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會典

明會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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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明會典卷一百三十九

  刑部十四

    軍政

  明律

   擅調官軍

凡將帥部領軍馬守禦城池及屯駐邊鎮若所管地方

遇有報到草賊生發即時差人體探緩急聲息須先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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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本管上司轉達朝廷奏聞給降御寳聖㫖調遣官軍

征討若無警急不先申上司雖已申上司不待囘報輙

於所屬擅調軍馬及所屬擅發與者各杖一百罷職發

邊逺充軍 其暴兵卒至欲來攻襲及城鎮屯聚軍馬

之處或有反叛或賊有内應事有警急及路程遥逺者

並聴從便火速調撥軍馬乗機勦捕若寇賊滋蔓應合

會捕者隣近衛所雖非所屬亦得調發䇿應並即申報

本管上司轉達朝廷知會若不即調遣會合或不即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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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上司及隣近衛所不即發兵䇿應者並與擅調發罪

同 若親王所封地面有警調兵已有定制其餘上司

及大臣將文書調遣將士提撥軍馬者非奉御寳聖㫖

不得擅離信地若軍官有改除别職或犯罪取發如無

奏奉聖㫖亦不許擅動違者罪亦如之

   申報軍務

凡將帥參隨總兵官征進如總兵官分調攻取城寨克

平之後隨將捷音差人飛報一申總兵官一申五軍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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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府一行兵部另具奏本實封御前 若賊人數多出

没不常如所領軍人不敷須要速申總兵官添撥軍馬

設䇿勦捕不速飛申者從總兵官量事輕重治罪 若

有來降之人即便送赴總兵官轉達朝廷區處其貪取

來降人財物因而殺傷人及中途逼勒逃竄者斬

   飛報軍情

凡飛報軍情在外府州差人一申布政司一申都指揮

使司及行移本道按察司其守禦官差人行移都指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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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司都指揮使司差人一行本管都督府一具實封布

政司一差人行移兵部一具實封俱至御前開拆按察

司差人具實封直奏在内直𨽻軍民官司並差人申本

管都督府及兵部另具實封各自奏聞若互相知會隱

匿不速奏聞者杖一百罷職不叙因而失誤軍機者斬

   邊境申索軍需

凡守邊將帥但有取索軍器錢粮等物須要差人一行

布政司一行都指揮使司再差人一行五軍都督府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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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合干部分及具奏本實封御前其公文若到該部五

軍都督府須要隨即奏聞區處發遣差來人囘還若稽

緩不即奏聞及各處不行依式申報者並杖一百罷職

不叙因而失誤軍機者斬

   失誤軍事

凡臨軍征討應合供給軍器行粮草料違期不完者當

該官吏各杖一百罪坐所由 若臨敵缺乏及領兵官

已承調遣不依期進兵䇿應若承差告報軍期而違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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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失誤軍機者並斬

   從征違期

凡軍官軍人臨當征討已有起程日期而稽留不進者

一日杖七十每三日加一等若故自傷殘及詐為疾患

之𩔖以避征役者各加一等並罪止杖一百仍發出征

 若軍臨敵境托故違期一日不至者杖一百三日不

至者斬若能立功贖罪者從總兵官區處

   軍人替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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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軍人不親出征雇倩人冒名代替者替身杖八十収

籍充軍正身杖一百依舊充軍若守禦軍人雇人冒名

代替者各減二等其子孫弟姪及同居少壯親屬自願

代替者聴若果有老弱殘疾赴本管官司陳告騐實與

免軍身 若醫工承差関領官藥隨軍征進轉雇庸醫

冒名代替者各杖八十雇工錢入官

   主將不固守

凡守邊將帥被賊攻圍城寨不行固守而輙棄去及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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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不設為賊所掩襲因而失䧟城寨者斬若與賊臨境

其望髙巡哨之人失於飛報以致䧟城損軍者亦斬若

被賊侵入境内擄掠人民者杖一百發邊逺充軍 其

官軍臨陣先退及圍困敵城而逃者斬

   縱軍擄掠

凡守邊將帥非奉調遣私自使令軍人於外境擄掠人

口財物者杖一百罷職充軍所部聴使軍官及總旗逓

減一等並罪坐所由小旗軍人不坐 若軍人不曾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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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本管頭目私出外境擄掠者為首杖一百為從杖九

