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會典

明會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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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明㑹典卷一百三十八

  刑部十三

   司門科

  諸司職掌

   律令

  宫衛    關津    郵驛

  軍政    廏牧    營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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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防

    宫衛

  明律

   太廟門擅入

凡擅入太廟門及山陵兆域門者杖一百太社門杖九

十未過門限者各减一等守衛官故縱者各與犯人同

罪失覺察者减三等

   宫殿門擅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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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擅入皇城午門東華西華𤣥武門及禁苑者各杖一

百擅入宫殿門杖六十徒一年擅入御膳所及御在所

者絞未過門限者各减一等 若無門籍冐名而入者

罪亦如之 其應入宫殿未著門籍而入或當下直而

輙入及宿次未到而輙宿者各笞四十 若不係宿衛

應直合帶兵仗之人但持寸刃入宫殿門内者絞入皇

城門内者杖一百發邊逺充軍 門官及宿衛官軍故

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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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又减一等並罪坐直日者

   宿衛守衛人私自代替

凡宫禁宿衛及皇城門守衛人應直不直者笞四十以

應宿衛守衛人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六十以别衛

不係宿衛守衛人冐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一百

百户以上各加一等 若在直而逃者罪亦如之 京

城門减一等各處城門又减一等親管頭目知而故縱

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减三等有故而赴所管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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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者不坐

   從駕稽違

凡應從車駕之人違期不到及從而先回還者一日笞

四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百户以上各加一等

 若從車駕行而逃者杖一百𤼵邊逺充軍百户以上

絞 親管頭目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减三

等罪止杖一百

   直行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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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午門外御道至御橋除侍衛官軍導從車駕出入許

於東西兩傍行走外其餘文武百官軍民人等無故於

上直行及輙度御橋者杖八十若於宫殿中直行御道

者杖一百守衛官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减

三等若於御道上横過係一時經行者不在禁限

   内府工作人匠替役

凡諸色工匠行人差撥赴内府及承運庫工作若不親

身關牌入内應役雇人冐名私自代替及替之人各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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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百雇工錢入官

   宫殿造作罷不出

凡在宫殿内造作所司具工匠姓名報門官及守衛官

&KR0556;於所入門首逐一㸃視放入工作至申時分仍須相

視形貎照數㸃出其不出者絞監工及提調内使監官

門官守衛官軍㸃視如名數短少&KR0556;便搜捉隨即奏聞

知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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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輙出入宫殿門

凡應出宫殿而門籍已除輙留不出及被告劾已有公

文禁止籍雖未除輙入宫殿者各杖一百 若宿衛人

已被奏劾者本司先収其兵仗違者罪亦如之 若於

宫殿門雖有籍至夜皆不得出入若入者杖一百出者

杖八十無籍入者加二等若持仗入殿門者絞

   關防内使出入

凡内使監官并奉御内使但遇出外各門官須要収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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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在身關防牌靣於簿上印記姓名字號明白附寫

前去某處幹辦是何事務其門官與守衛官軍搜檢沿

身别無夾帶方許放出回還一體搜檢給牌入内以慿

逐月稽考出外次數但搜出應干雜藥就令自喫若不

服搜檢者杖一百充軍若非奉㫖私將兵器進入皇城

門内者杖一百發邊逺充軍入宫殿門者絞門官及守

衛官失於搜檢者與犯人同罪

   向宫殿射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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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向太廟及宫殿射箭放彈投磚石者絞向太社杖一

百流三千里但傷人者斬

   宿衛人兵仗

凡宿衛人兵仗不離身違者笞四十輙離職掌處所笞

五十别䖏宿杖六十百户以上各加一等親管頭目知

而不舉者與犯人同罪失覺察者减三等

   禁經㫁人充宿衛

凡在京城犯罪被極刑之家同居人口隨即遷𤼵别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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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坐其親屬人等并一應經㫁之人並不得入充近侍

及宿衛守把皇城京城門禁若䑃朧充當者斬其當該

官司不為用心詳審或聴人囑託及受財容令充當者

罪同 若有特㫖選充曾經覆奏明立文案者不在此

   衝突儀仗

凡車駕行處除近侍及宿衛護駕官軍外其餘軍民並

須廻避衝入儀仗内者絞若在郊野之外一時不能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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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者聴俯伏以待其文武百官非奉宣喚無故輒入儀

仗内者杖一百典仗護衛官軍故縱者與犯人同罪不

覺者减三等

凡有申訴寃抑者止許於仗外俯伏以聴若衝入儀仗

内而所訴事不實者絞得實者免罪

凡軍民之家縱放牲畜若守衛不備因而衝突儀仗者

杖八十衝入皇城門内者杖一百

   行宫營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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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行宫外營門次營門與皇城門同若有擅入者杖一

