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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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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關係文獻集零(十八)

   澎湖文獻抄存

    蒼聖祭祀儀節

  一、舊爐主於上元前三日分單,同具新、舊爐主姓字,佈告同人:各備衣冠,到舊爐主處恭迎聖蹟,赴之清流大海;然後迎駕到新爐主書館致祭。無衣冠者、不得與也。

  一、是日諸同人應齊到恭迎,除守制、養病及外出者勿論;其餘不到,候飲福後,公同到家議罰。

  一、每年恭迎聖駕,不論生童有無教讀、有無事故,宜備銅錢一百文,著舊爐主於分單之日收齊,款交新爐主以備祭品等費。其中有一二未便,至期亦當親帶來交;或有外出者,該爐主登記在簿,候其回家照賬清討,無庸挨託。

  一、是日,諸人各帶壽金一百金紙錢一帖,敬奉聖人。

  一、舊爐主是日先備小船一隻,虔陳金、香、紙、燭、清茶、薦盒。候諸友齊到,拈香禮畢,即將新爐主所倩鼓樂恭迎聖蹟至海岸;新舊爐主奉之登船,船上用大鑼一面、長旗一枝。諸人仍在海岸,俟送畢,一齊禮揖而回;無得懈怠褻玩。

  一、恭迎聖蹟畢,回舊爐主處再行拈香禮拜,請聖人神位登駕,用八人扛駕、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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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駕、二人手執禮香於駕前,又用一人督隊。執事皆對列,無許參差;旗鼓前行,不得離駕太遠。

  一、既到新爐主書館,先拈香安座,然後致祭。爐主備陳祭品等物,應自按簿親點齊備,無致臨時倉皇不敬。主祭應小心敬謹,不得躁率失儀。通贊一人,當熟儀注。讀祝一人,當熟祝文。引贊二人,當知進退。神位前司帛爵二人及香案前司飲福二人,當知拜跪。司鼓一人,當熟三通。司燎一人,只慎點火焚帛放炮而已。祭畢,即筶定明年新爐主。

  一、奉祀聖位,當於書館;或該爐主本年無書館、或在過水教讀,即就本鄉書館奉祀,不得祀於家居也。若有事故或不得已外出,應於諸友中仗一人代迎,通知眾友;無許擅便,以致廢弛。

  一、筶定爐主若係童生,而本年有新進者,應讓新進者;有新中者,應讓新中。

  一、上席飲福,當有名分上下之辨,以主祭執事及新爐主坐上席,餘席亦應分別長幼;所倩吹手鼓樂之人,另設一席,不得同席混雜。

  一、是日飲福,爐主只就祭品開設,不必多費;酒每席只用二瓶,不得多飲,以致失儀。

  一、歷年聖亭執事,逐件款交值祭之人收貯;失落,則該值祭應自賠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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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列祭品,五牲全副豬:腳(曰豚元)、雄雞(曰翰音)、魚(曰化龍)、柔魚(曰春官)、大腸(曰冠場;入朮米)。又香菜五小碟:鹽(曰虎形)、福員(曰龍眼)、芹菜(曰米芹)、蓮子(曰聯捷)、燕(曰赴宴)。又粿品二□:米發粿(曰發科)、油員棗(曰薦早)。

  一、列祭器:五牲盤、五果碟(五塊)、酒爵(三塊)、禮瓶(一枝)、小木盤(二塊:一盛福酒、一盛胙肉),排於香案上。灼檯三對(一在神前、一在祭品邊、一在香案)、面桶架(一支)、面桶一個、新布面巾一條(以為主祭盥洗)、拜二條(一在神位前、一在香案前)、拜簟四塊(一在神位前、一在香案前、一在香案邊、一在階下)、香案棹一塊(上排宣爐几棹全座香矸灼匙)。

  一、列祭器:聖亭一座、竹箱(二腳)、線鬚(四條)、亭槓(全付)、綜紐(六條)、神座內龍套(二支)、晨鐘(一個)、黃涼繖(一支)、文昌旂(一對)、金魁(一對)、佛手(一對)、彩牌(一對)、龍長柄(一對)、天下文明牌(一對)、制字先師牌(一對)、長旂(一支)、豎燈(一對)、化龍長(?)。

  一、列儀注:

    啟鼓三通,執者者各司其事。

    詣盥洗所,盥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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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迎神禮:奏大樂。

     就位!

