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續通典

欽定續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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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欽定續通典卷八十一

 禮(凶/)

  三公諸侯大夫降服議(隋/) (唐/) (宋/) (明/)

隋劉炫為散騎尉吏部尚書牛𢎞建議以為禮議侯絶

旁期大夫降一等今之上柱國雖不同古諸侯比大夫

可也官在第二品宜降旁親一等議者以為然炫駁之

曰古之仕者宗一人而已庶子不得進繇是先王重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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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宗子有分禄之義族人與宗子雖疎逺猶服齊衰三

月良由受其恩也今之仕者位以才升不限適庶與古

既異何降之有今之貴者多忽近親若或降之民徳之

疎自此始矣遂寢其事(杜典不載/今補纂)

唐制皇家所絶旁親無服者皇弟皇子為之皆降一等

宋王安石降服議先王制服順性命之理而為之節恩

之深淺義之逺近皆於此乎權之貴之與賤或降或絶

或否葢在先王之時諸侯大夫各君其父兄欲尊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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義有所申則宜親親之恩有所屈此其所以降絶之意

也自封建之法廢諸侯大夫降絶之禮無所復施士大

夫無宗其適孫𫝊重之屬不可純用周制臣愚以為方

今惟諸侯大夫降絶之禮可廢而適子非𫝊爵者無衆

子乃可於適孫承重

明世宗嘉靖十三年孟夏享太廟先期命侍郎顧鼎臣

霍韜捧主㑹鼎臣韜皆有期功之服上言臣等考之古

禮期服諸侯絶大夫降今之公卿即古之諸侯而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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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制非禮也若律言緦麻以上皆不與祭者謂其身莅

之者也而百官聞期功之訃不過私家為位及踰月則

無容於避矣帝命禮官考議於是尚書夏言奏曰古之

諸侯建邦啟土世有其國伯叔兄弟皆其臣也故期可

絶今之所謂公卿者在位則為公卿釋位乃為族屬無

君道以臣其伯叔兄弟喪服之制人情所由生豈以在

位釋位而有隆殺哉夫哀有淺深故服有輕重定之三

月以哀不能忘於三月也定之期年以哀不能忘於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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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也而祭祀吉禮所以致敬於神明若情未忘哀則不

能專誠於祭故不與也今以其身不&KR0681;喪與夫時之過

者皆無可避臣未之前聞禮曰小功緦麻執事不與二

臣所服之喪非小功緦麻皆服之重者也太廟捧主又

禮之重者也以服之重而與夫禮之重者焉得謂之知

禮臣等職司典禮敢不據經守正以嚴瀆踰之防疏入

詔鼎臣韜迴避以侍郎黄宗明林㭿代之

  奔喪及除喪而後歸制(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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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政和禮奔喪之禮始聞親喪以哭答使者盡哀問故

又哭盡哀服布深衣素冠遂行父母之喪見星而舍若

未得奔則成服而後行至家内外哭待於堂上奔喪者

入門而左升自西階殯東西面憑哭盡哀少退再拜退

於序東披髮復位坐哭又盡哀尊卑撫哭如常訖内外

各還次奔喪者乃還如未成服者三日成(若至在小斂/前與主人俱)

(成服小斂以/後自用日數)賔弔拜賔如常奔喪者非主人則主人為

之拜賔不及殯則先之墓北面近墓哭主人以下待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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墓左西面主婦以下於墓右東面皆北上奔喪者哭盡

哀再拜於墓東披髮復位哭盡哀贊者告禮畢奔喪者

又再拜遂冠而歸入門而左升自西階靈東西向憑靈

哭主人以下升哭如常盡哀再拜各還次三日成服司

馬光書儀始聞親喪以哭答使者盡哀問故又哭盡哀

裂布為四脚白布衫繩帶麻屨遂行日行百里不以夜

行惟父母之喪見星而行見星而舍道中哀至則哭避

市邑喧繁之處望其州境哭望其縣境哭望其城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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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家哭入門升自西階至殯前再拜哭盡哀乃就位方

去冠及上服被髮扱衽徒跣如始死之儀詣殯東西面

坐哭盡哀乃就東方袒括髮又哭盡哀丈夫婦又之待

之也皆如朝夕哭位無變也既哭奔喪者復著布四脚

布衫拜諸尊長及受諸卑幼拜皆哭盡哀明日後日朝

夕哭猶袒括髪至家四日乃成服而朝哭有弔賓至則

出見之可也若未得行須應過三日以上者則為位不

奠被髮扱衽徒跣皆如始死之儀明日斬衰者袒括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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齊衰以下袒免代哭皆如小斂之儀聞喪後四日成服

