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史
明史
欽定四庫全書
明史卷九十三
大學士張廷玉等奉 敕修
志第六十九
刑法一
自漢以來刑法沿革不一隋更五刑之條設三奏之令唐撰
律令一準乎禮以為出入宋採用之而所重者敕律所不載
者則聴之於敕故時輕時重無一是之歸元制取所行一時
之例為條格而已明初丞相李善長等言厯代之律皆以漢
九章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舊太祖從其言太祖
懲元縱弛之後議刑用重典然特取決一時非以為則後屢
詔釐正至三十年始申畫一之制所以斟酌損益之者至纖
至悉令子孫守之羣臣有稍議更改即坐以變亂祖制之罪
而後乃滋弊者由於人不知律妄意律舉大綱不足以盡情
偽之變於是應律起例因例生例例愈紛而弊愈無窮初詔
内外風憲官以講讀律令一條考校有司其不能曉晰者
罰有差庶幾人知律意因循日久視為具文由此奸吏
骩法任意輕重至如律有取自上裁臨時處治者因罪
在八議不得擅自勾問與一切疑獄罪名難定及律無
正文者設非謂朝廷可任情生殺之也英憲以後欽恤
之意微偵伺之風熾巨惡大憝案如山積而旨從中下
縱之不問或本無死理而片紙下詔獄為禍尤烈故縁
明代刑法大畧而以厰衛終之厰豎姓名傳不備載列
之於此使有所考焉
明太祖平武昌即漢律令吳元年冬十月命左丞相李
善長為律令總管官㕘知政事楊憲傳瓛御史中丞劉
基翰林學士陶安等二十人為議律官諭之曰法貴簡
當使人易曉若條緒繁多或一事兩端可輕可重吏得
因緣為奸非法意也夫網密則水無大魚法密則國無
全民卿等悉心㕘究日具刑名條目以上吾親酌議焉
每御西樓召諸臣賜坐從容講論律議十二月書成凡
為令一百四十五條律二百八十五條又恐小民不能
周知命大理卿周楨等取所定律令自禮樂制度錢糧
選法之外凡民間所行事宜類聚成編訓釋其義頒之
郡縣名曰律令直解太祖覽其書而喜曰吾民可以寡
過矣洪武元年又命儒臣四人同行官講唐律日進二
十條五年定宦官禁令及親属相容隠律六年夏刋律
令憲綱頒之諸司其冬詔刑部尚書劉惟謙詳定大明
律每奏一篇命揭兩廡親加裁酌及成翰林學士宋濂
為表以進曰臣以洪武六年冬十一月受詔明年二月
書成篇目一準於唐曰衞禁曰職制曰户婚曰廏庫曰
擅興曰賊盜曰鬭訟曰詐偽曰雜律曰捕亡曰斷獄曰
名例採用舊律二百八十八條續律百二十八條舊令
改律三十六條因事制律三十一條掇唐律以補遺百
二十三條合六百有六條分為三十卷或損或益或仍
其舊務合輕重之宜九年太祖覽律條猶有未當者命
丞相胡惟庸御史大夫汪廣洋等詳議釐正十有三條
十六年命尚書開濟定詐偽律條二十二年刑部言比
年條例増損不一以致斷獄失當請編類頒行俾中外
知所遵守遂命翰林院刑部官取比年所增損者以類
附入改名例律冠於篇首為卷凡三十為條四百有六
十名例一卷四十七條吏律二卷曰職制十五條曰公
式十八條户律七卷曰户役十五條曰田宅十一條曰
婚姻十八條曰倉庫二十四條曰課程十九條曰錢債
三條曰市廛五條禮律二卷曰祭祀六條曰儀制二十
條兵律五卷曰宫衛十九條曰軍政二十條曰闗津七
條曰廏牧十一條曰郵驛十八條刑律十一卷曰盜賊
二十八條曰人命二十條曰鬭毆二十三條曰罵詈八
條曰訴訟十二條曰受贓十一條曰詐偽十二條曰犯
姦十條曰雜記十一條曰捕亡八條曰斷獄二十九條
工律二卷曰營造九條曰河防四條為五刑之圖凡二
首圗五曰笞曰杖曰徒曰流曰死笞刑五自一十至五
十每十為一等加減杖刑五自六十至一百每十為一
等加減徒刑五徒一年杖六十一年半杖七十二年杖
八十二年半杖九十三年杖一百每杖十及徒半年為
一等加減流刑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皆杖一
