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文獻通考

皇朝文獻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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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欽定四庫全書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百九十五

  刑考(一/)

   (臣/)等謹按古者以墨劓剕宫大辟為五刑自有虞

   氏肇始象刑鞭扑流宅之典興焉厥後寛猛各殊

   輕重異制隋唐以來作笞杖徒流死之法而五刑

   以定此馬端臨所謂聖人復起未能或易者也雖

   然法有定而情無定刑罰世輕世重在用之者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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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乎其時耳舜典臯陶曰宥過無大刑故無小周禮

   大司冦掌建邦之三典而異用以刑邦國其在吕

   刑曰上刑適輕下服下刑適重上服自古聖人立

   法以救世未有不因時凖情以用法而能輕重胥

   得其平者我朝自

太祖

宗肇造區夏維時俗淳刑簡所著為令鞭扑斬決而已

世祖章皇帝除暴誅殘混一中外舉舊章而修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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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命儒臣纂輯

 大清律頒行天下於是斬絞徒流笞杖之條具而

  朝審秋審熱審之制詳酌相沿之制成維新之典猗歟

   盛哉

聖祖仁皇帝大德涵濡彌復加意刑章増定律例益詳且

   盡而明罰勅法之意諄切反覆著之

聖訓者藹然如見天地之心蓋至是久道化成勝殘去殺

   百有餘年矣民氣和樂而法久易弛骫骳者或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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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蘖芽其間

世宗憲皇帝飭紀整綱雷行風動將使斯世斯民日遷善

   逺罪而不自知而於

聖祖仁育義正之懐渾然無有二焉我

 皇上體

列聖好生之心以為心承

列聖弼教之治以為治

 御極之元年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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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諭重修律例折中損益書成奏進更定五年踵輯之令

   凡以申

  國憲正官方詰姦宄禁邪慝防㣲杜漸戒匪彛於已

   往而遏偭越於將來者罔不隨時更定權輕重而

   歸於至當洵不易之規臬風化之大防也至於振

   興明作矜慎周詳剔内外之積弊儆法司之偏私

   懲廢弛迎合之陋習播之

 訓誥垂之令甲施之天下而民不寃傳之萬世而人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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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守雖古帝王明允協中之盛何以加兹若夫金作

   贖刑稽古定制國有赦典逾格推

 恩此又

列聖相承仁之至義之盡所謂明慎用刑而不留獄宜大

   書特書以彰

 欽恤之盛軌者矣謹依馬氏作刑考五卷首刑制餘仍

   分類編輯云

   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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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命五年

命𥪡二木於門外凡下情不得上達者書訴牒懸諸木

   六年定死罪以下論功減免之例奉

諭凡遇應死應笞應罰之罪必追論其功如係勤勞有功

 之人則當死者贖當罰者免當笞者戒飭而釋之人之

 功罪宜令相準

   (臣/)等謹按此即八議中所謂議勤者開國之初以

   此為武臣勸自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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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朝遞加折中屢奉不得援免之

㫖至

世宗憲皇帝修輯律例復為恃優恤而違理蹈愆者申明

   此律之不可倖邀俾人知儆惕而重犯法大哉

王言所謂政由俗革同歸於忠厚之意而已

   十一年申明屯牧田獵及商市違例各禁凡貝勒

   大臣併在外駐防之人及諸貝勒下牧馬管屯人

   等有事往屯毋得擅取莊民牲畜供給至田獵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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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捕不許逐殺麅鹿致疲馬力並禁止邊外行獵違

   者均治以罪其通商為市漏税及私往外國交易

   者並罪之

   定告訐不實反坐之例嚴旂人恣意行遊及需索

   勒買之禁凡諸貝勒大臣屬下人等不許恣意行

   遊或私至漢官家索取馬匹鷹犬勒買器用等物

   違者罪之

   設十六大臣每旂二人聽斷獄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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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私鬻軍器於䝉古諸國之禁

   天聰元年嚴稽察賊盜之令奉

諭近聞盜賊蠭起乗馬刼殺如管堡撥什庫有不修葺堡

 牆不稽察盜賊者與盜賊同罪如牧馬之人不查收馬

 匹縱賊竊乘及守門人役不行盤詰者亦與賊同罪

   定嚴宰牛馬驢騾之禁奉

諭馬騾以便馳驅牛驢以資負載羊豕牲畜以供食用各

 有所宜非可任情宰殺也嗣後自宫中暨諸貝勒以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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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民祭祀筵宴及殯葬所用牛馬騾驢永行禁止違者

 罪之

   三年嚴使臣需索之禁奉

諭出差之人定例自備餱糧毋許科取民間食物近聞有

 違法妄行者不可不嚴為懲治爾諸臣皆受朕恩身居

 民上衣食亦已豐裕乃攫取貧民辛勤孳養之牲牢以

 供口腹貧民何所恃以為生乎逃亡背叛職此之由嗣

 後有需索食物者除凡人照常處分外若係管糧官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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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帖式及巡臺人等處死

