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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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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一)

嘉慶及道光前期有關臺灣外交史料

   福建巡撫張師誠奏撫卹日本琉球遭風難夷摺(嘉慶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福建巡撫臣張師誠跪奏:為日本、琉球等國遭風難夷漂至臺灣,護送來省,照例撫卹,分別辦理;恭摺奏聞,仰祈聖鑒事。

  竊據署廈防同知英泰詳報:准臺灣府移送日本國遭風難夷源吾郎等二十三名、又淡水同知送到琉球國難夷三名,配舡載到廈等情。經臣批司轉飭護送到省譯訊供情,照例辦理去後。

  茲據署福建布政使司事按察使慶保呈詳:『據署福州府知府朱桓詳:「據署閩縣知縣言尚焜會同署福防同知張均詳報:日本難夷言語不通,惟有源吾郎一名尚悉漢字。訊據供稱:現年三十八歲,是日本武秀才,姓山下、名源吾郎。在薩州地方領國王姓松平名薩摩守牌照,運糧米一千八百石到大屋補用,於卯年十二月初六日出帆,水手二十三人;十一日在日洲洋面遭風,舡隻打破,駕坐朽板、撈得食米,隨風漂流。辰年三月初十日漂到四匏鑾地方,遇著日本番人名文助,先曾遭風到彼素年,知該處近在中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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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界;伊等即同文助一共二十四人,仍坐朽板駕駛。三月二十九日,至臺灣枋寮地方登岸;即經鳳山縣知縣程文炘查訊,該難番能識漢字,自行繕供,繳驗執照。該縣即會營派撥兵役送府,內除難夷那山次郎一名在臺灣病故外,其源吾郎等二十三名經署臺灣府知府鄒翰飭委試用未入流徐文尉並移營派委外委張攀桂督率兵役配舡送至廈門,轉送到省。又復譯訊先到四匏鑾地方之難番文助,現年五十一歲,係日年國箱館地方人。戌年十一月駕自己空舡一隻,舡上水手八人,要往武差國江戶城亢地方裝貨回國,領有箱館牌照;在洋遭風,亥年正月二十八日漂到臺灣四匏鑾地方。因舡打破,只得上岸;水土不服,病死八人。只剩文助一人,至該處燒鹽,與番人換芋子度日。住得數年,知該處近在中國,因無便舡未能回國;於本年三月初十日適遇源吾郎等遭風漂到,附搭杉板駛至臺灣,一同送至內地,各求送回本國。又據譯訊得琉球國難夷金城,年四十五歲;三里,年二十五歲;宮平,年二十歲:均係琉球國人。平日釣魚營生,嘉慶十三年三月初一日在琉球絲滿地方開舡,在洋遭風;四月十五日,連舡漂至臺灣北路不識地名洋面。所有釣魚原舡業已損壞,不堪駕駛。經淡水同知翟淦送府,委員配舡到廈轉送到省譯訊,俱請送回本國」』。並據鳳山縣知縣程文炘詳報:『四匏鑾洋面,乃臺灣山後生番地界。前此日本難夷舡隻漂流彼處,一切情形無從查報各等情到臣。

  據此,臣查乾隆四十四年間,有日本國難番漢昭祿等遭風來閩,因閩省向無往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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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舡隻;當經照例安頓,每番人一名日給米一升、鹽菜錢十文,飭令地方官妥為安頓;咨送浙江乍浦,遇有東洋便舡遣令回國。事竣,造冊報銷;曾經奏明辦理有案。今該番人遭風漂至臺灣山後番地,駛至枋寮登岸,委無別情。隨帶長短刀四把,斧四把、剃刀五把,據供該國人喜帶刀子,長刀掛身,短刀插腰;斧子係劈柴所用,剃刀是眾公用等語。另有番書三本,經臣弔閱,破爛不全,字體亦難辦認;據供係該國曲本。其餘只有零星食物數種,並無違禁物件。經臣會同督臣阿林保飭令地方官另覓公所妥為安頓,照例給予鹽菜、口糧,並派撥文武員弁管帶兵役常川照料,甚為安靜。現在循照舊案,遴委妥幹員弁由陸路送至浙江交收;一面咨移浙江撫臣阮元轉行乍浦同知:遇有往返東洋舡隻,遣送回國,照例辦理。其琉球難夷金城等,亦照向例撫卹;俟有該國來閩便舡附搭回國,以仰副我皇上懷柔遠人之意。

  除咨移戶、禮二部並浙江撫臣查照辦理外,臣謹會同閩浙總督臣阿林保恭摺具奏,伏祈皇上睿鑒。謹奏。

  嘉慶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

  嘉慶十三年七月二十八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見「清嘉慶朝外交史料」第二冊二二頁~二三頁。)

   閩浙總督方維甸奏撫卹日本國遭風難番擢(嘉慶十五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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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閩浙總督臣方維甸跪奏:為日本國遭風難番漂至臺灣,循例撫卹恭摺具奏事。

  據彰化縣知縣陳國麟稟報:『本年三月十四日,有日本國船一隻隨風漂至該縣所屬塭仔寮海邊鐵板沙汕上撞破,難番十四名鳧水登岸。該縣親往查驗,夷船桅折柁失、船身破壞,並無執照、貨物,亦無器械及違禁之物。將該難番等帶送前來,照例給與口糧、鹽菜,妥為撫卹』。臣傳該番役等詢問,語言不通。又無通事,惟內有水手善藏新助二名粗識漢字,當令自書各名,並寫出漂到臺灣原委;文義不甚明晰,且多別字。約略大意:伊等係日本國椅津人在大阪鄉西橫堀居住;不知該國長名字,只知管事偽大將軍名喚與覺。船主名吉左衛門,未經出洋。現係管船商人三次良一名、水手善藏十三名,共十四名;於上年十月十六日駕船往該國武藏江戶地方置貨貿易,置得苧麻、藥材、葉、桿、鹹魚、紙張、蒸籠圈等物,於今年二月二十一日開船駛回。至志洲大王崎洋面,距椅津尚遠;陡遇暴風飄到不知名洋面,大桅折壞、柁又損失,隨風飄流,貨物拋去大半。於三月十四日撞擱海邊沙上,船身破壞;伊等登岸得生等情。臣隨諭以大皇帝撫馭萬國,恩德如天;凡有外國民人漂至天朝地方,無不優加撫恤。今爾等遭風飄流,船隻損壞,極為可憫!仰體大皇帝懷柔遠人之意,從優賞恤;即奏明令爾等附便船回國。令委員寫明給看,善藏等閱看後,轉向眾番告知;眾番等伏地,恭謹叩謝天恩,情形極為欣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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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臣查乾隆四十四年日本國人漢昭祿遭風至閩、嘉慶十三年日本國人源吾郎等飄至鳳山,均因閩省商船向不赴日本貿易,咨送浙江乍浦遇有往販東洋便船遣令回國。今日本遭風難番三次良等十四名船已損壞,應委員護送內渡,仍由內地委員照例送至浙江乍浦,附搭便船回國。

