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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9
甲戌 經筵奏事
甲戌十一月初七日筵中。臣奏曰。前者。承旨以心經釋疑事。陳達於筵中。有當初頒賜件聚在政院者。還給諸臣之命矣。此事儘有曲折。蓋其書本出於先正臣李滉門人李德弘,李咸亨兩人。而以其所問難於李滉者。各自記錄。合爲一冊。初名心經質疑。仍以其所記。取正於李滉。其往復之語。在於李滉文集中。然此非李滉所自爲者。故記錄之際。不無支蔓與疏漏之處。初以謄本在玉堂。辛酉年間。因儒臣上疏。令故奉朝賀臣宋時烈勘校其誤處。宋時烈猶慮其來歷不的。書通于嶺南道臣。求得他本於榮川書院及李德弘外孫家。則與玉堂謄本無所異同。宋時烈雖依聖敎。删煩補略。別作釋疑一書。以備睿覽。而於元本則不動一字。以存尊畏先輩之意矣。彼時之人。於宋時烈。必欲事事搆罪。嶺人金聲裕等上疏。以爲質疑。本不經李滉證訂。而謂出於李滉。且加删補爲罪也。朝議同然。遂至毀板焚冊。而其中尤有無狀者。聲裕疏。引故儒臣鄭逑之言爲證。而以爲其時有徐思遠
者。欲以是錄寫進東宮。則鄭逑以書止之云云。今鄭逑之書。具存其書曰。質疑之錄。精寫投進。甚盛意也。甚盛擧也。又曰。此書初非先生之自爲。未必瑩然無一毫未盡者。或筵中侍講之時。具達而進之則可矣。聲裕等截去上下。反其書意。以證其言。是則不惟誣宋時烈。並與李滉,鄭逑而誣之矣。其後李德弘子孫在嶺南者。以其時往復質問於李滉書札。明其證訂之實。至於呈狀官庭。作一鄕戰。聲裕等誣罔之狀。於此益著矣。心經本是李滉所表章。爲一生用功之根基。而其與門人所講論者。今無可考。惟此質疑一書在焉。大義雖明。其或有支蔓疏漏之處者。實由於記者之得失。就加删補。使本旨益明。此寧有一毫所傷於尊尙李滉之道哉。今諸臣恩賜本。則旣爲還頒。而未知當初進上 御覽本。尙在內間與否。若或不存。則此書於心經。實爲羽翼。所關甚重。臣意以爲此書一本。下于兩南監營中一處。使之還爲鏤板印進。以備睿覽。仍使其書復行於世。恐爲得當。故敢達。 上曰。依爲之。
乙亥 經筵奏事
乙亥三月初八日筵中。臣奏曰。今日進講書中所云
一言之過。貽害將不勝救者。臣則以爲 聖上卽今正宜體念也。日者。大司諫臣洪受瀗疏。批於群下。疑懼之端。反覆曉諭。在廷臣僚。孰不感激。而其中臺 啓准請之後。不無層加之論一款。又與群下本情。萬萬相反。伏聞其後。又於筵中。因諫臣陳白。已有開釋之敎。然小臣之意以爲 聖上旣知群情之不然。而此特出於一時偶發之敎。則所下批旨中。須卽删改。方可以解四方之惑。而使群下得安也。當初 聖上處分嚴急。大小惴慄。恐或轉至於過差。群臣本意。惟思隨事極力以爭。不惟大臣所慮爲然。三司諸臣於此。孰不皆然。此擧國之同情。而今者 聖敎。反以三司之論。致疑於不敢言之地。有此下敎。若仍存不改。則群下何得自容。以立朝事君乎。此事關係不輕。故臣惶恐敢達矣。 上曰。予意頃已備悉於筵中。而筵臣所達又如此。批答中層加之議等字删改。可也。○臣新從外來。敢陳民間事狀矣。上年圻甸農事。未免失稔。而國家布施大惠。特減大同米一等。卽今圻民得免塡壑之患者。寔賴於此矣。第秋後雹災之酷。曾所未有其雹災所過。則田疇蕩然無一所收。故被災尤甚之處。殆過於辛亥。其中無產業之類。則率皆流離。
