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8a0206
卷1
弁 言
本書係據故宮博物院先後就清代軍機處檔案所輯的各種史料,集刊光緒十年(一八八四)中、法戰爭期間有關臺灣的文件,用補前編「法軍侵臺檔」(「文叢」第一九二種)之不足,因以「補編」稱之。
按「法軍侵臺檔」一書,原由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依據清代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及外務部檔案編印的「中法越南交涉檔」選輯;其中固亦有軍機處交出或抄交之件,但並不包括該處所有的檔案。該處檔案,後由故宮博物院收藏。民國二十一年(一九三二)前後,該院就所藏前項檔案輯有「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以外,並接續輯印「清光緒朝中法交涉史料」。其「編輯略例」有云:『起自清光緒元年至三十四年(一八七五~一九0八),凡中、法交涉之關係文件,悉采於冊』;可是至二十二年(一九三三),僅編至光緒十年六月,以下並無續刊(已刊二十二卷,分裝十一冊)。不過,該院文獻館前後編印的「文獻叢編」(民國十九年至二十五年刊出第一輯至第三十六輯計八十八種、二十六年繼續刊出第一輯至第七輯計六十八種)中,關於光緒十年中、法交涉的檔案,尚有片段的收錄。本書即以這些不完整的資料,依前編「法軍侵臺檔」所定取材範圍選集而成。
本書體例,與「前編」略異。「前編」文件係按收發先後排比,本書則就所集各種資料分別編次。
本書第一部分,即選自「清光緒朝中法交涉史料」。考軍機處原檔,計分上諭檔、洋務檔、摺單檔、議覆檔、電寄檔、電報檔……等名目。「中法交涉史料」所載文件與「中法越南交涉檔」比較,除軍機處所有未經交出或抄交的諭旨、摺奏及其雜檔以外,更多「電寄」、「電報」兩檔文件(「中法越南交涉檔」並非全無前項檔案,只是未錄原電文,分別註明「見電報檔」等字樣;前編「法軍侵臺檔」,因其無電文內容,並其收發日期及往來機關亦略之)。這些電遞往來文件,往往足以顯示當時的事實真相。本書采補的摺奏甚少,大部份均為「電寄」、「電報」等件;因摺奏等項已見「前編」者,不再重複。
本書第二部分,采自「光緒十年中法交涉電報檔」。這一資料原件,載於「文獻叢編」後編(按指民國二十六年編印部分。前此編印者,應稱為「前編」)第五輯。故宮博物院文獻館綴有「前言」云:『民國二十年(一九三一),本館曾以軍機處檔案輯印「光緒朝中法交涉史料」,僅編至十年六月。現整理軍機處檔案,檢得「電報檔」一冊,每件標題之下,均註「八月某日」而不紀年。查其內容,皆關係中、法越南戰役之疆臣來電;當係光緒十年之事。……』。綜計此冊共載電文三十九件,本書選錄二十九件。
本書第三部分,采自「清光緒朝中日交涉史料」。蓋「中日交涉史料」輯印於「中法交涉史料」之前,由於中、法戰爭期間日本有接濟法國情事及朝鮮發生「甲申之亂」,中日、中法相互關係的檔案,已先於此書刊出。因將其中與法軍侵臺有關的電報五件,予以錄刊。
