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文獻通考

皇朝文獻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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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欽定四庫全書

 皇朝文獻通考卷一百九十六

  刑考(二/)

   刑制

   順治十八年二月

聖祖仁皇帝御極定校尉干連詞訟不服拘提之禁兵部

   議覆巡城御史徐越條奏校尉干連詞訟不服拘

   提應令承審衙門移闗該衛提究如有其親屬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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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稱校尉名色者巡城御史提究重處得

㫖嗣後校尉犯罪先拏議罪後移文鑾儀衛

   定光棍招搖□騙挾詐官民以强盜律擬罪從御

   史趙祥星請也

   嚴隔屬赴控之禁從巡按御史張鳯起請也凡奸

   民隔屬赴控發被告所住地方官審結如事屬虚

   陷將赴控并代書人俱以光棍治罪

   定盜犯引線者罪刑部議准保定巡按王登聫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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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奏盜賊恃窩主為奥援又有引線者潛通消息以

   作嚮導二者共謀造意分股得財應將窩主照例

   引線之人即以窩主論從之

   申定死罪重犯不得論功議免之例奉

諭向來死罪重犯因定有祖父伯叔兄弟陣亡及身有重

 傷者免死一次之例以致惡人豫知定例希圖倖免以

 後死罪犯人該部不得論功議免著照應得之罪擬定

 題請應否准其論功候㫖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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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審問官有擅用匣牀捕獲强盜有妄用腦箍毛

   竹連根大板及竹籖烙錢等刑致斃人命者從重

   治罪

   康熙元年定追贓不完之例凡應追贓項年久不

   完家産盡絶免其追銀本犯入官身故産絶者贓

   銀免追妻子亦免入官至四年准部議凡贓罪流

   徒笞杖等犯若因家産盡絶即令入官較原罪反

   重嗣後照原罪的決免其入官(互見徒/流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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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年定流犯身死妻子免遣之例(詳見徒/流門)

   三年申定過失殺人之律先是

  國初舊例凡過失殺人者鞭一百賠人一口至是刑

   部議准凡旗下過失殺人者仍照

  盛京定制鞭責賠人民人責四十板追銀四十兩給

   死者之家旗民有彼此過失殺者俱照給銀四十

   兩之例免其賠人至康熙七年並旗下亦免賠人

   之例照律追埋𦵏銀十二兩有竒給死者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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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致死流犯之例妻家冀免伊女僉發致死其壻

   者以謀殺論惡棍冀得犯人妻設謀致斃本犯者

   照光棍例立斬(詳見徒/流門)

   禁木籠之刑御史姚延啟奏言江南浙江等省有

   獄卒苛索不遂創為木籠上下分數層納囚其中

   不能屈伸天時炎暑穢氣薫蒸轉成疫癘多致監

   斃請

勅部嚴禁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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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私行買贖發遣逆犯家屬之例官員革職旗人

   枷兩月鞭一百民人杖一百流三千里(互見徒/流門)

   嚴挾私誣告逃人之禁兵部督捕侍郎馬希納疏

   言臣衙門之設原以緝逃為職近有姦民結黨夥

   告及至提審多屬子虛此輩原非實告逃人止欲

   借端嚇詐故首告狀内不詳寫被告人居址姓氏

   滿其欲則借為開脱之端不應其求則改為嫁禍

   之地雖將原告治罪而被告者家産蕩然有死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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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斃於獄者請嗣後首告之人帶有逃人之主同

   赴具告准咨該督嚴查解部若並無逃人之主取

   地方官保結咨報免提案内牽連人質審得

㫖嗣後首告逃人在某處某家者將首告之人拏送地方

 官止令窩隠之人出質若無逃人而挾仇控告或牽引

 妄扳加等治罪

   四年申定獨子留養之禁奉

諭凡死罪非常赦所不原者若祖父母父母老疾家無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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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丁開具所犯罪名奏聞律文所有者著照律行其犯贓

 等罪流徙人犯取具地方官印結或照律留養或仍流

 徙請㫖定奪

   五年嚴搶奪婦女拐騙㓜童之禁奉

諭凡搶奪婦女拐騙㓜童本犯從重治罪如係旗人將佐

 領及伊主一併治罪所屬地方不行查拏該管巡捕官

 亦治罪

   定奴僕行盜處分家主照旗人犯盜議處撥什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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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例

