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8a0278
卷1
弁 言(一)
曩余備員臺灣省立博物館,嘗於所藏歷史文物中,發現劉壯肅公主臺時有關之公文數帙,均經裱竣之原始檔案;於是著手整理,先將各件摘錄案由,再予分類,編成劉公出處、設防、撫番、清賦、理財、鐵路、郵電、礦務、樟腦、建省、洋務、鴉片、風災、風化、人事暨沈葆楨建祠等十六卷。內以設防、撫番、建省、人事等案數量為最,清賦、理財、郵電、礦務、洋務等次之,樟腦、鴉片及風化等又次之。其與上列諸要政先後有關者,亦一併按年次附入,以資參考。又案件屬於昔之恆春縣者獨夥,彰化縣僅有數幅,其他府縣則付缺如。揆其原因,意或恆春僻處本島南端,割臺戰役未受兵燹,保存較多。凡一百六十四幅,雖可稍補陳澹然編「劉壯肅公奏議」之不足,然以劉公主臺七載有奇言之,仍屬為數甚微;尚待搜求,始臻完備。所有檔案目錄,先予刊佈於「臺灣風物」第五卷第八、九兩期合刊,繼將原文分載於臺灣省文獻委員會之「臺灣文獻」第七卷第三、四期合刊及第八卷第一期。前為表彰先賢之忠藎及提倡重視與保存史料起見,嘗在博物館公開展覽;除「風災」外,每卷附列說帖,俾覽者得明梗概,並披露於臺北市文獻委員會之「臺北文物」第九卷第一期。
比承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諸賢雅意,擬將檔案全文列為「臺灣文獻叢刊」,並囑述
整理經過,敬特略陳始末於簡端,博雅君子,幸垂教焉!
民國五十八年孟春,惠陽馮用謹敘。
弁 言(二)
臺灣省立博物館所藏清季光緒年間恆春、彰化兩縣部分檔案,一般通稱為「劉銘傳撫臺檔案」。按劉銘傳先於光緒十年(一八八四)閏五月二十四日因備御法兵侵略,奉命以巡撫銜督辦臺灣事務蒞臺;同年九月十一日,補授福建巡撫,仍駐紮臺灣督辦防務;翌年(一八八五)九月初五日,福建巡撫改為臺灣巡撫(嗣經奏准如甘肅新疆之制,稱「福建臺灣巡撫」。福建巡撫事,由閩浙總督兼管),始籌備臺灣建省事宜;至十七年(一八九一)四月二十日奉准開缺,二十八日交卸離職:在臺共閱八年。但上述檔案有起自光緒二年(一八七六)並有至於二十一年(一八九五)臺灣淪日之前不久者,綜計先後歷時十有九年;雖其中以劉氏撫臺期間文件為多,而外此者亦達四分之一左右。經重加整理刊行,因題為「劉銘傳撫臺前後檔案」。
原藏檔案係分類整理編目,今編改按各官署發文日序排比,以見各案所涉史事之先後。每案標題亦經重擬,除概括其事由外,並略示其主客體,以明檔案之特殊性質。在全部一百六十四個文件中,光緒八年正月初十日「分巡臺澎兵備道行知鵝鑾鼻野蓉坑深坑築壩事宜」一件後,原另有同一事由為臺灣府轉行之件;因內容與前一件相同,已予刪略。又十一年正月十四日「臺灣府轉知南番屯軍募足一旗防御」一件後,原夾附有二
月二十四日南番屯軍呈覆之文;經改編為單獨一案,增列於發文當日之次。如此一刪一增,件數未變。此外,凡遇同案分行數稿或附有內容相同文件,僅存其主稿或主要之件,餘從略。至最後之「東堡總理林振芳等申報當地米穀產銷情形」一件已在日據時期,祇能作為附文而已。
惟另有一案,尚待考訂。光緒十年十月初一日「分巡臺澎兵備道札飭彰化紳士招募土勇一營」文中所云「該紳」未見姓氏,顯係脫漏。經檢原件,文面有批:『文內「該紳」連篇累牘(原批誤「讀」),究不知何人?可笑』!按當時臺澎兵備道係岳陽劉璈(字蘭洲),為備御法兵,在所存檔案中有兩件札飭彰化縣紳士募集土勇文件;前一件為同年九月十一日「札飭彰化縣紳士林朝棟、林文欽招募土勇兩營」文,後一件即上述未見姓氏之件。在前件中,明示林朝棟、林文欽聚族於彰化縣轄之罩霧鄉(即今霧峰)素為一鄉信服;並指定將募集之勇,編列為「禮」、「義」兩營,所有應募勇弁薪糧,初照「仁」營章程給發(參原札)。在本件中,雖脫漏「該紳」姓氏,但亦明示「該紳」為彰化縣轄之南投地方一鄉所信服,並約定募勇編為「信」營。考劉銘傳著「劉壯肅公奏議」(「文叢」第二七種)光緒十一年五月二十六日「嚴劾劉璈摺」所舉劣蹟之一有云:『查訪(劉璈)新募「仁」、「義」、「禮」、「智」、「信」五營土勇營官中,有本地富紳林文欽、吳朝陽,皆係劉璈門生;……』。其後不久在「奏參林文欽等片」
