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文獻通考

皇朝文獻通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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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欽定四庫全書

 皇朝文獻通考卷二百六

  刑考(十二/)

   詳讞(平反/)

   (臣/)等謹按

  國家欽恤祥刑明辟慎罰

列聖相承用中以治凡獄訟奏牘㒺不反覆推勘再四研

   求期協於中以成信讞猶慮内外執法者因仍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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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習固執成心或以刻意為逢迎或以市恩而姑息

   偏畸枉縱弗得其情也於是乎

疊頒諄諭深切著明以教戒之臣等恭讀

列祖實錄聖訓及我

 皇上御極以來宣示辦理刑名

 詔㫖不啻數千萬言於大公至正之規毋枉毋縱之理

   提撕儆覺實合

先後聖而同符(臣/)等謹就事約舉編輯大要以垂圭臬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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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詳勘騐清滯囚復熱審慎秋讞覈覆奏平反寃

   獄則又司刑者所宜率由成憲而勿替者也謹綜

   扢始末並列於左方

   天命元年定三覆審之例置理政聴訟大臣五人

   扎爾固齊十人凡有聴㫁之事先經扎爾固齊十

   人審問然後言於五臣五臣再加審問然後言於

   諸貝勒衆議既定奏明三覆審之恐尚有寃抑令

   訟者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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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前更詳問之故臣下不敢欺隠民情皆得

上聞

   禁止私行聴斷奉

諭凡事一人獨㫁必致生亂國人有事當訴於公所五日

 一聴㫁之有私訴於諸臣之家者必當執送其私行聴

 㫁者治罪

   二年

勅諸貝勒詳審罪犯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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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凡有罪之人雖縳執當急而誅戮不宜遽加生殺之際

 不可不慎必平心和氣詳審所犯始末方能得情

   天聰五年

勅審事先取見証口供奉

諭司刑諸臣審理民事於兩造未陳當即拘見証同衆面

 鞫庶有實據若不速問見証兩造知覺潛相囑托支飾

 避罪則審㫁安得公平自今以後不先取見証口供致

 事有寃抑者即按事之大小坐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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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年

諭八固山額真悉心審㫁罪犯

   崇徳五年分遣固山額真往各處審理寃獄

   順治二年飭内外刑官察審滯獄從御史趙開心

   請也

   又

勅刑官研審監候罪犯陜西巡按董昌允奏决囚日期得

㫖以後重辟如奉監候再審之㫖地方官毋得輕决著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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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巡按御史㑹同監司從公研審報部覆奏候㫖處决其

 事有寃抑情可矜疑者徑自奏聞

   復大理寺職掌舊例時大理寺卿房可壯奏臣等

   職司刑名舊例凡内外問擬俱送寺覈擬邇來懲

   前代稽延之弊一切務為簡捷即重如人命亦祗

   憑緑牌靣奏先行處决後補招疏似非良法莫如

   以翻異照駁之職還歸臣等得

㫖大理寺職掌照舊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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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年定重犯臨决稱寃之例凡死罪在内法司定

   議在外督撫審錄定議法司覆勘奏

聞候

㫖應决者委員處决若犯人反異原招或家屬代訴稱寃

   即再與推鞫事果屈枉即同原審官改正如囚犯

   明稱寃抑不為伸理者分别失入故入論罪

   八年舉行熱審之例時有病死獄中者

上覽奏諭曰天時向熱連日風霾不雨前代常有熱審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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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例刑部可通察刑獄五城司坊順天府京縣各察監犯

 之無干牽連者即日釋放笞杖徒流次第減免其有情

 罪可矜疑者請㫖定奪

   (臣/)等謹按熱審之例因天時炎暑恐罪囚淹斃所

   以矜恤民命也是年止在京問刑衙門行之自順

   治十年以後則毎年於小滿後十日内外直省一

   例通行迨康熙四十三年

聖祖仁皇帝停熱審之例每逢暑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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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詔嵗下至五十三年於避暑山莊

