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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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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 設改章程總冊

  補用知府、候補同知調補淡水縣,為造送事。謹將卑邑所轄各社應收通、土口糧租穀並應支、應減、應裁各項用款數目,逐社開具四柱冊式,呈送察核。

  計開:

   芝蘭一堡毛少翁社通、土口糧租穀項下

    舊 管

  一、年額應收大租穀九百一十石零五斗二升五合。

    (前件係紳冊開報之數。新充番頭目冊造穀九百零七石八斗六升五合,計少穀二石六斗六升。今以紳冊數目為準。理合登明。)

    新 收

  一、收光緒□□年分租穀九百一十石零五斗二升五合;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納糧三百六十四石二斗一升外,實收穀五百四十六石三斗一升五合。

    開 除

  一、除番頭目辛金穀一百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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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除屯目辛金穀一十二石。

  一、除甲首辛金穀一十二石。

  一、除番丁二十名每名口糧穀一十三石,共穀二百六十石。

  一、除公館費改作雜用穀四十石。

  一、除清明、中元、中秋各節神福祭費穀二十四石。

  --共除穀四百四十八石。

    實 在

  一、應存穀九十八石零二斗一升五合。

    (前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穀九十石,付還上年包辦漢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為止。七年以後,照數提充公用。此外尚餘穀,並准該頭目開銷一切公費。理合登明。)

    應裁各款

  一、遇鹿廳卯費穀六十石。

  一、鹿廳年繳社費穀六十石。

  一、淡縣板費、牛兔單費穀一十二石。

    (前三件均應裁冊。理合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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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淡縣年完番丁穀一十七石。

    (前件向係應支之款。今因清丈〔設〕改章程應完錢糧改歸小租戶完納,是以議裁。理合登明。)

   芝蘭三堡小雞籠社通、土口糧租穀項下

    舊 管

  一、年額應收大租穀六百五十四石一斗八升三合。

    (前件係紳冊開報之數。新充番頭目冊造穀六百一十五石四斗七升七合,計少穀二十八石七斗零六合。今以紳冊數目為準。理合登明。)

    新 收

  一、收光緒□□年分租穀六百五十四石一斗八升三合;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二百六十一石七升三合外,實收穀三百九十二石五斗一升。

    開 除

  一、除番頭目辛金穀一百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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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除屯目辛金穀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穀一十石。

  一、除番丁六名每名口糧穀二十八石,共穀一百六十八名。

  一、除公館費改作雜用穀二十石。

  一、除七月中元、四月初八暨二月初二、八月十五各節神祭費穀二十石。

    (前件查原冊開列三款,共支穀三十三石六斗,未免過多;相應核減,併支穀前數。理合登明。)

  --共除穀三百二十八石。

    實 在

  一、應存穀六十四石五斗一升。

    (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穀六十石,付還上年包辦漢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為止。七年以後,照數提充公用。此外尚餘穀石,並准該頭目開銷一切公費。理合登明。)

    應裁各款

  一、遇鹿廳點卯費銀四十三元。

  一、鹿廳年繳社費銀一十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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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鹿廳吏房冊費銀四元。

  一、鹿、淡皂快差費銀一十七元。

  一、淡縣戶總冊費銀四元。

  一、淡縣年貼牛兔銀四元。

  一、五莊各廟演戲神福費穀一十二石九斗。

    (前七件均應裁冊。理合登明。)

  一、淡縣年完番丁穀一十七石。

    (前件應裁緣由,已於前社條下聲敘。理合登明。)

   雷朗社通、土口糧租穀項下

    舊 管

  一、年額應收大租穀一千一百七十六石四斗三升。又,應收社課銀三十兩零二分。又,單尾銀四元。

    新 收

  一、收光緒□□年分租穀一千一百七十六石四斗三升;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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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百七十石五斗七升二合外,實收穀七百零五石八斗五升八合。

  又,收社課銀三十四兩零二分;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銀一十三兩六錢一分外,實收銀二十兩零四錢一分,一四折番銀二十八元五角七辦四尖。

  又,收單尾銀四元。

    開 除

  一、除番頭目辛金穀六十石。

  一、除永豐莊管事收租辛金穀三十六石。

  一、除內埔莊管事收租辛金穀二十四石。

    (前二件查原冊共開支穀一百石,殊屬浮多;相應核減,准支穀各前數。理合登明。)