中有云:『臣查林文欽、吳朝陽俱係彰化富紳』;又云:『林文欽自上年十一月成軍,……吳朝陽自上年十二月成軍,……』。並查本書光緒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臺灣府轉行臬道夏獻綸查勘中路埔裏各社籌辦事宜」一文所黏附夏氏稟稿有云:『查南投尚有紳士吳朝陽,家資殷實;……』(見第一六面第一0行)。綜據以上資料,可知劉璈飭募五營土勇,「仁」營已在「禮」、「義」兩營成軍以前募成,當年九月十一日飭募之兩營依序應為林朝棟「禮」營、林文欽「義」營。其「智」、「信」兩營中何營為吳朝陽所募或「信」營是否為吳朝陽所募?固未可完全確定;但「信」營為同年十月初一日札飭彰化南投紳士募集,而吳朝陽則為彰化南投人,成軍與飭募時間先後亦相合,則「該紳」其人實已「呼之欲出」。由於劉璈所遺「巡臺退思錄」(「文叢」第二一種)祇止於光緒十年八月,無從考證;惟有就以上資料,略作推斷如是。
至其他須加說明者:原檔下行文件每於文前書明「札彰化縣」、「行彰化縣」或「札恆春縣」、「行恆春縣」;今以未能保留原蹟,已將受文者移註於文末「年月日」下,用括號示之。又原檔附件均抄黏於正件前,今均移刊正件之後;至正件載有附黏抄件而今未刊出者,蓋黏件已佚(原檔黏附文件與正件騎縫處,鈐有發文官署印信;黏件已佚者,正件邊緣僅留印痕一角)。又各案中轉錄之文或恆、彰兩縣擬發案稿,往往於上憲姓名僅書其姓而虛其名;已儘予查填,以便閱覽。遇文中雙款並列或一稿分行之件,經
分別改以先後排列或以主稿為準而以分行所用字句加用括號附之。凡有字跡不能辨認或漶滅缺漏之處,可計字數者以「□」代之,無從計數者以「……」表示。至於抄繕錯誤而無法訂正者,則加(?)存疑。
按劉銘傳撫臺期間所有奏疏,殆均存於上引「劉壯肅公奏議」中。今得「皇朝道咸同光奏議」所收劉氏幾件有關臺灣摺片,與其專集所存略有出入;經加比校,發見專集所存或已由編集者酌加潤飾,甚至稍有刪略事實之處。因將「道咸同光奏議」本所收連同光緒年間在「文叢」中前未經見之沈葆楨等幾件摺片一併附刊本書之末,作為「附錄」。
檔案為直接史料之一種,極具學術價值。清季有關臺灣檔案,除散見於「文叢」各書以及本書以外,地方檔案尚有「淡(水)新(竹)檔案」為國立臺灣大學法學院圖書館所收藏,國家檔案另有「臺灣交涉檔」等為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等機構所保管。安得一一公開而整理之、而刊行之,為學術而貢獻、而服務!不勝跂望!(吳幅員)
劉銘傳撫臺前後檔案(一)
臺灣府轉行上諭福建巡撫仍遵前旨冬春駐臺、夏秋駐省
署臺灣府正堂臺防分府孫,為轉飭事。
本年四月二十六日,蒙道憲夏札開:『本年四月二十三日,奉巡撫部院丁牌開:「本年三月二十五日,准福州將軍文咨:『本年三月二十五日,承准兵部火票遞到軍機大臣字寄福州將軍文、閩浙總督李、福建巡撫丁:「光緒二年三月初七日奉上諭:『據丁日昌奏:「臺灣撫番開山事宜,巡撫難以兼顧,請另派員專辦臺事」。前據沈葆楨等奏「會籌巡撫兼顧省、臺情形,擬於冬、春駐臺,夏、秋駐省」;當經降旨照所請辦理。巡撫有全省地方之責,臺灣亦為所轄;若另派大員專辦臺務,恐事權不一,轉致紛更。著丁日昌仍遵前旨,冬、春駐臺,夏、秋駐省,以期兩地兼顧。該撫駐臺後,所有省城一切應辦事宜,著李鶴年隨時會商,妥為經理。本日已有降旨將吳贊誠開缺,以三品京堂候補督辦船政事宜。丁日昌俟吳贊誠到閩後,妥為交代;應撥款項,著該將軍、督、撫等隨時籌解,俾應急需。將此由五百里各諭令知之。欽此』。遵旨寄信前來。並准另單內開:「本日奉有寄信諭旨一道,貴將軍接奉後,希即恭錄知照:閩浙總督李、福建
巡撫丁一體欽遵可也。為此知會」等因。承准此,除咨閩浙總督部堂李查照欽遵外,相應恭錄咨會查照欽遵』等因到本部院。准此,合行仰道官吏,即便移行遵照」等因。同日,並奉閩浙總督部堂李,牌同前因。奉此,除分咨外,合就行知。札到該府,即便欽遵知照。此札』等因。蒙此,合就轉飭。
為此,札仰該縣官吏立即遵照毋違。此札。
光緒二年五月二十二日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