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卷7
禮說箚錄
三山齋答高時沃書曰。俯詢不遷之禮。先賢所論不一。有不敢率爾論斷。而大抵從沙溪說則多有窒碍處。尤翁則力主墓所藏主之論。豈不儘直截有據。而或人家墓遠。子孫不能就居。則恐亦難行。獨其答鄭景由書。則有別立祠於宗家之說。愚意每以此爲最善。如是則雖有累代不遷之位。不患其無所處。而旣是別祠。亦不嫌於僭矣。旣奉於宗家則忌祭節日。自當如禮行之。考妣並祭人家皆如是。不須疑也。
按沙溪,尤菴所論。詳載於禮疑類輯,家禮增解等諸書矣。芝村,南塘亦以爲不遷之位。當立別廟。與三山齋此說相爲表裏。故並錄之。
芝村答閔趾齋書曰。鄙家七代祖延城府院君嫡長孫李莘老家。以不遷之位故。只奉曾祖以下。此已未安。又尤翁所謂旣立別廟。以奉不遷位。則設有十功臣。亦當並祀之者。最似無碍。且此府院君神主與嫡長孫三代神主。並安一廟之故。他子孫展拜時。亦多不便。今若就嫡長家。立一廟。只奉府院君神主。而嫡長之高祖以下四代神主。則又自爲奉安於他所。或別立祠。則事事平順矣。抑尤菴以爲時忌祭準禮當廢。豈以廟在墓所爲
名故耶。然此則雖在墓下。乃是宗家也。旣就宗家而立廟。則時忌祭似當如平日而行之。
南塘答李命德書曰。士大夫家不遷之位。一廟祭五代。誠爲近僭。別立一廟。稍大其制。以奉不遷之位。似爲得之。
四禮便覽祠堂篇晨謁條附註。栗谷曰雖非主人。隨主人同謁不妨。沙溪曰無主人則不可獨行。
按爲主人者。平居不行晨謁。則子弟不敢獨行。或値出入與病故。主人不在。則子弟之代行。似無嫌碍耳。
尤菴曰。以諸兄弟出入必告之文觀之。則晨謁之禮。亦不繫主人之有無矣。
同春曰。以出入之儀言之。雖無主人。餘人亦有拜辭之節。象生時論之。亦無不可獨拜之理。
櫟泉雜著曰。主人每晨謁于中門之外。焚香再拜。子弟十歲以下皆參謁。主人不在則長子率諸子弟行禮。又曰舊禮從備要。支子以下。不敢入廟。今從尤翁說。許子弟代行。
家禮祠堂篇附註曰。大傳云別子爲祖繼別爲宗。繼禰者爲小宗。有百世不遷之宗。有五世則遷之宗(大傳文止此。)何也。君適長爲世子。繼先君正統。自母弟以下。皆不得宗。其次適爲別子。不得禰其父。又不可宗嗣君。又不可無統屬。故死後立爲大宗之祖。所謂別子爲祖者也。其適子繼之則
爲大宗。直下相傳。百世不遷。又曰又有大宗而無小宗者。(此句大傳文。)皆適則不立小宗也。有有小宗而無大宗者。(此亦大傳文。)無適則不立大宗也。朱子曰。此說公子之宗也。謂如人君有三子。一適而二庶則庶宗其適。是謂有大宗而無小宗。皆庶則宗其庶長。是謂有小宗而無大宗。
栗谷語錄。講有有小宗而無大宗者。朴汝龍疑君之別子謂之次嫡而爲大宗。則其餘若側室子。不得爲大宗。不遷之位也。曰是也。
尤菴答或人書曰。大宗小宗有兩說。以周公爲長。故滕謂魯爲宗國之說觀之。則雖同母之弟。皆當宗其次長矣。以皆適不立小宗之說觀之。則嗣君之母弟各自爲大宗。此二說者。不可合而爲一也。竊謂生時則嗣君之次長爲一族之長。而諸母弟以下及諸庶皆宗之。已死之後則其諸母弟之子孫各尊之。爲大宗之祖。各自百世不遷。然則二說亦當通爲一義矣。
按近齋答李善長書曰。尊始祖守道正公。果是不當祧。而祧則祠版之旣埋復立。庸何傷乎。但聞守道正公非大君云。非大君則不得稱別子。不成爲百世不遷之位。儀禮家禮及國典。皆如此矣。
金伯高問。我國功臣百世不遷其廟。而嫡長世襲者。其意正合於別子繼別之論。而此廟諸孫共尊爲大宗也無疑矣。渼湖答曰。以朱先生之眷眷宗法。而其論百世不遷。亦
僅止於諸侯別子而已。其餘未之及焉。今世何人敢於先生定論之外。創爲是義起之制耶。
鹿門答金仲陟書曰。大抵禮所謂大宗子族人爲之服齊衰三月者。指繼始祖之宗也。若我朝所謂不遷之位。本不見於經。而祖旣不遷則爲其祖之孫者。於其宗子。亦當比之小宗而尊敬之而已。若反毁其前日所共尊之大宗而移其服於此。則竊恐大有違於尊祖敬宗之義也。
按文廟從享諸賢。皆是不遷之位。而遺澤綿遠。百世不泯。獨不爲一門之大宗耶。旣爲百世之宗。則稱以宗子。服以齊衰然後。庶幾脗合於人情。而事涉義起。不敢質言。
尤菴曰。葬時神主未及造。則追後合櫝不可少緩。當俟主成。卽當設祭以告而祔之。何待於忌祭時祭也。告時亦當以追祔之意。告於舊主。
南溪曰。退溪答祠堂火。改題主當行於正廳者。當初旣已返魂於祠堂。故不得不改題於前日安神之所也。初無立主返魂之節。則亦無前日安神之所。不得不往行於墓前。鏡湖李參奉曰。雖不立主。以紙榜行祭於正寢已久。則雖謂之前日安神之所可也。只當以家祭題主。恐不必往行於藏體魄之墓所矣。
