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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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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原鄕約

  立議

鄕約。古也。同井之人。守望相助。疾病相救。出入相扶。且使子弟受敎於家塾黨庠州序。以惇孝悌之義。三代之治隆俗美。良由是焉。世衰道微。政荒民散。敎替於上。俗敗於下。吁可悲哉。余以迂儒。叨守大邑。不閑政務。固多疵累。惟是化民成俗之志。惓惓不已。玆與鄕中父老。商議導迪之方。鄕人皆以爲莫如申明鄕約。蓋此邑。自李使君增榮。始申鄕約。厥後。李公遴因而損益之。規模可觀。第恨李公還朝。鄕人意沮。竟爲文具。余承二侯之躅。遂採前規。參以呂氏鄕約。煩者簡之。疏者密之。更爲條約。雖不敢自謂得中。而勸懲之術。庶幾無大滲漏矣。旣而竊思。邑主無躬行之實。則無以令契長。契長非正直之士。則無以糾鄕人。鄕人之趨善去惡。繫於契長。契長之觀感激厲。繫於邑主。余當敷求善言。自勖不懈。契長有司。亦宜體我之意。先自修飭。以起鄕人。鄕人若無疾視之意。以致草偃。則西原之俗。其丕變乎。嗚呼。懋戒哉。 隆慶五年季秋。訒齋書。

凡善惡之事。皆自立約後行賞罰。約前雖有罪惡。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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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論。許其自新。約後依前不改。然後乃論罰。

 

(右示契長有司等)

  條目

置都契長四人。

每掌內。各置契長一人。(淸州二十五掌內也)

童蒙訓誨一人

色掌一人。(色掌別檢。勿論良賤。擇勤幹向善者爲之。)

每里。各置別檢。

一。置善惡籍。以昭勸戒。所謂善者。能孝父母。能友兄弟。能治家政。(內外齊整)能睦親故。能和鄰里。能以儒行持身。能以義訓子弟。能守廉介。能廣施惠。能勤學問。能謹租賦。能遵約令。能與人有信。能導人爲善。能解人爭鬪。能救人患難。能伸人冤枉。能辨人曲直之類。所謂惡者。不孝不慈。不友不悌。不敬師傅。夫婦無別。疏薄正妻。朋友無信。臨喪不哀。不敬祀事。崇信異端。輕蔑禮法。好作淫祀。族類不睦。鄰里不和。少陵長賤陵貴。縱酒賭博。好訟喜鬪。恃强凌弱。造言誣毀。不謹租賦。不畏法令。營私太甚。挾妓宴飮。怠惰廢事之類。有司色掌別檢。掌其籍。隨所聞。從實記之。

一。四孟朔。擇無故之日。掌內同約者。皆會講信。

一。里中有喪。色掌別檢。奔告有司。同約之人。各出米一升。空石一葉賻之。(或貧窮不能賻者。許以身役。)永葬時。各出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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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一名助之。士族役多則專軍給之。役少則折半給之。其餘不役人數。收米各一升給之。

一。凡干喪事聚會時。毋得設杯盤飮酒。犯者以輕蔑禮法論。

一。凡有家故。不得已遷葬者。具由告官。若惑於風水。得已不已。及過期不葬者。以崇信異端論。

一。年壯處女貧甚。過時未嫁者。報官給資裝。約中亦隨宜扶助。

一。有遇闔家病患。廢棄農事者。里中各出力耕耘以助。

一。年三十以下非文非武者。皆令讀小學,孝經,童子習等書。不讀者論罰。

一。民閒凡有爭訟者。皆就契長有司。辨其曲直。契長有司開諭曲者。以止其訟。契長有司若不能獨斷。則通于約中士類會議。(他員會者滿三員。則論議可也。)分釋開諭。曲直明著。而曲者猶不止。則以非理好訟論。(重則卽治其罪。輕則書于惡籍。)若自鄕中不能自斷。則聽其告官。

一。笞四十以下。則契長有司自斷。過此則報官。

一。官吏官奴等。周行閭里。求請作弊者。及勸農色掌等。村民侵嘖者。一一摘發。報官治罪。

一。草竊穿窬者。摘發治罪。

一。無故屠牛者治罪。若有不得已之故宰殺。則具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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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契長。

一。無罪之人。橫被誣枉。將受刑戮。則同約連名。報官伸理。

一。憚於修飭。不欲參約。或違約作過。終不悛改者。報官治罪後黜鄕。

一。犯罪須卽治者。不待四孟之會。隨宜論罰。

一。凡報官之事。若非四孟之會。則通于約中諸員。他員滿三員。然後商議報官。(他員皆著署。契長特署。有司與他員列署。)

一。都契長。一年一度會各面契長有司于一處。議約法。

一。契長有司若有憑公營私。不明不正者。都契長報官駁改。色掌別檢。則各掌內契長有司。糾察其失。甚者改之。

一。都契長若有報官之事。則不時相通聚會。(四人內。二人參會則數官。)

一。各掌內契長。與鄕所相通時。用關子。通于都契長。則用牒呈。都契長則不與鄕所通文字。

  鄕會讀約法

凡四孟朔。有司色掌出回文。使別檢傳告。同約者皆會。春冬則各持壺果。秋夏則只齎點心。務從簡略。毋或貽弊。

坐次則契長有司東壁。餘員西壁。以齒序坐。一依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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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坐次。毋得別立議論。以起忿爭之端。

庶人以下皆南行。庶人有職者居前行。士族之庶孼亦爲一行。庶人有職者居東西上。士族庶孼居西東上。爲兩頭坐。

約中有鄕吏。則爲次行東上。庶人之無職者及公私賤爲末行。庶人居東西上。公私賤居西東上。以齒閒坐。

色掌。於庶人有職之行。爲別坐居東。別檢。於鄕吏之行。爲別坐居東西上。約中無鄕吏。則爲別坐東上。若庶類有老人堂上。則於西壁爲後行別坐。

參會。若拱手整容。無或喧笑失儀。坐定。有司抗聲讀約。使在坐者咸聞。未解文者。亦開諭。使知其意。色掌以善惡籍遍示諸位。諸位中或所聞各異。則更與商議歸一。覽畢。有司起揖爲善者出。庶人以下。則色掌揖出。設別座于前。衆皆推獎。且加勸勉。又招爲惡者。輕則切責使改。改行然後爻其籍。重則隨宜論罰。旣畢。講論約條之意。以相規戒。一年一度。都契長出回文。會各掌內契長有司色掌別檢于一處。坐次則都契長東壁。諸契長以下西壁。以齒序坐。色掌別檢爲南行。色掌居前。別檢居後。皆東上坐定。諸有司各以善惡籍。呈于都契長。遍示諸位。覽畢。相與商議。善惡之表表顯著。可報官者及各面契長有司。能守約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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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變風俗者與私相作弊者。詳悉報官。若報他人之事。則都契長與其面契長有司著署。若報契長有司之事。則只都契長僉署。且相規戒。以遵行約條之意。

海州鄕約

  立約凡例

一。初立約時。以約文徧示同志。擇其願操心檢身。遷善改過。以參約契者若干人。會于書院。議定約法。選定都副約正及直月司貨。

一。衆推一人有齒德學術者。爲都約正。以有學行者二人副之。約中輪回爲直月司貨。直月必以有奴僕可使令者爲之。司貨必以書院儒生爲之。都副正非有故則不遞。直月每會輪遞。司貨一年輪遞。

一。置三籍。凡願入約者。書于一籍。德業可觀者。書于一籍。過失可規者。書于一籍。直月掌之。每會以告于約正而授其次。

一。初立約時。會于書院。(行禮之儀。見後。)設先聖先師紙榜。焚香再拜訖。直月持誓告之文。(右文預撰。徧示同約。)跪于都約正之左。都約正及在位者皆跪。直月讀告文畢。約正(都約正省文稱約正。後倣此。)及在位者皆再拜。若隨後參約者。則亦於會時。禮先聖先師畢。初入者跪于兩階閒少西。直月亦持告文。(文亦預撰)跪于其左讀之。(約正以下及在位者不跪)讀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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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入者再拜。(他在位者不拜)

一。凡隨後願入約者。必先示以約文。使之數月商量。自度必能終始力行。然後乃請入。請入者。必具單子。陳其願參之意。於會集時。使人呈于約正。約正詢于衆。以爲可許。然後乃答書。使於後會得參。若相知未熟之人及先不操持者願入。則必使謄寫約文。熟讀解義。依約文治身一兩年。待衆人明知遷善改過。然後乃請入。

一。同約之人。每閒一月朔日一會。謂正月三月五月七月九月十一月之朔日也。朔日有故。則預定期日。不出初旬。可也。若約員居于遠地。則一歲一再至。若其他慶弔之會。則臨時定日。

一。凡會集時。有病故不能參。則必具由成單子。其日早朝。使子弟(無子弟則使幹奴)呈于直月。傳示諸位。若明知託故。則直月告于約正。論以犯約。若居遠地者。則不必呈單子。

一。凡善惡之籍。皆自參約後書之。約前雖有過失。皆許令洗滌。不復論說。必仍舊不改。然後乃書于籍。惡籍則明知改過。然後於會集時。僉議爻周。善籍則雖有過。亦不爻。必有不孝父母。不友兄弟。淫姦犯禁。贓汚辱身等大段悖理之行。然後乃爻善籍而黜約。

一。直月若聞同約善惡之行。則細詢得實。私作簿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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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會日衆中告之。若直月知而不告。則約正副正詰其故。論以犯約。約員籍過未爻。至三而終不改。則僉議黜約。黜約者內訟悛改。則許令復入。(如初入例)

