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會典
明會典
欽定四庫全書
明㑹典卷一百二十八
刑部三
職制
明律
選用軍職
凡守禦去處千戸百戸鎮撫有缺一具缺本實封御前
開拆一行都指揮使司轉達五軍都督府奏聞取自上
裁選用若先行委人權管希望實授者當該官吏各杖
一百罷職役充軍若選用總旗須於戳過鐵鎗人内委
用其小旗從便選充不拘此律
大臣專擅選官
凡除授官員須從朝廷選用若大臣專擅選用者斬
若大臣親戚非奉特㫖不許除授官職違者罪亦如之
其見任在朝官員面諭差遣及改除不問逺近託故
不行者並杖一百罷職不叙
文官不許封公侯
凡文官非有大功勲於國家而所司朦朧奏請輒封公
侯爵者當該官吏及受封之人皆斬其生前出將入相
能除大患盡忠報國者同開國功勲一體封侯諡公不
拘此律
官員襲廕
凡文武官員應合襲廕職事並令嫡長子孫襲廕如嫡
長子孫有故嫡次子孫襲廕若無嫡次子孫方許庶長
子孫襲廕如無庶出子孫許令弟姪應合承繼者襲廕
若庶出子孫及弟姪不依次序攙越襲廕者杖一百徒
三年 其軍官子孫年幼未能承襲者申聞朝廷紀錄
姓名闗請俸給優贍其家候年一十六嵗方令襲職管
軍辦事如委絶嗣無可承襲者亦令本人妻小依例闗
請俸給養贍終身若將異姓外人乞養為子瞞昧官府
詐冐承襲者乞養子杖一百𤼵邊逺充軍本家所闗俸
給截日住罷他人教令者並與犯人同罪 若當該官
司知而聽行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濫設官吏
凡内外各衙門官有額定員數而多餘添設者當該官
吏一人杖一百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若吏典知印承差祗候禁子弓兵人等額外濫充者杖
一百遷徙容留一人正官笞二十首領官笞三十吏笞
四十每三人各加一等並罪止杖一百罪坐所由 其
罷閒官吏在外干預官事結攬寫𤼵文案把持官府蠧
政害民者並杖八十於犯人名下追銀二十兩付告人
充賞仍于門首書寫過名三年不犯官為除去再犯加
二等遷徙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若官府稅粮由帖戸
田籍冊雇募攢寫者勿論
貢舉非其人
凡貢舉非其人及才堪時用應貢舉而不貢舉者一人
杖八十每二人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所舉之人知情與
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主司考試藝業技能而不以實
者減二等 失者各減三等
舉用有過官吏
凡官吏曽經斷罪罷職役不叙者諸衙門不許朦朧保
舉違者舉官及匿過之人各杖一百罷職役不叙
擅離職役
凡官吏無故擅離職役者笞四十若避難因而在逃者
杖一百罷職役不叙所避事重者各從重論 其在官
應直不直應宿不宿各笞二十若主守倉庫務塲獄囚
雜物之類應直不直應宿不宿者各笞四十
官員赴任過限
凡已除官員在京者以除授日為始在外者以領照㑹
日為始各依已定程限赴任若無故過限者一日笞一
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並附過還職 若代官
已到舊官各照已定限期交割戸口錢粮刑名等項及
應有卷宗籍冊完備無故十日之外不離任所者依赴
任過限論減二等 其中途阻風被盜患病喪事不能
前進者聽於所在官司給憑以備照勘若有規避詐冒
不實者從重論當該官司扶同保勘者罪同
無故不朝參公座
凡大小官員無故在内不朝參在外不公座署事及官
吏給假限滿無故不還職役者一日笞一十每三日加
一等各罪止杖八十並附過還職
擅勾属官
凡上司催㑹公事立案定限或遣牌或差人行移所屬
衙門督併如有遲錯依律論罪若擅勾屬官拘喚吏典
聽事及差占推官司獄各州縣首領官因而妨廢公務
者笞四十若屬官承順逢迎及差撥吏典赴上司聽事
者罪亦如之其有必合追對刑名查勘錢粮監督造作
重事方許勾問事畢隨即𤼵落無故稽留三日者笞二
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官吏給由
凡各衙門官吏給由到吏部限五日付勘完備以憑類
選銓注若不即付勘完備者遲一日吏典笞一十每一
