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通典

皇朝通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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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欽定四庫全書

 皇朝通典卷八十七

  刑(八/)

   寛恕

   (臣/)等謹按國有常憲罪疑惟輕寛恕者隨時隨案

   法外施仁者也我

  朝自

列祖以來仁育義正大徳涵濡暨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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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皇上體

上天好生之心以為心奉

列聖弼教之治以為治尚徳緩刑百餘年如一日矣要而

   論之不貴屈法以狥情貴在原情以定法情有可

   原雖搶盗以饑寒而釋罪逆犯縁坐以不知情而

   免誅况罪之不至於死者更可酌為末減惟在悉

   心檢核必得其情故

 恩㫖之頒有為身被者夢想所不到而酌理準情實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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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所應爾以視屈法市恩者矜恤本無不周令典

   又堪為式所謂如

天之徳普萬物而不言者也至於熱審停刑緩決減等與

   留養自首各條行之既久所全實多而又有衣煤

   藥餌等格外之仁故寃抑無聞牽連絶少民逰

  化宇式措祥刑猗歟休哉盛徳之至也

   天聰元年六月時以嵗饑盜賊刼殺所在多有諸

   臣請按律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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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惻然曰彼皆不得已而為盜耳緝獲者鞭而釋之可也

   遂

命是嵗讞獄姑從寛典

   順治八年三月

諭曰天時向熱連日風霾不雨前代常有熱審之例刑部

 可通察刑獄五城司坊順天府京縣各察監犯之無干

 牽連者即日釋放笞杖徒流次第減免其有情罪可矜

 疑者請㫖定奪十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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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朝審罪犯張學傷人應抵伊子玉兒泣請代死法司

   以

上矜其情特免死遣戍遼陽仍

諭後不為例十二年七月定審録罪囚有死罪可矜疑及

   事無証佐可結者具奏處置流徒以下減等發落

   充軍人犯除已經發解外其餘不分曽否詳允及

   雖經定衛尚未起解者逐一闗送審録内有應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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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減者㑹同巡撫酌量發落又軍罪有不用全律

   摘引例文及不分首從濫坐者如未發遣即附入

   矜疑疏内題請開釋雜犯死罪准徒五年者並已

   徒而又犯徒總徒四年者各減一半例應枷號就

   近釋放其餘流徒等罪各減等發落笞罪放免其

   贓犯除侵盗官銀五十兩糧一百石以上者照舊

   監追如應還官銀不及五十兩並入官給主百兩

   以上各贓監追至五年或正犯身故逮及子孫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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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無家産者奏請豁免其各處盤查坐贓追賠銀兩

   草束亦聽查勘正犯存亡家産有無具奏

裁奪十七年七月定正月係萬物發生之初停止行刑

   康熙七年五月以天旱

敕内外刑官除重囚外其餘輕罪即行保釋八年六月

諭各省熱審時有非實犯死罪者量予減等如在京法司

 例九年二月定軍流以下已經具題未奉

㫖發落者皆准減等至十年又定直省罪犯在熱審之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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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具題到部之案遇熱審仍行減等其熱審時具題

   之案雖過熱審之期到部者亦仍減等發落十一

   年定免死流犯有祖父母父母老疾家無次丁者

   照旗人例折枷存留養親之例十四年九月復正

   月停刑之例先是順治十七年定正月停刑康熙

   元年此例停止至是給事中彭之鳳復有是請從

   之十一月

敕刑部速行審結罪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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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以時值嚴冬不忍罪人久繫故有是

命十七年七月停秋審重提質對之例舊例直省秋審必

   重提犯人家屬及失事牽連之人對質至是停止

   二十年五月定交六月停刑之例部議立决人犯

   請交六月節停刑得

㫖六月節若在五月内即以交節日起停刑若六月方交

 節即以六月初一日起至立秋在六月内必俟七月初

 一日方令行刑二十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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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謁

陵有尚陽堡流犯王廷試子王徳麟叩

  閽稱伊父以窩逃充發今年老懇發囘原籍願以身

   代督捕議不准行

上以情實可憫著一併發囘原籍仍

諭後不為例二十五年五月

諭枉法得贓行賄與受人員免擬重辟照例追贓其未經

 發覺者悉予寛免三十六年五月給事中鄭昱條奏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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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定噶爾丹慶賀大禮頒詔欵項奉

諭凡頒赦詔皆人主之事非人臣所宜言自古不以頒赦

 為善政者以其便於惡人而無益於善人也鄭昱妄以

 詔欵陳奏念係言官特從寛宥著大學士嚴行申飭三

   十七年七月部議山西寧鄉山賊安守榮等聚衆

   五百餘名刼掠村莊安守榮等十四名應立斬梟

   示餘犯一百九十四名應照例立斬未獲各犯二

   百十二名嚴緝另結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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㫖安守榮等於該撫兵到即率衆迎降俱從寛免死發往

 奉天安插賀之榮等一百九十四名俱從寛免死李霧

 等二百十二名俱免緝三十九年九月部議廣東巡撫

   蕭永藻題强盗楊三等不分首從盡行處斬應准

   行

上曰此案同謀者六十餘人盡誅之則人命甚多可将為

 首者即行正法為從者俱從寛免死發往黒龍江四十

   一年正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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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罪犯一經緩決即皆兾望生全而長困桁楊淹留嵗月

 自新無路朕甚憫之今方春始和用沛矜釋之仁現在

 刑部及直𨽻各省監禁人犯凡經康熙四十年秋審奉

 㫖緩决者通行減等四十五年十二月部議凡經

恩賜祭葬之子孫難廕出身之人不可使宗祀斷絶如審

   擬大辟家無次丁者令其妻妾入監相聚生有子

   息再行正法五十年五月部議福建海賊鄭盡心

   等俱擬即行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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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以正法人犯五十餘名多迫於饑寒搶奪財物並未與