   又以遣土黙特部落逃人諸臣中有不給馬匹及

   未㑹集公署者

命畫地為牢禁飲食三日

   定殺降及刼掠降民者罪奉

諭凡歸降者雖雞豚勿得侵擾俘獲之人勿離散其父子

 夫婦勿淫人婦女勿掠人衣服勿拆廬舍祠宇勿毁器

 皿勿伐果木如違令殺降淫婦女者斬毁廬舍祠宇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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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果木掠衣服者鞭一百

   四年定藏匿姦細者罪奉

諭今後有藏匿姦細者全家論死妻子為奴其親兄弟而

 異居者免罪

   定隠匿壯丁之罪奉

諭今時值編審壯丁如有隠匿者將壯丁入官本主及牛

 录額真撥什庫等俱坐以罪至九年復

諭年六十以上十八以上每家所有壯丁俱照例編審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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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隠匿者經人訐發首告之人准其離主所隠之人入官

 仍交刑部治罪其十家之長罰馬二匹永著為例

   五年設刑部承政㕘政啟心郎等官凡鬬毆竊盜

   田糧畜産及矢上失書姓名等事各該牛录額真

   即行審理有大於此者送部審理

   定家僕訐告諸貝勒離主條例先是

太祖時凡訐告諸貝勒者准其離主後又更議諸貝勒如

   犯私通敵國及謀殺宗室兄弟罪身尚不存則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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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之人又何主可離其以他事詰告者俱不許離

   主至是復議定離主條例一除八分外有私行採

   獵者其所得之物入官訐告者准其離主一除八

   分外出征所獲私行隠匿者以應分之物分給衆

   人訐告者准其離主一擅殺人命者原告准其離

   主被害人近支兄弟並准離主仍罰銀千兩一諸

   貝勒有姦屬下婦女者原告准其離主本夫近支

   兄弟並准離主仍罰銀六百兩一諸貝勒有將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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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從征効力戰士隠匿不報乃以並未効力之私

   人冒功濫薦者許効力之人訐告准其離主仍罰

   銀四百兩一本旗人欲訐告該管之主而貝勒以

   威鉗制不許申訴有告發者准其離主仍罰銀三

   百兩

   定詐稱喇嘛及私造廟宇者罪時姦民欲避差徭

   多相率為僧除明代舊建寺外私造日多

特諭該部貝勒大臣詳察如係真喇嘛許居城外清浄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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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焚修其擅稱喇嘛及私造廟宇者依律治罪

   嚴巫覡星士之禁奉

諭凡巫覡星士妄言禍福蠱惑婦女誘取財物者殺無赦

 該管牛录額真章京及本主俱坐以罪有用巫覡星士

 者亦坐以應得之罪

   六年定首領索取旅次旂人財物之罪奉

諭近聞滿洲䝉古行路之人於途次旅宿衛所首領輒往

 索錢今後有索取者罪之如不容宿而致死者償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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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賭博錢物之禁

   定訐告虚實之例奉

諭凡有訐告諸貝勒者斷離主與否前已詳諭定例其餘

 彼此訐告者如告兩事以上重者審實輕者審虚免坐

 誣告罪仍准原告離主如告數欵輕重相符審實一欵

 亦免坐誣告罪如所告多實及虗實相等原告准離主

 所告多虚原告不准離主所告兩事以上而輕者實重

 者虚與告一事而情輕訴重者審實坐被告以應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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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其原告仍坐誣告罪不准離主若子告父妻告夫及

 同胞兄弟相告果係反叛逃亡許告其餘不許若有告

 者被告者照常辦擬原告罪亦同不准離主

   定軍中擅奪人物者罪時軍中有擅奪蒙古人狐

   狼皮等物者奉

㫖為首者死為從者鞭一百貫耳鼻

   定臨陣退縮者罪奉

諭凡臨陣退縮者貝勒等奪其部衆軍士處死妻子没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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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奴

   定行獵為盜者罪

上諭諸貝勒大臣曰凡出兵行獵時有為盜者論罪大小

 或殺或鞭久著為令乃此次行獵仍有盜鞍轡䩞屉等

 物者其嚴行查緝尋緝獲數人

上以就彼地方處分恐衆人不知令解至瀋陽梟首以狥

   仍下令嗣後有不約束家人至為盜者罪及其主

   七年遣官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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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法律於科爾沁國土謝圖濟農十月復宣示外藩蒙

   古諸國

   八年定各䝉古貝勒擅奪有夫之婦給配他人及

   姦拐有夫之婦投别貝勒者罪

上諭外藩各䝉古貝勒曰爾蒙古諸部落向因制法未備

 陋習不除今後諸貝勒奪有夫之婦配他人者罰馬五

 十匹駝五隻其納婦之人罰七九之數給與原夫姦有

 夫之婦拐投别貝勒者男婦俱論死取其妻子牲畜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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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給原夫如貝勒不執送者罰馬五十匹駝五隻(互見贖/罪門)