本書第四部分,則為「醇親王奕致軍機處尺牘」。這一資料,原載「文獻叢編」前編第七輯。故宮博物院文獻館的「前言」云:『軍機處檔案發見有醇親王奕尺牘多紙,大約為關係光緒十年中、法交涉之事。按當日辦理中、法交涉者,初為軍機大臣恭親王奕訢、寶鋆、李鴻藻等;後慈禧后以奕訢委蛇保榮、辦事不力,乃於十年三月十三日黜之。十四日,諭軍機處云:「軍機處遇有緊急事件,著會同醇親王奕商辦;俟皇帝親政,再降懿旨」。至是,奕始代奕訢。函中多致許大人、閻中堂;當日軍機大臣有許庚身、閻敬銘二人,所稱許、閻,或指此也』。全部尺牘共一百零七件,本書錄其八九(無關者註「略」)。至各件所書日時雖未冠月,但一經與前編「法軍侵臺檔」及本書前三部分參閱,不難明瞭。這些當時樞府運籌決策的記述,其史料價值顯較一般對外發表的文件為高。
本書第五部分,則為「軍機處雜檔中之尺牘」。這一資料,原題「軍機處雜檔中之尺牘五通」,載於「文獻叢編」前編第十八輯。其「前言」有云:『左錄函件五通,均
見於軍機處雜檔中。第一至第四為醇親王奕致軍機處尺牘,皆關於光緒十年中、法交涉事件;本刊第七輯曾刊布多通。茲又檢得此數函,特續刊焉。……』。因第五通係他事不錄,餘四件則全采入。
其次,本書與「前編」還有幾項不同:「前編」所有文件的收與發,一以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為主體,案題據以擬訂。本書前三部分,其主體屬於軍機處,案題均照原資料所定;後二部分為書牘體裁,以醇親王奕作主體,而專以軍機處各大臣為其接受對象。「前編」文件排列,係以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收與發之日期為準;而本書後二部無須說明,前三部分是以軍機處存檔登記月日為序(按清代故事:京內外摺奏,每日硃批後發交軍機處,由章京當日別錄一份存檔,原摺發還原奏人。因而所註月日,均為存檔日期)。至別註「發」、「到」字樣者,並表示原件寄發以及存檔登記各別的時日。「前編」嘗於陰曆下經編者查註陽曆,本書因部分資料既未書明月分,茲一概不再添註。
至本書所輯,由於所據資料的不完整,仍覺缺陷多多。諸如光緒十年六月以後只有八月分的「電報檔」,以下各月見於「中日交涉史料」者又極少數;其餘更無論矣。因此深感於「中法交涉史料」的未能輯印完全,至可惋惜!歲月不居,自二十二年迄今已逾三十餘載,由於變局頻仍,原始資料之保存想亦不無問題,賡續竣事勢所難能。由今視昔、以此例彼,對於若干重要史料的整理與刊行,有心人當三致意焉。(吳幅員)
法軍侵臺檔補編(一)
清光緒朝中法交涉史料
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奏海防緊要宜毖近患而豫遠謀摺(光緒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謹奏為海防緊要,宜毖近患而豫遠謀;恭摺仰祈聖鑒事。
竊法、越之事,與球案、俄約不同。無論為和為戰、為利為鈍,必且常為西南邊患。外侮既亟,海防不可稍疏。交、廣水陸毗連,現既增兵嚴備;仍應俟彭玉麟、張樹聲等隨時奏報軍情,相機酌辦。惟縱觀沿海形勢,北洋分守沽塘,略顧旅順;而登、萊之防尚虛。南洋兼籌江海,重扼江陰;而蘇、太之防稍闕。彼若舍堅攻瑕,我且支左詘右。似宜綢繆牖戶,預防未然。登、萊之防,丁寶楨前奏宜趨重登州、煙臺、威海三處。然該升撫亦僅在通伸岡等處築立臺,餘則有志未建;教練水勇八百名,經李鴻章檄調北洋,配入「超勇」、「揚威」兩船,所購洋鎗均是舊式。嗣吳長慶到防未久,亦不能有所經營。現在東省水災氾濫,度其兵力、餉力,止能張皇補苴,斷難布置周密。臣衙門反覆代籌:登州本有鎮將,不必增兵;威海本屬隩區,猶堪扼險。惟煙臺水闊沙平,
