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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
弁 言
「臺案彙錄癸集」是由「明清史料戊編」錄出乾隆、嘉慶、道光三朝各部造送內閣的各種清冊中節錄臺灣事件部分輯成的。這許多按月造送的清冊,其內容是開具當月承辦各項案件的事由及其處理經過;遇奉有諭旨,則錄其全文。每件末尾,絕大部分均註明「已、未完」字樣及經辦人(經承)姓名。這些記載,對於考證史事是頗為有用的。
原編乾隆朝錄有清冊一0九件、嘉慶朝三二件、道光朝六八件,各自編次;現在我們將其順序混編,計共二0九件、編為二0九號。至最後的二一0號,名叫「失名清單」,是另外附列的一個文件,因稱之曰「附錄」。本書不分卷,惟以甲、乙、丙、丁區為段落。至所有清冊所載的起訖日期,是以上月二十六日起、至本月二十五日止;根據這一準則,我們特於每件目錄下加註「年月分」,以便檢閱。
「臺案彙錄」的編印,到此告一段落。(一愚)
臺案彙錄癸集
甲、乾隆年各部造送內閣清冊(節錄臺灣事件)
一、戶部造送內閣抄出摺奏事件清冊
一件欽奉上諭事:乾隆六年五月十五日,內閣奉上諭:福建臺灣地方,上年秋間缺雨,收成較常歉薄。聞今春以來,米價日漸昂貴,小民謀食艱難,而納課尤為竭。查臺灣縣自雍正十三年起,至乾隆三年未完人丁正雜錢糧餉稅銀共二千二百一十六兩零,未完供粟共四萬三千七百一十石零;鳳山縣乾隆三年未完人丁正雜錢糧餉稅銀共三百五十六兩零,又未完四、五、六等年帶徵三年分被災官莊銀四百三十六兩零,未完供粟五千一百四十七石零;諸羅縣乾隆元年起至三年未完官莊銀共四百三十九兩零,未完供粟共二千六百三十二石零;此皆多年舊欠,今若責償於儉歲之後,民力未免拮据,朕心軫念,特沛恩膏,概行豁免。至乾隆四年以後未完銀米,統俟本年十月成熟之後,再行徵收,庶追呼無援,力量寬紓,海疆百姓,共受蠲賦緩徵之益。該部即遵諭行。欽此。
二、戶部江西司造送內閣抄出事件冊
十五日抄出一件,乾隆六年十二月十四日,內閣奉上諭:今歲夏間,臺灣地方因米價昂貴,曾借撥潮州倉穀六萬石運臺接濟平糶,俟閩省秋成豐足,買穀還粵。朕聞閩省目今穀價仍昂,尚需購買於鄰省,若再買運還粵,恐一時艱於採買。著將借撥潮州倉穀六萬石,免其買運還粵。其平糶穀價,即留閩買穀,以備倉儲。「至潮屬因借撥」閩省所缺穀數,著將該處收捐之項,照數補足。欽此。
三、吏部文選司已未完事件冊
一件,乾隆八年閏四月二十六日內,閣抄出福建布政使張嗣昌條奏臺灣三年俸滿限期一摺。
前件,此係應會兵部。五月十五日會兵部,於二十四日送回。二十五日交本,六月初六日題。
五、戶部當月官造送上諭奏摺事件冊
乾隆二十年六月十二日,內閣奉上諭:喀爾吉善等奏諸羅縣民陳天松等應追罰粟及折價等項一案,自康熙五十一年起,閱今數十年,除已經完過外,其未完粟米銀兩,戶
名半已無人,實屬力難完繳等語。陳天松等係海外窮黎,墾荒追罰與抗欠額賦不同,且歷年久遠,上年臺屬又被災傷,情殊可憫,所有未完罰粟及折價銀兩,著加恩悉予豁免。該部即遵諭行。欽此。
六、兵部造送乾隆二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四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
四月十三日,內閣抄出欽奉上諭事:乾隆二十一年四月十一日奉上諭:福建臺灣鎮總兵員缺,著馬龍圖調補,所遺廣東潮州鎮總兵,即著馬大用調補,欽此(馬龍圖等調總兵)。
已完結。前件已於四月十五日行文訖,福建科經承史秉德。
七、兵部職方司造送本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十一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
十八日內閣抄出欽奉上諭事:乾隆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內閣抄出十六日奉上諭:各省提鎮皆有專閫之責,履任三年已滿,自應請旨陛見,朕得隨時察看,以別賢否。向來未經定有成例,或有間越數年不行奏請入覲者,殊非慎重職守之意。嗣後各提鎮著照藩臬之例,三年已滿,奏請陛見。如未允准,次年仍具揭請旨。其踰期不行陳請者,該部即查明具奏。欽此。
已完結。前件已於十一月二十日行文訖。關津科經承范崑。
八、戶部造送月終註銷冊
福建司一件為奏聞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崔應階奏琉球國難番宮國目指等遭風來閩、應需口糧鹽菜、動用存公銀兩一摺,乾隆二十三年六月十一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欽遵於本月十四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經承徐因培。
九、兵部職方司造送本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十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
十七日,內閣抄出欽奉上諭事:乾隆二十四年十月十四日奉上諭:據楊廷璋奏臺灣鎮總兵林洛與水師提督馬龍圖係兒女姻親例應迴避等語,臺灣鎮總兵著黃士俊調補,其黃巖總兵員缺即著林洛調補,欽此(林洛等調總兵)。
前件□□十七日抄出,本部於十□□行文各該處訖,福建科經承阮嘉樹。
十八日,內閣抄出欽奉上諭事:乾隆二十四年十月十六日題,本月十八日奉上諭:福建臺灣鎮總兵甚屬緊要,著甘國寶調補,所遺海壇鎮總兵員缺,即著黃士俊調補(甘
國寶等調總兵)。
前件扣至十月十八日抄出,本部於本月二十日行文各該處訖,福建科經承阮嘉樹。
一0、戶部造送上諭摺奏事件冊
一件,遵旨議奏事:內閣抄出福建巡撫吳奏臺民搬眷過臺請給執照一摺,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初二日奉硃批:大學士會同該部議奏,欽此。欽遵於本月初六日抄出到部。
前件現在咨送吏、兵二部會稿,尚未會回,未完,經承夏秉文。
一一、吏部考功司月終冊
一件,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初六日,內閣抄出福建巡撫吳士功條奏民人搬眷家口年歲、開造清冊、報明該管道府給與路照過臺一摺等因,乾隆二十五年二月初二日奉硃批:大學士會同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二月初七日行文戶部主稿訖,經承王廷柱。
一五、戶部貴州司造送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為遵旨議奏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楊廷璋奏臺灣搬運穀石查覆遲延一摺,
乾隆二十七年七月十二日奉硃批:該部察議具奏,欽此。欽遵於本月十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本部改繕題本,會同吏部會議,於本年八月初十日題,十四日奉旨:依議,欽此;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經承夏秉文。
一六、刑部造送單漢字內閣註銷清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參奏等事:內閣抄出福督楊奏臺灣總兵游金輅等不職一摺,乾隆二十八年十月十六日奉上諭:據楊廷璋參奏臺灣總兵游金輅貪黷不職各款、請革職審擬一摺,甚屬公正明允;游金輅及都司張廷顯,俱著革職;其貪黷不職情由,並款內有名犯證,交與該撫一併嚴審定擬具奏。摺並發。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十月十八日到部,二十日行文訖,並行知在案,經承項兆如。
一七、兵部武選司造送乾隆二十九年三月二十六日至四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
三月十二日,福督楊請旨簡用等事:乾隆二十九年三月初十日奉硃批:該部議奏(簡補副將)。
前件三月十二日內閣抄出,本部定議,二十四日交本,二十九日題,四月初二日奉旨:江起蛟補授福建澎湖水師副將,餘依議,欽此。十四日行文訖,已完結,福建科經
承王得祿。
一八、吏部文選司月終冊
一件,內閣抄出閩督蘇等奏泉州府西倉同知裁汰,改設臺灣府理番同知等缺一摺,乾隆三十一年十月十六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於本月十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現在定議,經承朱名望。
