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9c0306
卷10
張大憲(維)典禮問答辨
旣曰尸服士服。則先親本位應服之外。不敢有所加也。服猶不可。況加之以名位乎。
辨曰。此說正與愚之意及疏辭相合。但此義詳載於中庸及朱子明釋。不必雜引禮記也。中庸曰。上祀先公以天子之禮。斯禮也達乎諸侯大夫及士庶人。父爲士。子爲大夫。葬以士。祭以大夫。不曰上祀先王。而乃曰上祀先公。則不加名位之意也。但父雖不加名位。不改本位之服。子之爲天子諸侯者。以其父之爲士大夫之卑賤而喪不三年。祭不親執。不以父視之。待以叔父之禮。如當時德興大院君之例者。亦非中庸。禮記之本意也。蓋德興。本當稱以伯叔父者也。 大院君之祭禮。乃大夫之祭也。旣引所謂父爲士子爲天子諸侯祭以天子諸侯之說。證當今之禮。而反敎廷臣堅執大夫之祭禮。又欲使 主上視若伯叔父而祭不親主。何其言與行之相反也。
旣曰不得祔於諸侯。則入廟之非。不待辨而明矣。
辨曰。小記所謂公子之爲大夫。不得祔於先君之廟
者。蓋謂凡公子耳。若子爲天子諸侯。則父雖爲士。亦必祭以天子諸侯。此其禮。與凡公子自不同矣。不可以小記此說爲證。而他無明文可證。但崔司諫曰。按周武王禘祭圖。以后稷配帝嚳。帝嚳,后稷同堂云。此說可以爲明文的證也。蓋公劉之祭后稷。則當依小記之說。不敢祔后稷於帝嚳之廟。及周之武王爲天子。則祭后稷以天子之禮。故配祔后稷於天子之祭。今 主上在潛邸時。祭 定遠大院君。與公劉之祭稷同也。今爲諸侯之位。則祭 定遠之禮。豈不與周武王之祭稷與帝嚳同堂者同乎。然則小記所謂公子之爲大夫。不敢祔於先君之廟者。只可用於 潛邸時。非今日之可證者也。
儀禮曰。子夏傳曰。諸侯之子爲公子。公子之子孫。有封爲國君者。世世祖是人也。不祖公子。先儒解之曰。後世爲君者。祖此受封之人。不得祀別子也。旣曰不祖公子。則爲始封之君之父而猶不可祀以爲祖。況於繼世之君。又安可尊其私親。上列於五廟乎。
辨曰。公子。謂諸侯之別子也。世世祖是人及不祖公子之祖字。蓋以爲始祖也。如祭法所謂夏禹氏祖顓
頊而宗禹。殷人祖契而宗湯之類。皆以爲始祖也。禮記及古今傳記。此類非一。不可勝數。蓋必祖有功而宗有德。故禮記註曰。句芒有功。可以爲祖云云。其謂世世祖是人者。蓋以是人封爲國君。爲其有功之故。而後世子孫。世以爲始祖。百世不遷而祀之也。公子之子孫。至於後世則漸卑爲士庶人。其於士庶人則公子之尊爲有功。故禮記曰。別子爲祖。而百世不遷。若有別子之子爲國君。則其爲有功。尤重於別子。故後世子孫。必以是人爲始祖。不以公子爲始祖。而親盡則不祀也。若高曾祖禰四親則初非爲有功而祀之也。只爲親親祀之。則豈論位之爲公子與國君之尊卑哉。人之報本之道。雖無窮也。不可無節。至於高祖而親盡則止。公子之子孫。封爲國君。而至於後世親盡之孫。以公子爲有功而百世不遷。則固不可也。公子之親子則雖身爲國君。豈可以公子無功而不以爲禰廟乎。自古蓋聞祖有功矣。未聞禰有功也。禰有位也。先儒曰。祖功宗德之宗。與宗祀明堂之宗不同。祖有功宗有德。百世不遷之廟也。宗祀父於明堂者。一世而一易。不計功德之有無也。有虞氏宗祀之禮未聞。借使有之。則宗祀瞽叟以配帝云。以此觀之。
祖禰不同。豈可以世世後孫之不以爲祖爲證。而親子亦不以爲禰乎。擧此證彼。彼此之間。不啻千萬里也。張令公曰。旣曰不祖公子。則爲始封之君之父而猶不可祀以爲祖。況於繼世之君。又安可尊其私親。上列於五廟乎云云。始封君之父。必指公子也。所謂私親。必指 定遠也。以況字論其語勢。則必以 定遠爲非儀禮所稱公子也。諸侯之子。謂之公子。則 定遠非公子乎。 主上非公子之子封爲國君者乎。儀禮以公子旣非封國。故公子之子。復始封爲國君者。謂之始封君。以始封二字之故。疑其爲刱業之君。而語勢有異。與當今 主上若不同者然。不察之甚也。或曰。雖本國大宗罪廢。而公子之子孫受封。然旣爲太祖之子孫。則恐不可謂之始封君也。太祖廟自前世而已立。因以不毀而祀之也。立太祖廟之立字。亦恐未安也。答曰。古者諸侯有罪國除。而廢滅廟社。或一二年或數十百年之後。公子之子孫。復封爲國君。則豈不可復立太祖廟乎。非徒古者。國除之類如後世楚懷王,齊王田橫,韓王成之類。且以天子言之。則漢之光武。豈不可復立太祖廟乎。皆當依儀禮此條而行之可也。而大臣議得曰。太祖之廟。固當自前
世而已立矣。豈待今日始立之乎云云。何其不思之甚也。以當今之事言之。李爾瞻或成羿,莽之謀。然後 主上封爲國君。或如內諸侯。而天子政令得行。國除之後。 主上復封爲君。則亦不可不復立太廟也。雖不成羿,莽之謀。而舊廟猶存。其時國勢。無異羿,莽之世。則雖無復立太廟之擧。他餘節目。一依儀禮此條而行之可也。其謂始封君者。蓋指始復封爲國君者也。雖無復字。意實指此。古人文字。此類非一。故朱子註釋經旨之詳也。蓋以公子之子孫。封爲國君者。與太祖始立之君對擧而言。則當曰復封爲國君者。以別其非始立之君。若與封君之子孫對擧而言。則當曰始封君。以別其非繼世之子孫也。而儀禮此條。本爲封君之子孫與始封君喪服之制有不同者而言也。故不曰復封爲國君者。而乃曰始封君也。始封君。不降諸兄之喪服。封君之子。降諸兄而不降諸父之喪服。封君之孫。降諸父而不降諸祖之服。蓋始封君之兄與封君之子之諸父。封君之孫之諸祖。皆公子之所不降者。故公子之子孫。亦不敢降公子所不降諸親之喪服。尙爲公子而不敢降。況以子孫。降公子之喪服乎。
旣曰不以親親害尊尊。則降其私親。上干大統。至於徑祧祖宗者。其害尊尊亦大矣。
