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續通典

欽定續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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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欽定續通典卷八十

 禮(凶/)

  五服年月降殺(杜典分為五卷今於原書已載及/唐以後與古制同者槩不録録杜)

  (典所載古制未備及後/世増入者合為一卷)

  斬衰三年(唐/) (宋/) (元/) (明/)

唐律為人後者為所後父孫為祖後承重婦為舅(其夫/為祖)

(後者妻/亦從服)皆斬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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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政和禮婦為舅與唐律同(夫為祖曽髙祖後者/其妻從服亦如之)

元典章為人後者為所後父與唐律同

明㑹典(孝慈/録同)子為父母為人後者為所後父母女在室

為父母女嫁反在室為父母嫡孫為祖父母承重及曾

髙祖父母承重者同(父故適孫為祖承重服若父祖/俱亡而子孫為曾髙祖後者同)婦

為舅姑為人後者為所後祖父母承重庶子為所生母

子為繼母為慈母為養母夫為人後則妻從服庶子之

妻為夫之所生母俱斬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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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孫為祖持重議(宋/) (元/)

宋神宗時知太常禮院蘓頌議承重法疏畧曰古者貴

賤不同禮諸侯大夫世有爵禄故有大宗小宗主祭𫝊

重之義則喪服從而異制匹士庶人亦何預焉何以言

之喪服𫝊曰父為長子何以三年也正體於上又乃將

所𫝊重也鄭康成曰重其當先祖之正體又以其將代

已為宗廟主也而經不言長孫為祖者葢有爵土則父

殁次當𫝊已其承重可知也近代仕不世爵宗廟因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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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尊卑亦無所統其長子孫與衆子孫無以異也生

而情禮則一死而喪服獨異恐非先王制禮之本意也

而世俗之倫乃以三年之喪為承重故謂當服者為承

重而不知為承大宗之重也嘗聞慶厯中朝廷欲議臣

僚應任子者長子長孫差優與官餘皆降等此亦近古

立宗之法也然不果行慶厯末石中立卒未幾庶子從

簡又卒嫡孫祖仁先服期不知後服禮官以謂宜别制

斬衰嘉祐中劉煇祖母卒自言㓜孤鞠於祖母雖有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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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亦乞解官行服禮官議煇長孫當承重臣謂祖仁官

丞郎列近職世荷賞延是有重可承者也煇乃庶官世

又非顯若云鞠於祖母報以三年可也有諸父在而令

承長孫重非也故熙寧八年六月詔書嫡子死無衆子

者然後嫡孫承重襲封爵者雖有衆子猶承重此明宗

子𫝊重正合古禮而未議無封爵者及庶人所以承重

之意故學禮者猶以為未盡也𫝊曰都邑之士則知尊

禰大夫及學士則知尊祖故諸侯及其太祖天子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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始祖之所自出由是言之尊卑之禮有隆殺之異而喪

服從而為之制也明矣今服祖重者而無所以為重之

義又無大夫庶人之别是尊卑一統而貴賤同體也乞

詔禮官博士參議禮律若以無封爵者無𫝊重之義即

别立服制如在禮合承重亦參酌古今收族主祭之禮

立為宗子繼祖有以異於衆子孫之法及庶人與士大

夫不當同用一律頒布天下使人知尊祖不違禮教則

州郡用法斷於不疑也建炎以來朝野雜記髙宗之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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孝宗為三年服及孝宗之喪有司請於易月之外用漆

紗淺黄之制葢循紹興以前之舊朱文公後入不以為

然奏言今已往之失不及追改惟有將來啟欑發引禮

當復用初喪之服則其變除之節尚有可議望明詔禮

官稽考禮律預行指定其官吏軍民方喪之服亦宜稍

為之制勿使肆為華靡其後詔中外百官皆以涼衫視

事葢用此也方文公上議時門人有疑者文公未有以

折之後讀禮記正義喪服小記為祖後者條因自識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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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議之末其畧云凖五服年月格斬衰三年嫡孫為祖

(謂承/重者)法意甚明而禮經無文但傳云父殁而為祖後者

服斬然而不見本經未詳何據但小記云祖父殁而為

祖母後者三年可以旁照至為祖後者條下疏中所引

鄭志乃有諸侯父有廢疾不任國政不任喪事之問而

鄭答以天子諸侯之服皆斬之文方見父在而承國於

祖服向來入此文字時無文字可檢又無朋友可問故

大約且以禮律言之亦有疑父在不當承重者時無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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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證驗但以禮律人情大意答之心常不安歸來稽考

