立給定額租約字業主林,為結鐵租以便交納事。緣本戶承管澗仔壢中壢舊社莊佃,係大溪圳水通流灌溉者,年間依例供租;所有欠水田園,不堪奉文按丈甲聲,就本處作坡引泉灌溉,遞年各佃戶耕種田園,悉照臺例一九五抽的。近因天年豐歉不一,抽的艱,難是以佃人前來相議,今有佃人鄒榮發與游元盛合買王賀令、王力契內田埔,四至界址俱載鬮書內明白,遞年願將結定租額粟一十三石二斗正。即日言約,早季收成之日,務宜晒乾精淨,運至公館重扇,照數憑租斗交納清楚,割給完單執照。如天年豐荒,兩無加減。自結以後,界內稍有餘埔,任闢墾成田,永照額租供納,不得藉延。此係田業兩願,並無迫勒,今欲有憑,合給定額租約字一紙,付佃執照。

  業主。

  道光七年十二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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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0 定額租字

  立結定額租字業主林,因本戶莊田原無大溪圳水,只就本處築坡堵水灌銛蔭,徵收租穀,依照臺例一九五抽的,前於乾隆二十二年,奏文清丈,除有大溪圳水之田按甲供納外,間有瘦田,難堪按甲,仍照臺例抽的;近因豐歉不一,每有爭多減少之嫌。今因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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苓溪莊林水、林自、林厥前來商議,就於名下原抽的,結定額租九石,無論豐歉,照結定額租,遞年早季風乾淨穀,運赴倉口交納,不得短少拖欠。倘有奉文復丈,不計甲數多寡,業佃不得異言爭加減少,俟開出大溪圳水,照前給田批丈明,按甲照例供納;如無大溪圳水,永照四至界內結定額交納。此係業佃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結定額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業主。

  道光十二年十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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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一 結定租約字

  同立結定租約人業主郭龍文,佃人游德來、游德,為結定鐵租額,以便交納事。緣本戶莊佃原無溪水,祗係本處佃人就將埔窩築坡,蓄水灌溉,依例供租,所有欠水旱磽田園,不堪奉文丈甲,係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恐因天年豐歉,免致爭多減少,是以業佃相商,上、中、下三年攤定大租,免費抽的之勞。議結:茲埔心水尾莊佃人游德來、游德名下自先年承買吳宅田園、埔地一處,東至徐宅車路為界,西至溪直透高宅園岸為界,南至本宅大坵園為界,北至海豐坡莊頭大車路為界,四至界址分明。界內一應議結俱定,無論已墾未墾園田、埔地,遞年早季悉照結定租額穀二十三石四斗五升正完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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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宜風扇乾淨,運到館交納,給出完單,付佃人收執;稍有荒埔餘地園林,任從佃人開築田園,業主不得再行抽的;倘有荒豐,兩無加減等情,永照結定鐵租完納。此係業佃兩願,並無迫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結定額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道光十四年三月 日。

                      同立結定租約字 業主

                          為中人 郭雲夏

                        在場人功侄 郭耀西

                          代筆人 郭孟珍

                           佃人 游德來

                              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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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二 定額田園大租字

  立結定額田園大租字人業主,因田戶林奢份下林仕龍,有承祖父遺下水田埔地一段,坐落芝葩里,土名舊館後圳股墘,其東、西、南、北四至界址,悉註在印契鬮書內明白為界。第是旱磽之田,不堪奉丈,難以按甲定租,遞年照莊例一九五抽的,歷來無異。但因歲之凶豐不同,而租之加減互爭,故與其勞而有業佃之誼,孰若逸而忘爭競之風。爰是業佃相議,就前的過三年租額折衷分平,逐年結定額大租穀九石五斗正,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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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人運到拔仔林館,經風扇淨,交納清楚,給出完單執照,不得有異。自此結定租額以後,無論年豐歲歉,各遵此約,兩不得生端;即佃戶林仕龍印契鬮書內管下界址所有埔園荒地,如有栽種開闢,亦在結內,不得再行抽的。此係業佃相議,俱屬至公,兩不相虧,日後不得反悔,口恐無憑,合立結定額大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道光二十八年 月 日。        立結定額田園大租字人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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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三 定額租約字

  立給定額租約字業主郭,為結鐵租,以便交納事。緣本戶四房人等承管澗仔壢大崙莊雙連陂背埔地一處,東至邱長埔為界,西至雙連陂水溝為界,南至崙頂山水分流為界,北至林家埔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其埔地原係旱瘠之所,並無大溪圳水通流灌溉,年間依例抽的,不堪奉文按丈甲聲,係佃人勤勞,即就本處築陂鑿圳,引水灌溉,墾闢耕種,遞年抽的不一,業佃維艱,是以佃戶藍對前來商議,即將承買藍天助埔地界內,不拘既墾成田、未墾埔地,遞年結定額大租四石正,永遠定例,不得加減。即日言議:早季收成之日,務要晒乾搧淨,運至公館交納足額,割給完單,付佃執照,不得藉延。此係業佃兩願,並無抑勒,不得反悔,今欲有憑,立結定額租約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結租字內實納額大租四石正,立批,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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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批明:倘年間播插單冬,即將單冬之穀抵納,立批,再照。

  業主。

  道光二十九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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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四 招佃字

  立招佃業主張承祖,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甲霧林莊。茲有謝登南兄前來墾,犁分一張,配丈五甲正,當日議明每甲首年納大租粟四石,次年納租粟六石,三年納粟八石,俱係租斗,三年以後,每甲八石,永為定例,年有豐凶,不得短少升合。其租粟要重風乾淨,不得以濕冇抵搪;其租穀要車運一半到鹿港交倉,一半運至彰化;倘不車運,照莊例每石貼工銀五分,交業主自己傭車。其銀隨租秤明,給發車工。其莊中修築埤圳及橋道雜費等,俱係佃人自己料理,不干業主之事,亦不得隱藏匪類等情;如有此情,聽業主稟逐另招別佃,其佃人倘欲別創,及退回內地,必先問明業主,查無拖欠租粟車工,併承退之人誠實,方允頂退,收回犁頭工本銀兩。今欲有憑,立佃批一紙付執為炤。

  乾隆元年十二月 日。             立招佃批 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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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五 墾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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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給墾批阿河巴莊業主張振萬,有自置課地一所,坐落土名餘慶莊,經丈東至林宅田為界,西至圳為界,南至六張犁小圳為界,北至車路界,四址丈踏明白,共有田一十一甲五分正。今招得佃戶王簡書前來,出得時值埔價銀一百六十兩正,其銀即日交收明訖,其埔隨踏交銀主前去墾成水田,內帶水分九張足蔭。當日二面議定,遞年每甲實納初年大租二石,次年大租四石,三年實納大租八石,係頭家租稅,永為定例,每甲隨帶車工銀三錢六分正,貼運課工腳費用。其大租務要晒乾風淨,不得濕冇;豐歉租無加減,亦不得拖欠升合。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勒迫,今欲有憑,立給墾批一紙,付為永遠執照。

  外批明:其莊中申禁,以及水穀,俱係佃人之事,再照。

  即日收過墾批銀一百六十兩足訖,再照。

  乾隆十二年八月 日給。

                              管事

                              業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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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六 招佃批字

  立招佃批字人業主張振萬,有承買岸裏等社埔地一所,坐落土名阿河巴莊上橫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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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有佃人品秀前來補給批單,原經踏過四址分明。又經業主丈過秀分水田五甲三分九釐,按甲納租,每甲納租八石,永為定例。係官較斗量,佃人自送至本莊公館交納入倉外,又貼納配運車工腳銀每石貼銀四分五釐,隨秤交納;如無隨租秤交,就租照依時價扣出外,方算實租。其穀務要晒燥重風乾淨,不得濕冇抵搪。至莊中修理橋路,開築埤圳,以及埤頭雜費等項,係佃人之事。再者,不得容留匪類,開場聚賭等情;如有此情,查出稟官究逐,另招別佃。若佃人欲退,此必要誠實之人方許授受。今欲有憑,立招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乾隆二十六年八月 日。

                              管事

                             業主張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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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七 墾 批

  立給墾批業主張振萬,有佃王文光自備工本前來認領墾耕餘慶莊埔地配丈二甲五分,初年每甲納租粟四石,次年每甲納租粟六石,三年以下每甲納租粟八石,以官較滿斗量交。租穀務要晒乾風淨完納,永為定例。但莊眾收成,牛車未免不暇送粟到港交納,今租粟約就本莊公館交收,每石議貼業主運課車工銀四分五釐,隨租戥納;如無隨租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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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就租粟內依時價扣出車工外,方算實租。其莊中修築橋道及坡圳,係莊佃修理;至完官陞科官發採糴,係業主之事。倘佃欲別創,招人頂退,必聞業管來人規矩去人無礙,方得授受。今欲有憑,立給墾批一紙,付照。

  批明:丈量以魯斑尺一丈五尺為一戈,批照。

  乾隆三十二年三月 日。

                           管事 張奕勝

                       立給墾批業主 張振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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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八 墾 字

  立給墾字業主楊,有楊鳳悟退佃田一甲二分五釐正,坐落大武郡西堡土名四埤厝莊前,東至圳為界,西至浮圳為界,南至林家田為界,北至劉家田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水湳拋荒,無人耕作,誠恐久荒累課,今招到邱鄰自備牛工、種子,前來開墾認耕,三面言議時值田底價銀四十大元正。即日其銀秤收足訖,其田隨踏明界址,付鄰前去掌管,永為己業。年該納本業主大租粟一十石正,又車工銀兩依例照貼,分作早、晚二季,對半挑到本館完清,不得拖欠升合。仍保此田係本業主己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以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本業主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係二家甘願,永無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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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口恐無憑,合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田底價銀四十大元正足,再照。

  業主楊。

  嘉慶一十三年正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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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九 永遠定額鐵租單

  立結永遠定額鐵租單業主郭際康、郭際榮,為結定額課租,以垂久遠,而便交納事。緣本館大溪墘莊等處原無大河圳水,墾田係佃人自備工本,勤勞築坡,蓄水灌溉,是以不堪奉文伸丈,每年係照例一九五抽的。但歲有豐荒不一,致業佃有爭多競少之嫌,今適因乏銀納課,爰招功兄際唐商議,勸其備出佛銀三百三十大元正,隨即交業主親收足訖,完納公項,並無短少分毫;而業主願將功兄上年鬮得嫡孫水田、埔業一處,座落土名陂寮莊南湖,四至界址等項俱載在典契鬮書內分明,就此一處之業,無論既開未開之田園埔地,願將租粟折減,結定每年應納定額鐵租粟市斗二十石正。每年至早季收成後,業主自到佃徵收,市斗量平交納,經風扇淨,不得濕冇抵塞;業主隨給出完單,付佃執照,豐荒兩不得加減,亦不得少欠升合。自結永遠定額鐵租以後,佃人永照此鐵租單課粟二十石正完納業主;而業主永不得於定額鐵租外,加收貼粒,亦不得再言勘丈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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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等情;如有勘丈陞科若干,係業主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係業佃兩願,恐口無憑,立永遠定額鐵租單付執為照。

  批明:業主即日實收過鐵租單內結定折減課粟佛銀三百三十大元正完訖,批照。

  光緒四年戊寅歲十一月 日。

                          中人  郭龍波

                          代筆  張漂盛

                  立結永遠定額鐵租單業主 郭際康

                              郭際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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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0 佃 批

  立給佃批業主驁西堂林,有彰化縣馬芝遴堡上崙莊原佃陳業亨田三分,坐在本莊,東至鍾宅厝滴水,西至監圳,南至許宅竹頭,北至大圳,四至明白為界。茲因原佃脫逃,致累課租,自乾隆四十三年起,至嘉慶二年止,共欠租四十五石四斗二升二合。本館將此田三分,招到陳寮亨前來出首認佃承耕,願出給批銀一十二大元,其田聽陳寮亨前去自備工本耕作,或築蓋房屋居住,聽其設處,子孫永為己業。逐年配納本館大租二石四斗,經風煽淨好粟,車運鹿港本倉交納。其田經被沙壓,開鑿工力浩大,首年因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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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以嘉慶四年為始,不論年冬豐歉,早冬完半,晚冬全完,不得拖欠升合;及不照理輸納,聽本館招佃別耕,寮不得藉端滋事。其田係陳業亨欠租之田,與別人無涉;如有不明,本館抵擋,不關陳寮亨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給批銀一十二大元足訖,再照。

  嘉慶二年十一月 日立給佃批。

                          業主 驁西堂林

                          管事 吳松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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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一 佃 批

  給批本衙管下睦宜莊有楊添亨田七甲四分零,因積欠大租,無力完納,將田底退歸本衙管掌為業。茲據陳永亨到館求給此田底;其田七甲四分零,坐在睦宜莊前,坵數不等,東至………,西至………,南至………,北至………,四至明白,三面言議價值銀六十四大元。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田底聽陳永亨前去掌管耕種,永為己業,年該納大租粟五十九石二斗零。茲恩去荒濫田二甲四分零,又許六年早季納租粟二十石,七年早季納租粟二十石,自八年起,按五甲額,每年該納租粟四十石正。照莊例自備乾淨好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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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運到本衙鹿港倉交完,不得短欠升合;如有短欠,聽業主另起別耕。今欲有憑,立給批一紙,付執為照。

  嘉慶五年七月 日。

                          中人  黃為玉

                          立給批 施伯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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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二 佃 批

  立給佃批人業主楊秦盛,有置買草地一所,坐落南大肚山腳莊,土名轆過。今有王及觀前來認佃開墾,議定犁分一張,配埔五甲,其埔好歹照配,付佃自備牛車、種子前去耕作,年照莊例,凡雜種耔粒,俱作一九五分抽的,不得少欠。如開水圳為水田,議定首年每甲納粟四石,次年每甲納粟六石,三年清丈,每甲納粟八石,滿車運到鹿仔港交納。如有熟田付耕,首年該納粟八石滿;如開水,每甲議貼水銀一兩一分。其莊內田得水尾承接,疏通上下水圳,係佃等之事。至成田之日,再丈甲數,每甲納租八石滿,不得增多減少;經風搧淨,車運到港完納,永遠定例。每年修理水圳係佃人之事。如佃等欲回內地,或別業,欲將田底頂退下手,務要預先報明業主,查其短欠租穀及新頂之佃果係誠實之人,聽其頂退,收回田底工力之資。其租稅務要逐年交納清楚,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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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欠升合,亦不得故違憲禁事。不遵莊規,窩容匪類,及為非作歹,如有此等情弊,被莊主查出,稟逐出莊,田底聽業主配佃別耕,不許異言生端。今欲有憑,立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業主楊。

  雍正十一年二月 日給。                知見管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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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三 佃 批

  立給批人馬芝遴堡中莊館業主施敦慎,管下有大崙莊佃黃祿等,有承父明買水田坵數不等,共田五分,貫在大崙莊西畔,東至本田,西至陳田,南至尤陳田,北至溝為界,四至明白,年配佃本館課租穀四石。因祿等積欠大租穀無力清完,願將此田底退還本館抵完大租,聽本館覓佃變賣完課。茲據大崙莊李象亨乏田耕作,到館承給田底,兩相言議,出得時價佛銀三十八大元。銀即日收訖,田隨踏付象亨管耕,永遠為業,日後子孫不得言及貼贖。至於每年亨自應按甲照季實納大租穀四石,不得少欠;倘亨欲移居別處,田聽其轉售,其水分應照分流通灌溉。今欲有憑,立給批一紙,付執為照。

  其歷年清圳溝泥,聽亨自行挑填,本田不得混亂,再照。

  嘉慶二十五年十一月 日立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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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中人 蔡地亨

                          批人  施敦慎

                          代書  陳時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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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四 招耕字

  立招耕字人廖名璨、黃富心,承領江福隆罩蘭埔地一所,招得楊亮自備鋤頭伙食前來耕作成田八分,每年該大、小租穀一十二石八斗。早、晚二季,乾淨量清,豐凶年冬,不得少欠;倘或少欠,任從田主起耕招佃;若無欠租,任從耕作;若欲別處居住創業,不耕之日,議定每甲貼鋤頭工銀二十元,將田送還田主,不得私退別人。此係二比甘願,口恐無憑,立字存照,行。

  批明:水田八分,不耕之日,該領鋤頭工銀一十六元,批照,行。

  嘉慶六年二月 日。

                         在場見人 黃運梅

                              黃振順

                              劉常立

                              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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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永彭

                          代筆人 江金濟

                        立招耕字人 廖名璨

                              黃富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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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五 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鹿港金和興街懋泰號黃深樹,有明買林炎水田四段:第一段址在楓仔藍莊東勢洋田中央,原丈三分五厘,東至林家田,西至施家田,南至黃家田,北至王家田。又第二段田址在深坵,原丈二分五厘,東至小圳溝,西至施家田,南至莊家田,北至車路。又第三段址在埔尾,原丈一甲,東至圳溝,西至圳溝,南至林家田,北至大岸;連過圳一坵在內,東至梁家田,西至圳溝,南至林家田,北至墓界。又第四段址在車路南畔,原丈二甲一分,東徑圳溝,西徑陳家田,北徑至車路;又園一坵在內。合共四段。其東、西、南、北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年配納銀糧平四兩六錢三分四釐,並及水份通流灌溉。今因乏銀別用,願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典本港金福興街蔡滋生堂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依時盡根田價銀六百大元,庫平四百二十兩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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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佃耕作,永為業產。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等情。保此田係樹自己明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銀元,並無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樹自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並繳上手鬮印契七紙,合共八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來盡根契面銀六百大元,庫平四百二十兩正完足,炤。

  一、批明:第四段小溝南畔並繳上手鬮印契七紙。畔田額一坵,原丈二分,抽留自掌,不在買內,並無帶大租錢糧,合應批明,再炤。

  一、批明:林家舊墓三,日後拾起,其空地依舊付銀主掌受,批明再炤。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 日。

                          為中人 梁江堂

                              王永發

                              黃登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 黃深橫

                          代筆人 黃世芳

                        在場知見人 李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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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六 永退耕田厝地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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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永退耕田厝地契字人陳同,同侄埤、桃、奚等,同承祖父遺下開墾叛產水田一段,大小坵數不計,帶厝地、竹園、並雜物等項盡在內,坐落擺接堡,土名里末莊,經丈一甲三分零,配納叛產租粟三十一石九斗二升零,又帶納林業主大租粟二石七斗三升零,配食大完坡水一甲九分,引入私圳溝到田通流灌溉充足。其田東至大路為界,西至圳溝為界,南至圳溝為界,北至林家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明白。今因乏銀別創,叔姪商議,願將此田業退耕杜賣與人,先盡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吳三桂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定時值契價佛銀一千零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即將此田厝地、竹園,一概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招佃耕作,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保此田業係是同等承祖父遺下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弊,如有此等情弊,係此賣主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一賣千休,四至界內寸土不留,日後子孫人等永不敢異言找贖生端等情。此係二比甘願,仁義交關,各不得抑勒反覆,口恐無憑,立永退耕田厝地契一紙,又帶墾單一紙,保結狀一紙,佃批一紙,共四紙,付執為照,行。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內佛面銀一千零二十大元完足,再照,行。

  同治五年十一月 日。

                          代書人 陳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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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中人 徐江

                              呂欽

                         在場見人 陳李氏

                    立永退耕田厝地契人 陳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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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七 退耕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立退耕杜賣盡根田厝契人俞百合,同胞姪雙月、添元等,有承祖父墾闢併自置水田二段,坐落擺接漳和十二八張莊。其田東至李家田岸毗連界,西至童家田岸毗連界,南至大圳腳小圳界,北至俞家竹圍腳小圳界,配納叛產供餘課租粟全年十三石四斗八升四合六勺正。又一段東至俞家田毗連大岸界,西至俞、賴兩家田大岸毗連界,南至俞家田界,北至賴家田岸毗連界,配納叛產租粟全年二十二石零七升九合正,各折銀完納,執完單憑照。大安陂大圳水透大小圳通流灌溉蔭,其南勢大圳邊,合等將田築店仔基地,蓋茅厝一座並門窗、戶扇在內;又帶厝宇茅屋一座,連地基、竹圍、菜園、禾埕、子、樹木、雜物、池塘、水堀一概在內。其竹圍東至竹圍後牛路界,西至厝前莿埒界,南至李家厝後莿埒定石界,北至竹園外田橫路界。又帶牛路通行透大山各段,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銀別創,叔姪商議,願將此物業盡行出賣,先問本族親疏人等俱不欲承受,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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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中引就,賣與陳志仁、鄭興宗同出首承買,即日憑中三面議定時值價銀折紋庫銀四百一十四兩正。其銀、契原日憑中兩相交收足訖明白,其水田、厝宇照契內界內暨雜物等件盡行憑中踏明,交付買主陳、鄭掌管耕作,收租納課,永遠為業,任從其便。保此物業正行交易,極價明買,杜賣千休,寸土不留,日後價值千金,永不干俞家之事,永無增添取找洗之理。此物業明係合等承祖父明置之物業,與房親叔兄弟姪人等無干涉,並無來歷交加不明等弊,亦無拖欠課租及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等情;如有此情,俱係合等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日後子孫人等永不敢異言生端滋事;倘有失落字約,日後取出,不堪行用。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退耕杜賣盡根田厝契一紙,併上手印契粘連司單共一紙,憲丈單一紙,舊鬮書一紙,共四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憑中,叔姪同收過契內銀折紋庫銀四百一十四兩正足訖,再照。

  批明:舊鬮書併上手光錢印契、司單、墾單;若要用,取出公照,不得刁難,批照。

  道光十四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簡為貴

                          為中人 俞成仁

                              陳觀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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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場見族叔 得壽

                              振壁

                           堂弟 仁溪

                            男 成章

                立退耕杜賣盡根田厝契字人  俞百合

                           胞姪 雙月

                              添元

  外批明:倘若皇恩大赦,叛產租照依時莊例,不得刁難,批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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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八 杜賣盡歸就田園竹圍契字

  立杜賣盡歸就田園竹圍契字人洪金定,因乙酉年同郭士英、郭維記、洪金定、孫文彬等四人合夥,明買過陳熊兄弟等水田埔園連竹圍計共三段,坵畝不計,按四份均分,定應得一份,當經立約分管,址在擺接堡永豐莊,土名秀朗崁頭。其田東至王家田為界,西至陳聖王田為界,南至孫家田為界,北至至大崁為界。又溪底田,東至孫家田為界,西至郭家田為界,南至路透王家田為界,北至郭家竹圍為界。其埔園連竹圍,東至孫家竹圍為界,西至郭家竹圍為界,南至孫家田為界,北至大溪連顏家園為界,四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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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址各明白。經憲丈明中則,定分得田六分零六絲正,年納錢糧正耗銀一兩五錢一分五釐七毛二絲。又園明丈四分八釐零五絲二忽,年納正耗錢糧三錢二分零一毛四絲。帶永豐寮大坡圳水,一分七釐五毛水份田通流灌溉充足,年納叛產租粟二石四斗四升六合二勺五抄;又納林成租大租六成,折二斗九升七合;又納番全降口糧六成,折七升五合正。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田園、竹圍等盡根出賣,先向過股夥居親叔兄弟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與孫金聘出首承買歸就,時同中三面議定,依時估值盡根價銀六百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交定親收足訖,其田園、竹圍等立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來掌管佃,收租納糧納課,永為己業。自此一賣終休,四至內寸土無留,日後定及子孫永不敢言及貼贖找洗等弊。保此田業係是定同郭士英、郭維記、洪金定、孫文彬合夥明買,四份得一份物業,與房親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交加來歷以及拖欠錢糧租等項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定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歸就田園、竹圍契字一紙,並繳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又帶墾批二紙,又帶新丈單一紙,又分管約字一紙,計共六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歸就契內銀六百八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字內添寫「明」一字,又解「壹」字一字,聲明,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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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清光緒十九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陳俊哲

                          為中人 戴榮泰

                          知見人 洪保勝

                              洪三監

                          在場人 洪門朱氏

               立杜賣盡根歸就田園竹圍契字人 洪金定,即頭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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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九 奏議中之一段

  芎蕉灣之雞籠山腳,隘丁三十名;銅鑼圈,隘丁二十五名;蛤仔市,隘丁六十名。

  以上共隘丁一百一十五名,每名年給口糧穀三十石,向係莊民業四佃六,公同出。今該處田面大租已經歸屯,則係屯為業主,所有應貼四分之糧,業經議請於官收田面租內抽給,全年共應給口糧穀一千三百八十石,折佛銀一千三百八十元。

  又九芎林隘丁一十名,每名口糧穀三十石,向來亦係業佃出。今該處田園全數歸屯,所有大小租息俱充屯餉,並無另有業佃可以出,所有口糧亦經議請於屯租內官為照給,全年共應給口糧穀三百石,折銀三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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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0 諭 示

  代理臺灣府苗栗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林,為出示曉諭事。案據貢生劉育英等稟稱:竊維臺灣自康熙二十二年入版以來,南北路有水處聽民成墾,或請官給墾,湊股力墾,向番買墾,由番出墾,其業底來歷有不同,即配納之租亦各異。有納漢墾戶租,有納番口糧租、屯丁租,有納正供租,各款租稅條目向來田業流交契卷註明,租單鑿據,通臺皆然。惟口糧與墾戶租相符,均由私記圖章出單收取;至若正供租,正是錢糧;屯丁租有如軍餉,俱屬國帑,如同一轍,故力墾買墾者,是謂小墾戶。闢業主或納屯租,或納正供,皆憑官印官戳納單收納,即轉繳與官,歷造有案可查,非納口糧墾戶之可比,豈有屯租既免而正供猶要配納之理;果如是,則是兩錢糧矣!伏查此弊,皆由番棍乘機擺弄,藉影冒混,邇因苗栗環城左右六莊佃戶,原納正供者獨多,概被四社頭目混指為口糧,謊請官差冒款追索,上瞞憲聽,下吸民膏,似此混取不明,群情何甘!非蒙新憲作主,諭止冒混,考查分別申詳定納,則民心之不平,何來鳴於上聽。為此,合將納款各情節披情憲鑒外,伏乞恩准,德政施行,切叩等情,到縣。據此,查臺灣清丈,各屬應徵屯租,先奉奏准一律升科,改租為賦,旋經臺灣、彰化兩縣會議徵收屯租緣由,詳奉宮保爵撫憲批司飭,經本府憲查復:臺灣屯田,向於完納屯租之外,又完墾戶租番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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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現在墾戶番戶皆遵章減收四成,貼給小租戶承糧,新糧既有所出,若屯租概予寬免,與民田軒輊大殊,恐多藉口。請如該縣等所議,將屯租改為官租,按款徵收六成,報充公用,試辦一年,造報立案等情稟復,業經藩憲通飭全臺南北,必須一律分行查復核詳在案。是此項屯租改為官租,仍復徵收,而墾戶各戶均遵照減收四成,該番社頭目自向收六成租榖,係照現定章程辦理。至於正供即係現在之正賦,已於番租核減四成,貼歸小租戶完納,並非有另加錢糧。乃近來控爭番租之案層見迭出,顯因改章之初,輒藉刪除屯租名目,從中阻撓,既可概見。據稟前情,除批示外,合行出示。為此,示仰闔邑各佃戶、業主人等知悉:爾等凡有應納番租,務須遵照現定章程完納清款,不得短少抗延;倘再仍前頑抗,定干拘究,其各凜遵,毋違,切切,特示。

  光緒十六年二月二十八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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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一 諭 示

  欽命福建分巡臺灣等處地方兵備道兼提督學政卓異加一級、軍功加一級、隨帶又加四級紀錄十八次張,為出示曉諭事。照得臺郡番地原無徵賦之例,不准漢佃杜賣典,續後查出歸番;淡防廳衙門未知奉有明文,將番田園亦照民例報陞,已經題陞入額,難於請轄。是以乾隆三十年間議定章程,分別番黎自耕,免其報陞;如係漢人佃種,仍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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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例勒令報陞,此亦耑指示斷還番者矣!今臺地番業已奉奏明徹底清釐,凡漢人典侵佔田園,悉行還番管耕,內有該番不能自耕,許令民人承佃,按甲納租,勻給眾番口糧,此實皇仁憲德,軫恤番黎有加無已之至意。本道因念熟番滋生日繁,謀生日蹙,幾難存活,嚴督該府廳縣實力請查,凡被漢人侵欺田園,悉斷還番管業;其該番多有不能自耕,給於原佃人承種,照例每甲田收租八石,每甲園收租四石。以之勻給口糧,未必能週;若飭令輸供,目下徒有歸番之名,將來恐有追呼之累。復請嗣後凡斷還番管業,著民人向番承墾納租,概免報陞,以收恤番實效。茲經布政使司轉詳,奉督、撫兩憲批准,移知到道,除分行府廳縣遵照外,合就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全臺業戶、佃民、社番人等知悉:爾等感皇恩浩蕩,憲仁汪濊,務須各守本分,盡力田園,按例納租,民番照舊相安,共享昇平之福;慎勿彼此爭競,以及犯科,致蹈法網,後悔莫及。凜之,勿違,特示。

  乾隆三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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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二 當大租銀字

  立當大租銀字人蘇順昌,承父向隘番承墾有埔地一所,坐落土名石角福隆莊莊前一份,招佃蘇連進墾闢成田,坐址墾約載明,遞年帶納大租榖一十三石,豐荒永無加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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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因乏銀家用,前向叔祖德興手內當過佛銀六十五大元正,憑中交清訖,當日三面言定,每年每元銀母貼租榖二斗正,遞年共有利榖一十三石正,即將連進一佃份下大租對收,早晚二季均納,不得拖欠。其當自癸巳年春起,至壬寅年冬止,共十全年。限滿之日,銀到租還;至期若無銀還,不拘年限,任從德興收租,以抵字內銀利之需。其番租係昌自理,不干承當人之事。此係叔姪二比甘願,兩無迫勒,口恐無憑,立當大租銀字一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昌實收到字內銀母六十五大元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其租為挑到寮下,每石工錢五十文,係昌自理,批照。

  道光癸巳(十三年)二月 日。

                          在場中 蘇發魁

                          佃戶  蘇連進

                          代筆  管文清

                       立當大租銀人 蘇順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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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三 諭 示

  署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郭,為呈明害端,墾請示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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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保番黎事。據岸裏社總通事潘進文、副通事茅格馬下六、潘振綱、土目潘學稱:竊岸裏等社管轄田園,仰蒙皇恩免徵,悉係各番自墾自耕。守隘口糧之業,漢佃耕供租,準以三年限滿,業還番管,自耕或另招別佃,漢佃不得霸耕滋事;即間有社番窮苦缺銀典租,務要當社算明立約,總通事蓋戳,俾無估重利,銀到田還之弊。茲查得岸社轄社漢佃多有捲剝重利,竟將番租包吞十年、八年,併賄寫銀到田還字樣,以致社番有田無租地,其弊害一也。擇地安,各有界分,查漢人屢在社番田園內盜葬塋,番覺向阻,反捏毀骸滋訟,其弊害二也。越界私採,例有明禁,查漢奸愍不畏死,屢越南勢坑、烏牛欄、東勢角、校標埔及薯舊社等處抽籐釣鹿,燒炭煮,私採芋草枋料,一遇生番戕害,反敢藉匠名色抬屍訛索,輒滋訟累,其弊三也。缺債向討,理固然也,查漢人多有藉名討債,闖入社內,誘姦番婦,其弊害四也。更有甚者:漢奸欺番愚昧,始則用酒煽誘,借居番社,作為餌釣;盤踞日久,用銀驅番,擅將社屋拆毀,希圖闢田剝利,致社番無棲身之所;復敢窩容盜賊,其弊害五也。茲文承充總通事之責,查明各款害端,乞准給示禁除,庶漢奸知儆,地方裨益,切叩,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該社界內各莊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凡附居岸裏等社界內,毋許故犯該總通事潘進文呈稟前項五款害端,以致民番貽累,地方靡寧等弊。該管社通土等務宜隨時防範,嚴密稽查,自禁之後,倘有頑民愚番及奸徒宵下仍前抗違,致犯前稟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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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通土等即指名稟赴本分府嚴行法究,決不稍為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五年二月二十九日給發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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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四 諭 示

  特授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記錄十次吉,為稟墾示禁奸棍踞社等事。本年五月十八日,據淡屬竹塹社通事荖萊湘江、土目衛福星等具稟,詞稱:江等番社附近城郭,每有漢奸包藏禍心,來往踞社,即為社棍。窺伺社眾誰者業多,誰者業少,專工放債,重利翻算,估剝刻,番愚將業定價,逼寫典契,些需找足,佔為己有,至親備價向贖,刁掯不容取贖。又有一種無賴棍徒,藉名稅屋,開張米酒、雜貨生理,實貪少婦姿色,誘謀術騙私通;甚至鼓惑番婦,反目放手,結為夫婦。妻佔而屋並踞,致使番無立錐以耕種,無片瓦以棲身,貧窮困苦,流離失所,逃入山林採薪餬口,不可勝數,前經上憲例禁在案,無如風雨飄搖損壞,奸棍不見示禁久矣!沿習以為固然,頹風殊難挽回,茲江等蒙憲點充通土役缺,念當遭棍殃害,若不稟懇憲示嚴禁,則田園仍被霸耕,厝屋依舊踞佔,番業變為民產,番社轉成民村,難保無饑膚餓殍之慘。勢得望光呈懇,伏乞恩准示禁,奸棍踞社滋擾,驅逐寧社,沾戴不朽,上叩,等情。據此,查漢奸踞社,例禁森嚴,該地民人何得故違禁令,入社滋擾,藐法已極,除批示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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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附近竹塹社等處莊人等知悉:爾等務須改過從善,遷徙他方,別圖生計,不得依然踞社,重利放債,估番業,逼寫契字,刁掯取贖以及藉名稅屋,誘謀番婦,佔姦踞屋,以致番無棲身之地,逃入山林。自示之後,倘敢恃頑不遵,盤踞滋事,許該通土荖萊湘江、衛福星等擒解赴轅,以憑按法究辦。本分府為革除社害起見,斷難稍事姑容,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九年六月 日給發貼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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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五 諭 示

  補用府正堂、特授臺防分府調署中路理番海防分府孫,為示諭完納番租事。案查陳東承管頭社番田三十四段,每年應完水社番租八十九石一斗,歷經示諭完納在案。茲據水社番松咬味等稟稱:陳東將田賣與別人,恐將來番租無著,乞出示就田跟租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承買陳東番田楊慶等遵照:爾等須知陳東頭社田業,向有應完水社番租八十九石一斗,現該業轉賣爾等掌管,自應照所買田段認完番租,毋得短欠;倘有抗不完納,一據指稟,定即差傳訊追,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七年閏七月十五日給實貼水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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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六 諭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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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理埔裏社撫民理番分府劉,為出示曉諭事。案據頭社番通事毛大典、土目里乞蚋稟控監生陳世敬怠納番租一案,業經本分府飭差傳集兩造提訊,斷令承種毛大典等番田各佃,一概照舊完納,合行示諭。為此,示仰該處各佃知悉:爾等如有承種毛大典等番田,自應按時向毛大典等完納清楚,不准延欠,致干查追不貸,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七年九月十七日給告示,實貼頭社莊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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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七 諭 示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重申示諭事。本年八月初八日,據竹塹屯董事解大賓稟稱:各社頭目係赴轅占充領戳,奉諭向佃收租,不意勢豪則藉稱以殘糧未完,斷難先納社租;村民則推辭以大戶未納,未便倡行,等語。即有應納各番之私租,始則刁難頭目監單,繼則騙限無期,甚至包辦之人唆弄裁革,各通土造謠煽惑,以驗充頭目未定,愈加佃人藉口觀望。如本城吳指記、吳論記!吳綱記等應納竹塹社衛壁奎之公租,膽敢藐視不納,何況於村莊之佃而不效尤乎!嗟嗟!屯丁之出防,只望此租為濟公及仰事俯蓄之資,又且以十成中抽四成貼小租戶完糧,實在所收不敷度活,奚堪又遭佃抗,叩請重示催納等情。據查,此案係奉本府憲札,蒙爵撫憲批飭革除通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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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合行出示充董事、頭目管收各社租榖,業經本縣選妥占充,分別示諭收納,按款繳給各款□案。茲據前情,除稟批示並飭差諭納外,合飭諭納。為此,示仰竹塹各屬各社之業主、佃戶知悉:汝等所有應納社番租務須遵照定章,照六成認納,其餘四成交小租戶還糧,勿得推延觀望,藉飭抗納;倘再抗違,一經被稟,定即拘究,決不姑寬,凜之,切切,特示。

  光緒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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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八 諭 示

  賞戴花翎調署臺灣北路理番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孛,為特示嚴禁民佔番業事。照得臺地番社歸化之初,荷沐皇仁,賞給地界租業,設立通土業戶掌管,以垂永久。嗣因漢奸惡棍私放番債,重利估,致番失業。故於乾隆三十一年間,奉督憲具奏,開設北路理番衙門,專管淡、嘉、彰所屬番社,不時清釐,不准民番交涉,章程久定,並經洪前分府循例出示嚴禁在案。茲本府蒞任,訪查各屬番社多有流離失所,皆因漢奸棍徒故智復萌,典佔頻仍,合再查照定章,出示嚴禁。為此,示仰所屬各社附近漢戶佃民人等知悉:爾等當知民佔番業,有干例禁,嗣後毋許放借番債,重利估,自犯條科;倘有無知,並實係眾番公借公用,先已於借佔在前者,如得利已敷母銀,務將租業自行清理,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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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該業歸原番掌管,不得阻撓抗違;倘敢復蹈前轍及藉前通土業戶社番字據收租抵利,掯價取贖,盤剝不休,一經察出,或被告發,定即嚴拏究弁,切勿自貽伊戚,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十年八月初六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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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九 諭 示

  臺中縣苗栗支廳長橫堀,為示諭照納事。照得番大租原係配定各番社應收之糧租,曩者以來,全臺一律照收,毫無更異。查前經劉撫憲請清丈之際,將昔定番社應額正供之課,改歸小租戶納錢糧,以妥定收六留四之章程,仍為應收應納之款,照前臺灣諸憲所定之例以及告示,昭昭之可考,合行曉諭。為此,示仰該管下各堡各業戶暨佃戶知悉:自示之後,務須仍循劉憲納六留四之章程,應將明治二十八年未納之租,並二十九年份一併交納各社頭目業戶,以便分給眾番口糧,勿得推延觀望,藉端抗納,其各凜遵,毋違,特示,切切。

  明治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給,發貼田寮街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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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00 諭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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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特授臺南府調署臺灣府正堂程,前剴切曉諭事。照得臺地田園,案奉奏明清丈,一律陞科,無論大租、番租、通土租,並蒙憲定章程,以四成貼小租戶完糧,尚有六成准大租戶、通事、土目及各屯番照舊收取,業經飭由各縣曉諭遵辦在案。茲據臺、彰兩屬通事總屯目楊陞源等簽稱:竊蕭社等十六社所管各保佃戶承墾田園山場,應納通事口糧大租及土目、甲首、番差等款租榖稅銀,原例田園按甲配租,山場逐段納稅,向來屆季完納,歷收無異。前年間舉辦清丈,狡佃即藉端推諉,互相觀望,被吞兩載,絲毫莫納,蕭社等十六社男婦老幼枵腹啼饑,慘情萬狀。伏思此款租稅,係各社蟻番養生之資、祭祠之費,奚堪藉端抗納,簽乞示諭遵章照納六成,以拯番黎等情。據此,查番界地場從前賞歸屯番墾種,均有案據,嗣有番招漢佃開墾,納予租稅者;亦有番墾典給漢民,仍酌留租稅者,此次清丈陞科,曾奉大憲准減四成貼歸漢佃漢業戶完糧,已有體恤,尚賸應納通土、屯番等六成租稅,乃各社養贍祭祀之費,一味抗納,未免忍心。況各社番早經編籍為氓,國家已准與考,民間已通婚嫁,爾等漢業戶漢佃之田園山場,係從何來,飲水思源,亦應照納,以符定章,合行剴切曉諭。為此,示仰闔屬各縣漢業戶、漢佃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務須遵照憲定章程,除扣減四成完糧外,六成照納,不得藉端短少抗欠;各通土屯番地六成應收之外,亦不得增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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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十五年十二月十八日給,貼南投堡中寮莊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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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0一 諭 示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社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諭飭遵照事。照得全臺清賦改正錢糧,上田正耗補水平餘一切在內,每甲徵收番銀三兩零,中田二兩五錢零,下田、下下田以次遞減。上園照中田徵收,以次第遞減,均歸小租戶完納,業奉爵撫憲劉出示通行曉諭在案。其大租戶往年應收租一百石者,自本年起應貼小租戶租四十石,作為完糧之需;其餘六十石,仍歸大租戶照收。小租戶完納錢糧,一俟開徵之日,即分作上、下兩忙勻完;或於上忙掃數照額全完亦可,均不准絲毫蒂欠。現當收租開徵之時,誠恐各戶未盡週知,未免延望挨宕,除示佃交納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業戶等知悉:爾等如有歷年應收大租,即自本年起承收六成;其餘四成貼與小租戶包完錢糧,赴櫃完納,該佃等均不得稍有短欠。自今以後,務各遵照辦理,上完國課,下安恆產,該小租戶亦不准故意欠糧抗租,致干提追。此外,十四年分隘租、屯租、供榖各項,官徵名目均免再徵,其各遵照,勿違,特諭。

  (朱字)

  紅單錢糧均歸小租戶領完,是就田問賦之意。當此改租之時,小租戶已領紅單,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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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佃戶驗明交納租榖;如無單者,即將租榖封存在佃,聽候查追著落佃戶填單完糧之需,特此。

  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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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0二 諭 示

  補用府、即補清軍府、署理嘉義縣正堂包,為諭飭充當事。本年九月初十日,據荳社老番米文益、葉老英、陳振旺、李財、李獅、陳定、陳銅治、陳同等僉稱:伊等歸化以來,仰沐皇仁,恩賜草地,以恤番黎之饑,歷由老番稟蒙充通事,以董其事,凡我社公私之租,給串徵收,概由通事蓋戳徵收。無如,前充通事陳朱陞社務生疏,辦理不善,租多貽欠,以致番黎啼饑之患。今清丈陞科,憲定番租抽去四成貼歸小租戶承糧,尚留六成以為番食。茲查有蔡新拔一名,為人誠實,社務熟識,爰集眾議,取具認充保結,僉懇賜准充當等情。據此,除出示曉諭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荳社通事蔡新拔知悉:凡該社番租務須留起四成,貼歸小租戶定糧;尚有六成之租,即為蓋戳,公平照收,毋許勒索,致滋是非,切切,此諭。

  計給戳式一紙。

  光緒十六年十月初九日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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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0三 諭 示

  即補清軍府、署理嘉義縣正堂包,為出示曉諭事。本年二月初三日,據嘉義社番黎林水返、鄭椪、吳呆、吳建林不、張銅等稟稱:遵照新章,應收六成番租,現被各小租戶勒討交還,僉乞示諭等情。並據黃昌等呈同前情,各到縣。據此,查番租一款,奉定新章,酌徵四成貼小租戶納糧;仍留六成,歸番收納,以資養贍,疊經出示曉諭在案。茲據前情,查番租田園均應小租戶領單承糧,所有酌徵四成,即由小租戶減納四成大租,湊完錢糧;尚餘六成大租,仍應小租戶向番完納,何得藉詞討還。除批示外,合行出示諭遵。為此,示仰該番黎林水返等名下各小租戶知悉:爾等所有應完番租,務須照章減納四成貼完錢糧,尚存六成仍應向番照數完清;倘敢藉延,一經指稟,定即拘案究辦,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六年四月初四日給實貼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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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0四 諭 示

  特授臺灣南路理番海防分府、噶瑪蘭分府,同為示諭定案番黎事。照得蘭屬社番東勢十六社,西勢二十社,先經楊前府奉委抵蘭查辦開闢事宜,因念番性愚戇,未知藏蓄,所耕田僅敷一年食用,若將來生齒增繁,埔地分盡,勢必生計日絀,而東勢之地,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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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盡墾,議請加留各社餘埔:大社周圍二里,小社周圍一里;西勢先為民人開墾,已無餘埔,將沿海一帶沙崙:自烏石港口起,至東勢濁水溪止,約長三十餘里,寬一二里,永為番業。其社番自耕田園沿邊栽種樹木,作為內界,不准漢人耕;其加留餘埔,亦令沿邊種樹作為外界,若社番人少,懶於操作,准將餘埔與漢人耕種。迨翟前廳任內,始議官為招佃,仍照官租每園一甲收粟四石之例,定為番租,免其陞科;如社番自耕田畝,倘有被佃侵欺越佔,無論及典賣,且有執憑,各一概追還,詳奉上憲奏咨遵行在案。當時非不周詳,而杜弊亦極嚴容無加。章程雖定,日久漸弛,況從前所議大、小社一二里之加留餘埔,亦未勘定創立界址,與陞科之官隘田畝接壤連界,茫無區別。經界既未劃分,漢佃即得胡混希佔匿墾,社丁、番佃首等又復勾通詐騙以及重利盤剝,剋扣口糧;無事不圖噬番,無番不受朘削;徒有番租之名,無受糧之實。甚至估佔番地,分為己業,以致眾番日就窘迫,衣食不繼,殊屬可憫,業經本分府查案示諭,並檄委羅東司王巡檢,帶同書差、弓丈手等前往東、西勢,親詣督同勘丈,定界清量,各去後。茲據該委員履勘定立,界址丈明,分別繪圖,造東、西勢加留餘埔各圖冊前來,除飭承查照辦理外,合併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東、西勢民番人等知悉:自示之後,爾等各番佃務須遵照此委員丈定圖冊內界址、段落、甲分,掌管耕種,按照原定何社租額,遞年輸納番租,屆期務須以乾圓好粟,運赴該番社公所,交與該社通土社番等收納,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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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該通土戳記收單為憑。歷年該社將所收租粟若干石?散給番丁口糧,每丁分給若干?仍由該通土造具租粟條目冊結繳案查考。倘有社番自耕佃段,以及抗欠番租者,許該通土、社番等指稟,以憑差拏究追。嗣後仍照原定章租,再屆三十年清量一次,永為定案,宜各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三年十一月 日給右諭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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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0五 諭 示

