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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5
雍正三年(乙巳)春正月二十日(己未),諭福建巡撫黃國材:『古帝王以豐年為祥瑞,而不以景星慶雲、靈芝甘露為祥瑞;以賢才為寶,而不以珠玉為寶。矧耆艾舊臣閱歷既多,其嘉猷善政有益於天下國家,非寶而何?故朕於老臣尤加珍惜,爾等各宜加勉』!
二十七日(丙寅),追賜原任福建巡撫許嗣興祭葬;從其子宣化總兵官許國柱請也。
二十八日(丁卯),浙閩總督覺羅滿保續報:『臺灣陳阿難益難等六社生番歸化,每歲照例以鹿皮代稅』。大部知之。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二十八。)
二月十七日(乙酉),貴州巡撫毛文銓疏言:『貴州山高多雨,積貯米石,恐致潮濕霉變』。得旨:『積貯倉糧,特為備荒賑濟之用。南省地氣潮濕,貯米在倉,一、二年便致霉爛,實難收貯。著改貯稻穀,似可長久。應否改折稻穀收貯之處,著九卿詳議具奏』。尋議:『南方諸省土脈潮濕,兼有嵐瘴;積貯倉米,易致浥爛,不若稻穀可以耐久。嗣後江南、浙江、福建、湖廣、江西、四川、廣東、廣西、雲南、貴州等省,存倉米一石改換稻穀二石,加謹收貯。需用之歲,碾舊貯新,尤為盡善』。從之。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二十九。)
三月初十日(戊申),添福建臺灣府新設彰化縣儒學教諭一員,額取童生八名;改諸羅縣原轄之羅漢門地方歸臺灣縣管轄。從浙閩總督覺羅滿保請也。
十九日(丁巳),浙閩總督覺羅滿保疏報:『臺灣山後七十四社生番先後輸誠歸化,齎獻土物、戶冊,願附版圖』。下部知之。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三十。)
夏五月十五日(壬子),浙閩總督覺羅滿保疏報:『臺灣生番巴荖遠等四社、貓仔等十九社輸誠歸化,各造報戶口,願附版籍』。下部知之。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三十二。)
秋七月初七日(壬寅),以福建福州將軍宜兆熊署理福建總督。
二十八日(癸亥),諭大學士等:『據廣西巡撫李紱參奏:「黃國材等向在廣西經收捐穀事例,正項之外,侵匿數倍;應行查追」。黃國材著解福建巡撫任,發往廣西質審。
三十日(乙丑),調貴州巡撫毛文銓為福建巡撫。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三十四。)
冬十月初四日(戊辰),調雲貴總督高其倬為浙閩總督。
初十日(甲戌),浙閩總督覺羅滿保故,遺疏奏聞。得旨:『滿保向來居官雖無廉介之稱,然才幹優長,盡心辦事;整飭營伍,經理海疆,實為稱職。昔年臺灣一事,雖不能消弭於未然,而能於七日之內即行克復,功過足以相抵。朕即位以來時加教誨,滿保亦知奮勵,矢志廉潔。及至抱病沉篤之際,尚能留心地方,將黃國材留閩以待新任巡撫,並將總督印務交與將軍宜兆熊;此等料理之處,俱屬得體。今聞溘逝,朕心深為軫惻!應得卹典,著察例具奏』。
(--以上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三十七。)
十一月二十九日(癸亥),戶部議覆:『原任浙閩總督覺羅滿保疏言「鳳山縣上淡水、下淡水、力力、茄藤、放、阿猴、搭樓、大澤機等八社每年額徵丁米四千六百四十五石,每米一石折穀二石。就中男番一千七百四十八丁,每丁徵穀二石以至三石不等;番婦一千八百四十四口,每口徵穀二石。此皆初定臺灣時,循照偽鎮鄭成功所定之額,未經改正。查現在臺灣民丁每口祗徵銀四錢有奇,並無婦女納穀之例;即諸羅縣各社土番亦祗男番完糧,不及番婦。請照例,將鳳山八社番婦一體免其納賦。再查各番鹿場頗多閒曠,應聽各番租與民人墾種,陸續陞科;則番民均邀利賴,而正賦亦復無虧」。
應如所請』。從之。
(--見「大清世宗憲皇帝實錄」卷三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