   官兵相抗且俱熟諳水性

特㫖從寛免死發往黒龍江寧古塔等處充水手當差五

   十三年六月

上駐蹕避暑山莊

軫念在京獄囚恐盛暑致疫

命加寛卹多置氷水以解鬱暑其九門鎖禁人犯亦寛其

 鎖條枷號人犯暫行釋放(僅按五十四年五十五年/六月並有是 命)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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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月御史周祚顯疏言近京畿輔之地旗民雜處

   一切鬭毆賭博田産細事不必令其解部交理事

   同知審理詳報巡撫完結以免拖累得

㫖允行

   雍正四年五月

諭一家兄弟二人弟毆兄死而父母尚在則有家無次丁

 存留養親之請倘父母已故而弟殺其兄已無留養之

 例一死一抵必致絶其祖宗禋祀此處甚宜留意若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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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争奪財産及另有情由又當别論嗣後如何定例著九

 卿確議尋議除争奪財産謀殺故殺按律正法外倘係

   一時角争互毆致死胞兄而父母已故别無兄弟

   又無承祀之人應令地方官據實查眀取結疏内

   聲眀如䝉

恩准其承祀将該犯免死減等從之六年七月

諭凡各省盜賊未經緝獲者其中為首造意及傷人之犯

 若自行陳首朕酌其情稍可原者量從寛減若被人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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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脅跟隨為盜之犯自行出首則將伊應得之罪予以寛

 宥俾得改除舊惡永為良民若此㫖既到之後盜賊不

 行自首其已經自首免罪而復為盜賊者加重治罪倘

 官員因盜案不結賄買無賴冒認為盜自首者將賄買

 之官及代認之人俱即正法又奉

㫖各省監生每於考職之時託在京之親戚朋友代為應

 考而本人安坐原籍濫叨職銜陋習相沿已久今准其

 自行出首代考之人酌量寛免託人代考者但革監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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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治其罪隠匿不首者一經發覺即行正法七年三月

   奉

㫖凡擬罪潛逃之犯應絞者改為立絞應斬者改為立斬

 必該犯本案情罪可惡秋審時無可寛緩而又有脱逃

 之罪方改為即行正法若所犯情罪尚有可原或因愚

 昧無知或因不知新定之例一時起意懼罪潛逃仍照

 本罪擬為監候九年六月時以久旱

命法司将監禁枷號輕犯暫行保釋其擬絞監候賊犯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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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經三年者酌量釋放減等並

諭將外省輕罪人犯已經到部有問擬徒杖而准其折贖

 者悉行寛免十二月定流犯年逾六十者准入養濟院

   給與口糧十年二月

諭侵蝕錢糧之官吏應加重治罪今施恩法外分年帶徴

 若有不拘年限先行完納者准其開復依限完納者寛

 免其罪胥吏中有先期及依限完納者亦加恩免罪又

   以天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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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法司省釋輕重監犯六月安徽巡撫程元章奏毆死陳

   小厮之石兆林應絞監候聲明石兆林係孀婦獨

   子陳小厮並非獨子應請留養經部議駁

上以石兆林之母青年守寡苦節撫孤而屍親亦呈請免

   抵

特加恩准其存留養親仍追埋葬銀兩給付死者之家十

   一年五月法司核擬聽從母命致死胞兄之黄二

   照例聲請情有可原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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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黄魯山酗酒費産頑梗不孝又欲盜賣伊母余氏膳田

 曽經余氏具禀有案是黄魯山忤逆之罪無可逃矣黄

 二迫于母命將黄魯山致死情有可原從寛免其治罪

 不必發遣其協助下手之何友爵凃介文亦著從寛免

 其流杖此案乃朕原情辦理將来不肖之徒或知有從

 寛之例假造揑飾以圖卸罪亦未可定此次寛免之處

 後不為例

   乾隆元年七月定軍流人犯之妻老病不能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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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聽免其同遣又定軍流身故妻子願囘籍者計

   程逺近每名日給米一升二年七月部議一應杖

   責之犯時遇熱審於減等之中仍照舊八折發落

   三年九月以奉天所屬旗民交涉案件送部審擬

   道路往返不無牽連滋累

 諭令就近旗民官㑹同承審定擬止將罪犯解部覆訊

  定案其餘一切牽連對質之人於審眀之日即行省

  釋四年十一月定奉天獄囚綿衣煤炭藥餌棺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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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應於贓罰各項銀内給發其解審人犯亦一體

  給發口糧五年六月

諭向來九卿辦理秋審朝審人犯分别情實緩決可矜

 三等而惟緩決之内情罪輕重不一其果係所犯重

 大實無可原因係久緩不復處決者雖終斃囹圄本

 無足恤其有一綫可原尚在矜疑之例者九卿承審

 時附入緩決之内年復一年陳案日積以致此等人

 犯久淹獄底亦屬可憫今秋審在即九卿於秋審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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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招册内詳加分别凡緩決之案果係情有可原者

 俱入於可矜條内以昭示罪疑惟輕法外施仁之至

 意七年四月

諭讞獄必依乎律而其中情節不一又當㕘酌核擬期

 歸平允朕於刑部所奏重犯其中稍有一綫可原者

 或降㫖從寛末減或交九卿定議皆於法外原情以

 示矜恤但日理萬幾恐披閲一時未周照籖批發雖

 論法不枉而原情較疎矣嗣後刑部進呈本章及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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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各案著大學士詳閱其中有應加覆核者即擬寫

