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續文獻通考
欽定續文獻通考
欽定四庫全書
欽定續文獻通考巻一百三十五
刑考
(臣/)等謹按馬端臨作刑考其序畧曰茍慕輕刑之
名而不恤惠姦之患則非聖人明刑弼教之本意
蓋見宋承積弱之餘法不振而人多玩故為此論
也今考寧宗以降史又言其刑獄滋濫往往不以
時讞囚多瘐死是因玩法以致濫刑亦其勢所必
至矣遼以用武立國刑多殘酷景宗聖宗補偏救
弊吏畏其法民懐其恩當時稱治惜其子孫不能
承二宗之意而復仍其草創之舊以至於衰金初
法制簡易一洗故遼粃政迄乎世宗援經斷事揆
義立法治獄最為近古明昌而後逺不能及跡其
矜恕之多猶有中興之遺風焉元初循用金律後
又定新格頒通制雖崇尚寛厚而南北異制事例
紛繁吏縁為奸得以髙下其手至於數行赦宥歳
為佛事縱囚豈可訓哉明代規畫井然始未嘗不
祗慎厥後偵伺成風寖失大體厰衛與法司分權
縉紳由中官制命皆前代所罕聞也兹循馬考體
例首刑制次徒流次詳讞次贖刑赦宥博采史志
兼綜而條貫之俾用刑者有所法鑒焉
刑制
宋寧宗嘉定四年閏二月詔諸路帥臣監司守令格朝
廷賑恤之令及盜發不即捕者重罪之
十六年二月制凡檢騐不實或失當不許用覺舉原免
例並依舊法施行
(臣/)等謹按王圻續通考載太學博士許應龍奏請
刪定近制畧曰臣聞有法之弊有例之弊法之弊
易見例之弊難革夫著而為律䟽而為令條目截
然不易若例者或出於特恩或一時權宜或狥情
親故或廹於勢要開創是例揆之於法大相牴牾
今百司庶府積習之弊舎法用例非不知三尺之
皆違也執而不行恐召衆怨遂使胥吏得以執柄
容私厚賂以賈之則有例可行請求之未至則匿
而不用長吏知之而不能禁天下交病之而不敢
言昔韓琦目擊其弊取其可用者而刪其冗謬是
以吏無所容其奸今莫若明詔有司搜求前後己
用之例公同参酌去留編為成書據此施行若書
所不載者皆抑而不予庶幾權不在吏而奔競妄
求者無所容其巧矣
十七年十月(時理宗/已即位)詔諸路提㸃刑獄以十一月按理
囚徒
理宗寶慶元年十二月詔刪修敇令
初孝宗時詔刪改乾道新書九百餘條號淳熈勅令
格式復以其書散漫令敇令所分門編類為一書名
曰淳熈條法事類頒之淳熈末議者以新書尚多遺
闕復令刑部詳定至寧宗慶元四年書成凡百二十卷
號慶元敇令格式至是以慶元新書之行今二十九年
或舊法該括未盡文意未明須同續降條冊參酌者
或舊法原無而後因事立法者或已有舊法而續降
不必引用者或一時權宜而不可為常法者俱考定
之至帝淳祐二年書成敇名淳祐敇令格式十一年
四月鄭清之等又進淳祐條法事類四百三十篇
淳祐二年三月詔今後州縣官有罪諸帥司毋輒加杖
責
十年十月詔諸主兵官今後行罰毋杖脊以傷人命
寶祐五年正月禁奸民作白衣㑹監司郡縣官失覺察
者坐罪
景定四年十二月詔禁在京置窠柵私繫囚并非法獄
具臺憲其嚴禁戢違者有刑
理宗起自民間具知刑獄之弊初即位詔天下恤刑
又親制審刑銘以警有位每嵗大暑必臨軒慮囚自
謀殺故殺鬬殺已殺人者偽造符印㑹子放火官員
犯入已贓將校軍人犯枉法外餘死罪情輕者降從
流流降從徒徒降從杖杖以下釋之大寒慮囚及祈
晴祈雪及灾祥亦如之後以建康亦先朝駐蹕之地
罪人亦得視臨安減降之法帝之用刑可謂極厚矣
而天下之獄不勝其酷每嵗冬夏詔提刑行郡决囚
提刑憚行悉委倅貳倅貳不行復委幕屬所委之人
類皆肆行威福意所欲黥則令入其當黥之由意所
欲殺則令證其當死之罪呼喝吏卒嚴限日時監勒
招承催促結欵而擅制獄具非法殘民或斷薪為杖
棓擊手足名曰掉柴或木索並施夾兩脰名曰夾幫
或纒繩於首加以木楔名曰腦箍或反縳跪地短𥪡
堅木交辮兩股令獄卒跳躍於上謂之超棍痛深骨
髓幾於隕命富貴之家稍有罥罣動籍其資又以趂
辦月樁及添助版帳為名不問罪之輕重並從科罰
大率官取其十吏漁其百州縣往往專殺故拘鎖罪
人或一季半年竟無限日死而後已又以已私摧折
手足拘鎻尉砦亦有豪强賂吏羅織平民而囚殺之
甚至户㛰詞訟亦皆收禁有飲食不充飢餓而死者
有無力請求吏卒凌虐而死者有為兩詞賂遺苦楚
而死者懼其發覺先以病申名曰監醫實則已死名
曰病死實則殺之至度宗時雖累詔切責而禁止之
終莫能勝而國亡矣
邱濬大學衍義補曰宋至理宗時土地已蹙窮民
殘喘待日而斃多方以嫗乳之猶恐不足以有而
一時監司守令乃為嚴刑苛法以籍民財以殘民
命理宗在位方以崇尚道學為事務虚名而蔑實
政卒至於干天地之和促國家之脈嗚呼豈無所
自哉
(臣/)等謹按馬端臨刑考序既以失之過弱為宋病
矣今觀其末造至於酷吏横行生民寃濫若此則又
似以苛暴而敗其故何哉自元豐以後黨禍漸興章
惇起同文館獄羅織善類蔡京請帝數降御批杜
塞法司之口秦檜假詔獄為號戕害忠良韓侂胄
顯排道學竄斥幾盡史彌逺賈似道之屬竊弄威
福相為始終蓋既失其操柄政出多門下至胥史
輿𨽻之賤皆得快其恩怨之私故其禍先及士大
夫而終亦毒流百姓由此觀之弱宋之失在馭臣
之不嚴而不在撫民之過厚亦明矣
遼制刑之凡有四曰死曰流曰徒曰杖
死刑有斬絞凌遲之屬流刑量罪輕重置之邊城部
族之地逺則投諸境外又逺則罰使絶域徒刑一終
身二五年三一年半杖刑自五十至三百
(臣/)等謹按此乃統遼一代用法之大要而言非建
國之初即定此令也五傳至聖宗法制漸備及重
熙咸雍之間而加詳焉
太祖初年庶事草創犯罪者量輕重决之
如治諸弟逆黨或投髙崖殺之滛亂不軌者五車轘
殺之逆父母者視此訕詈犯上者以熟鐵錐樁其口
殺之從坐者量罪輕重杖决又為梟磔生瘞射鬼箭