按鰲村答高尙義書曰。追後立主時告辭。葬時立主。禮固當然。事有未遑。仍復遷就。不肖主祀。亦已多年。尙此
遲稽。曷勝愴痛。今就墓所。神主追成。敢請憑依。酒果伸告。
尤菴曰。支子作官者。不敢奉神主以往。禮宗子越在他國。而支子在本國者。猶不敢入廟行祭。只於望墓處爲壇而行之。而亦以宗子爲主。曰孝子某使介子云云。宗法之嚴如此。何敢奉神主於支子官次乎。支子中如有不顧禮義。欲徑情直行者。當以義喩之。只使備送祭需於宗家。以致獻賢之誠可也。
南塘答金常夫書曰。祠宇奉安於支子任所。乃是一時權宜。雖非正禮。亦無大害。况板輿奉往。祠宇同往。自是人情之所出。何必深較計也。
按支子之不祭先廟。專出於重宗之義。奉往郡邑。享以豊腆。雖是一時權宜。而旣有尤翁徑情直行之戒。恐未敢違越耳。
檀弓曾子曰。始死之奠。其餘閣也歟。註閣庋藏食物。疏始死奠者。鬼神依於飮食。故必有祭酹。但始死未容改異。故以生時庋閣上所餘脯醢爲奠也。
陶菴曰。今或襲斂過期。甚或至多日。其間全無使神憑依之節。豈非未安之甚者乎。玆依古禮。移置於易服之下。且一日一奠。誠不忍廢。若累日未襲者。每日一易爲當。
柳知養問。始死之奠。以鬼神無象。設奠以憑依之則不可廢也。家禮及備要。俱不言何也。渼湖答曰。始死奠决不可
闕。人家或有累日不能襲者。累日之間。使鬼神無所憑依。豈孝子之所可忍乎。
按金濯溪文集。詳記渼湖初終時事。綴足後卽奠脯醢。當日行襲禮而又設襲奠。
家禮增解柩在壙南條小註南溪曰。引後窆前。當仍用靈寢。盖尸樞尙在故也。○愚按朝祖後遷于廳事時。靈床不復設。故上文曰墓遠則每舍設靈座。朝夕哭奠上食云。而無設床之文。則此時亦恐無靈寢之可論。未知如何。(此則李參奉說。)
按遂菴葬禮時。遷柩及引到山上之夕。連設靈寢。玄冠峯力言不可。而南塘,屛溪,鳳巖不從之。此說見於冠峯集昭陽戴經錄。未知何者爲得也。
家禮增解成服篇下小註追服條。○檀弓曾子曰。小功不稅則是遠兄弟終無服也而可乎。註日月已過。乃聞喪而服曰稅。疏小功不稅則遠處兄弟聞喪恒晩。終無服可乎。○尤菴曰。小功不稅之非。旣有明文。而緦則無所考。通典亦無一定之說。或云月數未滿而聞則可稅也。已滿則不稅云。此說亦有據歟。
按屛溪答或人期大功稅服之說。有曰曾子所謂遠兄弟終無服之語。未必是服限內追聞而當服。雖過三年。己則纔聞之也。親愛之服。其義甚重。何可不服云。此語殊甚明白。無論期服與大小功。凡爲追服者。似當遵行
矣。至於緦服之稅與不稅。尤翁亦以爲無明文可據。而屛溪,櫟泉文集。皆言不宜稅服。當更詳之。
南塘答權調元書曰。字彙爾雅曰麻苧葛曰布。孟子以布帛對言。則凡出於機杼者。皆名爲布。恐未是。綿布出於南方而非中國之產。故傳記無所著焉。然綿布與麻苧葛。同出於草木之產。則同謂之布亦可也。而南北之人。各服其土產。亦其宜也。我國並有二布。則隨其所有服之。亦無不可。尤翁之以綿布製深衣。恐以此也。而貧無力者用綿布。恐又便易矣。深衣用布不用帛。盖尙其儉也。紬綾太侈。恐不可用耳。
按以綿布製深衣。旣有尤翁故事。又有南塘之訓。貧家送終之際。北布倉卒難辦。則以綿布製用。恐或無妨耳。
喪禮備要小斂之具曰。士喪禮緇衾頳裡無紞。註純被識也。又曰喪大記絺綌紵不入。
按今俗所行襲斂時。絺綌紵一切不入。固合於禮文。而小斂衾則例皆有紞。與古制不同。未知其何故也。
姜養直問。小斂衾無紞。未知何義。今俗皆有紞。或無大妨耶。大斂衾之又有紞何也。南塘答曰。斂衾無紞。取其顚倒無妨也。大斂衾不言無紞。因上文也。喪大記又言無紞也。今俗有紞。卽因生時之制。亦有何妨也。
金奎五最窩集曰。深衣玄端朝衣皮爵弁之服。皆以布或絲爲之。故絺綌自無可用之端。而今俗視以拘忌不
用可笑。
近齋答金誠甫書曰。山殯雖異永窆。靈柩旣已離家。則不可不卽行朝祖。雖以魂箱代柩。不必待永窆時。如何如何。發軔日。魂帛與柩同往山下草殯後。當還奉魂帛于本第。以行饋奠。魂箱雖已朝祖。而復還于家。亦似無害。盖禮本有葬後魂箱至家待三虞埋之之文也。草殯後魂帛雖姑還奉本第。銘㫌則仍爲去杠。置諸柩上爲可。盖銘㫌屬於柩。不可相離故也。祖遣奠待永窆時。方可行也。
按山殯非禮也。世俗拘於事勢。手下諸喪。或爲塗殯於山麓。如此者遵用近齋此說似好耳。
鹿門答金伯高書曰。魂帛之出入靈床。太近猥屑。而古禮殯宮與下室。處所旣殊。事件各異。魂帛殯宮之事。靈床下室之事。以彼合此。終涉囫圇。未知果竟如何也。
