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8a0175
卷2
弁 言
我們曾經把省立臺北圖書館所藏的抄本「臺案紀事本末」改編增輯,稱做「臺案彙錄」,列為「臺灣文獻叢刊」第三一種。在從「明清史料」裏尋找和「臺案紀事本末」相關的資料時,我們覺得「明清史料」各編裏許多與臺灣有關的檔案,應該分類整理,陸續刊印,以供研究臺灣史者的應用;因此在那一部「臺案彙錄」的名稱下面加了「甲集」二字,打算接著編印乙、丙、丁、戊諸集。這部「臺案彙錄乙集」便是從「明清史料」戊、己兩編裏輯錄出來的。
全書共收三百三十三個文件,是康熙、雍正、乾隆、嘉慶和道光五朝臺灣文武官員之任免、陞調與獎懲的重要資料。我們仔細閱讀之後,按其內容,分作五卷。卷一的二十一個文件敘述臺灣文武官員免任、陞調、差遣、交代的若干條例;卷二的三十二個文件和卷三的六十八個文件都是記載臺灣文職官員之任免、陞調與獎懲的;卷四的一百零二個文件和卷五的一百一十個文件都是記載臺灣武職官員之任免、陞調與獎懲的。凡同一文件而兼涉文官和武官的,我們把它列在文官檔內。
在臺灣的各地方誌裏,雖也記載了臺灣文武官員到任卸任的年月,但很簡略,不及這些檔案內容的詳盡。這部書裏雖然輯錄了三百三十多個文件,但也不是清朝統治臺灣
時期臺灣文武官員任免、陞調與獎懲的完全資料,因為在這些文件裏,康熙年間的只有一件,雍正年間的只有九件,乾隆年間的最多(二百五十一件),嘉慶年間的次多(五十七件),道光年間的只有十五件,咸豐以降卻沒有一件。
這三百三十多個文件都很完整,沒有殘缺,因此每卷都能按照年月的先後來排列。每卷之前,立一目次。每一文件有一號碼,並在目次裏注明頁數,以便檢閱。又因每一文件的原標題不能表明其內容,所以在目次內每一文件的標題下面加注簡要的事由,使應用的人更加方便。
在這些文件裏,雖然只有二十一件是關於臺灣文武官員任免陞調之類的條例,但其他許多奏摺也常常述及任免陞調的規定。臺灣官員的任免陞調大都是依照規定來辦理的,但有時也憑著皇帝個人的意思來作最後的決定。在此書裏便有兩個值得注意的事例。第一個事例見於第三卷的六七號文件。先是,閩浙總督鐘音等請以同安縣知縣鄔維肅陞補臺灣府海防同知。吏部議奏:『查定例,題請陞補人員,任內有降級、降職、革職留任及承追督催、停陞徵收之案,不准題保等語。今同安縣知縣鄔維肅任內有承辦閩省貢監換照遲延降一級留任一案、又承追范外贓銀未完案內降俸二級戴罪督催一案、又承追黃才收贖銀兩未完案內降俸二級戴罪督催一案、又承追臺灣縣船戶蔡振成收贖銀兩未完案內再降俸二級戴罪督催一案,均與陞補之例不符,應將該督等所請陞補臺灣府海防同
知之處毋庸議』。可是皇帝的聖旨卻說:『鄔維肅著照該督等所請行』。這是乾隆四十年六、七月間的事。第二個事例見於第三卷的一0三號文件。先是,閩浙總督玉德等請以長樂縣知縣李鍔調署彰化縣知縣。吏部議奏:『查李鍔浙江舉人,現署長樂縣知縣,嘉慶三年九月十二日到任。該員例應俟實授扣滿三年方准調補,今並無實授;且任內有二年分額徵地丁銀米穀石未完不及一分停陞罰俸一年戴罪徵收一案、又三年分地丁錢糧未完四分以上降職四級戴罪徵收一案、又三年分糧米等項未完一分以上罰俸六個月戴罪督催一案、又四年分米耗項下未完三分以上降二級留任一案、又四年分地丁項下未完二分以上降職二級戴罪徵收一案、又四年分並節年餘銀未完一分以上降俸一級停陞戴罪督催一案、又四年分糧米未完一分以上罰俸六個月戴罪徵收一案、又五年分糧米項下未完二分以上住俸戴罪徵收一案、又六年分經徵地丁項下未完二分以上降職二級戴罪徵收一案、又六年分糧米項下未完一分以上罰俸六個月戴罪催徵一案、又六年分長樂縣本任未完二分以上降職二級戴罪徵收一案、又七年分地丁未完一分以上降職一級戴罪徵收一案、又七年分糧米未完一分以上罰俸六個月戴罪催徵一案、又七年分耗羨未完二分以上降職二級戴罪徵收一案、又罰俸八十三案,均與調署之例不符,應毋庸議』。並請『將違例奏請調補之閩浙總督玉德、福建巡撫李殿圖均照例罰俸九個月』。可是嘉慶九年四月二十二日奉旨:『李鍔准其調署彰化縣知縣,所有玉德等應得處分俱著加恩寬免』。玉
德在奉到吏部的咨文之後,還上了一個「恭謝天恩」的奏摺。足見專制時代,君主的舉動是不受任何條例約束的。(百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