   定喪𦵏焚衣及殉𦵏違例者罪自貝勒以下牛录

   額真以上凡有死𦵏者許焚冬衣春夏秋衣各三

   襲庶人各一襲如舊衣不足毋得新製充數若逾

   定數及無舊衣而新製焚化者被人告發首告之

   人准離本主將焚化衣服賠出以二分入官一分

   給首告之人該管牛录額真等俱坐以罪婦人有

   殉𦵏其夫者仍行旌表若其妻不殉而强逼侍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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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殉者其妻論死媵妾違例自殉者棄其尸仍令其

   家人賠婦人一口入官有首告者將首告之人准

   離本主夫族兄弟俱坐以罪

   崇德元年

諭凡傳布訛言者處死時訛言將以童子合鐵鑄鐘故禁

   之

   二年申嚴刦掠降民之禁奉

諭刦掠降民者該管章京及小撥什庫等一併治罪刦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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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人置之重典為首者斬以殉

   三年定擅奪俘獲婦女者罪

上諭武英郡王阿濟格曰爾出畧時順托惠奪額克親所

 獲婦人罪既審實何故止鞭五十而釋之前牛录章京

 哈哈納之子以姦淫俘獲婦人處死何彼罪偏重此罪

 偏輕情同罰異非爾瞻徇私庇乎法司定順托惠鞭一

   百貫耳鼻從之

   嚴出境貨買烟草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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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年定私縱家人貿易致為盜者罪奉

諭凡經商貿易必有主令之人宜於本旗地方或修市㕓

 或就家貿易近有縱家人混居别旗地方與别旂人合

 夥貿易者又有令其往來負販者俱按月勒索本息以

 致無計措辦遂糾合同夥為盜今後貿易等人有為盜

 者著令連坐既為貿易之主即有約束之責乃縱令自

 便有所獲則利歸於已茍為盜則罪歸於彼今立連坐

 之法自八家以下滿洲䝉古漢軍官員人等各令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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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閒散人等俱歸屯居住牛录章京及家長各嚴加稽察

 如不合歸屯居住者本牛录及家人撥什庫等俱坐罪

   七年嚴善友邪教之禁奉

諭近有善友邪教非僧非道合羣結黨私造印劄惑世誣

 民凡列名於籍者三百餘人法司俱擬死罪朕加寛宥

 止誅為首十六人今後除僧道外凡從善友邪教者不

 論老少男婦殺無赦該管牛录章京撥什庫及本主不

 行察究者一例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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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年定衝突

 儀仗者處死

   順治元年嚴姦民假托搜捕賊孽互相仇告之禁

   從大學士范文程請也

諭旂人有强取民間一切細物者鞭八十貫耳

   定問刑衙門凖依明律治罪先是

  國初律令重罪有斬刑輕罪用鞭折至是凖用明律

   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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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諸土官民人等有將歸順人民徑充役使及給資貿易

 占踞行市虧損税額者置之重典

   又

命法司㑹同廷臣詳譯明律㕘酌時宜集議允當裁定成

  書從刑科給事中孫襄請也疏畧曰刑之有律猶物

   之有規矩凖繩也今法司所遵乃故明律令就中

   科條煩簡情法輕重當稽往憲合時宜斟酌損益

   刋定成書頒示中外俾知畫一遵守刑不上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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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乃古者貴貴之義請自今文官犯罪先下吏部覈

   議如所坐重大必請

㫖革職然後送刑部問擬武官𨽻兵部亦如之在外府州

   縣各官被㕘革職應逮問者行該撫按就近提訊

   具獄報讞法司但於爰書覆覈不必徑行勾攝則

   士氣申而國體立矣比來風俗儇薄姦民健訟攖

   利嫁禍為害滋多請申飭内外各衙門凡經審結

   之案非竒寃積枉不得復起葛藤重滋株累至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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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旁觀出首多屬傾誣百姓告訐官長尤為刁悖且

   民間婦女輒拘訊公庭亦傷㢘耻之化俱乞嚴禁

   所全實多至治之世囹圄空虗晚季刑繁獄重甚

   非古人明慎用刑之意請

勅法司各衙門務以清獄省刑為第一義非事闗重大不

   得繋獄仍

勅各撫按親詣郡邑查覈即獄犯之多寡定有司之仁暴

   庶可漸幾刑措之治疏入悉如議通行並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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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越訴之禁凡鬬毆及户婚田土細事止就道府

   州縣官聽斷歸結重大事情方赴撫按告理在京

   仍投通狀聽通政司察實轉送刑部五城御史有

   應受理送問者方准送問非機宻重情入京越訴

   者加等反坐

   又

命嚴緝姦細及煽惑百姓者治以重罪見聞不首者一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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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罪

