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通志
皇朝通志
欽定四庫全書
皇朝通志卷七十九
刑法畧(五/)
刑制 (欽䘏/)
凡恭遇
慶賀穿朝服及祭享齋戒封印之期上元端午中秋重
陽等節四月初八日毎月初一初二日並穿素服
日期俱不理刑名又毎年四月初一日起至七月
三十日止時正農忙一切民詞除謀反叛逆盗賊
人命及貪贓壊法等重情并姦牙舖户騙劫客貨
確有證據者俱照常受理外其户婚田土等細事
一概不凖受理違者督撫題叅州縣詞訟凡遇隆
冬嵗暮俱隨時審理不得照農忙之例停訟展限
其在農忙期内若查勘水利界址等事現渉爭訟
清理稍遲必致有妨農務者即令各州縣親赴該
處審斷速結不得票拘至城或至守候病農毎年
於小滿後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如立秋在六/月則以七月)
(初一日/為止)枷責等輕罪皆减等發落笞罪寛免監禁
重犯量加寛䘏杖罪遞行八折枷號以五日為一
等惟盗及傷人并旗人原犯軍流徒罪折枷者俱
不凖減免並於秋凉補枷凡軍流及外遣人犯十
月至正月終停其發遣人犯已至中途者初冬十
月照常接遞至十一月初一日方凖停遣俟次年
春融時轉觧六月閏六月同其軍犯在配脱逃被
獲應發原配并調發及發遣新疆人犯雖遇隆冬
盛暑不凖停遣雲南省並無酷暑嚴寒不在停遣
之例軍遣犯内發往東南家口有情願赴配所者
取具確供起觧其不願者聽凡滿洲䝉古漢軍綠
旗官員軍民人等有犯死罪除十惡各項重罪外
其餘察其祖父及子孫陣亡者隨本聲明於秋審
時恭候
欽定但於優免一次之後俱不凖再行聲請又犯罪未
發而自首者免罪猶徴正贓其輕罪雖發因首重
罪者免其重罪若因問被告之事而别言餘罪者
亦如之其遣人代首若於法得相容隠者為之首
及相告言各聴如罪人身自首法若自首不實及
不盡者以不實不盡之罪罪之至死者聴减一等
其知人欲告及逃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損傷於
人於物不可賠償事發在逃私越度關及姦並不
在自首之律强竊盗詐欺取人財物而於事主處
首服及受人枉法不枉法贓悔過囘付還主者與
經官司自首同皆得免罪若知人欲告而自首亦
得减罪二等其强竊盗能捕獲同伴觧官者亦得
免罪依常人一例給賞凡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
及廢疾犯流罪以下收贖例應枷號一體放免其
犯死罪及謀反叛逆縁坐應流若造畜蠱毒採生
折割人殺一家三人家口㑹赦猶流者不用此律
如年八十以上十嵗以下及篤疾犯盗及傷人罪
不至死者收贖餘皆勿論八十以上十嵗以下犯
謀故鬬殺及應死者篤疾犯鬭殺及應死者議擬
奏
聞取自
上裁篤疾謀故殺人仍依律擬罪不凖奏請其十嵗以
下鬬毆殺人必死者長四嵗以上方凖聲請如止
三嵗以下仍擬絞抵九十以上七嵗以下雖有死
罪不加刑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有贓應償受贓
者償之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廢疾犯流罪以下
者凖其收贖一次若收贖之後復行犯罪除因人
連累過誤入罪者仍凖收贖如係有心再犯即各
照應得罪名按律充配其犯罪時未老疾事發時
老疾者依老疾論若在徒年限内老疾亦如之犯
罪時幼小事發時長大依幼小論犯反逆者均不
用此律凡犯死罪非常赦不原而祖父母父母老
疾家無以次成丁及孀婦守節已逾二十年而又
年逾五十者如實繫獨子所犯戲殺誤殺等案該
督撫將應侍縁由題本聲請法司隨案核覆奏請
上裁即照免死流犯例枷號兩個月折責四十板勒追
埋𦵏銀兩給與死者家屬養贍其鬬殺之案止將
應侍縁由隨案聲敘俟秋審時查明取結報部核
擬另冊進
呈恭候
欽定若犯軍徒流者决杖一百餘罪折枷凖其留養兄
