KR9c0366
卷31
不變。帶亦不變。誠不可曉。然未暇議及於此。左右所服。則尤無可變之節。如何如何。
與李幼能(庚子)
午適對客。不克詳報。迨恨。儀禮通解家鄕邦國王朝禮。卽朱子之所自修。而以喪祭二禮屬勉齋。喪禮則旣編。而其中圖式。則草具甫就。祭禮。則只修定一二條。而勉齋沒矣。楊信齋跋文。在圖式卷末。可考而知也。儀禮圖則信齋所撰也。未知此書具秩在彼中耶。且澤堂遺稿。切欲得見。雖不在高案。可轉借以示耶。
答李幼能(癸卯)
別紙所示。反復詳盡。無復餘蘊。披豁不容喩。其間曲折今古不同者。只如斯而已。曾在洛下。屢聞市南之論。 永寧正殿。添建數架。 恭靖大王以下一體奉安爲宜云。僕亦耳熟於此論。不及詳思曲折。前日獻議時。雖以旣非古制。則隨宜以處。皆無不可之意爲獻。而實則以市令之論爲無妨也。承此前後所示。一分近古。無亦此善於彼耶。然亦不敢斷定也。不知曾與市令商量否。太公以上五廟。其後如何處之。僕之所疑。每在於此。然曾見某書。有漢高父太上皇之主埋藏之說。無乃古制自如此耶。宋,明旣皆立四祖廟。
正如我 朝永寧之制。其後祧主藏於何所。此僕所欲考知。而鄕無書冊。末由也。須更詳考。有得則示及破鬱如何。今日之所依遵。似在於此。唐以上則必不立四祖廟。恐皆埋藏耳。所設三難。鄙意每亦如此。誠可嘅然。諸侯無二宗。(宗亦曰世室見本注)卽古禮與朱子說甚明。而盛疏中有祖功宗德不在五廟數中之語。此僕之所欲奉請而未及也。所引橫渠說。亦似未然。如何。諸侯之廟。古制雖如此。我 國之冒擬中華者多。何必獨拘拘於此。都宮之制。雖不可復。而如以 穆祖爲太廟第一室。其下祧位。並藏於其夾室。一如朱子說。大祫之時。廟制狹隘難容。則依 明朝所行用幄殿。分昭穆。並享群祧之主於一處。猶有近古之意。而只以元非諸侯之禮。而 穆廟已祧。今請還奉。似涉張皇。趑趄不敢立說。如何如何。尤台則曾以此獻議。而但常謂諸侯亦當有世室。此吾所未解也。朱子常以僖祖爲不可祧。其所謂有廟。無乃定爲不遷之室之謂耶。亦不敢知爾。聞朴洗馬論禮精博。常所歆歎。不知於此其見如何。
答李幼能(癸卯)
我朝 穆祖。視周后稷。爲太廟第一室而不遷。則百
事誠皆順便。第果如此。則 太祖亦當爲世室。律之以古禮諸侯無二宗之文。則果如何。我國僻在海外。其視古之異姓諸侯。尤似有間。其冒用天子之制。亦非不多。不必獨於此拘拘。而若其立論示後。則雖未得行於一時。亦必無違於古制。可範於他日。然後爲無弊也。此事思之至此。不免窒礙。常所疑晦。未敢質言處也。許敬宗埋藏不愜之說。並論天子諸侯耶。抑只論天子之制耶。示敎宋寧宗紹興五年別建四祖廟。厥後祧主祔於四祖廟夾室乎。祔於太廟夾室乎。此無所考否。 明制。旣以德祖視周后稷而不祧。楊守陳之疏。不見施行。則未知其後更無所變否。果爾則正如朱子所論之意否。曾聞明儒以朱子之論爲不然。鄭寒岡甚以爲是云。可訝。
答李幼能(乙巳)
今朝涼雨。盥手靜坐。披讀寄示別紙。三復以還。不覺望洋之歎。歆玩之極。實不知所以爲喩也。僕幼少雖嘗從事於諸老先生。而材質昏庸。志趣卑陋。未嘗有窺高望遠之意。先師所誨。又常以爲朱夫子行而後言。至於庸學。其用力尤深且密。實非後來假竊形似簸(一作欺)弄筆舌者之所敢彷像其萬一。 明朝諸儒每有
壓倒之意。誠是不知量者云。故雖知大學章句多有異說。而未暇較檢彼此。以究其歸趣。晦齋先生亦嘗著說。暗合於明儒。雖似奇異。而退,栗兩先生所論。自可爲準。亦不曾寓目以亂心志矣。今承示喩。茫然不能爲說。兩先生論晦說處。亦有逕庭。不知其何故。豈晦齋所論自有初晩之異故耶。未可詳也。至於類聚諸圖。乍聞已覺其精詳。尤不勝歆艶之至。顧此神昏眼暗。雖得閱覽。難望其考校往復。以裨其萬一。況未及見而先有所論說耶。格致圖說上下冊與他諸圖說。切乞一倂投示。以揩病目如何。僕旣知盛意所存。豈敢煩掛他眼。以招人議。可勿疑也。璣衡之制。僕所未詳。頃入泮中。果有其器。云是宋以穎所造。雖甚奇絶。而激水旋璣之法未具焉。殊可疑也。安得崔學士。對披本文。相與較訂也。
答李幼能(乙巳)
貴冊愛玩。不能釋手。其所裒聚。亦甚勤矣。其間有退栗兩先生說在焉。後學取舍。固有所在。而亦恐惟務俱收並蓄。不示取舍之義。則人情喜異好新。不瑕後人趨尙或不免有誤耶。殊欲下一語於下方。而文字不長。且汰哉有所不敢耳。
答李幼能(丙午)
別紙。送示尤台。則其答如此。此固然矣。鄙意則猶以爲我國士夫形勢。微與朱子事不同。且踰年始葬。恐違禮意。而況如尊家尤非他比。蓋巨室大卿葬事。不可少有未盡。以招人議。三四兩月。必不可用。則預先發引於山所。待吉而葬。無乃於渴於僭。兩無所嫌耶。惟在量處。前夫人葬事。如示無不可。若其地非地家所深毀。則不動亦何妨。品字之制。如金正平祖父母之葬。似好耳。須與商量也。卒哭前。如値節祀。新墳亦旣從俗設祭。則於先墓都無事。恐甚缺然。依栗老所敎而行之。無乃爲穩耶。三虞。竢至家行之。是禮也。
答李幼能(己酉)
冠禮初加。旣用五采絛。再加用某帶。三加用學子所著革帶。無乃爲穩耶。當更奉討之。朴徵士可相會於貴冠禮時耶。