辨曰。旣曰不以親親害尊尊。則獨可以尊尊害親親乎。父子。親親之重者也。君臣。尊尊之重者也。而兄弟。親親之輕者也。以兄之故而居君之上。則是以親親之輕者而易尊尊之重者也。以輕易重。故胡氏云然。若君臣父子則齊重者也。以君之故而居父之上。則是以尊尊害親親。故瞽叟北面朝舜之說。孟子辨之明也。
或曰。經傳所論。已聞之矣。若歷代帝王已行之跡。載於史籍者。亦可得以言耶。對曰。歷代得失。其說甚多。必欲詳陳。更僕有不能盡。姑擧其深切著明者。昔漢宣帝追尊悼考。程子非之曰。亂倫失禮甚矣。范鎭亦譏其以小宗而合大宗。哀帝欲追尊定陶王。師丹曰。子無爵父之義。尊父母也。晉元帝詔琅邪恭王宜稱皇考。賀循云。禮典之義。子不敢以己爵。加其父號。從之。光武初立四親廟於洛陽。旣而用張純,朱浮之議。遷其廟於舂陵。而名號無所加。胡致堂稱美之。以爲寡恩之誚。不聞於當年。失禮之議。不生於後代。以此觀之。先代帝王追尊之
擧。其是非得失。不啻若黑白之易辨矣。
辨曰。上文所引經傳五條之說。皆言父子之倫。而至此答或問歷代帝王已行之跡。則皆言叔姪之禮。父子之倫。與叔姪之禮。相去極遠。混說不辨。豈可乎哉。如漢光武。乃元帝之繼後子也。其於本生親。當行叔姪之禮。故其禮當如此。若父子之倫則當如上文所引父爲士子爲天子祭以天子。於此二者。或不明辨而混於所施。其於事父之道。或如光武之所爲遷其主於舂陵。使伯升子奉祀而不親主祭。棄父之誚。烏能免於後世乎。師丹,賀循等皆不知程子,司馬所論之議者。故其言如此。以此而混謂之父子。不知其當行叔姪之禮。則是可與論禮義哉。
或曰。若如儀禮,禮記之云周公之追王太王,王季。亦非耶。對曰。何爲其然也。此乃刱業之君之子也。儀禮,禮記之云。所以通行於天下。而繼世之君所當守也。夫追尊之禮。夏,商以前未嘗有也。武王旣有天下。周公推原文武之志。本王業之所由興也。遂有追王之擧。蓋以義起。而不拘前代之禮者也。旣而又制爲禮法。以敎天下後世。使繼世之君。下及大夫。皆守以爲則。若儀禮,禮記之云是也。與王
制喪從死者。祭從生者。中庸父爲士。子爲大夫。葬以士。祭以大夫之文。同其意也。然則刱業之君之可以追尊。與夫繼世之君之不可以追尊。其禮皆出於周公。非有異也。
辨曰。上文所引曲禮曰。己孤暴貴。不爲父作諡。註曰。以己爵加其父。欲尊而反卑之。非所以敬其親也。張令公。旣引此說以爲證。而此則曰刱業之君。可以追尊。以此觀之。刱業之君。不敬其親。如瞽叟北面朝舜可乎。周天子刱業暴貴。而追王太王,王季。此皆與朝舜同乎。敬親莫周家若也。周家擧措。豈有涉於不敬親哉。更考曲禮本註。則曰周公成文武之德。亦不敢加太王,王季以諡也。張令公。欲引曲禮此說。斷今日之禮。則當依周家之禮太公爲太王。公季爲王季。而不敢加以諡可也。今日之禮。亦當尊 定遠君爲定遠王。不敢加以諡。則庶乎得曲禮之意也。張令公。但擧圈下先儒說以爲說。而不擧本註周公之說。蓋偏欲排攻禰議。而失其大中至正之心也。大槩以余解曲禮之意。則蓋諡者。因其居是位。行是事業而作者也。或因所行而名之曰幽,厲。雖孝子慈孫。百世不能改也。凡因子貴追尊而者。不居是位。無是事業。豈可
以孝子之心而作諡。以欺百世乎。此曲禮之意也。此義何與於今日之禮哉。今之禮但請親主祭與祭以諸侯而已。豈有請諡者。而引此禮爲證乎。張令公曰。別爲禮法。以敎天下。使繼世之君。下及大夫。守以爲則。若禮記之說是也。中庸祭以大夫。同其意也。以鄙見則禮記,中庸之說。非但爲繼世之君。恐爲刱業之君而制之也。其曰上祀先公以天子之禮。斯禮也達乎諸侯大夫及士庶人。蓋以己之奉先之心。尊親至矣。故先祖爲諸侯。己爲天子。則祀以天子之禮。推己奉先之心。達于天下。使天下之人。皆如己之奉先之心。故父爲士。子爲大夫。祭以大夫。在己已爲天子。則祀先公以天子之禮。在人子爲大夫。則祀父以大夫。二者之禮。其理一也。大夫之祀先以大夫者。實是推本於上祀先公以天子之禮也。上祀先公以天子之禮者。非刱業之君乎。且禮記所謂父爲士。子爲天子諸侯。祭以天子諸侯者。此禮亦謂刱業之君也。若繼世之君。則父亦爲天子諸侯。或非天子諸侯。則亦當爲王子公子。豈有爲士之理乎。然則禮記,中庸之所謂。無非爲刱業之君也。以此觀之。非但繼世之君。不當追尊。刱業之君。亦不可追尊。而但當祭以天子諸
侯也。若其追王太王,王季之意。則不知所以然之理。而強以爲說。故其說多錯。極可笑也。且見前古事跡。刱業之君。皆是父賤而子貴。繼世之君則父賤而子貴者。絶無而僅有。故習於聞見。乃以爲刱業之君可以追尊。繼世之君不可以追尊。其實則刱業繼世之君。豈有異理。刱業之君。受命於天以爲君。繼世之君。受命於君親以爲君。天與君親一也。天雖不如君親之諄諄然命之。其所以必命有德。則尤嚴於君親。以其無諄諄然丁寧之敎而敢私其親。則非天理之正也。若以子之貴而追尊無德之父者。出於私其親。則非獨繼世之君。雖刱業之君。尤不可追尊也。追尊之禮若非私也。則非獨刱業之君。雖繼世之君。尤不可以不追尊也。何以明其然也。孟子曰。繼世而有天下者必若桀,紂。然後天乃廢之。又曰。匹夫而有天下者。德必若舜禹。凡繼世之君。其父皆天子諸侯之子孫也。天子之子孫。復爲天子。乃常也。非有桀。紂之惡,而爲凡常人。則皆可以王者也。刱業之君。其父皆匹夫也。非有大舜之功德。而爲凡常人。則皆不可王者也。追尊之禮。設使爲私。而追尊可以王者以爲王。則其失猶輕。追尊不可王者以爲王。則行私之罪尤重。而
