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會典

明會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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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明㑹典卷一百二十七

  刑部二

   憲科

  諸司職掌

   律令

  職制    公式    儀制

  人命    名例    盜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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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詐偽    鬭毆    伸寃

  名例

大明律舊以名例律附于斷獄之後洪武二十二年

更定寘于篇首葢以此為刑名之總例也諸司職掌次

于儀制人命之後蓋未更定者今依律仍以名例為篇

首餘如職掌而律令憲科等四科皆同故次卷亦不復

  明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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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刑

  笞刑五

   一十(贖銅錢/六百文)

   二十(贖銅錢一/貫二百文)

   三十(贖銅錢一/貫八百文)

   四十(贖銅錢二/貫四百文)

   五十(贖銅錢/三貫)

  杖刑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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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十(贖銅錢三/貫六百文)

   七十(贖銅錢四/貫二百文)

   八十(贖銅錢四/貫八百文)

   九十(贖銅錢五/貫四百文)

   一百(贖銅錢/六貫)

  徒刑五

   一年杖六十(贖銅錢一/十二貫)

   一年半杖七十(贖銅錢一/十五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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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年杖八十(贖銅錢一/十八貫)

   二年半杖九十(贖銅錢二/十四貫)

   三年杖一百(贖銅錢二/十四貫)

  流刑三

   二千里杖一百(贖銅錢/三十貫)

   二千五百里杖一百(贖銅錢三/十三貫)

   三千里杖一百(贖銅錢三/十六貫)

  死刑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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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絞斬(贖銅錢四/十二貫)

  十惡

   一曰謀反(謂謀危/社稷)

   二曰謀大逆(謂謀毁宗廟/山陵及宫闕)

   三曰謀叛(謂謀背本國/潛從他國)

   四曰惡逆(謂毆及謀殺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殺伯叔父母姑兄姊外祖父)

       (母及/夫者)

   五曰不道(謂殺一家非死罪人及支解/人若採生造畜蠱毒魘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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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曰大不敬(謂盜大祀神御之物乗輿服御物/盜及偽造御寶合和御藥誤不依)

        (本方及封題錯誤若造御膳誤/犯食禁御幸舟船誤不堅固)

   七曰不孝(謂告言呪罵祖父母父母夫之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異財)

       (若奉養有缺居父母喪身自嫁娶若/作樂釋服從吉間祖父母父母喪匿)

       (不舉哀詐稱祖/父母父母死)

   八曰不睦(謂謀殺及賣緦麻以上親毆告/夫及大功以上尊長小功尊屬)

   九曰不義(謂部民殺本屬知府知州知縣軍士/殺本管指揮千戸百戸吏卒殺本部)

       (五品以上長官若殺見受業師及聞/夫喪匿不舉哀若作樂釋服從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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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嫁)

   十曰内亂(謂姦小功以上親/父祖妾及與和者)

  八議

   一曰議親(謂皇家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后皇/太后緦麻以上親皇后小功以上親)

       (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

   二曰議故(謂皇家故舊之人素得/侍見特䝉恩待日久者)

   三曰議功(謂能斬将奪旗摧鋒萬里或率衆来/歸寜濟一時㦯開拓疆宇有大勲勞)

       (銘功太/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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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曰議賢(謂有大德行之賢人君子/其言行可以為法則者)

   五曰議能(謂有大才業能整軍旅治政事/為帝王之輔佐人倫之師範者)

   六曰議勤(謂有大将吏謹守官職早夜奉公㦯/出使逺方經涉艱難有大勤勞者)

   七曰議貴(謂爵一品及文武職事官三/品以上散官二品以上者)

   八曰議賔(謂承先代之/後為國賔者)

   應議者犯罪

凡八議者犯罪實封奏聞取㫖不許擅自勾問若奉㫖

推問者開具所犯及應議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聞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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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裁其犯十惡者不用此律