  欽加運同銜、特授永春直隸州正堂、調署中路理番分府孫,為出示曉諭事。本年十二月十三日,據埔眉化番給首望麒麟稟稱:承祖管下埔社地方,因七十二社屯番無田可耕,許其移住埔內,同守地方,以防兇番,分給溝南熟田北埔、八股、九股等處,給伊等耕作,不論田園,每年每車抽租五斗,歷收無異;不料近年多有欠納,稟乞示諭照納等情,據此,查望麒麟因憐七十二社屯番貧苦,分給田園耕種,所有應納租榖自應聽其照抽,何得欠完,除稟批示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七十二社屯番知悉:該屯番等如有承耕望麒麟分給溝南熟田北埔、八股、九股等處,不論田園,每年收租百擔,應聽麒麟抽租五擔,年應貼水社屯番榖一百四十石,亦應如數照貼,均不准稍有短欠,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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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四年十二月十六日給告示,發給望麒麟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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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0六 諭 示

  欽加運同銜、特授永春直隸州正堂、署臺灣中路理番分府孫,為示諭完納事。本年十月初五日,據水沙連埔眉化番望麒麟稟稱:承祖管下地方,因各屯番移住埔社耕作,溝南熟田園每年每車抽租五斗,不意邇來多被欠納,無奈,於光緒四年十二月十三日,稟蒙准出示諭佃按佃照納在案。罔如東方總理余清源不遵憲示,膽敢恃勢,擅私自出單混收舊年晚季租榖。現在早、晚季均已冬成,復反敢再四處阻抗,虧麟有租無收,尚且賠累,勢亟瀝情,伏乞恩准出示曉諭,照舊向麟完納,俾免賠累,切叩,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埔眉化番管下各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如有承耕該埔地田園,應納完租榖者,務須照舊按田每車五斗,認向望麒麟完納,不准拖欠;如果與余清源等私相授受,阻佃混收,定即著賠。自示之後,余清源不准干預此事;倘敢故違不遵,再敢混收擋佃,定即拏案懸辦,決不姑寬,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五年十月初六日給發貼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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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0七 諭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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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欽加運同銜、准補永春直隸州正堂、調署中路理番分府孫,為示諭完納事。照得埔眉化番從前不知耕耘,將承管埔地給佃墾耕,年收租榖十石者完納租五斗,因年久,多被佃欠不完,經彭前分府查出,斷給化番首望麒麟具稟各佃抗完,又經本分府示諭完納在案。茲據埔眉番姑莫大麾等稟稱:望麒麟所收租穀盡行吞沒,顆粒不分;並據總理巫邦彥等暨三十一莊頭人以空五之租榖,番紛紛擋收,佃戶亦不肯向望麒麟完納,深慮操戈鬥毆,僉懇覆訊察斷各等情。據此,查此項租榖,水社各番均望以資養贍,本年冬早經收獲,紛紛擋佃,恐歸無著,亟應派收候斷。除諭飭四坊總理徵收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各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如有承耕埔地田園,應完番租務須照章按田每甲五斗,認向該坊總理完納清楚,給單執憑;倘敢拖欠,定即嚴拏懲辦,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五年十二月初十日給發貼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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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0八 諭 示

  代理埔裏社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為飭收事。照得埔屬四角頭各佃戶,每年應完納空五番租榖石,現值晚稻登場,各佃戶家有蓋藏,亟應諭飭徵收,以重租項,除將西、南、北三角發串,諭令本城司教生員曾鴻霖,帶同該化番望麒麟徵收外;尚有東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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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串,配給該化番嗎唻、文良、故莫代麾、埔阿密、林四貴等五名,應得租榖四百五十石,自行往收,照數均分。除派差協同督收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該化番立即遵照,按戶照章抽收,俟收竣後,即據實具報,以憑查核詳報,毋違,切切,特諭。

  右諭,仰嗎唻、文良、埔阿密、林四貴、故莫代麾等准此。

  光緒十一年十一月十九日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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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0九 議定收租合約字

  同立議定收租合約字總社長余清源、巫宜福、潘進生等,今有埔眉化番望麒麟、埔阿密、卓肉、馬來、故莫、大麾、鴨母、阿木等,有承管埔眉兩社草地,蒙官給戳,亢五收租,按石配給,歷有三年。無如內中不睦,輒相稟爭,現奉分府憲孫批示:謂今年亢五租,奉鎮憲文,仍准望麒麟自收,應如何均分方稱公平,爾等即投邀各總理妥議可也。爰是邀請源等僉同妥議。竊謂歷來收租攪擾,皆由化番自相雌雄,與其自收爭奪而滋鬧;不若憑公收給以和平。然租繁責重,實難其人,再四籌維,惟有總理可勝其任。麟等遂即當堂僉議,願將埔眉兩社亢五大租,一概交付源等按甲均收,議定每年應繳亢五租榖一千,即將所繳租榖給發化番,每名逐年配給亢五租九十石,各向源等領收,限年冬交清,不得挨延過限,亦不得短欠冇濕諸弊。該化番八名,合共應給租榖七百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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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其餘所伸租榖,仍交望麒麟親收,以便給發水社化番以及他事費用,其餘化番亦不得異言滋事。竊恐各總理公務浩繁,獨力難支,再舉誠實之人田水金、茆群梅、叉成黎梓等,以備調遣應用,其工資悉由源等之事給發,不干麟等之事。每年收冬之際,麟自應給發完單,交付源等完收,麟等皆不敢糊塗混收;倘有頑佃抗納,麟自應出首,合同源等協力理較,不敢袖手旁觀;源等如果年年清楚,則麟等亦不敢無故討過自收;如或短欠不足,或如何作弊,亦聽麟討過自收,源等不敢固執自專,以及弄弊等情。爰議已定,俱各欣然允諾,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議定收租合約字一樣四紙,源等各執一紙,望麒麟執一紙,存照。

  批明:阿木、鴨母二名租榖,向西角支領,照。卓肉、埔阿密二名租榖,向東角支領,照。故莫、馬來二名租榖,向南角支領,照。望麒麟、大麾二名租榖,向北角支領,照。

  光緒六年十一月 日。

                        依口代筆人 黃利用

                     立議定收租合約字 巫宜福

                              余清源

                              潘進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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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0 諭 示

  署理鹿港理番海防總捕分府彭,為給諭歸管事。查埔番望麒麟之父澳漏,及其伯督律,本係埔社土著生番,嗣因父、伯相繼身故,所遺田業皆被他人佔管,現在埔社生番僅有男婦幼小六人;眉社僅存一人,零丁孤苦,並無恆產可以自給,本分府軫念窮黎,不能不稍加體恤。查勘東螺社地方本有篤律等所遺田業,原議與佃戶九股抽收,歷時已久,佃戶每多欺玩,抗不納租,茲責成雙寮、日北、吞霄三社總社長張大陞,水裏、大肚兩社總社長巫邦彥,阿里史總社長潘進生,東螺社長茆國珍等,每年就督律原田內抽出租榖二百石,分上、下兩冬各交一百石,散與望麒麟等七人,作為養贍貲本,不准有短缺情事。又坐落恆吉地方有田五十甲,東至巫邦彥田,西至林清風竹圍腳,南至溪崁,北至水溝,均有界址可憑,原係督律、澳漏產業,先經羅輝煌之伯羅國忠故後,復有潘三彪指稱係伊岳父潘維和買管之地,二比各佃戶,分段爭耕,現經查訊羅輝煌、潘三彪所執字據,均難為憑,應塗銷附卷。該埔眉兩社番僅有男婦幼小七人,情形殊可憫惻,應即將此項田業斷歸望麒麟等永遠收租承管,以杜紛爭,而示體恤;其雙寮社佃戶潘阿屘等十四戶,大肚城佃戶王乞食等十八戶,著於每年收穫之時,毋論早晚冬所有田內租榖,主佃各對半均分,不得藉詞短少。此外尚有未種田段,由望麒麟等七人公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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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承耕,收租管業。此係本分府保衛窮番起見,此宗田產唯許收租,不准私自典賣;如敢故違,賣主、買家一體拘辦,並該田充公,決不載貸。除出示曉諭外,合行發給印諭,與望麒麟等七人執掌,永為憑據,自安生業,毋違,特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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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一 諭 示

  代理埔裏社撫民分府、補用縣正堂林,為諭飭遵照事。案奉本道憲陳批:據該佾生具呈,以承祖遺下水田五十甲,址在恆吉城莊,被潘、羅兩姓霸耕,控蒙前鹿港廳彭訊斷歸管;嗣經與吳根耕作,又被霸抗,復蒙前埔社廳華斷,將該田充公,乞恩飭廳起耕歸管等情一案,奉批:查前項田產,先據華前倅詳請充作官業,當經批飭仍照彭署丞原斷定案,較為妥善。嗣據華前倅議覆,以該產即交現耕佃首謝細苟、羅三甲、黃阿連三人承耕,該化番應得之租二百石,即由佃首等向該番自行完納;如有短欠,准該番稟官起佃另等情,當經批准在案。該化番祗須年收租榖並無短欠,即可相安無事,何必定欲自行起耕,轉啟事端。仰埔裏社廳立即查明,傳諭遵照,黏抄並發等因到廳。奉此,合行傳諭。為此,諭仰該佾生即便知照,毋再生事,切切,此諭。

  右諭,仰佾生望玉書、即望麒麟准此。

  光緒十二年九月初八日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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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二 稟 呈

  敬稟者:竊祗奉鈞函,以奉帥諭轉飭查明卑邑番租隘租,每甲田畝租榖若干﹖詳開清摺,稟送憲局查核彙轉等因。蒙此,□□遵即飭差分赴各莊差復,並傳集總理通事等查訊,均以當年附近番社田畝均有番租,年納租榖多寡不等,番租之外,別無所謂隘租者。然此項番租,自設縣以來,城廂附近各社均以化番為民,各安耕鑿,番租名目久已革除;或惟深山一帶地角山頭,零星田畝經人民開墾者,或按年略給米酒、檳榔之屬,其中或有無,亦無一定之則等語。訪之輿論,亦復相同。是卑邑境內,並無番、隘各租名目,應請邀免開報,緣蒙前因,理合稟請大人察核施行,實為公便。肅此具稟,恭請勛安,伏乞垂鑒。謹稟。

  一夾單稟。

  清賦總局憲陳。

  光緒十三年八月初十日,稟覆卑邑並無番租、隘租名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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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三 諭 示

  特授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薛,為宿債孔多等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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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六月初一日,據淡屬德化社通事淡眉謀稟稱:緣大甲德化社,自乾隆五十四年,至嘉慶九年,被前各通事借欠漢債計共六千餘元,年收佃租還利不清,公項、口糧無資,以致通事懸缺,莫敢頂充,屢蒙前憲飭舉嚴切。謀無奈接充該社通事,迨收成之際,租被債主控利幾盡,每將自己耕種粟石墊繳公項,分給口糧,慘莫勝嗟。竊思該社前業戶萬老達,應收佃租亦被上手業戶借欠民債,將租抵利不敷,無可完公,奔赴前淡分憲吉,稟請止利,限年分攤,經蒙申明禁令,將各佃債控還一本一利足額者,概行照例註銷;如控還一本一利未足者,限作十年攤找還等因。查自既禁以後,歷年公項有著,宿債得清,至今閤社謳歌。茲逢仁憲榮任,正番黎愁苦得寧之日,理合將前通事借欠各佃債,逐一開列稟繳,乞恩比例示禁,分年攤宿債,卑謀得公項有著,口糧有資,閤社沾感等情,計黏各債主賬冊一本。據此,查該社租穀有數,乃歷欠民債至六千餘元之多,以致抵利不敷,番計日艱,公項愈形掣肘,現奉大憲嚴查番務,自應照例亟為清理,除飭差傳訊明斷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德化社管下各莊佃戶、債主、民番人等知悉:爾等當知重利放債,例禁森嚴,此案該通事所開,各皆控租多年,半係利浮於本,豈容再有盤剝。所有本年早季租穀,務須照數備交該社通事淡眉謀收取,完繳公項,散給番糧及辛勞費用;餘剩租榖,暫行存貯,以俟查訊照斷分給。嚴禁該債主等霸租控抵,亦不許該通事濫用花銷。現在飭差傳喚,並嚴諭毋許稍有索擾。各該債主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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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趕速邀齊赴案,以憑訊明核實定斷,分年掃數攤完,以清社債。本分府秉心公斷,不使爾等稍有偏枯,毋庸疑慮;倘有不遵到案,或將早季社租霸控抵利,即屬違抗,則是爾等自取咎戾,一經該通事據實具稟,本分府惟有按例究辦,決不寬容,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十五年六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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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四 諭 示

  署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張,為遵札核議等事。本年四月二十二日,准署臺灣府正堂鄭關開;本年三月初九日,蒙本道憲汪札開;本年二月十九日,准藩司咨;嘉慶二十二年十二月十二日,奉巡撫部院史批;貴道呈詳:查通臺南北兩路熟番九十三社,原議挑募屯丁,就界外埔地撥給自耕及民耕田園官為徵租,支給屯餉。例禁私相典賣外,尚有社番己業田園埔地,本係該番等自行墾耕,以資口糧,不在歸屯案內,是乾隆五十三年並嘉慶十五年兩次清丈,均未議及,致漢人仍有向番典賣之事。緣係從前社番不諳耕種,將田園埔地轉付漢人墾耕,仍納番租以為口糧;此汪守前次所開番埔名目典賣之原委也。更有陸續借給社番錢米,重利盤剝,番子無力償還,將業立字胎借者;又從而本利纍算,不敢寫出典賣契據,假以耕名色,寫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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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給十年或二十年不等。年份既久,轉輾耕,或原主與主均經物故,無從贖取,業即成絕業;此楊前守所稟漢奸盤剝之原委也。查楊前守及汪前守所稟均係指社番自己田園,與歸屯埔地民人誘令典賣者不同,第漢人典買番業及重利盤剝,均干嚴例,經本道出示申明嚴禁,並諭令番漢自行清釐,分別歸番贖管各在案。茲核該府所議,請將出典絕賣之業,限一年聽佃取贖;其胎各業,限半年悉令退還番管。所議雖屬妥洽,但漢人不遵限聽贖還管,固當嚴究,追價充公;倘社番無力,不能依限取贖,又未便繩之以法;且恐其別借漢人錢銀,贖彼漢人原典買田園,是贖與不贖均同一轍,於番仍無裨益,轉啟構訟之端,似此不必拘定年限。本道酌議,凡漢人典賣並耕社番田園及胎借,不准計利,總以冬成為期,聽番備價取贖,討回管耕;而未經備贖,仍照例貼納番租,不准短折,以資口糧。若社番備價向贖,而漢奸有意伸剝抗霸不還,被番呈控到官,即行差押收價聽贖。再有不遵者,許該番等將價繳官充公立押,將業歸番掌管,取其收管字備案,仍將該漢奸等照例治罪。仍飭理番廳先行示諭,責令各社通土、番業戶等將該社公私田園、埔地租額各若干﹖於何年何番典賣胎?其漢人若干?現存甲數、租額各若干?係何番名下掌收管耕?逐一檢查造冊,就近呈繳臺、鹿、淡三廳查核,由各該廳照造清冊,詳送備查。此次清釐之後,社番如遇緩急要需,祗准就公租或向別番借用,不准漢人借給,及向佃短折租粟,永杜爭端,而免侵佔盤剝等弊;倘敢故違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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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一經察出,或經控發,即將私相授受之番社並漢奸等一體拏究,追出所短租額,並典買田園埔地歸該社充公。每隔三年,將屆冬成,由道出示通曉,俾免年久無稽,番、漢復滋弊混。如此嚴立章程,庶幾漢奸知所歛跡,將來番田不致盡為民業,番黎不致窮困。是否允洽?合將核議緣由詳覆等因。奉批:仰布政司查議通詳察奪,仍候督部堂批示繳。又於十二月十四日,奉總督部堂薰批:如詳飭遵,仰福建布政司查明移知,仍候撫部院批示繳。奉此,查此案已奉督憲批詰查核,所議亦屬公允,似可毋庸再議。除呈覆撫憲外,合就飛移,請煩查照轉飭遵辦施行等因到道。准此,合就轉飭。為此札行府,仰吏立即查照轉飭遵辦,出示曉諭:凡漢人典買並耕社番田園及胎借者,不准計利,總以冬成為期,聽番備價取贖,討回管耕;如未經備贖,仍照例貼納番租,不准短折,以資口糧;若社番備價向贖,而漢奸有意伸剝抗霸不還,被番呈控到官,即行差押收價聽贖;再有不遵者,許管番等將價繳官充公立押,將業歸番掌管,取具收管字備案,仍將該漢奸等照例治罪。仍聽先行示諭,責令各社通土、番業戶等將該社公私田園、埔地租額各若干?係何年何番典賣胎?其漢人若干?現存甲數、租額各若干?係何番名下掌收管耕?逐一挨查造冊,就近呈繳該廳查核照造,由該廳造具清冊,詳送赴轅,以憑察查。此次清釐之後,社番如遇緩急需要,祗准就公租,或向別番借用,不准再向漢人借給,及向佃短折租穀,永杜爭端,而免侵佔盤剝等弊;倘敢故違禁令,一經察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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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被告發,即將私相授受之社番並漢人奸佃戶等一體拏究,追出所短租額,並典買田園地歸該社充公。每隔三年,照例出示通曉,俾免年久無稽,復滋弊混,毋延,速速,等因。蒙此,合就飛移,為此備關,希即查照憲檄,出示曉諭。仍即分別查辦,備造清冊移送,以便轉詳察查,均勿違延等因。准此,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岸裏等社通土、業戶等立將該社公私田園、埔地租額各若干?係何年何番典賣胎?漢人若干?現存甲數、租額各若干?係何番名下掌收管耕?逐一挨查造冊,就近呈繳赴本分府,以憑查核,照造清冊,詳送本道憲察核轉詳。此次奉大憲清釐番業,該通土、業戶等務各遵照挨查,漏夜趕造實冊,毋稍有觀望抗延,致干提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二十三年九月 日給發貼岸裏社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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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五 永耕田契字

  立給永耕田契字大甲西社番東虎豹釐,有明買過妻舅潘慶秀、潘金遵熟耕水田一所,坐貫土名在頂店鐵砧山腳過大圳下,東至大圳為界,西至王家田為界,南至大圳為界,北至水溝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原帶大安溪水通流灌足,每年配納大甲西社番私租粟二斗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田退耕,先盡問房親及社中人等各不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漢人鄭玉磐觀出首承耕,當三面言定,時值田價佛銀六百六十五大元正。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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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契字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遂即將田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永為己業。一給千休,價足契清,釐及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等語。保此田係釐明買為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情弊,釐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給永耕田契字一紙,並繳李紅贖耕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內佛銀六百六十五大元正足訖,再照。

  道光二十一年十月 日。

                          代筆  東明哲

                          為中人 郭志成

                         在場妻舅 潘慶秀

                 立給永耕田契字大甲西社番 東虎豹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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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六 諭 示

  臺灣府駐鎮鹿仔港理番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黃,為稟請示禁,以杜霸爭事。本年七月十八日,據岸裏等社總通事潘明慈稟稱:竊岸裏等社承管番業,悉蒙皇恩免徵,自墾口糧田園,社番輪撥守隘,不暇自耕,暫漢人代耕,二、三年限滿取回;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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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無通事蓋戳,即違例私論。近有社棍范阿添等盤踞該社,窺番愚暗,藉逆亂蹂躪之後,勾潛逸匪,私番田,謀詞架控,先發制番,霸耕舞弊,難以枚舉,若不稟請示禁,將來訐訟滋事,累番無底。理合稟請叩乞恩准示禁,併飭社差押逆社棍,清查逸匪拏究,俾地方寧謐,民番得安等情到分府。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民番人等知悉:爾等所有承番業,限期已滿,應以向番再,必須蓋用通土戳記,不得私相授受,致滋事端。如社棍及逸匪等項奸徒盤踞番社,許該通土、民番人等據實指名,稟赴本分府,以憑究追,斷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五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給發貼岸裏社公館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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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七 鬮約字

  公立鬮約字中港社副通事南茅、甲首劉合歡,同眾番胡得生、番桂生、劉雅、夏哲生、林天福、劉九仔、林誰仔等。竊番向化以來,叨蒙皇仁憲德,格外優施,將各社界管埔業,例免稅賦,歸番口糧。是社番奉公服役,或賴口糧度資;而口糧租數正當,分給得宜。昔年番性樸直,循蹈規矩,為長上者屆期徵收,按丁散給,社番相安,奉公無誤。邇來世風不古,聽棍煽惑爭充通土,濫費花銷,每致侵漁,社番顛連,控案不休,揆厥由來,所以致爭通土者,以為口糧未分,便可從中覬覦故也。兼之數年來,社眾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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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破耗居多,有口糧之名,究無口糧之實,呱呱待哺者不止一家,紛紛索債者幾乎盈社,若不籌思設法,老幼何以聊生!爰集眾公議,與其聚之不分,致啟爭端,貽害番黎之階;孰若分之有足,永杜覬覦,以資奉公之計。惟是應還債項,不能照租均分,除抽租額限年攤還債主及存公費外,將租按丁均分,每丁應得口糧榖五石,慶生、郡英、榮生、孝散等十四戶,經於道光四年間立過鬮約,定佃管收;惟有茅等十四戶尚未歸著,茲集眾公議,亦照五石均分,公立鬮約,定佃歸管。自此分定之後,社番人等不得混行侵奪,亦不得擅行典賣,俟各債攤清之日,餘租再行均分補足,庶乎口糧有徵,奉公永有攸賴矣!口恐無憑,公立鬮約字一樣十四紙,各執一紙。此紙付胡得生收執為照。

  計開戶口丁數,應分口糧,佃名租聲及抽存公費,並攤還債主租數列明於後:

  一戶胡得生,計九丁,共應分口糧榖四十五石。配茄冬坑劉昌盛佃租二十六石四斗五升;又海口佃葉章租八石;又貓裏佃徐元贊租十石零六斗五升正;仍補郭振裕租九石;海口佃鄭永承三石。

  一戶林,即通事南茅林天生,計八丁,共應分口糧榖四十石。配田寮佃吳永忠租二十石;又貓裏佃陳崇信租十四石一斗五升;又貓裏佃徐元贊租四石七斗五升;又牛佃,此抽增吳日桂租一石正;仍補郭振裕一石正。

  一戶夏哲生,計九丁,共應分口糧榖四十五石。配田寮佃吳永忠租二十五石六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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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深井佃鄭文哺租三石;又中隘柳仔湳佃鄭老華租六石;又土牛佃鄭文興租一石三斗三升;又土牛佃陳老租二石八;何紹國四石零四升正。

  一戶劉富生,六丁,共應分口糧榖三十石。配田寮佃吳永忠租十一石;又茄冬坑劉萬福一石;又貓裏佃羅念六租三石零八升;又溪心埧佃林蓋杏九石,抽一石五斗;又貓裏佃李德萬租五石二斗九升六合正。

  一戶劉合歡,計六丁,共應分口糧穀三十石。田寮佃吳永忠二十石;又貓裏佃羅錦淑租三石零八升;又土牛佃蕭阿冠租三石;又貓裏佃徐元贊租四石六斗四升正。

  一戶隨仔,計三丁,共應分口糧榖十五石。配貓裏佃李德萬租十五石正。

  一戶林天福,計四丁,共應分口糧榖二十石。配文昌奕莫貓裏佃租十九石;又營盤邊佃黃助租八斗正。

  一戶九仔,計三丁,共應分口糧榖十五石。配土牛佃潘阿捷二石;又土牛佃黃葉一石;又此佃抽出陳老租;又貓裏佃鄭和郎租十二石正。

  一戶雜班上天,二丁,共應分口糧榖五石。配貓裏佃郭振裕租十石正,此佃抽出,仍配黃德宗租五石正。

  一戶劉清源三丁,共應分口糧穀十五石。配貓裏佃郭振裕租十石正。

  一戶小貓達,計三丁,共應分口糧穀十五石。配貓裏佃郭振裕租十五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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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戶潘桂生,計二丁,共應分口糧榖十石。配貓裏佃郭振裕租十五石正。

  一戶劉雅仔,五丁,共應分口糧榖二十五石。配貓裏佃郭振裕租十六石三斗二升;又貓裏佃郭和郎三石二斗;又貓裏佃李德萬三石二斗八升正。

  一戶來成,三丁,共應分口糧榖十五石。配老崎佃陳天送等納租十石;又吳定二租五石正。

  以上計六十五丁,共應分口糧榖三百二十五石零正,批照。

  批明:歷年要收佃租,應向本社土目給單監蓋私記徵收,不得擅出私單,以及違例典賣;如有不肖之番典賣此租,眾等公同鳴官究治,不得袖手旁觀,以致奉公枵復,批照。

  再批明:口糧無額可分,經將差甲踏頭加增貓裏辛勞榖三十石,抽出均分;至土目加增四十五石額,因其策應上下衙門,使費浩繁,眾說仍歸徵收濟費,立此批。

  再批明:毋論何戶內租被抗納,以及被別番混佔情事,約內須公同出首理清。如應呈官使費,當照攤用,不得推諉,立批,再照。

  道光十一年二月 日,公立鬮約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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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八 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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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諸羅縣正堂、加一級、紀錄四次周,為食宿無地,籲天垂憐,恩賞片土,以恤番命事。據岸裏五社土番阿穆大眉、帶居乃等具稟前事,詞稱:竊穆等原屬化外,耳目皆無見聞,茹泉食,不異飛禽走獸,幸逢老爺德澤廣被,招徠撫綏,設通事傳譯,教導飲食起居、習尚、禮義、倫理,穆等深沐化成傾心,照例輸餉,是前為化外異類,今則為盛世王民矣!然禮義、倫理雖未盡識,而飲食起居實所諳曉,獨是原居深山窮谷,衣食無資,雖為歸化之民,弗得土地,而起居寢食終屬不安。因查山外有一帶壙野平原,東至大山,西至沙崙界大山,南至大山大溪,東南至………,西南至加頭地,兇番時常出沒殺人,漢人皆不敢到,穆等思給地開墾耕種,上完國課,下資口食,並阻兇番出入,但未蒙仁憲賞賜,不敢擅自開闢,理合稟請恩准,批賞穆等五社番黎前去耕鑿,飲食起居,則頂戴鴻慈而不朽矣,等因前來。據此,除將校標…………婆等處壙野平原,准穆等前去開闢外,合就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沙轆大肚各社通事人等知悉,即便遵照。茲得以阿穆等五社土番雖愚不諳王化,不得盤踞抽取租稅,阿穆等亦宜遵照制限管耕,不得越界開墾,以滋爭端,干譴未便,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康熙五十五年十一月 日給發岸裏社掛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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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九 墾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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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給墾批人業主瑪,今有番佃邱待老,原佃墾大浪泵社埔地一所,坐址本厝後,遞年大租納社番明白。佃人自築坡圳,經已陸續開墾,頗成下則田園,因眾番未有請陞報課,本年六月內,蒙分憲夏票差清查,著充當業戶,呈報陞科,蒙□憲著弓書承差,到處按段明丈,議約水田每甲遞年納大租榖六石;旱田每甲遞年納大租榖五石;旱園每甲遞年納大租榖四石,自本年為始,永為定例,日後不得剋戈翻丈,加增租榖。茲明丈過□□□分下水田□段,共□□□甲□分□釐□毛□絲□忽,遞年該納大租榖□□石□斗□升□合;園一段,共□□□甲三分□釐□毛□絲□忽,遞年該納大租榖一石二斗□升□合,早、晚二季車運到本社,聽業主經風搧淨明量。每石早七晚三交納足數,付業主完納正供,併散給該社番原租雜費等項;倘有別費,業主自當支理,不干佃人之事。而佃人應納大租榖不得少欠升合;如少欠者,即將田園付業主召佃別耕,抵完租課。倘再開坡圳,係佃人自出工本。如欲轉售別創,宜報知業主過佃,不許私相授受。亦不許在莊聚賭,窩匪誘番滋事。今欲有憑,立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業主。

  乾隆二十九年十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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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二0 諭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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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加十級、紀錄十次、記功六次徐,為示佃插標勘丈陞科事。照得案奉本府憲陳札發各業戶前報墾熟田園冊內,據夏日長、潘和成、劉文慶,即劉已、李宜安,即李吉祥等報墾中港、貓閣、新港、後等處成熟田園二百一十九甲,每戶應新陞正供九十六石零,連加一耗榖,共四百二十餘石,業經彙示曉諭,並節次催差押令認完去後,茲據該業戶李宜安等稟請示佃會同勘丈,以便收租納課,並據具結以應完新陞正供,並加一耗榖,共四百二十餘石,限七月初九卯起,按卯照數完繳,不敢延欠等情。據此,查核所稟尚屬可行,除稟批示並給諭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該莊佃戶人等知悉:爾等所有承耕該業戶等成熟田園二百一十九甲,務即會同逐佃勘丈,向其完租,以便該業戶等報完正供;如敢阻撓勘丈,一被指稟,定即飭拘究辦,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八年七月初三日給發貼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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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二一 出墾批永佃字

  立給出墾批永佃字三貂社番土目五合陞紀,出五柱番耆朗肴等,承祖山林埔地一所,帶大小坑水灌足,坐落土名琉球澳口,東至海墘為界,西至山崙頂分水為界,南至橫路為界,北至火炎山暘少坑為界,四至各明白。今因離社隔遠,樹木森盛,兼之公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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敷,時公議招得誠實漢人郭讓觀前來承給,公同議定出得墾底佛銀八大元正。其銀即日公收足訖,隨將山地踏明四至,立出墾批,交付佃人讓觀前去掌管,自備工本斫樹鑿石,任從築埤開圳,墾闢成業,栽種五榖雜子,不敢阻擋。一給永遠,佃人報業,其大租照莊規例供納社番土目,以資口糧,不許拖欠升合。永佃之日,亦不許在所設賭窩匪情弊。保此山地係土目承祖物業,公同出給,與別社番漢無干,並無重張墾給以及典掛來歷交加不明滋事;倘有此情,土目等出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乃業佃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給出墾批永佃字一紙,永遠執照。即日公同親收過永佃批內佛面銀八大元完足,又照。

   嘉慶十九年十一月。

                        代筆人社記 楊雪

               立給出墾批永佃字番土目同番耆 阿兵

                              大招

                              三馬抵

                              朗肴

                              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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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二二 佃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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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佃批後等五社通事合歡,土目假已、猶大尉、馬力、虎豹釐、愛女、雜班、右貳乃、加或、瓦釐等,緣歡有埔地一所,坐落歡等後界內海墘,土名舊社後過溝地,離海特近半里,經漢通事鍾啟宗,於乾隆六、七等年給批招佃墾耕,開圳築田,逐年照例納歡業主租粟外,不意乾隆十九、二十四併二十七等年,疊遭颶風霖雨,溪海交漲,將歡等各佃墾耕田畝寮屋、鼎灶、家俱以及原給佃批完單等項,一概淹壓無存,各佃以墾本無歸,不肯再行墾耕。歡等細思各社番丁每日俱要輪流守把隘口,且又不諳耕種,因招原佃謝推仁就原墾圳頭東勢第一、二、三、四、五等山窩,計田甲分,再給田批付執,再出本銀一千兩前去僱工,協力開墾,購買肥糞耕種,歷年以歡等土目為業主,而佃人照依舊例分別納租,勻給番眾日食,並守隘番丁口糧,及該番等往來貿易之需。其大租及田皮照舊歸番,則與番地還番管業之例相符;而工力糞土田底歸佃永為己業,則佃人永得照舊管業承耕,無致流離失所,實於民番兩有裨益。但此等田地原乾隆十一年以前未定例之時給墾,且又數次被水淹壓,茲約自乾隆二十八年起,將此田甲分一總計算,攤減完納,每年只應納歡等租粟不得增多,亦不與別處田地租比例,庶此等近海鹽濕風沙墾田,歷年雖多水傷減收,埤圳雖多損壞,多費銀兩,不至血本無歸,賠累租粟。倘嗣後埤圳崩壞,無水可灌,照耕園一九抽分,歡等得一分,佃得九分,亦不與別處抽的及約定園租比例。此係各願,並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合將佃原墾田甲,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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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丈交,再給佃批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糞土農銀一千兩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倘原佃人欲回唐,抑或別創,願將所用收糞土田底墾用,任聽原佃招還他人承坐等耕,將銀交付原佃人收回,血本有歸,仍就等耕之人照佃字內完納大租,批照。

  一、批明:於乾隆二十六年二月間,蒙淡分憲於諭令飭書承並弓算手到地清楚丈過田甲及旱園等項開列於左:圳南北第一山窩田四十九甲三分八釐,帶園三甲四分二釐;第二山窩田二十五甲四分四絲,帶園十一甲三分六絲;第三山窩田十九甲一分九釐二絲,帶園五甲三分八釐;第四山窩田三十甲六分六釐,帶園三甲二分八釐;第五山窩田二甲七分九釐二毛二絲。餘田旱已拋荒,不堪丈。五合計田八十二甲四分二釐七毛,帶園四合計園二十三甲三分八釐九。批明:此頭、二、三、四、五等山窩田地及旱園,東至圳頭山窩白沙崙,西至海口橫沙崙,南至大溪,北至員腳止旱園,四至明白為界。就此田園界內踏明,盡交付與林義思、詹壽官、劉合歡、江慶郎、謝雅仁、潘馬力合夥招佃,認耕轉佃耕作,共合犁分一十九張,內謝雅仁犁分五張,出糞土田底銀一千兩;林義思犁分五張,出糞土田底銀一千兩;江慶郎犁分一張,出糞土田底銀二百兩;劉合歡犁分五張,出糞土田底銀一千兩;詹壽官犁分一張,出糞土田底銀二百兩;潘馬力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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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張,出糞土田底銀四百兩;六合共計銀三千八百兩正,交付業主通事均分五社內土目右假巳、猶老尉、加或、馬力、瓦釐等公費用,將招耕認佃過田園,俱付均分各管業,所批是實,再照。

  再批明:二十八年份公議納大租穀三百石,至二十九年份議約納大租四百石,又三十年公約納大租五百石,以後五百石大租定例完納。此係二比各甘願,不得增多,亦不得減少,合併批明,再照。

  乾隆二十七年十二月。

                       知見代書長男 化文

                           在見 買葛

                立佃批字後等五社通事合歡、買葛

                       土目 假巳、右二乃

                          末仔末、貓老尉

                          加或、北斗鄰

                          馬力、瓦釐

                       白番 老下、雜班

                          加溝氏、茅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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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愛女、虎狗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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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二三 典契字

  立典字哆囉嘓社番婦大哈含彌,有承祖母自開墾水田一段五坵,受種子三分,座落土名木柵莊頭竹圍仔下東畔,年配納大租粟九斗六升滿正,東至鄭宅田,西至鄭宅田,南至鄭宅田,北至竹圍仔墘為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情願將田出典,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送與鳳尾厝莊蘇快官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銀八十五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隨即照界踏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粟納租,不敢阻擋。其田限至十年滿,聽番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不得刁難;如至期之日,無銀取贖,依舊銀主掌管,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田係是大哈自己承祖母物業,與別房番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及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大哈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典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三面收過佛頭銀八十五大員正完足,再炤。

  道光十三年二月 日。

                          知見人 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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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中人 謝慶雲

                            男 天釐大哈

                       立典契字番婦 大哈含彌

                           女子 大飛越

                          代書人 潘德周

  立批契後人哆嘓社番大哈含彌,有承祖母自墾田一段,配納番租粟九斗六升,今因乏銀費用,托原中向鳳尾厝莊蘇快觀借出佛面銀四大元,同中三面言約每年約該納之租付納銀主,年年抵利,不得異言滋事。口恐無憑,合應批明契後,存炤。

  道光二十年五月 日。

                       立批契人番婦 大哈含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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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二四 賣契字

  立賣契人大武二社美郎允番婦大魯、姪吧逸,有自置山埔園一所,年帶原業主大租一石滿斗,坐落土名貓兒墘,東至坑口為界,西至鄭家園為界,南至過坑山頂水流內為界,北至過坑山頂水流內為界,四至俱各明白為界。因路途遠涉,耕作不及,難以守望,甘願將山埔園一所招與本社內各等番親,不能承買。甘願托中引就漢民黃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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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頭承買,三面言議願出時值價銀二百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山埔園隨即踏界立契,付銀主前去開墾耕作,或成田園,不敢阻擋。永為己業,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言言找,亦不敢言贖。保此山埔青園係是魯自置,與本社內番親無干,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大魯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契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二百大員正完足,再炤。

  乾隆三十五年十月 日。

                      立杜賣契人番婦 大魯

                              侄吧逸

                          為中人 印

                          知見人 大人抵

                              大寧

                          代書人 葉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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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二五 僉先盡契字

  公立僉先盡契大武郡社土官眉仔加臘,同甲頭白番等。本社有祖遺草地一所,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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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名湳港西莊,東至巫厝田湳港,南至良迪莊為界,西北由海豐崙大車路為界,西南由良迪莊作墩分界處至乾溪為界,四至明白。於雍正三年,前土官孩灣等招賣於丁作周前去自建坡圳,招佃開墾,契載年納社粟一百一十石,以補本社完納餉項。至雍正五年,丁作周將湳港西草地轉賣於吳林興為業,前土官等俱有知見戳記花押在契。吳林興承買之後,奉文照例報陞,不比從前供免課項。又查眉等社餉,盡額割歸各業戶等代納,原議貼番粟石推諉不完,眉等會議,本社既無餉累,不便藉餉取貼,茲托鄭高昆為中,引至吳文海、林賢官,即業戶吳林興會同眾番議定,吳林興再出銀四十兩,買銷原契所載貼番粟石。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前賣丁作周契載貼粟之粟,就此乾隆三年二月收銀後,一賣盡數除銷,永遠免貼,本社番等日後不敢異言反悔,復向興等言取升合。此係二比情願,各無抑勒,其此地前經招賣年久,四至俱係民莊,現與番地無涉,並無混侵番界,亦無虛錢短價欠餉貽累,本社番等後來亦再不敢言贖言貼等情;如有不肖之番,聽之唆使反悔生事,係眉等立契等番出力抵擋,不干吳林興之事。恐口無憑,立契為照。

  即日收過契面銀完足,再照。

  乾隆三年二月 日。

                         代書中見 鄭高昆

                          知見人 邱應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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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契土官 眉仔

                              加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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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二六 杜賣盡根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契字大突社通事潘振成,土目高生、全成,番差瑞仔、文良,耆番鑾仔、池仔、牙仔、江水、全仔、九以、福生、明仔等,有承祖父遺下草地一所,內曠埔水湳歷年徵收漢佃大租榖四十四石五斗七升五合,址在本社內應額石碑腳莊,東至梁陳草地東路界,西至溪,南至大溝,北至佳溪,四至界址明白。茲因社中乏銀分費,先盡問本社番親人等不承受,外托中將此草地租額送就與馬芝堡外埔館梁瑪達堂上出首承買,盡根賣出佛銀一百二十大員。銀即日交收足訖,其草地租額隨即到處踏明四至界址,按佃姓名,對付銀主前去徵收掌管,永為己業。年配本社餉銀三大員,應向本社通土完納,合給完單執據。倘草地內未墾曠埔,日後墾增租額,聽銀主自行徵收,該社番眾不得異言生端。保此草地租額係通土等通社公業,並無來歷交加不明以及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通土等自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從此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找洗等情。此係三面議定,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同立杜賣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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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一百二十大員完足,再照。

  道光十一年五月 日。

                           通事 顏成

                           作中 楊平老

                   同立杜賣盡根契字通事 潘振成

                    土目甲頭瑞仔、開元、九以、

                      福生三十、地仔、全仔、

                      升仔、明仔、鑾仔、

                      天真、眾番大眉、天來、

                      大生、小生、海仔、元仔、

                      君小、成仔、番仔、魁仔、

                      潘字生、潘全成、傳仔進行、

                      後仔、福仔、甲頭祿行、

                      石林、番差文良、烏眉、

                         代筆通事 潘振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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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二七 杜賣永耕大租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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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立杜賣永耕大租契字東螺社番阿乃重長、阿束梯茅、阿這木昌那,有同承阿公備工開築草地一所,址在二林上堡溪湖莊,並崙仔厝湖及沙仔湖共三莊,招佃耕作,年收大租粟四百二十餘石,每年應納課榖九十石零一斗零七合,又帶丁耗銀八兩五錢正。東至番婆莊及大竹圍牛埔界,西至大圳港及溪仔岸界,南至八份埔下湳洋界,北至崙仔厝崙車路界,四至界址明白。其界內尚有些存壙地未開,後日仍付銀主再開成業,依還掌管,不敢阻擋。今因乏銀使用,願將此大租出賣,先問親兄弟姪姊妹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黃合亨出首承買,三面同眾言定時值永耕價銀七百七十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而大租隨即踏明界址,交與銀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自此出賣終休,如藤割斷,後日價值萬金,重長同至親子孫不敢翻異找貼,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係重長阿兄阿弟自己物業,與本社番親各無干涉,亦無重張典掛漢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重長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永耕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永耕契字內文庫銀七百七十大員完足,再照。

  一、批明:並無配帶番丁口糧諸費,聲明再照。

  乾隆三十二年十一月 日。

                          為中人 陳世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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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場見社番通事 羽生

                          代筆人 宋克明

                  立杜賣永耕大租契字社番 阿力重長

                              阿束梯茅

                              阿這木昌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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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二八 總借約

  立總借約貓羅社通事蔡世祿,土目李士英,隘丁首葉顯宗,甲頭眉系蘭,屯隊首李自同,耆番、眾番等。竊祿等祖遺登臺、萬斗六二處大租共九百石,又下茄荖莊大租四百石,合計一千三百石,昔年因借欠鄧國俊銀項,付收抵利,及後鄧國俊緣罪入抄,眾番呈訴,蒙前縣主宋定斷,以該三處年收租額,除應完供耗隘糧外,餘榖限十四年收抵原借欠鄧國俊之項,仍舉鄭士模為官佃首,按年管收,計應至嘉慶七年限滿,歸我社番掌管。詎意先年地震,社中草房、瓦屋盡皆倒壞,眾番棲身無處,前通事田崑山率同眾番向鄭士模官借出番銀二千一百元,當立借約一紙付執,借約內聲敘俟前項公租限滿,仍付管收抵利。嗣於嘉慶七年限滿,接辦通事魏肇基因公費無資,復與眾番再向鄭士模官添借出銀七百元,亦立借約一紙送執,借約內亦聲敘以前項公租付收抵利。茲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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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度歲維艱,糧食缺乏,且通社有急切公事,不得已再向鄭士模官借出番銀一千二百元,合前通事田崑山、魏肇基並祿等現借,結共番銀四千大元,闔社言議將前項萬斗六、登臺、下茄荖等處大租一千三百石,永付鄭士模官為佃首管收,內原帶正供三百三十石零,耗羨銀一十六兩五錢零,隘番口糧一百石,鄭士模官應逐年完納清楚,餘剩榖石儘歸鄭士模官收得,以抵利息,眾番不得過問。至此項租額,開除供耗、隘糧、雜費外,實在五百四十五石,以此作抵鄭士模官銀利,比民間胎借之例較輕,日後我眾番等不得無厭再借,亦不得異言生端。祿等現擬呈官立案,以杜滋混,合立總借約一紙,開佃名租簿一本,付執為照。

  再批明:現收過銀一千二百元,同前通事田崑山、魏肇基前借,共銀四千元完足,再照。

  又批明:現在已立總借約,其前通事田崑山、魏肇基借約二紙已取回燒燬,再照。

  嘉慶九年十二月 日。

                          中人  蘇占鰲官

                              詹蘊官

                          代筆人 紀文巧

                          知見  阿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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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耆番  阿懷

                          通事  □□

                      立總借約貓羅社 哆羅萬

                          土目  □□

                          隘首  □□

                          甲頭  □□

                          隊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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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二九 轉胎借銀字

