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續文獻通考
欽定續文獻通考
欽定四庫全書
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一百三十八
刑考
詳讞(平反/)
宋寧宗嘉定二年六月詔臺省及諸路監司速決滯獄
至七年六月亦有此令十五年五月又詔監司慮囚
察州縣匿囚者劾之
四年詔申檢驗法頒示天下
先是孝宗淳熙初浙西提刑鄭興裔上檢驗格詔頒
之凡尸傷檢覆必給三本一申所屬一申本司一給
被害之家至是江西提刑徐似道言檢驗官指輕作
重以有為無差訛交互以故奸吏得出入人罪乞以
正背人形隨格目給下令於傷損處依様朱紅書畫
唱喝傷痕衆無異詞然後署押詔從之檢驗之必具
形與格自此始也
六年六月詔刑部嵗終上諸州未決之獄於尚書省擇
其最久者罪之
理宗寶慶三年閏五月詔郡縣繋囚厯未結録守臣輒
行特判憲司其詳覆所部獄案嵗月淹延者重寘於憲
紹定二年正月大理司直張衍上檢驗推鞫事宜詔令
有司究行之
時趙至道又奏乞下有司刷諸路翻異駁勘之獄詳
審斷結庶無淹濫有輔仁政從之
三月詔郡縣繋囚多瘐死獄中憲司其具獄官姓名以
聞黜罷之
時往往詳讞不時報囚多瘐死監察御史程元鳳奏
曰今罪無輕重悉皆送獄獄無大小悉皆稽留或以
追索未齊而不問或以供欵未圓而不呈或以書擬
未當而不判獄官視以為常而不顧其遲獄吏留以
為利而惟恐其速奏案申牘既下刑部遲延日月方
送理寺理寺看詳亦復如之寺回申省動涉嵗月省
房又未遽為呈擬亦有呈擬而疏駁者疏駁嵗月又
復如前展轉遲回有一二年未報下者可疑可矜法
當奏讞矜而全之乃反遲回有矜貸之報下而其人
已斃於獄者有犯者獲貸而干連病死不一者豈不
重可念哉請自今諸路奏獄即以所發月日申御史
臺從臺臣究省部法寺之慢從之
景定元年詔刑獄除命官命婦宗婦宗女及合用蔭人
奏裁外其餘斷訖以聞
詔曰比詔諸提刑司取翻異駁勘之獄從輕斷決而
長吏監司多不任責又引奏裁甚者有十餘年不決
之獄仰提刑司守臣審勘或前勘未盡委有可疑除
命官宗婦等人奏裁外其餘斷訖以聞官吏特免收
坐一次
遼制有八縱八議之法
太祖七年十月詔羣臣分決滯訟
詔曰朕自北征以來四方獄訟積滯頗多今休戰恤
民羣臣其副朕意詳決之無或寛枉乃命北府宰相
蕭達魯分道疏決以韓知古總録其事
遼史康黙記傳曰時諸部新附文法未備康黙記
𨽻麾下推析律意論決輕重不差毫釐罹禁網者
人人自以為不寃
(臣/)等謹按遼世遣官分道疏決自此始後聖宗時
屢行之統和九年閏二月三月十四年五月開泰
二年二月五年六月六年七月興宗重熙十六年
三月並遣官分道按察刑獄疏決滯訟又道宗清
寧六年六月咸雍七年七月太康元年六月三年
六月五年六月大安二年六月壽隆六年六月並
有遣使分道按問決録之令
太宗天顯四年四月録囚
(臣/)等謹按遼世録囚史不絶書是年及十年四月
穆宗應厯十四年六月聖宗統和十五年四月十
月十一月十二月開泰二年正月十一月三年正
月六年五月七年九月八年九月(是月再/録囚)太平元
年四月十月興宗景福改元七月(是月再/録囚)重熙五
年七月六年五月七年三月七月十月十一月十
二月十三年六月十七年七月十八年正月六月
十九年七月十一月二十一年十一月道宗咸雍
二年七月十年五月太康五年六月並有此令若
聖宗統和元年七月上親録囚四年正月朝皇太
后決滯訟又其間皇太后親決滯訟者三至於詔
諸路録囚決滯之事時時間出如統和八年正月
詔決滯獄十二年十一月詔南京決滯獄十五年
正月詔如之五月詔平州決滯獄七月詔南京疾
決滯訟十月以上京獄訟繁冗詰其主者重熙十
二年十月詔諸路上重囚遣官詳讞十四年十二
月決滯獄清寧十年七月詔諸路決囚太康四年
八月詔有司決滯獄若此之類不可勝記欽恤之
意於兹為詳矣
聖宗時始置大理少卿及正主詳決獄訟之事
聖宗用刑詳慎往時大理寺獄訟凡闗覆奏者以翰
林學士給事中政事舍人詳決至是始置少卿及正
主之猶慮其未盡而親為録囚數遣使詣諸道審決
寃滯如邢抱朴之屬所至人自以為無寃
(臣/)等謹按刑志五院部民有自壊其鎧甲者其長
佛努杖殺之帝怒其用法太峻詔奪官吏以故不
敢酷達爾罕納旺舒因醉言宫掖事法當死特貰
其罪五院部民偶遺火延燒木葉山兆域亦當死
杖而釋之因著為令近侍榴格烏魯斯嘗從齊王
妻而逃以赦後㑹千齡節出首乃詔諸近侍䕶衛
集視而腰斬之當是時朝無苛政國無倖民綱紀
修舉人重犯法故統和中南京及易平二州以獄
空聞至開泰五年諸道多獄空
統和十二年六月北府宰相耶律運隆奏三京諸鞫獄
官吏多因請託曲加寛貸或妄行搒掠乞行禁止帝可
其奏
興宗重熙八年詔有言北院處事失平撃鐘及邀駕告
者悉以奏聞
時有司獲盜八人既戮之乃獲正賊家人訴寃中書
令張儉三乞申理帝勃然曰卿欲我償命耶儉曰八