  一、除土目辛金穀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穀一十石。

  一、除屯丁二十二石每名口糧穀五石六斗四升,共穀一百二十四石零八升。

    (前件查原冊每名開支穀一十石;茲查紳冊僅開穀前數,相應更正。理合登明。)

  一、除番丁一十五名共給功恩穀一百五十石。

  一、除永豐莊赶租工食穀一十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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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除內埔莊赶租工食穀一十石。

  一、除永豐、內埔、枋寮三處正、七、八、十等月六處神福祭費穀二十石。

  一、除雜項費用穀二十石。

  一、除學海書院膏伙穀一百二十石。

  一、除生員潘宗陳育才穀十石。

  --共除穀六百三十四石零八升。

    實 在

  一、應存穀七十一石七斗七升八合。

  又,銀三十二元五角七辦四尖,折穀三十二石五斗七升四合。

  --共存穀一百零四石三斗五升二合。

    (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穀八十五石,付還上年包辦漢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為止。七年以後,照數提充公用。此外尚餘穀石,並准該頭目開銷一切公費。理合登明。)

    應裁各款

  一、遇鹿廳點卯費銀九十八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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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鹿廳點卯路費銀一十二元。

  一、遇永豐莊清醮應當斗燈首該銀六十元。

  一、鹿廳差費銀六十四元。

  一、淡縣年貼牛兔銀四元。

  一、淡縣差費銀三十元。

  一、生員潘宗陳經理社中各項祭祀穀四十石。

    (前七件均應裁冊。理合登明。)

  一、淡縣牛兔番丁穀一十六石。

    (前件應裁緣由,已於首社條下聲敘。理合登明。)

   南崁社通、土口糧租穀項下

    舊 管

  一、年額應收大租穀九百一十六石四斗零二合。

    新 收

  一、收光緒□□年分租穀九百一十六石四斗零二合;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穀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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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六十六石五斗六升一合外,實收穀五百四十九石八斗四升一合。

    開 除

  一、除番頭目辛金穀六十石。

  一、除管事辛金穀四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穀一十二石。

  一、除甲首辛金穀一十二石。

    (前二件原冊開支穀二十石,未免浮多;相應核減,准支穀如前數。理合登明。)

  一、除番差工食穀一十石。

    (前件原冊開支二十石,未免浮多;相應核減,准支如前數。理合登明。)

  一、除屯丁一十六名每名口糧穀一十八石,共穀二百八十八石。

  一、除公館費改作雜用穀二十石。

  一、除延師教讀束金穀三十石。

  一、除中元、中秋神福祭費穀一十二石。

    (前件原冊開支穀三十石,未免浮多;相應核減,准支穀前數。理合登明。)

  --共除穀四百八十四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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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 在

  一、應存穀六十五石八斗四升一合。

    (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穀六十石,付還上年包辦漢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為止。七年以後,照數提充公用。此外尚餘穀石,並准該頭目開銷公費。理合登明。)

    應裁各款

  一、鹿廳社費穀四十石。

  一、正月演戲神福豬羊雜費穀四十石。

  一、八月祭祖豬羊雜費穀四十石。

  一、淡縣社費穀三十三石。

    (前四件均應裁冊。理合登明。)

  一、淡縣牛兔番丁穀一十七石。

   坑仔社通、土口糧租穀項下

    舊 管

  一、年額應收大租穀三百一十四石三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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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件係紳冊開報之數。新充番頭目冊造穀三百零八石九斗,計少穀五石三斗五升。今以紳冊數目為準。理合登明。)

  又,應收租銀八十三元五角。

    新 收

  一、收光緒□□年分租穀三百一十四石三斗;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穀一百二十五石七斗外,實收穀一百八十八石五斗八升。

  又,收租銀八十五元五角;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銀三十四元二角外,實收銀五十一元五角,折穀五十二石三斗。

  --共穀二百三十九石八斗八升。

    開 除

  一、除番頭目辛金穀四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穀八石。

  一、除甲首辛金穀八石。

  一、除番差工食穀八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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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除屯丁一十六名每名口糧穀五石,共穀八十石。