始見此說方得無疑

元典章本宗五服之圖孫為祖父母齊衰不杖期若嫡

孫承祖同父母斬衰齊衰三年

  適孫亡無後次孫為祖承重議(宋/)

宋神宗熙寧八年詔禮官立法自今承重者適子死無

諸子即適孫承重無適孫適孫同母弟承重

  適孫承重在喪而亡次孫代之議(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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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仁宗皇祐元年博士宋敏求議承祖父重服曰自開

元禮以前嫡孫卒則次孫承重或謂已服期不當接服

斬而更為重制按儀禮子嫁反在父之室為父三年鄭

康成註謂遭喪而出者始服齊衰期出而虞則以三年

之喪杜佑通儒引其義附前問答之次况徐邈范宣之

說已為司馬操駁之是服可再制明矣

  齊衰三年(五代/) (宋/) (金/)

宋政和禮家禮子為母不分父存殁俱齊衰三年如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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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開元禮(明㑹典改為/母斬衰三年)

後唐明宗長興中太常卿劉岳奉勅刪定鄭餘慶書儀

定婦為姑齊衰三年

宋太祖乾德三年從僕射魏仁浦等奏依後唐之制婦

為姑齊衰三年開寳禮養母謂養同宗及三嵗以下遺

棄之子者與親母同(按養母之服不見於經葢古無異/姓相養之理有之自宋開寳禮始)

(載入齊衰三年章元典章因/之明孝慈録加為斬衰三年)神宗熙寧七年命官參酌

舊例定為新式父母及繼母慈母己所生母並三年(按/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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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繼母慈母之服自唐定為齊衰三年不分父存殁五/代及宋皆因之而不改何待神宗之更定乎至於生母)

(之服周世大夫士之庶子父卒皆服齊衰三年與子為/母同唐開元禮及宋初俱因之亦不待神宗之更定大)

(要當時不過申明故事而紀事者不/審舊章原自如此遂悞以為新式爾)

金章宗時霍王從彛母早死温妃舒穆嚕氏養之明昌

六年温妃薨帝問從彛喪服諫議大夫張暐奏慈母服

齊衰三年桐杖布冠禮也從彛近親至尊壓降與臣下

不同乞於未葬以前服白布衣絹巾既葬止用素服終

制朝㑹從吉帝從其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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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後妻子為前母服議(晉/)

晉初呉國朱某娶妻陳氏生子東伯入晉晉賜妻某氏

生子綏伯太康中某已亡綏伯將母以歸邦族兄弟交

愛敬之道二母篤先後之序雍雍人無間言及其終也

二子交相為服君子以為賢安豐太守程諒先已有妻

後又娶遂立二適前妻亡後妻子勲疑所服中書令張

華造甲乙之問曰甲娶乙為妻後又娶丙居家如二適

無有貴賤之差乙亡丙之子當何服本實並列適庶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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殊雖二適非正此失在先人人子何得専制析其親也

若為庶母服又不成為庶進退不知所從太𫝊鄭冲議

曰甲失禮於家二適並在誠非人子所得正則乙丙之

子並當三年禮疑從重車騎賈充侍中少𫝊任愷議畧

與鄭同太尉荀顗議曰春秋並后匹適古之明典也今

不可以犯禮並立二妻不别尊卑而遂其失也故當斷

之以禮先至為適後至為庶丙子宜以適母服乙乙子

宜以庶母事丙(杜典不載/今補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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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髙曾祖母及祖母持重服議(宋/) (明/)

宋仁宗天聖四年大理評事杜杞言祖母潁川郡君鍾

没並無服重子婦餘孤孫七人臣最居長今已服斬衰

即未審解官與否禮院言按禮喪服小記曰祖父卒而

後為祖母後者三年正義曰此論適孫承重之服祖父

卒者謂適孫無父而為祖後祖父已卒今遭祖母喪故

云為祖母後也父卒為母故三年若祖父卒時父已先

亡亦為祖父三年若祖卒時父在已雖為祖期今父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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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母亡時已亦為祖母三年也又按令文為祖後者父