而餘存者。亦皆斥賣牛馬田土。以救一時之急。畢竟皆將爲失所之民。所見誠爲矜惻。朝家於雹災之後。以力盡之故。不能優加顧恤。若干給災。終無實惠。今宜分付道臣。使之抄出其雹災所過之里。甚處則以倉穀。白給乾糧。輕處則以還上。計口分給。庶可不至流散矣。 上曰。所達誠是。分付該廳。稟旨擧行可也。
庚寅進宴後筵中陳戒
庚寅四月。以 上候平復。行進宴。宴訖。臣進前獻戒曰。 聖體調攝之餘。宴禮至於日暮。未知 玉候何如。群下尙切憂慮之心矣。 上曰。無事矣。臣曰。今日盛禮。臣僚懽忭之情。何可以言語盡陳也。 聖上未寧之候。累月彌留。而藥路未的。群情尤以是煎迫罔措矣。實賴皇天 祖宗默佑之靈應。致有今日之大慶。於此可占 聖算無疆。寶祚綿長。此豈止爲一時愆候平復之慶也。 東宮頃日所患之症。在閭閻間。例多彌留。而旋底差安之境。臣民莫不忻幸。今日宴禮儀文。雖曰繁縟。亦何以盡群下抃祝之情也。然小臣之意竊願 聖上於此益加戒愼。 聖體康寧。而愈謹將攝之節。常若在沈綿之時。邦慶無前。而愈存抑畏之念。常恐失於上天之心。則可以益臻景福。永
孚洪休。詩曰。嘉樂君子。顯顯令德。宜民宜人。受祿于天。保佑命之。自天申之。小臣今日區區之望。在於此矣。 上曰。大臣之言切。實予當留念焉。
睡谷先生集卷之八
收議
王子冠禮節目議(癸未)
臣素昧禮學。況於 王家之禮。經傳所未著者。尤難僭論。然臣竊念古人重冠禮。自王公至大夫士。通行之。今所存者士禮。而其間等殺之節。猶可考也。至於皇朝會典。則所載頗詳。皇太子冠禮行於奉天殿。而親王冠禮。洪武所定。則行於王邸。成化更定。則行於奉天門前東廡。今 王子冠禮。行於大內別堂。在臣愚意。亦以爲未安也。以洪武所定觀之。則私第固爲其所。而雖以成化更定言之。其宜不在於大內。則明矣。廚院之設醴。尙方之陳服。則該曹旣改其節目云。今無可論。而凡於進排之際。該官之親進。自其任耳。此則未見其爲嫌也。且考大明集禮。皇太子冠。則三公一人爲賓。太常卿爲贊。太常博士引之。親王冠。則禮部太常司官有德望者。爲賓贊云。太常官之非卿則決矣。而所謂禮部官。亦非必爲尙書也。古禮士冠。賓擇其子弟習禮者爲贊。贊。本賓之從者也。 皇朝
於親王冠禮。所謂太常官爲贊者。無乃是博士之屬耶。若然則今之以亞卿爲贊。亦恐過重。旣有所疑。敢此並陳。伏惟 上裁。
孝陵失火罪人緣坐議
今此朱命哲所犯。固可謂無知妄作。而至於 園陵之至嚴。莎草之易燃。則渠以本 陵守護之卒。雖極愚蠢。豈有不知。而潛自煽火於曲墻之側。以致生變。延及 陵上。則不可泛以失火延燒爲斷。罪人之招。雖有送其弟自告之語。本道狀聞。以爲本郡官奴密告捕捉。則亦不可謂之親屬首告。論以法律。固無可原。而然其本情非出於設計作變。與前日 章陵放火罪人故犯者。誠爲有間。若以好生之德。特寬收司之律。則不害爲欽恤之道。而法意至嚴。自下不敢輕議。伏惟 上裁。
宗廟 親享退期議(甲申)
太廟親享。旣經隷儀。而 玉候欠安。改以攝行。 聖敎至有如不祭之歎。雖差退日期。必欲親行。群下於此。孰敢不欽承。而第念王朝之禮主嚴。古禮大夫士之祭。則四時仲月筮日。固不拘於上中下三旬。而至於 國朝太廟之享。則五禮儀所定。但有孟月上旬
