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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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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閩浙總督英桂咨呈總署造送同治八年秋冬兩季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同治

    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節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七一五~七二五。)

  同治九年十月二十八日,閩浙總督英桂文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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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據通商局司道呈詳:『案照奉准總理各國事務衙門咨:「照得各省自辦理各國事務以來,與洋人交涉事件,自應隨時辦結,即行知照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有辯論之時,以便與之理說,免致辦理兩歧。查從前已結、未結各案,其已經知照本衙門者固屬不少,間亦有未經知照之事。相應行知貴撫查照,務將所有辦理各國交涉之件其業經辦結之案,詳細覆知。並將如何辦結之處,逐案縷復;及未經辦結之案造具清冊,咨送本衙門以備查核。如有未結之案,仍希陸續趕辦,毋令久延,致滋饒舌。嗣後每屆三個月,各將應辦外國之事造具已結、未結清冊,咨送本衙門存案;倘各國公使向本衙門提及時,以便按照冊報所辦情節向其剖辯,不致互有乖舛:是為至要等因到院,行局立即遵照辦理;並將未結之案嚴催趕緊辦結,毋任再延,切切」等因,奉此。遵查福州口自通商以來,外國商民來南臺地方貿易,均各設立領事官駐劄福州,管理通商事務;凡有中外交涉事件,本司道無不恪遵和約,立時督飭地方印委各員妥速辦理,以期隨時完結而免藉口。嗣奉轉准欽差大臣李咨,飭將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共有若干案,務即分別趕緊完案;其何案已結、何案未結,逐細開造案由清冊,移送本大臣衙門查考等因咨院行局。當經由局移行各口遵照,並將福州、廈門、臺灣各口與洋人交涉事件分別已結、未結案由,截至同治八年夏季止造具清冊,呈請移咨察查在案。茲福州、廈、臺各口應造同治八年秋、冬兩季分已結、未結各案,理合備造細冊詳送察核,俯賜分咨總理衙門、欽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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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臣察照』等情到本兼署部院,據此。除咨欽差大臣查照外,相應咨呈。為此咨呈總理各國事務衙門,謹請察照施行。

  再,閩浙總督係本兼署部院本任,毋庸會銜:合併聲明。

     <font size=-1 color=#5b0012>福建中外交涉事件清冊

    福建通商總局為造冊呈送事。

    遵將同治八年秋、冬兩季分閩省各口與洋人交涉各案,分別已結、未結同駐紮福州、廈門、臺灣三口各國領事官姓名,備造細冊,呈送察覈。須至冊者。

     計開--

    駐劄福州各國領事官:

    英國領事官:星察理。

    駐劄羅星塔英國副領事官:穆思。

    法國署領事官:巴世棟。

    合眾國領事官:戴蘭那。

    丹國領事官:連士。

    咸伯國領事官:丕時。

    荷蘭國領事官:馬理。

    俄羅斯國領事官:德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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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瑞國領事官:米士京。

    --以上係有約之國。

    西洋國領事官:則文。

    巴西國領事官:應地。

    --以上係無約之國。因在福州口設領事官駐劄,凡遇交涉事件,亦係隨時經理。又福州口另設稅務司一員,係美理登:合併登明。

    駐劄廈門口各國領事官姓名:

    英國領事官:柏威林(兼代辦布國領事)。

    法國領事官:巴世棟(係駐劄福州兼辦廈門口領事)。

    合眾國領事官:李讓禮。

    丹國領事官:白。

    日國領事官:巴禮勞。

   --以上係有約之國。又廈門口另設稅務司一員,係漢稅司:合併登明。

    廈門口已結各案

    ……

    一、同治八年八月間,奉行准總理衙門咨:美國「顛理」船主前由臺灣運米到廈,因無臺灣執照,不准開艙,經船主立下罰單二千五百洋元;是否應罰抑准撤毀?迅速聲覆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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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件即經由局移請廈門口連協領查明覈辦;茲復奉院行:查核當時臺灣禁米出口之案,業經總理衙門行令撤銷;所有「顛理」船主前立罰單,自應准其撤回。會檄廈門口委員立速照會稅務司,即將「顛理」船主前立罰單剋日撤交李領事銷燬,並會咨查照在案。並據委員連協領稟報:准署稅務司葛德立照復,現查李領事外出,其一切事宜均交丹國駐白領事暫行代辦;業將前立罰單二千五百元妥交白領事察銷等由,轉報行局知照:理合登明。

    駐紮臺灣口各國領事官姓名:

    英國領事官:固威林(兼辦丹、布領事)。

    英國副領事官:額勒格里(駐淡水口)。

    法國領事官:巴世棟(係駐福州兼辦臺灣口領事)。

    合眾國領事官:李讓禮(係駐廈門兼辦臺灣領事)。

    --以上係有約之國,又臺灣口另設稅務司一員,係榮雅國:合併登明。

     臺灣口已結各案

    一、同治八年十月間,美國領事官李讓禮在淡水時致劉佐領函稱「洋行買辦容桂輪逃匿臺灣道戚友處」,移由臺灣黎署道查覆暨飭淡水廳拏追一案。

      前件當經臺灣黎署道密移劉佐領暨飭淡水廳嚴拏容桂輪迅追,並於該領事抵臺邀同榮雅國會晤時,即以所聞各語質問,該領事推以並無其事;復又抄錄原函照詢,乃以通事林鍼誤聽錯寫為詞,聲稱函致劉佐領更正。當恐另生枝節,抄錄往來照會,稟奉分咨並行局查照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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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嗣准黎署道以照准李領事查覆:回廈時,即傳前代寫函之人到案;查閱前文底稿,確與黏抄前函無異。業將此人按法重責,照請註銷等由,咨局詳銷前來。即經由局據情詳請分咨總理衙門暨欽差大臣查照在案:理合登明。

     臺灣口未結各案

    一、同治七年八月間,合眾國領事官李讓禮請將臺灣琅軿地方收入版圖,設官駐兵防守,並請在龜仔甪設立臺一案。

      前件於合眾國「羅妹」商船遭風一案辦結後,由臺灣劉鎮明燈會同前署臺灣曾鎮元福、前臺灣吳道大廷、護臺灣梁道元桂、前署臺灣府葉宗元議詳,復由省委令本任平潭同知鄭元杰、前署臺防同知王文棨會勘地勢,先後詳稟到局,並繪圖呈送前來。業經會同核議,詳請奏咨;奉到諭旨「依議」,恭錄移行遵辦在案。至龜鼻山營盤能否改建臺?並已由局詳請檄飭臺灣鎮、道、府確切查覆。茲據臺灣鎮、道、府以該處建設臺,不惟無益,而且有損;中國所以不建者,非為省事,實為將來洋人寬留餘地。現在枋寮一帶設官、設兵、設屯,已足以資保衛;何必添設位,致日後遭風洋人轉蹈危機!反覆開導,該領事始為首肯;言此事已申報駐京公使。今事勢如此,請查照原案鎮、道、府聯銜照會前來,再申報公使聽候辦理,諒亦可以中止。復經彼此照會存案,抄呈來往照會六件稟奉兩院會咨總理衙門察照;並行局移飭該鎮、道、府:俟李領事續有照會,妥籌辦理具報在案。理合登明。</font>

                          ((見各省美國交涉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