卒為祖斬祖父殁適孫為祖母承重者齊衰三年並解

官合依禮令二程全書州從事有既孤而遭祖母喪者

身為適孫未果承重先生為推典法意告之甚悉其人

從之至今遂為定令而天下搢紳始習為常朱子語類祖

在父亡祖母死亦承重家禮適孫父卒為祖母若髙曾

祖母承重皆齊衰三年

明制適孫為祖父母承重及曾髙祖父母承重者改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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斬衰三年

  父卒母嫁復還及庶子為嫡母繼母改嫁服議

  (臣/)等謹按杜典載喪服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

  並註鄭王諸說疏以從為之服為句從鄭康成義

  也後儒於從字絶句用王肅說也以義斷之當以

  王說為正葢繼母本非屬毛離裏之親又改嫁與

  父絶族乃令前妻之子之自居其室者亦皆舍其

  宗廟祭祀而為之服此於情為不稱而揆之理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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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順唯從繼母而嫁者則為之服以其有撫育之

  恩故也此不别其為父後與否者以從乎繼母而

  嫁必有幼弱不能自存者也受恩既同持服豈得

  而異故無分乎適庶也從母嫁則繼父同居者尚

  有服況繼母乎況親母乎傳云貴終貴繼母之嫁

  而能終撫字之恩也鄭以嘗為母子言非也

  父在為出母服議(元/)

元典章八母服圖父在而母離棄被出者齊衰杖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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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父卒為嫁母服議(宋/) (金/) (元/) (明/)

宋仁宗景祐二年禮官宋祁言前祠部員外郎集賢校

理郭&KR0876;㓜孤母邊氏更嫁有子(按歴代名臣奏議母邊/氏適士人王渙生四子)

&KR0876;無伯叔兄弟獨承郭氏之祭今邊氏不幸訃聞&KR0876;解

官行服臣深用為疑按五服制度勅齊衰杖期降服之

條曰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為母其左方注曰謂不為

父後者若為父後者則為嫁母無服(按歴代名臣奏議/有云今詳邊氏嫁)

(則從夫已安於王室死則同穴永非於郭偶&KR0876;既為父/後則宜歸重本宗雖欲懷有慈之愛推無絶之義亦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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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為已嫁之母亢父而盡其/禮也此數語宋史禮志未載)詔議之(以下劉䕫等議歴/代名臣奏議中不)

(載今從宋史/禮志備載)侍御史劉䕫曰按天聖六年勅開元五服

制度開寳正禮並載齊衰降服條例雖與祁言不異然

假寧令諸喪斬衰三年並解官齊衰杖期及為人後者

為其父母若庶子為後為其母亦解官申心喪母出及

嫁為父後者雖不服亦申心喪注云皆為生已者律疏

云心喪者為妾子及出妻之子合降其服二十五月内

為心喪載詳格令子為嫁母雖為父後者不服亦當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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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喪又稱居心喪者釋服從吉及忘哀作樂冒哀求仕

者並同父母正服今龍圖閣學士王博文御史中丞杜

衍嘗為出嫁母解官行喪若使生為母子没為路人則

必虧損名教上玷孝治且杖期降服之制本出開元禮

文逮乎天寳降勅俾終三年然則當時已悟失禮晉袁

凖謂為父後猶服嫁母據外祖異族猶廢祭行服知父

後應服嫁母劉智釋疑云雖為父後猶為嫁母齊衰譙

周云非父所絶為之服周可也昔孔鯉之妻為子思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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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鯉卒而嫁於衛故檀弓曰子思之母死栁若謂子思

曰子聖人之後也四方於子乎觀禮子盍慎諸子思曰

吾何慎哉喪之禮如子云子聖人之後即父後也石苞

問淳于睿為父後者不為出母服嫁母猶出母也或者

以為嫁與出不異不達禮意雖執從重之義而以廢祭

見譏君為詳正睿引子思之義為答且言聖人之後服

嫁母明矣&KR0876;之行服是不為過詔兩制御史臺禮院再

議曰按儀禮父卒繼母嫁為之服期謂非生己者故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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卒改嫁降不為己母唐上元元年勅父在為母尚許服