家老稚無告少加存恤使得收𦵏足慰存沒矣從之
又大理正劉伸嘗因奏獄上適與近臣語不顧伸進
曰臣聞自古帝王必重民命願陛下省臣之奏帝大
驚異擢樞密都承㫖伸凡三為大理明法而恕案寃
獄全活者衆
刑法志曰興宗時有兄弟犯强盜當死以弟從兄
且俱無子特原其弟
道宗清寧元年命諸郡長史如諸部例與僚屬同決罪
囚無致枉死獄中
後大安四年十月又詔諸郡長官親鞫獄訟又因耶
律額特埒奏先時北南府有訟各州府得就按之比
嵗非奉樞宻檄不得鞫問以故訟多稽留請如舊從
之
四年二月令死刑内有寃者即具以聞
先是詔諸路死刑中凡强盜得實者聴即決之不必
待決於朝以致獄訟留滯至是復詔左伊勒希巴曰
比詔外路死刑聴所在官司即決然恐未能悉其情
或有枉者自今雖已欵伏仍令附近官司覆問無寃
然後決之有寃者即具以聞
金太宗天㑹二年五月詔俟農隙聴決
新降之民訴訟者衆時方農時或失田業故有是詔
海陵正隆三年十月詔尚書省凡事理不當者許諸登
聞鼓院投狀類奏覽訖付御史臺理問
世宗大定四年九月帝以權勢之家親識訴訟官吏每
屈法徇情諭宰臣禁止之
十七年八月詔尚書省法寺斷罪輕重各有期限毋致
滯留
帝謂宰臣曰比聞大理寺斷獄雖無疑者亦經旬月
何耶㕘知政事伊喇道對曰在法決死囚不過七日
徒刑五日杖罪三日帝曰法有程限而輒違之弛慢
也罷朝御批送尚書省曰凡法寺斷罪輕重各有期
限法官但犯皆的決豈敢有違但以卿等所見不一
至於再三批送其議定奏者書奏牘亦不下旬日以
致事多滯留自今當勿復爾後二十二年又謂宰臣
曰凡尚書省送大理寺文字一斷便可聞奏如烏庫
哩公説事近取觀之初送法司如法裁斷再送司直
披詳又送闔寺㕘詳反覆三次妄生情見不得結絶
朕以國政不宜滯留自今可止一次送字闔寺披詳
茍有情見即具以聞無使留滯二十三年帝以法寺
斷獄以漢字譯女直字今法又復各出情見妄生穿
鑿徒致稽緩遂詔罷情見及章宗泰和五年時有奏
獄而法官獨出情見者帝曰或言法官不當出情見
故論者紛紛不已朕謂情見非出于法外但折衷以
從法耳平章守貞曰是制自大定二十三年罷之然
律有起請諸條是古亦許情見矣帝曰科條有限而
人情無窮情見亦豈可無也
二十六年定太子妃大功以上親及與皇家無服者及
賢而犯私罪者皆不入議
先是后族有犯罪者尚書省引入議奏帝曰法者公
天下持平之器若親者犯而從減是使之恃此而恣
横也昔漢文誅薄昭有足取者前二十年時后族濟
州節度使烏凌阿楚呼嘗犯大辟朕未嘗宥今乃宥
之是開後世輕重出入之門也宰臣曰古所以議親
尊天子别庶人也帝曰外家自異於宗室漢外戚權
太重至移國祚朕所以不令諸王公主有權夫有功
於國議勲可也至若議賢既曰賢矣肯犯法乎脱或
縁坐則固當減請也至是遂奏定此令
(臣/)等謹按世宗臨御法司奏讞或去律援經或揆
義制法近古人君聴斷言幾於道鮮有及之者大
定四年尚書省奏大興民李十等亂言當斬帝曰
愚民不識典法有司又未嘗丁寧告誡豈可遽加
極刑以減死論七年左藏庫夜有盜殺都監盜金
珠而逸㸃檢司執可疑者八人五人誣服餘皆掠
死帝疑之既而親軍百夫長阿里本鬻金於市事
覺伏誅帝聞之曰箠楚之下何求不得奈何鞫獄
者不以情求之乎賜死者錢二百貫不死者五十
貫十年尚書省奏河中府民張錦自言復父仇法
當死帝曰彼復父仇又自言之烈士也以減死論
十三年尚書省奏鄧州民范三毆殺人當死而親
老無嗣帝曰在醜不爭謂之孝孝然後能養斯人
以一朝之忿忘其身而有事親之心乎可論如法
其親官與養濟十五年唐古部族節度使伊喇摩
多之子殺其妻而逃帝命捕之皇姑梁國公主請
赦之帝謂宰臣曰公主婦人不識典法罪尚可恕
摩多請託至此豈可貸者不許二十一年尚書省
奏鞏州民馬俊妻安姐與管卓姦俊以斧撃殺之
罪當死帝曰可減死一等以戒敗風俗者二十三
年大興府民趙無事帶酒亂言父千捕告法當死
帝曰為父不恤其子而告捕之其正如此人所甚
難可特減死一等又尚書省奏益都民范徳年六
十七為劉祐毆殺祐法當死以估父母年俱七十
餘家無侍丁上請帝曰范徳與祐父母年相若自
當如父母相待至毆殺之難議末減監察御史陶
鈞携妓遊北苑歌飲提控官石玠聞而發之鈞令
其友閻恕屬玠得緩既而事覺法司奏當徒二年
半詔以鈞耳目之官携妓入禁苑無上下之分杖
六十玠與恕皆坐之
章宗承安元年三月勅尚書刑獄雖已奏行恐有疑枉
其再議以聞
四年四月尚書請再覆定令文帝勅宰相曰凡事理
明白者轉奏可也文牘多者恐難徧覧其三推情疑
以聞至宣宗貞祐三年正月勅尚書省應入法寺定
斷而再送猶未當者具聞
四月遣使審決寃獄
至四年五月及泰和四年四月宣宗貞祐四年六月
興定二年四月六月七月並以旱故或命重臣或遣
使分道審理内外寃獄
五年十二月命立州縣官聴訟條約
時翰林修撰楊廷秀言州縣官往往以權勢自居喜
怒自任聴訟之際鮮克加審但使譯人往來傳詞罪
之輕重成於其口貨賂公行寃枉至有三二十年不
能正者帝遂命定立條約違者按察司糾之又命編
先後條制書之於冊以備將來考驗