   六年嚴遞解逃人騷擾地方之禁時有遞解逃人

   經過城邑村莊嚇詐搶奪及解役縱放逃人借端

   枉道村莊同謀挾詐害民者

上以此皆由地方官起解逃人時不嚴禁解役縱放逃人

   嚴加梏桎之故

特諭嗣後逃人及解役若於所過地方騷擾者鎖拏送京

 治以重罪若原起解官不嚴禁解役經過地方官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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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查拏事發嚴治其罪

   嚴採捕鷹鷂騷擾地方之禁戸科給事中查培繼

   奏浙省海鹽縣地方勾通營兵結連惡黨指官捕

   鷹百十成羣分投鄉鎮逼擾民家請

勅嚴禁奉

㫖嗣後如仍前弊將該將軍督撫總兵官副都統協領等

 從重治罪

   嚴强占闗津之禁戸部議覆左都御史王熙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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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凡王公以下文武各官家人强占闗津不容商民

   貿易者在原犯之地枷號三個月係民責四十板

   旗人鞭一百其縱容家人之藩王罰銀一萬兩公

   罰銀一千兩俱將管理家務官革職將軍督撫以

   下文武各官俱革職若兵民商人假稱王公文武

   各官之名照光棍例治罪貨物入官得

㫖依議有横行欺壓者為首之人照光棍例治罪至十八

   年又定凡包衣下人及王公大臣家人領貲本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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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闗津者在原犯處所立斬示衆

   七年停止叩

  閽之例先是長安門外𥪡立石碑凡有寃抑者令其

   伸訴順治八年奉

諭凡有奏告者先於該管各衙門控訴若不准或審斷寃

 枉再赴都察院通政司衙門具奏申告如内外大小衙

 門明知枉情蔽不上聞許具本至午門前進奏至九年

   固山貝子呼達海等奏奸人希圖報復動揑無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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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之詞詐害平民或僱人頂告或夥告夥証種種惡

   習大干法紀祈

勅部嚴禁違者治罪

上是其言令刋示曉諭至康熙三年復降

㫖申禁定代控告者論死四年更

勅部定大功以下緦麻以上親族相繼代告者旗人枷號

   四十日鞭一百民人責四十板徒三年無服兄弟

   代告者分别旗民枷責流徒所告之事俱不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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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年以御史田六善言定不俟原問官審結徑行

   叩

  閽者旗人枷號兩月鞭一百民人責四十板流三千

   里至是永停叩

  閽之例倘有寃抑令照例於通政司登聞鼓衙門控

   理

   又

命刑部酌定現行則例詳晰分欵陸續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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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定賭博禁例刑部議准凡開塲招集賭博之人

   抽頭者旗人枷號三月鞭一百民人責四十板充

   軍在場賭博者旗人枷號兩月鞭一百民人責四

   十板流三千里官員有犯賭博枷責者的決(互見/徒流)

   (門/)

   八年嚴投充人等控理前事及代親屬告訐之禁

   刑部題旗下有民人投充及賣身旗下之人多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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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前舊事赴部控理并倚恃旗下代親屬告訐者

   請嚴加禁止凡此等告控不得准理從之

   申嚴在京文武官緝盜不力之令奉

諭京師重地理宜肅清近聞竊盜搶奪詐騙者多此皆步

 兵及五城司坊各官並巡捕營稽查不力或番役等與

 盜交通受賄縱容以致奸徒肆行無忌嗣後所司文武

 官督率番役兵丁力行察緝如仍前弊治以重罪

   九年定隠匿入官人口之律刑部題律載抄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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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口隠匿不報者計口以隠匿丁口論若照律處分

   則罪輕而隠瞞者必多嗣後凡隠瞞反叛抄扎入

   官人口者不分男女大小五口以上照隠匿財物

   至五百兩例杖一百流徙寧古塔四口以下杖徒

   旗下有犯者枷號發落從之

   嚴犯夜之禁兵部都察院遵

㫖議覆京城内外豪惡糾黨盜刼時聞城内責令步軍總

   尉步軍副尉步軍校城外責令五城御史司坊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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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捕營弁每日巡緝城外各巷口照城内設立柵

   欄定更後不許官員軍民等行走犯者照例治罪

   著為令從之

   嚴定監犯踰限不審之禁

上諭刑部曰監犯踰限不行速結以致獄斃者甚多各犯

 自有應得之罪未死於法先死於獄殊非慎刑之意其

 作何嚴加議處詳議定例具奏尋議凡承問各官將正

   犯俱審取口供限内監斃者免議雖在限内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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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理取供遲延一案之内監斃一二人至三四人