二二、吏部文選司月終冊
一件,議覆閩督蘇等奏臺灣四縣缺出,不拘繁簡,俱准揀調,應如所請等因,乾隆三十二年七月十九日奉旨:依議,欽此。
前件七月二十三日行文訖,經承朱名望。
一件,七月初九日內閣抄出閩督蘇等奏長汀令方輔悟等調鳳山令等缺,乾隆三十二年七月初七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現在辦理,經承朱名望。
二三、吏部文選司月終冊
一件,本部議覆閩督蘇等奏諸羅令張所受陞補北路理番同知等因一疏,乾隆三十二年閏七月初九日奉旨:依議,欽此。
前件又七月初十日行文,經承朱名望。
二五、刑部造送單漢字內閣註銷清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遵旨核擬具奏事:內閣抄出福建水師提督吳等奏臺灣縣賊匪黃教糾夥韓筆等豎旗謀為不軌、拒殺弁兵一摺等因,乾隆三十四年正月二十七日奉硃批:三法司核擬具奏,欽此。
前件正月二十九日到部。本部於二月初一日具奏,本日奉旨:黃理、黃振、陳虎、郭石、毛愷、莊檜、鄭茂、蔡德、蔡兩、許扶、余養、公琴、楊漢、黃天、余本、余燦,俱著即處絞,餘依議,欽此。於二月初二日行文福建提督等處訖,經承王天璵。
二六、兵部職方司造送本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四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
四月二十二日,內閣抄出福督崔奏報等事:乾隆三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奉硃批:擒獲逆匪黃教正法。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徐德成。
二七、戶部造送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為欽奉上諭事: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初九日,內閣奉上諭:前據崔應階奏報臺灣賊匪黃教等已就殺獲一摺,隨傳諭崔應階將在事之文武員弁,勦殺賊匪實在情形,逐一查明,據實具奏。至所稱革職千總萬其茪,把總吳化龍等俱能直前殺賊之處,彼時即疑提鎮等或因該弁已經褫革,輒思乘獲賊之時,為伊等贖罪地步,亦未可定,並令該督確查。今據崔應階奏稱:據臺灣道蔣允焄稟覆,在臺文武俱係買線緝捕。有守備蒲大經、千總聶世奇購得熟識黃教之民人鄭純、周寅進山,將黃教殺死,經文武官驗明回。黃芳一犯,亦係夥匪蘇彩龍在山後帶傷擒獲。其文武官兵只有堵截圍困之力,並無當場殺獲之功。至萬其茪、吳化龍、陳元璋等並未親手砍殺擒獲各等語。是其僥倖冒功
,果不出朕所料。綠旂欺詐,一至於此。當朕正在整飭之時,尚敢冒功罔上,實堪駭異。吳必達等統兵勦賊,並不實力奮勉,剋期竣事,已屬咎無可逭。乃於奏報獲賊時,又為革弁冒陳功績,真是喪盡天良,非降留薄懲所可示儆。吳必達即著革職,令其自備資斧,往雲南效力。余文儀向為刑部司官,尚能辦事,且係文職,著從寬革職,以刑部員外用,仍帶革職留任,俟十年無過,再予開復。葉相德現在派往雲南軍營,著革職仍留提督之任,自備資斧,在滇帶領水師,以觀後效,仍交經略大學士傅恒留心察看。如該提督尚不感奮出力,即奏明以軍法從事。副將戴廷棟首先捏飾稟報,尤為此案罪魁,著革職發往雲南,在水師隊內行走,自備資斧,效力贖罪。如仍前不知悛改,即以軍法從事。崔應階前次不加詳核,據稟率報,雖有應得處分,今既據實覆奏,所請交部察議之處,著加恩寬免。(中缺)所有崔應階等各摺,及從前廷寄並著發抄,並將此諭令中外知之。欽此。於本月十三日抄出到部。
前件,閩浙總督崔應階原奏二件,福建提督吳必達原奏一件,廷寄上諭一道,俱經抄錄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經承徐因培。
二八、吏部考功司月終冊
一件,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十二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崔應階奏福協副將戴廷棟隨同
提鎮府道四路進山圍勦擒獲逆匪黃教等緣由一摺,於乾隆三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奉□。
前件本月十五日行文兵部查辦訖,沈燕。
一件,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十二日,內閣抄出福建水師提督吳必達等跪奏匪賊黃教自被投效賊夥石雙等殺傷緣由一摺,於乾隆三十四年四月二十一日奉□。
前件本月十五日行文兵部查辦訖,沈燕。
一件,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十二日,內閣抄出四月二十一日奉上諭一道:崔應階等奏到臺灣賊匪黃教等現在追砍就獲一摺,冒功之漸,傳諭崔應階,此次勦賊文武各員兵丁據實查明,嚴審定擬,諭該督遵照辦理由。
前件本月十五日行文兵部查辦訖,沈燕。
一件,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十二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崔應階跪奏提督葉相德等冒功情形,瞻之咎,實無可辭,請將葉相德等一併交部議處等因一摺。
前件本月十五日行文兵部查辦訖,沈燕。
一件,乾隆三十四年六月十二日,內閣抄出初九日奉上諭一道:據崔應階奏臺灣賊匪黃教等已就殺獲一摺,將冒功之吳必達等發往雲南,自備資斧,效力贖罪。所有崔應階等各摺及從前廷寄發抄,並將此諭中外知之等由。
前件本月十五日行文兵部查辦訖,沈燕。
二九、刑部造送單漢字內閣註銷清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為奏聞事:內閣抄出原任福建按察使余等奏續獲黃教案內夥犯朱飼等正法一摺等因,乾隆三十四年七月初二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福督崔奏續獲夥犯李井等正法一摺,併案辦理訖。
前件於七月初七日行文福督等處訖,經承張鳴。
三二、刑部造送單漢字內閣註銷清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偷渡臺灣等事:內閣抄出福撫溫奏嚴禁客民偷渡過臺條陳一摺,乾隆三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奉硃批:所奏是,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於二十六日抄出到部,會吏、戶、兵三部核覆。乾隆三十五年六月初五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初六日行文福撫、吏部等處訖,經承繆學韓。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續獲等事:內閣抄出福撫溫奏續獲臺匪黃教案內夥犯方榜正法一摺,乾隆三十五年六月初三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於六月初六日抄出到部,改咨,於初十日行文福撫等處訖,經承繆學韓。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特參等事:內閣抄出福撫溫奏署諸羅縣曹承植昏憒溺職一摺,乾隆三十五年六月初三日奉硃批,該部嚴察議奏,欽此。
前件於六月初五日抄出到部,初九日行文福撫等處訖,經承王錦堂。
三四、吏部造送月終註銷冊
一件,九月初七日內閣抄出閩督鍾等奏漳州守李師敏調臺灣守一摺,乾隆三十七年九月初二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九月二十六日交本,經承單煟。
四0、吏部月終註銷冊(四十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到)
乾隆四十七年五月二十一日,准刑部咨稱:本部具奏前署福建巡撫楊題臺灣縣失察王璉等謀殺械鬥、即將首從人犯拿獲究辦免參一摺,於五月十九日奉旨意一道。
前件行文完結,何煜。
四一、吏部考功司月終註銷冊(四十八年二月二十九日到)
乾隆四十八年正月二十二日,內閣抄出大學士英等奏福建巡撫雅審擬臺灣糾眾械鬥首犯謝笑正法、晉江縣知縣彭良稷不能早為拿獲議處一摺,於正月二十一日奉旨意一道(雅德將逆犯謝笑之子僅擬發遣、實屬寬縱交議由)。
前件二月初九日交本,十四日奉旨,經承何煜。
乾隆四十八年二月初八日,內閣抄出本日奉上諭一道(據富勒渾等奏督緝臺灣逸匪、隨同查辦已革文武各員、開脫市恩、殊屬錯謬交議由)。
前件二月十五日交本,二十九日奉旨,何煜。