宣宗興定元年三月勅尚書省事闗刑名當面議之勿
聴轉奏
八月帝謂宰臣曰律有八議今言者或謂應議之人
即當減等何如宰臣對曰凡議者先條所坐及應議
之狀以請必議定然後奏裁帝然之曰若不論輕重
而輒減之則貴戚皆將恃此以虐民民何以堪
哀宗正大二年四月以旱遣使慮囚鈞許州
金史本紀内族旺嘉努故殺鮮于主簿權貴多救
之者帝曰英王朕兄敢妄撻一人乎朕為人主敢
以無罪害一人乎國家衰弱之際生靈幾何而族
子恃勢殺一主簿吾民無主矣特命斬之又五年
四月親衛軍王咬兒酗酒殺其孫大理寺當以徒
刑特命斬之
元制各路推官專掌推鞫刑獄平反寃滯按治官嵗録
其殿最而黜陟之
諸鞫問重事須加拷訊者長貳僚佐官㑹議立案然
後行之違者重加其罪諸職官能平反重刑一起以
上者於本官上優陞一等遷用能平反寃獄一起以
上與減一資諸路府曹吏能平反寃獄者以各道宣
慰司部令史補用諸有司故入人罪若未決以所入
罪減一等論入人全罪以全罪論若未決放仍以減
等論諸失入人之罪者減三等失出人罪者減五等
未決放又減一等並記過失出人死罪者笞五十七
解職期年後降先品一等叙記過正犯人追禁結案
世祖中統三年四月詔詳讞寃獄
詔凡犯刑至死者如州縣府審問獄成即行處決則
死者不可復生斷者不可復續萬一差誤悔將何及
人命至重朕實哀矜今後凡民間犯死刑及部曲獲
重罪鞫問得實先具情事始末奏聞待報又至元六
年七月詔遣官審理諸路寃滯雜犯死罪以下量斷
遣之至成宗大徳七年十二月七道奉使宣撫所審
寃獄五千一百七十六事泰定帝泰定二年九月分
天下為十八道遣使審理寃滯順帝元統元年十二
月遣臺官分理天下罪囚寃者辨之疑者讞之淹滯
者罪其有司
三年十二月詔犯罪應死者五十三人重加詳讞
其後至元十年十月有司斷死罪五十人詔加審覆
其十三人因鬭毆殺人免死充軍餘令再三審覆以
聞十七年十一月詔犯罪當死者詳加審讞
至元三年五月遣使諸路慮囚
二十年二月遣官揚州録囚二十二年正月遣官諸
路慮囚輕者釋之成宗元貞初詔太常少卿王約同
宗正御史讞獄京師(因議闘毆殺人者宜/減死一等著為令)大徳五年
八月詔遣官分道慮囚凡獄囚禁繋累年疑不能決
者令亷訪使具以疑狀申呈省臺詳讞仍為定例武
宗至大三年六月遣使諸道審決重囚英宗即位遣
使分讞内外刑獄至治二年三月遣御史録囚泰定
帝泰定三年三月以不雨命審決重囚四年六月以
災異録諸郡繋囚順帝至元元年十月選省院臺府
通練刑獄之官分道與亷訪使審決獄囚
八年三月勅有司毋得留獄滯訟以致越訴違者官民
皆罪之
刑法志曰誣告者抵罪越訴者笞五十七惟本屬
官司有過及有寃抑屢告不理或理斷偏屈并應
合迴避者許赴上司陳之
十六年五月詔有罪者從行省問訖然後臺臣體察
二十年正月勅諸事赴省臺訴之理不平者許詣登聞
鼓院撃鼓以聞
成宗大徳四年正月詔䝉古都元帥伊蘇岱爾非奉㫖
勿擅決重刑
五年七月令監察御史審覆扎爾古齊罪囚
初太宗正定刑獄俱任䝉古筆且齊掌藁其中枉誤
甚多至是令御史審覆罪囚於扎爾古齊六年始令
譯史立漢文卷委䝉古漢御史各一員閲視審覆然
後待報後延祐六年正月仁宗御嘉禧殿謂扎爾古
齊曰扎爾古齊人命所繋其詳閲獄辭事無大小必
謀諸同僚疑不能決者與省臺臣集議以聞
六年正月詔官吏犯罪已經赦宥者仍從覈問
九年三月詔仲春以後或有小罪即與疏決勿禁繋以
妨農時
武宗至大二年頒尚書省條畫
詔尚書省民間詞訟有司依理處斷毋得淹延嵗月
凡官僚各執所見不同者許申聞上司詳勘違者監
察御史亷訪司糾治
仁宗延祐六年七月勅扎魯爾古齊囊嘉特往與晉王内
史審録罪囚重者就啟晉王誅之當流配者加等杖之
泰定帝泰定元年六月詔疏決繋囚
畧曰天下囚繋寃滯不無方今盛夏宜命臺省選官
審録結正重刑疏決輕繋疑者申聞詳讞
三年十一月勅自今罪囚當釋者由宗正府審覈
中書省臣言西僧每假元辰疏釋重囚有乖政典請
罷之故有是詔
文宗至順三年九年(寕宗已/即位)詔重囚淹禁三年以上疑
不能決者申達省部詳讞釋放
明太祖洪武三年令死罪三覆五奏毋輒行刑
十四年遣監察御史分按各道罪囚罪重者悉送京師
後十六年七月遣監察御史往浙江等處録囚諭曰
古人有言議獄緩刑又曰無敢折獄人命至重必在
詳審夫刑當其罪猶在可矜若濫及無辜豈可復悔
爾往慎之二十四年六月以久旱復命刑部官及監
察御史清理天下獄訟
(臣/)等謹按是時帝患刑獄壅蔽分遣御史林愿石
恒等分按各道後之遣官審録實始於此至宣宗
宣徳八年九月復遣官録天下重囚英宗正統六
年四月以災異數見勅遣御史張驥等詳審天下
疑獄而兩京刑獄則以命刑部侍郎何文淵大理
卿王文巡撫侍郎周忱刑科給事中郭瑾亦賜之
勅十二年復遣刑部大理寺官㑹各省巡按御史
三司官審録獄囚天順元年四月御史張鵬請分
遣御史郎官辨天下疑獄詔命巡撫御史審録不
必遣官憲宗成化元年十一月南京戸部侍郎陳
翼因災異復請如正統例刑部以水旱之故恐重