   定死罪依律分别絞斬應笞者折板刑部侍郎提

   橋疏言五刑之設死刑居二曰絞曰斬明律分别

   差等我

  朝法制罪應死者俱用斬刑請自今以後麗於重典

   者仍分别絞斬按律引擬至於應笞之人罪不至

   死若以板易鞕或傷民命宜酌減笞數以三鞭準

   一板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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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每年元旦令節七日上元令節三日端陽中秋

   重陽令節各一日恭遇

萬壽聖節七日各

廟祭饗齋戒以及忌辰素服等日並封印日期四月初八

   每月初一初二日皆不理刑名

勅問刑諸官凡有以赦前事告訐者坐以違

㫖處分從御史李發元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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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年

諭凡包衣達新收投充漢人於本分産業外妄行搜取較

 原給園地冊内有浮冒者處死

諭管莊撥什庫等凡圈占田地内所有民間墳墓毋許毁

 壊耕種所植樹木毋得砍伐違者罪之

   又

勅修律官㕘酌滿漢條例分别輕重差等定杖流絞斬之

   律從刑科給事中李士焜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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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人民犯罪投旗之禁奉

諭凡各省人民有既經犯罪欲圖倖免投充旗下者嗣後

 得實仍坐罪

   嚴旗人逼脅民人投充為奴之罪嚴旗人市買民

   物短價及强逼多買之禁嚴莊頭人等擾害村民

   之禁

上諭戸部曰我國家底定中原滿漢官民俱為一家所以

 分給田廬原欲資其生養彼此交利貿易宜公近聞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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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莊頭擅害鄉民勒價强買公行搶奪踰房垣毁倉廩

 攘其衣服貲財少不遂意即恃强鞭撻甚至有揑稱土

 賊妄行誣告種種不法爾部遍行嚴查如有不遵法紀

 者俱行治罪傳諭各處撫按道府州縣各官不論滿洲

 及投充滿洲人有違禁犯法者即執送來京

   又

勅法司詳察覆奏朝審熱審停刑舊例時御史姜金允奏

   明慎用刑重民命也斬之下有絞徒流笞杖不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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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盡死人於法也斬有立決復有秋決於緩死中寓

   矜全也故歴朝有大理覆奏有朝審熱審又有臨

   時停刑葢死者不可復生恒當慎之今修律之㫖

   久下未即頒行非所以鬯

皇仁也請

勅部速行定律以垂永久得

㫖著作速彚輯進覽以便裁定頒行並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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勅刑部修律但宜㕘酌同異刪除繁冗不必過為紛更從

   刑科給事中孫襄請也

   除割脚筋之法從刑科給事中李士焜請也

   嚴姦民託名滿洲之禁御史羅國士奏言滿洲僕

   從約束甚嚴近有姦宄之徒託名滿洲或悍僕借

   之以欺故主或狡吏借之以凌本官或賤役借之

   以侮縉紳或亡賴借之以傾富室種種為害不可

   枚舉請嚴飭中外以儆刁風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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㫖著戸部通行嚴禁違者聽該地方官按律究治事涉滿

 洲者仍㑹同滿洲官審問

   定刑部不得濫收詞訟奉

諭嗣後民間詞訟在外歸撫按監司在内歸順天府宛大

 二縣五城如有寃抑赴通政司投告察審送部問擬刑

 部不許濫收詞訟

   三年嚴漢人雜處旗下之禁奉

諭京内盜賊竊發皆因漢人雜處旗下五城御史巡捕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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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難於巡察之故嗣後投充滿洲者聽隨本主居住未

 經投充者不得留住旗下如違並其家主治罪工部疎

 於稽察亦著議處漢人居住地方著巡捕營查緝滿洲

 居住地方著滿洲守夜官兵查緝

   嚴漢人濫投旗下之禁御史蘇京奏投充名色不

   一率皆游手無賴之人身一入旗奪人之田攘人

   之稼其被攘奪者憤不甘心亦投充旗下争訟無

   已刁風滋甚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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勅部嚴禁從之

   定除貫穿耳鼻之刑舊例凡死罪減等者鞭一百

   貫穿耳鼻至是停止

   又

 大清律成

命頒示中外

   (臣/)等謹按開國之初律令未有一定廷臣屢以為

   言順治元年即奉詳譯明律集議裁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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㫖二年以給事中孫襄言又奉㕘酌同異毋事過為紛更

   之

㫖至是書成統計十卷

欽定刋布嗣經

聖祖

世宗兩朝屢加増訂及我

 皇上御極之初復

 命重修律例斟酌損益期於協中計律目一卷圖一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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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服制一卷名例二卷吏律二卷曰職制曰公式戸