軫念獄囚在禁

特頒諭㫖多方寛恤至減鎖釋枷以待暑退(詳見赦宥/寛恤門)雍

   正元年

世宗憲皇帝仍復熱審舊例其監禁重犯亦量加減免至

   情罪可疑及牽連待質人等暫與保釋我

 皇上矜恤罪囚屢

 勅清釐滯獄猶復定熱審減杖之條展熱審減等之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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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蓋無非仰體好生之仁以庶幾於刑措不用之治

   斯則

列聖相𫝊之心法也

   十年以天旱

命内外各衙門清理獄案奉

諭雨澤愆期多由刑獄寃滯刑部即日㑹同都察院大理

 寺及凡有刑名衙門督率司官將死罪未經審結有情

 可矜疑者即日審明具奏定奪徒罪人犯察非重情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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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減等笞杖豁免候審干連証犯先行釋放大小獄情

 未審結者限一月通行完結順天府五城直𨽻督撫所

 屬一體遵行

   (臣/)等謹按我

  朝慎重刑獄凡輕重各案㒺弗詳審定擬期於協中

   兹復以天旱將死罪以下各案逐加詳審分别減

   免乃格外曠典也自後每值亢旱酷暑輒

頒恩諭或清理重囚或減釋輕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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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聖相承寛大之典先後同揆(臣/)等恭繹

諭㫖有爰書既定飭令詳審者謹載詳讞門有格外優恤

   特予減免者並分載赦宥門以備考稽焉

   又

勅内外問刑官詳審奉

諭朕於政事最重刑獄奏讞本章必再三覆閲毎有改正

 但慮日有萬幾或一時不及致詳死者不可復生誤者

 不可復改此悔此怨咎將誰歸朕志存愛育於饑寒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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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盜之民尚許自首遐方未服之衆廣示招徠况於有職

 朝臣無知黎庶豈肻陷以刻深致滋寃濫以後問刑衙

 門議事大臣問擬人罪務朝詳審真情引用本律一切

 鈎索羅織悉宜痛革又不得借口故出以致漏網務平

 心守法使人不寃以幾刑措之治内外問刑各衙門一

 體遵行

   復秋决朝審例從尚書李化熙請也

   定朝審事例毎年於霜降後十日三法司㑹同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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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卿科道官將刑部現監重囚逐一詳錄分矜疑緩

   决情實三項具題

命下之日矜疑者照例減等緩决者仍行監禁其情實者

   刑部三覆奏

聞臨决之時另本開列花名候

御筆勾除方行處决

   (臣/)等謹按三覆奏之法是年以刑科給事中劉餘

   謨言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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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審行之至外省情實重犯秋審後法司具題即咨

   行各省無覆奏之例迨雍正二年特奉

諭㫖凡外省重囚經秋審情實應决者亦照朝審之例法

   司三覆具奏誠慎重民命之意也我

 皇上欽恤庶獄毎嵗刑部進呈秋審情實招冊必將逐

   案事由一一披覽使獄情毫無遺漏而各案適輕

   適重又詳為稱量比擬有其跡雖涉疑似而情尚

   一綫可原者既於冊内折角存記即情罪重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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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可貸不得已予勾之案亦必反覆推勘於犯事

   實欵隨其節目次第折角及勾到前一日與臨勾

   之時必再三檢核務俾情罪悉符猶以各省奏牘

   繁多迫於時日披覽慮未周詳法司虗行故事乾

   隆十四年

 特命朝審照例三覆秋審減去二覆以從務實復

 諭勾到後將原本進呈覆閲再行批發蓋明慎用刑之

   意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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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後聖而同揆矣

   定直𨽻秋審遣刑部司官㑹同督撫審决之例從

   刑部請也十三年改遣三法司堂官十四年仍照

   舊例遣司官二員至康熙五年俱行停止

   定法司看語異同之例凡三法司審擬死罪議同

   者合具看語不同者各具看語奏

聞著為例

   十一年罷遣䘏刑官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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勅各省詳勘見審重囚以可矜可疑者奏

聞定奪

   令各省按察司各道將已結未結大獄嵗終造冊

進呈以便清釐從給事中魏象樞請也

   又

諭凡重囚經三法司定議後議政王貝勒大臣再行詳議

   十二年

勅問刑各官清理重囚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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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朕覽法司章奏議决重囚日五六人或十餘人念兹愚