 雙籖並將情節聲眀進呈待朕酌量則周宻慎重益

 可副朕哀矜庶獄之意八年七月定孀婦孤子有犯

  戲殺誤殺等案如伊母守節已逾二十年該督撫

  查眀被殺之人並非孤子取結聲眀具題法司核

  請留養其鬭毆殺人者審無謀故别情該犯之母

  守節二十年而又年逾五十者亦准其照例聲眀

  法司夾籖入本恭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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欽定至軍流徒罪即照例分别減等發落十四年十月

  廣東斬犯曽士標因鴨走入緦麻服叔曽㑹昌田

  内被曽㑹昌次子曽朝芳打死因與曽㑹昌争論

  曽士標以木挑抵格致傷曽㑹昌身死曽士標依

  律擬斬監候嗣曽㑹昌之子曽朝宗在山斫柴遇

  曽士標之子曽亞二觸起前恨用刀連砍曽亞二

  殞命曽朝宗亦依律斬候俱入情實奉

諭朕詳閱招册曽士標服制攸闗法無可貸而曽朝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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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則因報復父仇情似可原然兇犯已經擬抵國法既

 彰則私恨可洩即使遇不共戴天之曽士標亦祗應

 聽其服法就刑不得擅肆殺害何况其子並非下手

 又未加功是無罪之人也殺無罪之人則但當治其

 故殺之罪而不當原其復仇之心果使有心復仇亦

 但當於曽士標未擬罪之先而不當於既擬結之後

 若因此遽從寛典則曽士標父子二命抵曽㑹昌一

 命於法不得其平且啓仇殺之端殊非辟以止辟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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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曽朝宗亦無可貸但曽朝宗情因痛父曽士標子

 死非辜各有情節著俱改絞罪處决又

諭向來辦理秋朝審案每遇官犯輒事寛縱但於一次

 混入緩决即為成案斷不復改謂之老緩決至辦理

 矜減如赦詔及一綫可原五次緩決之類又斷不能

 邀恩年復一年不過令老死囹圄而已果爾則國法

 所行惟在閭里小民以及盗賊之輩而官犯僅止虚

 受罪名倖全首領是豈國家制刑之意哉但此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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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經歴年久或曽經大赦未便復改為情實著大學

 士㑹同該部將所查各案再行詳悉斟酌應可矜者

 即入可矜應緩決者仍入緩決近年以來所定之案

 有應改為情實者即改為情實其在乾隆八年以前

 者既經漏網亦不復加以顯戮著改發黒龍江交該

 将軍嚴加管東充當苦差十五年正月

諭國家定有獨子留養之例凡屬情輕俱已邀免惟是

 愚民無知輕身鬭狠不知留養為格外之仁或轉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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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為倖免之路以致罹於法紀因於案情稍重或理

 曲尋釁金刄重傷雖經督撫聲請仍以原罪定擬不

 准留養固屬該犯罪所應得但聲請之案不過尋常

 鬬毆等類斷不致入於情實徒使淹禁囹圄不得侍

 養而窮老孤孀無所倚賴深可軫惻朕思此等罪犯

 並非有謀故重情為常赦所不原既經定擬拘繫逾

 時已足馴其桀驁之氣應量為末減俾得自新上年

 秋審經九卿定議矜減者止有二起餘仍監候著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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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部查眀各犯祖父母父母現存果無次丁俱以可矜

 減等請㫖發落嗣後獨子犯罪未邀寛減者該督撫

 於秋審朝審冊内聲明九卿覆核時照此辦理以昭

 軫恤無告之意十七年七月

上以天氣炎蒸熱審減等著展至處暑為止越旬日雨

  澤尚未霑足復

諭刑部仍行減等俟雨足後照舊辦理十九年正月

諭從前各省鬬毆情罪稍重之案經部定議不准留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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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嗣因此等人犯秋審時原不至入情實乾隆十五年

 特頒諭㫖令各省督撫秋審時另冊辦理但十五年

 以前此等親老丁单之犯間有原題内未經聲叙者

 遂不得一例邀恩情亦可憫著各該督撫将從前未

 附聲明確有成招原案可憑者准其一體入冊量予

 末減以示欽恤二十五年八月酌定斬絞監候婦女

  業經解勘一次情罪顯然無可改擬者下次即停

  其解審其外省定擬可矜具題經九卿㑹核絞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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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者次年秋審核其無異亦即停其解審以昭矜恤

  三十年三月福清令程廷栻誤拏雲和縣民劉年

  學為天台縣逃匪丁欽顯蒲城令夏秉衡誤拏山

  西民人張機為江西逆犯胡中藻之子胡得玉業

  經審係誤拏分别結案督撫蘇昌明徳等請将該

  縣交部議處

上以州縣官能不分畛域緝拏隣省逃犯例得擢用議

  叙若以偶爾錯誤即因此獲咎必皆自畏處分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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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置隣封於不問

特降㫖寛免復

諭曰歴來所辦盤獲案犯皆未嘗一就拘執即置重典

 是惟在各督撫遇此等案件詳悉根究務得確情使

 實者不致倖逃法網虚者亦不至誤罹刑書而有司

 隨時實心體訪奮勉有為毋或稍懐瞻顧庶吏治民

 生均有禆益設有不肖州縣以毫無影響之事羅織

 平民妄希進取一經審實自取罪戾又不得以閩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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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省之案藉口也三十四年十月奉