  一、除出莊赶租工食穀五石。

  一、除催收小租工食穀一十石。

  一、除公館費改作雜用穀二十石。

  一、除生員藍燠章育才穀一十石。

  一、除春、秋並中元各節神福祭費穀一十石。

  --共除穀一百九十九石。

    實 在

  一、應存穀四十石八斗八升。

    (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穀三十五石,付還上年包辦漢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為止。以後,照數提充公用。此外尚餘穀石,並准該頭目開銷一切公費。理合登明。)

    應裁各款

  一、遇鹿廳點卯並路費銀二十四元。

  一、淡縣年貼牛兔銀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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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淡縣社費銀五元。

  一、三處香燈穀二十六石。

  一、正月眾番牙祭並春、秋祀穀一十五石。

  一、七月祭祖並普施穀一十五石。

  一、坑仔內外莊及山鼻仔莊演戲費穀六石。

    (前七件均應裁冊。理合登明。)

  一、淡縣年完番丁銀五元。

    (前件應裁緣由,已於首社條下聲敘。理合登明。)

   圭北屯社通、土口糧租穀項下

    舊 管

  一、年額應收大租穀六百四十八石四斗七升七合。

    (前件係紳冊開報之數。新充番頭目冊造穀六百二十六石七斗二升四合,計少穀二十一石七斗五升三合。今以紳冊數目為準。理合登明。)

    新 收

KR8a0199_005-126

  一、收光緒□□年分租穀六百四十八石四斗七升七合;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穀二百五十九石三斗九升一合外,實收穀三百八十九石零八升六合。

    開 除

  一、除番頭目辛金穀六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穀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穀一十石。

  一、除屯丁一十一名每名口糧穀二十二石,共穀二百四十二石。

  一、除義塾延師費用穀二十石。

  一、除七月神福祭費穀一十石。

  --共除穀三百五十二石。

    實 在

  一、應存穀三十七石零八升六合。

    (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穀三十五石,付還上年包辦漢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為止。以後,除發雜用穀二十石外,餘穀無幾;連同現餘穀石,並准該頭目開銷公費。理合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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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裁各款

  一、鹿廳冊費穀二十石。

  一、各莊捐緣穀一十石。

  一、二月祭祖穀二十石。

    (前三件均應裁冊。理合登明。)

  一、公館費改作雜用穀二十石。

    (前件因所收租穀入不敷出,只得暫停。候七年之後,再准開支。理合登明。)

   八里坌社通、土口糧租穀項下

    舊 管

  一、年額應收大租穀三百九十一石三斗三升七合。

  又,應收租銀八元四角三辨。

    新 收

  一、收光緒□□年分租穀三百九十一石三斗三升七合;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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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五十六石五斗三升外,實收穀一百三十四石八斗零二合。

  又,收租銀八元四角五辦;內除貼小租戶四成完糧銀三元三角七辦外,實收銀五元零六辦,折穀五石零六升。

  --共穀二百三十九石八斗六升二合。

    開 除

  一、除番頭目辛金穀五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穀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穀一十石。

  一、除屯丁一十名每名口糧穀一十石,共穀一百石。

  一、除公館費改作雜用穀二十石。

  一、除中元、中秋神福祭費穀一十石。

    (前件查原冊開支穀三十石,未免浮多;相應核減,准支穀前數。理合登明。)

  --共除穀二百石。

    實 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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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應存穀三十九石八斗六升三合。

    (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穀三十石,付還上年包辦漢人改作原本,限付七年為止。以後,照數提公用。此外尚餘穀石,並准該頭目開銷一切公費。理合登明。)

    應裁各款

  一、鹿廳完社費穀三十六石。

  一、各莊神福捐緣穀八石。

    (前二件均應裁冊。理合登明。)

   武灣社通、土口糧租穀項下

    舊 管

  一、年額應收大租穀一千七百五十九石一斗四升七合。

    (前件係紳冊開報之數。新充番頭目冊造穀一千六百六十四石九斗八升二合,計少穀九十四石一斗六升五合。今以紳冊數目為準。理合登明。)