百每五百里為一等加減死刑二絞斬五刑之外徒有
總徒四年(遇例減一年者)有准徒五年(斬絞雜犯減等者)流有安置有
遷徙(去鄉一千里杖一百准徒二年)有口外為民其重者曰充軍充軍
者明初唯邊方屯種後定制分極邊烟瘴邊逺邊衛沿
海附近軍有終身有永逺二死之外有凌遲以處大逆
不道諸罪者充軍凌遲非五刑之正故圖不列凡徒流
再犯者流者於原配䖏所依工樂户部住法三流並決
杖一百拘役三年拘役者流人初止安置今加以居作
即唐宋所謂加役流也徒者於原役之所依所犯杖數
年限決訖應役無得過四年次圖七曰笞曰杖曰訊杖
曰枷曰杻曰索曰鐐笞大頭徑二分七釐小頭減一分
杖大頭徑三分二釐小頭減如笞之數笞杖皆以荆條
為之皆臀受訊杖大頭徑四分五釐小頭減如笞杖之
數以荆條為之臀腿受笞杖訊皆長三尺五寸用官降
式較勘毋以筋膠諸物裝釘枷自十五斤至二十五斤
止刻其上為長短輕重之數長五尺五寸頭廣尺五寸
杻長尺六寸厚一寸男子死罪者用之索鐵為之以繫
輕罪者其長一丈鐐鐵連環之以縶足徒者帶以輸作
重三斤又為喪服之圖凡八族親有犯視服等差定刑
之輕重其因禮以起義者養母繼母慈母皆服三年毆
殺之與毆殺嫡母同罪兄弟妻皆服小功互為容隠者
罪得逓減舅姑之服皆斬衰三年毆殺罵詈之者與夫
毆殺罵詈之律同姨之子舅之子姑之子皆緦麻是曰
表兄弟不得相為婚姻大惡有十一謀反曰謀大逆曰
謀叛曰惡逆曰不道曰大不敬曰不孝曰不睦曰不義
曰内亂雖常赦不原貪墨之贓有六曰監守盜曰常人
盜曰竊盜曰枉法曰不枉法曰坐贓當議者有八曰議
親曰議故曰議功曰議賢曰議能曰議勤曰議貴曰議
賔太祖諭太孫曰此書首列二刑圖次列八禮圖者重
禮也顧愚民無知若於本條下即註寛恤之令必易而
犯法故以廣大好生之意總列名例律中善用法者會
其意可也太孫請更定五條以上太祖覽而善之太孫
又請曰明刑所以弼教凡與五倫相涉者宜皆屈法以
伸情乃命改定七十三條復諭之曰吾治亂世刑不得
不重汝治平世刑自當輕所謂刑罰世輕世重也二十
五年刑部言律條與條例不同者宜更定太祖以條例
特一時權宜定律不可改不從三十年作大明律誥成
御午門諭羣臣曰朕倣古為治明禮以導民定律以繩
頑刋著為令行之既久犯者猶衆故作大誥以示民使
知趨吉避凶之道古人謂刑為祥刑豈非欲民並生於
天地間哉然法在有司民不周知故命刑官取大誥條
目撮其要略附載於律凡榜文禁例悉除之除謀逆及
律誥該載外其雜記大小之罪悉依續罪例論斷編次
成書刋布中外令天下知所遵守大誥者太祖患民狃
元習徇私滅公戾日滋十八年采輯官民過犯條為大
誥其目十條曰攬納户曰安保過付曰詭寄田糧曰民
人輕該不解物曰灑派抛荒田土曰倚法為奸曰空引
偷軍曰黔刺在逃曰官吏長解賣囚曰寰中士夫不為
君用其罪至抄劄次年復為續編三編皆頒學宫以課
士里置塾師教之囚有大誥者罪減等於時天下有講
讀大誥師生來朝者十九萬餘人並賜鈔遣還自律誥
出而大誥所載諸峻令未嘗輕用其後罪人率援大誥
以減等亦不復論其有無矣葢太祖之於律令也草創
於吳元年更定於洪武六年整齊於二十二年至三十
年始頒示天下日久而慮精一代法始定中外決獄一
準三十年所頒其洪武元年之令有律不載而具於令
者法司得援以為證請於上而後行焉凡違令者罪笞
特㫖臨時決罪不著為律令者不在此例有司輒引比
律致罪有輕重者以故入論罪無正條則引律比附定
擬罪名達部議定奏聞若輒斷決致罪有出入者以故
失論大抵明律視唐簡覈而寛厚不如宋至其惻隠之
意散見於各條可舉一以推也如罪應加者必贓滿數
乃坐(如監守自盜贓至四十貫絞若止三十九貫九十九文欠一文不坐也)加極於流三
千里以次增重終不得至死而減至流者自死而之生
無絞斬之别(即唐律稱加就重條)稱日者以百刻稱年者以三百
六十日(如人命辜限及各文書違限雖稍不及一時刻仍不得以所限之年月科罪即唐例稱日以百
