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文獻通考
皇朝文獻通考
欽定四庫全書
皇朝文獻通考卷十五
錢幣考(三/)
雍正元年頒行雍正通寳錢先是康熙六十一年
十二月户工二部以
世宗憲皇帝御極定於明年改元雍正請將寶泉寶源二
局錢改鑄雍正通寶㝷將鑄成錢式進呈至是頒
行天下
又令寶泉局每年開鑄四十夘設立官牙議平錢
直奉
上諭錢文係國家要務
皇考常注意勞思此事見在錢價日昻其如何平價之處
著王大臣㑹同九卿定議具奏尋議言錢價騰湧總縁
制錢尚少從前寶泉局每年曽鑄四十夘旋因銅
鉛解運甚遲議減四夘見今厯經嚴催本局解收
銅鉛甚多應増四夘即於雍正元年為始開鑄四
十夘毎年用銅二百八十八萬觔鉛一百九十二
萬觔鑄出新錢與順治錢及康熙年間大小制錢
相兼行使則錢多而價自平但恐有奸民囤積居
竒應令大興宛平兩縣設立錢行官牙將錢價議
平毋得任意低昻以便交易違者論罪從之
(臣/)等謹按牙即古之合㑹交易以平市價者史記
稱為駔㑹周禮注稱為月平唐書稱為經紀其後
或稱為互郎亦稱為牙郎凡各貨物流通皆有官
牙至乾隆三年御史陶正靖條奏將錢牙裁革凡
銀錢交易聴民自相買賣七年步軍統領舒赫德
奏稱囤錢各舖無人說合轉致居竒請照舊設立
錢牙十二名領帖充當責成各牙等議平錢價(互/詳)
(市糴/考)
又開雲南省城及臨安府大理府霑益州鼓鑄局
定鑄幕俱鑄滿文先是雲南於康熙四十四年奏
開青龍金釵等銅厰嗣以銅産日旺巡撫楊名時
奏請每年解京局銅一百萬觔以供鼓鑄經王大臣
㑹同户部議言滇省採銅漸次有效與其解京多
需脚費不如即留滇開鑄其省城之雲南府及臨
安府大理府霑益州四處相近銅厰轉運俱為便
易各令其開局務選賢能道府官監理其錢幕應
俱用滿文擬令鑄雲泉字様於康熙六十一年十
二月得
㫖依議其部議錢幕清字鑄雲泉見在京城二局係寶泉
寶源字様錢乃國家之寶雲南應鑄寶雲以後他省鑄
錢俱將寶字為首次鑄各本省一字至是雲南各局俱
行開鑄復題定省城局爐二十一座臨安府局爐
六座大理府局爐五座霑益州局爐十五座遵照
銅六鉛四配鑄銅價毎百觔銀九兩二錢鉛價每
百觔銀四兩五錢每鑄銅鉛百觔准耗九觔給工
食錢一千二百文料價六百二十文除銅鉛本及
工料外得息錢一千二百六十文每年開鑄三十
六夘遇閏加三夘每爐一夘用銅鉛千觔計四十
七爐歳用銅鉛一百六十九萬二千觔於稅銅之
外動支厰課銀收買充用俟鑄出錢文搭放兵餉
易銀以為次年更鑄工本所需鉛觔由黔省採買
至七年以議開羅平州之卑淅厰鉛平彛縣之塊
澤厰鉛即由鉛厰每百觔以價銀二兩收買供鑄
(臣/)等謹按錢局鼓鑄例給工料錢是時京局每銅
鉛百觔給工料錢一千九百五十九文各省匠工
物料貴賤不一是年雲南定毎百觔為一千八百
二十文嗣後貴州局四川局亦照雲南之例若蘇
州江寧二局每百觔為工料錢一千五百一十文
有竒浙江局毎百觔為工料錢一千七百七十文
有竒各隨價直核算奏定其各省錢局例有總理
官以道府官為之亦有委按察使司者有監鑄官
以同知通判為之亦有委州縣官者隨錢局之逺
近與員缺之繁簡無一定之例也
又定積欠銅觔限期及江浙二省委員解銅之例
湖廣道御史單疇書奏言從前八省辦銅時安徽
湖廣等省於康熙六十年以前承辦之銅至今尾
欠未清恐有藉詞故延之弊請徹底清查又向來
解官欠銅未交者俱典史巡檢等員職小任重易
至悞公嗣後江浙銅觔宜委府佐領解經户部議
言各省厯年尾欠銅觔亦照江蘇浙江辦銅題定
四月限期初㕘二㕘三㕘為滿之例令各督撫將
承辦日久尚未清完及已報起程尚未到局之銅
速催完解如限滿不完將各上司一併議處勒令
分賠至從前各省解官多係雜職微員今銅觔既
歸江浙二省總辦應行令該督撫選賢能府佐家
道殷實者委令領解從之
又更定制錢放餉為每兩月一次銀八錢二配給
京畿道御史戴芝奏言户部給發兵餉惟二月八
月銀錢各半搭放每逢放餉時民間錢價暫平過
此仍貴請將二八月對搭制錢之例改為每兩月
一次銀八錢二兼放經都察院議覆户部支放兵
餉毎月需銀約及三十四萬兩銀八錢二兼放則
每次需錢六萬六千九百五十六串有竒每年六
次應共需錢四十萬一千餘串見在寶泉局毎年
四十夘開鑄除給工料錢外有錢四十萬五千一
百六十八串儘足搭放應如所請改為每兩月搭
放一次俾兵民知餉錢陸續給發則市價不致騰
貴從之尋户部又議准自每年雙月銀八錢二搭
放之外復令工部移送錢二十萬串於春秋二八
兩月再増搭餉錢各十萬串
又禁雲南收銅之弊令商民得以餘銅自行販賣
户部議言雲南自康熙四十四年設立官銅店官
收厰銅奉行已久每易短少價值加長秤頭以致
礦民賠累應令該督撫嚴行禁革凡有官買悉照
市秤市價出入畫一其額抽税銅亦令公平抽納
不許抑勒商民至所産之銅除抽税及官買供本
省鼓鑄外有餘聽民間自行販賣流通毋得禁遏
從之
又停止稽察錢局滿漢科道官更定二局監督仍
以一年更代大學士馬齊奏言寶泉寶源二局每
年𣲖滿漢科道官各一員稽察自派設以來於錢
法並無禆益徒多人役需索莫若停止専責錢法
侍郎並監督等加謹鼔鑄户工二部㑹議應如所
請停派科道至二局滿漢監督應仍於一年差滿
更代以清錢法從之
二年令寶源局每年開鑄四十夘先是工部錢法
侍郎薩爾納奏言寶源局毎年額鑄之錢止給匠
役工價尚有餘錢併銅鉛亦多餘剰若加鑄錢除