答金久之(壽恒○癸卯)
竊意 永寧殿之制。初只爲正殿四間。以奉 四祖而已。其夾室則只爲藏 祭器等物。如 宗廟夾室之制而已。未必預爲他日 祧主之奉而設也。及 恭靖大王祧祔之時。權宜奉之於夾室。厥後因之。
位數漸多而室宇愈窄。理勢則然也。蓋以朱子所擬定者考之。則太廟欲勿遷僖祖。其西夾奉宣祖以下祧主。我 朝則不然。旣爲別廟。以奉 四祖祧位。則又爲翼室於別廟。以奉 四祖下祧主。尤與古制及朱子之論不同。且朱子以別廟爲不可。而其所以難之者。只以立廟之偏位與棟宇儀物之不能如太廟之盛爲不可。未聞以兩廟之嫌爲難也。今旣未免爲別廟。則當此添造之日。毋寧稍大其正殿間架。並奉諸祧位。猶爲彼善於此。何必更就翼室卑狹之地。以爲苟且中苟且之制耶。恐南學士,兪令公之論爲得之。亦未知其果如何。都在台酌之也。
答金久之(庚戌)
祥時網巾。旣非禮文所載。人各爲制。誠如哀敎。先輩謂用黑白雜騣爲網巾。似可云。而今未見有如此爲者。以白緣黑。果似不稱。用淡淡微黑之色。無乃爲宜耶。今人或有因用喪時所著布網巾者。亦未知如何。唯在量處。
答李復初(週)擇之(選○庚子)
問。開塋域祀土神後。當有告先墓之事。疑禮問解。以爲祔葬先塋。則使服輕者用酒果告之云。今爲
孫某營建宅兆。謹以酒果。用伸虔告云。而此則非先塋。將合葬先妣者。其告文頭詞稱謂及措辭。當如何。主人自告否。亦以服輕者告之否。雖主人告之。別無哭泣之事耶。
祠后土。主人亦有自告之禮。今告先妣。自告恐不妨。告辭。當據備要所載。略改措語如何。主人自告。則情理自當哭。恐未暇問禮之有無也。
問。朝祖一節。衆子別居者。恐行不得。但前頭發引。當過宗家洞口近處。或暫爲回柩向宗家。以當朝祖之意則如何。
所示。實有哀痛惻怛之意。雖無於禮。亦何所妨。若所經稍遠。則恐不必然。如何如何。
問。明器下帳笣筲甖。禮家雖有不必用之說。而全然不用。亦欠存羊之意。故前喪。只略用明器下帳矣。然朱子以爲某家不曾用。今欲依此不用。如何。抑依前略用。無妨否。
明器。用亦可。不用亦可。然依前喪所爲而爲之。如何。
問。挽詞。退溪以爲納于壙中。然累數十張厚紙。納之壙中。似有所妨。亦欲於墓傍淨地埋置。未知如何。或有藏之家中者。此則如何。
恐不必埋。
問。家禮。凡祭時所謂出主于座云者。似謂奉主身出安倚子也。考之備要圖。尤明白矣。然世俗皆開櫝而已。(坐子之蓋也)未有出主之事。家間亦曾如此。今則藏(韓魏公櫝制)與坐子。禮葬皆造給。故並用兩制。朝夕祭奠。其勢當就其坐。只開櫝窓坐子蓋而行之。雖欲出主倚子。亦無前地矣。他日行祀時。則藏當仍在廟中元安處。只坐子奉出。而主身亦當依禮奉出以就位歟。參禮條。望日不出主云者。只是主身不爲出就於位。坐子蓋。則似當開之。未知如何。
出主云者。奉主身安於倚座也。不出主云者。只開坐子之蓋而已。大槩如此耳。
問。祭床倚子等物。葬後則欲用黑漆者如何。備要中。別無必用素床之文矣。
家禮。不用金銀鏤器。以主人有哀素心故也。恐當通三年看。如何。
問。家禮。祭祀出主時。斂櫝各置一笥云。而笥底不平。有難安之患。或用板造之如笥樣如何。
如示恐不妨。
答李復初擇之(辛丑)
問。練時衣裳。備要。据圖式以爲冠與中衣練之。而衰裳則不練。合於古禮。亦自不違於疏家正服不變之文。又引橫渠用練家禮小祥換練布等說。以爲雖並練衰裳。亦不爲無據。未知何所適從。
備要。亦無斷語。今難爲之說。然變除一節。不得已用古。而其餘則悉遵家禮可也。練時衰裳。古用大功布。而家禮大功用熟布。則此亦用練有據。未知如何。凡經傳並存兩說者。應以上說爲從。
問。衰負版辟領。古禮無去之之文。而家禮始因溫公之說去之。亦何所取焉。
旣有家禮以來。雖與古經有不同者。必不得已後或可變通。如此等處。何敢違異於家禮乎。
問。腰絰。儀禮用葛。備要取而載之。而卽今人家多不用之。此殆不尙古禮而然也。今欲用葛如何。若用葛則去皮取白耶。
古者。無葛之鄕。用顈。備要。亦可云者。具存之意也。然顈與熟麻。非是一物也。葛之去皮。無文。今用葛者。皆去麤皮。未知如何。顈。俗名於作外云云。與葛本不同。
問。備要。以爲腰絰用葛。則絞帶亦當用布云。若用葛則絞帶。亦將從古耶。
備要之意。以爲若用古禮。變除受服。則絞帶亦當改以布云。今好禮之家。多用布矣。
問。履。古禮。練後許用繩麻。而今人仍用藁。亦從古禮爲得否。
用繩麻。古也。今用藁。亦何妨。
問。中衣。當初喪倉卒中。徇俗用中團之制。今於改製之時。欲依古禮用深衣。而第前後有異。未知如何。中團之制。備要。亦旣許之。則抑仍舊無妨否。
皆不妨。
答李復初擇之(辛丑)
問。初意以爲若稟定男子服。則婦人服自當隨之。故不爲幷稟。及今到頭。亦不無疑晦處。深恨疏漏也。衰服。今準男子服。以生布改製。而以非長裙之制。故無截之之事。衰負版辟領。亦同男子去之。首絰用葛。絞帶用布。屨用麻。屨則禮無變改之文。而備要。初喪已用麻。而今男子變以麻屨。則婦人不可猶著藁屨故改之。婦人中衣。禮書亦無可据。而當初喪時製服者。製爲中衣。如俗長衣制。以爲承衰之服。閔東萊鼎重家。亦如此爲之。練時取倣男子中衣例練之云。此亦將依此行之。未知果如何