  又,應徵地餉銀七十七元。

    新 收

KR8a0199_005-130

  一、收光緒□□年分租穀一千七百五十九石一斗四升七合;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穀七百零三石六斗五升九合外,實收穀一千零五十五石四斗八升八合。

  又,收地餉銀七十七元;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銀三十元八角,實收銀四十六元二角,折穀四十六石二斗。

  --共穀一千零一石六斗八升一合。

    開 除

  一、除番頭目辛金穀一百二十石。

  一、除管事收租辛金穀四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穀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穀二十石。

  一、除番差辛金穀一十六石。

  一、除屯丁三十二名每名口糧穀六石,共穀一百九十二石。

    (前件查原冊每名開支穀一十二石。茲核紳冊僅開穀前數,□應更正。理合登明。)

  一、除番丁二十三名共給功勞穀三百六十石。

  一、除公館費改作雜用穀五十石。

KR8a0199_005-131

  一、頭二重莊、新舊塭莊設立收租館費穀三十石。

  一、除中秋、中元各節神福祭費穀二十四石。

    (前件原冊分款開支穀四十石,未免浮多;相應核減,支穀前數。理合登明。)

  一、除義塾延師教讀穀五十石。

  --共穀九百二十二石。

    實 在

  一、應存穀一百七十九石六斗八升八合。

    (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穀一百六十五石,付還上年包辦漢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為止。七年以後,照數提充公用。此外尚餘穀石,並准該頭目開銷一切公費。理合登明。)

    應裁各款

  一、鹿廳年貼社費六十石。

  一、淡縣年貼社費六十石。

  一、淡縣年貼形杖板費銀四元。

  一、淡縣差帶牛兔單費銀一十二元。

KR8a0199_005-132

  一、各處演戲捐緣六石、又銀一十二元。

  一、福德神福做尾、牙費穀一十二石。

  一、付辦辛金穀六十石。

    (前七件均應裁冊。理合登明。)

  一、淡縣年完番丁一十八元。

    (前件應裁緣由,已於首社條下聲敘。理合登明。)

   奎泵社通、土口糧租穀項下

    舊 管

  一、年額應收大租穀一千一百九十七石九斗二升三合。

    新 收

  一、收光緒□□年分租穀一千一百九十七石九斗二升三合;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穀四百七十九石一斗六升九合外,實收穀七百一十八石七斗五升四合。

    開 除

KR8a0199_005-133

  一、除番頭目辛金穀一百石。

  一、除屯目辛金穀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穀一十石。

  一、除屯丁一十五名每名口糧穀五石,共穀七十五石。

  一、除番丁二十五名全年口糧共穀二百六十七石三斗二升。

  一、除番丁三名全年功恩穀五十石。

    (前三件查原冊開列番丁三十二名共支口糧穀四百九十二石八斗。茲核紳冊分款支穀如前數,相應更正。理合登明。)

  一、除公館費改作雜用穀三十石。

  一、除生員陳駿高育才穀三十石。

  一、除清明、中元、中秋各節神福祭費穀二十四石。

    (前件原冊開支三十石,未免浮多;相應核減,准支穀前數。理合登明。)

  --共除穀五百九十六石三斗二升。

    實 在

  一、應存穀一百二十二石四斗三升四合。

KR8a0199_005-134

    (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穀一百一十石,付還上年包辦漢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為止。以後,照數提充公用。此外尚餘穀石,准該頭目開銷一切公費。理合登明。)

    應裁各款

  一、淡縣年貼牛兔社費、□票板費共穀一十六石。

  一、業戶馬天良辛金口糧穀一百石。

  一、八莊內神福捐緣穀二十四石。

    (前三件均應裁冊。理合登明。)

  一、淡縣年完正供穀九十一石四斗一升二合。又,完繳番丁穀一十二石。

    (前二件本應開支之款,今因清丈改章,應完錢糧改歸小租戶完納;是以議裁。理合登明。)

   峰峙社通、土口糧租穀項下

    舊 管

  一、年額應收大租穀六百九十七石零三升。

    新 收

KR8a0199_005-135

  一、收光緒□□年分租穀六百九十七石零三升;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穀二百七十八石八斗一升二合外,實收穀四百一十八石二斗一升八合。