  除移咨撫臣張師誠,蔣攸銛並咨明戶部、禮部外,謹將撫恤難番、照例辦理緣由,恭摺具奏;並繕各番名單,恭呈御覽。伏乞皇上睿鑒。謹奏。

  (附件原缺)。嘉慶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嘉慶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閩浙總督方維甸奏撫卹琉球遭風難番片(嘉慶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再,據淡防朱潮稟報:『四月初三日,有琉球船一隻遭風漂至大雞籠深澳地方,桅柁俱無,船身損壞;船內九人,馬一匹、粟穀五十四包,經澳甲等救護上岸。該同知親往勘查詢問,語言不通;內惟有李喜清一名粗識漢字,令其自書:伊等九人是琉球國那霸人,駕船一隻裝粟穀五百餘包赴該國王處交納租賦;並帶馬匹糧。正月二十二日開船,行抵宮左府地方;三月二十二日由宮左府開船,在洋遭風,桅柁刮斷,將粟穀拋棄,只剩粟穀五十四包、落花生一包、小豆二包、紅馬一匹。四月初三日漂到大雞籠,蒙救得生』等情。臣查琉球距閩較日本為近,向來該國漂至臺灣船隻,俱由福州回國。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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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照例撫卹、支給口糧,將破船粟穀,馬匹變價給領;委員將難番李喜清等護送至省,附搭便船回國。

  除咨明撫臣張師誠並循例咨部外,理合附片一併具奏;並繕名單,恭呈御覽。謹奏

  (附件原缺)。嘉慶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嘉慶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奉硃批:『覽。欽此』。

   閩浙總督方維甸奏查辦搶掠日本難番貨物之匪徒摺(嘉慶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閩浙總督臣方維甸跪奏:為查出搶掠難番貨物匪徒,嚴辦示懲;恭摺奏聞事。

  據署彰化縣知縣陳國麟稟報:『日本國番民三次良等船隻,於三月十四日漂至彰化縣塭仔寮海邊擱沙撞破,查無貨物』。臣思三次良等駕船貿易洋面遇風,雖據稱漂流多日,桅柁損壞、貨物拋失大半,然船未沉溺,到此始行撞破,應有餘貨存留;何以竟無一物!當飭該縣訪查。

  旋據面稟:『夷船尚有存剩貨物,被沿海匪徒搶掠』等語。復委員向該番等詢問,據寫供詞稱:有海邊百姓駕小船趕到伊等破船上,將存剩貨物全行搶去;其時伊等已鳧水上岸是實。並開出貨物單,係葉、苧麻、桿、藥材、鹹魚、紙張、蒸籠圈等物。臣查臺灣沿海匪徒,凡遇商船遭風撞壞,即乘危急之時搶奪貨物,連船板亦悉拆去,並不救溺水之人;惡習最為可恨!今外夷遭風船壞,膽敢搶掠一空,更非內地商船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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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應嚴拏究辦。隨飭該署縣陳國麟會營查拏,追起原贓。茲拏獲首犯陳鳳、從犯林章、蔡接、李帶、李拂,據臺灣府知府汪楠勘擬解審前來。臣親提詢問:緣陳鳳原籍同安縣,寄居彰化,捕魚為生。嘉慶十五年三月十四日,日本國番民三次良等販貨船隻遭風漂至該縣屬塭仔寮海邊擱沙撞破,三次良等鳧水登岸;陳鳳瞥見,起意搶奪。糾邀現獲之林章、蔡接、李帶、李拂、在逃之陳雪、楊棟、蔡梅、蔡秦、蔡抗、王發、魏周、陳、蔡交同夥十四人,陳鳳看管魚寮並未同行,林章等十三人徒手分駕漁船二隻,趕上三次良破船,搶得葉、苧麻、桿並茯苓等藥味以及船上各貨,回至陳鳳寮內。先將葉六綑、茯苓二簍變賣得價銀一十兩,同其餘贓物,陳鳳分得三股、林章等十三人分得七股而散。各犯供認前情不諱,詰無另有搶劫別案。據估原贓,值銀二百六十一兩零。查乾隆五十三年奏准定例:臺灣搶案最多,不可不嚴加懲儆。嗣後聚至十人以上及雖不滿十人但徑執持器械肆掠者,為首之犯照糧船水手搶奪以強盜例治罪,為從各犯發往新疆給種地兵丁為奴。又律載:強盜已行,但得財者斬。又例載:臺灣盜劫之案罪應斬決者,照江洋大盜例斬決梟示各等語。此案陳鳳聚眾十四人搶奪遭風夷船貨物,贓逾滿貫,實屬強橫。該犯雖未同行,而起意為首,分得多贓;仍應照為首科斷。陳鳳一犯,應請照臺灣搶奪聚至十人以上肆掠者為首之犯照糧船水手搶奪之強盜例治罪、強盜已行但得財者斬律,應擬斬立決。該犯明知夷船遭風,糾約多人肆掠,情罪較重;未便稽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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臣於審明後,即恭請王命,飭委寧福道馮鞶、署北路協副將英林將該犯陳鳳綁赴市曹處斬,仍傳首犯事地方示眾以昭炯戒。林章、蔡接、李帶、李拂四犯,均請照臺灣搶奪聚至十人以上為從例,發往新疆給種地兵丁為奴,照例刺字。失察之保甲,飭縣查拘,照例發落。買贓之不識姓名人,免其查究。已起原贓並衝破夷船估變價銀一百七十二兩零,同賊犯已經變賣及未起原贓共估值銀一百二十五兩零,著落地方官先行照數賠出,一併交還三次良等具領;賊船變價充公。嚴拏逸犯陳雪等,獲日另結。並將拏獲各犯正法等緣由,諭令該番民等知悉;該番民等咸以天朝法度森嚴,極為感激畏服。