  律八卷曰戸役曰田宅曰婚姻曰倉庫上下曰課

  程曰錢債曰市㕓禮律二卷曰祭祀曰儀制兵律

  五卷曰宫衛曰軍政曰闗律曰厩牧曰郵驛刑律

  十五卷曰賊盜上中下曰人命曰鬬毆上下曰罵

  詈曰訴訟曰受贓曰詐譌曰犯姦曰雜犯曰捕亡

  曰斷獄上下工律二卷曰營造曰河防總例七卷

  比引條例一卷凡四十七卷分四百二十六門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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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析條分用昭畫一洵足憲百王而垂萬世矣

  定五刑之制一曰笞刑自一十至五十每十笞為

  一等凡五等用小竹板折責毎十笞責四板旗人

  犯笞者以鞭代之二曰杖刑自六十至一百每十

  杖為一等凡五等用大竹板折責折數與笞刑等

  三曰徒刑發本省驛遞自一年至三年每半年為

  一等凡五等各依年限應役役滿囘籍五&KR1131;各予

  以杖自六十至一百有差到配折責四曰流刑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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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逺方終身不返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為三等三流並杖一百到配折責五曰死刑曰斬

  曰絞皆有立決監候之别五刑之外有較流徒加

  重者曰充軍發邊逺安置(至康熙年間始分五等/曰附近曰邊衛曰邊逺)

  (曰極邊/曰烟瘴)曰邊外為民發邊外安置曰雜犯流罪準

  徒四年曰賊犯斬絞準徒五年死刑之最重者為

  凌遲梟示

  又定獄具之圖一曰板以竹箆為之大頭徑二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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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小頭徑一寸五分長五尺五寸重不得過二觔一

  曰枷以乾木為之長三尺徑二尺九寸重二十五

  觔一曰杻以乾木為之長一尺六寸厚一寸一曰

  鐵索以鐵為之長七尺重五觔一曰鐐以鐵為之

  連環重一觔徒罪以上用之命盜重案供辭不實

  男子用夾棍以挺木三根中挺木長三尺四寸旁

  木各長三尺上圓徑一寸八分下方濶二寸自下

  而上至六寸於三木四面相合處各鑿圓窩徑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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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寸六分深七分婦人用桚指以圓木五根為之各

   長七寸徑圓各四分五釐

   定刺字之法凡重囚應刺字者旗人刺臂奴僕刺

   面民犯徒罪以上刺面杖罪以下刺臂再犯者亦

   刺面逃犯刺左餘犯刺右初犯刺左者再犯累犯刺右

   初犯刺右者再犯累犯刺左字方一寸五分畫濶

   一分有半

   定死囚禁内監軍流以下禁外監婦人犯罪應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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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别置一室曰女監

   定耆民連坐之法僉都御史李日芃奏耆民與鄉

   約不同不過宣諭

 王化無地方之責若行連坐似於情法未協得

㫖耆民凡在九家内者一體連坐在外者不得株連

   又革鑾儀衛緝訪人役永著為令

   四年

命嗣後夥盜誅其尤者二人獨行攘竊者斬無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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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年嚴私藏兵器之禁刑部議准嗣後除任事文

   武官員及戰士外不許收藏銃礟甲胄鎗刀弓矢

   等器違者本人處斬家産妻孥入官鄰佑十家長

   杖流至六年復以民無兵器不能禦侮反為賊利

   奉

諭除火礟與甲胄仍照例嚴禁外其三眼鎗鳥鎗弓箭刀

 鎗馬匹等項悉聽民間存留

   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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勅各官於該管地方嚴察盜賊失於舉報者俱治以罪窩

 盜之家處斬鄰佑十家長概不姑宥

   七年定章京以下披甲人等買喀厄魯特駝馬禁

   例毎一次准買一匹多買者罪之馬入官包攬他

   人頂己名買者二人俱坐以罪馬入官不係披甲

   者概不許買犯者鞭一百駝馬入官居庸闗以内一

   應官吏軍民人等俱不許沿途迎買違者以賊律

   擬罪至十二年以刑科艾穆布言又申私買馬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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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禁除各旗兵丁人役外如有馬販私買䝉古馬

   匹者滿洲責成固山額真梅勒章京牛录章京驍

   騎校小撥什庫漢人責成五城司坊等官各嚴行

   禁緝如禁緝不嚴被人捕獲將所獲馬匹賞給三

   分之一餘入官其該管各官一併治罪

   定隠匿錢糧者殺無赦仍籍沒家産人口入官(互/見)

   (&KR1131;流/門)

   八年申定職官有犯未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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㫖革職毋得徑行提審奉

