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會典

明會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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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明會典卷一百四十二

  刑部十七

   雜犯

  明律

   拆毁申明亭

凡拆毁申明亭房屋及毁板榜者杖一百流三千里

   夫匠軍士病給醫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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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軍士在鎮守之處丁夫雜匠在工役之所而有疾病

當該官司不為請給醫藥救療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

杖八十若已行移所司而不差撥良醫及不給對證藥

餌醫治者罪同

   賭博

凡賭博財物者皆杖八十攤塲錢物入官其開張賭坊之人

同罪止據見發為坐職官加一等 若賭飲食者勿論

   閹割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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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官民之家不得乞養他人之子閹割火者違者杖一

百流三千里其子給親

   囑託公事

凡官吏諸色人等曲法囑託公事者笞五十但囑即坐

當該官吏聽從者與同罪不從者不坐若事已施行者

杖一百所枉罪重者官吏以故出入人罪論若為他人

及親屬囑託者减官吏罪三等自囑託已事加本罪一

等 若監臨勢要為人囑託者杖一百所枉重者與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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吏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若受贓者並計贓以枉法論

 若官吏不避監臨勢要將囑託公事實跡赴上司首

告者陞一等

   私和公事

凡私和公事者减犯人罪二等罪止笞五十

   失火

凡失火燒自己房屋者笞四十延燒官民房屋者笞五

十因而致傷人命者杖一百罪坐失火之人若延燒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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廟及宫闕者絞社减一等 若於山陵兆域内失火者

杖八十徒二年延燒林木者杖一百流二千里若於官

府公廨及倉庫内失火者亦杖八十徒二年主守之人

因而侵欺財物者計贓以監守自盗論其在外失火而

延燒者各减三等 若於庫藏及倉厫内燃火者杖八

十 其守衛宫殿及倉庫若掌囚者但見火起皆不得

離所守違者杖一百

   放火故燒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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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放火故燒自己房屋者杖一百若延燒官民房屋及

積聚之物者杖一百徒三年因而盗取財物者斬殺傷

人者以故殺傷論 若放火故燒官民房屋及公廨倉

庫係官積聚之物者皆斬其故燒人空閒房屋及田塲

積聚之物者各减一等 並計所燒之物减價儘犯人

財産折剉陪償還官給主

   般做雜劇

凡樂人般做雜劇戲文不許粧扮歴代帝王后妃忠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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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先聖先賢神像違者杖一百官民之家容令粧扮

者與同罪其神仙道扮及義夫節婦孝子順孫勸人為

善者不在禁限

   違令

凡違令者笞五十

   不應為

凡不應得為而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

   斷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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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明律

   囚應禁而不禁

凡獄囚應禁而不禁應枷鎻杻而不枷鎻杻及脱去者

若囚該杖罪笞三十徒罪笞四十流罪笞五十死罪杖

六十若應枷而鎖應鎖而枷者各减一等 若囚自脱

去及司獄官典獄卒私與囚脱去枷鎖杻者罪亦如之

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不知者不坐 其不應禁

而禁及不應枷鎻杻而枷鎻杻者各杖六十 若受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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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並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故禁故勘平人

凡官吏懐挾私讎故禁平人者杖八十因而致死者絞

提牢官及司獄官典獄卒知而不舉首者與同罪至死

者减一等不知者不坐若因公事干連平人在官無招

誤禁致死者杖八十有文案應禁者勿論 若故勘平

人者杖八十折傷以上依凡鬪傷論因而致死者斬同

僚官及獄卒知情共勘者與同罪至死者减一等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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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及依法栲訊者不坐若因公事干連平人在官事須

鞫問及罪人贓狀證佐明白不服招承明立文案依法

栲訊邂逅致死者勿論

   淹禁

凡獄囚情犯已完監察御史提刑按察司審録無寃别

無追勘事理應斷决者限三日内斷决應起發者限一

十日内起發若限外不斷决不起發者當該官吏三日

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六十因而淹禁致死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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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囚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

下杖六十徒一年

   陵虐罪囚

凡獄卒非理在禁陵虐毆傷罪囚者依凡鬪傷論尅减

衣粮者計贓以監守自盗論因而致死者絞司獄官典

吏及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至死者减一等

   與囚金刃解脫

凡獄卒以金刃及他物可以自殺及解脫枷鎻之具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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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囚者杖一百因而致囚在逃及自傷或傷人者並杖