  除錄供單、贓冊咨部外,所有查出搶掠難番貨物、拏獲懲辦緣由,謹恭摺奏聞,伏乞皇上睿鑒。謹奏。

  嘉慶十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嘉慶十五年五月二十八日,奉硃批:『所辦甚是,依議。刑部知道。欽此』。

          (--以上見「清嘉慶朝外交史料」第三冊二九~三一頁。)

   閩浙總督方維甸奏日本國難番附搭辦銅商船回國摺(嘉慶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臣方維甸跪奏:為日本國難番附載辦銅商船回國,恭摺奏聞事。

  竊臣前在臺灣時,有日本國難番三次良等十四名遭風漂至彰化縣地方,經臣循例撫卹,奏明委員護送到浙,附搭便船回國。又江蘇撫臣章昫具奏:日本國難番貞次郎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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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名遭風漂收江蘇海門廳地方,委員護送到浙;均經前撫臣蔣攸銛委員送交乍浦嘉防同知、平湖縣照例撫卹,附搭商船回國。茲據署藩司陳觀詳:『據該廳、縣稟報:現有前往日本辦銅商船出洋,所有日本難番三次良等十四名附載船戶萬永泰、范三錫船內,貞次郎等二十六名附載船戶金恒順、金源寶船內,均給予船價、口糧,於嘉慶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六、八兩日開行』等情;臣覆查無異。除咨部外,理合恭摺奏聞,伏乞皇上睿鑒。謹奏。

  嘉慶十五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嘉慶十六年正月十八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見嘉慶朝「清代外交史料」第三冊三四~三五頁。)

   閩浙總督趙慎畛等奏參防範夷船不嚴之游擊張朝發摺(道光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閩浙總督臣趙慎畛跪奏:為特參防範夷船不嚴之游擊,請旨降補守備,以重海洋事。

  竊照閩省向惟琉球國船隻,准其由洋往來;此外,咭唎、日本、朝鮮、花旗、呂宋等國間有遭風漂收閩洋,即譯訊供情,或係難夷應行撫卹,或係貨船准令貿易,歷經奏明分別辦理有案。

  本年春夏之間,准據水師提督來函及各屬稟報:有夾板夷船三隻在金門、銅山、南澳一帶洋面寄椗,兵船向其查詢,言語不通;惟據該夷人以手指天,呈出損壞蓬索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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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係遭風漂至。並見其卸下桅索,在船修理等語。臣當即咨會提臣許松年並通飭在洋舟師嚴行驅逐,無任逗留滋事;復飭浙省師船一體防堵及兩省沿海文武加意巡察,毋許奸民私與交接買賣違禁貨物及接濟淡水風物去後。嗣據報稱:僅有夷船兩隻。續又據報:僅有夷船一隻:因內地查逐嚴緊,潛赴臺灣。旋又駛回內地,或向南開往粵洋,瞭望不見;而或遲數日、或十日,該船復又駛至。兵船問查,總似在洋被風漂回光景。臣查該夷船在洋游奕,驅去復來,必有夾帶違禁貨物私圖銷售,或冀購內地例禁物件。若無奸民勾結,該夷人斷不能自行買賣。復經諄飭臺、內水陸文武並遴委幹員嚴密訪拏、認真防守,切勿稍任偷漏。並准兩廣督臣阮元咨開:『此項夷船係由小呂宋等國駛來,希冀販售鴉片;業經通飭查禁』等情。粵東向有各國夷船來洋貿易,情弊自所深知。臣准咨後,復又轉行各屬加緊巡防。

  閩省內地各洋,自七月初間該夷船開去後,並未復回。而臺灣於七月內,因有夷船一隻寄泊八尺門洋面,撫臣孫爾準在臺灣飭委署艋舺營游擊張朝發前往驅逐;駛去旬餘,又於閏七月初三日該夷船仍以遭風損壞復回火號洋逗延月餘之久,始行開去。該員張朝發猶以「日逐催開,奈陰雨纏綿,開而復收,已非一次」等語,支吾具稟。現據臺、內各屬查報,俱無夷船在洋,自係實已返棹。但事關交涉外夷,該員既奉撫臣在臺專委防範,又經臣節次嚴催,雖夷性不馴。猝難理喻,而該員並不設法驅回,實屬泄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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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應即予斥革,以示懲儆。惟該員平素緝捕尚屬勤奮,曾經獲盜多名,著有勞績;且於水務最為熟諳。合無仰懇皇上天恩,俯念水師人材難得,現署艋舺營游擊准升臺灣水師中營游擊張朝發降為守備,留於閩省;俟有相當缺出,酌量補用,以觀後效。臣現已飭查在洋舟師及守口員弁是否得規徇縱?並沿海奸民有無交通私售禁物?俟訪查確實,再行嚴參究辦,斷不稍為姑息容隱也。謹會同水師提督臣許松年恭摺具奏,伏乞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道光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道光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奉硃批:『另有旨。欽此』。

   防範夷船不嚴之遊擊張朝發降為守備上諭(道光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道光四年十月二十七日,內閣奉上諭:

  趙慎畛奏參「防範夷船不嚴之遊擊,請降補守備」一摺,閩洋來有夷船寄椗,必係希圖販售違禁貨物。經該督飭屬巡防內地各洋,業將夷船驅回;惟臺灣寄泊一隻,值該撫孫爾準在臺飭委署艦舺營遊擊、現升臺灣水師中營遊擊張朝發前往驅逐,該夷船藉稱遭風損壞,駛去復回,逗留月餘之久,始行開去。該遊擊張朝發猶以被雨所阻具稟支吾,實屬玩視;即予以斥革,亦屬咎所應得。姑念其熟諳水務,平日緝捕尚屬勤奮;著加恩降為守備,留於閩省俟有相當缺出,酌量補用,以觀後效。仍著該督飭查在洋舟師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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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口員弁如有得規徇縱並沿海奸民有交通私售禁物情弊,即據實嚴參究辦。該部知道。欽此』。