本局爐役錢外歳可得二十一萬一百九十餘串
留錢一萬餘串以備給發各工其餘俱交户部増
搭兵餉於兵丁甚有禆益經户部議准令其加鑄
以二十萬串移送户部於每兩月一次銀八錢二
定額之外為毎年春秋二季増搭餉錢之用至是
遂加夘開鑄
又議減江蘇辦五省銅額數令福建廣東承辦並
定辦銅官逐年更換之例署江蘇巡撫何天培奏
言從前各關差等辦銅時係洋銅滇銅兼買後為
商人承辦専取給於洋銅厯年以來東洋産銅有
限購辦不齊遂多積久自康熙五十五年改歸八
省分辦在江蘇雖偶有遲延猶得辦完而各省仍
有缺額至六十年復改江蘇浙江總辦江蘇獨承
認五省銅數皆先發帑銀交商船出洋採買今徹
底清查有六十一年銅八十四萬六千觔係捏報
起程雍正元年上下兩運内尚該銅二百餘萬觔
至今未能辦到細加訪問知東洋開採日久銅礦
日減每年江浙二省銅商出洋者不過三十六船
從前每船載銅九萬五千觔近因採銅漸少每船
止得銅七萬五千觔約收江南海關者十八九船
合計可得銅一百三四十萬觔止敷承辦一半之
數尚需一半實屬無從採買請江蘇亦照浙江之
例認辦三省銅數一百六十六萬三千二百觔其
二省銅數一百十萬八千八百觔應請另派産銅
之省承辦至於辦銅官宜令逐年更換不使屢年
壓欠以杜移新掩舊之弊經户部議准令江蘇承
辦本省及安徽江西三省銅數其餘福建廣東二
省額銅該省地皆近海可以收買洋銅應交二省
巡撫於雍正三年為始仍照舊額承辦分解户工
二局至辦銅之官令各省一體逐年更換著為定
例
又申定辦銅逾限處分户部錢法侍郎托時奏言
從前八省分辦銅觔時曽拖欠一百一十餘萬觔
自歸江浙兩省至今又已虧欠銅三百八十八萬
餘觔皆由初次二次違限不過止將承辦官降級
留任其原委上司並未明定有議處之例至已經
起運之後亦未計程立限請再行嚴定處分經户
部議覆嗣後辦銅毎年上下兩運仍於四月十月
起解如報解初次逾限承辦官革職留任委辦上
司官降二級留任展限四月戴罪承辦如仍未完
承辦官革任交刑部治罪别委賢員接辦如有虧
缺著落家産追賠委辦上司官降二級調用並令
分賠如㕘後六月内辦足者准其開復二㕘四月
内能完三分之二者免其革任再限四月照數辦
足如仍未完承辦官從重治罪委辦官降調分賠
至該撫已報起解之後上運准其於本年九月下
運准其於次年三月到部逾限不到領解官革職
戴罪管解委解上司官降三級留任並將沿途官
弁照催行糧船不力之例題㕘其銅觔如有虧缺
著落本解官追賠委解上司官分賠如㕘後六月
内解部交完者亦准其開復從之
又行收買舊銅之令户工二部議言京局每年鑄
錢四十夘需銅甚多見在辦銅之省不能如期按
濟應照康熙五十五年之例収買舊銅攙用除逺
僻之省載運維艱毋庸知照併不足六成之低銅
不准收買外應令近京各省并劄行順天府及京
局監督出示曉諭毋論旗人民人有願將舊器皿
廢銅運送到京者不拘多寡隨到隨收錢法侍郎
預向銀庫領銀貯局每觔給銀一錢一分九釐九
毫俟各省解運紅銅足用之日即行停止如各省
採辦額銅之外收有廢銅亦准解部照廢銅價直
題銷從之尋又議定商人得自備資本收廢銅交
納其自外省收買送局者每觔給銀一錢五分在
本京收買者仍照前定價直如有紅銅毎觔給銀
一錢七分五釐户部給與路引聽往各省收運
又議減浙江辦銅額數令湖北湖南承辦先是浙
江巡撫黄叔琳以洋銅出産不敷承辦三省之數
滇省距楚甚近請分令湖北湖南委員辦滇銅運
解部議滇省見在開鑄即有銅觔出産非從前俱
聽商販者可比應毋庸議至是以辦銅洋船皆係
預領價銀浙江先後已發銀六十餘萬兩而銅觔
解部者甚少不獨銅期久誤抑且銅價虛懸巡撫
請再籌變通經户部議准自雍正三年為始將浙
江銅數分作二省交與湖北湖南承辦每省仍各
解寶泉局銅三十六萬五千四百二十三觔寶源
局銅十八萬八千九百七十七觔浙江既止辦一
省額銅減數已多令將累年積欠全行完解
禁直省收納錢糧銀匠估色之弊刑部尚書勵廷儀奏
言完繳錢糧例易銀上納民間買賣色銀未必即
係足紋必投銀舖傾鎔而後入櫃官銀匠當傾鎔
之時每苛估成色横加勒索各有戳字為認逮州
縣折封後再發匠另鎔大錠方始解布政司銀匠
見非其字戳必以成色低潮禀官責令完户重補
以致重耗累民嗣後請嚴禁銀匠藉口成色包攬
需索之弊經九卿議言直省州縣解司錢糧例鑿
有州縣及銀匠姓名或店號銀匠之認識誠不可
少應令地方官酌量錢糧之多寡擇其信實有身
家者選用數人或十餘人聽民隨便赴舖傾鎔不
許銀匠包攬代納如有不肖州縣設立當官總銀
匠非其戳子即不准收致有扣尅等弊督撫即指
名㕘處從之
(臣/)等謹按直省解銀由布政使起解者曰地丁銀
由運使起解者曰鹽課銀由糧道起解者曰漕項
銀由闗監督起解者曰闗稅銀皆必傾鎔成錠然
後起解其解銀之具曰鞘每銀一千兩為一鞘或
委員押解或即由吏胥押解例填給勘合火牌及
兵牌於所過地方撥夫擡送撥兵防䕶所以慎重
帑項也考古者金銀皆有定式必鑄成幣而後用
之顔師古注漢書謂舊金雖以觔為名而官有常
形制亦猶今時吉字金挺之類武帝欲表祥瑞故
改鑄為麟趾褭蹏之形以易舊制然則麟趾褭蹏
即當時金幣式也漢之白選與銀貨亦即銀幣之
式舊唐書載内庫出方圓銀二千一百七十二兩
是唐時銀亦皆係鑄成金史食貨志載舊例銀每
錠五十兩改鑄銀名承安寶貨一兩至十兩分五
等此今日以重五十兩者為元寶重十兩或五兩
三兩者為中錠所由始也元至元三年以銀五十