乾隆四十八年二月十九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富等奏臺灣地方猝被颶風、海潮驟漲、衙署倉廒積穀損失及賠補、辦理遲延各緣由一摺,於二月十五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送戶部主稿,完結,何煜。
乾隆四十八年二月二十五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富等奏署泉州府知府鄔維肅等督緝臺匪謝笑、於先不能查拿議處一摺,於二月二十三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現在查辦,何煜。
四五、刑部造送月終註銷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福建水師提督黃等奏獲臺匪張主忠等正法一摺,乾隆四十八年四月十四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本月十六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楊永錫。
四九、刑部造送單漢字內閣註銷清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遵旨等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富奏拏獲偷渡臺灣彙奏一摺,乾隆四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奉硃批:覽,欽此。
前件二月二十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陳錦。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案犯全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柴大紀等奏淡水奸民林雲等焚屋殺命案犯全獲一摺,乾隆四十九年二月十五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二月二十五日抄出到部,經承陳錦。
五七、吏部考功司月終冊
乾隆五十一年三月初七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雅奏臺灣鎮總兵柴大紀等殺獲兇番首級各緣由一摺,於三月初三日奉硃批:好,知道了。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何煜。
乾隆五十一年三月二十六日,內閣抄出福建水師提督黃仕□□□□□拿生番勦殺番頭搜獲同知潘凱首級緣由□□□等不能先事預防交部議處一摺,於三月二十四日奉硃批:好,有旨諭部,欽此。
前件送兵部主稿,完結,何煜。
六0、禮部造送二月分月終註銷冊(五十二年二月三十日到)
祠祭司二月十四日一件,內閣抄出被賊戕害之臺灣知府孫景燧等議卹上諭由。
五日完,前件十八日行,經承金鏞。
六五、禮部四司等處造送七月月終註銷冊
祠祭司六月二十九日一件,內閣抄出臺灣被戕官員,因平日地方廢弛,所有應得卹
典暫行停止,奉上諭由。
四日完,前件初三日行,經承金鏞。
六六、兵部車駕司造送七月二十六日起至八月二十五日止月終註銷冊
七月三十日,內閣抄出參贊大臣信海等分作三起前往臺灣公幹,奉上諭一道。
前件移會在案,已完。
八月初三日,內閣抄出大學士和等奏派侍衛章京四十一員名往臺灣公幹一摺,奉旨著照依所奏,欽此。
前件移會在案,已完。
八月初六日,內閣抄出協辦大學士侯福授為將軍馳驛前往臺灣公幹,奉上諭一道。
前件移會在案,已完。
六七、兵部武選司造送乾隆五二年八月二六日起至九月二五日止月終註銷冊
九月十三日,內閣抄出四川松潘鎮總兵穆克登阿奏為奏聞等事:帶領番子兵丁起程
前赴臺灣等因清字一摺,乾隆五十二年九月初十日奉硃批諭旨:知道了,欽此。
已完結,前件行文訖,西科經承張澍。
六八、兵部職方司造送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九月二十五日止月終冊
九月初十日,內閣抄出臺灣義民運糧接濟,酌給官職,於乾隆五十二年九月初九日奉上諭一道。
已完結,前件行文訖,經承單維新。
七0、兵部職方司補造月終冊
正月二十四日,內閣抄出福建水師提督柴大紀等革職治罪,於乾隆五十三年正月二十三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單維新。
一件,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初七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李奏遵旨查明臺灣被害各員緣由一摺,三月初四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三月十一日行文訖。
七二、吏部文選司造送三月分註銷冊
一件,乾隆五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內閣抄出臺灣全郡平定欽奉上諭一道。
前件行文完訖,陞調科經承王光治。
一件,乾隆五十三年三月初八日內閣抄出福等奏臺灣首逆渠兇悉行俘獲、即日解京審辦等因一摺,二月二十七日奉硃批:嘉悅覽之,即有旨諭部,欽此。
前件行文完訖,陞調科經承王光治。
七五、兵部造送月終註銷冊
十一月二十七日,內閣抄出臺灣鎮恭報等事:乾隆五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奉旨:知道了,欽此(到任日期)。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福建科經承□□。
七六、兵部職方司造送月終冊
正月十一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林審明事:乾隆五十四年正月初九日奉硃批:該部核議速奏,欽此(拿獲販私)。
前件移會訖,已完結,經承單維新。
正月十一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林審明事:乾隆五十四年正月初九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陳殿被盜)。
前件移會訖,已完結,經承單維新。
十七日,內閣抄出浙撫琅奏查明柴大紀之子柴際盛等發遣一摺,五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行文訖,已完。
七九、刑部造送內閣註銷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據報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兵丁陳柏等械鬥一摺,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奉硃批:該部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先經軍機處於三月二十六日交出到部,本部於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奏,本日奉旨:李得成依擬應絞,著監候秋後處決,餘依議,欽此。又內閣將原奏於三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趙沛汝。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員弁率帶兵役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兵丁柯鳴鳳等乘機肆搶一摺,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奉硃批:三法司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先經軍機處於三月二十六日交出到部,本部於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奏,本日奉旨:柯鳴鳳、朱德標、郭成吉、蔡賢、許順著即處斬,餘依議,欽此。又內閣將原奏於三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趙沛汝。