也。以艱於備布。故只改製慈親所服衰。而他婦人服則仍舊。似聞愼獨齋先生丁外曾祖喪時。先生及外祖。則承衰用深衣。而庶弟諸人以備布之艱。服中團之制。今之一改。而餘則仍舊者。蓋此意也。未知如何。宋敎官誠甫丈云。前日先大夫人練祭時。婦人服仍舊。衰只截下云。未知果然否。雖長裙之制。若仍舊則亦截之耶。
所示。槩得之。用長裙之制。則依家禮截之。固矣。古衰之制。則恐無截之之禮耳。絞帶。亦當如示。布長衣。似當依男子生布直領之制。練而仍存矣。男子衰服。旣依圖式改製而不練。則婦人服。亦當同之。恐不宜異也。圖式。已有明文。受衰七升。總八升云云。尤無可疑。備要婦人練服條。有稍麤麻布之語。其上方論男子正服不練之意。而此云爾。似無曲折。恐偶失照勘處。可疑。
答李擇之
問。庶孼以最長房。立祠於家。以奉先祖神主。則此與承適而主父祀者無異。其妻或其子死。則其神主恐當入於祠堂。而至於其母乃是妾。則此則名分截然。其在禮律。決不可許入一祠之中。似當安
於別所。未知如何。其庶孼必欲同入一祠。則任其所爲。亦或不至於大段不可耶。一家有如此事。茲敢仰稟。伏乞批示。
承嫡者之母。許入於先廟。丘氏似有此論。老先生常以不識義理斥之。恐不可不謂之大段事也。
答姜再明(文星)公著(文明)士仰(文斗)子長(文井)
令季小祥。伯哀爲主人無疑。除服之節。來敎得之。家禮所謂重喪。並指斬齊而言。亦似無疑耳。
未沒喪而死者。先儒謂當於葬後用肉祭。據此則令季旣先死。以神待之。日月已久。恐不待大喪卒哭之後。而當用肉祭也。況今卒哭已過。似不宜用素。如何。昔歲金承旨兄在憂中。欲依朱子略倣杜注之說及栗谷所論。行時祭於先廟與几筵。僕以爲朱子之敎。前後似異。雖未知孰爲定論。而楊氏旣幷引諸說。而斷之以夫子之所自行。其言甚明。其禮甚順。況喪中行盛祭。畢竟可疑。幷行於几筵。尤屬可疑。何必捨明白易順之敎。而從疑晦難知之禮乎。反覆論難。終未能爛熳同歸。今承哀示。想金兄終不以鄙說爲然也。未知其如何。喪中祭先之禮。先儒所論。謹寫一通。以備僉哀參考。
竇文卿問夫爲妻喪。未葬或已葬而未除服。當時祭否。不當祭則已。若祭則宜何服。朱子曰。恐不得祭。某家則廢四時正祭。而猶存節祠。只用深衣涼衫之屬。亦以義起。無正禮可考也。忌者。喪之餘。祭似無嫌。然正寢已設几筵。卽無祭處。亦可暫停也。○家禮附註。朱子曰。薦新告朔。吉凶相襲。似不可行。未葬可廢。旣葬則使服輕者或已除者。入廟行禮可也。四時大祭。旣葬亦不可行。如韓魏公所謂節祠者。則如薦新。行之可也。又曰。家間頃年居喪。於四時正祭。則不敢擧。而俗節薦享。則以墨衰行之。蓋正祭三獻受胙。非居喪所可行。而俗節則惟普同一獻。不讀祝不受胙也。○又曰。喪三年不祭。但古人居喪。衰麻之衣。不釋於身。哭泣之聲。不絶於口。其出入居處言語飮食。皆與平日絶異。故宗廟之祭雖廢。而幽明之間。兩無憾焉。今人居喪。與古人異。卒哭之後。遽墨其衰。凡出入居處言語飮食與平日之所爲。皆不廢也。而獨廢此一事。恐亦有所未安。竊謂欲處此義者。當自省所以居喪之禮。果能始卒一一合於古禮。卽廢祭無可疑。若他時不免墨衰出入。或其他有所未合者尙多。卽卒
哭之前。不得已準禮且廢。卒哭之後。可以略放左傳杜注之說。遇四時祭日。以衰服特祀於几筵。用墨衰常祀於家廟可也。(左傳僖三十三年。傳曰。凡君薨。卒哭而祔。祔而作主。特祀於主。烝嘗禘於廟。杜氏注。謂此天子諸侯之禮。不通於卿大夫。蓋卒哭後特用喪禮。祀新死者於寢。而宗廟四時常祭。自如舊也。)○楊氏復曰。先生以子喪不擧盛祭。就祠堂內致薦。用深衣幅巾。祭畢反服。哭奠子則至慟。○栗谷先生曰。朱子之言如此。未葬前則準禮廢祭。而卒哭後。於四時節祀及忌祭。(墓祭亦同)使服輕者(朱子喪中。以墨衰薦于廟。今人以俗制喪服。當墨衰著而出入。若無服輕者。則喪人可以俗制喪服行祀。)行薦。而饌品減於常時。只一獻不讀祝不受胙可也。○龜峯答栗谷曰。卒哭後。生布巾衣。薦于神主。大違禮制。生布巾衣。極凶之製也。時祭。極重之吉禮。以凶接吉。古無其禮。何況今之生布巾。甚無謂。又無制度。旣脫衣冠。而只著是巾。則是免冠而拜先祖會合之盛禮也。安有是禮。朱子以墨衰行禮者。是不忍以純凶而接神明也。古人之服中行祭事。其禮非一。如朱子之使服輕者入廟行禮。及橫渠之遭期服三廢時祭。而使竹監弟代行之。以竹監在官。無持服之專故也。先賢處置。甚有曲折。伏望深思删定。勿容易幸甚。○昔年僕
在憂中。問於先師曰。葬後廟祀。用布直領孝巾。似未安。家禮墨衰。可復於今耶。且近世不行卒哭受服之禮。不可以成服時絞帶入廟。當用何帶耶。答曰。當用直領孝巾行祀。此外無他可服。墨衰。是晉襄公伐秦之服。而朱子時因爲俗制。本非古禮。不過如今俗所謂深衣而已。頃者禹公性傳問於退溪欲復之。恐不穩當。絞帶入廟。果爲未安。別具布帶。似或無妨。
答李輝古(光迪○己亥)