諭大小臣工皆朝廷職官職官有體則朝廷體統益尊朕

 觀在外文武官必經撫按㕘劾奉㫖革職然後提問今

 在京滿漢諸臣犯罪常有未奉㫖革職問刑衙門輒提

 取審問殊非待職官之體自今以後凡在京滿漢諸臣

 有犯該衙門先將犯事縁由具奏請㫖應革職提審者

 必奉㫖革職然後送刑部提問毋得徑行提審著為令

   定投充旗人生事害民之罪本犯正法妻子家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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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入官本主及該佐領知情連坐本主不知情本犯

   罪不至死者不在此例(互見徒/流門)

   又増設刑部理事官十四員

   九年

命旗下莊頭及投充人等窩盜者一體依律治罪從兵科

   給事中王廷棟請也

   定職官交通姦盜律先是巨盜李應試潘文學二

   人盤踞都下多歴年所道路側目莫敢誰何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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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皆因别事發覺立正典刑而兵科給事中李運長

   與李應試之姪李天鳯聫宗以兄弟稱事發之後

   仍藏匿天鳯子俱經内院刑部大臣鞫問得實奉

㫖將李運長正法仍

諭嗣後内外文武官員有與姦盜往來者連坐

   十年停大臣犯罪鎖禁發門之例從給事中姚文

   然請也

   定宗室有犯除大罪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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㫖定奪外餘皆斟酌輕重永除鞭鎖之條從給事中劉餘

   謨請也

   十一年定旗下武職官員犯罪之例刑部奏滿洲

   蒙古漢軍武職官員犯罪舊例交刑部審理今議

   將犯罪重大者先交兵部議革後交刑部審擬縁

   事應贖身者免其贖身名色照漢官例改為罰俸

   從之

   又置督捕衙門專理緝逃捕冦事務設督捕司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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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置司獄二員

   十二年

命有司講説律令兵科給事中魏裔介奏言各衙門只有

   律書一部小民不得與聞故犯法者衆請

勅各督撫將刑律之有闗於民者令有司春秋暇日為之

   講説并令學官常與士子講習從之

   定地方官擅取監犯病呈致死者依謀殺人律擬

   斬獄官禁卒聽從指使下手者依從而加功律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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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絞從蘇松巡按孔光樾請也

   定滿洲世職官員犯罪降革之例兵部議覆戸部

   尚書陳之遴疏言滿洲官員犯罪多有籍沒家産

   革世職者實為太過滿洲世職多有登城殺賊死

   難捐軀而得今後軍前犯事者應照律例議及世

   襲等官其餘犯罪應照流銜酌議降革無流銜者

   亦照應降職銜住俸若犯重大另行題請得

㫖滿洲所得世職果係登城克敵捐軀盡忠者俱依議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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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係恩詔考滿所得職銜仍照舊例行

   定衙役犯贓律

上諭刑部曰朕覽㕘劾貪官本章贓私盈千累萬及問結

 擬罪往往脱卸於衙役官既以贓輕免死而該役又止

 坐無禄輕條案墨未乾伊等即鑽營别衙門充役縱横

 盤踞播惡無窮不加嚴處何以除民害而肅紀綱嗣後

 内外問刑衙門審究蠧役計贓定議不許援引無禄輕

 條凡情罪重大者分别絞斬其餘俱流徙該部即載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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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内仍飭通行

諭每年六月内審定立決重犯俟七月具題正法永著為

 例從左都御史龔鼎孳請也

   又

 頒行滿文

 大清律

   十三年嚴衙門蠧役之禁奉

諭内外各衙門如有刁頑積蠧挾詐告訐誣衊官長或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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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嚇挾制借端行詐者審問情真定行加等治罪

   又

諭有擅入禁地聲寃抹項揑欵誣告者概不准行照律從

 重治罪

   定隨征軍士私自逃囘初次者鞭一百遞發軍前

   二次者正法

   申定律例四事刑部條奏四事一旗下人犯充軍

   徒流罪止行鞭責以致姦宄無所懲創今後犯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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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罪者枷號三個月犯流徙者枷號四個月犯徒罪

   者枷號一月仍照數鞭責職官本身及妻子俱照

   例准贖一竊盜例應刺字因久未舉行故盜不知

   警今後應照例刺字三犯者絞監候秋後處決一

   旗下人白晝搶奪者應枷號鞭責初犯刺一臂再

   犯又刺一臂三犯者即行正法一滿洲家人私結

   夥黨指稱隠匿逃人索詐民間財物三人以上為

   首者以光棍律正法為從係民人責四十板邊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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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充軍旗人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如止二人依為從

   律得

㫖永著為例

   嚴商民下海交易之禁奉

諭海逆未𠞰必有奸民暗通線索資以糧物今後有犯者

 不論官民俱處斬貨物入官本犯家産盡賞告發之人

 其地方文武官皆革職從重治罪地方保甲不行舉首

 皆處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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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臣/)等謹按海禁至康熙二十三年始開其貿易處