             (--以上見「清道光朝外交史料」第二冊五~六頁。)

   福建巡撫孫爾準奏日本遭風難夷附搭船來閩循例撫卹送至浙江遣發回國摺(道光

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福建巡撫臣孫爾準跪奏:為販洋商船搭載日本國難夷回閩,循例撫卹,送至浙江省遣發回國;恭摺奏聞,仰祈聖鑒事。

  竊查本年八月初九日據廈防同知陞寶詳:准澎湖通判蔣鏞移稱:六月十七日,據閩縣船戶金福全船內出海吳大發呈報該船由呂宋國口一咾夷港裝貨,回櫂遭風,收泊澎湖媽宮口;稟請查驗。隨會營親詣該船,驗係由廈防廳會同閩海關給發護照,前往呂宋國口一咾貿易;內夷人七名,據出海吳大發供係日本難夷,經口一咾番官給與船價,託令搭至內地轉回本國。該難夷內有略識漢字者,自寫七人姓名;並懇請遣發回國等情。相應將該難夷七名,派撥兵役移送查收訊辦。經該廳陞寶訊據該難夷自寫親供,與澎湖廳來文無異。委員護送來省,經臣批司飭發福防同知督同閩、侯二縣譯訊供情詳辦去後。

  茲據藩司惠顯、臬司魏元烺會詳:『據署福防同知張騰督同署閩縣陸我嵩、侯官縣袁鴻詳稱:閩省並無通曉日本國夷語之人;惟該難夷內有略識漢字者,遂令書寫口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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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稱一名清祐,年三十三歲;一名蒼松,年三十八歲;一名喜太,年二十四歲;一名營祐,年二十二歲;一名未祉,年二十五歲;一名長吉,年三十五歲;一名雨錫松,年二十七歲:俱日本國奧州人,在黑澤屋六之助船上,往本國武州生理。同船十二人在奧州載米、豆、布、魚往武州生理,因遇颶風漂至呂宋國口一咾地方,船隻擊碎;經口一咾番官撈救得生。歷今五載,困苦萬狀,船夥內平之烝、久兵衛、人助、伊勢作、右衛門等五名,先後身故;屢次求番官資送回國,總未遇有便船可以附載。今年有廈門金福全商船到彼生理,番官將我等送到船上搭至內地轉回本國。詢其既經該國番官代搭船隻附送內地,何以並無該國執照呈驗?又據寫夷人不知定例,是以未有執照等語。又訊據出海吳大發供稱:於上年請有護照,赴呂宋國口一咾貿易;回櫂之時,有日本國難夷七人,經該處夷官給與船價番銀六十圓,囑其搭至內地轉遣回國。緣向來商船往外夷貿易,止在內地地方官衙門呈請給照;回櫂進口之時,即照將原照呈繳掛驗。此次因見該難夷等飄泊無歸,苦求攜帶,是以搭載回閩;已於到口時,照向例呈報等語。請將該難夷等照例遣回國』等情前來。臣查日本國難夷清祐等,既據該廳訊明實因在洋遭風漂至呂宋國口一咾地方,經該國夷官搭載金福全商船到閩,自應照例撫卹,給予口糧。惟閩省並無該國貿易船隻可以附搭回國,查日本與浙江相近,向來日本國難夷到閩,俱送往浙江省附搭往販東洋船隻配載回國;應將該難夷清祐等七名派撥員弁兵役由陸路逐程獲送至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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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省交收,遇有乍浦往販東洋船隻,附搭回國。一面移行經過各營、縣護送前進,俾免失所,以仰副聖主懷柔遠人之至意。至出海吳大發附塔難夷清祐等七人回至內地,並未向該夷官取照,實緣商愚不諳定例。且於到口時,業經報明請驗,尚無偷渡情弊;應請免其治罪。

  除咨明戶,禮二部莊咨會浙江撫臣照例辦理遣發回國外,所有撫卹日本國難夷循例辦理緣由,臣謹會同閩浙總督臣趙慎畛恭摺具奏,伏乞皇上聖鑒。謹奏。

  道光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道光五年九月二十九日,奉硃批:『轉行遵照。欽此』。

               (--見「清道光朝外交史料」第二冊八~九頁。)

   浙江巡撫程含章奏護送日本難夷至浦並照例撫卹資遣回國各情形片(道光五年十二

月二十二日)

  再,臣接准福建撫臣來咨:『閩縣船戶金福全由呂宋國回棹,搭載日本難夷清祐等七名至閩,奏明派撥員弁護送赴浙』等因;當即行司轉飭沿途經過各營、縣逐程護送至平湖縣乍浦海口,妥為安頓,照例撫卹;遇有東洋辦銅商船出口,搭載回國去後。茲據平湖縣胡述文詳:『據准前途各縣、營於十月十五日將該難夷清祐等七名隨身衣履木箱護送到浦,當經照例撫卹,賃屋安頓;今有官商王宇安、又額商揚嗣亨前往東洋辦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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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將該難夷清祐等七名分船附載,與船價並口糧鹽菜、銀米,於十一月十八日二十四日出口』等情;由布政司繼昌具詳請奏前來。臣謹附片具奏,伏乞皇上聖鑒。謹奏。

  道光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道光六年正月初九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見道光朝「清代外交史料」第二冊一七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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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 錄(二)

臺灣壯勇拆搶教堂殺死教民案

   英欽差阿禮國請飭臺灣地方官查辦壯勇等擾害教士一案照會(同治七年八月十七

日)