一。初立約時。參約之人。各出綿布麻布各一疋米一斗。委司貨藏于書院。擇齋直謹幹者。掌其出入。以爲後日慶弔救恤之資。又每年十一月會時。同約各出米一斗。委于司貨。司貨監收藏之。以續用度。若用之有餘。則糶米于民。取其息十分之二。如社倉之法。若用之不足。則同約僉議。量宜加出以補之。布則不斂散。用之將盡。則又各出一疋以足用。若米積漸多。則亦可貿布以儲。若年久儲蓄漸裕。則有可裒物時。不收合于同約。可以司貨所藏用之。隨後入約者。亦依初立約例出米布。

一。凡慶事有贈。以禮之大小。定幣之多少。多則綿布五疋米十斗。次則綿布三疋米五斗。少則綿布一疋米三斗。如及第爲大禮。生進次之。其餘冠子筮仕加階之類。爲小禮。若婚禮則助以綿布三疋米五斗。

一。凡喪事。有賻物。有助役。賻物者。若約員之喪。則初喪。司貨告于約正。送麻布三疋。同約各出米五升。空石三葉。以助治喪。又於致奠時。以司貨所藏綿布五疋米十斗。具賻狀同呈。臨葬。各出壯奴一名。齎三日糧往役。若同約父母之喪。則初喪。送麻布二疋。同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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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出米三升。空石二葉。次賻以綿布三疋米五斗。臨葬。各出壯奴一名。齎二日糧往役。若妻子之喪。則(子年未滿十歲則弔而不賻)初喪。送麻布一疋。同約各出米一升。空石一葉。次賻以綿布一疋米三斗。臨葬。各出壯奴一名。齎一日糧往役。

一。凡失火。盡燒其家者。則同約僉議。裒蓋草各三編。材木各二條。且出壯奴一人。持三日糧。往助構屋之役。

一。同約員之喪。致奠時。同約各出米三升。備酒饌餅果。須先期預裒。

一。同約之人。非居一鄕。則凡慶弔。不能親往。只送人具書同約連名。若及第則贈物綿布五疋。生進則綿布三疋。其餘小慶。則只致書無贈。有送物則專伻人。若無可送之人。則必雇可信者。給價以送。無送物則因便傳送。若死喪。亦不能親往。只送賻物。具弔狀同約連名。當身之喪。則送賻綿布五疋,麻布三疋。父母之喪。則送賻綿布三疋,麻布二疋。妻子之喪。則送綿布麻布各一疋。當身之喪。則必遣約中幼少者。齎奠資致奠。奠資則同約各出米三升備送。其餘救恤等事。皆力所不能接也。(力所可接者。或可圖之。)

一。同約居異鄕者。聞約中吉凶之報。則只具書慶弔。或專人。或因便。各隨其情勢。但於約員當身之喪。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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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隨衆同致奠。則必自具奠物致奠。已葬後則奠于墓。必具祭文。其餘救恤等事。則力所不能接也。(力所可接者。或可圖之。)

一。同約居異鄕者。則不能於每年出米斗。只於三年出綿布一疋。又三年出麻布一疋。循環爲常。其餘不時裒物等事。則皆不能參也。

一。凡約中會集裒物助役等事。皆直月掌之。凡當會集。直月於約正及尊者之家。皆親進問故。(此所謂尊者。則以直月之年訃之。後倣此。)然後通于副正。(副正於直月爲尊者。則亦當親進。後倣此。)會于一處。定其期日。出回文通諭。副正直月同署名。(約正則不署)若約員於副正爲尊者。則不書于回文。約正亦不書于回文。直月當親進告期。約員大槪無故。則雖數三人有故。亦可會也。若慶弔贈賻有定數者。則直月通于司貨。依例具單子。直月司貨先署名後。受署名于副正。訖。直月持進約正家受署名。以司貨所藏米布送之。若有可加送者。則直月司貨。須與副正進約正家議定。始具單子。自下次次署名。若回文裒物。而其數前定者。則直月依例書回文。若事急者。則書回文二度。分東西收合。直月先署名。後受署于副正。訖。乃持進約正家受署。此回文則雖尊者皆書。若當裒物而其數不定者。則直月必須與副正。詣約正家。議定其數。然後乃出回文。約正亦難於自定者。則於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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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詢衆定議。若事急者。則使直月稟于約中尊者五員。參詳定議。若董役則直月不離役所。檢其怠慢未到者則籍之。凡助役時。亦出回文如上例。使之一時助役。不可先後。此等事。直月不能如法。則副正糾之。副正不能糾。則亦當論以犯約。

  增損呂氏鄕約文

  大槪倣呂氏鄕約。而節目多不同。

凡鄕之約四。一曰德業相勸。二曰過失相規。三曰禮俗相交。四曰患難相恤。

  德業相勸

德。謂孝於父母。 忠於國家。 友于兄弟。 弟于長上。 治身以道。 正家以禮。 言必忠信。 行必篤敬。 懲忿窒慾。 放聲遠色。 見善必行。 聞過必改。 祭盡其誠。 喪致其哀。 睦族交鄰。 擇友親仁。 敎子有方。 御下有法。 貧守廉介。 富好禮讓之類。

業。謂讀書窮理。 習禮明數。 能肅家政。 能謹課程。 營家不苟。 濟物行仁。 能踐約信。 能受寄託。 能救患難。 能廣施惠。 能導人爲善。 能規人過失。 能爲人謀事。 能爲衆集事。 能解鬪爭。能決是非。 能興利除害。 能居官擧職。 能畏法令。 能謹租賦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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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件德業。同約之人。各自進修。互相勸勉。會集之日。相與推擧其能者。書于籍。以警其不能者。

 右德業可觀者。約中不能行者。則同約隨所聞。當告于都副正及直月。

  過失相規

過失。謂犯義之過六。一曰嬉戲無度。謂縱酒喧競。昵近淫倡。圍棋局戲。凡放蕩廢學之事。皆是。

二曰忿爭鬪訟。謂爭恨小故。輒發忿怒。或罵詈敺打。或起訟于官。可已不已之類。

 若有實抱冤悶而訴官者。非此類也。

三曰行多踰違。謂持身不謹。解其檢束。或侮慢齒德。或待人長短。或恃强陵人。或自高卑人。或治家無法。夫妻太昵。或太疏薄。知過不改。聞諫愈甚。凡踰禮違法衆惡皆是。

 參鄕約者。輕視不參者。則是亦自高卑人也。

四曰言不忠信。謂發言無實。欺罔他人。或護短匿過。憎人糾正。或私囑直月。請勿記過。或戲言弄人。有所侵侮。或黨惡飾言。有所掩覆。或爲人謀事。反以敗事。或與人要約。退而食言。或妄傳虛報。熒惑衆聽。或誣人過惡。以無爲有。以小爲大。面是背非。或作嘲詠文字。及發揚人之私隱。無狀可求。及喜談人之舊過。凡言語之失。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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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曰營私太甚。謂與人交易。損人利己。專務進取。不恤餘事。好干求人物。侵苦村民。及山寺之僧。或受人寄託而有所欺隱。或受人賄賂而請囑官司。或居官守職而不能廉潔。凡營私自利之事。皆是。

六曰不斥異端。謂一家崇尙淫祀而不之禁。或惑於術家風水之說。妄移葬先墓。及過期不葬。及因瘡疹廢祀。凡不擯左道之事。

 一家若有父母不斥左道。則子當諫止。若堅不聽從。則亦無奈何。如此之類。非子之過也。

犯約之過四。一曰德業不相勸。二曰過失不相規。三曰禮俗不相成。四曰患難不相恤。不修之過五。一曰交非其人。謂所交不限士庶。凡凶邪及游惰無行。衆所不齒者。已與之游處親密。則爲交非其人。

 若因不得已之事而暫往還者。非此類也。

二曰浪游惰業。謂無故出入及尋訪人家。止務閒適及不好學問。不修事業。家事不治。門庭不潔之類。

三曰動作無儀。謂進退粗率不恭。行步不安詳及放手掉臂。跛倚箕踞。衣冠或太華飾。或全不完整。或不束帶。而見人發言。輕雜喧笑無節。及當言而不言。或不當言而言。凡威儀辭令之不合禮者。皆是。

四曰臨事不恪。謂主事廢忘。期會後時。或託故不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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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租賦不謹。凡臨事怠慢者。皆是。

五曰用度不節。謂不量財力。過爲多費。或妄設酒饌而不能安貧。非道營求者。

 右件過失。同約之人。各自省察。互相規。戒小則密規之。大則衆戒之。且告于都副正直月使箴之。不聽則會集之日。直月以告于約正。約正以義理誨諭之。謝過請改。則書于籍以俟。若其爭辨不服。與終不能改者。皆聽其出約。

 凡聞同約之過失。當卽規戒。且告于約正直月。不可掩匿覆蓋。若不言則非責善之道也。

  禮俗相交

禮俗之交有四。一曰尊幼輩行。凡五等。其一曰尊者。謂長於己二十歲以上。在父行者。

 若是師弟子之閒。則年雖不高。當待以尊者。

其二曰長者。謂長於己十歲以上。在兄行者。

 若長者或是父執。或是洞長。自少致敬者。或是有德位可尊之人。則當待以尊者。

其三曰敵者。謂年上下不滿十歲者。長者爲稍長。少者爲稍少。

其四曰少者。謂少於己十歲以下者。

其五曰幼者。謂少於己二十歲以下者。

 年雖幼少。而若是有德位可尊之人。則尊長當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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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抗禮。視以敵者。