     上香!

     跪!

     叩首!

     叩首!

     三叩首!

     興!

     跪!

     叩首!

     叩首!

     六叩首!

     興!

     跪!

     叩首!

     叩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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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叩首!

     興!

    行初獻禮,奏小樂。

     詣神位前!

     跪!

     獻帛!

     進爵!

     叩首!

     叩首!

     三叩首!

     興!

     詣香案前!

     跪!(樂止)

     讀祝文!就位!

     叩首!

     叩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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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叩首!

     興!

     復位!

    行亞獻禮:

     詣神位前!

     跪!

     進爵!

     叩首!

     叩首!

     三叩首!

     興!

     復位!

    行終獻禮:

     詣神位前!

     跪!

     進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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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叩首!

     叩首!

     三叩首!

     興!

     詣香案前!

     跪!

     飲福酒!

     受福胙!

     叩首!

     叩首!

     三叩首!

     興!

     復位!

    行送神禮:奏大樂。

     跪!

     叩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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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叩首!

     三叩首!

     興!

     跪!

     叩首!

     叩首!

     六叩首!

     興!

     跪!

     叩首!

     叩首!

     九叩首!

     興!

     詣燎所!

     望燎!

     復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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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禮畢!

  一、列祝文:

  維道光□□□年歲次□□,月建□□,□□朔;越□□日□□,主祭後學姓□□、值祭後學姓□□暨眾士子,謹以牲醴粿品庶羞香楮之儀,敢昭告於制字先師倉聖人之前曰:始制文字,功烈偉然!昔賢欽為楷式,後學仰其芳傳;欲展誠敬,用薦豆籩。伏願人文之鵲起,惟冀科甲之蟬聯!尚饗!

    (按原件,熟紙楷錄,裝釘一冊,縱二三‧四公分,橫十二公分。現存澎湖縣白沙鄉瓦硐村五十四號方食福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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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香祖像贊

  『風塵萬里客,天地一詩人』!

  此張亨甫孝廉題香祖先生「海南雜著」舊句也。先生攜一卷書,佩三尺劍;起萬里洋,行半天下:嶮岨備嘗,壯心不已,昂藏丈夫也。癸卯小春,鷺門接晤,適出玉照見示。宜倉卒間不及選句,即書此二語以應台命,於卷中人或可得其形似也。西弟呂世宜書並識。

    (按蔡香祖,名廷蘭,小像現存澎湖馬公保安街三號之一黃頂生先生家。絹面彩畫,栩栩有神。全幅縱二九‧二公分,橫二二公分;像高一六‧六公分,寬九‧五公分。題辭在畫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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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部執照(四件)

  戶部為遵旨事。

  據雙月知縣蔡繼漸,福建臺灣府澎湖廳人,今遵例報捐同知銜銀三百八十一兩、銀票三百八十兩。所捐銀兩,於咸豐十年二月十三日□□戶部捐銀局獻□□□□□□□□□□□□□□□□,□□□。

  右照給蔡繼漸收執。

  咸豐十年三月十四日給照。

  部行。

    (按原件,縱五七公分,橫四八公分;毛邊紙質,刷印填件,部份字跡模糊。現存澎湖馬公保安街三號之一黃頂生先生家。)

  戶部為遵旨事。

  據雙月知縣蔡繼漸,福建臺灣府澎湖廳人,今遵例補足附監生四成實銀三十六兩。所捐銀兩,於咸豐十年二月十三日□□戶部捐銀局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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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右照給蔡繼漸收執。

  咸豐十年三月十四日給照。

  部行。

    (按原件,縱五八公分,橫四七‧五公分;毛邊紙質,刷印填件,部份字跡不明。現存澎湖馬公保安街三號之一黃頂生先生家。)

  戶部為遵旨事。

  據附生蔡繼漸,福建臺灣府澎湖廳人;年二十七歲,身中,面白無鬚。今遵例報捐貢生京錢四百七十八吊五百文。所捐銀兩,於咸豐十年二月初五日□□戶部捐銅局收。□□□□給執照□□□□□□□。