刻條)未老疾犯罪而事發於老疾以老疾論幼小犯罪而
事發於長大以幼小論(即唐律老小廢疾條)犯死罪非常赦所不
原而祖父母父母老無養者得奏聞取上裁犯徒流者
餘罪得收贖存留養親(即唐律罪非十惡條)功臣及五品以上官
禁獄者許其親人入侍徒流者並聴隨行違者罪杖同
居親属有罪得互相容隠(即唐律同居相容隠條)奴婢不得首主
凡吿人者吿人祖父不得指其子孫為證弟不證兄妻
不證夫奴婢不證主文職責在奉法犯杖則不敘軍官
至徒流以世功猶得擢用凡若此類或間採唐律或更
立新制所謂原父子之親立君臣之義以權之者也建
文帝即位諭刑官曰大明律皇祖所親定命朕細閲較
前代往往加重葢刑亂國之典非百世通行之道也朕
前所改定皇祖已命施行然罪可矜疑者尚不止此夫
律設大法禮順人情齊民以刑不若以禮其諭天下有
司務崇禮教赦疑獄稱朕嘉與萬方之意成祖詔法司
問囚一依大明律擬議毋妄引榜文條例為深文永樂
元年定誣吿法成化元年又令讞囚者一依正律盡革
所有條例十五年南直隸巡撫王恕言大明律後有會
定見行律百有八條不知所起如兵律多支廩給刑律
罵制使及罵本管長官條皆輕重失倫流傳四方有誤
官有乞追板焚燬命即焚之有依此律出入人罪者以
故論十八年定挾詐得財罪例𢎞治中去定例時已百
年用法者日弛五年刑部尚書彭韶等以鴻臚少卿李
鐩請刪定問刑條例至十三年刑官復上言洪武末定
大明律後又申明大誥有罪減等累朝遵用其法外遺
姦列聖因時推廣之而有例例以輔律非以破律也乃
中外巧法吏或借便已私律浸格不用於是下尚書白
昂等會九卿議增厯年問刑條例經久可行者二百九
十七條帝摘其中六事令再議以聞九卿執奏乃不果
改然自是以後律例並行而網亦少密王府禁例六條
諸王無故出城有罰其法尤嚴嘉靖七年保定巡撫王
應鵬言正徳間新增問刑條例四十四款深中情法皆
宜編入不從惟詔偽造印信及竊盜三犯者不得用可
矜例刑部尚書胡世寧又請編斷獄新例亦命止依律
文及𢎞治十三年所欽定者至二十八年刑部尚書喻
茂堅言自𢎞治間定例垂五十年乞敕臣等會同三法
司申命問刑條例及嘉靖元年後欽定事例永為遵守
𢎞治十三年以後嘉靖元年以定事例雖奉詔革除顧
有因事條陳擬議精當可採者亦宜詳檢若官司妄引
條例故入人罪者當議黜罰會茂堅去官詔尚書顧應
詳等定議增至二百九十四條三十四年又因尚書何
鰲言增入九事萬厯中給事中烏昇請續增條例至十
三年刑部尚書舒化等乃輯嘉靖三十四年以後詔令
及宗藩軍政條例捕盜條格漕運議單與刑名相闗者
律為正文例為附註共三百八十二條刪世宗時苛令
特多崇禎十四年刑部尚書劉澤深復請議定問刑條
例帝以律應恪遵例有上下事同而二三其例者刪定
畫一為是然時方急迫百司急過不暇議未及行太祖
之定律文也厯代相承無敢輕改其一時變通或由詔
令或發於廷臣奏議有闗治體言獲施行者不可以無
詳也洪武元年諭省臣鞠獄當平恕古者非大逆不道
罪止及身民有犯者毋得連坐尚書夏恕嘗引漢法請
著律反者夷三族太祖曰古者父子兄弟罪不相及漢
仍秦舊法太重却其奏不行民父以誣逮其子訴於刑
部法司坐越訴太祖曰子訴父枉出於至情不可罪罪
有子犯法父賄求免者御史欲并論父太祖曰子論死
父救之情也但論其子赦其父十七年左都御史詹徽
奏民毆孕婦至死者律當絞其子乞代大理卿鄒俊議
曰子代父死情可矜然死婦係二人之命犯人當二死
之條與其存犯法之人孰若全無辜之子詔從俊議二
十年詹徽言軍人犯罪當杖其人嘗兩得罪而免宜并
論前罪誅之太祖曰前罪既宥復論之則不信矣杖而
遣之二十四年嘉興通判龎安獲鬻私鹽者送京師而
以鹽賞獲者户部以其違例罰償鹽入官且責取罪狀
安言律者萬世之常法例者一時之㫖意今欲依例而
行則於律内非應捕人給賞之言自相違悖失信於天
下也太祖然其言詔如律永樂二年刑部言河間民訟
其母有司反擬母罪詔執其子及有司罪之三年定文