   斬之例俱停止惟出洋販賣硝磺者仍照例治罪

   定惡棍設法索詐之罪凡設法索詐財物者不分

   得財與未得財為首者立絞為從者民人責四十

   板邊衛充軍旗人枷號三個月鞭一百

   定貪官汚吏問擬斬絞按期處决之例時山

   東巡按劉允謙奏斬犯蠧書周一聘犯官張暉多

   贓未完請監候追完處決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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㫖貪官汚吏問擬秋決即按期處決何得以追贓未完又

 請監候以後凡係貪汚應秋決者不許再請停決著為

 例

   定捕務四欵侍郎呉達禮條奏凡解到正犯如有

   跟隨入署成羣探望者旗人鞭一百民人責四十

   板枷號一月凡起解逃人窩主地方官不嚴加杻

   鎖致脱逃者解役責四十板徙發地方官罰俸一

   年凡滿洲家人首逃者本部行題如誣鞭一百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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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號一月民人赴督撫按首告不准方許赴部如誣

   責四十板枷號一月凡逃人自囘者若不赴部圈

   鎖逃檔查出逃人之主鞕七十俱如議行

   嚴地方官隠諱盜賊之罪奉

諭近見各處盜賊生發地方官懼罪隠匿以致益無顧忌

 嗣後著立刻申報速圖緝捕若仍前隠諱定行法外治

 罪

   十四年更定隠匿滿洲逃人之律先是順治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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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隠匿滿洲家人者定擬重刑尋減為鞭笞後以議

   罪從輕罹法者多至三年定逃人鞭一百歸還本

   主隠匿之人正法家産籍没鄰佑九甲長鄉約各

   鞭一百流徙邊逺本犯居某州縣即坐州縣以怠

   忽稽察之罪其知府以上各官不將逃人察解照

   逃人數多寡治罪其逃人自歸尋主者窩逃之人

   及兩鄰流徙七家之人各鞭五十該管官及鄉約

   俱免罪至六年定隠匿逃人者免死流徙兩鄰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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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責三十板十家長責二十板地方官俟計察時併

   議逃人自歸尋主或隠匿者自行送出一概免罪

   有親戚願贖囘者聽至九年更定逃人一次拏獲

   者本人鞭一百歸原主隠匿之人并家産給與逃

   人之主二次拏獲者本人正法隠匿之人并家産

   解戸部其分家父子兄弟等無干涉者不許株連

   至十年復定窩逃者正法家産入官窩主自首者

   免罪逃人至兩次者仍鞭一百歸主至三次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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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至是奉

諭秋審重犯半屬窩逃人命至重誰非朕之赤子著議政

 王貝勒大臣九卿詹事科道等官會議尋議窩逃犯人

   免死責四十板面刺窩逃字并家産人口入官從

   之(互見徒/流門)

   定監犯不准援免之例刑部審擬盜犯塞秦塞得

   等應斬決援祖父伯叔兄弟陣亡例請從末減得

㫖盜案所犯重大豈可以祖父伯叔兄弟陣亡減死以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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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盜不得援免

  申定私鑄錢文律和碩簡親王等㑹議凡私鑄錢

  文者為首及匠人處斬為從及知情買使者絞監

  候其賣錢經紀舖戸興販攙和私錢者責四十板

  流徙尚陽堡(互見徒/流門)總甲十家長知情不首者俱

  照為首例處斬不知情者坐失察責四十板徒一

  年該管地方官知情者亦照為首例處斬不知情

  者降級有差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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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宗人府議定郡王以上有大罪赴衙門審問小

  罪就其府第問之

  五年定行財説事及畨役私拷之罪九卿詹事府

  道㑹議刑部條奏凡行財説事計贓與受同罪如

  係勒抑索詐者與財人不坐番役獲盜未經送官

  私行拷打者枷責革役如得財及誣陷無辜者從

  重科罪從之

  嚴姦民假冒逃人詐害良民之禁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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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諭近聞姦徒假冒逃人詐害百姓或借名告假還鄉結連

 姦惡將殷實之家指為窩主或原非逃人冒稱旗下在

 外嚇詐轉騙不已或有告到督捕買主冒認指詭名作

 真者或有聲言赴告在地方官處禀拏嚇詐良民者或

 告假探親肆行指詐及領木貿易縱夥攀害種種詐偽

 深為可惡今後凡有逃人本主即報明本固山額真梅

 勒章京牛录等官將逃人之主及逃人姓名具印結投

 部如逃後日久方報及獲逃人稱係伊家人者不准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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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著入官直省地方有旗下告假私出妄為及冒稱旗

 下羣姦横行者著該督撫嚴行訪拏解部查明並家主

 從重治罪

   議定理藩院大辟條例

上諭理藩院曰朕覽爾衙門奏章於死罪重犯但稱處決

 毫無分别大辟條例多端若概為一例則輕重何别著

 議政王貝勒大臣㑹議定例尋議凡發貝子塜者截殺

   降人為首者刼奪死罪人犯為首者公行搶奪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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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者與逃人通謀給馬遣行者挾仇行害放火燒