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棍徒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棍徒沈阿六糾夥拿禁平民拷索強搶一摺,乾隆五十四年三月二十六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三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趙沛汝。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兇犯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拿獲兇賊康啟等偷牛勒死事主潘廠審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四年四月初九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四月十三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杜健成。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審明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等奏審明參將黃鳴鳳姦宿民婦治罪一摺,乾隆五十四年四月初九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四月十三日抄出到部,本部於乾隆五十四年四月十九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行文訖,經承杜健成。
八五、兵部武庫司造送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本年正月二十五日止一
切內閣抄出上諭摺奏月終註銷冊
十二月十四日,內閣抄出浙撫琅奏臺灣陋規銀兩發遣一摺,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十二日□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
二十四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奎奏外委沈維海發遣一摺,乾隆五十四年十□□二十二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行文訖,已完。
九八、刑部督催所造送內閣註銷滿漢清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拏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哈等奏拏獲劫牛首夥盜犯陳媽伯等並砍傷事主審擬治罪一摺,乾隆五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奉硃批:該部議奏,欽此。
前件八月二十七日抄出到部,九月初六日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經承錢聚文。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哈等奏拿獲謀毆斃命之兇徒鍾運等分別從重定擬一摺,乾隆五十七年八月二十三日奉硃批:該部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八月二十七日抄出到部。八月二十六日行在寄到本部,即於二十六日發報具奏,二十七日奉旨:鍾運著即處斬,鍾秀著即處絞,餘依議,欽此。二十八日報到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一00、刑部督催所造送內閣註銷滿漢清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續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哈等奏拿獲洋盜櫓頭扶等審擬治罪一摺,乾隆五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奉旨:軍機大臣會同該部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十二日抄出到部。軍機處先於十一日交出,即日覆奏,奉旨:依議。楊廷理在臺灣任內屢獲巨盜多案,辦理迅速,甚屬可嘉。楊廷理著賞加按察使銜,哈當阿著交部從優議敘,以示優獎。至經歷朱瀾拿獲首夥盜犯十五名,於緝捕亦能認真。現據哈當阿另摺奏緝獲在洋疊劫盜首一案,亦係朱瀾拿獲。是朱瀾為該處緝捕得力之員,若將該員送部引見,則該處轉少一幹員督緝。朱瀾著加恩即留於臺灣,遇有該處知縣缺出,即行奏請陞補,無庸送部引見,俾得在彼督率緝捕,以資熟手。其遊擊曾紹龍、巡檢朱繼功,俱著交部議敘。欽此。行文訖,經承茅占薇。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緝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哈等奏緝獲奉文查拿頭人吳祥正法一摺,乾隆五十八年十二月十一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十二月十三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續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哈等奏續獲天地會要犯吳光彩審明正法一摺,乾隆五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十二月十三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一0一、兵部職方司造送月終冊
十八日,內閣抄出臺灣拿獲匪犯之文武交部議敘,於乾隆六十年三月七日奉上諭一道。
未完,前件另行辦理,經承金兆元。
十九日內閣抄出臺灣鎮匪徒事:於乾隆六十年三月十七日奉旨:知道了,欽此(拿獲匪犯)。
已完,前件移會訖,經承金兆元。
一0七、吏部文選司月終冊(六十年九月二十九日到)
一件福建提督哈當阿奏臺灣義民恩貢李登元就文職給咨送部、其餘賞給職銜一摺,乾隆六十年八月三十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九月初五日行文訖,經承徐智。
一件,內閣抄出福建臺灣道劉大懿恭報接印日期一摺,乾隆六十年八月三十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九月初七日行文訖,經承周濬源。
一0九、刑部督催所造送內閣註銷滿漢清冊
福建司一件為遵旨等事:內閣抄出臺鎮哈等奏續獲漳泉蠹役林狀、陳饌等奪水錢爭充刑杖、欲圖械鬥案內逸犯楊禮擬斬立決、恭候一摺,乾隆六十年十二月十九日奉旨:軍機大臣會該部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於十二月十九日抄出到部,本日具奏,奉旨:楊禮著即處斬,餘依議,欽此。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福建司一件為移會事:內閣抄出臺鎮哈等奏拿獲匪犯李敏等正法一摺,乾隆六十年十二月十九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於二十二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福建司一件為移會事:內閣抄出臺鎮哈等奏拿獲逸匪鄭光允正法一摺,嘉慶元年正月十九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於正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福建司一件為移會事:內閣抄出臺鎮哈等奏拿獲逸匪黃阿國等正法一摺,嘉慶元年正月十九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於正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福建司一件為移會事:內閣抄出臺鎮哈等奏拿獲脫監從賊絞犯鍾連正法一摺,嘉慶元年正月十九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於正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行文訖,經承金泳年。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鎮哈等奏圖財害命之劉陸等審明正法一摺,嘉慶元年正月十九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正月二十二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茅占薇。