二曰造請拜揖。凡三條。其一曰幼者於尊者。歲首之拜(正月初一日。拜謁。若其日有故。則當拜于翌日或三日。不可過三日也。)及辭(遠行下直)見(回還謁見)賀(有慶事則往賀)謝。(若來訪及饋遺則躬謝。若遺微物。則只當具狀稱謝。不必躬往。)皆爲禮見。

 皆具名銜。著團領帶靴。若有疾則具狀達意。雨雪則行次翌日。

此外候問起居。質疑白事及被召而進。皆爲燕見。

 單袷襦直領靴鞋。皆可通著。

尊者。受謁不報。

 有慶則貽書賀之。

少者於長者。只行歲首之拜及賀謝。(只來訪則躬謝。若饋遺則具狀謝之。)此爲禮見。

 具名銜著團領。或紅直領及靴。

若燕見則惟所服。但不可以私服見。(私服謂非直領也)長者於歲首。則具名銜。親往報之。如其服。若賀謝則使子弟具己名銜。代報其禮。

 少者之家有慶。則長者亦當躬賀。著紅直領。

凡敵者。於歲首之拜及賀謝。(饋遺則謝以書)相往還。

 歲首之拜(具名銜)及賀。則著紅直領。謝則惟所服。

凡尊者長者。或往少者幼者之家。若非報謝則惟所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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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二曰幼者見尊者。門外下馬。俟於外次。乃通名。

 凡往尊長之家。至門必問主人食否。有他客否。有他幹否。(有所營爲之事)度無所妨。(雖有客。不妨相見則亦通名。)乃命展刺。有妨則且退以俟。若至敵者以下家則否。

主人(卽尊者後倣此)使將命者。先出迎客。客趨入。主人立俟于堂上。揖客使升堂。若禮見則再拜而後坐。燕見則一拜。

 幼者拜則主人跪而微俯首。若主人齒德殊絶。則客堅請納拜。主人許則立而受之。主人命之坐。則更俯伏興。然後就坐。

退則主人起送于堂上。客拜而退。出大門上馬。

 

若主人於客。齒德殊絶。平時納拜者。則主人不必起動。凡客見主人別無稟白之事。而主人語終不更端則告退。或主人有倦色。或方幹事而有所俟者。皆告退可也。若主人有所餉而請留。則辭謝而還坐。下至敵者以下。皆倣此。

少者至長者之家。亦於門外下馬通名。主人使將命者出迎客。客趨入。主人降階。客趨進。主人揖之升堂。若禮見則再拜。燕見則只恭揖。

 少者拜。則主人跪而半拜以答之。

退則主人送于階下。客恭揖而退。亦出門上馬。

 若於尊長之家。少者幼者一時旅見。則少者先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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爲一行旅拜。(非禮見則旅揖)而後。幼者亦爲一行旅拜。凡旅見。不可續續進拜。須俟諸人皆就位成列。一時旅拜。

凡見敵者。亦門外下馬。使人通名。俟于門內。主人出中門迎之相揖。分路而進。每門讓於客。客固辭。主人先入至階。又讓登。客固辭。主人先升自東階。客升自西階。若是禮見則主人與客。相向再拜。燕見則只揖而就坐。

 客若旅見。則俟諸人皆升堂成列。然後乃與主人行禮。敵者少者幼者一時旅見。則先與敵者行禮。次進少者行禮。次進幼者行禮。

退則主人出中門揖送。

 客若徒行。則主人出大門揖送。

長者至少者之家。則先遣人通名。主人具衣冠(若禮見則著團領或紅直領)以俟。客至門下馬。則主人趨出迎揖。引入升堂。來報禮則再拜謝。退則出中門。揖請上馬。客固請入。主人揖而回身。行數步而立。客上馬然後乃入。

 客若徒行。則出迎于大門之外。送亦如之。

尊者至幼者之家。則先遣人預通。主人具衣冠。(若因慶事或報謝則爲禮見。當著團領。)出中門以俟。客至門則少避。俟客下馬。乃出迎拜。引入升堂。雖燕見請納再拜之禮。(禮見則必須再拜)客止之則止。退則送至大門。客請入則拜而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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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行數步而立。俟客上馬然後出門望見。客行百餘步而後入。

 客若徒行。則迎拜于大門之外。送亦如之。仍隨其行揖。止則止。望其行遠乃入。

凡見尊者。必拜。見長者必恭揖。侍尊長坐。客至。尊長不起則亦不起。

 凡侍尊長坐。敵者以下若至。則主人(侍尊長之主人也)不下堂。使人告以有某客。不能出迎。客入升堂。主人始起。客先與主人行禮。乃拜于尊長。若侍師長及達尊殊絶之人。則見敵者以下。師長達尊不起。則在座者雖主人。亦不敢起。客入升堂。先拜于師長達尊。然後就座俯伏爲禮而坐。在座者。亦只俯伏爲相見之禮。

其三曰。凡遇尊長於道。皆徒行則趨進以拜。尊者與之言則對。否則拜而退。立於道下。俟尊者遠過乃行。若皆乘馬。則必回避。如不能回避。則下馬以俟。尊者固請乘馬。則乘馬俯伏。俟尊者過數十步乃行。

凡遇長者於道。皆徒行則趨進恭揖。不言則揖而退。立於道下。俟長者已過乃行。若皆乘馬。則立馬道下。俯伏致敬。俟過乃行。

凡遇尊者長者於道。若己徒行。而尊長乘馬。則望見回避。若不及避。則趨而進。長者下馬。則就前恭揖。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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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下馬。則就馬前恭揖。尊者於馬上爲禮。若尊者下馬則拜。若己乘馬而尊長徒行。則望見下馬。趨進拜揖。(拜尊者揖長者)尊長雖回避。亦然。過旣遠乃上馬。

凡遇敵者於道。皆乘馬。則分道相揖而過。若一騎一徒。則徒者回避。不及避。則騎者下馬相揖。過則上馬。皆徒行則相揖而過。

 凡徒行。遇所識乘馬。則皆當回避。

三曰。請召迎送。凡四條。其一曰凡請尊者飮食。必具單子。親往以請。(若禮薄則不具單子)

 若專爲他客設筵。則不可兼請尊者。

若請長者。則不必親往。只具單子(禮薄則請以書。)使人請之。尊長旣來赴。則明日親往謝之。召敵者則以書。明日。交使相謝。召少者幼者則以回文。(若請者不多則亦當以書)明日。客親往謝。

其二曰。凡聚會坐以齒。若庶孼及非士族則別序。雖非士族而學行出人者。則亦序以齒。有親戚妨於位次者。則亦別序。若有異爵者。則別坐。不序以齒。

 異爵。謂堂上官以上及侍從臺諫之類。

凡宴集。或迎勞出餞。皆以專請者爲上客。如婚禮則姻家爲上客。皆不以齒爵爲序。

其三曰。凡宴集初坐。別設卓子於兩楹閒。(若設宴於空處。則設卓子於筵前中央。)置大杯於其上。主人降席。立於卓東西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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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客(卽專請者)亦降席。立於卓西東向。主人取杯親洗。上客辭主人。置杯卓子上。執事者進酒注。主人親執酒注。斟酒于杯。以注授執事者。遂執杯以獻上客。上客受之。復置卓子上。主人西向再拜。上客東向再拜。(雖對幼少亦再拜)興取酒。東向跪祭。(少傾酒於地)遂飮。以杯授執事者。遂拜。主人答拜。

 若少者以下爲上客。則飮畢拜。時主人跪受如常儀。若主人是少者以下。則上客飮後。主人乃拜。上客跪而半拜。

上客酢主人如前儀。訖。主人乃獻衆賓。

 若衆賓中。有齒爵可尊者。則獻酒如上客之儀再拜。但客不酢。若衆賓敵以下。則獻酒時不再拜。只於飮後相拜。亦無酢。

旣畢就坐。始以俗禮行酒而罷。

 尊者行酒。則幼者詣樽所。執杯以進。長者行酒。則少者起而跪伏。可也。

其四曰。凡遠出及自遠而歸。則有送迎之禮。直月掌其事。期會一處。各持酒肴而往。旣會。拜揖行禮如儀。

 所謂遠出遠歸者。謂或因事別往遠地。或赴任他鄕之類。若常常往來之處。則不可一一迎送。

四曰。慶弔贈遺。凡四條。其一曰凡同約。有吉事則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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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吉事者。謂及第生進入格及新筮仕及階堂上以上階資及冠子之類。皆可賀。

同約期日俱進。行禮如常儀。有贈物。

 衆議量其禮之大小。定幣帛之數。

婚禮則雖不往賀。亦以物助其費。凡有慶事及婚禮。其家力有不足。則同約之人。爲之借助器用及爲營幹。惟力所及。當不憚其勞也。

其二曰。有凶聖則弔之。

 謂死喪水火之類。

災之小者。則同約以書弔之。災之大者。則同約期日齊進弔之。

 

小者。謂水火不至太甚者也。大者。謂水火盡沒家業者也。若幼者則雖小災。亦親弔。凡弔慶之會。雖先已與主人相見致慰賀者。亦可隨衆同進。

若喪事則聞喪卽時。直月周告同約。往哭弔。

 喪事。謂約員及父母妻子之喪也。死之日。喪家當訃告于直月。直月出回文。通于同約。卽以玄冠素服黑帶。往哭且弔。同約若先聞訃。則不待直月之報。可以先往。不識生者則不弔。不識死者則不哭。凡初喪。未成服前。則非親戚及分密者。不敢入見喪者。但在外助治喪具。主人成服乃弔。(弔禮見下)