卜日之文。又著攝事儀可見。雖不得 親行。宜有攝而無退也。至若癸丑之値遷陵。丙辰之有祔禮。非可比例於常日。且 聖上未寧之候。雖若由於一時微感。而爲日則已久。將攝之道。所宜加愼。今雖差退卜日。若又不免難處。則其將奈何。 太廟享典至重。恐不可但以不得躬親祼獻。輕變應行之期。臣之愚見。參以禮意事勢。似難輕易退行。伏惟 上裁。
敬寧殿 世子親享齋戒日數議
聖人所愼。莫重於齋。所以致其愛愨而至於存著也。五禮儀。 宗廟 社稷大祀。 殿下與 王世子。俱散齋四日。致齋三日者。卽古者七日戒。三日齋之意。而至於 文昭殿懿廟俗祭。散齋二日。致齋一日者。以祭有輕重也。 永昭殿 敬寧殿。雖曰與 宗廟有間。而大享與俗祭。輕重旣不同。在我 王世子親行之禮。所以盡其誠敬者。宜與 宗廟無別。依邦典 大祀齋戒日數行之。恐無可疑。伏惟 上裁。
宗廟樂章改撰當否議
此事言之已久。而實難容易變改。臣於 前席。已略陳此意矣。臣素昧樂法。固不敢妄論制作之本意。而謹取前後諸臣章奏之可考者。究其同異。則 仁廟
朝相臣李廷龜判禮曹時所議啓。最爲詳備。其言曰。樂學軌範。成於 成宗末年。而只載 世宗以上之廟樂。厥後 文宗,世祖,睿宗廟樂。則不載焉。無乃廟樂當從最尊故。只贊 太祖太宗功德。而其下則別撰樂章。通用於各室耶。大猷繹成永觀等樂章。曰 列聖宣重光。曰世德作求。率維敉功。曰於皇 列聖。世有武功者。似是通用各室之樂章也。又曰。各室之樂。樂章長而奠獻易。樂纔始而獻已畢矣。勢必纔奏旋輟。不成曲舞。故作爲一樂。始贊先德。終贊 列聖。以爲通用之樂。其意似非偶然。歌頌先德。奏於 列聖之室。允協情文。是實周頌執競之遺意也。又曰。 皇朝太祖太宗各有樂章。而 仁廟以下。通用之。無乃樂學軌範撰定時。參考此等典禮而爲之耶。此言恐深有所見也。 世宗大王。以東方堯舜之聖。兼明於樂律。制爲廟樂。而文武樂歌之章。皆終於九。以當周禮九變之數。至 成廟朝五禮儀及樂學軌範成。而制度大備。禮樂可述矣。見今 太廟所用。 穆祖以下六室樂章。皆撰於 世宗朝。其中赫整一章。雖稱 世宗室樂章。而實贊 太宗。命將征倭之烈。則似亦爲 太宗作也。若必於各室各備樂章。然後可以
格思。則 世宗,文宗,世祖,睿宗四室樂章。宜備於 成廟之世。而軌範無著焉。此必非放過而然也。顧以 成廟之所未撰。而追撰於後。豈所可易言哉。惟 宣廟室重光章。追撰於 仁廟朝。而以補初獻樂章字句不足之數。樂則無變。然臣猶未知其九章之外。添入一章。能無失於九變之義否也。至於盡廢舊樂章。就十一室。各撰一章。或別撰通用之九章。則事體至重。非臣謏寡之見所可議其當否。伏惟 上裁。
雅樂舞佾人數復舊用八當否議
臣更詳五禮儀。 社稷,風雲雷雨,先農,先蠶,雩祀,文宣王。則祭用雅樂。而舞六佾。每佾八人。 宗廟,永寧殿,文昭殿,懿廟。則祭用俗樂。而舞六佾。每佾六人。其爲六佾則同。而人數多寡。有雅俗樂之異矣。舞佾之法。天子八諸侯六。而每佾人數如其佾數。或曰。每佾八人。朱子並存兩說於論語集註。而謂未詳孰是。以此觀之。其隆殺之節。係於佾數。似不係於人數也。 社稷以下用雅樂處。所爲祭之神。宜用八佾。而止於六佾者。以祀在藩邦也。然其人數之用八。與俗樂異者。尙亦有隆殺之意而然歟。臣見識寡陋。難容臆說於其間也。且臣追聞禮官之言。則諸處祀享時日各
異。不必並行於一時。雖不加出樂生自足。推移添數。而惟驚蟄後吉亥之享先農。仲春上丁之釋奠文宣王。容有相値之慮。此爲妨礙云。 國家屢經喪亂。登軒架樂器。皆減於舊。而不能盡復。今此雅樂舞佾人數。雖減而用六。未知其必不合於古禮。而遵行已久。恐難輕議復舊。伏惟 上裁。주-D001
