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大清會典則例

欽定大清會典則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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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九十二

   禮部

    祠祭清吏司

   䕶日(䕶月附/)

   一日月食救䕶儀順治三年定日食前期由部

   具題在京文武各官均赴禮部救䕶用勘合分

   行直省各官均於本衙門救䕶其勘合字號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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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隸用雨字山東格字山西致字河南正字江南

   雲字江西準字福建皆字浙江以字湖廣各字

   陜西誠字四川其字廣東及字廣西席字雲南

   若字貴州柔字○康熙二年定日月食勘合奉

   天府用光字○七年定日食於太常寺衙門救

   䕶○十四年定日月食歸欽天監職掌前期欽

   天監推算分秒時刻奏

 聞科鈔到部仍用勘合分行直省各官均於本衙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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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救䕶至期由部遣司官一人前往觀象臺督同

   欽天監官測驗所食分秒仍令欽天監奏覆凡

   遇日食結采於禮部儀門及大堂設香案於露

   臺上鑾儀衞設金二鼓二十四於儀門内兩旁

   教坊司設樂於露臺下設各官拜位於露臺上

   皆嚮日欽天監官報日初虧鴻臚寺鳴贊官贊

   排班各官咸朝服序立鳴贊官贊進贊跪叩興

   樂作各官行三跪九叩禮畢樂止禮部堂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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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香畢鳴贊官贊跪各官皆跪教坊司官奉鼓及

   枹進贊擊鼓救䕶禮部堂官擊鼓三聲衆鼓齊

   鳴贊上香樂作贊起立上香畢各官起立班首

   官上香贊跪各官仍跪欽天監官報復圓金鼓

   止鳴贊官贊跪叩興各官復行三跪九叩禮樂

   作禮畢樂止各官皆退月食集太常寺救䕶儀

   同○六十年議準閏六月初一日日食欽天監

   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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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師

  盛京朝鮮日食四分五分餘者救䕶其日食二三

   分者皆不頒行○六十一年奏準本年十一月

   十五日月食凡無執事之九卿詹事科道等官

   咸素服前往太常寺行三跪九叩禮不作樂仍

   擊金鼓救䕶○雍正十三年奏準本年九月初

   一日日食各官素服赴禮部救䕶與六十一年

   䕶月食儀同○乾隆二年奏準日月薄蝕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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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齊集祗跪救䕶所以謹

天戒嚴對越也但自初虧以迄復圓爲時久暫不等每

   見應齊集各官多有因不能久跪推託事故不

   能齊集者或有年老衰病跪久委頓不能支持

   者又或徙倚蹲踞有礙觀瞻事闗典禮豈容䙝

   越請將吏戸兵刑工五部分爲五班及文武各

   衙門亦各分配班次附於五部每班令禮部堂

   官一人領班祗跪禮部都察院監禮等官及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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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臚寺贊禮等官亦輪流更換初虧復圓行禮時

   五班官員咸就班行禮初虧行禮後五班官員

   内除年老不能久跪者退立外餘均輪替其更

   替之人暫退祗候勿許讙譁笑語其祗跪官員

   務必整齊嚴肅敬謹從事倘有託故不到及怠

   玩失儀者監禮官即糾叅照例議處庶齊集各

   官無不祗畏恪恭始終無怠○七年四月十五

   日月食二分一秒照康熙六十年之例均不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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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又議準救䕶日月食止擊鼓鳴金毋庸作

   樂○十一年

 諭月朔之期朝臣例具補服若值日食仍具補服殊

  非敬畏之意嗣後月朔如遇日食皆常服永著爲

  例欽此○十三年奏準月食爲月入地影本體失

   光故各省見食分秒皆同日食爲月體掩日日

   距地遠月距地近人在地靣有東西南北之殊

   故各省見食分秒各異舊例月食三分以上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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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省見食時刻頒行日食三分以上按各省見