三年今母嫁既是父終得申本服唐紹義曰為父後者

為母嫁杖周不為父後者請不降服至天寳六載勅五

服之紀所宜企及三年之數以報免懷其嫁母亡宜終

三年又唐八坐議吉凶加減禮云凡父卒親母嫁齊衰

杖期為父後者亦不服不以私親廢祭祀惟素服居堊

室心喪三年免役解官母亦心服之母子無絶道也按

通禮五服制度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為母及為祖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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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在為祖母雖周除仍心喪三年侍講學士馮元言儀

禮禮記正義古之正禮開寳通禮五服年月勅國朝見

行典制為父後者為出母無服惟通禮義纂引唐天寳

六年制出母嫁母並終服三年又引劉智釋疑雖為父

後猶為出母嫁母齊衰卒哭乃除葢天寳之制言諸子

為出母嫁母故云並終服三年劉智言為父後者為出

母嫁母故云猶為齊衰卒哭乃除各有所謂固無疑也

況天聖五服年月勅父卒母嫁及出妻之子為母降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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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則天寳之制已不可行又但言母出及嫁為父後者

雖不服亦申心喪即不言解官若專用禮經則是全無

服式若俯同諸子杖期又於條制相戾請凡子為父後

無人可奉祭祀者依通禮義纂劉智釋疑服齊衰卒哭

乃除踰月乃祭仍申心喪則與儀禮禮記正義通典通

禮五服年月勅為父後為出母嫁母無服之言不逺如

諸子非為父後者為出母嫁母依五服年月勅降服齊

衰杖期亦解官申心喪則與通禮五服制度言雖周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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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心喪三年及刑統言出妻之子合降其服皆二十五

月内為心喪其義一也郭&KR0876;應得子為父後之條縁其

解官行服已過期年難於追改後當依此施行詔自今

並聽解官以申心喪(按范文正公年譜公生二嵗而孤/母夫人謝氏再適朱氏天聖四年)

(丁母夫人憂六年服除是為嫁母服三年喪也葢喪服/云父卒繼母嫁從為之服報王肅以從字絶句從母嫁)

(則繼母尚有服況公以二嵗從親母/乎此禮以義起故當世無議之者)

金世宗大定八年二月甲午朔制子為改嫁母服喪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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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典章八母服圖父亡母改嫁適人齊衰杖期

明太祖洪武二十三年進士王希曾言其母任氏之喪

以改嫁服止期年願終三年之制帝命禮部議之尚書

李原名奏曰不喪出母古之制也希曾之母既已失節

難渝定制詔從之

  齊衰不杖周(宋/) (明/)

宋開寳禮為父所生庶母政和禮嫁母出母為其子繼

母嫁為前夫之子從已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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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㑹典父母為適長子及衆子妾為家長父母

  齊衰三月(宋/)

宋沈括曰喪服但有曾祖齊衰三月曾孫緦麻三月而

無髙祖𤣥孫服先儒皆謂同曾祖曾孫故不言可推而

知或曰經之所不言則不服皆不然也曾重也由祖而

上者皆曾祖也由孫而下者皆曾孫也茍有相逮者則

必為之服喪三月朱子語類沈存中(沈括字/存中)說喪服中

曾祖齊衰服曾祖以上皆謂之曽祖恐是如此如此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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皆合有齊衰三月服看來髙祖死豈有不為服之理須

合行齊衰三月也存中又云髙祖齊衰三月不特四世

祖為然自四世以上凡逮事皆當服衰麻三月髙祖葢

通稱爾

  大功殤服九月七月

  (臣/)等謹按儀禮有三殤之服漢晉迄元皆相沿不

  廢朱子為家禮則畧之而贅其例於末云凡為殤

  服者降一等明初編集禮及令皆仍古制至改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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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孝慈録盡去殤服不載又按禮無七月之服惟殤

  有之殤之中又惟中殤有之葢長殤降一等下殤

  降二等中殤則無定其在大功之殤則中從上而

  降一等在小功之殤則中從下而降二等降二等

  者固與小功之服同其降一等者不可即與大功之服

  同故特設七月以處之誠先王盡愛盡倫之善制也

  大功成人九月

  (臣/)等謹按宋政和禮司馬光書儀朱子家禮明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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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禮㑹典多與唐律同惟元典章為嫡孫婦緦麻而

  為衆孫婦大功此議禮者之誤也

  為衆子婦(宋/) (元/)