(--以上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八本七0一~七二六頁。)
乙、嘉慶年各部造送內閣清冊(節錄臺灣事件)
一一0、吏部考功司月終冊
嘉慶元年二月二十八日,內閣抄出福建提督哈等奏署鹿港廳王兆麟於書役郭仕全滋
事、未能先事查察、交部議處一摺,於二十六日奉旨:軍機大臣會該部核擬速奏,欽此。
前件行文完結。
一一一、刑部造送月終冊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特參事。內閣抄出臺鎮哈奏洋匪搶劫位,將失之千總鄧龍光等革審一摺,嘉慶元年八月二十五日奉上諭:哈當阿奏大籠口岸洋匪搶劫位,請將失之千總鄧龍光及該管都司陳峰毫、副將李紹曾革職,分別提審,並自請交部治罪一摺,此案千總鄧龍光因大雞籠地方水土惡劣,擅離汛地,在廟居住,及聞盜匪登岸行劫,又因兵少躲避,以致遺失位。該汛額設兵丁七十九名,現止有三十七名。據都司陳峰毫供稱,因屬換班之期,新來兵丁尚未到齊等語,恐有別項情弊,必須澈底根究,嚴辦示懲,都司陳峰毫、千總鄧龍光,俱著革職拿問。副將李紹曾平日漫無覺察,實屬廢弛,著革職一併究訊。哈當阿既不能飭屬堵御於先,又不能設法追捕於後,咎實難辭,著交部嚴加議處。摺併發。欽此。
前件於八月三十日內閣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楊德源。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哈等奏拿獲搶奪滿貫首犯潘添麟審明治罪一摺,嘉慶元年八月二十九日奉旨:軍機大臣會該部核擬具奏,欽此。
前件九月初二日抄出到部,經軍機處於八月三十日奏,本日奉旨:潘添麟著即處絞,餘依議,欽此。行文訖,經承俞元潞。
福建司(單漢字)一件拿獲等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哈等奏拿獲盜犯黃虎等審明正法一摺,嘉慶元年八月二十九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九月初二日抄出到部,改咨行文訖,經承俞元潞。
一一二、戶部湖廣司造送本年十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哨商等事。內閣抄出水師提督哈等具奏國字三號、慶字五號哨船遭風被浪、漂流弁兵一百一十員名,確查造冊咨部一摺,嘉慶元年十月初七日奉硃批:即有卹旨,欽此。於本月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經承施寧三。
福建司一件遵旨等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魁倫等具奏臺灣府知府員缺請將候補知府
遇昌補授一摺,嘉慶元年十月初九日奉旨:知道了,欽此。於本月十二日抄出到部。又閩浙總督魁倫夾片具奏南路營參將海隆阿委署臺灣北路協副將一摺,嘉慶元年十月初九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本月十二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經承施寧三。
一一五、禮部造送月終註銷清冊(七年三月三十日到)
二十五日一件內閣抄欽奉事。愛新泰等奏渡臺淹斃弁兵賜卹由。
前件二十九日行。
一一七、兵部造送十月分月終註銷冊
十一日內閣抄出臺灣鎮奏續獲事。於嘉慶七年十月十一日奉硃批:刑部知道,欽此(拿獲逸匪)。
前件行文訖,已完。
十一日內閣抄出臺灣鎮奏訪獲事。於嘉慶七年十月十一日奉硃批:三法司速議具奏,欽此(拿獲匪犯)。
前件行文訖,已完。
一一八、戶部造送月終註銷冊
福建司一件參奏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玉等奏鳳山縣知縣吳兆麟與學教吳玉麟互相稟揭、審明定擬一摺,嘉慶七年十月十四日奉硃批:刑部核擬具奏,欽此。於本月十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經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代辦經承王利和。
一一九、兵部職方司造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閏二月二十五日止月終冊
初四日內閣抄出臺灣鎮奏巡閱事。於嘉慶八年閏二月初一日奉硃批:勉力巡防,切勿始勤終怠。欽此(查閱營伍)。
已完,前件行文訖,經承吳錦文。
初四日內閣抄出臺灣鎮奏內營事。於嘉慶八年閏二月初一日奉硃批:俱照例賜卹,
欽此(兵船遭風)。
已完,前件行文訖,經承吳錦文。
一二一、戶部山西司造送十一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海外等事。內閣抄出兼署閩浙總督福建巡撫李具奏臺灣淡水同知李明心陞授汀州府知府、所遺員缺請以彰化縣知縣相應魁陞署、彰化縣知縣另容揀員請調一摺,嘉慶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奉硃批:吏部議奏,欽此。又附片奏明撈獲沉失餉銀一摺,同日奉硃批:覽,欽此。欽遵於本月十八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
一二二、戶部湖廣司造送八月二十六日起至九月二十五日止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循例事。內閣抄出福建巡撫李具奏臺灣水師協標左營波字五號又中營波字七號戰船二隻、照商式改造、估需工料銀兩一摺,嘉慶九年九月二十日奉硃批:工部知道,欽此,欽遵於本月二十三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
一二四、戶部河南司造送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為循例等事。內閣抄出福建巡撫李具奏臺灣廠承辦臺灣澎湖協標等營修造戰船九隻、共計估報工料運費銀七千二百四十兩零一摺,嘉慶十年四月十六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欽遵於本月十八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
福建司一件為具奏事。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愛新泰等具奏蔡牽盜船竄臺滋擾、官兵盡力堵御、節次打仗、殺獲盜犯、奪獲賊船、並先經訪獲勾結煽誘之盜夥審明辦擬一摺,於嘉慶十年四月二十二日奉上諭:愛新泰等奏蔡牽匪船竄越臺洋、官兵節次堵御、殺獲盜犯多名各情形一摺,覽奏俱悉。此次蔡牽盜船膽敢恃眾乘潮突至臺洋滋擾,實屬罪大惡極。經愛新泰等督率官兵,先後殲獲盜犯多名,並擊沉盜船,奪獲盜械。蔡牽一犯,現在窮蹙已極,自可迅速就。所有爭先殺賊、奮勇出力之護副將都司盧植,著加恩超陞副將,遇缺即補;知府慶保係屬文員,因訪聞夥盜越臺煽誘,即會督營縣,將夥盜蔡九、謝基及逸犯吳平三名拏獲,絕其內應,並捐備小船三十隻,分配義勇進勦,所辦可嘉,著加恩賞給道銜,以示獎勵。其餘受傷陣亡及落海淹斃各弁兵,俱著查明照陣亡例賜卹。至守備廖國統帶兵船防堵鹿耳門口岸,被盜船擁入,本有防之咎,但究因眾寡不敵,且該備帶兵排列□門,尚知認真堵御,所有愛新泰等奏請將廖國交部嚴議之處,著加恩改為交部議處。愛新泰職司統轄,遇昌係該管地方大員,於盜船竄入口門,未能先時防範,固屬咎無可辭,姑念該員等節次追捕盜船,殲獲甚多,功過尚足相抵,所有自請交部分別議處之處,著加恩寬免。餘著該部核議具奏,欽此。欽遵於本月二十五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倉科經承吳霞。
一二七、戶部福建司造送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懇恩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玉等具奏臺灣添造戰船應配各項位、內地臺灣各營並無餘存位撥用、請動項製造、以資緝捕一摺,嘉慶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奉上
