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會典
明會典
欽定四庫全書
明㑹典卷一百三十七
刑部十二
収買紙劄
本部紙劄舊例収買應用後令囚人納紙而各衙門紙
劄亦從本部關給各有事例今具列于後
諸司職掌
凡本衙門合用奏啓本案驗行移簿籍囚人寫招服辯
一應紙劄山西部掌行每季㑹計合用奏啓本等紙各
若干估計合用鈔若干本部明立文案開付湖廣部於
贓罰鈔内照數關支差官前去街市及客商販賣去處
照依時價兩平収買數足到部堂上官用印封鈐責付
庫子収領在庫聴候各部將各季用紙數目呈堂判送
湖廣部立案照數關支候至季終銷用盡絶各部開稱
為某事用過某色紙若干逐一開付本部將各部花銷
紙數查理明白將来付附卷其餘季分如前施行
事例
洪武二十七年奏准問過罪囚除逃軍逃囚全家抄劄
起發并刼賊外其餘官吏軍民人等俱各辦納紙劄一
分每年春夏秋冬四季本衙門置立文簿一扇輪流管
掌各部追到紙劄俱送該管部分附簿明白着令管庫
吏典庫子収貯每月各部分合用紙劄赴該部關支應
用餘剰之數季終該部呈繳本部出給長單送赴内府
該庫交納取獲長單附卷 天順二年令本部囚人官
民紙劄俱収貯在庫毎季劄委主事一員輪流掌管放
支及令照磨所置立印信文簿將日逐大理寺審允回
報犯人姓名備寫以慿稽考其浙江等十三司亦各立
文簿一扇公同収紙令史將囚人紙劄每名追収附簿
每日一次將有紙犯人開具手本二本一本送照磨所
查名勾銷一本連紙送管庫主事収庫以備各衙門關
支其管庫主事収放紙劄一季滿日將紙數呈堂批送
山西司查照 成化二年奏准囚人有力者該折奏本
手本榜紙中夾紙張照依時價兩平折納収受入庫候
各衙門關用每官紙一分榜紙四十張告紙一分勘合
紙二十張中夹紙三十張軍民紙一分中夹紙五十張
奏本紙十張手本紙五張内中夹紙每張折納手本紙
二張每五張折納榜紙一張毎二張半折納奏本紙一
張 十三年奏准各司囚人紙劄各立文卷一宗&KR0556;令
収紙令史呈行収過并送過數目明立文案每五日一
次具印信手本仍送管庫主事處交収守取印信實収
附卷備収其管庫主事置立収放紙數文卷一宗収過
某司紙劄若干放過某衙門紙劄若干明白立案附卷
候管庫委官滿日連卷呈堂發下照磨所照刷批送山
西司収照其各司紙劄文卷亦每月一次送所照刷如
有隠漏不報増减紙數者呈堂究問 凡問過囚人發
審有名者各納紙一分文武職官正妻監生生員吏典
總小旗知印承差僧道僧道官醫生天文生應襲舍人
里老俱官紙軍校竈匠㕑役勇士力士及各餘丁隂陽
人民人婦女俱民紙原告及訴人該納官紙者仍納官
紙該納民紙者俱納民紙供明亦照例納紙 凡強竊
盗死罪逃軍民匠囚犯充軍遇革釋放者並免納紙
凡囚犯紙劄照依時估聴其自行買納若無藉之徒及
管押吏典人等通同作弊分外增騙錢物者問罪枷號
一箇月發落若監追紙劄三箇月之上不能完納者放
免 𢎞治十年奏准吏户禮兵工五部及大理寺嵗用
紙劄刑部關支不敷於都察院見収𩔖解紙劄内關用
如又不敷并刑部題奏本紙俱於兩法司支贓罰銀買
辦有餘作次年之用
處决重囚
諸司職掌
凡大理寺秋後覆奏處决重囚如本寺牒至即差皂𨽻