宋黄榦曰魏徴以兄弟子之婦同於衆子婦先師朱文

公曰禮經嚴適故儀禮適婦大功庶婦小功此固無可

疑者但兄弟子之婦則正經無文而舊制為之大功乃

更重於衆子之婦雖以報服使然然於親疎輕重之間

亦可謂不倫矣故魏公因太宗之問而正之然不敢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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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報服大功之重而但升適婦為期乃正得嚴適之義

升庶婦為大功亦未害於降殺之差也

元典章為嫡婦杖期為衆婦大功

  小功殤服五月(周/)

喪服從父昆弟之長殤傳曰問者曰中殤何以不見也

大功之殤中從上小功之殤中從下(按成人當服大功/者其中殤與長殤)

(同成人當服小功者其中殤與下殤同凡不見/於經者皆當以此例求之 杜典不載今補纂)

  小功成人服五月(唐/) (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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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為舅為從母顯慶禮為甥(杜典不載/今補纂)

宋政和禮女適人者為其兄弟姪之為人後者為人後

者為其從父兄弟

  嫂叔服(唐/) (五代/) (宋/) (元/) (明/)

唐顔師古嫂叔服議原夫服紀之制異統同歸或本恩

情或申教義所以慎終追逺敦風厲俗輕重各順其適

名實不可相違喪過乎哀易象之明訓(按文苑英華易/象作承象誤)

其易寧戚聖道之遺㫖所議兩條實為舛駁特降絲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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俾革遺謬歴代之所不寤儒者於是未詳超然逺覽獨

照深致竊以舊館脫驂尚云出涕鄰里有殯且輟巷歌

況乎昆弟之妻嚴親是奉夫之昆弟貲業本同遂乃均

諸百姓絶於五服當其喪没闔門縞素已獨晏然元黄

莫改靜言至理殊非宏通無益關防實開偷薄相為制

服孰謂非宜在昔子思仲尼之胄為位哭嫂事著禮文

哭既施位明其慘怛茍避凶服豈曰稱情愚謂昆弟之

妻服當五月夫之昆弟咸亦如之則親疎中節名數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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倫帷簿之制更嚴内外之序增睦(與魏徴等議同杜典/不載今從唐㑹要纂)

(入/)

後唐末帝清泰三年刑部侍郎權判太常卿馬縞(按冊/府元)

(龜作户/部侍郎)言衰麻喪紀所以别親疎辨嫌疑禮叔嫂無服

推而逺之也唐太宗時有司議為兄之妻服小功五月

今有司給假為大功九月非是廢帝下其議太常博士

段顒議嫂服給假以大功者令文也令與禮異者非一

而喪服之不同者五禮姨舅皆服小功令皆大功妻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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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壻外甥皆服緦令皆小功禮令之不可同如此右贊

善大夫趙咸又議曰喪與其易也寧戚儀禮五服或以

名加或因尊制推恩引義各有所當據禮為兄之子妻

服小功是輕重失倫也以名則兄子之妻疎因尊則嫂

非卑嫂服大功其來已久令國之典不可減也(按冊府元/龜諸博士)

(駁云律令國之大經馬縞知禮院時/不曾論定今遽上疏駁令式罪人也)司封郎中曹琛請

下其議并以禮令之違者定議詔尚書省集百官議左

僕射劉昫等議曰伏以嫂叔服小功五月開元禮㑹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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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其式令於喪服無正文而嫂服給大功假乃假寧附

令而勅無年月臣等集議嫂叔服并諸服紀請以開元

禮為定下太常具五服制度附於令從之

宋仁宗天聖五年侍講學士孫奭言伏見禮院及刑法

司外州執守服制詞㫖俚淺如外祖卑於舅姨大功加

於嫂叔顛倒謬妄難可遽言臣於開寳正禮録出五服

年月并見行喪服制度編附假寧令請下兩制禮院詳

定從之程氏遺書云問嫂叔古無服今有之何也曰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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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所以無服者只為無屬其夫屬乎父道者妻皆母道

也其夫屬乎子道者妻皆婦道也今上有父有母下有

子有婦叔父伯父父之屬也故叔母伯母之服與叔父

伯父同兄弟之子子之屬也故兄弟之子之婦服與兄

弟之子同若兄弟則己之屬也難以妻道屬其嫂此叔

嫂所以無服之義今之有服亦是豈有同居之親而無

服者又問既是同居之親古却無服豈有兄弟之妻死

而已恝然無事乎曰古者雖無服若哀慼之心自在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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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鄰里之喪尚不相舂不巷歌匍匐救之況至戚乎又