    開 除

  一、除番頭目辛金穀六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穀一十石。

  一、除屯番二十四名每名口糧穀多寡不等,共給穀二百四十九石。

  一、除公館費改作雜用穀二十石。

  一、除社后收租工食穀六名。

  一、除收租船工費穀四石。

  一、除春、秋祭並中元神福費穀一十二石。

    (前件原冊開支穀二十石。相應核減,支穀前數。理合登明。)

  --共除穀三百六十一石。

    實 在

  一、應存穀五十七石二斗一升八合。

KR8a0199_005-136

    (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穀五十石,付還上年包辦漢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為止。七年以後,照數提充公用。此外尚餘穀石,並准該頭目開銷一切公費。理合登明。)

   錫口社通、土口糧租穀項下

    舊 管

  一、年額應收大租穀三百六十七石七斗九升。

    新 收

  一、收光緒□□年分租穀三百六十七石七十九升;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穀一百四十七石一斗一升六合外,實收穀一百二十石零六斗七升四合。

    開 除

  一、除番頭目辛金穀六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穀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穀一十石。

  一、除屯丁二十名每名口糧穀二石五斗,共穀五十石。

  一、除公館費改作雜用穀二十石。

  一、除中元並二、八兩月神福祭費穀二十石。

KR8a0199_005-137

    (前件原冊分款開支穀四十八石,殊屬浮多;相應核減,併款支穀前數。理合登明。)

  --共除穀一百七十石。

    實 在

  一、應存穀五十石六斗七升四合。

    (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穀四十四石,付還上年包辦漢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為止。以後,照數提充公用。此外尚餘穀石,並准該頭目開銷一切公費。理合登明。)

    應裁一款

  一、各莊演戲捐緣穀一十五石。

    (前件應行裁冊。理合登明。)

   霄裏社通、土口糧租穀項下

    舊 管

  一、年額應收大租穀三百二十石零四斗一升三合。

    新 收

KR8a0199_005-138

  一、收光緒□□年分租穀三百二十石零四斗一升三合;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穀一百二十八石一斗六升五合外,實收穀一百九十二石二斗四升八合。

    開 除

  一、除番頭目辛金穀五十石。

  一、除屯丁二十名每名口糧穀三石,共穀六十石。

  一、除二月初二、十二月十六眾番走田及福德祀費共穀三十石。

  一、除雜項費用穀一十石。

  一、除七月十五、二十九、中秋各節神福祭費穀三十石。

    (前件查原冊分作三款,共開支穀一百二十石,殊屬浮多;相應核減,併款准支穀前數。理合登明。)

  --共除穀一百七十石。

    實 在

  一、應存穀二十二石二斗四升八合。

    <font size=-1 color=#5b0012>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穀二十石,付還上年包辦漢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為

KR8a0199_005-139

止。七年以後,照數提充公用。此外尚餘穀石,並准該頭目開銷一切公費。理合登明。</font>

    應裁各款

  一、鹿廳年完社費穀三十石。

  一、各莊演戲費穀二十石。

    (前二件均應裁冊。理合登明。)

  一、淡縣年完番丁銀一十二元。

    (前件應裁緣由,已於首社條下聲敘。理合登明。)

   擺接社通、土口糧租穀項下

    舊 管

  一、年額收大租穀八百九十一石四斗五升六合。

  又,應收租銀一百六十五元八角三辦、又銀二十四兩五錢六分,一四伸番三十四元三角八辦;共銀二百零零二角一辦。

    新 收

  一、收光緒□□年分租穀八百九十一石四斗五升六合;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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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百五十六石五斗八升二合外,實收穀五百三十四石八斗七升四合。

  又,收租銀二百元零零二角一辦;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銀八十元零八辦外,實收銀一百二十元零一角三辦,折穀一百二十石零一斗三升。

  --共收穀六百五十五石零零四合。

    開 除

  一、除番頭目辛金穀一百石。

  一、除屯目辛金穀一十二石。

  一、除甲首辛金穀一十二石。

  一、除屯丁一十九名每名口糧穀一十三石,共穀二百四十七石。

  一、除雜項費用穀三十石。

  一、除赶租工食穀一十石。

  一、除上、中、下元神福祭費穀一十二石。

    (前件原冊開支穀五十四石,殊屬浮多;相應核減,准支穀前數。理合登明。)