  立轉胎借銀字房理社番大妹、細妹兄弟,有承祖父遺下私租五里牌後山寮姚錦隆配納私租粟五斗正。大妹、細妹今因應用,托中就向得姚錦隆轉借手內銀五大元正,每年利粟五斗,情願私租粟抵利息。即日同中三面言定,不敢異言滋事。其母銀不拘年限,銀還字亦還,私租粟配納,兩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乃仁義交關,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轉胎借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即日同中收過字內佛銀五大元正。

  嘉慶二十四年十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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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場人 貓年

                          為中人 潘便生

                          代筆人 林國樑

                 同立轉胎借銀字房理社番人 大妹

                              細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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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0 典大租契字

  同立典大租契字人南大肚社番十名內兄弟天色、烏義九,有承祖父遺下樹仔腳田一甲六分,全年該納大租榖滿斗十二石八斗正。今因乏銀別創,色等兄弟相議,願將此大租榖十二石八斗,托中引就向原佃人林慶觀出首承典,當日三面議定,時值典價銀四十大元正。其銀租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大租榖早、晚兩季十二石八斗,付原佃人自收,以為利息。其典限十年為止:道光二年八月起,至十二年止。限滿之日,聽色、九兄弟備足契內銀取回原典;如至限無銀清還,其大租榖永付原佃人再收為利息,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大租承祖父之遺業,與伯叔兄弟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上手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色、九兄弟等出首抵擋,不干典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典大租契字一紙,付執為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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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同中見收過典大租契字內佛銀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行。

  再批明:道光九年初九日,天色胞叔親病故乏銀,喪費無資,色再懇向銀主加添典佛銀九大元正完足,再批照,行。

  道光二年八月□日。

                       代筆併為中人 眉進

                        知見人胞叔 愛箸宗

                      同立典大租契人 天色

                              烏義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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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一之一 札 飭

  欽加鹽運使銜、在任候補道、福建臺灣臺南府正堂吳,為轉飭事。本年八月十七日,蒙臺藩憲沈札開,本年八月初七日,奉宮保爵撫憲劉批,據署臺灣府程守稟:遵札查議番埔開墾田園,聽贖不如杜賣一案緣由,奉批:所議甚是,仰布政司會同清賦局迅即核飭出示曉諭,漢番一體遵照,繳,等因。並據該府稟同前情,各到司。奉據此,除稟批示並分別移行外,合併行知。為此,札仰該府即便轉飭,一體遵照,查明辦理,具復察奪,毋違,此札。計粘單一紙,等因。蒙此,除分行外,合就轉飭。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查明,辦理具復,毋違,此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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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粘抄稟一紙。

  光緒十五年八月二十八日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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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一之二 稟 呈

  鹽運使銜、候補道本任臺南府、調置臺灣府知府程起鶚,謹稟大人閣下。敬稟者:竊奉爵撫憲札開,據彰屬現隸新設臺灣縣所屬薯舊社屯九屯千總潘踏此釐等具稟:番租請免納賦,如難蠲免,務懇示諭漢佃,凡番田典借有力取贖者,聽其備贖;願找買者,可向杜買等情,到本爵部院。據此,除批:全臺番業已一律升科,存留四成貼小租戶完糧,各屬示均照辦,非獨該九屯為然。今該千總等輒請免征錢糧,實屬任意胡說,候行臺灣府查明何人把持抗違,定行從嚴懲辦。並將尚有所請之聽贖、杜賣與贖業錢糧,歸漢完納各節,是否可行?併查議覆奪,飭遵辦理,毋再妄瀆,致干重咎,切切,此繳。印發外,札府即便查明,核議覆奪等因。計粘抄稟。奉此,卑府遵查全臺番租已詳蒙恩准酌留六成,歸番收取,以資養贍;將四成貼給漢人完糧,自未便再任抗違。現在該九屯輒請免糧,究係何人把持?容密查訪拏,飭行稟請懲辦。惟定章伊始,漢人遵照按六成納給者固多;而藉詞業已承糧,抗欠圖賴者亦恐不免,應再飭令各縣隨時為之追辦,以示持平。至曩昔劃給一十二屯埔地五千六百九十餘甲,續復撥民溢墾三千七百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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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甲,統計不滿萬甲,迄今百有餘年,開闢日廣,納番租之地增多奚止十倍。在當日屯番歸化未久,不善躬耕,將地轉給漢佃出資代墾,永遠酌取番租者有之;因奏案給地,不准典賣立字質錢,酌留番租以避典賣之名者有之;漢民在就近番界開墾,向屯辦酌納番租,藉避供賦者有之。就田園之腴瘠,論價值之低昂,今昔固不相同,而代墾承受之漢民輾轉售賣,亦不知幾更其主,如果准其取贖,糾葛殊多,難以分析,所請聽贖歸番完糧一節,應請毋庸置議。第思臺地之番租由來已久,從來未聞有控官追欠之案。緣租輕供重;漢民心願納之。此次清丈以後,雖議減四成貼歸完糧,番租較民間大租為輕,漢業戶尚須賠貼,該屯番虞及日後租多侵欠,以聽贖、杜賣二層為請,此中亦有苦情。既不准其取贖,再不准其杜賣,而人心不古,漢業戶之黠者,知其於收租之外,餘皆干犯禁令,更可抗欠。雖云准其稟追陳訟,不無破費,何能處處經營。現在編藉為氓,與民無異,凡民間之大租有願歸併賣給小租戶者,各聽其便,所有各屯番租自應明定章程,准予變通杜賣。查漢業戶年納番租,皆取番戶圖印收執,備載有榖數,如官之印串相似。除情願收租納租者仍循其舊外,如有願為找絕杜賣者,從前田甲寬溢,現時田價增昂,若論田甲田價議找,轉啟爭端,且遠年典借字據遞相流傳,有無難找,真偽莫辨,不問田段原價,總以現完番租數目為準。譬如此戶年納番租五石,除照章控減二石貼糧外,尚剩租額三石,准其按各處民田計石買租市價,公平買賣,歸漢業戶杜絕所有田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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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價,均不准屯番再事翻騰。在漢業戶,此次找絕歸併,永除年納番租,在屯番得資賈業自耕,可免漢民侵欠。照此逐漸推行,數十年後,臺地番租名目亦不禁自絕矣!合將遵札核議緣由,是否有當?理合稟請大人察核,批示祗遵,實為公便。肅此寸稟,恭請崇安。除稟爵撫憲暨清賦總局本道憲外,卑府起鶚謹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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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二 諭 示

  欽加同知、奏留福建、臺灣補用直隸州、即補分府、代理臺灣縣正堂黃,為出示曉諭事。本年九月初一日,奉本府憲程札開,奉臺藩沈札開,本年八月初七日,奉宮保爵撫憲劉批,據本年府稟:遵札查議番埔開墾田園,聽贖不如杜賣一案緣由,奉批:所議甚是,仰布政司會同清賦局迅即核飭,出示曉諭,番漢一體遵照,繳,等因。並奉清賦局憲行,同前因。奉此,除移知外,合就抄稟行知。為此,仰該縣即便遵照辦理,毋違,凜之,此札,等因。計發稟稿一紙到縣,合行示知。為此,示仰闔邑番漢人等知悉:爾等承墾番埔,應納六成番租,如各屯番願歸併小租戶者,准其按租找價杜絕,可永免年納番租,其各凜遵,無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已丑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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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三 諭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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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授臺灣北路理番分府、加三級、紀錄五次李,為一例兩示等事。本年十二月初四日,蒙本道憲奇批,據本分府具詳:大甲、德化等社通事自徵等,呈控劉攀麟等短納佃租一案,緣該社荒埔,先經漢通事林秀俊給漢人承墾,彼時地多人少,佃批內原載成田之日,每甲納租六石。到乾隆三十二年,蒙列憲議詳,奉兩院憲批定,嗣後統照臺例水田每甲納大租八石,園納大租四石,佃人不得藉稱埤圳工本,短納拖欠等因,出示曉諭在案。隨經該通土等將短納各佃赴淡分府及前分府張任內呈控,斷令每甲田照例納租八石;如有沙壓之田酌減完納,已據各佃情願遵納,出具遵依在卷。續據劉攀麟同佃民盧瑞琳等赴前憲蔣翻控,蒙諭飭照舊納租六石,又經遵檄出曉示諭。各佃民等隨概欲短納,該番眾以口糧無出,因而商同通土業戶金雙寮社記代作呈詞,赴憲轅具控,蒙批:堂訊遞呈均係白番,明有社棍唆訟,飭令嚴查究逐,同控詞情節併案詳報等因。當即吊齊該通土業戶人等查訊,據供唯有通事自徵年老不能行走,令伊婿代理,其餘查係親身赴郡遞呈,當堂嚴查供認確實,並無飾。查番業每甲水田完納大租八石,原蒙列憲議詳,奉兩院憲批定,續蒙前憲蔣檄飭移納。該番等因口糧無出,情切赴控,尚屬可原,應從寬免其究處,其代作詞狀之社記許才已經別案責逐,毋庸置議。該番業應否遵照憲行每甲完納八石,抑或照前憲蔣檄飭完納六石之處,理合遵批錄敘案由,詳報察核示遵等由。蒙批:仰即查照本道議覆該廳條稟,詳奉院司批定之案,惟八石、六石兩款,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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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察核飭遵,餘已悉,此繳,等因。蒙此,復經本分府確核具詳。查臺郡通例,每甲水田納大租八石,園納大租四石。乾隆三十二年清釐番業案內,經淡分府段以佃人內有出工本,每年即有修費,為數亦屬無多,未便遽議減租,致啟奸民效尤,所有一切歸番田園,悉照前議按額納租,不准量減,以昭劃一等因,行令出示曉諭在案。茲大甲社番佃劉攀麟等復以照舊納租六石,及須歲修埤圳酌減租額等情具稟,續蒙列憲駁飭,以臺郡田園地廣租輕,藉開圳工本為詞,欲圖短納,詳蒙道憲批飭查照前議及原詳,確切核明另詳等因。遵查道憲原議內雖無指出佃人費用工本,亦無准減納租粟之明文,但現有無論原佃、頂佃有無工本,悉令向番認佃,照漢人一例收租等語。查本分府原詳內所稱工本,即開築埤圳之工本,憲詳既無減租,該番佃等自不得藉詞短減,致淆原定章程,復啟業佃混爭之漸。所有該社番田仍照憲行按額納租,不准量減,以昭劃一,合亟確切核明照詳等由。蒙批,著劉攀麟等照前議納租,毋許短減等因。蒙此,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大甲、德化等社番佃人等知悉:爾等所有所墾耕該番業,務須遵照列憲前議詳奉兩院憲批定章程,嗣後統照臺例水田每甲納大租八石,園納大租四石,佃人不得藉稱工本,短減拖欠;倘敢故違,准該通土業戶指名稟請,定即飭差拘究嚴懲,決不寬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乾隆三十七年十二月十五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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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四 佃 批

  同立佃批後、新港二社土官烏牌媽媽、暨眾番等,有草地一所,土名咖叭蛤、仔得觔,今有漢人張盛前來認佃,給出犁分四張,每張犁配餉地五甲,聽其自備牛犁種子,前去墾耕,永遠為佃。每甲水田首年納租榖二石;次年納租榖四石;三年納租榖六石,永為定例,無論豐歉,不得增多減少。所納租榖俱係莊中滿斗。其溪中水頭修築水道,引入埤圳,乃土官、眾番之事。至於開埤築圳,工力浩大,水道行遠,必藉匠人開築,約付佃人自出資本,募匠開築,灌溉成田,故於三年後,每甲定例納租榖六石;兩酌減臺例二石者,以償佃人開築埤圳之工本故也。倘佃人有礙憲禁及窩匪滋擾等情,隨即呈官究逐,其田底仍聽本佃轉佃,務必誠實之人頂耕,合批付執為照。

  乾隆十二年八月 日。

                    知見人後等社通事 鍾啟宗

                  白番右武乃君、右武乃、貓老尉、

                    右武乃子、丁仔勿臘、棹格、

                    貓達蓋未、南茅、丁仔尉其劉、

                    答禮、加遠、搭藥加嗹、媽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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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貓老尉、武葛打那、末仔未、南茅、

                    加夏、末仔末夏勝務、陳文、

                    合番蓋末、大人老尉、雜班、

                    武葛獅鼻、加喊

                         業主土官 烏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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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五 永耕字

  同立永耕字遷善南北社通事、業戶、土目、番差、甲首、暨眾白番,有承祖父遺下應管山崙,在竹林莊後,土名大崙,東至橫車路為界,西至本崙山腳為界,南至犁壁崙坑中為界,北至中崙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兄弟姊妹相議,願將此山崙出賣,先盡問房親伯叔兄弟姊妹不欲承買,外托中引就向與下厝莊某號、竹林莊某同出首承買,時同中議定面值崙價佛銀一百一十大員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崙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招佃,栽種樹木相思雜子,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找洗,亦不敢異言生端。歷年面約配納相思柴二十擔,交納給單。保此山崙係是遷善南北社物業,與別社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我社頭人一首出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仁義交關,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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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立永耕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永耕字佛面銀一百一十大元,庫秤十七兩正完足,再炤。

  光緒十年十月 日。

                          在場  □□

                          知見  □□

                          為中  □□

                          代筆人 何謀

                       同立永耕字遷善南北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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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六 諭 示

  欽加五品銜、特授埔裏分府、署新竹縣正堂方,為出示曉諭事。照得新竹番社通土各名目,年收番租,現奉爵撫憲劉批示:將各項名目,分別剔除,新設竹塹屯董事解大賓、日北屯董事潘德順承充辦理,並將竹屬各社屯租榖數,清冊造送察核。按定新章,番租應作十成,抽出四成貼小租戶完繳錢糧,其餘六成歸社番頭目照收迼冊,報請核銷。茲經董事解大賓、潘德順,外委邵長發,潘德秀等,僉舉竹塹社衛壁奎、中港社新中興、新港社新永清、後社上梅、貓閣社潘和泉、吞霄社莫世昌、貓盂社盂蘭馨、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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裡社潘宛然、房裡社潘梅魁、雙寮西勢社潘興隆、又大甲西德化社潘林山、大甲東社東正成、日南社劉清吉、日北社潘益順、雙寮東勢社潘李秀等十五名,承充頭目,取具認保前來,除稟批示並給諭戳承辦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新邑各社暨各佃戶、民番人等知悉:爾等須知議改新章,期在裁汰間缺,刪除冗費,各社惟用頭目一名策應公事,管理番租,以專責成。自示之後,應聽新頭目執戳單,承收六成租穀,造冊送校,內有餘榖,分為七年勻還。從前包辦漢人,原本所有四成租穀,存交小租戶完納錢糧,各佃戶務須遵照交納,不准私相授受,朦混收給;倘敢故違,一經察出,或被告發,佃即嚴拏追賠,番則重責不貸。至該新頭目仍照冊開舊額承收,不得濫徵溢丈之糧,亦不得玩誤侵漁,致干查究,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六月二十七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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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七 諭 示

  署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陳,為剴切曉諭交納,併嚴禁典賣短折事。案蒙臬道憲劉札,奉總督堂程奏明清釐南、北兩路屯弁丁養贍埔地,歸番自耕,札委勘辦。誠以屯丁與綠營兵糧無異,其贍租亦與綠營兵糧無異,絲粒關重,不容稍有侵欺也。乃臺灣自乾隆五十三年設屯丈給以後,嘉慶十五年又經前鹿港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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薜逐處勘丈,立定四至界址,乃日久或被漢棍霸佔,或經弁丁典,或被奸佃抗租,幾視屯糧為無關緊要,任意霸佔,實屬愍不畏法。查例載:用強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不納子粒者,照數追納,完日,發近邊充軍;其屯田人等將屯田典賣與人,至五十畝以上,典主、買主各不納子粒者,俱發近邊充軍;若數不滿五十畝,及尚納子粒不缺者,照侵佔官田律治罪;典賣與人者,照盜賣官田律治罪。又前臬道憲張詳定:乾隆二年既定例後,私行典番業及債剝折抵者,田斷歸番,本人逐水。立法何等森嚴!茲本分府奉□□□□□,應照例清辦,逐一將田園追還屯番。緣其間典與人者,該番究有得受價銀,兼有屯地離社較遠不能自耕,不得不招佃代耕收租,是以準情酌理,另立章程,並自備夫價飯食,親臨查勘,不許書役人等稍有擾累,並分別等則定租,使番、漢兩得其平。各取佃人認納甘結,同總理等連環保結,彙造細冊,通詳各憲,併牒府移行在案。第恐漢奸、番愚不曉王法,不知屯田關重,清釐之後,仍復典賣抗租短納,合行剴切諭納示禁。為此,示仰淡屬內灣莊屯佃戶、暨竹塹屯管下新港社屯弁目並丁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凡有承耕該屯養贖田園,務宜依納完租,不得私行短折;更須該管屯弁督帶屯丁本身,向收交納,不得與屯弁目串通混冒,私收完單;屯丁永為業主,漢佃永為佃戶,再不准私相典。自示之後,如有前項情弊,一經訪出,或被指控,定即起耕換佃,並按律究追擬辦;如有劣衿勢豪,敢於恃強典買侵佔,定行詳革,照知法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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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加等治罪,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七年十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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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八 墾 字

  立出墾字蕭、豆、蕭里三社屯弁段屯目朱瑞英、朱聰明、江天生等,有承道憲配享口糧恆產,在永平坑內鄉親寮莊過溪牛椆仔旱園一段,東至山為界,西至廖娘居園為界,南至李玉華園為界,北至廖卻園為界,逐年配納大租九斗正。又食蛇坑埔園一段,東至廖娘居園界,西至蔡瑞園界,南至墩界,北至溪界,逐年配納大租九斗正。又八仙路旱田、旱園一段,東至廖連田界,西至廖主田界,南至廖卸園界,北至崁界,逐年配納大租五斗正。合共配納大租榖二石三斗正。今因離居遠涉,難以自耕,將此旱田、旱園出墾,招佃人鄉親寮莊廖周齊觀出首承墾,時備出墾底佛銀二大員正。其銀交收足訖,其旱田、旱園逐段踏明界址,交付佃人收墾耕作,永為掌管。此係業佃兩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出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見實收過墾字內銀二大員正完足,再照。

  道光十七年 月 日。

                          同公 廖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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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書人 林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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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九 諭 示

  署理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補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陳,為曉示歸管諭納事。照得永平坑、小地名八仙等處充公餘埔一百五十四甲一分七釐一毛八絲四忽,歸官存,俟招墾成業,丈明徵租,以充屯務公用等因,於嘉慶十六年間,奉前督憲方奏明清釐屯務,業經薛前任奉委親臨勘丈,造冊通詳咨部在案。例應由官招墾成業,丈明按甲科租;豈容奸棍潘奈政,串同經理張居叨,藉向水沙連沙通事給墾山場,冒混招墾,收租分肥,大屬玩法。除將盜收官租緣由通詳各憲,並行縣查明彙造外,茲奉前制憲程奏明,清釐各弁丁配給養贍埔地,札委勘辦,缺額甚多,當經詳明充公餘埔丈明撥補在案。後經本分府親臨勘丈,得永平坑、小地名八仙、宰鹿坑、吼貓、獅仔頭、馬鞍崙、番仔吧、泰興寮即後寮仔坑、挑米坑等處佃戶張天球等承耕田園計一百五十四甲一分七釐一毛八絲四忽,即詳具該佃等認納旱田每甲科租四石,旱園每甲科租二石,甘結繳案前來,當即分別佃名粘單,撥補蕭屯管下灣裡社缺額埔園三十二甲一分零一毛八絲二忽,大武頭、芒仔芒、茄愛、大武派等四社缺額屯埔田園一十二甲二毛;撥補柴裡屯下他里霧社缺額屯埔田園二十四甲,西螺屯缺額屯埔□甲□分□釐□毛□絲□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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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湳社缺額屯埔田園一十五甲六分,貓兒干社缺額屯埔田園五甲八分;又撥補北投屯管下挖仔缺額屯埔田園□甲□分□釐□毛□絲□忽;撥補阿里史屯管下大肚中社缺額屯埔田園□甲□分四釐二毛六絲二忽,各歸各管,自行徵租,以資養贍,飭取各屯弁目養贍,合行出示歸管認納。為此,示仰永平坑,小地名八仙、獅仔頭、宰鹿坑、吼貓、馬鞍崙、番仔吧、泰興寮即後寮仔坑、挑米坑等處承耕屯佃戶張天球等,暨蕭屯、柴裡屯、北投屯、阿里史屯等弁丁、民番人等知悉:爾等各屯社弁丁遵照粘單內佃戶田園,各歸各管,自行向佃按甲收租,以資養贍。至該佃戶張天球等凡有承耕田園,務須遵照單開,認向撥補弁丁交納,不准升合短欠;如有短欠,許該屯弁目指名具稟,立即拘追,起耕換佃,決不姑寬;該屯弁、目丁亦宜秉公分別田園,按甲收租;倘敢預期短折,私相典,一經查出,或被告發,定將該弁丁究革,追贓充公,併將私相典短折之漢奸照例重究,業追歸番,一面逐水,嚴辦不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十七年八月三十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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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四0 諭 示

  欽加運同銜、署鹿港理番海防總埔分府洪,為特示嚴禁事。本年五月初八日,據薯屯外委潘維和稟稱:緣各社番黎自入版圖,荷沐皇恩憲德格外優渥,賜給土地開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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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社番自耕自食,以為家口度活之計,豁免配納供課,永遠不許杜賣。嘉慶十五年,蒙薛前憲親臨勘丈,清釐番業,嚴禁番漢不許交涉。嗣因番黎不諳耕作,將業出,按季收租;或暫行胎典,立有約限字據,蓋具通土官戳,全年亦須帶納番租;此乃有典有,斷無杜絕盡契,例冊載明,向來番業未曾有投稅之理。無如爾來漢佃奸狡日熾,或踞地圖佔,匿甲短納,甚至串謀縣中辦理稅契丁差,明知番業向無投稅,故意違例逆勒,直欲使番業盡根杜絕,將來眾番口糧奚賴,斯時老幼終置之何地,勢必流離四散,何處栖止!不從其慾,非遭鎖拿,定受吵擾之苦。非蒙移縣掣銷差票,出示禁止豁免,眾番無處聊生,慘無寧日,合亟瀝情,稟乞恩准所請,以救番命沾叩等情。據此,除移縣查銷外,合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該處總董、頭人、漢佃各戶人等知悉:爾等當知番業凡有積剝估者,業斷歸番,本人逐水,歷經示禁有案。自示之後,毋許踞地圖佔,匿甲短納,亦不許串謀投稅;如敢故違,及藉稱稅契,勒賣勒稅擾索不休,許即據實指稟,以憑分別移提拿辦,決不寬貸,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同治六年七月十九日給,發貼岸裡社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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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四一之一 墾 字

  立出墾字人業主葉,於本草地內有向北山一湖,坐落土名在中崙仔山,東至吳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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崙上水流落為界,西至對面崙背水流落為界,南至本湖頭崙上水流落為界,北至楊家界,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佃人郭長官前來墾求認佃耕種,冬成之日,逐年帶納本館大租粟二斗滿正,不論豐歉,風煽干淨,到館前倉口交納,不得少欠升合;如是少欠,任從業主從此業起耕換佃,不敢異言生端。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出墾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十四年十一月 日。

                          管事人 李清香

                          代書人 黃思賢

                      給列章字八十號 業主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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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四一之二 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哆囉嘓東頂堡崎仔頭莊郭長等,有自置山一所,坐落土名後厝坑中崙仔山,東至吳家崙上水流落界,西至對面崙背水流落界,南至本湖頭崙上水流落界,北至楊家界,四至明白為界。併帶竹木、子、雜物在內,逐年配納業主大租粟二斗滿正。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業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前大埔莊陳正吉出首承買,三面議定下時值價銀四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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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與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種,收成納租,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係是長自置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長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並帶墾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銀四大員正完足,再照。

  光緒三十一年三月 日。

                       為中並代筆人 李克昌

                          知見人 黃氏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 郭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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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四二 杜賣盡根起耕典契字

  立杜賣盡根起耕典契字人張有生,有承祖父玉瑛,於乾隆三十二年夏,向擺接仔土目斗六甲給墾水田一所,址在擺接堡大安寮莊,土名大坵園,東至生等出賣私圳為界;西至軟陂陟門為界,南至大圳為界,北至張大三等園埋石為界,四至界址俱各明白。年配納屯租銀二十五元一角二點,又番租粟一十三石零,經生歷管收租納課無異。茲因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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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別創,願將該業出賣,或典與人,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林本源出首承買或典,三面議定,照依時值杜賣盡根田業典價銀七百四十六大員正。即日同中交生親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盡付林本源前去起耕掌管,任從起佃招耕,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不得阻擋。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永不敢言找言贖,滋生事端,佃收租,不敢異言。保此田業係生承祖父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別張重掛他人以及上手來歷不明,並無拖欠大租、屯租未清各等情;如有等情,生自應抵擋,不干買主銀主之事。典限十年為滿,聽生於中秋先送定銀為憑,其餘候至冬前一齊湊清,贖回字據,不得刁難;若無贖回,依舊付銀主掌管,不敢異言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杜賣盡根田起典契字一紙,並繳佃批一紙,合約一,共三紙,付執為炤。

  一、即日同中親收過賣契起耕佃字內銀七百四十六大員正,再炤。

  一、批明:於山場內尚有舊做墳墓數穴,以後遷移之日,願將墳地應歸買主掌管,不敢異言,批明,炤。限滿之後,照例投稅;贖契之日,如數理還,合應批明,炤。

  咸豐九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某

                            為中人 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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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見人 某

                            在場人 某

                  立杜賣盡根田契起耕典契字人 張有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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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四三 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人高桂蘭,有承父遺下田業,先年與胞兄立約鬮分,蘭份下應得旱田一段,坐貫在霧裡薛內湖莊,土名港墘,東至萬福田及土堆為界,西至浮圳外胞兄屋、田及張俊田各為界,南至林家田及大路為界,北至自己陂為界。併配帶過陂田一段,東至高派春田為界,西至胞兄派屋田為界,南至坡為界,北至高派春田為界。二所四至界址,俱各明白為界。年配納官租粟一石零五升正。併帶公陂一口,連陂底四份得一;及圳路一條,陂水車運通流灌溉充足;又帶牛路通行。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二所田業欲行出賣,先盡問至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送就與族兄高派傍粒兄弟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言議依值時價杜賣起盡佛面銀三百五十三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二所田業及陂塘等項,隨同中踏明四至界址,內不留寸土,一盡悉付與買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種,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不敢異言阻擋,生端滋事。價足業盡,一賣永休,日後蘭及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情弊。保此二所田業係鬮分蘭份下應得之業,與至親人等無干,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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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為礙;如有此情,蘭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契一紙,併繳鬮分約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三百五十三大元完足,再照。

  一、批明:其上手承買契券以及承父鬮分約字,係是公共契約,不得分拆帶繳;買主日後有要用,聽付取出觀覽,不得刁難,聲明,批照。

  一、批明:蘭自己鬮分約字內有載帶別業,茲已繳帶在買主身上,日後蘭若要用,言約聽其取出公覽,不得刁難,聲明,照。

  一、批明:內添註「田」字、「分」字共二字,照。

  同治三年甲子十一月 日。

                       代筆人 族兄 派協

                      為中人 族姪孫 烶河

                       知見人 母親 周氏

                          又胞兄 派屋

                      立杜賣盡根契人 高桂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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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四四 杜賣盡根水田埔園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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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立杜賣盡根水田埔園契人王合、王姣等,有自己兄弟鬮分應得鬮約內遺下田園四段,坐落海山堡生息莊,土名頂隆息埔,年帶納隆恩館課租粟八斗正,水份配食大溪圳水二分五釐,通流灌溉到田充足。其田園四至界址:頂段水田,東至陳天浩田為界,西至陳天浩園為界,南至王屘、王章志田為界,北至大圳為界。其頂段埔園,東至陳天浩園為界,西至王章志園為界,南至王章志田為界,北至大圳為界。其中段水田,東至劉家田為界,西至陳天浩田為界,南至厝後圳溝為界,北至大圳為界。其下段水田,東至陳天浩田為界,西至劉家田為界,南至劉家田為界,北至劉家田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四段田園出賣於人,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與陳天浩官同胞弟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議定,依時估值盡根價銀三百四十大元正。即日,其銀、契同中兩相交收足訖,隨即踏明界址,樹木、雜物等項付買主天浩官前去起耕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四至內寸土無留,日後合、姣及子孫並不敢言及找洗貼贖,覬覦生端滋事。保此業係合、姣鬮分遺下應得之業,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情弊;如有不明等情,合、姣同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明買明賣,並非抑勒,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水田埔園契字一紙,併繳鬮分一紙,又繳老約字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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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合、姣同中親收過契內盡根田園價銀三百四十大元正完足,照。

  一、批明:下段田墘抽起祖一穴,照原界收理照顧下,得遷起其風水地,送歸陳天浩官掌管;天浩應備出佛銀十大元正,付合、姣親堂支取,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同中品明,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是先批照。

  批明:塗云「矣」字一字,換「異」字一字,批照。

  光緒十二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王瑞德

                        知見人堂兄 江汗

                           堂兄 章志

                          為中人 王溪中

                              陳世江

                        在場人母親 柯氏

                           胞兄 媽洲

                 同立杜賣盡根水田埔園契人 王合

                              王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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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四五 杜賣盡根田契字

  親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大湖莊劉耀輝,有承祖遺下水田一宗,坐落土名在大湖莊尾淨,經丈六分,年帶納早知抄封館大租粟八石正,立帶埤水灌溉。其田東至抄封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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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蘇家田,南至溝,北至圳,四至界址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用,願將此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與早知莊宗兄劉天賜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賣價六八重銀二百一十大員正。其銀、契即日同中收足訖,其田隨即踏界,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招佃,收租納課,永遠掌管,以為己業。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得再言找言贖之事。保此田係輝承祖父遺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以及上手來歷交加不明等情;輝自當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一紙,並帶許招祥同許獻南贖回田契字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六八重銀二百一十員正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七年十二月 日。

                          為中人 劉合源

                        在場知見人 劉茂發

                   親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 劉耀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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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四六 杜賣盡根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劉新派、劉新癸,有承祖父遺下鬮分應份水田一段,址在棟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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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堡埔莊,土名楓橋頭更寮腳,經官丈明福字一千零九十三號下下則四分六釐,配納官莊租榖道斗一石六斗一升,又帶圳水通流灌溉充足。其田東至溪界,西至蕭家田界,南至蕭家田界,北至溝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應用,派、癸相商,願將此水田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莊房親劉瑞庭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田價銀三百九十大員正,每員各七兌。其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葛藤永斷,後日子孫永不敢異言找贖。保此田係派、癸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一紙,又帶鬮書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內田價銀三百九十大員正,每員各七兌足訖,再炤。

  光緒二十四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賴烏

                          為中人 賴其新

                        在場知見人 妻廖氏

                    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 劉新派

                              劉新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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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四七 杜賣盡根田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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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林早、林火、林察、林乾兄弟等,有承先兄福全明買過林祥水田一段,經丈一甲零四絲正,址在劉厝莊打鐵莊仔,東、西俱至溪界,南至林昌田,北至墓埔,四址明白。原帶泉圳水通流灌溉,年納官莊糧銀四圓八十七錢九厘正。今因乏銀應用,兄弟相商,願將此田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均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林子佩出首承買,三面議定照時價值七兌洋銀四百零八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字互相交收足訖,其田隨即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去掌管,起耕招佃,收租納糧,永遠為業。早等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生端滋事。並保此田係早等承先兄明買物業,原與別房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拖欠租課等情;如有此情,係應早等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恐口無憑,合立杜賣盡根田契字連田圖一紙,並帶買契一紙,上手印契三紙,鬮書一紙,又帶福字第一千九百八十七號執照一紙,共七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親收過契字內四百零八大元正,七兌銀完足,再炤。

  批明:添「物」字一字,炤。

  批明:帶二十九年度領收證一紙。

  批明:收單遺失,再炤。

  光緒二十三年十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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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筆人 王以西

                          為中人 陳朝和

                          場見人 林眩

                   同立杜賣盡根田契字人 林察

                              林早

                              林火

                              林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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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四八 賣盡根絕契字

  立賣盡根絕契字人鹽水港堡孫厝寮莊孫魁,有承祖父開墾本莊北勢大沙第十四張犁份園一所,內抽出一段,受種一甲二分,年帶隆恩館就園晚季二八抽的大租。其園東至曾、趙二家園,西、北俱至溪,南至曾家厝宅,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園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莊孫俊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依時價六八佛銀一百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園隨踏明界址,交付銀主掌管耕作,收成抵利,不敢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亦不敢洗盡契尾生端滋事。保此園係是魁承祖父開墾抽出鬮分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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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來歷交加拖欠舊課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魁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根契一紙,付執永遠存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六八佛銀一百二十六大元完足,再炤。

  嘉慶二十三年十二月 日。

                          知見人 母親陳氏號

                          為中人 孫正號

                      立賣盡根絕契人 孫魁號

                          代書人 孫元號

  批:其墾單交在長房收貯,難以分拆,不得繳連,批明,又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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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四九 杜賣盡根絕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絕契字人鹽水港堡下過路仔莊楊拔、楊吉侄份等,有同承祖父明買過犁份園,鬮分應份得一半,在東畔車路南加一坽,年帶隆恩租,就園晚季二八現抽的。址在本莊東勢,東、西俱至本家園,南至死港,北至本家東西坽,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荳堡溪洲仔寮莊郭物、郭愛、郭央等同出首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銀九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將園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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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明界址,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招佃耕作收稅,永為己業,不敢阻擋。一賣終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之事。保此園係拔等同承祖父物業,與內親外戚人等無涉,亦無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拔等同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賣盡根絕契一紙,併繳鬮書一紙,約字二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九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咸豐十一年十二月 日。

                          為中人 謝永

                          知見人 媽恩

                   同立杜賣盡根絕契字人 楊拔

                              楊吉侄份

                          代書人 呂吉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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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五0 轉典契字

  同立轉典契字人嘉邑大坵田堡塗庫街謝氆、謝杯,同有承祖父明典過源興號熟園一段,坐落土名在三塊厝莊舊後車路頂,東至謝家園為界,西至劉家園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鄭家園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為界,年帶納隆恩租糖一百零六觔四兩正。今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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乏銀費用,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街伍光愛自己出首承典,當日同中三面言議定時值典價契面銀六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園隨即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起耕掌管,收稅納租,不敢阻擋。其園限至五年終,聽典主備足契面銀一齊取贖,銀主不得刁難;如若無銀取贖,仍付銀主掌管。保此園係是氆、杯鬮分應份之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亦無拖欠大租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氆、杯等一力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典契一紙,並繳上手司單二紙,盡根契一紙,合共四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六八重契面銀六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年 月 日。

                          代筆人 胞叔文杉

                          為中人 宗親富觀

                        在場知見人 趙氏

                       同立典契字人 謝氆

                              謝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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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五一 杜賣盡根旱園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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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杜賣盡根旱園契字人賴,有自置旱園一段,坐落在賴厝莊,土名中溝,經丈六分零,年納隆恩小租糖八十五斤。其園東至溝,西至霜田,南至車路,北至竹苞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欲銀別創,自情願將園出賣,先問房親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房兄霜出首承買,三面言議定值時價佛銀一百一十大員正。即日銀、契兩交足訖,將園隨踏明界址,付與買主起耕招佃,收租納課,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一賣千休,永絕找贖。此園的係自置物業,與伯叔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賣主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契一紙,共三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銀一百一十大員正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七年十二月 日。

                      為中兼代筆人 房兄文翰

                       在場知見人 親叔賴春

                    立杜賣盡根園契人 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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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五二 賣杜絕契字

  立賣杜絕契人羅漢內門莊尾厝游知仔、姪游胡光,同承管祖父自墾置園一段,坐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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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莊,土名中埔尾,受丈過一甲二分五釐,年配納佃首隆恩租穀四石八斗二升正。東至大路,西至溝,南至大路,北至蕭家田,四至明白為界。茲因道光六年,知仔伯父廣傳、廣裕等經已典過族叔誠伯契價銀二百大員,今因乏銀開用,再托中先盡問與原典主不肯承買,外托中引就向與本莊劉錫觀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價銀二百三十大員。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田園及竹木、子在內,一盡付銀主掌管,永遠為業,招佃耕種,收租納課,一賈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添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業係知仔等同承管祖父墾置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知仔等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同立賣杜絕契一紙併繳連續回典契一紙,併繳鄭家借字一紙,合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杜絕契價銀二百三十大員完足,再炤。

  同治三年二月 日。

                          知見人 游天賞

                          為中人 游旺

                          代書人 游大振

                       立賣杜絕契人 游知仔

                              游胡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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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五三 轉典契字

  立轉典契字人鹽水港街媽祖宮境李集興號,有明典過番仔寮莊李錦、李具、李詰承祖父自置熟園二坵,其頂坵受丈八分三釐,年帶趙頭家租穀三石七斗五升正;其下坵五分八釐,年帶納大沙塭隆恩租穀二石六斗一升正。坐落土名番仔寮莊西勢,東至廖家園,西至趙家園,南至楊家園,北至李家園,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用,願將園轉典,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堡新厝仔莊廖性觀出頭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銀四百一十四大員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園隨即踏付銀主前去掌管耕作,收成納租扺利,不敢阻擋。其園限至四年終十二月為期,聽典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如至期無銀可贖,仍聽銀主再掌管收稅,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園係是集興承典過之物業,與房親人叔兄弟侄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此情,集與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轉典契字一紙,併上手契字七紙,司單一紙,合共九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銀四百一十四大員宗足,再炤。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 日。

                          為中人 王慎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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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見人 吳氏

                       立轉典契字人 李集興號

                          代書人 郭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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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五四 佃 單

  臺北府正堂雷,為給耕事。照得本府經理林案叛產有芝蘭三堡臺腳莊田坵園□份,原帶水租□□,給與佃人陳才耕種,議早冬六月間交納陸稻十二石五斗,務須晒乾搧淨,不得混用濕冇之榖抵塞,豐歉兩無加減。當日收過該佃預抵無利磧地銀一百二十五大元,倘有拖欠,即將此銀控抵;再有不敷,為保認人賠補足數,仍將所帶田寮等項全份交還,聽候另佈。如每冬交納清楚,應准該佃永遠耕種;倘或不願承耕,本冬並無短欠,即由本府將所交無利磧地銀當堂發還,原單繳銷,不准署內丁胥、差役人等控取分文,此照。

  光緒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給。

                        右給佃人 陳才收執

  該佃自光緒十七年晚季起,除撥借洋關填築種樹批准減租七十五石外,按年實剩租榖五十石,仍按早、晚兩季分納,此批。

  該佃磧地隨租控減發還銀七十五元外,實存磧地銀五十元,此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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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五五 永佃執照

  永佃執照

       管理鳳屬林案叛產租務佃首蕭,為遵示給批永佃事。今據港西里茄苳腳莊佃民黃癸龍,邀同保家黃開旺到館識認,並具認耕字一紙,過抄封匪犯陳天恩名下入官叛產田一甲三分二釐一毛四絲七忽二微,坐落茄苳腳莊,每年應徵額租穀三十九石八斗五升七合一勺正□抄□撮,照部例折徵紋銀二十七兩九錢正,例應按季交納清款,分毫難容短欠。此項叛租,攸關月給戌餉,無論豐歉之年,均當照數赴館完納,不得藉詞失收拖欠。今查佃欠累不能年年清楚,實因耕佃一年一換,無人肯實力用本下糞,田園瘠薄,日就荒蕪,已經將情稟請憲示,給予永佃,俾為恆產竭力耕作;邀蒙憲恩察准,出示曉諭,准給永耕。該佃務將所之田園用本下糞,實力勤耕,早完國課,佃首斷無輕換爾佃,致滋篡耕惡習;倘敢疲玩拖欠租項,即著保認之人墊完足數清楚,仍將田園起耕換佃,斷難情,該佃亦不得藉執永佃,踞耕滋事,定行稟究,勿謂言之不早也。合給永耕佃批,付執為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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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佃首 府正堂汪

               給鳳屬林爽文叛產佃首蕭達泉管耕收租戳記

       嘉慶二十二年十月二十八日給 阿里港總館記

         佃字第八十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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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五六 奏 議

  軍機大臣會同兵部等部謹奏為遵旨定議具奏事。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初七日,內閣抄出福等奏稱:臺灣熟番向化日久,當逆匪滋事之時,各社番奮勇隨同官軍打仗殺賊,頗能出力,欽奉諭旨,令將熟番充補額名。臣等因戌兵仍請照依舊例換防另將熟番挑募屯丁,酌撥近山未墾埔地以資養贍,先經附摺具奏在案。茲將應照考定章程,仿照屯練之例通融酌議,逐一照陳,恭請聖訓等因,奉硃批:「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欽此」。臣等查臺灣地方番民間處,當逆匪滋事之時,該處熟番均能奮勇出力,現在事竣,自應酌量挑補兵弁,分給田畝,以示撫綏,以資捍衛。今據福等仿照屯練之例,通融考定各條,臣等謹按條款悉心酌議,恭呈御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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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屯丁人數應按各社酌挑,令其就近防守一款。據稱全郡熟番通共九十三社,臺灣縣屬番社較少,淡水、彰化近山地方番社最多,鳳山、嘉義次之。每社民番約數百至數十不等,均可挑選壯健番丁四千名,分為十二屯,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作為額款,毋庸另設屯所,即令在本社防守地方,稽查盜賊。其戶口較少之社,或數社併作一屯,或附入近處大社,庶民番等不致遠離鄉井,較易調派,亦易於齊集。至抄練屯距之地,道理難以適均。臺灣縣所屬番社不過數處,不能多設屯丁;然臺灣縣地界本挾郡城,設有重兵足資彈壓,惟南、北兩路近山險要甚多,淡水一所既為遼闊,原撥熟番在隘口搭寮防守,名為隘丁,零星散處,不能酌量地勢情形,按照番社多少,分別設屯,與各處營汛官兵聲勢聯絡,則稽核查察巡防自行加倍嚴密等語。查臺灣熟番九十三社,挑選壯健番丁四千名,自應定額挑補,以資巡防。應如所請,准其於該處熟番內挑選四千名,作為屯丁,分為十二屯,大屯四處,每處四百名;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定為額款,按各該廳縣地勢情形分別按設,即令其在本社駐守,定其戶口。較少之社,或數社併作一屯,或附入近處大社均作一屯,毋庸另設屯所,仍將各屯花名造冊報部查核。

  一、各屯番丁議定設立屯弁,以資管轄一款。據稱四川屯練兵額,設屯守備、千總、把總、外委等官一百餘員,今臺灣屯兵弁目無需似此之多,祗應仍照其例量為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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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各社原有民人充當通事,管理一社之事,代為交納社餉。但此通事積年充役,係地方僉派,本非番人同類,未便用為弁目。應於番社頭目內擇其曾經打仗出力及番社素所信服者,如岸裡社番潘明慈之類,揀選拔補。於南、北兩路額設屯千總二員,統領眾屯;把總四員,分管各屯。大小每處設屯外委一員,花名圖冊交理番同知稽核,仍將各屯事務交北路協副將、南路協參將就近管理。該番等素習技藝,非招募新兵可比,應照川省屯練之例,毋庸歸營操演點驗。屯丁拔補屯弁等事,統歸臺灣鎮總兵臺灣道管轄,詳報督撫給劄付,報部存案。經管六年後,如查董率有方,曾有勞績,由鎮道核明詳報督撫加一等賞給職銜,以示鼓勵;倘所管內有生事故廢業之人,及苦累番眾情弊,即行咨革究處。凡有事故出缺,仍揀選番社悅服之人,詳報拔補等語。查四川屯練之兵丁,向設屯守備、千總、把總、外委等官管轄,今臺灣番社已經挑補番丁四千名,亦應議設屯弁,以資經理。應如所請,南、北兩路額設屯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其大小各屯,每處各設屯外委一員,統率分管。該弁等係番社,毋能歸營操演,即令南路協參將、北路協副將各就近約束,併將花名圖冊造報理番同知稽核。第一切點驗兵丁、拔補屯弁等事,統歸臺灣鎮總兵臺灣道辦理。該弁等經辦六年,如果董率有方,著有勞績,即由鎮道詳報督撫加賞職銜,以示鼓勵;倘有生事廢業,及苦累番眾之弊,即行咨革究處,毋能稍事姑息。所有該弁等給劄付,由鎮道詳報督撫頒給,而仍隨時報部存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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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屯丁、番丁毋庸籌給月餉,應撥近山埔地以資養贍一款。據稱臺灣東界內山,本多曠土,禁民越墾,准令熟番等打生耕種,以資生計。無如遊民聚處日多,越佔佃耕,新成熟業,以致爭奪之事控案正多,前經勒碑奏明,轉委鎮道確切勘丈,尚未丈明詳報,有妨逆匪滋事。現經臣等提奏核查,共計丈出既墾埔地一萬一千二百甲,每一甲合民田一十一畝三分一毫,均應查明民墾、番墾,分別陞科辦理。此外尚有未墾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又四十八、五十一等年,彰、泉械鬥及互控結會案內,抄沒翁雲寬、楊光勳等入官埔地三千三百八十餘甲,均屬界外之地,迫近內山,應請將新設屯丁四千名,每名撥埔地一甲,千總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責令地方官勘定界址,造冊給圖,載明四至段落,通報立案,以備稽查。屯丁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補,承受田畝;如有私行典賣者,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其他仍歸番社。所有撥給埔地,應照番田之例,免其納賦,以示體恤,即不能另行籌給月餉等語。查臺灣各社熟番,經作為屯丁,令其巡防,自應酬給田畝,以資養贍。今將軍公福等請於界外未墾荒埔,併械鬥給會案內抄沒入官埔地八千八百餘甲,每一甲合內地民田一十一畝三分一毫,今新屯丁四千名,每名撥給埔地一甲,千總每員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照番田之例,免其納賦,毋庸另行議給月餉等因,臣等核其撥給埔地,係按屯丁、屯弁等酌定數目,應如所奏准行。令該省督撫即將議給該屯弁丁等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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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飭令地方官於設屯處所就近照數撥給。仍令勘定界址,造冊繪圖,載明四至段落,通報立案,以備稽查。其屯丁內有事故出缺,即挑其子弟充補,將所給田畝頂給承種,以為養贍;如有私行典賣者,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將埔地移給另挑屯丁承受。