  大英欽差駐劄中華便宜行事大臣阿,為照會事。

  近准臺灣府打鼓地方署領事官詳報,並附馬傳教士稟稿一件。查據詳報內稱:『該處現有壯勇並本地匪民滋擾地方,兼擾害傳教之處更多;該處地方官不但不將滋擾勇匪責懲,即將來遇有此等事故,亦恐不為管理』等情。又據傳教士稟稱:三年前,伊等在臺灣府通商口岸傳教;該教士等不能在城內置買住房,皆係地方官暗中阻撓,後來明有實據。因此,在城外租賃民房居住,與百姓施藥治病。傳教未久,該教士到街行走,該處匪民見即拋石;且告知該房主人:如容傳教人居住,即將房主毆打。該匪民不但時常毀辱,且於各處粘貼字帖,聲稱傳教人專好殺人、刨穵墳墓,房中且藏死尸等語。該教士當即稟請領事官雅勳、行知地方官出示曉諭,戒飭匪民不可似此造言擾害。雖經地方官允准,並未出示。該匪民等仍前滋擾,地方官毫無禁戒。未幾,匪民等竟將禮拜堂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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踏;該處知縣反限傳教士三日內搬離此地,不然不能保護等語。該教士無奈,祗得搬移。然條約內臺灣府乃係應住之地,雖經領事官屢次詳細照會,地方官仍不准搬回居住。傳教士因在打鼓住至年半以後,在鳳山縣埤頭城地方買房建蓋禮拜堂後,未過十餘日,忽有壯勇帶同衙役等用木石將後門撞開,將堂內新做板凳等物搶去。且該壯匪等姓名人人皆知,乃伊等公然白晝搶奪,毫無避諱。經打鼓署領事官雅將該匪等姓名照知地方官,請緝責懲;並未將該壯匪等懲辦,亦未將搶去板凳等物追還。此事絲毫未曾辦理;至本年三月間,更有蹧踏已甚之事。具稟時,此時尚未完結。因三月十九日有傳教華人高長赴禮拜堂,行至埤頭街市,見有一瘋婦並多人,皆聲言如婦係傳教人與伊檳榔茶喫,以致如此。有一壯勇問高長是天主教人否?高長答云:『不是天主教,是耶穌教人』。壯勇一聞此言,遂將高長群毆甚重;高長逃入鄰近房屋,復將高長拉出毆打,搶去衣服,又逃入附近官衙。若非逃入官衙,該壯勇等必將高長毆死。該衙門官員詢問此案,該壯勇供稱:瘋婦係傳教高長與伊食物,令其如此,方易從耶穌之教。而高長與瘋婦並不認識,該瘋婦亦從無到禮拜堂去過。且瘋婦云:『並無可告高長之事』。雖然如此,而該官反將高長收禁。該壯勇等旋持刀械闖入禮拜堂,將住房內什物、書本、鋪蓋、衣箱、藥料、醫病器具等件全行搶去。次日,將房屋拆毀,磚瓦、木料搶劫一空。又將奉耶穌教之華人陳齊家中物件搶去,並將伊妻暨伊兒婦剝去外衣,在街凌辱。又有幫同傳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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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逃跑,該壯勇等追至十里之遠,捉獲一人,毆傷甚重。在埤頭城外居住奉教之人,見有許多官人並匪民等,俱極驚恐;因赴打鼓,意求保護。又於四月十一日,有華人莊清風路過埤頭西北十五里左營地方,遇有多人皆云伊係耶穌教人,常以藥毒人。該莊清風驚避入舉人家內,該舉人情願保護莊清風;眾人不從,竟行闖入,將莊清風拉出,用刀石擊刺致死。雖將該壯勇匪民等姓名報知埤頭城並臺灣府地方官,均未攔阻,究辦治罪。所有欺辱耶穌教人,皆係壯勇、官人率同匪民擾害;因官不責辦,該勇等遇有奉教人,仍前凌辱。至殺害莊清風一節,因官並不緝拏勇匪等人,以至奉教人等在該處居住者不敢出門、逃跑者不敢回家。再,所住房屋均被匪民拆毀,受教等人無處棲止,傳教士一概皆須費資養贍。至高長毫無犯法、亦無人控告,乃監禁至五十日之久;疊經領事官重言照請釋放在案。再,所拆禮拜堂共計工料洋銀三百元、堂內傢具等件共計洋銀四百六十二元,曾經開單將價值若干告知領事官。今復稟請本大臣詳查辦理,並請保護;不然該處地方官以後永不公平辦理。至該處百姓,從無擾害之處;所擾害者,皆係壯勇、匪民等所為。地官既不究辦,顯係縱容凌辱;因此稟請本大臣速為酌辦等語。又據署領事官稟稱:『雖將擾害之壯勇等姓名二十餘名開寫照會地方官,迄今並無拏獲一名。在京王大臣若不嚴飭臺灣地方官認真究辦懲治該勇匪等,並此後遇有干涉傳教無論何事亦不秉公辦理,不特傳教人不得安生,且與該處居住洋人性命亦大有關係』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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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大臣查三年以來,臺灣地方官辦理傳教、受教各事,與條約迥不相符。不但不為保護,且縱容勇匪等任意滋擾,毫不戒飭懲責。且擾害之人,實非該處本地居民,該勇匪等皆係與衙門公人表裏為害。若地方官實意嚴行禁止,過此等匪徒,焉有不重懲之理!似此情形,顯係地方官縱容擾害。雖經領事官勳嘉、雅任屢次咨請認真按約辦理,而地方官毫無舉動。貴親王暨列位大臣若不嚴飭,該處地方官必不秉公辦理,亦必不賠補拆毀房屋、搶去傢具銀兩。至殺死人命,尤屬可惡!況莊清風向係奉公守法之人,毫不為匪。為此照請貴親王嚴飭臺灣地官,務將兇犯拏獲,從嚴懲治;並將拆搶禮拜堂房屋、傢具按價賠補洋銀七百六十二元,仍須將拆屋等匪懲責,幸勿遲延。且尤須嚴飭地方官,此後不可仍前疲玩。為此,即希貴親王查照可也。須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一千八百六十八年十月初二日(戊辰年八月十七日)

   英欽差阿禮國請行知閩浙總督速派大員前往臺灣將擾害教士案辦結照會(同治七

年九月四日)

  大英欽差駐劄中華便宜行事大臣阿,為續行照會事。

  臺灣府傳教士被百姓擾亂一案,近又據臺灣署領事官吉稟稱:『八月初五日照會鳳山縣,於初六日進縣;該縣覆稱斷不接見等語』。並稱『風聞紛紛,傳說於進縣必經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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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路均有百姓攜帶兵器在彼埋伏。後經詳細查訪,果有此事』。本大臣查閱之下,殊為不快。英國商民按照條約在臺灣府地方居住,本係應得之益;而且性命亦關緊要。故本國水師提督現已派令兵船,協同領事官隨時保護本國商民人等性命,並隨時保護該商民等能獲應得之益。再,本任臺灣府領事官郇曾經差往別處辦理事件,現已飭該員迅回本任;即須切懇貴親王火速行知閩浙總督趕緊揀派能事大員前往臺灣府,會同郇領事速將此等繁雜之事查辦清結,以敦和誼,是為至要。為此,照會貴親王查照可也。須至照會者。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一千八百六十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戊辰年九月十四日)。

