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會典

明會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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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明㑹典卷一百二十八

  刑部三

   職制

  明律

   選用軍職

凡守禦去處千戸百戸鎮撫有缺一具缺本實封御前

開拆一行都指揮使司轉達五軍都督府奏聞取自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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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選用若先行委人權管希望實授者當該官吏各杖

一百罷職役充軍若選用總旗須於戳過鐵鎗人内委

用其小旗從便選充不拘此律

   大臣專擅選官

凡除授官員須從朝廷選用若大臣專擅選用者斬

若大臣親戚非奉特㫖不許除授官職違者罪亦如之

 其見任在朝官員面諭差遣及改除不問逺近託故

不行者並杖一百罷職不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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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官不許封公侯

凡文官非有大功勲於國家而所司朦朧奏請輒封公

侯爵者當該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斬其生前出將入相

能除大患盡忠報國者同開國功勲一體封侯諡公不

拘此律

   官員襲廕

凡文武官員應合襲廕職事並令嫡長子孫襲廕如嫡

長子孫有故嫡次子孫襲廕若無嫡次子孫方許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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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孫襲廕如無庶出子孫許令弟姪應合承繼者襲廕

若庶出子孫及弟姪不依次序攙越襲廕者杖一百徒

三年 其軍官子孫年幼未能承襲者申聞朝廷紀錄

姓名闗請俸給優贍其家候年一十六嵗方令襲職管

軍辦事如委絶嗣無可承襲者亦令本人妻小依例闗

請俸給養贍終身若將異姓外人乞養為子瞞昧官府

詐冐承襲者乞養子杖一百𤼵邊逺充軍本家所闗俸

給截日住罷他人教令者並與犯人同罪 若當該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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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濫設官吏

凡内外各衙門官有額定員數而多餘添設者當該官

吏一人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若吏典知印承差祗候禁子弓兵人等額外濫充者杖

一百遷徙容留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領官笞三十吏笞

四十每三人各加一等並罪止杖一百罪坐所由 其

罷閒官吏在外干預官事結攬寫𤼵文案把持官府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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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害民者並杖八十於犯人名下追銀二十兩付告人

充賞仍于門首書寫過名三年不犯官為除去再犯加

二等遷徙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若官府稅粮由帖戸

田籍冊雇募攢寫者勿論

   貢舉非其人

凡貢舉非其人及才堪時用應貢舉而不貢舉者一人

杖八十每二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舉之人知情與

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主司考試藝業技能而不以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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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減二等 失者各減三等

   舉用有過官吏

凡官吏曽經斷罪罷職役不叙者諸衙門不許朦朧保

舉違者舉官及匿過之人各杖一百罷職役不叙

   擅離職役

凡官吏無故擅離職役者笞四十若避難因而在逃者

杖一百罷職役不叙所避事重者各從重論 其在官

應直不直應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倉庫務塲獄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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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物之類應直不直應宿不宿者各笞四十

   官員赴任過限

凡已除官員在京者以除授日為始在外者以領照㑹

日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無故過限者一日笞一

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並附過還職 若代官

已到舊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戸口錢粮刑名等項及

應有卷宗籍冊完備無故十日之外不離任所者依赴

任過限論減二等 其中途阻風被盜患病喪事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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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進者聽於所在官司給憑以備照勘若有規避詐冒

不實者從重論當該官司扶同保勘者罪同

   無故不朝參公座

凡大小官員無故在内不朝參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

吏給假限滿無故不還職役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

一等各罪止杖八十並附過還職

   擅勾属官

凡上司催㑹公事立案定限或遣牌或差人行移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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衙門督併如有遲錯依律論罪若擅勾屬官拘喚吏典

聽事及差占推官司獄各州縣首領官因而妨廢公務

者笞四十若屬官承順逢迎及差撥吏典赴上司聽事

者罪亦如之其有必合追對刑名查勘錢粮監督造作

重事方許勾問事畢隨即𤼵落無故稽留三日者笞二

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官吏給由

凡各衙門官吏給由到吏部限五日付勘完備以憑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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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銓注若不即付勘完備者遲一日吏典笞一十每一

