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朝通志
皇朝通志
欽定四庫全書
皇朝通志卷七十八
刑法畧(四/)
刑制(秋/) (朝審/)
凡秋審定例直省督撫將重犯審擬情實緩決可
矜三項具題每嵗限五月内到部刑部將原案及
法司督撫各㸔語刋刷招冊送九卿詹事科道各
一冊八月在
金水橋西(先是在准天安門外至康熙二十/三年覆 定於 金水橋西㑹審)合同詳
核分擬具題請
㫖裁定其
盛京等處案件亦造入各省秋審案内具題俟
命下日先後咨行直省將情實人犯於霜降後冬至前
正法其文到限期雲南貴州四川廣東廣西福建
限四十日江西浙江湖南甘肅限二十五日江南
陜西湖北限十八日河南限十二日山東山西限
九日直隸限四日
盛京限十五日寧古塔限一個月限内遲延不到者
將遲延各地方官察明指叅其刑部見監重犯每
嵗一次
朝審刑部於霜降後摘叙𦂳要情節刋刷招冊送九
卿各官如秋審例霜降後十日在
金水橋西㑹同詳審分别情實緩決可矜具題請
㫖其情實者俟
命下之日刑科三覆奏皆經
御定大學士承
㫖用硃筆勾决其餘仍監固凡各省每年秋審臬司核
辦招冊先期定稿以次移咨在省司道㑹同虚𠂻
商𣙜聨銜具詳督撫覆核定擬至期㑹審司道各
官俱集每年應入秋審案犯於應勘時仍令各督
撫提解省城率同在省司道㑹勘其緩决人犯解
審二次之後情罪無可更定者祗令有司叙由詳
報停其解審其曾擬情實未經勾决之犯及前擬
緩决後改情實并緩决人犯内情可矜者仍照例
解審凡在京每年秋審遇審某省即令某道御史
與掌道一體上班
朝審令京畿道御史同掌道與審勾到時遇某省本
章即著某道御史承辦
朝審案件令京畿道専辦行刑時著刑科給事中及
刑部侍郎一人監視(乾隆十四年定例如此今係/刑部滿漢侍郎各一人刑科)
(給事中一人新資刑部員外郎一/人十八司滿漢司員各一人監視)各省官犯於定
案時即在按察司衙門收禁秋審勾到本到省照
刑部决囚之例將情實官犯全數&KR0008;赴市曹即令
按察司監視行刑奉到
諭㫖當埸開讀按照予勾之犯騐明處决秋審勾到後
大學士㑹同刑部將已勾未勾情節摘叙簡明事
由奏
聞行知各督撫於處决時榜示通衢曉諭
朝審由刑部發交該城榜示其各省官犯俱俟
朝審勾到後奏
聞頒發又
朝審勾到刑部將人犯綁出之日步軍統領衙門𣲖
步軍翼尉一員䕶送凡各省官犯如繫貪酷敗檢
侵虧狼籍及有心巧詐不盡臣職罪應斬絞之員
其審題結案在行刑之日以前皆補疏題請情實
予勾者即行刑之日已過亦著行刑在行刑以後
審結者入下年新事冊内刑部仍貼簽聲明其尋
常私罪案犯無前項情節者牢固監候以俟次年
秋審不得概請補入本年情實其常犯罪該斬絞
如連斃二命妖言惑衆傳集符咒等項定讞時已
在該省熱審之後刑部即補入本年秋審情實冊
内具題或遇停决之年其情實案内有糾衆聚匪
劫奪辱官以及前項官常犯情罪重大之案刑部
仍開具事由清冊専行奏
聞請
㫖正法凡各省駐防旗人犯該斬絞者無庸解部即在
理事同知衙門収禁有應入秋審人犯令將軍都
統等悉心確核分别情實緩决可矜造冊題達刑
部九卿㑹核具題至勾到時某省駐防即另冊同
各省應勾人犯一體辦理新疆地方定擬死罪監
侯人犯凡經秋審緩决五次及情實十二次未勾
者准於新疆地方互相調發為奴秋
朝審情實官常犯有經十次未勾者刑部奏
聞下次入緩决不得擅改可矜官犯已改緩决後如遇
查辦緩决三次以上時不得與常犯一例减等其
中或有應行寛宥者出自
特恩凡竊盗滿貫及三犯竊贓至五十兩以上擬絞之