不可恕也。或者追尊之禮未爲私也。則匹夫之賤。尙以子爵而追王。況乎天子諸侯之子。又以子貴而追尊。則其尊也非獨張令公所謂子爵加父。又兼先君之蔭也。子旣以先君之蔭而得爲君父。豈不以先君之蔭而得追尊乎。此其所以繼世之君。尤不可以不追尊也。以此義論之。則刱業與繼世。非所可論也。但論追尊之禮或爲私情或爲公義而已。雖然。周公之制則未有追尊之禮。至於程朱之訓。然後始有之。將何所折衷之乎。孟子所謂繼世而有天下。天不廢之者。何爲也哉。蓋以天旣命有德以天子諸侯之大貴。則非貴止於一身。上祖考下子孫旁兄弟。無不延及故也。凡吾性情之當然者。皆是天理之所在也。天旣不廢於下。子孫又遂親愛於旁兄弟。則豈獨偏廢於上祖考哉。善言天者。必有驗於人。豈有天而害公義於人哉。自古聖賢之制禮。因時損益。順乎風氣之宜。故三皇不同禮。五帝不同樂。仲尼祖述堯舜。憲章文武。蓋堯舜遠也。故曰遠宗其道。文武近也。故曰近守其法。非以文武高於堯舜也。蓋以近而守其因時之敎者也。孔子之去堯舜。千有餘歲。今之去周孔。亦千餘歲。孔子之去文武。五百歲。今之去程朱。亦五百歲
也。若使孔子生乎今日。則亦必守程朱之訓也。
夫刱業之君。建邦啓土。肇立宗廟。以祀其先。則推本王業之始。以盡其崇奉之禮。於義當然。且無所妨壓。固不可已也。若夫繼世之君。承祖宗之統。處祖宗之位。乃以生我之私恩。尊其本親。躋祖宗之位。而混祖宗之統。則下焉而子爵加父。有乖於敬親之道。上焉而違禮祔祖。大虧於尊祖之義。不惟是也。七廟五廟。昭穆有數。若有所升。必有所祧。升不當升之私親。祧不當祧之祖宗。則循恩蔑義。以親親害尊尊。自古叔季之君。致隆私親。取譏於天下後世者。蓋以此也。此可以爲戒。而不可以爲法者也。
辨曰。繼世之君。以孫承祖之統。處祖之位者。由父而傳之於己也。己獨居尊位。而不尊其父。則是絶祖宗之來脈也。祖宗垂統緖於子孫。子可以承襲尊位。故孫亦傳襲於子而居尊位。子若不得承襲統緖。則由何以傳之於孫乎。張令公所謂混祖宗之統者。未有甚於此也。張令公子爵加父之說。上文已辨。違禮祔祖之說。后稷帝嚳同堂之證。明若日星。可效可師。
張令公曰。若有所升。必有所祧。此說尤不可曉。凡有
所祧。爲親盡也。非爲有所升也。親盡當祧。則設使無所升。猶當祧也。設不當祧。則雖有升。亦不可祧也。升與祧自不相干。故朱子曰。祔與遷兩項事也。雖然。祔與祧遷。勢必相値。故一則祧遷而虛其廟。一則祔而升入於虛廟。其跡有似於爲所升而祧也。其意豈如此乎。果若如此。則是子孫反奪先祖之廟也。先祖見黜於子孫。豈有如此背理之事乎。故曰不當祧。則雖有所升。不可祧也。或有升無祧。則廟數之五不足以容。故程子曰。廟雖多無妨。此可爲明證也。五廟之制。何必拘乎。苟泥於五廟之制而或必祧或無升。則其害甚於膠柱鼓瑟也。堅執五廟之制而或必祧。則是先祖見黜於子孫也。或無升則父不得廟享。無父之道也。程朱之訓。可不謹遵之乎。
張令公又曰。升不當升之私親。祧不當祧之祖宗。則以親親害尊尊。此說恐害於父子大經也。古人所謂私親者。蓋以爲人後者以所後之父。爲正統之親。則子無二父。故以所生之父爲叔父。公義則爲叔父。而私情則爲父之親。故謂之私親。以別於正統之親也。今 大院君稱之以父。則乃謂正親。何以謂之私親乎。 大院君爲私親。則何者爲正親乎。正統之親。蓋
謂高曾祖父也。而但以高曾祖三位。爲正統之親。不以父爲正親。則其於正統之親。無一父位也。是所謂無父之論也。且尊尊。君臣也。親親。父子也。自子而推之。至於孫及曾玄孫。無非親親也。自父而推之。則至於祖曾高不當祧之祖。皆親親也。故曰親盡則祧也。今祧不當祧之祖宗。則害親親甚矣。何以云害尊尊乎。張令公曰。祧不當祧之祖宗。則以親親而害尊尊。觀其語意則必以爲凡祖宗不祧而祀之者。非所以親親之故也。惟以祖宗尊爲君位之故也。無君位則雖親父母。亦不欲廟享。其無親親之意可知矣。若無親親之意。但以爲君之故而祀之。則雖十代之祖。皆爲君也。爲君則均也。何以不祭十代祖。而但祭四廟乎。自古但祭四廟者。蓋以親親也。而四廟之後則親親之道減殺。故祧遷而不祭於十代之祖也。若以尊尊之義而祀之不祧。則雖十代之祖。其尊豈有減殺之理。尊尊之義。愈遠而愈尊。蓋十代祖則九代祖之君父也。其尊倍於九代祖。九代祖則八代祖之君父也。其尊倍於八代祖。其餘七代六代五代。無不皆然。必欲拘於四廟之制而不知變。則但祭十代九代八代七代。以充四廟之數。自六代以下。皆不得與於四
廟之列可也。而自開闢以來。歷代聖賢之制。與此有不同者。蓋以親親之情。祭先祖也。親親之恩則遠者疏。而近者親。故程子曰。高祖有服。不可以不祭。蓋以近故不祧而祀之也。曾祖之服倍於高祖。祖之服倍於曾祖。父之服倍於祖。蓋以親親之道。愈近而愈親。故自父之親而漸減殺之。至於高祖而親尙未盡。故不當祧。而不上及於七代八代九代十代。祭不及於七八九十代者。爲其親已盡也。不當祧高祖者。爲其親未盡也。則四廟之設。只爲親親之恩。當行於四親也。尊尊之義。何與於其間哉。雖然。今去刱業之君旣遠。以世俗所見觀之。奉安四廟者。皆是列聖之尊居君位也。四廟之設。誠爲疑似於尊尊也。如以本然之良心。窮究四廟之制所以然之理。則實出於親親也。而世乏窮理之士。俗人徒以習於聞見者爲心。故其心疑廟制之出於尊尊。排攻禰議。固所當然。嗚呼。尊尊也親親也。比如春生秋殺之各在東西也。於此焉有所不辨。而或至於紊亂。則天下之大經泯滅。而或無君也或無父也。古人以兄弟親親之輕者。害君臣尊尊之重者。則胡氏尙以爲非。況以尊尊之疑似者。害父子親親之重者。則滅絶天理。賊仁之大者也。烏
能免於無父之譏哉。無君或無父。周公所膺也。豈可不寒心哉。