   職官有犯

凡京官及在外五品以上官有犯奏聞請者不許擅問

六品以下聽分巡御史按察司并分司取問明白議擬

奏聞區處 若府州縣官犯罪所轄上司不得擅自勾

問止許開具所犯事由實封奏聞若許准推問依律議

擬回奏候委官審實方許判決 其犯應該笞決罰俸

收贖紀錄者不在奏請之限 若所屬官被本管上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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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理凌虐亦聽開具實跡實封徑直奏陳

   軍官有犯

凡軍官犯罪從本管衙門開具事由申呈五軍都督府

奏聞請㫖取問 若六部察院按察司并分司及有司

見問公事但有干連軍官及承告軍官不公不法等事

須要宻切實封奏聞不許擅自勾問 若奉㫖推問除

笞罪收贖明白回奏杖罪以上須要論功定議請㫖區

處 其管軍衙門首領官有犯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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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武官犯公罪

凡内外大小軍民衙門官吏犯公罪該笞者官收贖吏

每季類決不必附過杖罪以上明立文案每年一考紀

錄罪名九年一次通考所犯次數重輕以憑黜陟

   文武官犯私罪

凡文官犯私罪笞四十以下附過還職五十解見任别

叙杖六十降一等七十降二等八十降三等九十降四

等俱解見任流官於雜職内叙用雜職於邊逺叙用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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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者罷職不叙 若軍官有犯私罪該笞者附過收

贖杖罪解見任降等叙用該罷職不叙者降充總旗該

徒流者照依地里逺近𤼵各衛充軍若建立事功不次

擢用 若未入流品官及典吏有犯私罪笞四十者附

過各還職役五十罷見役别叙杖罪並罷職役不叙

   應議者之父祖有犯

凡應八議者之祖父母父母妻及子孫犯罪實封奏聞

取㫖不許擅自勾問若奉㫖推問者開具所犯及應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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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狀先奏請議議定奏聞取自上裁 若皇親國戚及

功臣之外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女壻兄弟之

子若四品五品官之父母妻及應合襲廕子孫犯罪從

有司依律追問議擬奏聞取自上裁 其犯十惡反逆

緣坐及奸盜殺人受財枉法者不用此律 其餘親屬

奴僕管莊佃甲倚勢虐害良民陵犯官府者加常人罪

一等止坐犯人不在上請之律 若各衙門追問之際

占恡不𤼵者並聽當該官司實封奏聞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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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官軍人犯罪免徒流

凡軍官軍人犯罪律該徒流者各決杖一百徒五等皆

𤼵二千里内衛分充軍流三等照依地里逺近𤼵各衛

充軍該𤼵邊逺充軍者依律𤼵遣並免刺字 若軍丁

軍吏及校尉犯罪俱准軍人擬斷亦免徒流刺字

   犯罪得累減

凡一人犯罪應減者若為從減自首減故失減公罪逓

減之類並得累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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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理去官

凡任滿得代改除致仕等官與見任同封贈官與正官

同其婦人犯夫及義絶者得與其子之品官同犯者並

依職官犯罪律擬斷

   無官犯罪

凡無官犯罪有官事𤼵公罪亦得収贖紀録 卑官犯

罪遷官事𤼵在任犯罪去任事𤼵犯公罪笞以下勿論杖

以上紀録通考為事黜革笞杖以上皆勿論若事干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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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錢粮遺失官物罪雖紀録勿論事須追究明白但犯一

應私罪並論如律其吏典有犯公罪罪名亦依上擬斷

   除名當差

凡職官犯罪罷職不叙追奪除名者官爵皆除僧道犯

罪曾經決罰者並令還俗軍民匠竈各從本色𤼵還原

籍當差

   流囚家屬

凡犯流者妻妾從之父祖子孫欲隨者聴遷徙安置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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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口亦准此若流徒人身死家口雖經附籍願還鄉者