照名於司獄司將犯人押赴法塲仍令主事廳具手本
㑹請監察御史等官公同處决批囘附卷
事例
洪武元年令處决重刑須從秋後無得非時以傷生意
三年令臣民有罪法當死者三覆五奏毋轍行刑
宣徳十年令死罪臨决須三次覆奏明白然後加刑
正統元年令重囚三覆奏畢仍給駕帖付錦衣衛監刑
官領校尉詣法司取死囚赴市 凡秋後處决重囚内
有訴寃枉者直皷給事中接受本状封進仍批手令校
尉前去市曹暫免行刑聴候請㫖 𢎞治十三年申明
凡律該决不待時重犯鞫問明白曽經大理寺詳允奏
奉欽依處决者各該部院并該科即便覆奏㑹官處决
不必監至秋後 凡殺一家非死罪三人及支解人為
首在監死者除將財産斷付被殺者之家妻子流二千
里仍剉碎死屍梟首示衆 凡強盗殺傷人放火燒人
房屋姦汚人妻女刼牢獄倉庫干係城池衙門并積至
百人以上不分曾否傷人俱即奏請審决梟首示衆
每嵗秋後差官分徃兩直𨽻處决重囚北直𨽻一員南
直𨽻江南一員江北一員
每月禁刑日期
初一日 初八日
十四日 十五日
十八日 二十三日
二十四日 二十八日
二十九日 三十日
詳擬罪名
諸司職掌
凡各布政司并直𨽻府州遇有問擬刑名笞杖就彼决
斷徒流遷徙充軍雜犯死罪解部審録發落其合的决
絞斬凌遲處死罪名各處開坐備細招罪事由照行事
理呈部詳議比律允當者則開縁由具本發大理寺覆
擬如覆擬平允行移各該衙門如法監収聴候依時差
官審决如有决不待時重囚詳擬允當隨即具奏差官
前去審决其有情詞不明或出入人罪失出入者駁回
改正再問若故出入情弊顯然具奏連原問官吏提問
審録罪囚
明祖訓
凡聴獄訟要明不明則刑罰不中罪加良善乆則天必
怒焉或有大獄必當靣訊庶免構陷鍜鍊之弊
事例
洪武三十年令五府六部都察院六科通政司詹事府
詳審罪囚 三十一年令軍民人等犯徒流以下俱不
申詳止將死罪并應議文武官員不分罪名輕重俱監
候具由申呈合干上司轉達待報發落 三十二年令
徒流雜犯死罪充軍囚犯仍復申詳但止將原發招由
轉呈候審允訖行令照依原擬發落 永樂十七年令
在外死罪重囚悉送京師㑹官審録 洪熙元年令公
侯伯五府六部堂上官内閣學士及給事中㑹審重囚
可疑者仍令再問 天順二年令每嵗霜降後該决重
囚三法司㑹多官審録永為定例 成化元年奏准内
閣不必㑹同審囚 十四年奏准凡真犯死罪重囚推
情取具招辯依律擬罪明白具本連證佐干連人卷俱
發大理寺審録如有招情未明擬罪不當稱寃不肯服
辯者俱駁囘再問若招情明白擬罪合律輸情服辯者
本寺將審允縁由奏奉欽依准擬依律處决方纔回報
原問衙門監候照例具奏將犯人引赴承天門外㑹同
多官審録其審録之時原問原審并接管官員仍帶原
卷聴審情真無詞者覆奏處决如遇囚畨異稱寃有詞
各官仍親一一照卷陳其始末来歴并原先問審過縁
由聴從多官從公𠫭詳果有可矜可疑或應合再與勘
問通行備由奏請定奪 𢎞治七年命三法司錦衣衛
堂上官凡捕獲強盗綁赴御前引奏者仍在午門前㑹
問明白追贓擬罪如律備由具奏奉有欽依刑科覆奏
隨即處决中間果有情可矜疑者明白上請定奪或有
寃枉亦與辯明
差官審録
明令
凡所在重刑須要追勘一切完備在京申御史臺在外
從監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審録無寃有司結案待報若