叔季之君。致隆私親。取譏於天下後世者。蓋以爲人後者。當以所後之父。爲正統之親。而專一於致隆盡孝。其於所生之父。則當降爲伯叔父。而不知隆降之義。或隆其叔父。齊重於正親之父。則於其正親之父。孝未專一。故先儒譏之耳。子之於父。昊天罔極之親也。而持衡之勢。此重則彼輕。正親私親。萬無齊重幷尊之理。故先儒譏其致隆私親。蓋恐其孝未專一於正親。或減其昊天罔極之孝也。而今之效先儒者。反譏其隆正親。其可乎。蓋爲祖後之禮。與爲人後之禮不同。爲祖後則不以父爲叔父。而稱之以考。是乃正親也。何以謂之私親也。張令公。旣引禮記所謂父爲士。子爲天子諸侯。祭以天子諸侯之說。斷今日之禮。則稱父而非伯叔父也。豈有父而爲私親乎。稱叔父者爲私親。稱父則非私親也。而於此則目之以私親。前後相反者一也。上文旣曰祭以天子諸侯。致隆極矣。豈有天子諸侯之祭而非隆盛者乎。然而於此則曰致隆而取譏。可以爲戒。不可以爲法。前後之相反者二也。蓋以張令公知足以辨爲祖後與爲人後之
不同。高出於世俗之見。而當初誤以德興大院君之例。祭不親主。喪不三年。必欲遂此意。故言與行相違。所以爲說則前與後相反。可勝惜哉。其言則引禮記祭以諸侯之說。斷今日之禮。而其行則祭以 大院君。此其言與行相違也。前以所知而言。後以所行而言。故前與後相反。如以所知。力行勇往。不顧世俗之毀謗。則非徒知識高出世俗。知與行皆高超乎世俗之溷濁。而張令公捨此不爲。樂與世俗同流合汚。誠不知其何心。古人曰。雖得兒童憐。還爲識者恥。何不念此乎。
張令公曰。禮記之文。通論子之於父。禮當如是。非以論爲人後之禮也。正可爲今日之議禮斷案。此說極當。亦高出乎世俗之見者也。獨惜乎篇末乃曰。先儒所論。雖爲爲人後者而發。然其尊私親而干祖統。則其義未嘗異也。擧以論今日之禮。有何不可乎云云。何其爲說。上下之相反也。禮記之文。祭以父。祭以父則用天子之禮樂。尊隆之極矣。爲人後之禮則於其生父。祭以叔父。祭以叔父則用人臣之禮。降殺之極矣。如漢宣之類。當降殺而不降殺。以其私情之親。尊之以父。稱之曰皇考。故先儒譏之耳。若擧先儒譏貶
之論。以論今日之禮。則亦必降貶之如叔父。祭用卿大夫之禮。如德興大院君之例耳。禮記之文。尊之以父。隆之以天子之禮者。果安在哉。其與禮記之義正相反也。乃曰其義未嘗異也。擧此叔父之禮。以論今日之禮。則今日君父大經。降同旁親之叔父。天子之禮。降同卿大夫。父子綱常。不至於泯滅而歸於無父之域乎。
張令公所謂宗統。必指君位之尊也。其曰無論屬之尊卑。親之遠近。旣襲其位。繼體之義。便同父子等說。非君位之尊而何。天下之大經。親親也尊尊也二者而已。不在於親親。則必在於尊尊。旣曰無論親屬之尊卑。則非親親之道也。蓋必出於尊尊之義也。而四親廟之制。專在於親親之道也。與尊尊之義不同。其曰不與其統則不可列於其廟云者。恐是無稽之言。不足辨也。四親廟之在於親親。而不在尊尊之意。上文已詳辨之。不復辨焉。且夫魯之僖,閔,唐之宣宗。晉之簡文。皆其嘗爲君臣者也。所謂便同父子。出於尊尊之義也。漢之宣帝爲昭帝繼後子。此則親親之道也。尊尊親親。其道不同。而通謂之宗統。不知親親尊尊之外別有所謂宗統者乎。親親出於仁也。尊尊出
於義也。節文斯二者。出於禮也。知斯二者。出於智也。四者。人性之綱也。天下道理。皆出此四者。而今所謂宗統則旣非親親。又非尊尊。則出於人性之外。至於昭穆之說則朱子曰。昭穆。本以廟之居東居西。主之向南向北而得名。初不爲父子之號也云云。蓋如此說。故古制雖父子分居昭穆。而分居昭穆者未必皆父子也。或君臣分居昭穆。或兄弟分居昭穆。如以分居昭穆之故而謂其君臣兄弟皆謂父子。則恐未免貽笑於人也。父主向南之謂昭。子主向北之謂穆。猶天之謂圓。地之謂方也。凡物之有方圓者何限。石有方圓。席有方圓。徒執天地爲方圓之說。而見物之有方圓如石與席之類。皆以爲天地。不亦可笑之甚乎。徒執父子分居昭穆之說而於其君臣之分居昭穆。皆以爲父子者。何以異於是乎。朱子作周家昭穆圖,宋家昭穆圖。雖非父子。分居昭穆。而未嘗稱以父子。張令公。徒執分居昭穆之故而便以爲父子。反以父爲非父。則是猶徒執以天地爲方圓之說。而以石席之類爲天地也。父子之廟。雖有昭穆之名。有昭穆之名者。豈皆父子乎。天地雖有方圓之名。有方圓之名者。豈皆天地乎。朱子又曰。兄弟傳國者。以其嘗爲君
臣。便同父子云。蓋謂君之尊同於父也。君之廟同於禰廟也。非眞爲父也。非眞爲禰廟也。以同字觀之。可知其非眞爲父眞爲禰廟也。若眞爲父。則當曰便爲父子。何以曰便同父子乎。同字與爲字有異。爲字蓋謂卽爲一物也。同字蓋謂相似也。相似者非兩物而何。若一物則豈可謂相似乎。同字爲字之意不詳察。則所謂雖多亦奚以爲者也。且今日之禮。與張令公所引叔及兄及弟旁親之類不同。蓋叔兄旁親之尊。本不及於父。故爲君則以君之尊而加尊之如禰可也。若祖之尊本高於父。豈可以爲君之故而降其尊爲禰乎。若以尊尊之義。言君位相傳之曆數。則當以 宣廟爲一代可也。若以 主上親親之道。言四親廟。則 宣廟爲祖廟。豈爲禰廟乎。自開闢以來。皆稱四親廟爲高曾祖禰。禰居祖之下。居祖之下者。非父而何。父不得廟享。則當稱廟闕禰位者一也。張令公下文又曰。天屬之親。生我者爲父。生生我者爲祖。自有一定不易之倫序。非可變改云云。旣知生生我者爲祖而不可變改。則 宣廟之爲祖。其可變改乎。 宣廟之爲祖不可變。則祖廟之下。又當有禰廟。而 宣廟之下無廟。當稱廟闕禰位者二也。此處則欲以
宣廟爲禰廟。 明廟爲祖廟。下文則乃曰 宣廟之爲祖不可變。此亦下上後前之相反者也。末條曰禰廟之爲父廟。亦不足多辨。但張令公徒知廟闕禰位之不可。而不知父不廟享之涉於無父。尤可寒心。是烏知父子大經者乎。
