欽定續通典

欽定續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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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四庫全書

欽定續通典卷一百九

 刑

  雜議一(唐/) (五代/) (宋/)

唐憲宗元和六年富平人梁悦為父報讐殺人自投縣

請罪勅復讐殺人固有彞典以其申寃請罪視死如歸

特減死決一百配流循州職方員外郎韓愈獻議曰伏

奉今月五日勅復讐據禮經則義不同天徴法令則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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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者死禮法二事皆王教之大端有此異同必資論辨

宜令督省集議聞奏者伏以子復父讐見於春秋見於

禮記又見於周官又見於諸子史不可勝數未有非而

罪之者也最宜詳於律而律無其條非闕文也盖以為

不許復讐則傷孝子之心而乖先王之訓許復讐則人

將倚法專殺無以禁止其端矣夫律雖本於聖人然執

而行之者有司也經之所明者制有司者也丁寧其義

於經而深沒其文於律者其意將使法吏一斷於法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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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術之士得引經而議也周官曰凡殺人而義者令勿

讐讐之則死義宜也明殺人而不得其宜者子得復讐

也此百姓之相讐者也公羊傳曰父不受誅子復讐可

也不受誅者罪不當誅也誅者上施於下之辭非百姓

之相殺者也又周官曰凡報讐者書於士殺之無罪言

將復讐必先言於官則無罪也陛下垂意典章思立定

制惜有司之守憐孝子之心示不自專訪議羣下臣愚

以為復讐之名雖同而其事各異或百姓相讐如周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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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稱可議於今者或為官吏所誅如公羊所稱不可行

於今者又周官所稱將復讐先告於士則無罪者若孤

穉羸弱抱微志而伺敵人之便恐不能自言於官未可

以為斷於今也然則殺之與赦不可一例宜定其制曰

凡有復父讐者事發具其事申尚書省尚書省集議奏

聞酌其宜而處之則經律無失其㫖矣栁州民莫誠救

兄莫蕩以竹刺莫果右臂經十二日身死準律以他物

毆傷十二日辜辜内死者各依殺人論刺史桞宗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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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管觀察府狀右奉牒準律文處分者竊以莫誠赴急

而動事出一時解難為心豈思他物救兄有急難之戚

中臂非必死之創不幸致殂揣非本意按文固當恭守

撫事似可哀矜斷手方迫於深衷周身不遑於逺慮律

宜無赦使司明至當之心情或未安守吏切惟輕之願

伏乞俯賜興哀特從屈法幸全㣲命以慰逺黎穆宗朝

有司每斷大獄令中書舍人一人㕘酌而輕重之號㕘

酌院大理少卿崔把奏曰國家法度髙祖太宗制二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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餘年矣周禮正月布刑張之門閭及都鄙邦國所以屢

丁寧使四方謹行之大理寺陛下守法之司也今别設

㕘酌之官有司定罪乃議其出入是與奪繫於人情而

法官不得守其職子路問政孔子曰必也正名乎臣以

為㕘酌之名不正宜廢乃罷之長慶二年刑部員外郎

孫革奏准京兆府申雲陽力人張涖欠康憲錢米憲徴

理之涖乗醉拉憲氣息將絶憲男買得年十四將救其

父以涖角觝力人不敢揮解遂持木鍤擊之首見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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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日死者准律父為人所毆子往救擊其人折傷減凡

鬭三等至死者依常律則買得合當死刑伏以律令者

用防凶暴孝行者以開教化今買得救父難是性孝非

暴擊張涖是心切非凶以髫丱之歳正父子之親若非

聖化所加童子安能及此王制稱五刑之理必原父子

之親春秋之義原心定罪周書所以訓諸罰有權今買

得生被皇風幼符至孝哀矜之宥伏在聖慈勅㫖康買

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雖殺人當死而為父可哀若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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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命之科恐失原情之義宜付法司減死罪一等處分

是年中書舍人白居易上言據刑部及大理寺所斷准

律非因鬭爭無事而殺者名為故殺今姚文秀有事而

殺者則非故殺據大理司直崔元式所執准律相爭為

鬭相擊為毆交鬭致死始名鬭殺今阿王被打狼籍致

死文秀檢騐身上一無傷損不得名為相擊阿王當夜

已死何名相爭既非鬭爭又蓄怨怒即是故殺者謹按

律疏云不因鬬爭無事而殺名為故殺此言事者謂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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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之事非他事也今大理刑部所執以文秀怒妻有過

即不是無事既是有事因而毆死則非故殺此則唯用

無事兩字不引爭鬭上文如此是使天下之人皆得因

事殺人殺人了即曰我有事而殺非故殺也如此可乎

且天下豈有無事而殺人者足明事乃爭鬭之事非他

事也又凡言鬭毆死者謂事素非憎嫌偶相爭鬭一毆

一擊不意而死如此則非故殺以其本原無殺心也今

文秀怒妻頗深挾恨既久毆打狼籍當夜便死察其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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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不是偶然此非故殺孰為故殺若以先因爭罵不是

故殺即如有謀殺人者先引相罵便是交爭一爭之後

以物毆殺即謂我因事而殺非故殺也如此可乎况阿

王既死無以辨明文秀自云相爭有何憑據若崔元式

所議不用大理寺所執得行實恐被毆死者自此長寃

故殺人者從今得計奉勅依居易狀處死敬宗寳厯三

年京兆府有姑鞭婦致死者奏請斷以償死刑部尚書

桞公綽議曰尊毆卑非鬭也且其子在以妻而戮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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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教也遂減死論文宗太和六年興平縣民上官興以