犯除情罪重大應擬情實外其餘應入緩决者秋
朝審一次之後改發雲貴兩廣極邉烟瘴充軍其可
矜人犯内如子婦不孝詈毆翁姑其夫忿激致斃
或因該犯之母素有姦夫已經拒絶後復登門尋
衅以致拒毆致斃者此等情切天倫一時義激與
尋常鬬狠者不同刑部㑹同九卿查核遇有似此
罪犯案情既確俱量為區别照免死减等例再减
一等發落仍逐案隨本聲明請
㫖凡罪干服制由立决改為監候者刑部於秋審時俱
入情實彚為一冊先期進
呈候勾俟經兩次免勾之後大學士㑹同刑部堂官
將此等人犯招冊覆加詳勘其有情節可寛者摘
叙案情確加㸔語請
㫖改入緩决緦麻服屬人犯於停勾二次之後亦照期
功以上例大學士㑹同刑部一體省核改入緩决
順治二年
諭以後重辟如奉監候再審之㫖地方毋得輕决著各
巡按御史㑹同監司從公研審報部覆奏候㫖處决其
事有寃抑情可矜疑者徑自奏聞十二年
諭三法司核擬罪必靣同研審不得但用文移往復
康熙十二年
諭刑部向來朝審之例先期進呈招冊然後九卿科道㑹
審覆奏完結及各省秋審奏本内止有節畧觀覽未能
明晰又有續到者不及入覆奏案内以致留俟來年殊
為不合以後各省秋審應照在京朝審例豫期造冊進
呈著九卿科道覆核奏請定奪四十四年
諭各省秋審尚無可議朝審則太寛書云罪疑惟輕以其
罪有可疑之處而輕之也若無可疑則以公平為貴現
在殺人之人情罪顯然又何所疑而欲從寛乎執法之
人但當詳情據理以定罪一味從寛則惡人何所警戒
可以此諭刑部五十三年
諭刑部秋審奏章繁複者甚多皆由府州縣司道各官審
錄供招盡行全載所致該府司道果讞有别情自應叙
入若無互異之處但註明該府司道與各州縣等官原
審皆同一語止將州縣初招並督撫大吏審擬之處叙
明足矣此非為朕便於觀覽案牘繁多則事務必致遲
延矣
雍正二年
諭明刑所以弼教君徳期於好生誠以民命至重寧過乎
仁毋過乎義也朕念朝審重囚其情實者刑科必三覆
奏聞勾除者方行處决而外省情實重囚惟於秋審後
法司具題即咨行該省無覆奏之例中外一體豈在京
諸囚宜加詳慎在外省者獨可不用詳慎乎自今年為
始凡外省重囚經秋審具題情實應决者爾法司亦照
朝審之例三覆奏聞以副朕欽䘏之至意三年
諭人命至重須平心研究求其可生之路至萬無可生然
後勾决則國法所不容亦其自取耳從來法寛則愚民
易犯非刑期無刑之意十一年
諭今年各省秋審人犯有不應緩决之案經九卿改為情
實者甚多督撫通省大僚臬司刑名總匯錄囚定獄何
等重事豈可因循苟且如有司執法科罪而九卿奏請
平法或九卿據法定議而朕酌奪從寛方合政體豈有
執法之官而任意於法外徇縱者乎倘督撫臬司或謂
九卿定議從刻稍存迎合之見遂於矜疑之案概以情
實奏讞其弊尤不可言爾等將改正各案逐一覈明通
行申飭之又
諭明刑所以弼教除暴所以安民朕臨御萬方不得一道
同風俾我民免於刑戮毎以自咎所望内外大臣抱刑
期無刑之心執辟以止辟之法先使民不敢犯俾無漏
網之姦兇繼則導人不為非漸化向風之頑懦如此需
之嵗月庶幾習俗可移朕十年以來一切刑獄莫不虗
𠂻斂息詳慎推研寛嚴本無成見惟其自取每見廷臣
疆吏諄切開示諒已悉朕心矣今者秋審大典詳覽各
冊有法無可貸情無可原而各督撫概擬緩决並無勘
語且有上次擬情實而今年自改緩决者有監候多年
之犯而毎年秋審忽擬情實忽擬緩决者有本定緩决
因部改情實即照擬情實本定情實因部改緩决即照
擬緩决者試問該督撫等豈竟漫不經心抑竟漫無定
見耶夫踈縱之過甚於苛刻姑息之害等於殘忍但本
公誠之至意逹仁義之通權方為平允若以為欲嚴是
負朕心若以為欲寛亦辜朕訓内外大臣務籌逺大不