   英欽差阿禮國照復並未令吉領事在臺灣開仗照會(同治七年十二月十六日)

  大英欽差駐劄中華便宜行事大臣阿,為照覆事。

  同治七年十二月初四日,接准貴親王來文,閱悉一切。案據閩浙總督英、福建巡撫卞所奏各節,本大臣不意現在尚未據有臺灣領事官將一切情形詳細稟報,以便本大臣將一切案情知照貴親王。迄今惟據有吉領事稟報一件,內稱有興泉永道曾憲德渡臺會同該領事會辦,已有議結案件。本年十一月十一日以前案內各情,亦祗略言大概。故現在僅將接閱等情,先行照覆。臺灣案內情形,吉領事曾經稟稱趁便即行稟報,現仍未據詳細稟報;是以不能與貴親王一一辯論。惟僅能知照貴署:本大臣並未令吉領事在該處開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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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倘該領事在該處擅自逞兵,本大臣自應惟該領事是問。至輕動干戈、殺傷性命一節,本大臣亦深為不忍。其確情果與閩浙總督英、福建巡撫卞所奏相同,本大臣亦必將該領事暨洋將責處。其洋將索去之洋銀,除係領事官所取地方官賠補英民虧累之款外,無論稱係賠補經費以及因有別項情節,本大臣必為辦理退還。

  再,該吉署領事官,本大臣令其解任業經兩月;並令本任臺灣領事官郇即行回任,大約現在早經到臺。且並行咨請本國水師提督派令大員總管兵船,前赴臺灣會同郇領事官與地方官將各案妥速辦理。所惜者,惟自京抵臺傳遞來往文件路途遼遠,在路難免耽延,亦不能定傳遞一定時日;而臺灣彼此爭鬥為日甚久,勢必釀為巨案。故本大臣飭令郇領事回任,並咨請水師提督派令大員總管兵船會同郇領事之辦法,以至未能趕及該處滋事之時。至本大臣與貴親王何等相願兩國永敦和好,一切交涉事件何等相願秉公辦理,彼此交相倚賴;乃閩省督、撫以及臺灣地方官不能體察本大臣與貴親王和衷商辦之意,或係明知不欲奉行,故該處難免有此滋事之舉。況英民在臺灣所受冤抑,並非一朝一夕之事;數年之間,多有此等情形。若地方官早經代為伸理,現必無此等爭鬥殺傷巨案。

  所有臺灣地方滋事詳細情形,除俟該處領事官詳報到日再行照會貴親王查照,並按照條約酌辦外,理合先行照覆。須至照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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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

  一千八百六十九年正月二十八日(戊辰年十二月十六日)。

   英欽差阿禮國照復吉領事因臺灣居民擾害英民調取兵船占踞安平之詳細情形照會

(同治八年八月初九日)

  大英欽差駐劄中華便宜行事大臣阿,為照覆事。

  前因臺灣居民擾害英民各案、吉領事官調取兵船等情,於同治七年十二月初四日以及同治八年三月十一日先後准貴親王照會二件,本大臣均已閱悉。茲復據吉領事將占踞安平前後詳細情形稟報前來,閱其所言,甚為懇切;而且除該領事所稟,猶有可證之據。據此,相應詳細照會貴親王查照。

  查彼此欲由京師探聽臺灣案件確實信息,必須耽延時日;於此可見地勢相隔遼遠,路途必多梗塞。是以該處各案未經起事之先,已知必有危險之禍,實係無術將如何辦法及早飭明該處弭患於未萌;而且欲弭患於未萌,不使積累之深至成不測之禍,必須彼此遇事即行迅飭轄下各員遵依劄飭辦理。無奈尤係無術能令傳命如是之速,是以不能約束令其遵照辦理。自起釁以迄於今,數年之間所有不平各案,委係職此之故。前本大臣思及該處情形必致滋事,當經劄飭領事官不必擅動兵船;乃發文在該處滋事一月之前,而抵臺已在滋事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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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貴衙門亦曾行文知照該省大吏派委有權大員前往會同查辦,其咨文抵該省之日亦甚不遲;而該省究未能照依貴衙門之意辦理,僅祗派委曾道憲前往。及與領事官會晤時,該道曾云「權有不足」;不知實係如此,抑或該道有意推諉?乃其初,吉領事未踞安平,該道任意遲延;及吉領事既踞安平,該道又云「有權可以辦理各案」。按此情形,則該省不能推諉之咎有二:一係既准貴衙門之咨文,不即照依辦理;一係曾道承派前往,輕視此事,不為認真辦理。若論該處爭鬥滋事,實屬不成事體,殊乖兩國和好之義;而推原其故,亦實該省官員未肯照依貴衙門之意辦理以及曾道輕視此事激成此禍也。若使向有安設電線,則地方官辦事必不能如此顢頇,亦自無占踞安平、殺傷人命、焚燒局庫等事矣。

  再,各省大吏或不諳國家所立條約,或明知條約而不肯遵依,又或不肯照依貴衙門與駐京大臣所議辦理;有此三者情形,雖彼此定立條約之意何等相願永敦和好,抑且又係彼此有益之事,實亦難免外省常有滋事之舉。因此以至兩國搆釁,尤為可慮。現在臺屬各案俱已完結,地方官應知或因事相爭日久,或不肯伸理冤枉甚有不便之處,亟宜加意防其積累之深;而貴衙門劄飭各省案件以及理應遵守條約之處,亦宜設立良法,令其體會貴衙門之意認真遵依辦理。