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領官減一等 若公私過名

隠漏不報者以所隠之罪坐之若罰贖記過者亦各以

所罰所記之罪坐之若報重罪為輕罪者坐以所剰罪

當該官司符同隠漏者與同罪承報而差漏及上司失

於查照者並以失錯漏報卷宗科斷 其漏附行止者

一人至三人吏典笞十一每三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若有増減月日更易地方改換出身蔽匿過名者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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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一百罷職役不叙有所規避及受贓者各從重論

   姦黨

凡姦邪進䜛言左使殺人者斬 若犯罪律該處死其

大臣小官巧言諌免暗邀人心者亦斬 若在朝官員

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皆斬妻子為奴財産入官 若

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法律聴從上司官主使

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若有不避權勢明具實跡親

赴御前執法陳訴者罪坐姦臣言告之人與免本罪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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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犯人財産均給充賞有官者陞二等無官者量與一

官或賞銀二十兩

   交結近侍官員

凡諸衙門官吏若與内官及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漏泄

事情夤縁作弊而符同奏啓者皆斬妻子流二千里安

   上言大臣德政

凡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執大臣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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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德者即是姦黨務要鞫問窮究來歴明白犯人處斬

妻子為奴財産入官若宰執大臣知情與同罪不知者

不坐

    公式

  明律

   講讀律令

凡國家律令叅酌事情輕重定立罪名頒行天下永為

遵守百官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事務每遇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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終在内從察院在外從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法

去處考校若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初犯罰俸錢三

月再犯笞四十附過三犯於本衙門逓降叙用 其百

工技藝諸色人等有能熟讀講解通暁律意者若犯過

失及因人連累致罪不問輕重並免一次其事干謀反

逆叛者不用此律 若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

擅為更改變亂成法者斬

   制書有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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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奉制書有所施行而違者杖一百違皇太子令㫖者

同罪違親王令旨者杖九十失錯㫖意者各減三等

其稽緩制書及皇太子令㫖者一日笞五十每一日加

一等罪止杖一百稽緩親王令㫖者各減一等

   棄毁制書印信

凡棄毁制書及起馬御寶聖㫖起船符驗若各衙門印

信及夜巡銅牌者斬若棄毁官文書者杖一百有所規

避者從重論事干軍機錢粮者絞當該官吏知而不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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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犯人同罪不知者不坐誤毁者各減三等其因水火

盜賊毁失有顯跡者不坐 凡遺失制書聖㫖符驗印

信巡牌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官文書杖七十事干軍

機錢粮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俱停俸責尋三十日得見

者免罪 若主守官物遺失簿書以致錢粮數目錯亂

者杖八十限内得見者亦免罪 其各衙門吏典考滿

替代者明立案驗将原管文卷交付接管之人違者杖

八十首領官吏不候交割符同給由者罪亦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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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書奏事犯諱

凡上書若奏事誤犯御名及廟諱者杖八十餘文書誤

犯者笞四十若為名字觸犯者杖一百其所犯御名及

廟諱聲音相似字様各别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

坐罪 若上書及奏事錯誤當言原免而言不免當言

千石而言十石之𩔖有害於事者杖六十申六部錯誤

有害於事者笞四十其餘衙門文書錯誤者笞二十若

所申雖有錯誤而文案可行不害於事者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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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應奏不奏

凡軍官犯罪應請㫖而不請㫖及應論功上議而不上

議當該官吏處絞 若文職有犯應奏請而不奏請者

杖一百有所規避從重論 若軍務錢粮選法制度刑

名死罪災異及事應奏而不奏者杖八十應申上而不

申上者笞四十 若已奏已申不待回報而輒施行者

並同不奏不申之罪 其合奏公事須要依律定擬具

寫奏本其奏事及當該官吏僉書姓名明白奏聞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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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避増減緊闗情節䑃朧奏准施行己後因事𤼵露雖

經年逺鞫問明白斬 若於親臨上司官處禀議公事

必先隨事詳陳可否定擬禀説若准擬者上司置立印

署文簿附寫略節縁由令首領官吏書名畫字以憑稽

考若将不合行事務妄作禀准及窺伺公務冗併乗時

朦朧禀說施行者依詐傳各衙門官員言語律科罪有

所規避者從重論

   出使不復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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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奉制勑出使不復命干預他事者杖一百各衙門出