 氓兵戈災祲之後復罹法網深可憫惻爾等刑名衙門

 將現監未結重案悉心清理原情準法務求平允但不

 得故縱市恩仍𫝊諭各省督撫申戒所屬不得羅織刻

 覈負朕好生至意

   禁止㑹議用文移奉

諭三法司核擬死罪必面同研審不得但用文移往復

   定凡遇䘏刑之年未經差官審錄者督撫不得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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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審决

   十三年

命王大臣將朝審應决人犯再加詳審奉

諭上年暫停秋决今年朝審應决人犯甚衆但其中情罪

 輕重不同或仍有可矜可疑者當行減等著多羅安郡

 王岳樂同索厄費揚古額巴黒蔣赫徳科爾坤車克圖

 海胡兆龍再加詳審分别確議

   十五年定熱審事例刑部議准大理寺卿杜立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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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疏言熱審事宜每嵗於小滿前具題始通行各省

   但路有逺近不同如候部文到日方行審理必不

   能依限齊結以後外省熱審應免具題令各該撫

   按於小滿後十日舉行在京者仍題請審理著為

   例

   定各省秋審事例

上諭三法司向來監候重犯在京者必經朝審其中有應

 即行處决有矜疑及仍監候者俱奏明候㫖定奪在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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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候各犯雖有御史審决其中有可矜可疑及尚可緩

 决者未經奏明恐有寃抑爾等將在外秋决重犯比照

 在京事例酌議畫一具奏尋議准各省秋决重犯該巡

   按㑹同巡撫布按等官面加詳審分别應决緩决

   並可矜可疑三項於霜降前奏請

定奪著為例

   十七年定嚴冬盛暑清理刑獄之例從給事中金

   漢鼎請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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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熙元年定錄供不全引律不確之禁給事中宋

   訓誥奏邇來讞案内情輕而反比重律罪重而反

   從輕擬者不可勝舉請嚴飭刑部嗣後凡兩造口

   供不全錄及引律不確者治以不職之罪從之

   四年申定秋審事例刑部議霜降後冬至前續到

   案件該督撫即陸續審明具題内有可矜可疑者

   刑部核議請

㫖減釋其情實人犯具題在冬至以前者照例行刑如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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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過冬至該督撫題明仍行監候俟明年秋審

   七年定

  朝審獄冊法司人各一冊查閲從副都御史董篤行

   請也

   九年

命刑部詳勘盜案

上以盜案内論死者多恐有誣引株連故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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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又以天旱

諭問刑衙門一切訟獄務期平允得情速審速結勿得株

 累無辜久淹羈禁

   十年

勅刑部清理獄囚

   十一年

命大學士㑹同法司詳審重囚奉

諭刑獄重地天時炎暑急宜清理雖熱審見有定例但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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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大案中或有無知而罹法網小過而蹈重辟者株連

 無辜久淹羈禁朕心深為惻然兹特遣大學士㑹同法

 司詳加審鞫凡有可矜疑者即察明具奏務使情法允

 協有枉必伸副朕欽恤至意嗣十七年復以天時炎暑

   舉行是例二十五年亦如之併

勅各直省將已結案内現在監禁者逐一詳審情可矜疑

   開明具奏

   十二年定朝審啓奏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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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諭刑部嗣後朝審㑹議緩决可矜可疑諸案仍如常啓

 奏外其情實重犯别用黄冊彚列罪狀及司名並犯人

 旗分佐領年貌姓名開列於前其情罪仍分晰開載於

 後

   定秋審冊籍限期到部之例

上諭刑部向來朝審之例先期進呈招冊然後九卿科道

 㑹審覆奏完結乃各省秋審奏本内止有節略觀覽未

 能明晰又有續到者不及入覆奏案内以致留俟來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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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殊為不合以後各省秋審應照在京朝審例預期造冊

 進呈著九卿科道覆核奏請定奪其進呈招冊及奉㫖

 結案行咨俱應限定日期爾部一併詳議定例尋議各

   省秋審冊籍限七月十五以前到部如逾限將該

   督撫議處其定擬奉

㫖後行咨各省亦應分道路逺近定限倘沿途遲誤該管

   督撫即行題叅從之

   十四年以天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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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内大臣㑹同三法司詳審重囚先是七年五月八年六