勞擾議寢其奏八年乃分命刑部郎中劉秩等十
四人審録各賜勅書鄭重遣之十二年七月大學
士商輅言自八年遣官後五年於兹乞更如例行
帝從其請至十七年定在京五年大審即於是年
遣部寺官分行天下㑹同巡按御史行事葢在外
恤㑹審之例於是始定云
十月命法司論囚擬律奏聞從翰林院給事中及春坊
正字司直郎㑹議平允然後覆奏論決
(臣/)等謹按審囚㑹同翰林院始此天順五年八月
罷
十五年九月(明史作十月此/從太祖實録)命刑部都察院斷事等官
詳審録囚
帝曰録囚務在情得其真刑當其罪大抵人之隠曲
難明獄之疑似難辨故往往有經審録尋復翻異蓋
由審刑者之失以至此今命爾等審録囚徒務以公
破私明辨惑稽閲前牘再三詳審其有所訴即與理
具實以聞
十六年六月定五六日旬時三審五覆之法
帝謂刑部尚書開濟曰天下事不可徇名失實當因
名責實近聞審覆之法但應徇時之名不曰今是昨
非僅有大同小異審覆者未必盡其心告訴者未必
盡其情朕深知其弊爾宜戒之
十七年閏十月命天下諸司刑獄皆屬刑部都察院詳
議平允送大理寺審覆然後决之
(臣/)等謹按太祖嘗謂大獄當面訊防搆陷鍛鍊之
弊故洪武初年重案多親鞫不委法司至十四年
命刑部聴兩造之詞議定入奏既奏録所下㫖送
四輔官諫院官給事中覆覈無異然後覆奏行之
有疑獄則四輔官封駁之踰年四輔官罷乃命議
獄者一歸三法司及是年建三法司於太平門外
鍾山之陰命之曰貫城詔諭法官以法天慎事之
意又諭法司官布政按察司所擬刑名其間人命
重獄具奏轉達刑部都察院㕘考大理寺詳擬十
九年三月又詔自今諸司應死重囚俱令大理寺
覆奏聴決二十三年七月又詔在外死罪真犯者
具罪狀申刑部刑部詳議既定然後遣官審決於
是職守一而聴讞益加詳矣然是時又有審刑司
及五軍斷事官並列署貫城中審刑司置於洪武
十四年至十九年始罷斷事官置於太祖辛丒至
建文中始罷及靖難後遂不復設云
二十五年二月命刑部詳讞外獄
帝諭尚書楊靖等曰在京獄囚卿等三覆奏朕親審
決猶恐不當在外獄囚繁多所擬者豈能一一當罪
自今在外所上獄囚卿等當加詳讞務得真情然後
遣官審決有寃者即為伸理毋致良善被誣奸邪僥
倖惟雲南道逺若俟遣官必致淹滯其令本處㑹官
詳審決之
二十六年定圓審之制
洪武初決獄笞杖皆縣州府決之徒以上具獄送行
省移駁繁而賄賂行乃命中書省御史臺詳讞改月
報為季報以季報之數類為嵗報凡府州縣輕重獄
囚依律決斷違枉者御史按察司糾劾至是定制布
政司及直𨽻府州縣笞杖就決徒流遷徙充軍雜犯
死罪解部審録行下具死囚所坐罪名上部詳議如
律者大理寺擬覆監收候決其決不待時重囚報可
即奏遣官往決之情詞不明或失出入者大理寺駁
回改正再問駁至三改擬不當將當該官吏奏聞謂
之照駁若讞疑獄囚有翻異則改調别衙門問擬二
次翻異不服則具奏㑹九卿鞫之謂之圓審至三四
訊不服而後請㫖決焉
三十年六月更定㑹官審録之例
初制有大獄必面訊十四年命㑹議覆奏論決至是
置政平訟理二旛審諭重囚諭刑部曰自今論囚惟
武臣死罪朕親審之餘俱以所犯奏然後引至承天
門外命行人持訟理旛傳㫖諭之其無罪應釋者持
政平旛宣徳意遣之繼令五軍都督府六部都察院
六科通政司詹事府間及駙馬雜聴之録寃者以狀
聞無寃者實犯死罪以下悉論如律諸雜犯准贖
恵帝建文元年十二月法司奏今嵗論囚視往嵗減十
二
孫承澤春明夢餘録曰常州陳理以子弑父遂送
太孫處分太孫從容詳審竟脱之理父原抱病經
年誤服藥而斃繼母素憎其子因力証成之無以
自解太孫條其情而讞之帝未之信也拘鄰里婢
僕及原醫訊之果然帝驚曰有是哉刑不可不慎
也太孫不獨仁而且明矣又邏者獲盜七人命送
太孫審理太孫一見即疑首盜非真訊之果係主
人之子偶出庄上而佃客皆盜也是夜正謀刼商
舟遂强之同行歸欲首明而先被獲帝覆審盡得
其情釋之問太孫曰爾何以知其非盜對曰周禮
聴獄色聴為先尚書亦稱惟貌有稽炊見其人雙
眸炯炯視聴端詳定非盜也帝因嘆曰決獄者不
可不讀書觀此二事恵帝即位不及四年而用刑
之矜慎可想見矣
成祖永樂元年二月命三法司五日一引奏罪囚依洪
武中例㑹官於承天門覆審施行
(臣/)等謹按刑法志及㑹典是年各布政司上所部
具獄凡死罪百餘人以上者分遣御史審決從大
理卿薛岩等奏也
二年四月定熱審之例
諭曰天氣向熱獄囚淹久必病病無所仰給必死輕
罪而死與枉殺何異今令五府六部六科協助爾等
盡數日疏決凡死罪獄成者俟秋處決輕罪即決遣
有連引待辨未能決者令出獄聴候
(臣/)等謹按明制熱審始此至宣徳中尤戒法司緩
玩至令刻期竟事嘗有終夏之間而疏決繋囚詔
三四下蓋深有念於古者孟夏斷薄刑仲夏拔重
囚之義然是時既命馳諭中外悉如京師例矣而
正統元年乃以兵部侍郎于謙言始命外省隆冬
盛暑如京師録囚蓋已不免牴牾至孝宗𢎞治七
年禮科給事中吕獻言每嵗初夏縱釋繋囚此例
獨行兩京未及天下而武宗正徳元年掌大理寺
工部尚書楊守隨又言每嵗熱審事例行於北京