放還其謀反逆叛及造畜蠱毒若採生折割人殺一家

三人㑹赦猶流者家口不在聽還之律

   常赦所不原

凡犯十惡殺人盜係官財物及强盜竊盜放火𤼵塜受

枉法不枉法贓詐偽犯姦畧人畧賣和誘人口若姦黨

及讒言左使殺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縱聴行藏匿

引送説事過錢之類一應真犯雖㑹赦並不原宥其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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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犯罪及因人連累致罪若官吏有犯公罪並從赦

原其赦書臨時定罪名特免及減降從輕者不在此

   徒流人在道㑹赦

凡徒流人在道㑹赦計行程過限者不得以赦放有故

者不用此律若曽在逃雖在程限内亦不放免其逃者

身死所隨家口願還者聽遷徙安置人准此 其徒流

遷徙安置人已至配所及犯謀反逆叛縁坐應流若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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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蠱毒採生拆割人殺一家三人㑹赦猶流者並不在

赦放之限

   犯罪存留養親

凡犯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而祖父母父母老疾應侍

家無以次成丁者開具所犯罪名奏聞取自上裁若犯

徒流者止杖一百餘罪收贖存留養親

   工樂戸及婦人犯罪

凡工匠樂戸犯流罪者三流並決杖一百留住拘役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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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若欽天監天文生習業已成能專其事犯流及徒者

各決杖一百餘罪收贖 其婦人犯罪應決杖者姦罪

去衣受刑餘罪單衣決罰皆免刺字若犯徒流者決杖

一百餘罪收贖

   徒流人又犯罪

凡犯罪已𤼵又犯罪者從重科斷已徒已流者又犯罪

者依律再科後犯之罪其重犯流者依留住法三流並

決杖一百於配所拘役四年若犯徒者依所犯杖數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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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年限決訖應役亦總不得過四年其杖罪以下亦各

依數決之其應加杖者亦如之

   老小廢疾收贖

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八

十以上十嵗以下及篤疾犯反逆殺人應死者議擬奏

聞取自上裁盜及傷人者亦收贖餘皆勿論九十以上

七嵗以下雖有死罪不加刑其有人教令坐其令者若

有贓應償受贓者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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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罪時未老疾

凡犯罪時雖未老疾而事𤼵時老疾者依老疾論若在

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犯罪時幼小事𤼵時長大依幼

小論

   給没贓物

凡彼此俱罪之贓及犯禁之物則入官若取與不和用

强生事逼取求索之贓並還主其犯罪應合籍沒財産

赦書到後罪雖決訖未曽抄劄入官者並從赦免其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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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劄入官守掌及犯謀反逆叛者並從赦免若罪未處

決物雖送官未經分配者猶為未入其縁坐人家口雖

已入官罪人得免者亦從免放 若以贓入罪正贓見

在者還官主已費用者若犯人身死勿徴餘皆徴之若

計雇工賃錢為贓者亦勿徴 其估贓者皆據犯處當

時中等物價估計定罪若計雇工錢者一人一日為銅

錢六十文其牛馬駝騾驢車船碾磨店舍之類照依犯

時雇工賃直賃錢雖多各不得過其本價 其贓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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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並照犯人原供成色從實追徴入官給主若已費用

無存者追徵足色

   犯罪自首

凡犯罪未𤼵而自首者免其罪猶徴正贓其輕罪雖𤼵

因首重罪者免其重罪若因問被告之事而别言餘罪

者亦如之其遣人代首若於法得相容隱者為首及相

告言者各聽如罪人身自首法若自首不實及不盡者

以不實不盡之罪罪之至死者聴減一等其知人欲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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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逃叛而自首者減罪二等坐之其逃叛者雖不自首

能還歸本所者減罪二等 其損傷於人於物不可陪

償事𤼵在逃若私越度闗及姦并私習天文者並不在

自首之律 若强竊盜詐欺取人財物而於事主處首

服及受人枉法不枉法贓悔過回付還主者與經官司

自首同皆得免罪若知人欲告而於財主處首還者亦

得減罪一等其强竊盜若能捕獲同伴解官者亦得免

罪又依常人一體給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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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罪俱𤼵以重論