按朝夕哭時。以魂帛出入靈床之節。見載於家禮與備要。而今俗罕有行之者。豈以猥屑爲嫌耶。至於朝設盥櫛。夕鋪枕衾。寔出於孝子不忍死其親之義。而亦或有停廢者。似甚未安。
尤菴答朴士元書曰。出后於人者。禮旣同於衆子。則其不得爲長子斬明矣。大抵爲子斬者。據禮則必適適相承者然後乃可行之。適適相承云者。謂父祖以上。皆以長子相承。其間如有支子傳重。養他子爲后者。則雖累代之後。亦不可以長子服斬矣。○朴受汝問爲人后者。爲其子多服
斬衰三年。是果不悖於禮意否。竊以爲繼祖禰己三世者。爲長子斬。而以禮意推之。則此三世之間。亦必適適相承。乃可服斬。彼爲人後者。爲長子服斬。恐非禮意也。尤菴答書曰。禮只言祖與禰而不分所后所生。此與適適相承。自是別義。盖雖所后旣已服斬。且以爲祖禰廟則其義似難分開矣。濮議時程子謂陛下仁宗之適子。此適字與適適相承之適。似不可異看矣。
鰲村所撰金過齋行狀略曰。乙巳二月。遭長子喪。先生自以過房服期。性潭宋文敬公來慰曰。君之服制。不無人疑。先生擧宋子大全中禮說數條以質之。
按考諸宋子大全。則答朴士元書在於庚申。答朴受汝書在於乙丑。則所引濮議時程子謂陛下仁宗之適子者。似是晩年定論。出后者旣爲適子則爲其長子服三年。恐亦無悖於禮意耳。
鹿門答或人書。記昔陶菴之喪。李原明引曾子問出疆君薨章註棺柩未安不忍成服於外云云者。爲當於歸家成服。多士皆力贊之。主人有先入之說。終不聽。成服而歸。士論至今非之。豈不聞之耶。歸家雖遠。待至家成殯。成殯翌日。始可成服。在家婦女亦不可徑自受服。待喪至。與主人同爲成服可也。
按家禮增解所載開元禮及丘氏儀節。與鹿門此說不同。逆旅中當喪者。將何所適從也。抑亦喪出於本家稍
近之地者。小大斂後。返家而成服。道途遼遠。成服後卽爲返柩無妨耶。
開元禮。凡死於外者。小斂而返。則於素服衰巾帞頭徒趾而從。大斂而返亦如之。凡死於外者。斂而返。毁門西墻而入。
丘氏儀節。出外死者。初終至哭奠。其儀節皆如前儀。製喪具入棺後。卽作大轝。啓行前一日。因朝奠以遷柩告。有服者各以其服就位哭。祝跪告曰今擇以某日。遷柩就轝。將還故鄕敢告。柩至家。安於其所居。有服者各具其服就位哭。祝跪告曰靈輀遠歸。至家敢告云云。
退溪曰。夫爲人後者。其妻爲本生舅姑服期。從厚也。止服大功。太不近情。
愼獨齋曰。自宋朝婦從其夫服齊衰。則降三年當服期矣。南塘曰。爲人後者。爲其私親降一等。旣升舅姑服三年。則出後於人者。自當降一等服期。父母舅姑之喪。夫婦旣同。則心喪亦當同之。
屛溪答卞子和書曰。妻爲夫黨服。視夫皆降一等。古禮爲舅姑服期。本生舅姑降一等服大功當然。今旣服舅姑三年。則本生舅姑降服期。不失於降一等之義。今若服大功。則是降二等也。似違於聖人制禮之本意也。愚每以爲當從問解之論。
按本生舅姑之服。儀禮,家禮皆爲大功。故國朝諸賢。多
以大功爲是矣。但家禮成服條。爲人後者。爲其私親皆降一等。而獨於本生舅姑。降爲二等何也。以三年而降期服。則旣無二本之嫌。且是從厚之道。退溪,愼齋所論。似甚穩當矣。朴定齋答酉峯書。有曰本生舅姑大功。實涉可疑。參以式例。恐似有誤。酉峯文集。亦曰依退溪愼齋說。從夫服期。恐合禮意人情云云。然則尼山一隊皆以期服行之耶。
家禮增解不杖期條小註。○芝村曰。來後於所後祖喪期年之內。則似與服未盡而聞喪者相同。自今服期。至明年除服似宜。○愚按尤菴論人有來後於所後家昆弟死未久者追服當否。而引小記生不及祖父母諸父昆弟而不稅喪之說。以己未來後而昆弟死。準己未生前昆弟已沒之例。不可追服云。小記旣以祖父母與昆弟比同而並言。則其不可追服一也。且有適子者無適孫。孫無承重之義。則恐與子爲所後喪有間。未知如何。(右一段李參奉宜朝所論。)
按厚齋文集。亦以芝村說爲是。以禮疑從厚之義。遵芝村,厚齋所論。追服期年無妨耶。
宋基孫問。有人父喪小祥前。得繼后子。而欲令所后子追服其父喪。芝村丈以爲據稅服例。追服盡月。鄭大憲齊斗則以爲當服其殘月。金副率載海則以爲孫與子有異。旣無明據。似當無服云云。未知如何。厚齋答書曰。以愚言之。第一說似優。第三說似失禮意。不可從。
四禮便覽成服篇杖期條附註。按雜記有父在爲妻不杖之文。家禮不論父在父亡。通爲杖期。當以家禮爲正。
按父在爲妻不杖之說。旣載家禮楊氏附註。又在於沙溪備要。故擧世遵行。而今俗因四禮便覽此條。或有父在而杖妻者。未知其何如也。李參判亮淵以爲爲妻不杖。出自儀禮喪服傳文云。然則此是孔門所行也。恐未可卒然攻破矣。
