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會典
明會典
欽定四庫全書
明會典卷一百四十一
刑部十六
都官科
諸司職掌
律令
捕亡 婚姻 犯姦
雜犯 斷獄
捕亡
明律
應捕人追捕罪人
凡應捕人承差追捕罪人而推故不行若知罪人所在
而不捕者減罪人罪一等限三十日内能自捕得一半
以上雖不及一半但所獲者最重皆免其罪雖一人捕
得餘人亦同若罪人已死及自首各盡者亦免罪不盡
者止以不盡之人為坐其非應捕人臨時差遣者各減
應捕人罪一等受財故縱者不給捕限各與囚同罪贓
重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罪人拒捕
凡犯罪逃走拒捕者各於本罪上加二等罪止杖一百
流三千里毆人至折傷以上者絞殺人者斬為從者各
減一等 若罪人持杖拒捕其捕者格殺之及囚逃走
捕者逐而殺之若囚窘迫而自殺者皆勿論 若已就
拘執及不拒捕而殺或折傷者各以鬭殺傷論罪人本
犯應死而擅殺者杖一百
獄囚脱監及反獄在逃
凡犯罪被囚禁而脱監及觧脱自帶枷鎻越獄在逃者
各於本罪上加二等因而竊放他囚罪重者與囚同罪
並罪止杖一百流三千里本犯應死者依常律 若罪
囚反獄在逃者皆斬同牢囚人不知情者不坐
徒流人逃
凡徒流遷徙囚人役限内而逃者一日笞五十每三日
加一等罪止杖一百仍發配所其徒囚照依原犯徒年
從新拘役役過月日並不准理 若起發已斷决徒流
遷徙充軍囚徒未到配所中途在逃者罪亦如之 主
守及押觧人不覺失囚者一名杖六十每一名加一等
罪止杖一百皆聴一百日内追捕提調官及長押官減
主守及押觧人罪三等限内能自捕得或他人捕得若
囚已死及自首皆免罪故縱者各與囚同罪受財者計
贓以枉法從重論
稽留囚徒
凡應徒流遷徙充軍囚徒斷决後當該官司限一十日
内如法枷杻差人管押牢固關防發遣所擬地方交割
若限外無故稽留不送者三日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
罪止杖六十因而在逃者就將提調官吏抵犯入本罪
發遣候捕獲犯人到官替役至日疎放别叙若臨境官
司囚到稽留不即逓送者罪亦如之 若發遣之時提
調官吏不行如法枷杻以致囚徒中途觧脱自帶枷杻
在逃者與押觧人同罪 並罪坐所由受財者計贓以
枉法從重論
主守不覺失囚
凡獄卒不覺失囚者減囚罪二等若囚自内反獄在逃
又減二等聴給限一百日追捕限内能自捕得及他人
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皆免罪司獄官典減獄卒罪三
等其提牢官曾經躬親逐一㸃視罪囚枷鎖杻俱已如
法取責獄官獄卒牢固収禁文狀者不坐若不曾㸃視
以致失囚者與獄官罪同故縱者不給捕限各與囚同
罪未斷之間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死及自首
各減一等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若賊自外入
刼囚力不能敵者免罪 若押觧罪囚中途不覺失囚
者罪亦如之
知情藏匿罪人
凡知人犯罪事發官司差人追喚而藏匿在家不行捕
告及指引道路資給衣粮送令隱避者各減罪人罪一
等其展轉相送而隱藏罪人知情者皆坐不知者勿論
若知官司追捕罪人而漏泄其事致令罪人得以逃
避者減罪人罪一等未斷之間能自捕得者免罪若他
人捕得及罪人已死若自首又各減一等
盗賊捕限
凡捕强竊盗賊以事發日為始當該應捕弓兵一月不
獲强盗者笞二十兩月笞三十三月笞四十捕盗官罰
俸錢兩月弓兵一月不獲竊盗者笞一十兩月笞二十
三月笞三十捕盗官罰俸錢一月限内獲賊及半者免
罪 若經隔二十日以上告官者不拘捕限捕殺人賊
與捕强盗限同
婚姻
明律
男女婚姻
凡男女定婚之初若有疾殘老㓜庶出過房乞養者務
要兩家明白通知各從所願寫立婚書依禮聘嫁若許
嫁女已報婚書及有私約而輙悔者笞五十雖無婚書
但曾受聘財者亦是 若再許他人未成婚者杖七十
已成婚者杖八十後定娶者知情與同罪財禮入官不