朴文純奉祀移宗當否議
儒賢承祀雖重。猶不若父子之倫一定。不可輕有變改。若移祀次房則猶可。若強令罷養則非所以定大倫也。故臣於 前席。以此陳達。而本非以移宗爲當然也。臣退而思之。此有大難處者。兄亡弟及。有程門之事。文純公朴世采長子雖死。次子若存。則代主其祀。宜若無大段窒礙。而今其長子次子俱亡。而移宗於次子之子。則其父曾不傳重。而其子傳重。將隮其父入祀耶。將不隮其父。而只奉其祀耶。弼渭雖爲罪賊之人。其父則無故。而因弼渭之故。追黜其父。揆以禮意法文。俱無所當。此等難處之端。實有關於天理人情。恐難容易斷定也。弼渭雖配海島。不必改主祀之名。使其支孫在京者。攝行祀事。似爲平常底道理。此外非臣淺見所可輕議。伏惟 上裁。
德宗初諱當避與否議
初名之諱。不著於禮律。在古則未有聞。後世諱法漸謹。至宋周元公敦頤。本名敦實。避英宗初名。改實爲頤。此可爲諱初名之證。然臣未知此爲宋世定法歟。抑英宗在藩邸。爲天下所屬望。人心已習於初名。及至嗣位。初名雖改。人心自不敢犯。非有定法。而遂爲臣民所避歟。其詳未可考。我 朝宣廟初諱。則公私通避。而獨於 德宗大王初諱。不知避焉。臣實莫曉其故。若禮所當避。則 成廟追隆之初。宜無不避之理。是必有所以。故頃於 筵中。以考出實錄仰對矣。今見史官書 啓。雖無明白可據之端。當時上下。不曾諱避則可知。至於命定 列聖御諱。代用之字。以爲絜令。其詳密謹嚴如此。而但論 德宗今諱。不論舊諱。此豈忘失放過而然哉。無乃初諱本不必避。 宣廟初諱。亦非有著令以避之。而臣民自不敢不避。正如宋世避英宗初名之爲。而 德廟初諱。則在於以王孫封君之時。及封元子而諱已改。其後雖極追隆之禮。人心自不知避初諱。 朝家亦不以不避爲非禮故耶。且念昔漢宣帝初名病已。及卽位。詔曰。古天子之名。難知而易諱。今百姓多上書觸諱以犯罪
者。其更諱詢。旣諱詢則宜不復諱病已也。或者 世祖大王改賜元子之名。意亦如此。欲令臣民易諱。故初諱遂在所不避耶。夫以 成廟盡倫之聖。尊親之孝。所以致隆 宗廟者。靡不極其誠敬。而顧於初諱無所避如此。其必有意義明矣。我 朝制度品式。至 成廟大備。雖百世可遵也。考諸 國典。列聖御諱應避之字。不及於初諱。參以古禮。亦未見其必可避。而今以 成廟所不避。疑其未盡追有所改。有若 成廟於 德廟初諱當避。而不避者然。得不爲未安之歸乎。臣之愚意恐難輕議。而事體至重。有不敢以臆說斷定。伏惟 上裁。
大報壇行祭時月議
一年一行之祭。與時節常祀不同。苟有可取之日。則不當拘於孟仲朔。而今此壇祀。實爲古今曠絶之禮。臣學識謏寡。其於取義定日。未有的確之見。以唐虞東巡狩。取於二月。旣以爲迂遠。則正月爲一歲之元。以元月行大事。庶合於重其禮之意。故前日禮官來問之時。以此爲對。而亦非以正月。謂有可據必取之義也。今者禮官。以 上躬親行之難。前頭攝行之頻。爲慮。欲定於三月。此亦以事勢言也。非主於禮意也。