弟共犯死罪者存留一人養親仍照律具奏請
㫖如審繫遊蕩他鄉忤逆犯案及素習匪類為父母擯
逐若犯姦拐强盗行兇有關倫理擾害地方並被
殺之人亦繫獨子本有兄弟並姪出繼可以歸宗
身為人後所後之家可以另繼及誣告人謀故殺
及為强盗等罪以致被誣良民乆淹獄底身受刑
訊蕩産破家迨審明反坐者概不凖留養又夫毆
妻至死之案無故殺别情果繫父母已故家無承
祀之人該督撫將應行承祀之處聲明照留養例
取結辦理又凡搶竊及三犯竊盗等犯凖其留養
一次有復犯者不凖留養旗人例合留養承祀者
視民人之例
天命六年
諭凡應死笞罰諸罪必追論其功有功則當死者贖當罰
者免當笞者戒飭而釋之功罪宜令相凖其由武功授
職者必行間獲罪乃革其官他罪皆贖若不由武功授
職者視罪之輕重為斷著為令
順治元年
諭人命至重豈容一概誅戮以後在京重大獄情詳審明
確奏請正法在外仍明律斷罪如有恣意輕重等弊指
叅重處又定䘏刑官五年一差慎選亷明者往八年
諭方今天時向熱宜行熱審之例令刑部通察刑獄五城
司坊順天府京縣察監犯有無干牽連者即日釋放笞
杖徒流次第减免死罪情可矜疑者奏請定奪十二年
諭朕日覽三法司章奏議决重囚一日必五六人或十餘
人念兹愚民兵戈灾祲之後復罹法網深可憫惻稽古
有虞之世民不犯於有司漢文帝唐太宗亦幾致刑措
今犯法者衆豈果風俗日偷民盡愍不畏死歟抑朝廷
徳教未敷故百姓從化無路歟或讞獄諸臣膠執爰書
輕於失入歟又或所在有司不肯留心化導以致扞網
紛紛歟干和召戾皆朕之責今後爾等問刑衙門遵奉
此諭即将見在未結獄案悉心清理原情凖法務求平
允但不得故縱市㤙仍傳諭各直省督撫申戒所屬慎
重刑獄不得羅織刻覈郡邑長吏亟倡明教化使小民
明於親遜之誼各愛身家毋輕抵罪自然獄案漸減囹
圄可空以仰符
天心漸至太平未必不由於此若奉行不力負朕好生之
意必不輕貸
康熙十一年
諭刑獄重地人命攸關天氣炎熱亟宜清理雖熱審見有
定例但已結大案見在監禁各犯乆淹羈禁朕心惻然
其令詳加審鞫有情可矜疑者即與察明事由開列具
奏十八年因旱遣官䘏刑
諭朕因乆旱軫懷誠恐外省罪犯中或多寃抑特選爾等
體朕矜䘏庶獄之意凡事務推勘確實從公審斷勿徇
私見顛倒是非仍宜兼程遄往作速清結倘遲延時日
恐無賴之徒藉端生事揑詞妄訐反累貧民至所審案
件或當或否朕無不洞悉爾等慎之又
諭遣閣臣㑹同三法司將已結大案在監者詳加審理無
使寃滯直省監候重犯選賢能司官㑹同該撫将大小
刑名事件不論已結未結逐一詳審其重罪内情可矜
疑者奏請定奪小罪即行完結造冊報部二十三年
諭軍流人犯甫離刑獄一綫僅存盛暑嚴寒必致危亡今
皆停遣二十五年
諭獄訟重情關繫民命今天氣炎熱恐有情可末減者淹
斃囹圄朕心不忍特遣大臣㑹同三法司詳審具奏直
省督撫一體遵行五十年停止熱審
諭為政惟以真誠為尚徒博矜憫之虗名遇熱而審遇寒
而審不時遣官䘏刑將督撫審讞案牘頻飭駮改則貽
累滋多互訐之端何所底止夫有司簡清辭訟速結案
件即為良吏雖不熱審亦無所害著通行問刑衙門知之
雍正元年仍復熱審
諭熱審減等舊有成例迨日久弊生罪人妄希巧脱胥吏
因縁為奸故延日期致逃法網是以停止我
聖祖仁皇帝如天好生毎嵗夏月必特沛㤙綸監候者免
其刑具枷責者緩至秋涼雖停熱審之例仍寓減等之
心澤至渥也朕仰體
聖慈時深欽䘏仍復熱審減等舊例其監禁重犯亦量加
寛䘏至情罪可疑及牽連待質人等暫予保釋竢秋後
再行拘禁凡内外一體詳慎遵行其有故意遲延希圖
漏網者本犯不凖减等官吏嚴加議罪二年
諭刑名重務未能清理下傷民命即足上干天和朕於讞
獄再三詳慎法外從寛者不可勝數並未寃抑一人此
亦可自信者爾等執法之官固宜外示嚴明亦湏中存
仁恕凡案件易結者毋執定限速行審理使輕罪早脱
囹圄無辜亦免牽連倘任意躭延雖所告得伸亦多含
怨即訊鞫罪人亦不可輕用重刑若云非夾訊不能定
案此尤爾部之大謬矣録囚之際但求平允不可過當
爾等訊獄動刑習為常事當思無負重任亦須自念子
孫豈可疎忽致有後悔乎尚其同寅協恭速為辦理毋
恃才偏執毋推諉瞻徇以體朕心以䘏民命五年