云嫂叔無服先王之權後聖有作雖復制服可矣張子

全書云韓退之以少孤養於嫂故為嫂服加等大抵族

屬之喪不可有加若為嫂養便以有恩而加服則是待

兄之恩至薄大抵無母不養於嫂更無處可養若為族

屬之親有恩而加等則待已無恩者可不服乎哉昔有

士人少養於嫂生事之如母死自處以齊衰或告之非

先王之禮聞而遂除之惟持心喪遂不復應舉人以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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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體朱子語類云問嫂叔無服而程先生云後聖有作

須為制服答曰看推而逺之便是合有服但安排不得

故推而逺之若有鞠養恩義心自住不得如何無服真

卿曰當如同爨緦今法從小功

元典章本宗五服之圖兄弟妻小功

明制叙服曰小功五月者為兄弟之妻婦人為夫之兄

弟曰緦麻三月者為同堂兄弟之妻婦人為夫之同堂

兄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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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緦麻成人服三月(宋/) (明/)

宋政和禮為兄弟之曾孫為夫兄弟之曾孫為同堂兄

弟之孫為夫同堂兄弟之孫女適人者為兄弟之孫為

夫之兄弟之孫女適人者女適人者為從祖祖母為從

祖祖姑為從祖姑

明制以庶子為父後者為其母改入斬衰生母條以士

為庶母改入杖期庶母條其嫁女為同堂姊妹之出嫁

者增入緦麻三月(按杜典載有緦麻殤服一條儀禮云/為庶孫之中殤而鄭康成謂當為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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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殤馬融謂冇中則冇下王肅謂大夫為孫服皆/無確據自唐以後亦無議及此者兹故不録)

  舅之妻及堂姨舅(唐/) (宋/) (元/)

  (臣/)等謹按杜典載開元制及裴耀卿張九齡等奏

  而韋縚原奏崔沔等衆議未載今從舊唐書禮儀

  志備叙并録宋黄幹儀禮經傳續解以備詳考

唐𤣥宗開元二十三年下制曰服紀之制或有所未通

宜令禮官學士詳議聞奏太常卿韋縚奏曰謹按儀禮

喪服舅緦麻三月從母小功五月𫝊曰何以小功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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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也堂姨舅舅母恩所不及外祖父母小功五月𫝊曰

何以小功以尊加也舅緦麻三月並是情親而服屬疎

者也外祖正尊同於從母之服姨舅一等服則輕重有

殊堂姨舅親即未疎恩絶不相為服親舅母來承外族

同爨之禮不如竊以古意猶有所未暢者也且為外祖

小功此則正尊情甚親而服屬疎者也請加至大功九

月姨舅同儕親既無别服宜齊等請為舅加小功五月

堂姨舅疎降一等親舅母從服之例先無制服之文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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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加至袒免臣聞禮以飾情服從義制或有沿革損益

可明事體既大理資詳審望付尚書省集衆官吏詳議

務從折衷永為典則於是太子賓客崔沔建議曰竊聞

大道既隠天下為家聖人因之然後制禮禮教之設本

為正家家道正而天下定矣正家之道不可以貳總一

定議理歸本宗父以尊崇母以厭降豈忘愛敬宜在倫

序是以内有齊斬外服皆緦麻尊名所加不過一等此

先王不易之道也前聖所志後賢所𫝊其來久矣貞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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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禮(按文苑英華作往修新/禮今從唐志及㑹要)時改舊章漸廣渭陽之恩

不遵洙泗之典及𢎞道之後唐元之間(按唐㑹要作唐/隆之間歴代名)

(臣奏議刪此句今從/唐志及文苑英華)國命再移於外族矣禮亡徴兆儻

或斯見天人之際可不誡哉開元初補闕盧履冰嘗進

狀論喪服輕重勅令僉議於時羣議紛拏各安積習太

常禮部奏依舊定陛下運稽古之思發獨斷之明至開

元八年特降别勅一依古禮事符故實人知向方式固

宗盟社稷之福更圖異議竊所未詳願守八年明㫖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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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萬代程法職方郎中韋述議曰天生萬物惟人最靈