且議喪禮及助具。凡百經營之事。主人成服後乃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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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主人成服後。則客當以素服素帶行弔。若妻子之喪。則同約行弔後皆退。只留其親切者。使治喪。成服後退。

其三曰同約之喪。有致奠。

 謂約員自己之喪也。直月預定期日。周告同約。備奠物。具祭文賻狀。且先使人通于喪家。

同約連名作長刺。先入刺于喪家。齊會于外次。皆素服素帶。喪家具香火布席。皆哭以俟。護喪出迎賓。賓推最長者爲首。以次入至廳事。執事設奠物。訖。護喪引賓入至靈座前。賓作重行序立。訖。俯伏哭盡哀再拜。賓(最長者)焚香跪酹酒。(連奠二酌○若賓獨奠則只一酌)俯伏興。少退立。護喪止哭者。祝跪讀祭文賻狀於賓之右。畢。興。賓復位。賓主皆哭盡哀。賓再拜而退。

 若死者。於己爲幼者。則尊者只入靈座前坐哭。使長者以下行奠禮。

賓降階。(喪家預布空石于庭)主人哭出立于庭東邊西向。賓以次序立于庭西邊東向。主人西向稽顙再拜。賓東向答拜。主人謝曰。伏蒙奠酹。不勝哀感。又再拜。賓答拜而出。

 若死者於己爲幼少。則奠畢。尊長先出。使人致弔意于主人。

若賓有未弔主人者。則不隨衆敍立。少避他處。衆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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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後。乃進于西庭。行弔禮。

 凡弔禮。賓自靈座退。(若賓不拜靈座前。則只行弔禮。蓋內喪非親戚。則不拜靈座。)主人自喪次。哭出庭東西向。賓立于西庭東向。主人稽顙再拜。賓答拜。賓主皆哭。賓進曰。不意凶變。遭此罔極。何以堪處。主人對曰。某罪逆深重。禍延某親。伏蒙臨慰。不勝哀感。(若賓致奠。則曰伏蒙奠酹。幷賜臨慰。不勝哀感。)又再拜。賓答拜。又相向哭盡哀。賓先止。寬譬主人曰。脩短有命。痛毒奈何。願抑孝思。俯從禮制。乃出。主人哭而入。護喪送賓至外次。賓旣出。主人以下止哭。(凡弔禮必具名銜)若旅弔則敍立行禮。而賓之最長者。進而致辭。若弔妻子之喪則只一拜。弔辭隨宜稱道。非情重則不哭。弔畢又拜而退。

及葬。齊進會葬。

 父母之喪亦然。尊者則使子弟會葬。(尊者以已死約員計年)若妻子之喪。則任情厚薄。不必親往會葬。但直月往監其助役。

小祥大祥。皆往弔。禫後往慰。

 父母之喪亦然。尊長(此以喪者計其年)以書慰之。不親往。凡喪家不可具酒食以待弔客。弔客亦不可受。當自齎飮食以往。

其四曰若約員在他鄕身死。則同約會于一處。設位而哭。遣約中幼者一人。持奠資及祭文賻狀。往致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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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行之日。同約齊會一處。衣弔服。再拜哭而送之。

 幼者之喪。則尊者哭而不拜。

若已葬而致奠。則哭奠于墓。過期年則不哭。情重則哭之。

 右禮俗相交之事。直月主之。有期日則爲之期日。當糾集者。督其違慢。凡不如約者。以告于約正而詰之。書于籍。

  患難相恤

患難之事七。一曰水火。小則遣人救之。甚則親往。多率人救且弔之。若因此絶糧。則僉議以財濟之。

二曰盜賊。近者同力追捕。有力者。爲告之官司。其家貧則爲之助出募賞。若因此失朝夕之供。且赤脫衣裳。則僉議以財濟之。

三曰疾病。輕則遣人問之。甚則爲訪醫藥。

 直月主之。使約中年少者。輪往問醫。

貧則僉議助其養疾之費。若闔家臥病。不能耕耘。則同約協力出奴及牛耕耘。可給幷作處。則擇幹信之人給之。

四曰死喪。弔賻已見上。若貧乏太甚。不克襄事者。則僉議於常賻之外。加濟以財。

五曰孤弱。謂約中之人死。而有子孤弱無依者。若其家足以自贍。則擇其親族之忠信幹事者。使區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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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出納。族中無其人。則以約中親切者掌之。若其家貧乏不能自給者。同約協力濟之。無令失所。若有侵欺之者。則衆人力爲之辨理。若其子稍長。則擇人敎之。且爲求婚姻。若放逸不檢。則亦防察約束之。無令陷於不義。至於終不可敎。然後乃止。

六曰誣枉。若約中之人。被人誣訴過惡。不能自伸者。勢可以聞於官府則爲言之。有方略可以救解則爲解之。或其家因而失所者。衆共以財濟之。

七曰貧乏。約中有安貧守分。而生計窘束。至於絶食則以財濟之。有處女過期。則同約連名呈狀。求濟于官司。

 

右患難相恤之事。凡當有救恤者。則其家告于約正或直月。(隨其近處告之)若同約聞知。則不待自告而爲之。告約正或直月。直月徧告之。且爲之糾集而程督之。凡同約者。財物器用車馬奴僕。皆有無相假。若不急之用及有所妨者。則不必借。可借而不借及踰期不還及損毀借物者。約正直月知之。則論以犯約之過。書于籍。鄰里或有緩急。雖非同約而先聞知者。亦當救助。或力不能救助。則爲之告于同約而謀之。有能如此者。則亦書善於籍。以告鄕人。

  會集讀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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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預約者。閒一月講約于書院。

 春秋孟月之會。則各持壺果。且持點心之米。委司貨。使齋直炊飯。只炊飯而已。凡器皿饌物。皆不資于書院。違者論以犯約。飮酒之時。只令齋直煖酒。只用書院杯酌而已。亦不用器皿。犯者亦論以犯約。餘月之會。則只設點心。不持壺果。點心則司貨掌之。壺果則直月掌之。

會日夙興。都約正,副約正,直月。往俟于書院。

 皆具團領絛帶納靴。若是儒生。則皆具頭巾團領絛帶納鞋。司貨則雖先至。在外次。與他員同行禮。

先以長少之序。拜揖于東齋如常儀。

 

副約正以下。會于他齋。俟都約正入東齋改服。然後就東齋行禮。

乃於講堂。設大成至聖孔子之位於北壁。

 孔子以下。皆以紙榜標記。先具淨紙。副正直月中善書者。盥手虔寫。皆設屏風。以紙榜粘于屏上。

設先師顏子之位。先師曾子之位。先師子思子之位。先師孟子之位於東壁。設先師周子之位。先師程伯子之位。先師程叔子之位。先師朱子之位於西壁。設香鑪香合之卓於堂中。

 文憲公廟。亦開門灑掃。設香鑪香合。

同約者至。俟於外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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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約之人。皆如約正直月之服。長者以下爲一次。隨至輒以齒。拜揖序坐。異爵者。亦與長者同次。異爵者別坐。尊者別爲一次。(此長者尊者。皆以約正計其年。)尊者皆至。則異爵者長者。以次就尊者之次。揖畢。於東邊敍立。敵者以下。俱詣尊者之次。重行爲位。拜畢。敵者少者。於西邊敍立。幼者及庶孼之類。於南行敍立。以次出就門外之位。凡會集。幼少當先至。不可後於尊長。凡同約之家。子弟雖未能入籍。亦許隨衆序拜。未能序拜。亦許觀禮。各齎點心。會食于他處。

旣集。皆以齒爲序。立於門外。東向北上。約正以下出門。西向南上。

 約正之立。與最尊者正相向。

約正揖迎最尊者入門。諸人隨之。入至庭中。約正以下立於東庭。尊者以下立於西庭。皆重行北面。東庭則西上。西庭則東上。

 約正獨爲一行。副正直月爲一行。若副正於直月爲尊者。則直月別爲一行。尊者異爵者爲一行。長者爲一行。敵者爲一行。少者爲一行。幼者庶孼爲一行。

立定皆再拜。

 使少者以下二人。先行再拜禮後。分東西立。唱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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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上香節次。先呼鞠躬拜興拜興平身。次呼跪。次呼上香。次呼拜興拜興平身。禮畢。

都約正升自東階。上香降。與在位者皆再拜。(若有告文。則此時可讀。)禮畢。直月與幼者升堂。收合先聖先師紙榜。焚于階上。以其灰納于香鑪。(此執事當預定也)

 凡升降。都副正直月自東階。尊者以下自西階。

約正揖尊者陞。詣文憲公廟。諸人隨之。分東西立。行焚香。先後再拜禮如上儀。(亦有呼唱)畢。還就講堂之庭。分東西相向立。如門外之位。約正三揖請升。客(謂尊者)三讓。約正先升。客從之。旣升。行禮見之儀。