而不行于南京五年大審事例行於在京而畧於
在外於是始通行南京凡審囚三法司皆㑹審在
外審録亦依此例則獻所云兩京者果何例也兩
人相距僅十餘嵗而先後互異若此或孝宗末造
刑政多所廢弛故歟
十一月御承天門録囚
是日多所矜宥囚已皆出午門尚慮有寃抑者復召
錦衣衛指揮程逵等謂曰囚皆久困于獄而初至朕
前久困則雖枉而不求辨初至朕前則畏威而不敢
言有此二言刑罪豈能皆當爾等更以朕言從容審
之果其有辭即來白
六年法司奏囚當決者三百人帝曰三百餘人寧無
一二寃抑爾等更從審之一日不盡則二日三日至
十日無害既而得釋者二十餘人
(臣/)等謹按帝於庶獄多所矜慎錦衣衛嘗執奏衛
民與外國使人交通罪帝詰實對曰以氊衫市而
與之交語甚久帝曰立法以禁奸用法在體情細
人治生富則以錢易物貧則以物易錢值之多寡
固非一語可決彼豈知所謂交通禁哉其釋之又
右都御史袁泰鞫經厯王爵鍛成其獄屬吏薛希
勝當連坐詣大理白其枉泰嗾河南道御史寘之
法帝召廷臣㑹審得實於是泰以面欺被劾帝切
責之又天城衛千戸某以罪繋刑部其母僦近舍
朝夕饋食隣有指揮某探其家饒紿言已與部官
厚可以賂免母遂致貨而為他人所覺將發其事
指揮具狀上通政司言千戸之母丐已行賄已不
敢從併以贓首帝命法司問千户與指揮有舊乎
對曰無帝曰非故舊而輒違法以干之非人情不
可信命覆訊得實法司欲擬千戸之母與贓罪而
擬指揮罷職屯種帝曰愛其子以賂求免人之常
情且婦人烏知律法其宥之指揮始則欺人取貨
終則匿情罔上薄罰不足以示懲可謫交趾充軍
又髙郵民不率父教父老不能制夜以次子往助
執之竟斃其長子刑部論次子准弟毆兄死律帝
更命尚書蹇義等議義等議次子從父命初無殺
兄意罪在不能丐其父脱兄死耳於是次子得免
死戍邊是可為原情定罪者例矣
七年閏四月諭法司發遣重囚必五覆奏
帝在行在刑部都察院奏請録囚上諭侍郎呉盛等
曰古人制刑斷罪必出至公謂之欽恤者欲其敬慎
惻怛使有罪者不倖免無罪者不濫誅一歸至當而
已今輕罪已有定例發遣重者必須五覆奏庶合古
人欽恤之意後九年九月刑科給事中曹潤等覆奏
處決重囚上曰大辟重法不可率意論決萬一失當
死者含寃自今遇處決重囚既奏仍録所犯之情封
進朕燕居得詳觀焉俟有命然後決之十一年四月
諭三法司云大辟先疏情實繼五覆奏必不可恕而
後誅之職典刑獄母為深文苛察母以愛憎為操舍
肆情徇私罰及無辜雖目前苟逃刑憲天地鬼神鍳
臨在上不爾貸也
九年三月命自今凡情可矜疑者必先具奏
時民有盜勸善書刑部黥發戍邊奏聞帝以其心在
好善免戍并去所黥字遂有是命
十七年十二月諭法司在外死罪重囚悉赴京師審録
諭曰刑者聖人所慎匹夫匹婦不得其死足傷天地
之和召水旱之災自今在外諸司死罪咸送京師審
録三覆奏然後行刑
二十二年十月(時仁宗/已即位)命大學士㑹官録囚著為令
大理寺奏決重囚帝特召大學士楊士竒楊榮金㓜
孜至榻前諭曰比年法司之濫朕所稔知所擬大逆
不道往往出於羅織先帝數切戒之故死刑至四五
覆奏而法司略不加意甘為酷吏而無媿自今審決
重囚卿三人必往同讞有寃抑者雖細故必以聞遂
命三法司今後審決重囚必㑹三學士
(臣/)等謹按閣學士同審録始此天順八年九月罷
穆宗隆慶元年四月復與焉以故事朝審吏部尚
書秉筆時大學士髙拱適兼吏部故也
仁宗洪熙元年七月(時宣宗/已即位)命大理寺詳審盜犯
時大理卿虞謙等奏貴州道御史所鞫强盜十人皆
南衛軍固稱河上運磚具有證驗為人所誣再經審
勘不伏請如例㑹六部都察院通政司等衙門堂上
官同審帝曰强盜極惡須令死者心服乃可當與辯
明庶不罪及無辜九月南京都察院奏蘇州强盜四
十一人殺人刼財應斬請令法司審覆決之帝曰盜
固應死然宜詳審勿致有寃因諭劉觀等曰當隋煬
帝時盜發同時殺二千餘人推求真犯止數人而已
羣臣阿意順㫖不復執奏至今使人歎恨卿等慎之
九月勅公侯伯五府六部大學士給事中審覆重囚可
疑者再問
時刑部尚書金純等奏真犯重囚子毆父母詐偽制
書等罪請及時決之帝因命㑹官審覆且令自今決
重囚悉凖此例
宣宗宣徳元年正月大理寺駁正猗氏民妻殺夫之寃
時大理寺奏王古都殺夫寃事古都猗氏縣民郭小
生妻嘗夜與姑同績小生先寢仇人于八潜入其室
殺之而遁小生父疑古都私與鄰人袁加兒謀殺之
執以告古都實不與袁私時有楊恭者知于八謀首
其事然于八强辯郡縣鞫獄者不能得其情古都不
勝拷掠遂誣服獄上將加刑古都訴寃帝命文武大
臣覆訊得誣狀時于八已死矣帝命釋古都遂諭刑
部尚書金純等曰罪至死謂之極刑法司於此不用
心何所用心朕數戒爾等欽恤何得仍有此事今以
赦前姑宥若再枉人如此豈得更容純等皆頓首謝
四月命都察院辯釋誣盜擬斬死罪
時義勇右衛軍閻羣兒妻毛有淫行李宣者嘗以告
羣兒羣兒數箠撃毛欲殺之毛於是誣羣兒與宣等
九人强刼校尉陳貴家御史悉論强刼罪當斬宣等
家人撃登聞鼓訴寃給事中李庸以聞帝命都察院
與之辯至是行勘實不為盜帝命釋之毛抵罪因諭
