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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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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署咨行閩浙總督美駐廈副領事施智文既係商人兼充應照章不與公文往來

   ( 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九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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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治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行閩浙總督李鶴年文稱:

  同治十二年二月二十七日,准貴督撫咨據福建通商總局司道詳稱:竊照先奉憲臺奉行:據合眾國駐廈權攝李領事咨陳,現請假六個月回國;其臺口通商事務,暫委敝署領事兼理瑞國領事施智文署理。理合預先咨陳告辭;行局知照等因。至施智文查明既係茶商施致文,自宜與商人兼充之巴領事等俱各照章不與公文往來;其請領單照一切事件,查照同治十年五月十六日南洋大臣來文內「仍用信函傳述」成案,以崇體制。一俟各國派真正領事到廈後,再行照章以真正領事官相待。相應咨行貴督查照酌核辦理可也。

   (同日,行福建巡撫王凱泰文同上。)

                         ((見美國領事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