 約正以下。升階西上而立。尊者以下。升階東上而立。皆北面。尊者以下人多則爲重行。直月引尊者升堂。於西邊東向。南上而立。約正以下升堂。於東邊西向。南上而立。副正直月。差退約正之後。約正以下再拜。(此約正拜尊者也)尊者答拜。退詣北壁下少西。南向東上立。直月引異爵者長者升堂。於西邊東面南上立。約正以下再拜。(此約正拜長者也)異爵者長者答拜。異爵者長者。退詣西壁下北上立。於是約正於堂中少東南向立。副正直月西上北面再拜。(此副正直月拜約正)約正答之如常儀。訖。副正直月東壁下北上。西向再拜。(此副正直月相拜)於是。尊者於立所南向再拜。(此尊者相拜)於是異爵者長者。就尊者前東上。北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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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拜。(此長者拜尊者)尊者答之。異爵者長者。退立於西壁北上。東向再拜。(此長者相拜)訖。異爵者就北壁。敍立於尊者之西東上。長者敍立于西壁北上。於是。約正回身於東壁西向而立。副正直月。少退其後。於是。直月引敵者升堂。東面北上。與約正以下交再拜。訖。(此敵者拜約正)敵者詣尊者異爵(爵下當有者)前東上。北面再拜。(此敵者拜尊者)尊者異爵者。答之如儀。敵者退詣長者之前北上。西向再拜。(此敵者拜長者)長者答拜。敵者於西壁下北上。東向敍立於長者之南。東向再拜。(此敵者相拜)於是直月引少者升堂北上。東向再拜。(此少者拜約正)約正以下答之如儀。少者就尊者異爵者前東上。北向再拜。(此少者拜尊者)尊者異爵者。答之如儀。少者就長者敵者前北上。西向再拜。(此少者拜長者敵者)長者敵者。答之如儀。少者於西壁敵者之南北上。東向敍立再拜。(此少者相拜)於是。直月引幼者升堂北上。東向再拜。(此幼者拜約正)約正以下。答之如儀。幼者就尊者異爵者前東上。北向再拜。(此幼者拜尊者)尊者異爵者。答之如儀。幼者就長者以下位前北上。西向再拜。(此幼者拜長者敵者少者)長者以下答之如儀。幼者退於南行西上。北向再拜。(此幼者相拜)於是。直月引庶孼升堂。行禮如幼者之儀。畢退於南行西上。北向立再拜。(幼者同再拜此庶孼相拜兼拜幼者)直月凡引客。客是敵以上。(此以直月計年)則下堂引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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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是少者以下。則立于堂邊。揖(擧手也)之使升。

約正揖就座

 約正坐于北壁之東南向。副正直月坐于東壁北上西向。有親戚妨于位次者。亦坐東壁直月之南。北上西向。閒其位不屬。尊者異爵者坐于北壁之西。東上南向。長者敵者少者。坐于西壁。北上東向。幼者坐於南行。西上北向。庶孼亦坐於南行。西上北向。與幼者閒其位不屬。

坐定。直月抗聲讀約文。(凡例及讀約法不讀)一過。副正推說其意。未達者。許其質問。於是。約中有善者衆推之。有過者直月糾之。約正詢其實狀于衆。無異辭。乃命直月書于籍。直月遂讀記善籍一過。命執事(幼者爲之)以記過籍。徧呈在座。各默觀一過。旣畢。乃飮食。訖。少休于他處。

 約正起立。在位者皆起立。一時作揖。以次退于各齋少休。復會時皆就位。一時作揖而坐。

復會堂上。或論行己之要。或議約中之事。或質經書疑義。講論從容。

 講論須有益之事。不得輒道神怪邪僻悖亂之言及私議朝廷州縣政事得失及揚人過惡。諸位皆拱手端坐。莊色正視。不得傾倚回顧。放言恣笑。違者。直月糾之。不改則告約正。書于籍。坐未罷前。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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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事起出。則當出位俯伏。敵者以上則約正答之。少者以下則不答。其入也亦然。若尊者異爵者及約正起出。則在座俯伏而起。在位者皆俯伏而起。其入也亦然。(起而俯伏)

至夕乃散

 散時。在位者皆起立。因其位皆再拜。拜畢。一時作揖。尊者以下以次皆出。然後約正以下乃出。若都約正有故不參。則副正以下亦可會集行禮。尊者以下皆以副正之年計之。

社倉契約束

  立約凡例

一。衆推一人爲約長。又得一人副之。輪擇可堪任事者。爲有司二員。(約長副約長。則無大故不遞。有司則一年相遞。)

一。庶賤中擇可任者。爲掌務一人。庫直二人。使令四人。掌務使令。行有司之令。庫直掌守倉穀。(掌務使令。則一年相遞。庫直則三年相遞。)凡一應出物。皆例減不出。

一。五家爲伍。有伍長。(一年相遞)掌察五家內善惡之行及疾病患難。凡吉凶。一一告于有司。

一。士人定爲敎訓。(無定額無遞限)敎訓。近鄰庶賤之不解文不知法者。(隨其比鄰之多少無定數)每朔一會。解釋約法。使詳知之。

一。爲善惡籍。以記得失。有司掌之。每講信時。告于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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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僉議詢同。則更爲置簿。以俟後考。

一。凡善惡之記。皆自立約後爲始。約前雖有過失。皆許令洗滌。不復論說。必仍舊不改。然後乃書于籍。惡籍則明知改過。然後於會集時。僉議爻周。善籍則雖有過。亦不爻。必有不孝不友淫姦贓汚等大段悖理之行。然後乃爻善籍而黜約。具告官治罪。(黜約而悛改願入者。則如初入例。)

一。凡願參約者。必有二十里內居人許之。家在二十里外者則不許。(以社倉所在爲限)

一。每年春秋。約中上下之人俱會。講約論賞罰。(各持壺果隨所備)有司前期考忌案。稟于約長副約長。出回文使使令傳之。(遭服之人則期大功。葬後。小功過十五日。緦麻過十日。外祖父母及妻父母喪。過一月後。以白團領得參。)

一。凡公事。約長副約長有司主之。若非約長有司而擅斷是非者。有罰。

一。推約中年齒最尊者爲尊位。(或三員或四員毋過五員)凡非會集而有大事當議者。則約長使有司。議于尊位而定之。

一。非講信時。若有可議公事。則副約長有司。詣約長議處。(凡賞罰必須速施者。則皆無時會議處斷。)

一。契中人每年十月內。出回文。各出造米一斗。(下人則五升)有司掌務收合。付庫直藏于社倉。以爲救急之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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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倉穀耗數足用則更不收合)

一。每年四月初一日爲始。伍長禁五家內放牛馬。

一。凡會集時。有大故不參。則具單子。呈于約長處。(下人則呈所志狀)若託故不參及不告緣故者。論以犯約。

一。講信及致賀。著團領。凡弔慰。著白直領。

 每於講信時。契員薦可入者。僉議可入否。爲可然後許入。(可否多少隨時斟酌)

  約束

凡契中之約有四。一曰德業相勸。二曰過失相規。三曰禮俗相交。四曰患難相恤。

  德業相勸

德業。謂孝於父母。

 孝。謂實心愛親。所得甘旨。皆以奉親。承順其志。不敢違逆。常時恭敬。應對必順。不惜己財。任親之用。父母有病。憂念不弛。必求其藥。盡心救療。臨喪盡哀。守制以禮。祭祀以誠之類。○庶賤則父母忌日。書紙榜以祭。四名日祭于墓。無墓則亦書紙榜以祭。餘孝親之事則同上。

忠於國家

 忠。謂盡誠事君。守職奉公。忘身許國之類。○下人則事上典以誠。不敢少有欺隱。有所使令。奔走服役。不憚勤苦。凡有所得之物。必欲獻于上典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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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于兄弟。

 友。謂同生相愛。有無相通。所得飮食。必與分食。凡事相救助。無異一身之類。

弟于長上。

 謂恭敬年長者。二十歲以長。則見之必拜。十歲以長。則不敢爾汝之類。○下人則敬長者如右。而又恭敬士族。見士族則知與不知閒。必拜。言語恭遜。若騎牛馬。則必下跪于路側。凡事無慢。雖非同契。待之皆當如此。

男女有禮。

 謂夫妻相敬。不相鬪詰。且不昵狎。亦不疏薄之類。○下人則不敢淫姦他人妻女。里中男女路次相遇。則相避而行。不相親狎之類。

言必忠信。 行必篤敬。 懲忿窒慾。 見善必行。聞過必改。 睦族交鄰。

 

愛(愛上當有謂)族黨。和鄰里。有無相假貸。疾病患難。相救助之類。

敎子有方。

 謂敎子必以善行。使之修身勤事。不敢嬉遊。若與人相詰。則勿論曲直。必撻詬其子之類。

御下有法。 貧守廉介。 富好禮讓。 不貪他物。

 謂見人之物。不生毫髮欲心。路中若有遺棄之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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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必推其主而給之。

能勤事功。

 謂己事他事。皆盡心用力。毋敢怠忽之類。

能踐約信。

 謂契中約令。一一遵行。無敢少緩之類。

能受寄託。 能救患難。 能廣施惠。 能導人爲善。能規人過失。 能爲人謀事。 能爲衆集事。 能解鬪爭。 能決是非。 能興利除害。 能居官擧職。能畏法令。 能謹租賦之類。

 右件德業可觀者。同契之人。各自進修。互相勸勉。有能行者。則同契隨所聞。告于有司。有司私作置簿。講信時。告于約長。詢于衆。得其實然後表表特異者。報官請褒獎。其餘則書于善籍。以憑後考。

  過失相規

過失則謂持身不謹。事上無禮。接下無恩。不遵約令之類。凡有大過惡者及累次論罰。終不自悛。壞敗約令者。皆告官治罪後黜契。契中人絶之。不相接話。(悔過請改自新。則許復入。如初入例。)

