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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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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弁 言

  這部「福建省例」原只稱做「省例」,「福建」二字是我們加上去的。本書內容,多係辦理福建全省各項政務的章程條例,所以稱做「省例」。每一樁事,在立下章則或規定辦法之後,就成為例案;隨時由藩臺衙門刊刷若干份,發交各級機關,以便當時或日後遵照辦理。歲月久了,例案太多,又不得不按其性質加以分類,刊刻成書,以便檢閱。所以本書計分公式、倉庫、錢糧、奏銷、交代、稅課、解支、俸祿、養廉、捐款、平糶、社倉、戶口、田宅、勸墾、當稅、卹賞、兵餉、科場、鹽政、錢法、鐵政、船政、海防、修造、郵政、刑政、捐輸、差務、銓政、徵收、緝匪、雜例等三十三類。每類所列例案,多的有一百二十一件、少的只有兩件,都是依照年代先後排列的。全書總共載了四百八十四件,年代早的是乾隆十七年(一七五二)、晚的是同治十一年(一八七二)。書前雖無序文、凡例和刊刻年月,但可推知這部「省例」大約是在同治十二、三年間編刻成書的。在此以前,可能已經彙刻過幾次,這部書也許是最後的一個彙刻本。

  在全書四百八十四個例案裏,有些是純粹關於臺灣的:如倉庫例中的「配送臺穀條款章程」、兵餉例中的「領運臺餉限期」、「戍臺新舊兵丁住支餉項」、「臺灣各營請領一切銀兩概由臺府核明蓋印赴司請領」、「整頓臺灣餉項則例」、船政例中的「澎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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添復尖艚船」、刑政例中的「臺屬案件摘提緊要證佐隨招呈解」、差務例中的「勦辦臺匪備應章程」以及徵收例中的「臺灣二麥並早稻收成分數飭令預期馳報」之類。我們原想把這類案件選錄出來,編成一本「臺灣例案」,以供研究臺灣史者的參考。繼而覺得這部書中大多數的案件都是關於「通省」或「各屬」的,當時臺灣既為福建省的一府,當然也得遵照這些一般性的則例來辦理一切事宜。因此,我們決定保存原書本來的面目,不再加以割裂;雖然其中也有少數案件全與臺灣無涉。

  本書所載的案件,不僅是章則條款,也有些告示和禁令,並且把關於每一例案如何構成的原始文件都原原本本的全部錄出。所以這部書與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刊印的「明清史料」性質相似,都有原始資料的價值;並且這種全屬地方性的檔案能保存到現在的還不很多,就更覺其可貴。因為這些檔案不僅提供了從乾隆十七年到同治十一年一百二十年間關於福建省的政治、經濟史料,還提供了不少的社會史料。

  本書刑政例中有許多嚴禁的事項,如淫詞小說、信奉邪教、賭博、鬧喪、械鬥、健訟、擲石卜兆、私開媒館、移屍詐財、服毒圖賴、乘危搶奪、謀穴盜葬、尼僧受徒賣姦、士民錮婢奸媒開館、貧民賣妻棍徒橫分財禮以及戶口例中禁收幼尼、田宅例中嚴禁爭墳、卹賞例中嚴禁溺女、雜例中禁止迎神賽會之類,都能反映其時閩中的種種社會風習。尤其令人驚異的,莫過於雜例中的禁止殉烈。據乾隆二十四年四月福建巡撫部院諭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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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殉烈的文告裏說:

    『閩省有等殘忍之徒,或慕殉節虛名、或利寡婦所有(當婦女不幸夫亡之日),不但不安撫以全其生,反慫恿以速其死;甚或假大義以相責,又或藉無倚以迫脅。婦女知識短淺,昏迷之際,惶惑無措;而喪心病狂之徒,輒為之搭臺設祭,並備鼓吹輿從,令本婦盛服登臺,親戚族黨皆羅拜活祭,扶掖投繯。此時本婦迫於眾論,雖欲不死,不可得矣。似此忍心害理,外假殉節之說、陰圖財產之私,迫脅寡婦立致戕生,情固同於威逼,事實等於謀財』。

按照各地傳統的習俗,節婦、烈女原為社會所尊崇;然竟釀成如此可怕的流弊,無怪地方政府要出示嚴加禁止了。像這樣的事例,當然也是社會史料之一。

  原書是國立臺灣大學戴炎輝教授所珍藏、承他慨允借給我們抄錄付印,使治歷史的學人獲得不少珍貴的資料,這是值得感謝的。原書分類未盡妥當,我們只把原來排在郵政例和刑政例之間的雜例移置全書之末,其餘概仍其舊,未加更動。原書刻工甚陋,錯字頗多,凡是看得出來的都在標點時順便校正了。(百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