   食分秒時刻頒行不及三分者均不頒行但日

   體光盛人難仰窺月體光清人所共覩或遇輕

   雲薄霧日色亦有淡時若食在三分以内不豫

   行傳知恐觀者致生駭異請嗣後凡遇日月交

   食無論一分以下及二分三分皆由欽天監前

   期五月具題請

 㫖勅部通行直省布政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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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京奉天府轉行督撫提鎭將軍所屬各衙門並

   朝鮮國一體欽遵三分以上者救䕶不及三分

   者不行救䕶仍繪圖進

  呈○十四年

 諭凡日月交食授時者原可推算而得而春秋之例

  又紀日而不紀月朕惟懸象著明人所共仰雖爲

  晷運之常有自不若光朗之恒度無事於諱不可

  不謹故禜社奏鼓自古重之舊制交食分秒時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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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頒行各省不及一分者不行救䕶後定爲三分以

  上方行救䕶又經禮部奏定不見食省分並不及

  三分者皆不行知夫不先期行知則二三分者原

  可見食將致反生疑駭不以爲靈臺失占即爲有

  司怠事非所以克謹

天戒也嗣後仍循曩制一分以上者即令救䕶前期五

  月具題請㫖無論見食不見食省分皆頒行其不

  見食省分不必救䕶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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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方伎

   一隂陽學康熙十三年議準在外隂陽學等官

   由該撫將應補之人咨部詳察注冊停其具題

   塡給劄付移咨該撫行令任事○雍正七年覆

   準各省星學等應責令隂陽學管轄由地方官

   遴選素行端方者咨部照例給劄

   一醫學由直省地方官遴選諳於醫理者咨部

   給劄與隂陽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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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僧道天聰六年定各廟僧道設僧錄司道録

   司總之凡通曉經義恪守清規者給與度牒○

   又定僧道不許買人爲徒違者治罪○崇德五

   年題準新收僧人納銀送戸部覈收隨給用印

   度牒令僧綱司分發○又定滿洲蒙古漢軍有

   爲巫師道士跳神驅鬼逐邪以惑民心者處死

   其延請逐邪者亦治罪○順治二年定内外僧

   道均給度牒以防姦僞其納銀之例停止凡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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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廟庵觀若干處僧道若干名各令住持詳詢籍

   貫具結投僧道官僧道官加具總結在

  京城内外者均令呈部在直省者赴所在地方官

   呈送彚申撫按解部頒給度牒不許冐充溷領

   事發罪坐經管官○又定内外僧道有不守清

   規及犯罪人爲僧道者令住持舉首隱匿不舉

   一幷治罪頂名冐領度牒者嚴究治罪○又定

   内外寺廟庵觀凡有明朝舊勅盡令繳部不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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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隱藏又嚴禁

  京城内外不許擅造寺廟佛像必報部方許建造

   其現在寺廟佛像亦不許私毁僧道住處不許

   私遷移出佛像及自置緣簿募化並不許私削

   髮爲僧僧道官住持縱隱一幷治罪○三年定

   在京寺廟庵觀不許僧尼道士溷處及閒雜人

   居住工部及五城察明僧道官有容隱者一例

   重懲○又定嚴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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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京城僧道沿街設置神像念誦經咒或持擊梆磬

   募化者該管僧道官即行重治如住持募化罪

   及闔寺如散衆募化罪坐住持及該管僧道官

   一幷治罪○六年題準内外僧道必有度牒方

   準住持焚修該部刋刻度牒印發各布政使司

   及順天府察境内僧道素無過犯者每名納銀

   四兩給與度牒一紙各州縣於歳底申解該司

   彚解戸部仍報部考覈從前給過度牒一幷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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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繳○八年奉

㫖僧道均免納銀如有請給度牒者該州縣察覈呈報

 司府呈禮部照數給發○是年定

  皇城内不許作道場○九年

諭僧尼道士已領度牒者務恪守清規用本等衣㡌住

 居本寺廟如未領度牒私自爲僧尼道士及用番僧

 衣服往來者照例治罪欽此○十一年定禁止創建

   寺廟其修理頽壞寺廟聽從其便但不得改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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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大○十五年題準直省僧尼道士已經給過

