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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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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美副使衛廉士照會總署「顛理」船自臺運米至廈請飭准開艙(同治五年九月

    初三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三七九~三八0。)

  大亞美理駕合眾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為照會事。

  照得現據本國廈門領事官陳士詳稱:『有本國「顛理」船主稟稱:六月間,天租洋行在臺灣已經買下白米一,船泊於打鼓洲;此米係由臺灣運到廈門,並非運出外洋,自願照約出具切實信據。不料海關不收,稱說洋船不能運米等云。該船主答說:係照「善後條約」第五款行事。現此港未有美國領事,因此請問於英領事。據英國領事稱說:照約可以運米於別口;若海關不願發給執照,是海關背約。今米在船非犯法,是以得給船牌行船等因。及至將米運到廈門,而廈門海關稱說此米無臺灣執照、保單給發,不願開艙;且要罰貨。是以來詢於本領事。本領事查米既經照約買下,該船主非不欲領執照,但海關不給執照,非關船主有意犯例。據情照知海關,並飭該船主立下二千五百圓銀單一紙為據押,俾其立即開艙,以免該米曹少壞;俟將案由申理明白,或罰、或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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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候駐京兩國大臣察核定奪』等因詳來。

  本大臣查此案該船主既願出結、立下罰單,必無要違條約之意。據詳臺灣地方官未請命上憲,兩年私行立禁,惟華船可以運米,洋船不許;查此原是背約。該「顛理」船運米到廈門後,猶有華人以洋船運米至廈門者,該廈門海關則准將船開艙。此辦法兩歧不合,是以照知貴親王行飭廈門海關查明妥辦,並飭臺灣道無違約阻禁洋船運米可也。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

  丙寅年九月初三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