諭:玉德等奏臺灣添造戰船應配各項位,懇請動項製造一摺,臺灣水師關係緊要,前經玉德等奏請添造梭船三十隻,當即降旨准行。所有此項船隻應配大小位,據玉德等奏稱,查明水路各營並無餘堪以抽撥,著照所請,即行動項如數製造,以資緝捕之用,照例核實報銷。該部知道。摺併發。欽此。欽遵於本月二十八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
一二八、工部造送八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虞衡司一件動項等事。內閣抄出閩督玉等奏臺灣添造戰船請製配船位一摺,嘉慶十年七月二十三日奉上諭一道,欽此。
前件移會各處訖。
一二九、兵部武選司造送八月分月終冊
七月二十七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等奏蔡牽盜船等事,嘉慶十年七月二十二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拿獲夥匪)。
前件除行文訖,已完結,東科經承胡國壽。
一三0、戶部湖廣司彙送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為遵旨事。內閣抄出福建臺灣鎮總兵愛新泰具奏添造捕盜哨船、遵旨酌籌一切事宜一摺,嘉慶十年十月初五日奉硃批:軍機大臣會同該部議奏,欽此,欽遵於本月初八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
一三一、戶部造送嘉慶十一年三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欽奉事。嘉慶十一年二月二十七日內閣奉上諭:閩省臺灣府所屬各地方,因洋匪蔡牽肆逆,間被滋擾。現在官兵雲集,即日殲除首逆,綏靖海疆。惟念賊氛所至,小民耕種未免失時,朕心深為念,著交該督撫查明該處曾經被賊蹂躪各地方,加恩將本年應征地丁錢糧,概行蠲免。其附近滋擾處所,並查明地方遠近,酌量應行蠲免錢糧應行分數,奏請加恩,以示朕軫念海隅黎庶至意。玉德等即行謄黃曉諭,俾眾知悉,欽此。欽遵於本月二十九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
福建司一件為欽奉事。嘉慶十一年二月二十九日內閣奉上諭:昨已有旨令德楞泰於三月初四日由京起程,前赴臺灣勦辦逆匪,所有揀發福建聽候差遣委用之副將、參將、遊擊八員,著隨同德楞泰等帶領之二起巴圖魯侍衛章京馳驛前往,以資委用,欽此。於本月三十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
一三二、吏部文選司造送三月分註銷冊
一件,嘉慶十一年三月初二日內閣抄出初二日奉上諭:據愛新泰、慶保奏官兵攻克洲仔尾賊巢及勦破桶盤棧等處賊寨各情形,愛新泰著先交部議敘等因,欽此。
前件咨送兵部辦理,行文完訖。
一三三、兵部職方司造送月終冊
初二日內閣抄出愛新泰奏攻克洲仔尾賊巢等處,於嘉慶十一年三月初二日奉上諭一道(吉凌阿等議敘)。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吳錦文。
一三四、戶部造送五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廣東司一件為欽奉等事。嘉慶十一年四月二十七日內閣奉上諭:福州將軍賽沖阿現赴臺灣,前經降旨,令其在彼多留數月,彈壓巡哨,並將營汛摻防事宜隨時整飭,所有閩海關稅務著照例暫交總督玉德兼管,欽此。於四月二十八日抄出到部。
前件行文訖,已完。
福建司一件欽奉上諭事。嘉慶十一年五月十九日內閣奉上諭:玉德身任閩浙總督有年,於海疆事務不能隨時整頓,實力捕緝,任令水師地方闒茸廢弛,以致洋盜蔡牽肆無忌憚,糾眾劫掠。此次竟敢勾結陸路匪徒,竄赴臺灣滋擾,經官兵大加勦擊,該逆仍兔脫潛逃,迄今尚未就獲。此皆由該督平素因循貽誤,咎無可辭,業經疊次降旨訓飭,並將伊革去翎頂。本日據玉德奏到提訊前獲蔡逆夥犯洪教等供稱:蔡牽幫船原有八、九十隻,因節次被官兵攻燬,僅剩大小船三十餘隻,船內火藥都向蔡牽船上領取。前在臺灣時,蔡牽每船給發火藥一、二百斤。自臺竄回後,每船給火藥三、四十斤。其米糧俱係隨時打劫商船所得。淡水一項,沿海島嶼俱有泉水可汲等語。洋匪幫船所用□米自必藉各口岸私行接濟,如果防守嚴密,絕其飲食,即無難制其死命。然或謂由該匪等劫掠商
船,及沿海汲取所得,尚可藉詞諉卸。至火藥一項,必非洋匪等所能自行配造。即據該督此次自訊賊供,蔡逆原有幫船八、九十隻,每船給發火藥一、二百斤,統計已不下一萬數千斤。試思盜船火藥至如許之多,豈在洋面所能猝辦?前次蔡逆竄擾臺灣時,玉德等因局存火藥不敷撥用,曾咨照江西巡撫備辦協濟。是官貯火藥較少,而盜匪轉多有積存。若非內地奸民私運接濟,即係營汛不肖弁兵,牟利營私,暗中售賣。可見沿海一帶,非特視諸奸為具文,竟以通盜濟匪為常事。總督統轄文武,所司何事?乃玩誤竟至於此。即此一端,已屬溺職。今該督復以肝氣病發,奏請賞假一月調理,該省正當勦捕吃緊之時,豈復病軀所能勝任?玉德即著革職,回旗調理,俟病痊之日,另降諭旨。所有閩浙總督員缺,著阿林保補授。阿林保接奉此旨後,即將湖南巡撫印務交與藩司韓崶護理,該督即馳驛速赴閩省任事。其阿林保未到以前,所有閩浙總督印務,著溫承惠暫行□理。至李殿圖係巡撫,任聽各口岸偷漏水、米、火藥,不加禁止,實屬無能,豈可仍留二品頂戴,著降為四品頂戴,俟來京時以四、五品京堂補用。欽此。欽遵於本月二十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吳霞。
一三五、戶部造送八月分特交轉交滿漢清冊
福建司一件具奏事。內閣抄出福建臺灣鎮總兵武隆阿等具奏哨船奉差經運臺餉、在洋遭風擊碎、淹斃兵丁、沉失軍械一摺,嘉慶十六年七月二十七日奉硃批:照例卹賞,欽此,欽遵於八月初四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併移會在案,已完,經承馬泰占。
一四0、戶部造送月終註銷冊
福建司一件遵旨等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汪志伊等奏審明革職閩安右營把總朱濂管駕戰船護載位船隻前赴臺灣、在內港沖礁擱淺、捏報外洋遭風擊碎、漂失兵丁、並藏匿位擬罪一摺,嘉慶十九年九月十九日奉硃批:刑部議奏,欽此,欽遵於本月二十五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章國均。
一四一、戶部造送十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循例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兼署福建巡撫汪志伊具奏臺灣廠大小修戰船估需工料銀兩一摺,嘉慶十九年十月二十日奉硃批:工部知道,欽此,欽遵於本月二十三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已完,倉科經承章國均。
(--以上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七本六二九~六三五頁。)
丙、道光年各部造送內閣清冊(節錄臺灣事件)
一四二、吏部文選司月終冊
一件,內閣抄出閩浙總督趙慎畛等奏稱同安縣知縣李振青委署彰化縣知縣等因,道光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行文訖,經承梁韻清。
一四三、吏部造送月終註銷冊
一件,內閣抄出閩浙總督趙慎畛等奏福州府知府方傳穟等委署臺灣守等缺等因,道光三年十月十八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行文訖,經承梁韻清。
一四六、吏部造送月終註銷冊
道光六年十月初五日,內閣抄出奉旨意一道,臺灣府知府陳俊千著從寬改為降三級調用,臺灣道孔昭虔著從寬改為降四級留任由。
前件行文完結。
一四七、兵部職方司月終冊
十三日內閣抄出孫奏拏獲臺灣械鬥匪徒一摺,道光六年十一月十二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方聖詔。
一四九、吏部文選司月終冊
一件,道光七年正月二十四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孫爾準奏為恭報回省日期事:竊臣前赴臺灣,業將匪徒焚搶械鬥查辦完竣,臣隨於十二月十一日回至福州省城等因一摺,道光七年正月二十二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行文訖,經承婁體善。
一五一、工部月終冊(道光七年)
營繕司一件:本年四月初七日內閣抄出福撫韓奏鳳山縣捐建城垣一摺,四月初四日奉硃批:另有旨,欽此。同日奉上諭一道。又清單內同日奉硃批:覽,欽此。