六十徒一年若囚自殺者杖八十徒二年致囚反獄及

殺人者絞其囚在逃未斷之間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

若囚已死及自首者各减一等 若常人以可解脱之

物與人及子孫與祖父母父母奴婢雇工人與家長者

各减一等 若司獄官典及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

罪至死者减一等 若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若獄囚失於㸃檢致囚自盡者獄卒杖六十司獄官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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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笞五十提牢官笞四十

   主守教囚反異

凡司獄官典獄卒教令罪囚反異變亂事情及與通傳

言語有所増减其罪者以故出入人罪論外人犯者减

一等 若容縱外人入獄及走泄事情於囚罪無増减

者笞五十 若受財者並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獄囚衣粮

凡獄囚應請給衣粮醫藥而不請給患病應脫去枷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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杻而不脱去應保管出外而不保管應聽家人入視而

不聽司獄官典獄卒笞五十因而致死者若囚該死罪

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

一年提牢官知而不舉者與同罪 若已申禀上司不

即施行者一日笞一十每一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因

而致死者若囚該死罪杖六十流罪杖八十徒罪杖一

百杖罪以下杖六十徒一年

   功臣應禁親人入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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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功臣及五品以上官犯罪應禁者許令親人入視徒

流者並聽親人隨行若在禁及至配所或中途病死者

在京原問官在外隨處官司開具致死縁由差人引領

親人詣闕面奏發放違者杖六十

   死囚令人自殺

凡死罪囚已招服罪而囚使令親戚故舊自殺或令雇

倩人殺之者親故及下手之人各依本殺罪减二等若

囚雖已招服罪不曾令親故自殺及雖曾令自殺而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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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服罪輙殺訖或雇倩人殺之者親故及下手之人各

以鬪殺傷 若雖已招服罪而囚之子孫為祖父母父

母及奴婢雇工人為家長者皆斬

   老㓜不考訊

凡應八議之人及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若廢疾者並

不合栲訊皆據衆證定罪違者以故失入人罪論其於

律得相容隠之人及年八十以上十嵗以下若篤疾皆

不得令其為證違者笞五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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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鞫獄停囚待對

凡鞫獄官推問罪囚有起内人伴見在他處官司停囚

待對者雖職分不相統攝皆聽直行勾取文書到後限

三日内發遣違限不發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加一等

罪止杖六十仍行移本管上司問罪督發 若起内應

合對問同伴罪囚已在他處州縣事發見問者聽輕囚

就重囚少囚從多囚若囚數相等者以後發之囚送先

發官司併問若兩縣相去三百里之外者各從事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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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斷違者笞五十若違法將重囚移就輕囚多囚移就

少囚者當處官司隨即收問仍申逹所管上司究問所

屬違法移囚之罪若囚到不受者一日笞二十每一日

加一等罪止杖六十

   依告狀鞫獄

凡鞫獄須依所告本狀推問若於狀外别求他事撫拾

人罪者以故入人罪論同僚不署文案者不坐 若因

其告狀或應掩捕捜檢因而檢得别罪事合推理者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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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限

   原告人事畢不放回

凡告詞訟對問得實被告已招服罪原告人别無待對

事理隨即放回若無故稽留三日不放者笞二十毎三

日加一等罪止笞四十

   獄囚誣指平人

凡囚在禁誣指平人者以誣告人論其本犯罪重者從

重論 若官吏鞫問獄囚非法栲訊故行教令誣指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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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者以故入人罪論 若追徵錢粮逼令誣指平人代

納者計所枉徴財物坐贓論其物給主 其被誣之人

無故稽留三日不放回者笞二十每三日加一等罪止

杖六十 若鞫囚而證佐之人不言實情故行誣證及

化外人有罪通事傳譯畨語不以實對致罪有出入者

證佐人减罪人罪二等通事與同罪

   官司出入人罪

凡官司故出入人罪全出全入者以全罪論 若增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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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重减重作輕以所增减論至死者坐以死罪若斷罪

失於入者各减三等失於出者各减五等並以吏典為

首首領官减吏典一等佐貳官减首領官一等長官减

佐貳官一等科罪 若囚未决放及放而還獲若囚自

死各聽减一等

   辯明寃枉

凡監察御史按察司辯明寃枉須要開具所枉事跡實

封奏聞委官追問得實被誣之人依律改正罪坐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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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問官吏 若事無寃枉䑃朧辯明者杖一百徒三年

若所誣罪重者以故出入人罪論所辯之人知情與同

罪不知者不坐

   有司决囚等第

凡獄囚鞫問明白追勘完備徒流以下從各府州縣决

配至死罪者在内聽監察御史在外聽提刑按察司審

録無寃依律議擬轉逹刑部定擬奏聞回報直𨽻去處

從刑部委官與監察御史在外去處從布政司委官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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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察司官公同審决 若犯人反異家屬稱寃即便推