職官及中外旗校軍民人等凡犯重條依律科斷輕者
免決記罪其有不應侵損於人等項及情犯重者臨時
奏請十六年嚴犯職官吏之禁初太祖重懲貪吏詔犯
職者無貸復敕刑部官吏受贓者并罪通賄之人徙其
家於邊著為令日久法弛故復申飭之二十九年大理
卿虞謙言誑騙之律當杖而流今梟首非詔書意命如
律擬斷宣徳二年江西按察使黄翰言民間無籍之徒
好興詞訟輒令老幼殘疾男婦誣吿平人必更議涉虚
加罰乃可遂定老幼殘疾男婦誣告人罰鈔贖罪例其
後憲宗時南京有犯誣吿十人以上例發口外為民而
年逾七十律應收贖者更著令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
下及廢疾者依律論斷例應充軍瞭哨口外為民者仍
依律發遣若年八十以上及篤疾有犯應永戍者以子
孫發遣應充軍以下者免之初制凡官吏人等犯枉法
贓者不分南北俱發北方邊衛充軍正統五年行在三
法司言洪武定律時鈔貴物賤所以枉法贓至百二十
貫者免絞充軍今鈔賤物貴若以物估鈔至百二十貫
枉法贓俱發充軍輕重失倫矣今後文職官吏人等受
枉法贓比律該絞者估鈔八百貫之上俱發北方邊衛
充軍其受贓不及前數者視見行例發落從之八年大
理寺言律載竊盜初犯刺右臂再犯刺左臂三犯絞今
竊盜遇赦再犯者咸坐以初犯或仍刺右臂或不刺請
定為例章下三法司議刺右遇赦再犯者刺左刺左遇
赦又犯者不刺立案赦後三犯者絞帝曰竊盜已刺遇
赦再犯者依常例擬不論赦仍通具前後所犯以聞後
憲宗時都御史李秉援舊例奏革既而南京盜王阿童
五犯皆遇赦免帝聞之詔仍以赦前後三犯為令至神
宗時復議奏請改遣云十二年以知縣陳敏政言民以
後妻所攜前夫之女為子婦及以所攜前夫之子為壻
者並依同父異母姊妹律減等科斷成化元年遼東巡
撫滕照言大明律乃一代定法而決斷武臣獨舍律用
例武臣益縱蕩不檢請一切用律詔從之武臣被黜䧏
者騰口謗訕有司畏事復奏革其令𢎞治六年太常少
卿李東陽言五刑最輕者笞杖然杖有分寸數有多寡
今在外諸司笞杖之罪往往致死縱令事覺不過以因
公還職以極輕之刑置之不可復生之地多者數十甚
者數百積骸滿獄流血塗地可為傷心律故勘平人者
扺命刑具非法者除名偶不出此便謂之公一以公名
雖多無害此則情重而律輕者不可以不議也請凡考
訊輕罪即時致死累二十或三十人以上本律外仍議
行䧏調或疾死不實者并治其醫乃下所司議處十三
年定竊盜三犯罪戾法司以南京有犯三竊盜計贓滿
百貫者犯當絞斬罪雖雜犯其情頗重三犯前罪即累
惡不悛之人雖准常例其不滿貫犯徒流以下罪者雖
至三犯原情實輕宜特依常例治之議上報允嘉靖十
五年時有以手足毆人傷重延至辜限外死者部擬鬬
毆殺人論絞大理寺執嘉靖四年例謂當以毆傷論笞
部臣言律定辜限而問刑條例又謂鬭毆殺人情實事
實者雖延至限外仍擬死罪奏請定奪臣部擬上每奉
宸㫁多發充軍葢雖不執前科亦僅末減之耳毆傷情
實至限外死即以笞斷是乃僥倖兇人也且如以兇器
傷人雖平復例亦充軍豈有實毆人致死偶死限外遂
不當一兇器傷人之罪乎矧四年例已報罷請諭中外
仍如條例便詔如部議自後有犯辜限外人命者俱遵
律例議擬奏請定奪隆慶二年大理少卿王諍言問刑
官每違背律例獨任意見如律文所謂凡奉制書有所
施行而違者杖一百本指制誥而言今則操軍違限守
備官軍不入直開場賭博槩用此例律文犯姦條下所
謂買休賣休和娶人妻者本指用財買求其妻又使之
休賣其妻而因以娶之者言也故律應離異歸宗財禮
入官至若夫婦不合者律應離異婦人犯姦者律從嫁
賣則後夫憑媒用財娶以為妻原非姦情比律所不禁
今則槩引買休賣休和娶之律矣所謂不應得為而為
者笞四十重者杖八十葢謂律文槩載不盡者方用此
律也若所犯明有正條自當依本條科斷今所犯毆人
成傷罪宜笞而議罪者則曰除毆人成傷律輕不坐外