李參判亮淵與錦西書曰。儀禮喪服杖期爲妻(三十五板)註。適子爲妻則不杖。以父爲之主也。前儒有云鄭註不足據。按此非鄭氏創說也。乃下文(三十九板)傳文也。來書有云父在適子爲妻不杖不禫。疏家之說也。按疏說。卽喪服傳文。須細考也。又來書家禮不論父在與父亡。通爲杖期。此與爲母齊衰三年。不論父在與父亡。一般也。沙溪所謂宋朝循用唐制。故家禮因之。朱子所謂今條制如此。不敢違耳者也。備禮正論。恐不可疑貳也。
趙命彬問。有人出後於人數年之後。其本生父又爲出後而遭其所後父之喪。或云此人雖先出後。於其本生父之所後父之喪。生祖父一例服之爲宜。或云子先出後。則本生之親。宜以伯叔父母稱之。其於伯叔父母之所後父。豈有祖孫之義而服之乎。二說何者爲是。三山齋金公答曰。莫重變禮。何可輕議。而姑以臆見則下說恐得之。若如上說則設使所生之父。又有其所生之喪。此子當何以服之。
大凡服術。恩與義而已。此服旣無所後之義。又無所生之恩。將何所名而爲服乎。
按此說載在三山齋文集。刊行於世矣。旣爲生父之所後父。則此卽生家祖父也。絶而無服。果合於天理人情耶。金奎五最窩集。亦有所論。故錄于左方。依此遵行。恐或無悖於義耳。
李煕昌問。出繼者出繼後。其生父又出後於人。則爲其生父之所后父服制有無。當何如耶。或曰不當有而亦不可專無。參酌當服緦麻。此說亦如何。出后子之子又出后於人。則爲其生父之所生父服制。又當如何耶。金最窩答書曰。服制說何敢臆對。但旣爲生父之父。則只當以生祖服之而已。恐不當復計其父之出後早晩也。無服與服緦之說。俱不可曉。生父之生父。甞聞有二說。一則曰當服小功。其意以爲若爲大功則使其所生父不免爲二本之嫌。一則曰當服大功。其意以爲兩男各出不再降。亦無其嫌則自己之服。當論於自己而已。何必推上於生父之身乎。血氣相傳。恩實罔極。而不爲期年則可辨於正統之祖矣。不可析之又析。自處於其薄矣。
喪中受吊時衆子不拜。古禮也。主人行先後再拜。家禮也。近世好禮之家往往遵行。世俗罕有行之者矣。櫟泉,渼湖及三山齋文集。亦言從俗無妨云。故並錄之。
櫟泉答權用晦書曰。庶子不敢拜賓。古禮也。今俗則主人兄弟皆拜。從衆無妨。渼湖答柳知養書曰。庶子不受吊。古禮固如是。今之世不行已久矣。恐非一人之所可猝變。况宗子不在。而支子又不受吊。則無乃爲來客之所怪怒乎。
三山齋答金益顯書曰。吊禮之先後拜。家禮成法。何可違也。但今人多不知有此。主人雖欲行禮。爲客者往往駭惑失措。不成禮貌。先人甞以爲與其如此。寧從俗一拜。客致慰後以哭爲答。亦或無妨耳。(此一節當在下國恤成服條下。)
祖喪中父死。子當承重。而不當再行其父已行之禮。此是退溪之說也。自沙溪尤春。以及湖洛諸賢。皆以是爲定論。故遂作擧世通行之禮矣。但寒岡,愚伏深以代服爲疑。寒岡曰。古之父亡未殯。祖卒則爲祖服期。以父尸尙在。未可以代重也。以此推之。父已成服而亡。孫輒代服。於禮如何。愚伏曰。以通典諸說參之。則似不當代服。小祥前以本服行祭。祥後以素服行之。未爲闕事云云。
按寒岡,愚伏所論雖如此。而近見李大山象靖集。嶺中亦皆代服云。
祖喪中父有廢疾。適孫代服三年。此是尤菴,玄石據朱子喪服箚子。以定閔愼家(愼父世益有狂疾。)變禮者也。但乙卯後尤菴爲羣凶所搆誣。而此事又其一端。玄石亦坐此削版。自此以後爲世忌諱。鮮有行之者矣。
按鹿門集。或人問父有廢疾。其子之承重當否。自古禮家之大訟。沙溪先生答李尙馨問曰。宋孝宗之喪。光宗有病。不能執喪。趙汝愚立寧宗爲三年服。然私家異於帝王家。只代行饋奠而已。不可爲三年喪云云。但此說不載於疑禮問解。從當推考於問解草本矣。
遂菴曰。五代祖喪。宗孫當承重。渼湖,櫟泉,鹿門亦皆以承重爲是。而但陶菴曰五代祖禮當毁廟。則雖適適相承之宗子。無復據而可宗。當齊衰三月。主喪三年而後。奉以埋安云云。
按近齋答任穉共書曰。五代祖承重。所喩無爲三年者則不得再祭一欵。實爲論此禮之肯綮。於是乎遂菴,陶菴兩說之間。知所取捨矣。無練祥則豈有終三年之義乎。士達以祭五代爲嫌。而此有不然者。若於喪三年之後。因祭之則固爲祭五代矣。此則只服三年喪而已。喪畢而卽埋之。則三年內練祥禫。豈與時忌之祀同。而謂之祭五代乎。(士達卽金濯溪相進字。)
尤菴答鄭晏叔書曰。愚伏禮學勝似退陶。非愚說。乃沙溪老先生說也。如承重者之妻從服。乃家禮明文。而退溪以爲當無服。故人家或有不服者。愚伏則謹守家禮。故無此等論議。老先生之說。似指此等處矣。
按李象靖大山集。權季周問承重孫遭祖父母喪者。其母在則其妻服當如何。大山答曰。李先生曾有兩說。愚
伏主前說。沙溪主後說。各有意義。然子婦尙存。其孫婦以下不得爲適。其姑在而遽持重服。是以適婦自處也。恐當以愚伏說爲是云云。此與尤菴書意義似甚抵捂。從當詳考於愚伏文集也。