鞫事果違枉同將原問原審官吏通問改正 其審録

無寃故延不决者杖六十若明稱寃抑不為申理者以

入人罪故失論

   檢驗屍傷不以實

凡檢驗屍傷若牒到托故不即檢驗致令屍變及不親

臨監視轉委吏卒若初復檢官吏相見符同屍狀及不

為用心檢驗移易輕重增减屍傷不實定執致死根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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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明者正官杖六十首領官杖七十吏典杖八十仵作

行人檢驗不實符同屍狀者罪亦如之因而罪有増减

者以失出入人罪論 若受財故檢驗不以實者以故

出入人罪論贓重者計贓以枉法各從重論

   决罰不如法

凡官司决人不如法者笞四十因而致死者杖一百均

徵埋葬銀一十兩行杖之人各减一等其行杖之人若

决不及膚者依驗所决之數抵罪並坐罪所由若受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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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 若監臨之官因公事於人虗

怯去處非法毆打及自以大杖或金刃手足毆人至折

傷以上者减凡鬪傷罪二等至死者杖一百徒三年追

埋葬銀一十兩其聽使下手之人各减一等並罪坐所

由 若於人臀腿受刑去處依法决打邂逅致死及自

盡者各勿論

   長官使人有犯

凡在外各衙門長官及出使人員於所在去處有犯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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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部屬官等不得輙便推問皆須申覆上司區處若犯

死罪收管聽侯回報所掌印信鎖鑰發付次官收掌若

無長官次官掌印者亦同長官違者笞四十

   斷罪引律令

凡斷罪皆須具引律令違者笞三十若數事共條止引

所犯罪者聽 其特㫖斷罪臨時處治不為定律者不

得引比為律若輙引比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失論

   獄囚取服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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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獄囚徒流死罪各喚囚及其家屬具告所斷罪名仍

取囚服辯文狀若不服者聽其自理更為詳審違者徒

流罪笞四十死罪杖六十 其囚家屬在三百里之外

止取囚服辯文狀不在具告家屬罪名之限

   赦前斷罪不當

凡赦前處斷刑名罪有不當若處輕為重者當改正從

輕處重為輕其常赦所不免者依律貼斷若官吏故出

入者雖㑹赦並不原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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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聞有恩赦而故犯

凡聞知有恩赦而故犯罪者加常犯一等雖㑹赦並不

原宥 若官司聞知有恩赦而故論决囚罪者以故入

人罪論

   徒囚不應役

凡鹽塲鐡冶拘役徒囚應入役而不入役及徒囚因病

給假病已痊可不令計日貼役者過三日笞二十每三

日加一等罪止杖一百 若徒囚年限未滿監守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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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縱逃回及容令雇人代替者照依囚人應役月日抵

數徒役並罪坐所由受財者計贓以枉法從重論仍拘

徒囚依律論罪貼役

   婦人犯罪

凡婦人犯罪除犯姦及死罪收禁外其餘雜犯責付本

夫收管如無夫者責付有服親屬隣里保管隨衙聽候

不許一槩監禁違者笞四十 若婦人懐孕犯罪應栲

决者依上保管皆待産後一百日栲决若未産而栲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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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墮胎者官吏减凡鬬傷罪三等致死者杖一百徒

三年産限未滿而栲决者减一等 若犯死罪聽令穏

婆入禁㸔視亦聽産後百日乃行刑未産而决者杖八

十産訖限未滿而决者杖七十其過限不决者杖六十

 失者各减三等

   死囚復奏待報

凡死罪囚不待覆奏回報而輙處决者杖八十若已覆

奏回報應决者聽三日乃行刑若限未滿而行刑及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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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不行刑者各杖六十 若立春以後秋分以前决死

刑者杖八十 其犯十惡之罪應死及强盗者雖决不

待時若於禁刑日而决者笞四十

   斷罪不當

凡斷罪應决配而收贖應收贖而决配各依出入人罪

减故失一等 若應絞而斬應斬而絞者杖六十失者

减三等其已處决訖别加殘毁死屍者笞五十 若反

逆縁坐人口應入官而放免及非應入官而入官者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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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出入流罪故失論

   吏典代寫招草

凡諸衙門鞫問刑名等項若吏典人等為人改寫及代

寫招草增减情節致罪有出入者以故出入人罪論若

犯人果不識字許令不干礙之人代寫

 

 

 明㑹典卷一百四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