付紙題主。恐無古據。雖不免失之於前。而今可改之於後矣。但旣反魂行虞卒哭等禮。則何可追題於墓耶。須於朔望時。具由告辭。去其紙書而幷陷中。題寫於几筵。葬事則只依遷葬之禮行之。恐是處變之道。如何如何。然皆出臆說。不敢質言。
答錦山守(李晸○壬子)
自外返柩之禮。行日但設朝奠。至葬乃設祖遣奠。司馬公所論與丘氏儀節皆然。但此謂喪發於逆旅。歸殯於本家者也。想今日令宅形勢。似異於此。官次非逆旅。山所非本家。而況今幽明南北之行。相分於此。則祖遣奠。皆行之於此以送之。窆日只告辭而行之。
無乃爲穩耶。若然則似當於祖奠時具由告之。唯在參量以處之。
答洪國寶(錫龜)
問。宗子有居謫而喪其妻者。次子適爲邑宰。以家無主祀之人。權奉家廟赴任。宗子妻喪卒哭已久矣。而妻主尙未得祔。禮過時不祭。如禘祫等大祭。亦不以過時而廢焉。祔祭雖非禘祫之比。而因一時事勢之推敓。終至廢而不行。則妻主無由以入廟。待母喪之祔。因禘祫起義而祭之於祖。以妻主祔廟。則未知如何。
誠是變禮。不敢臆說。但過時不祭。於禫亦然。恐不可引禘祫爲證。母喪三年後。祔廟時具由告辭。而並祔妻主。無乃爲穩耶。廣詢知禮君子而行之。至善。
答鄭鳳輝(道應○癸酉)
墓祭事。新墓則喪人自當以喪服親行。其他諸墓則使族人行之。而只一獻不讀祝可矣。
答鄭鳳輝
家禮禫祭條。不計閏一款。誠似可疑。曾聞外舅氏之敎。以爲禫不計閏。在禮無義。當以張子說爲準。然其禫祥之祥字。又却可疑。恐是衍字云。廣質禮師。其論
皆如此。今不敢別生見解。蓋中月而禫。王肅之論。實是禮之正者。從鄭從厚。雖不可已。若至於又不計閏。拖過兩月。則無乃已厚而或與禮之本意尤遠耶。且家禮所謂不計閏。安知是通論。自初喪至大小祥禫前後月數。初非祥禫間亦不計閏之謂。而不及修正。使後學未免起疑歟。張子說。固可遵行。唯祥字說不行。疑爲衍字者誠是。或者又謂安知是禫祥間算閏之謂。而祥字或有義非衍也云。毋論一字衍與否。禫閏之當算。則自如也。
答鄭鳳輝(丁丑)
示吉祭。今喪則似無遞遷之禮。但三年之內。廢四時祭。故禫後踰月而吉祭。鄭氏所謂當四時之祭月。則祭亦不待踰月。熊氏所謂不當祭月。則待踰月者。皆謂此也。今禫在十二月。待正月行之。似得。祥日祔廟之節。儀節詳之。有云若父先亡。已入祠堂。而後母死。只告先考一位。其祝曰云云。(指年號以下文字也)茲以先妣某封某氏大祥已屆。禮當祔於先考。不勝感愴。餘並同云云。(指謹以酒果用伸虔告尙饗等文字也。)今當以此爲據矣。新主前。亦略告今日大祥已過。卽當祔廟。敢告云云。如何。此則昔年所行之節也。朔望參禮。依前行之可也。禮所
謂士月半不盛奠者。是指喪內而言耳。
答鄭鳳輝(癸未)
大夫之祭云云。此禮固可遵行。但君家祭事。當用士禮。不可用大夫禮。蓋父爲大夫。子爲士。葬以大夫。祭以士。聖人制禮然也。士緦不祭。此固禮經之訓。然退溪先生有不必然之敎。豈古今異宜故耶。曾聞諸老先生之敎。以爲緦小功。成服前雖忌祭可廢。成服後雖時祭可行。但受胙不可行云。鄙家每以此遵行。然禮曰。士緦不祭。所祭於死者無服則祭。禮之參酌幽明情勢。纖悉曲盡如此。如朴氏家喪。在君雖是緦服。而以所祭言之。實是重服。參以平昔友愛之至情。葬前時祭廢之。恐當。愚之臆見如此。家禮圖誤處甚多。不暇枚擧。如所示兩服。其誤無疑。當從降一等似是。
答李養以(之濂○己亥)
素饌之祭。不知其何義。豈 國恤卒哭之前。備肉饌不便故耶。鄙家從前不敢備禮。只用單酌。略行之而已。居父母喪者。平居及出入時捨私服。則當著何服耶。此實古今異宜處。大小祥。曾見諸長老退行於 卒哭後。蓋是酌古今而行之也。如何如何。
答崔道卿(碩儒)巨卿(碩英○戊戌)
問。孤子崔碩儒等。丙申正月初五日。遭嚴親之喪。伯兄在遠奔喪。同月二十四日成服矣。及丁酉受練。考語類。親喪。兄弟先滿先除。後滿後除。而曾聞愼齋先生與人言。或宗子在外聞喪。而變除之節。若十餘日相先後。則在家者隨宗子偕除無妨。故二十四日。適當伯兄成服之期。且是丁日。練祭退行於此日。孤等與伯兄同時受練。此是變禮。當時未能更質師門。只據所聞。斷以己意而行之。後來却不無疑義。今當大祥。不知何以處之。伏望指一敎示。
在禮凡喪變除。但以月爲計。未聞有計日者。在外聞訃。在於踰月之後。則練祥退行固也。若在同月之內。則古人練祥卜日而進退行之。要不出是月而已。今何必創爲計日之禮。有所先後爲哉。
問。自祥至吉。有六變服之節。家禮。祥祭服黲色云。則祭時著黲色笠。祭訖。當著素笠耶。
從祥至吉。六變服之節。古禮則然。而今旣不能盡從。無寧從俗白笠爲宜否。
答徐季昭(晉履)
問。凡亡人三年之內。遭父母之喪者。雖在異室。成
服之前。則固當廢祭。而成服後朝夕上食。用肉乎。用素乎。必有先正議定之事。幸須示及。
父母喪三年之內。子死則葬前用素。虞後用肉。卽先正之論。蓋虞後則以神道事之也。卒哭旣過。神事已久。而始有父母喪。則象生用素。恐或未妥。
答李晦仲(永輝○壬子)