   者罰俸有差五六人者降一級留任七八人者降

   二級調用九人以上革職將牽連無干之人監斃

   一二人者罰俸一年三人者降一級留任四人者

   降二級調用五人者革職若上司不據實題奏者

   降二級調用至於取録口供逾限不結致正犯監

   斃者照限内不取口供致死之例處分將牽連無

   干之人監斃一人者降一級調用二人者降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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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用三人以上革職上司不據實題奏者降二級

  調用若限内不能完結再行展限仍照限内監斃

  例處分如在展限外死者亦照逾限例處分從之

  十年定奸民嚇詐告訐之禁兵科給事中王曰温

  疏言京師五方輳會奸宄叢生無賴刁民多嚇詐

  告訐及告後潛逃種種惡習應加重懲嗣後有原

  告逃遁者應行文本籍嚴拏解究除原狀不議外

  照所告之罪反坐若曽經使人説合詐索者照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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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棍為首例治罪其説合起滅詞訟之人照為從例從之

  嚴屬員被劾掲告上司之禁吏部議覆給事中趙

  之符疏言直𨽻各省官員如果該管上司有勒索

  受賄等弊許於未劾奏之先控告如㕘掲之後控

  告者將所告之事不准仍照所控之罪反坐應如

  所請從之

  定旗下軍民論功免死之例刑部題旗下官員犯

  罪重大其親父伯叔兄弟陣亡俱免死一次至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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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人等並未議及嗣後應將旗下軍民人等犯重

  罪者亦照此例從之

  改定用非刑處分之例兵部題内外滿漢文武問

  刑衙門除夾棍桚指外有别用非刑者吏兵刑三

  部處分之例輕重不一查吏部例不論已未致死

  革職提問兵刑二部例未經致死者降級調用今

  應畫一定例凡滿漢文武官員用非刑者俱革職

  免其提問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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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强盜自首分别曽否殺人之例時交河縣監犯

  尹昌吉等行刼殺死事主自行投首部議免死御

  史孫錫齡疏言此風一開焉知無挾仇報怨殺人

  刼財自行投首希圖倖免者嗣後强盜投首如止

  刼財不曽殺人許令自新其傷人者仍治以殺人

  之罪下部議行

  十二年定逃人二罪俱發以重者論之例刑部㑹

  同督捕衙門議覆左都御史多諾疏言盜人或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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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竊盜或為搶奪事發被獲刑部枷責後督捕又加

  鞭刺或至殞命應從律内所開二罪俱發以重者

  論罪等者從一科斷嗣後逃人有犯搶奪竊盜罪

  至鞭一百者刑部枷號刺臂鞭一百督捕衙門免

  其鞭責止面上刺字不至鞭一百者刑部止臂上

  刺字送督捕衙門刺面鞭一百其各處逃人督捕

  審明逃盜情實先送刑部議結為盜之罪後移督

  捕議逃之罪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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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流徙人犯窩逃之例兵部督捕侍郎折庫納題

  窩隠逃人有定例處分至流徙有窩逃者未定處

  分之例今尚陽堡寧古塔等處流徙人等如窩隠

  逃人不便復擬流徙應枷三個月責四十板從之

  (互見徒/流門)

  定刑部妄議株連之禁議政王大臣等議定凡滿

  洲罪犯除謀反叛逆照律連坐籍沒外其餘罪犯

  詳在律内者俱照律擬議至心存陷害借言情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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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妄議株連籍沒者即照故入人死罪律治罪

  十二年定交代錢糧徇隠侵那之例凡新舊官交

  代錢糧如前任内有侵欺透冒那移墊解并拖欠

  未清等弊署事及新任官徇隠不報交代後始行

  查報者不議前官之罪將接任官照侵那例議罪

  已徵那用詐稱民欠者革職拏問上司徇庇前官

  逼勒後任交代者照徇庇例議處

  定贓犯産絶具題豁免之例凡催追侵盜錢糧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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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私如果家産盡絶該督撫取結具題豁免若家産