  曾祖君超,祖培華,父廷蘭。

  右照給蔡繼漸收執。

  咸豐十年三月十四日給照。

  部行。

    (按原件,縱五八公分,橫四七‧八公分;毛邊紙質,刷印填件,部份字跡不明。現存澎湖馬公保安街三號之一黃頂生先生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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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戶部為遵旨事。

  據附貢生蔡繼漸,福建臺灣府澎湖廳人;年二十七歲,身中,面白無鬚。今遵籌餉例,報知縣雙月選用並免保舉京錢一萬二千九百六十九吊。所捐銀兩,於咸豐十年二月初五日□□戶部捐銅局收,照例□□給執照□□□□□□□□。

  曾祖君超,祖培華,父廷蘭。

  右照給蔡繼漸收執。

  咸豐十年三月十四日給照。

部行(按此硃批)。

    (按原件,毛邊紙質,甚薄。縱五八‧五公分,橫四八公分。黃頂生先生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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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 照

  國子監為請旨給發監照事。

  准戶部知照,蔡繼漸係福建臺灣府澎湖縣(按此「縣」字應係誤字)人;年二十七歲,身中,面白無鬚。由附生在捐銅局捐輸,准作貢生。相應給予監照,以杜假冒等弊。須至監照者。

  曾祖君超,祖培華,父廷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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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右照給蔡繼漸收執。

  咸豐十年三月二十一日給。

  監行(按此硃書)。

    (按原件,薄毛邊紙質,縱五四公分,橫四七公分。黃頂生先生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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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澎湖通判借據

  調署澎湖糧捕分府冉,為(按原件硃書)挪借兵餉事。本年大餉未到,無銀墊放;特單在蔡印繼漸相公名下借出紋銀三十兩。其項,俟大餉到日,如數清還不誤。

  特立印單一紙付執為照(按上三字硃書)。

  咸豐三年九月初十日給(按「初十」二字硃書)。

    (按原件,縱四七公分,橫二三‧三公分;毛邊紙質,部分硃書。年號下,鈐有通判印。現存澎湖馬公保安街黃頂生先生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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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催討澎湖通判借款稟帖

  具稟澎湖童生蔡繼漸,為遵借有據,勢迫無奈,懇准飭還,以振鼓勵事。

  緣咸豐三年九月間,因大餉未到,兵糈無徵,本廳主冉分府應墊補,礙時無力;諭令漸等邀集各紳衿人等遍處挪借,以資兵餉。約俟大餉到日,完璧歸趙,如數掃清,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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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食言。現有聲敘印單付漸執憑。時漸惟命是遵,罔敢延諉;爰向房親人等代為竭力挪借,集腋成裘,找足紋銀三十兩,折時用銀四十四員之數,得供兵糈之急。此不過一時志切急公,未嘗有心望賞。無如本廳主冉面從後違,大餉已至,竟不如約。及退任旋郡,更置度外。迄今抗延持久,分文烏有。且所借事由又不能一致,或有還,或無還。有還諸人各處傳言,無還諸人憾忍不平,隨疑漸有私討肥己情弊。勢迫之,以不得不向取。詎意廳主冉偵漸親身往取,囑伊內丁推諉出外,未得會面。如託朋友勸還,非特任意不理,且出不情之言:令漸欲討此層借款,當呈官控伊,並無他說。此情此理,大屬不宜。漸若不依此呈明請究,雖有妨口之術,亦難塞眾毀交集。不已,瀝情叩乞大人執法如山,俯念□急貽累,恩准飭還,以振鼓勵,而正官箴。

    (按原件,毛邊紙質,縱四一公分,橫二二公分。與前件同一包套,面書「向冉正品分府較討餉銀三十兩正舊稟稿乙紙」,封面紙上蓋有「聯美齋住媽宮街遵古法製藥材發行」之店印。現藏處,同上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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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蔡香祖寄厝公約字

  立公約字人雙頭掛社蔡武、尚進,為訂約以昭率由事。

  緣進先父在江西任內身故,運柩回家,停住在宗祠內,候(原件誤「侯」)擇吉歸土。時被親堂兄弟迫勒出葬,較分餘俸。因未暇筵(按「筵」原件字,非誤抄)請地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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師卜擇穴地,欲先暫行寄土。適本族武叔于東衛山腳塗園一所,頗有局勢,然而未合仙庚。欲借暫寄,特恐後來不便。爰請中人三面言約:將武園邱與進父柩寄土,候進事峻(竣),另請地理師詳覆允妥,方算換斷。