而朝哭皆如在家之儀道中及至家惟不去冠及上服

被髮扱衽徒跣袒括髮其餘皆如未成服之儀入門至

殯前北面再拜哭盡哀拜諸尊長又受諸卑幼拜皆哭

盡哀弔賓至即出見之若奔喪者不及殯則先之墓望

墓而哭至墓北面哭盡哀再拜在家丈夫之待之也即

位於墓左婦人墓右皆哭盡哀未成服者去布四脚及

布衫袒括髮於墓東南即本位又哭盡哀復著布四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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衫拜尊長及受卑幼拜如上儀遂歸至家入門去布四

脚及布衫袒括髮至靈座前北面哭盡哀如未葬之儀

已成服者不袒括髮齊衰以下聞喪則為位而哭若奔

喪則釋去華盛之服裝辦即行緩速惟所欲既至齊衰

望鄉而哭大功望門而哭小功以下至門而哭入門始

至殯前北向哭盡哀再拜乃易所服之服即本位又哭

盡哀乃見諸尊長及卑幼拜哭如主人儀若不奔喪則

齊衰始聞喪三日中朝夕為位㑹哭四日之朝成服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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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位㑹哭大功以下始聞喪為位㑹哭成服又為位㑹

哭自是每月朔為位㑹哭月數既滿次月朔為位㑹哭

遂除服其聞喪至各哭固無常準齊衰以上自有喪以

來親戚未常相見者既除服而相見不變服各哭盡哀

然後斂拜(朱子家禮/明㑹典同)

  士為所生母服議(宋/) (明/)

宋真宗大中祥符八年樞宻使王欽若言太常博士秘

閣校理聶震丁所生母服適母尚在望特免持服禮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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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按周制庶子在父之室則為其母不禫晉解遂問蔡

謨曰庶子喪所生適母尚存不知制服輕重答云士之

妾子服其母與凡人喪母同鍾陵胡澹所生母喪自有

適兄承統而適母存疑不得三年問范宣答曰為慈母

且猶三年况親所生乎適母雖尊然厭降之制父所不

及婦人無專制之事豈得引父為比而屈降支子也南

齊禇淵遭庶母郭氏喪葬畢起為中軍將軍後適母吳

郡公主薨葬畢今攝職則震當解官行服心喪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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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㑹典改入斬衰三年

  (臣/)等謹案齊衰三年首言父卒則為母下即及繼

  母慈母知妾子之母亦包於為母之中也惟大夫

  之妾子公子之於母為尊厭降庶子為父後不敢

  服於私親經表此三者之異則士而下與不為後

  者之從同不必言也小記云庶子在父之室則為

  其母不禫是生母之服父在期而父卒三年當與

  繼母慈母一例而推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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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夫士為慈母服議(明/)

明董應舉湛誠慈母如母服議家禮三父八母圖慈母

齊衰三年葢義服也而律亦有為慈母服之説但家禮

慈母注云所生母死父令别妾撫育者謂之慈母當服

三年而父妾乳哺者謂之乳母只服緦麻迹雖相似而

恩有淺深服有輕重今湛誠所丁憂者顧氏乃其父之

媵妾有子則當杖期無子則當緦麻總有撫抱之恩亦

當先請後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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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臣/)等謹案禮有慈母之條非僅謂母死父使他妾

  乳之也乃父命之為母子故行三年之服觀小記

  為慈母後之語義自可見家禮於慈母條下謂庶

  子無母父命他妾之無子者慈已明㑹典於慈母

  條下謂母卒父命他妾養己者似與古所謂庶母

  慈己者無異又何以有三年小功之别乎葢父之

  命妾命子正是命之為後小記更有為祖庶母後

  一語則知慈母如母自與庶母慈己者逈别故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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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貴父之命也然雖云如母而記稱不世祭有不得

  盡同於母者矣

  繼適母黨服

  (臣/)等謹案禮有適母無繼嫡母之文葢自前母之

  子視之則為繼母自庶子視之則正繼皆為適也

  故開元禮政和禮家禮孝慈録明㑹典俱統於庶

  子為適母之父母兄弟姊妹條内小功五月適母

  亡則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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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妻已亡為妻父母服議(五代/) (宋/)