妾子父沒而嫡母在者。爲其所生母服制。同春曰。未聞以嫡母之在不在。低仰其服。陶菴曰。家禮言爲父後則降。而不言嫡母在則降。屛溪,渼湖亦皆言當服三年。而但南塘據儀禮以降服爲是。未知世人何所的從也。
按南塘集。李伯尙問庶孼之有嫡母者。遭其母喪。儀禮云當降。而家禮不言其降。頃問陶丈。當伸服云。此果爲不易之論耶。南塘答曰。家禮不言降。父在不降母。旣從時王之制。故嫡母在。亦不言降其母耶。今當以儀禮爲正。
宋善涵問。承重孫旣代祖母服。則承重者妻似當從夫服。而宗子之妻旣在。則宗孫之妻無代服之義耶。玄冠峯答曰。承重者之妻姑雖在。自當爲主婦。盖夫婦共事故也。烏有婦而不服者乎。從夫服。初不繫於姑之在不在也。
按祖母喪中其父死。而其子代服者。只服其父所未服之餘日。則此與承重三年者有異。其妻之從夫而服。未知如何也。且其姑在。方服舅姑三年。則爲其子婦者。恐無代服之義矣。冠峯雖以從夫服爲宜。而世俗罕有行之者云。
或問祖母與父偕喪輕重之別。尤菴曰。此亦不能知。但以祭則先重後輕之說觀之。則當以祖母爲重。豈可獨於葬時。而易以輕重哉。常持之服。似亦祖母之服。盖以代父故也。
按寒水齋答郭守煥書曰。並有祖母與父喪。先師甞以爲當服祖母承重之服。但父喪未葬前。雖並有喪。當服斬衰之說。載於禮記。父葬前則服父服爲可耶。未敢質言。
尤菴答老峯書曰。儀禮旣曰妾爲君之黨。其服得與女君同。則不須別著君之長子衆子之服。而備要云云者。豈以旣有其子之服。故恐其混同無別而然耶。旁期以下。雖無相報之義。然其女君旣從夫而服。則妾又何敢殺於女君乎。恐當以儀禮爲主。同春所引愚伏說似好。黃朽淺宗海曰。妾與女君尊卑不同。則服其夫黨。何敢同於女君哉。其服之所以止於君及女君。君之長子衆子。而不及長子之妻者。非有闕於禮文也。
陶菴答朴南可書曰。婦無爲夫之庶母服。則妾似亦爲君之子婦無服。禮無可據之文。其或以此也歟。
按妾爲君黨服。家禮別無明文。而但斬衰三年條曰妾爲君也。齊衰三年條曰妾爲君之長子也。不杖期條曰妾爲其子也。又曰妾爲女君也。妾爲君之衆子也。其餘則一無槪見。此所以備要服圖。君之子婦及傍期以下。
不言其服制歟。且君之父斬衰三年。君之母齊衰三年。備要所在而家禮則無之矣。妾爲君黨服。與女君同。雖是儀禮之文。而家禮無所引用。陶菴所論。亦與尤菴少異。世俗通行之例。何以酌定也。
或問兩妾之子。相爲庶母服緦。而庶母於他妾之子。當相報緦否。尤菴曰。當以君之衆子服服之矣。
按鹿門集。或人問兩妾之子。相爲母服緦。而其母則爲他妾子服期。是不但不爲相報之義。有母輕子重之嫌。願聞其所以然。答曰。兩妾子相爲其母。則其母是父之妾也。只得服庶母緦。妾爲他妾之子。則是君之衆子也。當與女君同服期。二者皆重在父。來喩母輕子重大錯。
櫟泉答金仲陟書曰。袒免之親。不可昧然無事。有於禮之禮。何可不行。甞與士行言五世之親及出繼出嫁。降而無服者。似當具吊服加麻。成服後藏之。臨喪事則用之。至葬用之。出則否。未知果如何。素帶三月則與無服者無別。恐太過矣。
按今世士友家。亦於五世之親。加麻於孝巾。帶用白絲。盖倣古人袒免之意也。降而無服者。亦從此禮。不害爲從厚之道。櫟泉所論。似甚穩當。
同春問。衰服之下。承以布深衣禮也。但深衣之制當緝邊。此不宜於斬衰如何。沙溪答曰。中衣在衰服內。雖緝邊可也。禮經何可違也。
愼獨齋曰。直領雖俗制。然斬衰當斬下齊。
寒水齋曰。今人之中單衣直領。所以代古之中衣。中衣制同深衣。而禮未甞言斬深衣。則中單直領。自當緝其邊矣。
芝村曰。斬衰直領。依正服不緝邊爲得。尤菴亦云此無明文。然當從衰服而不緝云耳。
按斬衰人中單直領之緝與不緝。諸先生所論。互有異同。此等處無關於大義。則恐或緝亦可也。不緝亦可也。
尤菴曰。拘於時日而渴葬者。自是違經悖禮之甚者。何足言。
黃朽淺曰。山運之說。出於後世術家之熒惑。至有緣此而經年者。甚無謂也。
按尤菴與完南書曰。遭喪四月。葬地尙未定。曾卜一處於公州地。日家以年運不利爲拘。此不當信。而記昔朱夫子喪長子塾。以年月不利久不葬。至被南軒之規責。孤哀以爲日月凶咎。苟不害於亡人。則朱夫子何以有此乎。聖人旣以施於子。今日不可行於親乎。故不敢擺脫。至於欲從其說以踰年。則太違禮律。欲從俗權厝。則禮無所據。情有難安。故欲得他處合於今年之運。
家禮開瑩域祠后土祝。今爲某官姓名。營建宅兆云云。鏡湖李參奉曰。書儀祝某官姓名下註主人也。謂爲主人營建其親宅兆。書儀則欲諱亡者名。故其文如此。
按今俗依家禮原文。書以某官姓名。而或嫌其斥呼亡