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首領官減一等 若公私過名
隠漏不報者以所隠之罪坐之若罰贖記過者亦各以
所罰所記之罪坐之若報重罪為輕罪者坐以所剰罪
當該官司符同隠漏者與同罪承報而差漏及上司失
於查照者並以失錯漏報卷宗科斷 其漏附行止者
一人至三人吏典笞十一每三人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若有増減月日更易地方改換出身蔽匿過名者並
杖一百罷職役不叙有所規避及受贓者各從重論
姦黨
凡姦邪進䜛言左使殺人者斬 若犯罪律該處死其
大臣小官巧言諌免暗邀人心者亦斬 若在朝官員
交結朋黨紊亂朝政者皆斬妻子為奴財産入官 若
刑部及大小各衙門官吏不執法律聴從上司官主使
出入人罪者罪亦如之 若有不避權勢明具實跡親
赴御前執法陳訴者罪坐姦臣言告之人與免本罪仍
将犯人財産均給充賞有官者陞二等無官者量與一
官或賞銀二十兩
交結近侍官員
凡諸衙門官吏若與内官及近侍人員互相交結漏泄
事情夤縁作弊而符同奏啓者皆斬妻子流二千里安
置
上言大臣德政
凡諸衙門官吏及士庶人等若有上言宰執大臣美政
才德者即是姦黨務要鞫問窮究來歴明白犯人處斬
妻子為奴財産入官若宰執大臣知情與同罪不知者
不坐
公式
明律
講讀律令
凡國家律令叅酌事情輕重定立罪名頒行天下永為
遵守百官官吏務要熟讀講明律意剖決事務每遇年
終在内從察院在外從分巡御史提刑按察司官按法
去處考校若有不能講解不曉律意者初犯罰俸錢三
月再犯笞四十附過三犯於本衙門逓降叙用 其百
工技藝諸色人等有能熟讀講解通暁律意者若犯過
失及因人連累致罪不問輕重並免一次其事干謀反
逆叛者不用此律 若官吏人等挾詐欺公妄生異議
擅為更改變亂成法者斬
制書有違
凡奉制書有所施行而違者杖一百違皇太子令㫖者
同罪違親王令旨者杖九十失錯㫖意者各減三等
其稽緩制書及皇太子令㫖者一日笞五十每一日加
一等罪止杖一百稽緩親王令㫖者各減一等
棄毁制書印信
凡棄毁制書及起馬御寶聖㫖起船符驗若各衙門印
信及夜巡銅牌者斬若棄毁官文書者杖一百有所規
避者從重論事干軍機錢粮者絞當該官吏知而不舉
與犯人同罪不知者不坐誤毁者各減三等其因水火
盜賊毁失有顯跡者不坐 凡遺失制書聖㫖符驗印
信巡牌者杖九十徒二年半若官文書杖七十事干軍
機錢粮者杖九十徒二年半俱停俸責尋三十日得見
者免罪 若主守官物遺失簿書以致錢粮數目錯亂
者杖八十限内得見者亦免罪 其各衙門吏典考滿
替代者明立案驗将原管文卷交付接管之人違者杖
八十首領官吏不候交割符同給由者罪亦如之
上書奏事犯諱
凡上書若奏事誤犯御名及廟諱者杖八十餘文書誤
犯者笞四十若為名字觸犯者杖一百其所犯御名及
廟諱聲音相似字様各别及有二字止犯一字者皆不
坐罪 若上書及奏事錯誤當言原免而言不免當言
千石而言十石之𩔖有害於事者杖六十申六部錯誤
有害於事者笞四十其餘衙門文書錯誤者笞二十若
所申雖有錯誤而文案可行不害於事者勿論
事應奏不奏
凡軍官犯罪應請㫖而不請㫖及應論功上議而不上
議當該官吏處絞 若文職有犯應奏請而不奏請者
杖一百有所規避從重論 若軍務錢粮選法制度刑
名死罪災異及事應奏而不奏者杖八十應申上而不
申上者笞四十 若已奏已申不待回報而輒施行者
並同不奏不申之罪 其合奏公事須要依律定擬具
寫奏本其奏事及當該官吏僉書姓名明白奏聞若有
規避増減緊闗情節䑃朧奏准施行己後因事𤼵露雖
經年逺鞫問明白斬 若於親臨上司官處禀議公事
必先隨事詳陳可否定擬禀説若准擬者上司置立印
署文簿附寫略節縁由令首領官吏書名畫字以憑稽
考若将不合行事務妄作禀准及窺伺公務冗併乗時
朦朧禀說施行者依詐傳各衙門官員言語律科罪有
所規避者從重論
出使不復命
凡奉制勑出使不復命干預他事者杖一百各衙門出
使不復命干預他事者常事杖七十軍情重事杖一百
若越理犯分侵人職掌行事者笞五十 若回還後三
日不繳納聖㫖者杖六十每二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不繳納符驗者笞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若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漏泄軍情大事
凡聞知朝廷及總兵将軍調兵討襲外蕃及收捕反逆