醉殺人而逃聞械其父乃自歸京兆尹杜悰御史中丞

宇文鼎以其就刑免父請減死詔兩省議以為殺人者

死百王所守若許以生是誘之殺人也諫官亦以為言

文宗以興免父囚近於義杖徙靈州

後唐明宗時復置匭函諫議大夫蕭希甫建言自兵亂

相乗王綱大壞侵欺凌奪有力者勝凡略人之妻女占

人之田宅姦贓之吏刑獄之寃者何可勝紀而匭函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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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投訴必多至於功臣貴戚有不得繩之以法者乃自

天成元年四月二十八日昧爽以前大辟已上皆赦除

之然後出匭函以示衆(按歐陽修五代史唐明宗本紀/天成元年下徐無黨註云實同)

(光四年而書天成元年者大赦改元文見下/可知莊宗本紀自書同光四年各從其所稱)天成二年

御史臺刑部大理等奏准各律例諸斷罪而無正條者

其應出罪者則舉重以明輕其應入罪者則舉輕以明

重疏云斷罪無正條謂一部律内犯無罪名者准雜律

不應得為而為者笞四十謂律令無條理不可為者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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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十疏云雜犯輕重觸類宏多金科玉條包羅難盡其

有在律在令無有正條若不輕重相明無文可以比附

臨時處斷量情為罪庶補遺闕故立此條其情輕者笞

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奉勅宜依其年洺州平恩縣民

高宏超父暉為鄉人王感所殺宏超殺感攜其首自陳

大理寺以故殺論尚書刑部員外郎李殷夢復曰伏以

挾刀殺人按律處死投獄自首降罪垂文髙宏超既報

父讐固不逃法戴天㒺愧視死如歸厯代以來事多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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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長慶二年有康買得父憲為力人張涖乗醉拉憲氣

息將絶買得年十四以木鍤擊涖後三日致死勅㫖康

買得尚在童年能知子道雖殺人當死而為父可哀若

從沉命之科恐失度情之義宜減死處分又元和六年

富平人梁恱殺父之讐投縣請罪勅㫖復讐殺人固有

彝典以其申寃請罪自詣公門發於天性本無求生寧

失不經特宜減死方今明時有此孝子其髙宏超若使

須歸極法實慮未契鴻慈奉勅可減死一等長興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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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大理正劇可久奏准開成格應盜賊須得本賊贓

然後科決如有推勘因而致死者以故殺論臣請起今

已後若因而致死者無故即請減一等别增病患而死

者從辜限正賊減本罪五等中書門下覆奏今後凡闗

賊徒若推勘因而致死者有故以故殺論無故減一等

如栲次因増疾患候騐分明如無他故雖辜内致死亦

以減等論從之

晉髙祖天福六年五月十五日尚書刑部員外郎李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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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據刑法統類節文云盜賊未見本贓推勘因而致死

者有故者以故殺論無故者減一等又云今後或有故

者以故殺論無故者或景跡顯然支證不謬堅恃姦惡

不招本情以此致死請減故殺罪三等其或妄被攀引

終是平人以此致死請減故殺罪一等臣按上文云有

故殺者以故殺論此即是矣其無者亦坐減罪即恐未

當假如官司或有刑獄未見本情未可全不詰問據言

有故者則是曽行拷捶及違令式或麤枷大棒强相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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壓以此致死者並屬有故無故者則是推勘之司不曽

拷掠又不違法律亦不堅有抑壓此則並屬無故不可

坐刑假若有犯事人舊患疾病推勘之際卒暴身亡不

可亦坐推司減等之罪又據斷獄律云若依法使杖依

數拷決而邂逅致死者勿論邂逅謂不期致死而死且

彼言拷決尚許勿論此云無故却令坐罪事實相背理

有未通請今後推勘之時致死者若實無故請依邂逅

勿論之義詳定院奏臣等㕘詳若違法拷掠及托法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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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以致其死但有情故者依故殺論若雖不依法拷掠

却非託法挾情以致其死而無情故者請減故殺一等

若本無情故又依法拷掠或未拷掠或詰問未詰問及

不抑壓因他故致死並屬邂逅勿論之義從之(按馬端/臨通考)

(載李象奏定邂逅致死條下按語有云有罪者拘滯囹/圄官不時科決而令其瘐死此誠有國者之所宜矜憫)

(然既曰盜賊則大者可殺小者可刑其推勘淹時而不/即引伏者皆大猾巨蠧也邂逅致死而以故殺論過矣)

(夫李象之議固謂依法拷掠而卒暴身亡是為邂逅致/死不宜坐罪若果顯違令式非法拷決因而致死是為)

(有故即與故殺同科但審致死之有故無故不問罪人/之為巨猾非巨猾也凡拘拷罪人亦有並非大猾巨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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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經時不即引伏者非盡可殺可刑之人也如為邂逅/即非猾蠧亦得勿論如為故殺即係猾蠧亦當坐罪端)

(臨之論似與李象/之議不相符合云)出帝開運二年五月殿中丞桑簡能

奏請詔所在刑獄委長吏親自録問量罪疾速㫁遣務

絶寃濫勿得遲留勅從之又著作郎邊玕奏請勅自今

後諸道並委長吏五日一度錄問勅從之

宋太祖乾徳四年大理正髙繼申上言刑統名例律三

品五品七品以上官親屬犯罪各有等第減贖恐年代

已深不肖自恃先䕃不畏刑章今犯罪身無官須祖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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曽任本朝官據品秩得減贖如仕於前代須有功惠及