  一、清查已墾埔地,以定界址一款。據稱臺灣東面依山,地勢寬廣,從前因淡水、彰化二處墾闢日增,另行劃定界址,設立土牛,禁止奸民越界佔墾,免滋事端。乃生聚日繁,民人私向生熟番黎租田地耕種,價輕者謂之租,價值稍重者謂之典賣。熟番等歸化日久,漸諳耕種,社番業經典賣與民,無由取贖,是以各處番地不特嘉義每多有侵界,即淡水等處續定土牛之界,亦成虛設,想此時若不將埔地徹底清理,過境遷移界址,必仍滋事淆混,除未墾荒埔五千四百四十餘甲撥給新募屯丁外,其已墾之地一萬一千餘甲,自應分別辦理。查民人租之地無多,原係民為佃戶,番為業主,自應同番社田畝一體免科;其業經賣斷與民者,報雖番業,即應令其民戶一體報陞。第民買番地之後,所費工本原多,又有每年抽給科則,按甲計畝徵銀,免其納粟,仍出示曉諭番社,使知租額無虧,俾將來永資生計,民人等藉有納賦明文,世守其業,亦永杜爭端。其集集埔、虎仔坑、三貂瑯軿等處接壤生番,私墾田畝甚多,此等踰越民人本應重加懲治,惟念開墾以來,與生番日久相安,並無事故,一經驅逐,沃土幾致拋荒,而游民又無歸宿,應請更定民買番地之例,一概陞科,免其查究。應令該處民番將租典賣田畝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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呈報,一俟刈穫登場,臣隨即委大員前往細查,並將此外有無續墾地畝一併查明,分別辦理咨部存案。自此次清查以後,即以所墾地方為界,俾人一望而知,仍交巡視臺灣之將軍、督撫、提督及地方官等不時巡查;如有越界私墾,即行從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各官一併嚴參究治等語。查臺灣地方民田薄徵租賦,番地免其陞科,仍皇上優恤海外民番,格外加恩之至意。今將軍公福等奏稱:將佃墾生熟番埔地一萬一千餘甲內,民人租之地同番社田畝免其納賦陞科;其業經賣斷與民者,照同安縣下沙則,按甲計畝徵銀。免其納粟之處,係屬推廣皇仁,俾將番民得其業起見,亦應如所奏辦理,行令該省督撫出示曉諭,民番各知遵照,併將業經賣斷與民地畝,查照同安縣下沙科則,造具每畝徵銀若干清冊,送部查核。至所稱集集等處民人田畝,既已聲明,自開墾以來與生番日久相安,並無事故,一經驅逐,沃土幾致拋荒,而游民又無歸宿,應如所請,照准其現定民買番地之例,一體陞科。仍令該督撫轉飭民番將租典賣田畝數目,即查明呈報,一俟刈穫登場,即先委大員前往細查;如此外復有侵墾地畝,一併查明造冊呈報。自此次清查後,即將所墾地方立石為碑,仍交臺灣巡視將軍、督撫、提督及該處地方官等不時巡查;如再有越界私墾,即行從重治罪,失察之地方文武官等一併嚴參究處。

  一、屯丁習用器械,應令自行製備報官點驗一款。據稱熟番打牲捕鹿,所用鏢鎗、鳥銃、竹箭、器械不一,均屬犀利,即如岸裡社番善用鳥銃,隨同官兵打仗殺賊,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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賊匪所畏,一切器械,均可毋庸製給。但現在嚴禁民間私藏軍器,屯兵所用鎗箭亦應官為點驗,以備稽查。所有新設屯丁四千名,不必照綠營之例,規定鳥銃若干名?弓箭兵若干名?就以該番習用器械為准,呈報總兵逐加印烙,編號備查,併每年令總兵巡查之便照點一次;如無印烙,節私藏軍器之例一律治罪。

  一、屯丁徭役酌與優免,以恤勉力一款。據稱臺灣各社熟番質樸溫淳,最堪憐憫,從前文武弁員出差巡察,無不調撥番兵挑運行李,其餘為地方興築,遞送公文,亦該社番應役,其勞苦急公之處,較之臺灣人民不啻數倍。今既挑補屯丁,分處防守,遇有搜捕盜賊等事,又須聽候征調,所有一切徭役免其承應。其未補屯丁之番民亦祗遞送公文役使,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體恤,敢有苛派擾累之事,令該鎮道實力訪查,嚴行參究等語。查臺灣熟番已經挑補屯丁,幾有防守之責,自應加意優恤,以免擾累,今將軍公福等奏請新設屯丁之番民,亦祗遞送公文,不得以私事役使之處,應如所請,行令督撫轉飭遵照;倘地方文武及理番同知不加體恤,復有苛派擾累之事,令該鎮道實力訪查,嚴行參究。臣等酌議緣由,是否有當?伏候聖諭遵行,為此,謹奏請旨等。乾隆五十三年六月十七日,奉旨:「依議,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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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五七 奏 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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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兵部咨,武選司案呈軍機大臣會同兵部等謹奏,為遵旨議奏事。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覺羅伍等,查臺灣熟番向化日久,前因逆匪滋事,各社番隨同官兵打仗,奮勇出力,經將軍公福等會摺議奏,挑補屯丁,酌撥近山未墾埔地,以資養贍,並額定屯丁人數,設立屯弁管轄及清查埔地,劃定界址各款,批准咨部,行令將軍應辦事宜,條晰查明具奏等因,經臣等分別查明辦理。茲據該督週歷界外,逐段督丈,就番之情願將埔地耕種者,計其程度,酌量增減,分給埔地;倘有剩者,一體照墾成熟田,按則定租,以充屯務公用。至該屯處所挑選屯丁,俱按照額定情由,分別辦理,具有原奏,未經詳報及現應補行事宜,分晰列款等因一摺,奉硃批:「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欽此」。臣等謹按所開各款,逐條悉心核議,恭呈御覽:

  一、分設屯所,應酌量地方以資捍衛一款。據稱臺灣鎮道嚴察地勢,分設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共設十二處,繪圖貼說,造冊前來。查鳳山縣屬之放社,係臺南邊境,應設一大屯。由放社九十里,至該縣屬搭樓社,界連臺邑,應設一小屯。由搭樓社一百一十里,至臺灣縣轄之新港地,地接嘉義縣,應設一小屯。由新港社五十里,至嘉義縣屬之蕭社,近臨海隅,應設一小屯。由蕭社一百一十里,至該縣之柴裡社,接近水沙連,民番雜處,應設一小屯。由柴裡社五十里,至彰化縣屬之東螺社,路通虎尾溪,衝衢要道,應設一小屯。由東螺社六十里,至該縣之北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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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乃山口適中要地,應設一小屯。由北投社四十里,至該縣之阿里史社,為彰化縣北界,應設一小屯。由阿里史社四十里,至淡水廳屬之薯舊社,地臨大甲溪,正為扼要,應設一大屯。由薯社舊五十里,至該廳屬之日北社,近於火焰山腳,為險僻之區,應設一小屯。由日北社九十里,至該廳屬之竹塹社,近北路邊中之地,戶口繁廣,應設一大屯。由竹塹社一百一十里,至該廳屬之武灣社,近在臺北邊界,應設一小屯。以上大、小十二屯,每大屯四百人,小屯三百人。其屯先儘本屬之番,次及鄰境附近本屯小社之番丁內,挑其壯健者充補等語。查臺灣南、北大社、小社共九十三社,前經將軍公福等奏請分別大、小屯,酌挑屯丁四千名,作為定額,臣等議覆准行在案。今既據該督撫就鳳山縣嘉義等處地方險要遼闊情形,分設大屯四處,每處四百人;小屯八處,每處三百人;共設屯十二處,屯丁四千名。先儘本屬,次及鄰境附近本屯小社之番丁內,擇其年力精壯者照數充補。自應如該督撫所奏均勻按設,則番丁幾可不致遠離鄉井,而遇有較驗調派等事,亦可以立時齊集,俱與各營汛聲勢聯絡,巡防愈加嚴密。應令該督撫將各屯弁目及屯丁花名,詳細造冊報部,以憑查核。

  一、請嚴屯弁之責成,以資約束一款。據稱臺灣鎮道選舉壯番頭目中之潘明慈、斗生二員充補千總。潘明慈統轄北路彰化、嘉義及淡水廳屬之東螺、蕭、柴裡、薯、阿里史、北投、竹塹、日北、武灣、九屯;斗生統轄南路臺灣、鳳山二縣屬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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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樓、新港、三屯。戴光位充補把總,兼轄放大屯、搭樓、新港二小屯;阿眉充補把總,兼轄北路東螺社一大屯,蕭、柴裡二小屯;烏墨充補把總,兼轄薯社一大屯,阿里史、北投二小屯;錢茂祖充補把總,兼轄竹塹一大屯,日北、武灣二小屯;桂文郎、桂卓、加郎、向直、大漢、蒲朝生、仕成、潘習開、潘捷文、林茂才、和盛、軍作等十二員,准補外委,各管一屯。各所管屯丁,內有生事故廢業者,隨時稟請懲治;如有病廢身故者,立時稟報除名,於屯丁子弟內挑補,仍於鎮道巡查時,就近屯所伺候查驗;如有調遣,即遵照檄劄辦理,不得遲誤。該辦等本係社番,不須歸營操演,仍責成北路協副將、南路協參將各就其相近者,不時約束,並將花名圖冊呈報理番同知稽查,移其一切點驗兵丁,拔補屯弁等務,統歸臺灣鎮道辦理。該弁等董率有方,辦理六年著有勞績,遵照部行,詳請加等賞給職銜,以示鼓勵;倘敢派擾凌虐,苦累番眾,或被告發,一經訪問,立予革究,再查原准部議,屯弁分給劄付。第該弁等雖非職官,但既經賞給職銜,不需用鈐記,文報往來,無憑查核;各屯丁若不給予腰牌,遇有公事,亦致混冒。應請屯弁十二員准用鈐記,屯丁四千名各給腰牌。仍候部覆到日,將鈐記分別頒給廳縣,地方各官就近給領;其腰牌,臺灣鎮道製刻,有按名給發,遇有事故,飭即繳銷,另充換給。至屯所俱隸大社,各屯弁辦事自有公所,毋庸另議建設等語。查臺灣社番既經設立屯丁,自應挑選屯弁,以資管束,以重責成。前據將軍公福等仿照四川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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練兵丁之例,設立屯弁、千總、把總、外委等員,亦經臣等議准在案。茲據該督請以曾經打仗出力,素為番眾悅服之潘明慈等二員充補千總,統轄南、北兩路各社屯番;戴光位等四員充補把總,分轄大屯一處、小屯二處;桂文郎等十二員充補外委,每人各管一屯,均給發劄付,委刻腰牌,毋庸歸營操演。仍令北路協副將、南路協參將就近約束,如六年著有成效,加賞職銜;倘敢有擾派凌虐,苦累番眾者,立予革究,及一切點驗挑補各項事宜,均與原議相符,俱應如所請辦理。又著該鎮道等飭令該屯弁督率番丁,將分給地畝隨時墾耕栽種,不可任其曠閑廢業,務其荒埔盡成可耕之土地,並隨時禁止番丁等私相頂賣。仍於農隙時習練慣用器械,責令在本屯各社防守巡緝,幾以可贍其家口,又足以資捍衛,於屯番二有裨益。至所稱該屯弁管轄屯丁,一切請領屯餉、及調撥屯丁等事,文報往來,應請給與鈐記,屯丁四千名,亦請各給腰牌之處,應照所請,分別刊刻鈐記,稟報地方官就近給領;其屯丁腰牌,即令臺灣鎮道就近製給,遇有事故,立時繳銷,另充換給。如此酌定章程,庶可以照信守而杜混冒。再查各屯俱隸大社,屯弁辦事各有公所,亦應如所奏毋庸另議建設,以節繁費。

  一、計丁受地,宜酌等配撥一款。據稱新設屯丁,經將軍公福等奏准,以查出界外未墾荒埔五千四百四十一甲,同抄沒翁雲寬、楊光勳入官埔地三千三百八十餘甲,勻分酌給。茲翁雲寬、楊光勳等入官埔地已經奏明增給戍兵餉銀外,其未墾荒埔實在查出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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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六百九十一甲至一、二分不等;其離屯稍遠之地守望人工需費浩繁,每丁撥給一甲三分至六分不等。千總二員仍照原設各給埔地十甲,把總四員各給埔地五甲,外委十二員各給埔地三甲,尚有餘零,均分攤給。又淡水、鳳山縣地有餘多,不便盡數給撥,請留存公,以充賞恤等語。查臺灣按設屯丁,撥地養贍,先據將軍公福等奏請,將新設屯丁四千名,於該處未墾荒埔及抄沒翁雲寬、楊光勳等入官埔地,每名撥給埔地一甲,千總每員十甲,把總每員五甲,外委每員三甲,令其自行耕種,照番田之例,免其納賦,經臣等議覆奏准在案。今該督撫以翁雲寬、楊光勳等入官埔地,經原任撫臣徐奏時增給戌兵餉銀,毋庸核計其未墾埔地實在查出五千六百九十一甲零,計丁勻分,議將近屯之埔地,每丁酌給一甲至一甲二分不等,至千總、把總、外委仍照原設分給。如一片之地分給屯丁之外,尚有餘零,均分攤給。又淡水、鳳山地方有餘多之處,奏請存公,以充賞恤之用。臣等核其所奏情形,係按丁受地,勻分給撥,應如所奏,行令該督即將前項議給埔地,飭令各地方官於設屯就近處所,照數丈明給撥。其屯丁內如有事故出缺,即另挑其子弟充補,頂給田畝,以資養贍,仍出示曉諭;如有私行典賣,按律治罪,追賠契價充公,將地畝轉給另挑屯丁承受。

  一、清出侵佔界外田園,定等徵租,以昭平允一款。據稱臺灣界外埔地,丈溢已墾埔地三千七百三十餘甲,請分為六等,按等科則,照原數科收,年應收租穀四萬一千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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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請於今冬晚收之後,照額連徵一半,自五十六年起一律全收。將本年所徵半租實貯在庫,以備來年二月支放屯餉;其來年早收租息,即可為八月放餉之用等語。查臺灣已墾地畝,先據將軍公福等奏明番產免陞,民產薄徵,經臣等議覆奏准在案。今該督奏請將續行查出已墾田園三千七百三十餘甲,均係零星段落,分等定租,年應收租穀四萬一千餘石,以充屯餉。其應徵屯租,於今冬酌徵一半,自乾隆五十六年起一律全徵,每年二月、八月支放屯餉之用。應如所奏辦理,行令該督轉飭按等徵收額租,嚴禁胥役人等藉端滋擾,以期綏靖邊民。

  一、已墾田園,應設分別陞免一款。據稱已墾丈出實在田園八千七百八十餘甲零,內賣斷與民者,現據各業戶具呈請陞,各地方官取結造冊,照例辦理。其未陞各戶,亦據臺灣府示,令各赴廳縣呈報。惟淡水至三貂一處,地居極北,深溪曲澗,道路紆迴,且查所墾之地不過一、二畝至六、七畝,且附近山根春漲秋潦,易遭沖失,僅堪栽種芒蔗、地瓜,於稻、粱、粟、麥均不合宜,應請推廣皇仁,免其報陞。至此項已墾埔地,業經分別民番免陞,其從前失察私墾之文武各官,歷年久遠,難以追溯,可否寬免,出自皇恩等語。查臺灣私墾埔地一萬一千餘甲,先據將軍公福等奏請,將民人租之地同番社田畝,免其陞科;其賣斷與民者,照同安縣下沙科則,按甲計畝徵銀,臣等議覆奏准在案。今該督既稱前項地畝,除番業番耕並歸入抄案查封,丈款水沖實在田園八千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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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八十餘甲零,將賣斷之番地另行遵照報陞,惟淡水、三貂地畝不成片段,僅堪栽種芒蔗、地瓜,請免陞科等語,係屬按照地方情形,分別辦理。應如所奏,行令該督遵照原奏,即飭令將前項已墾田園應陞糧賦,照數查明,造冊報陞;其三貂地畝請免陞科之處,應令該督查明地畝若干?以便核算,免其陞科。至所稱失察私墾歷任之文武各官,歷年久遠,難以追溯,所有歷任失察私墾文武各職員,俱應請旨免其查議。

  一、現丈戈聲圖冊,應發廳縣存檔,仍按各戶另給易知丈單,以便輸租一款。據稱界外已墾田園、未墾荒埔,應於此次清丈之後,仿照魚鱗,攢造圖冊存檔,以便核實等語。查臺灣已墾田園並現墾埔地既已清查,該地方官自應查照每畝應陞科賦,造具印冊存檔。應如所奏,行令該督飭各廳縣造具數目,照冊開列四至丈單,發給佃首通土轉發收執為憑;倘有不肖胥役,藉端滋擾,查出即行嚴辦治罪。

  一、請定徵租之法,以垂永久一款。據稱今臺灣界外田園,逼近內山,凡即侵佔者,該佃等或輾轉相承頂,或費工開墾,各一律歸屯,未免偏過一隅,自應通融調劑,按等徵租。請將此次丈溢田園三千七百餘甲租穀,彙開一冊,發交佃首通土,責令收繳,統於晚稻登場後掃數全完,年清年款。其中如數十人共頂一戶及合頂數戶,即令該佃首秉公勻收彙繳。如有數戶轉賣退耕等事,即將丈溢畝分帶納屯租數目,載明契卷,庶租隨田轉,不致脫漏。仍於餘租內酌給佃首通事辛勞,以資辦公,毋許再向佃勻攤。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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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日久勤勞,該地方官隨即獎賞;倘或舞弊侵漁,察出嚴行究革,另選承充。如有刁佃將應納屯租以多稱少,以有賴無,或抗欠朦混,控爭滋事,地方官履勘,將本戶現耕田園統丈歸官,從嚴究治。至陞科租賦,每穀一石折徵銀一元,其尾零准照番折錢文易換貯庫,以待彙發等語。查臺灣界外丈溢田園三千七百餘甲,既據該督奏請仍歸原墾戶耕種,每穀一石折徵番銀一元,以晚稻登場後掃數全完,以待彙發。即令佃首通土經管,給與辛勞,以定獎賞、懲治之法,係屬按照地方情形,權宜辦理。應如所奏,行令該督轉飭地方官務須實力奉行,毋任通事佃首藉以把持;倘有累民滋事等情,查出即行嚴究辦理。

  一、徵收租銀,應酌定勻給存留,以補丁食,以資經費一款。據稱各屯弁丁雖已撥給埔地,但悉係未墾荒埔,翻犁成熟,尚需時日,酌議每丁給番銀八元,該屯丁四千名,共給番銀三萬二千元;至屯弁紙張、飯食需費,一應從優籌給,俾辦公寬裕。酌議屯千總二員,每員年各給番銀一百元;把總四員,每員年各給番銀八十元;外委十二員,每員年各給番銀六十元;計共給番銀一千二百四十元,連屯丁共給番銀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尚存番銀五千九百四十一元零,各廳縣加謹收貯,以備調撥口糧,旱潦賑恤公費之用。並令造具收支冊簿,與正項錢糧一體盤查交代等語。查新設屯丁、屯弁,係經奏明照四川屯練之例,不給月餉,今該督奏請分別酌給番銀,應如所奏辦理,並令嚴飭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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廳縣收支細數造冊彙報,務令實用實銷,以杜侵冒。

  一、支發屯餉,宜定章程,以杜弊竇一款。據稱新設屯丁,業於分撥埔地之外,將徵收丈溢甲田園租銀,按名分給,自應設定章程,以垂永久。查練兵兵餉仍按月支放,有截曠、缺曠、建曠、控存、及閏月加給等項,番民情形鈍樸,每事宜從簡便,遇曠遇閏,毋庸控算加增,其事故屯丁子弟接充,著令其照數接領。應請每年定上、下兩季支放,於二、八兩月內飭令屯弁造具清冊花名,地方官示定日期,親到屯所核查腰牌,按名散給;其屯弁應領公費,亦令隨同支領。至臺灣、嘉義、鳳山三縣額徵屯租,不敷支領,應於淡、彰兩處酌撥協濟,其撥運車輪腳費,即於留存公費之項下開銷等語。查臺灣各廳縣支放屯餉,既據該督立定章程,每年於二、八兩季,令該地方官親臨屯所,按名散給,遇曠遇閏,毋庸控算加增之處,係為番情鈍樸,宜從簡便起見,應如所奏,請准前項支給屯餉銀兩,每年二、八季毋許控除,遇曠遇閏,亦毋能加增,仍於年底造冊報明督撫查核。至淡水廳彰化縣協濟臺灣等三處不敷租銀,應需車輪腳費,亦應准其於公費項下開銷,仍於造冊內分晰報銷。

  一、應用器械,請分別編驗,以從番便一款。據稱臺灣熟番,向藉打牲捕鹿,以資口糧,本有器械,原所不禁;但鳥鎗者,究屬軍火利器,不便私藏,如有習用鳥鎗者,自應呈官編號,以憑稽考。其餘一切器械,竹箭者居多,應請概免編烙,以順番情等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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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臺灣熟番,前隨同官軍打仗,甚為奮勇,是以將軍公福等奏准挑作屯丁,以資捍衛,其所用器械不必照綠營之例,俾得各盡所長,祗須將慣用之器械呈官點驗。今復據該督稱:此等熟番皆以打牲為業,其所有器械大約竹箭者居多,除鳥鎗一項送官編號外,其餘器械毋庸編烙。均係體恤番情,各就該處習熟所用器械,聽其自行製備,不必官為編號,以省煩瑣,而收實效,亦應如該督所奏辦理。

  一、隘丁請循舊安設,以重邊防一款。據稱臺灣近山之地,照舊設立隘丁,但從前或分地授耕,或支給口糧,均係民番自行捐辦,今該處地畝歸屯,應以官收租銀內抽給,仍責成各隘首督率隘丁實力巡查,與營汛屯丁相為表裏,番民益得安心耕鑿等語。查臺灣各隘口安設隘丁,據該督照該地方情形,請照舊設,其應需口糧向係番民自行捐辦,今該處田園全數歸屯,所需隘丁口糧自應照數官為給發等語。亦應如所請,行令該地方官照議辦理。

  一、重立界石,永禁爭越一款。據稱臺灣地土膏腴,易於謀食,無籍民人往往深入近山,越界滋事,宜劃定界址,以杜爭端。於此次清查歸屯地段為準,或抵山根,或傍坑嵌,令地方官揀用堅厚石料,豎立碑界,詳開年月地方,大書深列,庶界限炳然,佔墾之風自可禁絕等語。查臺灣各廳縣民番交錯,若不立定界限,恐有越界私墾,滋事生端,自應如該督所奏,以此次清查地界為準,設立堅厚石碑,書明定限緣由,俾各知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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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仍責成各該地方官遇有因公過往,細加查勘;倘有字跡剝落,石碑坍損,即時更換,以垂永久。仍不時巡查,如有越界私墾,即行從重治罪,其失察地方文武員弁,一切嚴參究處。臣等酌議緣由,是否有當?伏候聖諭遵行,為此,謹奏請旨。乾隆五十五年十一月十一日,奉旨:「依議,欽此」。

   計開:

  勘定界外田園應徵屯租:

  一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二十二石。

  二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八石。

  三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四石。

  四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二石。

  五等田,每甲年徵屯租一十石。

  六等田,每甲年徵屯租六石。

  一等園,每甲年徵屯租一十石。

  二等園,每甲年徵屯租六石。

  三等園,每甲年徵屯租五石。

  四等園,每甲年徵屯租四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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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等園,每甲年徵屯租三石。

  六等園,每甲年徵屯租二石。

  以上屯租穀,每一石詳定折繳銀一元。

  為遵旨定議具奏事。遵將勘丈通臺各屬界外各處埔地,以及未墾荒埔各等項地名甲數,逐一備造清冊,呈送察核施行,須至冊者。

   今開:

  臺灣縣屬:無。

  鳳山縣屬:

  一、現丈南坪溪墘未墾荒埔四十三甲二分一釐一毫一絲。

  又丈南坪林口未墾荒埔二百二十九甲八分八釐一毫六絲。

  又丈埔林無礙可墾荒埔三百二十七甲六分。

  又丈籐林無礙可墾荒埔九十甲零八分。

  又丈頭社山腳無礙可墾荒埔七十四甲。

  又丈下淡水南坪頂無礙可墾荒埔二百七十三甲五分九釐六毫八絲。

  又丈大北坪無礙可墾荒埔二百四十七甲七分一釐六毫八絲。

  又丈上淡水社南坪頂無礙可墾荒埔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五釐二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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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上共現丈荒埔一千五百三十五甲八分三釐八毫三絲。

  嘉義縣屬:

  一、現丈芊蓁崙未墾荒埔二十八甲八分四釐七毫二絲。

  又丈大埔未墾荒埔二十五甲九釐分四八毫八絲。

  又丈十張犁未墾荒埔一十一甲五分六釐。

  以上共現丈荒埔六十六甲三分五釐六毫。

  彰化縣屬:

  一、一現丈永平抗荒埔園成埔併未墾荒埔共一百六十九甲八分一釐。

  又丈八娘坑拋荒埔併未墾荒埔共一百五十九甲三分二釐。

  又丈虎仔坑未墾荒埔二十三甲五分二毫。

  又丈內水柵未墾荒埔一百八十七甲四分九釐八毫四絲。

  又丈萬斗六未墾荒埔八十七甲二分六釐。

  又丈大姑婆未墾荒埔並拋荒埔地一百七十六甲一分八釐五毫六絲。

  又丈校標林未墾荒埔五十甲六分二釐六毫二絲。

  又丈沙歷巴來積積未墾荒埔三百二十甲三分六釐。

  又丈水底未墾荒埔五百九十七甲七分四釐五毫七絲八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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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丈東勢角未墾荒埔一十三甲一分八釐四毫。

  又丈雞油埔無礙可墾荒埔九十四甲五分二釐八毫。

  又丈罩欄無礙可墾荒埔三百一十六甲九分六釐七毫八絲。

  以上共現丈荒埔二千一百九十六甲六分八釐一毫四絲八忽。

  淡水屬:

  一、現丈芎蕉灣無礙可墾荒埔七十三甲二分。

  又丈內灣未墾荒埔二十二甲三分六釐。

  又丈鹽水港未墾荒埔七十四甲二分八釐。

  又丈武陵埔未墾荒埔四百一十二甲五分。

  又丈馬陵埔未墾荒埔一百九十六甲五分。

  又丈四方林未墾荒埔六十一甲。

  又丈黃泥塘未墾荒埔二百五甲七分。

  又丈淮仔埔未墾荒埔一百一十五甲五分。

  又丈山坑仔未墾荒埔七十四甲八分四釐三毫二絲。

  又丈大姑崁未墾荒埔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又丈尖山腳未墾荒埔三十七甲五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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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丈三角湧未墾荒埔六十五甲八分。

  又丈八連港未墾荒埔二十甲六分八毫。

  又丈七堵未墾荒埔六十五甲二分二釐四毫。

  又丈田港未墾荒埔一十甲六分。

  又丈楊梅埔未墾荒埔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三釐四毫四絲。

  又丈九芎林未墾荒埔三十五甲四分五釐二毫四絲。

  以上共現丈荒埔一千八百九十二甲五分二釐二毫。

  通臺現丈共計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釐七毫七絲八忽。

   分撥屯弁丁項下:

  鳳山縣屬:

  南路千總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十甲。

  一、放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五甲。外委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內:

  放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給埔姜林埔地四十六甲,每名計一甲一分一毫八絲一忽。

  力力社屯丁六十九名,分給埔姜林埔地八十三甲,每名計一甲二分九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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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淡水社屯丁一百一十一名,分給埔姜林埔地五十五甲六分。又下淡水社南坪頂埔地七十七甲六分。共埔地一百三十三甲二分,每名計一甲二分。

  上淡水社屯丁六十名,分給本社之南坪頂埔地七十一甲,每名計一甲一分八釐三毫三絲三忽。

  一、搭樓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搭樓社屯丁一百五十五名,分給下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百九十五甲九分九釐六毫八絲,每名計一甲二分六釐四毫四絲九忽。

  武洛社屯丁五十名,分給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一十七甲八分,又南坪頂溪墘埔地四十三甲二分一釐一毫一絲,共埔地六十一甲一釐一毫一絲。每名計一甲二分三釐一毫二絲一忽。

  阿猴社屯丁七十一名,分給本社南崁林口埔地八十三甲八分,每名計一甲一分八釐。

  上淡水社屯丁二十四名,分給本社南坪頂埔地二十八甲五分,每名計一甲一分七釐五毫。

  臺灣縣屬:

  一、新港社屯丁二百零一名,分給鳳屬大北坪埔地二百四十四甲七分七釐六毫八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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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南崁林口埔地九十四甲,每名計一甲六分六釐五毫一絲五忽。

  卓猴社屯丁六十八名,分給鳳屬上淡水社之南坪頂埔地一百一十一甲四分五釐二毫,每名計一甲六分三釐九毫。

  大傑巔社屯丁三十一名,分給鳳屬南崁林口埔地五十二甲,每名計一甲六分七釐七毫四絲一忽。

  嘉義縣屬:

  一、蕭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彰屬永平抗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蕭社屯丁四十一名,豆社屯丁五十名,蕭里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三社共一百一十一名,分給彰屬永平坑埔地一百六十六甲八分二釐,每名計一甲五分五毫八絲。

  灣裡社屯丁四十六名,分給彰屬八娘坑埔地六十九甲五分二毫八絲,每名計一甲五分六毫九絲二忽。

  大武頭社屯丁十六名,茄拔社屯丁二十名,芒仔芒社屯丁三十名,大武派社屯丁二十名,以上共四社,共八十六名,分給彰屬大姑婆埔地一百二十九甲一分八釐五毫六絲,每名計一甲五分二毫一絲五忽。

  嘉義社屯丁二十名,哆囉咯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二社,共四十名,分給彰屬沙歷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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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積積埔地六十甲,每名計一甲五分。

  內優社屯丁十名,分給十張犁埔地十一甲一分五釐六毫,每名計一甲一分一釐五毫六絲。

  阿里山社屯丁七名,分給本社大埔埔地八甲一分二釐八毫八絲,每名計一甲一分六釐一毫二絲五忽。

  一、柴里社屯丁外委一員,分給彰屬內水柵埔地三甲。番丁三百名內。

  柴里社屯丁三十八名,分給彰屬內水柵埔地五十三甲四分九釐八毫四絲,每名計一甲四分七毫八絲。

  阿里山社屯丁四十名,分給本社大埔埔地一十七甲八分二釐,又芊蓁崙埔地二十八甲八分四釐七毫二絲,共埔地四十六甲六分六釐七毫二絲,每名計一甲六分六釐六毫八絲。

  水沙連社屯丁九十名,分給八娘坑埔地九十甲,每名計一甲。

  打貓社屯丁一十五名,他里霧社屯丁二十五名。以上二社,共三十五名,分給彰屬沙歷巴來積積埔地四十九甲三釐三毫六絲,每名計一甲四分九毫四絲。

  西螺社屯丁五十六名,貓兒干社屯丁二十九名,南社屯丁十二名,以上三社,共九十七名,分給彰屬水底埔地一百三十一甲七分四釐五毫六絲八忽,每名計一甲三分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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釐八毫二絲。

  彰化縣屬:

  一、東螺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沙歷巴來積積埔地五甲。外委一員,分給沙歷巴來積積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內:

  東螺社屯丁一百五十二名,馬芝遴社屯丁二十三名,二林社屯丁二十八名,以上三社,共二百零三名,分給沙歷巴來積積埔地二百零三甲,每名計一甲。

  眉裡社屯丁五十名,分給校標林埔地五十甲六分二釐六毫二絲,每名計一甲二毫五絲二忽。

  大武郡社屯丁二十八名,半線社屯丁一十三名,以上二社,共四十一名,分給萬斗六埔地四十二甲二分六釐,每名計一甲三釐。

  大突社屯丁七十六名,阿東社屯丁三十名,以上二社,共一百六名,分給水底埔地一百六甲,每名計一甲。

  一、北投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內水柵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北投社屯丁一百二十八名,分給本社內水柵埔地一百二十八甲,每名計一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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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南投社屯丁二十三名,分給本社虎仔坑埔地二十三甲五分二釐,每名計一甲二釐二毫五絲九忽。

  貓羅社屯丁四十五名,分給本社萬斗六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計一甲。

  柴坑社屯丁三十三名,大肚北社屯丁三十一名,大肚南社屯丁三十一名,貓霧西社屯丁一十名,以上四社,共一百五名,分給水底埔地一百五甲,每名計一甲。

  一、阿里史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水底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阿里史社屯丁一百十九名,水里社屯丁二十六名,遷善南社屯丁三十名,遷善北社屯丁一十四名,感恩社屯丁二十七名,烏牛欄社屯丁三十二名,以上六社,共二百五十三名,分給水底埔地二百五十三甲,每名計一甲。

  大肚社屯丁四十七名,分給本社大姑婆埔地四十七甲,每名計一甲。

  淡水廳屬:

  北路千總一員,分給新屬罩欄埔地一十甲。

  一、薯舊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彰屬罩欄埔地五甲。外委一員,分給彰屬罩欄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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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薯舊社屯丁三十八名,岸裡社屯丁一百一十二名,翁仔社屯丁二十五名,葫蘆墩社屯丁二十五名,峙仔腳社屯丁二十名,西勢尾社屯丁二十六名,朴仔籬社屯丁一百四十四名,貓裡蘭社屯丁一十二名,以上八社,共四百名,分給彰屬罩蘭埔埔地二百九十八甲九分九釐,又雞油埔埔地九十四甲五分二釐八毫,又東勢角埔地一十三甲一分八釐四毫,共埔地四百九甲九分七釐二毫,每名計一甲一釐六毫六絲六忽。

  一、日北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馬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日北社屯丁七十名,分給馬陵埔埔地一百一十八甲,每名計一甲六分八釐五毫七絲。

  日南社屯丁七十四名,分給馬陵埔埔地七十五甲五分,又黃泥塘埔地四十三甲六分,每名計一甲六分九釐五毫九絲四忽。

  大甲東社屯丁七十二名,分給四方林埔地六十一甲四分四釐,又黃泥塘埔地六十六甲八分,每名計一甲六分七釐。

  大甲西社屯丁四十名,分給黃泥塘埔地六十六甲,每名計一甲六分七釐。

  雙寮社屯丁四十四名,分給黃泥塘埔地二十九甲五分,又淮仔埔埔地四十四甲,每名計一甲六分七釐四絲五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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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竹塹社大屯把總一員,分給武陵埔埔地五甲。外委一員,分給武陵埔埔地三甲。

  番丁四百名內:

  竹塹社屯丁九十五名,分給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四甲一分,每名計一甲五分八釐。

  房裡社屯丁四十四名,宛裡社屯丁一十二名,吞霄社屯丁二十五名,貓盂社屯丁八名,以上四社,共八十九名,分給武陵埔埔地一百五十甲,每名計一甲六分八釐五毫三絲九忽。

  後社屯丁三十九名,分給芎蕉灣埔地四十五甲,每名計一甲一分五釐四毫。

  新港社屯丁五十二名,分給芎蕉灣埔地二十八甲二分,又內灣埔埔地二十二甲三分六厘,又三灣埔埔地八甲八分三釐二毫,每名計一甲一分四釐二毫一絲五忽。

  貓閣社屯丁三十五名,中港社屯丁三十三名,以上二社,共六十三名,分給鹽水港埔地七十甲四分二釐八毫,每名計一甲一分一釐七毫八絲。

  雙社屯丁四十二名,霄裡社屯丁二十名,以上二社,共六十二名,分給武陵埔埔地一百四甲四分,每名計一甲六分八釐三毫八絲六忽。

  一、武灣社小屯外委一員,分給三角湧埔地三甲。

  番丁三百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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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武灣屯丁二十二名,擺接社屯丁一十三名,里族社屯丁一十四名,雷里社屯丁二十四名,貓裡錫口社屯丁一十四名,搭搭收社屯丁一十六名,蜂仔社屯丁二十名,圭泵社屯丁一十五名,八里坌社屯丁五名,圭北社屯丁一十一名,以上十社,共一百五十四名,分給山坑仔埔地七十四甲八分四釐三毫二絲,又淮仔埔埔地七十一甲五分,又尖山腳埔地三十七甲五分,共埔地一百八十三甲八分四釐三毫二絲,每名計一甲一分九釐三毫七絲八忽。

  毛少翁社屯丁四名,大雞籠社屯丁一十四名,金包裡社屯丁二十六名,北投社屯丁一十八名,三貂社屯丁二十一名,少雞籠社屯丁一十名,以上六社,共九十三名,分給八連港埔地二十甲六分四毫,又七堵埔地六十五甲二分二釐四毫,又甲寮港埔地一十甲六釐,每名計一甲三釐一毫九忽。

  龜崙社屯丁一十四名,南嵌社屯丁一十三名,坑仔社屯丁二十六名,以上三社,共五十三名,分給三角湧埔地五十七甲五分八釐,每名計一甲八釐六毫四絲一忽。

  以上應給埔地五千零六十九甲六分三釐零九絲八忽。

  存俟墾成充分項下:

  一、鳳山縣屬荖籐林埔地九十甲零八釐。

  又頭社山腳埔地七十四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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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淡水所屬楊梅埔埔地二百四十九甲七分三釐四毫四絲。

  又九芎林埔地三十五甲四分五釐二毫四絲。

  又大嵙嵌埔地一百七十二甲五分。

  以上共存埔地六百二十一甲七分六釐六毫八絲。

  交佃首黃燕禮、姜勝智,通事尚夏、阿生等督佃開墾,成熟,按等科租,以充屯務公用,業經詳明在案。通臺分給併存俟墾共埔地五千六百九十一甲三分九釐七毫七絲八忽,理合登合。

  為遵旨定議具奏事。遵將勘辦通臺屯番糧餉支給存留數目,備造清冊,呈送察核施行,須至冊者。

  今開:

  臺灣府屬淡水廳臺、鳳、嘉、彰四縣:

  實徵項下:

  一、全年共實徵屯租粟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石四斗六升六合四勺二抄,議請每石折徵佛銀一元,共折徵佛銀四萬一千二百六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釐二毫零六忽,又收九芎林口租粟折納佛銀八十元,合共折徵佛銀四萬一千三百四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釐二毫,內除隘丁口糧、佃首辛勞共租粟二千一百三十石,折佛銀二千一百三十元外,尚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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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銀三萬九千二百一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釐二毫。

  支給項下:

  一、千總二員,每員給番銀一百元,全年共給佛銀二百元。把總四員,每員給番銀八十元,全年共給佛銀三百二十元。外委十二員,每員給番銀六十元,全年共給佛銀七百二十元。屯丁四千名,每名給番銀八元,全年共給佛銀三萬二千元。以上共支給佛銀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

  實在存銀五千九百七十一元四角六瓣六尖四釐二毫,留為屯務公用。

  淡水廳屬: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納屯租穀一萬九千八百二十八石四斗六合三勺八抄,折收佛銀一萬九千八百二十八元四角六尖三釐八毫。又收九芎林口租穀折徵佛銀八十元。以上共收佛銀一萬九千九百八元四角六尖三釐八毫。

  除分發項下:

  芎蕉灣之雞籠山腳隘丁三十名,銅鑼圈隘丁二十五名,蛤仔市隘丁六十名,以上共隘丁一百一十五名,每名年給口糧穀三十石,向係莊民、業佃四六公同勻出。今該處田面大租已經歸屯,則係屯為業主,所有應貼四分之糧,業經議請於官收田面租內抽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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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年共應勻給口糧穀一千三百八十石,折佛銀一千三百八十元。

  又九芎林隘丁一十名,每名口糧穀三十石,向來亦係業、佃勻出。今該處田園全數歸屯,所有大、小租息俱充屯餉,並無另有業、佃可以勻出,所有口糧亦經議請於屯租內官為照給,全年共應給口糧穀三百石,折銀三百元。

  一、佃首劉維綱,經理芎蕉灣、中心埔、銅鐶圈三處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劉碩產,經理蛤仔市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黃燕禮,經理楊梅埔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姜勝智,經理九芎林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查官收租穀,現在議設五佃首經收,以專責成。除係業戶充當,及通土毋庸議給外,其選充之佃首應照民收佃租之例,每名給辛勞穀六十石,以資辦公,理合登明。

  以上隘丁口糧、佃首辛勞共穀一千九百二十石,折銀一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存佛銀一萬七千九百八十八元四角六尖三釐八毫。

  支給項下:

  一、北路千總一員,年給番銀一百元。

  一、薯、日北、竹塹、武灣大小四屯,把總二員,每員年給番銀八十元,共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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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六十元。外委四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二百四十元。屯丁一千四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一萬一千二百元。

  一、撥協濟臺灣縣佛銀一千二百元。

  一、撥協濟鳳山縣佛銀三千二百元。

  以上支給連協火共佛銀一萬六千一百元外,尚實存佛銀一千八百八十八元四角六尖三釐八毫,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臺灣縣屬: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納徵屯租穀一千七百八十一石七合八勺三抄,折收銀一千七百八十一元七尖八釐三毫。又收淡水廳協濟佛銀一千二百元,逐年春、秋兩季,備文赴廳清領,所需腳費按照程途,於餘租內報明支銷。以上共收佛銀二千九百八十一元七尖八釐三毫。

  支給項下:

  一、新港小屯外委一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屯丁三百名,每年給番銀八元,共銀二千四百元。以上支給番銀二千四百六十元外,尚實存番銀五百二十一元七尖八釐三毫,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鳳山縣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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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徵屯租穀三千二百六十九石九斗六升三合三勺二抄,折收佛銀三千二百六十九元九角六瓣三尖三釐二毫。又收淡水廳協濟佛銀三千二百元,遞年春、秋二季,備文赴廳請領,所需腳費,按照程途,仍於餘租內報明支銷。以上共收佛銀六千四百六十九元九角六瓣三尖三釐三毫。

  支給項下:

  一、南路千總一員,年給番銀一百元。

  一、放社、搭樓社大小二屯,把總一員,年給番銀八十元。外委二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一百二十元。屯丁七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五千六百元。以上共支給番銀五千九百元外,尚實存佛銀五百六十九元九角六瓣三釐三毫,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嘉義縣屬: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徵屯租穀五千二十七石八斗一升三勺七抄,折徵銀五千二十七元八角一瓣三尖七釐。又收彰化縣協濟佛銀五百元,至春、秋二季,備文移縣請領,所有應需腳費,准於餘租內報明支銷。以上共收佛銀五千五百二十七元八角一瓣三尖七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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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給項下:

  一、蕭籠、柴裡二小屯外委二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一百二十元。屯丁六百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四千八百元。以上共支給佛銀四千九百二十元外,尚實存佛銀六百七元八角一瓣三尖七釐,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

  彰化縣屬:

  實徵項下:

  一、全年應徵屯租穀一萬一千三百五十四石二斗七升五合一勺八抄,折收佛銀一萬一千三百五十四元二角七瓣五尖一釐八毫。

  除分發項下:

  一、佃首何統妹,經理東勢角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一、佃首張標松,經理沙歷巴來積積、校標林、車籠埔等處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佛銀六十元。

  一、佃首林廷瑄,經理大姑婆租務,年給辛勞穀六十石,折銀六十元。

  以上共分給辛勞穀二百一十石,折銀二百一十元外,尚實存佛銀一萬一千一百四十四元二角七瓣五尖一釐八毫。

  支給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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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東螺、北投、阿里史大小三屯,外委三員,每員年給番銀六十元,共銀一百八十元。屯丁一千名,每名年給番銀八元,共銀八千元。