凡二罪以上俱發以重者論罪各等者從一等科斷若

罪先𤼵已經論決餘罪後𤼵其輕若等勿論重者更論

之通計前罪以充後數其應入官陪償刺字罷職罪止

者各盡本法

   犯罪共逃

凡犯罪共逃亡其輕罪囚能捕獲重罪囚而首告及輕

重罪相等但獲一半以上首告者皆免其罪其因人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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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致罪而罪人自死者聽減本罪二等若罪人自首告

及遇赦原免或䝉特恩減罪收贖者亦准罪人原免減

等贖罪法

   同僚犯公罪

凡同僚犯公罪者並以吏典為首首領官減吏典一等

佐貳官減首領官一等長官減佐貳官一等 若同僚

官一人有私自依故出入人罪論其餘不知情者止依

失出入人罪論 若申上司不覺失錯准行者各逓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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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司官吏罪二等若上司行下所屬依錯施行者各逓

減上司官吏罪三等亦各以吏典為首

   公事失錯

凡公事失錯自覺舉者免罪其同僚官吏應連坐者一

人自覺舉餘人皆免罪其斷罪失錯已行論決者不用

此律 其官文書稽程應連坐者一人自覺舉餘人亦

免罪主典不免若主典自舉者並減二等

   共犯罪分首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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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共犯罪者以造意為首隨從者減一等 若家人共

犯止坐尊長若尊長年八十以上及篤疾歸罪於共犯

罪以次尊長侵損於人者以凡人首從論 若共犯罪

而首從本罪各别者各依本律首從論 若本條言皆

者罪無首從不言皆者依首從法 其犯擅入皇城

宫殿等門及私越度闗若避役在逃及犯姦者亦無首

   犯罪事𤼵在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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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二人共犯罪而有一人在逃見獲者稱逃者為首更

無證佐則決其從罪從獲逃者稱前人為首鞫問是實

還依首論通計前罪以充後數 若犯罪事發而在逃

者衆證明白即同獄成不須對問

   親屬相為容隠

凡同居若大功以上親及外祖父母外孫妻之父母女

壻若孫之婦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為容隠奴婢

雇工人為家長隠者皆勿論若漏泄其事及通報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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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令罪人隠匿逃避者亦不坐其小功以下相容隠及

漏泄其事者減凡人三等無服之親減一等若犯謀叛

以上者不用此律

   吏卒犯死罪

凡在外各衙門吏典祗候禁子有犯死罪從各衙門長

官鞫問明白不須申禀依律處決然後具由申報本管

上司轉達刑部奏聞知㑹

   處決叛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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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邊境城池若有軍人謀叛守禦官捕獲到官顯跡證

佐明白鞫問招承行移都指揮使司委官審問無寃隨

即依律處治具由申達五軍都督府奏聞知㑹若有布

政司按察司去處公同審問處治如在軍前臨陣擒殺

者不在此限

   殺害軍人

凡殺死軍人者依律處死仍将正犯人餘丁抵數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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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京犯罪軍民

凡在京軍民若犯杖八十以上者軍𤼵外衛充軍民𤼵

别郡為民

   化外人有犯

凡化外人有犯罪者並依律擬斷

   本條别有罪名

凡本條自有罪名與名例罪不同者依本條科斷若本

條雖有罪名其有所規避罪重者自從重論其本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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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而犯時不知者依凡人論本應輕者聽木本法

   加減罪例

凡稱加者就本罪上加重稱減者就本罪上減輕唯二

死三流各同為一減加者數滿乃坐又加罪止於杖一

百流三千里不得加至於死本條加入死者依本條

   稱乗輿車駕

凡稱乗輿車駕及御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后並同稱

制者太皇太后皇太后皇太子令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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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稱期親祖父母