知者不坐追還財禮女歸前夫前夫不願者倍追財禮
給還其女仍從後夫男家悔者罪亦如之不追財禮
其未成婚男女有犯姦盗者不用此律 若為婚而女
家妄冒者杖八十追還財禮男家妄冒者加一等不追
財禮未成婚者仍依原定已成婚者離異 其應為婚
者雖已納聘財期約未至而男家强娶及期約已至而
女家故違期者並笞五十 若卑㓜或仕宦或買賣在
外其祖父母父母及伯叔父母姑兄姊後為定婚而卑
㓜自娶妻已成婚者仍舊為婚未成婚者從尊長所定
違者杖八十
典雇妻女
凡將妻妾受財典雇與人為妻妾者杖八十典雇女者
杖六十婦女不坐 若將妻妾妄作姊妹嫁人者杖一
百妻妾杖八十 知而典娶者各與同罪並離異財禮
入官不知者不坐追還財禮
妻妾失序
凡以妻為妾者杖一百妻在以妾為妻者杖九十並改
正 若有妻更娶妻者亦杖九十離異其民年四十以
上無子者方聴娶妾違者笞四十
逐壻嫁女
凡逐壻嫁女或再招壻者杖一百其女不坐男家知而
娶者同罪不知者亦不坐其女斷付前夫出居完聚
居喪嫁娶
凡居父母及夫喪而身自嫁娶者杖一百若男子居喪
娶妾妻女嫁人為妾者各減二等若命婦夫亡再嫁者
罪亦如之追奪並離異知而共為婚姻者各減五等不
知者不坐若居祖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喪而嫁娶者
杖八十妾不坐 若居父母舅姑及夫喪而與應嫁娶
人主婚者杖八十 其夫喪服滿願守志非女之祖父
母父母而强嫁之者杖八十期親强嫁者減二等婦人
不坐追歸前夫之家聴從守志娶者亦不坐追還財禮
父母囚禁嫁娶
凡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子孫嫁娶者杖八十
為妾者減二等其奉祖父母父母命而嫁女娶妻者不
坐亦不得筵宴
同姓為婚
凡同姓為婚者各杖六十離異
尊卑為婚
凡外姻有服尊屬卑㓜共為婚姻及娶同母異父姊妹
若妻前夫之女者各以姦論 其父母之姑舅兩姨姊
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已之堂姨及再從姨堂外
甥女若女壻及子孫婦之姊妹並不得為婚姻違者各
杖一百 若娶已之姑舅兩姨姊妹者杖八十 並離
異
娶親屬妻妾
凡娶同宗無服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各杖一百若娶
緦麻親之妻及舅甥妻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各
以姦論其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為妻妾者各杖八十
若収父祖妾及伯叔母者各斬若兄亡収嫂弟亡収
弟婦者各絞 妾各減二等 若娶同宗緦麻以上姑
姪姊妹者亦各以姦論 並離異
娶部民婦女為妻妾
凡府州縣親民官任内娶部民婦女為妻妾者杖八十
若監臨官娶為事人妻妾及女為妻妾者杖一百女家
並同罪妻妾仍兩離之女給親財禮入官强娶者各加
二等女家不坐不追財禮若為子孫弟姪家人娶者罪
亦如之男女不坐
娶逃走婦女
凡娶犯罪逃走婦女為妻妾知情者與同罪至死者減
一等離異不知者不坐若無夫㑹赦免罪者不離
强占良家妻女
凡豪勢之人强奪良家妻女姦占為妻妾者絞婦女給
親配與子孫弟姪家人者罪亦如之男女不坐
娶樂人為妻妾
凡官吏娶樂人為妻妾者杖六十並離異若官員子孫
娶者罪亦如之附過候廕襲之日降一等於邊逺叙用
其在洪武元年以前娶者勿論
僧道娶妻
凡僧道娶妻妾者杖八十還俗女家同罪離異寺觀住
持知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若僧道假託親屬或僮
僕為名求娶而僧道自占者以姦論
良賤為婚姻
凡家長與奴娶良人女為妻者杖八十女家減一等不
知者不坐其奴自娶者罪亦如之家長知情者減二等
因而入籍為婢者杖一百若妄以奴婢為良人而與良
人為夫妻者杖九十各離異改正
䝉古色目人婚姻
凡䝉古色目人聴與中國人為婚姻務要兩相情願不
許本𩔖自相嫁娶違者杖八十男女入官為奴其中國