  至該處滋事各案內有緊要關礙大局之處,本大臣特為指出,即應照請貴親王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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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知該處起釁緣由以及地方官與領事官委係孰是孰非,必先確切查明底細,方能嚴懲已往之咎,庶足以杜將來。日前閩省督、撫入奏各節,並非實在情形。緣以祗憑地方官所詳為據並未細查確情,而地方官所稟又係捏報;若督、撫具摺案件均係如此,深為可慮。貴衙門以後辦理中外交涉案件,何以克臻妥協?又如貴親王來文所稱臺灣各案或因滋擾教堂、或因釁起口角,並非十分冤抑不平之事等語;若非該省捏報不實,貴親王斷不能如此論事。現將該處情形抄錄十四條送呈查照,即知領事官所言地方官之過以及差役人等所為各情,並非細故;抑且實有十分冤抑不平之處,於英民產業、性命,大有關繫條約所載「地方官漠不關心,以至貿易大局多受虧損」。至十四條內所指殺傷人命、搶奪貨物、滋擾教堂各節,據領事稟稱非係地方官唆使,即係地方官有心朦混。其是否果有此案與是否係地方官唆使朦混?當時道員不難詳究水落石出;何以執意不肯認真究辦?以及所辦之案,直同兒戲。再,曾道憲德到臺與地方官暨領事官會同辦理各案內,有分別定罪議結之案;並將殺死入教人之兇手定為斬罪。其時既已如此,如何能言未有冤抑不平之處?既有冤抑不平之事,則拆毀教堂、搶奪樟腦、釐局丁勇扎傷英商,並英商入內遊歷,臺灣道派兵圍擾以及道臺欲殺北麒麟,並云有人能殺該洋人必有重賞等情。地方如此擾亂,地方官即有應得之咎,不能推諉。再查十四條內各案,核計日期,其初地方官多係日不肯收理;比及收理之後,祗得按例辦理。有賠補之案、有治罪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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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係此等重案,當初即應收理;始既不肯收理,則該省大吏以及地方官即有應得處分。日前該省督、撫將各案咨報貴衙門,據稱英民並無十分冤抑不平之事。本大臣正以各案均係冤抑不平之事,不寧惟是;即臺灣梁道亦知均係冤抑不平之事,而惟執意不肯秉公辦理保護各項英民。而且該省大吏所派曾道初抵臺灣,亦曾輕視此事,不肯認真辦理。因此,以至有彼此爭鬥及一切不善之舉;祗應惟省官員是問。

  若論領事官調兵爭鬥情事,本大臣甚為鬱鬱。雖係如此,又不能不思該處地方僻處一隅,若地方官不肯按照條約辦理案件,遇有冤枉不肯伸理,以後仍難免可慮之事。且臺灣遇有案件,即為查詢,乃閩省大吏之責;若其不肯查核秉公辦理,亦係招致兩國搆釁之道。即如刻下臺灣事勢局面中含叵測,貴衙門亦經行文該省秉公辦理;乃該省大臣不惟不肯飭令梁道暨曾道會同領事官秉公辦案以敦和好,轉多授意該道員等故不從領事所請之處。是以生患之由,多係地方官之咎。若據該省大吏入奏情節,咎責毫無;殊不知該省大吏錯誤之處,亦不為輕。雖係如此,本大臣究未以領事所辦為是;當經一面責問該領事所辦之輕躁,一面飭令將質銀退還地方官。現已將該領事降調他處,用昭本大臣不慰之意。今奉本國執政大臣劄飭,深以本大臣所辦為是;並劄知本大臣轉飭各口領事官:嗣後如遇有難辦事件,斷不可遽動兵船,須先稟明駐京大臣聽候主持等語。

  其占踞安平一節,本大臣細酌情形,不能深責帶兵官噹。緣該員祗知領事官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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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踞該處;至若時勢緩急情形,為領事官所主持,伊並不能深問。既經占踞安平之後,所有鎗斃人命各情事,在噹之意,以為該處兵弁必有相爭之舉;是以先施制人,惟恐緩則為人所制。在彼時,該帶兵官難免有此思慮;然實情是否如斯,本國亦必詳細查訊。本大臣細思此事情形,該帶兵官噹必係聽信人言,以小傳大;或以臺灣兵勇必然爭鬥,以至滋為非常之禍。若實有此情事,則噹實非出於有心;則係惑於人言,以至錯謬。此事實屬不愜於心,本大臣相應將此情形稟明國家。其噹索取質銀一節,該兵官並無此權,此舉殊出情理之外。本大臣以為如此,本國亦為然;當將質銀令其償還地方官,以後可期不至復有此事。

  至來文所稱一面將北麒麟、馬雅各二人迅即一併撤退,免致後任領事官受其煽惑,復行滋生事端等語;查該二人並無不守本分、煽惑滋事實據,反因地方官偏持意見,多受誣辱之害。既係如此,大臣實不便將該二人撤退。

  又稱前據閩省來咨,有「續到兵船二隻」等語;查此節係因本大臣恐該處地方官欺壓英民、激成端,是以咨請本國水師提督派令兵船會合領事官幫同辦理,前經知照貴親王在案。又因多派兵船,以昭辦理臺灣未完案件緊要之意,可至該省大吏以及地方官照依貴衙門之意辦理妥協。緣屢因該省辦事情形,可期以後再奉調衙門札行事件不致仍復照前顢頇、不為認真辦理也。而且彼此欲戡擾亂、保全和好,法莫善於調取兵船;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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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調兵非欲滋事,實係永敦和誼之意。再,本國兵船抵臺之際,該處各案均已辦有端倪,嗣已全行撤退矣。

  數年以來,該處地方官招致近日禍患之處,本大臣不肯深論其故已耳。大概情形,總因梁道辦理交涉事件純任霸道;且因該處地方官不遵貴衙門之諭,執意偏禁洋商販運糖觔、米石出洋並樟腦設立官廠。此外,違約之舉仍復不少。以此洋商難免懷嫌。兩國人形性各殊,共居一處;若懷異視之心,久而久之,疑慮不釋。若不設法預防,必生釁隙。至洋商所受冤抑,已屬甚深;雖經領事官屢次照會梁道伸理,乃竟執意不肯,及曾道渡臺,領事官深冀該道核辦;詎意該道竟云各案俱係無關緊要,即可仍回廈門。領事因思曾道若竟回廈門、不為辦理,則以後英民性命、產業愈難保護;是以特占安平,以為要辦之質。本大臣揆情度理,吉領事如此舉動,可寬之處甚多,亦幾至於無過之地。而且派令兵船,不過停泊該處虛張聲勢,並未令其登岸駐劄;又況吉領事旋即折回旗後,與曾道會議,並不能憶及洋將有上岸等事。此事本大臣切盼貴親王嗣後如何設立良法,不令該處交涉事件如此贅累。現在之案業經本國執政大臣劄知本大臣轉飭各口領事官暨各水師官除非如此辦理不能保護英民性命、產業外,不許擅調兵船等語;並前於同治七年十二月初四日承准貴親王來文,亦同此意。是以本大臣將吉領事調往他處,不令復在臺灣;質銀如數退還地方官。揆之該處起事情節,除如此辦理用昭公允以期共敦友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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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實更無良法;諒貴親王亦必以為然。