   漢字度牒者盡令繳出送部照數換給淸漢字

   度牒並確覈先年已納銀者換給新牒未納銀

   者納銀給牒○十七年議準僧道度牒免其納

   銀令各該撫詳開年貌籍貫及焚修寺廟備造

   清冊並送紙張投部印給度牒○康熙元年定

   凡作道場者止許在本家院内其當家建設席

   棚揚旛懸榜及僧道張繖奉持香帛遶街行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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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水畫地開酆都穿戴甲胄等項悉行禁止違

   者僧道杖二十爲民該管僧道官革職其作道

   場之家繫官交該部議處繫民治以違禁之罪

   ○又定凡有邪病請巫師道士醫治者須領巫

   師道士禀知各都統副都統用印文報部方許

   醫治違者將巫師道士交刑部正法其請醫治

   之人交部議罪○四年題準

  興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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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京及

  京城寺廟僧道均遵

㫖建設外其前代勅建寺廟應各設僧道十名私建大

   寺廟各設八名次等寺廟各設六名小寺廟各

   設四名最小寺廟各設二名○又題準本戸不

   及三丁及十六歳以上不許出家違例者治罪

   僧道官及住持知而不舉者一幷治罪罷職還

   俗○六年禮部通計直省勅建大寺廟共六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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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十有三小寺廟共六千四百有九私建大寺

   廟共八千四百五十有八小寺廟共五萬八千

   六百八十有二僧十有一萬二百九十二名道

   二萬一千二百八十六名尼八千六百十有五

   名共計寺廟七萬九千六百二十有二僧尼道

   士十有四萬一百九十三名○十二年議準無

   爲白蓮焚香聞香混元龍元洪陽圓通大乗等

   邪教惑衆聚會念經執旗鳴金聚衆拈香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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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八旗直省嚴行禁飭違者照例懲責○十三

   年定僧錄司善世闡教講經覺義左右各二人

   左善世由右善世補右善世由左闡教補左闡

   教由右闡教補右闡教由左講經補左講經由

   右講經補右講經由左覺義補左覺義由右覺

   義補右覺義以候補僧官補道錄司正一演法

   至靈至義左右各二人左正一由右正一補右

   正一由左演法補左演法由右演法補右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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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由左至靈補左至靈由右至靈補右至靈由左

   至義補左至義由右至義補右至義以候補道

   官補如無候補之人行僧錄道錄司選取在京

   僧道送部部出題考試取經典諳熟並爲人端

   潔者十名或取二十名咨送吏部存案按名遞

   補皆不支俸○又議準在外僧道府所屬僧綱

   司道紀司州屬僧正司道正司縣屬僧會司道

   會司均由各該撫將應補僧綱道紀之人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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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詳察轉咨吏部補授準其注冊停止具題仍知

   會到部塡給劄付移咨該撫行令任事○又定

   内外僧道官專管天下僧道恪守戒律清規違

   者聽其究治若所犯與軍民相涉者在京申部

   酌審在外聽有司斷理○又定

  京城内外寺院庵廟宮觀祠宇不許容留無度牒

   僧道及閑雜人等居住歇宿○十五年題準凡

   僧尼道士不領度牒私自出家者杖八十爲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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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將逃亡事故度牒頂名冐替者笞四十度牒

   入官該管僧道官皆革職還俗○又題準直省

   僧道停止給與度牒○十六年定

  京城内寺廟庵院不許設教聚㑹男女溷雜並不

   許建設髙臺演劇斂錢酬神賽㑹僧道錄司及

   該管僧道官不時稽察有違禁者執送到部將

   本人及寺廟住持一幷治罪該管僧道官不行

   稽察由部處分○二十二年議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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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京僧道仍給與度牒○二十三年議準福建臺