砲擲支解之刑
(臣/)等謹按遼史言遼以用武立國謂禁暴戢奸莫
先於刑國初法制有出于五服三就之外者如帝
親征服介胄祭諸先帝出取死囚一人置所向之
方亂矢射之名射鬼箭以祓不祥及班師則射所
俘後因為刑法之用太宗穆宗又制木劍大棒沙
袋鐵骨朶之法木劍面平背隆大臣犯重罪欲寛
宥則擊之其數三自十五至三十沙袋用熟皮合
縫之長六寸廣二尺柄一尺許凡杖五十以上者
以沙袋决之鐵骨朶之數或五或七有重罪者將
决以沙袋先於脽骨之上及四周擊之其餘非常
用而無定式者不可殫紀
神冊六年五月詔定法律
時帝克定諸夷謂侍臣曰凡國家庶務巨細各殊若
憲度不明則何以為治羣下亦何由知禁乃詔大臣
定治契丹及諸夷之法漢人則斷以律令
置鐘院以達民寃
(臣/)等謹按鐘院者凡有寃擊鐘以逹於上猶怨鼓
云至穆宗時廢窮民寃無所訴景宗詔復之仍命
鑄鐘紀詔其上道所以廢置之意
穆宗應厯七年十二月詔諫濫刑
諭大臣曰有罪者法當刑朕或肆怒濫及無辜卿等
切諫毋或面從
遼史刑法志曰帝嗜酒及獵不恤政事五坊掌獸
近侍奉膳掌酒人等嘗以鹿豕鶻雉亡失傷斃或
以飲食細故輒加炮烙鐵梳之刑蓋其初惑女巫
錫庫之言取人膽合延年藥故殺人頗衆後悟其
詐叢射騎踐殺之及哈里之死誅戮者相繼不絶
雖嘗自悔諭大臣切諫然當將殺壽格寧古殿前
都㸃檢耶律伊勒哈力諫帝怒斬壽格等支解之
命有司盡取鹿人之在繫者凡六十五人斬所犯
重者四十四人餘悉痛杖之中有欲寘死者頼王
子必舒等諫得免已而怒佛徳飼鹿不時致傷而
斃遂殺之季年暴虐益甚嘗謂太尉華格曰朕醉
中有處决不當者醒當覆奏徒能言之竟無悛意
故及於難
十二年定宫刑令
國舅著帳郎君蕭延之奴伊罕强陵伊喇圖哩未及
年之女以法無文加之宫刑仍付圖哩為奴因著為
令
十六年七月諭有司凡行幸之所必高立標識令民勿
犯違以死論
聖宗統和元年二月禁所在官吏軍民不得無故聚衆
私語及冐禁夜行違者坐之
四月樞密請詔北府司徒佛徳譯南京所進律文從之
十一月詔民間有父母在别籍異居者聽鄰里覺察坐
之
十二年七月詔契丹人犯十惡者依漢律
聖宗冲年嗣位睿智皇后稱制留心聽斷常勸帝宜
寛法律帝壯益習國事銳意於治當時更定法令凡
十數事多合人心其用刑又能詳審先是契丹及漢
人相毆致死其法輕重不均至是一等科之舊法死
囚屍市三日至是一宿即聽收瘞
詔叛逆之家兄弟不知情者雖同居亦免連坐著為令
從平章事耶律阿穆爾奏請也至二十四年詔凡家
主非犯謀反大逆及流死罪者其奴婢無得告首若
奴婢犯罪至死聽送有司其主毋得擅殺
太平六年詔貴戚以事被告官司不案輒申及受請託
為奏言者以本犯人罪罪之
詔曰朕以國家有契丹漢人故以北南二院分治之
蓋欲去貪枉除煩擾也若貴賤異法則怨必生夫小
民犯罪必不能動有司以達於朝惟内族外戚多恃
恩行賄以圖苟免如是則法廢矣自今貴戚以事被
告者不以事之大小并令所在官司案問具申北南
院覆問得實以聞
七年七月詔更定法令
詔中外大臣曰制條中有遺闕及輕重失中者其條
上之議増改焉
興宗重熈元年詔職事官子弟及家人受賕不知情者
止坐犯人
更定銷錢及盜失火家物罪例
先是南京三司銷錢作器皿三斤持錢出南京十貫
及盜遺火家物五貫者處死至是銅逾三斤持錢及
所盜物二十貫以上處死
五年四月頒新定條制
初樞密直學士耶律庶成與樞密副使耶律德修定
法令上詔庶成曰方今法令輕重不倫法令者為政
所先人命所繫不可不慎卿其審度輕重從宜修定
於是纂修太祖以來法令參以古制其刑有死流杖
及三等之徒凡五百四十七條至是成上之詔有司
凡朝日執之仍頒行諸道
十年七月詔諸職官私取官物者以正盜論
是月又詔諸敢以先朝已斷事相告言者罪之著帳
郎君等於禁地射鹿决杖三百不徵償小將軍决二
百以下及百姓犯者罪同郎君論
十一年七月詔盜易官馬者減死論
時有羣牧人竊易官印以馬與人者法當死帝曰一
馬殺二人不亦甚乎故有是詔
二十年九月詔更定條制
道宗清寧元年十二月詔諸宫都部署有投誹訕之書
輒受及讀者皆棄市
四年七月制諸掌内藏庫官盜兩貫以上者許奴婢告
咸雍元年詔獄囚無家者給以糧
至三年九月又詔給諸路囚糧
太康九年五月詔諸路檢括脱户罪至死者原之
大安五年十月詔復行舊法
先是帝以契丹漢人風俗不同國法不可異施於是
命特哩衮蘇樞密使伊蘇等更定條制凡合於律令
者具載之其不合者别存之時校定官即重熙舊制
更竊盜贓二十五貫處死一條増至五十貫處死又
刪其重複者二條為五百四十五條取律一百七十
三條又創増七十一條凡七百八十九條増編者至
千餘條皆分類列以太康間所定復以律及條例參
校續増三十六條其後因事續校至大安三年止又
増六十七條條約既繁典者不能𥚹習愚民莫知所
避犯法者衆吏得因縁為奸故至是詔曰法者所以
示民信而致國治簡易如天地不忒如四時使民可
避而不可犯比命有司纂修刑法然不能明體朕意
多作條目以罔民於罪朕甚不取自今復用舊法餘
悉除之
天祚帝即位復行嚴酷之刑
時賞罰無章怨讟日起劇盜相挻叛亡接踵益務繩
以嚴酷由是投崖砲擲釘割臠殺之刑復興焉或分
尸五京甚有取其心以獻祖廟者其時行軍將軍耶
律納哩三人有禁地射鹿之罪皆棄市其職官諸局
人有過者鐫降决斷之外悉從軍至於覆軍失城者
苐免官而已
刑法志曰夭祚捄患無策流為殘忍亦由祖宗有
以啓之也遼之先代用法尚嚴使其子孫皆有君
人之量知所自擇猶非祖宗貽謀之道不幸一有
昬暴者引以藉口何所不至然遼之季世與其先
代用刑同而興亡異者何歟蓋創業之君施之於
法未定之前民猶未敢測也亡國之主施之於法
