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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
弁 言
「臺案彙錄丁集」是從「明清史料」戊、己兩編裏選錄了一百十八個文件編輯而成的。全書分作五卷。
卷一收了二十四個乾隆時期的文件,卷二收了三十一個嘉慶和道光時期的文件。在這些文件裏,以關於臺灣馬政──如奏留馬匹在臺試養、報銷官馬朋扣皮臟銀兩以及請裁馬匹之類的為較多,其次則為關於臺澎各營修建衙署兵房、戍臺班兵的調撥與配渡、賞卹遇匪御盜被難的弁兵、題報官莊租息、籌撥防堵經費、調駐營員、移撥汛兵以及恭報奉到恩詔、律例、王命旗牌和欽頒督捕則例之類的例行公事。總而言之,都是有關臺灣軍事行政的各項檔案。
卷三收了乾隆、嘉慶和道光時期的二十個文件,全係巡閱全臺營伍的報告。按照定例,臺灣總兵年須巡查所屬營汛地方,校閱官兵武藝、點驗軍裝器械;但將軍、督、撫和水提、陸提也要分年輪流渡臺巡閱。所以這一卷的文件,四分之三是臺灣總兵的報告,四分之一是將軍、巡撫和水陸提督的報告。
卷四收了雍正、乾隆時期的十三個文件,卷五收了嘉慶、道光時期的三十個文件。這些文件大都是報告督解臺澎餉銀、運載戍兵眷米、報銷官兵俸餉馬乾紅白賞銀和眷口
米折銀兩的檔案。
巡閱營伍和辦理軍餉,原也是軍事行政的事項;因為這兩項的文件比較多,就特為分作兩類,編為三卷(卷三~卷五)。
各卷之中,有些文件是奏報福建全省之事的。因為臺灣是福建的一府,這些文件當然與臺灣有關,所以也被收入了。
本書最值得注意的是嘉慶九年正月二十四日的一道上諭(見卷二第三三號文件)。這個上諭先述清朝的經制兵在乾隆晚期以前是如何的能打仗:
『國家設兵,所以衛民,內而八旗勁旅、外而駐防綠營,原以備一時徵調之用。我朝從前用兵域外,平定準噶爾、回部、大小金川以及勦捕內地亂民,均係調用額兵,隨征奏凱,從未有雇募鄉勇之事』。
繼述乾隆五十二年用兵臺灣以及嘉慶初期幾年間平定川、楚白蓮教之亂,卻都雇募鄉勇:
『自臺灣匪徒林爽文滋事時,該處地隔海洋,本有義民等急公慕義,請效馳驅,因而隨宜量用,協同官兵,分司搜勦。
『迨至勦辦邪匪,帶兵大員及地方官等召募鄉勇多名,輾轉隨征,以致愈集愈
多,數盈累萬』。
國家既有經制兵,為什麼又雇募鄉勇呢?上諭說:
『揆厥所由,皆因武職大員不能實心辦公。平居無事,往往令本標兵丁充僕隸廝養之役,或兼習手藝,在署傭工,而於訓練操演,轉視為具文。屬下將弁相率效尤,而督、撫大吏又不能隨時整飭。遂致隸名營伍,步伐茫然;一旦有事徵調,其能知紀律、陷陣衝鋒者寥寥無幾,勢不得不募民充勇,以供調撥』。
這個上諭說明了嘉慶時期清朝的經制兵──八旗與綠營都已腐敗不堪。白蓮教亂之平定,不是這兩種額兵打平的,全靠團練鄉勇之力。
考團練鄉勇的政策,是由合州知州龔景瀚建議的。他因八旗官兵不可靠,所過地方受害甚於盜賊,所以主張募集鄉勇,給以武器,舉辦團練,既可替國家節省軍費,又可減免地方的擾害。其時,四川一省便有鄉勇三十萬人。事平之後,又把鄉勇的兵器收回。嘉慶皇帝還下了這一道上諭,認為:
『國家兵制之設,有將軍、都統、督、撫、提、鎮以資統轄,設立營伍,蒐簡軍實,豈尚不能為國宣力?乃必藉閭閻未經練習之人,供疆場折衝之用,則又安用官兵為耶?
『兵之強弱,總視乎練兵之勤惰。如勤加訓練,則弱者可漸使之強;倘玩愒從
事,則強者亦流而為弱』。
他諭令各省將軍、都統、督、撫、提、鎮等:
『嗣後均應飭營員,痛改[前非,督率]官兵,認真操演。俾標兵皆成勁旅,以肅軍政而勵戎行』!
可是,這種頹風終究未能挽回。清代的經制兵既不足以平內亂,當然沒有捍御外侮的能力;所以後來一與西方武力接觸,便無往而不敗。而洪、楊之役,也全靠鄉勇之力才得平定。足見八旗、綠營的腐化,是清代中衰的主要象徵之一。(百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