 大過惡。謂不孝父母者。敺打及擠跌父母舅姑者。下人背逆上典者。兄弟不和者。敺打同生兄及三寸五寸叔父者。下人陵辱敺打士族者之類。

上罰(士類則立庭議事。罷後乃止。飮食時。使別坐末端以示罰。○長者則滿坐面責。○下人則笞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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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

次上罰。(士類則滿坐面責。長者半減。○下人則笞三十。)

中罰(土類則西壁以上面責長者半減○下人則笞二十)

次中罰。(士類則尊位及有司以上面責。○長者出位。坐罰一觥。○下人則笞一十。)

下罰。(士類則出位。坐罰一觥。○長者則避席出坐。受規責。○下人則下人處面責。)

 凡尊者有過。則使子弟代受其罰。無子弟則笞奴。其罰如右例。

 凡稱尊者長者。皆以約長年次計之。

 下人年老及有病不堪受笞者。則贖以罰酒。每笞一十。贖酒一盆。以次加等。

與父母變色相詰者。叱辱三寸叔父及同生兄者。不從父母敎令者。親貧子富而不養者。親死不哀。一月內飮酒者。

 右五過。約長以下無時會集。召而責之。請改過則上罰後。書于籍以俟。若爭辨不服。無改過之意。則告官治罪。

居喪醉酒者。祭祀不敬者。下人不行忌祭墓祭者。叱辱五寸叔父及外三寸從兄者。右上罰。

父母所見處踞坐者。騎牛馬過父母所見處者。右次上罰。凡舅姑同於父母。(妻父母同於外三寸)

下人於上典前。言辭不恭者。外處罵上典者。右上罰。不順從上典之敎令者。行上典之令而凡事不直。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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罔取利者。右次上罰。

上典所見處騎牛馬過者。中罰。

士族前。下人言辭不恭者。中罰。

下人見士族而不拜者。騎牛馬不下者。士族所見處踞者。右次中罰。

與三寸叔父及同生兄。變色相詰者。次上罰。

與五寸叔父及外三寸從兄。變色相詰者。中罰。

三寸叔父及兄所見處踞坐者。騎牛馬過者。言辭不恭者。右中罰。

外三寸及五寸叔父從兄所見處踞坐者。騎牛馬過者。言辭不恭者。右次中罰。

扶執長者下手者。上罰。

叱辱長者者。中罰。

長者所見處踞坐者。騎牛馬過者。言辭不恭者。右下罰。

兄以私嫌打弟。非出於敎誨者。中罰。

下人妻打夫者。上罰。傷打則告官。

無罪而打妻者。中罰。傷打者則上罰。

妻於衆中罵夫者。中罰。

不能敎其妻子。使作惡者。重則中罰。輕則下罰。

疏薄正妻者。上罰。不悛者。告官。

不能睦族。相與鬪詰者。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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里中男女無禮。發昵狎淫戲之言者。次中罰。

與他人妻女扶執相狎者。中罰。

凡下人相鬪敺打者。察其年齒老少。情理曲直。被敺輕重論罰。

年長者理直。而所敺無傷。則下罰。(治擅打之罪)

理直而傷打則中罰。

理曲而傷打則上罰。

理曲而所敺無傷。則次中罰。

年少者不論曲直。傷打則告官。

理直而所敺無傷。則次上罰。

理曲而所敺無傷。則上罰。

年次相敵。則理曲而傷打者。上罰。

不傷打者。次上罰。

理直而傷打。則次上罰。

不傷打者。次中罰。大抵傷處重大。則皆告官。

士人敵者相詬罵。則次中罰。

士人敵者相扶執敺打。則次上罰。

土人私打下人者。中罰。重傷則許其告官。

士人長者。敺打幼少者。中罰。

潛姦他人妻及女者。告官。若悔過願受罪自新者。上罰。

誘納他人逃奴婢及止接荒唐人者。次上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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潛盜他人之物及草竊者。上罰。輕則次上罰。皆徵其物還本主。不悛者。告官。

放牛馬于田禾者。初犯。中罰。再犯。次上罰。三犯。上罰。(有司錄其度數)伍長則遞減一等。若田穀已盛後。則量宜徵給其主。

好訟而可已不已者。中罰。

非理好訟者。上罰。

盜人溝水者。侵耕他人田界者。右中罰。(田則還陳)

醉酒酗罵者。次中罰。

言語不實者。中罰。

誣毀他人者。上罰。輕則次上罰。

構會人使相鬪者。次上罰。輕則中罰。

凡自占便利。營私太甚。不恤他人之利害者。中罰。(斂散時。不限子母相當之法。徵督過分者。亦營私太甚也。)

太慳吝。不以器具相假借。凡事太鄙俗者。次中罰。

懶惰不事。事浪遊度日者。下罰。

受賂而干請者。中罰。

崇信異端。好行淫祀者。次上罰。若有父母。不能自斷者。勿論。巫女則上罰。

侵奪他人及山僧之物者。上罰。

用度不節。自取貧乏者。下罰。

不謹納租賦。後時怠緩者。中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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衆會處。坐起不端。喧譁妄笑。戲言譏人。及發不美之言者。生則中罰。輕則下罰。

凡向人發惡言者。下罰。重則次中罰。

社倉穀納。不以實者。中罰。(改備)

斗升減縮者。次中罰。(加捧準納)

有司不能任事者。不能檢擧他人者。敎訓不敎下人者。伍長不告五家內善惡吉凶者。右次中罰。

凡論議不公平者。中罰。

凡憑公作弊者。上罰。

凡見人過失。不直規戒。而私自非議。構成嫌隙者。次上罰。

惡聞規戒者。次上罰。

非約長有司。而擅論是非。有所譏議。使衆心不安者。上罰。

使令掌務庫直輩。不稟。畏有司不從敎令者。中罰。

撻人時不用意者。次中罰。

下人有不平之事。而不告有司。私自怨言者。中罰。

凡會集時晚到者。下罰。

凡一切不應爲而爲之者。最重者。次上罰。次則中罰。

輕則次中罰。

凡不從契中約令者。(約長有司論議處置之事。皆爲約令。)初犯。次中罰。再犯。中罰。(受罰後心不服而有怨言者。論以再犯。)三犯。上罰。四犯則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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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治罪黜契。有司記其犯約度數。每於講信時憑考。

三度以下已論罰而請改者。爻其記。

凡上罰。受罰後皆記于惡籍。不服而怨怒者則黜契。

 右件過失。同契之人。互相規戒。不聽則告于有司。有司私作置簿。會集之日。告于約長。約長以義理誨諭之。謝過請改。則隨輕重論罰。上罰則記其過以俟。若其爭辨不服。怨咎記過之人。終不悔悟者。黜契。

凡有過者。許其自明。辭順理直。則棄之勿論。若飾辭强辨者。添罰加一等。又不服然後黜契。

  禮俗相交

凡長於我二十歲以上則爲尊者。十歲以上則爲長者。路中遇同契尊者則下馬。(尊者强請乘馬。則俯伏馬上。)凡見尊者則必拜。長者則恭揖。(洞內年長十五歲者。亦拜。)

契中員。年雖不高。若有德位可尊者。則待以尊者。尊者亦抗禮。

歲時。同契人相往還致歲。謁尊長則不必往幼少者之家。子女婚嫁時。(率居孫子女同)給米三斗。(下人則半減)臨時出回文。各出柴木一馱給之。(下人則不出柴。亦不給柴。)男則行新婦禮時給之。男之醮也。各出炬軍一名。自備炬以往。(士類。出於士人婚時。下人。出於下人婚時。)若契員家在十里外。則只給米而不給柴木及炬軍。渠亦不出。(同居同生婚嫁時。則依右例半減。而下人則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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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斗。)

契中人有年滿八十七十以上者及登科司馬得官者。則各持壺果。會于空處賀之。(下人則否。下人年滿七十以上者。亦使下人持壺果賀之。)

契員有過三年喪者。則亦如賀禮慰之。(下人或能行三年喪。則喪畢。下人會慰。且記其善。)

契中有喪。則契中人皆往弔之。(下人喪則否)若當身及父母之喪。則成服永葬小祥大祥。皆往弔慰。(妻子喪則弔於成服永葬往慰。子未成人則否。)各持米多少。(多少隨力。多不過五升。少不下二升。)往助之。

有司掌收斗量。納于喪家。(雖有故不往。亦送米。○下人則不出米。)

契員當身喪。則有司出回文于同契。各出米一升。具奠物(有司掌具)撰祭文。齊進致奠。(下人則否)

凡干喪事聚會時。毋得飮酒。喪家亦不可以酒食饋客。路遠則客當自齎點心以往。違此者。客主皆論以犯約。(若喪家略饋糜粥餅果之類則無妨。)

下人葬時。亦不許醉酒。違者。論以犯約。下人則三虞祭後許飮。而喪人則過一月後乃許飮。士人則喪中。非有病不可飮。

  患難相恤

若大火盡燒其家及資產。則給米五斗。(下人半減)契中人。皆出壯丁一名。自齎一日糧。各持蓋草三編。材木一條。稾索十把往役。(下人則給半軍)若盡燒其家而得出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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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只持物往役。不給米。若不盡燒。則隨其輕重。各出空石二葉或一葉給之。只燒少許而全家得免則否。凡失火時。同契之人。勿問上下。皆當奔往救之。

契中人遇盜賊則同往救之。同力追捕。若財物盡被偸。則僉議給米。(多少臨時議定)

契中人有疾病重者。則有力人覓當藥以救之。有司使使令傳命。若闔家病患。廢棄農事者。則同契之人。量宜出力耕耘。使免飢困。

契中之人有被誣枉得罪。不能自伸者。則同契連名。報官救解。

契中人有年壯處女。而家貧未嫁者。則報官請給資裝。契中亦隨宜扶助。(下人則不出)