  一、撥協濟嘉義縣佛銀五百元。以上共支給佛銀八千七百六十元外,尚實存佛銀二千三百八十四元二角七瓣五尖一釐八毫,留為屯務公用,理合登明。共所應徵收支給各款項下,各廳、縣俱有繪圖造冊存案,須至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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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五八 諭 示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方,為出示曉諭事。照得臺灣熟番九十三社,乾隆五十三年協辦大學士將軍總督公福,會同前撫院徐,奏請挑募番丁四千名,於南北兩路分設大、小十二屯,共給荒埔五千零六十九甲零,令各番自行開墾,免其納賦,禁止人民典賣,尚剩六百二十二甲零招墾成熟,按則科租,以充屯務公用。其民經墾熟番地,復行丈出民人侵耕番地三千七百三十五甲零,按則陞租,官為徵收,除應撥給近山隘丁口糧、佃首辛勞外,每季支給屯弁、屯丁番銀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尚存五千九百七十一元,令各廳縣收貯,以備興修水利、紅白賞卹一切屯務公用。茲本部堂周歷臺灣南北兩路,訪知官給各屯未墾之地多被奸民、通事等串通欺詐,誘令典賣,越界霸佔,屯務廢弛。其應徵屯租,續經地方官民令屯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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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向民戶徵收,散給屯丁,不復官為經理,以致刁民抗缺積累甚多;即有交納,又為屯弁通事侵蝕。屯丁所給無幾,日形苦累。本部堂軫恤番情,亟思整理,是以飭委鹿港廳薛丞查勘北路各屯,署鳳山縣顧令查勘南路各屯。原給埔地及應交屯餉田園,如有民人私行典賣霸佔者,悉令自首,姑免治罪;民缺應徵屯餉,亦令據實清查。是本部堂之奏明清理者,專指原給屯番之埔地五千六十九甲零、撥充屯務公用之六百二十二甲零、並應徵屯餉之田園三千七百三十五甲而言,且祗係查明原數,不得加租。至此外民耕、番耕各地,悉仍其舊,並不通行查勘。如有侵佔番業者,指控到官,應聽地方官隨案查辦,與此次委查之後無涉。誠恐不肖吏胥遇事生風,借端哄騙,妄稱查丈通臺地畝,或科派使費,或勒索飯食,均未可定。除嚴密查拏究問外,合行明白出示曉諭。為此,示仰臺屬民番人等知悉:爾等民人凡係原給屯番埔地及應徵屯餉田園,如有典賣侵佔者,即速赴委員處首控免罪;拖欠屯餉,即速赴地方官完納;如有胥役妄言兩頂莊地之外,尚需勘丈訛索,即赴道府衙門呈控,稟請本部堂提究,各宜凜遵,特示。

  嘉慶十五年四月初十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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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五九 丈 單

  特授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六級、紀錄十次吳,為遵旨覆勘事。照得通臺屯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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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奉總督部堂方奏准,清釐原溢有無水沖浮復、續墾田園甲數,以盈補絀,而垂永遠。當經前分憲薛丈明造冊詳咨,續據莊佃呈請減則,又經奉委覆勘詳准,各減一等在案。茲據東勢角屯佃僉請勻納前來,除具詳出示給冊外,合行給單,散付該佃執照。為此,單給粵能莊佃羅接元、羅阿生執憑,務須遵照後開田園甲數,照甲勻納,收成之期,由地方官徵收,不得短少。如有強暴混爭田業,許即執單赴縣首稟,以憑拏究。該佃抗欠租穀,定將現耕田園起出歸官,從嚴究治不貸,須至丈單者。

   計開:

  堡東勢角粵能莊戶羅接元、羅阿生丈原溢、續溢屯田三甲八分九釐二毫一絲七忽六微,年應納屯租穀三十一石一斗三升七合四勺。

  右照給佃戶羅接元准此。

  嘉慶二十七年七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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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六0 丈 單

  特調福建臺灣府彰化縣正堂、加五級、紀錄三次胡,為徵租事。據東勢角屯佃謝佩倫、劉悅龍呈稱:倫等與徐元杰等俱承墾東勢角埔地,乾隆五十四年,前理番分憲黃丈詳歸屯,倫等田每甲徵租一十八石,杰等園每甲徵租六石。但倫等田租重,賠累難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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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五年九月,倫等赴宋前主呈;十月,又赴鎮憲奎呈;五十六年六月,並五十七年五月,倫等疊赴宋前主呈,退,蒙批,但抄粘呈電。嗣蒙詳撥東螺屯弁阿眉、朝生自收。倫等隨邀同阿眉、朝生並徐元杰等妥議,照原招墾田甲數勻補,面踏各佃園既成水田,杰等田每甲願供租八石,勻補倫等一十八石之額,登立租冊,屯弁阿眉等歷收無異。茲蒙示諭該處屯租仍歸官收,票單內倫等仍照案冊每甲田徵租一十八石,杰等田六石,似此苦者苦,樂者樂,倫等仍賠累難堪,合抄勻補租冊,繳乞電准照勻補給冊徵租,示諭各佃交收,並給易知丈單等情。計粘勻補租冊一本。據此,除核案加批外,合行按佃給發丈單,徵納屯租。為此,單給屯佃羅阿生即便執照,將承耕後開丈溢屯田應納屯租每穀一石,奉文折徵番銀一元,務按早、晚二季完納充餉,給串寧業;如敢延欠,即差提比追,毋違,須單。

   計開:

  貓霧保東勢角莊屯田羅阿生,現耕丈溢歸屯田二甲五分,每年該納屯租二十石。

  右給屯佃羅阿生執照。

  嘉慶三年三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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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六一 諭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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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授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胡,為屯租缺額等事。本年十一月十三日,據薯舊社屯弁阿敦骨乃、屯丁阿四老、敦老里、歐力秀才、郡乃二使、馬下六加老、打必里郡才、馬下六阿打歪、阿沐加老保、郡乃加已等稟稱:竊屯租原有定額,向歸官收,發給屯餉每丁年給銀八元,奏定在案。緣被水沖,勘報未豁;又被續沖,不能再報,所有無徵租額,按丁攤減,併蒙何前憲將租撥歸各屯,向佃首自收。乃等本社丁四百名,蒙撥竹塹、九芎林等處租額,按丁攤減,每丁唯領餉銀七元零。但該處靠山傍溪,沖崩靡定,自蒙撥歸自收之後,田則年沖,租賦年減,屯餉日減,未免枵腹興悲,欲勒佃賠,不無向隅之苦,輾轉思維,必須籌補。查有接連九芎林之橫山、猴洞兩處,原係樹木溪埧,人力難施,不堪報丈,乃屬隘額屯地。議將此地耑責佃首姜勝智,招某墾戶劉阿富、劉引源等備出資本,添設隘丁,堵御生番,就地墾闢抵補沖崩缺額,俾各屯丁共沾實惠等情。據此,除批示曉諭外,合行給諭招墾。為此,諭仰該佃首姜勝智、墾戶劉阿富、劉引源等即備資本,前往橫山、猴洞兩處另設隘,添僱隘丁堵御生番,一面招佃開墾成田,再行稟請勘丈,照額撥補沖缺屯租,以示體恤屯丁至意,慎勿越界滋事,致干查究,毋違,特諭。

  嘉慶十二年十二月初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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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六二 諭 示

  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福建、浙江等處地方軍務、兼理糧餉鹽課方,為出示曉諭嚴禁事。照得臺灣番社種種弊端,難以枚舉,檢核乾隆五十六年,前臺灣鎮奎公、前臺灣道萬藩司所頒示禁各條,深切彼時利弊,惟事隔二十年,有今昔情形稍異者,有當時未經曉諭者,茲本部堂訪查弊端,開列條款,特行出示嚴禁。為此,示仰臺灣闔屬胥役、匠首、及屯丁、通土、社丁等知悉:爾等務須恪遵示禁,力除積習;倘敢再蹈前轍,苦累番民,一經察出,或被告發,定行嚴拏治罪,各宜凜遵,勿違,特示。

   計開:

  一、各處田園、民業、番業各有界址,不容欺佔。其有民番地,應交番租者,亦不容影射抗霸。其官給屯番埔地,應徵屯餉田園,均係奏明官地,不准私行典賣,業已另示飭禁,專員查勘外,其民番私業均須公平種,如有民人勾串通土,欺愚社番,重利盤剝,賤價準折,或恃強侵耕霸佔,一體照例究治。

  一、乾隆五十五年設屯案內,丈出民人侵墾番地三千七百三十五甲零,應徵息租,發給近山隘丁口糧、佃首辛勞二千一百三十九元外,尚存佛銀三萬九千二百一十一元,內屯千總各給番銀一百元,屯把總各給番銀八十元,屯外委各給番銀六十元,每屯丁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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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八元,於二月、八月由地方官支給,尚剩五千九百七十一元,令各所收貯,以備興修水利、紅白賞卹之用。嗣因間被水衝沙壓,徵收不齊,地方官改令屯弁自向民戶徵收,散給屯丁,不復官為經理,以致民戶抗缺,管事侵蝕,即有交納,屯弁通事又復控剋分肥,本部堂現已委員清查,仍照舊定章程辦理。此後屯弁人等再有侵蝕屯餉,定行提革嚴究。

  一、南北大小十二屯,共設屯千總二員、把總四員、屯外委十二員,督率屯丁防御地方,並備臨時征調差遣;遇有事故出缺,應即於屯丁內遴選拔補,給首報部;如有生事苦累番眾者,均應革換。茲查各屯弁內多有空缺未補,皆由經胥刁難需索,以致屯務日形廢弛。且聞現在屯弁侵蝕屯餉,欺凌番眾,並不革換。已飭鎮道暨理番確實切查,議定開缺限期章程:以後屯外委遇有事故出缺,責成統轄之屯千總、兼轄之屯把總即於三日內呈報理番同知。屯把總有事故出缺,屯千總呈報;屯千總事故出缺,屯把總呈報。該同知將出缺之處,一面轉報臺灣鎮道,按據報即日慎選充補,速行詳請咨部;一面稟報本部堂查核。該鎮道及理番衙經胥敢有刁難需索弊擱情事,許屯弁、屯丁人等指名控告,立即提究。

  一、臺灣番社均有通事,自應一秉至公,遇有事故,於番眾內僉舉接辦。乃各社通事多非安分番人,且有民人勾通衙門胥役頂替冒充者,一名使費至數百金之多。該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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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得充當,即與胥役朋比為奸,剝削番眾,勾通屯弁,侵蝕屯餉,殊堪痛恨。嗣後通事遇有事故,於番眾內秉公舉充;倘有前項弊弄私充,欺害番黎情事,定行提究。

  一、從前新官到任,點驗通事,藉換戳記。官吏人等索取費銀,自乾隆五十六年禁革,並立定章程,飭令理番同知將通事等每名頒給戳記一顆式樣,書明紙片,堂堂給發通事自赴刻字舖刻成,將戳模呈廳存案;遇有事故及日久模糊,呈廳照式換給,自應遵循辦理。近聞不換戳記,而到任有驗戳陋例,索費甚多;並通事遇有事故,呈請換戳,胥役等亦有索取費銀之事。嗣後應嚴禁革,毋得藉換戳、驗戳任意索費;如果通事有過犯劣蹟,應即革究另充,追繳原戳,不得抗延。其頒給新戳並遇有事故換戳,悉照原定章程當堂撥給,毋許假手胥役,以杜弊端。

  一、原役隘丁防御生番滋擾,自乾隆五十五年設屯案內,定有撥給隘丁口糧。乃不肖通事將隘丁口糧任意侵吞,以致要隘無丁防守,每被生番出山戕害人命,殊屬可惡。嗣後通事如再敢侵吞隘丁口糧,定行嚴拏究辦;如隘丁短數以及險隘失守,亦惟通事是問。

  一、從前地方有遣撥番人,發價採買物件及派辦火炭之事。乾隆五十六年,經前鎮道等出示禁革在案。茲聞有勒派番社供給祭祀牛兔及胥役、社差藉端索詐擾累,勒寫領價結狀情弊。嗣後採買祭祀牛兔及一物料,均應地方官自行差人採辦;倘敢仍前勒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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胥役索詐擾累,定行提究。

  一、彰化、淡水近山地方出產軍工木料,經由大甲溪經過,向係地方官派撥社番牛車裝運,按車給發夫價,恐後匠人等藉端勒索,前經示禁。乃近年以來,匠首採辦軍工物料竟有串同差保,藉端勒派,苦累番黎,並有勒令屯丁終年護衛等弊。合行申禁,嗣後匠首不遵,倘敢有前項弊端,定行提究。

  一、從前匠首督率小匠進山製料,任聽小匠入山製雜料,抽籐、燒炭、煮、釣鹿、挖薯、捕魚,匠首明知分肥。遇有小匠入山私製被害,匠首指定屯番護衛不力,借端訛詐,深為可恨。除將勒令屯番護衛情弊革除外,嗣後匠首再有令小匠違禁謀利以及借端訛詐,即提拏嚴究懲辦。

  一、奸徒射利違禁,越入無隘深林私採,每被生番戕害;而屍屬不思禍由自取,轉責隘番防,藉索收埋費銀,甚至串通棍蠹,勒誣詐控,累害番黎,殊為可惡。除飭地方官嚴行察究外,嗣後奸徒再有越入無隘深林私採,即行拏察。如被生番殺死,屍親人等再有勒詐誣陷,定即照例究治。凡係有隘地方,番丁等務宜嚴行守御;若聞番丁意存縱,亦必查究。

  一、糧差到鄉向民佃徵糧及民壯頭役每年均向屯番勒索辛勞穀石,殊屬不法。除飭地方官嚴行察究外,嗣後差役再有敢勒索辛勞穀石,許屯番拏送官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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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各社番婦各有本夫,或夫故孀守,乃有奸惡社丁恃強姦佔,尤為可惡。查姦佔良家妻女為妻妾者,律應問絞。茲本部堂申明定例嚴禁,並飭地方官嚴密查拏外,嗣後再敢有姦佔番婦情事,立即嚴拏照律治罪。

  一、番俗最為淳樸,乃有無籍游民竄匿番社,包娼開賭,實為人心之害。除飭地方官嚴密查拏外,嗣後如再有前項游民竄匿番社,包娼開賭,許屯弁、屯丁立即擒拏送官究治;倘敢容留,並將該屯弁、屯丁治罪。

  一、生番社丁俗稱番割,並不由官派撥,奸民多自行充當,擾害番民,私娶生番婦女,往來內山,窩藏匪類,甚至番割賒缺生番貨物,不肯償還,引出生番殺人抵賬,此等奸徒尤堪痛恨。除飭地方官嚴密查拏外,嗣後社丁報官充當,不許多人把恃,不許私娶番婦,不許窩藏匪類,違者分別治罪。若敢勾引生番殺人抵賬等事,一經拏獲,定照光棍例即行正法。

  一、番愚不諳生理,每值缺用之時,向民人告貸,奸民即乘機盤剝,以致番黎典賣田園,準折租餉,受累無窮。嗣後如有借貸,概行定例每月百錢給利三文;倘民人仍有違例盤剝,欺弄番黎者,照例治罪,追本利入官。

  一、民人盜砍番社樹木,並於番地擅築塋,或自行盜葬,或轉賣漁利,均有干例禁。嗣後民人如有前項情事,定即嚴拏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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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查從前有通事帳達京,捐助彰化縣北路中營都司營內天后宮香燈銀六十元,該營藉以為例,每年移理番廳差役押繳,殊屬違例。查番民捐資敬神,感應聽從其便,嗣後該營不許擅行移取,該廳不許輒為差追,致干查究。

  一、番社延師課讀,聞各縣儒學有勒索造冊費銀之事,甚屬卑鄙,嗣後永行革除。

  一、查例載調臺兵丁及臺灣催餉社丁借端需索,擾害番社,依嚇詐例計贓從重論;無贓者,照不應重律杖八十革退等語。嗣後無論兵民通事人等,如有借端需索,擾害番社者,照例嚴究治罪。

  嘉慶十五年四月二十五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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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六三 諭 示

  署淡水分府張,諭飭督收完繳事。照得屯租穀石有關解給屯餉,例應年清年款,顆粒難容拖欠。查蛤仔市莊各佃積欠各年份屯租穀石,歷經督收在案。除飭差押納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督收書某即便遵照,督同該差速押蛤仔市莊積欠各年份屯租穀石,剋日照數完納清楚,給串執憑,按卯報繳;倘有玩佃抗延,許即指稟赴轅,以憑拘追。收竣之日,將數目開明清單,夾同串根印串,赴糧總會算明白,稟繳察核;毋得侵漁違延,致於查咎,稟遵特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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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計開:

  印串一本,計五十張。又流水一本。

  一、諭仰前銜,為特飭嚴押完繳事云云。照前敘,除諭飭督收外,合行飭押。為此,票仰對保差蔡能、屯差蔡誠、協總保三,押蛤仔市莊各佃速將積欠各年份屯租穀石,剋日照數運赴督收公所交納清楚,取串執憑;倘有玩佃抗延,許即鎖帶赴轅,以憑究追。該差違延,按即提比不貸,火速,火速。

  一、票仰。

  咸豐十一年三月初十日糧總。

  稿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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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六四 奏 議

  粘抄雙銜,奏為整頓屯務,以除積弊,而裕供賦,恭摺仰祈聖鑒事。竊臣等查乾隆五十三年,前大學士臣福康安以臺地林爽文之亂,番目潘明慈率隨軍進勦有功事,平議選番丁四千名設屯十二所,就其社長授以千總、外委土職十八員,按丁授地,蠲免供賦,每丁一甲至一甲三、四分不等,屯弁遞加,有差共授番地五千六百九十餘甲。此外,復撥民間溢額田園三千七百三十餘甲,每年徵收租穀四萬一千二百六十餘石,每石折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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番銀一元,又九芎林租穀折銀八十元,共折徵番銀四萬一千三百四十一元有奇。此項租折番銀,專充屯兵、弁丁俸餉,是為屯租。每丁年支銀洋八元,外委支銀洋六十元,把總支銀洋八十元,千總支銀洋一百元,每年支額餉番銀洋三萬三千二百四十元。其租地散隸臺南、北各縣,由縣徵收,分解中南兩路理番同知,歲於二、八月間由臺灣道委員會廳散放。又年支隘丁口糧、佃首辛勞銀二千一百餘元,其餘留為屯費,以備旱潦之需。此昔年設屯授地、徵租支餉章程,至今百餘年,屯租則徵不足額,屯餉則減半放支,歷年已久,屯丁不獨疲癃殘弱,且有名無實,半由書吏、屯弁冒領瓜分,若一旦裁革,此輩視為世業,萬不甘心。臣等熟思審計,非設法整理,改絃更張,不足以收實效。查番屯授地之初,名為獎功,實資捍御內山生番,故選其壯丁屯諸沿山,蠲其供賦,導令墾荒,其慮至為周密。今則時異事殊,後山生番且多歸化,拓地日深,所設屯營已居腹肉,所授埔地久為膏腴,且番地雖免完供,而向有番餉、番租各名目私派之數,視民田下沙則例殆有過之。而其典賣漢民,則雖業更數主,猶名番地,倖逃正供,甚至狼狽為奸,竟以科田納番租,而冒番業者比比皆然。現當查辦全臺田賦,無問民番,寸土皆關賦役,必須一律丈量,方免影射。該屯丁既經撫養百年,則應視同赤子,所有各屬番地似宜悉行丈量,歸入清賦案內,分別升科。將各屯編籍為民,各執各業,俾民番聯絡一體,畛域悉除,既作其安分力農之心,並示以踐土食毛之義。再查屯田原撥之數,因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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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兵燹,檔案無存,分隸各縣,由縣催徵。第知歲徵租額責成佃首完納,並不知在何處?租數多少?由是佃棍以多稼而納薄租,以磽确而易沃產以及竊佔盜賣,不一而足,上下相蒙,率以水沖沙壓例報而例蠲之。以故積欠歲增,餉額日絀,欲清其源,非改租為賦不可。況租者一時之權宜,賦者百年之經制,現已一律清丈,另立圖冊,以憑照例升科,所有屯餉仍於此款改徵項下提存支放,於租例不無減增,於餉額仍無出入。查番丁編屯以來,世食額餉,田無供賦,所以拊循之者備至,宜若家給人足,乃富庶未覘,貧蹙滋甚。蓋番性不善居積,不事貿遷,惟以屯墾牧獵為生,而其田園向招漢民承佃,輾轉轇轕,因而覬覦,始抗其租,繼踞其產,以致番丁失業甚多。至其屯餉歲本無多,復以屯租闕額減半放支,屯弁、吏胥人等又復從中剋控,為數更實寥寥。地日削而聚族日繁,餉愈徵而治生愈絀,疾苦之情莫由控訴。臣等查該屯丁世沐皇仁,佐平臺亂,服習煙瘴,好勇耐勞,誠能訓練有方,較勝綠營兵勇,擬將全臺番丁仍留四千原額,逐加沙汰,酌裁土勇,就其原額數目每年按屯抽調,分班出防內山生番,以六個月換班一次,每名行糧按月加給番銀四元。其屯弁等按照營哨酌加,輪流接替,均以到防之日起支。其營帶哨弁即飭各該屯弁分轄所屬,以免他省弁目語言不通,遴選熟悉番情將官統帶,以便教習營規操練。其未經調派出防者,均歸臺灣鎮統屬,各歸該縣營汛管帶,以補綠營兵丁之不足。以後屯營坐餉,每年仍給八元,統歸臺灣鎮支發,行糧統將就近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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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期兵歸實用,餉不虛縻,即於撫馭屯番之中,並仿寓兵於農之制,似於屯務、供賦兩有裨益。至此項番屯地畝舊額是否相符?改徵正供若干?除俟歸入全臺清賦案內分別查核辦理外,所有整頓屯務緣由,謹合詞恭摺,由驛具陳,是否有當?伏乞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再,此摺係臣銘傳主稿,合併聲明,謹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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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六五 總括圖冊記載

  原額新港屯田五百零五甲一分六釐八毫八絲,額徵穀一千九百七十石零二升七合九勺五抄。謹查乾隆五十三年,經大學士福康安奏准募番民為屯丁,立為屯營,給界外埔地歸番自耕,以資久計。其原劃番界、埔地續經人民墾出,由官收租,給發屯弁丁俸餉,名為屯田,與番田稍有區別。原額新港屯田五百零五甲一分六釐八毫八絲,坐落大北坪等處,額徵穀一千九百七十石零二升七合九勺五抄,內每甲配穀若干?檔冊無存,實難查開。又嘉義縣劃歸臺灣縣管轄額徵蕭租穀一千二百九十七石七斗一升四合六勺五抄,內田若干?某堡、里各計若干?每甲穀如何分配?亦無從查開。此項屯租隨支屯餉,不入供賦之內,理合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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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六六 札 飭

  欽加鹽運使銜、補用道、臺南府正堂唐,為札催事。本年五月初七日,蒙藩憲唐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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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案照臺灣各屬番屯田地,前經本司議詳,分飭各縣查照從前徵收屯租底案,核實戶名租數;今自光緒十六年起,改名官租,按照民業減四收六,每租一石折收價洋一元,按年徵收批解,並將奉發各冊抄發各縣清理。嗣據基隆同知申覆並無徵收屯租。據彰化縣羅令以該邑原有東螺、阿里史、北投三屯屯租銀八千六百餘元,以後徵不足數,年僅收銀二千數百元。臺、彰分治,該三屯劃臺邑管轄,黃前令承乙任內收過光緒十五、六、七等年官租,每年收銀一千二百六十兩,詳蒙程前弁府批准,留作地方善舉公用。卑職抵任,均仍其舊等情。當以此項屯租,攸關支放屯餉,未便留縣動支,仍應提解司庫,究應如何截清追解,批行臺灣府查案核議,詳覆察辦。又據雲林縣謝令以雲林應徵屯租,原由嘉義、臺灣兩縣劃管,詳請分飭該二縣迅將劃歸雲邑管徵屯租,查明何堡、何莊、何戶名下?田園各若干甲?年額共徵應租若干石?抄冊移送遵辦。復經由司分行嘉義、臺南兩縣詳查底案,抄冊移辦,並報司查考各去後,稽今日久,該府、縣延未遵飭查議具覆,其餘各廳、縣亦未將奉文查辦情形具報。案開奉部飭查,並由司議詳飭辦,未便再事稽延,合亟飛催。為此,札仰該府即便遵照前指,儘限三個月分別查辦轉飭清釐,切實具報,此催。如再視為從常不清不覆,定行委員分赴守催,該府並於未便,毋再任延,切速,此札,等因。蒙此,得分行外,合亟札催。為此,札仰該縣即便遵照,儘限兩個月內分別清釐,切實具報;倘有再延違,定即委員守催,切切,此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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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十九年五月十一日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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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六七 官莊田總括圖冊

  臺灣縣通縣原額中拔萃官莊原額中則田一十五甲;中則園六十三甲六分三釐七毫六絲五忽六微;下則園一百五十一甲一分一釐七毫五絲三忽三微;以上原額官莊田園二百二十九甲七分五釐五毫一絲八忽九微。

  謹查官莊田園,係由官募佃承墾,種粟者徵粟,種蔗者徵糖,如何科則徵收?及自何年起折徵銀兩?代遠年湮,無案可稽。原額仁和里等八莊各則田園二百八十六甲八分零一毫一絲三忽零五抄,共額徵糖粟等銀一千三百六十六兩一錢二分九釐,內除劃歸鳳山縣管收文賢里莊下則園五十七甲零四釐五毫九絲四忽一微零五抄,額徵糖粟等銀三百一十一兩五錢二分,實存額徵各則田園二百二十九甲七分五釐五毫一絲八忽九微,額徵糖粟等銀一千零五十四兩六錢零九釐。又鳳、嘉兩縣劃歸臺灣縣管轄官莊田園,額徵糖粟等銀二千五百零一兩二錢零九釐,其續後劃管前項官莊內田園各若干?上、中、下則各計若干?某里某莊各計若干?檔冊無存,實難查開。此項年徵官莊租息奏消,係另冊造報,不入供賦之內,理合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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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六八 諭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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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補用府、即補清軍府、特調淡水縣正堂、隨帶加五級卓異候陞汪,為出示曉諭事。案奉本府憲雷札開,奉爵撫憲劉批,據拳和官莊業主佃戶監生李朝立等僉稟稱:竊立等先人報陞拳山堡、和尚洲等處官莊租穀,向係按月配放兵米,年款年清,現在全臺田園一律清丈,刪去各項名目,彷一條鞭改徵賦,獨於官莊一款剔出仍舊,未免差需索負累難堪,墾請改徵折色,以免分擾而體恤等情。奉批:「仰府飭縣,定價折徵,示諭遵照等因」,轉行下縣。蒙此,查拳和官莊正耗租穀一款向徵本色,今奉飭改定折徵,而每年穀價貴賤不同,應酌中定價正足,以垂久遠,而副報解。現經本縣酌定每石折徵番銀一元四角三瓣,正耗一切在內,不准胥役絲毫浮收,業經詳蒙憲示照辦在案。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拳和官莊各業主、佃戶人等知悉:爾等應自本年份起,換完前項官莊租穀,概照官定穀價,每石折完番銀一元四角三瓣,正耗一切在內,務須各按實折價清完,毋得絲毫拖欠;倘該胥役等敢於定價之外需索分文,許即指名稟究,其各稟遵,毋違,特示。

  光緒十四年九月初二日發,發貼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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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六九 諭 示

  欽加知府銜、保留福建臺灣補用直隸州、即補分府、代理臺灣縣正堂黃,特再示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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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案奉臺藩憲沈札開:照得縣詳臺邑劃分界內官莊田園,議請每甲徵穀四石,收七二洋銀一元,並加一補水,先經詳飭遵在案。茲查官租額全臺一律,鳳、嘉為數較多,穀價業照臺章酌減,各屬未便參差,所有該縣田園較腴,應即定為中則,每甲徵租穀四石五斗,核與原議銀數有減無增,俾紓民力,以歸劃一。除另行彙案詳請奏咨定額外,札即遵照,迅速徵解,毋違,此札,等因。奉此,查臺轄文職官莊,原係各衙門養佃給種,收租較輕,故有帶完留養局租。現在官莊與民一律報丈升科,刪除留養局租款目,奉經示諭按則徵收在案。茲奉前因,合再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東下堡承耕官莊各佃戶人等知悉:爾等應完光緒十五年分租銀,按照現定章程,每甲連補水計折徵租銀二兩七錢五分四釐,務須向經書一律完清,以憑報解,並賚帶丈單呈繳,以憑換給印照,掣串管業,均毋違延干咎,切速凜遵,毋遵,特示。

  光緒十六年二月 日給,貼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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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0 總括圖冊

  官莊銀一萬五千五百九十六兩四錢三分。謹查官莊係由各衙門養佃給種,墾成田園,應徵租粟、芝、白糖、青糖、糖、蔗車、牛磨、魚,各色不一,均係折納租銀。其田園甲數等則,歷年奏銷冊內開報有案。茲照奏銷冊造折銀徵收開列,此次清丈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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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仍應徵租,毋庸升科,所有田甲租額不在民業賦額之列,核出另列,理合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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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一 記 事

  蘭營東勢隆恩莊,其地有貓里府煙社,其埔地十六段,一百零七甲零六釐三毫八絲。又寄武荖社埔地二段,九十二甲九分三釐六毫九絲六忽。合為十八段,二百甲零七絲六忽。乃由樹林低湳地角歪斜,不堪陞科起則之地,准通判翟塗移送冊開,經總兵武隆阿,於嘉慶二十年間,一給與漳籍墾戶陳受恩珍珠里、簡貓里、府煙武罕等處荒埔八十七甲八分零一毫四絲;一給與泉籍墾戶翁承輝奇武荖等處荒埔一百一十二甲一分九釐九毫三絲六忽,聽其自備資本,招佃開透,限以三年期滿,按照該處鄉斗,每甲營中抽收二石,以為班兵不時藥餌之需,歷年造報,容有不敷動用之處,而舍此固無所謂營莊也。查此等埔段本近化番社地,又低湳欹斜,樹根滋蔓,自非聽該墾戶出資墾闢,人力難施,經費無出。是以墾透之後,按甲雖收八石,除由佃首散給該處社番口糧劃起四石,及墾戶收領資息二石外,營中得收二石,分限早、晚兩季,就所收本色穀,永遠著由墾戶完納,割給串收為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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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二 四柱清冊

  代理福建臺北噶瑪蘭營都司、兩江補用參將李泰,為蘭營添設等事。遵將本營光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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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年份抽收各莊租穀,變價分撥管中動用銀兩,理合備造四柱清冊,呈送察核施行,須至冊者。

   今開:

  噶瑪蘭營原報官莊二百甲,係代番招佃闢成,以六石例收租,每甲除納番租四石外,存租穀二石,收為營中公用。茲又新陞溢地三十五甲八分九釐零二絲五忽,奉准仍附二百甲內歸營給墾,自道光二十九年起科,每甲定租三石,除納番租二石外,餘一石增充公用,歷年抽收公用造報在案。迨因光緒十四年,臺地田業一律清丈,配則納課,稟蒙憲批:以應收營租、番租、墾戶租,均按六成一律共收,理合聲明。

  舊管:

  光緒十五年份,除動用外,不敷銀二兩五錢九分九釐五毫二絲。

  新收:

  一、收光緒十六年份墾戶陳受恩原墾埔地八十七甲八分零一毫四絲八忽,又新陞隘地八甲二分九釐八毫一絲七忽,除納番租、墾戶租外,營中抽收六成,早、晚兩季共租一百十石零三斗四升。

  一、收光緒十六年份墾戶翁承輝原墾埔地一百一十二甲二分二釐三毫八絲七忽,又新陞溢地二十七甲五分九釐二毫零八忽,除納番租、墾戶租外,營中抽收六成,共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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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五十一石二斗二升四合。

  以上原墾、新陞,早、晚兩季共收租穀二百六十一石五斗六升四合,照依時變價,早穀每石變價銀六錢二分,晚穀每石變價銀五錢七分,共銀一百六十一兩零九分一釐四毫八絲。

  開除:

  一、租店貯穀稅銀二十兩。

  一、修營盤木柵等敷工料銀二十九兩九錢八分。

  一、修河溝竹圍工料銀五十三兩八錢九分。

  一、修軍裝器械等項工料銀二十八兩一錢八分。

  一、修營門機樑及教場石路等敷工料銀二十九兩一錢九分一釐四毛八絲。

  以上共銀一百六十一兩一錢九分一釐四毛八絲。

  實在:

  連上年,不敷銀二兩七錢九分九釐五毛二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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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三之一 札 飭

  欽命臺灣布政使司邵,為飭知事。奉爵撫憲劉批,據宜蘭縣詳稱,案蒙本府札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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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年七月初四日奉爵撫憲劉批,據艋舺營參將周起鳳稟,據蘭都司稟請:「該營莊租可否仍舊歸於墾首收繳納番;抑應歸縣辦理」,請示緣由,奉批:「仰臺北府轉飭宜蘭縣查明核議覆辦,仍報明藩司清賦總局知照,繳單存」,等因。奉此,除分別申報移知外,合亟轉飭該即便遵照,查明核議詳覆,等因。蒙此,遵查誌書內,載蘭營官莊計有二百甲,因樹林低湳,不堪陞科。嘉慶二十年間,經總兵武給漳墾戶陳受恩珍珠里簡等荒埔八十七甲零,由該墾戶自備資本招佃開透,三年為限。因埔近番社,每甲收租八石,內劃四石由墾首給社番口糧,二石為該墾戶資息,二石歸營徵收,早、晚兩季分完。其營收二石之租,即為班兵不時藥餌之需,歷年造報等語。卑職查臺地武職官莊,各陸營多有,不僅宜蘭一營為然;惟各營官莊租由營收,糧賦即由營依照民例完納,蘭地情形獨異。蓋宜蘭初隸版圖之時,一切政令從寬,陞科之地不過數千甲,其餘如配納書院租、番租、隘租、香燈租各項名目者,悉不完納糧,稱地角畸零不成片段,或稱土性瘠薄,近山沿海,免納正賦,此從前情形也。至上年清丈,凡係無不丈量入額,現以各縣之番租、隘租,從前不完糧者,現皆飭令陞科。蘭地官莊數雖有限,若仍舊免陞正賦,竊恐書院各租亦欲藉為口實,似非公溥之道。且該田本有完納番租,現在番租俱飭陞科,若惟此項莊地不陞正賦,亦恐別項番租藉為可免完納,是皆有礙大局。故前據該墾首陳受恩等赴縣具稟,即經卑職批以錢糧不能無徵,莊租亦應完;第該款以完糧而言,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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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為難情形須飭算通盤分劃,庶能得平。蓋該田雖為營莊,實係人民自墾,與民業無異。佃民每甲既經納與墾首八石,即他縣之大租數目相仿,現欲陞科,以不能責令散佃加完;若令墾首完納,則墾首年祗有租二石,悉數完納糧亦且不敷;若令從中比照他縣,歸營認完,而該營每年每甲亦只收租二石,與墾首數目無異;是三者皆難獨令完納糧。卑職獨見,番社一項現定六成完番口糧,以四成貼與租戶完糧,該田每甲年本完納番租四石,令照六成完番外,每甲尚餘一石六斗之穀可以變價陞納錢糧。其有不敷之數,若全飭墾首認完,墾首從前開墾資本,每甲僅餘己租二石,為數似已無多;而蘭營年收之租二石無關資本,原定班兵藥餌之需,現時藥餌有無支銷,卑職雖難懸擬,惟藥餌似無定額,可否於應收二石租內酌量撥出若干,年貼墾首,由墾首所得租內亦撥出若干,合同裁減番租,以之陞納錢糧。如此公同提撥,眾擎易舉,庶錢糧有著,民佃亦不致吃虧,較為得平。此卑職拘拘之末議,究應如何通籌之處,應請飭令蘭營妥議,必求於民無礙,於錢糧有著,庶為萬全之策。至蘭營原稟稱歸縣辦理之語,卑職查款為武職官莊完糧,係營中之責,卑職現議請由應減番租及墾首租、營租勻納者,亦因營中所徵租數無多變通之故。是否有當?應請飭令蘭營通籌妥辦。緣奉前因,合將遵飭核議緣由,具文詳覆察核,俯賜批示祗遵,實為公便等由。奉批:「據詳已悉,仰布政司會同清賦局核明,速飭宜蘭營查照,通籌妥辦具復。仍移艋舺參將飭該縣知照」,等因。並據該縣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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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前由各到司。奉據此,除分別移飭遵照外,合行札飭。為此,札仰該縣立即遵照,移飭通籌覆辦,毋違,速速,此札。

  光緒十四年八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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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三之二 諭 示

  欽加同知銜、署理宜蘭縣正堂沈,為遵札出示曉諭事。本年四月初四日,奉臺藩憲沈札開,據臺北府詳稱,案奉云云全敘,等因。奉此,查隆恩官莊租一項,向每甲租額年納八石,內分三項:二石為莊租,二石為墾首租,四石為番租。茲遵奉憲章,亦仿四成之減,將營租、墾首租、番租內按作十成,各減四成貼予小租戶照則完納錢糧,六成穀完納營租、墾首租、番租。無論盈減,務須遵照定章完納,該佃戶皆不得有所藉口,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闔邑紳耆、士庶、軍民、各莊佃墾首人等一體知悉:自示以後,各宜遵照辦理,毋違,特示。

  光緒十五年四月初七日糧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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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四 諭 示

  福建臺灣城守營參府功加一等軍功紀錄二次劉,為招墾官莊草埔,以裕息賞事。竊查本營於雍正十三年,奉憲檄發本銀二千兩,內抽出本銀一千零四十三兩四錢,向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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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邦瑞等買置竹塹南莊水田三百一十一甲五分,旱田六十五甲五分五釐,並草埔、山崙、港渡等處,東至隙仔口山上車路,由俞毓度厝前車路為界,西至海,南至黃顯郎屋南山腳,北至上崙莊、下崙莊各厝,前往港口渡頭車路為界;印信契圖存案,年配納正供粟三百七十六石五斗一升五合。續於乾隆二十九年,佃民首報陞科,下則田三十七頃三畝六分,年增納正供粟一百九十二石六升,通共應納正供粟五百六十八石五斗七升零;園三十甲七分四釐零,年納餉半張,征銀二兩八錢。報陞科以來,獲息減少,不敷留存備賞之資,前據管莊把總黃三達查稟,買息莊界內有鹽水港海墘一帶荒埔,東至山,西至海,南至鹽水港溪,北至香山莊飯店前熟園止,堪以開墾。及南勢莊魚寮厝西畔有小港一口,土名中港仔,堪築魚,業經前任參府白細查,果係本莊界內出示勸墾在案,未據有人投墾。迨本府履任意案,復行出示招墾,茲據竹塹莊民陳璋琦具呈認佃,願備資本、傭工前往開墾,聽營照例抽收租穀,充歸息項等情。據此,本府伏查鹽水港、中港仔等處委係本營原買息莊,今據陳璋琦具呈,情願自備資本、傭工開墾,照例交納租穀,誠為有益息項,事屬可行,除稟移鎮、道、府廳查照,併出示曉諭外,合給印照付執懇築。此照給該佃陳璋琦即便執告示印照繪圖前去,傭僱人工開墾本營原買息莊界內鹽水港、海墘一帶荒埔,東至山,西至海,南至鹽水港溪,北至香山莊飯店前熟園止,及填築南勢莊魚寮厝西畔小港一口,土名中港仔,以為魚。俟墾成園地、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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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本營照例抽收租穀餉銀,歸入造報,以裕息賞。按照例限勘丈甲數,詳報陞科。該佃務須勤慎,督令開墾填築,竭力耕作,毋得怠惰,致被荒蕪,有負息項,毋違,須照。

  乾隆三十七年二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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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五 杜賣盡根田厝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字人羅麟,有自己鬮分應得承伯父名下明買林子便等水田四段,合為一處,坵數不計,址在擺接堡漳和莊,土名水尾仔。其田一段,東至林家田,西至簡家田,南至大路無尾圳,北至港溝各為界。又帶路下塌人簡家界內田一坵,又帶竹圍、菜園、稻埕、陂塘、田寮、茅瓦厝、連地基一座、門窗、戶扇、牛稠、廁池、樹木、子、雜物等項一切在內。又帶北港溪高車一張,車捧、柱、水引水通流灌溉,並帶陡門一半。又田一段,東至十八服田,西至林家買十八服田,西至大港溝,北至大路各為界。又田一段,林家買十八服水田,東至林家田,西至簡家田,南至大溪屈尺,北至無尾圳各為界。四段界址,均各明白,年配納業主六成大租穀一石五斗四升二合,配食大安陂圳水一分五釐,又食大安陂圳水一甲三分三釐四絲到田通流灌溉。又帶南港溝陡門一份半,高車一張半,車棒、柱、水連私圳一條,到田通流灌溉充足,年配納叛產租四十四石零三升九合,定結銀五十一元六角,經憲丈下則田三甲九分五釐七毫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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忽六微,年配納錢糧正耗平餘補水銀六兩六錢八分九釐七毫五絲正,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用,願將該田四段盡行出賣,先問房親叔侄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陳添桂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議定,依時估值盡根田價折紋庫平銀八百零六兩正。即日同中交麟親收足訖,隨將該田並所帶一切,同中踏明各段界址起耕,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收租納課,永為己業。從此一賣千休,四至界內寸土無留,日後價值倍加,麟及子孫人等亦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各段水田委係麟鬮分應得物業,與房親叔兄弟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並無上手來歷交加不明以及拖欠大租叛產錢糧等情為礙;如有此情,麟自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現銀明買,值盡根絕,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田厝契字一紙,並繳承買林子便等印契連司單一紙,林灶印契連司單,林天倫鬮約一紙,丈單一紙,合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麟親收過杜賣契內時價折紋庫平銀八百零六兩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所有鬮書尚有別業,不能併繳,如有要用應付觀閱,不得刁難,批炤。

  一、批明:上手印字原有遺失,日後取出當作廢紙,不堪行用,批明,再炤。

  一、批明:內添「屈尺」二字,又塗「屈尺」二字,批明,炤。

  光緒十八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黃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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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中人 陳銳金

                             羅心婦

                        知見人 長男昌建

                        在場人 胞弟貴盛

                              貴洲

                              貴和

                   立杜賣盡根田厝契字人 羅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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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六 杜賣盡根田契字

  立杜賣盡根田契人簡仁養,有自己明買水田一段,坐址在擺接堡二十八張水尾莊,其田東至次、三房田為界,西至柯家田為界,南至大溝為界,北至大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其田奉憲經丈下則田一甲二分八釐九毫零八微,逐年應納錢糧銀四圓一角二點五釐,又應納叛產租穀二十八石一斗四升四合二勺,結定價銀三十二圓九角二點九釐正,又配食大安糧陂水一甲通流灌溉充足,牛路通行,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田盡行起耕杜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俱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問至陳清楚出首前來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明時值杜賣盡根極價佛面銀四百五十五大圓正。其銀即日經中交仁養親收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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訖,即日立契為憑,銀、契兩相交收正足,其田隨即同中踏明四至起耕,盡交付買主清楚,前去掌管,佃耕作,收租納課抵利,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四至界內物概無留保。此業係仁養明買之業,與他人無干,亦無來歷交加不明以及掛欠叛產錢銀,併他人財物為礙等情;如有此情,係仁養出首一力理清,不干買主之事。此係明買,業極價足,二比甘願,各無反悔,以及日後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口恐無憑,筆乃有證,立杜賣盡根田契一紙,並帶買李先周契字一紙,上手退耕字二紙,找洗字一紙,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丈單一紙,分管約字一紙,共八紙,付執為炤。

  即日經中親收過契內佛面銀四百五十五大員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李香雨

                          為中人 許士國

                          知見人 胞兄江澄

                          在場人 母簡黃氏

                     立杜賣盡根田契人 簡仁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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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七 呈及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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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稟:鯽魚潭董事王輝記,即生員王承暉,為年限期滿,諭戳應換,懇恩批准聯辦,以資公款而恤下情事。緣永康里鯽魚潭向係水塘,兼以溪漲衝流汎濫,旋經沙壓浮埔,前由紳士招佃開墾,經歸憲轅派充董事,督佃耕種,按佃分收貨物租項,以為完繳膏伙津貼經費。向章定限四年為滿,應行請換諭戳承充,蒙前道憲張任內諭充鯽魚潭董事,自光緒六年正月起,至光緒九年十二月終止,准記接充在案。又蒙前道憲劉任內,准於光緒十年正月起,至光緒十三年十二月終止,換給諭戳,承充聯辦在案。並蒙憲臺准於光緒十四年正月起,至光緒十七年十二月終止,換給諭戳,承充聯辦又在案。所有該潭各佃戶栽種禾稻、甘蔗、地瓜、雜子等項,收成之日董事與佃戶遇有二八分得,墾底者照對半分收,每年應交蓬壺膏伙銀六百五十元,八罩、大武兩巡檢津貼銀九百六十元。現就津貼元改完錢糧,又經管紙札經費銀每年六十六元,計每年應繳項下銀一千六百七十六元。記自承充以來,前後十二年之內,或遇風颱,或遇水旱,糖穀既見歉收,雜子亦難徵足,記念經費攸關,雖遇冬情偃蹇,靡不竭力措那,賠墊公款,逐年清楚,不敢絲毫短缺。現至本年十二月止限期又滿,應再請換諭戳聯辦,以冀補前辦遇歉之不敷。自光緒十八年正月起,至光緒二十一年十二月終止,仍照向章,四年為限,所有每年糧膏伙經費銀元,記自應逐年繳清,不敢短缺。理合將承充年限期滿情形,稟乞欽憲大人恩准給換諭戳,俾得聯辦董事,照章辦理,實為德便,沾感切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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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欽命福建臺澎兵備道兼按察使司銜:

  准予聯辦,候給發示諭遵照。戳記原係本道所給,無庸更檢。

  光緒十七年三月十六日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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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八 墾 照

  給墾照,鯽潭董事陳組聲,緣此潭本係漁利,徵餉三百五十元。因北畔浮復,聽佃開荒,抵補工本。繼而北畔可耕,年加膏伙三百元;旋因南畔外潭復種菱角,出色千元,再加巡司月費銀六百元,共一千二百五十元。至道光二十餘年來,溪沙壓蓋,外潭一帶變成荒埔。爾時菱角佃郭水酖等,與耕佃陳昇等七十二佃爭控,多年不墾,復遭洪協倡患,鎮憲住營潭埔,耕佃流離,二十五年六月,再遭水患壓蓋,不惟外潭一帶蔓草難圖,即北畔內潭亦多變為荒埔。經前董事吳邦淵以無力開墾,賠累餉項,稟歸聲備資給墾,並聲認充督墾在案。聲爰招同眾佃參議,眾佃請以傭工開掘,每甲該銀九元,董事備給;其餘削填高低、整岸鋤草、耕成坵段工本亦不下九千元,各佃自理,收成各物對半均分,遇有開圳、造岸、踏埕,無論何佃園地,聽董事主裁,其餉項董事完納,與佃無干。茲據佃頭李壁招出大灣莊佃人李文康帶保認耕出字前來,給出外潭,舊潭大岸南潭埔一所,明丈三分正,四至列後。為此,照給該佃人即將現掘荒埔,照後開四至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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削填高低,整岸鋤草,耕成田園,永遠耕種,不得越界混耕,亦不得荒蕪田園偷漏園貨,致累餉項;倘有此情,聽董事追照換佃,或稟官追餉,不得異言,合給墾照,與認耕字合粘,付執為照。

   計開:

  現給潭地一所,東至佃李家耕田,西至佃李家耕田,北至舊大岸,南至李家耕田,四至明白,又照。

  再批明:此次開荒,係佃頭招耕督墾,工力眾佃公踏。此所三分正,每年收成二八抽收,批明,此照。四至後重蓋戳為憑,以酬工力,別處不得援為例,又照。

  道光二十六年十二月□日給,鯽字第七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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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九 執 照

  欽加鹽運使銜、補用道、署理臺南府正堂軍功隨帶加三級朱,為給照永遠歸管事。據八房首書余家驥、余家呂、許紹先、曾文星、陳德成、郭仲翥、楊奪元、商謙尊僉稟稱:竊驥等承先人遺下備本出資僱佃開墾之安屬臍業及大洲洋、大二三潭、大目降各莊,並嘉屬竹仔港、仔內、龜拔山等處海埔荒地,遞年均應挑淡換鹽,如逢雨水順序,方可栽種地瓜、雜子,兼望養發蝦苗,一律歸佃耕,每甲或收一元五角,或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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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貨十成之二,以為驥等各書家屬紅白事之費及培養子孫讀書考試之資。又承管先人備未開築嘉屬大海下湖椗金港費,並鳳屬大湖埤圳,年約收銀三百三十餘元,作為各書辦公油硃紙劄及祭祝之費,歷管無異。惟開墾安嘉各業,皆係沿溪沿海之埔地,鹽瘠劣薄,土性鬆浮,往往潮水沖濫,崩復靡常,凡遇旱澇之冬,盡皆子粒無收,是以從前未能報定升科。茲因光緒十四年間,奉憲清丈全臺各田畝,驥等所管各業亦蒙縣主丈報勘明,作為下沙不入則之瘠薄已甚、未甚征額升科完糧,已甚之田,每甲年征銀三錢三分;未甚之田,每甲年征銀四錢四分;園各遞減二成降征。統計驥等全年應完安邑錢糧銀一百六十二兩八錢,應完嘉邑錢糧及大租共銀三十三兩六錢,業蒙給發丈單,由縣造冊彙報在案。但驥等先人當時出資開築各業產,均有稟明前本府憲批准立案,然迄今年久歲深,底案霉蛀無存,又無契卷可執,當此清丈完竣,亟應一律,仰乞憲恩俯准,總給印照一道,付領執憑,以便照丈完糧,永遠管業,俾裕後昆而資公費,感戴靡涯,切稟,等情。據此,本署府查得該八房首書所管開墾開築安、鳳、嘉三屬各業產,既據由縣勘明,按則輸糧,現據請給印照,自應照准,合行給照付執。為此,照仰八房首書余家驥等遵照勘明界址,永遠承管,完納糧賦,毋違,須照。

  右給八房首書余家驥等准此。

  一、標明臍小租,係府八房先人於康熙五十五年承買通利開墾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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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大洲洋大租,於乾隆七年備資給佃開墾荒地之業。

  又大二三潭大租,於乾隆十年備資給佃開墾荒地之業。

  又大目降大租,於嘉慶元年承買蔡家出資給佃開墾荒地之業。

  又竹仔港小租,於嘉慶三年給資僱佃開墾鹽埔之業。

  又仔內大租,於嘉慶七年給資僱佃開墾鹽埔之業。

  又龜拔山小租,於道光二十三年承受林和記借銀胎質之業。

  光緒二十年八月初十日給。

  府正堂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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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八0 執 照

  欽命按察使司銜、福建分巡臺澎等處地方兵備道、兼提督學政軍功加二級紀錄十次孔,為丈明給照墾耕事。案據嘉邑港口、油車、埔尾三莊民王有文等呈稱:「將沙壓餉埔地試墾,充為本轅牘神廟香燈」等情,先經糜陞道飭據嘉義縣勘詳,該地除三莊房屋、地基、塚埔、牧場外,可堪試墾者約八十餘甲,經出示准令該佃承墾,編為道永昌戶,歸預科房承管收租,以為香燈,帶完嘉邑餉在案。茲本司道札委陞任淡水廳杜丞,會同嘉義縣王令會稟,復稱勘丈該地共一百三十三甲零,撥出現耕園十五甲,草埔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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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甲,共地八十甲,仍歸該書作為香燈公用,毋庸加租外,其餘現耕草埔、鹽埔共五十三甲零,向廠完納租銀等由。並據該書具稟:該地原屬一段,近被大溪沖為二段,丈歸香燈八十甲之地,在於溪南,東至港口莊前,西至路林祥埔地隔界,南至灣港,北至大溪,其應向大廠完租之地共五十三甲零,在於溪北等情。各據此,除將溪北歸廠之地另行給墾外,所有溪南埔地合行給照陞墾。為此,照給業戶道永昌名下墾佃陳德業收執,即便遵照後開埔地甲數,極力墾耕成業,每年每甲照原議完納道永昌租銀三元,以為香燈完餉公費,不得抗缺,致於察究,毋違,須照。

   計開:

  墾佃陳德業,現耕園一甲,草埔四甲三分三厘三毫。

  右照給墾戶道永昌佃戶陳德業收執。

  道光七年十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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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八一 諭 示

  欽加府銜、署臺灣北路淡防分府胡,為給發諭戳,以專開墾責成事。本年九月二十九日,據墾戶劉引源、衛壽宗等稟請:該所地方無隘把守,兇番疊出,人民樵牧,被殺不計,無處耕種。緣本城有殷戶陳長順熟識墾務,頗有家資,茲蒙仁憲諭令陳長順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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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莊墾業戶,准給諭戳,以衛地方,深為德便。諭著陳長順自備口糧資本,在於合興莊等處地方開闢青山,傭募隘丁,建造櫃,在要所駐紮,拒守兇番,人民無慮番害。傭募丁佃開闢等所山林、埔地、田園,以及大租、口糧各等項,概歸陳長順掌管,自收租納課,永為己業,彌補資本,報丈陞科各等情。據此,除出示曉諭外,合行給發諭戳。為此,諭仰業戶陳長順即便遵照,須要趕緊建隘防番,招佃給墾,開荒為田,按甲丈量,就佃取收大租、口糧,資本有歸,國課關重,地方攸關,毋致弛廢,各宜凜遵,毋違,特諭。

  計開:

  給發印諭一道,戳記一個。

  嘉慶二十五年十月初六日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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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八二 總契字

  同立總契字人九鑽頭莊、山豬湖、猴洞、十股林、石壁潭、水坑、及南河、燥坑、上下橫坑、山豬湖洞墾戶劉引源、新興莊墾戶衛壽宗等,為生番猖獗,時常出沒沿處擾害,各莊佃人王會三、曾保生、李秉賢、黃青蘭等會同各莊籌議,欲在於南河山坑建設隘寮三座,堵御兇番,使各所耕佃無慮番,但礙隘糧無著,仍又起蓋隘寮,一切需費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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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籌辦。爰集眾莊籌議,歸與陳長順出首承辦,議將南河內及九鑽頭起,至水坑、下橫坑止,即就該地各處尚有未墾餘埔,併及山林,即日當眾踏界,東至內石山門後,由南河從小北河溪直透為界;西至自水坑赤柯崙,透中坑內為界;南從山豬湖隘後嵌眉蔭溝,透猴洞背石碧潭坑口連水口各為界;北由大河及燥坑,透上下橫坑口各與溪令水為界;四至界址會眾公同踏明。至等處樹林荒埔等各另立定界書約,情願歸陳長順自備工本,招佃開闢,繪具確圖,逐一注說呈繳,永為己業。源等即於本年九月二十四日,呈請淡防分府准歸順墾戶自行招佃,就地墾耕,以資隘糧,並起蓋隘寮,募丁勇防守,可保附山居民毋致番害。經據各墾戶通事呈請,即將前墾同為廢紙,無論前墾之人欲行該地墾種,另向墾戶長順承給,酌貼隘費,不敢違約。即日當同商議,所有佃人欲該地耕種以及等頂,議訂一九五抽的,以資隘費外,年需口糧不敷,按照各戶議貼,各立合約為據。其燥坑貼隘一名,上橫坑貼費四名,下橫坑貼隘三名,山豬湖、猴洞貼隘十名,十股林貼隘三名,所有石壁潭隘丁十名,稟請改撥入新隘協防,所需口糧即就各莊按月照舊支給,不得推諉,亦不得違約。保此各處該地係源等前年向各社番承給,與他人無干,並無干墾戶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總契約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陳長順自備出歸管工本銀五百大員正,當眾公同交源等各親收足訖,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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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

  嘉慶二十五年十月 日。

                            代筆人 張敏騰

                            鹽菜甕 陳阿海

                                邱大四

                            水坑莊 黃義順

                                羅乾登

                                黃清蘭

                            石壁潭 姜鹽曉

                                劉清寶

                            通事  錢菜選

                                廖寶森

                            燥坑  曾保生

                                梁觀德

                            上橫坑 溫阿羅

                                廖孝

                                吳若

                            下橫坑 萬嘮嗄

                                衛一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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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  朱觀妹

                                杜光玉

                                范志三

                            十股林 曾天賜

                                潘雀

                                王魁三

                            山豬湖 劉阿勝

                                楊遜顏

                       同立總契字人墾戶 衛壽宗

                                劉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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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八三 盡歸墾底契券字

  立盡歸墾券字人墾戶陳福成,緣先父陳長順奉憲自備口糧資本,開墾合興莊一帶地方,後將所墾之地給出與田主,永為己業,乃就地收取隘糧大租,以為把隘之費。至光緒十三年,經爵撫憲劉將墾戶所收隘糧大租悉行裁撤,改為錢糧正供;隘由官把,糧由官收。成竊思墾底依然,屢請於官,欲取回口糧資本成額等租,蒙新竹縣憲葉斷令各田主共集銀六百四十元,以酬該墾戶創始之功,各田主未經湊繳。將錢糧改為地租,隘仍由官把,而成又請於官,尚未判斷。幸蒙公人婉勸,願將此墾底等歸於各田主按照隘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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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租甲數,每甲田備出龍銀二十二元,以盡墾底並酌創始之功,凡所謂業戶口糧資本、成額等租一應在內。今有一堡合興莊轄內燥坑莊田主歐李賢,該田零甲三分七釐九毫零絲,備出龍銀十九元一元一角四點正,經公交成收訖,自盡歸墾底業戶口糧資本成額等租,以後成不敢異言,子孫叔姪亦不敢別生枝節,一盡永休。此乃憑公議定,二比允悅,立盡歸墾底契券字一紙,付執永照。

  批明:成經公實收到字內龍銀十九元一角四點正足訖,批照。

  再批明:成該管歸於田主墾底業戶口糧資本及隘糧大租成額等租,一切契字據在成手內,不堪照明,批照。

  再批明:成上日立有借預字約,在田主手內,作為廢紙,批照。

  光緒二十五年 月 日。

                              林曾妹

                          公人  羅碧玉

                              郭壽三

                 同立盡歸墾底契券字人墾戶 陳福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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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八四 諭 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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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徐,為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事。本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據竹北一堡橫山、大山背莊佃戶陳記盛、劉阿六、徐石養、鄧阿秋、彭殿華、徐阿恩等稟稱:竊地方遙曠,生番肆出,非隘首責成,無以堵生番。茲橫山、大山背等處地方,近無隘首責成辦理,生番疊出,擾害眾佃,耕牧難安,盛等無奈,眾議選舉得金萬興,即徐廷勝為人誠實,兼有家室,熟悉隘務,堪以承充橫山、大山背等處地方隘首,合亟取具保甘各結呈送,墾請出示,給發諭戳等情前來。除批示並出示曉諭外,合行給發諭戳。為此,諭仰新充隘首徐廷勝即便遵照,將該處隘務認真經理,隘丁務須僱足,應收各佃隘糧照章抽收,不得任意苛刻剋減丁糧,以致把守不力;倘敢玩違,定即提革究辦,凜之,慎之,毋違,特諭。

  計給發戳式一顆。

  一、諭仰前銜,為出示曉諭事。本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據竹北一堡橫山、大山背莊佃戶陳記盛、劉阿六、徐石養、鄧阿秋、彭殿華、徐阿恩等稟稱:云云,照前敘。至除給發諭戳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橫山、大山背莊各佃戶人等知悉:爾等須知設隘防番,係為保衛耕農,應納隘糧務須遵照舊章,向新充隘首金萬興,即徐廷勝完納,給發丁糧,把守山面,堵御生番,庶安耕鑿;不得藉詞抗納,致滋貽誤於咎,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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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示

  光緒十年十一月三十日承糧總。

  正堂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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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八五 諭 示

  欽加同知銜、調授新竹縣正堂、加十級、記錄十次、記大功六次徐,為給發諭戳,以專責成事。案據竹南二堡蛉仔市大坑口隘首張益安、中隘隘首黃福安及佃戶張玉昆等稟稱:安等承墾大坑口、中隘隘務,最難保守,今將八桷林、下湖仔一帶青山,集眾商議,另舉總墾戶黃南球辦理,東至墾闢青山為界;西至安原墾石門凸大崗、透櫓枝凸劉彭昌毗連為界;南至桂竹林毗連為界;北至黃南球自墾下撈仔毗連為界。前將該地抱與劉秉先等設隘防番,立有合約。嗣因劉秉先無力把守,致生番肆擾,耕民塗炭,慘不忍言。去年劉秉先願將合約當堂繳銷,有案可據。今眾佃合議將該地抱與黃南球設隘堵御,與他人無所干涉。至八桷林隘在大坑口移入,下湖仔隘係在中隘移入;而大坑口現係益安收糧發隘,中隘現係福安收糧發隘,經辦多年,憑給諭戳,該處並無別人充當隘首。黃南球守隘得力,蒙憲台所深知,且為山面所倚賴,兼八桷林與球連墾,移隘最為方便,僉請給發諭戳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給發諭戳。為此,諭仰墾戶黃南球即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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遵照,迅將八桷林、下湖仔地方速即建設拒,僱丁嚴加把守,以免生番出擾;一面設法開墾,庶幾防守有資,永保無虞。該墾戶勿得疏懈,致干未便,切切,特諭。

  計夾戳式一顆。

  光緒十年十月十七日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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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八六 建設隘寮規約

  塹之東南山樹木叢雜間,有數處隘寮,祗為私隘,力寡難支,生番每從而出擾之。雖前憲吳建設石碎崙隘,力亦頗足持,然株守一隅,無地可墾,法未盡善也。上年十二月間,廳憲李念切民瘼,更建隘樓十五座,雇募隘丁分駐巡防,守望相助,其所以為民計者,至詳且悉矣!本年二月間,蒙諭飭捐本生息,招佃墾耕,備支隘費,僅以遵諭籌議等事,僉請蒙批在案,等因。爰是公同妥議,捐勸出本銀經營生理,兼收山利,以為開墾備支隘費之用。將來生理已有贏餘,收成之日,就本的利照份均分,仍將開墾已成田園丈明甲數,照份均分,田園按甲配納大租隘糧,以供隘費,以垂永遠。凡在同事之人,務宜秉公慎察,不得私故違。合將一切條規開列於左:

  一、議:官給墾戶金廣福之公戳,存在公所,公舉收掌。遇有公事應用,公同取蓋,並鑾修二人戳記,合批明,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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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議:奉憲飭捐拈夥設隘防番,招佃開墾,原為地方起見,遇有公事稟案,班房人等不得借索禮費。俟墾成田園之日,先應抽公田甲,充為城隍爺香燈,付班房輸管,其大租歸納該隘。至班房人等上流下接,公事公班亦不得藉無份索詐滋事,立批,照。

  一、議:姜秀鑾、林德修二人為墾戶首,務宜盡力設法開墾。至墾成田園之日,有功在前,酬勞在後。應分別大、小功勞,先踏出二人功勞田外,餘作三十份攤分,合批明,照。

  一、議:金廣福生理得利銀元,先作二八抽分付與。

  一、議:在莊抽的收租,併洽賣草地田園,除給奉隘糧開費外,餘概作三十份均分,合批明,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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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八七 隘務規約

  立公舉請貼,粵寧莊、復興莊、廣興莊、中科莊、石角莊業主何福興,佃戶張法乾、賴長春、巫連文、潘凌雲、楊五常、楊三合、林五桂秀、張揚、張新明、管招德、劉世龍、葉五香、李惡古、侯澄水、劉六昌、劉成通、吳復興、唐官旺、黃石嬰、劉蓉等。竊河東北隘沿山一帶,自撫局散後,南北生番變亂,番務乏人料理。眾業佃公同酌議,爰請廖仁海、葉福水出為接充隘首,辦理番務,先年原備出磧底銀二百大員正,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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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前手業佃收回。即日議定,自承充以後,凡北勢生番麻欠,隘首應宜支理清楚,並所有一切山場亦宜與番說話,俾眾佃得以樵牧種植。如未講和之隘外,尚無告白,眾佃不得妄自擅進;若遇不測,即係自取,其辜與隘首無涉。公議以後,應納生番草地豬牛費,由眾佃隘穀按早、晚兩季認串供納隘首,各不得異言阻抗等情。自此充當以後,如能安撫生番,山場平靜,不拘年限,不用換帖,仍照舊規而行。恐口無憑,特立請帖字付為執照。

  一、議:隘務領後,應宜實心料理,以洽眾望,不始勤終怠,偶為疏忽,如有失誤,不干眾佃之事。樵牧原有界限,自不宜鹵莽深入,致越隘外;倘遇不測,與隘首無涉。若界內失其覺察,致誤一命者,眾議幫貼棺槨銀六大員;如敢持橫藉端滋事,係各莊業佃一力抵擋,此議。

  一、議:北勢一帶山場,應歸隘首主轄,凡眾佃欲開山者,宜向隘首斟酌,不得私行開闢,妄自樵採;如有不遵約束,查知,公同責罰,決不姑寬,此議。

  一、議:生番往來交易貨物,應歸隘首主裁,以為接濟之費。嗣後凡有能說番話者,不得與番交換貨物,私相授受等情;如或不遵約束,查知,公同重罰,決不容情,此議。

  光緒二十一年次乙未八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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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公舉請帖字業佃戶 李惡古  劉成通

                              張秀楊  林五桂

                              候澄水  唐官旺

                              巫連文  劉世龍

                              賴長春  葉五香

                              何福興  楊五常

                              張法乾  吳復陸

                              菅招德  楊煥章

                              朱瑞星  張新明

                           生員 劉樹南  楊三合

                              賴正運  潘凌雲

                              劉六昌  黃石嬰

                              王灒渚  劉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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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八八 山批字

  立給山批,隘丁首林開成,緣成奉憲充當擺接隘丁首,僱募隘丁,堵御兇番,則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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拋荒山場付成掌管,招佃墾耕,抽收為口糧。茲有佃人范縣、劉奐、劉倦、張金英、陳對、陳榜、黃茂、何火、楊鐘、陳木等同前來,向給荒山一處,坐落中心崙尾石門內,東至坑為界,西至坑為界,南至大坑為界,北至崙頭分水為界,四至界址明白。當日議定山批銀二大員正,逐年所有栽種五穀以及茅草各等項,付成抽得為口糧。其山批銀二大員,即日成親收足訖;其所給荒山一處,隨照界踏付佃人范縣等前去開墾耕作,永遠為業。不論栽種五穀雜子以及茅草,付成一九抽得,不得異言反覆。口恐無憑,立給山批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字內山批銀二大員,再照。

  嘉慶二十二年八月 日立給山批。

                          代筆人 黎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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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八九 永耕字

  立給永耕字人嘉盛莊眾佃戶,同隘首陸成安等,情因隘糧缺乏,原有荒埔一所,土名牛欄窩,東至窩尾峎頂倒水為界,南至張振閏界毗連石崁為界,西至窩口瀝底羅家坡為界,北至石崁為界,四至界址踏明,眾佃等招得蘇陳水前來承耕,面議每年應供隘糧銀五角正,至期向隘首交納,不得少欠。從今給約以後,任從承耕人永遠掌管為業,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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佃等日後不得異言別生事端。今欲有憑,立招耕字付為執照。

  再批明:伯公龍崗直透寶斗石倒水為界。

  大清同治乙丑年十月 日。

                           隘首 陸成安

                          知見人 謝如嵩

                       嘉盛莊眾佃人 劉玉榮

                              吳海烈

                              謝宏業

                              胡定妹

                              李發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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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九0 墾 字

  立給墾字人金錫茂,業主羅錫光,今因蒙前憲史諭給有山場一所,土名坐落沙平坑口東片坑,東至坑尾倒水為界,西至竹峎倒水為界,南至埔崁倒水為界,北至龍崗倒水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今因缺乏隘糧,儘問房族人等不得承就,托中引就將此山埔給與盧順興承墾,當日憑中三面言定時值價銀一十二員正,其每年應納大租隘糧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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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大元正,原係己業,並無包給兄弟物業,亦無重張給字。自給後,交與承墾人任從架坡圳,通流灌溉成水田,永遠掌管為業,墾業主房族人等不得異言生端等弊。一給千休,永斷葛籐。此係仁義之交關,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倒字內佛銀一十二員正,立批,足訖。

  又批明:每年應納大租隘糧二大元,日後不得陞科,批照。

  再批明:字內添一「業」字,立批,再照。

  同治四年正月二十七日

                 說合為中  張宗鈺

                   代筆 姪羅翫元

                      弟范光

                       振光

                      男永連

                  在場見 姪福連

                       金連

                       黃洪生

                      戚張添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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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張紅秀

                       邱阿東

               立給墾字人業主 羅錫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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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九一 墾 照

  福建臺灣噶瑪蘭撫民理番糧捕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梁,為墾恩給墾等事。案據大里簡隘丁首吳宋稟稱:該隘寮之前後左右有樹林埔地一片,東至大海;西至山崙;南至嶺;北至內沙灣。四至界址堪以墾種雜糧者,約有五、六甲之埔地,乞准給墾開闢,充作隘丁口糧等情,業經飭差丈量去後。茲據該差稟繳丈冊一本,圖說一紙,併取具該隘丁首限年墾透甘結狀一紙前來,除批示外,合行給照付墾。為此照給大里簡隘丁首吳宋即便遵照後開四至甲分地段,督率該寮內隘丁上緊開墾,限自嘉慶二十二年五月起計算,五年限滿,一律墾透,稟請勘丈,酌定等則,按甲起租,毋得藉照越界混佔及逾限不開,致干追地入官,各宜凜遵,毋違,須照。

   計開:

  大里簡隘丁首吳宋隘地一段,一甲二分二釐四毫,東至海,西至山,南至內路,北至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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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隘地一段,一甲六分,東至海,西至山;南至小坑仔,北至小坑仔。

  又隘地一段,二甲零三釐二毫八絲,東至海,西至山,南至小坑仔,北至小坑仔。

  又隘地一段,一甲四分一釐四毫,東至海,西至山,南至內沙灣,北至小坑仔。

  右照給隘丁首吳宋准此。

  嘉慶二十二年五月。

   分府

  一、批明:墾單內抽出大里簡吳宛坑崁為界,又至(此間文字不明)匕嶺路一帶,賣過林福壽、林玉梓等永遠執掌為業,任從招佃開墾,不得爭執,批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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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九二 諭 示

  欽加府銜、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五級、紀錄十次婁,為發貼示諭事。本年七月三十日,據南興莊總墾戶金廣福,即姜秀鑾、周邦正稟稱:緣道光十四年十二月,蒙前陞憲李示諭,在暫南橫岡頂建隘十五座,募丁一百六十名,分駐巡防報竣在案。嗣蒙臬道憲札委鹿分憲陳,會同前署憲李,與塹司主汪,於上年八月初六日到山履勘,備悉生番出沒之途不一,著鑾再三灣迤北、樹林迤南一帶各要轄處所,添隘場丁,嚴加防守,較為周密。鑾亦已遵諭建二十五座,除撥三灣莊後透大銅鑼圈八隘,稟歸與屯把總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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仁鎰原墾戶張肇基等分派屯隘丁自守外,先後共建隘寮三十二座,共募隘丁三百四十一名,常川把守,亦報竣在案。迨本年四月初五日,蒙臬道憲親臨詣勘定界,附管收取立案。至所有應給糧費兩無所出,雖蒙前憲諭著招佃開墾,就地取糧,然不敷者尚多,又將石碎崙、青草湖、大崁,及茄苳湖、南隘各上下等處隘糧,盡撥與鑾歸收,以資給發,現諭可據。料中港土牛莊原設隘丁二名,年給隘穀六十石,經已撥入尖山隘丁首收去,歷有多年。邇來尖山隘廢墜,係鑾遵諭重建,募丁駐守,則土牛莊所有年貼尖山隘之隘穀六十石,自應撥歸與鑾收發丁食,方為理合。料中港社番通事潘榮生,番土目胡德生,以土牛莊佃係納伊番租,隨藉此出阻,致該佃人抗不粒納,任遣管事向收莫何。伏思撥貼隘糧,原為防番保民之資,所以石碎崙之丁糧雖歸官收,而各前憲猶且按月撥給,說土牛莊之隘穀乃係佃納,豈番通土所能出阻霸收,數十隘之糧費從何所出。幸逢下車伊始,蒞任方新,合亟瀝乞,俯念務攸關,恩准差拘訊究,斷歸飭納,俾丁食有資,隘寮無廢等情。據此,查尖山隘係該墾戶姜秀鑾等遵諭復建所,土牛莊年貼尖山隘糧自應歸姜秀鑾等收取,該通事潘榮生何得混行出阻,除批示外,合行示諭。為此示仰該處莊佃民、番人等知悉:所有土牛莊年應貼納尖山隘之隘穀六十石,歸與姜秀鑾、周邦正收發隘丁糧食,不得混行聽該通事潘榮生、土目胡德生出阻抗納。自示之後,毋得仍前觀望,致干究處,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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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光十六年八月十六日給發貼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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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九三 諭 示

  署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范,為曉諭完納,以資隘費事。案據南興莊總墾戶金廣福稟稱:緣因鹽水港及南門外等處地方,兇番逸出,戮殺多人,於道光十四年,蒙前實任憲李示諭,在塹南橫岡頂建隘三十六座,雇募隘丁二百六十九名。分府陳,會同前署憲王,與塹司主汪親自到山履勘,備悉生番出沒之途不一,所有應給隘費兩無所出,雖蒙李前憲諭著招佃開墾,就地取糧,不敷尚多。又蒙諭將外莊原額舊隘之石碎崙、青草湖、茄苳湖、南隘、中隘、坪頂埔、尖山隘、珊珠湖、老崎莊、內灣、小銅鑼圈、四重埔、員山仔各等處隘糧,盡皆與金廣福收管,以資給發隘糧,經各前憲示諭在案可據。無如日久玩生,各處貼納隘糧意欲負嵎不理。伏思撥貼隘糧,原為防番保民之資,實係地方公事起見,故內面各處山場墾闢田園無幾,不敷丁糧甚多。茲蒙憲台親臨履勘,纖毫難瞞,洞鑒田園多寡,莫能隱匿,若外莊各處前經撥歸管收隘穀,一旦聽其玩抗,則三十六座之隘費、二百餘名之丁糧從何所出矣!勢得將各處貼納隘糧佃名穀石,開列粘呈,叩乞俯念隘丁需費孔亟,懇請出示諭令各處前經撥歸金廣福收管隘糧,永遠貼納,俾內面隘寮可以永固,隘丁不致星散等情。據此,業經前分府批准出諭,示佃照舊貼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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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行照案出示曉諭。為此示仰大北埔莊管下各戶及耕佃民番人等知悉:爾等所有前經撥歸金廣福管收隘糧穀石,每年乃須照舊向南興莊總墾戶金廣福如數貼納,以資給發隘丁口糧。自示之後,倘該業戶、墾戶、耕佃人等再敢違議抗納,經該總墾戶金廣福指名具稟,實即嚴拏究追,決不姑寬,具各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二十年十月 日給發貼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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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九四 諭 示

  欽加府銜、臺灣北路淡水總捕分府十級、紀錄十次史,為出示曉諭事。卷查南興莊閩粵總墾戶金廣福、墾戶首姜殿邦稟稱:邦等建銃柜四十餘座,募丁一百五十餘名把守,每年丁糧並銃藥需費等項,約計給發番銀六千餘元,所有外隘上員山、二三重埔、八止林,南隘寶斗仁、新城仔,中隘青草湖、大二坪、茄苳湖等處議貼隘糧,盡皆抗納,請諭飭各佃插標勘丈,按甲定則,科租納配,隘糧有賴,庶免官捐,仍墾將金廣福內山墾成田園一併覆勘等情。當經前分府諭飭糧書李筠、黃海勘丈配納,多有不實不盡,嗣於武林清游等稟內,批飭定期親勘。復據金廣福以缺費稟退久經撥給充公穀石,並每年捐銀二百元,以三年為度,以資防守。茲本分府蒞任,據金廣福即姜殿邦稟同前情,隘要設丁把守,生番不能復出滋擾,腹裏各佃得以安然開墾,相倚賴者多矣!以開墾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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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把守隘之糧,最為允當,乃隱匿者多,以致隘糧不敷。爾等各佃試思若缺隘糧,誰肯防守?生番復出,爾等能安享開墾之利否?其與官為籌捐,不如就田勘配可以經久,合行查案出示。為此示仰該處墾戶、耕佃人等知悉:爾等承耕金廣福新墾田園,暨前丈勘不實之上員山、下員山、二三重埔、八止林,南隘寶斗仁、新城仔,中隘青草湖、大二坪、茄苳湖等處田園,一併插標,候本分府親臨覆勘,以憑核實,按甲定租,給配隘費。所有隨行書差、弓丈手、書人等夫價飯食,概本分府自行捐給,不許需索絲毫;如有需索,許即扭稟行轅究懲,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道光二十五年五月 日給發貼金廣福新墾南埔莊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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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九五 諭 示

  代理臺灣噶瑪蘭民番糧捕海防分府龐,為出示曉諭事。案據墾戶金泉安,即魏松林等稟稱:伊等請給泉界、溪洲、葫蘆堵、清水溝、叭哩、沙鹿埔等處涸出四段,當蒙給發總墾印照付執,招募佃人開墾,限年報陞,徵納隘糧各在案。伊等浩用資本,砌築土圍堵御兇番,併砌堤岸以防水患,開費土本孔多。邇有頑佃混擇膏腴之地開墾,如有石礫雜者,棄之不墾,致遭拋荒;或有始開栽種,旋即廢棄荒蕪。該林等慮恐三年至屆限,未得成業,是以設筵邀集佃眾妥議,如欲請佃開墾該埔者,自應前向林墾戶議明年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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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明四址甲數,肥磽照配,年議配貼墾戶建圍、蓋房、砌堤,以及造築銃柜,堵御兇番等費,併免劣地丟棄荒蕪,亦免佃人互爭美地等弊。所有實力耕佃,遵聽妥議;惟有頑梗之佃屬貪圖膏腴,旋墾旋廢,致地拋荒。爰是據情,仰懇出示嚴禁頑佃,毋許未開墾戶議明朦混,旋墾旋廢,俾開墾得以成業,稟請示諭各佃遵照租等情。據此,除批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清水溝、鹿埔等附近各佃民知悉:爾等如欲耕種泉界,請墾浮復鹿埔、葫蘆堵、清水溝、叭哩、沙喃等處地段,務即遵照向該墾戶金泉安等議明耕,配納租穀,踏明四至,劃清界址,實力墾耕,以資該墾戶築圍御番,砌堤防備水患之用,毋許越混佔耕;倘敢故違,定即差拏究辦,凜之,毋違,此示。

  右諭通知

  咸豐六年二月十九日給實貼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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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九六 諭 示

  欽加府銜、咨補邵軍分府、署臺灣北路鹿港理番分府姚,札諭飭舉充事。此案,據該差稟稱:彰屬龍眼林隘丁首張榮年邁目瞽,隘務廢弛等情,業經前分府示革,另飭舉充示封隘租在案。迄今日久,未據舉報,除催差協同舉充外,合行諭飭。為此諭仰龍眼林管下各莊總董、通土,協同隘番李得和等,剋日邀集議僉舉充誠實精壯妥番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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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五日內僉具呈結,稟請本分府以憑驗充給領戳示奉公,毋得玩延,速速,特諭。

  咸豐十年十一月初六日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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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九七 諭 示

  欽加府銜、署臺灣北路理番駐鎮鹿港海防總捕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姚,為再示封儲事。業據該差等稟稱:龍眼林隘丁首張榮年邁目瞽,隘務廢弛等情,業經前分府暨本分府先後示革募充去後,迄今日久,未據舉報,殊屬泄玩。現查早稻已屆收成,合飭封儲。為此示仰龍眼林隘管下各莊佃戶、民番人等知悉:泉等凡有承耕該隘田園、山番埔地,應納該隘丁首租稅者,務須照數盡行封儲,俟該通土、總董、莊耆等選舉接充有人,再行起封諭納,毋許混聽漢棍、奸番影藉廢戳空白租單,私行短折;倘敢故違,一經察出,或據實指稟,定於嚴究倍追,決不姑寬,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咸豐十一年五月初三日給,發貼龍眼林隘曉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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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九八

  憲台札飭清查新、彰兩屬隘租,以濟撫番經費,並先後稟奉批催,趕緊取造各隘首、隘戶切實冊結,彙總具報,毋任藉詞隱匿瞞騙,延挨觀望,希圖仍舊收租。自本年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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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不准再收隘租;如果查有私收情弊,定即飭縣按名提究,勒令繳出歸官,此檄,等因。奉此,職道遵即親赴各隘,節節詳細挨查:竹屬各隘,南自七塊厝起,北至鹽菜甕止,隘穀共二萬二千三百八十石零九斗二升,銀一百四十八元二角;彰屬各隘,北自石壁坑起,南至水沙連止,隘穀共七千九百零四石。新、彰兩屬合計隘穀三萬零二百八十四石九斗二升,隘銀一百四十八元二角,逐一分晰,彙造總冊,送呈稟報爵撫憲大人察核。再兩屬隘首業經奉批移縣示撤,所有隘租已屆供收,是否職道所取冊結送由兩縣經收;抑或委幹員接辦之處,出首憲裁示遵。肅此具稟,恭請勛安,伏乞垂鑒。職道汝梅謹稟。

  計稟繳新、彰兩屬隘租額數總冊一本。

  敬再稟者:竊查各處隘租,新、彰兩縣均無底案可稽,原係廳署專理,因戴逆倡亂,卷被焚毀,故無齊全。迨光緒八年間,蒙岑宮保奏派丁鎮軍總辦委員到隘設局,清查隘務,經辦數月,絕無頭緒。及升雲貴總督仰道委員接辦,復經半載,仍無成效,竟亦廢置。今職道奉飭清查新、彰兩屬隘租,以濟撫番經費,遵經疊次親赴各隘諄諄剴切傳諭。乃各隘首仍然延挨觀望,希圖冀可霸收,任傳不到。親抵其家,或限延抗騙,或不面避匿,當經請縣派役催傳,各隘首仍然故轍,抗不報造。細查其由,皆係有糧無丁者多;隘首之強者年收鉅千,小亦數百,早成己業;隘首之弱者被佃久抗無納,一旦清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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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屬為難。伏思上自竹屬之鹽菜甕起,下至彰屬之水沙連止,計程六百餘里之遙,地方窵遠,各隘零星散處者多,兼有外莊抽貼又復不少,職道時則派委隨員翁林鈺、陳建基等帶同勇役分莊守催,說以利害,確切傳諭,幸藉憲威,竹屬各隘始得陸續報造冊結,間有大安、土城,及吞霄、十抗芎、石南等處隘廢年久,佃抗無納,應請飭縣將租封收,俟隘租照數征定完納起封。至彰屬各隘,職道親赴挨查確數,帶同縣役催傳各隘首報造冊結;無如彰屬各隘首素性蠻橫。更有甚者,東勢角一帶隘首廖天祿,即總理廖紹光,知法罔法,查年收隘穀一千四百石,假公肥私,霸為己業,聞欲提作撫番經費,膽敢恃橫踞地,藉詞逞刁,不獨自己隱匿玩抗,甚至阻抗別隘,南隘水底寮各處隘首概不報造,業經移縣封收,並請按名拘究在案。查新屬隘租額數,有之抄封縣官,有之彰化縣署民牡收去,應否飭提之處,出自鴻裁。伏念職道自愧菲材,疊蒙優思,此次奉查隘租,任勞任怨,所有薪水、夫價、勇役飯食、路館稅、油脂、紙張等項,均係職道自備,不許索取隘首、隘戶分毫。祗惟認真辦理,不敢稍有懈怠,以期無負憲台逾格矜全之至意。再隘租倘有漏落,以及匿騙虛報者,容再查明指稟。茲將新、彰兩屬確查原額隘租,另具分晰,彙造總冊呈送外,合亟泐陳下情,冒稟稟明爵撫憲大人察鑒施行。肅稟,恭請崇安,伏祈慈鑒。職道汝梅謹再稟。

  彰化縣屬,北自石壁坑起,南至水沙連止,各隘原額隘租項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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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石壁坑水盛莊隘穀七十石。

  查該處原無隘首之設,茲據甲首張來雲等遵以舊額供收各佃隘穀,設寮二座,僱丁防番,造送切實冊結前來,理合登明。

  一、罩蘭內灣、食水坑等莊隘穀五百六十石。

  查該處原無隘首之設,茲據頭人詹振耀、總理詹義山等以舊額數供收各佃隘穀,設寮八座,僱丁防番,造送切實冊結前來,理合登明。

  一、東勢角、雞油埔、上新莊、大茅埔、阿婆嶺、校栗埔、石角莊、中科等處隘穀一千四百石。

  查該處隘首廖天祿,即總理廖紹光,年收佃隘穀假公肥私,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希圖仍舊霸收,甚至阻撓別隘,實堪痛恨。應請飭縣封收拘究,以儆效尤,理合登明。

  一、水底寮等處隘穀四百石。

  查該處隘首張阿角,年收各佃隘穀,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疊傳疊催,膽聽廖天祿阻撓,希圖仍舊霸收,抗不報造冊結。應請飭總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東堡、阿里史、校栗林、來積積沙歷巴等處隘穀一千二百五十石。查該處隘首潘清楚,代收各佃隘穀,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飭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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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挨觀望,希圖霸收。應請飭縣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軍功寮隘穀三百二十石。

  查該處原係供收各佃隘穀貼入阿里史,現被賴坡霸收,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飭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延挨觀望,希圖仍霸。應請飭縣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大姑婆隘穀二百五十石。

  查該處隘首金清邦,代收各佃隘穀係林志芳,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飭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延挨觀望,希圖仍霸。應請飭縣封收,理合登明。

  一、北溝、南勢等處隘穀一百二十石。

  查該處係南壇寺業主供收各佃隘穀,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飭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延挨觀望,希圖仍收。應請飭縣封收,理合登明。

  一、仔莊隘穀七十二石。

  查該處係業主賴泡向佃自收,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飭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應請飭縣封收,理合登明。

  一、大平坑,即鳥銃頭、車籠埔等處隘穀七百二十石。

  查該處係隘廢丈,為此租久歸官收,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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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貓羅堡、阿罩霧莊、北勢、萬斗六等處隘穀一千一百四十石。

  查該處隘首李成豐,即李良,供收各佃隘穀,此次聞欲提作撫番經費,嚴飭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延挨觀望,希圖仍舊霸收。應請飭縣封收,理合登明。

  一、南北投堡圳頭坑隘穀二百石。

  查該處隘首曾龜羅、吳茂相,年收各佃隘穀四十四石,尚有隘穀一百五十六石,現配在陳伴田內,現抄封歸官沒收,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虎仔坑隘穀一百四十石。

  查該處隘首潘貓六年收各佃隘穀一十二石,尚有隘穀一百二十八石,配在陳伴田內,抄封歸官沒收,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龜眼林隘穀二百石。

  查該處隘首張玉樹,年收各佃隘穀五十四石,尚有隘穀一百四十六石,配在北投大埔洋,現被彰化城內吳鏡收去,嚴飭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應請飭縣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一、永平坑隘穀一百石。

  查該處隘穀係配在北勢湳,抄封歸官,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內木柵隘穀二百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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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該處隘穀配在北勢湳,抄封歸官,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八娘坑隘穀一百五十石。

  查該處隘穀係配在北勢湳,抄封歸官,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集集莊隘穀四十八石。

  查該處墾戶楊東興配納銃租,係彰化縣署民壯收去,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沙連堡隘穀四十八石。

  查該處配納銃租,係彰化縣署民壯收去,應否飭提,理合登明。

  一、北投大埔津隘穀三百石。

  查該處係彰化縣城內吳鏡佔收,嚴飭縣差疊傳疊催,抗不報造冊結。應請飭縣封收拘究,理合登明。

  以上彰屬各隘,原額隘租共七千九百零四石,理合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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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九九 移 文

  幫辦中路勦撫事宜、兼理隘務儘先選用道林,為移請會銜出示曉諭事。案奉憲行,現在辦理撫番,沿山一帶均有調兵駐紮,飭將各處隘首、墾戶、隘寮、隘丁一概裁撤,毋庸仍設,致多開費。所有各處原額隘租,自本年份起,悉數提作撫番經費,業經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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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請吊銷諭戳在案。現屆早稻登場,挨佃鳩收之候,各處隘戶應納隘租,務須向由敝館完納,填給串單,以歸劃一。相應備文,移請先行會銜出示曉諭。為此備移貴縣,請煩查照,希即飭承趕繕會銜告示三十張,送來會印,及早發貼,以杜混收,實為公便,望切望速,須至移者。

  右移

  彰化縣正堂蔡行。

  光緒十二年五月二十九日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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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00 諭 示

  補用清軍府、署理彰化縣正堂蔡,幫辦中路勦撫事宜、兼理隘務儘先選用道林,為曉諭完納事。案奉憲行,現在辦理撫番,沿山一帶均已派調兵勇駐紮防守,飭將各處原額隘租,自本年份起,悉數提作撫番經費,業經本幫辦查明詳報,奉飭會辦在案。現屆早稻登場,挨佃鳩收之候,除將墾戶隘首前領諭戳飭差吊繳詳銷外,合行會示。為此示仰閤山墾隘業戶知悉:爾等所有應納各墾隘租數,須向本幫辦新設隘務公館完納,製給印串,以歸劃一,而濟經費。該墾戶等務須遵照完納,毋得觀望,自貽伊戚,其各凜遵,毋違,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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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出示各鄉、堡、莊。

  光緒十二年六月初十日稿。

  縣正堂蔡行。

  選用道林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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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0一 諭 示

  頭品頂戴、督辦臺灣防務、福建巡撫部院一等男劉,為出示曉諭事。照得新、彰、宜蘭、淡水沿山一帶,向由墾首抽收隘租,募僱隘丁,以防番患。隘首任意苛派,藉公肥己,內佔番地,外抗官糧,積習已久。本爵部院查從前番社與民毗連,未經招撫歸化,地方官不得已,准其設立隘丁,任其侵佔仇殺,現在所有沿山番社業經一律招撫歸化,番民自應從此相安,即需再用隘丁,亦必由官主持辦理,該墾首等不得仍舊私收隘租,侵佔番地,為橫鄉里。現經飭令一律裁撤,除移知林幫辦,暨飭行中路營務處林道,並彰化、新竹、宜蘭、淡水等縣查明本年實有隘丁之處,酌給口糧,其餘隘租由官作價查收,充作撫番經費外,為此示仰沿山墾戶人等知悉:嗣後每年應完隘租,應向官照章完納,不得復由隘首私收,俟清丈完竣,一律按則升科之後,即將此項隘租通行裁撤,以符定制,決不至使爾等於科則之外,多完絲毫。該民人等亦不得藉口清賦,於未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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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遲疑觀望,欠完隘租,務各凜遵,毋違,切切,特示。