兩鑄為錠文以元寶嗣後或鑄重四十九兩或鑄
重四十八兩又有揚州元寶遼陽元寶等名色此
元寶命名之始蓋古者多以元寶之名鑄於錢面
自元以後銀始䝉錢文元寶之稱於是錢面始専
鑄通寶字矣其稱銀為錠者考錠字説文鐙也廣
韻豆有足曰錠無足曰鐙又博古圖有虹燭錠當
時皆以為器物之名其在古之稱銀多稱為鉼三
國志魏嘉平五年賜郭修子銀千鉼水經注嶺南
林水石室有銀有奴竊其三鉼歸是也亦有稱為
鈑及笏及版者猶之稱鉼之意所謂鉼者以其傾
銀似餅則與今所稱錠者其式原自不同蓋今之
稱錠者即古之稱鋌南史梁廬陵威王續子應至
内庫見金鋌唐書太宗賜薛收黄金四十鋌(舊唐/書作)
(挺/)南唐書耿先生握雪為鋌爇之成金五代史賈
緯言桑維翰身後有銀八千錠自宋以後遂轉稱
銀為錠云
三年令雲南各局鼓鑄制錢聴其流通各省以便
民用不必禁止出境
又申私錢之禁奉
上諭京局每歳鼓鑄則制錢應日加増而各省未得流布
必有銷官錢以為私鑄者聞湖廣河南等省私鑄之風
尤甚著各省督撫申飭該地方官嚴加禁緝其私鑄治
罪之例當如何嚴定律條著三法司詳議具奏尋議言
從前定例内凡私鑄之犯分别首從治罪及各官
失察處分不為不嚴且密而終未能禁絶者蓋縁
私鑄之利厚奸民畏法之勝不勝其趨利之心故
也查官局每錢一文計重一錢四分鼓鑄之法由
紅爐翻沙刷灰剉邊滚邊磨洗而後成錢今私鑄
錢毎文止重八九分一爐之外别無剉滚磨洗等
事俗稱為沙板為錘扁既省銅觔又省工力所以
不法之徒寧蹈死而不肯悛改伏思私鑄之錢不
能自用必藉經紀為之興販舖户為之攙和而其
錢始得流布今應再通行八旗提督五城及大興
宛平二縣並直𨽻各省出示曉諭凡經紀鋪户人
等嗣後私錢不許攙和一文其從前有收買在家
者限於一月内赴官首明量給官錢半價收毁若
逾限仍敢攙和行使者不論錢數多寡俱發黒龍
江給披甲人為奴如此則私鑄之徒知私錢為無
用其風自可漸息至地方官知情故縱者固當從
重治罪外其不知情者始或由於疎忽繼又恐干
嚴例故多因循瞻徇嗣後凡地方遇有私鑄之事
從前雖漫無覺察今但能挐獲無論年月逺近概
免其處分果能實心查緝者不拘本管地方及别
州縣准以所獲之多寡交部量予議敘若仍行怠
玩或别經發覺俱照舊定失察例處分從之
四年定寶泉局分設四厰鼓鑄増設大使各一人
户部奏言寳泉舊局在東四牌樓街之北今鼓鑄
加増請分為四厰其舊厰作為公署但以收貯銅
鉛不復置爐設東厰於東四牌樓之四條衚衕置
爐十二座設南厰於東四牌樓之錢糧衚衕置爐
十四座設西厰於北鑼鼓巷之千佛寺後置爐十
四座設北厰於新橋北之三條衚衕置爐十二座
共為正爐五十座復於東南西三厰各置勤爐三
座北厰置勤爐一座共為十座以備銅鉛多餘加
夘鼓鑄至舊局向設大使一員今既添四厰應増
設大使四員各分厰辦理從之
又令寶泉寶源二局每年各開鑄四十一夘
又嚴造用黄銅器皿之禁令交官收買先是正月
大學士九卿等議言奸民銷毁制錢改鑄銅器從
前立法甚嚴而終不能禁止者縁定例之時但禁
將來未造之銅器而已成之銅器置之不問民間
總有新造亦必託名已成又新造之器惟禁五觔
以上者而五觔以下者不問故法乆玩生仍然濫
行鑄造而其弊至於銷毁制錢也今欲杜毁錢之
源惟在嚴禁黄銅器皿嗣後除紅白銅不禁并黄
銅之樂器天平法馬等子及五觔以下圓鏡亦不
禁外其餘一應器皿無論大小輕重俱不許仍用
黄銅製造倘有犯者造賣之人照違例造禁物律
治罪買用之人照不應例治罪其已成銅器有願
賣者俱作廢銅交官每觔給價照一錢一分九釐
九毫三絲之數官吏不得扣尅江蘇福建浙江湖
北湖南廣東見在辦銅其本省廢銅交辦銅官收
買如紅銅不敷即以此項銅器解部扣六成紅銅
補額其四成鉛准扣出另給價直俱照例每觔給
水脚價三分其不足六成之銅器亦准收買總照
成色遞減其價於解部時報明至安徽江西廣西
貴州四省雖不辦銅然與江蘇湖廣廣東接壤安
徽江西廢銅歸於江蘇廣西廢銅歸於廣東貴州
廢銅歸於湖廣令三省委官收買解部雲南見開
鼓鑄所收黄銅和入紅銅扣算成色鼓鑄直𨽻山
東令各州縣收買廢銅交布政司彚齊解交京局
直𨽻解送每觔給水脚銀一分山東解送每觔給
水脚銀一分五釐至山西陜西無水道可通河南
亦半由陸運脚價非輕四川有川江之險解運亦
難此四省廢銅暫收存本省俟一二年後視所收
多寡或本省開鑄或作何解送各督撫再議具題
如此則私毁之弊可息而於錢法實有禆益得
㫖依議至是以民間銅器交官者少而各舖户亦仍行貨
賣奉
上諭錢文乃民間日用所必需鼔鑄日増而錢不見多必
奸民圖利有毁錢造器皿之事若不禁止銅器則錢價
究不能平嗣後京城内除三品以上官准用銅器其餘
俱不得用黄銅器皿定限三年令將所有悉行報出當
官給價收買經九卿遵議除樂器等項外京城官民人
等所有舊存黄銅器皿俱交官領價旗人交本旗
佐領漢人交五城御史處隨交隨收其收買銀兩
各於户部先行支領存貯其所收之銅毎季解送
錢局如過三年之限不交官者照私藏禁物律治
罪其舖户有仍將黄銅製造器皿者照銷毁制錢
為從律治罪令各該管衙門不時稽查各直省應
請俱照京城例定限交收
上命先於直𨽻各府並各督撫駐劄之省城試行收買尋
復
申諭都察院五城御史及八旗官員等朕為銷毁制錢之
弊是以禁用黄銅器皿令其交官給價専為民間資生
利用起見並非朕有需用之處而廣收銅器於内府也
民間即當踴躍急公欣然交納尚何待上官之稽查催
