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會典

明會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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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明㑹典卷一百三十一

  刑部六

   鬬毆

  明律

   鬬毆

凡鬬毆以手足毆人不成傷者笞二十成傷及以他物

毆人不成傷者笞三十成傷者笞四十青赤腫為傷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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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足者其餘皆為他物即兵不用刃亦是㧞髪方寸以

上笞五十若血從耳目中出及内損吐血者杖八十以

穢物汚人頭面者罪亦如之 折人一齒及手足一指

眇人目抉毁人耳鼻若破人骨及用湯火銅鐵汁傷人

者杖一百以穢物灌入人口鼻内者罪亦如之 折

二齒二指以上及髠髮者杖六十徒一年 折人肋眇

人兩目堕人胎及刃傷人者杖八十徒二年 折跌人

肢體及瞎人一目者杖一百徒三年 瞎人兩目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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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肢損人二事以上及因舊患令至篤疾若斷人舌及

毁敗人陰陽者並杖一百流三千里仍将犯人財産一

半斷付被傷篤疾之人養贍 同謀共毆傷人者各以

下手傷重者為重罪原謀減一等 若因鬬互相毆傷

者各驗其傷之輕重定罪後下手理直者減二等至死

及毆兄姊伯叔者不減

   保辜限期

凡保辜者責令犯人醫治辜限内皆須因傷死者以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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毆殺人論 其在辜限外及雖在辜限内傷已復平官

司文案明白别因他故死者各從本毆傷法若折傷法

上辜内醫治平復者各減二等辜内雖平復而成殘廢

篤疾及辜限滿日不平復者各依律全科 手足及以

他物毆傷人者限二十日以刃及湯火傷人者限三十

日折跌肢體及皮骨堕胎者無問手足他物皆限五十

   宫内忿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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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於宫内忿爭者笞五十聲徹御在所及相毆者杖一

百折傷以上加凡鬬傷三等殿内又逓加一等

   皇家袒免以上親被毆

凡皇家袒免親而毆之者杖六十徒一年傷者杖八十

徒二年折傷以上重者加凡鬬二等緦麻以上各逓加

一等篤疾者絞死者斬

   毆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毆之及部民毆本属知府知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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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縣軍士毆本管指揮千戸百戸若吏卒毆本部五品

以上長官杖一百徒三年傷者杖一百流二千里折傷

者絞若毆六品以下長官各減三等毆佐貳官首領官

又各逓減一等減罪輕者加凡鬬一等篤疾者絞死者

斬 若流外官及軍民吏卒毆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

杖八十徒二年傷者杖一百徒三年折傷者杖一百流

二千里毆傷五品以上官者减二等若減罪輕及毆傷

九品以上官者各加凡鬬傷二等 其公使人在外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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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有司官者罪亦如之從所属上司拘問

   佐職統属毆長官

凡本衙門首領官及所属屬官毆傷長官者各減吏卒

毆傷長官二等佐貳官毆長官者又各減二等減罪輕

者加凡鬬一等篤疾者絞死者斬

   上司官與統屬官相毆

凡監臨上司佐貳首領官與所統屬下司官品級高者

及與部民有高官而相毆者並同凡鬬論若非相統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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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品級同自相毆者亦同凡鬬論

   九品以上官毆官長

凡流内九品以上官毆非本管三品以上官者杖六十

徒一年折傷以上及毆傷五品以上若五品以上毆傷

三品以上官者各加凡鬬傷二等

   拒毆追攝人

凡官司差人追徴錢粮勾攝公事而抗拒不服及毆所

差人者杖八十若傷重至内損吐血以上及本犯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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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加二等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至篤疾者絞死者斬

   毆受業師

凡毆受業師者加凡人二等死者斬

   威力制縳人

凡爭論事理聴經管陳告若以威力制縳人及於私家

拷打監禁者並杖八十傷重至内損吐血以上各加凡

鬬毆傷二等而致死者絞若以威力主使人毆打而致

死傷者並以主使之人為首下手之人為從論減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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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良賤相毆

凡奴婢毆良人者加凡人一等致篤疾者絞死者斬其

良人毆傷他人奴婢者減凡人一等若死及故殺者絞

若奴婢自相毆傷殺者各依凡鬬傷殺法相侵財物者

不用此律 若毆緦麻小功親奴婢非折傷勿論至折

傷以上各減殺傷凡人奴婢罪二等大功減三等至死

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者絞過失殺者各勿論 若毆

緦麻小功親雇工人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各減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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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罪一等大功減二等至死及故殺者並絞過失殺者

