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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7
第六章 學 租
(一)
一、萬斗六社樹湳莊溢額屯田二十九甲七分,每甲年額租穀八石。
一、坪藍莊民田溢額九甲七分,每甲年額租穀八石(彰化縣白沙書院學租中之一項)。
(二)
立給墾批大二坪莊佃首童志昌,奉憲示諭充當明志書院佃首,管收大二坪等處學租,所有山林、埔地已墾及未墾,准昌招佃,給發佃批開墾。今招得佃人石是、郭潘前來,給出二坪圳頭南勢山林埔園一所,東至二坪圳墘,西至橫崙頂分水,南至二坪圳頭小坑為界。四至踏明界址,付佃人自備工本前去掌管,配圳水通流灌溉,永為己業。俟成田之日,限定逐年配學租交納,給單為憑,佃人不敢刁難。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道光二年十月 日給。
(三)
立給墾批大二坪莊佃首童志昌,奉憲示諭充當明志書院佃首,管收第二坪等處學租,所有山林埔地已墾及未墾,准昌招佃,給發佃批開墾。今招得佃人何秀三前來,給出大坪圳頭山林埔地一所,東至埔尾中心崙,西至圳頭小山尖分水,南至大溪,北至二坪大圳墘為界。四至踏明界址,付田人自備工本前去掌管,任從開築水圳灌溉,墾闢田園,永為己業。俟成田之日,限定逐年配學租交納,各不敢異言。今欲有憑,立給墾批字一紙,付執永遠為照。
道光十年正月 日給墾批。
(四)
阿里史等社埔地,每年徵租不能如數,請撥充書院膏火也。志恒議曰:前廳翟淦續查出東勢、羅東、阿里史、馬賽流番各社及沿山界邊田園,每年征租可番銀一千三百餘圓,請免陞科,以充屯餉。嗣准前任臺灣鎮道,以蘭地流番並非土著番黍,止應設立通土,未便議設屯丁,所有田園應照例陞科或完納番租,分別辦理,當蒙院司飭行丈量辦理。卑職查翟前廳議作屯地之時,原係未墾荒埔,迨設屯之議奉駁,當將羅東、阿里史等社埔地一百零五甲,飭令流番墾報陞科。其馬賽番埔四十甲,即令佃首招墾給番收租。又沿山一帶荒埔,尚有生番出沒,翟前廳飭就馬賽施八坑口添設隘寮,募舉隘首
、隘丁堵御生番,餘地劃付墾種,以充口糧,並未詳覆。嘉慶二十五年,前廳高大鏞往勘羅東、阿里史等社流番墾成田園,係沙礫之地,不堪併納正賦,議令完租,作為仰山書院膏火,定於道光元年起科。其馬賽社墾透番埔,仍議歸佃首收納,給該社番等領作口糧,亦未造冊通詳立案。卑職查羅東、阿里民等社年僅收租四百餘石,自起科之年起,歷任所征皆不足數,已經各前任支給書院生童膏火,用訖無存,可否仍照高前廳所議,將歷年租穀撥歸仰山書院,以為延請山長並生童膏火之需。其馬賽番埔及沿山一帶餘地,既翟前廳分別劃還社番,向佃首招佃完納番租,並添設隘寮口糧之用,似應仍循其舊,以卹番黎,而重巡防。此條似可毋庸奏咨,以省案牘傅穟。覆核曰:蘭地生番只有三十六社,自三籍民人進墾之後,有彰化之阿里史、阿束、岸裏、東螺、馬賽等社熟番先後流入羅東沿山一帶開墾,謂之流番,其性愚質,所得皆沙礫最劣之地,不成片段。茲據呂倅查明阿里史等社年僅收租穀四百餘石,並不足數,歷年已支給書院生童膏火,用訖無存,請照高倅所議,准將此項租穀撥歸仰山書院,以為延請山長並各生童膏火之費用。其馬賽番埔及沿山界外餘地,仍給社番招佃收租,並設隘口糧之用,實為體恤番黎起見。卑府查此等田園既稱係流番所墾,與民人承墾膏腴地不同,應請俯如所請辦理,並無庸奏咨,以省案牘(噶瑪蘭廳志)。
參照光緒二十八年度學租分配額
廳名 金額
臺北廳 七、二一九‧七四六
基隆廳 二七九‧二六九
宜蘭廳 八三四‧六一六
深坑廳 一三七‧0四0
桃仔園廳 五六六‧一五一
