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續文獻通考

欽定續文獻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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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一百三十九

 刑考

  贖刑

遼制品官公事誤犯民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犯罪者

聴以贖論

 贖銅之數杖一百者輸錢千

興宗重熈元年詔職事公罪聴贖私罪各從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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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制親屬有罪欲以牛馬雜物贖者從之或重罪亦聴

自贖然恐無辨於齊民則劓刵以為别

章宗㤗和元年正月新律成贖銅皆倍於舊

元制諸牧民官公罪之輕者許罰贖職官犯夜者贖諸

年老七十以上年㓜十五以下不任杖者贖諸罪人癃

篤殘疾有妨科決者贖

 凡應罰贖者每笞杖一罰中統鈔一貫

明律頗嚴凡朝廷有所矜恤限於律而不得伸者一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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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贖例所以濟法之太重也又國家得時藉其入以佐

緩急而實邊足儲賑荒宫府頒給諸大費徃徃取給於

贓贖二者故贖法比厯代特詳凡贖法有二有律得收

贖者有例得納贖者律贖無敢損益而納贖之例則因

時權宜先後互異其端開於太祖云

 凡律贖若天文生習業已成能專其事犯徒流者決

 杖一百餘罪收贖婦人犯徒流者決杖一百餘罪收

 贖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以下收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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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十以上十嵗以下及篤疾盜及傷人者亦收贖凡

 犯罪時未老疾事發時老疾者依老疾論犯罪時㓜

 小事發時長大者依㓜小論並得收贖若在徒年限

 内老疾亦如之其誣告例告二事以上者輕實重虚

 告一事誣輕為重者已論決全抵剰罪未論決笞杖

 收贖徒流杖一百餘罪亦聴收贖又過失傷人準鬭

 毆傷人罪依律收贖已徒五年再犯徒收贖若犯徒

 流存留養親者止杖一百餘罪收贖至例贖亦有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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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罰役一納鈔而例復三變罰役者後多折工值納

 鈔鈔法既壊變為納銀納米焉

太祖洪武六年正月定職官以俸贖罪例(並見/刑志)

 以工部尚書王肅坐法當笞太祖特為屈法許得以

 俸贖罪遂著為令後三十二年奏準凡應罰官員月

 俸計十分為率追罰一分入官每俸一石罰鈔一百

 文

八年二月命雜犯死罪以下及官犯私罪者謫鳯陽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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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屯種贖罪

十二年正月令徒流笞杖罪囚代農民力役贖罪

 每笞二十杖一十準役十日徒流各計年準之雜犯

 死罪罰戍邊

二十三年十二月令殊死以下囚輸粟北邊自贖

 二十五年復有此令至三十年更定運米例死罪一

 百石徒流遞減力不及者死罪自備米三十石徒流

 罪十五石俱赴甘州地方上納就彼充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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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年六月定官吏贖罪事例

 舊律公罪應笞者官照等收贖錢吏每季類決之各

 還職役不記過杖以上記所犯罪名每嵗類送吏兵

 兩部候九年滿考通記所犯次數黜陟之吏典亦備

 銓選降叙至於私罪文官及吏典犯笞四十以下者

 附過還職而不贖笞五十者調用軍官杖以上皆的

 決文官及吏杖罪並罷職不叙至嚴也至是命部院

 議凡内外官吏犯笞杖者記過徒流遷徒者俸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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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犯罪之如律自是律與例至有異同及頒行大明

 律御製序雜犯死罪徒流遷徙等刑悉視今定贖罪

 條例科斷於是例遂輔律而行

成祖永樂三年七月定京倉納米贖罪之例

 先是帝以北平軍餉不繼令獄囚輸米贖罪兼省餽

 運之勞雜犯死罪六十石徒流遞减輸畢釋之至是

 户部奏量増贖罪米聴於京倉上納免赴北京於是

 令死罪輸米一百一十石徒流以下俱加倍舊額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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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年五月又定死罪六十石流以下遞減俱於北京