者之名。稱以某官某公者多矣。第從書儀之例。某官姓名。爲某親營建宅兆云云。未知何如。
厚齋答柳道卿書曰。遣奠之不言主人拜禮。未知何意。然以家禮攷之。襲奠亦無拜禮。小斂奠。始曰卑幼者皆再拜。而又不言主人以下。故丘儀曰孝子不拜。大斂奠曰如小斂之奠云云。則其無主人之拜禮。亦可知矣。至朝奠。乃曰主人以下再拜。祖奠曰如朝夕奠儀云云。則自朝奠至祖奠。皆有拜禮明矣。惟遣奠曰饌如朝奠而已。更不曰如朝奠儀。儀禮遣奠圖。亦只言主人踊而不言拜禮。則此等處似不無微意。無乃此時尸柩已載車將發。主人之悲哀荒迷。與初終時同。故亦無拜禮耶。惟丘儀有主人以下哭拜之文。
按今俗於遣奠時。主人多行拜禮。而或者隨轝哭踊。不遑拜禮者。參之以丘儀與儀禮圖。則俱有可據之文。恐亦並行而不悖耳。
金最窩喪禮備要箚記云云。祖奠曰饌如朝奠。遣奠曰饌如朝奠。虞祭亦曰具饌如朝奠。(此是家禮原註。)沙溪以虞祭之朝字。爲朔字之誤。竊疑此三朝字。皆朔字之䚹(一作訛)。虞則禮與饌俱備。不當以朝奠字當之。祖遣二奠。禮意亦重。豈可只用尋常朝奠之儀耶。朔奠註特言肉魚米麵。則朝奠之不具四品可知矣。何忍於終天之訣。禮薄如彼耶。夫旣以朔字爲斷。則祖遣之俱兼上食。亦恐不妨。
按玄冠峯文集。亦言家禮祖遣奠原註朝字乃朔字之誤。當依朔奠。肉魚麪米羹飯之例。兼設上食。遂菴聞之。亦曰此言極是。當與士友講行云云。而但今俗例於祖奠。兼設上食。翌曉載轝前。先行朝奠及上食後。始設遣奠。未知其如何。(南塘所著家禮疏義。亦以冠峯之說爲是。)
寒水齋答或人書曰。或有一岡之中。子孫葬上而祖先葬下者。或有外葬于左而內葬于右者。盖因岡原事勢之便順而有所變通。皆出於不得已也。先山窆位。雖似易次。而旣已安厝則以此遷變。豈不誠重且難乎。且家禮祠堂之位。則雖以右爲上。至如滄洲配位及國學配位。莫不尙左。則今此祔禮。不必大拘於左右之輕重也。
按程子曰下穴之位。不分昭穆。易亂尊卑。死者如有知。居之豈其安乎。然則子孫之倒葬先塋。似甚不安矣。至於合葬夫妻之位。朱子曰。某初葬亡室時。只存東畔一位。而祭時以西爲上。則葬時亦當如此方是云云。然則今人之拘於地形。男左女右者。亦與朱子初年葬妻之禮無異。或不至大違於禮節耶。
伊川先生記葬用棺槨事曰。古人之葬。欲比化不使士親膚。今奇玩之物。尙寶藏固密。以防損汚。况親之遺骨。當如何哉。地中之事。察之詳矣。地中之患有二。惟虫與水而已。所謂毋使土親膚。不惟以土爲汚。有土則有虫。虫之侵骨。甚可畏也。世人墓中。多置鐵以辟土獸。土獸希有之物。尙
知備之。虫爲必有而不知備何也。惟木堅縫完則不能入。求堅莫如柏。欲完莫如漆。
按細詳伊川此訓。則可畏者土之有虫。而防備土虫。莫如板材也。夫何近日風俗言必稱虫灾生於棺柩。至於卑微之流。往往脫去棺柩。裸葬土中。愚䑃之極。未之思也。又或遷葬時。以蒸黃土補空柩中。非獨以土親膚。所見愁慘。亦不無日後釀成虫蚋之患。戒之戒之。
陶菴曰。合葬時通穴。大抵後世多動吉凶之說。然雖通得一邊。三邊事有不可知。終恐無益。
按櫟泉答尹士晦書曰。隔葬通穴者。盖出同槨之義。亦欲知舊壙安否。而如能輕手善鑿。不使震動。則何至不安。
李善元問。柩衣卽所謂侇衾。而侇衾者所以覆尸覆柩。則旣已下棺入壙之後。無所事於覆柩。不用如何。渼湖答曰。往歲兒葬。甞不用焉。而猶以爲違於家禮。每深惶恐。又問翣扇本爲障柩。則下棺入壙之後。有誰見之而更爲障之耶。答曰禮旣有墻置翣之語。且自昔用之而無改。則勿用恐駭俗。然家禮不言入壙者。安知非不用明器之意而初非爲闕文也耶。
三山齋答兪擎汝書曰。玄纁古今禮制不一。而先人則每以儀禮實于盖中之文爲主。故家間所行於柩上中半處。右玄左纁而奠之。
按金濯溪所記渼湖葬禮。玄纁分置柩上兩傍。玄右纁左。翣扇不入壙。
朱子曰。今詳伊川主式。書屬稱。本註屬謂高曾祖考。稱謂官或號行。如處士秀才幾郞幾公之類。如此則士庶可通用。周尺當省尺七寸五分弱。程集與書儀誤註五寸五分弱。溫公圖以爲三司布帛尺卽省尺。程沙隨尺卽布帛尺。今以周尺校之。布帛尺正是七寸五分弱。然非有聲律高下之差。亦不必屑屑然也。得一書爲據足矣。
龜峯曰。尺式家禮圖非朱子所作。又丘儀則太長。今考徐居正筆苑雜錄。 世宗朝許稠得陳友諒子理家神主尺式。又得議卽姜天霔尺本。乃是元使金剛所藏象牙尺也。以今官尺去二寸五分。用七寸五分。則與家禮附註周尺當今省尺七寸五分之語同。二本相較不差。凡神主與天文漏器。據此以爲定式。後赴京人買得新造神主來。寸分相合。今我國所用。與中國同無疑云。