民為時所推厯官三品以上乃得請從之太宗端拱元

年廣定軍民安崇緒隸禁軍訴繼母馮嘗與父知逸離

今来占奪父貲産欲與己子大理定崇緒訟母罪死太

宗疑之判大理寺張佖固執前㫁遂下臺省集議徐鉉

議曰伏詳安崇緒詞理雖繁今但當定其母馮與父曽

離與不離如已離異即須令馮歸宗如不曽離即崇緒

准法訴母處死今詳案内不曽離異其證有四崇緒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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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父書只言遂州公論後母馮自歸本家便為離異固

非事實又知逸在京阿馮却来知逸之家數年後知逸

方死豈可並無論訴遣斥其證一也本軍初勘有族人

安景泛證云已曽離異諸親具知及欲追尋諸親景泛

便自引退其證二也知逸有三處莊田馮却後来自占

兩處小妻髙占一處髙来取馮莊課曽經論訟髙即自

引退不曽離其證三也本軍曽收崇緒所生母蒲勘問

亦稱不知離絶其證四也又自知逸入京之後阿馮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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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以來凡經三度官司勘鞫並無離異狀况不孝之刑

教之大者崇緒請依刑部大理正元㫁處死右僕射李

昉等四十三人議曰據法寺定斷以安崇緒論嫡母馮

罪便合處死臣等深以為不當若以五母皆同即阿蒲

雖賤乃是安崇緒之親母崇緒本以田業為馮强占親

母永食不充所以論訴若從法寺斷死則知逸負何辜

而絶嗣阿蒲處何地而託身臣等㕘詳田業並合歸崇

緒馮亦合與蒲同居終身供侍不得有闕馮不得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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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易莊田本家親族亦不得來主崇緒家務如是則男

雖庶子有父業可安女雖出嫁有本家可歸阿馮終身

又不乏養所有罪犯並准赦原詔從昉等議鉉佖各奪

俸一月真宗大中祥符二年衛尉卿權判刑部慎從吉言

準淳化三年勅諸路所奏獄空須是司理院州司倚郭

縣俱無繫囚又準後勅諸路自今獄空更不降詔奬諭

奏至委刑部以逐處旬奏禁狀㸃勘不謬即具以聞伏

見提㸃刑獄司所奏獄空本司比對多不應舊勅外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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妄覬奬諭沽市虛名近者邠滄二州勘鞫大辟囚干詿

數人裁一夕即行斬決伏見前代京師決獄尚五覆奏

盖欲慎重大辟豈宜一日之内便決死刑朝廷比務審

詳恐有寃濫非有求於急速其間州府不體朝㫖邀為

己功但務獄空必無所益欲望依準前詔不行奬諭其

諸州府監以公事多少分為三等第一等公事多處五

日其次十日其次二十日並須州司司理院倚郭縣全

無繫囚及責保寄店之類方為獄空委提㸃刑獄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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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第數目勘騐詣實書於夘厯從之咸平中殿中侍御

史趙湘嘗建言聖王行法必順天道漢制大辟之科盡

冬月乃斷此古之善政當舉行之且十二月為承天節

萬方祝頌之時而大辟決斷如故况十一月一陽始出

其氣尚微議獄緩刑所以助陽抑隂也望以十一月十

二月内天下大辟未結正者更令詳覆已結正者未令

結斷所在厚加矜恤掃除獄房供給飲食薪炭之屬防

䕶無致他故情可憫者奏聴勅裁合依法者盡冬月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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㫁在京大辟人既當春孟之月亦行慶施恵之時伏望

萬幾之暇臨軒躬覽情可憫者特從末減亦所以布聖

澤於無窮况愚民之抵罪未㫁兩月亦非淹延若用刑

順於隂陽則四時之氣和氣和則百榖豐實水旱不作

矣帝覽奏曰此誠嘉事然古今異制沿革不同行之慮

有淹滯或因縁為姦矣天禧四年乃詔天下犯十惡刼

殺謀殺故殺鬭殺放火强刼正枉法贓偽造符印厭魅

呪詛造妖書妖言傳授妖術合造毒藥禁軍諸軍逃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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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盜罪至死者每遇十一月權住區斷過天慶節即決

之餘犯至死者十二月及春夏未得區遣禁錮奏裁仁

宗天聖四年刑部侍郎燕肅奏曰唐大辟罪令尚書九

卿讞之凡決死刑京師五覆奏諸州三覆奏貞觀四年

㫁死罪二十九開元二十五年財五十八今天下生齒

未加於唐而天聖三年㫁大辟二千四百三十六視唐

幾至百倍京師大辟雖一覆奏而州郡之獄有疑及情

可憫者至上請而法寺多所舉駁官吏率得不應奏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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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故皆増飾事狀移情就法失朝廷欽恤之意望準唐

故事天下死罪皆得一覆奏議者必曰待報淹延臣則

以為漢律皆以季秋論囚唐自立春至秋分不決死刑

未間淹延以害漢唐之治也下其章中書王曽以為天

下皆一覆奏則必死之人徒充滿狴犴而久不得決請

獄疑若情可矜者聴上請於是有詔天下死罪情理可

矜及刑名疑慮者具案以聞有司毋得舉駁(具詳/讞篇)五年

知諫院司馬光奏言臣聞勅下京東西災傷州軍如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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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以饑偷盜斛斗因而盜財者與減等㫁放臣竊以為

非便周禮荒政十有二散利薄征緩刑弛力舍禁去幾

率皆推寛大之恩以利於民獨於盜賊愈更嚴急盖以

饑饉之歳盜賊必多殘害良民不可不除頃年嘗見州

縣官吏有不知治體務為小仁遇凶年刼盜斛斗輒寛

縱之則盜賊公行更相刼奪鄉村大擾不免廣有收捕

重加刑戮或死或流然後稍定今若朝廷明降勅文豫

言與減等㫁放是勸民為盜也百姓乏食當輕徭薄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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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倉賑貸以救其死不當使之自相刼奪今歳府界京