既定之後民復何所頼焉傳曰新國用輕典豈獨
權事宜而已乎
金初法制簡易輕罪笞以柳葼殺人及盜刼者擊其腦
殺之没其家貲
以十之四入官其六賞主併以家人為奴婢其獄則
掘地深廣數丈為之
太祖天輔元年五月詔自收寧江州以後同姓為㛰者
杖而離之
太宗天㑹五年詔哈斯罕諸部與新附人民並如此
令
太宗天㑹三年二月詔有盜發遼諸陵者罪死
七月定權勢家買貧民為奴之罪
脅買者一人償十五人詐買者一人償二人並杖一
百
熙宗天眷三年復取河南地詔其民約所用刑法皆從
律文罷獄卒酷毒刑具以從寛恕
海陵正隆二年六月置登聞院
四年正月更定私相越境法並論死
五年二月遣使分道監視所獲盜賊並凌遲處死
時或鋸灼去皮截手足仍戒屯戍千戸穆昆等後有
獲者並處死總管府亦决罰
十二月禁朝官飲酒犯者死
(臣/)等謹按世宗大定十四年詔明安穆昆之民自
二月至八月禁絶飲宴恐妨農功雖閒月亦不許
痛飲犯者抵罪雖同一酒禁而用意絶殊類而觀
之得失自見
世宗大定六年十二月詔有司每月朔望及上七日毋
奏刑名
先是海陵貞元二年始定每月上七日不奏刑名至
是詔朔望亦如之後十三年又詔立春後立秋前及
大祭祀朔望上下弦二十四氣雨未晴夜未明休暇
并禁屠宰日皆不聽决死刑惟强盜則不待秋後
七年七月禁服用金線其織賣者皆抵罪
八年二月制品官犯賭博法
贓不滿五十貫者其法杖聽贖再犯者杖之帝曰杖
者所以罰小人也既為職官當先亷恥既無亷恥故
以小人之罰罰之
九年詔自今制無正條者皆以律文為準
帝聞法官各執所見或觀望宰執之意故有此詔
十二月制職官犯公罪在官已承伏者雖去官猶論
十一年頒司獄獄卒之令
詔諭有司曰司獄廨舎須近獄安置囚禁之事常親
提控其獄卒必選年深而信實者輪直
十二年二月詔自今官長不法其僚佐不能糾正又不
言上者並坐之
十三年四月更定盜宗廟祭物法
十五年詔改竊盜贓滿八十貫者死
穆宗時定竊盜得物至五十貫以上死(詳見徒/流門)至是
詔有司曰朕惟人命至重而在制竊盜贓至五十貫
者處死自今可令至八十
十七年申遣審錄官之令
時陳言者乞設提刑司以糾諸路刑獄之失尚書省
議謂久恐滋弊帝乃命距京師數千里外懐寃上訴
者集其事以待選官就問又詔宰臣朝廷每歳再遣
審録官本以為民伸寃滯也而所遣多不盡心但文
具而已審録之官非止理問重刑凡訴訟案牘皆當
閱實是非囚徒不應囚繋則當釋放官吏之罪即以
状聞失糾察者嚴加懲斷不以贖論
金史刑志曰帝以監察御史體察東北路官吏輒
受訟牒為不稱職笞之五十又御史中丞赫舎哩
邈傳曰上謂臺臣糾察吏治之能否務去其擾民
且冀其得賢也今所至輒受訟牒聽其妄告使為
政者如何則可
十二月以渤海舊俗男女㛰娶多不以禮詔禁絶之犯
者以奸論
十八年正月定殺異居周親奴婢同居卑幼輒殺奴婢
及妻無罪而輒敺殺者罪
十九年三月制糾彈之官知有犯法而不舉者減犯人
一等科之關親者許回避
六月詔更定制條
先是皇統間詔諸臣以本朝舊制兼採隋唐之制參
遼宋之法類以成書頒行中外名皇統制海陵時變
易舊制為續降制書與皇統制並行是非混亂莫知
適從世宗初即位一時制㫖多從時宜遂集為軍前
權宜條理五年命有司復刪定條理與前制書並用至
是置局命大理卿伊喇慥總中外明法者共校正乃
以皇統正隆之制及大定軍前權宜條理後續行條
理論其輕重刪煩正失制有缺者以律文足之制律
俱缺又疑而不能决者則取㫖畫定軍前權宜條理
内有可以常行者亦為定法餘未應者亦别為一部
存之參以近所定徒杖減半之法凡校定千一百九
十條分為十二卷以大定重修制條為名詔頒行焉
十月制知情服内成親者雖自首仍依律坐之
至章宗承安五年又定居祖父毋䘮㛰娶聽離法并
妻亡服内娶㛰者亦聽離
二十年詔定踐蹂禾稼罪
先是十九年二月帝如春水見民桑多為牧畜囓毁
詔親王公主及勢要家牧畜有犯民桑者許以屬縣
官立加懲斷至是帝又見有踐蹂禾稼者詔宰臣曰
今後有踐民田者杖六十盗人榖者杖八十並償其直
二十二年三月詔頒重修制條
二十八年帝復以制條間有難解之詞命刪修明白
使人皆曉之
定附都明安不自種者罪
時附都明安戸不種悉租與民有一家百口隴無一
苖者帝令治罪凡不種者杖六十穆昆四十受租百
姓無罪
二十五年二月詔婦人免死輸作者决杖二百免輸作
時以婦人在囚輸作不便故有是詔仍以杖不分决
與殺無異命臀背分决
二十七年二月命罪人在禁有疾聽親屬入視
十二月禁女直人不得改稱漢姓學南人衣裝犯者抵
罪
二十九年九月(時章宗/已即位)制諸盜賊聚集至十人或騎五
人以上所屬移捕盜官捕之仍遞言省部三十人以上
奏聞違者杖百
至泰和間又詔定凡千户穆昆受隨處捕盜官公移
盜急不即以衆應之者罪有差
是年制提刑司設女直契丹漢人知法各一人
制强族大姓不得與所屬官交往違者有罪
尋定司獄毋得與府縣官筵宴還往違者罪之泰和
五年又定鞫勘官受飲宴者罪
又申禁民間收藏制書
舊禁民不得收制書恐滋告訐之弊至是言事者乞
許民藏之張汝霖曰昔子産鑄刑書叔向譏之者蓋
不欲使民預測其輕重也今著不刋之典使民曉然
知之猶江河之易避而難犯足以輔治不禁為便以
衆議多不欲姑令仍舊禁之
(臣/)等謹按刑志所載是民間原未嘗藏制書亦
未因張汝霖之言而弛禁也而汝霖傳則云時有
司言民間收藏制文恐因滋訟乞禁之汝霖言王
者之法譬猶江河欲易避而難犯今已著為不刋
之典若令私家收之則人皆曉然不敢為非亦助
治之一端也不禁為便詔從之首尾志傳互異如
此
章宗明昌元年命置詳定所審定律令
帝問宰臣曰今何不專用律文平章政事張汝霖曰