按周尺式見載於喪禮備要,四禮便覽者。較之家禮原圖。殆過一寸五分。而世俗之造主者。皆以是爲準矣。但箕營板備要。又與家禮圖相合。未知其何故也。家禮圖旣非朱子所作。則尺式之或長或短。不必屑屑較計。而姑從世俗之通行者。或不爲無據耶。
尤菴答李君晦書曰。禮經有兄亡弟及之文。而但兄妻在而欲立後則其弟難於遽行主人之事也。如金副學慶餘
家長孫喪而無子。其弟昌錫固辭弟及之禮。然亦無可立之子。故不得已以婦人主喪。
宋文相問。金氏家已行之禮。先祖所定也。昔年尹殷敎氏喪後。其妻在而周敎氏傍題。亦先祖之所定也。是何事則同。而其所以處之者不同也。寒水齋答曰。宋村金令家事。曾所熟知者。頃承來問。聊以奉誦。非但耳所親問。鄙意亦以爲至當而不可易也。至於尹君傍題事。今日初聞。誠不知此敎果出於先生與否也。反覆思量。不知所對。長子婦在則不可無故廢絶。次子代承則嫂叔當爲主人主婦。此於禮義。安乎不安乎。旣承垂問。不敢不以所聞者奉對。
櫟泉答朴新克書曰。婦人題主。昉於周元陽祭錄。而近世如閔掌憲丈主此禮。以爲支子權攝。易致亂統。不若以宗婦主之。待立後傳宗。最爲簡直云。故世多從之。然從儀禮通典。以次適權攝。恐爲近古。
按顯辟題主。大是禮家所譏。而不獨金松厓家已行之矣。黃江,蟾村亦皆以宗婦主祀爲宜云。第當事勢窒碍處。或有亂統之嫌。則姑以顯辟題主。以待立後。不害爲重宗之義耶。
南塘曰。婦人題主。出於周元陽祭錄。此恐是無子與孫而只有婦人者也。愚意婦人不敢專家。人臣不敢僭上。天地之大義也。適子死無後。次子奉祀。題主去孝字。不稱奉祀而稱攝祀。恐或得宜。或曰無主而謂攝未可。曰此有婦人。
故謂之攝耳。適長立後。復歸宗事。理順事便。
按鹿門答孟直卿書曰。婦人主祀。本非正禮。作故人傍題。尤不成說。如果無急急立後之道。則姑以尊長名傍題。而去孝字。改奉爲攝。恐無妨也。世人每據周公攝政之攝。以爲主人幼而他人代行則可稱攝。其無主者則不可稱攝。然據喪服小記士不攝大夫之文。則無主後者。正亦稱攝。恐無可疑矣。
墓前床石。塡刻職銜姓諱。近日通行之禮也。床石卽排設祭需之所。而刻揭諱字。似甚未安。而第見芝湖文集。亦有古例。盖以床石厚樸。可傳於久也。
芝湖集家戒曰墓表大字。若刻於床石。則表石設或顚仆。字且漫漶。床石則無顚仆遷動之患。可以傳示久遠。愼齋先生甞敎以如此。今宜取法。
沙溪曰。返魂時不哭拜於墓。專意於神主故也。世人哭拜。恐非禮意也。南溪曰。返魂時拜辭墓前。禮雖未言。人情不得不然。
按櫟泉答李士深書曰。雖云急於返哭。若道遠則不可不哭辭。南溪說恐是。鄙家亦從此說矣。
近齋答洪伯應書曰。喪人葬後親行饋奠。主人當哭於靈座前。不必哭於廬次。以虞祭主人入哭。杖不入於室之義推之。可知矣。
鰲村答或人書曰。祔以後饋奠不杖。已有先賢定論。而饋
奠主人當躬行。何可依舊立門外廬次。
按今俗雖在葬後。例皆倚杖於廬次。至於饋奠焚香。或有主人自行者。或有執事代行者。元無一定之規。未知何者爲得耶。
姜養直問。俗禮葬後靈幄。卽用靑色帳。器用華美。而古禮虞祭常用喪祭之禮。自卒哭始用靑帳吉器似宜。南塘答曰。卒哭後爲是。
近齋答洪伯應書曰。虞祭旣用祭禮。故靈座前靈卓。變素用漆。卽趍吉之義也。不但床卓。帷帳亦然。此等處從人家通行之規可也。
按喪禮便覽。載同春所論。槩言初喪時靈座之間。器用床帳。不用華飾。盖出於孝子哀素之心。葬後亦當仍舊云。○陶菴答崔叔固書曰。葬後用色帳。世多如此而非禮也。禮曰奠以素器。以生者有哀素之心也。此意正合天理人情。床卓帷帳之屬。並當用素。
浴用香湯。復衣並魂帛同埋。此是近世俗禮。而沙溪以爲君喪用香湯。士庶家用之僭也。愼齋以爲復衣若從古禮。則當與遺衣服藏于廟中云云。第見南塘集。槩言俗禮未爲不可。故玆錄之以備參考。
南塘答姜養直書曰。君喪用香湯。我國之禮。而古禮君與士同用粱。則用香湯。似亦無僭。又曰復衣與他遺衣不同。與其久而難處。與魂帛同埋。未爲不可。復衣所招
之魂。依於魂帛。魂帛所依之神。依於神主。故神主旣成。埋置魂帛。則並埋復衣。有何不可。
家禮增解卒哭篇小註問。死四十日葬。恐爲報葬。卒哭可待三月否。陶菴曰。古禮士踰月而葬。豈可以報葬論也。假令人死於晦間。葬於來旬前。則若此者三月後當行卒哭。櫟泉與舍弟士行書曰。當五月者三月爲報。當三月者踰月爲報。士之踰月。旣不爲報。則卒哭恐不必待三月。須詳考示之。
接陶菴,櫟泉皆言士之踰月而葬者。卽行卒哭。不待三月。而鹿門,近齋則不以爲然。當更詳之。