東京西水災極多嚴刑峻法以除盜賊猶恐春冬之交

饑民嘯聚不可禁禦又况降勅以勸之臣恐國家始於

寛仁而終於酷暴意在活人而殺人更多也事報聞(具/寛)

(恕/篇)嘉祐五年判刑部李綖上言一歳之中死刑無慮二

千餘夫風俗之薄無甚於骨肉相殘衣食之窮莫急於

盜賊今犯法者衆豈刑罰不足以止姦而教化未能導

其為善與願詔刑部類天下所㫁大辟歳上朝廷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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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省從之神宗熈寧元年八月詔謀殺已傷按問欲舉

自首從謀殺減二等論初登州奏有婦阿云母服中嫁

韋惡韋寢陋謀殺不死按問欲舉自首審刑院大理寺

論死用違律為㛰奏裁勅貸其死知登州許遵奏引律

因犯殺傷而自首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以謀

為所因當用按問欲舉條減二等刑部斷如審刑大理

時遵方召判大理御史臺劾遵遵不伏請下兩制議詔

翰林學士司馬光王安石同議二人議不同遂各為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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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議凡議法者當先原立法之意然後可以㫁獄按律

其於人損傷不在自首之例釋謂犯殺傷而自首者得

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者盖以與人傷損既不在自

首之例而别因有犯如為盜刼囚略賣人之類本無殺

傷人之意而致殺傷人者慮有司執文并不許首故申

明因犯殺傷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然殺傷之中自

有二等其處心積慮巧詐百端掩人不備則謂之謀直

情徑行略無顧慮公然殺害則謂之故謀者重故者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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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因犯他罪致殺傷人他罪得首殺傷不原若從謀殺

則太重若從鬭殺則太輕故㕘酌其中從故殺傷法也

其直犯殺傷更無他罪者惟未傷可首已傷不在首限

今許遵欲以謀與殺分為兩事按謀殺故殺皆是殺人

若以謀與殺為兩事則故與殺亦為兩事也彼平居謀

慮不為殺人當有何罪而可首者以此知謀字止因殺

字生文不得别為所因之罪若以刼鬭與謀皆為所因

之罪從故殺傷法則是鬭傷自首反得加罪一等也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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獲貸死己是寛恩遵為之請欲天下引以為例開姦兇

之路長賊殺之源非教之善者也臣愚以為宜如大理

所定安石議刑統殺傷罪名不一有因謀有因鬭有因

刼囚竊囚有因略賣人有因被囚禁拒捍官司而走有

因强姦有因厭魅呪詛此殺傷而有所因者也惟有故

殺傷則無所因故刑統因犯殺傷而自首得免所因之

罪仍從故殺傷法其意以為於法得首所因之罪既已

原免而法不許首殺傷刑名未有所從惟有故殺傷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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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所因而殺傷故令從故殺傷法至今因犯過失殺傷

而自首則所因之罪已免惟有殺傷之罪未除過失殺

傷非故殺傷不可亦從故殺傷法故刑統令過失者從

本過失法至於鬭殺傷則所因之罪常輕殺傷之罪常

重則自首合從本法可知此則刑統之意惟過失與鬭

當從本法其餘殺傷得免所因之罪皆從故殺傷罪科

之則於法所得首之罪皆原而於法所不得首之罪皆

不免其殺傷之情本輕者自從本法本重者得以首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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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刑部以因犯殺傷者謂别因有犯遂致殺傷竊以為

律但言因犯不言别因則謀殺何故不得為殺傷所因

之犯又刑部以始謀専為殺人即無所因之罪竊以為

律謀殺人者徒三年已傷者絞已殺者斬謀殺與已傷

已殺自為三等刑名因有謀殺徒三年之犯然後有已

傷已殺絞斬之刑名豈得稱别無所因之罪今法寺刑

部乃以法得首免之謀殺與法不得首免之已傷合為

一罪其失律意明甚臣以為凡謀殺已傷按問欲舉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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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合從謀殺減二等論然竊原法寺刑部所以自来用

例㫁謀殺已傷不許首免者蓋律疏但言假有因盜殺

傷盜罪得免故殺傷罪仍科遂引為所因之罪止謂因

盜殺傷之類盜與殺傷為二事與謀殺殺傷類例不同

臣以為律疏假設條例其於出罪則當舉重以包輕因

盜傷人者斬尚得免所因之罪謀殺傷人者絞絞輕於

斬則其得免所因之罪可知然議者或謂謀殺已傷情

理有甚重者若開自首則或啟姦臣以為有司議罪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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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守法情理輕重則勅許奏裁若有司輒得捨法以論

罪則法亂於下人無所措手足矣奏入詔從安石所議

而御史中丞滕甫猶請再選官定議御史錢顗請罷遵

大理詔送翰林學士吕公著韓維知制誥錢公輔重定

公著等言安石光所論勅律悉已明備所爭者惟謀為

傷因不為傷因而已臣等以為律著不得自首者凡六

科而於人損傷不在自首之例釋謂因犯殺傷而自首

者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蓋自首者但免所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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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罪而尚從故殺傷法則所因之謀罪雖原免而傷者