迫耶且民間器皿不必定需黄銅其在有力之家則白
銅紅銅皆非難得之物至中人之家瓷器木器價亷工
省亦未嘗不適於用非若錢為人所不可闕者與其藏
匿在家將來限滿三年犯禁獲罪何如早為交出既得
價直而又受錢價減省之利益乎著將此㫖通行曉諭
知之至五年四月令各省所屬府州縣地方皆一體禁
飭九月復
諭各督撫等前禁鑄黄銅器皿及官民不得濫用曾諄切
詳諭京城見今奉行維謹錢價已覺稍平乃近聞各省
城銅器舖内仍用黄銅鑄造者甚多此明係督撫不實
力奉行徒以告示虛文掩飾而已朕時時諭内外諸臣
若所頒㫖有不便於民之處即當據實敷陳請弛其禁
斷不可陽奉隂違有失為政之體督撫等寧不聞之乎
朕向因制錢日少即知有銷錢鑄器之弊嗣於京城内
屢次挐獲銷毁制錢之人而欽差官至甘肅地方亦見
有毁錢為器者省㑹乃督撫駐節之區耳目最近政令
易行非若逺鄉僻壤之難於稽察也朕為制錢籌畫焦
勞各地方官辦運銅觔亦甚費跋涉之苦然後官局得
鼓鑄以供百姓之用夫以鑄錢若此之難而奸徒射利
竟將已成之錢復行銷毁蠧國害民孰大于此故禁用
銅器者所以杜毁錢之源也今後各督撫務實心遵奉
倘仍前疎忽定嚴加處分至從前曾議三品以上許用
黄銅今猶覺濫用者多以後惟一品官之家器皿許用
黄銅餘著徧行禁止有藏匿私用者概以違禁論嗣是
各省遵
㫖奉行將所收銅器觔兩於年終彚題其三年為限之例
以交銅未盡復陸續定議展限收買
(臣/)等謹按自賈誼以收銅為七福可致唐劉秩貨
泉議亦終之以銅不布下禁銅之令古人多有行
之者然其間亦各有辨考之前史宋孝建三年曽
禁用銅器唐開元十七年大厯七年貞元九年元
和元年並申其禁太和三年詔惟鑑鈕釘鐶得用
銅餘皆禁之㑹昌時以銅像鐘磬皆歸巡院晉天
福三年亦禁民作銅器周顯徳元年令民間銅器
悉輸官給直宋紹興二十八年命取公私銅器悉
付鑄錢司民間不輸者罪之蓋當時皆以乏銅為
患故議收銅於上以為官錢之用賈誼所謂上挾
銅積以御重輕貨物必平劉秩所謂禁於人則銅
益賤而錢之用給者是也若
國家銅産豐饒礦冶之利自足以流轉而不窮原無
藉民間所有之銅用充鼓鑄特是欲絶毁錢之源
不得不嚴銅器之禁是時每銅器百觔官給價銀
以十一兩九錢而贏鑄錢除工料外以毎串為銀
一兩計之實止得銀八兩四錢有竒其各省之奏
銷者江南鑄錢二十串需銀二十四兩一錢而贏
浙江鑄錢二十串需銀二十五兩五錢而贏是同
一禁銅也古者専欲為利於國而我
朝之暫行於一時者専欲止弊於民故并不惜多費
帑金以為之調劑彼前代權宜之術又豈可以同
日語哉
又定各官收禁私錢不力處分署山西巡撫伊都
立疏言民間行使私錢應官為收買但地方官奉
行不力向無議處正條年終報部時並無起解請
嚴定處分經户部議照失察私鑄之例得
㫖如此定例則地方官自顧考成必至奉行嚴迫生事擾
民聞向來晉省民間所用多係小錢只應設法漸次收
禁若通令將小錢收買而大錢未議及如何行布民間
日用未便著另議具奏尋議令該撫試行收買寛限三
年俟將來大錢流通然後盡行收禁倘逾限猶有
私錢事發者將奉行不力之地方官失察每起降
職一級至四起降四級俱留任俟另有緝獲私鑄
之案仍照次數還職如失察五起以上者降一級
調用其各省收禁私錢俱照此例
又停雲南大理府霑益州鼓鑄増雲南省城及臨
安府局爐座鑄錢發運各省並准於鼓鑄正額外
加帶鑄錢及外耗錢先是三年已議減大理府霑
益州局爐七座至是總督鄂爾泰以所鑄之錢難
免多壅題請概行停爐已下部議嗣復請裁去大
理府霑益州二局存留二局鑄錢發運外省易銀
還滇庶無阻滯省城一局本省疏通既易且至蜀
至楚路皆易達舊設爐二十一座今擬加爐四座
臨安一局附近粤西至廣最便舊設爐六座今擬
加爐五座共設爐三十六座至於解送各省尚需
脚價擬於毎爐毎夘添鑄銅鉛一百觔名曰帶鑄
所得息錢以為運脚之用又從前開局時毎爐每
夘鑄正額銅鉛一千觔准耗九十觔止作正鑄九
百一十觔外仍加鑄銅鉛九十觔名曰外耗所得
息錢以為添給在局官役養亷工食之用帯鑄錢
只給物料不給工食外耗錢只給銅鉛不給工料
俱請照正額之例一體動支銀兩以為採買銅鉛
之本經户部議如所請其鼔鑄制錢除本省搭放
流通外以四萬串發運四川湖廣廣西等省令各
督撫動藩庫銀每制錢一串易銀一兩交雲南解
官領回接濟工本各省所收錢搭放兵餉如錢輕
薄不合式許各督撫㕘奏將雲南監局官交部議
處從之
又増户部寶泉局筆帖式二人
五年正月令寶泉寶源二局以所收銅器於定額
之外加卯鼓鑄
(臣/)等謹按兩局加鑄初自六卯遞増至十五六卯
不等各設勤爐添鑄嵗無定額皆在正夘之外其
每年配鑄銅鉛之正額仍為四十一夘自雍正十
年以後寶源局減正額為三十七夘至十三年復
各為四十一夘
又定以銅鉛各半配鑄制錢
(臣/)等謹按是年寶泉寶源二局照例配鑄其雲南
各局及嗣後所開之貴州局四川局以銅質髙低
不一兼之沙水異宜仍以銅六鉛四相配至乾隆
五年改鑄青錢始照京局一例配鑄云
又議轉運雲南銅觔令江蘇湖北湖南收買解交
京局雲南總督鄂爾泰奏言滇省自増開湯丹等
厰以來採銅有效已於上年題定額課見在礦産
増盛除供本省鼓鑄一百餘萬觔外核算雍正五
年分銅觔可餘二百數十萬觔但銅多本少不敷
官買請動支鹽務贏餘銀兩收銅轉運至江南等
省令收買還項經户部議言見在惟江蘇一處尚
辦三省銅數湖北湖南浙江福建廣東五省各辦