枉法不弛刑由此類推庶政皆然其各身體而勤求之
毋忽十三年
諭朕聞外省㑹審之時不論案件多寡悉於一日定議均
聽督撫主張司道守令不敢置喙究其實督撫亦未必
了然不過憑幕賔畧節貼於冊上徒飾觀瞻不察情罪
之輕重率定爰書之出入以致讞獄不平寃情莫訴勸
懲兩失兇暴肆行所謂明刑弼教者安在朕臨御以來
法司所進立决本章必令三覆奏每年朝審秋審先期
細覽招冊至勾到時復與廷臣往復講論葢哀矜惻怛
之意動於不得已而發於不自知並非欲博欽恤好生
之名也
聖祖於當年勾到日皆著素服朕亦效法行之凡受封疆
之寄者應同此心乃刻期草率定局並不博採羣議且
有結綵設筵徴歌演劇者此則殘忍性成不學無術者
之所為嗣後各宜謹慎周詳殫心辦理不妨多寛時日
毋得視為具文至於㑹集既乆除常餐外倘有肆筵設
席仍蹈前習者經朕訪聞必加嚴處
乾隆十年
諭向來冬至既屆一應秋審之犯例不行刑若逺省地
方奉到文書在冬至以後者則留至次年冬至前正
法後因此等人犯盡屬兇惡罪無可緩若遲至一年
之乆未免别生事端仍於奉到部文時處决諸犯既
無可緩適值冬至亦須稍遲嗣後如有過期接到部
文者著於冬至七日以後照例處决該部行文各督
撫知之十四年
諭八旗滿洲互相殺傷案件向例俱從斬决至雍正年
間乃按律以謀殺鬬毆分别斬絞亦即行正法自朕
御極之後以旗民條例輕重懸殊特諭九卿八旗㑹
同定議一切命案俱著監候至秋審時茍非謀故重
情概為緩决但思立法之道與其狎而易犯不若使
知所畏而不敢蹈向來立法從嚴具有深意惟是旗
民事例既經畫一今又改從斬决朕心有所不忍嗣
後滿洲與滿洲毆殺案件著於秋審時俱入情實八
旗都統通傳知悉務使旗人各惜身畏法不罹罪譴
又
諭廣東南海縣民劉徳滿繼妻關氏揢死前妻之子劉
應周致令伊夫絶嗣一案朕因其情罪可惡於法司
核擬時特為存記今經秋審擬入緩决據刑部查稱
乾隆十一年直隸省張心堯繼妻張氏藥死前妻之
子依律擬絞監候毎年於秋審時查明張心堯續娶
有子將應否减等請㫖定奪如終至絶嗣將張氏正
法關氏案照此辦理等語朕思繼母如母名分甚尊
其於前妻之子究無屬毛離裏之愛果其撫如已出
則子自當事若所生然忿戾殘刻非理淩虐者比比
而是皆由法雖設而不行人心無所儆畏故也夫謂
親雖不慈子不可以不孝豈非扶持名教之言而從
古所謂閔損王祥者能有幾人顧可以是責之庸衆
之流乎律載故殺子孫者杖六十徒一年嫡繼慈養
母殺者加一等致令絶嗣者絞律文之以加等科罪
正以其與親生者有間當其殘害軀命則母子之恩
已絶况致令絶嗣則得罪於其夫得罪於其夫之先
代原其初雖曰母子也夫婦也至於故殺而母子夫
婦天倫盡廢執國法以繩之固殺人之兇犯耳揆之
天理人情毫無可恕朕意子果不孝經官騐明有據
則雖繼母亦不必治以加等及擬絞之罪如其無罪
致死則但當治以國法而不當復追論其名分其絶
嗣擬絞亦但當論其見在之有無子息而不必計其
後此之續娶另生凡情罪可惡者以情實定擬與謀
故人犯一併正法如此則慘毒之行有所畏憚而不
敢肆庶足以正刑章而厚倫理又
諭朝審情實人犯例由刑科三覆奏其後各省秋審亦
皆三覆奏慎重民命即古三刺三宥遺制謂臨刑之
際必致詳審不可稍有忽畧耳非必以三為節也朕
每當勾到之日置招冊於旁反覆省覽常至五六遍
必令毫無疑義至臨勾時猶必與大學士等斟酌再
四然後予勾豈啻三復也哉若夫三覆奏本章科臣
匆遽具題不無豕亥且阻於時日豈能逐本全覽嗣
後刑科覆奏各省皆令一次朝審仍令三覆又
諭朕因刑科三覆奏之例各省奏牘繁多廹於時日轉
致不能詳覽已命簡去二覆以從務實今思勾决之
時朕詳閲招冊反覆斟酌辯論大學士在朕前一靣