上諭本日勾到河南省情實招册内有徐庚一犯因伊

 子徐國泰興立邪教照大逆縁坐律問擬斬決改為

 監候核之原案該犯本不知情特縁伊子坐罪是以

 停其予勾但思向來辦理逆案内凡縁坐各犯秋審

 時經九卿三法司均照例列入情實而朕悉准罪人

 不孥之義並予從寛免勾固屬法外施仁然其中酌

 理准情亦當有所區别如逆犯家屬内所有弟兄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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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子自當按律縁坐至本犯之父則更較别項親屬不

 同設使於伊子肆行悖逆之事原係知情是該犯之

 父教子不軌即屬逆案正犯不得謂之縁坐倘伊子

 所犯平時實不知情後並未同居無從覺察者事發

 之日遽行因子及親一概坐以大辟於情既覺可憫

 於義尤屬未協嗣後遇有此等逆案家屬應照大逆

 縁坐律治罪而該犯之父實不知情者應如何酌量

 定擬明著為令俾可永逺遵循著大學士九卿㑹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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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該部悉心詳議具奏尋議查律載謀反及大逆但共

  謀者不分首從已行未行皆凌遲處死祖父父子

  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異姓及伯叔父兄弟之子

  不限籍之同異男十六以上皆斬又母女妻妾姊

  妹等俱給付功臣之家為奴又律載謀叛但共謀

  者不分首從皆斬父母祖孫兄弟皆流二千里安

  置各處等語是反逆正犯造謀非一時號召非一

  人該犯親屬無論籍之同異不得謂無從覺察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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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律内亦無知情與不知情之分坐以駢首盡法究

  治以快人心而昭常憲此縁坐之條准情酌理法

  無可貸至于比照反逆之案其正犯亦實係狂悖

  不法為風俗人心之害不得不嚴加懲治以警兇

  頑而問刑衙門既用比照反逆定律遂於該犯親

  屬亦照例縁坐此相沿辦理之由也兹蒙

皇上天恩諭及大逆縁坐之案如該犯之父平日實不

  知情並不同居無從覺察者事發之日遽行因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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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親坐以大辟於情既覺可憫於義尤屬未協仰

  見我

皇上好生之徳於法無可逭之中寓格外矜全之意伏

  查反逆正案罪大惡極故於本犯寸磔之外定有

  縁坐之條如前經辦過謀反之黄教大逆之李懐

  林其親屬仍應照律縁坐毋庸另議外其有人本

  愚妄或希圖誆騙財物興立邪教名目或因挾仇

  恨編造邪說煽惑人心種種不法情罪可惡律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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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凌遲實不為枉但究係比照反逆定罪與實犯者

  有間若該犯之父實不知情並不同居無從覺察

  審有實據者應請照謀叛之犯父母流二千里之

  律酌改為流三千里安置至本犯之父母既得䝉

恩減等則比照叛逆縁坐之祖父及伯叔父似應確審

  分晰亦一體減流以示

矜全如䝉

俞允所有徐庚一案即照此例辦理並載入例冊通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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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督撫一體遵行至現在已結案人犯内有似此

  蒙

恩未勾者悉令該督撫遵照分别辦理奉

㫖依議三十七年二月奉

諭據徐績奏軍犯李作良自配逃囘利津原籍經該犯

 之父李海赴縣首禀例應如罪人自首免罪但該犯

 屢犯竊案在配又不能安分殊屬玩法仍擬斬決等

 語此等軍犯逃囘原籍自屬怙過不悛之徒本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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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惜但現經伊父首禀於律既有如罪人自首之條自

 可量從末減李作良著從寛免死仍發原配地方嗣

 後有如此者俱照例行但因首告而貸死已屬法外

 之仁祗可一次若到配後仍不知懲艾復敢脱逃雖

 有父兄首告亦不准其寛減於情法更為允協著為

 令四十年七月奉

諭民間私藏鳥鎗雖例有眀禁日久已屬相沿具文昨

 嵗大學士舒赫徳奏請查禁鳥鎗意在戢暴安良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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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准其通行各省然亦不過内地為然若口外䝉古

 地方本不當在禁止之例昨據福隆安具奏曽降㫖

 将口外查禁鳥鎗之事概行停止今思内地鳥鎗亦

 不必查辦即如深山防虎村莊防盜民間置鎗備用

 亦不可無若一旦概行收禁則閭閻頓失自衛之資

 轉多未便且地方官奉行原亦不過有名無實恐辦

 理不善胥吏因縁為奸需索滋擾弊且百出是欲安

 民而適以累民更何足取乎况去嵗山東逆犯王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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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聚衆不法並未挾有鳥鎗是小民之守分與否更不

 在鳥鎗之有無又何必因此而施之厲禁乎所有内

 地查禁鳥鎗之事並著無庸辦理四十一年七月奉

諭前據刑部議覆文綬奏審擬投首逃兵彭士仁汪國

 才照例即行斬决一案朕以此等逃兵如在軍務未

 竣以前聞拏投首其人尚知畏法若係大功告竣以

 後眀知不復用兵始行投首不可不申眀軍律俾營

 伍共知儆戒因諭令文綬查明該二犯投到日期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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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實奏聞今據覆稱查明彭士仁係于上年十月十二

 日在桐梁縣投到汪國才于上年十一月初十日在

 巴縣投到等語此等兵丁在軍營潛行脱迯原屬法

 無可逭但既查眀該二犯軍務未竣以前自行投首

 尚屬心存畏法較之撤兵以後妄兾倖免始行投到

 者究屬有間尚可格外施恩於萬無可貸之中宥其

 一死著交刑部照從前例減等發落其大功告成以

 後投首者不得復援此例四十三年九月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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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刑部㑹同九卿秋讞已畢當以次繕冊具題聞今年