新竹廳 五八0‧八九一
計 九、六一七‧七一三
苗栗廳 三二七‧五00
臺中廳 三六八‧四二五
彰化廳 一、三0五‧五八0
南投廳 三五‧九0九
計 二、0三七‧四一四
斗六廳 ─
嘉義廳 ─
鹽水港廳 二、八三0‧0九五
臺南廳 一、0五四‧六七二
蕃薯寮廳 一、五六六‧五三五
鳳山廳 一、八一七‧六四四
阿猴廳 五0九‧一二0
恆春廳 ─
計 七、七七八‧0六六
小計 一九、四三三‧一九三
臺東廳 ─
澎湖廳 九一二‧三六五
小計 ─
合計 二0、三四五‧五五八
(五)
嘉義縣玉峰書院在縣治西門內舊學廟址。乾隆二十四年,知縣李改建,中設講堂,翼以齋舍。
白沙書院在學宮右,即縣義學。雍正六年,知縣湯啟聲置田,以充束修膏火。乾隆
十年,署縣曾曰瑛改為書院。二十四年,知縣張世珍修(彰化縣)。
文開書院在鹿仔港文昌宮左。道光四年,理番同知鄧傳安捐建。以臺地文教肇自寓賢鄞縣沈太僕光文;太僕字文開,故借其字為書院名,撥歸官閒田為膏火(彰化縣)(福建廳志)。
(六)
崇文書院田:
一、在諸羅縣盧竹角海豐崙三十七甲一分四釐四毫,每甲納租粟八石道斗,共收粟二百九十七石一斗五升二合。除納正供並運載船腳工費粟一百一十五石五斗六升,實存粟一百八十一石五斗九升二合道斗,以為師生膏火之資。四十五年知府衛臺揆置。
一、乾隆十六年,彰化岸裏社原通事張達京、德化通事林秀俊,呈請每年各願捐穀四百石,共八百石,每石折銀四錢,共銀三百二十兩,分春、夏、秋、冬四季繳充膏火。巡道金溶給一匾獎之,勒石以志(以上舊係臺灣府義學田)。
一、淡防廳業戶唐衣錦,獻充崇文書院膏火租田一處,年收租粟變價繳番銀二百員。
一、臺灣縣典史陳琇等,呈捐碡坑等莊租穀三百四十七石,折銀三百四十七員。
一、鳳山縣貢生柯廷第,呈捐置買蕭大經等赤山洋田四甲,充入南湖書院,年納膏火銀四十員(今歸崇文)。
一、鳳山縣柯永德,即柯護,頂耕林遇夏田業,年完納南湖書院膏火銀十員(今歸崇文)。
一、彰化縣業戶王綿遠,年應繳崇文書院膏火銀一百員。
一、彰化縣監生楊振文,呈捐承買蕭大有水漆林莊業,充入南湖書院膏火,年應詹仲逵名下完繳銀二百員。
一、彰化縣吳洛,年應就吳伯榮名下繳膏火銀一百五十員(鳳山縣志)。
(七)
義塾:
竹塹城四(設四城內)、中港社一(廢)、後社一(今廢)、貓裏社一(今廢)、吞霄社一(今廢)、大甲社一、新埔社一(今廢)、桃仔園社一(廢)、大姑嵌社一(今廢)、艋舺街二、大稻埕一:以上係同治六年,同知嚴清金設(互詳義倉)。
塹城外二(一在舊社屬東北鄉莊;一在竹蓮寺屬西南鄉莊),同治九年增設。龜崙嶺一,同治十年增設。
龜崙嶺一,同治十年增設(撥木舊仔林充公項下租銀四十圓支給)。
計共義塾一十五所。同治六年,同知嚴金清以義倉捐穀所賸,劃出三千六百零石支給,近存廢不一。又番業戶巧黃珍獻充德化社穀一百四十石,並罰充各款歸明善堂掌管,設塹城四塾。同治八年,同知富樂賀泐石紀之。同治九年,新設城外二塾,兼教熟番。係同治八年,臺灣道黎兆棠札廳議核,以臺地熟番中有堪造就者,若照舊章僅取佾生,阻其進取,無以群興觀感。自先於郡城設學舍,取屯千把及各頭人子弟,次及番民之子弟,擇秀穎者入學讀書,宣講聖諭廣訓,授以朱子小學;熟後,再令習經,札各廳縣亦仿照舉行。一、二年後,果能漸通文理,當援照黔省苗學例,另編字號考試。請設學額,一體鄉試。其熟師如教導有方,亦照烏蒙設學例,六年准予充貢,俾歸化者親遜成風云云。旋議示諭,熟番子弟准其自同治九年始,一體投考明志學海書院肄業,另列一榜,優給膏伙,以廣招徠。會同鹿港理番同知孫壽銘詳覆在案。惜番童頗少,不果行(淡水廳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