  一、除枋橋大觀社膏伙穀一百石。

  一、除生員潘相逢育才穀三十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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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除穀五百五十五石。

    實 在

  一、應存穀一百零二石零零四合。

    (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穀九十石,付還上年包辦漢人之大觀社收作原本,限付七年為止。七年以後,照數提充公用。此外尚餘穀石,並准該頭目開銷一切公費。理合登明。)

    應裁各款

  一、隘丁粟赤欠下坡塘大墓公穀三十石。

  一、各莊捐緣銀一十四元。

  一、鹿廳年貼社費銀六十二元。

  一、鹿廳草票冊費銀一十六元。

  一、鹿廳點卯費銀四十八元。

  一、土目往鹿港快差帶戳共費銀一十二元。

  一、淡縣皂費銀三十元。

  一、淡縣倉塾舖司貼銀一十二元。

  一、淡縣形杖板費銀四元。

KR8a0199_005-142

  一、淡縣屯差辛勞銀一十二元。

  一、淡縣差帶草粟牛兔費銀一十二元。

    (前十一件均應裁冊。理合登明。)

  一、淡縣完繳屯租公項銀一百零八元。

  一、淡縣完繳番丁銀一十八元。

    (前二件本應開支之款,今因清丈改章,應完錢糧改歸小租戶完納,於以議裁。理合登明。)

   龜崙社通、土口糧租穀項下

    舊 管

  一、年額應收大租穀一千一百二十石零四斗七升六合。

  又,應收社課穀一百五十二石。

  又,應收山租銀四十二元八角八辦。

    新 收

  一、收光緒□□年分租穀一千一百二十石零四斗七升六合;內除貼小租戶四成完糧穀四百四十八石一斗九升外,實收穀六百七十二石二斗八升六合。

KR8a0199_005-143

  又,收社課穀一百五十二石;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穀六十石零八斗外,實收穀九十一石二斗。

  又,收山租銀四十二元八角八辦,折穀四十二石八斗八升。

  --共收穀八百零六石三斗六升六合。

    開 除

  一、除番頭目辛金穀八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穀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穀一十石。

  一、除赶租工食穀一十石。

    (前件原冊開支銀二十元,未免浮多;相應核減,准支穀前數。理合登明。)

  一、除屯丁二十六名每名口糧穀二十四石,共六百二十四石。

    (前件原冊每名開支穀二十九石二斗,本應照給。因所收額租除貼小租戶完糧外,不敷開銷;是以每名酌減穀五石二斗,准支穀前數。理合登明。)

  一、除延師教讀束金穀四十石。

  一、除雜項費用穀二十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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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件查原冊開支本社、公館兩處神位油香,春秋祭祀、普施共穀三十石,相應改作雜費開支穀前數。理合登明。)

  一、除中元、中秋各節神福祭費穀一十二石。

  --共除穀八百零六石。

    實 在

  一、應存穀三斗六升六合。

    (前件存穀無幾,上年包辦漢人原本無可提還;惟查核包辦兼辦別社不少,所有該社原本已於別社內酌量多提以資彌補。理合登明。)

    應裁各款

  一、鹿廳五皂社費銀四十元。

  一、單票差費銀一十元。

  一、淡縣年貼牛兔銀四元。

  一、各莊捐緣銀九元。

  一、眾屯丁中元祭祖穀銀一十五元。

  一、壽山巖七月十六日當主普施穀三十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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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九月演戲費銀二十元。

    (前七件均應裁冊。理合登明。)

  一、淡縣完繳番丁銀一十元。

    (前件應裁緣由,已於首社條下聲敘。理合登明。)

   里族社通、土口糧租穀項下

    舊 管

  一、年額應收大租穀三百五十四石一斗一升。

  又,應收社課穀一百零七石九斗七升。

    (前件據新充番頭目造送冊內聲登:典出林成祖戶租穀五十石。理合登明。)

    新 收

  一、收光緒□□年分租穀三百五十四石一斗一升;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穀一百四十一石六斗四升四合外,實收穀二百一十二石四斗六升六合。

  又,收社課穀一百零七石九斗四升,內除典出林成祖戶租穀五十石外,應收穀五十七石九斗四升;再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穀二十三石一斗七升六合外,實收穀三十四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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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斗六升四合。