還得傷之罪殺者還得殺之刑也且律於器物至不可

備償則不許首今於人損傷尚有可當之刑而必使償

之以死不己過乎古初立法殺人者死傷人者抵罪後

世因刼殺而傷者増至於斬因謀殺而傷者則増入於

絞倘有不因先謀則不過徒杖三等之科而已豈深入

於絞斬乎若首其先謀則傷罪仍在是傷不可首而因

可首則謀為傷因亦已明矣律所以設首免之科者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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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開改惡之路恐犯者自知不可免死則欲遂其惡心

至於必殺今若由此著為定論塞其原首之路則後之

首者不擇輕重有司一切按文殺之矣朝廷雖欲寛宥

其可得乎茍以為謀殺情重律意不通其首則六科之

中當著謀殺已傷不在自首之例也編勅所載但意在

致人於死並同已傷及傷與不傷情重兇惡不至死者

許奏裁今令所因之謀得用舊律而原免已傷之情復

以後勅而奏決則何為而不可也臣等以為宜如安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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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議便制曰可於是法官齊恢王師元蔡冠卿等皆論

奏公著等所議為不當又詔安石與法官集議安石與

師元冠卿反覆論難師元等益堅執其説明年二月庚

子詔自今謀殺人已死自首及按問欲舉並奏取𠡠裁

是月除安石㕘知政事判部劉述丁諷奏庚子詔書未

盡封還中書於是安石奏以為律意因犯殺傷而自首

得免所因之罪仍從故殺傷法若已殺從故殺法則為

首者必死不須奏裁為從者自有編𠡠奏裁之文不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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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立新制與唐介等數爭議帝前卒從安石議是月甲

寅詔自今謀殺人自首及按問欲舉並以去年七月詔

書從事其謀殺人已死為從者雖當首減依嘉祐勑兇

惡之人情理巨蠧及謀殺人傷與不傷奏裁收還庚子

詔書劉述等又請中書樞宻院合議中丞吕誨御史劉

琦錢顗皆請如述奏下之二府帝以為律文甚明不須

合議而曽公亮等皆以博盡異同厭塞言者為無傷乃

以衆議付樞宻院文彦博以為殺傷者欲殺而傷也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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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殺者不可首吕公弼以為殺傷於律不可首請自今

已後殺傷依律其從而加功自首即奏裁陳升之韓絳

議與安石略同時富弼入相帝令弼與安石議弼謂安

石以謀與殺分為二事以破析律文盍從衆議安石不

可弼乃辭以病八月遂詔謀殺人自首及按問欲舉並

依今年二月甲寅勅施行司馬光因奏言阿云之獄中

材之吏皆能立㫁朝廷命兩制兩府定奪者各一𠡠出

而復收者一收而復出者各一爭論縱横至今未定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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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條據例者有司之職也原情制義者君相之事也分

爭辯訟非禮不決禮之所去刑之所取也阿云之事陛

下試以禮觀之豈難決之獄哉彼謀殺為一事為二事

謀為所因不為所因此苛察繳繞之論乃文法俗吏之

所爭豈明君賢相所當留意耶今議論嵗餘而後成法

終為棄百代之常典悖三綱之大義使良善無告姦兇

得志豈非徇其枝葉而忘其根本之所致耶不報(按文/獻通)

(考云初安石議行員外郎崔台符曰數百年誤用刑名/今乃得正安石喜其附已擢判大理寺小人之趨勢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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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諛以為倖進之地/固無所不至矣)是時蘇州民張朝之同堂兄以槍戳

死朝父逃去朝執而殺之審刑大理當朝十惡不睦死

罪案上㕘知政事王安石言朝父為從兄所殺而朝報

殺之罪止加役流㑹赦應原帝從安石議特釋朝不問

(按宋史刑法志曽公亮嘗以中書論正刑名為非而安/石則謂有司用刑名不當則審刑大理當論正審刑大)

(理用刑名不當則差官定議議既不當即中書自宜論/奏取決人主此乃所謂國體豈有中書不可論正刑名)

(之理夫有司奉法容有過差審刑大理自可駁正極而/至於差官定議更無餘事必使法官聴命於中書則成)

(憲何以恪守自安石擅主而後京惇報復遂至徽宗/末年有御筆㫁罪不許詣尚書省陳訴改正之詔矣)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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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書上刑名未安者五其一嵗㫁死刑幾二千人比

前代殊多如强刼盜並有死法其間情狀輕重有絶相

逺者使皆抵死良亦可哀若為從情輕之人别立法如

前代斬右趾之比足以止惡而除害禁軍非在邊防屯

戍而逃者亦可更寛首限以收其勇力之効其二徒流

折杖之法禁網加宻良民偶有抵冒致傷肌體為終身

之辱愚頑之徒雖一時創痛而終無愧恥若使情理輕

者復古居作之法遇赦第減月日使良善者知改過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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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凶頑者有所拘繫其三刺配之法二百餘條其間情

理輕者亦可復古徒流移鄉之法俟其再犯然後法刺

充軍其配隸並減就本處或與近地凶頑之徒自從舊

法編管之人亦迭送他所量立役作時限無得髠鉗其

四令州縣考察士民有能孝悌力田為衆所知者給帖

付身偶有犯令情輕可恕者特議贖罰其不悛者科決

其五奏裁條目繁多致淹刑禁亦宜刪定詔付編𠡠所

詳議立法初韓絳嘗請用肉刑曽布復上議曰先王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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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刑罰未嘗不本於仁然而斷肢體刻肌膚以至於殺

戮非得已也盖人之有罪贖刑不足以懲之故不得己

而加之以墨劓剕宫大辟然審適輕重則又有流宥之

法至漢文帝除肉刑而定笞箠之令後世因之為律大

辟之次處以流刑代墨劓剕宫不惟非先王流宥之意

而又失輕重之差古者鄉田同井人皆安土重遷流之

逺方無所資給徒隸困辱以至終身近世之民輕去鄉

井轉徙四方固不為患而居作一年即聴附籍比於古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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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矣况折杖之法於古為鞭扑之刑刑輕不能止惡故