  但此園既然寄柩,雖然一隅坯土,未免穢草侵廢。茲將武園地照踏,只有七千栽之左右,誼(宜)估銅錢一百一十千文,暫立賣契付進收執。仍將進現典園坵照面契錢檢交武掌耕抵額,並添湊錢尾以足一百一十千文之數。如詳覆妥允交換,並無後悔。

  倘卜擇不利,原地換回,俱各聽從其便;則有置成荒埔,難以耕種者,進宜備銅錢一千文幫貼武,以為開剝工資。內所換契目,係進承典他人。如上手典主向武取續後無契可換還者,按原契面錢聲,如數坐理。此係二比甘願,各無異言反悔。諺所謂「先斷後不亂」者,此也。

  合立公約字二紙,各執為炤(內註「現典」二字,又註「契」一字)。

  合同公約(按此四字切半)。

  同治五年(歲次丙寅)九月□□日。

               作中人蔡降 (信)

            同立公約字人蔡武 (甘)

                  蔡尚進(憑)

               代書人蔡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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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ont size=-1 color=#5b0012>乙亥年七月一還來后厝後壁園一坵契面錢二十七千文。

  又還來寮仔後洪禮園一坵契面錢九千文。

  又還來富墘媽賢叔宅一坵契面錢六千七百文。

  癸未年十一月託景雲哥手再還來錢六千五百文。

  計共錢四十九千二百文(蓋有「捷升」印)。

    按原件,毛邊紙,縱四二‧五公分,橫三七公分。現藏黃頂生先生處。</font>

  此係三面言約甘愿,日後進及子孫不得再行簡較討原園。恐口無憑,理合批明,立甘愿約字一紙付執存照。

                    尚進親筆泐。

                       捷升(按此係蓋印截半)

  蔡武呈批:據爾呈稱:當日蔡逢祥向爾換過墓地一所,付爾園六坵。茲因風水不合,既經遷葬別處,爾之墓地情願收回。應將原園六坵退還,方為合理。何得逗留一坵不還伊,殊不合理。膽敢先控伊較討!姑念二比係是叔姪至親,應合請族長公人在外理處交還,毋得率意冒瀆。特斥不准!

    (按原件,毛邊紙本,縱一二公分,橫二三公分。黃頂生先生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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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蘭 譜

  吳煥章,譜名立成,字后文,號卓軒,行七;道光丙申年己亥月乙丑日吉時生。世居福建泉州府同安縣,現住安溪縣湖頭鄉。同治二年,奉上諭,著改武職,賞戴藍翎,以守備留臺儘先補用。

  本生祖曾祖父諱廷璋,舉人,任福清縣教諭。

       母李氏。

  曾   祖父諱益琬,舉人,任湖廣武昌府蒲圻縣知縣。

       母李氏。

      祖父諱承勤,歲貢生,候選訓導。

       母李氏。

       父諱拔元,恩貢生,候選同知。

       母李氏。

       室周氏、黃氏。

       子:定邦、定國、定興、定進。

       女一,未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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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譜誼弟吳煥章頓首拜。

  少爺如兄臺大人惠藏。

  同治十一年(歲序壬申)季春之月吉日於榕城□

    (按原件,連史紙,精楷書寫,摺疊七帖,未量其尺寸。現藏澎湖馬公保安街黃頂生先生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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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品軍功林鳳捷稟帖

  標下右營六品軍功林鳳捷謹稟呈:

  今開:鳳捷現年三十七歲,係福建福州府福清縣人。由行伍,於同治六年八月十七日奉海壇鞠總兵當場考驗,鳳捷打靶中式,年富(按原抄「富」誤「當」)力強,賞補名糧。

  九月內,跟隨海壇鞠總兵出洋巡緝,曾(按原抄似誤作「會」)獲賊首毛齒春等回營,詳報在案。

  九年二月內,奉蒙閩浙總督任「閱操案內」,以鳳捷挑射全中,蒙賞戰糧。

  十年六月內,奉派在三號銅底艇船出洋緝匪。奉海壇鞠總兵以鳳捷洋面沙汕俱各暗。(按「暗」字疑係「諳練」之訛漏),蒙賞管隊頭目事。十月內,奉派管隊戍澎四起班兵三十六名赴澎換班(按原抄上四字重複一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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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緒元年正月內,蒙澎湖吳副將考驗,鳳捷操駕勤心,辦(按原作「辨」)事認真,委派監督臺;完竣,賞給效用頂戴。