各勿論

   奴婢毆家長

凡奴婢毆家長者皆斬殺者皆凌遲處死過失殺者絞

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毆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

者絞傷者皆斬過失殺者減毆罪二等傷者又減一等

故殺者皆凌遲處死毆家長之緦麻親杖六十徒一年

小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大功杖八十徒二年折傷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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緦麻加毆良人罪一等小功加二等大功加三等加者

加入於死死者皆斬 若雇工人毆家長及家長之期

親若外祖父母者杖一百徒三年傷者杖一百流三千

里折傷者絞死者斬故殺者凌遲處死過失殺傷者各

減本殺傷罪二等毆家長之緦麻親杖八十小功杖九

十大功杖一百傷重至内損吐血以上緦麻小功加凡

人罪一等大功加二等死者各斬 若奴婢有罪其家

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不告官司而毆殺者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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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無罪而殺者杖六十徒一年當房人口悉放從良

若若家長及家長之期親若外祖父母毆雇工人非折

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三等因而致死者杖一百

徒三年故殺者絞 若違犯教令而依法決罰邂逅致

死及過失殺者各勿論

   妻妾毆夫

凡妻毆夫杖一百夫願離者聽至折傷以上各加凡鬬

鬬傷三等至篤疾者絞死者斬故殺者凌遲處死 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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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毆夫及正妻者又各加一等加者加入於死 其夫

毆妻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人二等先行審問

夫婦如願離異者斷罪離異不願離異者驗罪收贖至

死者絞毆傷妾至折傷以上減毆傷妻二等死死者杖

一百徒三年妻毆傷妾與夫毆妻罪同過失殺者各勿

論 若毆妻之父母者杖一百折傷以上各加凡鬬傷

罪一等至篤疾者絞死者斬

   同姓親屬相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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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同姓親屬相毆雖五服已盡而尊卑名分猶存者尊

長減凡鬬一等卑幼加一等至死者並以凡人論

   毆大功以下尊長

凡卑幼毆本宗及外姻緦麻兄姊杖一百小功杖六十

徒一年大功杖七十徒一年半尊屬又各加一等折傷

以上各逓加凡鬬傷一等篤疾者絞死者斬 若尊長

毆卑幼非折傷勿論至折傷以上緦麻減凡人一等小

功減二等大功減三等至死者絞其毆殺同堂弟妹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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姪及姪孫者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殺者絞

   毆期親尊長

凡弟妹毆兄姊者杖九十徒二年半傷者杖一百徒三

年折傷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刃傷及折肢體瞎其一目

者絞死者皆斬若姪毆伯叔父母姑及外孫毆外祖父

母各加一等其過失殺傷者各減本殺傷罪二等故殺

者皆凌遲處死 其兄姊毆殺弟妹及伯叔姑毆殺姪

并姪孫若外祖父母毆殺外孫者杖一百徒三年故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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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杖一百流二千里過失殺者各勿論

   毆祖父母父母

凡子孫毆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夫之祖父母父母者

皆斬殺者皆凌遲處死過失殺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傷

者杖一百徒三年 其子孫違犯教令而祖父母父母

非理毆殺者杖一百故殺者杖六十徒一年嫡繼慈養

母殺者各加一等致令絶嗣者絞若非理毆子孫之婦

及乞養異姓子孫致令廢絶者杖八十篤疾者加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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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令歸宗子孫之婦追還嫁粧仍給養贍銀一十兩乞

養子孫撥付合得財産養贍至死者各杖一百徒三年

故殺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妾各減二等 其子孫毆

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毆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而毆殺

之若違犯教令而依法決罰邂逅致死及過失殺者各

勿論

   妻妾與夫親屬相毆

凡妻妾毆夫之期親以下緦麻以上尊長與夫毆同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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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死者各斬 若妻毆傷卑属與夫毆同至死者絞