賊徒機宻大事而輒漏泄於敵人者斬若邊將報到軍
情重事而漏泄者杖一百徒三年仍以先傳説者為首
傳至者為從減一等 若私開司文書印封㸔視者杖
杖六十事干軍機重事者以漏泄論 若近侍官員漏
泄機宻重事於人者斬常事杖一百罷職不叙
官文書稽程
凡官文書稽程者一日吏典笞五十三日加一等罪止
笞四十首領官各減一等若各各衙門遇有所屬申禀
公事隨即詳議可否明白定奪回報若當該官吏不與
果決含糊行移互相推調以致躭誤公事者杖八十其
所屬将可行事件不行區處作疑申禀者罪亦如之其
所行公事己果決行移或有未絶或不完者自依官文
書稽程論罪
照刷文卷
凡有司有司有印信衙門文卷遲一宗二宗吏典笞一
十三宗至五宗笞二十每五宗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府
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塲局所河泊等官各減一等
失錯及漏報一宗吏典笞二十二宗三宗笞三十每三
宗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府州縣首領官及倉庫務塲局
所河泊等官各減一等其府州縣正官巡檢一宗至五
宗罰俸錢一十日每五宗加一等罰止一月 若錢粮
埋沒刑名違枉等事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磨勘卷宗
凡磨勘出各衙門未完文卷曾經監察御史提刑按察
司照刷駁問遲錯經隔一季之後錢粮不行追徴足備
者提調官吏以未足之數十分為率一分笞五十每一
分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刑名造作等事可完而不完應
改正而不改正者笞四十每一月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若有隠漏不報磨勘者
一宗笞四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八十事干錢粮者
一宗杖八十每一宗加一等罪止杖一百有所規避者
從重論 若官吏聞知事發旋補文案以避遲錯者錢
粮訃所増數以虚出通闗論刑名等事以増減官文書
論同僚若本管上司知而不舉及符同作弊者同罪不
知情及不同署文案者不坐
同僚代判署文案
凡應行官文書而同僚官代判署杖八十若因遺失文
案而代者加一等若有増減出入罪重者從重論
増減官文書
凡增減官文書者杖六十若有所規避杖罪以上各加
本罪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未施行者各減一等
規避死罪者依常律其當該官吏自有所避増減文案
者罪同若増減以避遲錯者笞四十 若行移文書誤
將軍馬錢粮刑名重事緊闗字様傳寫失錯而洗補改
正者吏典笞三十首領官失於對同減一等干礙調撥
軍馬及供給邊方軍需錢粮數目者首領官吏典皆杖
八十若有規避故改補者以増減官文書論未施行者
各減一等因而失誤軍機者無問故失並斬若無規避
及常行字様偶然誤寫者皆勿論
封掌印信
凡内外各衙門印信長官收掌同僚佐貳官用紙扵印
面上封記俱各畫字若同僚佐貳官差故許首領官封
印違者杖一百
漏使印信
凡各衙門行移出外文書漏使印信者當該吏典對同
首領官并承發各杖六十 全不用印者各杖八十
干礙調撥軍馬供給邊方軍需錢粮者各杖一百因而
失誤軍機者斬
漏用鈔印
凡印鈔不行仔細致有漏印及倒用印者一張笞一十
每三張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寶鈔庫不行用心檢閘
䑃朧交收在内者罪亦如之
擅用調兵印信
凡總兵将軍及各處都指揮使司印信除調度軍馬辦
集軍務行移公文用使外若擅出批帖假公營私照送
物貨者首領官吏各杖一百罷職役不叙正官奏聞區
處
信牌
凡府州縣置立信牌量地逺近定立程限隨事銷繳違
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若府州
縣官遇有催辦事務不行依律發遣信牌輒下所屬守
併者杖一百其㸃視橋梁圩岸驛傳逓鋪踏勘災傷檢
屍捕賊抄劄之𩔖不在此限
明㑹典卷一百二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