百内營牙帳門與宫殿門同擅入者杖六十徒一年

   越城

凡越皇城者絞京城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越各府州縣

鎮城者杖一百官府公廨墻垣者杖八十越而未過者

各减一等若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門禁鎖鑰

凡各處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杖八十非時擅開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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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杖一百京城門各加一等其有公務急速非時開閉

者不在此限 若皇城門應閉而誤不下鎖者杖一百

𤼵邊逺充軍非時擅開閉者絞其有㫖開閉者勿論

   懸帶關防牌面

凡朝𠫭文武官及内官懸帶牙牌鐡牌㕑子校尉入内

各帶銅木牌面如有遺失官罰鈔二十貫㕑子校尉罰

鈔一十貫若有拾得隨即報官者將各人該罰鈔貫充

賞有牌不帶無牌輒入者杖八十借者及借與者杖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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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事有規避者從重論隠蔵者杖一百徒三年首告者

於犯人名下追鈔五十貫充賞詐帶朝𠫭及在外詐稱

官員名號有所求為者絞偽造者斬首告者於犯人名

下追鈔一百貫充賞

    關津

  明律

   私越冒度關津

凡無文引私度關津者杖八十若關不由門津不由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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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越度者杖九十若越度縁邊關塞者杖一百徒三年

因而出外境者絞守把之人知而故縱者同罪失於盤

詰者各减三等罪止杖一百軍兵又减一等並罪坐直

日者 若有文引冐名度關津者杖八十家人相冐者

罪坐家長守把之人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將

馬騾私渡冒度關津者杖六十越度杖七十

   詐冒給路引

凡不應給路引之人而給引及軍詐為民民詐為軍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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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名告給引及以所給引轉與他人者並杖八十若於

經過官司停止去處倒給路引及官豪勢要之人囑託

軍民衙門擅給批帖影射出入者各杖一百當該官吏

聴從及知情給與者並同罪若不從及不知者不坐

若巡檢司越分給引者罪亦如之 其不立文案空押

路引私填與人者杖一百徒三年 受財者計贓以枉

法及有所規避者各從重論 若軍民出百里之外不

給引者軍以逃軍論民以私度關津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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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津留難

凡關津徃來船隻守把之人不即盤驗放行無故阻當

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若官豪

勢要之人乗船經過關津不服盤驗者杖一百 若撑

駕渡船梢水如遇風浪險惡不許擺渡違者笞四十若

不顧風浪故行開船至中流停船勒要船錢者杖八十

因而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

   逓送逃軍妻女出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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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京守禦官軍逓送逃軍妻女出京城者絞民犯者

杖一百若各處守禦城池及屯田官軍逓送逃軍妻女

出城者杖一百𤼵邊逺充軍民犯者杖八十受財者計

贓以枉法從重論其逃軍買求者罪同守門之人知情

故縱者與犯人同罪失於盤詰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

軍人又减一等 若逓送非逃軍妻女出城者杖八十

有所規避者從重論

   盤詰姦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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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縁邊關塞及腹裏地面但有境内姦細走透消息於

外人及境外姦細入境内探聴事情者盤獲到官須要

鞠問接引起謀之人得實皆斬經過去處守把之人知

而故縱及隠匿不首者並與犯人同罪失於盤詰者杖

一百軍兵杖九十

   私出外境及違禁下海

凡將馬牛軍需鐡貨銅錢叚疋紬絹絲綿私出外境貨

賣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擔䭾載之人减一等物貨船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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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入官於内以十分為率三分付告人充賞若將人口

軍器出境及下海者絞因而走泄事情者斬其拘該官

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夾帶或知而故縱者與犯人同罪

失覺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軍兵又减一等

   私役弓兵

凡私役弓兵者一人笞四十每三人加一等罪止杖八

十每名計一日追雇工錢六十文入官當該官司應付

者同罪罪坐所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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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郵驛

  明律

   逓送公文

凡鋪兵逓送公文晝夜須行三百里稽留三刻笞二十

每三刻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其公文到鋪不問角數多

少須要隨即逓送不許等待後来文書違者鋪司笞二

凡鋪兵逓送公文若磨擦及破壊封皮不動原封者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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角笞二十每三角加一等罪止杖六十若損壊公文一

角笞四十每二角加一等罪止杖八十若沈匿公文及

拆動原封者一角杖六十每一角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事干軍情機宻文書不拘角數即杖一百有所規避

者各從重論其鋪司不告舉者與犯人同罪若已告舉

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各减犯人罪二等

凡各縣鋪長專一於㮣管鋪分徃来巡視提調官吏每

月一次親臨各鋪刷勘若失於檢舉者通計公文稽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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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磨擦破壊封皮不動原封十件以上鋪長笞四十提