 各省情實人犯較上年多至一百八十餘人其因金

 刄傷人擬入者較多是否各督撫均未能深體朕意

 朕上年眀降諭㫖以彼此鬬毆之案若死者僅用手

 足而兇犯輒持金刄殺傷此等好勇鬬狠之徒不可

 不嚴示懲儆自當入于秋審情實但不教而殺朕尚

 不忍因令各督撫遍行出示咸使聞知俾各畏法悛

 改并予限一年俟下屆秋審時始行分别辦理若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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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而不從則是自取其死情理俱無可恕矣因思今年

 秋審案件俱在未奉諭㫖以前愚民尚未周知若即

 行予勾何以副朕前㫖辟以止辟之意所有今年秋

 審情實金刄傷人之案著刑部於黄册内夾簽聲明

 其已經具題者於進到時交行在刑部夾簽呈進原

 可扣除不勾但此等案犯情節加重即不予勾亦止

 應照情實未勾之犯辦理不得援尋常緩決人犯之

 例三年後即予減等是於從寛之中已寓戒好勇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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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狠之意矣恐僻壤窮鄉遽難家諭戸曉著再予以五

 年之限令各督撫将朕㫖明白曉諭實力勸導務使

 人盡儆凛以化其桀驁不馴之習勿使輕罹刑網若

 五年後仍然怙終不悛復有用金刄傷斃徒手之人

 者則殺人者死律合抵償且屢訓不悛法難更宥即

 當概行予勾無稍矜恤各宜感悔省悟毋負朕諄切

 教戒化民厲俗之至意将此通諭中外知之四十四

  年六月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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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據刑部奏殺死一家四命之兇犯余膺擬凌遲處死

 其子余世聰余世華余世閏余世榮俱照新例擬斬

 决前降諭㫖将殺死一家多人之犯加重定律者原

 以此等兇惡之徒将人全家殺害實戾氣所鍾不應

 復留餘孽且恐兇徒眀知法止其身自拚一死逞其

 殘忍殺害過多以絶人之嗣其妻子仍得倖免於情

 理實未允協自應改用重典以期辟以止辟今此案

 余膺殺害熊士順一家四命而余膺及其子余世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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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等分别凌遲斬決者共有五犯擬抵之人浮於所殺

 之數亦覺稍過所有余膺之子余世聰余世華余世

 閏仍着照原擬斬決其幼子余世榮著從寛免死同

 兇犯之妻丁氏發伊犁給厄魯特為奴並著刑部嗣

 後如有殺一家四命以上之案悉按其所殺人數将

 兇犯父子照數定罪俾多寡相當其有浮於所殺之

 數或一人或二人均以其幼者照此辦理並令内外

 各問刑衙門知之著為令四十六年二月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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諭從前進𠞰金川所調各省緑營官兵曽在軍前潛逃

 者即經降㫖飭令各省督撫嚴拿奏請正法所以重

 軍法警将來也現經文綬奏到川省未獲逃兵尚有

 七百二十一名之多但事隔多年一經拏獲即予駢

 誅朕心亦有不忍兹特網開一面嗣後此等未獲逃

 兵如有自行投首者著加恩免其死罪發遣伊犁等

 處此實朕法外之仁如尚有潛行竄匿不肯投首者

 若經地方官盤獲仍當即行正法斷不能稍從末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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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該督撫等務俱仰體朕意明晰曉諭查照道里逺

 近分立限期務使窮鄉僻壤家諭戸曉副朕仁義兼

 盡之至意五十年六月奉

諭向來刑部定律凡有私自净身人犯俱問擬斬候因

 念此等人犯大抵因貧所致是以加恩釋放發在熱

 河當差現有太監王成一名朕面加詢問伊係直𨽻

 安肅縣民原報今年十六嵗實年方十三嵗前年因

 家中貧苦父母為之净身問擬斬罪在縣監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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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年始發熱河當差初次報縣時該縣胥役因向伊

 父王二格需索不遂曽将伊父一併收監四十餘日

 後因窮不能給始将王二格釋放遂揑填王成年十

 五嵗定擬詳報等語此事經朕親向詢眀且看其身

 軀幼小並應對明白實無虚語知縣為親民之官雖

 不至昧良舞弊貪圖微利若此此必胥役鄉約人等

 因私自净身有干例禁希圖訛詐又因索詐不遂為

 之加増年嵗以入其罪並将伊父無辜久羈聞之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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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覺惻然而該縣竟漫無覺察任憑胥役等勒索揑報

 種種弊混亦難辭咎現因各處當差太監乏人尚在

 曉諭召充且向例太監於投進當差時祗賞給銀五

 兩其每月所得分例亦不過一二兩若未經投進之

 先吏胥亦向其需索則是得不償失誰復肯将其子

 弟充當太監者近日進宫太監短少之故必由於此

 况王成净身實年不過十一自必係伊父母窮苦無

 聊遂爾将伊閹割與伊何涉乃擬以大辟而復滋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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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役索詐揑飾之端乎此案著劉峩詳查㕘奏因思私

 自净身人犯律擬斬候者雖為慎重傷身起見然一

 經閹割便成廢人若非實在窮苦孰肯甘心出此今

 因有此律而轉致胥吏借端勒索甚至加増年嵗故

 入其罪况此輩供奔走掃除之役自古皆然是宫闈

 在所必需而反治之以罪從前定例本未允協所有

 私自净身問擬斬候一條竟應刪除並著直𨽻總督

 順天府尹嚴飭各屬州縣嗣後如有並無他故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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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身者准其投内務府派撥當差照例驗看如有他