前件行文訖,經承周晉陽。
一六一、吏部考功司月終冊
道光十年三月二十九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劉奏候補縣丞畢以朗拏獲盜犯蔡川等多名請鼓勵一摺,奉硃批:刑部議奏,欽此。
前件咨刑部核覆。
一六三、兵部車駕司月終冊
十七日內閣抄出福陸提馬奏查閱臺灣營伍稽察地方情形等因一摺,道光十一年七月十五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又將陞拔弁兵開具清單,同日奉旨:依議,欽此。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
一六四、兵部車駕司月終冊
初七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劉等奏臺灣廠哨船遭風擊碎一摺,道光十二年四月初六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
一六五、吏部文選司月終冊
一件,內閣抄出道光十二年六月初一日奉上諭:魏元烺奏福建臺灣府海防同知員缺緊要,請以文燦補授,著程祖洛到福建後察看該員能否勝任,據實具奏,再降諭旨,欽此。
前件行文訖,經承朱長清。
一六七、兵部月終冊(道光十二年)
閏九月十八日內閣抄出奉上諭:劉廷斌前已降旨補授廣東提督,著即速赴新任,毋庸來京請訓,以便余步雲交卸後即回湖南提督本任。其福建臺灣鎮總兵員缺,著程祖洛委員署理。欽此。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廣東科經承勵華林。
一六九、吏部驗封司月終冊
道光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奉上諭:瑚松額等查明殉難最烈之員弁並家屬幕友同時從難一摺,上年冬間,福建臺灣逆匪張丙等戕官圍城,賊黨窺覬斗六門,屢肆攻擾。署守備馬步衢築建圍柵,開濬溝渠,與縣丞方振聲協力抵御。把總陳玉威乘賊未備,施擲火器,以遏賊勢。賊眾夤夜縱火,蜂擁而入。馬步衢等持刀巷戰,各殺斃數賊,力竭遇害。方振聲之妻張氏並其幼女暨陳玉威之妻唐氏、幕友沈志勇與其子沈聯輝及跟隨家人江承惠等同時死難。馬步衢、方振聲、張氏、唐氏因賊致斃,剜割鼻舌,罹禍尤為慘烈,覽奏墮淚,可嘉可憫之至。現經官軍勦捕,首從各犯均就殲擒,搜緝餘匪,剋期蕆事,因念該故員弁等盡心守御,效節死綏,其家屬、幕友人等深明大義,從難捐軀,允宜特沛恩施,俾昭激勸。方振聲著加恩照陣亡知府例賜卹,賜諡義烈,賞給騎都尉世職;伊妻張氏,賜諡節烈,誥贈淑人。馬步衢著加恩照遊擊例賜卹,賜諡剛烈,賞給騎都尉
世職;陳玉威著加恩照都司例賜卹,賜諡勇烈,賞給雲騎尉世職;伊妻唐氏,賜諡節烈,誥贈恭人。沈志勇賞給六品職銜;伊子沈聯輝賞給七品職銜;均著加恩照銜賜卹。方振聲、馬步衢、陳玉威俱著入祀京師昭忠祠。張氏、唐氏俱著建坊旌表。該故員弁等所賞世職,俱著加恩世襲罔替,即令長子承襲。著查明方振聲、馬步衢、陳玉威有子幾人,一併具奏。並著程祖洛於斗六門擇地建立專祠,前層設方振聲、馬步衢、陳玉威牌位,後層設張氏、唐氏牌位,並設沈志勇牌於前楹配位,設方振聲之幼女牌於後楹配位;其從難家人江承惠等四名,俱著設牌從祀兩廡。地方官春秋致祭,以慰忠貞。所有該故員弁等應得卹典,著該衙門察例具奏,用示朕獎勵藎忠褒嘉節義至意。欽此。
前件行文訖,經承莫之兢。
一七0、吏部驗封司月終冊
道光十三年五月二十九日,內閣抄出瑚松額等奏臺匪滋事陣亡員弁請卹一摺,奉上諭一道。
前件行文訖,經承任登雲。
一七一、兵部武選司造送月終冊
七月初一日,內閣抄出瑚等奏查明臺匪滋事案內最為出力義首、恭請鼓勵等因一摺,奉上諭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福建科經承俞占鰲。
二十五日,內閣抄出閩督程奏臺灣營務廢弛、沿習因循、劉廷斌交部嚴加議處一摺,道光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洪運昌。
二十八日,內閣抄出道光十三年六月二十八日奉上諭:此次押解逆犯張丙等來京之閩浙候補道員托渾布、福建臺灣南路營參將靈德,沿途尚屬小心,妥協無誤,著施恩各賞加一級。其訊問逆犯之刑部員外郎王朝綱,亦著施恩賞加一級。欽此。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洪運昌。
初二日,內閣抄出福撫魏奏臺匪滋事,所調福寧營兵在途釀命約束不嚴之遊擊高思顯等革職等因一摺,道光十三年七月初一日奉硃批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洪運昌。
初三日,內閣抄出本部奏前任福建臺灣鎮總兵劉廷斌議處一摺,道光十三年七月初二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洪運昌。
職方司,內閣抄出瑚等奏臺灣逆匪蕩平一摺,奉上諭一道。
前件七月十四日堂到移會銷案訖,黃旗科經承楊椿。
十四日,內閣抄出瑚奏查辦臺匪滋事案內特參戰守無方之都司周進龍等分別革職一摺,道光十三年七月十三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洪運昌。
一七二、吏部文選司月終冊
一件,內閣抄出閩浙總督程奏稱噶瑪蘭通判仝卜年陞臺灣府海防同知等因,道光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行文訖,經承唐錡。
一件,內閣抄出閩浙總督程奏稱福建臺灣道平慶撤回、遺缺廣東南韶連道劉鴻翱調補等因,道光十三年六月二十五日奉上諭二道。
前件行文訖,經承唐錡。
一七三、吏部考功司月終冊
道光十三年七月初一日,內閣抄出二十九日奉上諭:上年臺灣逆匪滋事,原任臺灣府呂志恒、嘉義令邵用之俱被戕害。該二員平日官聲平常,姑念其以死勤事,是以加恩照例賜卹。臺灣道平慶統轄全臺,乃於呂志恒果於自用,邵用之不協輿情,未能先事預防,早為查辦,以致釀成巨案,動煩兵力,難辭失察之咎。平慶著交部嚴加議處由。
前件具奏完結,王照。
道光十三年七月初二日,內閣抄出初一日奉上諭:上年逆匪張丙等滋事,其始因搶起,乃邵用之不協輿情,呂志恒果於自用,遂致戕官攻城。總兵劉廷斌訓練不勤,該道平慶操守尚好,而不能防患,咎無可逭,是以將劉廷斌、平慶俱交部嚴加議處。嗣後督撫大吏總須察吏安民,為當務之急,遇有不肖官吏,破除情面,立即參劾,勿稍瞻徇由。
前件行文完結,王照。
一七四、禮部造送月終註銷冊
一件,道光十三年七月初三日,內閣抄出瑚松額奏逆犯掃除分別辦理一摺,六月二十九日奉上諭一道,欽此。
前件七月初七日行訖,五日完,經承王槐。
一七五、吏部文選司月終冊
一件,道光十三年八月十四日,內閣抄出十一日奉上諭:程祖洛奏查辦撫卹完竣、酌保出力各員、請量予鼓勵一摺,知州銜永安縣知縣王益謙等,加恩以同知直隸州知州儘先補用等因。欽此。
前件行文訖,冊庫經承章維高。
一件,道光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內閣抄出二十日奉上諭:臺灣逆匪蕩平,惟股首張成、要犯黃七在逃,前降旨諭知程祖洛嚴飭所屬文武迅速跴緝,務獲懲辦,毋任漏網。茲據奏張成、黃七二犯均經拏獲,請將出力各員弁鼓勵等語。福建署彰化南投縣丞事
候補縣丞黃為紱等,著加恩於補缺後以應陞之缺陞用等因,欽此。
前件行文訖,經承章維高。
一件,道光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內閣抄出程祖洛片奏興泉永道周凱暫署臺灣道印務,於七月初八日接印視事;至臺灣道平慶,俟欽奉諭旨後再行進京,謹奏。二十日奉硃批:覽,欽此。
前件行文訖,冊庫經承章維高。
一七六、戶部貴州司彙送道光十三年十二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福建司一件欽奉事:內閣抄出道光十三年十二月初五日奉上諭:本日召見福建陸路提督馬濟勝,年屆七旬,精神強固,朕心甚為嘉悅。上年冬間,臺灣逆匪張丙等聚黨滋事,分股肆擾,戕害官弁,惟時全臺官兵一萬四千餘名,不能得力,該鎮等嬰城固守,請調兵三萬赴援。馬濟勝經魏元烺派往,獨帶兵二千渡臺接仗,身先士卒,所向克捷,以少勝眾,一戰成功,各股賊匪紛紛潰散,逆首陸續就擒,不煩內地兵力。當瑚松額等未經渡臺以前,全局戡定,厥功甚偉。前經賞給御書「忠勇嚴明」四字扁額、二等男爵世職、雙眼花翎。茲來京陛見,允宜優加懋賞,篤眷酬庸。馬濟勝著加恩賞晉二等子爵
世職,在御前侍衛上行走、紫禁城內騎馬,並賞御書「福」「壽」字各一方、寶藍緙絲蟒袍一件、纓緯兩匣、大卷八絲緞兩件、大卷紅綢兩件、頒給祇領、以獎忠勤。再臺灣一役,福建巡撫魏元烺於奏請調兵時,稔知臺灣府城為根本重地,一面奏聞,一面派馬濟勝帶兵前往,迅奏膚功,辦理甚合機宜。魏元烺著加恩賞戴花翎,仍交部從優議敘,以示朕論功行賞、權衡至當之意。欽此。欽遵於本月初八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全完,經承許文濬。