若毆殺夫之兄弟子杖一百流三千里故殺者絞妾犯

者各從凡鬬法 若尊長毆傷卑幼之婦減凡人一等

妾又減一等至死者絞 若弟妹毆兄之妻加凡人一

等 若兄姊毆弟之妻及妻毆夫之弟妹及弟之妻各

減凡人一等若毆妾者各又減一等 其毆姊妹夫妻

之兄弟及妻毆夫之姊妹夫者以凡鬬論若妾犯者各

加一等 若妾毆夫之妾子減凡人二等毆妻之子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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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人論若妻之子毆傷父妾加凡人一等妾子毆傷父

妾又加二等 至死者各依凡人論

   毆妻前夫之子

凡毆妻前夫之子者減凡人一等同居者又減一等至

死者絞 若毆繼父者杖六十徒一年折傷以上加凡

鬬傷一等同居者又加一等至死者斬 其故殺及自

來不曾同居者各以凡人論

   妻妾毆故夫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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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妻妾夫亡改嫁毆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毆舅

姑罪同其舊舅姑毆已故子孫改嫁妻妾者亦與毆子

孫婦同 若奴婢毆舊家長及家長毆舊奴婢者各以

凡人論

   父祖被毆

凡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毆子孫即時救䕶而還毆非折

傷勿論至折傷以上減凡鬬三等至死者依常律 若

祖父母父母為人所殺而子孫擅殺行兇人者杖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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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即時殺死者勿論

   罵言

  明律

   罵人

凡罵人者笞一十互相罵者各笞一十

   罵制使及本管長官

凡奉制命出使而官吏罵詈及部民罵本屬知府知州

知縣軍士罵本管指揮千戸百戸若吏卒罵本部五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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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長官杖一百若罵六品以下長官各減三等罵佐

貳官首領官又各逓減一等

   佐職統屬長官

凡首領官及統屬官罵五品以上長官杖八十若罵六

品以下長官減三等佐貳官罵長官者又各減二等

   奴婢罵家長

凡奴婢罵家長者絞罵家長之期親及外祖父母者杖

八十徒二年大功杖八十小功杖七十緦麻杖六十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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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工人罵家長者杖八十徒二年罵家長之期親及外

祖父母者杖一百大功杖六十小功笞五十緦麻笞四

   罵尊長

凡罵緦麻兄姊笞五十小功杖六十大功杖七十尊屬

各加一等若罵兄姊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

各加一等

   罵祖父母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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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罵祖父母父母及妻妾罵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絞

   妻妾罵夫期親尊長

凡妻妾罵夫之期親以下緦麻以上尊長與夫罵罪同

妾罵夫者杖八十妾罵妻者罪亦如之若罵妻之父母

者杖六十

   妻妾罵故夫父母

凡妻妾夫亡改嫁罵故夫之祖父母父母者並與罵舅

姑罪同 若奴婢罵舊家長者以凡人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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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訟

  明律

   越訴

凡軍民詞訟皆須自下而上陳告若越本官官司輒赴

上司稱訴者笞五十 若迎車駕及撃登聞鼓申訴而

不實者杖一百事重者從重論得實者免罪

   投匿名文書告人罪

凡投隠匿姓名文書告言人罪者絞見者即便燒毁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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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送入官司者杖八十官司受而為理者杖一百被告

言者不坐若能連文書捉獲解官者官給銀一十兩充

   告狀不受理

凡告謀反逆叛官司不即受理掩捕者杖一百徒三年

以致聚衆作亂攻陷城池及刼掠人民者斬若告惡逆

不受理者杖一百告殺人及强盜不受理者杖八十鬬

毆婚姻田宅等事不受理者各減犯人罪二等並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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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八十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若詞訟原告被

論在兩處州縣者聴原告就被論官司告理歸結推故

不受理者罪亦如之 若都督府各部兼察御史按察

司及分司經歴去處應有詞訟未經本管官司陳吿及

本宗公事未絶者並聴置簿立限發當該官司追問取

具歸結縁由勾銷若有遲錯不即舉行改正者與當官

官吏同罪其已經本管官司陳告不為受理及本宗公

事已絶理斷不當稱訴寃枉者各衙門即便勾問若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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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不受理及轉委有司或仍發原問官收問者依依告

狀不受理律論罪 若追問詞訟及大小公事須要就

本衙門歸結不得轉委違者隨所告事理輕重以坐其

   聴訟迴避

凡官吏於訴訟人内闗有服親及婚姻之家若受業師

及舊有讐嫌之人並聴移文廽避違者笞四十若罪有

増減者以故出入人罪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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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誣告