   月並以雨澤愆期

命内大臣㑹同刑部詳審重囚至是并

命㑹三法司詳審嗣十六年十九年二十五年二十六年

   二十八年悉如是年之例

   十六年復各省秋審繕冊送京覆覈之例先是直

   省重案如在京

  朝審例俱預期繕冊齎送京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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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九卿科道㑹同覆覈情實緩决矜疑三等嗣以三逆之

   變部議暫罷至是復舊例從御史魏雙鳳請也

   定盜案已滿三年歸秋審完結之例刑部議覆江

   寧巡撫慕天顔疏言嗣後刑部及各省盜案内有

   監候質審人犯已滿三年因逸犯未獲無從審結

   者於秋審時一併審錄具題完結應如所請從之

   十七年定秋審事件止照原題定擬勿得將案内

   牽連及被害之人重提質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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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八年詳審自首同行為盜而非手刃人者罪御

   史黄斐奏羣盜中有同行為盜而非手刃人者應

   許自首減罪部議應照律論罪奉

諭同行為盜雖未及手刃人若聴其自首減罪恐有兇徒

 懷仇報怨投入羣盜令其黨殺人而後自首或親自手

 刄卸罪逸賊俱未可知應從依律論罪之議

   又以天旱

命内大臣㑹同三法司詳審重囚遣司官分往直省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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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撫臬審錄并

諭差往各官員凡事務推勘確審從公審㫁勿徇一時私

 見顚倒是非

   二十年

命申飭内外問刑衙門

上諭三法司帝王以徳化民以刑弼教必聴㫁明允擬議

 持平乃能使民無寃抑可幾刑措之風近覽法司章奏

 議决重犯甚多愚民無知身蹈法網或由教化未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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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饑寒所迫以致習俗日偷愍不畏法每念及此深為

 憫惻在外督撫臬司及問刑各官審理重案有律例未

 諳定擬失當草率完結者有膠執已見改竄供招深文

 羅織者有偏私索詐受囑徇情顚倒是非者有一於此

 民枉何由得申以後著嚴加申飭内外問刑各衙門務

 期原情準法協於至當不得故縱市恩亦不得苛刻失

 入加意祥刑副朕欽恤民命之意

   二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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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刑部清理獄囚并

諭問刑各官凡應速結事情即為歸結二十五年亦照此

   例行

   二十二年釐剔刑部草率因循諸弊

諭刑部問刑衙門期於審鞫精詳讞决平允而後民情悦

 服寃抑畢伸近見爾部審理大小事件毎多草率因循

 瞻徇舛錯如聴訟之時兩造是非自應分别定案因意

 有偏私往往不問曲直勒令和息或逼撤原狀含糊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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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結以致奸頑倖免良善含寃至於審員膠執已見聴㫁

 不公或更改口詞圖遂私意或恐嚇犯証不令直供或

 妄肆株連稽延月日或怠玩疏忽茍且告竣此等弊端

 難以枚舉嗣後堂司各官俱著洗心滌慮一切刑名事

 務令情法允協無枉無縱以副委任之意

   二十三年

命大學士尚書等審理刑部重犯

   二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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勅法司詳審秋决人犯

   二十五年

命内外法司詳審重囚果可矜疑照例減等

   定不理刑名日期審理尋常事件之例

諭刑部刑獄民命攸闗聴㫁雖貴精詳而案牘務無留滯

 庶事得速竣民免株累向來凡朔一二日及齋戒等期

 不理刑名因而案件間有停積恐聴審人犯久候拖累

 覆核事件遷延滋弊嗣後遇前項日期除循例不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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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其餘照常章疏事件仍行審理啓奏務期獄無稽緩

 案得早清以副朕明慎用刑之至意

   二十七年定御史詳閲供招之例左都御史徐元

   文奏法司審勘各案及各省揭帖送到都察院時

   應即令御史詳閲供招有無疑竇或行或駁現三

   日内説堂其現審重案刑部定稿之前即應移送

   口供到各道御史預期察覈下部議行

   三十年定毎年熱審限期凡熱審減等事件如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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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月立秋以立秋前一日為限其六月立秋之年