  未絶徇隠揑結者從重議處

  定先㕘婪贓審無入己之例凡先㕘婪贓及借耗

  費等加派入已革職之員審無婪贓之處止擬那

  移加派因公科歛之罪者既經革職免其杖徒折

  贖如别案革職者照律擬罪

  十四年申嚴匿名掲帖之禁先是順治十七年定

  投匿名掲帖為首者以光棍律治罪至是復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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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近見兇惡之徒投匿名掲帖者愈加昌熾如果有裨國

 家之事不妨明白具奏況設有通政司衙門令其上達

 此等兇徒並不知國家事務揑造背謬言詞大干法紀

 嗣後將投帖之人并知而不首者即行處死若旁人出

 首者授之官職奴僕出首者令開戸

   十六年改定方術誘取良人及畧賣良人子女之

   律律内設方術誘取良人與畧賣人子女者罪止

   論戍為妻妾子孫者罪止論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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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以法輕不足蔽辜

勅部定議尋議嗣後凡誘取典賣或為妻妾等事不分所

   誘良賤已賣未賣為首者立絞為從者旗人枷責

   民人杖流如止一人即以為首論被誘之人和同

   者俱如為從之罪非和同者不坐其以藥物誘取

   者罪如畧誘例從之

   更定侵盜錢糧限内不完之例江寧巡撫慕天顔

   疏定例侵盜錢糧人犯限一年追完不完者本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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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僉妻及未分家之子流徙財産入官今請於冊報

   之後發解之前全完者免其罪從之(互見徒/流門)

   十八年嚴投營人挾制家主并發人塜墓之禁奉

諭民間鬻身為厮養者多藉口投充營伍挾制家長勒索

 身契及妻子財物又有桀驁之徒乘戎馬倥偬之際發

 人塜墓或利其所有或挾私仇尤屬可惡著嚴議具奏

   尋議背主投營勒索身契及妻子者照光棍例治

   罪其無挾制勒索等情枷責給還家主乘機發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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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見尸索財取贖分别論流徙斬絞如律營將知其

   背主而不舉發者分别專管兼管統轄謫調鐫級

   有差不知而不舉發者奪俸從之

   定衙役詐贓之罪十兩以上者僉妻安插奉天(互/見)

   (徒流/門)一百二十兩以上擬絞

   又

命九卿詹事科道詳酌新例奉

諭國家設立法制原以禁暴止奸安全良善向因人心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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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偽輕視法網故於定律之外復設條例俾其畏而知儆

 免罹刑辟乃近犯法者多朕心深用惻然其定律之外

 所有新例過嚴者著九卿詹事科道詳加酌定尋將遵

㫖更改條例繕冊奏准刋刻通行名曰現行則例

   十九年嚴旗人私往外省之禁奉

諭各旂差遣家人或往外省索債或令隨官赴任或以情

 干求外官者甚多借端營私小民最為苦害令吏兵刑

 三部及都察院會同定例嚴禁尋議旗人私往外省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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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端挾詐囑託行私擾累小民者平人枷號三個月

   鞭一百係官革職鞭一百不准折贖失察之佐領

   罰俸三個月驍騎校罰俸六個月其差遣家僕之

   人係閒人鞭一百係官革職差去之僕枷號一月

   鞭一百從之

   定罏頭匠役包攬買銅交納者枷責并妻子流徙

   尚陽堡(互見徒/流)

   定被㕘官員訐告上司之例定例京察大計降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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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員有駕言控告者將所告不准外有冠帶者革

   職無冠帶者送刑部治罪至是定被㕘官員有訐

   告上司者照此例一體處分從直𨽻巡撫于成龍

   請也

   二十年嚴刑具不一之禁

上諭刑部曰犯人各有應得之罪今聞爾部枷孔大小不

 一板有厚薄賄囑者板薄而孔大否則板厚而孔小所

 帶項鎖亦有輕重此等情弊爾部嚴察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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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旗人横行非法詐害平民者該旗查拏奏

聞請

㫖發遣(詳見徒/流門)

  二十一年嚴賣身旗下仍留原住地方擾害之禁刑

   刑部遵

㫖議奏凡賣身旗下之人原有房田守分度日於地方無

   擾者仍令居住原處無田房者俱令伊主收囘若

   在原處有生事犯法者地方官申解治罪仍令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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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收囘倘再留原處容留之主及地方官各分别

   治罪得

㫖依議凡賣身之人或曽經犯罪處分或見有犯法事情

 賣身旗下希圖倖免者從重治罪買主知情一併從重

 治罪

   定民人假稱逃人具告行詐者發遣為奴之例(詳/見)

   (徒流/門)