古者楊,墨塞路。孟子辭而闢之廓如也。蓋楊,墨。學仁義而偏重者。其流之弊。或至於無父無君。故孟子猶且辭而闢之。況今之言者。已至於楊,墨之流弊。則其當辭而闢之爲如何哉。韓愈曰。君子得位。則思死其官。未得位。則思修其辭以明其道。我將以明道也。非以爲直而加人也。國武子不能得善人。而好盡言於亂國。是以見殺。傳曰。惟善人能受盡言。謂其聞而能改之也。孟,韓之言行。正爲今日設也。
尹左相(昉)申右相(欽)箚辨
箚曰。臣等愚見。 大院君卽 宣祖大王之支子。而 聖明撥亂反正。直承 宣廟之統。則 聖明爲 宣廟之主。而 大院君猶爲 宣祖大王之支子。諸侯之支子。自宗廟觀之。小宗也。持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禮也。
辨曰。小記,大傳諸篇皆曰。別子爲祖。繼別爲宗。繼禰
爲小宗。 大院君卽爲別子也。 殿下未卽位之前。但繼 大院君。則身爲繼禰之小宗子。今則撥亂。直繼 祖以上。是小宗變革爲大宗子也。然則今日之大宗小宗之名。都在 殿下之身也。而箚子曰。諸侯之支子。自宗廟觀之。小宗也。是不知繼別繼禰之長子爲小宗。而欲以別子禰廟爲小宗子也。繼禰爲小宗之說。非獨小記,大傳有之。載在古今傳記者不可勝數。而當今論道經邦之任者。獨不知此一句耶。子夏曰。持重大宗者降其小宗也。爲人後者孰後。後大宗也。又曰。大宗者。收族者也。不可以絶。故族人以支子後大宗也。蓋大宗雖繼太祖。而亦有高曾祖禰四廟。小宗亦有禰廟。族人支子後大宗者。旣以大宗子入禰廟。又以小宗子入禰廟。則是二父也二本也。蓋大宗小宗。分彼此之殊。爲後者旣爲此。則不可復爲彼。故爲大宗而降小宗也。今日則與此大不同。大宗小宗。都在 殿下之身。而但有前後之異。未有彼此之別。又孰爲孰降乎。大宗小宗之說。本不可證今日之禮。而廟堂不識宗字訓語。故言之無倫。至於此極。是不可使聞於四方有識之人也。
右相箚又曰。後之人論小記大夫降其庶子其孫
不降其父條曰。此謂凡庶子。故鄭玄曰。祖不壓孫耳。非謂承祖之重而可得伸其私服也。大夫尙然。況國君承宗統之重乎。旣已主鬯於宗廟。則何可又爲私喪之主乎。
辨曰。謹按天子爲庶祖母持重服議曰。小記曰。大夫降其庶子。其孫不降其父。此謂凡庶子。故鄭玄曰。祖不壓孫耳。非謂承祖之重而得伸其私服也。庶子爲不得服其母。以廢祭故也。則己卒。己子亦不得服庶祖母服。可知矣。箚子所謂後之人。想必指此言也。詳察此言文勢。則非爲論小記此條而發也。本爲爲庶祖母持重服議也。故引小記之說。以明祖不壓孫之說。乃謂孫不降父母耳。非謂得伸庶祖母服也。主意歸趣則惟釋爲庶祖母持重服之不可也。故下文又爲結尾曰。不得服庶祖母可知矣。觀此一句。可知所謂私服必指庶祖母服也。上下文勢。必當照應。下文結尾。旣曰不服庶祖母可知云云。則上所謂私服。豈不照應於下哉。然則小記孫不降父等語。乃廣引旁支之說也。非此篇主論之要領也。謂之引小記則可也。謂之論小記此條曰云。則恐涉於言無實也。其曰旣已主鬯於宗廟。則何可又爲私喪之主乎。此語誠
是也。但宗廟。謂太祖及高曾祖禰也。私喪。如庶母庶祖母之喪也。禰與庶祖母之相去。不啻東西。而今日之喪。乃禰也。恐不可以庶母目之也。旣非庶母庶祖母。則豈可以私喪稱之乎。
趙參奉(相禹)疏辨
父子祖孫君臣。其道一也。孫之於祖。臣之於君。皆可以受國。如子之受於父。豈獨父子相傳哉。故衛輒以孫而受國於祖。大舜以臣而受國於君。輒雖受國於祖。而不可禰其祖。則舜豈以受國之故而父其君哉。輒當以祖事祖。舜當以君事君。而事祖事君。一如事父耳。若僖公則亦以臣而受國於閔公。僖之事閔。如舜事堯。而其道如事父耳。豈眞以爲父子乎。故先儒曰。臣子一例也。又曰。僖公以臣繼閔。猶子繼父。故閔公之於文公亦猶祖。以兩猶字觀之。則其不爲父可知也。漢昭烈謂後主曰。汝於諸葛。事之如父。如字與猶字一也。豈以如父之云而直以諸葛爲禰乎。如父云者。蓋謂師事之也。師與君父。同是生之族也。故曰如父。今以猶父之云而曰無祖孫之道。則亦將以如父之云而無君師之道乎。高曾祖禰。天屬之骨肉也。不可以他物容其間而有所更改增損也。損之不可
也。增之亦不可也。若其人民土地則比之弊屣也。而趙疏曰。旣受其人民土地。則有父子之義。而無祖孫之道也。若如此說則其事祖如父者。非出於天賦之誠孝也。只有人民土地之利也。利盡則視父如旁親。況乎祖以上親。則亦將視之如遠族也。設或有五兄弟者如宋太祖,太宗之相繼。則其季之立也。亦將爲其人民土地之利。而以其四兄爲高曾祖禰。而父則親盡。當祧不祭也。此則情理之所不忍。其與不葬其親者之顙有泚。何以異也。程子全書論此有明文也。大槩明白易知。可爲萬世之標準者。詩,書,儀禮,四子,程,朱諸書而已。若春秋之義則惟顏子得聞之。游,夏之徒。不得與聞焉。況今去其時極遠。史記泯滅。三傳之說。程朱多疑之。何可專信。退之詩曰。春秋三傳束高閣。獨抱遺經究始終。旨哉言乎。趙疏又曰。以孫繼祖。非獨 殿下爲然。漢之宣帝。亦今日 殿下也云。宣帝之於昭帝非祖也。乃伯叔祖也。今世之於祖與伯叔祖。通稱祖主者。乃東方之俗語。非古禮也。雖通謂之祖。豈無親祖與伯叔祖之別乎。譬如菽與麥雖通謂之穀。豈可菽麥之不辨乎。宣帝以姪孫。出而受國於伯叔祖。則父其父爲不可。而稱父以叔父可也。