十傷人為首者斬為從杖一百俱發邊逺充軍若本管

頭目鈐束不嚴杖六十附過還職 其邊境城邑有賊

出沒乗機領兵攻取者不在此限 若於已附地面擄

掠者不分首從皆斬本管頭目鈐束不嚴各杖八十附

過還職 知情故縱者各與犯人同罪

   不操練軍士

凡各處守禦官不守紀律不操練軍士及城池不完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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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器仗不整者初犯杖八十附過還職再犯杖一百指

揮使降充同知同知降充僉事僉事降充千户千户降

充百户百户降充總旗總旗降充小旗小旗降充軍役

並發邊逺守禦 若隄備不嚴撫馭無方致有所部軍

人反叛者親管指揮千户百户鎮撫各杖一百追奪發

邊逺充軍若棄城而逃者斬

   激變良民

凡牧民之官失於撫字非法行事激變良民因而聚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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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叛失陷城池者斬

   私賣戰馬

凡軍人出征獲到馬匹須要盡數報官若私下貨賣者

杖一百軍官賣者罪同罷職充軍買者笞四十馬匹價

錢並入官軍官軍人買者勿論

   私賣軍器

凡軍人關給衣甲鎗刀旗幟一應軍器私下貨賣者杖

一百發邊逺充軍軍官賣者罪同罷職充軍買者笞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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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應禁者以私有論軍器價錢並入官軍官軍人買者

勿論

   毁棄軍器

凡將帥関撥一應軍器征守事訖停留不囘納還官者

十日杖六十每十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輙棄毁

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二十件以上斬遺失及

誤毁者各減三等軍人各又減一等並驗數追陪其曾

經戰陣而有損失者不坐不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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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藏應禁軍器

凡民間私有人馬甲傍牌火筒火砲旗纛號帶之𩔖應

禁軍器者一件杖八十每一件加一等私造者加私有

罪一等各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非全成者並勿論許

令納官其弓箭鎗刀弩及魚义禾义不在禁限

   縱放軍人歇役

凡管軍百户及總旗小旗軍吏縱放軍人出百里之外

買賣或私種田土或隱占在已使喚空歇軍役者一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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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八十每三名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罷職充軍若受財

賣放者以枉法從重論所隱軍人並杖八十若私使出

境因而致死或被賊拘執者杖一百罷職發邊逺充軍

至三名者絞本管官吏知情容隱不行舉問及虛作逃

亡符同報官者與犯人同罪若小旗總旗百户縱放軍

人其本管指揮千户鎮撫當該首領官吏知情故縱或

容隱不行舉問及指揮千户鎮撫故縱軍人其百户總

旗小旗知而不首告者罪亦如之 若鈐束不嚴致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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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犯及失於覺舉者小旗名下一名總旗名下五名百

户名下十名千户名下五十名各笞四十小旗名下二

名總旗名下十名百户名下二十名千户名下一百名

者各笞五十並附過還職不及數者不坐 若軍官私

家役使軍人不曾隱占歇役者一名笞四十每五名加

一等罪止杖八十 並每名計一日追雇工錢六十文

入官 若有吉凶借使者勿論

   公侯私役官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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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公侯非奉特㫖不得私自呼喚各衛軍官軍人前去

役使違者初犯再犯免罪附過三犯准免死一次其軍

官軍人聴從及不出征時輙於公侯之家門首伺立者

軍官各杖一百罷職發邊逺充軍軍人罪同

   從征守禦官軍逃

凡軍官軍人從軍征討私逃還家及逃徃他所者初犯

杖一百仍發出征再犯者絞知情窩藏者杖一百充軍

里長知而不首者杖一百若軍還而先歸者減五等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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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逃者杖八十若在京各衛軍人在逃者初犯杖九

十發附近衛分充軍各處守禦城池軍人在逃者初犯

杖八十仍發本衛充軍再犯並杖一百俱發邊逺充軍

三犯者絞知情窩藏者與犯人同罪罪止杖一百充軍

里長知而不首者各減二等本管頭目知情故縱者各

與同罪罪止杖一百罷職充軍其在逃官軍一百日内

能自出官首告者免罪若在限外自首者減罪二等但

於隨處官司首告者皆得准理 若各衛軍人轉投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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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充軍者同逃軍論 其親管頭目不行用心鈐束致