調吏典笞三十官笞二十若損壊及沉匿公文若拆動

原封者與鋪兵同罪提調吏典减一等官又减一等府

州提調官吏失於檢舉者各逓减一等

   邀取實封公文

凡在外大小各衙門官但有入逓進呈實封公文至御

前而上司官令人於中途急逓鋪邀截取囘者不拘逺

近從本鋪鋪司鋪兵赴所在官司告舉隨即申呈上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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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達該部追究得實斬其鋪司鋪兵容隠不告舉者各

杖一百若已告舉而所在官司不即受理施行者罪亦

如之 若邀取實封至五軍都督府六部察院公文者

各减二等

   鋪舍損壊

凡急逓鋪舍損壊不為修理什物不完鋪兵數少不為

補置及令老弱之人當役者鋪長笞五十有司提調官

吏各笞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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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役鋪兵

凡各衙門一應公差人員不許差使鋪兵挑送官物及

私已行李違者笞四十毎名計一日追顧工錢六十文

入官

   驛使稽程

凡出使馳驛違限常事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

止杖六十軍情重事加三等因而失誤軍機者斬若各

驛官故將好馬蔵匿推故不即應付以致違限者對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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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白罪坐驛官其遇水漲路道阻碍經行者不坐 若

驛使承受官司文書誤不依題寫去處錯去他所而違

限者减二等事干軍務者不减若由公文題寫錯者罪

坐題寫之人驛使不坐

   多乗驛馬

凡出使人員應乗驛船驛馬數外多乗一船一馬者杖

八十毎一船一馬加一等若應乗驢而乗馬及應乗中

等下等馬而勒要上等馬者杖七十因而毆傷驛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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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加一等若驛官容情應付者各减犯人罪一等其應

乗上等馬而驛官却與中等下等馬者罪坐驛官本驛

如無上等馬者勿論 若枉道馳驛及經驛不換船馬

者杖六十因而走死驛馬者加一等追償馬疋還官

其事非警急不曽枉道而走死驛馬者償而不坐 若

軍情警急及前驛無船馬倒換者不坐不償

   多支廪給

凡出使人員多支廪給者計贓以不枉法論當該官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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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者减一等強取者以枉法論官吏不坐

   文書應給驛而不給

凡朝廷調遣軍馬及報警急軍務至邊將若邊將及各

衙門飛報軍情詣朝廷文書故不遣使給驛者杖一百

因而失誤軍機者斬 若進賀表箋及賑救饑荒申報

災異取索軍需之𩔖重事故不遣使給驛者杖八十若

常事不應給驛而故給驛者笞四十

   公事應行稽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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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公事有應起解官物囚徒畜産差人管送而輒稽留

及事有期限而違者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

笞五十若起解軍需隨征供給而管送違限者各加二

等罪止杖一百以致臨敵缺乏失誤軍機者斬若承差

人誤不依題寫去處錯去他所以致違限者减二等事

干軍務者不减若由公文題寫錯者罪坐題寫之人承

差人不坐

   占宿驛舍上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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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公差人員出外幹辦公事占宿驛舍正廳上房者笞

五十

   乗驛馬賫私物

凡出使人員應乗驛馬除隨身衣仗外賫帶私物者十

斤杖六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驛驢减一等私

物入官

   私役民夫擡轎

凡各衙門官吏及出使人員役使人民擡轎者杖六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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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司應付者减一等若豪富之家役使佃客擡轎者罪

亦如之每名計一日追給雇工錢六十文 其民間婦

女若老疾之人及出錢雇工者不在禁限

   病故官家屬還鄉

凡軍民官在任以疾病故家屬無力不能還鄉者所在

官司差人管領應付脚力隨程驗口官給行粮逓送還

鄉違而不送者杖六十

   承差轉雇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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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承差起解官物囚徒畜産不親管送而雇人寄人代

領送者杖六十因而損失官物畜産及失囚者依律各

從重論受寄受雇人各减一等 其同差人自相替放

者各笞四十取財者計贓以不枉法論若事有損失者

亦依損失官物及失囚律追㫁不在减等之限

   乗官畜産車船附私物

凡因公差應乗官馬牛駝騾驢者除隨身衣仗外私䭾

物不得過十斤違者五斤笞一十每十斤加一等罪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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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六十 其乗船車者私載物不得過三十斤違者十

斤笞一十每二十斤加一等罪止杖七十家人隨從者

皆不坐若受寄私載他人物者寄物之人同罪其物並

入官當該官司知而容縱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若應

合逓運家小者不在此限

   私借驛馬

凡驛官將驛馬私自借用或轉借與人及借之者各杖

八十驛驢减一等驗日追雇賃錢入官若計雇賃錢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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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各坐贓論加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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