 官倉給糧自偹牛車運赴懐來從都御史李慶等奏

 也

十一年五月定贖鈔例

 除公罪依例紀録收贖及死罪重者依律處治外其

 情輕者斬罪八千貫絞罪及榜例死罪六千貫流徒

 杖笞納鈔有差宣宗宣德二年四月又定笞杖罪每

 一十贖鈔二十貫徒每一等折杖二十三流並折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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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百四十罰鈔悉如笞杖所定至景帝景㤗元年十

 月以鈔法不通又定笞罪每十贖鈔二百貫至笞五

 十為一千貫杖罪每十三百貫至杖一百為三千貫

 英宗天順五年再定笞一十鈔二百貫餘四笞遞加

 百五十貫至杖六十為千四百五十貫餘杖各遞加

 二百貫

十五年二月詔雜犯死罪囚輸役北京自贖

宣宗宣德元年正月詔赦死罪以下運糧宣府自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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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更定運磚贖罪例

 先是永樂十七年六月詔雜犯死罪以下運磚贖罪

 至是法司言永樂中官吏犯笞杖徒流死罪罰運磚

 畢日各還職役軍民着役寜家是葢一時權宜今宜

 有差等帝令羣臣㑹議凡雜犯死罪以下有力者俱

 依永樂中例若官吏犯贓死罪及徒流罪者仍發北

 京地方為民

七月令南京法司罪囚入米贖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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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死罪至笞一十分十八等各自備米於南京倉上

 納百石至二石有差

  (臣/)等謹按是時納米者贓罪得不死徒流以下皆

  復用不能納者雖笞杖乆繫不釋徃徃至死後以

  御史張純言貧人罪輕者始免追繫云

二年七月定岷州洮州河州臨洮納米贖罪例

 岷州洮州二衛死罪十石流以下有差河州臨洮二

 衛死罪十三石流以下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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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三月定陜西西安府納米贖罪例

 時以陜西去岷洮等衛路逺輸粟者延緩勅法司加

 増米數令於西安府永豐倉上納於是死罪加至十

 六石流以下皆遞増之

五月更定納米之例

 時刑部奏軍卒工匠納米者多逋逃負欠於是令官

 吏依例納米軍匠力能納者如官吏例若家逺不能

 者行原籍追納就彼官倉收貯若非存留操備上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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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遞囘納米

四年正月分定南北納米贖罪例

 帝欲寛恤罪囚令法司㑹議贖罪事例於是御史顧

 佐等奏南京水運良便北京陸路頗難請令北京法

 司並直𨽻河間等八府及河南山東官吏軍民人等

 犯罪俱納米於北京倉雜犯死罪五十石流以下遞

 減南京法司及湖廣江西並南直𨽻太平等府州縣

 罪犯官送北京吏典人等納米於南京倉浙江并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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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𨽻蘇松常鎮四府及江北直𨽻鳯陽等府州縣罪犯

 納米於淮安倉徐州納米於臨清倉俱依南京例死

 罪官吏一百石軍民八十石流以下遞减其監守盜

 糧兠攬貨物及力不能納米者依律問斷從之

二月定陜西寜夏諸衛加米贖罪例

 舊例寜夏犯罪者令於西安府倉納贖時以寜夏倉

 無儲偫令於本處納米數準岷洮二衛例加倍之

五年七月令罪囚無力運磚者雜犯死罪準雜工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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徒流各依年限準工杖罪準工十月笞罪五月

六年七月定四川納米贖罪例

 時以四川松潘諸衛山路險逺糧餉難運㑹川諸衛

 開礦需米䟎運不便所司各請以屬内罪囚納米贖

 罪於是部議松潘去四川城千里死罪二十石流以

 下有差㑹川去四川城道里倍於松潘其米視松潘

 各減之詔從其議

八月定萬全諸衛納米贖罪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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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軍都督府奏萬全近邊糧餉為重請令罪囚納贖

 部議有力納米者就近運赴獨石等衛倉納完死罪

 十二石流十石徒八石杖五石笞三石從之

英宗正統元年二月令雜犯死罪納贖未完又犯死罪

者決杖一百再收贖鈔三十六貫仍照先犯原擬發落

三犯奏請區處

九月定蘭縣等處納米贖罪例

 先是鎮守陜西都御史陳鎰巡撫山西河南侍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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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謙俱奏納米麥豆贖罪至是部議蘭縣倉死罪三十