嫁母出母之服。自有定制。恐不敢參以他論。第雖不敢爲三年喪。而齊衰杖期之制。如父在母喪之例。又何可不許也。方笠或平涼。恐皆不妨也。庶子爲父後者。服其母以緦。其餘庶子。未聞以嫡母之在不在而低昂其服也。
答黃周卿(世楨○甲午)
問。改葬時有服之親。只爲素服而已耶。據丘儀更加布巾耶。然服有輕重。布巾之制。似不可一施。未知如何。改葬靈座之設。亦當依初喪。而但無魂帛無神主。則只設卓子而不設倚子耶。抑並設倚子而爲虛位耶。靈牀亦當設耶。上食亦當設酒耶。家禮。旣曰如朝奠儀。則似當設酒。而與常時有異。未知如何。有弔者。一依受弔禮爲之耶。抑有從簡之節耶。
古人弔服。皆加麻。今難一從古制。改葬時諸孫以下及服重者依王氏丘氏說。布巾加麻似佳。餘不可一槩論。倚子並設爲虛位。靈牀亦設爲宜。上食設酒。何可已耶。弔禮。亦不可一槩說。親戚情厚者外。恐不可一如初喪。
答黃周卿(壬子)
問。有先葬父者後遭母喪。改卜新山。欲爲合葬。則葬時當服改葬父之緦耶。當服母喪齊衰耶。其發引與。下棺似當依並有喪先輕後重之禮。而其虞也。亦當用先重後輕之禮耶。母葬題主后。卽爲反魂行虞。而父喪依丘氏改葬儀。成墳後始行一虞於幕所而已。則是又母先於父也。安在其先重後輕之義也。抑此與並有喪有異。而行虞之所又不同。則母先於父。亦無乖於禮意耶。一幕兩設靈座。而置柩以西爲上耶。
緦。至輕之服也。當服齊衰以行事。師說。以爲下棺則當先輕。發引在道則當先重云。母喪題主後。卽行遷父之虞。次反母魂。似宜。鄭氏云。雖合葬及同時在殯。皆異几。體實不同。祭於廟同几。精氣合。據此則各設。恐當。唯在參酌形勢而處之。西上固然。
答潘生(後榮○庚戌)
母喪祥事。其父當主之。出後子未參而有所退行。禮恐不然。出後子。形勢所拘。終不得參。則只於其日。設位望哭。除其服而已。家間若不安。則奉几筵出避而行之。或退行。俱無不可。大槩其父皆當主之矣。
答吳生(益升)
問。大夫士私喪三年內。遭 君喪。則似當入公府成服。而凡民在喪者。亦當成服於公府歟。抑與鄕隣相會而成服歟。
似皆不妨。然以朱子說觀之。庶民皆入公府爲宜耳。
問。私喪三年內遭 君喪。則 君喪未成服前。其上食及殷奠。皆當並廢歟。凡民則似與大夫士有異。只廢殷奠。而上食則可行歟。
似然。
問。 國制。國恤卒哭前。不許大小祀。則雖私喪饋奠。似不敢行於 國葬之前。而以曾子問殷事則歸。朝夕則否之語見之。則雖 國葬前。可以行饋奠。未知何所從歟。
曾子問可據。
問。私喪饋奠。則雖殷奠。乃是凶事也。 國恤卒哭
前行之。似或無妨。而至於家廟朔望參禮。則雖小祀。乃是吉事也。行之未安歟。
似然。
問。大夫士。父母之喪。可以除之矣。而遭 君喪。則當除於何時歟。以曾子問問答之意見之。則 君服除。然後可以除私服。而以喪禮備要引 國制之語見之。則當除於 國葬卒哭之後。於古於今。當何所從歟。
備要所論。意非偶然。
問。備要。並引 國制與古禮。槩言除私服之節。而不言凡民大夫士分別之義。何歟。抑以其無異同歟。
今時之制。難可異同。
問。私喪二祥。若依備要之意。退行於 國葬之後。則當其本祥之日。虛過不安。以數器別設之饌。因上食行之。如朔奠儀。以申情事。何歟。
依殷奠禮。行於厥明。愼獨所行然也。
問。以過時不祭之意推之。則凡以 君喪退行大祥者及大祥後遭 君喪者。皆可無禫事之節歟。
當然。
問。父在母喪。前期行練事。至期月行大祥。禮也。而當練月遭 君喪。則俟 國葬後不行練事。而只行大祥歟。抑次月行練事。次月行祥事歟。
次月行練。次月行祥。禮也。
問。父在母喪。再期行事。哭泣之節。當一如祥事歟。節目似有異於忌禮。未知何以爲之歟。
似當只依忌禮。然三獻辭神之哭。恐情理禁不得。如何如何。
問。父在母喪。雖過再期。而禫月之前。似不可以常人自處。凡諸書札。仍稱心制。未知如何。
來示似然。
答李重卿(相吉)
庶子爲嫡母父母小功。禮有明文。其妻服則無別著處。然似可以爲夫之外祖父母者旁照也。且母不出。則爲繼母之黨不服。禮也。
答李重卿
文義所詢。昨因其胤略聞之。文與永所遭。均是期大功。未葬。依栗谷所敎。墓祭忌祭。用單獻略行似宜。禮云同宮。則雖臣妾葬而後祭。此喪若不在同宮。則文衙略行。恐宜。不必移行於永衙。如何如何。若有同宮
之嫌。則移行於永衙。亦宜。惟在量其形勢而爲之也。
答崔善餘(世慶)
所詢焚黃節目。禮書非有相牴牾也。只左右考之不詳也。家禮告追贈條。有云若因事特贈。則別爲文以敍其意。正左右今日事也。當敍筵臣建請 聖主允許特贈之實耳。焚黃與時祀。各是一事。翌日行時祀。正好矣。曾見愼齋家亦然矣。此蓋人家盛事。與一家諸親同慶。情所不已也。祭後尊行與少者有獻酢之禮。在於家禮時祭餕條。可倣而行也。 敎旨前拜禮。依五禮儀行之。亦無妨。蓋備要。專主家禮。故不載此條矣。問解。 敎書用白者。 皇朝制書。皆用黃紙。故有焚黃之名。而 本朝不然。則當從實爲之故云矣。朱子因事特贈焚黃文。錄送耳。
答閔士昂(泰重)
問。冠禮初加。若無深衣諸具。則當代以時服。未知以何冠何服代之。再加三加。亦用何冠何服耶。