然其所慮則誠然矣。但念三月行祀。便同忌辰之義。在人情。雖若襯近於古禮。未有經據。而今春所行。則意有不同。仍用此月。未見合禮。二月東巡狩。三代以降。雖不復行。上古之世。若時巡岳。厥有意義。春月旣殷東方之氣。方行聖帝之巡東服覲東后。必以此月。則東后之有事於 皇靈。取於此月。其義庶幾近之歟。祭之道。以時氣爲重。而春爲四時之首。二月爲春之中。以此言之。依當初所定行於二月。亦未爲全無所據。而此是莫重之節。有難以臆見強定。惟在 聖上參以群議而行之。且臣於禮官所定。不用鬱鬯之節。不能無疑。今因獻議敢此並陳。禮曰。祭必先祼。乃後薦腥薦熟。祭以祼爲重。祼所以降神。又曰。祭之屬莫重於祼。蓋祀天求之陽。燔柴是也。祀地求之陰。瘞毛血是也。祀人求之陰陽。祼所以先求諸陰也。若曰。皇朝之禮。並祼薦熟。而不著則依此並已。猶爲有據。今旣參用我 朝之禮。而不行祼。但以薦熟爲重。揆以禮意。豈不大段欠闕。藉曰。壇與廟不同。此壇實有廟意。而 皇朝太廟。 皇帝親行祼禮。著於大明集禮特儀。注有不詳耳。至於圓方丘之無祼禮。非可援用於此壇。此爲祭禮所重。非他儀節之比。更令禮官。
詳講而審定之。恐不可已也。伏惟 上裁。
大報壇祭樂議
臣於樂學全昧。有難僭論。而唯周禮所稱。樂六變。天神可得以禮。八變。地祗可得以禮。九變。人鬼可得以禮者。乃祭祀用樂之大致也。我國樂道雖微。諸祀所用雅樂。風雲雷雨壇之六變。 社壇之八變。先農壇文廟之九變。則尙可徵也。今以 社壇大祀之故。用其八變之樂於此 壇。得無謬乎。先農壇 文廟。雖爲中祀。本用王者之禮。而考諸樂學軌範。兩祀奠幣三獻。撤籩豆。樂章字句之數。與 社壇樂章。別無所異。今樂章雖已 啓下。仍令合奏於九變之樂。恐合制樂之意。伏惟 上裁。
太廟春秋修補議
太廟至嚴至敬之地。因簾席等片片補綴。致有喧雜之端。則誠爲未安。本署提調所陳之言。固出於此。然念 祖宗朝以來。春秋奉審後。不爲全改。必隨毀隨補者。可見昭儉之至意。恐非所當改。若於修補之時。別爲定法。勿令多人雜入。從其傷處。酌定市人匠手之數。抄擇供役。嚴禁喧擾。則亦宜不至於未安。臣意無論新定式事體弊端之如何。勿變舊規。恐爲得宜。
伏惟 上裁。
大報壇攝事時奉紙榜官議
今此紙榜之設。蓋倣 皇朝禘祭神牌之義。而大明會典。禘祭禮畢後。 皇帝奉神牌。至燎所。 皇帝雖親至燎所。是必有捧持之官。而今無可考。至於攝行之儀。又是禮之變者。尤難臆論。而臣意則凡祭 廟司壇司。不拘參上參下。塡差此壇。事體旣重。若擇差壇司。與大祝相等。以檢壇上之事。攝行時則仍奉紙榜。至燎所。庶無歉於禮意。而若以壇司名號不重爲嫌。則別出奉紙榜官。亦無不可。伏惟 上裁。
外內進宴及女樂當否議
今此陳慶獻宴。本出於爲 東宮至懇。雖以 聖上挹損之德。不得不勉從耳。値前古罕有之慶。遵 祖宗已行之典。以成貳極祈祝之孝心。揆之天理人情。實非可已。則其於敬天勤民之道。庶不至於相妨。故臣於當初陳 啓。旣以考例。擧行爲請。又於 筵中。申達此意。今不容更議。旣爲應行之禮。則陳賀之後。便是次第事。 宣廟朝因未寧之候。退待秋節。則恐非可援。於今日 內宴之並設。在 東宮情與禮。固非所可闕。而嬪宮私制之未盡除。誠有妨礙之端。然
公朝事體。恐不可以此。並廢外宴。旣有外宴。則獨停內宴。得無不安於 東宮之心乎。今若許嬪宮不與宴。則不害爲一時權宜之道。而因此停退。則今秋亦不可行。恐未免於太重。至於外宴女樂當否。 國朝法宴之廢久矣。所可考據者。只有樂學軌範。而禮宴唐鄕樂。則呈才禱祝。皆用妓女。又 世宗朝會禮宴九獻。所奏雅俗樂。則專用工師舞童。且見 宣廟實錄所謄四十年稱慶時。禮曹 啓辭。則外宴該用男樂。內宴當用女樂云。得非 祖宗盛時禮宴。或用女樂。或用男樂。而喪亂以來。停廢京妓外殿法宴之規。不復用女樂而然歟。臣意外宴。雖不用妓女呈才。如可成樂。則依 宣廟朝所定之儀。以男樂磨鍊。凡諸需費。並令該廳。務從省約。庶合於 聖敎從略之至意。伏惟 上裁。