  光緒十二年九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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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項 厝地之業主權

   第一 諭 示

  署臺灣北路淡防總捕分府、加三級、記錄四次徐,為瀝情僉懇出示,以杜痴思藉圖事。本年十月初八日,據大雞籠社耆民蕭機、鋪戶魏兆、澳保謝林、住持僧一乘等呈稱:竊獻地敬神,維望厥昌,奸心混佔,情實共恨。緣大雞籠海坡嶺腳及頭二重橋大沙灣內外球火號一帶海島,固大小船隻遭風停泊,在彼商民貿易無所棲止,遂挑石於海坡,填砌築蓋茅屋營生,及搭寮廠捕魚,乃議建慶安宮內外兩廟,崇祀天上聖母,賴神光之庇佑,延僧住持,朝夕敬奉香燭。僧實清苦,無所舉出齋糧,幸嘉慶十年間,雞籠社土自麻巳力、毛少翁社通事翁麗水、總理吳長,與該處商民等公議:凡茅店營生者年應納地基銀二元,搭廠捕魚者應納地基銀一元,願將基租一概充入慶安宮為香燈齋糧諸費,立約給僧執憑,併設碑記於廟側,莊人週知樂助,遞年該僧循議收租,共約無異,由來已舊。迨此二十二年間,有豪民郭光祥買大雞籠田畝,與海坡店地毗連,藉稱基銀應由伊得,其僧民共論,得隴望蜀,曉曉不依。但郭光祥不思基地原係海坡,後乃民力填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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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店地,與其所置之田無涉。況前向社番買主郭郊光,及後典郭江漢,知會、通事、總理、商民人等,議將基銀當充廟中為香燈之資,均不敢爭收此銀。茲突欲混佔肥己,銀雖無幾,難服眾心,機等不得不相率呈懇,伏乞恩准出示,依照交納香燈等情。卷查先據僧一乘具稟,業飭地保、總董查明諭禁在案,茲據前情,除批示外,合行給示曉諭。為此示仰該所居民人等知悉:爾等應納地基銀元,務須照舊赴該廟住持僧交納,毋許他人爭收混納;倘敢故違,一經指稟,定行提究不貸,各宜凜遵,毋違,特示。

  嘉慶二十三年十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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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 諭 示

  賞戴花翎、署理臺北府正堂卓異候陞陳,為出示招建事。照得臺北艋舺地方,奉設府治,現在城基街道均已分別勘定。街路既定,民房為先,所有起蓋民房地基若不酌議定章,民無適從,轉恐懷疑觀望。因飭公正紳董酌中公議:凡起蓋民房,地基每座廣闊一丈八尺,進深二十四丈,先給地基現銷銀一十五元,仍每年議納地租銀二元。據各紳會議稟覆,經本府詳奉臬道憲批准飭遵在案。除諭飭各紳董廣為招建外,合行出示曉諭。為此示仰紳董、郊舖、農佃、軍民人等知悉:爾等須知新設府城街道,現辦招建民房,務宜即日來城,遵照公議定章就地起蓋,每座應深二十四丈,寬一丈八尺,先備現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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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基銀一十五元,每年仍交地租二元,各向田主交銀立字,赴局報明,勘給地基,聽其立時起蓋。至於造屋多寡,或一人而獨造數座,或數人而合造一座,各隨力之所能,聽爾紳民之便,總期多多益善,最望速速前來。自示之後,無論近處遠來,既有定章可遵,給價交租決無額外多索,務望踴躍爭先,切勿遲疑觀望,切切,特示。

  光緒五年三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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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 合約字

  立合約字劉經緯、林元梅、徐鳴崗、邱秀章、詹康、陳得耀、詹文光、詹捷寧、張雄才、張蔭、劉玉成、劉仕壯、邱良木、張督、張居賢等。竊思貿易通商,王政之大典;化居無有,億兆之良圖。茲予等粵莊人週地密,趨赴各市維艱,眾議在關帝廳莊前置田一十六甲零,建為街市,共費去銀四千六百八十元,共勸此舉,蒙縣主楊氏桂森賜予永靖嘉名。現規模已整,又不可無良規垂後,爰立合約八紙,交各首事分執照行,俾後人有所遵守,庶交易有資,共慶財源廣進,商民得所,咸賡利路亨通。合將各款議規,六份出銀姓名開列於左:

  一、議:設此街市,祗因昔處辛城故土,今為海外,鄉親星散,各莊欲敦鄉誼而來,由茲建街聚處,雖在異地,何殊家鄉!永保茲土,全親後人。倘有大小店出賣,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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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首事,不蓋永靖街公記,是背鄉親之誼,起害街之端,議將店宇拆毀,店地還眾,此議。

  一、議:三山國王護國庇粵之神,宜建廟崇祀。茲議街中留廟基一所,左右店基各二間,立為費祀,此議。右加一間。

  一、議:大街兩行,及國王廟前左右前後之店均要蓋瓦,不得用茅,此議。

  一、議:此橫街店後及大街店後各留車路三丈,至週圍竹下各留車路三丈,街人不得侵佔控壞;如違重罰外,仍押填補,此議。

  一、議:兩片東西大街店地,均有派出銀元,其店地包亭仔腳,定深一十九丈,闊則一丈五尺,或一丈七尺不等。北勢橫街店地未有派出銀元,定深一十五丈,闊一丈六尺。南勢對面橫街,深一十二丈,闊一丈七尺。王宮前兩片橫街,深一十二丈,闊一丈七尺。每間年納稅銀元二元,三年後年納稅銀四元,不得爭多減少,此議。

  一、議:街中大小店餘地、魚池諸項,難以獨理,眾議分鬮六份,各理各收,不得違鬮越規,此議。

  一、議:六份內有大小店屋居住之人,係各份內頭人約束;如某份內店屋有人開場設賭,包娼容匪打擾滋事,係某份內之人約束不嚴,即該份內抵擋,不干別份,此議。

  一、議:六份內店屋之人若有恃強逞眾,作慝犯規,不聽約束,該份內頭人或要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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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或要拴挐,力弱難當,即要自行為首投明,五份頭人據理幫辦,不干他份,此議。

  一、議:六份鬮分餘地無論闊狹,種作唯許五穀,不許插竹栽種木,以害街地,此議。

  一、議:圍內竹不許砍伐;如有砍伐,捉獲罰銀二元存公,違者六份合攻,此議。

  一、議:街中遇有修柵橋溝路,及緊要正項公銀,照六份派出,不得違拗,此議。

  一、議:街內開有大、小圳卸水,一遇壅塞,查明某處某所轄,即要督理疏通,勿延諉害街;違者公罰,此議。

  一、議:六份每年要抽出銀五元,合存公放,永為街中公費,後人不得分散,此議。

  一、議:吳業主大租年納銀一百八十九元三角六釐四毫二絲,施業主大租年納銀十八元二角九釐八毫,共銀二百一十七元六角六釐二毫二絲,稟官存案,六份勻納,每份年納銀三十六元三角,限六月十一日清;如有不清,該某股份內賠清,不干別份,此議。

  一、議:六份各鬮定大小店餘地、魚池諸項,俱註明各份簿內。

  一、議:徐鳴崗、邱秀章、邱華、汪文相,傳添李良生、羅士俊,巫厝莊吳純、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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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明、何旺華、何興觀、吳觀河、熊義成、溫文楊、曾鳳生等共一股,共銀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詹康、陳德耀、詹善生、詹渡、劉龍福、陳神祐、詹廳、詹春盪、陳觀、詹順、詹盛、詹庚、劉媽德等共一股,出銀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詹文光、詹捷寧、陳臣思、邱水生、黎成宗、詹濬源、陳天思、詹木、張鼎常、胡世俸等共一股,出銀七百八十元正。

  一、批:張雄才、張蔭、張正三公、張麟、羅恭伯、張耳順、張友、張企、王文、高發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劉五成、劉士壯、劉祖、賴士遠、俊興號廖老二、鐘北生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邱良木、邱學班、邱行、邱新、邱賢、邱德據、邱成龍、邱輔、邱成實公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張督、張居賢、張足、張瓊、劉藩衍、鄧曹曾水等共半股,出銀三百九十元正。

  一、批:此街買田一十六甲八分四釐三毫四絲正,立契共一十二紙,交各首事收存,註明各份簿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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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批:南門內外餘地,及東邊園池、北門內牛墟、西門內車坪,俱是六份公地,長闊註明各份簿內。

  一、批:學校所以作養人材,茲此街日後要起文祠,六份內餘地有合用者,長闊將別店地易換。

  一、議:此街六份勻分,現有出店地銀者九十六間,已起者七十餘間,未起者二十餘間,限三年內起齊;如有不起,將店抵銀,除消公充,此議。

  一、議:南門外竹下,及西北溝面各闊一丈,日後修開,不得阻遏,此議。

  嘉慶十八年九月 日。

                        依眾代筆人 李興玉

                              張督

                              張蔭

                              劉玉成

                           監生 詹捷寧

                              張雄才

                              詹文光

                              劉經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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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生員 徐鳴崗

                        同立合約人 林元梅

                              陳天思

                              詹英楊

                              張居賢

                              邱學班

                              劉仕壯

                              邱良木

                              陳德耀

                              詹康

                           監生 邱秀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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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 給付永管地基字

  親立給付永管地基字馬芝遴社番業主馬照生,有承祖遺地一所,計共一十二丈,址在大崙莊東過橋大路邊,自西至林家厝基為界丈起,直丈至東一十二丈為界止,南至路,北至溝,四至界址明白。憑中給付漢人王榮宗官築蓋營生,時憑中收過給字內佛頭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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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元,即將地基踏明,給付漢人王榮宗官掌管,約若築蓋完成,年該貼納地基租銀六錢正。保此地基確係照承祖遺,與別番無干涉,亦無別給他人,日後照及子孫亦不得勒其拆屋還地。口恐無憑,合親立給付永管地基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親收過給地基字內佛頭銀一十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十五年七月 日。

                        為中併知見

                親立給付永管地基契字番業主 馬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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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 給批地基字

  立給批地基字感恩社番明仔大耳,有承祖父物業遺下應得空地一處,坐落土名牛罵頭保埔姜林莊,東至路為界,西至大路為界,南至大突月大耳滴水為界,北至貓葉甘牆基為界,四至界址登載踏明。託中將此地給付與王簪觀前去掌管,蓋厝居住,不得異言。即日同中收過給地銀十大元正,交收足訖,登載地基租歷年應納五分銀,不得增多減少。自此出給,日後不得取贖。保此係明承伯父物業,與別番親無干,亦無重張給他人情事;如是他番人等阻擋,明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立給賣批字一紙,付給主永執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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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同中收過給批字內佛銀十大元完足,再照。

  批明:日後女子承巴納大耳宗枝,不與親房番親人等爭奪,再照。

  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 日。

                           代筆 紀東生

                          中見人 烏肉悅

                          在場人 鄰仔大耳

                     立給批字感恩社番 明仔大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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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 招永賃荒埔蓋造瓦屋約字

  同立招永賃荒埔蓋造瓦屋約字人李清油、李家昌,緣由承祖父遺下應得埔業一段,址在桃澗保八座厝更寮下莊,今有昌奉公徵收該地課租,要築課館,油念及竹林之情,喜於自己埔業內抽出荒埔一段,東至栽竹外路,西至栽竹外,南至栽竹外,北至栽竹外為界,四址面踏,永遠賃與昌蓋造瓦屋,安立課館,栽種風圍、竹木、菜園、果子等件。當日言定昌備出埔底佛銀二十大元正,每年應納埔主地基銀二元正,限晚季交清,不得拖欠分文。即日同立字約,昌備足字內埔底銀項交油親收足訖,並無少欠;油即將抽出荒埔,踏明交昌前去開築栽種,蓋造瓦屋,安立課館,永為己業。一言既諾,千金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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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即日後價重連城,永不敢異言生端,加增地基埔底等情。保此埔業委係油承祖父遺下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等弊;如有此情,係埔主出首抵擋,並不干承賃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永賃荒埔蓋造瓦屋約字一樣二紙,各執為照。

  即日批明:油同母親實收字內埔底佛銀二十大元正足訖,批照,行。

  光緒三年歲次丁丑十月 日。

                          代筆人 張慶清

                         在場族親 祖喜

                         在場母親 林氏

                 同立招永賃荒埔蓋屋約字人 李清油

                              李家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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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 永居地基合約字

  同立永居地基合約字叔陳金蘭、陳金富、陳金春,姪接興、順興兄弟,同姪登新兄弟等,乏基架造房屋,前來向得蘭兄弟叔姪等所管界內出地基一所,坐落土名銅鑼圈石崎仔莊,坐北向南,四至界址面踏分明。當日面言定每年應納地租銀二元正,其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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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年清年款,不得少欠等情。其地基即日沿踏交付新兄弟前去自備工本,架造房屋一座,不計間數,任從栽種風圍、竹木、菜園等項,異日倘欲移居別處,不得砍伐拆毀;倘欲退賣等情,務須向業主相商,亦不得退賣匪入等弊。此乃二比甘願,兩無迫勒,恐口無憑,同立永居地基合約字兩紙一樣,各執一紙為照。

  光緒十年甲申歲十一月 日。

                          在場弟 陳金興

                          代筆人 羅閏福

                   同立永居地基合約字叔 陳金蘭

                            同 陳金富

                            同 陳金春

                            姪 陳接興

                            同 陳順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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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 出給墾字

  同立出給墾字人港尾仔莊廖朝孔裔孫三大房經理人廖水城、廖得仁、廖生源等,有承祖開墾店地一處,址在八張犁廣福莊福壇後店地二坎,其厝坐北向南,東至竹圍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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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西至大戇壁路為界;南至店前街路為界;北至店後牆頭,直透至廁池背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今因三大房人等不欲自築居住,後引就廖寶瑞出首給墾,當日三面言定出得給墾銀八大元正,重五兩六錢正,言約逐年要納業主地基稅銀一元五角正。即日同場見立墾銀字,兩相交收足訖,隨即將店地二坎併界內壙地、廁池等項,一應交付寶瑞前來掌管,永遠居住,任從寶瑞加築間數,不敢再加地基稅銀,亦不敢言及討墾,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兩願,仁義而行,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同立出給墾字一紙,永遠為存照。

  即日同場三大房經理人廖水城、廖得仁、廖生源親收過給墾銀八大元正,再照。

  批明:東北竹腳係大戇栽種,各不得混掌,批照。

  光緒十七年十一月 日。

                         在場知見人 廖正汃

                          依口孰筆 廖心玉

                    同立給墾字人 廖朝孔裔孫水城

                                生源

                                得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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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 墾地基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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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給墾地基字竹塹社原土官衛福星,今有承祖父遺下與眾番鬮分得地基一塊,座落土名新埔街中,左與林娘成店為界,右與徐其發店為界,前至東路為界,後至水溝為界,依魯班尺量為度,自前面至後尾計量共深一十八丈為止。茲因開市鬧熱,情願托中招得漢人劉明德號前來架造店宇,生意開張,當日三面議定地基每年應納大租銀一元正,遞年限至六月終收清,星給出完單付照。其地基自給墾之後,付交承領等,任從架造修整,永遠居住為業,日後不敢異言額外計較,亦不得異言取回地基。此係仁義交關,二比允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承領日後或回內地,或別置創,或出稅與人,抑或退遜與人,此地租銀應向居住人討取,所批是行。

  嘉慶二十一年歲次丙子 月 日立墾批字。

                          中人 陳江印

                          代筆 張彩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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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0 杜賣契字

  立杜賣契人林瑞錦,有承父圖分得店地一間,坐落艋舺渡頭水仙宮前街右邊,坐北向南,從三角窗店順數第四間,東至本家店地,西至泰安號店地,南至街,北至本家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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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四至明白為界。今因別創,將此店地托中引就賣與日升號,著時價銀一十元。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地自店前亭仔滴水腳起,至店後一直計深一丈闊,一丈,六尺實內,隨即踏交銀主前去掌管,起蓋店屋,永遠為業,不敢阻擋。其店地議約每間每年貼納本宅地租銀三錢正,不得異言短欠。此係二比甘願,今欲有憑,立杜賣契一紙,付執為炤,行。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炤,行。

  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 日

                              林為楚

                              林珩光

                          為中人 蔡明輝

                        立杜賣契人 林瑞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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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一 杜絕賣契字

  立杜絕賣契人黃神智,有己置地基一所,坐在艋舺渡頭,土名土地宮後埤仔墘,東至埤,西至車路,南至楊宅店,北至本宅園。內撥出店地兩間,明丈三丈六尺闊,憑中給賣與梓叔、記英同買,明約時值價銀十一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地聽梓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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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英前去蓋屋,永為己業。遞年應納地基銀五錢,不得短欠。保此地基係智己置物業,與房親叔兄姪無干,亦無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買主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今欲有憑,立給杜絕賣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給賣契內銀完足,再照。

  乾隆癸卯年,即日同中人當面就地基契面上批明:黃參、黃峨、黃統抽出店地基一段,在南勢長,東至埤,西至街路,闊一丈八尺。今欲有憑,立均分契為照。

  乾隆三十五年十二月 日。

                          代書人 黃爾成

                         知見中人 黃向叔

                       立杜絕賣契人 黃神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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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二 地基字

  立給地基字人溫尚,有承祖父遺下空地一所,址在建寧井媽祖廳口,東至吳家壁為界,西至楊家壁為界,南至吳、陳二家壁為界,四至界址分明。因自己住宅甚寬,未及築造,時有蔡音乏宅居住,即與尚相議,永將此空地付其自備工料,起蓋成屋居住。尚即允許將四界內所有之地踏明,付音前去起築,約定造成瓦屋一座二間,排一灶房,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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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地基租銀一元五角,年納年清,不得少欠。自起蓋成屋,聽音居住相承,永為己業,尚及日後子孫斷不敢言討言贖,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此屋一座二間,排一灶房,係音自備工料起蓋之業,年僅納地基租銀一元五角,立批,再照。

  光緒七年正月 日。

                          代筆人 陳福

                          知見子 溫清海

                       立給地基字人 溫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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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三 墾 單

  本宅有店地一坎,坐落澗仔瀝新店街,前至路後八丈為界,左至黃生牆壁,右至黃如湘牆壁,四至明白為界。茲給與彭阿己前去起蓋成店,遞年完納本宅地租銀四錢正,給單執照,不許少欠分文,亦不許窩匪聚賭等弊;如有此情,立逐出店;倘欲回唐轉退下手,須同下手之人到館言明,不許私退私典,妄退匪人,致滋事端。合立墾單一紙,付執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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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明:八丈外經踏四丈,付彭阿己起蓋,批照。

  再批明:茅店該地租銀二錢,瓦店逐年該地租銀四錢正,批照。

  業主

  嘉慶十年三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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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四 佃批字

  立給佃批字業主何占梅,有承祖遺管和美崎仔頂店地一坎,寬一丈實內,坐西向東,前至車路,後至分水,上與許仔觀店毗連,下與何色豐店毗連;四至界址明白。茲有吳朝觀備出磧地銀二十大元前來,向給自備工料起蓋瓦店生理,議約每年貼納地基租銀一兩正,年清年款,割給完單執憑,不得挨延短少分文以及私相典賣遊方人等;倘若拖欠過多,願將原築店屋,無論草瓦,聽付業主公估抵還地基租銀,另租別戶居住,不得言說;如欲尋別處生理,或要搬回內渡,將店轉售他人,務向業主相商,過佃誠實之家,不得妄行濫轉,開場聚賭,有干稟究革逐;如遇天災不測行禍,全瓦毀壞,欲再起蓋,須向業主另議;若被風雨損壞,任憑蓋築修理。此係業佃相依,各無抑勒,口恐無憑,立給佃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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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批明:乙年至己年地基完明,又照。

  嘉慶二十五年四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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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五 承向地基架造茅店字

  立承向地基架造茅店字人朱阿苟,緣因乏地營生前來,向得業主錢志德手內出地基店場一所,土名閻王崎頂路邊,四至界址面踏分明。即日三面言定,朱阿苟自備工本架造茅店一座,以便經營活計,每年應納業主地租銀一大元正。其銀每至十一月冬至前納清,年清年款,不得過期少欠等情。其約自同治十二年癸酉冬起,至戊子年冬止,計共十五年為限;限滿之日,朱阿苟即將此店宇四界點交還業主掌管。此乃二比允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向地基架造茅店字二紙,各執一紙為照。

  即日批明:朱阿苟自店地之後,不得荒廢風圍竹木等情,批照。

  再批明:至限滿之日,朱阿苟將店宇交還業主掌管,不得言貼工本,亦不得廢拆等情,批照。

  同治十二年癸酉十一月 日。

                          代筆人 羅文元

                          知見  林象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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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場  林象進

                 立承向地基架造茅店字人 朱阿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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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六 給出屋宇地基字

  立給出屋宇地基業主字人陳石春,緣先年承父遺下有八十份莊莊地一處,今有佃戶莊金松前來給去地基一處,自備資本前去建築家屋一座,計共七間,永遠居住,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元。其銀在於冬季,繳與石春收訖,業主給出地基完單,付與佃戶為據。其銀不得少欠分文;如有少欠,將所建之屋抵為租銀,不得異言。其屋不居之日,將屋拆去,地基交還石春,不得刁頑。自給以後,所有需費概係金松之事,與石春無干。此係二比甘願,立給出屋宇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光緒二十二年十月 日。

                          代筆人 黃顯榮

                          在場弟 德標

                  立給出屋宇地基業主字人 陳石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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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七 出建店地基字

  立出建店地基字人業主黃明記,緣於先年自置樹林莊墘上街仔上等良田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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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有吳壬貴託得保認中人陳肇初,前來墾地建店。茲將界內劃出一段,坐東朝四,壬貴自備工本,架造瓦店一間二落,東至本店後簷滴水溝為界,西至街路為界,南與劉家連牆為界,北與黃明記連牆為界,計闊見光一丈三尺,其長兩落共計一十三丈為定。當日憑中三面言定,該店一間三落,每年壬貴應納業主明記上田地租銀一十五元零七角正,每年至六月終由業主給出收單,向住居人支取清楚,不得少欠分毫等情;如有此情,壬貴願將該店任從業主明記另稅他人,以抵地租,壬貴不得異言反悔。今欲有憑,立出建店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該店每年應納地租銀一十五元零七角正,務每年清款,不得少欠分毫。以外科例雜費多少,係壬貴一力抵擋,概不干業主之事,批照。

  又批明:該店前後丈尺界址,俱載字內明白,如敢私開後門,或加侵尺寸,任從業主毀拆議罰,或將強佔之地每尺每年按定納銀二元正,壬貴不得異言,再照。

  又批明:此係業主明買上等良田,他建造店宇,倘日後店佃或賣者不得包混地基,以免後來生端等情,再批照。

  又批明:該店有起無拆,永納地租;倘地租不清,願將全間透落拆屋還地。其東界石簷不得暫以竹籬權抵,日久,俟至冬定界時,貴自當先築土岸為準,以免移越弊端,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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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二十五年戊戍歲七月 日。

                         保認中人 陳肇初

                          代筆  陳清河

                     立出建店地字人 黃明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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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八 信地基字

  立信地基字人林士令,今因乏地起蓋,兄弟相商,備出無利磧地銀托中保引向與林五祥出地基,址在擺接堡山腳莊令本宅西畔式後厝外,新造瓦厝二間。當日三面議定無利磧地銀一大元正,交付五祥親收足訖,逐年認納該地基銀三角正,年款年清,不敢少欠分文。其地基屆限六年,自甲子年起,至庚子年止。限滿之期,祥應用之時,祈先備早通知,令自當將此二間瓦厝拆起,將地基交還付祥掌管,無利磧地銀元並字兩相交清明白,各不得刁難生端滋事。此係二比喜悅,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特立信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令備出無利磧地銀一大元正,交付林五祥親收足訖,再炤。

  光緒二十年四月 日。

                       為中併代筆人 張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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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場見併保認人 林登科

                      立信地基字人 林士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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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九 磧地銀字

  立磧地字人簡山,自置地基一坎,址在南門街,坐東向西,長至四結界,闊一丈八尺。今因乏銀費用,願將地基出稅與吳晉鄉身邊出首承稅,三面議定磧地佛銀十元正。其銀即日憑中交收足訖;其地基隨即踏明地段,交付吳晉卿官任從築蓋厝宅,每年該納地基稅銀五大元正交清,不許少欠。其地基銀自咸豐六年正月稅起,其厝不拘年限清還。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收過銀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佛銀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批明:日後地基如係要買賣,價銀五十八大元正足訖,再照。

  咸豐六年正月 日。

                          代筆人 江阿屘

                          知見人 江瑞

                          為中人 程是

                       立磧地銀字人 簡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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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0 現銷字

  立給現銷字人何視箴,即何德英,有自置之業壙店地一所,址在芝蘭堡內湖莊港墘街仔,茲因林江永前來給出起蓋店屋,定約每坎闊一丈八尺,長不計丈,坐西向東,東至車路中為界,西至港為界,南至自己壁中為界;北至自己壁中為界,時值現銷價銀每坎佛面銀一十五大元正,每年配納地基租銀一元五角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壙店地隨即付林江永前去起蓋店屋。此係二比甘願喜悅,口恐無憑,立給現銷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炤。

  即日親收過現銷字內佛面銀一十五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十三年十一月 日。

                          代書人 郭篤材

                  立給現銷字人 何視箴,即何德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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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一 現銷字

  立給現銷字人何得英,有自置之業壙店地一所,址在芝蘭堡內湖莊港墘街仔,茲因王興順號前來給出蓋店,定約每坎闊一丈八尺,長十二丈,坐東向西,東至佃首田為界,西至車路中為界,南至自己興順壁中為界,北至許成發號壁中為界,時值現銷價銀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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坎佛面銀十元正,每年配納地基銀一元五角正。其銀即日交收足訖;其壙店地隨即付王興順前去起蓋店屋。此係二比喜悅,口恐無憑,立給現銷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炤。

  即日親收過現銷字內佛面銀十元正足訖,再炤。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 日。

                          代書人 郭篤材

                       立給現銷字人 何得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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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二 招起店屋地基字

  同立招起店屋地基字人高連生、高連坡、高天賞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應得地基一坎,貫在拳山保景美頂街,坐西向東,東至光圳,西至後進滴水外二丈六尺實,南北左至右闊共一丈八尺,四至界址明白。茲因乏銀別用,願將此地基托中招與高標心前來承起蓋店屋,同中三面議定現銷地基銀四十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仍約標心每年應納高五合同地基銀一大元,割單執憑,以為理納大租。至於地基四至界址,隨即同中踏明,悉付高標心自備工本,起蓋店屋居住,開張生理,出稅收稅抵利,永為標心店屋地基之業,不敢異言阻擋滋事。保此地基係連生兄弟承管應得之業,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出招他人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情弊;如有等情,生兄弟等出首一力抵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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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干標心之事。此係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招起店屋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地基字內現銷銀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批明:店屋地基內不許設造油車對石臼廁池等礙,照。

  批明:其大租係高五合支理,不干標心之事,照。

  批明:後進外地基要留大路,廣狹業佃公留,聲明,照。

  光緒七年五月 日。

                         秉筆人 房親烻謙

                         為中人 同上烻買

                         知見人 功弟文良

                    同立招起店屋地基人 高廷生

                               連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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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三 地基字

  立給地基字人馬芝遴社番土目潘從龍,因鹿港興寧宮邊前年有給過林德官壙地一所二十五丈,原外有餘地水堀一所,今因乏銀公用,托中引就給與施瓜含前去填塞平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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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西有七丈餘地,東至林宅地為界,西至大溝為界,南北有四丈餘地,南至林遙宗地為界;北至水溝為界;四至明白。當日三面公議,收過壓地基佛面銀四大元。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地隨踏付施瓜舍前去蓋屋居住,永為久居,約定每年貼納番地基租稅銀一錢五分正,憑單收取。今欲有憑,合立給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給地基字佛面銀四大元完足,再照。

  嘉慶十二年五月 日。

                          為中人 陳廷耀

                      立給地基字土目 潘從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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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四 批

  立給批業主諸協和,今置有楊梅壢埔地一所,坐落四至:東至□□,西至□□,南至車路;北至埔崁。其店屋闊一丈八尺,給與劉顯發、劉榮狄前去起蓋,聽其售覓生理,每年應納地租銀二錢正,以備業主完課。自給之後,聽發、狄二人掌受,而他人不得混爭;倘兩人如有藏匿匪類等情,聽業主稟逐另招,不得藉阻;而發等日後欲回籍別創生業,退售此屋抵還工本,須捧誠實人承頂,通知業管對明。今欲有憑,給批為炤。

  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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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乾隆五十二年八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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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五 出墾批地基字

  立給出墾批地基字業主錢榮和等,於先年承祖父遺下開墾置有地基一處,坐落土名波羅汶,其地基東至竹礜與葉家毗連為界,西至大車路為界,南至公地為界,北至錢家坡唇直透為界,四至界址,同中面踏分明。和自己不能架造,託中引就招得漢人彭阿進前來自備工本,架造房屋,進備出花紅酒席銀八大元正。即日色現經中交於和等親收足訖,並無債貨準折短少等情。其地基四至界址,同中沿踏分明,交付進前去掌管,任從架造房屋居住,永為己業。保此業明係承祖父開墾之業,與別房雜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為礙。自賣之後,永不敢異言生端枝節等情,亦不敢言增言贖找洗滋事。此係二比允歡,仁義相交,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給出墾批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和等實收過字內花紅酒席銀八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照。

  再批明:進每年應納錢業戶大租佛銀二角正,立批,再炤。

  嘉慶二年丁巳歲十月 日。

                        依口代筆人 陳步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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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說合中人 詹成勤

                         在場後裔 恭淑

                   立給出墾批地基字業戶 錢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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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六 鳩地貼換約字

  同立鳩地貼換約字陳泰山、林奢、黃財源、林求等,因公議慶安宮前城隍廟地欲另置街衢一道,以通往來貿易,礙沈莢有店起蓋在先,當道不能通透。爰是奢等鳩集店地左右人等公議,將沈莢當途店屋一間拆去,以為街衢,眾等各炊店共測出店地一間,付莢自蓋店宇掌管,永為己業。當日托中見同眾議定,即踏明界址,其地在林奢、黃財源交界之處,坐北面南一間,深長與各店一列,闊一丈三尺五寸。此係公議,俱各甘願鳩集測出,擬定實額,不敢短少,亦不得反悔。至此地一丈三尺五寸以外,沈莢欲求加闊起蓋,其地照時價公估,奢等亦不得異言生端刁難滋事。口恐無憑,同立鳩地貼換約字一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拆店為街,眾等鳩地貼換是實,再炤。

  嘉慶十九年正月 日。

                      立鳩地貼換字人 林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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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求

                              林玉成

                              陳泰山

                              林奢

                              黃財源

                              林廣壞

  再批明:眾等鳩地闊狹尺寸各次:

  林先出地五寸,林慶懷出地闊一尺,林玉成出地闊五寸,林求出地闊五寸,黃財源出地闊四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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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七 執 照

  臺灣噶瑪蘭管糧總捕理番海防分府、加五級、紀錄十次翟,為執照事。照得噶瑪蘭奉恩旨收入版圖,查頭圍為設立縣丞衙門分駐之所,該處有充公官地堪作市鎮,除留蓋衙門公館並營汛基址外,餘地分劃街道,召募民人起蓋店屋,認納地租,以成街市,而利民居。茲據民人吳翰奇請給天后宮字第四十八號店地一坎,坐西向東,寬一丈五尺,深就地勢之便,東至後車路,西至空地,南至高泉,北至吳文水;合行給照。為此照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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街民吳翰奇即便遵照四至界址,深寬丈尺,起蓋店屋開張,每年每間納地基銀一錢,不得抗欠。仍將此照執業,毋違,須照。

  右照給吳翰奇准此。

  嘉慶二十一年四月十五日給。

  分府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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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八 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

  立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人何秋霖、何秋山等,有承祖父遺下己置芝蘭一堡內湖港墘莊粗糠崎瓦店一坎,又左畔過水,右畔過水,帶天井連後進地,東至官田為界;西至車路中為界,南至過水並至車路為界,北至何俊哲壁中為界,年配納地基稅金一元五角正。又南畔店地一所,前面實地一丈二尺,後面實內地九尺,東至過水壁為界,西至車路中為界,南至車路為界,北至自己瓦店壁為界,年配納地基稅金五角正。俱各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瓦店地一概盡行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林江永兄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議定時值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價銀二百二十六大元正,即日同中交秋霖、秋山親收足訖,遂將瓦店及店地、樓枋.門窗、戶扇、石木等項,同中踏明,盡交付買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從茲一賣千休,店地中四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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界內寸土無留,葛藤永斷,日後秋霖兄弟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保此業係秋霖、秋山等承父遺下物業,與房親伯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係秋霖、秋山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仁義交關,並非抑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一、批明:秋霖、秋山等即日同中見親收過杜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內價銀二百二十六大元正足訖,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歲次戊戌十月 日。

                          為中人 吳屯曰連

                        代筆並中人 郭景源

                        在場知見人姪何瑞淵

                             母林氏

                 立賣盡根瓦店及店地契字人 何秋霖

                              何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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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九 杜賣盡根店契字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許若,有自置店宇地基一坎,坐落金包里中街仔,東至課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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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至陳家,南至車路,北至山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內帶創蓋店字併門窗戶扇等件一概在內,遞年配納番業主地基銀四錢正。今因乏銀別用,甘願將此店業變價出賣,先盡問族親叔姪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買主江兆立官出首承買,當日三面言定時值盡根店價銀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收足訖;其店宇帶連地基暨及物業等件,隨即當同交付與買主江兆立前去掌管,永任修築開張納課,永為己業,併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店業係若自置之業,與房親人等俱各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交加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若自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此一賣終休,永無異言滋端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見親收過杜賣盡根店契字內佛銀四十六大元正,批照。

  一、批明:上手契字經被火燒遺失,倘異日如有取出,不得行用,同批照。

  咸豐八年十一月 日。

                       在場知見人長男高山

                         代筆人  黃光屯薉曰

                         為中人  郭可成

                              林尚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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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見人族親許騰章

                         在場人次男許香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  許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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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0 杜賣盡根店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葉吳氏、葉芳遠等,有承葉啟昌明買過王家齊瓦店一坎三進,連過水直進三間,坐落基隆新興街,坐南向北,前至車路中為界,後至消水溝為界,左至林家店為界,右至楊家店為界,四至界址俱登上手契內明白。其左右壁係遠等買家齊自置,並無依附他人壁路為礙。其店闊一丈八尺實內,遠年配納林本源地租銀四元。緣因甲申年遭被法人毀壞前、中兩進及過水二間,尚伸後落一進,連過水一間。今因乏銀翻起,欲將此店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各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與振發號出首承買,值時價銀五百二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遠等親收足訖,隨將此店一坎一進,併前、中兩進及過水二間之空地,踏明界址,併帶舊底磚石牆壁一概在內,交付買主振發號前去掌管,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寸土無留,日後遠等及子孫人等永不敢翻異貼找取贖之理,亦不敢前向覬覦,生端滋事。保此店係遠等承祖父葉啟昌明置之業,與族親別人無涉,亦無重張上手來歷交加及典借掛欠他人財帛不明等弊;如有等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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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等自當出首抵擋,一力挑盡,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一紙,併繳上手印契連司單一紙,併上手字二紙,計共四紙,送執為照。

  即日同中遠等親收過店契字內清銀五百二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光緒十五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楊貴

                          為中人 廖鳳川

                          在場人 姪文元

                              孫

                          知見人 堂姪婦劉氏

                   同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 葉吳氏

                              姪葉芳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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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一 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人葉土各、葉接傳等,有承先父葉娥遺下得地基一段,址在擺接堡枋寮街,坐東向西,東至黃家為界,北至李家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帶大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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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三錢正。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地基出賣,托中向與林德安觀相商出首承買,時三面議定估值杜賣盡根店價銀十六元正。兩相喜悅,銀即日同中交各兄弟親收足訖,隨時將店地基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來掌管,任從起蓋居住,不敢阻擋,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四至內寸土無留,日後各及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贖洗貼等情滋事。保此地基係是各兄弟承先父之物業,與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各兄弟同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各、傳兄弟等同中親收過字內契明銀十六大元正完足訖,再照。

  一、批明:內添「在擺接堡枋寮街」七字,聲明,再照。

  一、批明:上手字因被地方擾攘,字據失落,查無跡,倘來日取出,不堪行用,再照。

  光緒十年八月 日。

                          代筆人 許五湖

                          為中人 許扶罩

                         在場見人 胞弟士棕

                  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人 葉土各

                              葉接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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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二 賣契字

  立賣契人姪瑞騰,有自置園地一所,坐落土名沙麻廚艋舺渡頭北皮寮,內撥出店地一處,東至陳家,西至街路,南至街路,北至三角窗店牆,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憑中賣與族叔行公前來承買,時值銀一十二元正,其店地即付行叔公前去起蓋店屋,居住生理。如有交加不明,係賣主姪騰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其歷年地基稅銀三錢,交還地主姪騰以代納租餉,不得少欠異言。今欲有憑,立賣契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收過契內銀完足,再照。

  乾隆二十八年九月 日。

                           為中人 兄泰公

                            知見 男耀祖

                        立賣店地主人 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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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三 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人彭扁等,有承給得陳元記店地基一坎,址在臺北城外大稻埕市場後長興街,坐東向西,自前至後五丈四尺,寬兩邊三丈四尺,計平方十八丈三尺六寸。東至林自己店地為界,西至車路中為界,南至路中為界,北至彭扁自己店牆中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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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明白,年納地基銀三元零六錢正。茲扁不欲起蓋,托中引就賣與林湧泉身上承買,同中三面議定依時值得現銷銀六十一元二角正。銀即日同中交扁收訖,隨將此地基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來起蓋居住,永遠掌管。自此一賣千休(以下略)。

  光緒二十四年六月 日。

                          執筆人 林次人

                          為中人 陳為

                          知見人 母親彭氏

                     立杜賣盡根地契人 彭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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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四 出地基字

  立出地基字人黃林氏等,有承祖父遺下應得地基一段,坐落土名艋舺粟倉邊竹圍,內曠地一所,踏明界址,丈聲四至。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地基出他人,付其起蓋厝宅,先問該親人等不欲承受,即托中引就向與洪建觀出首承,三面言議時定無利磧地銀六大元。銀即同中交收足訖,言約每年貼納地基稅銀三大元,訂約六月交還,不得短欠分毫。其地基立照字內厝場踏明,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蓋厝宅居住,或出稅他人,聽從其便,永為己業,不敢阻擋。倘日後厝宅損壞,聽銀主翻蓋修造,任從主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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氏等不敢加增稅銀,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地基係氏承祖遺下應的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又保無上手來歷不明為礙;如有等弊,氏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出地基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即日同中收過字內銀六大元完足,再照。

  再批明:其厝後帶壙地一所,闊各基路,深至溝墘各為界,永為庭宅,不得起蓋混爭滋事。每年該納稅銀一元五角正,聲明,照。

  道光十七年十月 日。

                       代書並為中人 潘得春

                          知見人 黃清元

                          在場男 萬生

                      立出地基字人 黃林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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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五 繳賣地租契字

  立繳賣地租契人連沙,有明買過林泰公地基租銀三錢,歷年自己店租付沙掌管,銀永為己業。今因乏銀費用,將明買泰公地租托中引就與鄭集記邊盡賣出劍銀一大元。銀即日同中收訖,地租即付銀主掌管,永遠為業,日後斷無異言取等情。此地租係沙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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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亦無交加不明;如有,沙自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反悔,今欲有憑,立繳賣契一紙,付執為照。

  再批明:併繳上手契一紙,再炤。

  即日收過契內銀一大元正完足,再炤。

  乾隆四十三年二月 日。

                         為中人弟 連糞觀

                        並代筆人姪 連浸觀

                        知見人胞弟 連富觀

                       立賣地租契人 連沙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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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六 收銀退地基租字

  同立收銀退地基租字人大加蚋保蓮花池六房公記林瑞茂等,有承祖遺下公地一所,址在蓮花池邊。前年王寶卿官承父明買陳皆自買上手店屋一座二進,內闊一丈八尺,前後一十二丈,東至駱家壁中為界,西至蔡家壁中為界,南至大巷中為界,北至車路中為界,四至界址當面踏勘明白,逐年納本六房地基租銀四元,歷收無異。因今本六房等乏銀別用,叔姪公議,願將此王家所有店屋之地基出賣於人,先問本房中叔姪人等不欲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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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外託中引就向與王寶卿官身上借出退地基租來銀十五元,叔姪公議願將逐年地基租銀卸減三元外,每年應納地基實銀一元。其銀即日同中當面親收足訖;其店地歸銀主王家掌管,任從修創升高,不敢阻止。其地基租每年應實銀一元,永遠歸林瑞茂約年終交清給收,取完單存照。此係各相甘願,不得反悔,亦不得異言再滋舊端。保此地基係林瑞茂等六房叔姪承祖遺下之業,與諸親疏叔姪人等無干,亦無先借別家,以及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六房中金球、中澤、永合等出首力擋,不干銀主王家之事。口恐無憑,合同立退地基租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公收退地基租字內來銀一十五元足,再炤。

  同治九年 月 日。

                          代書人 張雲騰

                          為中人 林來慶

                        經手知見人 林金球

                              林中澤

                              林永合

                   同立收銀退地基租字人 六房公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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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七 杜賣盡根地基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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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人張喜成,有承祖父遺下地基一所,址在基隆街大井頭,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地界內抽出石路下地基一段出賣,東自許炎嫂起,西至林喜厝地止,共柒頃半,南至石路,北至新店後各為界。內抽出黃盛嬸一坎在外,先盡問叔兄弟姪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何城官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值價銀八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隨將界址踏明,交付買主前去掌管,立即過佃,收租納課,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價值千金,成及子孫不敢言找贖之理。保此地基係成承祖父之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及交加來歷不明情弊;如有此情,成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合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杜賣盡根地基契字內佛面銀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屯丁業主

  光緒辛巳年十月 日。

                       為中並代筆人 許光輝

                        知見人族兄 媽福

                        在場見人妻 朱氏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字人 張喜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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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八 賣地租銀字

  立賣地租銀字人林瑞錦,有店地一間,在艋舺路頭舊橫街,坐東向西,先年給佃起蓋,年應納本宅地租銀三錢。將此地租賣與謝宅一大元,即日收訖。自此以後,逐年免納。此係二比甘願,不得異言,今欲有憑,立賣字一紙為炤。

  即日收過字內銀完足,再炤。

  乾隆三十二年月 日。

                          為中人 吳志叔

                          知見人 翁老

                      立賣地租銀字人 林瑞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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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九 借銀單

  立借銀單人地主王振發,今有朱垂訓承買店地基一所,每年應納發地租銀三錢,歷年清楚。發欲回內地,願將每年地租銀與人胎借抵利。親向店主朱垂訓相商,借出佛銀五元交發收訖,言約銀無利息,每年地租銀免納。約明後日發還銀之時,每年地租銀照舊完納,不得刁難。今欲有憑,立借銀單一紙,付執為照。

  同治四年三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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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借銀單地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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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0 杜賣盡根契字

  立杜賣盡根契字人黃楊波暨四房等,有承高祖黃世貴遺下地基、菜園、廁池一所,址在艋舺半路店街、布埔街、竹巷尾橫街、帆寮口、滬尾渡頭王公宮邊後菜園等處,東至陳家田為界,西至河為界,南至後菜園石路下,由半路店街二十六番戶,直透錦珠館巷,至王公宮邊為界,北至竹巷尾橫街車路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別用,托中賣與山田海三,時同中三面議定價金六千元,即日交收足訖;其將地基、菜園、廁池一切,交與買主前去掌管,依收地基租金,永遠為業。保此等係楊波及四房等親承高祖遺下,與別人無干,亦無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楊波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事。此乃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並繳大契連司單一紙,又菜園丈單一紙,計三紙,付執為炤。

  一、批明:即日同中親收契內銀六千元足,再證。

  一、批明:賣主交地完了,後日不能反覆取贖此地;而買主交金完了,後日不能反覆向討價金,聲明,再證。

  登字第百八十六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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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奎府園及地基。

  光緒二十二年七月六日。

                        為中代筆人 蔡石奇

                        在場知見人 四房等

                    立杜賣盡根地基契證 黃樹枝

                              黃楊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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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一 胎借字

  同立胎借字人外新豐里關帝廟街黃熟,有承祖父遺下田一所,坐落在本街吳償店後,東至何家,西至吳家,南至吳家,北至何家壁,四至明白為界,年稅吳償願貼地稅六八銀一元五角。今因乏銀費用,外托中引就向與本街曾萬益借出七三銀八元正,每年願將地稅抵利,不限年月,聽熟備足母銀贖回借字一紙,銀主不得刁難。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胎借字一紙,付銀主收執為炤。