衛輒以孫而受國於祖。則父其父爲可。而不可禰其祖也。出而受國於叔祖者之不可父其父也。猶菽之爲菽也。受國於祖者之父其父也。猶麥之爲麥也。是故。宣帝之父其父也。則程子以爲亂倫失禮。輒之不父其父而禰其祖也。則孔子必欲先正祖禰之名實。聖賢豈異道哉。然則受國於伯叔祖者。依程子之說可也。受國於祖者。依孔子正名之訓可也。當今之禮。受國於祖耶。受國於伯叔祖耶。受國於祖。而亦欲依程子此說。則是欲以麥爲菽也。趙疏又引朱某於舜典歸格于藝祖。用特註曰。此乃孝子出必告反必面之意也。趙意以爲朱子此言。乃謂舜爲堯之孝子也。嗚呼。舜豈以堯之子而祭堯乎。程子則疑堯之祭當在丹朱之國。舜之祭堯。爲非類之祭也。朱子則以舜之祭堯。不爲非類者。非以爲子也。朱子嘗曰。聖人道在萬世。功在萬世。今行聖道傳聖心。便是負荷這物事。這氣與他相通。又曰。如太公封於齊。便祭爽鳩之屬。蓋他先主此國來。禮合祭他。惟繼其國者則合祭之。舜之祭堯。蓋以此義也。若以祭堯之故而謂之子。則太公亦於爽鳩爲之子乎。天無二日。子無二父。舜若以堯爲之父。則必當以瞽叟爲叔父也。孟子曰。瞽
叟爲天子父。尊之至也。以天下養。孝之至也。旣曰爲天子父。則是果稱以叔父乎。以天下養。則是果待以叔父乎。受國之義雖重。未嘗以此而絶父子之倫。蓋可知矣。父子之倫。君臣傳受之道。所謂道幷行而不相悖者也。受國之義。何與於父子之倫。而必欲偏廢其一乎。後之世如舜禹之受國於異姓者。惟周世宗爲然。而世宗不立本姓宗廟。則胡氏非之之說。載於綱目。舜禹豈不立本姓之廟乎。中庸所謂宗廟若指堯以上。則所謂子孫保之者。亦指禹以下乎。若指禹以下。則朱子章句。何以曰子孫如陳胡公之屬也。所謂子孫。乃指商均之後也。旣非禹也。則所立宗廟亦非堯。乃謂瞽叟以上祖也。趙乃曰舜謂堯之甥則可。謂堯之子則不可。而朱子之言旣如此云云。此蓋謂朱子之言以舜爲堯之子也。嗚呼。朱子之言。豈如此哉。朱子所云者。特譬喩之辭也。非眞以爲孝子也。語意與春秋傳所謂以臣繼閔公。猶子繼父者一意也。雖無猶字。實與有猶字者無以異也。自古文法之類此者。不可勝數。韓子曰。聖賢者。時人之耳目也。亦謂猶時人之耳目也。非獨文章之法如此。聖賢之說。亦多類此者。張子西銘曰。凡天下之疲癃殘疾。皆吾兄
弟之顚連而無告者也。張子豈以天下之疲癃。眞爲吾兄弟。而於其死喪也。皆爲之期年服乎。嗚呼。規矩。方圓之至也。聖人。人倫之至也。舜之事堯。則受重之義盡矣。其事瞽叟。則父子之倫至矣。當今之禮。惟以事堯事 宣廟。以事瞽叟事 大院君。然後吾東方之爲父子者定矣。趙疏之說。出於時相之意。乃擧世之論也。故辨之詳耳。
父子大經辨
大臣議得曰。後世嗣王。皆不得追隆其親云云。
此說恐未免貽笑於識者也。蓋必父賤而子貴。然後可以追隆。繼世之君則父多爲帝爲王。豈有父賤之理乎。如漢宣以昭帝爲父。宋英以仁宗爲父。昭帝,仁宗。其可追隆乎。大凡刱業之君。皆是父賤而子貴。繼世之君。則父賤而子貴者。絶無而僅有。故徒以習於耳目聞見者爲禮。而多費辭說之縷縷。不究追隆之禮其理實出於父賤子貴。識者於此。豈不大笑乎。其曰後世嗣王。皆不得追隆其親者。蓋見出繼爲人後者不得追隆其生親伯叔父也。爲人後者如宋英之類。以本生父爲親。則先儒力爭辨之。如以此類之不得追隆本生。謂之不得隆其親云云。則下得親字。大
得罪於先儒也。
大臣議得曰。至於無禰廟二高祖之說。雖不干於追崇之禮。大槩以士大夫家高曾祖考繼序之常禮言之。則此固然矣。帝王則專以宗統爲重。故所謂禰廟。遇其常。則高曾祖考。自有其序。遇其變。則或以弟爲禰。以姪爲禰。當宁之第一代。當爲禰廟。非必以考位爲禰廟也。
辨曰。朱子謂周之文武以前。天子諸侯之禮。與士大夫無以異也。至于周公。始爲貴貴之禮。貴貴尊尊之禮。施於旁親而已。若其高曾祖禰正統之親。則自天子達于庶人。未有異焉。蓋以人之生於父母。無貴賤一也。子思孟子之明訓。其可誣乎。雖然。諸侯之禮則孟子尙云未學。況今東方之士。因何得聞。帝王家則專以宗統爲重。而異於士大夫家者。此說出何傳記乎。所謂以弟爲禰。以姪爲禰者。非眞爲禰也。蓋謂有似於禰廟也。先儒於此。或加猶字。或加同字。皆謂有似於父也。非謂眞爲禰。益可明矣。其曰當宁之第一代。當爲禰廟。非必以考位爲禰廟者。聞之使人心寒。此說尙忍發之於口。筆之於書乎。若如此說。則衛輒之時。當宁之第一代。靈公也。當以其祖靈公爲禰廟
乎。論語何以云禰其祖名實紊乎。天無二日。民無二王。子無二父。廟無二禰。其義一也。輒旣以靈公爲禰廟。則其於父也。不可二禰。當以叔父稱之也。周成王之於管叔,蔡叔。亦叔父也。輒之於父。若稱以叔父。則雖以兵拒之。豈爲不可乎。惟其不可稱以叔父。而稱之以父。故以兵拒之之爲不可也。衛之群臣。其於父祖名實之分有未明。故禰其祖而不父其父。馴致於此。此子貢,冉有之所以講明於夫子之前也。孔,朱於此。明訓丁寧。而當今之大臣。背孔,朱之明訓。欲亂祖禰之名實。其於衛之群臣。未達一間者也。若非 聖明之洞鑑。則馴致之禍。將何所不至乎。
成廟遞遷辨
宣廟爲祖。則 明廟爲曾祖。 明廟爲曾祖。則 中廟爲高祖。 成廟爲五世祖也。此乃天定不易之正理也。不可以人爲變易之也。 大院君雖不廟享。 成廟亦爲五世祖也。 大院君雖或廟享。 成廟亦爲五世祖也。 成廟之爲五世祖。則豈以 大院君之廟享與否而或變或不變哉。 成廟之爲五世祖。旣不可變。則孝奉 成廟之道。自有天然不易之正禮。豈可以後世子孫之故而有變哉。若以 大院