  至若閩省督、撫所奏各節其中多有失實之處緣恐貴衙門至有偏聽,不能洞悉詳情;是根株不斷,即將來生事之由。本大臣特將詳細情節粘抄,送呈查閱。

  再,臺灣領事官所請該處官員辦理各節,多係理應照辦以昭公允之件;乃地方官以及曾道竟輕視此事,不為伸理,則此等罪咎,實難寬恕。或不然,該官員等座堂審問各案,竟有賠補問罪之件;若非處置合當,則如此苛酷待民,罪咎更為深重。此二節,該官員等無可推諉;惟貴親王酌之可也。

  為此照覆,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

  一千八百六十九年九月十四日(己巳年八月初九日)。

  計粘單二紙。

   <font size=-1 color=#5b0012>臺灣英民被擾各案情節單

   照錄臺灣各案大概情節:

   一、本年三月間,怡記洋行在梧棲地方採買潮腦價銀洋銀六千餘元,與條約毫無不符;乃臺灣道將潮腦擅行收去。

   一、本年春間,臺灣天主教士在該處置買房屋,臺灣道概不准行;復有匪人在該處擾害該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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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等,臺灣道亦不管理。

   一、本年三月初旬,臺灣地方官縱容吏役帶同匪民等燒毀天主教禮拜堂。十九日,在埤頭拆毀耶穌教禮拜堂,並搶去物件。

   一、當日該吏役等在埤頭路遇耶穌教華人傳教士,又行擾害該教士幾至傷命,急赴該處縣署;乃知縣竟將該教士收押,將近兩月。至四月初二日,距打狗不遠,該吏役等又遇一傳教士,白晝恃兇殺死;將伊屍首切碎,剖食心肝。

   一、哲署領事官行文該處知縣並面談等事,該處知縣絕不辦理。

   一、五月初旬,德記洋行夥計洋商被哨丁持刀扎傷腹,此事至今未辦。

   一、吉署領事官不時催逼該處地方官懲治扎傷洋商之哨丁,乃地方官雖係允辦,審訊時顯係假作處治之狀;旁觀之人,輒俱失笑。吉署領事官見此情形難以忍受,因即行回署。

   一、五月二十五日,吉署領事官接到臺灣道來文,內有「不以署領事官看待」等語。

   一、六月間,怡記洋行主人在梧棲地方探聽臺灣道將潮腦收去之事,被臺灣道知覺,並不知會領事官,即日自行遣人殺害;該洋商逃至臺灣,險喪性命。

   一、七月十二日,吉領事官暨管帶兵船總鎮司面見臺灣道;該道臺因生氣,用扇擊打吉領事官,殊失官體。旋即走去,吉領事官等候至三刻之久,該道臺竟未回來。

   一、六月十一日,在埤頭重修耶蘇教禮堂,被該處兵勇又行拆毀,將磚瓦,木料全行搶去。

   一、該處地方官驚嚇該處洋商,雖伊貨物已納進口稅並在行未動,仍令伊交納釐金稅餉,並令洋行交釐金稅兩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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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吉領事官接到鳳山縣知縣來文,內稱馬教士常愛殺人,請吉領事捉拿。該領事復文:「明日自帶教士赴知縣衙門」。知縣又來文,內言不欲領事官同來等因。後在路埋伏兵丁三處,謀害吉領事官。

   一、九月間,地方官遣人至怡記洋行買辦房屋擾害,並搶去洋銀數千元。彼時吉領事接到道臺來文,內言未經辦妥洋商之事,已咨稟閩浙總督。現接閩浙總督札飭:該處道臺有錯之處;但其錯無他,辦理華洋交涉事件待洋人軟弱,嗣後必須從嚴辦理。

     臺灣辦理被擾英民案件節略單

    照錄臺灣辦理案件節略

    一、閩省督、撫咨文所稱曾道暨臺灣署府一同前往打狗口,意欲會同吉領事;吉領事諉以有病不見等情。據吉領事稟報:此事情節並屬子虛。其臺灣署、府係先到打狗口,曾道臺於七年十月初三日始抵打狗。該道員至打狗之次日,吉領事即已與該道、府晤面;面談各件之際,該道員竟將此事視同兒戲。道員又稱並無撤調梁道之權,不能商定如何辦理此事。詞色之間,顯有推諉此事之意。並云此事無關緊要,刻下即行回任;即將此無關緊要情形,稟明上憲。

    一、閩省督、撫咨稱至十月十一日該道、府始與吉領事會面等情;乃於十月初四日見面一節,竟未提及。該道實屬捏造情節,意圖朦混。初四日會面之時,吉領事知於此事無益,並曾道戲謔此事;該領事不得已,始踞安平。此即初四日會面之關鍵也,並曾道隱瞞初四日會面一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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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十月初八日,吉領事佔踞安平,並無爭鬥等事。初十日,即將此情告知曾道。十一日,曾道與吉領事議定:將安平佔踞以作辦理之質,俟諸事完峻即行撤退。乃曾道稟上憲時,並不將議定以安平為質一節稟明。況事有三條可證;一則踞安平時並無爭鬥殺傷等事,亦無英國兵上岸,實係有名無實。二則如曾道初四日照十一日所議商定辦法,即無佔據安平之事。三則十一日曾道允准吉領事將安平作質,實為妥善完結此事。後聞中國兵急欲奪回安平,以致爭鬥,深為可惜也。</font>

                  (--以上見「文獻叢編」「教案史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