   灣僧道舊牒追繳送部換給新度牒○二十六

   年覆準無頼狂徒假藉僧道爲名或稱祖師降

   乩或妄逞邪說託言前知或以虗妄之談鼓動

   愚蒙至有羣相禮拜甘作徒從者嗣後此等邪

   教通行八旗五城各省督撫地方官令其嚴行

   禁止○四十八年覆準鳴金擊鼓聚衆燒香男

   女溷雜等弊曾經嚴禁在案恐相沿日久舊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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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復熾再扶鸞書符招搖夤緣之輩皆應永行禁

   止嗣後如有仍前擅行者該地方官即行究治

   如不實心察究在京或經該部察出外省或經

   督撫察出將該管官指名題叅○五十年

諭直省創建寺廟多占據百姓田廬既成之後愚民又

 爲僧道日用糾集銀錢購買田地給與以致民田漸

 少且游民充爲僧道藏匿逃亡罪犯行事不法實擾

 亂地方向原行禁止因日久漸弛著各督撫暨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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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除原有寺廟外其創建增造永行禁止欽此○又

   覆準直隸各省嚴飭地方官槩不許創造寺廟

   該僧道官不時稽察取具甘結呈報並不得容

   留外來可疑之人如有故違致生事端依律治

   罪○雍正元年覆準江南浙江等省禁止婦女

   遊山入寺○二年覆準愚昩之徒縱令婦女成

   羣聚會往寺廟進香有壞風俗嗣後將寺廟進

   香起㑹之處嚴行禁止犯者照例治罪其住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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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守門人不禁者同罪○又覆準寺廟禁軍民

   妻女入廟燒香及扮神賽會其民閒春秋義社

   祈報者不在此例著都察院分晰出示並令司

   坊官明白曉諭○七年覆準遊方僧道等責令

   僧道官管轄地方官遴選恪守清規者咨部照

   例給劄○十三年十一月

 諭四民之中惟農夫作苦自食其力最爲無愧飭庀

  八材以利民用非百工莫備士則學大夫之學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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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祿其賢者能者至於商賈阜通貨賄亦未嘗無益

  於人而古昔聖王尚慮逐末者多令不得衣絲乗

  車推擇爲吏以重抑之令僧之中有號爲應付者

  各分房頭世守田宅飲酒食肉並無顧忌甚者且

  畜妻子道士之火居者亦然夫一夫不耕或受之

  饑一女不織或受之寒多一僧道則少一農民乃

  若輩不惟不耕而食食必精良不惟不織而衣且

  衣必細美室廬器用玩好百物爭取華靡計上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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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三人肉袒深耕尚不足以給僧道一人不亦悖

  乎朕與二氏之學皆洞悉其源流今降此㫖並非

  博不尚佛老之名也蓋見今之學佛人豈獨如佛

  祖者無有即如近代髙僧實能外形骸清靜超悟

  者亦稀今之道士豈獨如老莊者無有即如前世

  山澤之癯實能凝神氣養恬夀命者亦稀然茍能

  遵守戒律焚修於山林寂寞之區布衣粗食獨善

  其身猶於民無害也今則不事作業甘食美衣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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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百爲羣農工商賈終身竭蹶以奉之而蕩檢踰閑

  於其師之說亦毫不能守是不獨在國家爲游民

  即繩以佛老之教亦爲敗類而可聽其耗民財溷

  民俗乎著直省督撫飭各州縣按籍稽察除名山

  古刹收接十方叢林及雖在城市而願受度牒遵

  守戒律閉戸清修者不問外其餘房頭應付僧火

  居道士皆集衆靣問願還俗者聽之願守寺院者

  亦聽之但身領度牒不得招受生徒所有資産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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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量給還俗及守寺院者爲衣食計其餘歸公留