君之廟享與否而孝奉 成廟之道。或隆或降。則是以 祖宗之尊。反系於子孫之卑也。尊奉 祖宗之道。固如是乎。設若謂 成廟不可祧。則是亦從厚也。論其禮者。但當辨論從厚與古禮之同異而已。 大院君之廟享與否。何可擧論於其間哉。 成廟之祧否。何與於 大院君之廟享與否哉。然而廷臣乃謂 大院君廟享。則 成廟當祧。 成廟不可祧。則 大院君不可廟享云。其意未可知也。 大院君自是禰廟也。 成廟自是五世祖也。二位有何干涉而有若相避者乎。孝奉 成廟與孝奉 大院君。自各有道而不相悖。仁孝之道。於此兩盡其道可也。何可擧一而廢其一哉。凡人此身之所自出。禰廟也。禰廟之所自出。先代之祖也。其爲理。一以貫之者也。人之欲孝祖先。情雖無窮。而禮不可無節。聖人制爲祭必及高之禮。今若從厚而遠及於高祖之所自出。則是道也亦與欲孝高曾祖禰之情。亦爲一以貫之者也。而廷臣之論則以禰廟與五世二位之間。有若水火之相反而不可以相入者然。豈不異哉。細究其意之所在。則蓋以廷臣耳目聞見。習熟於四廟之制。其視四廟之制。有若天經地緯之不可變也。而 大院君廟
享。則 成廟當在四廟之外。以此而謂之 大院君廟享。則 成廟當祧也。其視四廟之制。有若天經地緯。則其意善矣。凡於聖制。一遵而不違每若此。則可與共行聖制矣。獨惜乎不達聖賢所制四廟之本意。而其於四廟之制。名存實亡。徒執四廟之名數。反害四廟之實理。此憂國者之所以竊歎也。自古廟制止於四。而不至於五六者。廟非不足也。蓋欲專心致孝乎高曾祖禰四親。則四廟之制。只爲高曾祖禰而設也。若欲於四親之外。祭及於五世。則已非只祭高曾祖禰之意。而尙守四廟之名數。是豈知所制四廟之本意乎。祭止於四世。故制爲四廟也。今若祭及於五世。則實爲五廟。而欲守四廟之名數。此四廟之制。豈非名存實亡者乎。高曾祖禰。至親也。制爲四廟。以奉至親。出於天命性情之不容已。則四廟之制。乃實理也。而祭及五世廟。過四數則欲廢禰一位。以成四廟之名數。此豈非徒執四廟之名數。以害四廟之實理乎。孔子曰。禮云禮云。玉帛云乎哉。樂云樂云。鍾鼓云乎哉。四廟云四廟云者。豈謂此四廟乎。四廟云者。蓋謂高曾祖禰也。欲廢禰一位而謂之四廟可乎。子曰。人而不仁。如禮何。戕害四廟之實理。則不仁甚矣。雖
欲用四廟之禮。而此禮不爲之用矣。夫所謂如天經地緯之不可變者。惟在高曾祖禰而不可廢一。若其廟數之有四者。乃其奉此四親之器具也。今以奉親器具之四數不可加也。欲廢四親之一位。是以其奉親者。反害乎親也。若欲從厚而祭及五世。則是前古祭四世之禮。變而爲祭五世也。祭四代之器具廟數。亦當變而爲五廟可也。何可固執四廟之名數乎。程子曰。高祖有服。不可以不祭。喪之服祭之禮。其理一也。因喪服之長短而祭禮之輕重。從可知矣。父之服三年而漸降殺之。至於曾則五月。高則三月。而俗儒之論。或論祭止於曾祖。此則薄也。今之廷論。推高祖之所自出。祭及於無服親盡之祖。奉先之厚意。高出於古聖賢也。但三月五月者。本自三年喪而推及者也。祭禮則禰祭爲之根本。而廢一禰祭。祭及五世。是不揣其本而齊其末。方寸之木。可使高於岑樓。若以此道而推極之。則祭必以及遠爲務。遠及於高祖之所自出而祭至五世。又將推五世之所自出而祭至六世。而固執四廟之制而不知變。則祖禰皆不廟享。自此而又推極之。祭及八世。則四廟之數。已足於親盡之祖。而高曾祖禰。皆不廟享。到此極地。則雖使愚
婦論之。可知無理。可笑之甚矣。若以充類至義之盡論之。則祭五世與六七八世。皆祭親盡之祖也。同一類也。而廢禰廟與廢高曾祖廟。亦同一類也。五世之於八世。比如五十步之於百步。廢禰廟之於高曾祖廟。比如百步之於五十步也。以五十步笑百步尙不可。況走百步而笑五十步乎。不爲三年之喪。況可緦,小功之察乎。一人唱說。擧朝不敢立異者。亦有由矣。蓋以 成廟之德澤。其於元老舊臣。未及五世而斬矣。然豈可以此而同於親未盡乎。惟當以 當宁之代數遠近。論其親盡與否耳。禮云。別子之大宗子。若有伯叔祖父在世。則宗子之五世祖。乃伯叔祖父之高曾也。不可祧也。而以宗子之世代言之。則親盡。故祧遷于墓。或問於朱子曰。舍姪奉祀祧高祖。心實未安。欲祭高祖於某家。某主之。朱子曰。此事只合謹守禮文。不可遽以義起也。歷代聖賢之執守此禮。有如此之嚴者。蓋以族人尊祖而敬宗子之道也。士大夫之宗子尊敬之。尙如此。況以國君之大宗子。其尊不啻萬萬於士大夫之宗子。元老舊臣之尊。不及於伯叔祖父。而但伸舊臣之情志。不有 聖上之世代。乃以五世祖降爲高祖。此何道理也。以諸侯之尊而尊
祖敬宗之道。反不及於士族家。取笑於四方後世之識者。爲如何哉。此雖極無倫理。從厚猶可說也。又以此爲托。而欲廢禰廟。事之寒心。耳不可聞。口不忍道也。王者之所重。惟在太祖與禰廟。三代之禮。以太祖配天。以禰配上帝。此禮載在上古禮經及程朱之說者。不可勝記。上帝之尊。其重無對。況雖尊隆上帝。 成廟未必以此而祧也乎。 成廟自以身致太平。其於群臣。封以佐理功臣。群臣又上尊號。祖功宗德之禮。自有聖制。當爲世室。百世不遷。豈若違經悖理。非高祖而降爲高祖。只祭一代而止哉。廷臣捨聖賢之定制。爲無倫之謬擧。是果思孝 成廟之道乎。嗚呼。 成廟之祧否。何與於 禰廟之立不立哉。 大院君旣無功德於臣民。親盡之後。則可以次祧去矣。自開闢以後。未聞以無功德而祧去禰廟也。況程朱之說醴泉無源靈芝無根之辨。明若日星。布在方冊乎。
天子爲庶祖母持重服議解
宋庾蔚之謂公羊。明母以子貴者。明妾貴賤。若無嫡子。則妾子爲先立。又子旣得立。則母隨貴。豈謂可得與嫡同耶。成風稱夫人。非禮之正。榖梁已自爲通。
解曰。此言嫡妾之分。以明妾子之爲天子。不尊其生母與嫡同也。此乃爲庶祖母持重服。爲不可之張本也。夫母以子貴者。蓋妾有貴賤。子立。母但隨而爲貴。妾豈可謂與嫡同乎。
小記曰。大夫降其庶子。其孫不降其父。此謂凡庶子。故鄭玄云。祖不壓孫。非謂承祖之重而得伸其私服耳。