社稷壇改封築與否議(庚寅)
古者社壇之制。不言磚砌。而南方土疏不砌。恐易壞者。此朱子說也。壇之所重。在於封土砌。則只以護土而已。旣砌而若有崩壞之慮。則亦安能無改修也。然爰自 祖宗定鼎之初。立社設壇。爲累百年致敬之所。禮尙簡質。敬之至也。方土改築。非所可論。而砌石
之外排者。亦宜仍舊修完。非不得已。則恐不可易而新之。今爲日後之慮。非有目前之患。而一倂毀改。有若新設之爲。實甚重難。姑就當初奉審時。尤甚處先爲修改。俟後更審議定。恐合愼重之道。伏惟 上裁。
國陵垓子外主峯來脈。入葬掘移當否議
國陵垓子定界之外。法不禁葬。今此入葬之冢。旣在去垓子百餘步之地。則以法言之。固無可論。第其葬處。異於泛然枝麓。正當主峯後來脈。而果是堪輿家所忌。則實爲未安。此必先定其可忌與否。方有所議。更令禮官率地師往審後。稟處恐合詳愼之道。伏惟上裁。
洪福,北漢兩城便否議
臣之情迹。不敢自同於諸大臣與論 國家大計。況臣嘗不揆疏愚。妄贊都城之議。卒被大僇。其僨誤國事。無復餘地。臣常自罪之不暇。何敢復有所容喙於城池之說哉。且此洪福,北漢兩處形勢。皆非臣所曾目見。則其於便否。有難懸斷而臆對。然 聖上慮在備患。至問及於在野之賤臣。則其在臣子之義。亦何得自存嫌阻。不各盡其誠悃乎。自有西報以來。中外危動。若將有朝夕必至之患。臣之愚意。竊以爲過也。海中出沒之盜。以船爲窟。志在搶掠財穀。旣得其慾。
則輒復逃竄於島嶼之間。彼中沿海。此患時有時無。非獨今日爲然也。設或延及於我境。此豈有深入之計乎。使我國稍有戎備。則一邊帥邊吏。足以御之。以此至議 乘輿避兵之所。則誠不可使聞於外國也。至於設險爲固。以擬緩急。則非必有盜然後可議也。我國素不爲根本之計。一遇賊則輒擧其蓄積而與之。賊反爲主。我乃爲客。此必敗之形也。今以都城難守。欲擇於傍近險固。別設一城。以爲表裏之勢。則北漢似勝於洪福。臣嘗聞其地勢。內外俱險。不如南漢之內平。然此是濟祖所刱築。而其後移都過百年。則亦豈不足爲一時 駐驆之所乎。但此亦須有經紀都城之計。然後庶可兩全。不然而欲但恃此爲固。則四山險阻。當與賊共之。其爲孤危之勢。恐未必有愈於南漢矣。抑臣之所憂。不在城池之不足。而在於民志之不固。若民志定。則隨其水陸所宜。江都,南漢。豈不足以御賊。若民志未定。則鐵壁金城。皆虛設也。卽今外寇未至。而域內騷然。如鳥駭魚驚。若或一隅有警報。則土崩瓦解。必然之勢也。臣願 聖上凝定睿慮。勿以海賊爲深憂。先以綏輯疲氓爲急務。除其疾苦。省其煩擾。使各有安土親上之心。戒飭邊臣。以嚴
陰雨之備。則賊雖至。不足以爲患。此臣區區之至望也。伏惟 上裁。
良役變通便否議(辛卯)