犯人畨異或家屬稱寃聴牒移推
事例
洪武十四年差監察御史分按各道罪囚凡罪重者悉
送京師 二十四年差刑部官及監察御史清理天下
獄訟 二十五年令刑部詳審在外呈詳獄囚務得真
情然後差官審决惟雲南路逺令本處㑹官詳審處决
永樂元年各布政司所屬死罪重囚至百人以上者
差御史審决 正統三年令各處巡撫侍郎審録罪囚
無巡撫者巡按清軍御史審録 四年令都布按三司
每嵗委官㑹巡按御史審録罪囚 六年令監察御史
及刑部大理寺官分徃各處㑹同先差審囚官及巡按
御史按察司官詳審疑獄 十二年差刑部大理寺官
徃南北直𨽻及十三布政司㑹同巡按御史三司官審
録死罪可矜可疑及事無證佐可結正者具奏處置徒
流以下减等發落若御史别有公務督同所在有司審
録原問官故入等罪俱不追究 𢎞治二年令法司每
年立秋時將在外監候聴决重囚不分有無訴訟備查
各囚籍貫姓名及在外見監問有無招擬一應死罪囚
犯通行具奏轉行各該巡按御史㑹同都布按三司并
分巡分守南北直𨽻行移差去審刑主事㑹同巡按御
史督同都司府衛從公研審除情真罪當者照例處决
果有寃抑者即與辯理情可矜疑者徑自具奏定奪其
未轉詳者責令轉詳未問結者督同問結俱要遍歴衙
門逐一研審著為定例
夏月録囚
事例
永樂二年四月諭三法司官天氣向熱獄囚淹乆令五
府六部六科給事中協同䟽决死罪獄成者秋後處决
輕罪隨即决遣有未能决者令出獄聼候 四年五月
諭三法司天氣已熱除犯斬絞罪外徒流以下皆令知
在聴候𤼵落 宣徳二年五月六月七月節諭三法司
天氣炎熱見監罪囚作急問㫁該運土運磚者照例𤼵
落干礙奏請者一月一次𩔖奏 三年諭法司及北京
刑部今天氣暄熱獄中一應罪囚禁錮日乆即將輕重
罪犯具奏𤼵落不許時刻遲滯 正統十四年春夏旱
災命内臣一員公同三法司堂上官㑹審見監聴决罪
囚情重者具實𩔖奏處置 天順四年令法司將見監
罪囚累訴寃枉者㑹同三法司堂上官刑科給事中各
一員審録 成化四年令司禮監太監㑹同三法司堂
上官審録罪囚 二十一年命两京法司錦衣衛天氣
炎熱㑹審見監罪囚徒流以下减等𤼵落重囚有可矜
疑及枷號者具奏定奪 二十二年諭法司見今雨澤
少降天氣向熱内外衙門見監罪囚恐有寃抑兩京令
司禮監太監守備太監同三法司堂上官㑹審兩直𨽻
差刑部郎中各一員㑹同巡按御史各處在城令巡撫
巡按同三司掌印官各府州衛所令巡按御史同分巡
分守官逐一審録死罪情可矜疑者具奏處置徒流以
下减等𤼵落不許遲慢 𢎞治元年夏令兩法司錦衣
衛將見監罪囚情可矜疑者俱開寫来看自後嵗以為
常
嵗報罪囚
諸司職掌
凡本部問𤼵罪囚每遇年終各該部分開稱自洪武某
年正月初一日為始至十二月終本部通問𤼵過囚人
若干内凌遲若干斬若干絞若干斬罪免死終身工役
若干絞罪免死終身工役若干流罪若干徒罪若干充
軍若干隨營若干杖罪若干笞罪若干疎放寕家若干
俱付山東部通𩔖如前案呈本部開坐奏聞
事例
凡法司問過輕重罪囚每年十二月開報刑科具本𩔖
奏
明㑹典卷一百三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