一省銅數除福建廣東二省從無遲誤浙江見已
開洋毋庸别購滇銅外其湖北湖南以採買維艱
毎逾定限而江蘇則積欠滋多正宜急為變通應
將滇省餘銅令該督動鹽務銀六萬兩收買委員
以一百餘萬觔運至漢口以備湖北湖南採辦之
用以一百餘萬觔運至鎮江以備江蘇採辦之用
各省辦銅定價每百觔十四兩五錢水脚三兩今
滇銅每百觔價銀九兩二錢加以運至漢口鎮江
水脚需十三兩以外將來再由漢口鎮江遞運至
京尚需水脚三兩較之原額亦稍有節省江蘇兩
湖所買滇銅均作雍正六年額辦不必拘定舊例
分上下兩運倘有不敷另行補足總以不缺額數
不逾六月到部為率江蘇於雍正六年所收洋銅
以抵厯年舊欠其滇省將来出産之銅贏縮難以
懸擬令該督扣定年限將所獲銅數預行題明以
便知照各省採辦至此項銅觔既係官收官賣經
過闗津毋得抽課當即騐明放行從之
又更定寶源局移交户部放餉錢額數先是定户
部放餉於二八兩月取寳源局錢二十萬串配銀
増放四年以工部不敷支用議每年止交户部錢
二萬串將户部二八月増搭餉錢之例停止至是
工部復議定每年存留十萬串以備各工取用其
餘皆移交户部放餉倘遇大工需錢至十萬串不
能足用者另行奏請
又行各省舊欠錢糧折收銅器之令户部奉
上諭前令各省設立收買銅器公所選員專司其事在司
庫先撥銀兩以為價直但恐各州縣與所設公所有隔
逺之處交納未便欲令民間以銅器扺作錢糧著詳議
具奏又聞外省官員欲捐買銅觔此斷不可行地方官
但能實心辦理便於公事有益如有見將已貲收買銅
器者著照數給與價直尋議定各省有舊欠錢糧准其
以黄銅器血扺交除四川廣西雲南貴州四省並
無民欠安西民欠無多其餘各省令各督撫於舊
欠内酌量以二十萬兩為率令欠戸交納銅器扣
扺應完之數至所收銅器中熟銅照定價每觔以
一錢一分九釐有竒生銅價比熟銅减二每觔以
九分五釐有竒各按成色觔兩扺算州縣官不得
尅減價直亦不得重秤收兑毎季將徴收數目報
明督撫年終彚題其無民欠之省分及無民欠之
州縣與無舊欠之糧户有以銅器交官者亦按生
熟銅色照例給價如地方官有借捐買名色以賤
價收買民間銅器者該督撫即題㕘議處
開甘肅鼔鑄局甘肅巡撫石文焯奏言甘省錢文
頗雜請動支庫銀二萬兩收買各屬户工一釐字
小錢及古舊錢廢錢開局於省城設爐十二座錢
幕滿文鑄寶鞏二字以所鑄大錢收换小錢源源
更鑄俟收盡停止户部議如所請從之
(臣/)等謹按甘肅布政使司先駐鞏昌康熙六年於
錢幕鑄滿漢文鞏字嗣於九年停止錢局移布政
使於蘭州至是年即於蘭州設局其錢幕仍鞏字
之舊曰寶鞏
六年定辦解額銅分别成色之例户工二部議言
各省承辦二局額銅四百四十三萬五千餘觔每
觔定價一錢四分五釐向係一例支銷並未分别
成色但解到銅斤不能一色純熟若不為收受不
惟解員往返苦累亦恐各省産銅不同請嗣後除
浄銅照例給價如有塊銅及廣條蠏殻等項不足
成數者即令監督同解員估定成色彈兑交收行
文辦銅本省減價報銷至於錢局亦照所估成色
分别配搭每開鑄銅鉛百觔如九成銅以銅六十
觔鉛四十觔配鑄九五成銅以銅五十五觔鉛四
十五觔配鑄從之
又定寶源局増設新厰鼓鑄工部奏言寶源舊局
向在朝陽門内之西南今鼔鑄加増請照户部分
厰之例添設一厰於崇文門内東之泡子河舊厰
置爐十二座新厰置爐十三座共為正爐二十五
座仍於舊厰置勤爐六座以備銅鉛多餘加夘鼓
鑄從之
又停甘肅寳鞏局鼓鑄署甘肅廵撫張廷棟奏言
甘省收買小錢改鑄大錢未免擾民請暫停鼓鑄
户部議如所請得
㫖從前石文焯請收小錢開鑄朕諭以開鑄一事當詳細
斟酌若因不能禁止小錢欲藉此為良䇿恐未必所毁
之銅能敷鼓鑄之用小錢之禁不可急驟應暫緩候㫖
乃石文焯復行具請始准其行不意收錢開鑄之弊煩
擾如此著即行停止
七年申定錢直户部奉
上諭錢為國寶固貴流通以利民然必權衡輕重使得其
平方能使民用而無弊近聞直𨽻及奉天等處錢價過
賤民間貿易物價必致虧損且恐奸弊從此而生著該
督及奉天府尹飭地方官通行曉諭嗣後每銀一兩止
許换制錢一千文并著該部行文各省一例遵行以為
經久平準之定則
又定寶泉局大使用户部筆帖式辦理以五年更
代户部奏言寶泉舊局及新分四局共設大使五
員伊等約束工匠看守物料均闗𦂳要而部選者
多係吏員出身錢法重地恐有貽誤請照三庫大
使之例於户部筆帖式内揀選幹練謹飭之人令
其到局分厰辦理大使事務移咨吏部註冊以五
年為滿更代五年之内勤慎無過由部保奏以應
陞之官補用如有疎懶怠忽即交部分别議處從
之
又定解運銅鉛於正額外報稅之例户部議定嗣
後凡有銅鉛到闗到局令該管官察騐批文如與
原解數目相符免其輸稅若正額之外多出觔數
即係私販令其照數報稅
又増設寶源局大使二人用工部筆帖式辦理工
部奏言寶源局從前除筆帖式一員之外僅有局
吏四人見令分設新舊二局請照寶泉局例設立
大使二員分任局務於本部筆帖式内揀選補用
五年更代一如户部之制其局内原設筆帖式一
員仍照舊例以一年更代從之
又令江西浙江湖北湖南河南山東山西各開鼓
鑄局先是正月户部奉
上諭各省收買銅器屢降㫖令該督撫酌量可以鼓鑄即
為奏聞至今未見奏到再行文各省但所收銅觔可設
局開爐即當鼓鑄俾錢法疏通不必拘定足放一成二
成兵餉嗣是各省陸續奏請開鑄經户部議定各局錢
幕滿文江西南昌府局鑄寶昌二字浙江杭州府
局鑄寶浙二字湖北武昌府局鑄寶武二字湖南