 石流以下有差黄河迤北荘浪等處宜稍減死罪二

 十石流以下有差帝從之

三年八月以陜西饑令雜犯死罪以下輸銀贖罪送邊

吏易米賑之

 户部議定例死罪納銀三十六兩三流二十四兩徒

 五等視流遞減三兩杖一百者六兩九十以下及笞

 五等俱遞減五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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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以大興宛平二縣缺糧賑濟命罪囚納米贖罪

 死罪七十石流罪五十五石徒罪五等各以五石遞

 減杖每一十二石笞每一十一石五斗

六年十二月命廣西吏典知印承差有犯贓罪者免其

觧京運磚就發昭平等遞運所擺運

 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各照年限笞杖納米完日疎

 放

九年十二月定納草贖罪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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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户部言民間芻草嵗用不給請令法司囚犯以四分

 為率二分仍舊運磚運糧二分輸草二死罪納草一

 千八百束三流并徒三年一千四百束徒二年半以

 下以次遞減從之

十四年定通州運米贖罪例

 令通州運米至京倉雜犯死罪三百六十石三流以

 下遞減通州運至居庸闗隆慶衛等倉死罪九十石

 三流以下遞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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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帝景㤗二年七月定成都重慶二府運米贖罪例

 自成都府支米運赴播州者雜犯死罪二十五石三

 流以下遞減自重慶府運至貴州者死罪一十八石

 三流以下遞減

三年三月令法司罪囚於京倉運米赴宣府宣徳倉贖

 雜犯死罪四十五石三流并徒三年三十五石餘四

 等遞減一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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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月定直𨽻等處納米贖罪例

 先是御史鄒來學奏定永平山海等處有犯輕重罪

 名俱於本處備糧贖罪死罪九十石三流并徒三年

 七十石其餘四等徒遞減十石杖罪每等二石笞罪

 每等一石至是命保定真定等處贖罪則例一如鄒

 來學所奏行之四年四月以直𨽻災又更定納贖例

 死罪六十石流以下有差

四年正月更定輸作贖罪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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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時刑科言法司論笞杖罪遣運糧運石運灰等項俱

 以笞杖數多寡定所運物多寡惟輸作者不論多寡

 五笞概輸作三月五杖概輸作六月輕重未當比者

 刑部有同論杖罪而或令納鈔或令運糧運石輕重

 亦未盡愜輿論章下三法司議當輸贖者笞罪納鈔

 無力者輸作雜犯死罪及流徒杖罪運糧運石無力

 者煎鹽炒鐡輸作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如本限杖

 一百六月笞五十三月杖笞每降一等遞減俱以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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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月為差其在守衛操僃官旗軍校例難的決者俱納

 鈔無力者住俸輸作婦人坐詿誤者輕罪願納鈔贖

 者聴俱從之

五年五月令在京罪囚於通州運米赴宣化贖罪

 斬絞四十石流以下有差六年五月又以宣府道逺

 難運又令自備米運赴宣府斬絞以下各減舊例之

 半

七年三月以山東諸省災令輸贖者暫抵以麥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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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御史李宏請也

英宗天順五年二月命法司詳定運磚運炭等例

 官員與有力之人照例運磚炭等物每笞一十運灰

 一千二百斤磚七十箇碎磚二千八百斤水和炭二

 百斤石一千二百斤餘四笞五杖各遞加之徒一年

 運灰一萬二千斤磚六百箇碎磚二萬四千斤水和

 炭一千七百斤石一萬二千斤餘四徒三流各遞加

 之雜犯二死各運灰六萬四千二百斤磚三千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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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箇碎磚一十二萬八千斤水和炭九千斤石六萬四

 千二百斤

憲宗成化二年令罪囚納馬贖罪

 徒二年與二年半者納馬一匹徒三年與流罪二匹

 死罪三匹餘銀不及市馬一匹者送兵部㑹太僕寺

 收積

令罪囚納豆贖罪

 死罪五十石流以下有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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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定婦人犯法贖罪例