後唐末帝清泰三年太常博士段顒言妻之父母舊服

緦麻今給假令式服小功下尚書省集議左僕射劉昫

等奏上諸服紀請一依開元禮從之

宋朱子家禮及明㑹典妻亡而别娶亦服妻之親母雖

嫁出猶服

  總論為人後議(明/)

明邱濬曰古人大宗無子則以族人之子繼之而不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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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宗大明令及律雖許同宗立嗣然皆謂其人生前自

立而無死後追立之文聖祖之意葢以興滅繼絶必前

代帝王功臣賢人之後不可不使血食也先王制禮不

下庶人今庶人之家若生前將昭穆相應之人自幼鞠

養者從其自便既死之後告争承繼者無非利其財産

而已若死者係軍匠籍雖脇之使繼彼肯從哉今宜勅

禮官定制若前代名人之後或在今曽有大名顯宦者

以宗法為主先求繼禰小宗次繼祖之宗次繼曽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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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次繼高祖之宗四宗俱無人然後及疎逺及同姓之

人若其人生前或養同宗之子世系雖逺而昭穆不失

序不必更求其有鞠育之恩氣雖不純而心已相孚故

也又凡為人後承父之命方許出繼已孤之子不許所

以然者為人後者為之子既為之子則稱其所生為伯

叔不承父命而輒稱己父母為伯叔可乎是貪利而忘

親也如此則𫝊序既明而争訟亦息矣田汝成立後論

曰古稱為父後者非謂諸子皆可以為父後也必適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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乃足以當之適子者大宗小宗之統也身為小宗之適

則五服之親皆其所統故禮曰適子不得後大宗以支

子可也而漢初之詔賜氏為父後者爵一級葢適子之

謂也古稱立後者非謂昆弟無子者人人為之立後也

惟大宗乃舉之故禮曰大宗不可絶故族人以支子後

大宗非大宗而立後者葢義舉也於禮未之有聞也古

稱為大宗後者非必親昆弟之子也有以從昆弟之子

後從世父者矣有以諸孫後祖者矣有以諸曽孫後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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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者矣有以諸𤣥孫後高祖者矣故禮曰為人後者斬

衰三年不名所後為父者以所後不定難以預著其名

也後世宗法不名而適子庶子皆稱父後立後之義不

明而同居異居昆弟之無子者皆為立後稱謂之義不

明而為人後者伯父叔父皆易為父而以孫後祖以無

服之孫後逺祖者禮既不行名亦不著非先王之本㫖

  近親無繼官為繼絶議(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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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哲宗元祐時南郊赦文户絶之家近親不為立繼者

官為施行徽宗大觀四年詔曰孔子謂興滅繼絶天下

之民歸心王安石子雱無嗣有族子棣已嘗用安石孫

恩例官可以棣為雱後以稱朕善善之意

  間代立後議(晉/) (宋/)

晉侍中荀顗無子以從孫徽嗣中興初以顗兄𤣥孫序

為顗後封臨淮公(杜典不載/今補纂)

宋神宗元豐中國子博士孟開請以姪孫宗顔為孫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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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彦林請以弟彦通為叔祖母宋繼絶孫詔皆如所請

  (臣/)等謹案雷次宗釋儀禮為人後者之文以為不

  言所後之父者或後祖或後高曽凡諸所後皆備

  於其中庾純云為人後者三年或為子或為孫若

  荀太尉養兄孫以為孫是小記所謂為祖後者同

  三年也杜典載宋庾蔚之謂間代取嗣古未之聞

  然自夫子之告子游已謂三代已後各親其親各

  子其子自非大宗五世親盡則族屬絶茍兄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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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無當立者舍弟兄之孫弗立其於一氣感召之

  義何故昭穆相續其常也不得已而立從孫為孫

  如父子之誼仍不改其昭穆之倫毋亦勢之不得

  不然歟

  夫為祖曽祖高祖父母持重妻從服議(宋/) (明/)

宋朱子家禮明㑹典孝慈録無正文惟妻從夫族服圖

凡諸承重並從夫服

  (臣/)等謹案杜典載虞喜之論云𤣥孫為後其母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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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存𤣥孫之婦猶為庶不得𫝊重𫝊重之服理當在