犯法日益衆其終必至於殺戮是欲輕而反重也今大

辟之目至多取其情可貸者處之以肉刑則人之獲生

者必衆若軍士亡去應斬賊盜贓滿應絞則刖其足犯

良人於法應死而情輕者處以宫刑至於劓墨則用刺

配之法降此而後為流徒杖笞之罪則制刑有差等矣

(按自漢文除肉刑之後東晉而降鮮有議及者曽布忽/創議及之神宗乃問可否於執政當時互有論辨遂寢)

(其説杜典原有肉刑議一門/今已省去因即併入於此)樞宻使文彦博上言臣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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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亂國用重典刑平國用中典唐末五代用重典以救

時弊故法律之外徒流或加至於死國家承平百年當

用中典然猶因循有重於舊律者如偽造官文書律止

流二千里今斷從絞近凡偽造印記再犯不至死者亦

從絞坐夫持杖强盜本法重於造印今造印再犯者死

而强盜再犯贓不滿五匹者不死則用刑甚異於律文

矣請檢詳刑名重於舊律者以勅律㕘考裁定其當詔

送編勅所又詔審刑院大理寺議重贓併滿輕贓法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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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院言所犯各異之贓不待罪等而累併則於律義難

通宜如故事而大理寺言律稱以贓致罪頻犯者並累

科若罪犯不等者即以重贓併滿輕贓各倍論累併不

加重者止從重蓋律意以頻犯贓者不可用二罪以上

之法故令累科為非一犯故令倍論此從寛之一也然

六贓輕重不等若犯二贓以上者不可累輕以從重故

令併重以滿輕此從寛之二也若以重併輕後加重則

止從一重蓋為進則改從於輕法退亦不至於容姦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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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議假設之法適皆罪等者盖一時命文耳若罪等者

盡數累併不等者止科一贓則恐知法者足以為姦不

知者但繫臨時幸與不幸非律之本意也詔從大理議

行之八年洪州民有犯徒而斷杖者其餘罪㑹恩免官

吏失出當劾中書堂後官劉衮駁議以為律因罪人以

致罪罪人遇恩者準罪人原法洪州官吏當原又請自

今官司出入人罪皆用此令而審刑院大理寺以為失

入人罪乃官司誤致罪於人難用此令其失出者宜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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衮議(按洪州民犯徒㫁杖一條馬氏通考作熈/寧五年令從宋史刑法志作熈寧八年)元豐三

年周清上言審刑院刑部奏㫁妻謀殺夫案問自首變

從故殺法舉輕明重㫁入惡逆斬刑竊詳律意妻謀殺

夫已殺合入惡逆以按問自首變從故殺法宜用妻毆

夫死法定罪且十惡條謀與故鬭殺夫方入惡逆若謀

而未殺止當不睦既用舉輕明重宜從謀而未殺法依

勑當決重杖處死恐不可入惡逆斬刑下審刑院刑部

㕘詳如清議杜紘為大理評㫁官民間有女許嫁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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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養於壻氏壻氏殺以誣人吏當如昬法紘議以為禮

三月而廟見未廟見而死則歸葬於家示未成婦也律

定昬而夫犯論同凡人養婦雖非禮律然未成婦則一

也議乃定及紘為刑部郎中邵武軍奏讞婦與人姦謀

殺其夫已而夫醉歸姦者自殺之法寺當婦謀殺為從

紘議婦加功罪應死又興元府奏讞梁懐吉往視出妻

之病因寄粟其子輒取食之懷吉毆其子死法寺以盜

粟論而當懷吉雜犯死罪引赦原而紘議出妻受寄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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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其子輒費用不入捕法議既上御史臺論紘議不當

詔罰金仍展年磨勘侍郎崔台符以下三人無所可否

亦罰金(按邵武興元二條馬氏通考作熈寧六年宋史/刑法志綴於元豐三年周清議妻謀殺夫未死)

(條下今從宋史/編入元豐時)八年尚書省言諸獲盜有已經殺人及

原犯强姦强盜貸命㫁配之人再犯捕獲者有司例用

知人欲告或按問自首減免法且律文知人欲告及按

問者欲舉自首之類減等㫁遣者為其情非巨蠧有改

過自新之心故行寛貸至於姦盜與餘犯不同難以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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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請强盜已殺人并强姦或原犯强盜貸命若持杖三

人以上知人欲告按問欲舉而自首及因人首告應減

者並不在減等例詔從之(按熈寧朝王安石與司馬光/爭議按問自首法卒從安石)

(議雖累問不承者亦得為按問或兩人同為盜刧吏先/問左則按問在左先問右則按問在右獄之生死在問)

(之先後而非盜之情至元豐八年光復為門下/侍郎申前議改焉馬氏通考誤作熈寧八年)司馬光

言殺人不死傷人不刑堯舜不能以致治近刑部奏鈔

兖懐耀三州之民有鬭殺者皆當論死今乃妄作情理

可憫或刑名疑慮奏裁刑部即引舊例一切貸之凡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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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勅式或不盡載則有司引例以決今鬭殺當死自有