  爲地方養濟窮民之用並道士亦給度牒之法該

  部詳悉妥議具奏欽此○乾隆元年

 諭朕前以應付僧火居道士竊二氏之名而無修持

  之實甚且作姦犯科難於稽察約束是以酌復度

  牒之法使有志修行者永守清規而無頼之徒不

  得竄入其中以爲佛老之玷其情願還俗者量給

  資產其餘歸公留爲養濟窮民之用此亦專爲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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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付僧火居道士而言也名山古刹閉戸清修者在

  所不問前降諭㫖甚明見交與王大臣九卿㑹議

  乃聞外省傳述錯誤一切僧道皆有惶惑不安之

  意恐將資產歸公遂爾弊端百出有將己身田宅

  詭寄他人戸下希圖藏匿者有謀囑書吏分立花

  戸詭名以多報少者有減價速求售賣變銀入橐

  者且有局外匪類從中藉名索詐者夫此僧道既

  謀利戀財如是揆之仙佛之法乃糠秕稂莠也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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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取其私橐歸公以養濟貧民亦何不可之有天下

  後世自有公論但朕之本意原以天地好生之心

  爲心一物不得其所如己推而納之溝中此庸愚

  無知之僧道亦天下之一物耳朕何忍視同膜外

  況朕先所降㫖甚明原以䕶持僧道而非有意苛

  削僧道今觀伊等情形是愚昩無知被人恐嚇而

  不知原降之諭㫖也著該部先行曉諭去其迷惑

  至於應付僧火居道士之資產因無所歸著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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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養濟窮民之説䆒竟國家養濟窮民豈需此區

  區之財物亦可不必稽察歸公此處著重議具奏

  又聞外閒有尼僧一種其中年老無依情願削髮

  者尚無他故其餘年少出家之人心志未定而强

  令寂守空門往往蕩閑踰檢爲人心風俗之害且

  聞江浙地方竟有未削髮而號稱比邱者尤可詫

  異似亦應照僧道之例不許招受生徒免致牽引

  日衆有情願爲尼者必待年齒四十以上其餘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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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禁止著將此一幷入於㑹議中妥議具奏欽此

   遵

 㫖議準嗣後僧錄等令地方官於戒僧内選擇樸實

   謹愼之人報部充補道錄等應於道士内無家

   室實在住廟者詳愼選擇充補其現在受戒僧

   人全眞道士素守清規具有保結者均應頒給

   度牒若經僧道等官之手易滋需索擾累應行

   令順天府奉天府直省督撫轉飭該地方官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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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僧道年貌籍貫並焚修所在繕造清冊取具

   互結加具印結申送該督撫彙齊報部照冊給

   發度牒仍飭各地方官當堂給各僧道收執遇

   有事故將原領度牒追繳如有改名更替或藉

   名影射及私行出家者皆照違制律治罪至於

   應付僧人令該地方官傳集靣詢果繫實心出

   家情願受戒者準其給與度牒不願受戒者即

   令還俗編入里甲爲民若老邁殘疾既難受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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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難還俗者察實亦給與度牒許其看守寺廟

   以終天年又如深山僻壤寺廟僧人不能遠出

   受戒及俗家並無所歸者亦姑給與度牒仍别

   注冊永不許招受生徒至在京及直省道士果

   無家室實心住廟焚修者應給與部照無庸給

   牒火居道士則勒令還俗如有年老别無營運

   者亦暫給與部照永不許招受生徒其尼僧一

   項亦應照僧道之例願還俗者聽其還俗無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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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亦暫給與度牒不得招受少年女徒嗣後婦

   女有年未四十出家者該地方官嚴行禁止至

   各寺廟所有資產應免稽察以省紛擾頒發牒

   照所需紙板工價等項均於戸工二部支取歳

   終奏銷○又覆準年少沙彌道童察其果無父

   兄可依者應暫留寺觀造冊備案年至二十不

   願受戒及二十以内力能謀生願還俗者聽至

   年少女尼不準暫留庵廟惟四體偏廢五官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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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陷及實無所歸應照原題内僧道殘疾之例暫