有軍人在逃小旗名下逃去五名者降充軍人總旗名

下逃去二十五名者降充小旗百户名下逃去一十名

者減俸一石二十名者減俸二石三十名者減俸三石

四十名者減俸四石逃至五十名者追奪降充總旗千

户名下逃去一百名者減俸一石二百名者減俸二石

三百名者減俸三石四百名者減俸四石逃至五百名

者降充百户其管軍多者驗數拆算減降不及數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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坐若有病亡殘疾提撥等項事故者不在此限

   優恤軍屬

凡陣亡病故官軍囘鄉家屬行粮脚力有司不即應付

者遲一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笞五十

   夜禁

凡京城夜禁一更三㸃鐘聲已靜五更三㸃鐘聲未動

犯者笞三十二更三更四更犯者笞五十外郡城鎮各

減一等其公務急速疾病生産死喪不在禁限 其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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鐘未靜曉鐘已動巡夜人等故將行人拘留誣執犯夜

者抵罪 若犯夜拒捕及打奪者杖一百因而歐人至

折傷以上者絞死者斬

    廏牧

  明律

   牧養畜産不如法

凡牧養馬牛駝騾驢羊並以一百頭為率若死者損者

失者各從實開報死者即時將皮張鬃尾入官牛觔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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皮張亦入官其群頭群副每一頭各笞三十每三頭加

一等過杖一百每十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徒三年羊

減馬三等驢騾減馬牛駝二等若胎生不及日時而死

者灰醃㸔視明白不坐若失去陪償損傷不堪用減死

者一等坐罪其死損數目並不准除

   孳生馬匹

凡群頭管領騍馬一百匹為一羣每年孳生駒一百匹

若一年之内止有駒八十匹者笞五十七十匹者杖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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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都羣所官不為用心提調者各減三等太僕寺官又

減都羣所官罪二等

   驗畜産不以實

凡相驗分揀官馬牛駝騾驢不以實者一頭笞四十每

三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驗羊不以實減三等若因而

價有增減者計所増減價坐贓論入已者以監守自盗

論各從重科斷

   養療瘦病畜産不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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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養療瘦病馬牛駝驢騾不如法笞三十因而致死者

一頭笞四十每三頭加一等罪止杖一百羊減三等

   乗官畜脊破領穿

凡官馬牛駝騾驢乘駕不如法而脊破領穿瘡圍繞三

寸者笞二十五寸以上笞五十若牧養瘦者計百頭為

率十頭瘦者牧養人及羣頭羣副各笞二十每十頭加

一等罪止杖一百羊減三等典牧所官各隨所管羣頭

多少通計科罪太僕寺官各減典牧所官罪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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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馬不調習

凡牧馬之官聴乗官馬而不調習者一匹笞二十每五

匹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宰殺馬牛

凡私宰自已馬牛者杖一百駝騾驢杖八十誤殺者不

坐若病死而不申官開剥者笞四十觔角皮張入官

若故殺他人馬牛者杖七十徒一年半駝騾驢杖一百

若計贓重於本罪者准盗論若傷而不死不堪乗用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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殺猪羊等畜者計減價亦准盗論各追陪所減價錢價

不減者笞三十其誤殺傷者不坐罪但追陪減價 為

從者各減一等 若故殺緦麻以上親馬牛駝騾驢者

與本主私宰罪同殺猪羊等畜者計減價坐贓論罪止

杖八十其誤殺及故傷者俱不坐但各追陪減價 若

官私畜産毁食官私之物因而殺傷者各減故殺傷三

等追陪所減價畜主陪償所毁食之物 若放官私畜

産損食官私物者笞三十贓重者坐贓論失者減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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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陪所損物 若官畜産毁食官物者止坐其罪不在

陪償之限 若畜産欲觸觝踢咬人登時殺傷者不坐

罪亦不陪償

   畜産咬踢人

凡馬牛及犬有觸觝踢咬人而記號拴繫不如法若有

狂犬不殺者笞四十因而殺傷人者以過失論若故放

令殺傷人者減鬭殺傷一等 其受雇醫療畜産及無

故觸之而被殺傷者不坐罪 若故放犬令殺傷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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畜産者各笞四十追陪所減價錢