鹿門答舍弟穉共書曰。踰月云云。櫟兄說似然。但註疏有成說。猝難辨破。家禮無論士與大夫。皆以三月爲定制。世之以二月葬爲報葬。而卒哭必待三月者。似從家禮而然耳。
近齋答吳士敬書曰。近世旣不分大夫士。皆三月而葬。則二月而葬者。終是報葬也。然則踰月而葬者。用報葬之例。卒哭必待三月而行之爲宜。陶菴說恐難從矣。未知如何。
霽月堂問。所謂親賓。親戚中爲賓者歟。昔同春喪虞祭。李執義翔爲終獻。此旣非親戚則凡祭非親戚。而亦可爲終獻矣。此於祖先旣非裔屬。於主人又非尊行。其參祀已無義意。况可以終獻耶。尤菴曰。親賓謂所親之賓客也。古者
必筮賓而祭者。或以賢或以爵。皆所以重其事也。非裔屬非尊行。似不當論。
按櫟泉集房汝良問。親朋之練祥等。入參似無妨。而或曰非禮。未知如何。櫟泉曰。禮所謂親賓者。指異姓女壻或通家子弟耳。非疎遠賓客也。
國恤成服前。不廢私家上食。此是同春所論。而見載於家禮增解矣。第攷同春原集。朝官與士庶人。恐有差殊。且攷厚齋集書牘。前輩所行。各自不同。故玆錄之。
吳益升問。君喪未成服前。私家上食及殷奠。皆當並廢歟。凡民似與大夫士有異。只廢殷奠。而上食則可行歟。同春答曰似然。
申明允問。大喪成服前。人家朝夕上食。芝叔家則以素食行。尹瑞膺家設食床。奠於靈座如前。但不擧哀。不設香燭。金聖期家哭泣設飯。一如常時。朴尙甫則於其靈座。全廢不行。未知何者爲得耶。厚齋答曰。聖期家之設行。盖亦遵用先師說也。
喪中合葬。考妣位節日行祭之節。玄石,寒水齋槩言舊位行單獻。新位行三獻云云。而近齋文集。亦有論辨者。似當參酌而遵行耳。
近齋答李止卿書曰。合葬三年內墓祭。南溪有前後二說。一則以爲行單獻於舊位。行三獻於新位。一則以爲饌品與服色似難區別。愚意後說爲是。盖墳墓與几筵
不同也。同卓而祭何害。遂翁,陶菴雖以合祭爲未安。然神板未合櫝則不可合祭。墳墓旣合葬則不得不合祭。勢所不侔。禮亦隨異。恐不必以三年內異几之文比例於此也。酌獻之數則栗翁,龜峯說。新舊墓皆宜一獻。服色則衰麻直領之間。尤菴雖有以尊爲主之論。又於答崔有華之問。合葬之後。雖壓於舊墓。難可脫衰而行之。此似簡便易從如何。
近齋與吳士執書曰。婦人祔祭。無祖妣則中一而祔。祔於高祖妣。而祖妣二人則祔於舅所生之祖妣矣。今有祖妣二人。而繼祖妣則在世。前祖妣非舅之所生母。則當用無祖妣之例而祔於高祖妣耶。愚意祖妣二人。皆已沒而在廟則當分其所生母與非所生母。至於祖妣二人。一亡而一在者。前祖妣雖非舅之所生母。似不當用無祖妣之例而中一而祔。未知如何。
按世人未甞聞近齋此說。而往往有如此行之者。可見其脗合於禮意人情也。
尹屛溪問。相親庶孼。遭其所生母喪者。吊狀中先夫人云云。似當改之。何以措辭。寒水齋答曰。先夫人改曰慈堂或慈氏似可矣。
按庶孼答疏。亦當曰禍延慈堂耶。依朱子所訓題主稱以亡母。則亦稱以亡母爲宜耶。未知世俗通行之式。果如何也。
慰人本生父母喪書式曰某白。不意凶變。尊本生先府君或先夫人。奄忽違世。承訃驚怛。不能已已。伏惟孝心純至。思慕號絶。何可堪居。孟春猶寒。不審尊軆何似。伏乞節哀順變。俯從禮制。某事役所縻。末由趍慰。其於憂想。無任下誠。謹奉狀。伏惟鑑察。不備謹狀。其答狀式曰某罪逆深重。不自死滅。禍延私親。攀號擗踊。五內分崩。叩地叫天。無所逮及。伏蒙尊慈。特賜慰問。哀感之至。無任下誠。孟春猶寒。伏惟某位尊體起居萬福。某卽日侍奉。幸免他苦。末由面訴。徒增哽塞。謹奉狀上謝。不備謹狀。
按此狀見載於李鏡湖所撰儀要補遺。而孟春猶寒尊體何似。殊甚歇後。罪逆深重不自死滅。亦似過重。更加參酌。改其句字。或無妨耶。
兪極柱問。最長房死。祧主當移安於次長房。而尤菴則以爲當於葬後。同春則以爲當待三年。何所適從歟。三山齋答曰。尤菴說誠有意義。然以常禮則三年後移奉次房似宜。
按鹿門答從兄相周書曰。長房葬後移奉一欵。汝輝書以同春之持難爲疑。而宋侄時淵偶來見。故問之則以爲春翁之論。後亦歸一。一依尤翁說行之。子孫至今遵行云。曾於陶翁座上。見閔掌令長以長房葬後移奉祧主時告辭禀于陶翁。卽口占云先輩旣有定論。人家亦多遵行云云。可見此兩丈家亦遵行禮也。尤翁則以尼
尹一家爲據。以爲願依大家文獻云云。則今宜倣諸老先生而行。不亦善乎。
李士深問。從弟或再從弟一二年間。從侄或再從侄數十年長。生時答拜者。死後當拜耶。櫟泉答曰。三淵有此論。然鄙意則叔侄兄弟倫序甚嚴。不可輒行拜禮。若從侄之年長於我者。只當立哭。
按三淵此論云云。盖三淵以爲死生有異。兄於弟墓。亦行拜禮爲宜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