契中有貧乏絶食者。則僉議隨宜賑救。

契中當身之喪則給米六斗。父母喪則給四斗。妻子喪及同居妻父母喪則給二斗。(下人皆半減)若當身及父母妻子之喪。(同居妻父母同妻喪)則葬時各出壯丁一名。持炬一柄。刺燭一柄。(下人則不持刺燭)發引前夕。往喪家因護至喪所就役。夕始還。士人則給全軍。下人喪則給半軍。(下人願受役價。則每一人出米一升給之。)

契中父子兄弟皆參約。則賻米各以其名疊給。役使則不疊役。(凡役軍。有司問于喪家定送。)

凡契中急難之事。同契聞知則不待伍長之報。急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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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之。且告諸人。能如此者。亦書于善籍。

講信時。連三無故不參。黜契。雖有頉狀。連三不參。上罰。

  社倉法

一。社倉穀。副約長有司掌其出納。每年分給。以周貧乏。收時取息。每一斗加二升。公其取與。明其件記。毋使有後議。有司春散秋收後乃遞。

一。社倉之穀。非同契人。則不得受食。若有切親及奴僕。未參契而有求食者。則契員自以其名受糶。秋後自督以納。未納則契員自備以納。

一。倉穀未殖前。則收息每一斗加三升。若豐年則同契之人。納穀(租粟豆太隨所有)十斗。(下人則五斗)以補倉穀。倉穀旣足則否。

一。社倉分給。自正月十一日爲始。每月初一日十一日二十一日分給。以穀盡爲限。是日副約長有司。當往社倉之所。契中人求糶者。當以是日往受。若受(下受恐收)納則自九月爲始。終于十一月。亦以初一日十一日二十一日收納。

一。收糴時。十家內。定一人爲統主。使掌催促。不勤者。論罰。若統主自己之家及統內五家畢納。則改差統主。以未納人定統主。代其催促之任。

一。若過十一月而未納者。則論以上罰。其統主。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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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罰。若過十二月不納則黜契。而其統主。論以上罰。若所納之穀不實。則隨其輕重。論罰改備。(過限未收者。隨其多少。斟酌論罰。)

一。隨後願入契中者。則納社倉穀二石。下人則十斗。

一。契中人有赴外任者。則監司送木五疋。守令送木三疋。(用作紙所納。勿以國穀資送。)以助社倉之穀。(未滿六朔而遞者則否。)

一。社倉分給時。前期一日。伍長預知五家所欲受出之數及用于某處之事。翌日早早。詣于副約長有司會處告稟。副約長有司。商議斟酌。定其多少之數分給。(副約長若有不得已之故。則只有司亦可出納。)

一。社倉分給之穀。不可徵以私債。違者。論以犯約。

一。翠野亭蓋茅事。洞內士人家同力措置。各出蓋草三編。大稾索各十把以蓋覆。

  講信儀

講信之日。早早食後。約長副約長有司。率掌務使令輩。先詣會所。俟契員皆集。(契員爲別次而會。少者當先往。下人亦會他處。少者亦先往。)有司一人。(居下者)引尊位而進。約長以下出迎于帳幕之外。其餘尊長者隨至。以齒序立。最長者與約長。相對揖讓。約長先升。(副約長有司隨升)尊位次升。約長以下西向。尊位東向。相對再拜後。尊位於北壁南向而立。有司引其次尊者長者。(有司進前揖之)皆升東向。與約長以下相對再拜後。尊者長者以次回身。北向尊位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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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尊位答拜後。尊長以下於西壁東向而立北上。約長於北壁之東。南向而立。副約長有司於東壁西向而立北上。其餘契員皆升。以齒序立。北向東上。爲重行立定。北向再拜。尊位約長尊長者副約長以下。皆一時答拜訖。皆坐。(坐次見後)坐定。下人列立。再拜訖。就坐皆定。副約長讀約法訖。(未解文者。開釋使知其意。又定解文一人。讀于下人所坐近處。諭于下人。皆使詳知。)有司呈善惡置簿。僉議論賞罰。記于籍。畢。飮酒。(座中皆拱手整容。無或喧笑失儀。)行巡杯禮。(凡進盤。果先進于尊位。然後乃進于約長。巡杯則約長副約長有司先行後。尊位次行。以酒盡爲限。達于下人。必多具盞盤五六。一時竝進。)於是有司起。揖爲善者出。設別座于前。(下人則掌務揖出)約長別行巡杯以飮之。推獎而勸勉之。飮酒畢。座中各因其位起立。一時再拜後。尊位先出。尊長以下契員盡出後。約長以下則受下人拜辭。然後乃出。

  會時坐次

尊位則坐於北壁之西東上。約長坐於北壁之東。若有異爵者。(謂堂上官以上及侍從臺諫之類)則坐于尊位之西。尊者長者敵者坐于西壁北上。(若西壁位窄。則雖敵者坐于南行。)副約長有司。坐于東壁北上。其餘契員。皆於南行。以齒列坐。東上爲重行。庶孼及庶族有職者。(謂非士族而稱兩班。如校生忠贊別侍之類。)爲後行分班。庶族則東邊西上。庶孼則西邊東上。員多則亦爲重行。下人良人。坐于東邊。賤人坐于西邊。皆北上。年少者坐于南行。亦分東西如右。人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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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重行。

凡契員子弟,雖未參契。若欲參會觀禮。則亦持壺果來參。座次如右。

海州一鄕約束

擇鄕中一人差鄕憲。又以二人爲副憲。凡一鄕公事。鄕憲副憲主之。又以鄕所一員。爲一鄕有司。(鄕憲非有大故。勿遞。副憲有司則周年相遽。)凡出回文聚會事。有司掌之。(稟于鄕憲)回文。使鄕所使令。分東西周示。勿令遲滯。鄕所闕望報時。(鄕所。限二周年乃遞。非有實病。則勿許辭免。)必一鄕齊會。每員各薦一人。(若二員闕則各薦二人。三員闕則各薦三人。三十以上。薦別監。五十以上。薦座首。)書其名于小單子。下書擧者之名著名。(六品以上朝官。五十以上。則只著不書名。)皆呈于鄕憲。(限四寸勿薦。若婚姻四寸勿避。若薦者。衆所共知不合之人則論罰)鄕憲受之。列書被薦者之名。以擧者多少爲次。(若一人而薦多則書于首。其餘薦之多少爲次。)旣畢。置于座前。使一鄕會員。從下就座前圈之。(勿圈于隱處。圈時。不計相避。)以圈多者三人備三望。若圈同則以薦者多少定其次。若二員闕而一時望報。則以圈多二人爲二首望。次者二人爲副望。末望準此。若三員闕而一時若出。則亦依此例。以圈多者三人爲三首望。餘皆倣此。會議時。雖有故不得往參。單子則不可不呈。

春秋講信慶賀外。凡公事會集時。皆著白衣。雖有服人。皆來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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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一鄕約束有四。一曰德業相勸。二曰過失相規。三曰禮俗相交。四曰患難相恤。凡善惡之表表著異者。書于善籍惡籍。改過則爻之。

所謂德業相勸者。一鄕之人。相勉爲善。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妻相敬。長幼有序。朋友有信。睦族交鄰。溫恭自持。愛人濟物。毋吝財利。毋好爭訟。租賦必謹。小民勿侵等事。謂之德業。若有能行此件事。表表卓異者。則旣書于善籍。且報于官。以致轉達于朝。其次則書于籍。以俟進德。

所謂過失相規者。鄕人有過失。則同列隨所聞規戒之。不聽則告于鄕憲副憲。共戒之。猶不悛則施罰。罰有四等。損徒者。書于惡籍。

上罰。損徒。(若改過則許設謝筵。盤用五果以上。湯用三色以上。參會者滿十員以上。則許解損。)次上罰。齊馬首。亦依解損例。會客滿十員。然後乃受。

 右解損謝筵。則主人自定期日。齊馬首。則鄕憲有司定日。若鄕中先生有德位可尊之人及年七十以上員。則主人躬進以請。其餘則出回文普請。主人奴自持回文周告。無有所漏。

中罰。滿座面責。(面責時。必諭以戒敕之言。)

下罰。酒一盆。別味一色。春秋講信。或無時會集時進呈。若有小過。不至受罰者。則隨時論議。罰以巨觥。父不愛子。使不得所者。兄弟不盡友悌之道者。溺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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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妾。疏薄無罪正妻者。干求鄕任。潛行請託者。朋友族屬。通姦淫女者。以少陵長。至於詬辱者。非理好訟者。非毀一鄕公論者。營私圖利。侵小民山僧者。造作虛言。構陷同類者。鄰里親戚不睦者。留鄕所及監官憑公營私者。牧糴時私受賄賂。害及生民。汚毀鄕風者。私用公儲之物者。

 

(右用上罰。)

會中縱酒失儀者。乘忿爭辨。不受規戒者。凡有鄕會。不能趁出。回文後時者。持身不謹。被人笑侮者。凡會集時。託故不參者。無故不參。且不具由呈單者。以私忿擅自敺打官人者。貢賦徭役公債。拒不備納者。不能謹藏公債之物。因致減縮者。以非義干請于吏輩者。非齋宮而私護山寺。以占己利者。收糴時不能檢察。多受不實之穀。減縮斗數者。

 

(右用次上罰。)