  二年五月內,奉委果毅後軍後哨什長。

  三年三月內,奉臺灣張總兵臨澎校閱,以鳳捷挑射全中、火器純熟,蒙賞六品軍功,給委祇領在案。

  本年八月內,奉澎湖蘇副將以鳳捷奉公留心、差事謹捷,堪委果毅軍後哨副哨長,給委遵領在案。現在供差。須至履歷者。

  光緒八年……日,六品軍功林鳳捷。

    (按上件,原載澎湖縣馬公鎮長安里民族路三號林有義先生藏「歷代記」,無標題;揆文意,當屬履歷呈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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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奉委條記

  光緒九年七月,蘇協憲委中哨副哨長。

  光緒十年正月初六日,蘇協憲委中哨正哨長。

  光緒十六年九月,奉(按原抄「奉」誤「俸」)本鎮憲吳請給五品軍功。

    (按以上各條,均錄自林有義先生家藏之「歷代記」;據云委各有狀,鳳捷卒,俱殉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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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赴管理烽火館諭

  賞戴花翎署澎鎮右協都閫府李,為(按此字有硃筆標號)諭委事。

  照得烽火館一節,原有烽火營兵丁林得英管理。緣該兵於本年八月間病故,該館事務無人掌理。應即派赴接管,以□專責。查得本營差頭目兵林鳳捷辦公妥洽,館中事務堪以委任兼理,合行諭委。

  為(按此字有硃筆標號)此,諭仰該目即便遵照前赴管理,毋違!特諭(按以上五字,首尾各有硃筆標號)。

  右給該目兵林鳳捷,准此(以上兩字有硃筆標號)。

  光緒十三年九月十二(以上兩字硃書)日給。

  府行(「行」字硃書,特大)。

    (按原件,細毛邊紙質,縱四八公分,橫二三‧三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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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署澎鎮右協都閫府李札

  札(按此字有硃筆標號):

  賞戴花翎、署澎鎮右協都閫府李,為(按此字硃書)飭遵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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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照得烽火館一座,原為本標奉戍烽火營兵丁來澎建置之業;但該營奉戍來澎兵數無多,加以班期停換,久寄者或辭退回家、或奉裁旋梓、或病故不歸,邇來均無遺類。茲查該館原束(按「束」,「塑」之簡)武聖神像一座,前者爐下供奉有期,年來神者香資虛置。揣而言之,蓋在公業蒙弊(按或「蔽」之誤),設法維艱。然事必有所主,而後有久恃。該館帶有兩廊護厝,間數甚多。若以逐間出租納□,就項設法;不但神前香資綿聯,而且供奉有期,何至虛置若是!

  為(按原件有硃筆標號)此,札仰該目兵即便遵照:立即查明該館所屬兩廊護厝大小、一切間隔若干,公同定價,每月每間應租銅錢若干,著實列報查考;並從前所置一切契據以及公簿等項追繳前來,以憑核辦。毋得稍涉循私蒙蔽(按原件誤「弊」),致干嚴譴!切速,毋違!特札(按以上六字有硃筆標號)。

  右札仰目兵林鳳捷,准此(按以上十字,原件上下有硃筆勾劃)。

  光緒十六年正月二十八(按日期硃書)日札。

    <font size=-1 color=#5b0012>按原件,毛邊紙質,縱二五公分,橫一一六公分;現存。

     後 記:

    民國五十七年五月十日至十三日訪古澎湖,歷馬公、白沙、瓦碉、西嶼各島,匆匆間發現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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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未經著錄的文獻,頗值參考;隨見隨抄,多數並予攝影。今夏公出臺北,拜晤臺灣銀行經濟研究室周主任,囑為錄付「文叢」。零篇散件,姑名曰「澎湖文獻抄存」。

    六十一年八月十五日,黃典權。</fo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