前代律與令各有分其有犯令以律决之今國家制
律混淆固當分也遂有是命已而詳定官言若依重
修制文為式則條目増减罪名輕重當異於律既定
復與舊同頒則使人惑而易為奸矣臣等謂用今制
條叅酌時宜凖律文修定歴採前代刑書宜於今者
以捕遺闕取刑統䟽文以釋之著為常法名曰明昌
律義别編𣙜貨邉部權宜等事集為勅條宰臣謂先
所定律文尚有未完俟皆通定然後頒行若律科舉
人則止習舊律遂以知大興府事尼瑪哈鑑御史中
丞董師中翰林待制鄂屯忠孝提㸃司天臺張嗣翰
林修撰完顔薩喇形部員外郎李庭義大理丞麻安
止為校定官大理卿閻公貞戸部侍郎李敬義工部
郎中賈鉉為覆定官重修新律焉
六月制定親王家人有犯其長史府掾失覺察故縱罪
二年四月制諸部内按灾傷法
主司應言而不言及妄告者杖七十檢視不以實者
罪如之因而有傷人命者以違制論致枉有徴免者
坐贓論妄告者户長坐詐不以實罪計贓重從詐匿
不輸法
六月禁稱本朝人及本朝言語為畨違者杖之
十一月禁伶人不得以歴代帝王為戱及稱萬歲犯者
以不應為事重法科
三年六月以乆雨定提刑司條制
又詔定内外所司公事故作疑申呈罪罰格
六年八月勅宫中承應人出職後三年内犯贓罪者元
舉官連坐不在去官之限著為令
承安二年制軍前受財法
一貫以下徒二年以上徒三年十貫處死
四年三月司空内族襄右丞完顔匡參知政事布薩揆
請罷諸路提㸃刑獄從之
五月頒行銅杖式
帝以法不適平常行杖様多不能用遂定分寸鑄銅
為杖式頒之天下且曰若以笞杖太輕恐情理有難
恕者可再議訊杖尋以刑部員外郎馬復言縣官尚
苛刻者不遵銅杖式輒用大杖多致人死勅諸路按
察司糾察親民官以大杖箠人者至泰和元年正月
以尚書省奏見行銅杖式輕細姦宄不畏始命量所
犯用大杖仍禁不得過五分
泰和元年五月削尊長有罪卑幼追捕律
十二月新定律令勅條格式成詔頒行之
律凡十有二篇實唐律也但加贖銅皆倍之増徒至
四年五年為七削不宜于時者四十七條増時用之
制百四十九條因而畧有所損益者二百八十有二
條餘百二十六條皆從其舊又分一為二分一為四
者六條凡五百六十三條為三十卷附注以明其事
疏義以釋其疑名曰泰和律義自官品令職員令之
下曰祠令四十八條戸令六十八條學令十一條選
舉令八十三條封爵令九條封贈令十條宮衛令十
條軍防令二十五條儀制令二十三條衣服令十條
公式令五十八條禄令十七條倉庫令七條夜令十
二條田令十七條賦役令二十三條闗市令十三條
捕亡令二十條賞令二十五條醫疾令五條假寜令
十四條獄官令百有六條雜令四十九條釋道令十
條營繕令十三條河防令十一條服制令十一條附
以年月之制曰律令二十卷又定制勅九十五條𣙜
貨八十五條畨部三十九條曰新定勅條三卷六部
格式三十卷詔以明年五月頒行之
初詔凡條格入制文内者分為别卷復詔制與律文
輕重不同及律所無者各校定以聞三年七月右司
郎中孫鐸先以詳定所校名例篇進既而諸篇皆成
復命中都路轉運使王寂大理卿董師中等重校之
四年八月勅定按察司糾劾不實者罪
從安州運事判官劉常請也諸按察司體訪不實輒
加糾劾者從故出入人罪例仍勒停職若事涉私曲
各從本法
五年二月制盗用及偽造都門契者罪視宫城門减一
等
六年六月除飛蝗入境雖不損苗稼亦坐罪法
尋定蝗蝻生發地主及隣主首不申之罪八年七月
又詔更定蝗䖝生發坐罪法
八年四月詔諸州府司縣造作不得役諸色人匠違者
準私役之律計傭以受所監臨財物論
十月更定安泊强盗竊盗罪格
宣宗貞祐三年三月禁州縣置刅於杖以决罪人
初左諫議大夫賈鉉上書言親民之官任情立威所
用决杖分徑長短不如式法甚者以鐵刅置於杖端
因而致死間者隂陽愆戾和氣不通未必不由此也
願下州郡申明舊章檢量封記按察官其檢察不如
法者具以名聞内廷勅斷亦依已定程式制可至是
詔并禁之
金史酷吏傳曰宣宗時髙琪用事威刑自恣相習
成風雖士大夫亦為所移如右丞圖克坦思忠好
用麻椎擊人號麻椎相公運使李特立號半截劍
言其短小鋒利也内翰馮璧號馮劊雷淵為御史
至蔡州得豪奸杖殺五百人號雷半千又有完顔
莽伊蘓皆以酷聞而和卓王哈里李渙之徒胥吏
中尤狡刻者也
詔宰臣曰自今監察官犯罪其事闗軍國利害並笞决
之
尋又詔凡監察失糾劾者從本法論外使入國私通
本國事情宿衛近侍官承應人出入親王公主宰執
家灾傷乏食有司檢覆不實致傷人命轉運軍儲而
有私載考試舉人而防閑不嚴其罰並决在京犯至
兩次者臺官减監察一等治罪論贖餘止坐專差任
滿日議定升降若任内曽以漏察被决依格雖為稱
職止從平常平常者從降罰
(臣/)等謹按金待朝士有禮未嘗輕用刑罰大定間
惟品官賭博再犯决杖而已承安五年始詔定進
納官有犯决斷法至宣宗喜用刑罰朝士往往被
箠楚至用刀杖决殺言者髙琪用事定職官犯罪
决斷百餘條時左司諫穆延呼喇勒上言曰禮義
亷恥以治君子刑罰威獄以治小人此萬世不易
之論也近者朝廷急於求治有司奏請從權立法
應贖者亦多的决夫爵禄所以馭貴也貴不免辱
則卑賤者又何加焉車駕所駐非同征行而凡科
徵小過皆以軍期罪之不已甚乎且百官皆朝廷
遴選多由文行武功閥閲而進乃與凡庶等則享
爵禄者亦不足為榮矣抑又有大可慮者為上者
將曰官猶不免民復何辭則苛暴之政日行為下
者將曰彼亦既然吾復何恥則陵犯之心益肆其
弊可勝言哉伏願依元年恩赦刑不上大夫之文
削此一切之法幸甚帝初欲行之而髙琪固執以
為不可遂寢相沿至哀帝正大元年十二月始從
右丞張行信言凡髙琪所定的决之法一切改除
復依舊制而金國已亡矣
四年六月詔凡進奉帖及申尚書省樞宻院闗應宻大
事私發視者絞誤者减二等制書應宻者如之