   嚴巡躧私恭官兵誣拏無辜之禁兵部議覆寧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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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塔將軍巴海請議巡躧盜採人參官兵給賞之例

   奉

㫖盜採人參官兵緝獲議叙允當但恐非係採參之人妄

 有拘執奪其貲財俾孑身採買他物者無故罹害亦未

 可定嗣後有犯者作何處分爾部再議尋議巡躧章京

   兵丁誣拏無辜將章京革職兵丁枷號兩月鞭一

   百若奪取財物者將章京革職交刑部議罪兵丁

   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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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二年申定旗人畧賣人口處分之例刑部議

  覆御史蔣鳴龍疏言舊例畧賣人口止將該管官

  處分未曽定有佐領驍騎校小撥什庫及其家主

  作何處分之例嗣後城内旗人犯者本佐領驍騎

  校知而不舉革職失於覺察罰俸一年小撥什庫

  知而不首枷責失於覺察鞭五十旗下家人犯者

  家主知而不首係平人枷責係職官革職失於覺

  察平人鞭五十職官罰俸其城外園内所住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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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者本主照此例議處在屯内住者將屯内撥什

  庫照佐領下撥什庫處分闗外住之人來京買人

  口者圼明宛大二縣五城正印官取文契用印禀

  明該都統咨行兵部給發印票若無印票令其出

  口守闗章京等罰俸一年披甲人鞭八十領出者

  鞭一百從之

  定在京監斃人犯處分之例先是康熙九年定踰

  限不行審結一案内監斃三人以上者在外承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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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及該管上司革職降罰有差

上以内外刑獄事屬一體其在内各衙門及各門監犯致

   斃處分復

命九卿詹事科道詳議尋議刑部衙門凡審案限内不取

   供與雖取供不行審結以致犯人並牽連之人監

   禁斃命或羈門斃命將承審官照外官例處分堂

   官不據實題㕘照督撫例處分若禁卒及守門人

   役將監禁及羈門各犯恣行凌虐致斃處分司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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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城門尉等官斃三四人至九人十人者罰俸有

   差十一人以上者革職從之

   定發掘歴代帝王名臣先賢墳墓者罪凡歴代帝

   王名臣先賢墳墓令地方官不時查看倘有發掘

   開棺見尸為首者立決為從者立絞發掘見棺為

   首者立絞為從者監候絞發掘未至棺槨為首者

   監候絞為從者充發

   定旗下家人及莊頭倚勢害民該管官及家主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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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之例刑部議准旗下家人莊頭等在外倚勢害

   民霸占子女把持衙門及拏人到家綑縳打死者

   内包衣人該管官降級留任王貝勒貝子公家人

   該管家務官降級留任民公侯伯大臣官員家人

   伊主降級留任係平人鞭責著為令

   申定旗下官兵隠匿入官人口之罪議政王大臣

   等議准凡逆犯應行入官其匠役家屬人口有私

   帶入京者令其首送到部若已經私放為民者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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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令呈首隠匿不首者係官交部議處平人照例擬

   罪其不行詳查之都統等官交部議處小撥什庫

   鞭一百各省將軍副都統以下披甲以上總督巡

   撫以下兵丁以上均照此例得

㫖若係將軍等分撥及軍功被傷賞給者仍留與原主餘

 依議

   二十三年申嚴窩盜之禁奉

諭京畿重地理宜肅静近聞盜賊公行且各有窩主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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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墳園荒僻之處為其窟穴其令五城嚴緝務在必獲正

 法則盜源自絶矣

   定誣良為盜嚇詐財物者發遣寧古塔例(詳見徒/流門)

   定强盜自首免死發邊衛充軍例(詳見徒/流門)

   二十四年定有司誣良為盜之例九卿詹事科道

   等衙門議定有司誣良為盜本官照故入平人例

   從重治罪督撫審出題㕘者免議或部院衙門審

   出或被誣之人告發者將督撫一併嚴議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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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嚴定貪官不入緩決之例時九卿會議廣東雲南

   秋審招冊内有貪官人犯奉

諭此等藐視法紀貪汚不悛者祗以緩決故耳今若法不

 加嚴不肖之徒何以知警此内貪官耿文明等正法外

 餘俱照議完結

   申定貢使毆死内地人之例理藩院題厄魯特噶

   爾丹博碩克圖汗下沙里巴圖爾台吉來使特木

   把於北館中毆死正白旂商人王治民應論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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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命傳諭厄魯特曰爾等進貢來使沿途擾害民生搶掠