 時廣東按察司奏婦人犯笞杖并徒罪者例具的決

 但所犯多縁連累甚為可憫乞依納鈔事例為便法

 司議自後所犯姦盜不孝并審無力與樂婦的決餘

 悉納贖著為令

  刑法志曰凡律所謂收贖者贖餘罪也其例得贖

  罪者贖決杖一百也徒杖兩項分科之除婦人餘

  囚徒流皆決杖不贖後宏治十三年新樂戸徒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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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笞罪亦不的決云

孝宗𢎞治十四年定折收銀錢之制

 刑部奏定例難的決人犯并婦人有力者每杖百應

 鈔二千二百五十貫折銀一兩每十以二百貫遞減

 至杖六十為銀六錢笞五十應鈔八百貫折銀五錢

 每十以百五十貫遞減至笞二十為銀二錢笞十應

 鈔二百貫折銀一錢如收銅錢每銀一兩折七百文

 其依律贖鈔除過失殺人外亦視此數折收後正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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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年定錢鈔兼收之制如杖一百應鈔二千二百五

 十貫者收鈔千一百二十五貫錢三百五十文嘉靖

 七年十二月巡撫湖廣都御史朱廷聲言收贖與贖

 罪有異在京與在外不同鈔貫止聚於都下錢法不

 行於南方故事審有力及命婦軍職正妻及例難的

 決者有贖罪例鈔老㓜廢疾及婦人餘罪有收贖律

 鈔贖罪例鈔錢鈔兼收如笞一十收鈔百貫收錢三

 十五文其鈔二百貫折銀一錢杖一百收鈔千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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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五貫收錢三百五十文其鈔二千二百五十貫

 折銀一兩今收贖律鈔笞一十止贖六百文比例鈔

 折銀不及一釐杖一百贖鈔六貫折銀不及一分似

 為太輕葢律鈔與例鈔貫既不同則折銀亦當有異

 請更定為則凡收贖者每鈔一貫折銀一分二釐五

 毫如笞一十贖鈔六百文則折銀七釐五毫以罪重

 輕遞加折收贖帝從其奏令中外問刑諸司皆以此

 例從事於是重修條例奏定贖例在京則做工(每笞/一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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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做工一月折銀三錢至/徒五年折銀一十八兩)運囚糧(每笞一十米五斗折/銀二錢五分至徒五)

 (年五十石折/銀二十五兩)運灰(每笞一十一千二百斤折銀一兩/二錢六分至徒五年六萬斤折銀)

 (六十/三兩)運磚(每笞一十七十箇折銀九錢一分/至徒五年三千箇折銀三十九兩)運水和

 炭五等(每笞一十二百斤折銀四錢至徒/五年八千五百斤折銀十七兩)運灰最重

 運炭最輕在外則有力稍有力二等(初有□有力次/有力等因御史)

 (言而/革)其有力視在京運囚糧(每米五斗納榖一石初/折銀上庫後折榖上倉)

 稍有力視在京做工年月為折贖婦人審有力與命

 婦軍職正妻及例難的決之人贖罪應錢鈔兼收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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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笞杖每一十折銀一錢其老㓜廢疾婦人及天文生

 餘罪收贖者每笞一十應鈔六百文折銀七釐五毫

 於是輕重適均天下便之

世宗嘉靖二十九年詳定贖罪例

 凡軍民諸色人役及舍餘審有力者與文武官吏監

 生生員冠帶官知印承差隂陽生醫生老人舍人不

 分笞杖徒流雜犯死罪俱令運灰運炭運甎納米納

 料等項贖罪(此上係不/虧行止者)若官吏人等例應革去職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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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係行止/有虧者)與軍民人等審無力者笞杖罪的決徒流

 雜犯死罪各做工擺站哨瞭發充儀從情重者煎鹽

 炒鐵死罪五年流罪四年徒按年限其在京軍丁人

 等無差占者與例難的決之人笞杖亦令做工

神宗萬厯十五年二月令府州縣自理罰贖俱令折穀

不許納銀有徒杖不能全完者量減石數其充軍罪重

情輕者亦許納贖

 從工科給事中郭顯忠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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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續文獻通考卷一百三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