   行給牒以贍餘生○又覆準八旗人等不得入

   天主教應令各該旗都統等通行曉諭禁止違

   者從重治罪○三年議準直省僧尼道士頒發

   牒照宜豫籌清釐之法俾有成數可稽見在應

   付火居人等止給本身牒照不準招受生徒庶

   牒照止有繳銷而無續增其合例應招生徒之

   僧道亦必年逾四十始許招徒一人所招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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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即於其師原領牒照由地方官注明所招者之

   年貌籍貫簮剃年月用印鈐蓋取具五人互結

   存案師故即爲本人之牒照次第相傳不必别

   給該州縣歳終彙報該撫該撫隨五年審丁之

   期别具清冊報部如所招之人身有過犯應還

   俗問罪者即於其師牒照内除名亦不準其師

   續招若招徒無過病故者準其報明地方官再

   行招受即於牒照内注明以防影射因水火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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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賊而遺失牒照亦許呈明咨部再給若其師收

   徒之後犯罪應追繳牒照者應將牒照即行繳

   銷所招生徒願還俗者聽願出家者别聽投師

   注名牒照至已故之牒照不得暗行隱匿見在

   之牒照不得私相授受均責成僧道官實力稽

   察地方官不時察覈如有隱匿影射情弊將僧

   尼道士勒令還俗治以頂替假冐之罪僧道官

   容隱者斥革還俗仍照違令律笞責地方官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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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察覈者照失察例罰俸三月僧道等年未四

   十而招受生徒或招受不止一人者照違令律

   笞責僧道官容隱罪同地方官失察奪俸○四

   年覆準僧道情願投師者該師將所招之人報

   地方官察明年貌籍貫並取具鄰族地保並無

   過犯甘結存案至遠來投師之人應令居停住

   持呈地方官咨取原籍地方印甘各結到日方

   準簮剃○是年奏準自乾隆元年起至四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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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共頒發過順天奉天直隸各省度牒部照三十

   四萬一百十有二紙遵照原議令其師徒次第

   相傳不必再行給發各督撫仍於五年審丁之

   期别具淸冊報部○又覆準應付僧火居道士

   内有老邁殘疾及深山僻壤俗家無可歸者姑

   給印照仍令該地方官察明此項牒照即大書

   不許招受生徒字樣鈐蓋印信其年終彙繳之

   牒照令該管僧道官當堂靣繳即將銷字印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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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牒照並截去一角繳送督撫報部覈銷○五年

 諭僧道亦窮民之一朕不忍槩從沙汰故復行頒給

  度牒使有所覈察今禮部頒發牒照已三十餘萬

  張而各省繳到者尚少是或仍事因循僅奉行故

  事則甚非朕所以禁游惰勤力作之本意矣著該

  督撫留意善爲經理並著於歳終將所減實數具

  奏欽此○七年覆準直省僧道由部於歳終將僧

   道所減實數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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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聞業經令各該督撫繕黄冊進

  呈别造清冊送部察覈逐年冊籍井然可稽應將

   隨五年審丁之期造冊報部停止○八年覆準

   直省有未曾領牒照之僧道游手托名察明曾

   經過犯即勒令還俗編管爲民若素無過犯實

   心出家者準令投師傳牒别欵附冊年終奏報

   至於外來投歇驗無牒照者許令住持報地保

   鄰甲呈官驅逐囘籍若違例私自容留犯案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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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將住持僧道分别治罪地方官徇隱議處○

   十八年覆準聚衆爲匪之案多由姦邪僧道主

   謀平時煽惑愚民日漸釀成大案應令該地方

   文武各官察照元年四年議準僧道牒照確取

   保結詳咨授受頂給之定例實力奉行如遇公

   事之便就近親至庵廟寺觀細加體訪務使姦

   宄之徒不能溷跡僧道以削患於未萌如文武

   官仍視爲具文以致藏姦匿匪煽惑愚民釀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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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逆案一經發覺將該管地方官及該管上司並