興定元年八月増定擒捕逃軍賞格及居停人罪
至元光元年八月増定藏匿逃亡親軍罪
三年十月定贓吏計罪以銀為則
先是貞祐三年五月有司輕重謀罰率以錢贖而當
罪不平遂命贖銅計贓皆以銀價為凖至是省臣奏
向以物重錢輕犯贓者計錢論罪則太重於是以銀
為則每兩為錢二貫有犯通寳之贓者直以通寳論
如因軍興調發受通寳及三十貫者已得死刑凖以
金銀價纔為錢四百有竒罪止當杖罪重懸絶如此
遂命准犯時銀價論罪後參政李復亨言近制犯通
寳贓者並以物價折銀定罪每兩為錢二貫而法當
贖銅者止納通寳見錢乞亦令輸銀既足懲惡又有
補於官詔省臣議遂命犯公錯過誤者止徴通寳見
錢贓汚故犯者輸銀
五年十月定藏匿逃亡罪
尚書省言司縣官貪暴不法部民逃亡既有决罰他
縣停匿亦宜定罪從之
十二月定宋人來歸賞格及詐誘征防軍人逃亡罪法
哀宗即位詔國家已有定制今後有不遵本條者以故
入人罪罪之
時有司往往以情破法使人枉遭刑憲故有是詔
元太祖初頒條書刑獄惟重罪處死其餘雜犯量情笞
决
太宗六年五月大㑹諸王百僚諭條令
凡當㑹不赴而私宴者斬諸出入宫禁各有從者男
女止以十人為朋出入毋得相雜軍中凡十人置甲
長聽其指揮專擅者論罪其甲長以事來宫中即置
權攝一人甲外一人二人不得擅自往來違者罪之
諸公事非當言而言者拳其耳再犯笞三犯杖四犯
論死諸千戸越萬戸前行者以木鏃射之百戸甲長
諸軍有犯罪同不遵此法者斥罷凡來㑹用善馬五
十疋為一羈守者五人飼羸馬三人守克哷蘇嚕克三
人但盗馬一二者即論死諸人馬不應絆於克哷蘇嚕
克内者輒沒與畜虎豹人諸婦人製濟遜燕服不如
法者及妬者乘以驏牛徇部中論罪即聚財為更娶
世祖中統四年二月詔諸路私造軍器者處死
凡民間所有不輸官者與私造同至元五年三月又
定犯者騐多寡論罪後惟河南弛其禁
至元二年五月詔軍中犯法不得擅自誅戮罪輕斷遣
重者奏聞
至十五年十月又勅御史臺凡軍官私役軍士者視
數多寡定其罪
六月勅行院及諸軍將校卒伍須正身應役違者罪之
至成宗元貞二年詔禁軍將擅易侍衛軍䝉古軍以
家奴代役者罪之仍令其奴别入兵籍以其主資産
之半畀之軍將敢有縱之者罷其職
五年十二月禁市毒藥
如附子烏頭巴豆砒霜之類及不通醫理妄行鍼灸
或與婦人墮胎戕害人命者加等治罪
二月勅凡詔而自匿及誣告人罪者以其罪罪之
後英宗至治三年正月四川行省平章趙世延為其
弟訟不法事繫獄待對其弟逃去詔出之仍著為令
逃者百日不出則釋待對者
十年五月詔主守失陷官錢者杖而釋之
十一年詔凡盗皆殺無赦尋敕革之
至元初定諸盗罪不至死者均刺斷充警跡人八年
四川省臣伊蘇岱爾言比因饑饉盜賊滋横宜加顯
戮勅中書詳議右丞相安圖以為强竊盗賊一皆處
死恐非所宜罪至死者仍舊待命從之至是以多盗
始詔凡盗皆殺無赦在處繫囚滿獄尋以符寳郎董
文忠言勅革之
十二年十月中書省臣議斷死罪詔今後殺人者死罪
狀已白即行刑其奴婢殺主者具五刑論
至十九年十一月耶律鑄言前奉詔殺人者死仍徴
燒埋銀五十兩後止徴鈔二錠其事太輕臣等議依
䝉古人例犯者沒一女入仇家無女者徴鈔四錠從
之
十五年正月禁官吏軍民賣所娶江南良家子女及為
娼者賣買者兩罪之官沒其直人復為良
其後成宗大徳六年十二月更定畧賣良人罪例十
年五月又詔强畧良人者以强盗例科斷和誘者次
之英宗至治二年五月勅匿䝉古子女者罪之
五月定諸職官犯罪處置法
受宣者聞奏受勅者從行臺處之受省札者按察司
治之其宣慰司官吏應有死罪有司勘問明白提刑
按察司覆審無寃依例結案類奏待命其後泰定元
年又勅武官坐罪制授者以聞勅受者從行省處决
順帝至正三年三月詔作新風憲内官不法者監察
御史劾之外官有不法行臺監察御史劾之嵗以一
月終出廵
十六年三月勅中書省凡掾史文移稽緩一日二日者
杖三日者死
八月詔漢軍出征逃者罪死沒其家
初至元五年詔諭四川行省沿邉屯戍軍士逃役者
處死至是又定漢軍出征逃亡法成宗大徳六年正
月又詔千戸百户等軍中先事而逃者罪死敗而後
逃者杖而罷之沒入其男女尋又詔軍官擅離所部
者悉遣還違者論如律軍人不告所部私歸者杖而
遣之大徳八年三月勅誘匿軍民逃奴者論罪有差
十一月勅諸路所捕盗初犯贓多者死再犯贓少者從
輕罪論
十七年十二月勅擅據江南逃亡民田者有罪
十八年三月立登聞鼔院
二十年正月勅自今敢以匿名書告事者重者處死輕
者流逺方能發其事者給犯人妻子仍以鈔賞之又勅
自今管民官凡有灾傷過時不甲及按察司不即行視
者皆罪之
五月詔雲南重囚先令便宜處决恐濫及無辜自今凡
大辟罪仍須待報
先是十二年十一月樞宻院言新附郡縣有既降復
叛及糾衆為盜犯罪至死者既已欵伏乞聽權宜處
决從之至是復詔雲南大辟罪仍須待報二十八年
七月勅江南重囚依舊制聞奏處决
二十一年五月括天下私藏天文圖䜟太乙雷公式七
曜厯推背圖苗太監歴有私習及私匿者罪之
二十三年詔百官集議至元鈔計贓論罪
時議欲計至元鈔二百貫贓滿者死趙孟頫曰始造
鈔時以銀為本虚實相權今二十餘年間輕重相去
至數十倍故改中統為至元又二十年後至元必復
如中統使民計鈔抵法疑於太重古者以米絹民生
所需謂之二實銀錢與二物相權謂之二虚四者為
直雖升降有時終不大相逺也以絹計贓最為適中
况鈔乃宋時所創施於邊郡金人襲而用之皆出於
不得已乃欲以此斷人死命似不足深取也
二十四年制憲臣有貪惏敗度者付法司増條科罪
時御史中丞葉李奏憲臣以䋲愆糾繆為職苟不自
檢於擊摶何有其有貪惏敗度之人宜付法司増條
科罪以懲欺罔制曰可
二十八年五月頒行至元新格
