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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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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署照會美副使奉諭授沈葆楨為欽差辦理臺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大臣

    (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錄自「中美關係史料」「同治朝」頁一一二六。)

  大清欽命總理各國事務和碩恭親王,為照會事。

  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四日奉上諭:『沈葆楨著授為欽差辦理台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大臣,以重事權。欽此』。欽遵在案。本衙門查臺灣等處遇有各國事務,閩浙總督駐紮省垣,相距較遠;船政大臣沈素悉中外情形,茲奉特旨派為欽差辦理臺灣等處海防兼理各國事務大臣,自能悉心籌畫、盡其事權,以符條約而敦睦誼。相應照會貴大臣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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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也。須至照會者。

  右照會大美國欽命參贊統理全權事務大臣衛。

  同治十三年四月十六日。

                          ((見美使館來去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