若無深衣諸具。則用直領道袍某冠等似宜。再加。用笠與紅團領。三加。用頭巾黑團領。如何如何。
問。亡兄葬事。定於來月十三日。當初權厝之日。一用葬禮。則今當以改葬之禮行之。未知朝夕上食。
並設於靈筵及柩前否。
並設。恐不得不爾。或有只設一處者。似未妥。
問。三年內朝夕上食。旣曰象平時。則祖先忌日。用肉於靈筵。有所不忍。未知如何。
雖喪中死者。虞後則待之以神道。用肉祭之。先輩之論然矣。以此推之。祖先忌日。恐不必用素。如何如何。
問。靈筵朝夕哭。雖無拜禮。往留墓所。朝夕哭省。則似異於靈筵。宜有拜禮。且小祥後雖止朝夕哭於靈筵。省墓之時。則自不得不哭。未知如何。
然。
問。遷墓祭告時。奉出所當遷墓之主於正寢。而考妣各葬。只遷一位。則就祠堂啓櫝。而只出一位主否。
恐然。
答李汝九(箕疇○己酉)
問。父在母喪。十一月而練。則練祭祝文。當云奄及小祥。至初期則當云奄及大祥。而世俗或以奄及練祭。奄及祥祭書祝文。以備要之意見之。則恐不如此。不審如何。且父喪中改葬母。母喪中改葬父者。皆當服緦。而或云重服在身。雖不服緦。恐不害
義。此說亦有所據耶。改葬禮畢後常服。當反重服。不審如何。並乞批敎。
奄及小祥大祥云云。恐得之。備要之意。似如此。遷葬條所示。恐皆得之。父喪中改葬母。母喪中改葬父。何可不服緦耶。雖服緦。常服則當以重服也。
答李汝九(己酉)
問。繙閱朱程論性處。拈出疑段。敢此煩稟。幸乞批示。以開蒙蔽。千萬幸甚。朱子曰。氣質之性。只是此性墮在氣質之中。故隨氣質而自爲一性。竊味此語。只是此性之性。本然之性而自爲一性之性。氣質之性而所謂性者。理氣之合也耶。子思,孟子言其本然之性。程子,張子言其氣質之性。所主而言者雖異。而其性則一也。然子思,孟子是剔出而言性之本。程張是兼氣質而言之耶。至朱子所謂成之者性此性字。以本然之性看之耶。伊尹所謂茲乃不義。習與成性此性字。以不義二字看之。則似爲氣質之性也。程子所謂惡亦不可不謂之性者。亦以是耶。本然之性。太極本然之妙。而氣質之性。則二氣交運而生者云云。此說似甚明白。未知如何。疑當思問。不得不縷縷也。
示意。該備周詳。無容更論。左右妙年見識已如此。異日成就。其可量耶。千萬勉旃。以副士友之望。
答蔡生(之沔○甲辰)
問。不遷之主。雖過四世。而傍題猶稱孝玄孫乎。抑以幾代孫書之而去孝字乎。
曾聞有不遷之主者。屬稱書幾代祖。傍題書孝玄孫。不知其果有所據否。傍題亦書以孝幾代孫。恐亦不妨。如何。
問。奉不遷之主。則高祖神主。當遞遷云云。如有支孫。則移奉於支孫之家。而傍題則宗孫之名。仍而不改乎。
有不遷之主。則私家家廟。不可奉五世。高祖神主。不得已當奉出於別室。老先生所論常如此。但宗家親盡之後。方可移奉於最長房。傍題亦須改書。蓋以死者之名。仍存不改。豈是名實相副之道耶。
答蔡之沔。(壬子)
問。家禮。虞卒哭小大祥及禫祭。幷無參神之文。而丘氏儀節。自虞以後。皆補入參神一節。退溪先生。曰。虞祭無參神。非闕漏也。是時如事生如事存之兩際。故去參神。以見生前常侍之意。瓊山率意添
入云云。沙溪先生亦曰。三年之內。奉置靈座。孝子常居其側。雖遇行祭之日。無可參謁之義云云。若以虞祭。謂如事生如事存之兩際而去參神云爾。則不但於虞祭無參神。自虞以後至祥禫。幷皆無之者。何也。以孝子常居其側之故。無參謁之義。則祭畢而有辭神者。又何義。大抵退溪之意。則似只以虞祭有參神爲不可。沙溪之意。則似於三年內祭奠。並不當行參神云也。兩先生所論。略有不同處。未知當何所適從也。檀弓曰。卒哭曰成事。是日也。以吉祭易喪祭云云。丘節之補入參神。蓋本於此。而過爲賺及虞祭耶。至卒哭。事以神道。則自此以後。依丘節行參神。亦無大害否。此等處義理微奧。有難窺測。願聞燭幽折衷之敎。(更思之。自卒哭後。雖漸用吉禮。而不可專以神道事之。故節文雖稍備。而猶有未盡備者。所以有降神辭神而無參神一節耶。)
無參神而有辭神。雖似可疑。然兩先生所敎。自甚明白。恐不可他求。如何如何。
問。今俗祭時。進湯水和飯少許。仍置匙於湯器。此則於禮無據。但退溪答鄭寒岡。今人進湯水。是古人進茶之意云云。而不言和飯置匙等事。此亦從俗爲之。無妨否。
和飯置匙等事。禮所不言。故俗有爲之者。亦有不爲者。吾家則不爲也。雖爲之。恐無大妨。
問。告利成時。祝或西向或東向。揖而告之。主人仍在北向之位立。自如不動耶。且家禮。於卒哭不言主人之左右。而乃以西階上。別其文勢者。亦何意也。
告利成一節。吉祭與喪祭自別。當各從其本文。何必別求節目。
問。疑禮問解祔祭後布網巾條。先生所引退溪說。詳其上下文勢。所謂網巾。恐非指布網巾。似指騣網巾。其然乎。竊恐凡喪中服飾。無一非吉制之存象也。網巾若出於三代。則喪服中。亦必有象此而爲之制者矣。雖在初喪皇皇攀擗之際。猶以布免爲飾。至於虞祔漸吉之後。沐浴櫛髮躬親奠獻之時。豈可無稍變之節乎。然若騣則決不可用。布則用之。恐無可嫌。況沙溪先生之意。似亦許之。未知先生亦嘗遵用乎。之沔亦曾於都中。見喪人之著此者多。今此遭喪。亦自製用。而乃此地之人所罕見。故或有非之者。如何。