所以尊尊親親别生分類存則盡其愛敬殁則盡其哀

戚縁情而制服考事而立言往聖討論亦已勤矣上自

髙祖下至𤣥孫以及其身謂之九族由近而及逺稱情

而立文差其輕重遂為五服雖則或以義降或以名加

教有所從理不踰等百王不易三代可知日月同懸咸

所仰也自㣲言既絶大義復乖雖文質有遷而必遵此

制謹按儀禮喪服𫝊曰外親之服皆緦麻鄭康成謂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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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異姓正服不過緦麻外祖父母小功五月以尊加也

從母小功五月以名加也舅甥外孫中外昆弟依本服

緦麻三月若以匹敵外祖則祖也舅則伯叔父之别也

姨舅伯叔則父母之恩不殊而獨殺於外氏聖人之心

良有以也且家無二尊喪無二斬人之所本不可貳也

特重於大宗者降其小宗為人後者減其父母之服女

子出嫁殺其本家之喪葢所存者逺所抑者私也今若

外祖及舅更加服一等堂舅及姨列於服紀之内則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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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之制相去幾何廢禮徇情所務者末古之制作者知

人情之易揺恐失禮之將漸别其同異輕重相懸欲使

後來之人永不相雜微㫖所在豈徒然哉且五服有上

殺之義必循源本方及條流伯叔父母本服大功九月

從父昆弟亦大功九月並以上出於祖其服不得過於

祖也族祖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祖昆弟皆緦麻三月以

其出於髙祖其服不得過於髙祖也堂舅姨既出於外

曾祖若為之制服則外曾祖父母及外伯叔祖父母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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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制服矣外祖加至大功九月則外曾祖合至小功外

髙祖合至緦麻若舉此而舍彼事則不均棄親而録疎

理則不順推而廣之是與本族無異矣聖人豈薄其骨

肉背其恩愛情之親者服制乃輕然本於公者薄於私

存其大者畧其細義有所斷不得不然茍可加也亦可

減也往聖可得而非則禮經可得而隳矣先王之制謂

之彞倫奉以周旋猶恐失墜一紊其叙庸可正乎且舊

章淪胥為日已久矣所存者無幾又欲棄之雖曰未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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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其可請依儀禮喪服為定禮部員外郎楊仲昌議

曰謹按儀禮曰外服皆緦又曰外祖父母以尊加從母

以名加並為小功五月其為舅緦鄭文貞公魏徴已議

同從母例加至小功五月迄今之所加豈異前㫖雖文

貞賢也而周孔聖也以賢改聖後聖何從堂舅堂姨舅

母並升為袒免則何以祖述禮經乎如以外祖父母加

至大功則豈無加報於外孫乎如外孫為報服大功則

本宗庶孫何同等而相淺乎儻必如是深所不便竊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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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乖序親疎奪倫情之所沿何所不至理必然也昔

子路有姊之喪而不除孔子問之子路對曰吾寡兄弟

而不忍也子曰先王制禮行道之人皆不忍也子路聞

而除之此則聖人因言以立訓援事抑情之明例也禮

不云乎無輕議禮明其播於天地並彼日月賢者由之

安敢小有損益也況夫喪服之紀先王大猷奉以周旋

以匡人道一辭寧措千載是遵涉於異端豈曰宏教伏

望各依正禮以厚儒風太常所謂增加愚見以為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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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户部郎中楊百成左監門録事參軍劉秩並同是議

與沔等略同

宋黄榦曰本朝乾德三年左僕射魏仁浦等奏云唐明

皇增舅母服緦麻又堂姨舅服袒免迄今遵行遂為定

制及按今服制令與温公書儀等書並不見有舅母服

緦麻及堂姨舅袒免之文(按舅母之服唐朝既制於前/宋初復遵於後而服制令諸)

(書不載者葢前此禮院及刑法司所執姨舅嫂叔皆加/至大功婦翁女壻皆加至小功至天聖時學士孫奭請)

(兩制詳定因并舅母服而削之也夫舅母無服雖本古/禮然檀弓有同爨服緦之言明皇既定之為制則後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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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而仍之於/禮亦無害)

元典章外族服圖母兄弟妻小功母姊妹小功而不及

堂姨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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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續通典卷八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