臣自前月來。病情頓加。伏蒙 天地罔極之恩。至煩御醫持藥救視。延活至今。而痛勢雖減。阻食猶甚。粥糜亦廢。昏昏委席。前日 隆召之下。旣以一行入 覲仰對。而尙此稽淹。日夕悚霣。靡所自容。病中伏聞 聖上特罷內司獄及梨峴後宮。又因大臣箚痛革宮差之弊。至於丙寅以後。太僕牧場之移屬諸宮者。幷令還給。略無留難。此實前牒所罕覯之盛擧也。推是心往。何憂乎國之不濟。臣雖退廢垂死。竊不勝忻祝聳抃。庶幾及見 德化之成。今者備局郞官。以 上命。詢及民役變通諸說得失於蓬蔀之賤臣。欲以更張宿弊。惠恤黎元。藹然惻怛。有足感動。當此之時。苟有分寸識慮。可以仰裨 聖志者。臣何敢以情跡自嫌。不盡其愚誠哉。顧念積弊流循之餘。變通實難。非灼見始末。知其必利無疑。而輕改舊法。不免隨事掣肘。則欲以救弊。反或增弊。臣本昧於事務。重以疾病迷瞀。精神昏錯。實無以深究利病。指陳便否。仰副詢蒭之 聖心。不勝惶恐。抑臣竊惟念。凡事有本有
末。易曰。節以制度。不傷財。不害民。論語曰。節用而愛民。蓋用不節。則必至於傷財。傷財則必至於害民。是以在古哲王。有愛民之心。必以節用爲先。今上下公私之間。浮宂之費日廣。軍國之需日縮。而生民之膏血已竭矣。 聖上如欲均役減徭。以惠斯民。則必先以節約抑損爲務。昭眎儉德。禁絶弊習。使不至於傷財。然後裕國之道。保民之政。皆本於此矣。臣愚無知曉。敢以是爲獻。惟 聖明加意焉。伏惟 上裁。
大報壇一年一祭。宣武祠秋享當否議。(癸巳)
當初 大報壇之設。不以廟而以壇。歲一獻 享者。蓋倣郊天之義。其禮至尊至嚴。不可與常祀以時節行事者。比論也。以古今祀典言之。如風雲雷雨岳瀆山川。皆祭以春秋。而至於圜丘方丘之禮。歲只一祭。疏數不同。豈非敬愈至。而禮愈簡故也。今宣武之祭。有祠有版。列於常祀。體貌與 皇壇不啻截然。雖歲再享之。而未見其可嫌於 皇壇之一祭。況自 宣廟朝立祠以來。行之已過百年。到今遽有變改。減其一享。得無未安乎。臣意在春。則旣有事於 皇壇。不敢先行。固爲壓屈之道。在秋則仍舊行祭。恐無所妨。而 祀典至重。以臣矇昧之見。不敢斷其可否。伏惟
上裁。
妾祖母承重服當否議
禮妾母不世祭註。以其非正也。又公子則爲其母。練冠麻衣縓緣。旣葬除之。以壓於嫡母也。士之庶子。爲其母得服齊衰三年。庶子之子。爲父之母服朞。與衆人同。蓋妾分賤生。而不列於族位。死而不入於廟。雖士禮於其子其孫。許伸其服而祭之。只得終其子之身而止耳。至其孫而祭者。非禮也。夫子代父服。以承父之重也。妾子統於其父。以嫡母爲母。其母則非可與論於承重之義。況在其孫祭所不及。而服以承重可乎。後世古禮不明。妾子之母。各於其私室。世襲而祭。遂以爲常。而其承重代服之節。爲古今未定之禮。諸說互有異同矣。其中通典所載。爲庶子後爲庶祖母服議。宋庾蔚之謂所後服。若承祖後。則己不得服庶祖母也。父不得承重。己得爲庶祖母一周。庶無傳祭。故不三年也。此恐最爲的論也。近世諸先正所論。亦各不同。文元公金長生。初亦以爲當服三年矣。及後定論。則其載於疑禮問解者。有曰。妾母不世祭。則元無承重之義。應服三年云者。不然矣。金長生卒後。文敬公金集。與諸門人。合錄平日所問答之說。參互考
證。編爲此書。以作禮家之衡尺。斯固可以百世無惑也。至於文正公宋時烈。則其所論尤爲嚴正。有曰。若是承重庶子之子。則無論父在與否。皆當無服。非承重者之子。則只服本服三年。則甚無謂矣。若謂其父當服三年。故代父三年云爾。則有大不然者。凡孫之爲祖父母三年者。是承重故也。今其祖母是祖之妾而已。則其孫豈可亦謂之承重而服三年乎。其義益較然矣。又文純公朴世采。亦嘗著妾祖母承重當否議。備論古今異同之說。而以不世祭之義爲重。今可考據也。此爲莫大疑文。以臣矇昧之見。固不敢有所僭論。而竊以爲朱子訓說。亦不無初晩之異。則今於金長生之言。其所宜從。在於問解。而宋時烈,朴世采之說。益明且備。以此爲正庶乎。不背於古禮。然喪紀至重。禮意甚微。更令儒臣。博考古典及諸儒之說。反覆參究。立定條制。恐合審處之道。伏惟 上裁。