元初尚未有法守百官斷理獄訟循用金律至元八
年始禁行金泰和律尋諭安圖等曰近史天澤姚樞
纂定新格朕已親覧皆可行之典也汝等亦當留心
參酌豈無一二可増减者各令紀録促議行之
元史刑法志所載名例四條衛禁八條職制三百
七條祭令五條學規十三條軍律十二條戸婚六
十九條食貨二十六條大惡五十一條奸非五十
九條盗賊一百十四條詐偽五十條訴訟二十二
條鬬歐四十二條殺傷一百六條禁令一百十一
條雜犯十四條捕亡九條恤刑十五條平反四條
五刑之制笞刑六自七下逓加十至五十七杖刑
五自六十七逓加十至一百七徒刑五自一年逓
加半年至三年凡徒一年者杖六十七逓加十至
一百七流刑三曰遼陽曰湖廣曰迤北死刑二曰
斬曰凌遲處死獄具枷長五尺以上六尺以下濶
一尺四寸以上一尺六寸以下死罪重二十五斤
徒流二十斤杖罪一十五斤皆以乾木為之長濶
輕重各刻誌其上手杻長一尺六寸以上二尺以
下横三寸厚一寸脚鐐長八尺以上一丈二尺以
下連環重三斤笞大頭徑三分七釐小頭徑一分
七釐罪五十七以下用之杖大頭徑三分二釐小
頭徑二分二釐罪六十七以上用之訊杖大頭徑
四分五釐小頭徑三分五釐長三尺五寸並刋削
節目無令筋膠諸物裝釘應决者並用小頭其决
笞及杖者臋受拷訊者臋若股分受務令均停又
刑法志曰古者以墨劓剕宫大辟為五刑後世除
肉刑乃以笞杖徒流死備五刑之數元因之更用
輕典蓋亦仁矣世祖謂宰臣曰朕或怒有罪者使
汝殺必遲回一二日乃覆奏斯言也雖古仁君何
以過之自後繼體之君惟刑之恤凡郡國有疑獄
必遣官覆讞而從輕死罪審録無寃者亦必待報
然後加刑而大徳間王約復上言國朝之制笞杖
十减為七今之杖一百者宜止九十七不當又加
十也此其君臣之間惟知輕典之為尚百年之間
天下乂寧亦豈偶然而致哉然其弊也南北異制
事類繁瑣挾情之吏舞弄文法出入比附用譎行
私而兇頑不法之徒又數以赦宥獲免至於西僧
嵗作佛事或恣意縱囚以售其奸俾善良者喑啞
而飲恨識者病之然則元之刑法其得在仁厚其
失在乎弛緩而不知檢也
(臣/)等謹按元有天下數十年始定律令以前雖未
有成法然較之遼金末代已無非法之刑惟世祖
治奸臣阿哈瑪特則發塜戮屍縱犬食之四子皆
誅戮或醢或剥皮以徇其誅盧世榮則刲其肉以
食禽獺二事出於五刑之外豈以阿哈瑪特等罪
惡甚大非此不足以示懲乎
二十九年二月除問刑官鞭背法
三月制贓罰十三等
先是十九年九月始定官吏受賄及倉庫官侵盗臺
察官知而不糾者騐其輕重罪之凡中外官吏贓罪
自五十貫以上皆杖决除名不叙百貫以上者處死
言官緘黙與受贓者一體論罪二十七年七月江淮
平章沙不丁以倉庫官盗欺錢糧請黥而斷其腕帝
曰此囬囬法也不允至是中書省御史臺共定贓罪
十三等枉法者五自一貫至十貫笞四十七不滿貫
者量情斷罪除名一十貫以上至二十貫笞五十七
二十貫以上至五十貫杖七十七百貫以上杖一百
七不枉法者八自一貫至二十貫笞四十七不滿貫
者量情斷罪解任别行求仕二十貫以上至五十貫
笞五十七注邊逺一任五十貫以上至一百貫杖六
十七降一等一百貫以上至一百五十貫杖七十七
降二等一百五十貫以上至二百貫杖八十七降三
等二百貫以上至三百貫杖九十七降四等三百貫
以上杖一百七除名罪入死者以聞三十一年十一
月成宗即位京師犯贓罪者三百人帝命事無疑者
維世祖所定十三等例决之元貞元年七月詔職官
坐贓論罪再犯者加二等倉庫官吏盗所守榖一貫
以下笞之至十貫杖之二十貫加一等一百二十貫
徒一年每三十貫加半年二百四十貫徒三年滿三
百貫者死計贓以至元鈔為則二年六月御史臺臣
言官吏受賂初既辭伏繼以審覈而有司徇情致令
異辭者乞加等論罪從之七月降官吏受賕條格凡
十有三等十月詔職官坐贓經斷再犯者加本罪三
等五年正月御史臺臣言官吏犯贓及盗官錢事覺
避罪逃匿者宜同獄成雖經原免亦加降黜庶奸偽
可革從之七月又詔軍官受贓者與民官同例量罪
大小殿黜七年三月復定贓罪為十二章十一年七
月武宗即位用御史大夫塔斯布哈言凡受贓為御
史所劾者不得託言事入覲以避其罪至大四年十
一月仁宗即位勅商稅官盗稅課者同職官贓罪延
祐六年九月用御史臺臣言諸犯贓罪己欵伏及當
鞫而倖免者悉付元問官以竟其罪文宗至順元年
十月御史臺臣言内外官吏令家人受財以其干名
犯義罪止四十七解任今貪汚者縁此犯法愈多請
以十二章計贓多寡論罪從之二年六月詔諸官吏
在職役或守代未任為人行賕關說即有所取者官
如十二等贓論罪贓吏罷不叙終其身雖無所取訟
起滅由己者罪加常人一等
三十年二月禁戢軍官無縱禽擾民違者論罪
至武宗至大二年十月三寳努言飬豹者害民為甚
帝禁之有復犯者雖貴幸亦加罪
成宗元貞元年二月詔貸鄂拓克錢而迯隠者罪之仍
以其錢賞首告者
七月立禽盗格
先是至元二十年九月史弼陳弭盜之䇿為首及同
謀者死餘屯田淮上帝然其言詔以其事付弼賊黨
耕種内地其妻奴送京師以給鷹坊人等至是御史
臺臣言内地盗賊竊發者衆皆由國家赦宥所致乞
命中書立為條格督責所屬期至盡滅制曰可
元史陳天祥傳曰山東西道亷訪使陳天祥奏盜
賊之起各有所因除嵗凶委之天時姑且勿論他
如軍旅不息工役洊興厚斂繁刑皆足致盗中間
保䕶滋長之者赦令是也赦者小人之幸君子之
不幸前人言之備矣彼强梁之徒各執兵仗殺人
取貨不顧其生有司盡力以禽之朝廷加恩以釋
之旦脫縲囚暮即行刼復勒有司結限追捕賊皆
視為故常既不感恩又不畏罪兇殘悖逆習與性
成誠非善化能移惟有嚴刑可制于是立為條格
嚴督諸司禽殺積盗南至江漢二千餘里無得脫
者後武宗至大元年正月中書省臣言近盗賊充