  即日同中見收過間借字銀七百三十八元正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七年月  日。

                          為中人 林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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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見人 妻吳氏

                       同立胎借字人 黃熟

                          代書人 陳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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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二之一 賣盡根地基字

  立賣盡根地基字人鹿港北頭廖松,有自己建置地基一所,坐落土名新興街,坐東向西,東至魚池為界,西至街路為界,南至施宅為界,北至章宅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為家兩難,乏銀費用,願將地基出賣,先向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新興街稅戶蕭李氏,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六大元,庫平四兩二錢正。其銀隨即交收足訖;其地基付銀主前去掌受,不敢異言生端。自此一賣千休,永斷葛籐,二比仁義交接,甘心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賣盡根地基契一紙,付執為炤。字內批明:上手契為戴逆反亂遷移失落,不得繳連,再炤。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根地基契銀六大元,庫平四兩二錢正完足,再炤。

  光緒壬午年十月 日。

                          為中人 施水珍

                        知見人母親 廖吳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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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賣盡根契字人 廖松

                          代筆人 蔡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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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二之二 杜賣盡根斷地基字

  立杜賣盡根斷地基字人彰化廳線東堡彰化南門街蕭虎、蕭鎮兄弟等,承祖遺下空地基一所,址在鹿港新興街,東、西、南、北四至俱載上手契內。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地基出賣,先問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鹿港新興街原稅主林等官出首承買,三面言議時值價銀六大元,庫平四兩二錢正。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地基隨即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起蓋居住,永為己業,一賣千休。保此業乃虎、鎮等承祖遺下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鎮、虎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盡根斷契字一紙,並上手契字一紙,合共二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交收過盡根斷契字內銀六大元,庫平四兩二錢正完明,再炤。

  一、再批明者:其古井與魏家均分各半,聲明,再炤。

  光緒二十八年壬寅五月一日。

                          為中人 吳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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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場知見人 母蕭李氏

                    立杜賣盡根斷契字人 蕭虎

                              蕭鎮

                          代筆人 黃正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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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三 杜賣盡根厝地字

  同立杜賣盡根厝地皮字人黃萬,承先父自置厝地一座,闊一丈八尺,長六丈,自備工本,址在玉田街,座北向南,東至蔡家厝為界,西至黃萬自己為界,南至車路中為界,北至黃厝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項別用,將厝地皮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既不欲承受,後托中引就向與宗叔黃承買,三面議定地皮價佛銀五十元正。即日同中將佛銀五十元付交黃萬親收足訖,就將厝地皮同中界址明白,交付宗親黃前去掌管起蓋,日後價值千金,黃萬不敢言及贖回。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如有來歷不明,黃萬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恐口無憑,字乃有據,同立賣地皮盡根字一紙,付執為照。

  批明:逐年要納林本源地基銀,不干賣主之事,買主自當完納,再照。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許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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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中人 吳趖

                       在場知見姪女 黃氏

                    立杜賣盡根地皮字人 黃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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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四 賣地皮契字

  立賣地皮契字竹塹社白番衛珠秀媽、衛錢氏,承祖父遺下有地基一塊,坐落土名新埔莊,東至陳阿熊屋為界,西至大路為界,北至陳振隆屋為界,南至阿文園為界,四址分明。今因乏用,情願將地皮出賣,托中引就漢人吳阿來前來承買,當日三面議定時值佛銀五大元正。即日銀、契兩相交訖,中間並無債貨準折等情。又議每年吳來應納出地骨租錢五百文,至冬成十月交秀收入。保此地委係自己承祖父分授遺下的,並無干叔姪兄弟物業等弊。自賣之後,即交與吳來前去永遠架造屋宇掌管,衛秀不敢異言阻抗,日後再不敢異言生端滋事等情。此係二比甘願,兩無逼勒,今欲有憑,立賣地皮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實領到契面銀五大元正,再照。

  嘉慶十七年八月 日。

                           中人 周和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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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場見姑丈 吳丁伯公

                          代筆人 吳乃恭

                    立賣地皮字竹塹白番 衛錢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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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五 杜賣地基契字

  立杜賣地基契人戴迎傳,先年承買竹社地基一所,坐落土名大湖莊,東至邱四店腳起,至西三丈闊為界,南至大車路為界,北至園壆為界;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銀使用,先問房親人等不就,托中送與親廖周魁出首承坐,當日三面言定出得時值銀十大元正。其銀即日色現交迎父子親收足訖;其地基任魁管業架造,迎不敢多生枝節阻擋等情。保此地基係迎自己明買之地,不干他人之事;如有上手來歷不明,係迎一力抵擋。此地基一賣千休,永斷葛籐。二比甘願,兩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地基契一紙,付執照。

  批明:此地基後架造二店,每年納地基銀一元,再照。

  批明:實收契內銀十大元正足訖,再照。

  嘉慶十四年十月十八日。

                          中見人 邱阿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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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場弟 戴思傳

                            男 戴錦輝

                     立杜賣地基契字人 戴迎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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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六 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人葉士各、葉接傳等,有承先父葉娥遺下得地基一段,址在擺接堡枋寮街,坐東向西,東至黃家為界,北至李家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帶大租銀三錢正。今因乏銀別置,願將此地基出賣,托中向與林德安官相商出首承買,時三面議定估值杜賣盡根店價銀十六元正。兩相喜悅,銀即日同中交各兄弟親收足訖;隨時將店地基踏明界址,交付買主前來掌管,任從起蓋居住,不敢阻擋,永為己業。一賣千休,四至內寸土無留,日後各及子孫永不敢言及找贖洗貼等情滋事。保此地基係是各兄弟承先父之物業,與別人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各兄弟同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同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各、傳兄弟等同中親收過字內契面銀十六大元正完足訖,再照。

  一、批明:內添「在擺接堡枋寮街」七字,聲明,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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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批明:上手字因被地方擾攘,字據失落,查無跡,倘來月取出,不堪行用,再照。

  光緒十年八月 日。

                          代筆人 許五湖

                          為中人 許扶罩

                         在場見人 胞弟士棕

                 同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人 葉士各

                              葉接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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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七 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人林光炎,有自己之業遺下地基店地坎半,連過水,土名貫在擺接堡枋寮街大橋頭,坐西向東,前去陰溝為界,後至林本源菜園為界,左至翁滔店為界,右至游家店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納林業主地基租銀一錢五分正,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置,自己情願將此店地基出賣與人,先問房親叔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徐文通出首前來承買,同中三面議定時值盡根極價銀一十一大元正。即日同中交炎親收足訖;隨將地基盡行踏明,交付買主前來起蓋居住,掌管永遠為業。保此業係是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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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之業,與別房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帛,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此情,炎自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自此一賣千休,四至內寸土無留,葛籐永斷,炎等及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贖生端滋事。此乃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字一紙,併繳上手老契一紙,又帶簡賜水賣契二紙,又帶上手字一紙,合共五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炎收過契字內盡根價銀十一大元足訖,再照。

  光緒丁亥十三年四月 日。

                          代筆人 李開春

                        為中人 胞弟林老港

                        知見人 胞叔林士也

                        在場人 胞兄林田

                  立杜賣盡根店地基契字人 林光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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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八 轉退賣地基字

  立轉退賣地基字人黃泉,緣於上年間承買過吳家厝宇一座,坐落海山堡大嵙崁街草店尾福德祀前左側,東至黃家為界,西至蘇家為界,南至消水溝為界,北至街路為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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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至界址面踏分明,遞年配納地基租銀一角五點正。其厝適於乙未年被亂焚燬,今剩基址,因無力興建,今兼乏銀應用,情願將此基址退賣於人,托中引就與柯士九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依時黜退盡根價銀十元正。即日立字,銀、字同中兩相交付親收足訖,隨將前踏明四至內基址,付買主前去架造高堂,永為己業。保此基址委係泉明買過吳家之地,與別人無干,亦無拖欠大租不清,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泉一力擔當,不干承買人之事。但此基地一賣盡休,葛籐永斷,四至界內寸土無留。築建大廈,異日身及子孫不敢找贖覬覦滋端。此係現銀明買,亦非債估,並無迫勒,各無反悔。口恐難信,今欲有憑,立轉退賣盡根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泉同中親收過退賣盡根字內價銀十元正足訖,照。

  業主

  光緒二十三年歲次丁酉臘月 日。

                          代書人 李十人

                          為中人 呂天來

                         在場見人 沈永傳

                   立轉退賣盡根基地字人 黃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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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九 退桁桷茅屋蓋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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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退桁桷茅屋蓋字人李永,同姪坤福等,先年承父遺下有向福仁季等過舊屋,自備修葺,當日言定遞年該納稅地租銀共一元正,其厝埔園交付掌管。迨至咸豐二年,茅厝被風颱損倒,時將桁桷指交十八份等,續後邀永再復架造,劃定界址,東至陳淡水牆為界;西至廖孟牆為界,南至前溝水溝車路為界,北至廟後牆直透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交永掌管,自備工本架造茅厝二進,永遠居住。當日議定遞年該實地租銀八角正,至八月期完納清楚,給出完單執,經永同姪等歷管無異。今因乏銀別創,情願將自架造茅厝二進,桁桷、門窗、戶一應在內,盡行出退與人,先送房親人等俱各不肯承受,外托中引送與廖文盛姊夫前來出首承退,當日同中三面言定出得時值價銀三十六大元正。即日立字,銀、字兩相交付親收足訖;其屋宇等項,並前福仁季劃定四至界址,隨即同中踏明,一概盡交付盛居住,任從架造瓦厝,修築永遠為業。保此茅厝係永同姪自架造之業,與房親等人無干涉,並無來歷交加拖欠地租不明,亦無典當他人財物等情;如有此情,係永同姪等一力抵擋,不干承退人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退茅厝字一紙,付執永遠存炤。

  即日同中氏同長孫楊塗親收過字內佛銀三十五大元正足訖,批照。

  光緒二十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林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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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中人 簡娘屘

                       在場見人媳婦 楊呂氏

             立杜賣盡根茅厝字人 楊門陳氏,同長孫楊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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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0 補給地基墾批字

  立補給地基墾批字霄崙二社業主蕭永芳、佃首江有源等,緣二社遺下大姑崁莊上街西畔店一坎,東至車路為界,西至江家竹圍為界,南至江構園毗連為界,北至江興科園毗連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茲因佃戶江榮寶有承祖父江用資先年向社承給墾批架造房屋,祗因年久以及遭亂,墾批失落,是以向得二社業主補給墾批,照舊管業。當日言定遞年應納二社地租銀一錢正,按至八月為期,完納清楚,向給完單執照。保此地基委係二社遺下之業,並無別給與人以及不明等情;如有不明情弊,係二社一力抵擋,不干佃人之事。此店中惟准生意,居家安業,不許聚賭窩匪,逞兇滋事等弊。日後佃戶倘要別創移居,任從售退,但要通知業主過佃,不得私授。此係兩願,並無抑勒,今欲有憑,立補給地基墾批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批明:後日若有架造店舖,地租加伸,照街眾所行,不得刁難,批照。

  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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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佃首

  光緒二年十一月 日補給。

                             代筆社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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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一 店地基單

  立店地基單業主林源記,有承管圭武子莊田業,值此新設街衢在大稻埕北門街瞿公廟頂,議收現銷,給地蓋屋,共成一埠市焉!茲收過張來發交到現銷銀四十三元二角,隨踏出店地二坎額,坐北拱南,長連車路中三丈三尺、二丈一尺,闊包牆路一丈八尺、一丈八尺,遞年該納本業主地基銀三元四角五點六釐正,聽付張來發前去興工起蓋瓦屋,毋許廢荒,亦不許窩藏禁款;倘或違礙,定當別招頂退。言必有據,合給地單一紙為照。

  批明:遞年應納地基銀,須於八月中秋納明,不得延欠,再照。

  批明:欲領地單,須準定現年起蓋,挨次比鱗;如各科未備,宜讓有便料者接壁先蓋,庶無空隙之患,不得故違爭執,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正月 日給店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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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二 店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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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給店地單業主林源記,有承管圭武子莊田業,值此新設街衢在稻北門口瞿公廟頂,議收現銷,給地蓋屋,共成一埠市焉!茲收過黃紫官交到現銷銀二十四元五角,隨踏出店地一坎,第首坎額,坐南拱北,長車路中三丈五尺,闊包牆路一丈八尺,遞年該納本業主地基一元九角二點正,聽付黃紫官前去興工起蓋瓦屋,毋許廢荒,亦不許窩藏禁款;倘或違礙,定當別招頂退。言必有據,合給地單一紙為照。

  批明:年應納地基銀元,須於八月中秋納明,不得延欠,再照。

  批明:欲領地單,須準定現年起蓋,挨次比鱗;如各科未備,宜讓有便料者接壁先蓋,庶無空隙之患,不得故違爭執,再照。

  光緒二十四年正月 日,給店地單林源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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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三 店地單

  立給店地單業主林弼益,有承管大嵙崁街莊田業,值此新設街衢在大厝口上街,議收現銷,給地蓋厝,共成一埠市焉!茲收過陳球交到現銷銀一十四元五點,隨踏出店地一坎額,坐西拱東,長連車路中五丈五尺,闊包牆路一丈一尺五寸,遞年該納本業主地基銀一元四角零五點正,聽付陳球前去興工起蓋瓦屋,毋許廢荒,亦不許窩藏禁款;倘或違礙,定當別招頂退。言必有據,合給地單一紙為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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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批明:遞年應納地基銀元,須於八月中秋納明,不得延欠,再照。

  批明:欲領地單,須準定現年起蓋,挨次比鱗;如各科未備,宜讓有便料者接壁先蓋,庶無空隙之患,不得故違爭執,再照。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四月 日給店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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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四 杜賣盡根店屋契字

  立杜賣盡根店屋契字人莊玉如,有承先父莊朝宗在日,於光緒十五年間,明買吳錦坤遺下店屋一座二進,址在大加蚋堡艋舺布埔街,即今二十一番戶。其店坐東向西,東至本店後進曠地外消水溝為界,西至店前車路港墘為界,南至駱家合壁為界,北至莊家壁外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內帶深井頭,以及門窗、戶扇、楹桷、樓枋、浮沈、磚石,一切等項俱全。計闊實內一丈八尺,深共十九丈二尺,前每年配納黃家地基銀一元五角正,歷管無異。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店屋出賣於人,先盡問親疏人等,俱不欲承受,爰托中引就與鄭王氏粉涼出首承買,時同中見三面依時估值議定價銀一千六百四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見交玉如親收足訖,隨即踏明四至界址內所有門窗、戶扇以及浮沈、磚石等項,上至天,下至地,並本店後界內曠地,一概交付買主前去掌管,請官登記過戶納稅,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四至內寸物無留,日後玉如及子孫人等不敢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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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找贖生端滋事等情。保此店屋係玉如承先父莊朝宗明買遺下之業,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交加來歷不明情弊為礙;如有不明情弊,玉如同中見人等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筆則有據,特立杜賣盡根店屋契字一紙,並繳現買印契連司單一紙,前手典過楊家贖回典字一紙,計三紙。又前地基完單一張,付執永遠為照。

  即日玉如同中親收過典賣盡根店屋字內價銀一千六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照。

  一、批明:其西界雖至車路港墘,而買主鄭家不能恃此界址任意建築;倘後日如有要用之處,須向賣主莊家相議,方可舉行,批明,照。

  光緒二十五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林斗山

                          為中人 李周記

                              黃東明

                          場見人 母莊陳氏

                   立杜賣盡根店屋契字人 莊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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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五 墾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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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墾批業主余貴長,有草地內草厝一落,並厝後曠地一所,址在桃園街,坐西向東,前至街路為界,後至大車路為界,左至楊家厝為界,右至林家厝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前因草厝毀壞,舊佃林宇來久欠地租無力收築,是以情願退佃,今郭沛麟前來給墾認佃。自給之後,任麟蓋築居住,歷年照舊例應納地租二錢正,給出完單為照,不得少欠。其厝內亦不得窩藏匪類等情;如有此情,任從業主稟逐。今欲有憑,給墾批一紙,付執為照。

  業主

  嘉慶四年八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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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六 杜賣盡根店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店契人呂士勇、姪清南,有承祖父明買得陳敬老、鄭士海瓦店地基一坎,年載地基租銀一錢一分六釐正,址在錫口街中,坐南向北,前至車路為界,後直透至竹圍為界,左至林店為界,右至王店為界,上至清天,下至天府,四至界址明白。前進瓦店一座,中進茅屋一座,後曠地基一所,併帶門枋、戶扇、水井一切等項,俱各在內。今因乏銀別創,將店先問房親叔兄弟姪不欲承受,外託中送就與高興利出首承買,即日同中三面言議估值價銀一百八十大元正。銀、契即日同中兩相交收足訖,其店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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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等項,隨即踏明,付銀主前去掌管,開張居住。保此店係勇之物業,與房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如有不明,勇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店契一紙,併繳印契連司單一紙,併繳印契連司單一紙,又上手契五紙,合共七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勇親收過店契字內銀一百四十大元正足訖,炤。

  光緒十年十一月 日。

                          為中人 李格

                              呂圳

                        場見併筆人 男海

                 同立杜賣盡根瓦店茅屋契人 呂士勇

                              呂清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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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七 杜賣盡根店厝連地基契字

  立杜賣盡根店厝連地基契字人高茂林等,有承父標泰明買得高接枝店前後兩進、過水天井、併地基一座,坐東向西,貫在拳山堡大坪林新店下街。其界址,東至高家田為界,西至車路中為界,南至劉家合壁為界,四至界址俱各同中踏明。今因茂林乏銀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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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中引就與族親高但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依時估值盡根價銀二十四大元正。銀即日同中林親收足訖,願將店及地基界址,以及門枋、戶扇、桁桷、雜物等項,一切在內,悉付買主但進入居住,或再翻蓋,任從取裁,一齊悉付買主掌管,永遠己業。今既賣價足業敷,一賣永休,四至界內寸土無留,日後價值萬金,林及子孫不敢言及貼贖找洗,生端滋事。保此係是林承父明買之物業,與親疏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茂林自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併繳上手契一紙,又繳郭廉買契賣契合共三紙,付執永為存炤。

  即日同中林親收過字內銀二十四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二年十一月 日。

                          代筆人 林財建

                          為中人 黃進益

                      在場知見人招婿 廖阿財

                 立杜賣盡根厝契連地基字人 高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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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八 杜賣盡根瓦店地基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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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杜賣盡根瓦店地基契字人蔡張氏招妹、蔡氏福妹,情因先年承翁父蔡文秀遺下自置瓦店一坐三間,坐東向西,土名貓裡街坑仔底,店前街路為界,南至徐家、董家店毗連牆為界,北至列家毗連為界,四至界址面踏分明。上盡天,下及地基,內帶門窗、戶扇。情因乏銀應用,願將此店出賣,憑人先問房親人等俱各不欲承領,外托中引就劉駱氏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契併佛銀二百八十大元正。即日銀字過渡清白,並無債貨準折短少,亦無包賣他人之業。保此業委係承翁父遺下之業,與他人無干。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人等不敢言增取贖。自賣以後,踏交銀主永遠掌管居住;倘有上手來歷不明,不干承買人之事,係賣方一力抵擋。此乃二比歡悅,兩無迫勒,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字一紙,又帶老契一紙,共二紙,付為執照。

  即日批明:實收到字內佛銀二百八十大元正,親收足訖,批照。

  同治二年四月 日。

                         說合中人 何如禎

                           店鄰 徐雙二

                           在見 劉鼎綱

                         知見堂弟 蔡旺

                         依說代筆 徐時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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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杜賣盡根瓦店字人 蔡張氏招妹

                              蔡氏福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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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九 杜賣盡根瓦茅店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瓦店店契字人陳查某、陳定、陳木、陳柳功兄弟等,有承祖父遺下應分歸管瓦茅店一座,瓦厝二間。茅厝二間,前後共四進,及帶店窗、戶扇、樓楹等項,俱各在內,址在街仔頭,坐東向西,東至水溝路為界,西透涼亭,至大車路為界,南至蘇家店壁中為界,北至陳家店壁中為界,四至界址登載分明,歷年配納地基租銀三錢正。今因乏銀別創,功兄弟等相議,俱情願將此應分歸管瓦茅店合全座及所帶等項,一切盡斷根出賣,先問親房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大甲街梁比美官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盡斷根瓦茅店價佛銀六百零五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親交收足訖;其瓦茅店全座,及所帶等項,一概照界踏明,交付買主梁比美官前去掌管居住,開張生理,永為己業。而查某、定、才、柳等同自此一賣千休,寸土無留,葛藤永斷,日後查某、定、才、柳功兄弟以及各房子孫等永不敢言及添貼找贖,亦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瓦茅店係查某、定、才、柳等承祖父遺下應分歸管之物業,與親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查某、定、才、柳等同出首一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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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斷根瓦茅店契字一紙,併帶上手契字四紙,又歸管字一紙,又付管字一紙,共七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盡斷根契字內佛銀六百零五大元正足訖,再照。

  批明:其鬮書字二紙,前經遺失,倘日後有尋出,不得橫用,聲明,照。

  光緒十二年十二月 日。

                          代筆人 郭允有

                          在場人 陳全盛

                          知見人 陳門張氏

                          為中人 陳東權

                              陳藤

                同立杜賣盡斷根瓦茅店契字人 陳查某

                              陳定

                              陳才

                              陳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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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0 杜賣盡根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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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杜賣盡根契人白文得,有承祖自置茅屋一落,及曠地一所,坐落土名沙轆頭西畔,東至東路為界,西至自己店後為界,南至五興觀厝為界,北至李益觀厝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母子相議,願將此茅屋及曠地托中引就與陳賜觀前來承買,時三面言議,賣出佛銀三十大元正。銀即日同中收訖;其茅屋及曠地隨即踏明,付銀主前去起蓋居住,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及找貼滋事。保此厝是得祖父自買物業,與房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為礙;如有不明,得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口恐無憑,立杜賣盡絕根契一紙,併繳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杜賣盡絕根契字內佛銀三十大元足,再炤。

  再批明:上手契字二紙不帶在內,批明,再炤。

  道光十八年二月 日。

                          代筆人 王榮高

                           中人 蔡運觀

                         知見母親 白沈氏

                    立杜賣盡絕根契字人 白文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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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一 杜賣盡根店契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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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張得慶,有自置林開耀瓦店一座三進,又茅厝一進,又過水瓦厝一片,內門窗、戶扇、水井、前後樓全院,坐落土名在牛罵頭街東片店,東至山後為界,西至車路為界,南至陳家店為界,北至廖家店為界,四至界址明白,年應納感恩社業主地基銀三錢正。今因乏銀別創,先盡問伯叔兄弟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本街盧言隆出首承買,當日同中三面言定時值店價佛銀三百八十大元正。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門窗、戶扇、水井、及瓦過水,又帶前進樓枋,上至天蓋,下及地基,併店後牆圍雜器等物件俱各在內,交付買主前去掌管居住,永為己業。慶自此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貼贖等情。保此店係是慶自置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並無重張典掛他人,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慶一力出首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一紙,併繳墾單一紙,上手字六紙,共八紙,付執為炤。

  批明: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內佛銀三百八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批明:如有上手契字抽起無繳,一概作為廢紙,日後不敢提出爭競滋事,聲明,再炤。

  道光十五年十月 日。

                          為中人 邵永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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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中人 楊流水

                          知見人 清年

                        在場人母親 王氏

                    立杜賣盡根店契字人 張得慶(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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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二 賣盡根厝地字

  立賣盡根厝地字人線東堡彰化城內北門街二百十五番戶尤盾,有自建茅屋二座及埕一所,址在北門,其謄本一五九番地三釐二毫二絲,年納足光佛廟七兌銀一元五角。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茅屋及埕地出賣,爰托中引就向彰化城內總爺街第二十七番戶吳德功出首承買,三面議定契價銀五十五元,折金四十七元八十五錢。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茅屋及埕地一概踏明界址,交付銀主前去掌管,聽其開拆應用,或造牆起蓋,尤盾不敢異言阻擋。自此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言及贖回,歷年聽銀主自向定光佛廟納地基稅。保此茅屋及埕地係尤盾自建置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盾自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迫勒反悔,口恐無憑,合立賣盡根厝地字一紙,並繳謄本一張,家屋稅領收證一張,合同三紙,付執為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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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字內五十五元,折金四十七元八十五錢完足,再炤。

  光緒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為中人 黃象娘

                          知見人 顏蔭娘

                     立賣盡根厝地字人 尤盾

                          代筆人 許錦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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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三 出典契字

  出典契人陳寧老,自己與夥記承坐明買瓦店一座,前後二進,坐在北港媽祖宮邊,坐北朝南,東西四至俱載在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併店內大桶、研石、家器、雜物各件登明契後齊全。今因乏本營生,願將此店出典,先盡問叔兄弟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日升號出首承典,三面言議出得員劍銀一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店併家器物業一齊隨時款交銀主前去掌管,收納稅租,不敢異言生端。保此店果係寧自己與夥記承坐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此不明等情,係寧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其店不限年,聽寧備契面銀足數送還,贖回原店契;若無銀向贖,任憑銀主掌管收稅,永不敢言及。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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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有憑,立典契一紙,併繳連上手及夥記分拆願字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現收過契內員銀一百大元完足,再炤。

  乾隆四十二年六月 日。

                          代書人 楊允廈

                          作中人 楊世春

                         立典契人 陳寧老

                        知見人 長男陳興英

   計開家器物件:

  大桶八個、研石一塊、中桶二個、小桶一個、踏枋及後撞三塊、吹籠五極、板四塊、擇心三枝、大櫥及廚仔二件、布規一個、大一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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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四 杜賣盡根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契字人打貓堡甘蔗崙莊謝蕃薯、薛芋等,有承祖父同明買瓦店二座:一座三進,在大莆林街頭,坐東向西,其界址東至塚埔,西至街路,北至李家店,南至林家店,上至天瓦桷衫料,下至地,浮沈、磚石、門窗、戶扇,四至明白為界;年納薛地基租銀三錢。又一座二進,坐西向東,東至街路,西至油車店後曠地,起蓋餘地一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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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北至劉家店,南至油車店,上至天瓦桷杉料,下至地,浮沈、磚石、門窗、戶扇,四至明白為界;年納業主薛地基銀三錢。今因乏銀費用,蕃薯、芋等相議,願將此二座店出賣,先盡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大莆林街張阿六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值時價銀一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其店隨即踏明界址,付與銀主前去掌管,收稅納課。蕃薯、芋等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亦不敢言再贖。保此瓦店果係蕃薯、芋係明承祖父同買物業,與別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蕃薯、芋等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合立杜賣盡根契字一紙,並帶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契面銀一百大元正完足,再炤。

  同治元年二月 日。

                          為中人 許田螺

                          代書人 盧清泉

                     同立杜賣盡根字人 謝蕃薯

                              薛芋

  外帶舊政府契尾一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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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五 杜賣絕根契字

  立杜賣絕根契人三角仔莊簡廩生,有明買簡景太、簡伯基瓦店二坎三進,坐落土名大莆林街,坐東向西,東至薛家厝為界,西至街路為界,南至吳家店辟為界,北至巷為界,四至明白為界,年納業主薛地租銀六錢。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瓦店併地出賣,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大莆林街吳義裕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價銀一百七十六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與廩親收足訖;其瓦店並地,又帶門窗、戶扇、楹桷、杉木、磚石、籬笆,隨即踏明交付買主前去掌管起蓋,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永斷葛藤,日後子孫不敢言找言贖。保此瓦店係廩明買物業,與房親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以及上手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廩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絕根契一紙,並帶上手契二紙,共三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佛銀一百七十六元完足,再炤。

  道光八年四月 日。

                    為中人並知見人 一兄簡五倫

                              許進源

                          代筆人 簡一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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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杜賣絕根契人 簡廩生

  外帶舊政府契尾一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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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六 典契字

  立典契字人嘉義辦務管內鹿仔草堡施厝寮莊第七十六番戶施列,有承繼父趙新萬遺下瓦店屋二座,共四進,列應得東畔一座二進,並帶門口亭仔,坐西向東,上至瓦桷,下及地基,並帶水井小半口,以及浮沈、磚石、樓房、門窗、戶扇、杉料俱各齊全,址在鹽水港後街境,四至界址俱載上手契內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用,願將此瓦店屋一座二進出典,先問盡房親人等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鹽水港伽籃廟街德昌棧出首承典,三面言議著下時價六八足平銀二百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收足訖,隨將此瓦店屋並水井,一齊踏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棧貨,不敢阻擋。其店屋明限至六年終滿,聽典主備足契面銀贖回原契,銀主不得刁難;倘至期無銀贖回,仍聽銀主居住,不敢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店屋係列承繼父明買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為礙以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列自應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兩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典契一紙,並帶上手印契一紙,共二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親收過來六八足平契面銀二百大元,批明,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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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二十六年(庚子)閏八月 日。

                          知見人 施勇石

                          為中人 施廚

                        立典契字人 施列

                          代書人 傅聘

  再批:內帶樓梯一張,以及內外進門榔全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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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七 杜賣盡根契字

  親立杜賣盡根契人朱騰碧,承隆泰號有瓦店屋一地,一座二進,帶水井半口、楹桷、磚壁、門枋、戶扇、浮沈、石器、出入門路,年登地租二間,址在府城外西定下坊南勢街,坐南朝北,前至街,後至港,左至侯家店,右至吳家店,四至明白為界。今因隆泰號生理前年罷止,拖欠他人賬項乏銀清還,願將此店屋出賣,先儘問親屬人等不願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宅出頭承買,三面言議著下時價佛銀二百五十大元。銀即日同中交訖;其瓦店屋帶地一座二進,隨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或招佃別稅,收稅納地租,永為己業,不敢阻擋。一賣終休,日後不敢言贖滋弊。保此店屋的係騰承隆泰號物業,與別人無干,並無重張典借及來歷交加不明;如有此情,騰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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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親立杜賣盡根契一紙,並上手契繳連共八紙,送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杜賣盡根契內佛頭銀二百五十大元完足,再炤。

  嘉慶二十一年四月 日。

                       知見並為中人 朱仰企

                     親立杜賣盡根契人 朱騰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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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八 賣契字

  立賣契字陳質忠,有自置瓦店一間,帶後面曠地一所,坐在鎮北坊第十一堡第二十七甲,坐西向東,東至街路,西至溝墘,南至茅家,北至顏家,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別創,先問叔兄弟姪不願承買,外托中引就賣與宅,著下時價銀五十兩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其店及門窗、戶扇、並樓枋、浮沈、磚石等項,即付銀主前去掌管,永為己業,亦不敢言贖言取。此店係是自置,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交加來歷不明等情;如有不明,賣主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異言,恐口無憑,立賣契一紙,併上手繳連一紙,併串票,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面銀五十兩完足,再炤。

  雍正四年九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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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中人 糧長陳鑑官

                         立賣契人 陳質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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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九 盡根絕賣契字

  立盡根絕賣契人陳博受,自自置得茅店屋一座二進,坐東向西。上至厝蓋,下及地基,坐落土名歡慈寮街中節,東至謝家厝,西至車路,南至柳家店,北至林家店,四至明白為界。今因乏銀費用,先問叔兄弟姪不肯承受,外托中引就賣與郡城內陳金記邊盡根絕賣出時價佛頭銀一百三十大元。銀即日同中收訖;店厝即搬空,付銀主前去居住掌管,永為己業,或翻蓋起造,聽從其便,不敢阻擋。保此店屋係博受自置之業,與別房人等無涉,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交加來歷不明為礙;如有不明情弊,受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一賣千休,日後並無增添洗找滋事,及至子孫亦不敢藉端詐嚇。此係三面言議,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盡根絕賣契一紙,併帶上手印契四紙,合共五紙,付執為炤。

  即日收過契面銀一百三十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十二年四月 日。

                          作中人 柳茂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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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盡根絕賣契人 陳博受

                        知見人  男  恭

                           生嗣子李添成

                          代書人(自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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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0 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大竹里埤頭街本城內張絞,有承父與戲西甲莊陳光傳二人合夥明買過陳瑞、陳吉等瓦店油車二座,共六進,前草亭一所,店後灶腳一間,連司阜房一間在內,土名坐落在外北門城內,年帶納黃頭家地基租銀四元零二錢,東西南北四至俱載在本契內。又店前過溝豆埕地一所,東西四至亦載在大契內明白為界。其豆埕地,年納黃家地基租銀一錢。後面曠地一所,店內油車及車內外家器雜物俱各全備。今因乏銀費用,先盡問房親叔兄弟姪無力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本夥陳光傳三面言議出頭承買,依時估值佛銀二百六十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店前後內外器具雜物,一盡付交銀主前去掌管,開張出稅修理,永為己業。自此一賣千休,自後子孫不得生端言找及贖滋事。保此店、豆埕曠地、家器雜物,一半係是絞承父應得物業,與房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絞自出頭抵擋,不干銀主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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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合立賣杜盡絕根契一紙,並繳連合夥印契一紙,上手契五紙,又帶豆埕契一紙,共合八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自己一半契面佛銀二百六十大元完足,再炤。

  道光二十六年十一月 日。

                          為中人 林聯

                          知見人 妻氏

                    立賣杜盡根絕契字人 張絞

                        代書人 (自己親筆)

  契後批明:店內家器雜物共九十件,俱載在大契約之內。大桶一腳,合共九十一件,批明,再炤。

  契尾

  計開:大竹里業戶陳光傳買張絞瓦店二座,坐落土名北門外街,用價銀一百九十七兩六錢,納稅銀五兩九錢二分八釐。

  布字八千四百五十三號。

    右給鳳山縣業戶陳光傳准此。

  道光二十七年五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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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一 杜盡賣契字

  立杜盡賣契人蔡遺,有明買得瓦店一座三進,坐落阿緱下街,坐北向南,東至戴家店,西至林家店,南至車路,北至曾家宅,四至明白為界,年納地基稅銀一錢五分。今因乏銀別創,願將此瓦店一座三進出賣,先問盡叔兄弟姪不願承交,外托中引就與鄭宅出頭承買,上至磚瓦、楹桷,下門窗、戶扇,以及水井、磚石,三面言議時值價銀一百八十七元,折重一百三十六兩五錢一分正。其銀即日同中收訖;其瓦店三進隨即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永為己業。一賣終休,不敢言找,亦不敢言贖。保此店的係遺明買物業,與叔兄弟姪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財物,及來歷不明等情;如有此情,係遺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兩願,各無抑勒反悔,恐口無憑,立杜盡賣契一紙,並繳上手契三紙,共四紙,付執為炤。

  其餘若有上手契,日後尋出,無用物,再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內番銀一百八十七元,折重一百三十六兩五錢一分完足,再炤。

  乾隆四十一年四月 日。

                          為中人 林詞觀

                       立杜盡賣契人 蔡遺

                          知見人 蔡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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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代書人 許玉衡

  契尾

  計開:業主鄭蟾觀買蔡遺瓦店,坐落阿緱街,用價銀一百三十六兩六錢,納稅銀四兩九分八釐。

  布寧一萬八百五十五號。

    右給鳳山縣業戶鄭蟾觀准此。

  乾隆四十二年五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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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二 賣杜絕盡根契字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港西里萬丹中街泉源美號,即是南安縣十一都霞宅鄉陳獻琛,領兒祈謀、元英、籌謀、完勉、宗看、宗坪、宗占兄弟在臺,有承祖父鬮書份內義記應得瓦店一座,前後五落,連過水中央疊樓閣後,併菁礜、菁桶在內,坐落士名萬丹中街,坐西向北。因前年有積欠新莊仔莊洪印振隆號賬項,至光緒十四年間較討,難以了局,嗣後二比敢公理處,泉源美號等自思無力抵還,願將義記應得鬮書內抽出壞瓦店五落出賣,先問房親叔兄弟姪等不能承受,外托中人引就向與本街石振復興號出首承買,三面議定時價六八佛銀三百四十大元正。即日同中銀契兩相交訖,隨將五落瓦店及樓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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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菁礐、菁桶、前後門窗、戶扇,併浮沈、磚石、水井所載之物,一切點交銀主前去修理居住掌管,永為己業。一賣千休,日後子孫不敢阻擋,異言生端滋事。保此壞瓦店係是泉源美號等應得祖父鬮份之額遺下物業,與主親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交加來歷不明;如有等情,泉源美號立即出首抵擋,不干銀主之事。一賣千休,葛藤永斷,日後子孫不敢言找,不敢言贖。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同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一紙,併繳義記鬮書一本,合共二紙,付執存炤。

  即日同中實收過契面六八佛銀三百四十大元正完足,再炤。

  光緒十五年(歲己丑)蒲月 日。

                          代筆人 朱文良

                         族親中人 陳蕃薯

                              陳旺

             立賣杜絕盡根契字人 泉源美號(即陳獻琛)

                           領男 祈謀

                              元英

                              祈籌

                              宗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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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宗看

                              宗勉

                              宗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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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三 賣契字

  立賣契字人恆春縣城內董投,有自己開築茅屋店一間,坐落地名貫在西門街,東至店前街路為界,西至店後公館牆為界,南至陳家為界,北至本店為界,四至註明為界。今因乏項費用,先盡問與房親伯叔兄弟姪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向與郭炎塗出首承買,時值價契面佛銀「六八」一十五元足。其銀、契即日三面同中收訖,願將此茅屋店交付銀主前去掌管居住。面議限至四年終為滿,任聽賣主備出契面銀贖回此店,異日不得刁難。果係此店董投自己物業,與別房無干涉,亦無重張典借他人財物,來歷交加不明;如有不明為礙,賣主出首一力抵擋,不干銀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恐口無憑,今欲有憑,合立賣契字一紙,送執存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佛銀「六八」一十五元足,批明,再炤。

  光緒六年正月 日。

                          知見人 許拜

                              許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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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賣契字人 董投

                          代書人 施國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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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四 執 照

     執照

       欽加同知銜、特授臺南府安平縣正堂、記大功四次、加十級、紀錄十次范,為給照管業事。照得光緒十五年所封大穆降棍徒吳而、林來、陳四民、鍾正、洪根、蔡金狡、沈管甫、林餅、陳其前、吳富、許全等開許窩匪館各房屋,出示招變在案。茲據業戶許達記以伊情願承買各房屋,繳到契價四百元,稟請給照管業等情前來,除批示將銀撥充外,合行給照。為此照仰業戶許達記即便遵照後開間數管業,須至照者。

       計開:

        吳富店一座,店主吳芋,東至吳家壁路,西至曠地,南至曠地,北至車路。

         右照給業戶許達記收執。

       光緒十七年五月初八日給。

       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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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五 賣地基字

  立賣地基字人翁清鑾等,有承父遺下自己應份股額,得王能官起蓋店地基一坎,歷年應收稅租佛銀一元五角正。其店坐落土名在中港新街西畔,四至界址分明。今因乏銀別創,願將地基出賣,先盡問叔兄弟姪人等俱不能承受,外托中引就與後街大帝爺出首承買,值時價佛銀四大元正。其銀即日同中交訖;將地基即付銀主前去掌管,永遠記收。此係三面言議,二比甘願,恐口無憑,今欲有憑,立賣地基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收過契面內佛銀四大元正足訖,批炤。

  一、即日批明:會欠大帝爺佛銀四十大元,再批炤。

  咸豐元年 月 日。

                          代筆人 杜有理

                          為中人 杜臺山

                       立賣地基字人 翁清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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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六 給墾字

  立給墾字人藍載陞,有承祖父遺下藍興堡東大墩新街頭油車前左邊曠地一所,其地東至街路界,西至抄封地界,南至魏麟厝牆壁界,北至舊街頭隘門外為界,四至界址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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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今因王秀田欲起蓋厝屋,議定給墾筆資銀一十元,每年應納地基銀一元五角,不得挨延短欠。其筆資費即日交清;其他隨即踏明界址,付與王秀田前去起蓋,日後子孫不得異言生端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抑勒反悔,今欲有憑,合立給墾字一紙,付執為照。

  即日同中收過給墾字內筆資銀一十元完足,再照。

  批明:光緒十五年十一月,業主藍載陞因家費缺用,再向王秀田支出佛銀二十五元,並去年實收筆資銀一十元,合計三十五元,願將右曠地指定界內,付王秀田永遠築室居住。從今以後,免納地基銀,即業主遺下子孫及房親不得生端取討,不得向他人買賣。今既兩願,理合批明存照。

  大清光緒十四年三月 日。

                          說合人 余樹

                        立給墾字人 藍載陞

                          代筆人 莊振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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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七 杜賣地基租盡絕契字

  同立杜賣地基租盡絕契字人吳中湖、吳朝清等,有承祖父吳際盛名號承納業主王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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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裔孫王頂大租田業一處,址在大加蚋保郡城內,今該地成為興市。茲有佃戶徐思之向給店地兩處,每各六間,立付地基字二紙執照,兩處每年照章應納地基租共□□□□□元。湖、清等今因乏銀別用,兄弟相議,願將此兩處地基租項□□□□元盡賣,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向原佃戶徐思之出首承買,同中三面議定時值杜賣地基租價銀三十一元三角八瓣正。其銀即日同中交湖、清等兄弟親收足訖,隨將兩處每年店地租項杜賣盡根,免分完單,每年帶王家大租係歸吳家自納,不干買主之事。立憑准字,交付買主前去掌收抵利,永為己業。自至此一賣千休,四至內寸土分文不留,亦無典掛他人來歷交加不明;如有等情,湖兄弟子孫等出首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現銀明買明賣,各無反悔,口恐無憑,立杜賣盡絕地租銀字一紙,付執永照。

  即日同中湖、清等親收過字內價銀三十一元三角八瓣正足訖,再照。

  光緒十九年八月 日。

                          代筆人 徐維新

                          為中人 石蘊輝

                          知見人 堂兄中霖

                   同立杜賣盡根地絕契人 吳中湖

                              吳朝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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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八 杜賣盡根地基及廁池地契字

  同立杜賣盡根地基及廁池地契字人蘇光輝,同姪金生、石玉等,有承祖父給得秀朗社埔地一所,址在新店下街。五坎半地基兩所:因先年出佃人林歡起蓋瓦店一坎兩進,年納地基銀三大元正;又一所出佃人吳楨起蓋瓦店一坎兩進,年納地基銀三大元正。又配西畔廁池一所,東至趙家店石基腳,西至大溪,南至林家,北至陳家各為界,四至界址明白。今因乏銀費用,願將此兩所地基及廁池地出賣於人,先問房親人等不欲承受,外托中引就與高正興號萬典出首承買,時同中三面言議杜賣盡根價洋銀一百大元正。銀即日同中親收足訖,隨即同中踏明廁池界址,及現佃對明地基兩所,悉付買主前去起耕掌管,收租抵利,不敢異言。自此價足業斷,一賣永休,日後不敢言及找贖滋事。保此業係輝叔姪等承祖父遺下應得之業,與別房人等無干,亦無重張典掛他人以及來歷交加不明為礙;如有不明等情,輝叔姪等一力抵擋,不干買主之事。此係二比甘願,各無反悔,口恐無憑,今欲有憑,同立杜賣盡根地基及廁池地契字一紙,付執為炤。

  即日同中親收過字內杜賣盡根及廁池地價洋銀一百大元正完足,再炤。

  一、批明:該業上手墾批字一紙,尚有地基餘地不能併繳,倘日後買主要看之日,輝叔姪等應當取出,不得刁難隱匿,批明,再炤。

  一、批明:該業昆贊應得一份;但昆贊已經過往約,均係輝叔姪等承接,不干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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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事,合聲明再炤。

  一、批明:字內塗改「同」字一字,「如」字一字,共二字,合聲明,再炤。

  光緒十四年十月 日。

                          代筆人 李維清

                          為中人 張樹三

                        現佃人 林歡長子定

                        在場知見人 蘇拱照

              同立杜賣盡根地基及廁池地契字人 蘇光輝

                            姪 金生

                            姪 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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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九 執 照

     執照

       官商同仁局為執完單事。今收過黃秋發完光緒九年起,二十年止份地基銀八元八角八瓣正,合給單,付執為照。

       每年完銀七角四點。

       光緒二十年十二月初二日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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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執照

       記收過大嵙崁新街屋戶林登應納癸巳起、丁酉止年份地租銀三錢八分零釐正,合給出完單,付執為照。

       業 主

     丁酉陽月 日。

     執照

       記收過大嵙崁新街屋戶呂寬官應納己丑起、己亥止十二年地租每年一錢九分,共銀二兩二錢八分零釐正,合給出完單,付執為照。

       業 主

     己亥年桂月 日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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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0 地基字

  立出地基字人吳生記,有承祖父遺下旱田一所,土名大加蚋堡奎府聚莊。吳德官向與生給出店地一坎,現銷銀九元正,坐東向西,長五丈,闊一丈六尺,南至巷路陳為界,北至許家為界,四至明白,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元五角正,隨即交德官前去起蓋掌管,不得推諉。現給地基單一紙,付執永遠存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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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批明:即日收過現銷地基銀九大元正足訖,再照。

  一、批明:每年應納地基租銀一元五角正,以冬至前交清;如是短欠,每年加五陞利。

  光緒七年八月 日。

                     立給出地基單字人 吳生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