  --共收穀二百四十七石二斗三升。

    開 除

  一、除番頭目辛金穀七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穀一十二石。

  一、除甲首辛金穀一十二石。

  一、除屯丁一十四名每名口糧穀二石,共穀二十八石。

  一、除管事收租工食穀二十石。

  一、除公館費改作雜用穀二十石。

  一、除本社番耆閩永元、閩西發養贍穀二十石。

  --共除穀一百九十二石。

    實 在

  一、應存穀五十五石二斗三升。

    <font size=-1 color=#5b0012>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穀四十五石,付還上年包辦漢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

KR8a0199_005-147

為止。七年以後,照數提充公用。此外尚餘穀石,並准該頭目開銷一切公費。理合登明。</font>

    應裁一款

  一、淡縣年完屯租穀三十九石三斗九升九合一勺。

    (前件本應開支之款;今因清丈改章,錢糧改歸小租戶完納,是以議裁。理合登明。)

   塔塔攸社通、土口糧租穀項下

    舊 管

  一、年額應收大租穀四百零八石三斗三升七合。

    新 收

  一、收光緒□□年分租穀四百零八石五斗三升七合;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穀一百六十三石四斗一升五合外,實收穀二百四十五石一斗二升二合。

    開 除

  一、除番頭目辛金穀五十石。

  一、除屯目辛金穀一十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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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除甲首辛金穀一十石。

  一、除屯丁一十六名每名口糧穀五石三斗,共穀八十四石八斗。

  一、除公館費改作雜用穀二十石。

  一、除潘遠生功勞穀一十石。

  一、除番耆潘水成、潘漳益養贍穀一十二石。

  一、除中元、中秋神福祭費穀一十二石。

    (前件原冊開支穀一十六石;相應核減,准支穀前數。理合登明。)

  --共除穀二百零八石八斗。

    實 在

  一、應存穀六十六石三斗二升二合。

    (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穀三十石,付還上年包辦漢人收作原本,限七年為止。以後,照數提充公用。此外尚餘穀石,並准該頭目開銷公費。理合登明。)

    應裁各款

  一、小差七名口糧穀一十九石六斗。

KR8a0199_005-149

  一、鹿廳年貼社費穀五十石。

  一、各莊捐緣穀八石。

    (前三件均應裁冊。理合登明。)

   內北投社通、土口糧租穀項下

    舊 管

  一、年額應收大租穀七百零二石七斗七升。

    (前件係紳冊開報之數。新充番頭目冊造穀五百六十九石一斗八升,計少穀一百三十三石五斗九升。今以紳冊數目為準。理合登明。)

    新 收

  一、收光緒□□年分租穀七百零二石七斗七升;內除貼給小租戶四成完糧穀二百八十一石一斗零八合外,實收穀四百二十一石六斗六升二合。

    開 除

  一、除番頭目辛金穀一百石。

KR8a0199_005-150

  一、除屯目辛金穀一十石。

  一、除甲首辛金穀一十石。

  一、除番丁五十八名每名口糧穀二石六斗,共穀一百五十石零八斗。

  一、除公館費改作雜用穀三十石。

    (前件原冊開支館費穀四十石,未免浮多;相應改作雜用,准支穀前數。理合登明。)

  一、除中元、中秋各節神福祭費穀一十二石。

    (前件原冊開支四十石;相應核減,准支穀前數。理合登明。)

    實 在

  一、應存穀一百零八石八斗六升二合。

    (前件准該頭目自光緒十四年起每年提出穀八十五石,付還上年包辦漢人收作原本,限付七年為止。七年以後,照數提充公用。此外尚餘穀石,並准該頭目開銷一切公費。理合登明。)

   應裁各款

  一、鹿廳年貼社費穀四十石。

  一、鹿廳點卯費穀四十石。

KR8a0199_005-151

  一、各莊捐緣並單票牛兔穀一十二石。

  一、本社各處神福費穀一十石。

    (前件均應裁冊。理合登明。)

  一、淡縣年完番丁穀一十五石。

   (前件應裁緣由,已於首社條下聲敘。理合登明。)

  光緒十四年五月□□日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