凡誣告人笞罪者加所誣罪二等流徒杖罪加所誣罪

三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若所誣徒罪人已役流

罪人已配雖經改正放囬驗日犯犯人名下追徴用過

路費給還若曽經典賣田宅者著落犯人備價取贖因

而致死随行有服親屬一人者絞将犯人財産一半斷

付被誣之人至死罪所誣之人已決者反坐以死未決

者杖一百流三千里加役三年 其犯人如果貧乏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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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備償路費取贖田宅亦無財産斷付者止科其罪

其被誣之人詐冒不實反誣犯人者亦抵所誣之罪犯

人止反坐本罪 若吿二事以上重事告實輕事招虚

及數事罪等但一事告實者皆免罪 若告二事以上

輕事告實重事招虚或告一事誣輕為重者皆反坐所

剰若已論決全抵剰罪未論決笞杖收贖徒流止杖一

百餘罪亦聴收贖 至死罪而所誣之人已決者反坐

以死未決者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律該罪止者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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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雖多不反坐其告二人以上但有一人不實者罪雖

輕猶以誣告論 若各衙門官進呈實封誣告人及風

憲官挾私彈事有不實者罪亦如之若反坐及加罪輕

者從上書詐不實論 若獄囚已招伏罪本無寃枉而

囚之親屬妄訴者減囚罪三等罪止杖一百若囚已決

配而自妄訴寃枉摭拾原問官吏者加所誣罪三等罪

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干名犯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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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子孫告祖父母父母妻妾告夫及夫之祖父母父母

者杖一百徒三年但誣告者絞若告期親尊長外祖父

母雖得實杖一百大功杖九十小功杖八十緦麻杖七

十其被告期親大功尊長及外祖父母若妻之父母並

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尊長得減本罪三等若誣告重

者各加所誣罪三等 其吿謀反大逆謀叛窩藏姦細

及嫡母繼母慈母所生母殺其父若所養父母殺其所

生父母及被期親以下尊長侵奪財産或毆傷其身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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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理訴者並聴吿不在於名犯義之限 若告卑幼得

實期親大功及女壻亦同自首免罪小功緦麻亦得減

本罪三等誣告者期親減所誣罪三等大功減二等小

功緦麻減一等若誣告妻及妻誣告妾亦減所誣罪三

等 若奴婢告家長及家長緦麻以上親者與子孫卑

幼罪同若雇工人吿家長及家長之親者各減奴婢罪

一等誣吿者不減 其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誣告子

孫外孫子孫之婦妾及己之妾若奴婢及雇工人者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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勿論 若女壻與妻父母果有義絶之狀許相告言各

依常人論

   子孫違犯教令

凡子孫違犯祖父母父母教令及奉養有缺者杖一百

   見禁囚不得吿舉他事

凡被囚禁不得吿舉他事其為獄官獄卒非理凌虐者

聴吿若因囚禁被問更首别事有干連之人亦各准首

依法推問科罪其其年八十以上十嵗以下及篤疾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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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婦人除謀反逆叛子孫不孝或己身及同居之内為

人盜詐侵奪財産及殺傷之𩔖聴告餘並不得告官司

受而為理者笞五十

   教唆詞訟

凡教唆詞訟及為人作詞狀增減情罪誣吿人者與犯

人同罪若受雇誣告人者與自誣告同受財者計贓以

枉法從重論其見人愚而不能伸寃教令得實及為人

書寫詞状而罪無増減者勿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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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民約㑹詞訟

凡軍官軍人有犯人命管軍衙門約㑹有司檢驗歸問

若姦盜詐偽戸婚田土鬬毆與民相干事務必須一體

約問與民不相干者從本管軍職衙門自行追問其有

占恡不發首領官吏各笞五十 若管軍官越分輙受

民訟者罪亦如之

   官吏詞訟家人訴

凡官吏有爭論婚姻錢債田土等事聴令家人告官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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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不許公文行移違者笞四十

   誣告充軍及遷徙

凡誣告充軍者民告牴充軍役軍告發邊逺充軍 若

官吏故将平人頂替他人軍役者以故出入人流罪論

杖一百流三千里 若誣告人説事過錢者於遷徙比

流減半准徒二年上加所誣罪三等併入所得笞杖通

   受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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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律