長沙府局鑄寶南二字河南開封府局鑄寶河二
字山東濟南府局鑄寶濟二字山西太原府局鑄
寶晉二字
(臣/)等謹按雍正年間各省鼓鑄惟寶雲局及八年
所開之寳黔局十年所開之寳川局皆因礦開鑄
配用銅鉛餘若寳鞏局則收小錢改鑄旋即議罷
是年所開之寳昌寳浙寳武寳南寳河寳濟寳晉
局及嗣後所開之寳蘇寳安局並收買舊銅器分
别生熟銅對搭鼓鑄熟銅器毎觔價銀一錢一分
九釐有竒生銅器每觔價銀九分五釐有竒亦有
每銅八觔内仍加用鉛七八觔者皆隨各省斟酌
題定後以廢銅鑄完各局於雍正十三年以前次
第停止寳濟局於乾隆三年停止自乾隆五年以
後江蘇江西浙江湖北湖南山西諸省各隨水陸
之便分買東洋滇南等處之銅復行開局
又令增撥雲南局錢運往廣西户部議言粤西距
京遥逺制錢從未到粤民間所用多係私錢每年
雖有雲南撥錢二萬串不敷流轉應令滇省增撥
錢文尋經雲南總督鄂爾泰奏定從前原議每年
以錢四萬串分運四川湖廣廣西見在兩湖已經
開局四川錢價平減亦已停運請於省城臨安二
局歳撥錢六萬二千串發運粤西沿途經過該省
右江左江地方即酌定數目順便截留以為搭放
兵餉俸工之用俟運至桂林省城即從司庫照例
易銀給滇員領囬歸還原本
八年定廣東辦觧滇銅之例廣東總督郝玉麟奏
言廣東從前承辦洋銅近縁洋銅竟不到粤辦員
俱領價赴滇買囬毛銅至粤鎔化成條然後起運
毎百觔㡬需銀二十兩賠累實多而到部之銅成
色仍有耗折且自粤至滇間闗萬里勢不能依限
完觧請酌增水脚竟令從滇買銅起運至京有銅
色不足照例添補可免重複虧折且不致往返稽
遲經户部議言滇省每年餘銅約一百六七十萬
觔不等除湖北湖南收買外其餘運至鎮江偹江
蘇收買之用近因江蘇以滇銅成色觔兩不足已
議全購洋銅嗣後請令雲南將每年餘銅扣出廣
東額數仍撥運至漢口令廣東委員收買即從漢
口起運其水脚仍照定額支銷從之
又議減江蘇辦銅額數令安徽江西承辦並定八
省分辦洋銅滇銅之令江蘇巡撫尹繼善奏言江
蘇額辦三省銅觔必分員承辦而本年銅觔未完
來年發帑之期又至通省各官人人辦銅尚在不
敷安能擇人而委查福建見在委員在江蘇辦理
請令安徽江西亦照舊額分辦經户部議准自雍
正九年為始将江蘇銅數分出二省交安徽江西
遴選大員領本省司庫銀亦赴江南海闗募商採
辦嗣後八省仍各辦一省銅數江蘇安徽江西浙
江福建五省分辦洋銅湖北湖南廣東三省分辦
滇銅各依限如額起解
又開貴州畢節縣鼓鑄局先是貴州于雍正元年
議開銅礦鼓鑄督撫以黔省漢苖雜處用銀沿襲
已久若以錢文搭餉領運既難流通無時請停止
開採至是復以威寕州採銅有效而大定府境内
又産有鉛礦巡撫張廣泗奏請開局於畢節縣城
設爐十座錢幕滿文鑄寳黔二字每年開鑄三十
六夘毎爐毎夘照雲南之例鑄正額銅鉛一千觔
帶鑄銅鉛一百觔外耗銅鉛九十觔該縣與銅鉛
各厰道里相近且鄰接滇省之湯丹等厰如數有
不足即採買滇銅添補以所鑄錢配給官兵俸餉
户部議如所請從之
九年設立寳泉局銅色對牌户部奏言各省辦觧
寳泉局額銅向例洋銅作為十成廣條作為九五
成塊銅蟹殻作為九成匀配鼓鑄今各省觧到銅
觔每種各有髙低收兑時若但照銅名核算成色
配鑄必至虧折嗣後請設立銅色對牌以八成八
五九成九五十成分為五牌凡銅觔到局令觧官
與監督從公較對除八成以下者不收外八成以
上者俱照成色秤收核算價直但照牌定估恐或
過苛應將估定八成以上者作為八五八五以上
者作為九成九成以上者作為九五九五以上者
作為十成其有包裹鉛渣及黒暗灰色之銅令辦
銅官家人公同解銅官鎔化浄銅照觔數作十成
兑收虧折者補觧則辦員不致濫收低銅觧員可
以免於争執而匠役人等亦永杜包攬需索之弊
從之
(臣/)等謹案是年寶泉局設有對銅牌其有應交寳
源局銅觔即由寳泉估騐成色移㑹工部至十一
年八月寳源局亦照式設立對銅牌
又定制錢放餉成數毎季具奏之例先是定毎兩
月一次銀八錢二配給兵餉八年改為每月銀九
錢一搭放至是户部復議定本年餉錢單月以一
成搭放雙月以二成搭放嗣後每月餉錢以錢數
之多寡酌定一成二成或増至三成按季具奏配
給
(臣/)等謹案各省制錢配餉亦視鑄錢之贏縮以定
多寡之數自雍正五年户部奏明各省兵餉多者
至一百四十萬餘兩少者三十萬餘兩其餘皆百
萬兩内外餉多之省以一成錢搭放需錢十四萬
餘串餉少之省以一成錢搭放需錢三萬餘串二
成錢各倍之如雲南於雍正四年定省城局錢配
給在省之督標及城守等八營近省之竒兵武定
等營二成兵餉臨安局錢配給臨元鎮標及新增
元江等營二成兵餉其驛堡夫役工食等項並以
銀七錢三配給貴州於雍正八年定除新闢苗疆
暫緩搭錢外其省㑹通衢地方以銀九錢一其地
居腹裏漢夷相間者以銀九五錢一成之半配給
其逼近苗疆夷多漢少者従減配給通省官役俸
工以半成配給惟各官養㢘概以二成配給至十
三年以増添營制官兵不敷配搭復定原議二成
搭放者改為一成一成搭放者改為半成四川於
雍正十年定省城滿漢兵餉以銀八錢二各營離
省近者以銀八五錢一五稍逺者以銀九錢一更
逺者以銀九五錢一成之半配給其各官養亷亦
照逺近分别配給尋以出錢不敷復定省城等處
各標營兵餉均以一成之半搭支其隨時增減皆
聴各省自為核定奏報
又更定江蘇浙江辦觧洋銅展限之例户部議定
江蘇浙江採買洋銅不能如期起觧已遞將定限
拖延今若今仍照原定四月十月起觧之限勢必
不能查洋船必趂西北風出口東南風囬棹大率