 故内務府大臣再行文問之地方官不得竟拘其家

 屬致滋擾累倘有從前需索滋擾者即將該州縣等

 據實㕘奏其現私自净身問擬斬候已未招解及在

 監羈禁查明釋放解送内務府分别當差

  囚繫

  (臣/)等謹按繫囚之繁減闗治道之盛衰我

 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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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基東土俗厚風淳為牢以畫地而已于後有内外監女

   監之設規制具備而有司稽察未周致病犯不無

   情弊嗣經

列祖暨我

 皇上釐剔奸欺嚴逾限之禁而案犯鮮有監斃設記犯

   之簿而濫禁不及平人其懸案待質之犯按時開

   釋而囹圄為之一空然于刼監奪犯疎防賄縱則

   嚴治之法俾無漏網寛嚴得中稽核以實不慕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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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囚泣罪之虚文而犴狴之肅清實前古所未有也

   天聰三年五月以遣追土黙特部落逃人諸臣中

   有不給馬匹及未㑹集公署者

命畫地為牢禁飲食三日

   順治三年二月定死囚禁内監軍流以下禁外監

   婦人犯罪應禁者别置一室曰女監十二年八月

   定地方官擅取監犯病呈致死者依謀殺人律擬

   斬獄官禁卒聴從指使下手者依從而加功律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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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絞十月

諭毎年六月内審定立决重犯俟七月具題正法永著為

 例

   康熙二年五月御史姚延啟奏江浙等省有獄卒

   苛索不遂創為木籠上下分數層納囚其中不能

   屈伸天時炎暑穢氣熏蒸轉成疫癘多致監斃請

敕部嚴禁從之九年六月

諭刑部監犯踰限不行速結以致斃獄者甚多各犯自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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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得之罪未死於法先死於獄殊非慎刑之意其作何

 嚴加議處詳議定例具奏尋議凡承問官将正犯俱審

   取口供限内監斃者免議雖在限内並不審理取

   供遲延一案之内監斃一二人至三四人者罰俸

   有差五六人者降一級留任七八人者降二級調

   用九人以上革職将牽連無干之人監斃一二人

   者罰俸一年三人者降一級留任四人者降二級

   調用五人者革職若上司不據實題奏者降二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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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調用至於取録口供逾限不結致正犯監斃者照

   限内不取口供致死之例處分将牽連無干之人

   監斃一人者降一級調用二人者降二級調用三

   人以上革職上司不據實題奏者降二級調用若

   限内不能完結再行展限仍照限内監斃例處分

   如在展限外死者亦照逾限例處分從之二十八

   年十一月

諭流從人犯遇有勢力者每羈禁不嚴及至發遣又展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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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遷延其貧苦無力營求者即肆行凌虐瀕於死亡著戸

 刑二部堂官稽察如有前項情弊從重治罪

   雍正五年閏三月部議監犯病斃向例不分本犯

   情罪輕重司獄官一例處分誠為未協嗣後應将

   死罪軍流及杖徒以下分為三等按監斃人數分

   别議處從之七年九月定行刼監囚不論曽否得

   囚有無傷人将為首之人擬斬立决有傷人者将

   夥犯亦擬斬立决如有殺人者将殺人夥犯及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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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犯俱擬以斬梟其餘為從未經殺傷人者依律擬

  斬監候在中途刼奪人犯因而殺人者将為首者

  擬斬立決下手致命者擬絞立决餘仍照律分别

  坐罪

  乾隆元年十月部議嗣後各省各府設立循環監

  簿飭令所屬州縣将毎日出入監犯名姓填註按

  月申送該府逐一查閲其有不應收監而濫行監

  禁及懐挾私仇故禁平人者均照律擬罪雖係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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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監人犯如有吏卒借端需索者以枉法從重治罪

  該管官照失察衙役犯贓例議處故縱者照縱役

  犯贓例革職十八年二月定斬絞重犯在監行兇

  致斃人命者照前後所犯斬絞罪名從重擬以立

  决十月河南巡撫蔣炳奏宻縣禁卒賄縱重犯越

  獄審擬絞候奉

諭禁卒典守監獄乃於斬絞重犯受財故縱此非尋常

 因事受財可比自應按照本律與囚同罪但則例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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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載有擬絞緩决候逃囚捕獲審豁之條未免法輕易

 犯嗣後監犯脱逃審出禁卒得賄情節即視所縱囚

 罪全律科斷如本犯應入秋審情實者亦入情實應

 絞决者亦擬絞决應斬决以上者亦即擬以斬决著

 為例二十五年四月定解役開放鎖杻致重犯脱逃

  未獲者即將解役究審定擬嚴行監禁俟拏獲逃

  犯之日究眀賄縱情節即照本犯罪名一律全科

  如果僅係疎脫並無别故仍照例發落五月部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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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押解斬絞重犯除受賄狥情故縱依新例辦理外

  其違例雇替托故潛囘無故先後散行止留一人

  押解者改照故縱律與囚同罪不准照舊例減囚

  罪二等問擬果係依法管解偶致疎脱審有確據

  者除依律治罪外仍勒限緝拏他人捕得亦不准

  寛免從之六月定獄囚衣制凡斬絞軍流重犯羈

  禁在監以及解審發遣俱給衣赭色布服與鎖杻

  互為標示二十九年三月部議禁卒将斬絞重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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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鬆放獄具以致脱逃者将該禁卒嚴行監禁俟拏

  獲正犯之日究眀賄縱屬實照律全科審無賄縱

  情弊或係狥情或托故擅離或倩人代守以致潛

  逃者亦照故縱律治罪不准照舊例減囚罪二等

  問擬五月定秋審屆期督撫飭各屬酌量所屬人

  犯數目遴選一二幹練佐雜督同差役将重犯押

  解省城候審審畢之後仍著原委員役解囘收禁

  倘有人犯疎脱及解役頂替短少等弊即将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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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㕘處又滁州解役魏榮等遞解遣犯過定逺縣池