  姑竊以儀禮喪祭稱主人者皆宗子也稱為主婦

  者皆宗子之妻也此之謂夫婦親之故父死母為

  内主者惟子幼未取者耳已取未有不主重者也

  主重未有不從服者也縱𤣥孫為後妻主姑存者

  重在為主虞喜之論未為達禮

  出後者為本父母服議(隋/) (宋/)

隋永寧令李公孝四歲喪母九歲外繼其後父更别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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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妻(案父乃本/生父也)至是而亡河間劉炫以無撫育之恩議

不解任劉子翊駁之曰𫝊云繼母如母典母同也當以

配父之尊居母之位齊杖之制皆如親母又為人後者

為其父母期報期者自以本生非殊親之與繼也父雖

自處旁尊之地於子之情猶須隆其本重是以令云為

人後者為其父母並解官申其心喪父卒母嫁為父後

者雖不服亦申心喪其繼母嫁不解官此專據嫁者生

文耳將知繼母在父之室則制同親母若謂非有撫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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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恩同之行路何服之有乎服既有之心喪焉可獨異

三省令㫖其義甚明今言令許不解何其甚謬且後人

者為其父母期未有變隔以親繼親繼既等故知心喪

不殊服問云母出則為繼母之黨服豈不以出母族絶

推而逺之繼母配父引而親之乎子思曰為伋也妻是

為白也母不為伋也妻是不為白也母定知服以名重

情因父親所以聖人敦之以孝慈𢎞之以名義是使子

以名服同之親母繼以義報等之已生如謂繼母來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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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出之後制有淺深者考之經𫝊未見其文譬出後之

人所後者初亡後之者始至此復可以無撫育之恩而

不服重乎奏入從子翊之議(案明邵寳曰繼母以父重/嫁母以父輕出母以父絶)

(以義制恩而服之隆殺從之/禮也 杜典不載今補纂)

宋中丞何澹所生父繼室周氏死澹欲服伯母服下太

常百官雜議吕祖儉遺書宰相曰禮曰為伋也妻者是

為白也母今周氏非中丞父之妻乎將不謂之母而謂

之何中丞為風憲首而以不孝令百寮何觀焉(案伯母/服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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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父繼室亦服期澹欲服伯母服者不肯解/官申心喪耳祖儉以不孝刺之得其情矣)

  出後子為本親服議

  (臣/)等謹案為人後者為本生祖父母服此恒有之

  事乃禮書及律文並不言及何也以為出後者於

  本宗概降一等故不必言耶何以於本宗兄弟與

  出嫁之姊妹本宗之外祖父母又歴歴言之葢使

  所後者而為父之親昆弟則祖即吾之祖自不必

  言若使所後者而為父之從昆弟或再從并五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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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之昆弟則依所後之倫序而降將有降為緦麻

  及無服者矣此疑似難明之際正不可不為辨别

  據禮文皆云為人後者於本生諸親例降一等故

  王彪之崔凱之議以為本生祖父母應降服大功

  但禮無明文當以義起旁殺下殺之服可降而上

  推則追本所生不得從所後逓殺夫女子出適為

  其父母服期者三年之喪無二斬也而於祖父母

  則不降為其上推也此可類舉而互證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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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庶子後為庶祖母承重服議(北魏/) (宋/) (明/)

魏廣陵王恭北海王顥疑為所生祖母服期與三年博

士執意不同詔羣寮㑹議(按魏書禮志熙平二年十一/月乙丑大尉清河王懌表奏)

(二王制服輕重不同/乞為定制下禮官議)張普惠議曰謹案二王祖母皆受

命先朝為二國太妃可謂受命於天子為始封之母矣

喪服慈母如母在三年章𫝊曰貴父命也鄭注云大夫

之妾子父在為母大功則士之妾子為母期父卒則皆

得申此大夫命其妾子以為母所慈猶曰貴父命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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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年况天子命其子為列國王其所生母為國太妃反

自同公子為母練冠之與大功乎輕重顛倒不可之甚

者也𫝊曰始封之君不臣諸父昆弟則當服其親服若

魯衛列國相為服期判無疑矣何以明之喪服君為姑

姊妹女子子嫁於國君者𫝊曰何以大功尊同也尊同

則得服其親服諸侯之子稱公子公子不得禰先君然

則兄弟一體位列諸侯自以尊同得相為服不為還準

公子逺厭天王故降有四品君大夫以尊降公子大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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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子以厭降名例不同何可亂也禮大夫之妾子以父