 牲畜朕以爾等逺方之人不諳中國法紀未遽加罪屢

 從寛免曽經頒㫖曉諭今爾進貢頭目並不嚴束傔從

 任其擾害將内地人毆死干紀甚矣將特木把依律處

 斬令爾等識之觀之此後其謹遵成法毋得妄行

   二十五年嚴土司畨蠻交界地方販賣軍器之禁

   兵部議准土司畨蠻交界之處有將軍器禁物販

   賣者杖一百發邊逺充軍(互見徒/流門)該管官知情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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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縱者一例治罪如失於覺察州縣官並專汛武職

   俱降四級調用府道及兼轄武職官俱降二級總

   兵官降一級督撫提督各罰俸一年

   定䝉古殺人及偷盜牲畜之例理藩院奏定嗣後

   䝉古如有擅殺内地民人者不論幾人俱斬其妻

   子牲畜入官餘鞭一百罰三九牲畜

   又定邊口禁例凡䝉古私入邊游牧雖不為盜台

   吉罰三九牲畜寨桑罰一九平人鞭五十仍將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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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騎馬匹入官其攜帶家口牲畜入邊游牧者不論

   幾戸俱入官至民人往邉外伐木刈草䝉古有奪

   其食物者不論幾人將乘馬匹盡行給還民人仍

   鞭三十其屬下毎犯一次并罰濟農五九牲畜至

   二十六年又議准凡食俸蒙古王公官員等有罪

   應議罰牲者免其罰牲九數量罪革俸民人無牌

   票私出邊口者將妻子一併發往山海闗外遼陽

   等處安插(互見徒/流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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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十六年申嚴解役凌虐犯人及教唆搶奪之禁

   奉

諭凡各省解送京師及京師解發各省人犯有解役拷打

 致死者其所犯之罪不至於死而凌虐致斃殊為可惡

 刑部㑹同督捕衙門定議條例尋議凡解部及遞解各

   犯計程給與口糧凡僉差官役遣有家業正役押

   解沿途官員詳察有無勒掯拷打之處如或有之

   即將解役懲治若拷打致死地方申報督撫嚴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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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重治罪有教唆犯人通同搶奪者以光棍例治

   罪其在中途患病者原解即報明地方官驗明出

   結如未取患病印結途中死者以死者之多寡分

   别治罪著為例從之

   二十七年禁止有司官審案律例兩引刑部題凡

   審擬各案有律者引律無律者引例今督撫及承

   審各官多有律例兩引規避處分且恐受人囑託

   借此作弊應行停止從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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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讐家遇赦復藉口報讐者杖一百流三千里(詳/見)

   (徒流/門)

   二十八年

命察流犯發遣之弊

諭流徙人犯遇有勢力者每羈禁不嚴及至發遣又輾轉

 遷延其貧苦無力營求者即肆行凌虐瀕於死亡著戸

 刑二部堂官稽察如有前項情弊從重治罪(詳見徒/流門)

   定强盜事發自首者分别曽否傷人論戍擬徒(詳/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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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徒流/門)

   定强盜年未及嵗被脅同行贓無入已者免死杖

   流(互見徒/流門)

   三十一年嚴大臣犯賭之禁刑部議准大臣犯賭

   者革職枷號不准折贖永不叙用

   三十二年申嚴太監犯罪之令刑部議太監錢文

   才毆死民人徐二應絞監候

上諭大學士等曰凡太監犯罪斷不可宥朕觀古來太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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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善良者少要在人主防㣲杜漸慎之於始縱容姑息侵

 假事權迨其勢既張雖欲制之亦無可如何如漢之十

 常侍唐之北司竊㺯威權甚至人主起居服食皆為所

 制此非一朝一夕之故由積漸使然也朕聞明代諸君

 將本章批簽委之司禮太監司禮太監委之名下内監

 此輩素無學問不知理義委之以事其能免於舛謬耶

 錢文才此案爾等記之至秋審時勿令倖免

   定拘訊婦女之禁先是順治十六年刑部議准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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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婦女犯姦盜人命及重案牽連者應行提審其餘