   官吏受財

凡官吏受財者計贓科斷無禄人各減一等官追奪除

名吏罷役俱不叙 說事過錢者有祿人減受錢人一

等無祿人減二等罪止杖一百各遷徙有贓者計贓從

重論

 有禄人

  枉法贓各主者通算全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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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貫以下杖七十

   一貫之上至五貫杖八十

   一十貫杖九十

   一十五貫杖一百

   二十貫杖六十徒一年

   二十五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三十貫杖八十徒二年

   三十五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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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十貫杖一百徒三年

   四十五貫杖一百流二千里

   五十貫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五十五貫杖一百流三千里

   八十貫

  不枉法贓各主者通算折半科罪

   一貫以下杖六十

   一貫之上至一十貫杖七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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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貫杖八十

   三十貫杖九十

   四十貫杖一百

   五十貫杖六十徒一年

   六十貫杖七十徒一年半

   七十貫杖八十徒二年

   八十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九十貫杖一百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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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百貫杖一百流二千里

   一百一十貫杖一百流二千五百里

   一百二十貫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無禄人

  枉法

   一百二十貫絞

  不枉法

   一百二十貫之上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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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坐贓致罪

凡者官吏人等非因事受財坐贓致罪各主通算折半

科罪與者減五等

   一貫以下笞二十

   一貫之上至一十貫笞三十

   二十貫笞四十

   三十貫笞五十

   四十貫杖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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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十貫杖七十

   六十貫杖八十

   七十貫杖九十

   八十貫杖一百

   一百貫杖六十徒一年

   二百貫杖一百徒一年半

   三百貫杖八十徒二年

   四百貫杖九十徒二年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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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百貫之上罪止杖一百徒三年

   事後受財

凡有事先不許財事過之後而受財事若枉斷者准枉

法論事不枉斷者准不枉法論

   有事以財請求

凡諸人有事以財行求得枉法者計所與財坐贓論若

有避難就易所枉重者從重論其官吏刁蹬用强生事

逼抑取受者出錢人不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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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官求索借貸人財物

凡監臨官吏挾勢及豪强之人求索借貸所部内財物

者並計贓准不枉法論强者准枉法論財物給主 若

将自己物貨散與部民及低價買物多取價利者並計

餘利准不枉法論强者准枉法論物貨價錢並入官給

主 若於所部内買物不即支價及借衣服器玩之屬

各經一月不還者並坐贓論 若私借用所部内馬牛

駝騾驢及車船碾磨店舍之𩔖各驗日計雇賃錢亦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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贓論追錢給主 若接受所部内饋送土宜禮物受者

笞四十與者減一等若因事而受者計贓以不枉法論

其經過去處供饋飲食及親故饋送者不在此限 其

出使人於所差去處求索借貸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饋

送者並與監臨官吏罪同 若去官而受舊部内財物

及求索借貸之屬各減在官時二等

   家人求索

凡監臨官吏家人於所部内取受求索借貸財物及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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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部民若賣買多取價利之𩔖各減本官罪二等若本

官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風憲官吏犯贓

凡風憲官吏受財及於所按治去處求索借貸人財物

若賣買多取價利及受饋送之𩔖各加其餘官吏罪二

   因公擅科斂

凡有司官吏人等非奉上司明文因公擅自科斂所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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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物及管軍官吏總旗小旗科斂軍人錢粮賞賜者杖

六十贓重者坐贓論入已者並計贓以枉法論 其非

因公務科斂人財物入己者計贓以不枉法論若饋送

人者雖不入已罪亦如之

   私受公侯財物

凡内外各衛指揮千戸百戸鎮撫并總旗小旗等不得

於私下或明白接受公侯所與寶鈔金銀段匹衣服粮

米錢物若受者軍官杖一百罷職發邊逺充軍總旗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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旗罪同再犯處死公侯與者初犯再犯免罪附過三犯

准免死一次若奉命征討與者受者不在此限

   尅留盜賊

凡巡捕官已獲盜賊尅留贓物不解官者笞四十入已

者計贓以不枉法論仍将其贓併論盜罪若軍人弓兵

有犯者計贓雖多罪止杖八十

   官吏聴許財物

凡官吏聴許財物雖未接受事若枉者准枉法論事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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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者准不枉法論各減一等所枉重者各從重論

 

 

 

 

 

 

 明㑹典卷一百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