人不願與囘囘欽察為婚姻者聴從本𩔖自相嫁娶不
在禁限
出妻
凡妻無應出及義絶之狀而出之者杖八十雖犯七出
有三不去而出之者減二等追還完聚 若犯義絶應
離而不離者亦杖八十若夫妻不相和諧而兩願離者
不坐 若妻背夫在逃者杖一百從夫嫁賣因而改嫁
者絞其因夫逃亡三年之内不告官司而逃去者杖八
十擅改嫁者杖一百妾各減二等 若婢背家長在逃
者杖八十因而改嫁者杖一百給還家長 窩主及知
情娶者各與同罪至死者減一等不知者俱不坐 若
由期親以上尊長主婚改嫁者罪坐主婚妻妾止得在
逃之罪餘親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為首男女為從事
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至死者主婚人並減一等
嫁娶違律主婚媒人罪
凡嫁娶違律若由祖父母父母伯叔父母姑兄姊及外
祖父母主婚者獨坐主婚餘親主婚者事由主婚主婚
為首男女為從事由男女男女為首主婚為從至死者
主婚人並減一等 其男女被主婚人威逼事不由己
若男年二十嵗以下及在室之女亦獨坐主婚男女俱
不坐 未成婚者各減已成婚罪五等 若媒人知情
者各減犯人罪一等不知者不坐 其違律為婚各條
稱離異改正者雖會赦猶離異改正離異者婦女並歸
宗 財禮若娶者知情則追入官不知者則追還主
犯姦
明律
犯姦
凡和姦杖八十有夫杖九十刁姦杖一百 强姦者絞
未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姦㓜女十二嵗以下者雖
和同强論 其和姦刁姦者男女同罪姦生男女責付
姦夫収養姦婦從夫嫁賣其夫願留者聴若嫁賣與姦
夫者姦夫本夫各杖八十婦人離異歸宗財物入官
强姦者婦女不坐 若媒合容止通姦者各減犯人罪
一等私和姦事者減二等 其非姦所捕獲及指姦者
勿論若姦婦有孕罪坐本婦
縱容妻妾犯姦
凡縱容妻妾與人通姦本夫姦夫姦婦各杖九十抑勒
妻妾及乞養女與人通姦者本夫義父各杖一百姦夫
杖八十婦女不坐並離異歸宗 若縱容抑勒親女及
子孫之婦妾與人通姦者罪亦如之 若用財買休賣
休和娶人妻者本夫本婦及買休人各杖一百婦人離
異歸宗財禮入官若買休人與婦人用計逼勒本夫休
棄其夫别無賣休之情者不坐買休人及婦人各杖六
十徒一年婦人餘罪収贖給付本夫從其嫁賣妾減一
等媒合人各減犯人罪一等
親屬相姦
凡姦同宗無服之親及無服親之妻者各杖一百 若
姦緦麻以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及
同母異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强者斬若姦從祖
祖母姑從祖伯叔母姑從父姊妹母之姊妹及兄弟妻
兄弟子妻者各絞强者斬若姦父祖妾伯叔母姑姊妹
子孫之婦兄弟之女者各斬 妾各減一等强者絞
誣執翁姦
凡男婦誣執親翁及弟婦誣執夫兄欺姦者斬
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
凡奴及雇工人姦家長妻女者各斬 若姦家長之期
親若期親之妻者絞婦女減一等若姦家長之緦麻以
上親及緦麻以上親之妻者各杖一百流二千里强者
斬 妾各減一等强者亦斬
姦部民妻女
凡軍民官吏姦所部妻女者加凡姦罪二等各罷職役
不叙婦女以凡姦論 若姦囚婦者杖一百徒三年囚
婦止坐元犯罪名
居喪及僧道犯姦
凡居父母及夫喪若僧尼道士女冠犯姦者各加凡姦
罪二等相姦之人以凡姦論
良賤相姦
凡奴姦良人婦女者加凡姦罪一等良人姦他人婢者
減一等奴婢相姦者以凡姦論
官吏宿娼
凡官吏宿娼者杖六十媒合人減一等 若官員子孫
宿娼者罪亦如之附過候廕襲之日降一等於邊逺叙
用
買良為娼
凡娼優樂人買良人子女為娼優及娶為妻妾或乞養
為子女者杖一百知情嫁賣者同罪媒合人減一等財
禮入官子女歸宗
明會典卷一百四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