   小事牽連者令子姪兄弟代審至是又

諭婦人除親身犯罪外事屬牽連遣官往問口詞其拘至

 公廷永行停止

   三十六年定内監逃出嚇詐有司之例刑部以内

   監劉進忠逃出訛詐議罪奏

聞得

㫖劉進忠乃禁中役使之人逃出已屬可惡況又嚇詐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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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宜照光棍例治罪嗣後太監有與同罪者以此為例

   三十七年申嚴酷刑之禁奉

諭各監口有刑具曰大鐐與匣牀無異又短夾棍止長尺

 許大枷重一百二十觔瓦樣重板此皆酷虐之刑著嚴

 行禁止

   三十八年嚴䝉古盜馬之例舊例䝉古盜馬人犯

   擬斬立決康熙二十年

特降恩㫖免其處死給與失主為奴至是理藩院議蒙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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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盜馬人犯圖薩罪具奏奉

諭往者塞外多盜近朕遣人教養䝉古申嚴法禁盜賊屏

 跡四十八旗各獲生理風俗稍醇而圖薩獨先犯禁決

 不可恕耳此法非朕創也

太宗文皇帝時因䝉古等無廬舍墻垣馬匹難養故爾定

 法以警匪類嗣後有犯者殺無赦

   三十九年更定虧空那移律例直𨽻巡撫李光地

   疏言虧空那移律例雖有正條但法輕易犯嗣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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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官如有那移銀至五千兩以上或糧米至六

   千石以上者無論已完未完革職仍擬滿流不准

   折贖援

赦從之(互見徒/流門)

   四十一年定父子同犯不准留養之例刑部議毆

   人命之陳潮應照例留養得

㫖罪人存留養親必其親原無犯罪情有可矜方為奏請

 陳蒂生與其子陳潮同毆陳大勝至死亦屬有罪照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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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留養殊未允協其另議尋議陳蒂生照餘人例杖一百

   年老收贖伊子陳潮仍按律擬絞監候不准留養

   從之

   定朝鮮民越境殺人之罪禮部議覆朝鮮國王李

   焞將其國越境殺人金禮進等擬立斬該管人員

   擬革職徒流具題應如所請

上曰朝鮮國人越境殺人行刼法所不宥應立斬其該管

 官李有白等俱從寛免罪朴錫昌等俱革職免其流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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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申濫用夾棍之例凡内外問刑官濫用夾棍致斃

   人命者嚴行治罪其學政鹽院以及佐貳官不許

   擅用夾棍如有應行刑訊事送問刑衙門審理

   四十四年革奸胥刪改供詞之弊刑部議准巧吏

   蠧胥率多鍛錬羅織刪竄供詞惡徒奸棍亦復串

   通賄囑嗣後命盜等情取明口供髙聲朗誦即於

   紙尾填註該犯姓名令其親自畫押以清宿弊

   四十七年定私鑄錢文及販賣私錢者罪私鑄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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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工匠人等分别首從斬絞其糧艘鹽船私裝販

  賣運弁船戸等照私鑄為首例治罪

  定免死減等流犯逃囘復犯罪案不論罪之輕重

  即行正法例(詳見徒/流門)

  定充發人犯在配毆死人即行正法例(互見徒/流門)

  四十八年定兩次竊盜發黒龍江為奴例(詳見徒/流門)

  五十二年定民人控告州縣官暫免解任交布按

  兩司審明情實再行題㕘從陜西總督鄭海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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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在部審結事例凡在京旗人在外民人為地畝

  房産主僕名分等事冊籍在戸部外省不便完結

  者應聽戸部審理其中有互相鬬毆重傷或搶奪

  等情戸部㑹同刑部審結

  定養子開户及本旗原主互相欺詐之禁九

  卿等議覆八旗出征舊人有將擄獲之人為養子

  分産開戸者傳至子孫或因勒詐不遂稱為祖父

  家人混行控告係職官革職無職者枷號兩月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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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百如有勒詐欵跡審實照訛詐治罪得

㫖允行并

諭養子於分居開戸之後其原主子孫或極庸懦或至絶

 嗣養子之子孫或冒稱近族弟兄反肆欺凌及爭告家

 産者亦著嚴行禁止

   五十三年定造賣淫詞小説之禁例凡造作刻印

   淫詞小説者係官員革職軍民杖一百流三千里

   市買者杖一百徒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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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追贓之例刑部題准軍流人犯應追贓者贓完