合依不應得為而為之事理重者律杖八十夫既除毆
人輕罪不坐則無罪可坐矣而又坐以不應得為臣誠
不知其所謂刑部尚書毛愷力爭之廷臣皆是諍議得
㫖買休賣休本屬姦條今後有犯非係姦情者不得引
用他如故萬厯中左都御史吳時來申明律例六條一
律稱庶人之家不許存養奴婢葢謂功臣家方給賞奴
婢庶民當自服勤勞故不得存養有犯者皆稱僱工人
初未言及縉紳之家也縉紳之家存養奴婢勢所不免
合令法司酌議無論官民之家立劵用值工作有年限
者以僱工人論受值微少工作計日月者以凡人論若
財買十五以下恩養日久十六以上配有室家者視同
子孫論或恩養未久不成配合者庶人之家仍以僱工
人論縉紳之家視奴婢律論一律稱偽造諸衙門印信
者斬惟銅鐡私鑄者故斬若篆文雖印形質非印者不
可謂之偽造故例又立描摸充軍之條以後偽造印信
人犯如係木石泥蠟之類止引描摸之例若再犯擬斬
偽造行使止一次而贓不滿徒者亦准竊盜論如再犯
引例三犯引律一律稱竊盜三犯者絞以曾經刺字為
坐但贓有多寡即擬有輕重以後凡遇竊盜三犯俱在
赦前俱在赦後者依律論絞或赦前後所犯并計三次
者皆得奏請定奪録官附入矜疑辨問疏内并與改遣
一強盜肆行刧殺按贓擬辟決不待時但其中豈無羅
織讐扳妄收抵罪者以後務加㕘詳或贓證未明遽難
懸㫁者俱擬秋後斬一律稱同謀共毆人以致命傷重
下手者論絞原謀餘人各得其罪其有兩三人共毆一
人各成重傷難定下手者係造謀主令之人遇有在監
禁斃者即以論抵今恤刑官遇有在家病故且在數年
之後者即将見監下手之人擬從矜宥是以病亡之軀
而抵毆死之命殊屬縦濫以後毋得一槩准抵一在京
惡逆與強盜真犯雖停刑之年亦不時處決乃兇惡至
於殺父即時凌遲猶有餘憾而在外此類反得遷延嵗
月以故事當類奏無單奏例耳夫單奏急詞也類奏緩
詞也如此獄在外數年使其病死将何以快神人之憤
哉今後在外凡有此者御史單詳到院院寺單奏決單
一到即時處決其死者下府州縣戮其屍庶典刑得正
㫖下部寺酌議俱從之惟偽造印文者不論何物成造
皆斬報可
贖刑本虞書吕刑有大辟之贖後世皆重言之至宋時
尤慎贖罪非八議者不得與明律頗嚴凡朝廷有所矜
恤限於律而不得伸者一寓之於贖例所以濟法之太
重也又國家得時藉其入以佐緩急而實邊足儲振荒
宫府頒給諸大費往往取給於贓贖二者故贖法比厯
代特詳凡贖法有二有律得收贖者有例得納贖者律
贖無敢損益而納贖之例則因時權宜先後互異其端
實開於太祖云律凡文武官以公事犯笞罪者官照等
收贖錢吏每季類決之各還職役不附過杖以上記所
犯罪名每嵗類送吏兵二部候九年滿考通記所犯次
數黜陟之吏典亦備銓選䧏敘至於私罪其文官及吏
典犯笞四十以下者附過還職而不贖笞五十者調用
軍官杖以上皆的决文官及吏杖罪並罷職不敘至嚴
也然自洪武中年已三下令准贖及雜犯以下死罪矣
三十年命部院議定贖罪事例凡内外官吏犯笞杖者
記過徒流遷徙者俸贖之三犯罪之如律自是律與例
互有異同及頒行大明律御製序雜犯死罪徒流遷徙
等刑悉視今定贖罪條例科斷於是例遂輔律而行仁
宗初即位諭都察院言輸罰工作之令行有財者悉倖
免宜一論如律久之其法復弛正統間侍講劉球言輸
罪非古自公罪許贖外宜悉依律時不能從其後循太
祖之例益推廣之凡官吏公私雜犯准徒以下俱聴運
炭納米等項贖罪其軍官軍人照例免徒流者例贖亦
如之矣贖罪之法明初嘗納銅成化間嘗納馬後皆不
行不具載惟納鈔納錢納銀常並行焉而以初制納鈔
為本故律贖者曰收贖律鈔納贖者曰贖罪例鈔永樂
十一年令除公罪依例紀録收贖及死罪情重者依律
處治其情輕者斬罪八千貫絞罪及榜例死罪六千貫
流徒杖笞納鈔有差無力者發天夀山種樹宣徳二年
定笞杖罪囚每十贖鈔二十貫流徒罪名每徒一等折
杖二十三流並折杖百四十其所罰鈔悉如笞杖所定
無力者發天夀山種樹死罪終身徒流冬按年限杖五
百株笞一百株景泰元年令問擬笞杖罪囚有力者納