正條而刑部不問可否盡免死決配作奏鈔施行是殺

人者不死其鬭殺條律無所用也請自今諸州所奏大

辟情理無可憫刑名無疑慮令刑部還之使依法處㫁

實有可憫疑慮令刑部具其實於奏鈔後先擬處㫁令

門下省審覆如或不當及用例破條即令門下省駁奏

取㫖勘從之哲宗元祐元年給事中范純仁奏言熈寧

按問欲舉條並得原減以容姦太多元豐八年别立條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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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詳已殺人强姦於法自不當首不應更用按問減等

至於貸命及持杖强盜亦不減等深為太重按嘉祐編

勅應犯罪之人因疑被執贓證未明或徒黨就擒未被

指説但詰問便承皆從律按問欲舉首減之科若已經

詰問隠拒本罪不在首減之例此勅當理當時用之天

下號為刑平請於法不當首者自不得原減其餘取嘉

祐編𠡠定㫁則用法當情上以廣好生之徳下則無一

夫不獲之寃詔從其請純仁又言前嵗四方奏讞大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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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二百六十四死者止二十五人所活垂及九分自去

年改法至今未及百日所奏按凡一百五十四死者乃

五十七人所活纔及六分以上臣故知未改法前全活

數多其間必有曲貸然猶不失罪疑惟輕之仁自改法

後所活數少其間必有濫刑則深虧寧失不經之義請

自今四方奏大辟案並令刑部大理寺再行審覆略具

所犯及原奏因依令執政取㫖裁㫁或所奏不當亦原

其罪如此則無寃濫之獄因詔大辟刑名疑慮情理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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憫令刑部看詳無得枉濫而是年尚書省言逺方奏讞

待報淹繫甚衆請川廣福建荆南路罪人情輕法重當

奏㫁者申按撫或鈐轄司酌情決㫁訖乃奏詔從之門

下侍郎韓維又言天下奏案必㫁於大理詳議於刑部

然後上之中書決於人主近歳有司昧於知法便文自

營但因州郡所請依違其言即上中書貼例取㫖故四

方奏讞日多於前欲望刑清事省難矣自今大理寺受

天下奏案其有刑名疑慮情理可憫須具情法輕重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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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否則指所㫁之法令刑部詳審次第上之詔刑部立

法以聞是時中丞劉摰奏言元豐編修勅令舊載勅者

多移之令蓋違勅法重違令罪輕此足以見神宗仁厚

之徳而有司不能推廣乃増多條目離析舊制用一言

而立一法因一事而生一條意苛文晦不足以該事物

之情行之幾時蓋己屢變今所續降者半歳一頒無慮

數帙宜選經術儒臣明於治體練達民情者取慶厯嘉

祐以来新舊勅㕘照去取刪正以成一代之典右諫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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孫覺亦言元豐編勅細碎煩多難以檢用乃詔摰等刋

修五年有詔命官犯罪事干邊防軍政文臣申尚書省

武臣申樞宻院中丞蘇轍言舊制文臣吏民㫁罪公案

歸中書武臣軍士歸樞宻而㫁例輕重悉不相知元豐

更定官制㫁獄公案並由大理刑部申尚書省然後上

中書省取㫖自是㫁獄輕重比例始得歸一天下稱明

焉今復分隸樞宻必有罪同㫁異失元豐本意請並歸

三省其事干邊防軍政者令樞宻院同進取㫖則事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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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一而兵政大臣各得其職六年乃詔文武官有犯同

案干邊防軍政者刑部定㫁仍三省樞宻院同取㫖紹

聖元年權刑部侍郎杜紘言諸州大辟本非疑慮其間

有因奏裁遂獲免死而已決者不得蒙宥是囚之生死

惟奏與否而已詔刑部大理寺申明立法三年刑部侍

郎邢恕等言藝祖初定天下主典自盜贓滿者往往抵

死仁祖之初尚不廢也其後用法稍寛官吏犯自盜罪

至極法率多貸死然甚者猶決刺配島錢仙芝帶館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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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希甫厯轉運使不免也比朝廷用法益寛主典人吏

軍司有犯例各貸死略無差别欲望講述祖宗故事凡

自盜計贓多者間出睿㫁以肅中外詔從之元符三年

刑部請復强盜計贓科罪之令先是曽布建言盜情有

重輕贓有多少今以贓論罪則刼貧家情雖重而以贓

少減免刼富室情雖輕而以贓重論死是盜之生死係

於主之貧富也至於傷人情狀亦殊以手足毆人偶傷

肌體與夫兵刃湯火固有間矣而均謂之傷朝廷雖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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奏裁而州郡或奏或否死生之分特幸與不幸爾不若

一變舊法凡以贓定罪及傷人情状不至切害者皆從

罪止之法其用兵刃湯火情狀酷毒及汙辱良家或入

州縣鎮砦行刼若驅虜官吏巡防人等不以傷與不傷

凡情不可貸者皆處以死刑則輕重不失其當矣及布

為相始從其議詔有司改法未幾侍御史陳次升言祖

宗仁政加於天下者甚廣刑法之重改而從輕者至多

惟是强盜之法特加重者蓋以禁姦宄而恵良民也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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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廷改法詔以强盜計贓應絞者並減一倍贓滿不傷

人及雖傷人而情輕者奏裁法行之後民受其弊被害

之家以盜無必死之理不敢告官而鄰里亦不為之擒

捕恐怨讐報復故賊益逞重法地分尤甚(重法地分/詳刑制篇)恐

養成大冦以貽國家之患請復行舊法布罷相翰林學

士徐勣復言其不便乃詔如舊法徽宗宣和六年臣僚

言元豐舊法有情輕法重情重法輕若大辟刑名疑慮

並許奏裁比來諸路以大辟疑慮決於朝廷者大理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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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以不當劾之恐天下無復以疑獄奏矣請詔大理寺