解曰。小記之說。蓋謂凡庶子。故父降庶子。而庶子之子不降其父。夫祖降而孫不從祖而降。此之謂祖不壓孫耳。然則祖壓孫之云者。乃謂孫得伸其父母之服而不降耳。非謂承祖之重而得伸庶祖母私服也。若伸其私服。則是上文所謂得與嫡同也。謹按鄭玄曰。父皆壓子。故舅主嫡婦喪而嫡子不杖。大夫不服賤妾。故庶子亦以壓而降服以服其母。祖雖尊貴。不壓其孫。故大夫降庶子。而孫不降其父也。以此說論之。其爲孫不壓祖而降父母之服。可以無疑矣。豈謂得伸庶祖母服乎。雖然。大傳,服問等諸篇。皆謂庶子壓降生母。而庶子之妻則於其夫之生母。不壓降。持重服云。以此理推之。則庶子之子與妻同也。似不降庶祖母私服。而實不可也。恐或人以祖不壓孫之說。
乃謂孫得伸其庶祖母私服。故特明其不然耳。此乃始論天子爲庶祖母持重服之不可也。
庶子爲後。不得服其母。以廢祭故也。則己卒。己子亦不得服庶祖母。可知矣。
解曰。此言庶子旣不得服生母。則庶子卒。庶子之子亦如父而不得服庶祖母。可知矣。此言以明上文所謂非謂得伸私服之意也。
小記言妾母不代祭。榖梁傳言於子祭。於孫止。此所明凡妾。非謂有加隆之禮者。
解曰。庶母於子則緦。於孫則無服。無服則不祭。此以不祭明無服。而反復申明上文非謂得伸私服之意。
古今異禮。三代殊制。漢,魏以來。旣加庶以尊號徽旗章服。爲天下小君。與嫡不異。故可得重服。廟祭傳祀六代耳。非古有其義也。
解曰。庶孫之於庶祖母。尙無輕服。況持重服乎。孫尙不祭。況傳祀六代乎。此乃漢,魏之莫大失禮也。其曰古今異禮。三代殊制云者。亦未免於失言也。嫡妾之分旣紊。則君臣上下亦亂,豈可以此。比之於三代殊制乎。雖然。旣加庶以尊號。爲天下小君。則其於嫡妾之道。已失名分之殊。子孫喪祭之制。特其末流也。是
何與議禮哉。
或曰。篇中所謂私服。蓋指承重之孫爲父母服也。愚竊以爲不然也。若如此說。則前後不相應。文理不相屬。萬古豈有如此之文字乎。此篇之題。乃曰天子爲庶祖母持重服議也。故自篇首至篇末。所論。無非庶祖母服也。豈有中間一節獨說題外之贅言乎。承重之庶孫。不服庶祖母。乃儀禮,家禮通行之規也。孫壓祖而降其父母。乃古今天下所無之理也。二者不同。不啻千里。一篇前後之說。皆論庶祖母服。而中間一句。獨指降其父母也。則其爲言不亦贅乎。其引祖不壓孫之說。以明孫不降父之理者。蓋恐因此一句而致誤。令庶孫不降庶祖母服也。主意要歸則惟論庶祖母服耳。如以此節。爲不降父母之論。則非知文勢主意者也。況以此爲降其父之論。則豈但贅而已哉。且所謂私服者。何謂也。私親之服也。族人後大宗者。蓋有考妣之正親。故以其所生爲私親也。庶子爲父後者。亦有考妣之正親。嫡母乃正親也。故以所生母爲私親也。庶孫爲祖後者。亦有祖考妣之正親。嫡祖母乃正親也。故以其所生庶祖母爲私親。而以其服爲私服也。私服之云。蓋指庶祖母也無疑矣。若庶孫
之父母。則無他正親。是乃正親也。豈可以私服目之乎。萬古傳記。豈有以高曾祖禰四親。謂之私親者乎。小記曰。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以其祖配之而立四廟。庶子王亦如之。山陰陸氏曰。此言王者後世或更衰亂。統序旣絶。其子孫有特起者。若漢光武復有天下。旣復七廟。則其高曾祖禰。當別立廟。故庶子王亦如之。子夏曰。公子之子孫。封爲國君。則世世祖是人也。註曰。公子若在高祖以下。則如其親服。親服謂高曾則三五月也。祖則期。禰則三年也。疏曰。得立五廟者。太祖一廟。高祖以下四廟。又曰。公子爲別子者。得入四廟之限。以此數說觀之。庶子之子。復封爲國君。承祖之重者。於其父母。或別立廟可也。或入四廟之限可也。如其親服而服三年可也。豈可以承祖之重而視父母如妾母。目之以私服而不得伸乎。或曰。公子母妻。一樣地位也。今日之喪。與私服何異。愚意則竊恐不然也。子孫之所尊而奉之者。高曾祖考而已。庶祖母不得與祖伉儷。故壓降之也。今喪則與考齊體。同祀禰廟可也。祖不壓孫不可降。則此豈可降乎。是故。公子之妻。與公子俱爲百世不遷之廟。子孫封爲國君。則廟享四代。親盡而後遷之之說。於禮有明
文矣。至於妾母則於子祭於孫止。與廟享四代者。大不同矣。小記曰。妾母不世祭也。註曰。上章言妾附于妾祖姑者。疏曰。妾無廟。今乃云祔及高祖。當是爲壇以祔之也。或問于朱子曰。妾雖有子而卽天子之位。皆當爲壇於廟而別祭之。大祫則祔于正嫡而祭。朱子曰。妾母不世祭。則永無妾祖姑。恐疏義之說。或不可從也。爲壇之說。恐未安。附嫡而祫妾幷坐。尤爲未便。先聖嚴嫡妾之分蓋如此。而妾母至於無廟。與庶子之妻百世不遷者。豈可同日而語哉。大槩與庶母庶祖母同班而爲一樣地位者。惟公子之妾耳。若公子公孫之正嫡婦。則與庶祖母不同班也。故朱子曰。嫡婦祔于妾祖姑。誠似未安。然未有考則不得已且從祔于親者之文。祔于親者之文。載在小記。小記曰。祖姑有三人。則祔于親者。註曰。親者。舅所生母也。妾祖姑。乃公孫公婦之舅所生母也。雖以親而祔。非同班也。故曰未安。朱子謙退。難於義起。故從此文。其曰誠似未安。豈非精義所發乎。然則妾母與公子之妻。地位之不同旣如此。其可均以私服稱之乎。私服之云者。己所獨服。而不得以通于祖考之稱也。庶母庶祖母則祖與考皆不服而已。獨以所生之恩爲之服。
則其謂之私服也固宜。而承祖之重則不得伸亦爲宜矣。若公子庶子之妻。非子獨有服也。父之服亦重。妻喪雖爲期。與凡期異者有三。古人謂之三年喪也。非止父也。上及於曾祖。本皆有服之親也。子豈可以己所獨之私服稱之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