鈔笞十二百貫每十以二百貫遞加至笞五十為千貫
杖六十千八百貫每十以三百貫遞加至杖百為三千
貫其官吏贓物亦視今例抄鈔天順五年令罪囚納鈔
每笞十鈔二百貫餘四笞遞加百五十貫至杖六十增
為千四百五十貫餘杖各遞加二百貫成化二年令婦
人犯法贖罪𢎞治十四年定折收銀錢之制例難的決
人犯并婦人有力者每杖百應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
銀一兩每十以二百貫遞減至杖六十為銀六錢笞五
十應減為鈔八百貫折錢五錢每十以百五十貫遞減
至笞二十為銀二錢笞十應鈔二百貫折錢一錢如收
銅錢每銀一兩折七百文其依律贖鈔除過失殺人外
亦視此數折收正徳二年定錢鈔兼收之制如杖一百
應鈔二千二百五十貫者收鈔千一百二十五貫錢三
百五十文嘉靖七年巡撫湖廣都御史朱廷聲言收贖
與贖罪有異在京與在外不同鈔貫止聚於都下錢法
不行於南方故事審有力及命婦軍職正妻及例難的
決者有贖罪例鈔老幼廢疾及婦人餘罪有收贖律鈔
贖罪例鈔錢鈔兼收如笞一十收鈔百貫收錢三十五
文其鈔二百貫折錢一錢杖一百收鈔千一百二十五
貫收錢三百五十文其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銀一兩
今收贖律鈔笞一十止贖六百文比例鈔折銀不及一
釐杖一百贖鈔六貫折銀不及一分似為太輕葢律鈔
與例鈔貫既不同則折銀亦當有異請更定為則凡收
贖者每鈔一貫折銀一分二釐五毫如笞一十贖鈔
百文則折銀七釐五毫以罪重輕逓加折收贖帝從其
奏令中外問刑諸司皆以此例從事是時重修條例奏
定贖例在京則做工(每笞一十做工一月折銀三錢至徒五年折銀十八兩)運囚
糧(每笞一十米五斗折銀二錢五分至徒五年五十石折銀二十五兩)運灰(每笞一十一千二百斤折
銀一兩二錢六分至徒五年六萬斤折銀六十三兩)運甎(每笞一十七十箇折銀九錢一分至徒五年三
千箇折銀三十九兩)運水和灰五等(每笞一十二百斤折銀四錢至徒五年八千五百斤折銀
十七兩)運灰最重運炭最輕在外則有力稍有力二等(初有
頗有力次有力等因御史言而革)其有力視在京運囚糧(每米五斗納穀一石初折
銀上庫後折穀上倉)稍有力視在京做工年月為折贖婦人審有
力與命婦軍職正妻及例難的決之人贖罪應錢鈔兼
收者笞杖每一十折收銀一錢其老幼廢疾婦人及天
文生餘罪收贖者每笞一十應鈔六百文折收銀七釐
五毫於是輕重適均天下便之至萬厯十三年復申明
焉遂為定制凡律属若天文生習業已成能専其事犯
徒及流者決杖一百餘罪收贖婦人犯徒流者決杖一
百餘罪收贖(如杖六十徒一年全贖鈔應十二貫除決杖准訖六貫餘鈔六貫折錢七分五釐餘
倣此其決杖一百審有力又納例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應收錢三百五十文鈔一千一百二十五貫)凡年
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以下收贖八十以上
十嵗以下及篤疾盜及傷人者亦收贖凡犯罪時未老
疾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論犯罪時幼小事發時長大
者依幼小論並得收贖(如六十九以下犯罪年七十事發或無疾時犯罪廢疾後事發
待依老疾收贖他或七十九以下犯死罪八十事發或廢疾時犯罪篤疾時事發得入上請八十九犯死罪九
十事發得勿論不在收贖之例)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如犯杖六十徒一年
一月之後老疾合計全贖鈔十二貫除已杖六十准三貫六百文剩徒一年應八貫四百文計算每徒一月贖