每年皆冬去秋還應將採辦洋銅之江浙二省上
運俱展四月之限於八月内起解下運銅觔本與
上運一同領銀出口縦使洋船到有先後至十月
内亦可購足應寛限兩月於十二月起觧如逾限
不觧照例議處至安徽江西福建三省及辦滇銅
之湖北湖南廣東三省尚無遲悮仍照定限起解
又令江蘇浙江兼辦滇銅户部議言滇省毎年産
銅除存留本省鼓鑄及供湖北湖南廣東採辦外
尚有餘剰可供江浙收買祇因江浙辦銅每百觔
十四兩五錢之内有節省銀一兩五錢洋銅毎百
觔定價銀十三兩滇銅運到鎮江口每百觔需價
脚共十三兩二錢又或銅色不足平秤稍輕是以
江浙辦員但買洋銅寕蹈遲延之處分不能於十
三兩外另為賠補嗣後應令江浙督撫毎年除額
辦洋銅之外再預發銀兩兼採滇銅如有成色及
平秤不足者總以節省銀兩補算每百觔以十四
兩五錢為率布政司發價時不得預扣節省其安
徽江西福建三省辦銅本無節省一項亦應聴其
兼採滇銅以補洋銅之不足從之
又嚴販運及囤積制錢之禁户部議言民間錢多
則價減錢少則價增應令順天府提督衙門五城
御史不時巡查其有販運出京者即行究處至京
城内有奸民勾通經紀預發本銀於大小舖户收
買制錢居竒囤積俟錢貴始行發賣名為長短錢
亦應嚴行察禁從之
又開江蘇安徽鼓鑄局户部議定江蘇開局於蘇
州府設爐十二座錢幕滿文鑄寳蘇二字毎月開
鑄二夘毎夘用對搭生熟銅二萬八千八百觔鑄
錢二千九百九十四串有竒安徽開局於江寕府
設爐四座錢幕滿文鑄寳安二字每月開鑄二夘
每夘用對搭生熟銅九千六百觔鑄錢九百九十
八串有竒
(臣/)等謹按是時安徽布政使司駐劄江寕府城故
江寕局錢幕用寳安字
又停河南寳河局山西寳晉局鼓鑄
十年定工部寳源局監督以二年期滿并定滿漢
二員新舊互相更代之例工部奏言寳源局監督
專司收納銅鉛鼓鑄制錢必得諳練之員方克勝
任向例以一年為滿即行另派應改為二年期滿
至毎逢差滿之時若滿漢二人一同更替恐新派
者仍未能熟悉并請嗣後滿漢二員新舊互相更
代從之
又開四川鼓鑄局先是四川於康熙四十二年奏
開寕逺府屬各銅厰至雍正元年已請鼓鑄以礦
砂未旺復經議停至是廵撫憲徳奏請開局於省
城成都府設爐八座錢幕滿文鑄寳川二字每年
開鑄二十四夘用銅鉛三十二萬觔採買滇銅及
黔鉛應用如本地採得礦銅亦即凑補供鑄以所
鑄錢配給兵餉及各官養亷户部議如所請從之
停江蘇寳蘇局鼓鑄
十一年定各省辦銅預頒部鑄法馬户工二部奏
言各省觧到之銅赴局交收用部定法馬彈兑毎
與批觧數目短少其故因從前採辦皆用市秤視
部法較輕是以數目不符其所缺之銅行令補觧
往往承辦之人與領觧之員互相推諉以致不能
按期交納請嗣後江蘇等八省皆照依部存經制
法馬每省鑄給四副令各督撫將上下兩運額銅
俱照部頒法馬兌收兌觧不得仍用市秤並將所
頒法馬令領觧官㩦帶至局收銅之時監督將局
存法馬較準合一然後兑收至雲南省亦應鑄給
法馬一副各省赴滇辦銅照此收買從之
又議開雲南東川府局鑄錢運往陕西户部議言
陜西錢價昻貴應令雲南嵗鑄錢十萬串發往易
銀還滇其開鑄錢局令該撫相度水陸適中地方
尋雲南廵撫張允随奏請開局於東川府設爐二
十八座毎年用銅鉛一百一十九萬九千五百觔
有竒其銅即由東川府屬之湯丹厰採用其鉛由
曲靖府屬之卑淅塊澤厰採用錢幕亦鑄寳雲二
字定於十二年正月開鑄錢發運陜西分頭運二
運三運令陜西委員接觧毎串合工本脚費銀一
兩一錢一分六釐有竒
又定查騐採辦洋銅之例户部議言各省出洋辦
銅商人毎因限期寛裕將本年所領帑項營運射
利新舊挪移嗣後令各督撫嚴飭辦銅官秉公發
價其承辦之商先察明於何處出洋知照出口汛
弁並地方官自該商領銀之日為始定限兩月置
貨齊偹報知該汛官並察明果否係採買易銅貨
物騐放出口一面報明督撫並取該員等印結偹
案如有逾限並無貨物出口或非採買易銅之貨
即将該商嚴究着落家産追賠帑項至洋船進口
之日亦令該汛弁並地方官察明係某省銅商及
載銅數目通報該督撫定限於一月内將銅船進
口日期及觔數先行報部察核一面即委官起觧
從之
又停江西寳昌局浙江寳浙局湖北寳武局湖南
寳南局鼓鑄
十二年復定錢制毎文重一錢二分奉
上諭鼓鑄錢文専為便民利用銅重則滋銷毁本輕則多
私鑄原宜随時更定籌畫變通斯可以平錢價而杜諸
弊順治元年毎文鑄重一錢二年改鑄一錢二分十四
年加至一錢四分康熙二十三年因銷毁弊多仍改一
錢嗣因私鑄競起于四十一年又仍復一錢四分之制
迨後銅價加增以致工本愈重朕思錢重銅多徒滋銷
毁且奸民不須重本便可随時鎔化跴緝殊難非若私
鑄必須有力之人兼設有爐座器具易於查拏者可比
若照順治二年例毎文鑄重一錢二分在銷毁者無利
而私鑄者亦難似屬權衡得中著九卿詳議具奏尋議
言寶泉寳源二局見在毎年正額鑄錢六十萬二
千六百八十七串有竒毎串需工本銀一兩四錢
三釐有餘以錢一串抵銀一兩計之毎年約虧折
銀三十萬兩以致不肖奸民肆行銷毁嗣後應改
鑄毎文重一錢二分則錢本稍輕每年節省銅鉛
約各五十一萬觔計可共節省銀十二萬八千七
百餘兩而銷毁制器與買銅私鑄均無利可圗實
可永逺遵行請將錢様頒行開鑄之各省一體照
式鼓鑄務令分兩準足磨鑢精工至見行一錢四
分之錢若分别增價恐不便於民若復行改鑄亦
無禆於國計應仍一體行使如有私行銷毁者不
時查獲治罪從之嗣後經户工二部議定見在寳