秉筆代勾一靣聴受諭㫖雖殿庭咫尺自無舛錯但
多經一遍視覽於勾决更為慎重嗣此著於勾到後
將原本進呈覆閲再行批發著為例又
諭秋審為要囚重典輕重出入生死攸關直省督撫皆
應詳慎推勘準情酌法務協乎天理之至公方能無
枉無縱各得其平朕於情實招冊皆反覆省覽再三
究極情狀毫不存從寛從嚴之成見所勾者必其情
之不可恕所原者必其情之有可原惟以一理為權
衡而於其人初無愛憎好惡之見者存也今年各省
招冊經九卿改定之案甚多其中有緩决改入情實
者或謀殺或故殺或拒捕或誣良致死或威逼致死
或姦民聚衆不法或邪術迷拐或强姦幼女或羞忿
自盡或連砍數人或毆死有服尊屬皆情罪較重萬
無可貸此等兇徒斷不應擬以緩决設非九卿改正
經朕裁酌置之典刑則姦徒倖免死傷屈辱者寃無
可伸而刑罰於是乎失中豈所謂詰姦止辟之義耶
此於法紀倫常風化所繫甚重所有審擬不當之各
督撫皆著嚴行申飭又
諭朕於侵貪各案諄諄垂戒前後所降諭㫖不啻三令
五申此次勾到辦理侵貪各案有督撫輕擬九卿改
入情實者有九卿溷入緩决經朕指示情節改入情
實者所有二年限滿之犯完數如例者業經分别原
减其逾限未完營私入已確然有凴者予勾正法誠
以律不容弛法當共守與其失之寛而犯者衆不如
顯然示以無所假藉俾知所戒而不至更蹈覆轍所
全者實多也朕前降㫖令刑部於秋朝審時將各省
官犯彚為一冊得以詳悉推勘以昭慎重之意此雖
不僅指侵貪而官犯内惟侵貪者常多以理論之潔
已奉公人臣之職分應爾倉庫錢糧莫非小民脂膏
上以供軍國經費人君且不得私有而乃漫無顧忌
如取如携婪正供而入私槖是閭里之輸將轉為若
輩填谿壑也夫取非其有謂之盗况取國家之所有
乎貪人之財猶謂之盗而况其貪國家之財乎此其
情可恕乎乃向來錮習以為寧盗毋貪此在為上者
為民之深權其輕重謂與其厲民毋寧損上以是重
言人臣之不可貪耳而豈忍以盗待臣子哉為臣子
者又豈甘以盗自處哉人徒知漁利於民者貪也蠧
食於官者侵也援律傅罪輕重判然不知貪者固有
害於下而侵者實無所畏於上以無畏之心而濟之
以無窮之慾則𣲖累以肥槖者有之因事而勒索者
有之甚至枉法受贓者有之朝廷之府庫且所不顧
更何民瘼之可矜民膏之足惜此侵則必貪勢使然
也此等劣員多留一日則民多受一日之殘國多受
一日之蠧既以劣蹟敗露尚可因循姑息繫之囹圄
獲全首領下愚不肖之輩其何所警惕而絶其行險
僥倖之心又安知其不轉以身被刑辟之虚名而子
孫享富厚之實恵且自為得計耶是斧鑕一日未加
則侵貪一日不止惟一犯侵貪即入情實且即予勾
决人人共知法在必行無可倖免身家既破子孫莫
保則饕餮之私心必能自禁何至甘心扞網冐法此
狂瀾之必不可不迴而膏肓之必不可不救旋轉之
機斷在於此用是再頒諭㫖詳悉開導俾共知潔己
奉公之大義澟服官典守之大防杜絶侵漁終逺刑
辟為良有司國家實嘉頼焉如其不知畏懼不知悛
改則三尺具在斷在必行前鑒昭然慎勿視為具文
也此諭著刋刻頒發令内外文職衙門入於交盤冊
内永逺傳示各宜凛遵十七年
諭各省由立决改為監候人犯皆係服制攸關其改擬
監候已屬原情酌减若秋審時入於緩决則减之又
减殊非慎重倫常明刑弼教之道是以上年降㫖令
改入情實此其中情節多端如父母被毆致傷或勢
在危急救䕶乃其至情使父毆叔而子助父以斃叔
亦得謂之救父則是長不友不睦之風非止辟之意
但㪚在各省招冊中有勾决者有未勾决者或未悉
朕輕重權衡反滋擬議著該部將此等案犯彚為一
冊與官犯招冊先期進呈候勾其有應宥者亦即予
减等發落朕於各省招冊反覆研究務協理法之大
中人命至重大徳好生何忍不以哀矜為念但骫法