布網巾。喪人或有著之者。或有不著者。雖著之。亦似
無可嫌。退溪先生所敎。亦非必用騣也。
答郭智叔(始徵○己酉)
問。深衣。劉氏璋曰。其人肥大則布幅隨而闊。瘦細則幅隨狹。不必拘於尺寸。然則布廣雖非二尺二寸。而吾東布及綿布若紬。亦可製服耶。又按袂口布外。別此緣之廣云者。何謂也。未審凡緣則別以黑布深夾布。邊內外而縫之。幷爲三重也。若袂則不然。以黑布別綴袂端而不夾布。則只是二重。而袂布廣外。又得此緣之廣之謂乎。然則獨袂口之緣如此者。何義歟。大帶廣四寸云者。夾縫之謂乎。
劉說。先輩亦多疑之。袂口別緣。豈以袂短爲慮故耶。大帶以四寸夾縫爲二寸。文勢似然。
問。先墓雖一局之內。而若不同岡。則祀土地各祭其岡耶。抑祭於上位之所。而不必各行否。
雖不同岡。若是一山之內。則恐不必各祭。鄙家所常行如此。
答崔生(世柱)
問。三年喪卒哭前。則皆象生時。故朝夕奠及上食。皆左陳。而卒哭後無尙左尙右之文。不知適從。卒哭後朔望及朝夕上食時設饌。向左向右。誰合禮
意耶。
沙溪先生云。三年內上食。則象生時。當左飯右羹矣。
問。父在母喪。十五月除服。後有來弔者。主人有哭耶。無哭耶。
已過禫事。則似無哭泣之節。然若是一家人喪後初見者。則情理自當哭。如何如何。
答閔生(元重,慶重○辛亥)
朝夕祭。似無闔門之節。只少立以竢而進茶。又少竢而哭辭。如何。○據儀禮。虞杖不入於室。祔杖不升於堂者。蓋謂虞祭時杖倚於室外。祔祭時倚於階下。鄭註所謂哀益衰敬彌多者是也。陳氏以爲殺哀之節。語意不穩。而又謂祭後不以杖入室升堂云。則祭時似若杖矣。尤似與禮意相違。先正亦疑之矣。○朝夕祭時。似無設茅降神之節矣。○斂時布紵不入。大記之說。誠然。且以人事言之。布紵甚不宜於斂事矣。嫁時衣。何可不用。古人多言貧甚以嫁時衣爲斂之意耳。唯袡衣。大記旣云婦人復不以袡。則似不當用耳。
答閔元重兄弟
禮疑。蒙陋不敢知。只感僉哀盛意。輒以臆見奉報。豈望其無誤。慙悚不勝言。一日再祭未安之說。亦似有
理。但兩地處所各異。行之於彼此。似或不妨。先輩亦以此爲敎矣。練服節目。詳見於備要小祥條所載儀禮練除受服圖。須詳考之。至佳。葛則當用其皮。豈有去皮用骨之理耶。三年內上食之禮。疑禮問解所載諸說詳之。可細考之。大槩雖非古禮。朱子旣曰不害其爲厚。又無嫌於僭。且當從之云。則恐不敢有違於此。
答李君晦(遇輝)
問。已下喪方在殯。而先祖忌日將迫。忌祀廢而不行否。朔望參禮。亦將如之何。
禮。同宮則雖臣妾。葬而後祭。據此則雖已下之喪。如未發引。則行祭恐未安。朔望參。則恐不必廢也。
答李生(尙賢)
問。有人兄亡而有嫂無子。其祖母老而將死。若不幸。則主喪題主。何以爲之。
弟爲攝主。以待其兄之立後。恐當。如何如何。
問。祭祀。宗子有故。不能與祭。則祝曰使介子某。禮也。若宗子旣老。傳重於其子。則與有故而不能與祭者似有間。若以受重而遽稱孝孫。則於心決有所不安者。當何以爲之耶。
只當曰。孝子某衰耗不堪事。使子某云云可也。此外無變通之理。
問。宗子無後。不能繼序而兄亡弟及。則其祔廟也。如之何。
喪畢。不設吉祭。仍時祭祔廟。祝辭當製用。
問。婦人服制。儀禮與家禮不同。而喪禮備要兩存之。當何從。
從儀禮恐好。
問。祭祀時聞有外喪。則當奈何。
未出主則廢之。旣出主則略行之。事畢後。卽位而哭。
問。父卒祖在。則題主當以尊者爲主耶。
然。他日祖歿喪畢。吉祭之時前一日。改題。祝辭製用。
問。婚娶只隔兩三日。彼此忽有遭服則奈何。
新郞新婦有服。則當退行。若無服。只主人有服。則使門長主之以過。似宜。
問。庶子爲其母題主。當何稱。
當書亡母。以別於嫡母。庶子之子。則宜稱其父母爲考妣改題。其祖母則依舊只稱亡祖母可矣。
問。家禮註所謂三禮圖。何人書耶。
唐藝文志。有夏后氏三禮圖十二卷。又有張溢三禮
圖九卷云。
問。沙溪先生謂禫前書疏。因用孤哀云云。旣經祥制。自是服人。稱以孤哀。不亦過乎。
禫祭祝文。家禮之意。則似仍稱孤哀。故老先生有是敎。從厚何妨。
問。沙溪謂喪禮當遵朱子遺命。而行狀云。門人問書儀。答以疏略。問儀禮。頷之。言行錄。頷以儀禮書儀參用之云云。今當何所取信耶。
言行錄似詳備。當從無疑。
問。良妾子爲賤妾母稱號。當云如何。良賤兩妾子相謂。亦如何。
兩妾子相呼其母。各稱庶母。良賤子異稱則未聞。
問。有人以宗子未娶而居母憂。新免於喪。而又有祖考之遷葬。葬畢而方議親事。未知於禮如何。且凡改葬時。期功之親。當依丘說。用白布巾否。
改葬服未除之前。昏娶恐未安。期功親。依丘說恐當。
問。備要。引開元禮曰。殤喪不復無含。夫程朱之論。旣曰當立神主。則不復無含。恐未安耶。且無贈耶。
喪成人者。其文縟。喪不成人者。其文不縟。卽是儀禮傳文。據此則喪殤之禮。恐不必太備。
問。丘儀。引勉齋,魯齋,仁山喪師之服。備要亦引之。而無所折衷。未知沙溪之喪。先生之服之也。如何。
昔歲先師之喪。只倣丘儀而爲之。但有未詳備者耳。
又問。所謂未詳備者。何耶。