   方行發遣因此有家産者畏發不肯清還定例承

   追官止罰俸一年督催上司並無處分所以追比

   不力嗣後追賠贓銀及分賠等項限一年通完死

   罪減二等軍流等犯俱免罪如不完承追及督催

   官罰俸有差再限一年追完減等若仍不完軍流

   充發死罪監追承追官降級留任督催罰俸有差

   再限一年著落妻子追賠限内能完承追官開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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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不完調用督催知府直𨽻州降級留任司道督

   撫俱罰俸如果家産盡絶保題豁免後另有房産

   錢財人口俱入官出結官革職督催知府直𨽻州

   降調司道降留督撫罰俸所欠銀米出結官賠補

   武職亦照此例旗人犯死罪仍監追軍流等犯暫

   停枷責亦限年追比其佐領驍騎校照承追官㕘

   領照知府直𨽻州都統照督撫布按例從之仍

諭該管上司有逼勒出結屬員不行出首者從重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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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近京地方旗民詞訟交理事同知審理之例從

   御史周祚顯請也(互見詳/讞門)

   五十五年定八旗命案令該旗大臣㑹同刑部審

   擬之例(詳見詳/讞門)

   定糾衆搶奪稻穀者發三姓給披甲人為奴例(詳/見)

   (徒流/門)

   五十六年定海船禁例沿海小船偷載米糧剥運

   出洋大船者嚴拏治罪如將船賣與外國者造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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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賣船之人皆立斬所去之人留在外國將知情

   同往者枷號三月該督行文外國將留下之人令

   其解囘立斬沿海文武官員隠匿不報者從重治

   罪

   定强盜分首從例先是康熙二十一年

上以强盜犯案甚多且有獲贓甚少牽連多人不忍概置

   重典令諸臣詳議尚書梁清標奏强盜皆係凶惡

   難分首從且恐有司髙下其手或罪屬可矜間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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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寛免伊輩自感再造之恩若預定一例則伊等皆

   僥倖於不死而愈恣為盜矣左都御史徐元文奏

   此等古來皆不待教而誅按律竊三次者照强盜

   律處絞而强盜行刼至兩三次後發覺者甚衆若

   從寛典是竊盜反重於强盜矣

上是其言至是

特頒恩諭嗣後大盜案件將造意為首者正法餘俱減等

 發黒龍江等處著為令(互見徒/流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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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臣/)等謹按舊例强盜不分首從皆斬立決夥盜減

   等之

㫖蓋於無可生中求一線可生之路誠自古未有之仁政

   也至雍正四年九卿有欲停夥盜減等之議者

世宗憲皇帝

特降諭㫖照舊遵行仍恐行之既久官吏捕役悉知此例

   或將愚劣無能之輩逼令自承盜首而奸狡積惡

   反或入於夥盜之中得邀減等令將此條另立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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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首載

聖祖仁皇帝諭㫖次將凡因盜案所降

諭㫖存案遵行遇有盜案令地方各官詳察案内情形其

   實在為盜及被人誘脅者一一註明令大學士九

   卿會同法司定擬有應減等者將縁由聲明蓋不

   使

  國家格外之恩或為奸人倖生之路則積惡者既無

   敢妄希漏網輕於犯法而情之稍有可原者亦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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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身邀寛典開其自新此則我

  朝明刑弼教之至意也夫

   五十七年定徒罪以下概免監禁交該佐領及地

   方官保出候審刑部具

  題後即行發落從左都御史蔡升元請也

   定冒充兵丁生事擾民照光棍治罪例

   定鬬毆傷輕因傷風及他病死者之例奉

諭被毆受傷至保辜限外身死部内奏明縁由請㫖定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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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無庸議外有當時不曽殞命越數日或因傷風或因

 他病而死仍將毆打之人擬抵情有可矜向未定例著

 會同九卿確議具奏尋議凡鬬毆傷輕未即殞命或因

   傷風或因他病死者將毆打之人免其擬抵減等

   發落如係毆傷致死而揑報傷風他病死者承問

   府州縣及司道督撫俱照失出例處分從之

   五十八年定沿海濱江用鎗棍鬬殺例兩造為首

   及鳴鑼聚衆之犯杖一百流三千里為從傷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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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杖一百徒三年附和未傷人者枷一月責四十

  板(互見徒/流門)

  五十九年定鹽梟就撫復行私販本犯充發科布

  烏蘭固木之例(互見徒/流門)

  六十年定造言訛詐者發科布多烏蘭固木之例

  (詳見徒/流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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皇朝文獻通考卷一百九十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