兪正基妻離異當否議
夫婦。五倫之始。三綱之本。夫婦正而後。倫綱可得以敍也。聖人立七去之法。以明正家之義。若婦有惡行。而夫不敢去。雖至於悖倫亂常。而惟以不相離爲道理。則得不有傷於倫綱乎。東方之俗。女子貞信。一適
而不改。雖或被黜。而終身自守。故 國法不許輕絶。乃所以厚倫義。而若其罪惡彰著。干係法律者。亦未嘗不許其離。明律所載。便是 國典。謂無離異之律者。臣未知其然也。泰英之獄。實倫常之變也。有夫婦以後。殆所未聞。其彼此交訐之言。旣係男女居室之事。臣固未能斷其虛實。而只以 王府供辭論之。泰英仇視其夫。必欲搆捏陷害。使不得齒於人類者。其情絶悖。首相獻議所云。不特爲七去之惡而已者。誠然矣。不待根究。卽此而可定其罪。 朝家旣見其如此。而猶以離婚爲難。則是妻自絶其夫。而夫不敢絶也。以禮以法。寧有是哉。離異之法。須夫自告乃坐。兪正基旣自告於 駕前矣。今雖已死。其爲夫婦之倫。則不係於死生。臣之愚意以爲此而不離。將無以正夫婦而淑風敎也。恐不可以常格處之。伏惟 上裁。(傳曰。李判府事獻議。誠甚得宜。依施。)
讓寧後嗣改正倫序事議
讓寧大君嗣孫。至九代而中絶。近屬無可爲後者。至以不辨倫序之仁望。繼炯之後。則其末屬之零替可知也。炯與仁望。以兄弟而爲父子。則其在昭穆之次。固不可不釐改。而於讓寧後事。則不幸又甚矣。今仁
望亦死。其子傳重。主祀已久。揆以人情神理。與他孫有別。去其父而代以子。雖若未安。此與罪廢不同。只爲昭穆之序然也。不必改易其主祀。仍以其子後於炯。使炯與仁望。改正兄弟之倫。而於其子爲生養之親。則庶乎正名繼絶。兩不相妨。而此爲人倫莫大變節。以臣膚淺之見。不敢臆斷。伏惟 上裁。
陵上駕石傷處當改與否議
陵上屛石合縫處。設駕石於其上。欲使屛石連接而不動。其制外頭出於屛石之面。而內頭過屛石。入於土中者。與之相等。使無傾搖之患。今此駕石內頭折傷處。用雜石覆其隙者。決非當初封築時所爲。其間事狀。實難測度。而要不過出於 陵卒輩見其折傷。怯於生事。掩匿彌縫之計明矣。不論久近。旣覺之後。仍置爲未安。且以奉審大臣所達之言觀之。固內頭之折傷。外頭似有低下之勢。久遠之後。不無可慮。而其動役之難。亦似不至如屛石裳石之改排。臣意旣以爲未安。則恐不可不改。伏惟 上裁。
宿衛逃軍罪律議(乙未)
師律尙嚴。宿衛軍士。當夜出逃。與泛然編伍之卒因事逃躲者。事有不同。 聖敎欲於常律之外。論以一
罪。若未爲過。然殺人之刑至重。非在臨敵之時。則亦豈可無參酌情法之道乎。守雲以情。則出於無知妄作。以法則自有應施之律。 聖上旣以欽恤之意。有此 下詢。法外論刑。非臣所敢對揚。伏惟 上裁。
春宮聽政告 廟當否議(丁酉)
春宮代理。是 國之大事。以有事則告之禮言之。虔告 太廟。似宜爲應行之節。而未著於 國朝故典。臣實莫知其意也。得非聽政與傳禪有間而然耶。抑或由於史官紀載之未詳耶。在臣愚意則事苟可行。亦不必拘於故常。而僉議旣同。庶無可疑。臣病昏迷昧。無以究論禮意。惟在 聖上博採而處之。伏唯 上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