並依元豐法詔從之髙宗紹興三年宣州民葉全二盜

檀偕窖錢偕令佃人阮授阮捷殺全二等五人棄屍水

中罪當斬有司以屍不經驗奏裁詔授捷並杖脊流三

千里偕貸死杖脊配瓊州中書舍人孫近駁之命更擬

而近嘗提㸃浙東刑獄紹興民俞富捕盜而併殺盜妻

近奏富與盜别無私讐願貸死詔從之法寺因援以為

比執前擬不變近乃言富執本縣判状捕刼盜殺拒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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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人并及妻偕乃私用威力被殺者五人所犯不同乃

詔御史臺看詳侍御史辛炳等言偕係故殺衆證分明

以近降申明條法不應奏輔臣進呈朱勝非曰疑獄不

當奏而奏者法不論罪近以宣州有觀望欲併罪之帝

曰若罪宣州則實有疑慮者亦不復奏陳於是法寺刑

部止罰金二十六年右正言凌哲上疏曰漢髙入闗悉

除秦法與民約法三章耳所謂殺人者死實居其首司

馬光有言殺人者不死雖堯舜不能以致治斯言可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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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當矣臣竊見諸路州軍勘到大辟雖刑法相當者類

以可憫奏裁自去歳郊後距今大辟奏裁者五十餘人

中有實犯故殺鬭殺常赦所不原者法既無疑情無可

憫刑寺並皆奏裁貸減彼殺人者可謂幸矣被殺者銜

恨九原何時已耶臣恐強暴之風滋長良善之人莫能

自保其於刑政為害非細應令今後大辟情法相當本

無可憫而所司輒奏裁減貸者臺臣彈劾(按髙宗南渡/之初法官濫)

(用奏裁之例給事中陳與義嘗以為言雖獲申嚴立法/而有司妄奏如故及凌哲上疏髙宗覽奏仍恐諸路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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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裂一例不奏有失欽恤之意僅令刑部坐條行下馴至/乾道讞獄之弊日益滋甚孝宗乃詔有司縁情引條定)

(㫁更不奏裁而其後又從刑部侍郎方滋之議於勅律/條令内分别註明合用奏裁事件又從臣僚之請只許)

(奏裁為首應死之罪其為從不坐死及流徒等罪槪不/許奏終南宋之世刑法廢弛理宗朝甚至讞不時報往)

(往囚多瘐死盖於明慎用刑/而不留獄之意失之逺矣)二十七年十月盜發烏江

縣王公衮母冡有司釋之公衮手殺盜事聞其兄佐為

吏部員外郎乞納官以贖公衮罪詔令給舍議時給舍

楊椿等議大略謂發冢開棺者律當絞公衮始獲盜不

敢殺而歸之吏獄成而吏出之使揚揚出入閭巷與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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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齒則地下之辱沉痛鬱結終莫之伸為人子者尚得

自比於人椿等謂公衮殺掘冢法應死之人為無罪納

官贖弟之請當弗許故縱失刑有司之罪宜如律詔依

椿等議公衮降一官佐依舊供職紹興府當職官皆抵

罪孝宗淳熈十三年中書舍人葛邲言乾道六年指揮

强盜並依舊法議者以為持杖脅人以盜財者亦死是

脅人與殺人等死恐非所以為良民地後來遂立六項

(一為首二下手傷人三下手放火四因/而行姦五殺人加功六已曽貸命再犯)並依舊法處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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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餘聴依刑名疑慮奏裁自此指揮已行之後非特刑

名疑慮者不死而在六項者亦為不死法出姦生徒為

胥吏受贓之地若犯强盜者不别輕重而一於死則死

者必多又非所以示好生之徳也乞下有司詳議其後

言者又謂强盜茍不犯六項雖累行刼至十數次以上

並贓至百千貫皆可以貸命謂宜除六項指揮外其間

行刼至兩次以上雖是為從亦合依舊法處㫁詔從之

寧宗開禧元年知衡州張訢言殺人無證一條㫁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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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殺人屍不經騐與無證佐者若勘鞫證佐逃死及雖

有證而於法不許為證者同夫屍不經騐與證佐逃死

事因顯然往往州郡引用失當遂致牴牾蓋謀殺刼殺

則有佐而必無證鬭殺故殺則有證而必無佐夫謂之

證者旁證之謂也謂之佐者助己之謂也曰證曰佐自

是二事茍有其一皆可以表殺人之然否至於不許為

證正謂殺害人親屬等人慮其私於黨與法故不許近

日曲法者凡是重囚多作無證具奏且行兇之時相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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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力到官之後自相供通謂之有佐可也何必更求有

證至如行兇之人親屬旁援到官固無由證之理例拘

親屬不許為證承舛襲訛寖失本意請行下刑寺及勅

令所明析施行刑寺奏如訢請詔從之理宗時監察御

史程元鳳奏曰今罪無輕重悉皆送獄獄無大小悉皆

稽留或以追索未齊而不問或以供欵未圓而不呈或

以書擬未當而不判獄官視以為常而不顧其遲獄吏

留以為利而惟恐其速奏案申牘既下刑部遲延日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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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送理寺理寺看詳亦復如之寺回申部部回申省動

涉嵗月省房又未遽為呈擬亦有呈擬而疏駁者疏駁

歳月又復如前展轉遲回有一二年未報下者可疑可

矜法當奏讞矜而全之乃反遲回有矜貸之報下而其

人已斃於獄者有犯者獲貸而干連病死不一者豈不

重可念哉請自今諸路奏讞即以所發月日申御史臺

從臺臣究省部法寺之慢詔從其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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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續通典卷一百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