福建司一件欽奉事:內閣抄出道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奉上諭:福建臺灣府知府員缺緊要,著該督撫於通省知府內揀員調補,所遺員缺著熊一本補授。欽此。欽遵於十一月三十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全完,經承許文濬。
一九0、兵部武選司造送月終冊
內閣抄出閩督鍾奏澎湖把總李鍾祺在洋遭風一摺,道光十七年七月二十六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洪運昌。
一九一、吏部文選司月終冊
一件,內閣抄出閩浙總督鍾奏稱候補知府沈汝翰接護臺灣道等因,道光十七年十月十六日奉上諭一道,於本月十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行文訖,經承唐錡。
一件,內閣抄出福建臺灣鎮總兵達等奏稱臺灣府知府熊一本暫委代理臺灣道等因,道光十七年十月十六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於本月二十一日抄出到部。
前件行文訖,經承唐錡。
一九三、戶部造送本年九月分特交轉交清冊
福建司一件為片奏事:內閣抄出署福建臺灣道姚瑩奏臺灣官兵勦捕逆匪滋事在於備貯項內酌撥銀兩等因,道光十九年九月初九日奉硃批:依議,欽此;欽遵於本月十二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全完,經承陳修五。
福建司一件為恭摺事:內閣抄出福建臺灣鎮總兵達洪阿等奏臺灣中路匪徒胡布等滋事、勦捕完竣、審明擬斬一摺,道光十九年九月初九日奉上諭:達洪阿等奏勦捕滋事匪徒完竣一摺,臺灣店仔口營汛外委黃忠順倉猝御賊,同汛兵林大成等均受重傷,並戕斃之兵丁陳成龍等三名,又解犯淹斃之兵丁翁得林等十五名,均著咨部照例賞卹。此次匪徒胡布等聚眾滋事,勦辦尚屬迅速,所有在事文武員弁及義首人等,著擇其尤為出力者,覈實詳報督撫具奏,候朕施恩。餘著刑部議奏,該部知道。欽此。欽遵於本月十三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全完,經承陳修五。
福建司一件為具奏事:內閣抄出福建臺灣鎮總兵達洪阿等奏哨船在洋遭風擊碎、漂失兵丁、查明分別辦理一摺,道光十九年九月初九日奉硃批:知道,欽此。欽遵於本月十三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全完,經承陳修五。
福建司一件為造補事:內閣抄出署理閩浙總督魏元烺奏臺灣水師協標等營造補定字一號等船估需工料銀兩一摺,道光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奉硃批:工部議奏,欽此。欽遵於本月十六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全完,經承陳修五。
福建司一件為具奏事:內閣抄出署理閩浙總督魏元烺等奏臺灣嘉義縣地震、委員前往查辦情形等因一摺,道光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奉上諭:魏元烺等奏臺灣地震委員查辦一摺,嘉義縣地方於五月十七、十八等日地震,城垣衙署不無坍塌,並坍倒民房,傷斃人口,情殊可憫,亟應查勘撫卹,以惠災黎。著桂良等派委明幹大員,迅速前往查辦。除壓斃人口業經該府縣捐給撫卹外,所有無力貧民塌倒房屋,著照例給與修費銀兩。其委
員所帶司庫撥銀五千兩,如有不敷,即由該道庫籌款撥給,務令實惠均沾,無使一夫失所。事竣核計造冊,先由司庫籌款歸還,核實報銷。倒塌衙署、倉廒、監獄,飭縣擇要先行修葺,以資辦公。並勘明常平義倉米穀,如堪搭放兵米,即行風篩,計成搭放。倘須估變,亦飭該縣妥速經理。城垣、廟宇以及各項工程,飭令該府縣分別緩急,次第估報興修,以重要工而資保護。至該郡孤懸海外,當此被災之際,尤宜督飭地方文武員弁加意巡查,如有匪徒乘間作奸,或造謠煽惑,或搶竊擾害者,立即嚴拿懲辦,毋稍縱。欽此。欽遵於本月十六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訖,並移會在案,全完,經承陳修五。
一九五、工部造送道光十九年十二月分特交轉交事件滿漢清冊
十二月初六日一件,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達奏哨船遭風一摺,於初四日奉硃批:知道了,欽此。
前件行文訖。
一九七、兵部武選司造送月終冊
十二日內閣抄出臺灣鎮達等奏哨船在洋遭風擊碎、淹斃兵丁一摺,道光二十一年十月十一日奉硃批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嚴景祥。
一九九、吏部驗封司月終冊
道光二十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內閣抄出奉上諭:達洪阿等奏擊退夷船,並帶兵勦辦臺灣南北兩(約缺六七字)各一摺,本年八月,逆駛進臺灣口門,經該鎮道等督率兵(約缺五六字)斬夷匪多名,當降旨分別加恩。茲據奏稱:逆夷(約缺七八字)桅船隻,至淡水雞籠口滋擾。該逆突進口門,直撲(約缺六七字)甚猛烈,經我兵用回擊。三沙灣地方復有夷匪登岸,(約缺六七字)我兵開擊斃二人,眾始駕駛逃竄。當此逆夷滋擾(約缺六七字)義匪徒鳴鼓搖旗,乘機滋事,該鎮道等親統精兵,馳(約缺四五字)獲股首江見等及夥匪多名,並槍斃殺死賊匪無算,其先因播(約缺三四字)在監,欲為內應之江波一犯,亦經該府熊一本提出杖斃。該鎮道等□□□兵勇兩路合擊,
生擒股匪吳慈等及夥犯無算。現在賊匪均經□□地方安靜等語。逆夷兩次侵犯臺郡,該鎮道等均能督率兵勇,奮力攻擊,兩月之內,連獲勝杖。其南北兩路乘機滋事匪徒,亦被該鎮道等親督文武兵勇,即時撲滅,辦理妥速,甚屬可嘉。達洪阿著賞給騎都尉世職,姚瑩、熊一本著賞給雲騎尉世職。在事出力各員弁、兵勇、義首人等,著據實保奏,候朕施恩。傷亡弁兵,查明咨部照例賜卹。該部知道。欽此。
前件行文訖。
二0一、戶部山西司造送道光二十二年三月分特交轉交事件冊
廣東司一件遵旨速議具奏事:本部議覆臺灣鎮總兵達等奏請籌撥經費銀兩一摺,道光二十二年四月(?)三十日具奏,本日奉旨:依議,欽此。
前件已完訖。
二0二、戶部浙江司造送道光二五年六月二六日起至七月二五日止轉交冊
福建司一件恭摺事:內閣抄出閩浙總督等奏臺灣府屬應領二十五年俸餉等銀委員解赴臺灣一摺,道光二十五年七月初五日奉硃批:該部知道,欽此。欽遵於本月初七日抄出到部。
前件業已行文並移會在案,全完,經承張以南。
二0四、吏部文選司月終冊
一件,內閣抄出道光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七日奉旨:前據劉韻珂等奏請以福建淡水同知史密升補臺灣府知府,當經降旨准其署理,仍令該督等察看果否勝任。茲據吏部以該
員升補同知,尚未引見。又摺內未將該員任內應繳銀兩有無完繳聲明,實屬違例。史密著撤回淡水同知本任,該督等著交部照例議處。所有臺灣府知府員缺,著王用賓補授。欽此。
前件行文訖,經承徐耀。
一件,內閣抄出道光二十八年九月二十九日奉上諭:福建臺灣府知府著裕鐸調補,所遺江西吉安府知府員缺即以王用賓對調。欽此。
前件行文訖,經承徐耀。
二0六、兵部武選司造送十一月分月終冊
十七日,內閣抄出閩督劉奏告病總兵武攀鳳在任諸多廢弛一摺,道光二十八年十一月十六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虞汾。
二0七、兵部武選司造送五月分月終冊
初十日,內閣抄出臺灣鎮總兵呂等奏保舉拏獲械鬥人犯文武各員請敘一摺,道光二十九年五月初九日奉上諭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虞汾。
二0八、兵部武選司造送七月二十六日起至八月二十五日止月終冊
十八日,內閣抄出閩浙總督劉奏臺餉遭風一摺,道光二十九年八月十七日奉硃批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虞汾。
二0九、兵部職方司造送月終冊
初五日,內閣抄出臺灣鎮呂奏拿獲搶劫人犯定擬一摺,道光三十年三月初四日奉御
批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虞汾。
初五日,內閣抄出臺灣鎮呂奏審明兵丁因姦謀命定擬一摺,道光三十年三月初四日奉御批一道。
前件行文訖,已完結,經承虞汾。
(--以上錄自「明清史料戊編」第七本六七三~六八六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