   以六月底為限

   三十六年辨誣坐盜律者寃時髙陽縣民張三等

   坐盜論罪

上以情有可疑遣司官覆審據奏張三等實非真盜釋之

   並議原審官

   三十七年遣官教導䝉古審理盜案

上以蒙古王等各私其所屬凡諸問罪盡不得其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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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遣内地官員教導審理彼處盜案即與該旗王等㑹同

   聴㫁並

諭加意鞫訊不得妄殺無辜

   三十九年

上以州縣官審獄多有寃抑

特諭州縣取原供時雖不得情亦必飾詞以詳上司上司

 覆審然後到部即有寃抑部内何由周知凡為州縣者

 遇刑獄之事初次不能審出實情及上司批駁後審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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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妨改正若明知已誤又復隠諱則必致有寃抑矣

   定部駁審案另委員覆審將原審不明之官議處

   例

   四十七年户部侍郎穆丹奉差浙江察審大嵐山

   賊案

上恐賊犯妄扳平人富户因而貪官奸役借以肆行嚇詐

特親書諭㫖令察審時毋得恐嚇良民以致失所並

諭除賊犯正身外株連人等用刑尤宜謹慎南人愚弱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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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嚴刑即行招認不復得脱矣

   五十年改正部審之案刑部察審山西民陳四等

   聚衆搶擄一案奉

㫖此案部議甚謬陳四等供稱康熙四十四四十五兩年

 因本省歉收不能度日於康熙四十六年自山西帶婦

 女及親戚一百三十餘口逃荒至陜西康熙四十八年

 至河南由河南流移湖廣貴州此等言語顯係欺誑自

 朕巡陜西等省以來毎年俱係大有陳四等何曾遭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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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饑饉若果係流移饑民自應徒步荷擔沿途乞食為何

 乘騾馬手執刀鎗器械繞行各省且如許人衆飄流數

 載每日口糧若干喂馬草料若干俱從何處得來謂之

 流民可乎部議將陳四等妻子各發回原籍安置伊等

 離家多年發回無産業度日更撥何處地畝與之耕種

 於此等處並不詳審濫援今年四月釋放監禁罪人之

 例朦混議奏可乎尋定陳四處斬立决為從陳六等三

   十六名及婦女三十六口分别發往伯都訥寧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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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㙮墨爾根黒龍江給披甲人為奴各該省督撫並

   經過之府州縣各官降革有差

   五十三年

勅刑部秋審奏章毋得繁複奉

諭閲刑部秋審奏章繁複者甚多皆由府州縣司道各官

 審錄供招盡行全載所致該府司道果讞有别情自應

 敘入若無互異之處但註明該府司道與各州縣等官

 歴審皆同一語止將州縣初招並督撫大吏審擬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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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敘明足矣此非為朕便於省覽案牘繁多則事務必致

 遲延矣

   定秋審緩决之案照舊聲明情由奉

諭刑部等衙門所奏各省緩决犯案並不將緩决情由聲

 明只書某人打死某人應行緩决一語嗣後應照例聲

 明情由其情實可矜等案亦著照例

   五十五年定㑹審八旗命案之例

諭刑部嗣後八旗命案著該旗大臣㑹同爾部詳審定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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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奏

   五十七年定部駁審案督撫徇庇不行改正處分

   左都御史蔡升元奏督撫審擬案件有宜駁正者

   如所引律例不符或前後情詞互異經部駁回令

   其詳審該督撫恐承審各官有失入失出之罪而

   伊等復自涉朦混之愆遂終始徇庇不即改正嗣

   後部駁再審事件該督撫務虚心細按律例將舛

   錯處即行改正其承審官免其議處若始終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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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改正令該部提取全案覆覈改正將承審各官及

   該督撫並交部議處部議應如所請從之

   五十九年

命詳覈朝審情實人犯奉

諭朝審情實人犯内有遇赦免者有不應赦免者若不詳

 察分别則明年或遇赦詔將伊等於赦詔前混行正法

 殊屬可矜著九卿科道㑹議除照常不赦罪犯外其餘

 逐一詳覈分别具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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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皇朝文獻通考卷二百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