  河司地方該巡檢署無監獄令原解押至飯店次

  日查㸃僉送因而脱逃安撫托庸奏欽奉二十七

  年

上諭嗣後凡解送發往囘城罪犯人等如有中途脱逃

 者除将逃犯嚴拿外将解送官兵人役問擬死罪以

 俟緝獲逃犯若經拿獲者再行釋放治伊應得之罪

 若經年不能拿獲将正法之處奏聞請㫖即著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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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遵例将解役等擬絞監候部如其議并議解送人

  犯防範之處其向未設有監獄地方尤宜加謹倘

  有疎虞該管官必當嚴懲伏查乾隆二十七年六

  月内遣犯張四等在巨流河脱逃一案欽奉

諭㫖将因天晚難辨年貌借端推諉不肯收接令解犯

  住宿店房致犯脱逃之外郎楊海嚴加治罪其該

  地方官等俱經從重議處在案今安省復有此事

  恐各省亦有似此並無監獄地方該管官推諉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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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亦未可定請

㫖敕下各直省嚴飭所屬嗣後如有藉詞推諉不收人

  犯以致疎脱者該督撫即行嚴㕘照巨流河一案

  交部從重議處三十三年九月湖南巡撫方世儁

  奏稱例載内外斬絞監候之犯毎遇秋審時責令

  獄官監看薙髪一次又秋審解省人犯俟審畢發

  囘後方許薙髪各等語盖以秋審俱在夏月時當

  向炎准令薙髪以示矜恤今新例改令道府於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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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春之間親臨勘審維時尚未炎熱似可毋庸拘泥

  請嗣後監犯照依熱審之期毎年於小滿後十日

  令該州縣率同獄官監視薙髪一次具文通報備

  核以恤罪囚而符例意從之又奉

上諭向來各省應入秋審官犯俱於各州縣獄中監禁

 勾決本到轉行該地方正法辦理尚未妥協嗣後各

 官犯於定案時即在按察使衙門收禁既與齊民犯

 罪者稍示區别而臬司獄禁稽察更為周宻亦可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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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疎虞替代諸弊於防微杜漸之中仍寓仁至義盡之

 意秋讞大典更足以昭慎重至勾本到省並着照刑

 部決囚之例将情實官犯全行綁赴市曹即令按察

 使監視行刑奉到諭㫖當場開讀按照予勾之犯騐

 眀處決於體例既為畫一而省㑹之地共見共聞如

 此立法森嚴並可使官寮共知儆惕將此通諭知之

 著為令十月奉

上諭錢度奏賀縣疎縱逃軍熊俊越獄脱逃一案請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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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典史謝霖革職拏問而於知縣鄭之翀請革職留任

 殊屬非是該縣監禁脱逃匪犯既不上𦂳辦理又不

 嚴宻巡防致要犯夤夜兎脱非尋常疎縱監犯可比

 自應將該縣即行革職仍留該處協緝事理方為允

 協今錢度初到粤西輒爾心存寛縱請将該縣留任

 使庸玩劣員仍得優逰戀棧何足以示懲儆眀係錢

 度有意沽名沾染外省惡習不知悛改錢度著交部

 嚴加議處鄭之翀著革職仍留該地方協緝嗣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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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似此者均照此辦理著為令至改發新疆積匪猾賊

 在配及中途脱逃情罪甚為可惡一經拏獲即應眀

 正典刑又何必闗查原案往返需時致令匪犯在獄

 日久得以乗間潜逃辦理本屬未善将来各省如盤

 獲此等要犯訊究明確即行正法毋致曠時貽悞將

 此通諭各督撫知之三十五年三月奉

上諭據熊學鵬奏應發新疆改發烟瘴之竊犯陸貴瓏

 在司監收禁越獄脱逃現經拏獲正法請将管獄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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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别革職議處一摺司獄華燦於司監所禁要犯任

 其乗間脱逃實屬有乖職守罪應禠革固不待言至

 按察使為通省刑獄總司凡所屬囹圄並宜申嚴防

 禁毋稍疎虞方為無忝厥職乃於専管之司監毫無

 防範致有越獄之犯尚復成何事體則其平時之闒

 冗玩公更可概見曽曰理向為府道時尚知黽勉自

 擢任臬司以來即意存滿足不肯實心出力聞其近

 日辦事聲名甚屬平常今復有此越獄之案非尋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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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疎防可比曽曰理即著革職熊學鵬等著交部分别

 議處至摺内於禁卒定罪一節援獄卒不覺失囚律

 有限内能自捕得及他人捕得者皆免罪之語殊屬

 未協禁卒拘管獄囚理應嚴宻防守乃漫無檢束致

 監犯得以乗間潛逃典守之職安在即訊無賄縱情

 事而其藐法誤公罪已難逭設係限内自行捕獲猶

 得云情有可原若他人獲犯與彼奚涉亦竟得邀寛

 免何以杜弊懲頑昨因解員中途失鞘之案經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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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官獲賊者解員即予開復舊例未為公允曽諭吏部

 改議此獄卒失囚律他人捕得免罪其不當事理與

 解員開復例何以異著刑部另行核改具奏此案禁

 卒等即照新例辦理其海寧縣知縣曽一貫於司監

 越獄之犯即行緝獲自應量與議叙該撫摺内竟未

 聲明亦屬疎漏並著該部議奏尋議嗣後如他人捕

  獲及囚已死自首等情均仍依律減囚罪二等治

  罪不准寛免其中途押解人不覺失囚者如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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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捕得及自首等情亦仍按本律科罪不准寛免三十