斥茍不嚴治將至滋蔓宜遣使巡行遇有罪即行
决遣與隨處官吏共議弭盗方畧明示賞罰或匿
盗不聞或期㑹不至或踰期不獲者官吏連坐
二年正月詔諸王公主駙馬非奉㫖毋罪官吏
先是中統二年八月諭諸王駙馬凡民間詞訟毋得
私是斷决皆聽朝廷處置至元三十一年七月成宗
即位因札爾古齊言諸王之下有罪者不聞於朝輒
自决遣詔禁治之至是復有是詔後大徳七年五月
禁諸王駙馬毋輒杖州縣官吏違者罪王府官
八月定告捕盗例
强盗一名賞鈔五十貫竊盗半之應捕者又半之皆
徴諸犯人無可徴者官給至㤗定二年十二月京師
多盗達寔特穆爾請處决重囚増調邏卒仍立捕盜
賞格從之
大徳元年五月詔强盜姦傷事主者首從悉誅不傷事
主止誅為首者從者刺配再犯亦誅
五年十二月又定强竊盜條格凡盜人孳畜者取一
償九然後杖之
六月詔僧道犯奸盗重罪者聽有司鞫問
先是至元四年始禁僧官侵理民訟至是命有司鞫
問僧道重罪其後二年又詔僧人犯奸盜詐偽聽
有司專决輕者與僧官斷約不至者罪之六年正月
詔自今僧官僧人等犯罪御史與内外宣政院同鞫
宣政院徇情不公者聽御史臺鞫之七年十一月命
依十三章斷僧官罪八年十二月詔凡僧道殺人者
聽有司專决武宗至大四年二月仁宗即位詔凡總
統所及處僧録等司凡僧人訴訟悉歸有司皇慶元
年正月勅諸僧犯奸盜詐偽鬬訟仍令有司專
治之二年六月詔諭僧俗辨訟有司與主僧
同問
二年七月詔諸王駙馬諸近侍自今奏事不經中書輒
傳㫖付外者罪
五年二月詔凡軍士殺人奸盜者令軍民官同鞫
先是元年定諸軍民相訟者命軍民官同聽之至是
復有是詔
七月詔禁輝和爾僧隂陽巫覡道人呪師自今有大祠
禱必請而行違者罪之
七年正月定諸改補鈔罪例
為首者杖一百有七從者减二等再犯從者杖與首
同為首者流
三月定貨賣塋地罪
凡子孫或因貧困或聴師巫邪説誑誘擅發祖父墳
墓移棄尸骸貨賣塋地者與惡逆同罪
是年定大都南北兵馬司奸盜等罪
六十七以下付本路七十七以上付伊克扎爾古齊
元制凡笞杖之數十減為七自七下至五十七謂
之笞刑自六十七至一百七謂之杖刑
八年二月勅軍人姦盜詐偽悉歸有司
其後十一年十二月中書省言刑法者譬之權衡不
可偏重世祖已有定制自元貞以來以作佛事之故
放釋有罪失于太寛故有司無所遵守今請凡内外
犯法之人悉歸有司依法裁决
時鄭介夫上太平䇿有曰國家立政必以刑書為
先今天下所奉以行者有例可援無法可守官吏
因得並縁為欺如甲乙互訟甲有力則援此之例乙
有力則援彼之例甲乙之力俱到則無所可否
遷調嵗月名曰撒放使天下黔首無所持循始之
所犯不知終之所斷是䧟之以刑也内而省部外
而郡守抄冩格例至數十册民間雜採勅㫖條令
刋行成帙曰斷例條章曰仕民要覽家置一本以
為凖繩試閲二十年間之例校之三十年前半不
可用矣更以十年間之例較之二十年前又半不
可用矣是百官莫知所守百姓莫知所避也孔子
曰刑罰不中則民無所措手足此之謂也今者號
令不常有同兒戲下有一𦂳二慢三休之謡如往
年禁酒而私醖者比屋而有禁牛而私宰者愈多
又如奸盜殺人必不可赦而每嵗放都勒斡以此
人心輕於犯法審囚决獄官每臨郡邑惟具成案
行故事出斷一二便為盡職路縣官吏每聞上司
官至則將囚徒保候審録既畢仍復收禁此皆無
法之弊也又兼衙門紛雜事不歸一十羊九牧莫
之適從凡有公訟並須約㑹虚調文移動是半年
或指日對問則各司所管互相隠庇至一年二年
事無杜絕遂至强凌弱衆暴寡貴抑賤無法之弊
莫此為甚昔先帝時嘗命修律未及成書近議
大德律所任非人訛舛尤多今宜于臺閣省部内
選擇通經術明治體練達時宜者酌以古今之律文
參以先帝建元以來制勅命令採以南北風土之
宜修為一代令典使有司有所遵守生民知所畏
避國有常科吏無敢侮永為定例子孫萬世之利
也諸色衙門投下頭目除管領錢糧造作外無問
大小詞訟俱涉約㑹者並令有司歸問庶使政歸
一體獄無乆淹矣
武宗至大二年八月尚書省臣言往者大辟獄尚書省
議定令中書裁酌以聞宜依舊制從之
三年十月勅省部官晨集暮退怠弛者罪之
(臣/)等謹按至元間僧格專政每日鍾初鳴時即坐
省中六曹官後至者則笞之兵部郎中趙孟頫偶
後至斷事官遽引受笞孟頫入訴於右丞葉李曰
古者刑不上大夫所以飬其亷恥教之節義且辱
士大夫是辱朝廷也僧格亟慰之使出至是所笞
惟曹吏以下然是時僧格專恣肆行未嘗取㫖著
為令也至是以三寳努奏言省部官不肯勤恪署
事勅自今晨集暮退茍或怠弛不必以聞便宜罪
之其到任或一再月辭以病者杖罷不叙迨仁宗延
祐間因特們徳爾言比者僚屬及六郡諸臣皆晚
至早退政務廢弛今後有如此者視其輕重杖
責之詔如更不悛罷職不叙至如世祖至元間詔
凡有官守不勤于職者勿問漢人囬囬皆論誅之
且沒其家更為過甚
四年七月(時仁宗/已即位)詔諭省臣曰朕前戒近侍毋輒以文
記傳㫖中書自今敢有犯者不須奏聞直捕其人付刑
部究治
仁宗延祐元年三月勅奸民官其子為閹官謀避徭役
者罪之
三年六月勅大辟罪臨刑敢有横加刲割者以重罪論
凡鞫囚非强盜毋加酷刑
四年十一月諭諸宿衛入直各居其次非有㫖不得上
殿敢有闌入禁中者坐罪
七年五月(時英宗/已即位)禁宗戚權貴作奸犯科
英宗至治三年正月禁故殺子孫誣平民者
二月頒行大元通制
初成宗即位翰林學士王暉上書曰法者輔治之具
一日闕則不可君操于上永作成憲吏承于下遵為
定式民曉其法易避而難犯若周之三典漢之九章
是也今國家有天下六十餘年小大之法尚無定議
至平刑議斷未免有酌量准擬之差彼此輕重之異
臣愚謂宜將累朝聖訓與中統迄今條格通行議擬