命慈已申其三年大妃既受命先帝光昭一國二王胙

土茅社顯錫大邦舍尊同之高據附不禰之公子雖許

蔡失位亦不是過服問曰有從輕而重公子之妻為其

皇姑公子雖厭妻尚獲申况廣陵北海論封則封君之

子語妃則命妃之孫承妃纂重逺别先皇更以先后之

正統厭其所生之祖適方之皇姑不以遙乎今既許其

申服而復限之以期比之慈母不亦爽歟經曰為君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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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父母父母妻長子𫝊曰何以期父母長子君服斬妻

則小君父卒然後為祖後者服斬今祖乃獻文皇帝諸

侯不得祖之母為太妃葢二王三年之證議者近背正

經以附非類差之毫毛所失或逺且天子尊則配天莫

非臣妾何為命之為國母而不聽其子服其親乎記曰

從服者所從亡則已又曰不為君母之黨服則為其母

之黨服今所從既亡不以親服服其所生則屬從之服

於何所施若以諸王入為公卿便同大夫者則當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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議皆不須以國言也今之諸王自同列國雖不之國别

置臣僚玊食一方不得以諸侯言之敢據周禮輒同三

年(杜典不載/今補纂)

宋仁宗寳元二年度支判官集賢校理薛紳言祖母萬

壽縣太君王氏卒是先臣所生母服紀之制罔知所適

乞降條制庶知遵守詔送太帝禮院詳定禮官言五服

年月勅齊衰三年為祖後者祖卒則為祖母又曰齊衰

不杖期為祖父母注云父之所生庶母亦同惟為祖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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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不服又案通禮義纂為祖後者父所生庶母亡合三

年否記云為祖母也為後三年不言適庶然奉宗廟當

以貴賤為差祖庶母不祔於皇姑已受重於祖當為祭

主不得申於私恩若受重於代父而養為後可也又曰

祖庶母合從何服禮無服祖庶母之文有為祖庶母後

者之服晉王廙議曰受命為後則服之無嫌婦人無子

託後族人猶為之服况其子孫乎人莫敢卑其祖也且

子父没為母得申三年孫無由獨屈當服之也㸔詳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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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年月勅不載持重之文於義纂即有所據今薛紳不

為祖後受重於父合申三年之制史館檢校同知太常

禮院王洙言五服年月勅與新定令文及通禮正文内

五服制度皆聖朝典法此三處並無為父所生庶母服

三年之文惟義纂者是唐世蕭嵩王仲邱等撰集非創

修之書未可據以决事且所引兩條皆近世諸儒之説

不出於六經臣已别狀奏駁今薛紳為映之孫耀卿為

别子始祖紳繼别之後為大宗所守至重非如次庶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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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承𫝊其重者也不可輒服父所生庶母三年之喪以

廢始祖之祭也臣謹案禮經所謂重者皆承後之文據

義纂稱受重於父亦有二説一者適長子自為正體受

重可知二者或適長亡取適或庶次承𫝊父重亦名為

受重也若繼别子之後自為大宗所承至重不得更逺

繫祖庶母為之服三年惟其父以生己之故為之三年

可也詳義纂所謂受重於父者指適長子亡次子承𫝊

父重者也但其文不同爾詔太常禮院與御史臺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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聞奏衆官參詳耀卿王氏子紳王氏孫尤親於慈母庶

母祖母祖庶母也耀卿既亡紳受重代養當服之也又

薛紳頃因籍田覃恩乞將敘封母氏恩澤迴授與故父

所生母王氏其薛紳官爵未合敘封祖母葢朝廷以耀

卿已亡紳是長孫敦以孝道特許封邑豈可王氏生則

輒邀國恩没則不受重服况紳被王氏鞠育之恩體尊

義重合令解官持齊衰三年之服詔從之

明臧應奎為南京車駕主事以祖庶母喪求去例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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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重猶服私喪三年以重所自出姚翼家規曰承重者

主宗廟之灌鬯也庶孫不為祖後不得加斬於生祖母

雖無適孫而庶孫承重亦不概及於生祖母葢庶子服

生母斬衰為其生育之恩與父均也非為其與父共承

宗廟也何為而及於生祖母乎至於庶孫繼祖即不得

服生祖母則宋庾蔚之之言本朝典法無考只守齊衰

不杖期之本服為是

  (臣/)等謹案承重之服祗於正適概不及庶杜典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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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庾蔚之之論明矣魏廣陵北海二太妃為始封之