御史劉觀宜戒約諸道凡治獄必察實情此事若已
論決必不汝貸
(臣/)等謹按帝性仁恕每遇奏囚色慘然御膳為廢
或以手撤其牘謂左右曰説與刑官稍緩之其欽
恤之政見於實録者甚夥如二年六月有誣刑部
員外何回受金者下錦衣衛掠問回不勝楚承服
家人訴寃帝命法司覈訊還奏實無受金事遂釋
回而切責衛指揮李順等四年三月總旗王彪妻
蔣氏因姑積憾誣蔣揑其喉欲加害訟之刑部論
蔣斬罪蔣屢稱寃引小姑及隣嫗為証事聞帝曰
彼欲殺姑姑女肯曲為解乎遂召小姑隣嫗至皆
言無殺姑意遂釋之六年六月刑部奏錢成孫嘗
與王忠相毆忠妻從旁救之誤墮所抱嬰兒傷腦
死忠誣成孫踢傷論絞大理寺審允具奏帝以為
獄有疑令再鞫之具得實狀成孫得免死因罰原
問官俸併諭再犯不宥又大理寺奏通州學倉支
麥已盡劉畯令人掃除得餘麥五斗當歸官而私
用之於律應徒論盜糧應斬家戍邊帝曰以五斗
棄餘之物殺人不可令戴罪還職罰俸一年八年
十月辦事官何儉病死其妻蘇氏將送夫喪歸𦵏
氏父蘇惟善不聴歸又欲盡取儉遺財氏不從怒
毆之又不從惟善遂告女詈父法司議當絞帝曰
夫喪歸𦵏是理之正而父所為皆非正亦不聞女
有非理言何以論絞釋之不問九年八月遼東指
揮黄順張榮等五人赴任偕行至薊州榮酒醉自
刎死榮弟永等誣順殺榮逮順至論謀殺罪順妻
訴寃法司久未決帝遣御史詣薊州榮等止宿處
覆實其所舍之家言榮畏守邊坐卧言語不已晚
因醉自刎還奏帝曰朕固疑非順所謀茍不審察
其寃曷伸即釋順還職史謂帝承仁宗之後益多
恵政諒哉
十二月以天寒録囚
勅南北刑官曰今天氣寒沍獄囚淹繋深軫朕懐其
情罪不分輕重期以三日悉具以聞朕將親閲焉
(臣/)等謹按明厯朝無寒審之制而間行寒審之事
至崇禎十年代州知州郭正中疏及寒審帝命所
司求故事尚書鄭三俊引洪武二十三年十二月
諭刑部尚書楊靖録囚永樂四年十一月諭吕震
出久繋囚九年十一月責法司決放繫囚十二年
十一月帝親閲疑獄宣徳四年十月因皇太子千
秋節減宥罪囚他如永樂十一年十月遣副都御
史李慶齎璽書命皇太子録南京囚及是年事皆
寒審中最著者而三俊未暇詳舉觀其寒審無近
例一言可知宣徳以後舉行此制者葢寡矣
三年(刑法志作二年/此從宣宗實録)十二月法司奏決重囚令多官覆
閲
諭曰古者斷獄必訊於三公九卿所以合至公重人
命卿等往同審覆毋致枉死英國公張輔等還奏訴
枉者五十六人帝命法司勘實又戒之曰殺不辜者
縱免人罪難逃鬼誅不可不慎
七年二月以春和諭法司録囚
帝親閲所進繋囚罪狀決遣千餘人春審自此始
九年三月勅御史賈諒總兵王諭等㑹審諸盜
時諒奏四川獲强盜百三十餘人瑜奏淮安獲强盜
四十五人俱服罪帝勅曰盜雖服罪更㑹衆官審實
果贓証明白無詞即如律處決若有辭即與審理不
可誣飾以取已便
英宗正統元年九月諭法司囚不服辯敢抑狥原訊者
罪無赦
時評事尹弼言刑部都察院於調問罪囚多不詳鞫
第逼令引伏如原詞請革其弊俾負枉者得盡其情
帝是之因有是諭
四年四月令都布按三司每嵗委官㑹巡按御史審録
罪囚
從御史唐慎請也
六年五月命通示審囚官讞獄事宜
刑部郎中林厚奏一在京監禁重囚有累訴寃枉逮
人照勘久不獲斷者請勅各衙門類録各犯緊闗寃
情付諸審獄官即與辦理具奏一在外見監重囚有
嘗經訴寃及申詳三法司以論議不明駁回再詰者
請亦録各犯所訴寃情及駁回詞語付諸審獄官令
詳讞具奏一辯過重囚若俟奏允方與疎去枷杻厯
日既久未免瘐死乞將合奏者暫去枷杻仍繋鎖鐐
俟奏允區處帝從其奏仍命通示審囚官知之
七月令官吏獲盜未審録者勿凖例升賞
時大理寺評事馬豫言臣奉勅審刑竊見各處捉獲
强盜多因仇人指攀拷掠成獄不待詳報死傷者甚
多今後宜勿聴妄指果有贓証御史按察司㑹審方
許論決若未審録有傷死者毋得凖例升賞帝從之
(臣/)等謹按實録次年十月評事王亮言獄囚翻異
調問展轉淹滯請重獄調輕獄勿調但移駁原問
官又言居喪嫁娶者嵗久已生子女於法當離夫
婦悲恨子母號别情實何堪宜令不願離者聽法
司以皆非律令不從此讞審之未得其平者也
九年四月命㑹審㕘用詳審例
時山東副使王裕奏囚獄當㑹審而御史及三法司
官或踰年一㑹囚多瘐死往者常遣御史㑹按察司
詳審釋遣甚衆今莫若罷㑹審之例而行詳審之法
勅遣按察司官一員專審諸獄部議舊制不可廢帝
因命選按察司官一員與巡按御史同審原問官吏
失出入者姑勿問涉贓私者究如律後景泰四年四
月令各處巡撫巡按官但㑹審三司并巡按御史所
問罪囚其各府衛則如正統九年例專委布按二司
㑹審
十二年四月遣刑部大理寺官往南北直𨽻及十三布
政司㑹同巡按御史三司官審録死罪可矜可疑及事
無証佐可結正者具奏處置徒流以下減等發落原問
官故入等罪俱不追究
因御史吕淵奏也
十四年五月命太監金英同法司録囚
時大理卿俞士悦等以春夏旱災請㑹審刑獄帝命
太監金英同法司堂上官審見監聴決罪囚情重者
具實類奏處置