參而用之與百姓更始如是則法無二門輕重適當
吏安所守民知所避而天下治矣帝曰善大徳三年
命何榮祖更定法令十一年十二月武宗即位中書
省奏請自世祖即位以來所行條格校讎歸一遵而
行之制可至大二年九月尚書省言國家地廣民衆
古所未有累朝格例前後不一執法之吏輕重任意
請自太祖以來所行政令九千餘條刪除繁冗使歸於
一編為定制從之四年三月仁宗即位諭省臣曰卿
等褎集中統至元以來條章擇曉法律老臣斟酌輕
重折中歸一頒行天下俾有司遵行則抵罪者庶無
寃抑於是以格例條畫有闗風紀者號曰風憲宏綱
至是復命宰執儒臣取前書而損益焉定為格例凡
二千五百三十九條内斷例七百一十七條格千一
百五十一詔赦九十四令類五百七十七名曰大元
通制頒行天下
三年十一月(時泰定帝/已即位)詔凡有罪自首者原其罪
泰定帝泰定元年八月勅以刑獄復𨽻宗正府依世祖
舊制刑部勿與
初世祖至元時置宗正府札爾古齊十員掌諸王駙
馬投下䝉古色目人所犯一切公事及漢人奸盜等
罪及至大四年十月仁宗即位始罷諸王斷事官其
䝉古犯盜詐者命所𨽻千户鞫問漢人刑名俱歸刑
部至是復依至元舊制置札爾古齊四十二員理之
至順帝元統二年三月又照䝉古色目人犯奸盜詐
偽之罪者𨽻宗正府漢人南人犯者屬有司
二年八月勅諸王部曲宿衛私入京者罪之
九月禁饑民結扁擔社傷人者杖一百著為令
十二月申禁圖䜟私藏不獻者罪之
四年九月禁僧道買民田違者坐罪
文宗天厯元年勅軍中逃歸及京城遊民敢攘民財者
斬
二年二月詔諸傭顧者主家或犯惡逆及侵損已許訴
官餘非干已不許告訐著為令
成宗即位之初御史楊桓上時務其一請禁奴婢相
告訐者元貞元年有奴告主者主被誅詔即以其主
所居官與之平章政事博果宻言若此必大壊天下
之風俗使人情愈薄無復上下之分矣帝悟為追廢
前命大徳元年三月札爾古齊都爾蘓受賂為其奴
所告毒殺其奴坐棄市
八月勅自今有以朝賀斂鈔者依枉法論罪
時儲政使河東宣慰使哈克繖等以朝賀為名斂所
屬鈔千錠入己事覺雖㑹赦仍徴鈔還其主遂有是
勅
十月勅刑部察民之無賴者懲治之
至順元年閏七月中書省臣等議各宿衛容匿濫充者罪
先是仁宗延祐五年十一月禁冒籍貫宿衛及巧受
逺方職官不赴任求别調者隠匿不自首者罪之至
是時中書省樞密院御史臺奉㫖裁省衛士奏自裁
之後各宿衛有容匿漢人南人髙麗及奴𨽻濫充者
怯薛官與其長杖五十七犯者與典給散者皆杖七
十七没家貲之半以籍入之半為告者賞仍令監察
御史察之制可
九月勅諸人非其本俗敢有弟收其嫂子收庶母者坐
罪
二年十二月詔議職官應省覲而不省覲者罪
時河南北道亷訪副使僧嘉努言自古求忠臣必於
孝子之門今官於朝者十年不省覲者有之非無思
親之心實由朝廷無給假省親之制而有擅離官次
之禁古律諸職官父母在三百里於三年聽一給定
省假二十日無父母者五年聽一給拜墓假十日以
此推之父母在三百里以至萬里宜計道里逺近定
立假期其應省覲匿而不省覲者坐以罪若詐冒假
期䂓避以掩其罪與詐奔喪者同科御史臺臣以聞
命中書省等議之
三年十月(時寜宗/已即位)定婦人犯私鹽罪
先是英宗時王克敬為兩淮鹽運使温州逮犯鹽者
以一婦人至怒曰豈有逮婦人千百里外與吏卒雜
處者汚教甚矣自今毋得帯婦人建議著為令至是
始定婦人犯私鹽罪
順帝元統二年七月詔䝉古色目人犯盜者免刺
至元二年六月更定鬬殺奸殺等罪例
從中書省員外郎陳思謙請也思謙言强盜但傷事
主者皆得死罪而故殺從而加之人與鬬而殺人者
例杖一百七十得不死與私宰牛馬之罪無異是視
人與牛馬等也法應加重因奸殺夫所奸妻妾同罪
律有明文今止坐所犯似失推明遂令法曹議著為
定制
八月詔强盜皆死
凡盜牛馬者劓盜驢騾者黥額再犯劓盜羊豕者墨
項再犯黥三犯劓劓後再犯者死盜諸物者照其數
估價五府官三年一次審决著為令三年七月又詔
除人命重事之外凡盜賊諸罪不須俟五府官審録
有司依例决之
至正六年四月頒至正條格于天下
先是至元四年三月命中書平章政事昻吉爾監修
至正條格六年七月又命翰林學士承㫖達罕奎章
閣學士庫庫等刪修大元通制及至正五年十一月
至正條格成至是始頒行之
王圻續通考曰監察御史蘇天爵奏國家自太祖
勘定中夏法尚寛簡世祖混一海宇肇立制度列
聖相承日圖政治雖法令之未行皆因事以立法
嵗月既久條例滋多英宗始命中書定為通制頒
行多方官吏遵守然自延祐至今又幾二十年矣
夫人情有萬狀豈一例之能拘加以一時官曹材
識有髙下之異以致諸人罪狀議擬有輕重之殊
繁條碎目與日俱増每罰一辜或斷一事有司引用
不能通舉若不類編頒示中外誠恐逺方之民或未
識而誤犯奸貪之吏獨習知而舞文事至於斯深為
未便宜從都督省早為奏聞精選文臣學通經術
明于治體練達民政者圜坐聽讀定擬去取續為
通制刻板頒行中間或有與先行通制參差牴牾
本末不應悉當會同講貫畫一要在詳書情犯顯
言法意通融不滯於一偏明白可行于久逺庶幾
列聖之制度合為一代之憲章民知所避吏知所
守矣
(臣/)等謹案大元通制頒自英宗至帝始命重加損
益以其頒于至正之時故名曰至正條格其先改
元至正及未定名為至正條格之先必仍以通制
名之無疑也是以至元六年之紀尚云命學士等
刪修通制而乃于至元四年即云監修至正條格
取後日始定之名冠先時方修之稿史筆之踈不
無遺議矣
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一百三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