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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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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弁 言

  號稱「同治中興」的清穆宗朝(一八六一~七四),計歷時十三年六個月。在這一朝「實錄」中所見有關臺灣的大事,一為初年的戴潮春事變,一為末年的日兵侵犯琅軿事件。此外,另有幾件涉外案子以及福州船廠等事。茲就各事的先後,分別略加說明。

  (一)戴潮春事變 戴潮春字萬生,彰化人(原籍福建漳州龍溪)。咸豐十一年(一八六一),招集黨羽,稱天地會,假名團練。同治元年(一八六二)三月間,官府嚴治會黨,潮春等輒舉事發難,占領彰化縣城,戕殺鎮、道等官員,稱帥稱王。各地附從份子,亦紛紛興起。後經巡道丁曰健、提督林文察、總兵曾玉明等統兵攻勦,直至四年(一八六五)才次第平定。就清代臺灣歷次重大的事變而言,這是第三次(第一次為康熙六十年朱一貴事變,第二次為乾隆五十二年林爽文事變;如以道光十二年張丙事變合計,應為第四次),而其延續的時間較以往各次為久。當戴潮春起事之前,正太平天國勢力擴展至浙江的時候,由於閩浙總督兼轄關係,曾募臺勇援浙。迨戴潮春變亂形成以後,清廷又有「各營臺勇聞變,不無內顧,誠恐別生事端」的困惑。直至三年(一八六四)六月間清兵攻陷金陵以後,太平天國的殘餘力量轉由江、閩邊境延伸至海濱漳州地區。當四年(一八六五)之初,戴潮春雖被誅戮已及一年,其餘份子尚圖掙扎;清廷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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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漳州一帶賊氛(按指太平天國侍王李世賢而言)尚熾,難保不勾結臺灣匪類乘機煽惑」的顧慮。在軍事指揮調度上,每把兩事聯在一起,不能截然劃分;因此,關於這一事件所選的範圍,亦較為廣泛。至「戴案」是否與太平天國有關聯,乃是一個值得研究的問題,姑持保留態度。

  (二)福州設廠造船 同治五年(一八六六)六月,准閩浙總督左宗棠奏請,於福州設立船廠、購買機器,募雇洋匠試造火輪船隻;嗣派沈葆楨總理船政,積極經理。八年(一八六九)冬,造成第一號輪船「萬年青」駛赴天津驗收;十年(一八七一)四月,署閩浙總督文煜等代奏第六號(賜名「鎮海」)輪船開工,第七號改造兵船。同年十二月,雖有暫行停止之議;終於採納李鴻章、左宗棠、沈葆楨諸人之意見,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覆「未可惑於浮言,淺嘗輒止」,准予續辦。迨至十三年(一八七四)日兵侵犯琅軿,沈葆楨奏命巡臺,由於軍事需要,復奏准閩廠續行興造得力兵船。這在當時圖維「自強之計」的目標下,為興辦洋務之一端。雖非純為臺灣而設,究與其後籌辦臺防有關,因亦採輯及之。

  (三)教案與安平事件(又稱樟腦事件) 按自中英、中法天津及北京條約簽訂以後,允許外國人開埠通商與傳教的結果,不時引起糾紛;臺灣自不例外。同治七年(一八六八)四月,鳳山教堂被毀、教民被害,臺灣府繼之而起;七月,復有教堂搗毀之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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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後數起。同年,教案之外,又有樟腦事件。官吏在梧棲港沒收英商怡記(Elles)洋行樟腦,並在鹿港襲擊洋行代理人必麒麟(Pickering);駐安平英國領事吉必勳(JohnGibson)便向其本國乞援,武官噹(Gurdon)竟率兵登陸攻擊守軍。後經當局允予賠償兵費,並締訂所謂「樟腦條約」。此外,另有九年(一八七0)因天津教案所引起的籌防措施,亦曾及於臺灣。

  (四)英、德(布)人合謀侵墾大南澳事件 臺灣東部開發較遲,未加積極經營,時引起外國野心家的覬覦。德國商人美利士(James Milisch)與英人名康(Horn)者勾結,計劃前往蘇澳大南澳開山伐木,墾荒經營。康於同治七年(一八六八)帶同洋人五、六名並雇用工匠一百餘人,在大南澳一帶建築土堡、蓋造棚屋,伐取木材;經制止無效。翌年(一八六九),美利士且親往視察,積極開墾。先後經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向英、德兩國交涉,始行離去。這事,在「實錄」上僅有八年七月初一日上諭一道,別無所見。

  (五)日兵侵犯琅軿事件 同治十年(一八七一),中日訂立通商條約,十二年(一八七三)四月,兩國批准互換。在訂約之初不久(十月十五日),有琉球人六十六名因風漂至臺灣南端,其中五十四名不幸被琅軿牡丹社先住民殺害,餘人由官府予以優恤,遣回琉球。日使(正使副島種臣)至天津換約後,副使柳原前光曾向總理各國事務衙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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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提出此案,探詢意見,儼起以琉球宗主國自居;翌年(一八七四)三月,日人便藉口此案啟釁,由西鄉從道統兵侵犯琅軿。清廷即派遣船政大臣沈葆楨至臺相機籌辦,交涉與防御並行。日兵後以在臺灣傷病甚重以及其他種種顧慮,終亦要求賠款了事。由於這一事件,引發此後臺灣積極籌防的新契機;同時,亦已啟二十年後臺灣淪於日本殖民地之漸。(知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