(臣/)等謹按刑法志内官同法司審録始於正統六
年命何文淵王文審行在疑獄勅同内官興安周
忱郭瑾往南京勅亦如之而特命者始此後景泰
六年則命太監王誠成化八年則命司禮太監王
髙少監宋文毅刑餘之人肆然與大臣等抗顔並
坐審決罪囚重辱國體何可勝言夫國家設官如
此其備在内則有三法司科道在外則有巡撫巡
按按察使等豈猶不足以辦之而重煩閹䜿乎且
形者人主威柄所自出漢有黄門北寺獄使宦者
得以專刑而窮鈎黨戮名士國祚遂移明太祖鍳
前代之失嘗鐫鐵牌置宫門曰内臣不得干預政
事預者斬勅諸司不得與文移往來立法可謂嚴
矣再傳而後出使專征監軍分鎮刺臣民隠事諸
大權悉屬焉嗣是厰禍旋興三案繼作而其害遂
與有明相終始此歐陽修所謂雖欲悔悟而勢有
不得而去也可畏哉
景帝景泰六年六月禁鞫囚二弊
大理寺正向敬言鞫囚有二弊其一論罪不當者輒
調問痛加箠楚至三四次仍依原擬不免有寃請自
今三次不允送别衙門推鞫原問不當者罪之其一
毆鬭罵詈違限等類輕罪律有正條者法司以正條
罪輕輒擬依不應從重其買免枉法强竊盜等項贓
法金銀律追本色今乃准其費用追鈔此皆輕重不
當乞禁令如律從之
英宗天順三年十月定朝審之制
命每嵗霜降後凡應決重囚三法司㑹公侯伯審
永為定例
憲宗成化五年六月申明大理寺㕘問刑官之制
大理寺評事張鈺言大理之設所以審録刑部都察
院鞫問罪囚其間或擬罪不當者一再駁還並令改
擬或仍不當許㕘問此係舊制近見南京法司多用
嚴刑迫囚誣服其被糾者亦止改正而無罪乞自今
許本寺㕘問寺卿王槩覆奏如議
七年八月申明罪囚有詞改調别問之例
刑科給事中白昻等言大理寺審録罪囚㕘擬罪名
具載諸司職掌至為詳宻比者大理寺審録有詞稱
寃人犯駁回再問者多行移調問者少及巡撫巡按
官并在外衙門詳議所屬申詳囚犯内有情弊者亦
皆駁回再問致被偏執已見不與辯明多用非法重
刑鍛鍊成獄囚人慮其駁回必加酷刑雖有寃枉不
敢再言今後乞命在内法司使遵諸司職掌事例行
之在外㕘審所屬申詳囚犯中間如有問招不明擬
罪不當及有詞稱寃者俱聴改調别衙門問理不許
仍行原問官問理奏下法司議如所言從之
十四年九月定㑹審重獄事宜
大理評事周茂建奏准凡真犯死罪重囚推情取具
招詞依律擬罪明白具本連証佐干連人卷俱發大
理寺審録如有招情未明擬罪不當稱寃不肯服辯
者俱駁回再問若招情明白擬罪合律輸情服辯者
大理寺將審允縁由奏奉欽依准擬依律處決方纔
回報原問衙門監候照例具奏引犯人赴承天門外
㑹同多官審録其審録之時原問原審并接管官員
仍帶原卷聴審情真無詞者覆奏處決如遇囚翻異
稱寃有詞各官仍親一一照卷陳其始末來厯并原
先問審過縁由聴從多官從公㕘詳果有可矜可疑
或應合再與勘問通行備由奏請定奪
十七年四年定兩京五年大審之例
時以久旱諭法司慎刑命司禮太監懐恩㑹同三法
司堂上官於大理寺審録謂之大審南京則命内守
備行之自此定例每五年遣内臣審録以為常所矜
疑放遣常倍於熱審時
孝宗𢎞治二年勅法司詳審
勅曰凡人命無屍可檢若屍朽難辨者盜賊追無贓
仗或有贓非真者或情法不相當或情罪可矜疑或
累訴稱寃而不伏或久俟証佐而未獲具情節奏讞
審問之際尤須詳察色詞旁詢知証毋避嫌疑毋任
好惡毋視權要為輕重務得實情以全民命原問官
故入宥勿治其悉心殫慮明斷而以恕行之
勅天下諸司詳録重囚
令法司每年立秋時簿録在外監候重囚不分有無
訴訟及有無招擬通行具奏轉行各該巡按御史㑹
同都布按三司以下南北直𨽻行移差去審刑主事
㑹巡按御史督同都司以下從公研審除情真罪當
者照例處決果有寃抑者即與辯理情可矜疑者徑
自具奏定奪其未轉詳者責令轉詳未問結者督同
問結俱要遍厯衙門逐一研審著為定例
十三年二月以災異清理天下獄囚
戸科給事中邱俊以内外問刑衙門罪囚有監禁四
五年甚至數十年者寃氣騰結皆足致災乞通行天
下將見監三年以上罪囚情真者秋後處決其情可
矜疑及事情難明者不拘成案悉與辨明至四月刑
部議覆謂兩京罪囚每嵗夏月審録秋後又㑹官重
審及五年又命太監等官㑹審已有成法宜如舊行
其各布政司審録不必待至明年請如俊所奏暫行
之此後仍五年一次差官從之
世宗嘉靖六年八月編欽明大獄録頒示天下
(臣/)等謹按欽明大獄録乃張璁等署三司時得請
於帝而為之名曰欽明實寃獄耳今存其書名於
此以嘉靖初年故典俾覧古者因是以推所由來
亦考鏡之一助也是時李福達者有罪出入郭勛
家御史馬録窮治之於是科道交章劾勛勛自訴
於帝謂臣以議禮觸衆怒帝信之悉逮繋録等而
命張璁桂蕚方獻夫署三司事覆訊擬録挾私故
入人罪免死永戍其以劾勛死拷掠者十餘人餘
皆削籍戍邊璁等自謂平反有功因有是編之請
帝從之刑法志曰是獄所坐大抵璁三人夙嫌者
以祖宗之法供權臣排陷而帝不悟也前二年冬
刑科給事中劉濟請平刑獄言國家置三法司專
理刑獄或主鞫問或主評審權奸不得以恩怨為
出入天子不得以喜怒為重輕葢已切中當時之