   隱匿孳生官畜産

凡牧養係官馬騾驢等畜所得孳生限十日内報官若

限外隱匿不報計贓准竊盗論因而盗賣或抵換者並

以監守自盗論罪其都羣所太僕寺官知情不舉與犯

人同罪不知者俱不坐

   私借官畜産

凡監臨主守將係官馬牛駝騾驢私自借用或轉借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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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及借之者各笞五十驗日追雇賃錢入官若計雇賃

錢重者各坐贓論加一等

   公使人等索借馬匹

凡公使人等承差經過去處索借有司官馬匹騎坐者

杖六十驢騾笞五十官吏應付者各減一等罪坐所由

    營造

  明律

   擅造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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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軍民官司有所營造應申上而不申上應待報而不

待報而擅起差人工者各計所役人雇工錢坐贓論

若非法營造及非時起差人工營造者罪亦如之 其

城垣坍倒倉庫公廨損壊一時起差丁夫軍人脩理者

不在此限 若營造計料申請財物及人工多少不實

者笞五十若已損財物或已費人工各併記所損物價

及所費雇工錢重者坐贓論

   虛費功力採取不堪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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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役使人工採取木石材料及燒造磚瓦之𩔖虛費功

力而不堪用者計所費雇工錢坐贓論若有所造作及

有所毁壊備慮不謹而誤殺人者以過失殺人論工匠

提調官各以所由為罪

   造作不如法

凡造作不如法者笞四十若成造軍器不如法及織造

叚匹麄糙紕薄者各笞五十若不堪用及應改造者各

併計所損財物及所費雇工錢重者坐贓論其應供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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御用之物加二等工匠各以所由為罪局官減工匠一

等 提調官吏又減局官一等並均償物價工錢還官

   冒破物料

凡造作局院頭目工匠多破物料入己者計贓以監守

自盗論追物還官 局官并覆實官吏知情符同者與

同罪失覺察者減三等罪止杖一百

   帶造叚疋

凡監臨主守官吏將自已物料輙於官局帶造叚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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杖六十叚疋入官工匠笞五十局官知而不舉者與同

罪失覺察者減三等

   織造違禁龍鳯文叚疋

凡民間織造違禁龍鳯文紵絲紗羅貨賣者杖一百叚

疋入官 機户及挑花挽花工匠同罪連當房家小起

發赴京籍充局匠

   造作過限

凡各處額造常課叚疋軍器過限不納齊足者以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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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率一分工匠笞二十每一分加一等罪止笞五十局

官減工匠一等提調官吏又減局官一等 若不依期

計撥物料者局官笞四十提調官吏減一等

   修理倉庫

凡各處公𪠘倉庫局院係官房舍但有損壊當該官吏

隨即移文有司修理違者笞四十若因而損壊官物者

依律科罪陪償所損之物若已移文有司而失誤者罪

坐有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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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司官吏不住公𪠘

凡有司官吏不住公𪠘内官房而住街市民房者杖八

十 若埋没公用器物者以毁失官物論

    河防

  明律

   盗决河防

凡盗决河防者杖一百盗决圩岸陂塘者杖八十若毁

害人家及漂失財物渰没田禾計物價重者坐贓論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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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殺傷人者各減鬭殺傷罪一等 若故决河防者杖

一百徒三年故决圩岸陂塘減二等漂失贓重者准竊

盗論免刺因而殺傷人者以故殺傷論

   失時不修隄防

凡不修河防及修而失時者提調官吏各笞五十若毁

害人家漂失財物者杖六十因而致傷人命者杖八十

 若不修圩岸及修而失時者笞三十因而渰没田禾

者笞五十 其暴水連雨損壊隄防非人力所制者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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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侵占街道

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盖房屋及為園圃者杖六十各

令復舊其穿牆而出穢汚之物於街巷者笞四十出水

者勿論

   修理橋梁道路

凡橋梁道路府州縣佐貳官提調於農隙之時常加㸃

視修理務要堅完平坦若損壊失於修理阻礙經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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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調官吏笞三十 若津渡之處應造橋梁而不造應

置渡船而不置者笞四十

 

 

 

 

 

 明會典卷一百三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