  八年九月順天府尹奏准嗣後凡各省遞囘人犯

  無論初次二次即交原籍地方官逐一造册收管

  仍於每月朔望日期按册㸃夘如有臨㸃不到私

  行出境者隨時申報該管衙門及原犯事地方查

  拏倘遞解後復行出境該地方官并不申報或被

  原犯事處盤獲或又在他境犯案除将本犯治罪

  外其原籍不報之地方官一併議處十月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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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諭本日據薩哈岱鐘音奏拏獲分發為奴脱逃之俄

 羅斯費約多爾等三犯因八月為停刑之月飭交該

 縣嚴行監禁於九月初四日正法一摺固屬照例辦

 理但此等脱逃要犯自應決不待時豈可拘於常格

 况停止行刑月日原指尋常案犯而言若遇𦂳要重

 犯應鞫應決者均宜隨時審辦設或拘泥舊文繫獄

 太久難保無防守懈弛乗間越獄自戕等事致令倖

 逃法網殊有闗係朕於讞獄用刑權審至為慎重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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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遇罪無可貸者即偶值令節慶辰亦諭法司按律訊

 治從不稍存忌諱而外省督撫等因向有違例行刑

 處分懼干吏議不亦昧于輕重之宜乎嗣後除尋常

 案件仍照定例月日停刑外其兇盗逆犯干涉軍機

 應行立決及當加刑鞫者均即隨時辦理聲明咨部

 不得拘泥舊例著為令四十五年定各㕔州縣有離

  省逺者遇秋審情實人犯在監病故令管獄官立

  即通詳該督撫於接文日先行題報該管道府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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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報一面速派隣近之員前往騐訊眀確詳請咨部

  總以一月為限四十六年六月奉

上諭向來刑部及各省監獄凡在禁囚犯有夜給燈油

 之例甚屬無謂此等身繫囹圄者俱係犯法之人罪

 由自取如重囚給以衣食因其爰書已定必須眀正

 典刑不應復令其凍餒致斃已屬國家法外之仁至

 燈油一項並非衣食可比罪囚在獄夜間本無需燈

 火且小民常時入夕寢息不留燈者居多豈有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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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繫獄轉徹夜予以燈照雖矜恤亦不宜及此並恐奸

 徒因有燈火或致放火以圖越獄尤非慎重監獄之

 道至獄官禁卒稽查監口原可各自攜燈照看并無

 藉獄囚之有燈也著傳諭刑部堂官查明此項燈油

 因何給與必係多年相沿陋例如禁卒坐監看守自

 應酌給燈油至獄囚則斷不宜與以燈火著即行妥

 議具奏尋議革除四十八年刑部議覆陜西按察使

  王昶條奏凡外省命盗案件州縣官一經定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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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逐件解赴省城候臬司督撫覆審具題其有情

  罪重大秋審時應入情實該督撫於成招定罪時

  便可預定此等人犯與其發囘本縣監禁待秋審

  又復解省審勘致多往返并有意外疎脱之虞莫

  若於招解到省定案後即應留禁省城於臬司首

  府首縣均匀分撥禁錮俟勾到部文到日即在省

  城處決其中或間有九卿改入情實者為數無多

  仍令各督撫飭行各州縣照舊辦理或有九卿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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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實改入緩決者即解囘本縣監禁尋奉

上諭以情實人犯如謀故殺行兇重犯及盜案自當留

 於省城至姦婦謀殺本夫及尋常鬬毆等案情節雖

 重尚不致有扭械脱逃之事仍解囘本州縣候部文

 到日於該處正法示衆俾知儆懼嗣經刑部分别行

  兇重犯及竊贓滿貫之情重者三十四條於犯案

  招解到省時即留禁省監其餘服制縁坐姦竊拐

  騙尋常鬬毆共毆及婦女老幼之犯易於防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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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仍發囘各州縣監禁得

㫖允行五十年二月部議向來命盗各案其中間有正

  犯已獲而贓証未明恐有枉抑或正犯在逃因餘犯

  一面之辭恐有疎縱不得不將到案各犯監禁俟

  拏獲要犯質訊眀確始行定擬發落其軍流杖徒

  以下亦間有正犯在逃暫行監禁者惟是正犯兎

  脱雖屢經咨拏而弋獲無期監候待質之犯有十

  餘年至二三十年不等懸案莫結其情罪之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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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不免久稽顯戮而罪之輕者亦不免長繫囹圄

  乾隆十九年特奉

上諭查辦自康熙年間以後凡監候待質之犯共五十

  七案其斬絞重犯分别入于情實緩決軍流徒罪

  以下者盡行照擬發落奏眀通行在案今臣部辦

  理上年三項緩決減等後本年減等各案檢查歴

  年現審案内尚有朱依仁李四閻徳俊唐老四案

  俱因正犯未獲案涉疑竇監候待質其所犯俱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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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滿以下此外並無斬絞待質之犯隨查各犯監

  禁或十六七年或二十五六年不等因案情未明

  雖累經

恩赦不便查辦臣等公同酌議若正犯弋獲無期徒令

  牢禁懸案不結似非核實辦公之道查各原案俱

  在軍流徒杖以下逐加核擬分别發落保釋庶各

  犯不至安坐囹圄而庶獄益加清釐再查自乾隆

  十七年以後各省似此監禁待質之犯亦復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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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應令該督撫查眀監禁候質已逾十年正犯弋獲

  無期之案分别辦理以清刑獄奉

㫖依議

 

 

 

 

皇朝通典卷八十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