鈔七百文已役一月准贖七百文外未贖十一月應收贖七貫七百文餘倣此 老幼廢疾收贖惟雜犯五年
仍科之葢在明初即真犯死罪不可以徒論也)其誣吿例事二事以上輕實重
虚或吿一事誣輕為重者已論決全抵剩罪未論決笞
杖收贖徒流杖一百餘罪亦聴收贖(如告人笞三十内止一十實已決全
抵剩二十之罪未決收贖一貫二百文如告人杖六十内止二十實已決全抵剩四十之罪未決收贖二貫四
百文如告人杖六十徒一年内止杖五十實已決全抵剩杖一十徒一年之罪未決徒一年折杖六十併杖共
七十收贖四貫二百文如吿人杖一百流二千里内止杖六十徒一年實已決以總徒四年論全抵剩杖四十
徒二年之罪未決以連徒折杖流加一等論共計杖三百二十餘吿實杖六十徒一年折杖六十剩杖一百贖
鈔六貫若計剩罪過杖一百以上須的杖一百訖餘罪方聴收贖)又過失傷人准鬬毆
傷人罪依律收贖(至死者准雜犯斬絞收贖鈔四十二貫内鈔八分應三十三貫六百文銅
錢二分應八千四百文給付其家)已徒五年再犯徒收贖(鈔三十六貫)若犯
徒流存留養親者止杖一百餘罪收贖(其法實杖一百不准折贖然後
計徒流年限一視老幼例贖之此律自英宗時詔有司行之後為制)天文生婦女犯徒流
決杖一百餘罪收贖者雖罪止杖六十徒一年亦決杖
一百律所謂應加杖者是也皆先依本律議其所犯徒
流之罪以誥減之至臨決時某係天文生某係婦人依
律決杖一百餘收贖所決之杖並須一百者包五徒之
數也然與誣告收贖剩杖不同葢收贖餘徒者決杖而
贖徒收贖剩杖者折流歸徒折徒歸杖而照數收贖之
其法各别也其婦人犯徒流成化八年定例除姦盜不
孝與樂婦外若審有力并決杖亦得以納鈔贖罪(例每杖十
折銀一錢為率至杖一百折銀一兩止)凡律所謂收贖者贖餘罪也其例
得贖罪贖決杖一百也徒杖兩項分科之除婦人之餘
囚徒流皆杖決不贖惟𢎞治十三年許樂户徒杖笞罪
亦不的決此律鈔之大凡也例鈔自嘉靖二十九年定
例凡軍民諸色人役及舍餘審有力者與文武官吏監
生生貟冠帶官知印承差隂陽生醫生老人舍人不分
笞杖徒流雜犯死罪俱令運灰運炭運甎納米納科等
項贖罪(此上係不虧行止者)若官吏人等例應革去職役(此條行止有虧
者)與軍民人等審無力者笞杖罪的決徒流雜犯死罪
各做工擺站哨瞭發充儀從情重者煎鹽炒鐵死罪五
年流罪四年按徒年限其在京軍丁人等無差占者與
例難的決之人笞杖亦令做工時新例犯姦盜受贓為
行止有虧之人槩不許贖罪唯軍官革職者俱運炭納
米等項發落不用五刑條例的決實配之文所以寛武
夫重責文吏也於是在京惟行做工運囚糧等五項在
外惟行有力稍有力二項法令益徑省矣要而論之律
鈔輕例鈔重然律鈔本非輕也祖制每鈔一文當銀一
釐所謂笞一文折鈔六百文定銀七釐五毫者即當時
之銀六錢也所謂杖一百折鈔六貫銀七分五釐者即
當時之銀六錢也所謂杖一百折鈔六貫七分一釐以
銀一兩比例鈔折銀不及一分而欲以此懲犯罪者之
心宜其勢有所不行矣特以祖宗律文不可改也於是
不得已定為七釐五毫七分五釐之制而其實所定之
數猶不足以當所贖者之罪然後例之變通生焉考洪
武朝官吏軍民犯罪聴贖者大抵罰役之令居多如發
鳳陽屯種滁州種苜蓿代農民力役運米輸邊贖罪之
類俱不用鈔納也律之所載笞若干鈔若干文杖若干
鈔若干貫者垂一代之法也然按三十年詔令罪囚運
米贖罪死罪百石徒流遞減其力不及者死罪自備米
三十石徒流十五石俱運納甘州威虜就彼充軍計其
米價脚價之費與鈔數差不相逺其定為贖鈔之等第
固不輕於後來之例矣然罪無一定而鈔法之久日變
日輕此定律時所不及料也即以永樂十一年令斬罪
情輕者贖鈔八千貫絞及榜例死罪六千貫之詔言之
八千貫者律之八千兩也六千貫者律之六千兩也下
至杖罪千貫笞罪五百貫亦一千兩五百兩也雖革除
之際用法特苛豈有死罪納至八千兩笞杖罪納至一
千兩五百兩而尚可行者則知鈔法之弊在永樂初年
已不啻輕十倍於洪武時矣宣徳時申交易用銀之楚