凡稱期親及稱祖父母者曽高同稱孫者曽𤣥同嫡孫

承祖與父母同其嫡母繼母慈母養母與親母同稱子

者男女同

   稱與同罪

凡稱與同罪者止坐其罪至死者減一等罪止杖一百

流三千里不在刺字絞斬之律若受財故縱與同罪者

全料其故縱謀反逆叛者自依本律 稱准枉法論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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盜論之類但准其罪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並免刺

字 稱以枉法論及以盜論之類皆與真犯同刺字絞

斬皆依本律科斷

   稱監臨主守

凡稱監臨者内外諸司統攝所屬有文案相闗涉及雖

非所管百姓但有事在手者即為監臨稱主守者該管

文案吏典專主掌其事及守掌倉庫獄囚雜物之類官

吏庫子斗級攢攔禁子並為主守其職雖非統屬但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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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差遣管領提調者亦是監臨主守

   稱日者以百刻

凡稱一日者以百刻計工者從朝至暮稱一年者以三

百六十日稱人年者以籍為定稱衆者三人以上稱謀

者二人以上

   稱道士女冠

凡稱道士女冠者僧尼同若於其受業師與伯叔父母

同其於弟子與兄弟之子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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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斷罪依新頒律

凡律自頒降日為始若犯在已前者並依新律擬

   斷罪無正條

凡律令該載不盡事理若斷罪而無正條者引律比附

應加應減定擬罪名轉達刑部議定奏聞若輒斷決致

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

   徒流遷徙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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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役各照所徒年限並以到配所之日為始𤼵塩塲者

每日煎鹽三斤鐵冶者每日炒鐵三斤另項結課

   直𨽻府州

    江南發山東塩塲

    江北𤼵河間塩塲

   福建布政使府分𤼵兩淮鹽塲

   浙江布政司府分𤼵山東鹽塲

   江西布政司府分𤼵泰安萊蕪等處鐡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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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廣布政司府分𤼵廣東海北鹽塲

   河南布政司府分發浙東鹽塲

   山東布政司府分發浙東鹽塲

   山西布政司府分𤼵鞏昌鐵冶

   北平布政司府分𤼵平陽鐵冶

   陜西布政司府分𤼵大寜綿州鹽井

   廣西布政司府分𤼵兩淮鹽塲

   廣東布政司府分𤼵浙西鹽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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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北海南府分𤼵進賢新喻鐵冶

   四川布政司府分𤼵黄梅興國鐵冶

流三等照依地里逺近定𤼵各處荒蕪及瀕海縣安置

   直𨽻府州流陜西

   福建布政司府分流山東北平

   浙江布政司府分流山東北平

   江西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湖廣布政司府分流山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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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東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山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北平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陜西布政司府分流福建

   廣西布政司府分流廣東

   廣東政政司府分流福建

   四川布政司府分流廣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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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逺充軍

   直𨽻州府

    江南𤼵

     定遼都指揮使司

     北平都指揮使司所轄永平衛

     山西都指揮使司

     陜西都指揮使司所轄蘭州衛 河州衛

    江北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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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南衛

     四川都指揮使司所轄貴州衛 雅州千

     戸所

   福建布政司府分發北平都指揮使司所轄永

   平衛

   浙江布政司府分𤼵定遼都指揮使司

   江西布政司府分發山西都指揮使司

   湖廣布政司府分𤼵山西都指揮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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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布政司府分𤼵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

   寜衛 太平千戸所

   山東布政司府分𤼵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海

   南衛

   山西布政司府分𤼵廣東都指揮使司所轄南

   南衛

   北平布政司府分發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

   寜衛 太平千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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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陜西布政司府分𤼵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

   寜衛 太平千戸所

   廣西布政司府分𤼵陜西都指揮使司所轄蘭

   州衛 河州衛

   廣東布政司府分𤼵山西行都指揮使司

   四川布政司府分𤼵廣西都指揮使司所轄南

   寜衛 太平千戸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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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㑹典卷一百二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