弔服加麻而已。無冠與衣裳帶絰也。
答玄(一作李)生(象規)
問。禫祭下註。父在則嫡子爲妻不杖。不杖則不禫。父歿母存。則杖且禫。又曰。非宗子而母在者。杖而不禫云。宗子而母存者。尙且禫焉。則非宗子而母在者。何以不禫乎。願聞其義。
宗子事體尊重。故母雖在。得爲妻杖且禫也。非宗子則有壓降之義耳。
答李生(錫成○甲辰)
別紙所示。誠是。禮疑不敢知。但出繼之法。禮律甚嚴。何可以私情己意。有所低昂於其間耶。所後未罷繼。而稱祖稱孫於本生。寧有是理。只宜申心喪。而班祔本生於宗家。似得之爾。
答人(失名)
吉祭說。前便忙遽。未能詳報。鄙意又於老先生舊說季字上。脫孟字之故。旣辱申問。又煩多少論議。極知
惶媿。無以容喩。士虞記。是月吉祭。猶未配注云云。喪大記疏所謂當四時之祭月則祭。亦不待踰月。熊氏所謂不當四時祭月。則待踰月。兩說所以備經註之未備者。十分明白。恐不必致疑也。蓋吉祭者。喪畢之別祭。而其禮則實如四時之常祭。不可以禮如四時之常祭。而斷以四時之常祭論也。以檀弓徙月樂及圖式。宋朝制令踰月從吉之文觀之。亦可見踰月而行吉祭。吉祭而從吉之意。此實喪畢之別祭。何擇於孟季月。孟月之僭。恐非所疑也。只是正祭久廢之餘。適値仲月。則仲月正是應祭之月。不忍虛過。而從宜徑行之。常時正祭。雖或行於季月。猶是禮之變者。何可執此而謂吉祭。亦可行於季月耶。蓋吉祭實以禫後踰月爲主。來喩所謂以正祭之月爲重。非以踰月之義爲主者。正與鄙意相反。未敢聞命。鄙意固謂以踰月爲主。旣以踰月爲主。而禫在仲季月者。皆可卽行吉祭。則所謂踰月。只爲孟月行禫者設耶。恐未然也。蓋禫後踰月而吉祭。卽是常禮。如以仲月。卽行吉祭之故。而仍謂季月。亦不待踰月。則恐涉於拖引支離之弊。而反失禮經正義也。詳味士虞記是月吉祭猶未配之文。則亦可見踰月爲正禮。是月吉祭。出於
不得已也。仲月旣出於不得已。則安可幷延於季月也。老先生初見。只疑如以仲月爲主。則季月行禫者。雖踰月。不當仲月。無寧以終喪之別祭爲主。而無論孟季。皆行之於禫月爲宜也。旣得愚伏踰月常制之論而快改之矣。備要。母喪畢。吉祭雖無遞遷之禮。何可不依吉祭之期耶。恐無可疑。
答人(失名)
嫡子遭父喪未練而死。則嫡孫當於練時。受服其祖之練衰。以終三年。此無書冊。不得檢看。而禮意分明如此。似當別爲告辭而行之。神主改題。則似當竢三年後矣。父在母喪。未練而父死。則當依父在母喪例行之。如來敎。禮家所論分明矣。但似亦當有告辭。母之神主改題。似亦當竢三年後矣。
答人(失名)
周禮司几筵云。每敦一几。鄭註云。雖合葬及同時在殯。皆異几。體實不同。祭於廟同几。精氣合云云。據此則並有喪者。几筵各設。宜矣。雖同奉一堂。同時行奠。亦須各設床卓。中間用帷屛以隔之。以存異几之義。異時練祥等祭。亦無相閡難便之事矣。如何如何。
答人(失名)
所示禮疑。節節皆變。誠不敢妄有論說。而喪服圖式。嫡子未終喪而亡。嫡孫承重。因其葬(謂承重之葬)而再制斬衰。亡在小祥前。則於小祥受服。在小祥後。則申心喪。並通三年而除云云。蓋無時不得變服。必待受服之節故也。李君承重其曾祖母。則當以此爲據無疑。唯其祖母承重。則又是變之變者。不知何以則爲穩也。其父子初旣未及成服。則今於成服時。承重者直成齊衰三年之服。與其父服偕成之。雖與禮意微不同。無乃於事情爲宜而不失權變之道耶。虞事固宜速擧。而今旣後時。誠爲未安。但禮家亦有先葬者不虞祔待後事之文。則其葬與虞之間。想或不近而遠矣。今雖追行。無乃不至於大未安耶。其服色。尤所未詳。用俗製白巾布直領。亦或不妨否。此人雖不幸成服遲退。而實非聞喪後時之比。變除之節。恐宜只從死日。如何如何。左右所引各條。皆未精當。深望更加詳考之。
答人(失名)
家禮昏禮條。身及主昏者無期以上喪。乃可成昏。冠禮條。必父母無期以上喪。始可行之云。兩條須當參看。今者令曾孫已服旣輕。而其父母亦非期喪。且禮
必大宗子主昏。大宗有故。則次宗子主之。若爾則台監不必主昏。如何如何。然旣是一家重喪。遲待葬後。尤善否。惟在量處之。
答人(失名)
禮。爲父妾之有子者緦麻。庶母慈己者小功。其妻則未聞有服。洪武加庶母服杖期。則其妻似亦當服而亦未聞耳。今日士大夫未聞爲洪武之制者。其妻自當無服。若同居情重者。或可爲同爨服耳。其夫雖死。恐無異嫡子之妾。則與其女君同耳。
答人(失名)
鄙家從前用一卓而合設。非徒鄙家。今世士大夫家。亦多如此。每欲改從禮家。只緣貧窶未易辦。且五禮儀。有共一卓之文。非徒五禮。古禮亦似如此。故不敢率爾。未知如何。忌日謝客。常欲爲而未能者。但溫公謂忌日。舊儀不見客。於禮無之。今不取云。且喪中人客來。亦無不見之禮。忌日雖曰終身之喪。何至過於喪時耶。以此亦疑不必然。未知如何。
答人(失名)
凡喪父在。父爲主禮也。主面旣以亡子書之。則雖有亡者之子。傍注何可書也。主喪者在遠。而亡者之子
未及成長。則祝辭使亡者之弟代告。似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