泉局正額四十一夘寳源局正額三十七夘向例
寳泉局每夘用銅鉛十二萬觔寳源局毎夘用銅
鉛六萬斤毎銅鉛百觔鑄錢十串四百文給匠工
物料錢一串九百五十九文今新制錢每文改輕
二分寳泉局毎夘節省銅鉛一萬七千一百四十
三觔寳源局每夘節省銅鉛八千五百七十一觔
除鑄造之匠役工食應照舊支領外至所用銅鉛
較少則鎔化銅鉛之煤罐物料亦視前較少核算
寳泉局毎夘應減物料錢一百四十七串六百文
寳源局毎夘應減物料錢七十三串八百文按夘
交庫備用嗣後寳泉局每夘用銅鉛十萬二千八
百五十七觔有竒鑄錢一萬二千四百九十八串
有竒給工料錢二千二百三串二百文寳源局仍
視寶泉局之半核算
又定貴州辦觧京局額鉛停商人承辦之例自京
局改定銅鉛對鑄毎年增辦鉛至三百六十六萬
觔向由商人採辦毎觔給價銀六分二釐五毫水
脚銀三分至十一年以鉛價平減各商呈請毎觔
節省銀一分五釐定價四分七釐五毫至是户工
二部遵
㫖議言貴州之蓮花硃砂等厰所産白鉛嵗不下四五百
萬觔各厰定價每百觔銀一兩三錢較之商辦實
多節省請自雍正十三年為始令貴州巡撫委員
照額收買分觧户工二局每百觔給水脚銀三兩
照辦銅之例分為上下兩運上運於四月起觧十
月到部下運於十月起觧次年三月到部如有遲
悞將承辦之員照例議處其商辦之鉛停其採買
再湖南桂陽州郴州鉛礦毎年抽税鉛約五六萬
觔向係附商人額鉛觧部今商辦既停應令湖南
巡撫委員運解從之至十三年以湖南鉛厰礦砂
漸微題請暫行封閉其京局鼓鑄全用黔鉛
又議開雲南廣西府局鑄錢運京停湖北湖南廣
東辦觧滇銅奉
上諭見今五省辦洋銅三省辦滇銅朕思與其令三省辦
銅解部莫若即令滇省就近鑄錢運至四川永寕縣
下船由水路運赴漢口搭附漕船觧京可省京鑄之半
經户部議言湖北湖南廣東三省每年額辦滇銅
一百六十六萬三千二百觔毎百觔價銀十四兩
五錢若即在滇照厰價買銅鑄錢較運京鼓鑄實
多節省應令雲南鑄出錢文運赴漢口照運陜錢
之例每百觔給水脚銀二兩三錢五分其附搭漕
船運至通州毋庸議給水脚至通州運京應照運
銅例每百觔給脚價銀一錢二分八釐統較從前
銅鉛觧京需用脚價毎百觔三兩之數亦有節省
其滇省作何添爐鼓鑄應俟該撫詳議尋雲南巡
撫張允随奏請開局於廣西府設爐九十四座照
舊例於正額外加帶鑄錢及外耗錢每銅百觔定
價銀九兩二錢鉛百觔厰價二兩由厰運至府城
加脚價五錢共用銅鉛三百四十五萬一千六百
七十八觔鑄錢四十二萬一千九百三十六串有
竒錢幕亦鑄寳雲二字除工料并官役養亷工食
外實得錢三十四萬四千六百三十二串有竒其
運道自廣西府城運至粤西思恩府屬之百色地
方抵達漢口每年八九月内委員運至漢口交貯
漢陽縣庫聴楚省轉運到部總計毎錢一串自廣
西府至京合銀八錢三分八釐有竒嗣後以滇省
運錢至京尚需時日議湖北湖南廣東應辦丙辰
年上下兩運額銅仍委員赴滇辦解于丁巳年停
止其廣西府局定于丙辰年四月開鑄丁巳年起
解
又定户部寳泉局監督以二年更代
又定各省解銅官按運更換之例户部奏言各省
承辦額銅其解官皆係厯次領運往來日久與局
内書役爐頭人等兩相熟識恐收銅時滋生弊竇
行文各省嗣後委觧銅觔遵照觧餉之例按運更
換如有逓年長令管觧者即將觧官治罪原委之
上司交部議處從之
又停安徽寳安局鼔鑄
十三年停雲南東川府局鑄運陜西錢陕西巡撫
史貽直奏言陜省錢價已漸平減且自陜至滇路
經八千餘里水陸艱難每年委員領觧亦不能如
期接濟請停領運經户部議如所請停止東川局
鼓鑄
又定剪邊錢禁例及各官失察處分户部㑹同刑
部議定見在民間行使剪邊錢令各督撫出示嚴
禁其從前收買在家者以文到一月内赴官首明
量給半價嗣後凡將制錢剪邊毁化製造噐皿貨
賣者拿獲之日審明剪至十千以上者為首之人
擬絞監候為從杖一百流三千里不及十千者為
首照毁化小制錢例枷二月杖一百發雲貴川廣
烟瘴少輕地方為從減一等杖一百徒三年房主
鄰佑總甲十家長知情不首皆照為從例治罪在
千錢以下者枷三月杖一百地方官失察奸民剪
邊毁化至十千以上者知州知縣吏目典史等官
一起降三級調用二起革職知府直𨽻州知州同
知通判等官毎起降二級調用至三起革職司道
官每起降一級調用至四起革職巡撫毎起降一
級留任至四起降四級調用五起革職失察剪邊
毁化不及十千者州縣及緝捕佐貳官一起降二
級二起降三級調用三起革職知府直𨽻州知州
及緝捕㕔官毎起降一級調用至四起革職司道
官每起降一級留任至四起降四級調用五起革
職巡撫一起罰一年俸二起降一級三起降二級
皆留任四起降三級五起降四級皆調用六起革
職如數止千錢以下者州縣等官降一級留任凡
經紀舖户有收買剪邊錢攙和貨賣至十千以上
者發雲貴川廣烟瘴少輕地方不及十千者杖一
百流三千里千錢以下者枷一月杖一百其並無
收買貨賣一時未及交官㦯數止十文五文難以
交官者令交地方保甲嵗終彚繳如行使者照不
應重律杖八十地方官不行嚴禁以致民間仍有
行使者照收禁私錢不力例按起降級准其戴罪
於一年内有緝獲私鑄之案每起還職一級失察
五起者降一級調用其奸民將錢剉磨薄小取銅
求利者舊例議以滿杖亦屬太輕應令以文到日
為始如有挐獲者不分首從枷三月杖一百(互詳/刑考)
皇朝文獻通考卷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