   武職各官皆照不能察緝姦民例分别議處再

   僧綱道紀等司乃專管僧道之人如該管内有

   爲匪不法之徒即應隨時稽察舉首如坐視不

   問瞻徇隱匿别經發覺者將僧綱道紀等司嚴

   提究審如果明知縱容犯繫逆案者即照知情

   故縱逆犯本律分别已行未行按律定擬若止

   失於稽察並無徇縱情弊亦當咎其平日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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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約束坐以不應重律杖八十○十九年

 諭前經降㫖禮部頒發僧道牒照復令各督撫歳終

  將所減實數具奏此原欲敺游手爲良農畧示沙

  汰之意耳乃十餘年來各省奏報不過具文從事

  且若輩即盡令歸農安得餘田而與之轉不免無

  籍爲匪耳據實嚴察或滋擾有名無實甚無謂此

  綜理日久所悉正不必襲復古闢異之跡也欽此

   一畨僧禁例天聰七年定喇嘛班第出居城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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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清淨之所有請念梵經治病者家主治罪○又

   定喇嘛班第有容留婦女及不呈請到部私爲

   畨僧私蓋寺廟者治罪○順治四年定畨僧不

   許私自遊方有遊方到京者著發囘原籍○十

   八年題準

  京城内白塔居住畨僧九名西大達廟居住畨僧

   八名及額木齊喇嘛應照舊留住外其餘喇嘛

   班第均令於城外居住如有擅自進城居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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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將喇嘛送刑部照違法例治罪○康熙六年議

   準凡喇嘛班第令該管大喇嘛逐日詳察由部

   每月詳察有請誦經治病者於大喇嘛處言明

   準去仍令交還大喇嘛○二十三年覆準嗣後

   番僧所到處不過三日即令起程違者留住家

   長寺廟住持及失察官員皆令治罪番僧除犯

   死罪外所犯别罪停其入官仍照律治罪遞解

   原籍○又定班第不許服用金黄色黄色伍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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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伍巴三察不許服用金黄色黄紅色如

 上賜者準用違者治罪○乾隆元年

 諭從前部議給發僧道度牒一事每歳發給數目作

  何題奏未經議及恐有司視爲具文無從稽考著

  各省將給過實數及事故開除者毎年詳晰造冊

  報部該部於歳終彙題今年初次奉行其題奏之

  處著於乾隆二年爲始至番僧給發度牒亦照此

  例行欽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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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正一眞人承襲乾隆十二年覆準江西張氏

   世居龍虎山眞人名號非朝官卿尹之稱存其

   舊名正所以别於流品前因無案可稽兩遇

 覃恩加至光祿大夫封及三代邀榮逾分理應更正

   嗣後應不許援引假藉懇請題給

 封典至正一眞人有統率龍虎山上清宮道衆之責

   視提㸃演法稍優按太醫院使秩正五品醫巫

   類本相等應將正一眞人亦授爲正五品從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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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用銀印繳部換給其眞人承襲由來已久不

   過令其奉祀宮觀非若文武勲階爲

  國家酬庸之典爰及苗裔以示顯庸者可比嗣後

   有闕應補仍由該撫察其子孫應襲者取具地

   方官印結咨部襲補照道官例注冊至於朝覲

   爲述職大典筵燕實惠下

 隆恩未便令道流厠身其閒應請一槩停止以肅體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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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監

   一内監禁例順治三年定凡有私自閹割者本

   身及下手之人皆處斬全家發邊遠充軍兩鄰

   及歇家不舉首者一幷治罪有司里老人等仍

   不時察訪如或容隱一例治罪○又定民閒有

   四五子以上願以一子報官閹割者聽有司造

   冊送部候收補之日選用○又定先年内監曾

   經發囘者若非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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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㫖取用有地方官文書起送而私自來京圖謀進用

   者問發邊衞充軍○康熙四年題準凡私自閹

   割子孫者從重治罪其該管大小官員一幷分

   别治罪○十九年題準服役用内監除王以下

   入八分公以上公主以下郡君以上不議外縣

   君不入八分公以下至覺羅民公以下官民人

   等除先有内監不議外嗣後如買用投充者内

   監入官收用之人交該部從重治罪○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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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題準縣君不入八分公一品大臣準用内監