諭刑名關係民命死者不可復生朕於刑名更加慎重書
曰天討有罪五刑五用哉必輕重悉當天理乃為欽承
天道若應嚴而寛便是逆天寛且不可而况嚴乎朕為
人君尚不可稍失其平况人臣居法司之任乎葢鴟鴞
不除無以致鸞鳳稂莠不剪無以植嘉禾姑息養奸則
小人無懲戒必不能改惡以從善故刑者使人遷善逺
罪所以輔教化者也居法司之任者務操至平至公之
心時凛天監在兹之懼使寛嚴悉當輕重允孚則不媿
明允之司而成無刑之治矣九年
諭清理刑獄除重罪候决人犯外凡牽連待質及候審輕
罪著刑部覆明速行完結或暫予保釋八旗髙墻拘禁
人犯亦照此辦理枷示人犯除永逺枷示者不宥外其
有限期未滿者照例保釋於處暑後補枷外省已經到
部之案有擬徒杖凖折贖者悉寛免之十年
諭凡疑獄監候待質人犯除强盗案件外如人命等案有
正犯未獲将牽連餘犯監候已過三年者著取的保釋
放有私自逃匿者將本犯重治其罪令直省一例遵行
乾隆二年
諭小民之犯杖責者其罪本輕而盛暑之中量減其敲
朴之數乃國家寛䘏之仁八折之例由來已乆不當
輕為改易八年
諭今嵗天氣炎熱甚於往年省刑之典允宜舉行著刑
部於在京徒杖以下輕罪查明減釋其重犯雖法無
可寛際此炎天著添葢席棚給與冰湯藥餌無致病
暍十五年
諭國家欽䘏民命徳協好生至於鰥寡孤獨尤所矜憫
是以定有獨子留養之例凡屬情輕皆已霑㤙減等
惟是愚民無知往往輕身鬬狠不知留養為格外施
仁或轉恃此為倖免之路以致羅於法網因其案情
稍重或理曲尋衅金刃重傷雖經督撫聲請仍以原
罪定擬不凖留養固屬該犯罪所應得但聲請之案
不過尋常鬬毆等類斷不至入於情實徒使淹禁囹
圄不得侍養而窮老孤孀無所倚賴深可軫惻朕思
此等罪犯本非有謀故重情為常赦所不原既經定
擬本罪拘繫逾時已足馴其桀驁之氣應量為末減
俾得自新上年秋審此等案犯經九卿定擬矜減者
止有二起餘仍監候著該部察明各犯祖父母父母
見存果無次丁侍養㮣可以矜減等請㫖發落嗣後
獨子犯罪未邀寛減者該督撫於秋審朝審冊内聲
明九卿覆覈時照此辦理以昭軫雪無告之至意著
為令十七年
諭朕命刑部察奏命盗等案因贓跡未明監候待質者
共五十四案内康熙年間一案雍正年間十一案而
自乾隆元年至十七年統計己未入秋審者積至四
十二案雖年逺之案漸消漸少近者則積而見多然
使於辦理之初即能詳慎研䆒務在得情則監候之
案何至如此即此亦可見近來辦事諸臣不如從前
之實心振作矣此非使無辜之人久繫囹圄即使應
辟重犯乆羈顯戮而犴狴之中淹禁多人亦非所宜
皆因承審各官不能實力辦理又或刑部司員以有
遵駁改正議敘之例多尋罅漏外省無以登答轉成
疑案一經題明監候待質即束之髙閣而接任之員
又以非本任之事率多因循殊非明慎用刑而不留
獄之意著刑部將此沈案速行清理嗣後内外問刑
衙門於一切命盗重案各宜留心迅逺辦理應緝拏
者上𦂳緝拏應定擬者即行定擬勿致塵案日積若
本非難結之案承審各官不能審出實情惟以監候
待質為遷延時日之計且藉得邀免處分希冀録叙
該堂官督撫察出即嚴行叅處此亦清理庶獄之一
法可通行曉諭知之是年以天氣炎蒸
命熱審減等展至處暑日為止越旬日雨澤尚未霑足
復
諭刑部仍行減等俟雨足後照舊辦理十九年
諭将乾隆十五年以前親老丁單之犯原題未經聲叙
者傳諭各該督撫據實覈明一例入冊量予末減以
示矜䘏三十八年
諭例載獨子養親一條必先查核死者並非獨子而兇
犯實在家無次丁方凖聲請亦須核其情節本輕又
毫無别故者始可照例援請至其中案情稍重雖經
聲請不凖留養者前經朕以此等尚非謀故重情常
赦不原曽降㫖俟其拘繫經年量為末減亦不必於
定案時將命案正犯遽行開釋是於明慎用刑之中
更寓法外施仁之意苐恐愚民無知恃有留養之例
凡係獨子動輙輕身鬬狠易罹法網是隨案辦理留
養非為無益而且害之與其急於縱釋而民輕犯何
如稍加慎重之轉得矜全乎嗣後内外問刑衙門遇
此項案情務湏確覈罪由審酌至當妥恊辦理毋得
意存姑息將此通諭中外知之
皇朝通志卷七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