會集時衣冠不如法者。(凡鄕會及城主前。非朝官。不得著驄笠。非堂上。不得著貂皮耳掩。凡會集時。講信及致賀。則皆著紅團領。)不出賻紙及收合米者。凡有任之人。不能察其所任者。不行鄕中約束者。乘忿罵詈同列者。

 

(右用中罰。)

會集時晚到者。(行禮坐定後追到者。皆爲晚到。)威儀不整。喧笑自恣者。不告出入者。官門及上二衙前騎馬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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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用下罰。)

右四罰之外。如有父母不孝。兄弟不和。淫穢亂倫。所行悖戾等事及謀害土主者。黜鄕。鄕人共棄絶之。若與黜鄕之人。相通對語者則損徒。鄕中之人。雖不參鄕案。若有作悖理之人。侵漁小民山僧等。爲閭里之害。則先以理曉譬之。使之改過。不聽則僉議。使鄕所告官治罪。

凡有過失。行罰之後。猶不悛改。依前自放者。損徒。損徒之後。終不悔過。反生忿怨。詬辱一鄕者。黜鄕。

凡有過失。未行罰而又作過。則從重行罰。罰同則加一等施罰。

凡年八十以上。雖有過失。無罰。七十以上有過失。則皆減一等。而若面責則使子弟代受其責。無子弟則臨時論議笞奴。

所謂禮俗相交者。條列如左。

春秋講信時。各持壺果。齊會公處。講約法。有服人則不得參焉。若鄕憲有故不參。則副憲只讀約法。中罰以下。告于尊長。僉議施罰。次上罰以上。皆不得僉議。須。(缺)更爲會集。以白衣齊會。以決論議。

城主出官翌日。鄕員一齊聚會。具長刺。禮見再拜。遞去時。各持壺果。餞別于路上。亦具長刺。在官時。有慶則賀。有喪則弔。弔用白團領。皆具長刺齊會。歲時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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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具長刺例。會于正月初三日。

 右城主僉謁之禮。雖遭服之人。須以白團領或玉色白帶來參。(賀禮則雖遭服人。參則權著吉服。)惟期大功未葬前。緦小功未成服前。不參。(喪在一家。則雖緦。必於葬後得參。)

衙童看慰事。鄕所次知。行於三月之內。

鄕員有年滿七十歲者。(八十九十亦然)登科者筮仕者生員進士入格者。則各持壺果。齊會公處賀之。有服者不參。雖有故不參。亦備送壺果。

凡會集時。有故不參者。必使奴子具由呈狀。不得回文內託故。俱不得倩他人呈狀。(衆所共知。抱宿疾。不能參會者。雖不呈單子。不論罰。)有子女婚事則出回文。各收合米一升。送助其費。凡年滿七十以上者。異爵者。篤志學業者。只春秋講信。城主延餞外。其他凡會集時。任意來參。雖不參。無罰。

鄕吏輩。於歲時具長單子。列書吏名。差記官。周行歲謁于鄕員年七十以上及鄕憲副憲異爵者與曾經鄕任之家。鄕所糾檢不出歲後五日。除前公狀。

所謂患難相恤者。條列如左。

鄕員四喪。(父母己妻)初喪時出回文。各收合米一升。送于其家。且送賻紙十卷。永葬時。若當身喪。則有司預先收合米一升。精備壺饌餅果。會葬所致奠後。祭饌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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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人。(米則勿論東西。皆合而會奠。則分東西往會。)每於春秋講信時。各收常紙一卷。有司藏之以爲賻紙。(年滿七十以上者。異爵者。時任鄕憲副憲鄕所。勿出賻紙。)若逢水火盜賊。盡蕩家產者。則各收合米一升。送于其家。

曾經鄕任者。依前例別賻其喪。別定有司掌之。

曾經鄕憲副憲者。依曾經鄕任例。別賻其喪。

鄕員以非罪。將受刑戮者。僉議立庭。呈單子救解之。如有民冤關重者。亦僉議立庭。有司掌出回文。鄕所專掌糾檢吏民風俗。若有鄕吏書員輩官屬。汎濫用事。作弊民閒。及陵辱品官者。則告官治罪。可治罪而不治者。則鄕所有罪。若城主不信鄕所之言。而吏輩官屬之罪關重。則一鄕齊會。立庭請罪。

可參鄕員者。於會集時薦擧。通問可否。(依前例。收合可否字。)以爲可入然後許入。(若遇三不則不能入。若衆所共知可入。而非自己願入。以公議勒入者。則勿問可否。)除後入禮。

凡收合米升。致賻周急等事旣畢。有司須以回文及答狀。呈于衆會處。

凡春秋講信時及致賀時。雖用妓樂。勿對舞挾對(下對恐誤)。

凡鄕吏書員官人等。若品官前。或無禮。或陵辱。則品官具書單子。送呈于鄕所。則所員僉議罪犯輕重。笞罰後。告于鄕憲。若所員棄置不論罪。則鄕會時。所員致罰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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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留鄕所員辭狀及人吏等。有關罪。狀報京在所及報牧官治罪。公事所員不敢自斷。稟于鄕憲成公事。報狀事。

鄕吏中選擇淸謹吏。置簿勸善。上戶長吏房。必以淸謹者。備望差定。若有他岐圖得者。勿許行公事。

凡鄕吏書員官人等。善惡籍置簿冊。春秋講信時進呈事。鄕所申明檢擧事。

凡一鄕品官喪事時。收合賻米及賻紙等物。專人輸送後。同宅答狀。這這送于鄕憲。覽後卽還推。藏于鄕所。後日鄕會時進呈事。

  鄕會讀約法

凡遮日鋪陳器皿等。皆鄕所掌之。有司尤宜早進排設。旣會之後。鄕憲先就北壁南向立。座首以下及副憲。就前北向。行再拜禮。鄕憲答拜。(若座首年滿七十。則與滿七十者。同時行禮。)畢。有司引七十以上尊者及異爵者。皆就筵東向立。鄕憲以下西向立。相對再拜訖。皆就北壁。鄕憲居東。七十以上尊者異爵者。居西東上。鄕所以下姑避筵外。於是。鄕員以次俱進。皆北向立。(員多則作重行)再拜。鄕憲尊者異爵者答拜訖。鄕員皆就西壁。轉作南行立定。鄕所副憲就東壁。以齒序立。與鄕員一時再拜訖。依所立之位定坐訖。副憲抗聲讀約束。坐中皆拱手整容以聽。或相咨講論。旣訖。若有可議事。則僉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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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置。副憲隨所聞善惡之事。告于鄕憲論議。鄕憲亦告所聞。北壁員有可告之事。則招曹司傳語。以下員皆親自出位。以告議事。畢。乃設酌。一座無敢喧譁失儀。酌罷。四座一時起立。相向再拜後。肅揖。以次皆出。鄕憲若不參會。則七十者異爵者先就北壁。鄕所副憲就前北向再拜。七十者異爵者答拜。餘儀上同。

  

(附)同居戒辭(本諺錄系宋時烈翻文)

兄弟。初從父母一體而分。是無異於一體也。宜相親愛。少無彼此物我之心也。古人有九族同居者。況吾等早喪父母。伯兄又早沒。惟吾輩生存者。務相友愛。同財而居。莫相分離。可也。若或分離。則少無生存之樂矣。故爲此同居之計。雖離違鄕土而來。一家團聚和樂。以度歲月。此豈偶然之事哉。玆以略記存心修行之方。每月初朔。相會讀過。使皆聞知焉。

孝者。百行之源。而父母旣沒。則更無致孝處。只有祭祀一事而已。凡有所得。必先收藏。以爲祭祀之需。不得妄爲他用。且當祭祀之時。必極其誠心。齋潔身體。必期於先靈之歆饗也。

凡少輩事父母者。必以古聖人所訓爲心。以致其孝也。

吾丘嫂。是一家之長。祭祀之主。凡爲其下者。特致恭敬。待之如待母。可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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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有所喜惡。不可有偏仄之心。常須和顏溫言以接之。有所敎責。切勿有慍意。外處切勿訾議。勿信讒言。或有造爲離閒之言者。奴僕則笞以戒之。妾則嚴戒之而後。不悛則出遣之。

凡同居者。不可有私儲。不得已而有所私用。亦主家之一人分與之。自家不可有求多之意。適於用而已。要爲久遠之圖。可也。

妻妾之閒。妾則極其恭順。妻則慈愛無閒。各以誠心。無違家長之心。則寧有不善之事哉。

凡家衆坐而執事之時。長者過。則須卽起立。大凡操心。常以恭順爲則。可也。

一家之內。凡於叔父則如事父之禮。從兄弟則如親兄弟之禮。相與親愛如一身。凡相接之時。身必恭順。言必和悅。顏色必溫平。可也。

婢僕雖有不善。亦勿高聲詬詈。須溫言敎戒。不聽然後。告于家長而責罰之。少者雖其私使奴僕。亦勿輕加捶撻。須告于家長。

凡一家之人。務相雍睦。其心和平。則家內吉善之事必集。若相偏側乖戾。則凶沴之氣生矣。豈不懼哉。吾輩苟能相聚。父則愛子。子則孝親。夫則刑妻。妻則敬夫。兄愛其弟。弟順其兄。妻慈其妾。妾恭其妻。少者以誠事長者。長者以誠愛少者。雖有不逮之事。亦須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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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敎戒。無相慍怒。其有善行。則爭相效法。有所不平者。相與忍之。以至於家主慈愛婢僕。婢僕敬愛家主。絶無不平之言。不平之色。一家之內。常有和善之氣。則豈不樂乎。須各知此意而自勉。可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