弊而帝不之悟寖至嚴嵩父子竊㺯威柄踵張璁
而加厲焉其所由來者漸矣
二十年三月命各省所遣審讞官不得避嫌瞻狥
時以五年差官審録刑科給事中龍遂乞勅所司移
文所遣官凡一應重囚務虚心研審必能真情有可
辨理釋放發遣審豁者皆速與施行若果有寃枉而
初為審辨官所辨出者原勘原問官仍寘不論如審
辨官明知寃抑故不與辨或忌原問而誣入後為他
官所辨出原問經審官皆宜追論若本無寃枉而徇
私曲縱者亦宜重譴帝於是特命之
四十四年六月刑科條上審録事宜
給事中沈寅言每嵗霜降㑹官朝審造次而畢今後
宜令一一唱名讀招㕘情覆案得其情真有詞及可
矜可疑之實宣示所批方行引去又部臣奉差慮囚
有所平反而有司故為阻撓皆由事權太輕或不得
其人故耳自今宜慎揀而專任之非復命不得升遷
地方官有不用命者聴其㕘奏疏入報可
穆宗隆慶三年十一月勅刑科㕘議刑獄
給事中舒化言法者天下公共臣等待罪該科宜為
陛下執法自今一切犯罪當論者宜下法司法司擬
議不當下臣等㕘看則天下孰敢有自干明憲者如
有不合聖意竟自勅行則愛憎喜怒難必盡無而法
司與臣俱為冗曠惟陛下俛容臣等執法勅下法司
永為令典帝是之
四年九月申讞審決囚事例
先是𢎞治十七年兵科給事中潘釋奏故事每嵗㑹
審重囚率以一日竣事人命至重該審之囚衆多如
拘以一日則不得從容詳慎昔太宗文皇帝因刑部
等衙門大辟囚三百餘人復訊皆實請決復諭之曰
更審之一日不盡則二日三日雖十日何害此祖宗
好生之仁萬世所當遵也乞令從容研審使無寃枉
從之又嘉靖十一年十月刑科給事中王瑄等言頃
者重囚審録原案未讀囚詞未終輒已引去而當筆
者手不停批且百五十餘人造次而畢殊非慎獄之
意乞自今廷審稍展其期令原問衙門各以獄詞朗
然宣示使多官雜議務服其心如有疑似亟與分辨
帝然之因令㑹審諸臣盡心詳慎至是給事中舒化
言繋囚之數幾至五百一日讞審勢不能周宜分為
二日從之
六年正月申飭分别矜疑事例
刑科給事中胡檟言律文矜疑二字求情定罪難於
並用所謂矜者如或發於情之不容己或出於勢之
不得不然或迫於相激或陷於無知一旦抵罪其情
猶可矜也所謂疑者或曖昧不明或始終互異貼律
則不協比例則未合擬以罪名終難歸結此其罪又
可疑也二字文雖聫絡義不相䝉今章奏概用無别
殊失律義請令刑部申飭諸司㕘酌律令可矜可疑
務剖柝情罪帝從之
神宗萬厯元年九月刑科請慎朝審
給事中侯于趙言朝審舉事正古者獄成公卿㕘聴
之意中間含寃茹痛不知凡幾除惡逆強盜外宜分
散各司㕘互預審備造小册分送與審官員使曉然
知其始末原繇推鞫之際不厭詳悉所見異同更相
商決再如厰衛所獲强盜必送法司研審毋得誣執
抉同概施戕毒之手共成羅織之獄刑部覆奏從之
五年六月諭刑部詳審
帝以審録矜疑罪犯不合律意諭曰印信係干王制
與厯日符驗等項同科故律凡偽造者斬初不論其
行使次數及得財多寡今該犯情無可原照舊監候
發遣朝廷五年差官審録欲申理無辜非欲輕釋有
罪若有罪幸免則民輕犯法刑獄益多豈得為仁政
近來審録官不講求律意但沽欽恤之名其中疑獄
沉寃或反不能照察今後務仔細推詳毋得一概混
覆
十年四月刑科請勅恤刑官毋得任意改招
給事中張養䝉言獄貴初情自古記之諸臣奉命審
讞據原招以别矜疑允駁聴之部議法司奉㫖議覆
據原奏以定允駁可否請自上裁倘有原招未應辨
放而任意改定則是初情不足貴而重犯可故出也
乞勅恤刑官止掇原招詳奏或事果寃抑亦不妨先
叙原招後加㕘語章下所司
十一年十月申審決之例
禮科給事中李以謙言每嵗録囚不曰處決而曰審
決恐臨決之有寃抑而再加詳審也近年各省直遇
審決之期但擇情重者決之是處決而非審決也宜
行巡按御史虚心詳讞有情與律背事與招違者即
為辨理事雖不寃執詞不服者亦緩決待再審勿一
概行刑從之
二十三年六月改每嵗清理刑獄之例
先是二十一年六月刑部言差官審録必待五年難
免寃枊請照兩京矜疑事例於巡撫每嵗審録外再
立澄清囹圄之法每當春和聴兩直隸十三省各撫
按官㑹行所屬問刑衙門各審部内輕重囚犯按察
司居省㑹即審省㑹之囚守巡道有分土即審各道
之囚皆親身巡行不得調審為諸囚累亦不得委守
令輕罪徑自發落重罪仍聴部覆務使力行請審嵗
一酌行庶天下郡縣無一不清之囹圄從之至是御
史李宗延言每嵗罪犯内有熱審外有嵗清熱審㑹
集多官衆議僉同嵗清止一道臣似屬率易且春為
嵗清冬為處決中為審録上解者三又屬勞擾乞勅
刑部咨行各省直撫按官罷嵗清而比照熱審事例
每五六月徒流笞杖各減一等應枷號暫免兩月其
充軍死罪情可矜疑入官給主贓多監久者按臣㑹
審明的未奉單者徑自發落已奉單者差終題豁則
熱審之恩徧於天下矣從之
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一百三十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