違道務在活人斯乃婦人之仁中外問刑者其共知
之十八年
諭各省由立决改監候人犯情罪本重累次秋審仍列
入情實上年四十起内未勾者二十三人此次已勾
一起但節次存留監禁將積而愈多是因緩死而屢
次綁赴市曺亦非所以重刑章也嗣後此項除本年
未勾人犯下次仍入情實外其餘著大學士㑹同刑
部堂官將招冊覆加詳勘其有實在情節可寛如弟
毆兄斃或果因其兄干犯父母廹於親命或素有瘋
疾一時病發凡似此類酌量分别叙述案情確加㸔
語請㫖即入緩决蓋倫常所繫不猒周詳朕於勾决
冊内已再三審量更一畨公同斟酌則情節益明庶
協明慎用刑矜恤民命之至意著為令二十七年
諭國家秋讞大典上繫刑章下闗民命慮囚時設情法
未衷於至當何以昭弼教之用心每嵗刑部進呈各
省情實人犯招冊朕必將逐案事由一一披覽使獄
情毫無遺漏而各案適輕適重又詳為稱量比擬有
其跡雖涉疑似而情尚一線可原者既於冊内折角
存記即情罪重大於法萬無可貸不得已而予勾之
案亦反覆推勘於犯事實欵隨其節目次第折角及
勾到前一日與臨勾之時必三經檢核須俾毫髮無
疑然後予勾所謂求其生而不得則死者皆無憾也
夫緩重犯須臾之命使被害者啣寃不得自申婦寺
之仁刑官尚不應出此何况天下共主若以既嚴三
尺均屬應斷之刑而不為銖量權衡將案内細微同
異之由並歸無憾則此輕掉之心已乖與衆共棄之
本義此朕自揣兢兢明慎固不肯稍存寛嚴之見即
督撫九卿已數為擬議猶未敢稍縁因任者也苐向
來勾到事畢原閲招冊祗存貯内閣其問刑衙門不
過預聞臨時商𣙜之言而先事全局折衷所以一再
不釋者未能盡喻又何以定司憲之準所有本年各
省情實招冊可於勾到後即發交刑部其近今二三
年内閣所貯冊一併檢發俾詳悉披繹因端領㑹庶
㡬體朕意以求協中則成牘不為無助著為例四十
二年
諭調姦拒捕逞兇斃命之犯情罪固為可惡但按律擬
以斬候於法已無可加乃聲叙以為不足蔽辜請即
正法恐無識者轉疑為有意從嚴所辦未免過當著
傳諭各督撫嗣後如遇此等案犯按律定擬後即夾
片聲明趕入本年秋審情實較之尋常案件歸入下
年秋審者已屬從嚴毋庸將不足蔽辜字様聲叙四
十四年
諭勾到湖廣山東等省秋審人犯内王成馮文煒二犯
俱砍殺一家六命其子應行縁坐王成之子王喜娃
年僅十嵗馮文煒之子馮大甫年僅六嵗馮二甫年
僅二嵗刑部俱擬入情實應斬本屬例所宜然王成
馮文煒兇惡已極即將伊全家抵死僅足相償實為
情真罪當而刑部定例將殺六命之已絶嗣者其子
均擬斬决若尚未絶嗣者擬斬監候而於縁坐者之
年嵗未為區别因念二犯縁坐之子犯事時年僅數
嵗尚在童稚無知若概予駢誅究覺不忍是以均未
予勾此即朕之姑息然仰體
上天好生之心毋寧失之厚耳惟是此等兇孽留其喘息
已屬法外之仁若伊等長成後或遇赦減等釋宥仍
聴婚配俾有遺孽將何以昭示平允并何以慰死者
之心嗣後遇有此等兇犯縁坐之子年在十一嵗以
上者仍照見行之例辦理如在十嵗以下者俱著問
擬斬候永逺監禁雖遇赦不準减釋令其老死囹圄
庶於準情之中仍不廢法著為令四十八年欽遵
諭㫖奏準各省重犯於招解到省定案後即行留禁省
城於臬司首府首縣各監酌量均匀分撥禁固俟
勾决部文到日即在省城處决其中或間有九卿
改入情實者為數無多仍令各督撫飭令各州縣
照舊例辦理或有九卿由情實改入緩决者即解
回本州縣監禁所奉
聖諭榜示省城外仍行文各本州縣張掛曉諭以儆人
心又欽遵
諭㫖奏準酌擬情重罪犯留省監禁者共三十四條其
餘服制縁坐姦宿拐騙尋常鬭毆共毆及婦女老
㓜之犯易於防範者俱仍於招解後發回各州縣
牢固監候
皇朝通志卷七十八