商舶經行,久為洋人測伺;必宜添設重兵彈壓。若吳大澂分紮灤樂、吳長慶遠駐朝鮮,未可遽行撤調;應請飭下北洋大臣選定將領,為簡之師少則四營、多則六營,扼劄煙臺,俾與沽塘、旅順犄角。左宗棠之防,以白茅港為扼要。查白茅港在昭文縣東七十里,為蘇、常諸水出海要道;明代防倭,常設白茅烽堠。港外浮沙橫闊綿亙,輪船扼守,地險而勢亦稍孤矣。然海口可通江蘇省城者,如劉河、如大錢涇、如徐六涇等處,皆距省百數十里,實防不勝防。而崇明尤孤崎海外,僅恃鎮標,兵力單薄;一旦有警,徵調難赴事機,必須豫籌備御。南省近設漁團,用以杜漢奸引水之弊而收海濱制敵之奇,用意甚善;但漁船均係教民,臨事實難倚仗。為蘇省計,若要擇要增防,餉項必須竭蹶。若勸捐設練,民情更易驚疑。可否請旨飭下江蘇撫臣衛榮光以冬防為名檄令沿海六、七州縣挑選民壯,約以一縣三百人為率,籌撥洋鎗、子藥教練;歷冬、春三五月,必能技藝熟嫻,一律嚴整。無事則緝捕鹽梟,有事則巡緝海口。各縣唇齒接壤,聯絡易周;慎選廉能牧令,久住而責成功:餉不虛糜、民不擾惑,行之似有裨益。至太湖一帶,鹽梟、搶匪出沒為害,雖與海防無涉,亦必先事遏禁亂萌,臨敵始無後顧。應嚴飭該撫招募槍船、查緝匪徒,化梟為良,以靖閭閻而謐湖海。至閩省遠連粵海、近蔽浙洋,尤宜鎮轄得人,以杜日本乘間窺伺。若疆吏徒以安靜為治而防務不甚講求,恐海波偶揚,臺、澎、廈、澳尤不足恃。伏望朝廷垂念閩疆,或別簡賢臣、或起用宿將,俾資鎮撫。浙省
則定海島嶼孤懸、乍浦口門深闊,並應與寧波、鎮海設法嚴防,使蘇、浙首尾銜接,以期鞏固。前曾奉旨通飭,諒劉秉璋曾經戰事,或能扼要妥籌,用紆宸廑。
抑更有請者,海防之說創自十年以前,中外紛如聚訟矣。然購船、購所費不下數千萬,而臨事仍無甚把握;防倭、防俄所費亦不下千餘萬,而沿海仍無甚規模。疆臣以部臣惜費為解,部臣以疆臣浪費為辭;終之遷就因循,則臣衙門實執其咎。即眾論不歸咎於臣衙門,而臣等與於籌海之責,問心實難自安。竊謂臣衙門職掌,以商、防為兩端;防務不能日強,商務必且日困。擬自今伊始,亟圖海防以規久遠;為今日防法之虛聲,即為他日防海之實用。經此次奏奉諭旨後,臣衙門隨時隨事切實講求:查核沿海要隘、博考外洋船式,一面與戶部議經費、與兵部議營制、與疆吏議將材;雖遽難立可大可久之規,亦當使成能戰能和之局:庶務建威銷萌,有備無患乎!是否有當?伏祈皇太后、皇上聖鑒訓示!謹奏。
光緒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福州將軍穆圖善等請飭催楊岳斌迅速赴閩片(光緒十年正月二十七日發,
二月二十三日到)
再,正在繕摺間,接准署湖南撫臣潘鼎新咨會:欽奉寄諭,傳知楊岳斌即行馳往福建,會同何璟等將海防事宜認真籌辦等因。仰見聖慈垂念巖疆,特派重臣來閩會辦,固臣等所深願而不敢擅請者。此與彭玉麟奉命赴粵,同繫南顧之憂,足使士氣民心日益強固。現值籌防吃緊,相應請旨催楊岳斌迅速來閩,俾得籌辦海疆,幸甚!臣等謹附片陳明,伏乞聖鑒!謹奏。
(光緒十年二月二十三日,軍機大臣奉旨:『前據潘鼎新奏楊岳斌因母病未能赴閩,已諭令俟伊母病體稍愈,即遵前旨馳赴閩省矣。欽此』。)
(--見「清光緒朝中法交涉史料」卷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