   死人畜者臨陣敗走者故殺人者以上八欵俱處

   斬夫私殺其妻者盜人口及駝馬牛羊者誤傷人

   命無中証可據有應坐故殺償命者以上三欵俱

   處絞又鬬毆傷重五十日内死者行毆之人處斬

   議上

命永著為例

   定旗下投充人等有犯强盜者該撫按親審具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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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

㫖正法其餘罪犯仍令解部審理

   十六年申定誣告之罪刑部議覆御史傅扆疏言

   誣告之徒若不立法嚴懲恐刁風難息嗣後有誣

   告人笞杖徒流等罪應照律加等科斷不准折贖

   誣告人死罪已決者反坐論死監候未決者本犯

   杖一百發邊衛充軍如以不赦罪誣人者雖遇赦

   不宥其誣告叛逆被誣之人已決者本犯擬斬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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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決未決者擬斬監候不得株連妻子家産如告人

   不即赴審輒行脱逃者將被告及証佐釋放本犯

   獲日不與審理仍以誣告擬罪從之

   嚴姦蠧窩訪賣訪之禁御史余縉奏言積蠧棍徒

   窩訪賣訪交結衙役欺朦問官種種惡習難以悉

   舉伊等身不在胥役之列而能驅使胥役㨗於指

   臂事不登簡牘之跡而能飛騰簡牘幻於鬼神祈

勅巡方諸臣嚴行查治下部議行犯者以光棍律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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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京城賊盜傷人該管官處分之例兵部以京城

   被盜傷人擬該管扎蘭達罰俸撥什庫鞭責

上以所議太輕

命將扎蘭達革職撥什庫送刑部擬罪著為例

   申定查解逃人事例先是順治九年議定凡州縣

   官地方逃人一名至十二名罰俸有差十三名降

   一級調用查解逃人十二名至二十四名紀録有

   差三十六名俟陞轉之日加陞一級知府知州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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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視其所屬州縣隠匿查解之多寡定其降罰紀録

  陞級有差督撫亦視其所屬地方報解隠匿之多

  寡併議功罪武官營伍中有逃人冒名充兵者隊

  長百總把總外委責四十板至二十五板有差其

  衛千總守備都司遊撃降罰紀録加陞照州縣例

  該管副將㕘將照知府例提督總兵官及掌印都

  司照撫按各道例尋又議凡隠匿逃人無論滿漢

  或係傭工或賃房屋與住有保人者罪坐保人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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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賃房之家及地方官鄰佑十家長俱免罪如無

  保人容留過十日者坐隠匿之罪逃人投宿店家

  越十日者店主治罪地方官查送者紀録夫妻父

  子同逃俱行歸來者隠主免查如半歸半留隠主

  鄰佑十家長照例治罪其逃人自囘無隠主者兵

  部徑行歸結至十四年更定州縣官查解逃人至

  十五名加一級三十名不論俸滿即陞知府三十

  名加一級六十名不論俸滿即陞道員四十五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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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一級九十五名不論俸滿即陞巡撫巡按七十

  五名紀録一次一百五十名至三百名加級有差

  總督一百五十名至六百名紀録加級有差仍准

  功過相抵州縣解赴十五名後地方窩逃一名者

  功過不准相抵仍革職其知縣以上總督以下罰

  俸加級俱照先定例營伍等官功過照文官例其

  已獲逃人併窩主俱解督捕衙門審理民人首告

  逃人者如係挾仇誣害責四十板枷號一月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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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首身係逃人借端行詐者責四十板妻子家産

  人口入官其各處解來逃人審結後編刺給與伊

  主官員子弟逃走者亦照例鞭刺至是又定刺字

  逃人私出境外其經過州縣未能拏獲各官雖有

  查解之功應加級陞轉者不准提叙仍罰俸半年

  各省道員責令嚴行保甲如所屬地方有失察逃

  人道員降級留任降後查解至四十五名復還原

  級逃人出邊或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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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盛京與未到京之先逃走者免刺字仍鞭一百給原主

   如無主逃人應入官者免鞭刺其畏罪潛逃或往

   屯過限十日之内拏獲者止鞭一百過十日者鞭

   刺

   十七年定訟師訟棍串通衙役詭名誣告詐財者

   照光棍三人以上例為首者立絞從者責戍從江

   寧巡撫衛貞元請也

   鑄稽察刑部送審告訐等事闗防給在差刑科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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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校定律例以

 盛京定例及屢奉

諭㫖並刑部定例分晰應入律各欵繕寫滿漢文冊進

 呈

   嚴問刑官濫用夾訊之禁凡未有真贓確証及戸

   婚田土小事概不許輕用夾棍從左都御史魏裔

   介請也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百九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