   三名二品大臣準用二名不許越數多用其餘

   官民人等均照舊例不許私自買用投充違者

   治罪○二十三年題準凡年老患病内監願歸

   民籍者聽其不能歸者準令禮部收養每四名

   合給房屋一閒每名月給銀五錢米一斛房屋

   銀米由戸部工部支給亡故者交五城埋葬○

   又定嗣後有&KR2796;騙及强勒閹割者仍照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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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其父母情願將伊子閹割及本身情願閹割

   者免治罪○二十四年奉

㫖滿洲家僕及内監家僕有逃走在外私自閹割者不

 宜内用有已經内用者交禮部發囘原主嗣後著嚴

 行禁止○四十年覆準

  宮中内監需人王等以下入八分公以上多羅貝

   勒女郡主以上所用内監不得太多親王各許

   用二十五名世子郡王各二十名長子貝勒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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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有五名貝子八名入八分公六名公主十名

   郡主五名縣主四名其郡君不入八分公等仍

   照前許用三名民公侯伯一品大臣減去一名

   許用二名二品大臣減去一名許用一名嗣後

   有比定數少者候

  宮中内監充足之日到部聲明方許買用除看守

   墳墓衙門内監外王貝勒貝子公公主郡主縣

   主縣君大臣等及不應用内監職分之官員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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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所有内監均交與八旗直隸各省五城嚴禁

   將内監一幷送部照前送

  内府簡選所用之内監若繫王貝勒貝子公公主

   郡主等者因前未定數目仍照例由戸部給身

   價銀五十兩郡君不入八分公民公侯伯大臣

   等原定有内監數目若有越數及不應用内監

   官員之内監將内監徹囘入官其主交與該部

   嚴加議處每年著該部都統佐領稽察一次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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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行察出或内監自行出首或被旁人出首將

   該管官交該部議處○雍正元年奉

㫖嗣後十七歳以上内監不必收○二年奉

㫖新進内監察明不是旗人年十五六歳以下者著掌

 儀司㑹計司首領内監驗明引見若將旗人帶來一

 經察出將原保人員驗看首領内監一幷治罪○五

   年

諭從前放出爲民之内監並諸王貝勒等放出爲民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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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監潛住京師者不少此等多繫年老有病平昔怠

 惰不守本分之人既經放出除効力年久本管本主

 保留外不許仍留京師居住屢降諭㫖甚明今仍有

 留京生事者可見向來全不察拏虗應故事且在京

 必有容留之家著交内務府總管步軍統領五城御

 史似此放出爲民之内監除有保留外在京潛住者

 著嚴緝發囘原籍嗣後放出爲民之内監仍然違㫖

 者一經發覺將容留之人從重治罪内務府總管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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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軍統領廵視五城御史一幷交部議處如保留爲民

 之内監有生事犯法者將保留之人亦著議處欽此

   ○乾隆五年奏請嗣後新進内監在二十歳以

   内者仍許投部移送其二十歳以外者均責令

   本籍州縣官出具文結申部轉送仍將文結存

   部備察奉

 㫖新進内監在二十歳以内者著改爲十五歳以内

   ○八年定新進内監由部咨送内務府内務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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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驗收後即將收到名數咨部注冊備案○十三

   年議準看守

廟應用之内監有闕向例由太常寺咨呈本部將各王

   公府第放出之陳内監召募轉送充補惟是此

   輩既不由地方官保送又不由各王公府第移

   送惟憑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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廟當差之内監具結認保其中雖有盜逃等情部中無

   憑稽覈嗣後闕人需補太常寺咨呈到部由部

   咨呈宗人府於近支王等府第輪流挨次愼選

   老成敬謹堪以供役之内監撥送到部由部轉

   送充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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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大清會典則例卷九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