  君母受命歸國諸侯不敢祖天子則太妃是為二

  王之祖母故議以持重三年宋薛紳明臧應奎皆

  以私恩加服禮官不能以義繼也姚氏家規其知

  禮歟

  並有父母之喪議(宋/) (明/)

宋真宗天禧四年御史臺言文武官弁丁憂者相承服

五十四月别無條例下太常禮官議曰案禮喪服小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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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父母之喪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後事其葬服斬衰注

謂同月若同日死也先葬者母也其葬服斬衰者喪之

隆哀宜從重也假令父死在前月而同月葬猶服斬衰

不葬不變服也言其葬服斬衰則虞祔各以其服矣及

練祥皆然卒事反服重雜記云有父之喪如未没喪而

母死其除父之喪也服其除服卒事反喪服注云没猶

終也除服謂祥祭之服卒事既祭反喪服服死者之服

晉杜預賀循之議同(按杜預賀循/議已載杜典)臣等參考典故則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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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其先後而除之無通服五十四月之文請依舊禮改正

明王廷相曰並有父母之喪如之何曰父已葬而有

母之喪則服母之服既虞也反服父之服既練也則服

母之服不以輕掩重也其除父之喪也服其除服卒事

反服母服母先而父後也亦如之宋纁曰母喪未葬而

值父之二祥則不得服祥服以祥祭為吉未葬為凶不

忍於凶時行吉禮也居母喪遭父喪者亦然

  有適母喪而所生母死為服位議(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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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司馬光曰人居適母之喪而所生母卒疑其所以為

服案雜記云有三年之練冠則以大功之麻易之又云

有父之喪如未没喪而母死其除父之喪也服其除服

卒事反喪服雖諸父昆弟之喪如當母之喪其除諸父

昆弟之喪也皆服其除喪之服卒事反喪服是先有喪

而重有者皆當别為服也又曽子問曰並有喪如之何

何先何後孔子曰其葬也先輕而後重其奠及虞先重

而後輕此謂遭同月者也今之律令適繼慈養與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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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皆應服齊衰三年子之於母適庶雖殊情無厚薄固

當同服而喪服小記云妾祔於妾祖姑葢古妾與女君

尊卑殊絶設位於他所可也

  居重喪遭輕喪易服議(宋/) (明/)

宋司馬光書儀若重喪未滿而遭輕喪則制輕喪之服

而哭之月朔輒為位服而哭之既畢反重服其除之也

亦服輕服若除重喪而輕未除則服輕服以終其餘日

(政和禮/家禮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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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邵寳喪禮雜記喪有常服而所遭不能無變變之所

值服之所難故服有成有受有練有禫其常也有易有

包有特有重有兼其變也三日斂而成服期小祥而練

除首之絰受以功衰又期而大祥中月而禫當其時服

其服所謂常也如此是固庸於論者惟夫斬衰之喪既

虞卒哭而遭齊喪則男子有易要絰婦人有易首絰所

謂包者男子有仍首絰婦人有仍要絰所謂特者既練

遭大功之喪有男婦首要皆麻所謂重麻者有男婦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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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皆葛所謂重葛者齊喪虞卒哭遭大功之喪男以功

麻易齊帶之葛婦以功麻易齊首之麻而要猶齊葛所

謂兼服者有斬葛齊麻前喪既葬後喪初斂男要婦首

易而兼服者彼一時也此一時也物以時變新故重輕

參伍伸屈而無失乎恩義之中所謂變也又如此夫是

之謂難茍類而推之則一人之身周旋五服之内雖日

有變不虞也而况其常乎

  (臣/)等謹案古人先有重喪後遭輕喪其所變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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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過絰帶而已衰與冠固不變也至後世則更新

  喪之衰而並不言絰帶是有禮之一變也

  居所後父喪有本親喪服議(明/)

明王廷相曰有所後父之喪而本生父母亡如之何曰

已殯則服其服而往哭之襲而歸反喪服已葬則俟其

殯而歸反喪服其除喪也服其除服卒事反喪服曰不

亦輕本生乎曰禮有所重斬不可以離次也

欽定續通典卷八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