使不復命干預他事者常事杖七十軍情重事杖一百

若越理犯分侵人職掌行事者笞五十 若回還後三

日不繳納聖㫖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不繳納符驗者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若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漏泄軍情大事

凡聞知朝廷及總兵将軍調兵討襲外蕃及收捕反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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賊徒機宻大事而輒漏泄於敵人者斬若邊將報到軍

情重事而漏泄者杖一百徒三年仍以先傳説者為首

傳至者為從減一等 若私開司文書印封㸔視者杖

杖六十事干軍機重事者以漏泄論 若近侍官員漏

泄機宻重事於人者斬常事杖一百罷職不叙

   官文書稽程

凡官文書稽程者一日吏典笞五十三日加一等罪止

笞四十首領官各減一等若各各衙門遇有所屬申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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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事隨即詳議可否明白定奪回報若當該官吏不與

果決含糊行移互相推調以致躭誤公事者杖八十其

所屬将可行事件不行區處作疑申禀者罪亦如之其

所行公事己果決行移或有未絶或不完者自依官文

書稽程論罪

   照刷文卷

凡有司有司有印信衙門文卷遲一宗二宗吏典笞一

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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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塲局所河泊等官各減一等

失錯及漏報一宗吏典笞二十二宗三宗笞三十每三

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塲局

所河泊等官各減一等其府州縣正官巡檢一宗至五

宗罰俸錢一十日每五宗加一等罰止一月 若錢粮

埋沒刑名違枉等事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磨勘卷宗

凡磨勘出各衙門未完文卷曾經監察御史提刑按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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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照刷駁問遲錯經隔一季之後錢粮不行追徴足備

者提調官吏以未足之數十分為率一分笞五十每一

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應

改正而不改正者笞四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若有隠漏不報磨勘者

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干錢粮者

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規避者

從重論 若官吏聞知事發旋補文案以避遲錯者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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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訃所増數以虚出通闗論刑名等事以増減官文書

論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舉及符同作弊者同罪不

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應行官文書而同僚官代判署杖八十若因遺失文

案而代者加一等若有増減出入罪重者從重論

   増減官文書

凡增減官文書者杖六十若有所規避杖罪以上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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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未施行者各減一等

規避死罪者依常律其當該官吏自有所避増減文案

者罪同若増減以避遲錯者笞四十 若行移文書誤

將軍馬錢粮刑名重事緊闗字様傳寫失錯而洗補改

正者吏典笞三十首領官失於對同減一等干礙調撥

軍馬及供給邊方軍需錢粮數目者首領官吏典皆杖

八十若有規避故改補者以増減官文書論未施行者

各減一等因而失誤軍機者無問故失並斬若無規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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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常行字様偶然誤寫者皆勿論

   封掌印信

凡内外各衙門印信長官收掌同僚佐貳官用紙扵印

面上封記俱各畫字若同僚佐貳官差故許首領官封

印違者杖一百

   漏使印信

凡各衙門行移出外文書漏使印信者當該吏典對同

首領官并承發各杖六十 全不用印者各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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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礙調撥軍馬供給邊方軍需錢粮者各杖一百因而

失誤軍機者斬

   漏用鈔印

凡印鈔不行仔細致有漏印及倒用印者一張笞一十

每三張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寶鈔庫不行用心檢閘

䑃朧交收在内者罪亦如之

   擅用調兵印信

凡總兵将軍及各處都指揮使司印信除調度軍馬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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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軍務行移公文用使外若擅出批帖假公營私照送

物貨者首領官吏各杖一百罷職役不叙正官奏聞區

   信牌

凡府州縣置立信牌量地逺近定立程限隨事銷繳違

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若府州

縣官遇有催辦事務不行依律發遣信牌輒下所屬守

併者杖一百其㸃視橋梁圩岸驛傳逓鋪踏勘災傷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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屍捕賊抄劄之𩔖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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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㑹典卷一百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