冀通鈔法至𢎞治而鈔竟不可用遂開准鈔折銀之例
及嘉靖新定條例俱以有力稍有力二科贖罪有力米
五斗准律之納鈔六百文也稍有力工價三錢准律之
做工一月也是則後之例鈔纔足比於初之律鈔耳而
況老幼廢疾諸在律贖者之銀七釐五毫准鈔六百文
銀七分五釐准鈔六貫凡所謂律贖者以比於初之律
鈔其輕重相去尤甚懸絶乎唯運炭運石諸罪例稍重
葢此諸罪初皆令親自赴役事完寧家原無納贖之例
其後法令益寛聴其折納而估算事力亦畧相當實不
為病也大抵贖例有二一罰役一納鈔而例復三變罰
役者後多折工值納鈔法既壊變為納銀納米然運灰
運炭運石運甎運碎甎之名目尚存也至萬厯中年中
外通行有力稍有力二科在京諸例并不見施行而法
益歸一矣所謂通變而無失於古之意者此也初令罪
人得以力役贖罪死罪拘役終身徒流按年限笞杖計
日月或脩造或屯種或煎鹽炒鐵滿日踈放疎放者引
赴御橋叩頭畢送應天府給引寧家合充軍者發付陜
西司按籍編發後皆折納工價惟赴橋如舊宣徳二年
御史鄭道寧言納米贖罪朝廷寛典乃軍儲倉拘係罪
囚無米輸納自去年二月至今死者九十六人刑部郎
俞士吉嘗奏囚無米者請追納於原籍匠仍輸作軍仍
備操若非軍匠則追還所隸州縣遣之詔從其奏初制
流罪三等視地逺近邊衛充軍有定所葢降死一等惟
流與充軍為重然名例律稱二死三流各同為一減如
二死遇恩赦減一等即流三千里流三等以大誥減一
等皆徒五年犯流罪者無不減至徒罪矣故三流常設
而不用而充軍之例為獨重律充軍凡四十六條諸司
職掌内二十二條則洪武間例皆律所不載者其嘉靖
二十九年律例充軍凡二百十三條與萬厯十三年所
定大略相同洪武二十六年定應充軍者大理寺審訖
開付陜西司本部置立文簿注姓名年籍鄉貫依南北
籍編排甲為二册一進内府一付該管百戸領去充軍
如浙甲河南山東陜西山西北平福建直隸應天廬州
鳳陽淮安揚州蘇州松江常州和州滁州徐州人發雲
南四州属衛江西湖廣四川廣東廣西直隸太平寧國
池州徽州廣徳安慶人發北平大寧遼東屬衛有逃故
按籍勾補其後條例有發烟瘴地面極邊沿海諸處者
例各不同而軍有終身有永逺永逺者罰及子孫皆以
實犯死罪減等者充之明初法嚴縣以千數數傳之後
以萬計矣有丁盡户絶止存軍産者或并無軍産户名
未除者朝廷嵗遣御史清軍有缺必補每當勾丁逮捕
族属里長延及他甲雞犬為之不寧論者謂既減死罪
一等而法反加於刀鋸之上如革除所遣謫至國亡戍
籍猶有存者刑莫慘於此矣嘉靖間有請開贖軍例者
世宗曰律聴贖者徒杖以下小罪耳死罪矜疑乃減從
謫發不可贖御史周時亮復請廣贖例部議審有力者
銀十兩得贖三年以上徒一年稍有力者半之而贖軍
之議卒罷御史胡宗憲言南方之人不任兵革其發充
邊軍者宜令納銀自贖部議以為然因擬納例以上帝
曰豈可預設此例以待犯罪之人復不允萬厯二年罷
嵗遣清軍御史并于巡按民獲稍安給事中徐桓言死
罪雜犯准徒充軍者當如其例給事嚴用和請以凡大
審可矜人犯免其永戍皆不許而命法司定例奉特㫖
處發叛逆家屬子孫止於本犯親枝内勾補盡絶即與
開豁若未經發遣而病故免其勾補其實犯死罪免死
充軍者以著伍後所生子孫替役不許勾原籍子孫其
他充軍及發口外者俱止終身崇禎十一年諭兵部編
遣事宜以千里為附近二千五百里為邊衛三千里外
為邊衛其極邊烟瘴以四千里外為率止拘本妻無妻
則己不許擅勾親鄰如衰痼老疾准發口外為民十五
年又諭欲令引例充軍者准其贖罪時天下已亂議卒
不行明制充軍之律最嚴犯者亦最苦親屬有科歛軍
裝之費里遞有長途押解之擾至所充之衛衛官必索
常例然利其逃去可乾没口糧每私縱之其後力漸弛
發解者不能十一其發極邊者長解輒賄兵部持勘合
至衛虚出收管而軍犯顧在家偃息云
明史卷九十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